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保管理

2024-08-09

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精选8篇)

建设项目环保管理 第1篇

瑞安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

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的环保管理,促进企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止产生新的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保“三同时”管理是指建设项目自环评批复之日起至通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前,环保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管理的过程。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环保局环评审批(包括浙江省环保局委托温州市环保局审批、温州市环保局直接审批和温州市环保局委托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管理。

第三条 市环境监察支队具体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察。受市局委托,负责建设项目试生产的审查、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三同时”环保验收的组织,“三同时”监管各类报表、台帐的汇总统计。市局开发处、市局污管处、环境监测单位等相关部门参加“三同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第四条 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性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敏感程度,建设项目分A、B、C三类,市局开发处负责管理分类。

A类(重污染企业):电镀(金属表面处理)、印刷线路板、冶金冶炼、印染、水洗、医药、医院、化工、农药、造纸、制革(不包括后处理)、人造革(包括移膜革)、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农副产品加工(报告书类)、饮料食品(报告书类)等行业为A类;

B类(轻污染企业):除A类和C类以外的其余项目为B类;B类项目中的金属铸件及压延加工、表面处理、食品加工、饮料制造、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卫生、畜牧等行业,若处于环境敏感区域(与居民区邻近地处环境质量恶化的区域)则上升为A类;

C类(一般企业):房地产、学校、服装、电子、基础设施(不包括污水处理厂)等为C类。

第五条 根据项目的分类,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分别管理。

(一)对A类建设项目的管理:由市环保局负责监管,各地环保局配合监管。

(二)对B类建设项目的管理:由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负责监管,其违法行为的调查和竣工环保验收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委托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组织实施;

(三)对C类建设项目的管理:由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负责监管,其违法行为的调查和竣工环保验收委托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开发管理科每月上旬将上月的建设项目审批材料(包括环评报告、审批意见、项目审批明细表)的备份交市环境监察大队,并按月将建设项目的审批目录在瑞安市环保局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七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进行主体工程建设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批复意见的要求,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设计;并将建设项目污染防治措施和方案送交开发管理科备案。

第八条 市环境监察支队和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建立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档案,并做好现场监察台帐和季报表。

第九条 建设项目“三同时”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核实项目的建设地址,了解项目主体工程建设进度,预计投入试生产和正式生产的时间;

(二)核实项目的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与原申报内容是否相符;

(三)检查施工期防治污染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检查环保“三同时”的其它内容。

第十条 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的“隐蔽”工程(指工程需要在地下布设,竣工时将不能直接检查的部分,如地下排污管网等),要求建设单位在覆盖前,通知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由当地环保部门对其“隐蔽”工程进行现场监察,并做好现场勘查记录。

对环评批复中明确提出要求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定期向环保部门提交环境监理阶段性报告和总结报告,环保部门对监理报告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一条 对环评批复中需有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向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并确保处理设施同时投入试运行。

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试生产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单位对其“三同时”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出是否同意试生产的决定。同意的,作出书面决定;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试生产3个月仍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延期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单位对项目的试生产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试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延期验收书面决定,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开发管理科或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自试生产期之日起3个月内或批准延期验收的期限内向开发管理科或项目所在环保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一)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实行环境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应同时提交环境工程监理报告;

(二)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三)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格的单位进行环保验收监测或调查。

开发管理科或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具备验收监测(或补测)条件的,当场告知建设单位,并通报监测单位。

监测单位在收到建设单位验收监测委托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方案,并告知业主监测日程的安排。

编制环境报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其环保验收监测方案由监测部门报开发管理科,开发管理科如有不同意见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逾期视为同意。

监测单位在实施验收监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监测报告。

第十五条 开发管理科或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材料后对其进行审查,并当场做出是否收件的决定。予以收件的,当场出具书面回执;不予以收件的,一次性当场出具书面说明。

对验收申请材料内容需要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的,开发管理科或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单位至项目现场进行检查核实。

对验收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开发管理科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市局污管科、市环境监察大队、监测单位、环评单位、处理设施设计单位和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等进行现场验收,对于重大项目,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对验收不通过的建设项目,由市环境监察大队做出书面限期整改决定或由市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由市环保局出具验收意见。验收意见中有限期整改要求的必须明确负责监督落实的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 省、温州市局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委托市局验收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没有委托市局验收的按省、市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开发管理科在瑞安市环保局门户网站按月公示建设项目验收情况。

开发管理科、宣教中心、市环境监测站按各自分工,做好“三同时”监管平台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号起实施。

