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

2024-05-18

《2013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精选8篇)

《2013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 第1篇

2013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

2013年煤矿安全工作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在总局党组的坚强领导下,攻坚克难,严格执法,加强服务,坚决打非治违,深化整顿关闭,推进企业排查治理重大隐患,督促企业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强化矿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提升监察监管能力和水平,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打下坚实基础。

一、严格执法,推进“打非治违”行动取得实效

1.宣传《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以下简称《七条规定》)。按照总局统一组织,向全国煤矿矿长致信,发放《七条规定》,并组织专题培训和考试,现场签署“承诺书”等。

2.严格监察执法。针对驻地辖区煤矿灾害特点,结合《七条规定》要求编制监察执法计划,强化重点监察和专项监察,适时开展集中监察和异地执法;分级加强执法监督,促进规范执法;严格煤矿安全许可,严格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和验收;积极探索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有效机制。

3.强化监管执法。高度重视并督促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对违反《七条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督促地方加强对驻矿监管员的管理。

4.落实“四个一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要求,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严禁执法避重就轻。

5.加强监督检查。协调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按季度报送“打非治违”重大案例,并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公布;鼓励群众举报,并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

二、以小煤矿关闭退出为重点,推进煤炭工业结构战略性调整

6.推进整顿关闭。凡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到期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煤矿,坚决依法关闭淘汰。

7.紧盯重点地区。坚决落实小煤矿关闭退出任务,四川、重庆、贵州、云南、湖南、黑龙江、江西、湖北、辽宁等小煤矿数量多、灾害严重的地区,必须加大工作力度。

8.严格项目审批。严禁借低水平的技改扩能逃避关闭退出,坚决停止审批新建30万吨/年以下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9.支持重组整合。引导大型煤矿企业收购、兼并或整合小煤矿。

三、突出重点,督促企业扎实排查治理重大隐患

10.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完善隐患排查管理制度,推进国有重点煤矿隐患排查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开展专项督查,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11.加强通风瓦斯管理。完善矿井通风系统,加强矿井局部通风管理,严禁瓦斯超限作业;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切实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严格标准,做好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停产整顿和评估工作,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坚决关闭退出;坚持先抽后采,督促抽采达标;加强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和更新换代工作,必须保证系统稳定运行,按标准装设传感器,保证断电可靠。

12.加强水害治理。开展小煤矿集中地区的区域水害普查和论证,探明矿井周边老窑区和水文地质情况,一个矿一张预测图;严厉打击超层越界开采;严格执行探放水“三专”规定(专项设计、专职队伍、专用钻机)。

13.加强机电运输管理。严禁电气设备失爆,严禁在井下使用非阻燃电缆、风筒、胶带,坚决淘汰井下滑片式空气压缩机等落后设备;加强人员提升安全管理,严禁超载和保护装置不全的设备运行。

四、引导督促企业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14.强化科技进步。推进煤矿安全“四个一批”科技项目落实;提高大型煤矿信息化、自动化水平,提高中小煤矿采掘机械化水平;推进所有矿井简化生产系统,减少采掘头面个数和下井人员数量;所有矿井必须实施正规开采;继续推进以避难硐室为重点的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通信联络、压风自救等系统,6月底前所有生产矿井基本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加强预测

和治理煤矿瓦斯、水害的先进适用技术研究,调整开采强度和开采顺序,减缓冲击地压危害,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15.强化安全培训。加强对煤矿工人的培训,严把准入关,提高专业素质,逐步实现从农民工到现代产业工人的转变;提高调度员、瓦检员、安监员、通风员、监测工、抽放工等重点岗位培训质量;继续加强班组安全建设,“三项岗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全部培训合格后上岗。

16.强化管理创新。加强对矿长、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的安全管理和教育,提高其依法办矿意识,落实安全投入,落实下井带班制度;加强现场管理,探索适合地区特点、行业特点的现代企业管理方法,推广风险预控管理经验。

17.加强标准化建设。宣贯并培训新标准,推进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组织各省开展达标专项检查,提升全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

18.加强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监管。强化中央企业煤矿基础管理,推进中央企业二级单位煤矿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联网;督促地方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指导。

19.加强职业危害防治。督促煤矿加强尘肺病防治基础工作,开展矿工体检、粉尘检测和治理;统一发放劳保用品,改善矿工“两堂一舍”条件;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出台并宣贯《煤矿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加强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和职业卫生许可工作。

