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宪法的精神

2024-05-26

如何理解宪法的精神(精选9篇)

如何理解宪法的精神 第1篇

试题:如何理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说明:试题及答案适用于国开电大专科所有专业学员《思想道德与法治》课程的基于网络终结性考试之大作业。

答:宪法是法,作为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具有法律的共同特点,但它又是特殊的法。这些特殊性包括:

①在规定的内容上与普通法律不同。普通法律作为部门法,调整的只是国家生活中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而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它规定的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宣布:“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

②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不同。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所以,宪法所具有的就不仅是一般的法律效力,而是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的最高性表现在: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和基础;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是一切组织或者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③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与普通法律不同。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为了体现宪法的严肃性,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多数国家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规定了不同于普通立法的特别程序。

如何理解宪法的精神 第2篇

领导”写入宪法总纲?

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必须体现党和人民事业的历史进步,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站在健全完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制度设计,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写入宪法总纲,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供了根本制度保障。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是人民的选择、历史的选择。宪法总纲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关于我们国家性质的规定,是我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革命创造的适合我国国情最根本的制度。这一制度,是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经过28年浴血奋战、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最终确立起来的;是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完成社会主义革命、进行改革开放新的伟大革命不断巩固和发展起来的。

在这些伟大的历史变革中,中国人民得出的最基本的结论是: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在当今中国,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确定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是我国宪法的题中应有之义。现行宪法已在序言中确定了党的领导地位,这次宪法修改《建议》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充实进宪法关于国家根本制度的条文,深刻揭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间内在的统一性,对于我们更加理性地认

识和把握党的领导的重大意义,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指导作用。

如何理解宪法的精神 第3篇

一、会计的基础地位必须巩固

第一, 会计是经营管理活动的基本组成部分。在经营管理活动中, 会计是最基本的组成单位, 肩负着核算业务, 反映经营成果, 预测业务前景, 参与经营决策等重要职责, 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给了重要支持。

第二, 会计是推动业务发展的基本杠杆。每一项产品, 每一项成果, 不管是传统的业务, 还是越来越丰富的理财产品和各种新兴业务, 会计部门都参与了它的设计、开发、流程、生产和销售;每一项经营管理活动, 每一项业务事项都离不开会计的核算和及时监督与控制。所以说会计是业务发展的基本杠杆。

第三, 会计是一个经济实体兴衰成败的真实记录。会计是最基本的档案, 是一本数字的企业兴衰成败史。尤其作为上市公司, 必须按照监管要求定期披露会计信息, 这个信息披露, 直接影响一个企业的形象、声誉和市场价值。

二、会计的风险规避作用必须发挥

近年来, 从新闻媒体披露和审计部门审计检查情况看, 一些企业会计核算问题仍很突出, 规避风险至关重要。一是要不断深化会计人员的风险规避意识。会计的风险隐患伴随于各项经营活动, 不会以哪一个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我们可以通过对风险规律性的把握, 能动地去影响、去改变风险的走向。会计人员应根据真实、合法的会计资料, 处理每一笔业务、每一笔交易和每一笔会计事项, 规避每一项经营活动的风险, 确保会计核算质量。二是要重点整治会计部位的薄弱环节。会计部位主要存在管理不扎实、执行不到位、操作不合规、核算不准确等薄弱环节。针对会计事项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要认真查找原因, 梳理、分析原因, 做到举一反三。在我们日常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三铁”精神, 坚持不懈, 持之以恒整治会计薄弱环节, 严格管理、细化措施、落实到位, 坚决克服管理上的疲劳症。执行上必须做到“铁规章”, 落实制度不打折扣。操作上要对不良习惯进行集中整治, 培养员工良好的操作习惯和意识。核算上要做到“铁账本、铁算盘”, 手续要规范、数据要准确、内容要完整、信息要真实, 为管理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三是要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作用。会计人员必须认真履行监督的基本职能, 做到“三铁”不走样;必须真实、完整、客观地记录和反映经营管理活动的全过程, 并用法律的手段支持和保护会计人员, 维护“三铁”形象;必须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加大检查稽核力度, 强化会计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的质量和频率, 做到有检查、有分析、有整改、有措施、有考核, 严格落实内控制度, 提高制度执行力, 确保“三铁”精神落到实处。

三、会计的工作质量效率必须提升

会计是连接企业与客户的纽带、桥梁, 会计工作与企业的经济发展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 提高会计质量和效率是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客观需要, 也是促进其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工具。

第一, 理念要转变。广大会计人员, 尤其是工作在服务“窗口”的柜面人员, 要时刻牢记“客户利益无小事”, 转变理念, 提高认识。一是要从记账型向记账与经营记录并重型转变, 真实、客观的反映经营管理全貌;二是要从监督型向监督与服务并重型转变, 不仅善于发现问题, 更要善于解决问题;三是要从单一核算型向核算与业务联动型转变, 会计人员要做到多学、多问、多思考、多提出有益于企业发展的新见解, 为会计工作书评的不断提升出谋划策, 夯实对各项业务发展的支持保障。

第二, 作风要转变。会计人员日常工作中, 要勤于思考、善于总结, 充分发扬优良会计传统。一是要深入实际, 深入一线, 提高主动服务意识, 加强各种形式调研, 及时调查掌握一线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积极对业务流程进行梳理、整合, 集中解决重大问题。二是要深入市场, 跟进客户需求, 跟进业务发展, 及时掌握客户的需求, 掌握市场的需要, 深程度地参与到营销、生产部门的新产品、新业务研发、推广中去, 做好服务支持。三是要致力于改进和丰富结算服务手段, 提升结算服务品质。四是要创新服务效能考核, 将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旨在提升企业形象。

第三, 机制要转变。面对企业规模的扩大和子公司的建立, 会计账务处理机制要积极跟进企业发展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 加强会计应用系统研发和应用, 建立核心业务集中处理机制, 提高企业资金流转效率。一是前后台分离要向纵深推进, 不断提高前台服务质量效率和后台控制水平。二是要坚持精细化指导, 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 转变服务机制, 实施差别化管理。三是要积极支持主要业务转型, 结合实际, 按照要求, 做好配合工作。