瑞安市环保局公众参与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随着公众对环境问题的日益关注,环保问题逐步从“隐性”走向“显性”,环境事件已经成为重要的“社会事件”,公众意愿日趋成为解决环境问题的强大动力。为了使公众更充分地行使环保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环保工作必须请群众参与、受群众监督、由群众评判、让群众满意。

二、开展形式

(一)完善环保信息披露制度

公开政务信息,保障群众知情权。公开执法依据、环境政策、办事程序、环境标准、收费项目、标准等公务内容和监督制约、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增加工作透明度;公开突出环境问题污染整治、生态市建设、总量减排等环保阶段性工作重点,公开企业环境信用行为、限期治理、建设项目审批和验收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公众监督。

由信息中心牵头,健全《绿色温州》网站和环保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完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二)建立网络互动交流制度

在《绿色温州》网站开设“环保在线交流”栏目、开展网络投诉受理和在“703804”论坛上试行“环保实名回复”制度,及时解答公众环保政策咨询、听取解决环境污染诉求、接受环境管理工作意见和建议,增进与网络群体交流互动,畅通公众沟通渠道。

“环保在线交流”由信息中心牵头,各相关业务处室积极配合解答,及时汇报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涉及举报投诉的内容,转由“12369”网络投诉中心受理。

网络投诉受理和“703804”论坛“环保实名回复”工作由监察支队负责实施。

(三)健全公众参与环保管理制度

向社会公开招募成立市民环保督察团,并根据相关科室单位的安排,组织督察团成员代表参与或督察环保管理工作。

1、建设项目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公众参与 我们有选择性地对一些新建项目,特别是一些污染较大和环境敏感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环评、审批、验收阶段邀请群众代表参与,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逐步完善环保部门、企业、公众“三位一体”把关机制。

2、参与执法监督(1)飞行监测

邀请市民环保督察团代表参与“飞行监测”行动,了解采样、现场笔录、环保设施检查等执法活动,切身感受“飞行监测”的迅捷性和科学性。由监察支队牵头,每年不少于2次。(2)执法检查

邀请市民环保督察团代表参与执法活动,感受执法过程,了解企业违法排污环节,体会违法排污行为的危害,积极发展公众监督力量。

由监察支队牵头,每年不少于2次。(3)法院强制执行

邀请市民环保督察团代表参与法院强制执行工作,了解环境执法的法律程序,理解当前环境执法存在的难处,增强改善环境质量的信心,积极投身保护环境公益事业。

由法制处牵头,每年不少于1次。

3、参加管理验收(1)污染整治项目验收

邀请市民环保督察团代表参与企业限期治理、整改措施实施和污染整治的验收工作,并对整治效果拥有建议权。

由污管处牵头,每年不少于1次。(2)生态创建验收

邀请市民环保督察团代表参与市级生态村、生态乡镇创建验收,感受生态建设成果,并提出工作建议。

由生态处牵头,每年不少于1次。

4、参与突出环境热点问题查处

邀请公众代表参与热点环境问题的调查和处理过程,调动公众参与环保工作的积极性。

“热点环境问题”由有关处室单位提出,由相关处室牵头实施。

(四)完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跟踪督查制度 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本地区突出环境问题或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专题调研,帮助推进环保工作。

由办公室牵头,每年不少于1次。

(五)建立“圆桌会议”制度

对于环境纠纷、污染举报,提供平台让双方当事人直接对话和协调沟通,直接参与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有效解决环境污染纠纷。

由监察支队牵头,每年不少于2次。

(六)引导支持环保民间组织开展环境公益活动 进一步发挥环保民间组织参与、监督与创新作用,促进全社会对环保的支持与参与,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以在校大学生为主体,社区环保积极分子为骨干,引导开展环保志愿活动,引导公众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

由宣教中心牵头,每年不少于2次。

(七)实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鼓励公民、社会团体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提供环境法律政策咨询等支持,探索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支持机制。

由法制处牵头,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研究探索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健全组织领导机构,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环保公众参与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公众参与日常事务的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宣教中心。

(二)制度保障

1、由宣教中心牵头,招募成立市民环保督察团,与成员保持日常联系,组织协调开展公众参与活动。

2、各有关处室根据责任分工,上报公众参与活动时间安排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总体平衡和合理调整,原则上保证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公众参与活动,领导小组审核后组织实施。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确定开展公众参与活动,各有关处室须按照职能密切配合。

