阜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办理操作指南

2024-08-05

阜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办理操作指南(精选12篇)

阜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办理操作指南 第1篇

阜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办理操作指南

一、办理地点:

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及各县市区办税服务厅

二、申请条件: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 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 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无照户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以承包承租人的名义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地税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

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七)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自然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户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

三、承诺时限:

对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无违章问题的,依据“先登记后核查”的原则当场发证;如不能够当场发证的,出具受理文书,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对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出具受理文书,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四、操作规程:

(一)单位纳税人办理流程(包括各类内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个人独资企业)

1、纳税人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报《税务登记表(适用 单位纳税人)》

①、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②、住所、经营地点; ③、登记类型; ④、核算方式; ⑤、生产经营方式;⑥、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 ⑦、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⑧、生产经营期限;

⑨、财务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⑩、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生产经营场所注明总机构的名称、地址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识别号;⑾、地税机关确立的其他有关事项。

2、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地税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地税机关,纳税人须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或加盖公章)

①、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②、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③、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④、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⑤、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

位置上);

⑦、纳税人跨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⑧、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⑨、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合伙企业纳税人办理流程

1、纳税人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报《税务登记表(适用 个体经营)》

①、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 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②、住所、经营地点; ③、登记类型; ④、核算方式; ⑤、生产经营方式;⑥、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 ⑦、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⑧、生产经营期限;

⑨、财务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⑩、地税机关确立的其他有关事项。

2、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地税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地税机关,纳税人须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或加盖公章)

①、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②、业主(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③、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④、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⑤、合伙协议复印件;

⑥、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临时经营及无照户纳税人办理流程

1、纳税人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报《税务登记表(适用 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①、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 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②、住所、经营地点; ③、登记类型; ④、核算方式; ⑤、生产经营方式;⑥、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 ⑦、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⑧、生产经营期限;

⑨、财务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⑩、地税机关确立的其他有关事项。

2、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地税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地税机关,纳税人须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或加盖公章)

①、临时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跨县市区临时经营的,须提供派出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及其复印件,《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承包租赁经营的,须提供承包租赁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境外企业在境内承包工程或劳务的,须提供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 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④、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⑤、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阜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办理操作指南 第2篇

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降低办税成本,促进信息共享,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现将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意义,统一思想认识, 积极创造条件;两家税务局之间应密切配合, 协商研究,实现税务登记的联合办证, 稳步推进这项工作。

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内容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只向一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受理税务机关核发一份代表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进行税务登记管理的税务登记证件。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工作范围包括两家税务机关共同管辖的纳税人新办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违章处理以及其他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三、工作规程

(一)设立登记:纳税人填报税务登记表并提交附报资料齐全的,受理税务机关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赋予纳税人识别号、打印、发放加盖双方税务机关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受理发证税务机关于当天或不迟于第二天将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及附报资料一份传递到另一家税务机关,及时将这户纳税人纳入管理。

(二)变更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发证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经审核后由发证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将信息传递到另一家税务机关。

(三)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向发证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由发证税务机关将信息传递到另一家税务机关,两家共同办理。

(四)违章处理:纳税人有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行为的,由发现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并通知另一家税务机关,另一家税务机关不再进行处罚。

四、制度建设

国税局、地税局应加强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制度建设,按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共同执行统一的纳税人适用的税务登记种类、税务登记类型、税务登记表、附报资料、纳税人识别号赋码原则以及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行为的处理办法等,共同执行经核准的统一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

国税局、地税局应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改进信息传递方式;联合办证及变更和注销登记时,受理税务机关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岗位责任制的落实,税务人员要加强责任心,及时、完整传递资料信息,以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

徐州暂住户口登记办理指南 第3篇

受理部门暂住地公安派出所 咨询单位省、市、县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

办理相关信息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办理依据:《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办理收费:暂住证工本费:1元/证;非接触式IC卡暂住证:20元/证;二维条码卡暂住证:5元/证 收费依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公布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苏价费[]224号、苏财综[2002]90号)

办理流程年满16周岁、跨设区的市市区、县(市)的暂住人口,拟在暂住地从事各种职业超过1个月的,在到达后3日内,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已婚育龄妇女还须提供计划 生育证明)和2张近期免冠1寸黑白照片,到暂住地派出所登记、申领暂住证;不满十六周岁的持本人身份证明,申报暂住登记,

税务局办理须知(境外分利) 第4篇

(境外分利)

