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服务贸易现状

2024-07-24

国际服务贸易现状(精选6篇)

国际服务贸易现状 第1篇

国际服务贸易现状论文

一、有关概念

服务贸易是指服务产品作为商品进行交易,以满足消费者需求的经济行为。服务贸易按其发生的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种基本类型:提供要素的服务贸易,人员和商品移动引起的服务贸易,还有物化服务的贸易。所以国际服务贸易就是指跨越国界进行服务贸易的商业行为。学术界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狭义定义是:当一国(地区)的劳动力向另一国(地区)的消费者(法人或自然人)提供服务时,并相应获得外汇收入的全过程,便构成服务的出口;相对于服务的出口,一国(地区)消费者购买他国(地区)劳动力提供服务的过程,形成服务的进口。

根据1994年4月在摩洛哥正式签署生效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ST)中,对服务贸易的范围和定义的规定,确认下列四种服务贸易提供方式中的任何一种都属于国际服务贸易的范畴。第一。过境支付,指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提供服务。强调买卖双方在地理上的界限,跨越国境和边界的只是服务本身;第二,境外消费。指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特点在于消费者到境外去享用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第三,商业存在,指一成员的服务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要求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在同一成员的领土内,此为四种服务提供方式中最为重要的方式;第四,自然人流动。指一成员的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自然人存在提供的服务。但与商业存在不同的是,服务提供者没有在消费者所在国的领土内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世贸组织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将服务贸易分为11大类,如商业服务、通讯服务、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等。

二、我国服务贸易的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服务贸易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数额不断增加,领域不断拓展。其中,服务贸易的产业基础――第三产业蓬勃发展,新产业、新部门不断涌现,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为我国国际服务贸易面向世界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而且随着开放步伐的加快,形成了由东向西、由南向北的多层次、全方位的开放格局。以上可以概括为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取得的成绩,但是我们还是在发展的过程中遇到不少棘手的问题。

1、规模较小,长期处于逆差状态。虽然我国服务贸易快速发展,并在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服务贸易的增长速度超过了货物贸易的增长速度,但是无论在“质”或者“量”上都很难与发达国家匹敌。,我国的进出口总额为17606.9亿美元,贸易进出口均排名世界第三名,贸易顺兰为1774.8亿美元,世界排名第一,而服务贸易仍然是逆差89.1亿美元。可以推测。一旦货物贸易出现逆差,那么肯定会严重影响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实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协同发展迫在眉睫。

2、结构不合理。中国服务贸易的优势部门主要集中在旅游、运输等传统领域。其出口占中国服务出口的一半以上,而金融、保险、计算机等现代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还很低。这种现象肯定会制约我国今后的国际服务贸易向技术、知识密集型转变。

3、劳动力的比较优势连渐减少。我国劳动力资源非常丰富,由此制定了加快劳动密集型服务贸易发展的战略。但是我国的劳动力“比较优势”还有待探讨。因为在现在知识经济时代,劳动力的比较优势重点体现在劳动者自身的素质水平和高新技术的应用能力上。服务业是智力密集型行业。对从业人员的要求较高,否则就难以提供有高附加值的服务。根据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分析发现,从事金融保险业人员具有研究生学历的高层次人才不足1%。因此,我国如果不加快人力资源的开发,鼓励创新型知识密集型产业的发展,现有的劳动力比较优势就会在国际竞争的浪潮中逐渐丧失。

4、国内立法、管理滞后。服务贸易壁垒除了传统贸易壁垒以外,新型的贸易壁垒如制度性壁垒、知识产权壁垒等成为国际服务贸易的主要壁垒。我国先后颁布了《对外贸易法》、《海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广告法》等一系列涉及服务贸易领域的法律法规,但是在实际运用过程中,这些法律法规较抽象,可操作性较差,一些条文与国际规定不太吻合。并且,针对外国对我国的服务贸易设置壁垒、实行歧视性待遇等现象。法律中未有相关保护措施可寻,这无疑会使我国企业的利益受损。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立法确实存在着较大差距,未形成完整体系,甚至不少领域至今仍是空白。

同样,我国现行服务贸易管理体制也存在着很多缺陷,比如行业垄断、责权不明等。

三、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

1、国际服务贸易高速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发展,各国政府对服务贸易的限制逐步放宽,企业和个人对服务的需求更加强烈。国际服务贸易进入高速发展期。据世界贸易组织的统计,1990-2000年间国际服务贸易额年均增长率为7%,高于同期世界货物贸易6%的增长率。新的服务部门不断涌现,越来越多的劳动者从实物生产部门转移到服务生产部门。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具体表现在内容越来越丰富和结构不断优化升级。

从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内容上看,随着全球科技产业化浪潮的推进,一些新兴的`服务产业迅速崛起,进入服务贸易领域。倒如金融、保险、数据处理、技术服务、咨询服务等。它们的发展远远快于传统项目的服务贸易。

从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结构上看,正是由于这些新兴服务业的兴起,贸易结构进一步优化调整。一直占世界服务贸易额60%左右的传统服务部门(如运输、旅游等)在发展中呈下降

趋势。而兴起的服务部门(如通讯、保险、金融等)所占比重不断上升。因此,贸易结构的优化正是体现在,世界服

务贸易的部门结构已经从以自然经济或劳动密集型的传统产业为主,逐步转向以资本密集型和知识技术密集型的服务行业。

2、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中呈现出的不平衡性。在地区分布上,服务贸易大国基本为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服务贸易还很不发达,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由此造成发展的地区分布不平衡。,全球十大服务贸易出口国,依次是美国、英国、德国、日本、法国、西班牙、中国、意大利、荷兰、爱尔兰;十大服务贸易进口国,依次是美国、德国、英国、日本、法国、中国、意大利、西班牙、爱尔兰和荷兰。这些国家主要集中分布在西欧和北美。长期以来。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对发展中国家存在高额顺差。不能忽视的是发达国家有逐步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服务的趋势,这样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中所占比重不断上升,尤其进入20世纪90年代,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服务贸易出口增长明显加快。资料表明,1990-,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服务贸易出口年均增长12%,高于发达国家年均增速1倍以上。其中东亚国家在发展中国家中发展最为迅速,中国、中国香港和韩国都已经进入2004年全球服务贸易出口的前20名。

国际服务贸易在行业分布上也较不平衡,金额较大的贸易项目有旅游、运输、保险、金融和电信等。

另外,在产品结构方面的不平衡表现为,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产品主要是劳动密集型的。而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与地区出口的则主要是知识、技术和资本密集型的服务产品。发达国家不断把高污染、高耗能的制造业转移到劳动力成本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同时,只让发展中国家从事最低附加值的加工制造环节,自己却依托人力资本牢牢把控高附加值的生产环节。

3、贸易壁垒的日趋隐蔽化。1994年GATS的诞生,第一次为服务贸易自由化提供了体制上的安排与保障,各成员方加快了服务贸易的自由化进程。19WTO相继达成《全球基础电信协定》、《信息技术协定》、《开放全球金融服务市场协定》三项协议,再一次显示了势不可挡的自由化趋势。服务自由化趋势遍及各个服务行业,于是,为了保护本国的服务业,各国纷纷采取非关税壁垒措施。鉴于服务贸易不易征收关税等特点。各国政府一般通过制定不利于外国竞争者的标准制度对外国服务提供者的进入和在境内从事服务活动设置障碍;或者政府对本国服务的出口采取隐蔽性补贴、减免税等。目的在于使本国的服务业在国内外市场上处于有利的地位。

4、突出的知识密集化趋势。在知识经济时代,高新技术的发展广泛应用到服务产业。改变了服务的不可储存性、无形性、生产与消费的不可分离性的局限。银行、医疗等原需要直接接触的服务业,现在均可采用远距离信息传递的方式。借助于通信卫星和国际网络,国际服务贸易大大拓宽了其外延;知识和技术为服务领域创造了新的贸易机会,需要大量服务投入的新行业不断涌现。