五、严谨调查事故,注重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20.查清事故原因。从技术原因延伸到管理原因,从直接原因延伸到间接原因,分清每个环节、每个岗位的责任,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做到每一份事故调查报告都能经得起历史检验、都有现实指导意义。

21.加强组织协调。继续对重大事故和非法违法、瞒报谎报较大事故挂牌督办、跟踪督办,加快调查进度,做到按期结案,提高事故查处实效性,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22.开展警示教育。将典型事故案例宣讲到所有矿长、班组长、一线职工和基层监管人员,及时发送事故警示信息,实现警示教育全覆盖;不断创新完善警示教育的方式和手段,达到“一矿出事故、万矿受教育”的目的。

六、强化矿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提高监察监管水平

23.推进队伍体系建设。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体系,完善机制,明确地方监管和国家监察队伍的责任,培育核心价值观,打造一支职责清晰、技术过硬、勇于担当的队伍。

24.推进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煤矿技术服务体系,高度重视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明确中介机构的责任,为煤矿企业特别是小煤矿提供便捷、适用、有效和负责任的技术服务。

25.推进培训教育体系建设。健全完善煤矿安全培训教育体系,发挥矿区各类培训中心和宣传教育机构的作用,重点提高培训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培训中心,提请降低或吊销资质。

26.推进煤矿救援能力建设。健全完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在煤矿企业广泛建立兼职救护队,提高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27.完善法规标准体系。继续完善煤矿安全立法和标准体系,适时启动《煤矿安全规程》的全面修订工作。

28.加强煤矿安全宣传。加强对矿工和安监员队伍的正面宣传,树立煤炭产业大军的良好形象。

29.加强政策理论研究。加强调查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深入推进煤矿安全准入标准、地质灾害普查、资源重组和技术改造、煤矿用工制度、矿井安全设施配置以及建立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等工作;加强基础理论研究,推进实施煤矿安全发展战略;加强煤矿监察监管信息化建设,动态抽查企业安全状况,及时掌握基础数据。

30.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规定要求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的实施办法,坚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坚持以身作则、清正廉洁;尽最大努力为基层执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探索试点尽职免责机制,鼓励各地探索试行绩效考核,更加关心爱护全系统干部职工,有序组织监察员学习培训,力尽所能地解决基层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2013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 第2篇

全生产年”活动,深化“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安全基础工作、宣传教育和队伍建设,着力抓好超前防范、着力抓好安全执法、着力抓好责任落实,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发展,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努力实现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根据上述总体思路,要突出抓好以下8个方面、39项重点工作:

一、强化安全监察监管,加大煤矿安全执法力度

按照深化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部署要求,严格行政执法,推动建立规范完善的煤矿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1.严格依法实施监察。认真组织开展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确定监察执法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执法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提高监察执法效能。

2.严格煤矿安全准入制度。严格煤矿重大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强化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加大对建设项目、整合技改矿井的监察监管力度,严防边施工边生产;严格煤矿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专项监督,督促各类煤矿企业持续保持安全生产许可条件。

3.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行为。健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根据阶段工作重点和辖区安全生产实际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依规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严防已关闭小煤矿“死灰复燃”,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违章行为,加大对煤矿生产建设过程中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4.强化安全生产跟踪执法。抓住执法重点,加强跟踪执法,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坚决杜绝非法违法行为前纠后犯、明纠暗犯,严防发生新的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同时,要加大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曝光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5.加强协作联动。紧紧依靠地方政府,进一步明晰职责关系,加强检查指导,落实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下级政府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健全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推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完善,落实完善工作联动机制,形成更大的煤矿安全工作合力。

6.积极创新监察监管工作方式方法。进一步转变煤矿安全工作的思想观念和方式方法,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源头治本和超前防范上,放在督促“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上,及时研究辖区内煤矿安全新情况、新问题,采取强化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新对策、新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抓住重中之重,进一步深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

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张德江副总理关于煤矿瓦斯治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扎实开展煤矿隐患治理行动,有效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

7.认真落实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的要求。把瓦斯抽采能力和达标煤量作为生产能力核定的重要依据,严防超能力生产,严禁应抽采瓦斯而未建立抽采系统的和煤层瓦斯抽采不达标的矿井组织生产。