一、适用项目

境内机构向境外机构或个人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的股息、红利、利润

二、办理程序

(一)为境外机构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润收入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4楼大厅4号窗口领取三代核定表,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公章→持三代核定表到401室进行三代核定→填写申报表加盖公章到4楼大厅6号-11号窗口进行申报

(二)第一次分配

准备齐全下列资料到4楼4号窗口办理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原件一式二份;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4、董事会决议外文复印件、中文翻译件各一份;

5、出证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相应的税单原件、复印件各一份(电子申报企业的税单包括电子付款通知书和电子转帐完税凭证);

6、出证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一份;

7、为境外机构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税单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8、有关减免税文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个工作日后,凭受理回执、境内机构税单原件、境内机构减免税文书原件到4楼大厅2号窗口领取

(三)同一年度税后利润第二次及以上分配

准备齐全下列资料到4楼4号窗口办理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原件一式二份;

2、《境外分利附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上一次申请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董事会决议外文复印件、中文翻译件各一份;

5、为境外机构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税单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6、有关减免税文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个工作日后,凭受理回执到4楼大厅2号窗口领取

上述需附报的复印件均为A4纸,并加盖公章。

三、注意事项

1、《申请表》、《境外分利附表》到4楼大厅4号窗口领取,或自行复印空白表备用,或到外高桥电子政务平台()下载。《申请表》还可到上海财税网()下载。请认真阅读填表说明,并参照样表准确填写《申请表》和《境外分利附表》。

2、根据税法规定,向境外机构分配2008年以后形成的税后利润要为其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分配2008年以前形成的税后利润及向境外个人分配,仍免予征税。如果投资方适用税收协定或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需在完成三代核定手续后,先到4楼6号-11号窗口办理有关申请手续。

3、《境外分利附表》是企业同一年度税后利润第二次及以上分配的重要审核凭据,请妥善保管原件。

阜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办理操作指南 第5篇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进一步提高国地税工作效率和征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意见》(浙国税征

[2005]2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诸暨市国家税务局、诸暨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一个场地、联合办证、一次收费、分别管理”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

一个场地:诸暨市国家税务局、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在诸暨市国税局办税大厅(高湖路66号)设置联合税务登记办理窗口,统一受理纳税人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申请。纳税人可向任一窗口提交税务登记申请,一次报送国、地税税务登记资料(一式三份),由国、地税办证窗口工作人员内部传递。

联合办证:按照“国、地税统一受理申报资料(一式三份)、分别录入软件,统一打印发证”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对同一纳税人核发一份加盖诸暨市国家税务局、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一次收费: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只向纳税人收取一次税务登记工本费。

分别管理:国地税对统一办理的税务登记业户,分别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004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037号、国税发[2002]8号、[2003]76号文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管理。

第三条 国地税执行统一税务登记代码。

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代码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相应的有效证件(如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号码。

同一个体工商户办理两个以上税务登记证,在其身份证号码后增加扩展码,采用二十位税务登记代码,原十五位身份证号码的个体工商户统一扩展为十八位(后三位为000),第十八位后增加两位识别码,第十九位为地市识别码(绍兴地区为6),第二十位是顺序码,用英文字母表示(大写A、B、C…);原十八位身份证号码的个体工商户第十八位后增加两位识别码,同上。对个体工商户经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必须按照组织机构代码的编码规则赋予税务登记代码。

第二章设立、变更登记

第四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国家税务局办税大厅设立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窗口。

第五条受理设立、变更税务登记。由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窗口统一受理纳税人办理设立、变更税务登记的申请。

第六条税务登记窗口受理纳税人设立、变更税务登记的申请,对国、地税共管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诸暨市国家税务局、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纯地税户的税务登记申请由地税登记窗口受理,核发加盖地税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第七条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窗口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纳税人注册的经济类型、核算方式,发放《税务登记表》及相关附表,并根据注册登记类型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报送的有关证件、资料;对个体工商户可由地税窗口凭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统一打印《税务登记表》并传递给国税办理税务登记窗口。

第八条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税务登记表》、附表及相应的证件、资料进行审核,对填写完整、资料齐全的即予受理。

第九条对国、地税共管纳税人,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窗口根据受理的资料,各自录入国税、地税应用软件,并分别在《税务登记表》上加盖联合办证专用章。地税办理税务登记窗口凭同时

加盖国、地税联合办证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表》负责统一打印并发放税务登记证,同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发放有关文书。