四、会计的队伍素质必须强化

会计队伍是价值创造的源泉和保障, 要加强会计人员素质培养, 打造一支过硬的知识型的会计员工队伍, 就要具备以下素质:

第一, 高尚的道德素质。员工道德极为关键, 是企业会计最基本的素质要求, 会计人员必须精心修炼德行, 提高素质。

第二, 优质的服务素质。一是要加强业务学习, 苦练操作内功, 以高超的服务技能, 为客户提供智能型、高附加值的服务。二是要多观察、多分析、取长补短, 掌握服务技巧, “用心、用情、用智”, 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三是营造和谐的人际关系、客户关系, 注重服务品行, 形成团队效率。

第三, 基本的管理素质。会计作为一个组织, 需要一支具有较高管理素养、较强管理能力的管理人员队伍, 提高队伍协同能力和组织效率。每位会计人员更应学会自我管理, 实现团队的自主管理和平等协作。

如何理解宪法的精神 第4篇

脱离“深入贯彻”、“广泛落实”、“准确领会精神”等惯用政治词汇,中国高层正在尝试用新方式向世界介绍自己让宣讲团走出去,给外国人上“党课”。

作为海外宣讲的主要组织部门,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以下简称中联部)从中共十七大之后,就开始尝试将宣讲制度扩展至海外。在这之前,每次党代会后向国内各地方派出宣讲团讲解会议精神的“宣讲制度”,在国内已经很常见。

相关负责人在谈及“海外宣讲”的缘由时说,这是因为海外对于中国共产党越来越有兴趣,中国共产党也有向他们讲解自己的需要。

一开始,中共海外宣讲的目的国主要是朝鲜、越南、古巴、老挝等社会主义国家,但在十八大以后,中联部决定向非社会主义国家派出第一批“宣讲团”。这些宣讲团由中联部牵头组团,中央多个部门的高级官员分别带队并参团,访问中东、亚洲其他地区、非洲和美洲的多个国家。

首批去社会主义国家之外宣讲的官员,包括中央黨校副校长陈宝生,中央文献研究室副主任陈晋,全国政协常委、中央党校原副校长李君如,中联部部长王家瑞等人。翻看简历,会发现他们有不少共同点大都有长期研究中国国产党政策或长期承担对外宣传工作的经验,其中一些人甚至是相关政策的核心起草者,这是为了保证“对外解读”的准确性。

一位出现在澳大利亚宣讲现场的国外学者表示,他对于宣讲者能随口“直接引用政策文件的原文内容”感到惊讶。

中央党校副校长陈宝生率领的“中共友好代表团”,是十八大后首批赴海外的多批解读团之一。这个由六人组成的团队在12天中先后在韩国、新加坡、泰国、澳大利亚四个国家,举办了38场活动,讲解对象包括官员、政党与议会成员、学者和记者,最忙的时候一天要讲六场。

一位国外学者表示,他对宣讲者能随口“直接引用政策文件的原文内容”感到惊讶。

根据启程前的安排,一场标准的“讲解活动”通常需要两个小时,中共代表团先用一个半小时介绍党代会内容,再留出半个小时回答问题。据代表团团员回忆,他们发现“听众们”感兴趣的问题远远超出了一次党代会的内容范畴,这几乎导致每一场活动延时。

代表团随即决定把讲解压缩至半小时,留出一个半小时来回答问题。这样做的效果异常明显团长陈宝生回答问题时所做出的比喻“改革不是拆旧屋建新房”很快成为外媒报道的标题。后来,陈宝生总结了“外宣”经验:“你说‘实现小康’对方肯定不懂,你说到2020年GDP要比20年前翻番他们就明白了。”

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中联部再次派出多批宣讲团。这次组织方对宣讲的要求就更高了摒弃了“宣讲”这个有些“上下级”意味的说法,也没有使用在社会主义国家所用的“通报”一词,而改用了“解读”。同时避免使用的还有“入心入脑”这类此前国内宣讲团的常用语。此外,“解读团”还得放动画、多互动、举例子、作比喻……

如何理解宪法的精神 第5篇

说明:资料整理于2021年5月31日;为国开电大专科所有专业学员基于网络的终结性考试(大作业)网上考试特定制答案。

试题:如何理解中国精神是民族精神与时代精神的辩证统一?

答: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构成了中国精神的基本内容。大力弘扬中国精神,培育中华民族共同的精神家园,既需要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也需要大力弘扬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伟大时代精神。

一、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

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在长期共同生活和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为本民族大多数成员所认同的价值取向、思维方式、道德规范、精神气质的总和,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柱。在5000多年的历史发展中,中华民族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

爱国主义是千百年来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对自己的祖国极其忠诚和热爱的深厚情感。中华民族从来就有爱国主义的光荣传统。一部中华民族的发展史,就是一部中华儿女的爱国奋斗史。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中华民族形成了追求进步、维护民族尊严和国家主权的光荣传统,形成了对外来侵略者无比痛恨、对卖国求荣的民族败类无比鄙视、对爱国志士无比崇敬的宝贵民族性格。爱国主义成为动员和鼓舞人们为祖国的生存发展前赴后继、奋斗不息的伟大精神旗帜。

中国人民在长期奋斗中培育、继承、发展起来的伟大民族精神,为中国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提供了强大精神动力。勤劳勇敢的中国人民培育、继承、发展起来的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是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的底气,是中华民族风雨无阻、高歌行进的根本力量。