“知识就是力量”,人力资本是决定经济发展速度和规模的重要因素。人力资本既可以造成各国服务业生产技术的绝对差异或相对差异,又可以造成生产要素比例的差别,形成不同的资源配置。

四、发展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的建议

1、加大对服务业投资,扩大服务贸易出口。我国的服务业整体出口规模较小,水平较低。首先,必须增强我国在国际服务出口市场上的竞争力。加大投资在于添置服务业发展所必需的各种基础设施、商业设施以及配套设施。其次,大力发展旅游业、劳务输出、饮食业等传统优势行业,扬长避短也是明智之举。

2、优化服务产业结构,发展新型服务业。我国的服务产业主要集中在旅游和运输上,大概要占到服务贸易总额的56%以上。与此相比,在金融、保险、通讯等新兴的服务贸易行业在我国所占比重不足8%。这说明我国在新型的服务产业上,技术和知识的发展有待加强。第一。我们可以用现代的经营方式和服务知识运用于传统的服务产业,重点改造交通运输、餐饮等瓶颈行业,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运营效率。第二,积极开拓技术型、知识型服务业,建立健全服务贸易的创新机制,加速服务贸易向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转变。

3、完善国内各项法律法规。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服务贸易立法工作滞后,服务贸易法律体系存在着覆盖面窄、内容不规范、与国际惯例相冲突等诸多问题。所以,我国政府首先应该对已经建立起来的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进行全面的审核和修改。使其符合WTO的要求,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国际争端。其次,对我国服务贸易领域尚未制定的法律法规,应该尽快填补这些空白。最后,要增强对我国国内行业造成损失事件的预见性,及早保护,避免伤害。

4、重视人力资本的作用。我国服务贸易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当缺乏,另外,整个服务部门的从业人员的素质也不高,这无疑大大削减了我国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我国政府可以在一些高校和科研院所筹建国际服务贸易专业。培训更多高层次的熟悉国际服务贸易的复合型人才;建立服务贸易的培训机构。实现对现有人员的短期业务培训;通过优惠政策增加国内服务业对海外人才的吸引力。同时防止智力外流,充分调动人才的积极性,不断改革创新。

5、逐步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导致我国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不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我国服务业的市场化水平低下。我国电信服务限制指数一直居高不下,这种保护政策无疑是造成电信业生产服务无效率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我国应该避步打破国有经济的垄断格局。积极鼓励民间资本的进入,降低不必要的门槛,创造公平竞争的氛围。根据八世承诺和不同行业的发展状况制定不同的服务业开放表,有步骤地开放我国的服务贸易市场,确保每一步发展的“坚定有力”。

国际服务贸易现状 第2篇

长期以来。国际贸易中都是以货物贸易占据绝对主导的地位。但自从1971年OECD组织在东京回合的报告中首次提出服务贸易的概念,随后作为多哈发展议程的重要议题,1994年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为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的初始性的政策框架看来,服务贸易正在世界各国的经济增长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事实也表明,近年来国际服务贸易呈现出较快的增长,国际服务贸易额(包括服务出口和服务进口)从1980年的762.8亿美元上升到2004年的4222亿美元(按当年价)。年均递增7.4%,高于货物贸易同期6.5%的增长速度。相应地服务贸易占全球贸易(包括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比重从1980年的15.7%上升到2004年的18.5%,服务贸易额接近物品贸易额的1/4。

一、有关概念

服务贸易是指服务产品作为商品进行交易,以满足消费者需求的经济行为。服务贸易按其发生的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种基本类型:提供要素的服务贸易,人员和商品移动引起的服务贸易,还有物化服务的贸易。所以国际服务贸易就是指跨越国界进行服务贸易的商业行为。学术界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狭义定义是:当一国(地区)的劳动力向另一国(地区)的消费者(法人或自然人)提供服务时,并相应获得外汇收入的全过程,便构成服务的出口;相对于服务的出口,一国(地区)消费者购买他国(地区)劳动力提供服务的过程,形成服务的进口。根据1994年4月在摩洛哥正式签署生效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ST)中,对服务贸易的范围和定义的规定,确认下列四种服务贸易提供方式中的任何一种都属于国际服务贸易的范畴。第一。过境支付,指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提供服务。强调买卖双方在地理上的界限,跨越国境和边界的只是服务本身;第二,境外消费。指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特点在于消费者到境外去享用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第三,商业存在,指一成员的服务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要求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在同一成员的领土内,此为四种服务提供方式中最为重要的方式;第四,自然人流动。指一成员的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自然人存在提供的服务。但与商业存在不同的是,服务提供者没有在消费者所在国的领土内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世贸组织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将服务贸易分为11大类,如商业服务、通讯服务、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服务贸易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数额不断增加,领域不断拓展。其中,服务贸易的产业基础——第三产业蓬勃发展,新产业、新部门不断涌现,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为我国国际服务贸易面向世界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而且随着开放步伐的加快,形成了由东向西、由南向北的多层次、全方位的开放格局。以上可以概括为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取得的成绩,但是我们还是在发展的过程中遇到不少棘手的问题。

1、规模较小,长期处于逆差状态。虽然我国服务贸易快速发展,并在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服务贸易的增长速度超过了货物贸易的增长速度,但是无论在“质”或者“量”上都很难与发达国家匹敌。2006年,我国的进出口总额为17606.9亿美元,贸易进出口均排名世界第三名,贸易顺兰为1774.8亿美元,世界排名第一,而服务贸易仍然是逆差89.1亿美元。可以推测。一旦货物贸易出现逆差,那么肯定会严重影响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实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协同发展迫在眉睫。

2、结构不合理。中国服务贸易的优势部门主要集中在旅游、运输等传统领域。其出口占中国服务出口的一半以上,而金融、保险、计算机等现代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还很低。这种现象肯定会制约我国今后的国际服务贸易向技术、知识密集型转变。

3、劳动力的比较优势连渐减少。我国劳动力资源非常丰富,由此制定了加快劳动密集型服务贸易发展的战略。但是我国的劳动力“比较优势”还有待探讨。因为在现在知识经济时代,劳动力的比较优势重点体现在劳动者自身的素质水平和高新技术的应用能力上。服务业是智力密集型行业。对从业人员的要求较高,否则就难以提供有高附加值的服务。根据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分析发现,从事金融保险业人员具有研究生学历的高层次人才不足1%。因此,我国如果不加快人力资源的开发,鼓励创新型知识密集型产业的发展,现有的劳动力比较优势就会在国际竞争的浪潮中逐渐丧失。

4、国内立法、管理滞后。服务贸易壁垒除了传统贸易壁垒以外,新型的贸易壁垒如制度性壁垒、知识产权壁垒等成为国际服务贸易的主要壁垒。我国先后颁布了《对外贸易法》、《海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广告法》等一系列涉及服务贸易领域的法律法规,但是在实际运用过程中,这些法律法规较抽象,可操作性较差,一些条文与国际规定不太吻合。并且,针对外国对我国的服务贸易设置壁垒、实行歧视性待遇等现象。法律中未有相关保护措施可寻,这无疑会使我国企业的利益受损。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立法确实存在着较大差距,未形成完整体系,甚至不少领域至今仍是空白。

同样,我国现行服务贸易管理体制也存在着很多缺陷,比如行业垄断、责权不明等。

1、国际服务贸易高速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发展,各国政府对服务贸易的限制逐步放宽,企业和个人对服务的需求更加强烈。国际服务贸易进入高速发展期。据世界贸易组织的统计,1990-2000年间国际服务贸易额年均增长率为7%,高于同期世界货物贸易6%的增长率。新的服务部门不断涌现,越来越多的劳动者从实物生产部门转移到服务生产部门。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具体表现在内容越来越丰富和结构不断优化升级。从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内容上看,随着全球科技产业化浪潮的推进,一些新兴的服务产业迅速崛起,进入服务贸易领域。倒如金融、保险、数据处理、技术服务、咨询服务等。它们的发展远远快于传统项目的服务贸易。