第十条国、地税办证人员应分别将录入软件并已发证纳税人的相关资料整理归类,每月终了编制电子表格进行比对分析,以防遗漏。对发现差错的,应查找原因,及时补录相关信息资料。核对无误后报送税务登记情况及附表。地税窗口应负责将地税受理资料分到相关分局,并做好资料交接记录。

第三章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国地税对联合办证后需注销税务登记的,分别由国地税按照各自的税务登记注销清算监管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先受理注销登记的一方,在注销手续办妥后,在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上加盖“国税已注销”或“地税已注销”的印章,将税务登记证退回纳税人,通知其到尚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一方办理注销登记。国地税双方均已办妥注销手续的纳税人由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证手续的一方税务机关负责收回税务登记证并归入纳税人户管档案。同时,由负责收回税务登记证一方的税务机关,复印一份已加盖“国税已注销”、“地税已注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给另一方税务机关,以便归档使用。

第十二条对本办法实施之前,国、地税各自办理的税务登

记,如需要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仍按原各自规定程序办理注销。

第四章其他

第十三条国地税刻制税务登记联合办证专用章,由先受理税务登记的一方在《税务登记表》上加盖国、地税税务登记联合办证专用章,以专用章上的编号来区分受理一方,明确责任(地税部门专用章编码为单号,国税部门专用章编码为双号)。

第十四条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窗口受理的变更税务登记不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上打印内容的,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变更信息传递对方。

第十五条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国、地税分别按照各自的税务登记逾期处罚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同时将处理信息传递给另一方,另一方不再作处罚。

第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凭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窗口申请补证。

第十七条除上述规定要求外,国地税税务登记岗位,在具体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时,国地税两局原已明确的其他各项工作责职和工作规定,仍应按原有规定和要求执行落实。

第十八条 税务登记换证、验证由诸暨市国家税务局、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共同组织。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诸暨市国家税务局、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共同负责解释。

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指南 第6篇

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指南

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指南

◆办事项目名称

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办理机构

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办事依据

关于本市实行《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就[2011]633号)◆申办条件

1、本市户籍的各类应、历届毕(肄)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

2、需享受自主创业税收扶持政策的毕业高校毕业生。

3、持有《劳动手册》的本市农业户籍转为非农业户籍的人员。

4、《劳动手册》遗失后需补办的劳动者。

5、符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其他劳动者。

◆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户口簿

3、本人二寸证件照二张

4、未继续升学的应历届生需凭毕(肄)业证书

5、遇有特殊情况的,需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本人需填写《个人基本情况表》和《劳动力登记表》

◆办事程序

审核通过:由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办妥。

审核未通过:告知未通过的原因。

◆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免费

◆其他

1、已持有《劳动手册》的劳动者无需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可凭《劳动手册》继续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职业介绍、申领失业保险金等各项公共就业服务。

2、享受自主创业税收扶持政策的毕业高校毕业生需要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应根据《关于本市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文件精神,凭认定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到注册地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3、《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盖钢印后有效。

工会刻章登记办理指南 第7篇

(一)新组建工会

1、提供上级工会审批新建工会的批复文件原件(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2、提交新刻公章的申请报告一式三份(报告写清楚刻章缘由和公章的全称,落款加盖单位公章);

3、报告由公明总工会加盖审核意见,送光明新区总工会审核,再送光明新区公安分局审批。刻章式样及规格由公安分局统一制定。

(二)已组建工会补刻公章

1、提供上级工会审批组建工会的批复文件原件(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2、提供近期工会换届选举的批复文件原件(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3、提交新刻公章的申请报告一式三份(报告写清楚刻章缘由和公章的全称,落款加盖单位公章);

4、报告由公明总工会加盖审核意见,送光明新区总工会审核,再送光明新区公安分局审批。刻章式样及规格由公安分局统一制定。

(三)变更名称

1、提供“三定”方案或编制批文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提供上级工会审批更名的批复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3、向公安部门交回原章、提交收缴旧印章收据;

4、提交新刻公章的申请报告一式三份(报告写清楚刻章缘由和公章的全称,落款加盖单位公章);

5、报告由公明总工会加盖审核意见,送光明新区总工会审核,再送光明新区公安分局审批。刻章式样及规格由公安分局统一制定。

关于要求刻制印章的请示

光明新区公安分局:

我公司(厂)于 年 月 日成立了工会基层委员会,为了便于我公司(厂)工会工作顺利开展,现需刻制“XX有限公司工会基层委员会”公章一枚、“XX有限公司工会基层委员会财务专用章”公章一枚,请贵分局审批!