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时代精神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形成和发展的,是体现民族特质并顺应时代潮流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精神风貌和社会风尚的总和,是一种对社会发展具有积极影响和推动作用的集体意识。时代精神反映社会进步的发展方向,引领时代的进步潮流,是社会的主旋律和时代的最强音。改革开放以来,党带领人民在继承和弘扬伟大民族精神的基础上,立足新的时代条件,赋予中华民族精神以新的时代内涵,形成了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改革创新精神是时代精神的核心,贯穿于改革开放的全部实践,体现在时代精神的各个方面。改革是破除社会发展障碍、激发社会发展活力的引擎,创新则是民族进步的灵魂、国家兴旺发达的动力。改革创新精神既是对中华民族革故鼎新优良传统的继承、弘扬,也是当代中国改革开放伟大实践中体现出来的精神品格和精神特征。改革开放40年来,党带领人民破除阻碍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机制,取得世人瞩目的巨大成就,靠的就是这种不断改革创新的进取精神。改革创新精神体现为突破陈规、大胆探索、敢于创造的思想观念,勇于打破与社会和历史发展规律不相吻合的思维方式、行为规范的束缚,从不合实际、不合规律的观念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错误和教条式的思想观念中解放出来;体现为不甘落后、奋勇争先、追求进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自甘落后、故步自封,也不满足于取得的成就,不躺在历史的功劳簿上自满自足、裹足不前,而是以“落后就会挨打”的危机感和忧患意识自我警醒,以“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的奋发精神和竞争意识自我激励;体现为坚忍不拔、自强不息、锐意进取的精神状态,有“敢啃硬骨头”“敢涉险滩”的闯劲,有“咬定青山不放松”的韧劲,有“生命不息,奋斗不止”的拼劲。

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是当代中国人民精神风貌的集中写照,是激发社会创造活力的强大力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创造性事业,只有坚持弘扬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才能使全体人民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三、民族精神与时代精神的辩证统一

民族精神与时代精神紧密关联,都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撑。一切民族精神都曾经是一定历史阶段中带动潮流、引领风尚、推动社会发展的时代精神。同时,一切时代精神都将随着历史的变迁逐步融人民族精神的长河之中,不断丰富和发展民族精神的时代内涵。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必须自觉回应时代的要求,推动民族精神的不断革新,推动民族精神的创新性发展和创造性转化,从而为当下的实践提供精神力量;弘扬和培育时代精神,必须立足民族精神的根基,接续民族精神的血脉、承接民族精神的基因,使得时代精神既面向未来,又不忘本来,始终具有引领民族前行的强大吸引力和感召力。

如何理解宪法的精神 第6篇

真理,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真理是指人的意识与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相符合,或者说,是人的意识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也可以说是认识主体与认识客体的一致;

价值,人的需要及需要的满足复杂多样,因而人们的价值观和价值取向也就各不相同,必须有一个标准去衡量人的价值取向是否正确和合理。

首先,成功的实践必然是以真理和价值的辩证统一为前提的。

其次,价值的形成和实现以坚持真理为前提,而真理又必然是真有价值的。

最后,真理和价值在实践和认识活动中是相互制约、相互引导、相互促进的。

科学精神,“科学给人以力量,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是关于“事实的知识”;是人类认识自然的活动及其成果的精神积淀,包括尊重科学、重视技术的理性精神,实事求是、尊重规律的严谨态度,奋发向上、开拓创新的进取意识等。即“求真”。

人文精神,“人文指人类社会的各种文化现象。”是关于“价值的知识”;是一种普遍的人类自我关怀,表现为对人的尊严、价值、命运的维护、追求和关切,对人类遗留下来的各种精神文化现象的高度珍视,对一种全面发展的理想人格的肯定和塑造;即“求善”和“求美”。

首先,科学精神反应的是追求真理,实事求是。而人文精神追求的是人们要形成正确的价值观,追求真善美,摒弃一切虚伪的价值取向。而真理和价值在现实意义中是辩证统一的。

其次,要是我们把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割裂开来的话,那么结果将是造成了只懂技术而灵魂苍白的“空心人”,或不懂技术却奢谈人文的“边缘人”。

最后,科学知识其实也是一种人类文化,科学精神也是一种人类精神。如果没有人文情怀关照,科学主义只能是盲目的和莽撞的;如果没有科学精神融入,人文主义只能是蹩脚的和虚妄的。

如何理解宪法的精神 第7篇

优秀的企业文化是企业精神风貌的充分体现,对企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起着重大的推动作用。文化是文明的灵魂,文明是文化活动的升华,下面我们就企业文化与企业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进行一下探讨。

一、企业文化有助于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发展

企业文化与企业精神文明建设相互渗透,相互补充,客观上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把两者有机地融合起来,使其互为一体,形成合力。企业文化对于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有着推动作用。一是企业文化对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具有推动作用。企业文化具有导向、规范、凝聚、激励四大功能。它在依靠明确的目标和原则约束、规范人们行为的同时,更注重于营造一种健康向上的、为全体职工所认同信守的内部文化氛围,使职工自觉自愿地把企业目标作为自己的目标,增强使命感,提高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能力。企业文化的建设主要是文化氛围、文化环境的熏陶。企业文化是一个逐步演进的过程,它在塑造人们的心灵,倡导做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的过程中,主要是起到一种潜移默化的作用,把其紧密结合于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中,就能有效地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进行。二是企业文化有助于扩大企业精神文明建设的全面开展。企业文化具有人情化,它强调以人为中心,强调人的价值取向和精神追求,强调人对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大作用,1重视提高人的积极性;企业文化还具有群众性,它是企业职工群体共有的一种文化,是企业群体意识及其外在的行为表现。因此,企业文化建设从企业发展的需要和职工思想实际出发,加上活动形式的多样化,可以寓教于义、寓教于乐。职工乐于接受,乐于参与。充分发挥企业文化的这些优势,借助企业文化为载体,可以大大丰富企业精神文明建设的形式,吸引更多的职工积极参与到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之中,推动精神们明建设的全面开展。三是有助于提高企业精神文明建设的实效性。企业文化既含有物质文明的东西,也含有精神文明的东西,它是企业两个文明建设的最佳结合点。企业文化作为一种现代治理思想,不断从企业的经营文化、治理文化的深层结构上探索完善企业经营之道。精神文明建设与之相融,可以在企业形成良好的内部氛围,更好地为企业发展提供精神动力、思想保证。