3、为进一步激发公众参与的积极性,聘任能够长期关注、参与环保,并提供可行性意见的督察员为荣誉督察员,扩大公众参与影响力,保持公众参与活动的长期性,进一步壮大公众参与力量。

(三)后勤保障

由局办公室负责提供必要的交通保障和资金支持,保证环保公众参与活动及时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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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保管理 第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的环保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简称环保“三同时”)的原则,水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了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属有关单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二条 环境保护部是改、扩、新建项目中环境保护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环保“三同时”整个阶段的协调,参加设计审查,检查施工过程环保措施落实,配合办理项目各阶段的环保审批手续和组织环保设施的专项验收。

第三条 规划发展部负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以前各阶段的设计管理;机动部负责建设项目立项后的设计管理;要求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第四条 机动部负责施工阶段的工作,要求环保设施与主体设施同步施工建设。

第五条 技术中心负责推广和应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效益好的清洁生产新技术、新工艺。

第六条 项目所在单位负责环保设施运行和维护,要求建成的环保设施与主体设施同步运行。

第三章 设计阶段的管理

第七条

建设项目要鼓励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并达到国家、行业规定的相应标准。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中应有环境保护内容,对项目建成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

响作简要叙述,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所在地区的环境现状;

(二)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

(三)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在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报登记手续的同时,要向上级行业环保部门登记,以便行业环保部门进行协调和监督;

(四)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意见和要求,做好下阶段工作的准备。

第九条 以预可行研究代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其预可行研究报告按项目建议书阶段要求处理。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阶段,环境保护部根据国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要求,委托熟悉冶金工业的、有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价工作,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应有环境保护篇(章)。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现状;

(二)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等级和设计必须遵循的标准;

(三)各污染源控制方案;

(四)环境保护分类投资和环境保护全部投资估算及占固定资产投资比例;

(五)环境影响分析及环境评价工作情况与衔接等。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具体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及预审、审批意见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所确定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要符合《冶金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定》(YB9066-95)要求。主要应有:

(一)环境保护设计依据;

(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方式;

(三)处理工艺和达到的排放指标;

(四)绿化设计、监测手段环保投资概算;

(五)填写《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审查表》,连同初步设计文件一起在初步设计审查会前15天报送环保部审查。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要根据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内容、审查和批复意见,认真开展有关环保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满足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设施同时施工条件。

第十五条

环保工程的施工图设计与初步设计规定的内容有较大的变更时,设计单位要征得批准初步设计的建设部门和同级环保部门的同意。

第四章 施工阶段的管理

第十六条 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审批手续,不得擅自施工。

第十七条 在安排主体工程的施工计划时,必须同步安排环保设施的施工计划,并在施工中同步进行。

第十八条 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生活片区的污染和危害。应由施工单位会同工程管理部门制定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章 验收运行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并投运。环保设施未建成的项目不得验收、不得投产,强行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环保部门将处予罚款并勒令停产。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按《环境保护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办理环保设施验收手续。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仍不合格,主体工程不得投产。

第六章 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情况由环境保护部负责检查并考核。

第二十二条 认真执行本办法,为水钢创造效益的单位,给予2000元的奖励;对不执行本办法,造成资金浪费、环境污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2000~5000元的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对应技改大修项目环保审批手续办理流程。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国际施工项目的环保管理 第3篇

1 国际施工项目的环保管理案例

本文以某国际施工项目的环保管理为案例, 探讨国际施工项目的环保管理策略。该国际施工项目所在国家具有系统、完善的环境保护法, 当地环保部对项目施工环保许可条件进行了严格的编制, 对施工项目中涉及到的环境监测、仪器使用以及废弃物处理与循环使用等都有着严格的要求。该国际施工项目包括车辆码头、集装箱码头、海岸警卫队码头、邮轮码头和通用码头等, 主要施工内容包括护岸施工、防波堤、路上挖入式港池以及码头结构建造等。

1.1 编制施工项目环保管理方案

根据相关项目施工环保要求, 在项目施工之前, 必须要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环保公司来进行施工环保管理方案的编制, 经环保部批准后才能开始施工。该国际施工项目委托一家国际化环保咨询公司进行该施工项目环保管理方案的编制, 环保咨询公司根据项目工程的具有情况, 结合业主项目环评报告和施工方案, 全面分析环境因素危险源, 编制了详细的环保管理计划, 主要检测项目和管控标准如下表所示:

1.2 施工项目的环保管理实施

该国际施工项目环保管理的项目包括水质监控、空气与设备尾气监控、噪声与振动监控以及土壤监控等。

根据相关国际惯例和环保管理方案, 该施工项目对水质监控时需要检测p H值、温度、溶解氧等参数, 对海洋生态环保进行TPH、TSS、硫化物以及盐度等参数的监测。在监测过程中, 一旦发现有超标现象, 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通过暂停抽取超标的降水井、调整降水井抽水顺序等措施来确保水质监控的效果。施工现场的车辆行驶过程容易产生粉尘, 对空气与设备尾气进行监控时, 主要监测PM10、TSP等参数, 发现空气粉尘超标时, 要通过硬化路面、土石覆盖等方式来降低空气粉尘量。根据该项目所在地区环保法律的要求, 施工现场的所有机械设备都需要进行每半年一次的尾气检测, 检测尾气排放烟度是否在标准范围内, 如果检测结果超标, 就需要暂停施工, 待达标后才能正常施工。

该国际施工项目进行噪声与振动监控时, 选择了具有代表性的监测位置, 对施工区域的混凝土搅拌站、预制场、边界外围工业区等区域进行了噪音监测, 严格按照环保部相关要求进行爆破作业, 做好爆破的振动监测工作, 通过监测振动和空压参数来有效控制振动, 以免为附近建筑物造成安全问题。一旦发现噪声与振动监测参数超标, 要及时采取措施来降低噪音和振动造成的影响, 例如调整作业强度、减少单次爆破的用药量等, 确保噪声与振动在合理范围内。此外, 国际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难免会产生废弃物, 因此, 在环保管理实施过程中还要注意对废气物进行管理, 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分类存放, 选择专业的垃圾处理公司一并将废弃物运出进行处理。

3 结语

总而言之, 造成施工项目环境问题的主要因素在于现场作业人员环保安全意识薄弱, 机械设备没有进行定期的维修保养, 环保审时间长等。相关管理人员应当综合分析造成环保管理困难的因素, 在相关法律条例约束下, 编制详细的环保管理方案, 满足各项环保要求, 有效处理项目施工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 确保项目的顺利施工, 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 同时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

参考文献

[1]王华东.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现状及发展方向[J].重庆环境科学, 2006 (05) :117-119.

建设项目环保管理 第4篇

关键词:环保竣工验收 风险防范 管理检查 应急预案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风险防范与安全管理检查是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环保部要求一切具有环境风险的建设单位环评必须加入环境风险评价的章节,在验收时,须检查环评指出的风险防范措施是否真实落实,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等。

周生贤部长指出:我国已经步入环境事件高发期,并呈现复杂性、突发性、难以预见性的特性。据统计,2004~2011年我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占42.2%;2013年全国突发环境事件多达712起,因此,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和验收时,必须要求企业针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全面分析与排查,做好突发事故应急预案,防止可能发生的各类污染事故,对可能发生的各类污染事故有充分和正确应对准备。然而,由于可操作性不强、重视程度不够,验收过程中风险防范和安全管理检查往往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的防范作用。本人一直从事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工作,并负责了多项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结合实际工作经验,本文探讨了如何切实开展风险防范和安全管理检查。

1 风险防范和安全管理检查现状分析

1.1 重视程度低

根据《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38号),环境风险防范和安全管理检查只是罗列在“环境管理检查”一节。实际验收中侧重于环保设施是否可行、污染物是否达标、总量是否达标等,而对风险防范和安全管理检查只是一笔带过,很多是照搬环评,环保管理部门侧重于是否存在应急预案,对细节把关不严,导致风险防范和安全管理检查只是流于形式,起不到应用的作用。鉴于近年来突发的环境事件,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时须把风险防范和安全管理检查作为独立的篇章,对存在的风险源及防范措施逐项落实。

1.2 缺少标准或技术规范、可操作性低

目前验收过程中对风险防范和安全管理检查主要是依据环评,依照环评提出的风险源及防范措施去核查,然而因为缺少标准和技术规范,实际工作中只能凭主观经验去判断,无法进行量化评估。例如检查中只是简单确认应急池、事故池、围堰等存在,忽略其大小、管道等,还有企业已制定应急预案,而对应急预案的内容、可行性并无相关的评价依据与标准。建议尽快制定风险防范及安全管理检查的技术规范和评价体系,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和难执行的问题。

2 开展风险防范和安全管理检查

2.1 明确风险企业

根据《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38号)的规定,对存在环境风险的项目,应增加环境分析防范分析与检查内容。我国GB18218-2009中把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活性化学物质和有毒化学品定为危险品,一切使用危险品为原材料、辅料从事生产,加工生产的产品、副产品、中间体中有危险品的都归属于风险企业。按2011年12月1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把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列为危险化学品。凡是在生产中使用或产品中含具有这些性质的企业都应列为风险企业。