从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结构上看,正是由于这些新兴服务业的兴起,贸易结构进一步优化调整。一直占世界服务贸易额60%左右的传统服务部门(如运输、旅游等)在发展中呈下降趋势。而兴起的服务部门(如通讯、保险、金融等)所占比重不断上升。因此,贸易结构的优化正是体现在,世界服

务贸易的部门结构已经从以自然经济或劳动密集型的传统产业为主,逐步转向以资本密集型和知识技术密集型的服务行业。

2、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中呈现出的不平衡性。在地区分布上,服务贸易大国基本为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服务贸易还很不发达,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由此造成发展的地区分布不平衡。2007年,全球十大服务贸易出口国,依次是美国、英国、德国、日本、法国、西班牙、中国、意大利、荷兰、爱尔兰;十大服务贸易进口国,依次是美国、德国、英国、日本、法国、中国、意大利、西班牙、爱尔兰和荷兰。这些国家主要集中分布在西欧和北美。长期以来。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对发展中国家存在高额顺差。不能忽视的是发达国家有逐步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服务的趋势,这样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中所占比重不断上升,尤其进入20世纪90年代,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服务贸易出口增长明显加快。资料表明,1990-1998年,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服务贸易出口年均增长12%,高于发达国家年均增速1倍以上。其中东亚国家在发展中国家中发展最为迅速,中国、中国香港和韩国都已经进入2004年全球服务贸易出口的前20名。

国际服务贸易在行业分布上也较不平衡,金额较大的贸易项目有旅游、运输、保险、金融和电信等。

另外,在产品结构方面的不平衡表现为,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产品主要是劳动密集型的。而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与地区出口的则主要是知识、技术和资本密集型的服务

产品。发达国家不断把高污染、高耗能的制造业转移到劳动力成本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同时,只让发展中国家从事最低附加值的加工制造环节,自己却依托人力资本牢牢把控高附加值的生产环节。

3、贸易壁垒的日趋隐蔽化。1994年GATS的诞生,第一次为服务贸易自由化提供了体制上的安排与保障,各成员方加快了服务贸易的自由化进程。1997年WTO相继达成《全球基础电信协定》、《信息技术协定》、《开放全球金融服务市场协定》三项协议,再一次显示了势不可挡的自由化趋势。服务自由化趋势遍及各个服务行业,于是,为了保护本国的服务业,各国纷纷采取非关税壁垒措施。鉴于服务贸易不易征收关税等特点。各国政府一般通过制定不利于外国竞争者的标准制度对外国服务提供者的进入和在境内从事服务活动设置障碍;或者政府对本国服务的出口采取隐蔽性补贴、减免税等。目的在于使本国的服务业在国内外市场上处于有利的地位。

4、突出的知识密集化趋势。在知识经济时代,高新技术的发展广泛应用到服务产业。改变了服务的不可储存性、无形性、生产与消费的不可分离性的局限。银行、医疗等原需要直接接触的服务业,现在均可采用远距离信息传递的方式。借助于通信卫星和国际网络,国际服务贸易大大拓宽了其外延;知识和技术为服务领域创造了新的贸易机会,需要大量服务投入的新行业不断涌现。

“知识就是力量”,人力资本是决定经济发展速度和规模的重要因素。人力资本既可以造成各国服务业生产技术的绝对差异或相对差异,又可以造成生产要素比例的差别,形成不同的资源配置。

四、发展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的建议

1、加大对服务业投资,扩大服务贸易出口。我国的服务业整体出口规模较小,水平较低。首先,必须增强我国在国际服务出口市场上的竞争力。加大投资在于添置服务业发展所必需的各种基础设施、商业设施以及配套设施。其次,大力发展旅游业、劳务输出、饮食业等传统优势行业,扬长避短也是明智之举。

2、优化服务产业结构,发展新型服务业。我国的服务产业主要集中在旅游和运输上,大概要占到服务贸易总额的56%以上。与此相比,在金融、保险、通讯等新兴的服务贸易行业在我国所占比重不足8%。这说明我国在新型的服务产业上,技术和知识的发展有待加强。第一。我们可以用现代的经营方式和服务知识运用于传统的服务产业,重点改造交通运输、餐饮等瓶颈行业,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运营效率。第二,积极开拓技术型、知识型服务

业,建立健全服务贸易的创新机制,加速服务贸易向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转变。

3、完善国内各项法律法规。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服务贸易立法工作滞后,服务贸易法律体系存在着覆盖面窄、内容不规范、与国际惯例相冲突等诸多问题。所以,我国政府首先应该对已经建立起来的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进行全面的审核和修改。使其符合WTO的要求,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国际争端。其次,对我国服务贸易领域尚未制定的法律法规,应该尽快填补这些空白。最后,要增强对我国国内行业造成损失事件的预见性,及早保护,避免伤害。

4、重视人力资本的作用。我国服务贸易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当缺乏,另外,整个服务部门的从业人员的素质也不高,这无疑大大削减了我国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我国政府可以在一些高校和科研院所筹建国际服务贸易专业。培训更多高层次的熟悉国际服务贸易的复合型人才;建立服务贸易的培训机构。实现对现有人员的短期业务培训;通过优惠政策增加国内服务业对海外人才的吸引力。同时防止智力外流,充分调动人才的积极性,不断改革创新。

国际服务贸易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 第3篇

关键词:国际服务贸易,现状,趋势

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加强, 世界经济发展呈现出两大趋势:全球多边贸易体制推动下的多边贸易自由化不断深化, 以优惠性的贸易协议或安排为支撑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迅猛。世界经济结构调整, 服务产业迅速发展;在国际货物贸易和国际投资高速增长的带动下, 服务业及服务贸易日趋国际化, 并在国际贸易中居于重要地位, 服务贸易自由化逐渐成为关注点。

一、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现状

在2000-2010年间, 世界服务贸易发展随着世界经济整体走势的变化而波动。在经历新世纪初短暂而轻微衰退后, 2002年-2008年七年间, 世界经济持续强劲增长。在这一背景下, 各国的服务贸易活动频繁, 世界服务贸易增长迅猛, 进、出口均保持两位数增长, 贸易规模持续扩大。据世界贸易组织 (WTO) 统计, 2000年世界服务出口额 (不包括政府服务, 下同) 为1.44万亿美元, 2004年超过2万亿美元扩大至2.13万亿美元, 2008年达到3.78万亿美元的最高历史水平。2008年下半年, 世界经济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在国际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衰退下, 2009年世界服务贸易形势出现逆转, 服务出口下降12%, 是自1983年以来的首次负增长, 服务出口额回落至3.35万亿美元。2010年随着世界经济复苏, 世界货物贸易强劲反弹, 世界服务贸易逐步好转, 出口增长率恢复到8%, 与2005-2010年的年均增长水平持平, 服务出口额增加到3.67万亿美元。

从较长时期考察, 在过去十年, 世界服务贸易与世界货物贸易并驾齐驱, 基本保持同步增长。2000-2009年间, 世界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出口额年均增长率分别为9%和8%。其中, 2000-2005年二者年均增长率均为10%;2005-2010年二者年均增长率均为8%。由于世界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保持同步增长, 世界服务出口额占全球贸易总额 (货物加服务) 的比重基本维持在20%的水平。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

1、加速化趋势

自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 全球各国政府已经放宽了服务贸易的管制, 服务贸易得到了发展空间。1970年, 服务贸易的出口额为710亿美元, 2007年则高达33000亿美元, 经过38年服务贸易的出口额增长了46.5信, 年平均增长率为10.7%, 不仅高于同期世界GDP的平均增长率, 而且高于同期世界商品贸易出口额的年平均增长率。服务贸易的增长小但快, 而目还有不断加速的趋势。