XX(厂)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XXXXX。)

温馨提示:

企业申请刻制工会印章需提交资料: ①成立工会批复原件、复印件 ②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③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④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⑤委托书(法人签名)⑥企业刻章登记卡

⑦刻章申请书一式三份(请示须一式三份,并先到办事处总工会盖章,再到新区总工会盖章,最后在新区联合办公服务大厅32号窗口办理。)

⑧旧章更换新印章的须缴交旧印章

委 托 书

光明新区公安分局:

现委托我单位工作人员,(性别),身份证号码为,前往贵局办理刻制工会公章事宜。望贵局给予办理。

委托人(签字):

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指南 第8篇

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及初次进入本市人力资源市场实现就业的人员,应为其办理单位就业登记手续。

一、申请人:用人单位

二、受理人:用人单位注册或经营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三、需办理就业登记的人员范围:

用人单位招用下列人员,应当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㈠在本市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㈡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结、肄)业未继续升学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退学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㈢初次在本市就业的进京落户劳动力; ㈣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复员转业军人;

㈤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或解除劳动教养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㈥常住外地或移居境外后回京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㈦符合㈡至㈥项规定的城市化建设地区农业户籍劳动力; ㈧本市农转非劳动力; ㈨应办理就业登记的其他实现就业人员。

四、就业登记期限:

用人单位招用需办理就业登记的人员,应于招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五、登记流程描述

第一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应准备就业登记所需的下列材料: ㈠单位基本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与实现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3、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和办事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按相关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材料。㈡被招用人员的身份材料:

1、所招用实现就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所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2、根据被招用人员的本次就业前的身份应准备的材料,包括:各类学校毕(结、肄)业生、退学学生的毕(结、肄)业证书复印件或学校出具的书面退学证明;复员转业军人的《士兵复员证》复印件或《军(警)官转业证》复印件;本市农转非劳动力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的《转非劳动力身份确认表》;进京落户人员的批准进京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司法(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二步:如果单位所招用的人员未持有本市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者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中记载的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还需要求所招用人员填写《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并提供办证或变更信息所需的下列材料:

1、户口簿复印件及个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一张;

2、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残疾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4、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第三步:用人单位将上述材料准备齐全,审核无误后,需填写《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并在《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和个人填写的《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第四步:用人单位将所提交的材料和填写的表格整理汇集后,按照规定时限报注册或经营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第五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受理并审核用人单位提交的就业登记材料。材料齐全且信息无误的,在《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用人单位所提交材料不齐的,责成用人单位补充材料;表格填写信息有误的,以有效证明材料为准。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受理并审核用人单位提交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变更《就业失业登记证》材料。材料齐全且信息无误的,在《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用人单位所提交材料不齐的,责成用人单位补充材料;表格填写信息有误的,以有效证明材料为准。

第六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的相关信息录入就业失业管理子系统,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就业登记信息。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将《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的相关信息录入就业失业管理子系统,为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制作证件,或为变更《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打印变更内容。

第七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将相关材料整理留存。将单位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法人证书副本、与实现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业失业登记证》等交还用人单位。

七、其他提示:

㈠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后,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为其打印《提档通知单》。

㈡用人单位持《提档通知单》,按照档案转移的有关规定到登记失业人员所属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档案提取手续。

沁阳市公安局办理户口服务指南 第9篇

一、市外迁入户口手续

(一)、婚迁,需持以下材料到市公安局户籍室办理准迁手续:

1、双方户口本(迁入方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均可);

2、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村(街)居委会或单位开具的接收证明。

(二)、夫妻投靠子女随迁,需持以下材料到市公安局户籍室办理准迁手续:

1、双方户口本(迁入方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均可);

2、结婚证;

3、村(街)居委会或单位开具的接收证明。

(三)、外市县移居、搬迁本市需迁移户口的,需持以下材料到市公安局户籍室办理准迁手续:

1、房产证;

2、村(街)居委会证明;

3、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四)、大、中专毕业生返原籍,需持以下材料到市公安局户籍室办理落手续:

1、户口迁移证;

2、身份证;

3、户口本;

4、本人当面申请;