在对风险企业环保验收时,必须在思想上重视,对环评指出的风险防范措施是否真实落实,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等。

2.2 环境风险检查

环境风险检查是环境风险及其管理要求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对这些问题及相关要求开展检查工作,以期达到了解建设单位在风险防范工作方面是否达到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的要求,为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提供技术依据。首先明确风险源,以陶瓷厂为例,风险源有煤气发生站、焦油及含酚废水的贮存池等。根据风险源的位置、规模及环境风险物质,检查水、大气和其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应急物资、设备、材料的设置及准备情况;检查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的保障,相关规则制定、组织机构及人员构成。对没有落实环评及其批复要求的要明确要求建设单位整改,并在报告中加以说明。

2.3 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建立突发性环境应急预案,做到防患于未然。一旦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就能迅速调取污染事故的预案材料,指导应急工作人员迅速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品的企业事业单位,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验收过程中,首先检查应急预案的编制单位。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实际工作中,部分建设单位自行编制应急预案,由于缺少专业知识,应急预案多是照抄照搬别的公司的应急预案,甚至在预案中出现别的公司名字。应急预案必须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编制,通过专家评审并在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备案。第二,核实应急预案的内容。一个完整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部分: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本单位的概况、周边环境状况、环境敏感点等;

(三)本单位的环境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者现场指挥机构、环境应急专家组等;

(五)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者解除程序、预警相应措施等;

(六)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程序和措施;

(七)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八)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

(九)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等;

(十)附件,包括相关单位和人员通讯录、标准化格式文本、工作流程图、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

第三,检查预案中的应急物资。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部分企业按照要求制定了应急预案,而对应急预案中提到的应急物资没有落实,应急预案成了摆设。验收时要根据应急预案,对应急物资的种类、数量、存放位置、责任人等仔细检查,确保一旦有突发事件发生时有应急物资可用。第四,检查应急预案的可行性。部分应急预案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可操作性差。

2.4 开展风险防范及安全管理检查工作的思路

首先明确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政策、环评及其批复的有关要求,然后根据具体企业,检查风险源是什么,风险防范措施是什么,如何保证风险防范措施能够落实,谁负责,应急预案是否合理可行。按照这个思路进行逐项检查,对任何不符合要求的地方提出整改措施,并在报告中详细说明。

3 结语

国际施工项目环保管理论文 第5篇

本文以某国际施工项目的环保管理为案例,探讨国际施工项目的环保管理策略。该国际施工项目所在国家具有系统、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当地环保部对项目施工环保许可条件进行了严格的编制,对施工项目中涉及到的环境监测、仪器使用以及废弃物处理与循环使用等都有着严格的要求。该国际施工项目包括车辆码头、集装箱码头、海岸警卫队码头、邮轮码头和通用码头等,主要施工内容包括护岸施工、防波堤、路上挖入式港池以及码头结构建造等。

1.1编制施工项目环保管理方案

根据相关项目施工环保要求,在项目施工之前,必须要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环保公司来进行施工环保管理方案的编制,经环保部批准后才能开始施工。该国际施工项目委托一家国际化环保咨询公司进行该施工项目环保管理方案的编制,环保咨询公司根据项目工程的具有情况,结合业主项目环评报告和施工方案,全面分析环境因素危险源,编制了详细的环保管理计划,主要检测项目和管控标准如下表所示:

1.2施工项目的环保管理实施

该国际施工项目环保管理的项目包括水质监控、空气与设备尾气监控、噪声与振动监控以及土壤监控等。根据相关国际惯例和环保管理方案,该施工项目对水质监控时需要检测pH值、温度、溶解氧等参数,对海洋生态环保进行TPH、TSS、硫化物以及盐度等参数的.监测。在监测过程中,一旦发现有超标现象,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通过暂停抽取超标的降水井、调整降水井抽水顺序等措施来确保水质监控的效果。施工现场的车辆行驶过程容易产生粉尘,对空气与设备尾气进行监控时,主要监测PM10、TSP等参数,发现空气粉尘超标时,要通过硬化路面、土石覆盖等方式来降低空气粉尘量。根据该项目所在地区环保法律的要求,施工现场的所有机械设备都需要进行每半年一次的尾气检测,检测尾气排放烟度是否在标准范围内,如果检测结果超标,就需要暂停施工,待达标后才能正常施工。该国际施工项目进行噪声与振动监控时,选择了具有代表性的监测位置,对施工区域的混凝土搅拌站、预制场、边界外围工业区等区域进行了噪音监测,严格按照环保部相关要求进行爆破作业,做好爆破的振动监测工作,通过监测振动和空压参数来有效控制振动,以免为附近建筑物造成安全问题。一旦发现噪声与振动监测参数超标,要及时采取措施来降低噪音和振动造成的影响,例如调整作业强度、减少单次爆破的用药量等,确保噪声与振动在合理范围内。此外,国际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难免会产生废弃物,因此,在环保管理实施过程中还要注意对废气物进行管理,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分类存放,选择专业的垃圾处理公司一并将废弃物运出进行处理。