2、高科技化趋势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推进, 服务贸易呈现出了知识化和高科技化特征。在高科技领域中, 信息技术产业是发展最快的产业, 它以计算机、通信技术为代表, 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的方向是软性化服务。 (1) 按照服务业的分类目录, 我们发现高科技产业化的主要领域是服务业。在服务业中, 大多数产业都是技术水平发展最快的行业。 (2) 以高新技术为载体的服务贸易在当今世界经济中起着尤为突出的作用。 (3)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 服务业从制造业分离出来, 形成独立的行业, 其中技术、信息相对密集型服务行业发展最快。 (4) 金融、运输、管理咨询等其他的服务行业, 在运用了先进的技术手段以后, 也得到了很快的发展。高新技术的发展, 使得世界服务业不断地高科技化, 金融业的电子化、商务活动的电子化、电信业务的电子化都体现了服务贸易的高科技化趋势。

3、国际服务贸易发展自由化

服务贸易占各国经济贸易中的比重不断上升, 服务贸易发展整体趋于活跃。特别是知识型服务业的发展壮大, 必然要求其产品在世界范围内实行自由贸易, 这就要求各国进一步开放其市场。为了能够在国际服务贸易竞争中争得一席之地, 世界各国纷纷鼓励加快发展服务贸易。

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 其经济结构已基本实现服务化, 服务业产值占GDP的比重以及服务业占总就业人口的比重均己超过65%, 其服务贸易额占全球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达70%以上。发达国家通过世界贸易组织和区域性贸易组织, 积极推动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和全球化, 以此来扩大服务贸易的出口。

4、地区发展不平衡化

服务贸易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渐发展起来的, 因为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是存在差异的, 那么服务贸易发展也必然存在明显的地区性不平衡。服务贸易都是以发达国家为中心的, 世界上服务贸易额最大的地区是欧盟, 欧盟服务贸易的发展专业化强, 与经济的整合程度高, 一直都是服务贸易的净出口地区, 服务贸易额占世界总额的比例在40%以上。亚洲地区仅次于欧盟, 服务贸易额占世界总额的比例位居第二, 比例在20%左右。近几年来, 中国、韩国、中国台湾、新加坡及中国香港的服务贸易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亚洲地区的比例还在不断上升。

服务贸易的国家间不平衡性, 除了体现在世界市场的份额上以外, 还体现在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存在着较大逆差, 而发达国家则存在着较大的顺差。究其原因, 主要是由于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的发展落后于发达国家, 而且远远跟不上本国市场的需求, 所以存在较大的服务贸易逆差。发达国际正与此相反, 长期保持着服务贸易的顺差。

参考文献

[1]刘绍坚.国际服务贸易发展趋势及动因分析.国际贸易问题, 2010年第7期.[1]刘绍坚.国际服务贸易发展趋势及动因分析.国际贸易问题, 2010年第7期.

[2]殷凤.世界服务贸易发展趋势与中国服务贸易竞争力研究[J].世界经济研究, 2007 (1) .[2]殷凤.世界服务贸易发展趋势与中国服务贸易竞争力研究[J].世界经济研究, 2007 (1) .

国际服务贸易现状 第4篇

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服务贸易在经济国际化进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国际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也越来越突出。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使得现有的服务贸易统计体系存在的问题也更加明显。本文拟就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的现状和新形势下面临的挑战进行分析,指出了未来完善服务贸易统计需关注的几个方面。

关键词: 国际服务贸易统计; 提供模式; 服务外包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志码:A

一、服务业和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现状概述

(一)服务业在经济体中的重要性

服务一词涵盖了诸如运输、电信、建筑、金融、保险、房地产、教育和家政等各种不同的无形产品和活动。服务业对于经济增长有重要影响。例如,诸如运输、电信和金融等部门是商品和资本流动的决定性因素。另一个对服务业的重要作用进行说明的是环境服务业,它通过缓解经济活动对活动的负面影响从而维持经济的可持续增长。2004年服务业占世界GDP的2/3。服务增加值占GDP的份额倾向于显著上升,在高收入国家约占72%(美国更高为77%),中等和低收入国家分别为54%和50%。即使是在低收入国家,服务业也普遍成为一个核心经济体,它对GDP的贡献超越了工业和农业。然而,服务业发展仍存在显著差距。例如,印度和尼日利亚这两个低收入国家,各自服务业占GDP的份额为54%和26%。

(二)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现状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服务贸易在经济国际化进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国际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也越来越突出。服务贸易已经真正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引擎(1)。1980-2006年,国际服务贸易发展迅速,商业服务贸易占货物和服务总出口的比重由80年代的平均7.6%,上升到2006年的18%,总量约为27559亿美元。而且Hufbauer和Stephenson(2007)的研究表明,基于国际移民组织(OIM)的测算,一些发达国家的人口发展趋势不久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劳动力短缺。到2030年欧盟将会需要2千万额外员工;日本、韩国和俄罗斯也将会出现劳动力短缺问题。在一些发达国家,商业部门和官方机构都将把人口动态学提上议事日程。同时,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未来世界经济将出现的两大特征,服务贸易在世界经济中的重要性将会进一步加强。

二、以BMP5和1993SNA为基石的统计框架存在的问题:属地与属权之争

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改变了全球分工和生产体系及国际贸易模式,确立了跨国公司在全球生产体系和国际贸易中的主导地位。一些跨国公司纷纷在国外建立自己的附属机构,通过这些附属机构向东道国提供商品和服务。正是在此背景下,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开始赋予国际服务贸易更加宽泛的定义。针对服务的不同提供方式,将国际服务贸易定义为以下4种模式:1)跨境供应(Cross-border supply)。指从一国境内向另一国境内提供服务,如电讯、邮政和金融;2)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指在一国境内向其他国家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如旅游、留学;3)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指一个国家通过在另一个国家境内建立商业机构提供服务,如外资服务业企业;4)自然人移动(Movement of personnel)。指一个国家的个人在另一国家境内以自然人存在的形式提供服务,如外籍教师、律师等以自然人的身份在另一国境内提供服务。

传统的服务贸易统计标准主要是基于《国际货币手册》第5版(BPM5)和1993年的《国民核算体系》(93SNA)(2)。它们对服务贸易的测量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居住地的定义。凡是在编报国有经济利益中心的是该国的居民,否则就是非居民。由于是居住地而不是一个可观察得到的最终产品的移动来决定该服务是出口还是进口,那么就存在着一些问题。以教育服务贸易为例,如果这个学生是美国的居民,那么这项服务仅是国内生产和消费以及人力资本投资。而如果这个学生被认为是外国学生,则变为服务贸易出口。该定义自相矛盾的地方是,许多“出口的”教育服务不曾离开教育接受国。尤其是美国,Nephew等人(2005)的研究表明,1992-2004年,美国教育出口几乎增长了两倍,增至13.5亿美元,但是并没有全面的数据显示,有多大比例的这些教育服务的出口事实上并未离开美国。即使学生在毕业后不留下来,他们也可能将来作为移民返回,从而带来原来已出口的教育服务。一项关于移民的研究表明,与传统强调的一些经济变量相比,学生流动对于解释移居美国的现象更具有一致性,同样的关系也出现于OECD国家(Dreher和Poutvaara,2005)。因为接受者决定变成美国人,这也就缩小了服务贸易测量与现实情况之间的差距。

