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依法行政

2024-07-25

安监局依法行政(精选6篇)

安监局依法行政 第1篇

根据玉林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玉依法行政办〔**〕2号)精神,结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玉林市安监局**年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推进安监依法行政工作

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刻理解“全面

推进依法治国”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的重大意义,深刻认识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制定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积极做好安监依法行政工作的统筹规划、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工作。

二、加强领导,推进重大行政决策保障工作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重大决策范围和事项,进一步增强程序意识,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把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和风险评估作为重点,全面规范,防止重大行政决策失误。

三、完善学法制度,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能力和水平

完善安监执法人员学法制度,积极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各类学法培训,高度重视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的培养,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通用法律知识以及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将法律知识考核、考试纳入考评和晋升考核。要重点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定期轮训,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依法行政专题培训和考试。

实行领导干部集中学法制度。领导班子要开展专题学法制度,制定学法计划,明确集中学法的时间和内容,保证学法的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要重点学习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系统学习安监法律法规,进一步培养安监系统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要建立学法制度,学习与即将提交会议进行审议的议题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增强应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四、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一)严格落实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并作为依法行政考核重点内容。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质量,促进审查工作的规范化。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监督,加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纠错工作力度。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杜绝漏报、迟报、瞒报现象。加强备案工作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网上备案审查,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质量和效率。

(三)坚持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向社会公布经清理后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五、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改革,理顺安监部门职能

(一)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配合市政府做好全区第六次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加大对清理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力度,对清理调整后的审批项目及时修改、制定行政审批操作规范及其审批流程图并予以公布,巩固流程优化成果。

(二)继续做好扩权强县相关工作。按照自治区要求,及时审核公布调整的扩权强县下放事项,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配合协调解决扩权过程中的相关具体问题,确保扩权事项落实到位,有序交接。

六、坚持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一)规范执法程序,严格依法执法。安监行政执法主体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时梳理本部门安监行政执法事项、依据,规范执法内容,既不失职也不越权。实行行政执法告知制度,完善行政执法听证程序,加强行政执法的文书和案卷管理。

(二)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不断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和程序,探索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科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提高裁量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提升行政处罚公信力。

(三)组织开展全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和行政执法专项检查活动,指导县(市、区)和部门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和个案监督,引导行政执法机关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四)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研究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局工作规范,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局工作运行机制,明确机构职能、工作要求、工作流程,提升监督能力和监督水平。积极利用科技手段,促使行政监督机制不断健全规范。认真总结、推广各地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经验,推动各地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全面开展。

七、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督和问责机制,提高行政效能

强化安监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举报投诉机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畅通监督渠道,改进和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建立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把评议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健全行政执法监察制度,加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强化执法监督检查,不定期进行案卷评查工作,严格实行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规定,严禁以罚代刑,确保执法行为合法、正当,文明、公正、规范执法。

八、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行

政复议工作。强化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加大实地调查力度,实行重大复杂案件行政复议听证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注重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层级监督在促进依法行政中的作用,对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坚决予以撤销或者予以变更;对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违法行政问题,及时责成有关行政机关整改和纠正。落实对拒不履行、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问责制度,提高生效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力。

九、落实组织保障,切实加强安监法治建设

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强化行政首长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将依法行政的任务与安监改革发展的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舆论宣传,形成强有力的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体制和机制。

安监局依法行政 第2篇

市政府:

今年以来,我局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在上级安监部门关心支持下,紧密结合安监职能和工作实际,深入开展依法行政工作,以狠抓队伍建设强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树形象为主线,切实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工作取得明显实效。

一、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行为

1、不断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近年来,我局大力推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对国家历年来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了全面梳理,并按照“合法裁量、公开公正、过罚相当、简便易行”原则,制定出台了《**市安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涉及法律、法规、规章39部,行政处罚权287项。该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对安监部门有自由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条款都进行了拆解分档,固定了每一档的处罚标准,并上网公开透明运行,对减少执法随意性,防止处罚畸轻畸重,发挥了积极作用。