2、结语

建设环保网格化管理体系 第6篇

按照中央、省、市的要求,加快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网格化环境监管是加强环境监管的有效的手段。郑州市城区上下团结一心,共同努力,扎实推进城区环保网格化管理建设各项任务。安监环保局以生态文明建设和“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为抓手,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地方环境监管职责,狠抓“一岗双责、党政同责”责任落实,环境网格化管理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一、在网格建立方面,郑州城区发布了《郑州市城区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以全区行政区为一级网格,由区委书记和区长担任总网格长,以各镇(办)为主体,设立8个二级网络,以各镇(办)下属146个村(社区)为主体,设立146个三级网格,由各村(社区)根据区域大小、村容村貌、驻区单位、管理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设立777个四级网格,四级网格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独立小区、集贸市场以及市区两级重点项目施工工地等独立区域为五级网格点。并于9月召开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动员部署暨网格化监管工作培训会,对各二、三级网格网格长、副网格长进行了动员培训,明确了各级网格的区域、人员、职责、任务和考核办法,随后,各二级网格迅速组织下级网格召开了动员会、培训会。各三、四、五级网格长通过召开见面会和上门见面的方式,与辖区内各类单位、本区住户实行“双见面”。

二、在指挥平台方面,建立全区多级微信指挥平台,一级覆盖一级,形成了沟通顺畅、反馈迅速的指挥体系。同时挂牌成立了郑州市城区环境保护网格化指挥中心。

三、在制度建设方面,完善了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各项相关制度,包括《指挥中心工作制度》、《责任清单》、《应急响应制度》、《举报奖励办法》等,从各个方面保障了网格体系、监督平台和指挥中心的有效运行,并根据制度建立了几项台账,严格落实痕迹化管理,保证事事留痕、件件可查,从制度上促进工作的精细化和规范化。

四、把握形势,进一步理顺网格化管理体系。2018年,对全区环境网格化管理人员配置、网格分布进行了全面调整和完善,目前全区总网格1个,一级网格7个,二级网格134个,三级网格847个,工作组2个,街道巡查队伍6组,巡查人员49名。

五、优化模式,进一步落实环境管理责任制。通过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力争摸清区域环境底数并动态掌握区域环境现状,形成全覆盖、无盲区的环境管理模式。严格落实环境管理责任制,突出两级政府责任主体,部门各司其职实施环境监管,建立网格长负责制,积极形成网格内环境管理与环境执法相统一的区域环境管理局面。

六、高效运转,进一步提高环境问题协调效率。2018年全区6个街道和高新区开展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试运行,三级网格开展摸底排查和日常巡查,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网格长定期研究解决重点疑难信访、突出环境问题,协调重大案件等。区级执法部门对相关问题及时查处和协调。积极组织相关培训,增强对环境违法和突出环境问题识别和应急处置协调配合能力。

七、政策保障,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积极对上争取,区财政部门为环境网格化管理建立配套保障资金,确保网格化管理工作开展顺畅和高效。同时,形成激励机制,将基础考核资金发放与考核结果挂钩。

八、强化考核,进一步巩固环境问题整改成效。每半年、对相关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上级网格长网格员对下一级网格长网格员进行督查,对群众反映强烈、上级部门交办的突出环境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及时跟踪,开展“回头看”,严肃核查整改情况,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力促区域环境安全保障有力、环境质量稳步提升。

建设项目环保管理 第7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司加强建设项目的环保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简称环保“三同时”)的原则,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是指公司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一切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

第四条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三)《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150号。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印发。

(五)《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规定》大唐集团制„2012‟62号。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工程管理部是公司改、扩、新建工程项目中环境保护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环保“三同时”整个阶段的协调,参加设计审查,检查施工过程环保措施落实,配合办理项目各阶段的环保审批手续和组织环保设施的专项验收。