此外,如前所述,跨国公司的迅速发展使得其海外附属机构销售已成为一种更为直接和有力的市场准入方式。然而BPM5统计框架下无法反映这些变化的影响。第一,母公司无形资产的扩张使用。由于资产是无形的,包括金融资产、专利、设计权和商标等,它们没有特殊的地理布局,可以分派给它的任何附属机构。结果就是,源于这些资产的产出和出口也可以近乎随意的归于地理位置,而无需与任何实质生产方面的实际位置相联系。第二,它至少从两个方面扭曲了跨国公司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的进出口。首先,跨国公司海外附属机构对母国的出口,实际上相当于跨国公司将自己生产的产品销售给自己的公司,属于公司内部交易,而现行的贸易统计体系却将这种公司内部交易记录到跨国公司东道国的账下,夸大了东道国的出口。其次,跨国公司海外附属机构在当地的销售,相当于母公司所在国将本国企业生产的产品销售给东道国,实际上属于不跨境的跨国贸易,而BPM5框架下并未记录这部分交易(东道国的外国附属机构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流向如下图所示)。因此,诸多研究建议将国外附属机构的生产依据所有权原则而不是居住地原则记入国民统计账户(Landefeld ets,1993;BaldwinKimura,1998;Lipsey,2006)。

综上所述,GATS以列举、描述的形式从贸易提供方式的角度对服务贸易提出了新概念。而上述分析表明,一份全面的、能够充分反映GATS 法律定义及其他条款的提供方式统计处理办法将无法保证与已有的BPM5和93SNA 的国际统计体系协调一致。

三、《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对GATS四种提供模式的覆盖

为了符合GATS的信息要求,1994 年联合国统计委员会批准建立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机构间工作组。在工作组的多次努力下,2002年《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MSITS,以下简称《手册》)出版。《手册》完成了从服务贸易的法律性定义到可操作的统计制度的转换,为满足各方需求提供更相关、更详细、更具可比性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数据,迈出了重要的第一步。

《手册》确立基于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与现有国际统计标准相一致基础上的适当创新。由于重新建立一种全新的统计体系受到现实各种因素的制约,需要耗费太多的资源,不太现实。因此,《手册》并不是建议建立一个全新的统计体系,而是“在GATS 需求和现行统计体系之间找到一个可通融的解决之道”,即以“BOP服务贸易统计+ FATS 统计”的二元架构去落实GATS 要求涵盖的4种提供方式,也可以说是在服务贸易统计中以属权原则取代在地原则(贾怀勤,2006)。一方面,继续利用BPM5中确立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体系,并将原有的经常账户中的服务拓展为《扩大的国际收支服务分类》(EBOPS),该分类包含了与BPM5 标准服务的11 种组成部分相同的主要类型以及与BPM5 相一致的更详细细目。同时,EBOPS还包含一些“备忘条款”,以记录诸如运输、旅游或者保险服务等不同服务部门交易的有用额外信息。这一部分大致对应GATS服务贸易的第1种、第2种和部分第4种模式;另一方面,建议各国进行“国外附属机构服务贸易统计”(即FATS统计),包括内向FATS和外向FATS,主要对应GATS服务贸易的第3种模式。

《手册》的统计范围大致覆盖了GATS定义的国际服务贸易的内涵。这种处理,正如《手册》所指出的那样,“扩大了国际服务贸易的范围而没有扩大服务的范围”。然而,在实际的服务贸易统计中还面临着一些困难。例如,运输服务交易应归于模式1,其他项目,例如软件开发的计算机服务通常是通过模式4和模式1来实现交付的。而事实上,服务生产分工的细化可以带来更为复杂的情况——通过三种提供模式来实现服务的交付。因此,为了实现分析的简化,《手册》提出了两项简化原则。第一,如果特定服务类别的主要部分与根据某种模式提供的服务相对应,此种模式就完全被分配给这种服务类别。例如,由于电讯服务多属于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它就分配给第1 种提供方式——跨境提供。第二,一笔交易包括几种提供方式,如果不能按提供方式估算出细分的交易价值,则按与交易相关的时间和资源把它分配给最重要的提供方式。例如,作为非居民的某一建筑师为编报国设计一处工程,他通过电信线路交付了项目,但又不得不在执行阶段对编报国进行数次访问,这笔交易仍列为跨境提供。基于这种简化原则,《手册》建议如表1的提供模式的统计覆盖。

四、服务贸易统计未来面临的挑战

《手册》虽然迈出了关于服务贸易统计重要的第一步,但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编制人员在收集服务贸易数据时遇到的内在难题。尤其是现阶段《手册》对自然人提供的服务贸易的处理还不够完善,要获得该模式提供的具有国际可比性的统计资料仍十分困难。此外,随着新技术的出现,服务贸易的性质也在不断变化。诸多问题的存在是《手册》未来版本所需要解决的主要任务,也是服务贸易统计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BOP和FATS统计的全面性

已有的二元架构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仅有少数国家报告了所要求详细程度的BPM5,而且报告的数据缺乏可靠性。除此之外,关于数据覆盖和偏离标准的文件几乎没有。由于FATS统计还处于起步阶段,数据可靠性和国家间可比性的缺乏几乎是个普遍存在的现象(WTO,2006)。目前,全球仅有26个国家涉及到FATS统计,主要是欧美较发达国家;在这26个国家中,既有外向FATS统计又有内向FATS统计、各项指标齐全的国家只有3个:美国、日本和葡萄牙。在FATS统计这个背景下,保密问题严重限制了国家所能提供资料的详细程度。即使充分贯彻实施MSITS关于BOP和FATS统计的建议,这也仅仅是按照供给模式提供信息的第一步。这有两个主要原因,一是《手册》提供的简化原则使得它仅仅是依照供给模式进行服务贸易的粗略统计;二是对通过模式4所提供服务的真实估计需要除BPM5和FATS领域之外的更多信息。

(二)模式4的统计问题

根据模式4定义及其附件的规定,模式4包含两类自然人,一类是作为一个成员国服务供应商的自然人,包括自雇人员或独立的服务供应商;另一类是由一个成员国服务供应商雇佣的一个成员国自然人,即自然人是作为雇员提供服务。包括外国服务供应商的雇员,该雇员被直接派往东道国提供服务;外国服务供应商在东道国具有商业存在,派遣其雇员到其东道国的分支机构提供服务,属于公司内部人员调动;商业访问者。“暂时性”是模式4测量的一个关键问题,而GATS并没有“暂时”的标准定义,也没有对其时间框架进行详细说明。实际上,在WTO成员国的具体承诺中,与模式4相关的不同类型服务提供者停留的时间长度各不相同:从商业访问者的3个月到公司内部调动员工的2-5年。已有的统计标准(BPM5和1993SNA)认为短期和永久存在的区别遵循“一年原则”,在国外停留1年或1年以上的被认为是外国经济体的常住居民,否则为非居民。

当前,并不存在一个有效的概念框架来测量GATS模式4。国际组织正在进行的工作集中于测量自然人存在所需要的两个基本信息:提供服务的价值和在服务提供过程中自然人移动的数量。从统计的角度来看,服务的出口是不容易测量的,不管这个人是自我雇佣或是被一个外国服务提供者雇佣。虽然,最近一些经济体开始依据GATS服务贸易提供方式来估计他们的服务贸易规模,但主要问题在于辨别:在已有的BOP跨境服务交易中通过模式4实现的贸易份额。在一些领域界定模式4的覆盖范围是比较困难的。例如:(1)通常,确定是什么构成了一项服务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如应该将摘水果工人看作是临时农业劳动力(不在模式4范围内)还是看作摘水果服务的供应商?(2)虽然模式4适用于任何技能水平的服务提供者,而目前WTO成员国的承诺通常仅关注高技能的工人;(3)对于独立的服务提供者的情况,一项服务合同和一项雇佣合同之间的差别往往很难确立(WTO,2006)。关于在服务提供过程中自然人移动的数量问题则需要整理出所有的自然人分类。而该方面的信息现在还不完全可得,概念框架也还在建设中。然而,由于对自然人暂时流动到国外提供服务的统计描述是在人口、社会特征的基础上来确定交易者的经济行为。因此,已有的一些信息资源,诸如移民和劳动力统计体系、FATS对公司内人员调动的统计等,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对模式4进行评估。为此,必须要加强与模式4有关的经济分类与人口、社会分类之间的对应协调,深入挖掘其中有价值的信息。