5、原迁出地的村(街)委会或单位证明。

(五)、大、中专毕业生来沁工作入户需持以下材料到市公安局户籍室办理落户手续:

1、户口迁移证;

2、单位集体户口本;3、身份证;

4、毕业证;

5、派遣证(或报到证);

6、接收单位证明。

(六)、大、中专学生退学需持以下材料到市公安局户籍室办理落户手续:

1、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2、户口迁移证;3、户口本;4、村(街)居委会或单位开具的接收证明。

(七)、办理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家属随迁)等户口,需持以下材料到市公安局户籍室办理准迁手续:

1、个人申请;

2、单位集体户口本

3、本人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4、调令或者人事部门的录用通知书;

5、接收单位证明。

6、有随迁家属的需提供结婚证。

(八)、复员、转业军人入户,需持以下材料到市公安局户籍室办理落户手续:

1、退伍办开具的介绍信;2、户口本

3、身份证;

4、村(街)居委会开具接收证明。

(九)、回国人员入户,需持以下材料到市公安局户籍室办理落户手续:

1、本人护照及在沁阳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本;

2、因公出国的,出具单位人事部门证明,没有单位的由街道(居委会)出具证明;

3、异地入户的应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到其现在的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回国定居的人员需持省厅开具的定居证、身份证复印件、村(居)委或单位出具接收户口的证明。沁阳市公安局办理户口服务指南

二、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一)、办理死亡注销手续,死亡人员家属持以下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

1、村(街)居委会证明;

2、医院死亡证明或火化证(原件、复印件);

3、死亡人员身份证、户口簿。

(二)、办理公民出国(出境)注销户口

在办理出国(出境)(2003年8月7日起出国、出境一年以上的)需注销户口的,持以下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1、户口本、身份证;

2、公民出国定居的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

3、公民出国定居的签证和签注(原件、复印件)。

(三)、办理失踪人员注销户口,持以下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1、家庭户口本、身份证;

2、法院宣告死亡通知书(原件、复印件)。沁阳市公安局办理户口服务指南

三、办理“农转非”、“非转农”户口手续

一、办理“农转非”手续

(一)、在城区长期居住有固定住房和工作的,本人或直系亲属因生活、工作、或学习需要需办理“农转非”手续的,申请人应持房产证或工资表及以下证明材料到公安局户籍室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 1、个人书面申请;

2、单位证明或居委会证明;

3、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农业户口的证明;

4、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农村考上省内大学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按规定需办理就地“农转非”手续的持以下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农转非”手续:

1、村委会证明

2、录取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3、准考证(原件、复印件)

4、户口本、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办理“非转农”手续

2002年后大中专生就地“农转非”,毕业后需办理“非转农”户口迁移的,持以下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手续:

1、个人书面申请;

2、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3、村委会同意接受证明;

4、民政部门出具未享受低保证明;

5、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出具的无业证明。

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发给《变更、更正户口项目审批表》填表后由责任区民警、派出所所长签署意见(加盖户口专用章),连同材料一起报市公安局户籍室审核,审核情况无误后给予办理。

沁阳市公安局办理户口服务指南

四、办理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手续

(办理过二代证的人员,不予办理变更、更正手续)

(一)、增加曾用名 1、14周岁以下人员增加曾用名由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书面申请、(2)、户口本、村(街)居委会证明(学生应另持学校证明教育局核实盖章)。

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写出书面调查报告。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进行当场办理。2、14周岁以上人员增加曾用名,应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个人申请;

(2)村(街)居委会证明(学生应另持学校证明教育局核实盖章)。(3)有效的原始户口登记底册和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写出书面调查报告。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进行当场办理。

(二)更正出生日期、性别

居民确因登记项目有误需更正的,持以下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1)个人申请;

(2)村(街)居委会证明(学生应另持学校证明和学籍档案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有效的原始户口登记底册和老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原件、复印件),(4)12周岁以下的应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等有效依据;

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写出书面调查报告,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发给《变更、更正户口项目审批表》填表后由责任区民警、派出所所长签署意见(加盖户口专用章),连同材料一起报市公安局户籍室审核,审核情况无误后给予办理。

(三)变更民族

居民因婚姻、宗教信仰等需变更民族的,持以下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更变手续:

(1)个人申请;到

(2)村(街)居委会证明(学生应另持学校证明和学籍档案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焦作市民族宗教局同意变更民族的证明