二、企业文化与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具有统一性

企业文化是企业生产经营实践中形成的一种基本精神和凝聚力,是企业全体职工共同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它与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并存于企业的发展实践之中,有着相同或类似的特征。一是企业文化与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在主体上具有同一性。企业文化的主体集中体现了企业精神文明建设的主体。企业文化是一种以人为本的企业发展经营战略。在企业治理中,不仅重视物质治理,而且更重视人的治理,它着眼于建立一个企业成员遵从的企业价值标准、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尊重人、关心人,以凝聚企业职

工的力量,来推动企业的发展。企业精神文明建设的主体也是企业全体职工,因此,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它们的落脚点都是人这个因素。二是内容上的统一性。企业文化内容的核心以企业共同价值观、企业精神为主体,还包括全体职工共同的奋斗目标和遵循的行为规范,以及物质形态的外在表现。在思想道德方面,就是以马列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指导,以党的基本理论为思想基础,对广大职工进行思想理论、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以形成共同的理想和精神支柱,建立起新型的社会关系、行为规范和生产方式。在科学文化方面,就是通过大力发展各项文化事业,开展各种文化活动,提高职工的科学文化素质。两者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只有将这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并不断加强其具体工作,才能培养出高素质的职工队伍。三是目的上的一致性。构建企业文化的目的,主要是通过企业价值观的树立、企业精神的培育、企业形象的塑造,使企业职工的整体思想意识、文化技能、道德观念等素质在企业运行中产生能动效应。因此,可以说企业文化也是生产力。企业精神文明建设也就是要通过有效途径和载体服务于经济建设,为经济建设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使具有时代特征的先进思想转化为职工的思想道德意志,转化为持久不衰的工作热情,有利于推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企业文化与企业精神文明建设要相融共建

推动企业文化与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共同发展,要着眼于它们的主要方面,寻找有效的途径,实现最佳结合,使得企业文化与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彼此促进,共同发展。

一是培育企业价值观。企业发展取决于企业行为的正确,而企业行为的正确导向,又取决于企业根本指导思想的正确。这个根本的、正确的指导思想,就是企业价值观。它是企业文化的基石,是企业生存的思想基础和发展的精神指南,关系到企业物质、政治、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要把“创新客户所需的优质产品,满足客户需求,帮助顾客创效,追求最佳效益,极大回报社会,改善职工生活,职工实现自我”作为企业的核心价值观。并大力宣传使广大职工领会其精神实质,牢记于心,落实在行动上。二是锤炼企业精神。企业精神是企业文化的主导和精髓,是企业的精神支柱和动力源泉,是企业凝聚人心、鼓舞士气的一面旗帜。抓好企业精神的锤炼、弘扬和实践既体现了企业文化“以人为中心”的根本特征,又是企业精神文明建设的客观要求。要把企业精神日益成为广大职工的自觉行为,成为企业发展的内在动力,成为促进企业精神文明建设的源泉。三是建设企业道德。企业道德是职工在生产经营和治理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企业文化和企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在加强企业道德建设中,一方面制订规章制度、完善企业法规,加强硬性约束;另一方面抓好正面灌输和说理教育,以弘扬传统美德,树立新风正气为目标,引导职工在社会上做个好公民,在单位里做个好职工,在家庭中里做个好成员,升

华了职工的文明素养。此外,还着力培养职工的爱岗敬业意识,强化职业责任感,积极培养职工“敢为人先、勇争第一”的工作作风,树立“客户是我们的衣食父母,客户的满意就是我们工作的标准”的工作理念,从而使企业道德建设不断走向更高境界,推动企业健康发展。四是抓好休闲文化。休闲文化是培养职工文明的生活情趣和生产方式的重要措施。抓好休闲文化,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工作压力得到缓解。使职工的精神得到充实,培养了团队精神。通过以上途径,不仅推动了企业文化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形成了特色的企业文化,而且不断提升了精神文明建设的水平和质量,有利于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开展,有助于职工队伍素质和经济效益的稳步提高,有助于企业和谐创新持续发展。

如何理解宪法的精神 第8篇

一、“鞍钢宪法”曾经的辉煌

建国初期, 我国一直努力在探索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管理体制的道路, 毛泽东同志曾做过许多有关的讲话和批示, 其中批示的“鞍钢宪法”极具代表性, 主要针对当时的“马钢宪法” (前苏联一个大钢铁厂的一套权威性的办法, 核心是“一长制”) 而提出我国企业管理创新办法。1960年3月22日, 毛泽东在鞍山钢铁公司《关于工业战线上大搞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的报告》上批示, 宣布“鞍钢宪法在远东、在中国出现了!”。“鞍钢宪法”的内容是“两参一改三结合”:干部参加劳动, 工人参加管理;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工程技术人员、管理者和工人在生产实践和技术革新中相结合。“鞍钢宪法”的精神实质是对僵化的、以垂直命令为核心的企业内部分工理论的挑战。“两参一改三结合”, 其实就是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者的“团队合作”, 每人不再固守僵化的技术分工。

“鞍钢宪法”是我国当时对社会主义国有企业如何深化改革、并不断发展壮大的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鞍钢宪法”先后在日本、美欧, 许多企业管理学家渐渐认识到了它的价值。而今天, 在其诞生地——我们国家鲜有人再提起它了。主要原因是“鞍钢宪法”曾经与政治挂帅、群众运动联系在一起, 在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 就像在倒洗澡水时把婴儿也一起泼了出去, 于是“鞍钢宪法”在人们的视野中慢慢消失了。

二、“鞍钢宪法”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典范

“鞍钢宪法”即“两参一改三结合”:干部参加劳动, 工人参加管理;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工程技术人员、管理者和工人在生产实践和技术革新中相结合。寥寥48字, 没有更多的表述和制度条文, 其中蕴含的思想和意义却十分深刻。

(一) “鞍钢宪法”是对企业管理理念和方式的一种选择。

这种选择或是制度的安排, 是基于对人类历史发展和事物客观世界发展规律的认识。“鞍钢宪法”本身没有姓“资”姓“社”的政治色彩, 只是它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与政治运动联系在一起而造成了人为的误解, 它也不是计划经济条件下所特有的管理模式, 它没有违背经济规律, 否则也没有后来西方的借鉴。“鞍钢宪法”是企业管理根本大法, 其解决的是企业管理的方向性问题, 它提供的仅仅是企业管理一种方法和手段。