8.坚决贯彻煤与瓦斯突出防治规定。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建立和完善防突机构与队伍,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严禁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达不到防突要求的矿井开展采掘活动,对具有突出危险又不具备防突能力的小煤矿,坚决依法实施关闭。

9.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突出矿井鉴定工作。对近3年来降低瓦斯等级的矿井,组织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重新进行鉴定;对发生瓦斯动力现象、开采水平已达到相邻突出矿井始突深度的,责成煤矿企业及时进行突出鉴定,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10.着力构建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深入开展小煤矿和大中型煤矿瓦斯治理专项整治,深入推进瓦斯治理“双百工程”建设,确保到年底完成示范矿井和示范县(区)的建设目标。

11.促进采煤采气协调开发。配合相关部门推动理顺采煤采气“一体化”,强力推进煤层气开发和瓦斯抽采利用;加大瓦斯抽采、防治突出、通风和监控系统的改造力度,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三、继续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推进煤炭产业结构调整

《2013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 第3篇

2014 年3 月6 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2014 年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 ( 煤安监办〔2014〕3 号) 。2014 年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思路是: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 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 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 国办发〔2013〕99 号, 以下简称国办99 号文件) 为主线, 整体推进煤矿安全“双七条” (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煤矿安全治本攻坚七条举措) 落实, 重点突破、打好50 个重点县 ( 市、区) 攻坚战, 深入开展“保护矿工生命, 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 进一步转变作风、真抓实干, 改革创新、攻坚克难, 强化监管、严格执法, 督促煤矿企业深化隐患排查治理, 夯实安全基础, 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体工作要点如下: ( 1) 全面贯彻落实国办99 号文件要求; ( 2) 深入开展“保护矿工生命, 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 ( 3) 全力打好50 个煤矿安全重点县攻坚战; ( 4) 大力推进小煤矿关闭退出; ( 6) 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 7) 严肃煤矿事故查处和警示教育; ( 8) 创新监管监察执法方式; ( 9) 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

2013年职业能力建设工作要点 第4篇

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深入贯彻《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加强规划的实施协调和监督管理,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各地健全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激励、竞赛等工作机制。继续组织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会同财政部制定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补贴政策,启动实施技师培训项目。组织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开展申报评审工作,落实补贴资金,完成80个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100个技能大师工作室的项目建设任务。召开行业、企业技能人才工作推进会。进一步加大高技能人才宣传力度。

大力推进职业培训工作。开展职业培训年活动。推动在全国百家城市开展技能振兴专项活动,进一步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面向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等重点人群,开展更有针对性、更符合培训对象需求、更高质量的职业培训公共服务,促进更高质量的就业。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研究制定加强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础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强创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创业能力的意见、促进就业训练中心发展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度等政策性文件。加强职业培训规范管理。在全国推广应用职业培训实名制管理系统,加强对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管和对职业培训全程的监督,保障培训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指导地方加强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加强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工作。

推动技工院校改革工作。大力推进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工作。研究国家技能人才培养框架体系,制定国家技能人才培养标准编制指南、一体化课程开发技术规程、一体化课程教学资源包开发指导手册。实施好技工院校国家建设项目。进一步实施好中职基础能力建设项目、中职示范校建设计划,适时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完善技工院校改革发展政策。研究出台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开展技工院校教师正高级职称改革试点,制定下发技工院校开展企业在岗职工学制教育文件。制定三类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评估细则。组织开展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评估工作。加强技工院校基础能力建设。举办技工院校校长暑期研修、技工院校骨干校长高级研修和技工院校招生宣传活动。完善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技工院校年度统计等工作。

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和职业技能竞赛工作。进一步完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加强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试点工作,完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办法。组织开展2013年全国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指导协调省级、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工作。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严格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设立审批,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监督管理,继续做好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基础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加快职业描述信息审核、职业归类等工作,完成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加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发和国家题库建设工作。

开展基础性工作。召开系统工作会,总结交流近五年来职业能力建设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近期职业能力建设工作思路。深入开展专题调研工作。开展职业培训公共服务、职业资格制度、创业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度等重点工作调研,开展职业能力建设领域重大课题研究工作。加快立法工作进程,会同有关部门推动《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条例》(草案)、《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尽快出台。做好职业能力建设援疆援藏工作,做好国际交流合作和外事工作。