第六条 规划发展部负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以前各阶段的设计管理。

第七条 设计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立项后的设计管理;要求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第八条 监理单位受公司的委托进行工程监理时,必须同时按国家规定的监理程序和要求,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理(包括设计、施工、试运行、竣工等),并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监理资格证书,监理人员必须具有国家颁发的监理资格证和上岗证,并熟悉电力环境保护专业。

第九条 施工承包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单独编制环境保护措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项目竣工后,应及时修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影响的生态环境,负责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

第三章 设计阶段的管理

第十条 建设项目鼓励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并达到国家、行业规定的相应标准。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阶段,公司根据国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要求,委托熟悉电力工程有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价工作,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应有环境保护篇(章)。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现状。

(二)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等级和设计必须遵循的标准。

(三)各污染源控制方案。

(四)环境保护分类投资和环境保护全部投资估算及占固定资产投资比例。

(五)环境影响分析及环境评价工作情况与衔接等。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在主体工程设计阶段委托具有环境保护设施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其中污染较严重的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须附专家评审意见。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三)工程设施、工艺流程和预期效果。

(四)设计文件、废气排放点位图和雨水、废水排放管网布置图。

(五)操作管理人员设置。

(六)投资概算及运行成本。

公司和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要根据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内容、审查和批复意见,认真开展有关环保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满足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设施同时施工条件。

第十五条 环保工程的施工图设计与初步设计规定的内容有较大的变更时,设计单位要征得批准初步设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环保部门的同意。

第四章 施工阶段的管理

第十六条 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审批手续,不得擅自施工。在安排主体工程的施工计划时,必须同步安排环保设施的施工计划,并在施工中同步进行。

第十七条 公司执行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规定。各参建单位必须重视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职工自觉执行环境保护措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减少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十八条 施工承包单位的施工技术部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施工过程中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气体、污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等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单独编制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各参建单位工程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应采取

绿化措施,改善生态环境。现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废料、垃圾筒和水冲式厕所,并有专人清扫,保持现场施工环境的卫生。

第二十条 各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集中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及竣工后,应修整和恢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并采取绿化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工程管理部对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措施,以致造成环境破坏或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处理,追究事故责任。对环境保护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验收运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竣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前,公司应书面向地方环保局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检查及试运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环评报告书(表)及批准文件。

(二)环境保护设施设计说明书和有关图纸。

(三)环境保护设施已竣工可投入试运行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技术总结。

(四)日常监督管理自查总结。

(五)安全措施及风险防范对策。

第二十四条 地方环保局根据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结合定期跟踪检查情况,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试运行前现场检查,对试运行检查合格的项目,发给“试运行通知书”,并确定试运行期限。在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期间,公司应做好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情况记录。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原则,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对主要因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公司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编制。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公司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或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接受、配合环境监测单位按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实行监测工作。

第二十八条 在验收监测采样时,公司应保证试生产工况必须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国家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有规定的按标准执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公司应向地方环保局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应自开始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向地方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保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地方环保局书面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并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公司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套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评报告书(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实行分类管理。公司申请Ⅰ类、Ⅱ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二)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三)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公司向地方环保局提交验收申请。对于验收申请材料完整的建设项目,地方环保局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于验收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报告,纸件2份。

(二)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纸件2份,电子件1份。

(三)由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材料,纸件1份,电子件1份。

(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提交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纸件1份。

第三十二条 地方环保局收到验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组织现场检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评报告书(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调试运行检测合格,其污染防治能力适应主体工程需要。

(三)污染物排放符合环评报告书(表)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四)环境保护设施能确保正常运转,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

(五)经培训并具有操作资格的环境保护设施操作人员到位,已建立规范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六)有完备的调试运行记录。

(七)符合环保审批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其它要求。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验收不合格的,由地方环保部门责令整改,对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危害的,责令停产整改。经整改完

善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三十四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制度规定,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第三十五条 建设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 在建设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出现不符合已经审批的环评报告的情况,应及时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环保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规定,依据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建设项目环保管理 第8篇

1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内容

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 根据国家环境管理制度的要求, 对建设项目中污染和公害的防治情况进行检验, 并且对其是否具有相关部门批准的制度进行检查;第二, 对建设单位的环保组织机构以及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进行检验;第三, 对建设单位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包括所有应当建设的环保设施是否按照要求建设以及建设的进度, 是否配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和部门, 污染物的防治措施是否有效等等;第四, 根据环境管理制度中对于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垃圾是否有效的处理, 以及处理措施是否到位进行检查;第五, 了解建设单位中是否存在潜在的突然性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建设项目进行检查, 如果存在, 则应了解污染事故源的情况、污染物及其性质, 检查相应的应急制度、应急设备和装置的配置设施情况。并且做好详细的记录, 作为应急处理措施的依据。