(二) “鞍钢宪法”思想核心是民主管理。

这种民主管理的思想是先进生产关系的体现, 它超越了西方管理学家将劳工作为“经济人”管理的历史阶段, 实现了劳工从“经济人”向“社会人”转变, 它强调了人的社会需求, 突出了人际关系对个人行为的影响, 体现了企业人性化管理的理念。“鞍钢宪法”每一个字都放射出平等、以人为本的耀眼的光芒, 体现了企业内部“精英”和“草根”相结合的民主, 体现了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思想, 它实现了企业领域的群众路线, 从而极大地促进了企业改革发展的进程。

(三) “鞍钢宪法”也提供了企业管理的方式。

“两参”体现了预防干部官僚主义和工人主人翁精神缺失的机制, 体现了“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 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落到实处。“三结合”的团队既能促进信息共享, 又可以弥补任何一方的不足, 并且不同知识背景和思维模式的人, 在一起共同探讨企业生产技术、经营管理, 极易碰撞出新的思想火花。“不断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 就是不断改革一些不太合理的、低层次的制度, 不断提高管理效率、管理效益、管理水平。

三、电力生产的特点决定了电力企业必须实行民主管理

电力企业生产和管理不同于离散制造业, 其生产过程中不仅有与离散制造业相同的信息流和物质流, 还包括了连续的能源流, 而且伴随着复杂的物理和化学变化。因而相对于其他行业, 电力企业是个复杂的工业大系统。电力的特点决定了电力企业必须实行民主管理。

(一) 电力生产的安全可靠性要求电力企业必须实行民主管理。电力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一体化, 发电、送电、配电和变电是同步进行的, 不具有时效性, 对发电、供电能力、安全性和可靠性等方面都有极高的要求。电力企业实行民主管理, 可强化职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 落实安全生产法律及规章制度, 同时可集思广益, 集中民智, 共同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二) 电力生产内部协调性要求电力企业必须实行民主管理。电力产品虽然单一, 但其生产过程极为复杂。如发电环节的电厂就需要燃料、锅炉、汽轮机、化学处理以及水库、大坝、水轮机、发电机、自动化、通信、交通、后勤保障等众多功能部门的配合。在内部, 各个生产、辅助部门存在着强耦合的严密的并行协同关系。电力企业实行民主管理, 有利于生产各个环节、各个工种、机关后勤部门之间的互相配合, 增强协调关系。

(三) 电力员工高素质化要求电力企业必须实行民主管理。电力企业是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企业, 同时也是人才密集型企业, 电力企业生产需要大量的生产专业技术人员, 他们是电力生产第一线的生产骨干, 是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和经济运行最直接的保证者。电力企业实行民主管理, 可以满足广大生产一线技术人员参政议政的意愿, 有利于他们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也有利于企业留住了人才、稳定职工队伍。

(四) 电力商品的社会性要求电力企业必须实行民主管理。电力企业的社会责任是由电力产品的公共性决定, 应该做到普遍服务和优质服务。电力系统一旦发生事故, 给用户和社会带来的损失大。电力企业实行民主管理, 可以使电力员工更好地认识电力不仅是一种商品, 更多的是一种服务, 是关系民生的特殊物质, 从而更容易以平等、和谐的姿态面对客户, 与客户更加友好地沟通与互动, 提高服务水平, 把服务意识自觉贯穿于电力生产的全过程, 化为企业的共同行为。

四、贯彻“鞍钢宪法”, 推进电力企业民主管理

“鞍钢宪法”本身没有所有制之分, 它属于管理范畴, 其核心是企业民主管理思想, 它反映了劳动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贯彻“鞍钢宪法”, 是实现民主管理、克服官僚主义、调动广大劳动者积极性的有效途径, 是能够极大地激发企业自主创新, 极大地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尤其对电力企业的经营发展、安全生产具有更加深远而重大的意义。贯彻“鞍钢宪法”, 实施工人参加管理, 才能体现企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 切实保障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普通职工有了管理企业内部事务的权利, 合理化建议得到采纳, 合法的权益得到尊重, 就会树立起团队荣誉感, 就会以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从事工作。让普通职工积极主动地参加工作, 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干部参与劳动有利于领导者掌握经营的实际情况, 从而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贯彻“鞍钢宪法”, 根据生产发展的要求, 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 建立新的适合需要的规章制度, 这样才能保证生产的顺利发展、获得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规章制度要为发展服务, 好的规章制度要坚决贯彻执行, 对于不合理的规章制度, 则要进行不断修正。通过工人参加管理、干部参加劳动的方式, 才能对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做出更加准确的判断, 每一项规章制度, 只有把各个方面的因素加以综合考虑, 趋利避害, 才能保证其科学性并得到最大多数员工的支持和执行, 从而保证各项规章制度更好地为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服务。贯彻“鞍钢宪法”,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者和普通职工在业务经营和技术进步中相结合, 建立企业团队文化, 发挥团队合作的效率优势。“鞍钢宪法”强调“团队精神”以及管理的“全员性”, 重视工人在企业管理的地位与作用。实行“三结合”, 可以密切干群之间的关系, 有利于形成内部合力, 共同关注企业发展大计和生产经营。实行“三结合”, 可以使决策信息和执行信息会在第一时间得到传递, 形成决策和执行之间的良性互动, 促进信息共享, 有利于强化内部管理。实行“三结合”, 能够起到集思广益的作用。由于调动了各方面因素解决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对于强化安全生产、经营信息传递时间、提高生产效率起到促进作用。

宪法的精神 第9篇

如果单纯是文本的形式,则宪法的出现并在相关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占据母法地位未必就是历史的进步,但三权分立原则和天赋人权等进步学说在民主国家的宪法中得到确认并随着宪法的“统治”地位而得以宣扬、贯彻,使得宪法与传统的法律有了根本的区别,因而可以说,带有现代的政治理念和人权观念的宪法的出现具有里程碑意义。在大多数有宪法的国家中存在着一种共识:宪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绝对的支配地位,原则上具有最高的权威性。然而,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制定出来的宪法,其命运是不一样的:有的宪法稳定,制定出来后一直沿用至今,如美国的1787年宪法;有的宪法则命途多舛,不管是进步的还是逆潮流而制的,都有被废除或从根本上加以修改的危险,如法国1791年制定的宪法和中国清王朝制定的《宪法大纲》。