(三)服务分类的变化

EBOPS提供了比BOP统计更为详细的服务分类统计,然而谈判中用到的已有分类并不能与统计分类形成良好的对接。一方面,尽管《手册》提供了关于WTO的GNS/W/120贸易谈判清单和诸如EBOPS和CPC分类之间的转换表,但一对一的对接仍是不可能的。主要表现为:(1)在“旅行”和“未另行分类的政府服务”两个领域,由于不是以单一产品为基础进行分类的,因而无法确定与CPC 的对应关系;(2)EBOPS 的一些组成部分不能部分或全部与CPC一一对应关系,在大多数服务项目中,CPC 比EBOPS 分类更详细;在少数项目中则相反,一部分CPC 项目编码进行分割,分配给一个以上的EBOPS 部分;(3)EBOPS、CPC 和GNS/ W/ 120 的覆盖范围略有不同。CPC涉及到了机器设备的修理,但EBOPS 在总体上不包括这一项;政府服务包含在CPC 和EBOPS 中,但却不包括在GNS/ W/ 120 中(王亚菲,2006)。另一方面,由于服务生产分工的不断细化,消费者可能会获得新的服务产品。而统计分类修订相对于服务种类的变化存在着滞后性。例如,CPC版本2增加了一些新的服务项目从而提供更为详细的统计信息,而EBOPS需要随着CPC的变化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在获得大量充足的数据之前,贯彻实施一个修订的EBOPS分类需要更多时间。

(四)服务外包的迅速发展

随着新一轮全球产业转移浪潮的到来,以服务业外包和高科技、高附加值的高端制造及研发环节转移为主要特征的新一轮全球产业结构调整正在兴起。ICT(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部门的新技术使得产品和服务的生产进一步分割。企业需要专注于其核心竞争力而将其他剩余活动外包以获得更高的回报。2006 年,全球服务外包保持平稳增长,规模达到3490亿美元,同比增长7.2%。服务外包交易规模持续扩大,越来越多的服务外包发包商将离岸外包作为公司的重要战略,半数以上的欧美公司计划将更多服务外包到海外。离岸服务外包快速增长成为全球化新潮流的重要内容,构成“推平世界”进程的关键因素(费里德曼,2006)。据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CCID)预计,未来几年,全球服务外包市场将保持7.6%的年均复合增长率,到2011 年,全球服务外包市场规模将突破5000亿美元。与此同时,离岸外包业务正以每年超过20%的速度增长,到2011年,全球离岸外包市场规模将达到850亿美元,大约占全球服务外包市场的17%(聂平香,2007)。外包活动作为跨境贸易包含在BOP统计中,而当前并不能有效地测量外包份额在服务贸易国际交易中的份额。服务外包统计指标体系的缺失不利于对行业进行研究分析,如何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反映服务外包发展特点的统计指标体系恰当地测量这种外包是服务贸易统计面临的另一个挑战。

(五)服务价格测量与数量测度问题

服务部门的价格测量和相应的数量测度是国民统计中最薄弱的部分。Griliches(1992)、Cutler和Berndt(2001)对服务贸易部门的价格和产出的测度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结果表明对这些方面的测度很难让人保有充分的信心。正如Khatchadourian和Wiesner(2006)文中所指出的,由于对服务贸易价格的搜集还处在起步阶段,服务贸易面临的问题比国内生产面临的问题更严重,认为BLS(Bureau of Labour Statistics)国际价格计划已经收集的服务价格指数覆盖了大约8%的服务贸易出口和23%的服务贸易进口。

(六)服务贸易提供方式之间的交互影响

一些相关研究表明,服务贸易四种交易方式之间是存在相互影响的(蒙英华和黄建忠,2008)。以海外教育服务为例,境外消费、跨境交易、商业存在及自然人流动这四种提供方式都很重要。但是如果政府采取政策限制进行海外教育的其中一种交易方式(如商业存在,通过禁止建立外国教育单位、采取相关的外汇限制政策等),就有可能会使消费者更倾向于另外一种交易方式,如到海外进行学习(境外消费)或者通过网络达到远程教育的目的(跨境交付)。显然,当代快速的技术进步已使服务贸易四种交易方式之间的这种相互作用大大增强,而关于它们之间相互关系的测度,如何恰当的衡量以及对服务贸易提供方式分类的影响对服务贸易统计提出了新的挑战。重视服务贸易提供方式之间的交互影响对于制定服务贸易的开放政策意义重大。

五、结束语

随着服务业和国际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各界对服务贸易统计数据的需求不断增加。虽然目前《手册》用“BOP服务贸易统计+ FATS统计”的二元架构来落实GATS 要求涵盖的4种提供方式已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由于服务业自身的特点、《手册》的不完善以及一些新的经济环境的出现,现有的统计体系仍存在诸多问题。今后,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机构间工作组将会提供有益的工具以进一步提高服务贸易统计的质量。然而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能否成功依赖于诸如国家机构选择合适方法的努力、政府分配必要资源的意愿、国家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国际和区域组织之间的协调以及有效的技术帮助(也即知识和资源从拥有先进统计系统的国家转向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等一系列的因素。

(1)Bosworth和Triplett(2007)的研究表明,在1995-2005年间,服务业部门是美国经济增长的主要贡献者,美国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3/4都归于服务业部门。

(2)SNA核算一国生产、消费、积累、对外交易等基本活动,分为国民收入、投入产出、资金流量、国民财富和国际收支5个核算子体系,其中前4个核算国内经济活动,后1个核算对外经济活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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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蒙英华,黄建忠.服务贸易提供四模式交互影响的实证研究——基于美国服务贸易出口数据的考察[J].财贸经济,2008,(9):85-90.

[12] 聂平香.我国发展服务外包的路径选择和战略取向[J].国际经济合作,2007,(7):9-13.

[13] 袁凯,项国清,任伟宁.论国际服务贸易统计范围的属地与属人原则[J].国际贸易问题,2005,(4):30-35.

国际服务贸易现状 第5篇

一、外国文献综述

Hoekrnan与G.Karsenty 在《经济发展和国际服务交易》中指出全球服务贸易在过去重要增长阶段很大程度上被分析家与政策制定者所忽略,这种情况持续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1990年,服务贸易占全球贸易大约20%,全球出口总额达到8000亿美元。

20世纪80年代后期,国际贸易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国际服务贸易蓬勃兴起。而后国际服务贸易以高于商品贸易的速度快速增长,该产业的发展对国际贸易的促进作用越来越显著,国际服务贸易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比重也大幅度上升。国际服务贸易已经成为21世纪最具竞争力的产业之一,寻求实现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已经是大势所趋。由于环境的不确定性,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必然不会一帆风顺,尤其是在后金融危机时期。

二、国内文献综述

吴汉嵩在其著作《国际服务贸易发展趋势及我国的对策》中指出:随着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强,国际服务贸易发展越来越快,新兴服务业不断出现。新兴服务贸易代表服务贸易发展的趋势, 标志着国际贸易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我国应紧跟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步伐,加快新兴服务贸易发展,提高新兴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并根据当前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现状与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特点,将二者结合起来,由我国贸易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杨青在《对我国服务贸易结构的思考》中,以我国贸易结构作为出发点,提出服务贸易的发展对国民经济的效率促进和质量提高具有特殊作用。基于2002-2007 年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相关数据,分析我国服务贸易结构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善我国服务贸易结构的对策。