2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存在的问题

2.1 公众参与力度不够

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是维护公众环境利益的重要体现, 也是推动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更加民主化的重要途径。然而, 由于目前大部分建设项目的环保验收工作在调查和验收方面都通过公告等形式展示, 这就使得公众无法对其环保验收监测工作开展的步骤和成效有全面的了解, 而且在信息渠道方面不够通畅, 信息不够公开, 调查对象无法保证其代表性, 种种做法使得公众参与成为了一种形式, 却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开展, 公众参与在维护环境效益工作中的作用也无法获得充分发挥。

2.2 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的开展, 首先需要进行专项验收, 再由当地的发改委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而在这个过程中, 有的单位对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认知程度不高, 参与力度不大, 使得验收过程中出现脱节, 或者缺乏与环保部门的有效沟通, 为企业避开环保验收创造了可乘之机, 在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时就擅自开工, 对于已经完成的工程项目, 也只是象征性的补办相关手续, 流于形式。

2.3 建设单位缺乏足够的环保意识和主动意识

有的建设单位对于环保验收工作一知半解, 缺乏全面的认识, 尤其是在一些相对较为落后和偏远的地区, 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大力引进项目, 却由于受到资金等条件的限制, 而使得一些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项目大行其道, 没有严格按照验收监测的规范要求进行工程验收。另外, 有的建设单位缺乏主动参与环保验收监测的意识, 对于企业自身存在的环保问题也属于治理, 相关的手续不齐全, 导致环保竣工验收工作的难度较大。

2.4 验收监测的周期较长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工程, 也是体现监测机构执法技术的关键环节,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却存在着一些不足, 一方面由于对环境污染因子的调查情况不够, 无法完善的验收条件, 在完成监测之后不能编写详细的验收报告, 因此而导致验收周期的延误, 这也是导致验收监测工作周期较长的一个主要原因;另一方面由于受到建设单位实际情况的限制, 有些建设单位对于验收监测的规范和制度不够了解, 不配合、不重视环保验收监测工作, 因此而为验收监测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3 完善管理制度, 保证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质量

3.1 促进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 公众环保意识也不断增强, 对于居住环境的环境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为了促进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的有效开展, 必须要促进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公众参与对象的选择上, 应当选择在经济、生活和环境方面受到影响的集体、个人以及参与环评编制单位的人员, 对公众意见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调查, 重视公众对建设项目环评的基本态度, 避免将公众参与流于形式, 而要充分尊重公众的意见。同时, 定期向公众了解建设项目在社会和环境方面的影响与评价, 了解公众对项目建设的基本态度, 听取公众意见, 制定切实可行的竣工环保验收执行方案, 促进环境效益的提升。

3.2 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配合

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部门与环保部门之间要保持紧密的联系, 并且相互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 切实提高管理水平。为了更全面的展示环保验收情况, 应当定期对辖区内的环保验收信息动态和进展进行公布, 督促生产企业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书 (表) 及环评批复中规定的环保措施及环保工程, 督促企业及时开展试生产申请和环保验收工作。

3.3 加强建设单位的环保意识培养

为了保证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的有效开展, 需要加强建设单位环保意识的培养, 使他们正确认识环保验收工作的重要性, 并且积极的配合整改, 由被动验收向主动申请转变, 并且对建设单位的环保工作建立相应的环保档案, 为企业提供更多技术上的支持, 通过科学的治理技术实现有效的污染治理, 保证企业建设项目顺利完成的同时, 获得较高的环境效益。

3.4 加强验收监测工作的监督作用

环保监测机构应当充分发挥其监督的作用, 对辖区内建设单位的环保信息进行全面的收集, 并且对建设项目从立项到施工、投入运行的各个阶段的环保技术进行监测, 从法律和政策两个方面同时着手, 保证环保验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充分发挥竣工环保验收的作用。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 在目前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对竣工验收工作产生了较多不利的影响, 尤其是近年来频繁出现的铅污染、尾矿倒塌等环境风险事故, 使得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因此,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 必须要不断的探索新技术, 对目前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中的难题进行有效的解决, 促进建设项目环境效益的全面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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