2、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我局凡是做出重大行政决策,都要经过调研、咨询、讨论环节,必要时,还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团体和专家的意见;涉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严格按照《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要求,对规范性文件出台前进行审查,出台后进行备案。作出较大行政处罚的,如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以及罚款1万元以上的案件一律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并报备;对实施一般处罚的案件,由案件承办人员负责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报政策法规处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3、编写“监察支队”制度汇编。为做到用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用制度约束行政执法人员,不断提升行政执法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市支队从加强内部管理着手,经过近半年的努力和反复讨论修改,编写了《**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工作制度汇编》,从队伍管理、执法规范、会议制度、检查执法、服务企业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制定了25项制度,明确了岗位的职责、工作流程、工作纪律、管理规定等。

二、行政处罚实施及案卷抽查情况

1、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实施情况。我们在努力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同时,还加大了局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的规范力度,即在案件办理流程上严把 “四关”,一是办案人员把好现场调查取证关,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是处室负责人把好立案关,确保具备法定立案条件;三是政策法规处把好审核关,进一步核实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办案程序及执法主体是否合法等;四是分管领导亲把案件审结关,对较大案件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2013年,全市安监系统共立案查处行政处罚案件41件,其中,给予警告处罚的案件2件,给予罚款处罚的案件39件,无一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发生,较好地保护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成果。

2、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抽查情况。近期,我局组织人员对全市安监系统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抽查测评,从抽查的情况看,大部分县区的行政执法行为较为规范,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决定合理,特别是“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得到有效转变,处罚程序中的处罚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较大案件的集体决策和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权利告知制度基本得到落实。一是适用法律及自由裁量权行使方面。本次抽查的行政处罚案卷全部适用一般程序立案办结,执法主体合法、被查处对象认定准确,援引法律正确,处罚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凡涉及有自由裁量权条款,根据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和改正措施等情节,结合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相关执法单位能够正确作出从轻、一般、从重的处罚。同时,对有法定不予处罚情节的,也都能严格按法执行。二是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方面。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是案件处理的基础工作,案卷显示,相关执法单位基本都能做到现场检查记录清楚,调查取证客观、全面,以及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和依法告知是否申请回避等事项。对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能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排除、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等现场处理措施,并能准确记录现场拍照、录像、收集、提取证据和邀请其他人员到场等情况,对于以音像形式形成的材料,能用文字标明摄像、摄影、拍照的对象、时间、地点、内容装订立卷,较好的满足了法律关于取证工作必须真实、合法、客观的要求。三是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告知和立卷归档等制度落实方面。各执法单位在处罚决定前,能够履行处罚告知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且每起处罚案件都有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时,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能及时提交案审委集体讨论决定,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但因当事人全部选择放弃听证,所以此次抽查的案卷中没有出现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等法律文书。此外,对需要送达的法律文书均依

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时间送达。案件办结后,能严格执行案卷管理制度,实行一案一卷,卷内材料完整齐全,按时间顺序排列,装订整齐。

三、行政指导工作开展情况

1、制定工作制度,明确阶段任务。上半年,我局制定出台了《**市安监局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和《**市安监局行政指导工作规则》,对行政指导工作的基本原则、指导事项、实施范

围和实施步骤等作了详细规定。明确指出5—6月为动员部署和组织培训阶段,市县两级安监部门要召开动员会议,成立推行行政指导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工作机构,部署本单位行政指导工作;开展行政指导业务培训学习活动,通过集中培训探索、研究行政指导工作特点和规律。5—11月为规范完善和深入实践阶段,各级安监部门要进一步探索行政指导方式,研究制定行政指导各类文书格式,逐步形成科学的行政指导体系和机制,并根据工作方案和各项制度要求,认真组织实施行政指导工作。12月为总结迎检阶段,全市安监部门要对行政指导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整改,使行政指导工作成为行政执法工作的有益补充,并做好迎接上级有关部门的考核评价工作。