近年来我国服务贸易大幅增长,2007年,我国服务贸易出口1222 亿美元,同比增长33%,占世界服务贸易份额4.2%,居世界第五位;服务贸易进口1301亿美元,占世界服务贸易份额的3.9%,居世界第七位。但在我国服务贸易国际地位上升的同时,我国服务贸易逆差严重,竞争力弱等问题也比较明显,这与我国服务贸易结构不合理有一定联系。在文章中从进出口贸易额和国际竞争力两个

角度对我国服务贸易结构进行分析,得出了目前我国服务贸易仍然较大程度地依赖于自然禀赋和劳动密集型服务业而且总体竞争力低。具有比较优势的项目以先天条件取胜,容易受气候环境、地理条件等外在因素影响,层次较低,有一定的国际竞争力但并不强。而具有获取高附加值能力且对经济增长有内生作用的知识技术密集型服务业贸易额比重偏低,逆差较大,竞争力极其微弱。基于上面出现的问题,该文为我国改善服务贸易结构提出一些建议:大力培育国内现代服务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对外开放与适度保护;提高知识技术要素供给等。

袁永友在其文章《国际服务贸易专业创新思路与对策》中提到:随着当代国际贸易学科研究的深入,培养服务贸易人才正在成为国贸专业建设的迫切问题,但长期以来,国贸专业形成了以“货物贸易”为中心的单一人才培养模式,服务贸易呈现“专业空白”,服务贸易人才培养远远落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现状分析了国际贸易学科发展促进服务贸易专业创新的趋势及机理,提出了服务贸易专业创新的若干对策思路。

专业创新的基本条件是学科发展、市场需求、运行机制与制度安排。为发展服务贸易专业,2009年以来,浙江树人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共同组建了国内第一所现代服务业学院,苏州、杭州、宁波、西安、重庆和长沙等地一批服务外包学院和专业兴起,代表了我国服务贸易专业创新的趋势。国际服务贸易专业创新的思路及对策包括:

(一)服务贸易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二)服务贸易专业知识体系创新

(三)服务贸易专业师资队伍保障

(四)服务贸易专业实习基地建设

(五)服务贸易专业学生就业渠道拓展

三、关于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

伴随我国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深,国际服务贸易在国民经济的作用日益增强,我们必须看到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艰巨性和长远性,从而适时调整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的结构,促进产业升级。服务贸易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体现的是一个综合性的战略举措,是我国产业链中的一个环节,它的健康发展能带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领域的发展。

我国企业和政府应该具有长远的眼光,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政府要制定好各项政策措施,为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内部和外部环境;企业要有创新精神,努力开拓新市场,在新市场中形成竞争优势,主动与竞争者竞争,通过竞争提高自己的实力,引进国外先进的服务技术和经营理念,提高现有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加强国际间服务部门的合作和交流。只有这样,我国才能跻身世界服务贸易强国之列,真正实现国际竞争力和地位的提高。

参考文献

[1] 吴汉嵩.国际服务贸易发展趋势及我国的对策[M].特区经济,2008(8)

[2] 杨青.对我国服务贸易结构的思考[A].现代商贸工业,2008(11)

[3] 袁永友.国际服务贸易专业创新思路与对策[A].武汉纺织大学学报,2011(4)

论国际服务贸易合同 第6篇

首先,依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阐述了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一般概念及法律特征。并在国际上第一次从理论方面深入研究了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概念;其次,论述了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三种形式,并根据WTO的SISD关于国际服务贸易行为的分类,将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区分为13大类;再次,详尽论述了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一般应当具备的条款,并简略说明了每一条的具体内容及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最后,论述了国际服务贸易合同法律应适用的三大原则,即自由选择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以及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原则。

关键词]国际服务贸易合同 服务行为 法律适用原则

一、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概念

依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l条第2款的规定,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应理解为:不同国家的居民就服务贸易所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根据这一概念及《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规定,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其主体必须是不同国家的居民,居民包括自然人、非法人组织以及法人,不强调他们的国籍,而主要以他们的住所或居所为基准;(2)其标的必须是服务行为,“服务行为”具有无形性、同时性以及不可储存性的特点,这一特征是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与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及国际技术贸易合同的基本区别;(3)其具有连续履行性,这一特征是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与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又一区别;(4)其性质既具有贸易性也具有投资性。这一特征也与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及国际技术贸易合同有所不同;(5)其适用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国际服务贸易法,这一特征与其它两种国际贸易是有区别的。

我认为从理论上讲,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应当定义为:同一国家的居民就国际服务贸易行为或不同国家的居民就服务贸易行为所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在此核心问题有两个:一是主体,二是标的是否跨越国界。就主体而言,既可以是同一国家的居民,也可以是不同国家的居民,同一国家的居民如果就国际服务贸易行为达成协议,那么这类“协议”就应当属于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因为其标的(服务行为)是“跨越国界”的,如电信的国际服务行为、运输的国际服务行为等,所以这类以标的“跨越国界”为标准的服务贸易合同,无论其主体是否为同国家居民,都应当属于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就标的是否跨越国界而言,服务行为既可以是跨越国界的,也可以是未跨越国界的,不同国家的居民如果就服务贸易行为达成协议,那么这类“协议”也应当属于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因为其主体是“不同国家”的居民,如现场消费服务行为、登载广告服务行为等,所以这类以主体是“不同国家”的居民为标准的服务贸易合同,无论其标的(服务行为)是否跨越国界,都应当属于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因此,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确认,同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与国际技术贸易合同的确认是有一定区别的,实践中确认的难度也大一些。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与国内服务贸易合同的根本区别在于:主体和标的,凡是“同一国家”居民就“未”跨越国界的服务贸易所达成的协议,就是国内服务贸易合同;反之,就是国际服务贸易合同。

二、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形式与种类

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形式同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与国际技术贸易合同是一致的,即口头形式(包括书面或电子文件证明的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以及电子文件形式。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种类是相当复杂的,从理论上讲应当以其“标的”作为区分的依据。根据 WTO统计和信息系统局(SISD)关于国际服务贸易行为分类表对服务贸易行为的划分,服务贸易行为分为11大类142个具体项目。11大类包括:商业服务行为、通信服务行为、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行为、销售服务行为、教育服务行为、环境服务行为、金融服务行为、健康与社会服务行为、同旅游相关的服务行为、娱乐和文化及体育服务行为、以及运输服务行为。据此,国际服务

贸易合同共有13类,这种分类方法在目前来说,还是具有相当权威性的,其具体包括:

(1)国际商业服务合同,其主要包括:A、国际专业服务合同,如国际法律服务合同、国际会计服务合同、国际审计服务合同、国际税收服务合同、国际工程服务合同及国际兽医服务合同等;B、国际计算机网络服务合同,如国际计算机硬件装配咨询服务合同、国际软件执行服务合同、国际数据处理服务合同及国际数据库服务合同等;C、国际研究与开发服务合同,如国际自然科学研究与开发服务合同、国际社会科学研究与开发服务合同、国际人文科学研究与开发服务合同及国际交叉科学研究与开发服务合同等;D、国际房地产服务合同,如国际房地产评估服务合同等;E、国际租赁服务合同,如国际船舶租赁服务合同、国际飞机租赁服务合同及国际机械设备租赁服务合同等;F、其它的国际商业服务合同,如国际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国际管理咨询服务合同、国际广告服务合同及国际包装服务合同等。

(2)国际通信服务合同,其主要包括:A、国际邮政服务合同;B、国际快件服务合同;C、国际电讯服务合同,如国际电话服务合同、国际电报服务合同、国际传真服务合同、国际电路租用服务合同、国际电子邮递服务合同及国际电子数据交换服务合同等;D、国际视听服务合同,如国际电视服务合同、国际录像服务合同及国际录音服务合同等。

(3)国际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合同,如国际建筑物的建筑服务合同、国际建筑物修缮服务合同及国际建筑物装饰服务合同等。