(一)

宪法的出现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要求,因此,宪法无疑不能用作专制统治的工具,不能成为代表社会进步力量和民主发展进程的羁绊——否则,宪法的出现就没有任何意义,鼓吹和强调宪法的地位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清朝末年,清政府颁布了《宪法大纲》,企图通过宪法的权威地位,将专制政体合法化、神圣化。其第一部分(君上大权)即规定:“一、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一、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1此后各条仍规定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部宪法的制定者显然也认识到了宪法在“现代”国家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他们没有认识到如此逆世界进步潮流而制的宪法,必然不能长久。除了更加突显出一个没落王朝的脆弱外,清朝的《宪法大纲》阻挡不了当时中国民主运动的潮流,它的匆匆作古也就不足为奇了。在民主共和的名义下行专制独裁之实的国家,宪法的存在就更为尴尬了,它有名无实,只是少数政治集团手中的玩物,只有在对专制当局有利的时候,宪法才能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否则,就只能随着统治当局的需要随时的、任意的改变。因此,专制国家的宪法,其命运不外有二:专制的宪法被人民抛弃,民主的宪法则被专制当局抛弃。宪法的“统治”地位只能停留在文本上——而且,这样的宪法文本愈进步,愈显得尴尬。

中国自有宪法以来,就不乏上述那样的情况:《宪法大纲》无以服众,《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不能压邪。由于中国近代自清朝以来的政府都以维护自己的绝对专制地位为目的,因此反对派(或曰持不同政见者)的存在从来都是非法的:清朝末年革命党非法,袁世凯时期国民党非法,国民党时期共产党非法……它们如果不是民主的陪衬品,就是专制的牺牲品,其存在只能意味着冲突和血腥。中国近代史上,尽管并不缺少宪法,却因为从来没有一部宪法(不管是进步还是倒退)得到真正的尊重和实施,所以国家始终无法避免动乱和纷争,弯路走了一程又一程。

探究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源,从历史学的角度只能这样解释:维护专制的宪法终是不可靠的,可靠的只有民主和进步。打着宪法的旗号维护落后,结果只能是适得其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恐怖的目的是平静。但这种平静不是太平。它只是敌人就要占领的城市的缄默而已。”2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举了俄罗斯的例子来证明旨在维护专制的宪法的不可靠性:“按照俄罗斯的宪法原注:参看俄罗斯的不同宪法,尤其是1722年的宪法,沙皇可以从皇室或是皇室之外,选择他所中意的继承者。这样一种制度产生了千百次的革命。”3以苏联为例,由于没有可行的民主选举制度,几乎每一次政权更迭都充斥着阴谋和斗争。苏联解体以后数年,俄罗斯才建立起了比较民主和公平、公开的选举制度,普京和叶利钦的权力交接,是俄罗斯历史上第一次和平、合法的交接。当普京手按俄罗斯宪法宣誓就职时,实际上就宣告了民主宪法在俄罗斯的权威地位,用叶利钦在辞职讲话中的说法是,“俄罗斯永远不会回到过去,俄罗斯今后只会向前进”。

(二)

宪法不能保证专制的安全存在,反之亦然。只有真正体现了现代民主精神的宪法才不致于没有生命力,但民主不是空洞无物的,它不停留在虚无缥缈的表面上。以自由为例,民主与自由密不可分,没有民主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没有自由的民主也不是真正的民主,而宪法无疑应是民主和自由的当然保证。然而,什么是自由,自由果真如一些人说的那样有阶级之分吗?“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4卢梭著名的天赋人权学说则公开宣称:“人类生下来就是自由的……(但)它(自由)原是天所赐予,为任何人所必不可少的……”在资产阶级思想启蒙运动和革命运动以前,自由被认为是某个阶级——通常是统治阶段——的自由,是一种在普通人看来遥不可及的特权。但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看来,自由是没有阶级之分的,人人生而平等,人人生而自由,它既非恩赐得来,也不可以被剥夺。当一个社会中的某个阶层——这个阶层的人通常在国家和社会中占多数——被整体性地剥夺了自由权利时,这个社会便不再是自由的社会。而更具讽刺意味的是,剥夺多数人的自由往往是统治阶层以多数人的名义进行的。

孟德斯鸠认为,政治自由的关键在于人们有安全,或是人们认为自己有安全。政治不自由,人民即使被迫或自愿的效忠当局从而维持着表面的安定平和,也并不就意味着安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先驱、德国共产党人卢森堡在《论俄国革命》中说:“只给政府的拥护者以自由,只给一个党的党员以自由——就算他们的人数很多——这不是自由,自由始终是持不同思想者的自由。”5这无疑是一个进步的、符合现代民主宪法精神的理论。她的意思很明白:只给一个阶级或一个政党的成员以自由是畸形的自由。在取消人人平等人人自由的专制体制之下,一个党的成员看似有自由,其实也是没有自由的。他们被要求对某一种信仰(无论是否子虚乌有)绝对忠诚,自由不过是控制着党的少数成员的自由罢了。卢森堡的这种理论在奉行专制的纳粹德国没有市场,也不被她为之效力的、并声称为最广大的人民大众争取自由与民主的党所承认和接受,最后只能通过历史来证明其观点的正确性和残酷性:纳粹在德国消亡了,布尔什维克在苏联也衰弱和消亡了——它对曾经宣誓效忠于党的党员们的退党行为几乎无能为力,埋葬党的首先是党自己,然后才是党的所谓的“变节”者。可见,畸形的自由对党和党的成员来说都不等于安全。当奉行专制的党和国家顷刻间败亡的时候,通常已经没有任何挽回的余地了。历史表明,一个政党、一种思想、一种主义在民众中的威信,是靠它的先进性,而不必依靠宪法来确立和维持。