(四)其他户口登记副项变更

正常或自然变更、更正,凭有关证明、材料和责任区民警日常采集的信息为依据,由户籍内勤直接办理变更、更正。

沁阳市公安局办理户口服务指南

五、办理分户、并户手续和市内户口迁移手续

一、办理分户、并户手续

(一)、居民需办理分户和并户手续的,持以下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分户和并户手续:

1、住房证;(原件、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村(街)居委会证明;

4、户口本。

(二)、单位需成立集体户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向市公安局户籍室提出申请及以下证件的原件、复印件进行办理;

1、立户的单位要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有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

2、企业须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工商部门有注册登记;行政事业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社会团体有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办理集体户口立户不受人员多少限制)。学校集体户人数超1000人,应分为教职及其家属户和学生户。

二、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手续

根据本人要求,属于正当理由的户口迁移或直系亲属要求解决人户分离的持以下证明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房产证(原件、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村(街)居委会证明

4、双方户口本

沁阳市公安局办理户口服务指南

六、办理婴儿出生落户手续

(一)婴儿落户实行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办理婴儿出生落户持以下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婴儿落户手续: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双方身份证或户口本;

4、村(街)居委会或单位证明;

5、准生证或计生部门开具的入户通知单(农业户口的计生部门证明应由各乡、镇计生部门出具,非农业应由市计生委出具);

6、计划免疫接种证(原件、复印件)。

7、父母一方户口不在省内的,需对方开具户籍证明和婴儿未随其入户证明。

注:需入农业户口的婴儿超过两周岁的持以上材料到市公安局户籍室办理入户手续(需入非农业户口的全部直接在公安局户籍室办理入户手续)

(二)居民在办理非婚生育的婴儿入户时,持以下证明材料,到市公安局户籍室办理落户手续:

1、个人书面申请;

2、村(街)居委会或单位证明;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4、户口本;

5、父母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6、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写出书面调查报告;

7、父母一方户口不在本地的,需对方开具户籍证明和婴儿未随其入户证明。

8、计生部门出具的入户证明 沁阳市公安局办理户口服务指南

七、办理补录户口手续

户口在本地,确实丢失的持以下手续到长住地派出所办理 补录手续:

1、个人申请

2、居住地村(街)居委会或单位证明

西安失业登记证办理详细指南 第10篇

办理条件

1、西安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招用的劳动者;

2、达到法定劳动年龄,有就业愿望的西安劳动者(在校学生除外);

3、西安市内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

4、在西安行政区域内就业(含自主创业)的外省劳动者;

5、西安本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外省生源在我市各级原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含自主创业毕业生);

6、西安稳定就业半年以上转失业人员

办理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

2、 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首页、本人页);

3、《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及其他学历、资格证件及复印件;

4、有关部门出具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停业破产或停止经营证明;

5、其它证明失业状况的材料或居住地社区开具的相关证明。

6、两寸彩照一张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或档案托管处提出申请,领取《西安市失业登记证申领表》《失业人员证明》各一份,由本人其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登记盖章;

2、个人持《西安市失业登记证申领表》、《失业人员证明》、及相关材料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审核盖章。

3、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填写《西安市失业登记证申领表》花名册及初审,上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审定办理。

4、符合规定的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失业证

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社区或档案托管处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7天

自理报检单位办理备案登记指南 第11篇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从事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工作的自理报检单位在首次报检时须先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取得报检单位备案登记号,方可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报检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自理报检单位办理货物报检前应先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二、名词解释

自理报检单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检验检疫报检手续的出入境货物收发货人以及进出口货物的生产、加工和经营单位等。

三、工作流程

、网上预申请

1、申请单位登陆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

2、点击“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进入申请界面

3、点击“新注册单位”

4、输入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5、点击“注册”

6、填写自理备案登记申请信息,注意选择“张家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7、完成填写后保存或提交信息

8、在网页上打印《出入境检验检疫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申请表》

(二)、现场申请

在网上预申请后(45天之内)到注册窗口现场办理申请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出入境检验检疫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申请表》,《申请表》须加盖企业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如今后使用“报检专用章”申报,则在《申请表》上“报检专用章”栏同时备案“报检专用章”样式;如使用公章报检,请在该栏加盖公章。

2、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原件须年审有效。

3、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原件须年审有效。

4、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批准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同时交验原件。

张家港检验检疫局检务科或办事处综合科对提交的材料予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颁发《出入境检验检疫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就可以进行办理进出口货物的商检手续。

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张家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务科