(4)国际销售服务合同,如国际代理机构服务合同、国际批发贸易服务合同、国际零售服务合同及国际特约代理服务合同等。

(5)国际教育服务合同,如国际初等教育服务合同、国际中等教育服务合同、国际高等教育服务合同、国际成人教育服务合同及国际短期培训教育服务合同等。

(6)国际环境服务合同,如国际污水处理服务合同、国际废物处理服务合同及国际环境卫生服务合同等。

(7)国际金融服务合同,其主要包括:A、国际保险服务合同,如国际货物保险服务合同、国际人寿保险服务合同、国际再保险服务合同及国际保险经纪和代理服务合同等;B、国际银行及其它金融服务合同(国际保险服务合同除外),如国际存款服务合同、国际贷款服务合同、国际金融租赁服务合同、国际汇付服务合同、国际托收服务合同、国际信用证服务合同、国际担保服务合同、国际货币支付和转移服务合同、国际票据转移和支付服务合同、国际证券发行服务合同、国际资产管理服务合同、国际金融资产清算服务合同、国际金融咨询服务合同及国际金融信息提供和转让服务合同等。

(8)国际健康与社会服务合同,如国际医疗服务合同、国际保健服务合同及国际社会服务合同等。

(9)国际旅游服务合同,如国际旅行社服务合同、国际旅游经纪人服务合同、国际导游服务合同及与旅游相关的宾馆和饭店国际服务合同等。

(10)国际娱乐服务合同,如国际歌剧演出服务合同、国际戏剧演出服务合同、国际音乐演奏服务合同及国际杂技表演服务合同等。

(11)国际文化服务合同,如国际新闻机构服务合同、国际图书馆服务合同、国际博物馆服务合同、国际档案馆服务合同、国际互连网文化服务合同及国际文化交流服务合同等。

(12)国际体育服务合同。

(13)国际运输服务合同,其主要包括:A、国际海运服务合同,如国际海上客运服务合同、国际海上货运服务合同、国际海上拖船服务合同及国际海上救助服务合同等;B、国际空运服务合同,如国际空中客运服务合同及国际空中货运服务合同;C、国际铁路运输服务合同,如国际铁路客运服务合同及国际铁路货运服务合同等; D、国际公路运输服务合同,如国际公路客运服务合同及国际公路货运服务合同等;E、国际管道运输服务合同;F、国际多式联运服务合同:G、国际集装箱服务合同等。

三、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内容

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与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国际技术贸易合同在基本结构上是相同的,也是由首部、正文以及尾部所构成,核心内容仍然是约定在正文中。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种类不同,不同的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具有不同的特点,相应地其内容也必然有所区别.在此仅就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一般应当具备的条款分析研究如下:

(1)当事人条款。若当事人为同一国家居民,那么就应当写明各方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或居所、联系方式等;若当事人为不同国家的居民,那么除了应当写明上述情况之外,还必须明确其“居住国”名称。

(2)定义条款。当事人应当将认为在合同中可能会引起误解的词语,尤其是关键性词语列入该条,逐个进行解释。例如服务、服务行为、服务标准或质量等。

(3)服务项目条款。主要应当约定服务范围、具体服务事项。本条对于国际服务贸易合同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应当详细列举约定。

(4)服务质量或标准条款。当事人约定服务质量或标准时,应当尽可能采用国际标准;若没有国际标准,就应尽量采用行业国际领先标准;如果行业国际领先标准不易确定,则应当采用双方认可的标准。但是,无论如何,当事人双方都应当在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中约定该条款。

(5)服务地点、时间和方式条款。该条款应当特别注意服务时间或期限。还应包括相关资料交付的内容。

(6)服务质量检验条款。包括检验人、检验标准、检验范围、检验地点、检验时间以及检验结果证明等。

(7)服务事项保密条款。包括保密对象、保密范围、保密期限以及泄密责任。

(8)服务费用支付条款。包括费用总额、支付方法、支付地点、支付时间、支付币种以及税收的承担等。

(9)损失或损害赔偿条款。包括归责原则、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或具体数额的确定等。

(10)免责条款。该条款应当包括名词解释和事件范围两部分内容。

(11)争议解决方式条款。当事人除可以约定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外,还可以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如果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则必须将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事项、仲裁规则以及仲裁裁决效力等加以明确约定;如果约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则必须将诉讼法院加以明确约定。

(12)法律适用条款。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无论是各国的国内法律规范还是国际法律规范,一般都允许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当事人,通过合同自由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可供选择的法律规范包括:当事人双方一国的涉外服务贸易法律规范、第三国的涉外服务贸易法律规范、国际服务贸易条约以及国际服务贸易惯例。但是,当事人在自由选择国际服务贸易合同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时,必须是合法的、善意的,不得与公共利益相违背。

(13)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附件。该条款是将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附件以“清单形式’’列明,并说明所列“清单”的全部附件同本合同的其它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外,在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中还应当注明其签定的地点、日期以及其它相关事项。

四、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具体包括三大原则,即自由选择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以及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原则。这些原则已被当今国际经济法确认为国际经济合同适用的基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经济合同范畴的国际贸易合同是不能例外的,显然,作为国际贸易合同范畴的国际服务贸易合同更是不能例外。毫无疑问,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法律适用,同样也必

须遵守这三大原则:

(1)自由选择原则。意思自治是一项传统的基本法律原则,在“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上衍生出了“契约自由”的法律原则,而在“契约自由”原则的基础上发生质变,产生了适用于国际贸易合同的“自由选择”法律原则。就国际服务贸易合同而言,其具体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实施国际服务贸易行为和解决国际服务贸易纠纷,应当遵守某种可以确定的国际服务贸易法律规范的一种法律适用原则。当事人既可以约定适用国际服务贸易法的国内法律规范,也可以约定适用国际服务贸易法的国际法律规范;在国内法律规范中,当事人既可以约定适用契约任何一方主体所属国的涉外服务贸易法律规范,也可以约定适用契约主体所属国之外的第三国涉外服务贸易法律规范;在国际法律规范中,当事人既可以约定适用国际服务贸易条约,也可以约定适用国际服务贸易惯例。(2)最密切联系原则。就国际服务贸易合同而畜,其具体是指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法律适用条款的情况下,实施国际服务贸易行为和解决国际服务贸易纠纷,则适用与国际服务贸易行为实施地和国际服务贸易纠纷解决机构所在地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际服务贸易法律规范的一种法律适用原则。这一法律适用原则的实质,是对自由选择法律适用原则的补充和丰富。该原则的核心是“最密切联系”,与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就是合同的签定地、履行地及其纠纷解决机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在地国家,在当事人未适用自由选择法律原则的情况下,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则适用此项原则,具体而言就是国际服务贸易合同适用其签定地、履行地或者其纠纷解决机构所在地国家的国际服务贸易法律规范,三个地点国家的法律规范,具体适用那个地点国家的法律规范,则应区别情况分别确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发生纠纷。则当事人在实施国际服务贸易行为时应当遵守(或谓“适用”)行为地国家的法律规范;如果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了纠纷,而是通过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的,则应当由当事人双方确定是适用合同签定地国家的法律规范,还是合同履行地国家的法律规范;如果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通过协商或调解方式不能解决纠纷,或者当事人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而必须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则应当由解决该纠纷的仲裁机构或法院决定是适用合同签定地国,家的法律规范、合同履行地国家的法律规范,还是解决该纠纷的仲裁机构或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规范。无论是由当事人还是由仲裁机构或法院确定适用某一个国家法律规范的,在适用该国法律规范时必须遵循下列顺序:第一、其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服务贸易条约(包括双边服务贸易条约、多边服务贸易条约及国际服务贸易公约);第二、国内服务贸易法律规范(包括成文法和判例法);第三、国际服务贸易惯例;第四、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一般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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