2、积极召开工作推进会,加强行政指导宣传力度。今年5月份,我局适时组织市局各业务处室召开了安全生产行政指导工作推进会。会议要求各处室要认真执行《**市安监局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和《**市安监局行政指导工作规则》,按照“事先指导、事中规范、事后巩固”的行政管理目标,积极开展行政指导推进工作,确保在方案规定的序时进度内,圆满完成各项推进工作。同时,会议就行政指导的概念、功能和适用法律的问题向大家作了基本培训,通过培训参会人员充分认识到了行政指导作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必要补充手段,对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意义。

3、安全生产行政指导实施情况。根据《**市安监局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规定要求,从5月份开始,我们对需要实施行政指导的行业领域进行了排查摸底工作,经研究,决定在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指导制度,并根据行业特点,组织人员研究制定了行政提示、行政警示、行政帮扶、行政告诫、行政建议、行政劝勉等法律文书范本。截止目前,我局针对管辖企业共实施行政指导178次,其中,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在赴捷达公司北蔬港高速公路BSG-1标项目进行培训工作时发现他们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不规范,针对该情况下发了行政指导通知书,并帮助他们做了调研报告,在整改过程中,由于他们当时的现场施工人员水平有限,宣传教育中心又安排张崇明老师帮助其设计了用电方案,并且三次到工地所在地连云港市帮助现场解决问题,使得该项目部在验收时高水平通过,受到了省验收组的好评。

四、其他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1、积极开展责任状签订活动。根据安全生产执法工作重点,从加强依法行政建设领导体制、扎实开展依法行政宣传教育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等方面出发,我局与所辖的清河、清浦、淮阴、楚州、涟水等九个县区安监局签订了《依法行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将执法责任层层分解到执法单位和个人,切实明确每个人、每个岗位的执法责任,使安全生产责任和依法行政工作得到了层层落实。

2、全面实施行政执法计划。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指导方针,年初,我局制定了201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该计划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工作思路,明确要求全市杜绝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遏制较大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控制在考核指标以内;已查明安全隐患的责令整改率、到期复查率为100%;已查实违法行为的查处率为100%;案件复议和诉讼维持率达100%。从执法对象、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频次、执法过错追究等多个环节来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执法计划的制定,为我局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打下了扎实基础。

3、创新行政执法模式。从树意识、提能力入手,推行“说理式阳光执法”模式,通过展开深入透彻的论证说理,从根本上化解当事人的抵触情绪,使当事人心悦诚服,增强安监队伍执法的威慑力,并以执政为民为宗旨,实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严格、公正、文明、理性”,做到有为、有威、有位。

4、热情高效,快速行政审批。行政审批中心安监窗口本着“以民为本、热情高效、优质服务”工作原则,创新审批模式、采取便民措施,今年以来,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15件,厂(矿)长、经理、企业法人代表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书4109件,安全管理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7601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4507件,按时办结率100%。被市行政审批中心2次评为月度“优胜窗口”,1次服务明星,1次优胜个人,(淮)安监许准字〔 2012 〕第69 号行政许可案卷被市法制办评为“全市十佳优秀行政许可案卷”,受到了企业、社会、上级的好评和称赞。办事群众深切地感受到了安全监管人员的真诚服务,实现了政府职能部门与群众之间的紧密联系与沟通。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以上是我局今年以来在依法行政各项工作中取得的一些成绩,但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下一步我们将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安监局大力支持、指导下,吸取其他兄弟市的典型经验做法,全面履职、通过不懈努力,争取在依法行政工作中实现新突破。

一是进一步提高对规范自由裁量权工作重要性认识,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好的单位的做法和典型经验进行宣传,扩大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社会影响力,提高安监执法的公信力。

二是积极推行“说理式阳光执法”,并在说理式行政执法基础上进行深化,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管制约机制、案件回访机制,以实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严格、公正、文明、理性”。

北京市安监局“直击安全现场” 第3篇

2010年6月10日中午12时, 北京市朝阳区双龙超市紫南店广播突然响起, 要求店内顾客赶紧离店。正在购物的顾客被这突然响起的广播吓了一跳, 急忙向出口涌去。等出了店门才知道这不是消防演习, 而是超市因存在隐患被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安全生产检查组停业整改了。当晚, 这条消息在北京电视台播出后引起了不小的反响。