自由权利的内容相当丰富,言论、思想、婚姻、迁徙、游行、罢工……而在所有自由权利中,最重要、最敏感、最富有弹性和争议的自由无疑是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就言论自由来说,它不仅意味着说话自由,还意味着发表自由。一旦大多数公民被剥夺了表达的自由权利,言论自由就不再成其为自由了。十七世纪,英国的约翰·弥尔顿在《出版自由请愿》一书中说:“说到自由,首先要给我自由认识、自由表达以及根据良心自由辩论。”6承认言论自由,意味着没有任何势力(政党、教会等)应该或有权行使话语霸权,从而剥夺任何“异类”的话语权利。只有真正掌握自由表达自由发表的权利,公民才有可能有效地监督政府,宪法也才有可能得到有效的实施。对此,杰斐逊在致亚当斯的信中曾旗帜鲜明地宣称:“我主张出版自由,反对用武力,而不是用道理钳制我国公民对其代理人的行为不满而进行公正或不公正的批评。”7在致爱德华·卡林顿的信中,他提出了更为激烈的主张:“既然我们政府的基础是人民的意见,首要的目的就是要保持那个权利(发表意见的权利);如果让我决定我们是应该有一个政府然而没有报纸好呢,还是有报纸而没有政府好,我会毫不犹豫地主张后者。”8尊重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乃至于把民众的自由表达权放在高于政府的地位,乍看来未免有些夸张,实际上却不无道理,因为政府本来就是为了保障而不是为了控制公民的言论自由而建立的。在杰斐逊看来,一切谬误,当容许人们自由反驳它们的时候,就不再是危险的了。言论自由是不容政府限制的,1960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定,不准许地方政府对散发匿名传单者实行惩罚。布莱克大法官则强调,这种宣传形式(匿名)是他们国家历来广泛使用的,匿名小册子、手册或书籍一直在人类进步中扮演重要角色,甚至联邦党报也是以假名发行的9。不仅言论自由,连反对政府也是正当的,每四年一次的大选都是一次大规模的反对现政府的运动——保持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既符合公民的利益,又有利于政府的完善,在民主宪法规范的原则下,通过舆论的影响使社会生活保持正常、合理和有序。

离开了思想自由的言论自由当然也是不完全的自由。言论自由之下,公民应该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和看法,否则,思和言相脱离,就不是言论自由,而是言不由衷了。思想自由包括政治信仰自由和宗教自由。政治信仰自由,通常的说法是意识形态自由。“健全的民主没有官方的意识形态,健全的民主容忍一切意识形态,包括专制主义体制在内。只要他们的提倡者的行为,不违反民主的规则……”10布鲁诺告诉人们:“政府无权告诉公民应该想什么。”他是智者。思想自由同样要求政治宽容,而对于专制体制而言,容忍异己无异于自取灭亡,所以,古时提倡思想自由的布鲁诺作为异端被教廷烧死在古罗马的鲜花广场上。没有民主宪法或民主宪法只是一种摆设的时代只会意味着血腥。

1914年,袁世凯操纵国会制定的《中华民国约法》第十九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依法有受初等教育之义务。国民教育以孔孟之道为修身大本。”在他看来,这便可以束缚公民的思想,袁氏江山便可以“万世一系”了。这实在是一种一厢情愿的想法。等到公民都停止了思考,专制体制就安全了吗?“当政府颁布命令,声明它不能放任它的公民听从危险而大逆不道时,那么政府是在有意侮辱公民,并否认他们的道德责任。我们只有坚持,没有一个人——不管是政府还是大多数人——有权利认为我们不适合聆听和考虑某一观点,从而取消我们的观点,从而维护我们作为独立的个人的尊严”11。何为真理何为谬误由政府说了算、被剥夺了思想自由权利、不敢自由思想的民族是没有活力没有希望的民族,纵使它表面看起来强大,也必然走向衰落。这一点在现代民主国家中早已成为常识,而起步相对较晚、民主制还不完善的国家却还任重道远。教训是明摆着的,孔教既不能挽救袁政权的衰亡,也无法抗拒新文化运动的潮流。1928年颁布的、具有宪法的性质和地位的《训政纲领》第一条规定:“中华民国于训政期间,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政权。”12所以,尽管中国国民党的领导地位是“宪法”规定的,但其统治却始终处于风雨飘摇之中。毕竟这样的宪法是一部非法之法。没有一个政府会培养自己的对立面,但对立面是事实存在的。而且,值得庆幸的是,也没有一个专制政府能够免于消亡——袁世凯不能,北洋军阀不能,国民党也一样不能。

(三)

最后涉及到的一个问题是:宪法可以违反或反对吗?这在中外的历史上,是一个引发过无数是是非非的问题,而在一些国家这甚至是一个血腥的问题。宪法的制定,原就是为了预备有人来“违反”并加以追究的,倘不,则宪法就也是一种摆设而已了。进步的宪法也好,落后的宪法也好,它们在历史上和现实中被违反的现象总是不可避免的。如袁世凯称帝就违反了自己参与炮制的《中华民国约法》(该法规定中国实行总统制);中曾根康弘、桥本、小泉等日本首相参拜靖国神社的举动则违反了日本的和平宪法(该法规定日本政教分离),一些国家发生的大大小小的军事政变,绝没有一次是按宪法行事的——哪有宪法允许反对派发动政变的?即使在号称最民主的美国,也有违宪的政令出台。1947年,美国总统杜鲁门就签署了“联邦忠诚命令”,该命令的目的是找出政府中,甚至高等学校教师、机关人员中的共产党活动分子,他们将在就业中受到歧视,随时面临失业的危险。这同样是一个违反了美国宪法中关于公民权的条款,所以在1970年被废除了。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盛行的麦卡锡主义在颇讲人权的美国造成了人人自危的局面,但它在客观上也使得“学术自由”被当成一种神圣的权利提出来广为讨论,“学术自由”在保护左派学者方面也起到很大的作用,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德沃金先生甚至把它提到了一种全新的和极高的境界:伦理个人主义。他认为,人们既然接受伦理个人主义,则他们也就接受了随之而来的责任:即人们有责任不公开宣布他人的信仰为谬误并承担一种更为积极的责任,那就是人们有责任公开表明何为他所相信的真理。“当猜疑的气氛充斥的时候,用丧失职业的恐惧心理把教师们收拾得俯首就范,那就不可能有才智的自由发挥。”13道格斯法官如是说。“联邦忠诚命令”的签署与废除,实际上是违反宪法与回归宪法的较量,它维护了美国宪法的权威,同时也说明:政府究竟应被赋予多大的权力,政府本身并不是惟一的和最后的裁决者。