阜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办理操作指南 第12篇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税务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各级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税务复议机关应依法行政、有错必纠,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行政复议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均应设立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复议委员会)。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组成。主任由局长或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副局长担任,委员由负责法规、税政、社保、征管、发票、监察、稽查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复议委员会下设复议办公室,负责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第五条

税务行政复议案件需经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体审理后,作出复议决定。

第六条 复议委员会成员和 复议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在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第七条 复议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审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

(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第八条 复议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提报复议委员会审理;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九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组织召开复议案件审理会议;

(七)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八)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九)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十)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赔偿事项;

(十一)办理行政复议、诉讼、赔偿等案件的统计、报告和归档工作;

(十二)负责复议委员会审理会议记录,制作行政复议决定文书;

(十三)负责承办复议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九条 复议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职责:

复议委员会委员在接到复议办公室转来的案件资料10日内,根据本岗位职责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三)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四)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变卖、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六)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七)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八)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九)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检举奖励的行为。

(十)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一)税务机关做出的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等,以及加收滞纳金的行为。

(十二)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第十一条 对各级地税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地税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沈阳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沈阳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主管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分局‡)、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调查的涉税案件,应当根据各自的法定职权,经协商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得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对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分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六)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法定申请条件的,税务复议机关必须受理。

第十三条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申请人具备申请资格;

(二)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规定的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六)申请人就纳税发生争议,已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或者已按规定提供担保;

(七)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八)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送达税收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六条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税务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税务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和第(六)项第1、2、3目行为不服的,申请人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保证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法律规定资格,或者没有能力保证的,有权拒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不予确认。第十八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第十九条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当场制作•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条 复议办公室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予以受理,并制作•受理复议通知书‣,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签批后,送达申请人。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并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签批后,送达申请人。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未按前款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一条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复议办公室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二十二条 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复议办公室按规定的职责所取得的有关材料,不得作为支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复议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第二十四条 复议机关审理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税务复议听证可以依申请人申请或者由行政复议办公室决定举行。第二十五条 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程序、法律依据及设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之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

第二十六条 复议办公室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制作•提出答复通知书‣,连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登记表‣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登记表‣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撤回,但不得以同一基本事实或理由重新申请复议,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由复议办公室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签批后送达申请人,行政复议终止。

第三十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法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复议办公室应当在7日内制作•规范性文件转送函

(一)‣,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签批后,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由复议办公室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签批后送达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复议办公室应当在7日内填制•规范性文件转送函

(二)‣,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签批后,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由复议办公室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签批后送达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复议办公室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复议办公室应当准许。由复议办公室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签批后送达申请人,行政复议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复议办公室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复议机关签批后,由复议办公室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 复议办公室应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案件材料送交复议委员会成员,复议委员会成员应根据职责分工,书面提出审理意见。复议办公室综合复议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40日内书面提出初步审理意见,提报复议委员会审理,并在复议委员会开会审理5日前,将案件材料送交复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

第三十六条 复议委员会会议由复议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复议委员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复议委员会委员到会。

复议办公室的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第三十七条 复议委员会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复议办公室汇报案情及审理意见;

(二)复议委员会委员就审理情况提出意见;

(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八条 复议委员会审理复议案件应充分听取各委员的意见。做出审理决定时,应实行表决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复议委员会各委员有权参加表决。

复议委员会委员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可授权他人参加,并可代委员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九条 复议委员会主持人可视案件情况决定采取下列方式表决:

(一)复议案件情况简单,各委员无不同意见,采用表态方式表决;

(二)复议案件情况较复杂,各委员意见不统一的,采用举手方式表决;

(三)复议案件情况复杂,各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四十条 复议委员会应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第四十二条 复议办公室根据复议委员会作出的复议决定,制作•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签批后,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由复议办公室制作•决定延期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四十四条 复议机关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五条 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可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行政复议专用章与行政机关印章在行政复议中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阜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办理操作指南】相关文章:

阜阳地方志范文05-22

阜阳市居民范文05-22

阜阳市政府范文05-22

阜阳市义务教育07-06

阜阳市附小学校20107-22

阜阳市颍东区方言07-10

阜阳市拆迁赔偿办法08-31

阜阳市建设委员会文件06-22

安徽省阜阳市红旗中学12-16

安徽省阜阳市简介汇总12-16

上一篇:高一语文必修二《荷塘月色》教案设计下一篇:学校员工辞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