多家超市负责人看到这条新闻后, 主动对店内的安全设施进行了自检自查。6月16日, 安全生产检查组再次来到双龙超市紫南店检查, 发现安全通道已达2.4m宽的安全标准, 其他隐患已完全消除。当晚, 北京电视台播出了这条消息。第2天, 许多顾客放心地来到双龙超市紫南店购物。

今年安全生产月期间, 北京市安监局对14个区、县展开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领域涉及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工业企业、建筑施工、地下空间、液化石油气、商业零售、体育运动、餐饮、文化娱乐9个行业共计19家单位。共发现隐患45项, 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7份, 4家单位被责令停业整顿。这一条条受到市民关注的消息, 在北京电视台《直击安全现场》栏目播出后, 极大地提高了安全生产检查效果, 增加了广大市民和企业职工的安全意识, 起到了宣传安全行为, 曝光不安全企业的效果, 成为北京市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一项主要内容。

安监局依法行政 第4篇

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长陈炎生在会上指出,2009年,两局要紧密结合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实际,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以贯彻落实《工作规划》,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主线,以解决党员干部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总抓手,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加大教育、监督和案件查处力度,着力解决以权谋私、权钱交易问题,深入推进本局机关反腐倡廉建设,为做好“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推动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全省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提供坚强保证。

陈炎生同志强调,2009年两局反腐倡廉工作要突出抓好以下十项重点任务:一要切实抓好党风党性党纪教育;二要认真抓好执法人员廉洁自律工作;三要深入推进机关作风建设;四要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察和制约;五要加大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六要坚决查处违法违纪问题;七要严格执行“九条纪律”和“十个不准”;八要强化中介机构监督和管理;九要扎实推进源头治本工作;十要健全完善财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

安监局依法行政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5篇

1、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行政执法和委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出现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追究。

2、局机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由分管领导负责认定后,提出初步意见,经局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3、受局委托的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由局执法监察大队提出意见,视情况轻重,必要时由分管局领导认定后,经局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4、下列行为由过错是应追究:行政处罚无法律、法规规定的,或适用法律、法规不当;行政处罚不使用有效罚款收据的;违法实施检查或执行措施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使用或者损毁扣押财物,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5、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委托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有错需进行追究时,适用将县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过错追究通知书通知过错责任部门。

6、过错责任部门应在接到《行政执法过错追究通知书》十五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局执法监察大队,由执法监察大队提出意见后交局长审查,一个月内对过错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并按规定告知处理结果。

对过错责任人的追究,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由局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分别报阿克苏地区安监局和库车县政府法制办。

7、行政执法中发生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造成损失的,取消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完全由于执法人员主观行为造成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是情节并处罚。

8、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监局行政执法依据 第6篇

(一)法定行政机关

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执法职责: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负责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市政府行政机构。

1、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依法行使国家矿山(煤矿)安全监督职能。依法监督矿山(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煤矿)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参与组织矿山(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审查验收工作;

3、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4、负责全市铁路道口、铁路交通安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综合协调监管铁路道口的增设、改建、合并、拆除等工作;负责对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管理的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铁路道口、铁路交通安全等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行政许可、核发证照、验收;按照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负责发放及监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使用管理工作;

6、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7、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8、依法监督检查验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无)

(三)法律法规规章委托的组织(无)

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2002.1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1993.5.1)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 施行时间:2002.3.15)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施行时间:1996.10.30)

5、《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 施行时间:2000.12.1)

6、《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施行时间:2005.8.31)

7、《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 施行时间:2005.11.1)

8、《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 施行时间:2006.1.11)

9、《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省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2001.7.21)

1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局 国家煤监局施行时间:2003.7.1)

1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条例》(国家经贸委 施行时间:2002.11.15)

1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 施行时间:2002.11.15)

1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监局施行时间:2004.4.19)