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现实的角度出发,宪法都是可以反对而不可以违抗的。不可违抗是基于宪法作为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来说的,可以反对则是针对阻碍或试图阻碍社会进步与人的最大可能性发展的宪法而言的,这样的宪法必须被修改或废除。道理很简单:宪法是人的宪法,不是神的宪法,当它试图维护专制和禁锢人们的思想自由与权利时,便不再神圣了。率先发出“我反对(企图倒退的宪法)”的声音的,还是杰斐逊。他在致亚当斯的信中宣称:“我反对通过改变宪法的行政管理体制,即第一步过渡到总统和参议院的终身制,再从这一步过渡到这些职务的世袭制,从而使宪法具有君主制的特点。”14针对宪法草案中没有规定公民权利的情况,他提出了美国宪法中前十条著名的修正案,第一条修正案即规定:“联邦议会不得制定法律规定宗教国立,禁止宗教信仰自由,亦不得剥夺言论出版自由,人民和平集会以及为救济疾苦而向政府请愿的权利。”(参见美国各种版本的宪法)这些修正案实际上为阻止国会运用立法权随意制定法律限制公民自由和权利提供了宪法依据,成为两百多年来美国民众实现自由和民主的可靠保证,并且成为美国社会中不可动摇的观念。杰斐逊不愧是民主思想的先驱,他大胆质疑和反对专制宪法的举动成为美国式民主的典型范例,与规定孔教为国教的袁世凯们相比,显得愈加睿智和开明。他充分认识到了作为人的权利和责任,并让世人明白,宪法必须是进步的,否则,“我反对!”而且,即使宪法是进步的,作为公民,“我”也有反对的权利:作为公民,我们皆具有责任,当我们的社会必须作出集体决策而我们又相信我们的信仰和意见应该得到考虑时,那么,保持沉默便是错误的。只有保持独立的个人见解并对宪法和社会保持清醒的关注,宪法才不致于成为摆设或工具,社会也才不致于停滞不前。即使宪法的权威地位在美国几不可动摇,围绕着宪法的斗争和争论也从来没有停止过。当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对罗伊案以七票对二票的多数通过判决宣布宪法保护妇女在妊娠早期施行堕胎手术的权利时,它激起了公众经久的愤慨、激情以及暴力行为。从那时起,反堕胎组织以及政治上的保守派坚定不移地游说试图扳回对罗伊案的判决。他们炮制了一系列新宪法修正案,但是没有成功;他们提出议案要求国会宣布胚胎的生命始于受孕之时,也没有成功;他们说服里根总统提名反堕胎法官就职于联邦法院;他们集资作为反堕胎政治竞选以鞭挞支持堕胎权的候选人;他们还冲击和炸毁诊所……尽管这样,美国宪法的地位仍得到了加强——或者说,美国宪法的地位因为争论和斗争更加稳固了。正是各种力量之间相互强大的制约作用,被宪法赋予很大权力的职能部门才不会贸然行使权力,并最大程度地维护正义和公理——这一切,又和宪法的被“反对”分不开。可以说,反对宪法不只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

(四)

即使民主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自由权,也并不就意味着民主和自由已成现实,要实现宪法赋予公民的自由权利,就要培养整个社会的自由力量,培养社会成员容忍并尊重持不同意见者权利的精神,而这一切,都有赖于提高公民的认识水平。杰斐逊在提出美国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后,仍不放心,因为他认为,单有一项权利法案还不足以保证人民享有基本自由权,正常的社会、经济与政治条件对实现宪法所承认或规定的自由权至关重要。他在《关于进一步普及知识的法案》中指出:“即使有最好的体制,那些受委托掌握权力的人,通过慢慢地行动,总有一天要把这种权力变成暴政;可以相信,阻止这种情况的最有效的手段是尽可能的启发广大人民的思想,特别是让他们得到有关历史所展示的各种事实的知识。”15美国宪法制定出来已有两百多年了,宪法中规定的公民权利,如黑人的各种权利、妇女的选举权等,都是在这两百多年间慢慢实现的,而距完全实现宪法赋予公民的所有权利,还有一段距离,不管怎样,美国仍是世界上相对自由和民主的国家。这与以杰斐逊为代表的民主的开拓者和实践者们前赴后继的努力是分不开的,他们通过语言和行动来传播美国式民主的观念,使这种观念深入民心,遂有今日美国社会相对民主的现实。

应当承认,在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中,不管它对自由社会如何重要,没有一种是绝对的,同样,世界上不可能有完全相同的宪法,也没有任何国家的宪法应该是各国立宪的惟一样板,但是有一点是必须明确的:宪法应该遵循一些已经公认为进步与合理的准则,自由、民主、人权,三者中没有一项可以被否定或取消。行文至此,我想起了德国作家雷马克在《凯旋门》中通过主人公拉维克表达的一句话:“理由充足的法律万岁!”即使不是针对纳粹暴政,这句话也不失为智者之音。

注释:

〔1〕〔12〕陈荷夫编:《中国宪法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357、447页。

〔2〕〔3〕〔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60、62、154页。

〔5〕林贤治著:《胡风集团案》,丁东以《郭沫若和鲁迅》为题选入《反思郭沫若》一书,作家出版社1998年版,第49页。

〔6〕〔10〕〔1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译:《国外法学知识译丛·宪法》,知识出版社1982年版,第307、130、324页。

〔7〕〔8〕〔15〕《杰斐逊传》,湖北辞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28、163、82、227页。

〔9〕(美)詹姆斯·安修:《美国宪法解释与判例》,黎剑飞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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