1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安监局施行时间:2005.1.1)

15、《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监局 施行时间:2005.2.1)

16、《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 国家煤监局 施行时间:2005.2.1)

17、《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 施行时间:2005.9.1)

1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 施行时间:2006.3.1)

行政行为(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许可[审批](10项)

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3)《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第八条“行业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的劳动安全工作实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四)组织指导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特种人员的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将安全工作作为对单位负责人考核的重要依据;”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3)《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第八条“行业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的劳动安全工作实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四)组织指导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特种人员的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将安全工作作为对单位负责人考核的重要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3)《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第七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做到持证上岗。”

4、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审查验收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2)《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行业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的劳动安全工作实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三)审查和督促落实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设施,使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5、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批准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第六条“设区的市、地区、盟、自治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7、危险化学品储存批准书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8、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9、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10、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二)行政处罚(239项)

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资格。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一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原发证机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格”。(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或者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4)《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工作中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5)《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检测检验机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2、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重伤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

9、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四)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1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五)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1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重伤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1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1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1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16、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1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8、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员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员监督检查的;”(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煤矿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19、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提供虚假情况的;”

20、生产经营单位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21、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2、生产经营单位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23、生产经营单位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24、生产经营单位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25、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6、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4)《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条“煤矿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27、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5)《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6)《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7)《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28、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29、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的。”(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5)《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条“煤矿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30、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4)《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5)《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31、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3)《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

32、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5)《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6)《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33、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3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35、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36、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7、生产经营单位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38、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39、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0、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41、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42、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43、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4、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之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45、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之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46、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之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47、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48、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49、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50、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1、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安全检测仪器的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52、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53、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54、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55、矿山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对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进行定期检测的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检测:

(一)粉尘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两次;

(二)三哨基甲苯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一次;

(三)放射性物质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三次;

(四)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点,井下每月至少检测一次,地面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

(五)采用个体采样方法检测呼吸性粉尘的,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56、井下采掘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的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井下采掘作业,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

露天采剥作业,应当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不得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57、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支护的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井下采掘作业,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露天采剥作业,应当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不得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58、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的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井下采掘作业,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

露天采剥作业,应当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不得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59、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的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井下采掘作业,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

露天采剥作业,应当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不得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60、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有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现象的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应当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61、从事矿山开采,有瓦斯突出的,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未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在下列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应当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一)有瓦斯突出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62、从事矿山开采,有冲击地压的,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未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在下列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应当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二)有冲击地压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63、从事矿山开采,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未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在下列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应当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三)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64、从事矿山开采,在水体下面开采的,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未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在下列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应当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四)在水体下面开采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65、从事矿山开采,在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的,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未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在下列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应当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五)在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66、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及时清出采场浮矿和其他可燃物质,回采结束后及时封闭采空区的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清出采场浮矿和其他可燃物质,回采结束后及时封闭采空区;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67、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采取防火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二)采取防火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68、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定期检查井巷和采区封闭情况,测定可能自然发火地点的温度和风量的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三)定期检查井巷和采区封闭情况,测定可能自然发火地点的温度和风量;定期检测火区内的温度、气压和空气成份。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69、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定期检测火区内的温度、气压和空气成份的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三)定期检查井巷和采区封闭情况,测定可能自然发火地点的温度和风量;定期检测火区内的温度、气压和空气成份。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70、井下采掘作业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时,未探水前进的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井下采掘作业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探水前进:

(一)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时;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71、井下采掘作业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未封钻孔时,未探水前进的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井下采掘作业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探水前进:

(二)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未封钻孔时;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72、井下采掘作业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时,未探水前进的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井下采掘作业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探水前进:

(三)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时;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73、井下采掘作业发现有出水征兆时,未探水前进的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井下采掘作业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探水前进:

(四)发现有出水征兆时;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74、井下采掘作业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时,未探水前进的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井下采掘作业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探水前进:

(五)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时。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75、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

采掘工作面进风风流中,按照体积计算,氧气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5%。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8°C;超过时,应当采取降温或者其他防护措施。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76、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未及时封闭采空区和已经报废或者暂时不用的井巷,减少氡气析出量的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必须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氡气析出量:

(一)及时封闭采空区和已经报废或者暂时不用的井巷;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77、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未用留矿法作业的采场采用下行通风,减少氡气析出量的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必须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氡气析出量:

(二)用留矿法作业的采场采用下行通风;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78、开采射性矿物的矿井,未严格管理井下污水,减少氡气析出量的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必须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氡气析出量:

(三)严格管理井下污水。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79、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的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应当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井下风动凿岩,禁止干打眼。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80、井下风动凿岩,干打眼的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应当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井下风动凿岩,禁止干打眼。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81、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七条“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82、煤矿作业场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或者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法律依据: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煤矿作业场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或者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83、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作业、责令停产。法律依据: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二条“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作业、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三条“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5、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法律依据: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86、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法律依据: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87、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法律依据: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88、煤矿企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煤矿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排查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89、煤矿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90、瓦斯超限作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9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92、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仍然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93、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仍然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94、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95、超层越界开采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96、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97、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98、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99、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仍然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0、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1、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2、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仍然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3、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4、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105、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未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6、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的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7、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108、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109、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110、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111、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112、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3、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114、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115、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116、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117、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11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11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12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121、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122、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123、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124、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125、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126、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127、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128、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129、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130、危险化学品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31、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13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 133、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134、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的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的;” 135、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出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

136、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

137、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担变化时,未按规定按时办理中心登记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担变化时,未按规定按时办理中心登记手续的;”

138、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的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的;”

139、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终止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终止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140、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 141、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再具备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基本条件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二)不再具备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基本条件的;”

142、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三)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经营许可证的。”

143、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144、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145、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146、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147、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148、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149、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资格证书。法律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150、生产经营单位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资格证书。法律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151、造成事故隐患但未发生伤亡事故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法律依据:

《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造成事故隐患但未发生伤亡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分级实施监察的职责内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有关岗位的人员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停止作业或逾期拒不改进的,可对责任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应负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152、造成事故隐患但未发生伤亡事故的,有关岗位的人员拒不停止作业或逾期拒不改进的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

《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造成事故隐患但未发生伤亡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分级实施监察的职责内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有关岗位的人员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停止作业或逾期拒不改进的,可对责任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应负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153、发生一般伤亡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

《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发生一般伤亡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应负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154、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

《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55、发生特大伤亡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

《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发生特大伤亡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八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56、隐瞒、拖延或谎报事故,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

《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隐瞒、拖延或谎报事故,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另行加处责任单位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加处责任人员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57、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停止受理许可申请。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158、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159、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160、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161、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162、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163、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164、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165、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166、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167、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8、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物品、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169、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物品、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170、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171、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172、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173、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174、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175、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176、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物品、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77、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物品、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78、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不合格,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第二十五条“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不合格,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179、已经取得结论为合格的安全审查意见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新进行安全审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第二十六条“已经取得结论为合格的安全审查意见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新进行安全审查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18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十五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8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

第四十五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8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未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四十五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8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五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8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经考核合格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第四十五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85、特种作业人员未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86、本实施办法第八、九条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第八、九条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四十五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8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88、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生重大事故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一)发生重大事故的;”

189、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和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作业安全规程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和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作业安全规程。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19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未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和布局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和布局;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19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未在设区的市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在设区的市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19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的距离未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193、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距离未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194、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的距离未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195、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的距离未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196、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的距离未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197、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距离未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198、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距离未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19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20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采用和使用了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五)不得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20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未与员工宿舍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六)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20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周边防护距离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七)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20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未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八)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需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20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无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未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20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20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辨识、确定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辨识、确定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20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无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未定期检测、检查,并未建立重大危险源检测、检查档案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当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定期检测、检查,并建立重大危险源检测、检查档案。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20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20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无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二)有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210、大型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无专职消防队,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根据实际需要有义务消防队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三)大型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有专职消防队,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有义务消防队;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21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四)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21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照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整改而进行整改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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