《2013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 第5篇

川安监〔2012〕1号

关于印发《2012年四川省煤矿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省监狱管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开发公司:

现将《2012年四川省煤矿安全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紧密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附件:

2012年四川省煤矿安全工作要点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明确全省煤矿安全工作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确保全省煤矿安全工作目标的实现,确定2012年全省煤矿安全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围绕“一树立、三坚持、三强化”总体要求(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坚持落实责任,坚持依法治 1 理;强化科技支撑,强化应急处置,强化基础建设),以深入扎实开展“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主题的“安全生产年”活动为载体,以落实责任、打非治违、瓦斯防治、隐患整治、整合技改、科技支撑、基础管理为重点,以落实国办发〔2011〕26号、瓦斯防治“十条禁令”、监管监察“十项要求”以及川府办发电〔2007〕33号、川府发电〔2010〕59号、川办函〔2011〕166号、川安办〔2011〕129号等文件和《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为抓手,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坚决遏制重大及以上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控制在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以内,努力推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三、总体工作思路

深化一项行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强化两个责任(企业的主体责任、政府及部门的监管责任);狠抓三项整治(瓦斯治理、水害防治和建设矿井安全管理);加强四项基础(企业劳动组织体系建设、班组建设、人员培训、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和技术管理);搞好五项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小煤矿机械化和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六大系统”建设、采煤方法和支护改革,职业安全健康);严把六个关口(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建设矿井试生产、安全专篇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及延续、事故矿井复产验收、瓦斯等级鉴定和突出煤层鉴定);落实七项制度(重点监控煤矿、隐患排查整治、矿领导带班、采掘工作面核定、井下密闭管理、建设矿井工程进度审核制度、事故矿井隐患倒查制度);抓好两项建设(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建设秩序,提升煤矿企业装备水平、管理水平,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四、主要工作任务

(一)深化“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打非治违”作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事故的重大举措,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实,巩固成果,取得实效。要继续保持高压态势,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打非”工作合力;进一步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落实停产整顿、2 从重处罚、关闭取缔、严格问责的“四个一律”强力措施,严厉打击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关闭后又擅自生产、超层越界开采,以及边建设边生产等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要加强对县、乡“打非”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问题突出的地方和企业要加强诫勉约谈、警示通报、挂牌和跟踪督办,并将非法违法行为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二)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政府及部门的监管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号),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要推行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制度,各煤矿企业必须就如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向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承诺。二要细化企业主体责任的内容、检查标准和方法,强化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三要重点督促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全员培训、安全投入、完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落实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等主体责任的落实。对主体责任不落实的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依法严厉处罚。

3、强化地方政府监管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抓好川府办发电〔2007〕33号文的落实,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会议制度和领导下矿检查制度;要不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和一票否决制度,促使属地管理职责落实。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理顺关系、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要研究制定本地区煤炭产业发展规划,积极淘汰煤矿落后产能,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4、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认真履职、严把标准、严格程序、严格行业准入和安全许可,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强日常监管,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担负起安全监管责任,把安全监管工作做到位,严防失职渎职行为。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配齐和管好驻矿安监员,发挥好驻矿安监员在日常监管中的作用。

(三)狠抓“三项”整治

5、狠抓煤矿瓦斯防治。严格落实国办发〔2011〕26号、《煤矿瓦斯防治“十条禁令”》,全面推进“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建设达标工作。

(1)按时达标。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川安办(2011)152号)文件的要求,督促辖区内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完成今年规划的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建设达标工作;建设矿井(新建、技改、资源整合)在竣工验收前必须完成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建设达标工作,否则一律不予验收。

(2)合理采掘部署、生产系统可靠。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监分局要积极组织开展生产矿井在采掘部署、通风系统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凡采掘部署不合理、生产系统不可靠的,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的规定予以停产整顿或停产整改, 督促煤矿企业限期完成。

(3)严格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有关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监分局应按川安办[2010]3号文的要求,继续组织开展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存在以下情况的一律停产整顿:突出矿井防突机构不健全、无防突专业实施队伍或人员配备不足、管理人员和防突专业实施队伍人员未经培训上岗的,区域综合防突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开采突出煤层的矿井未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并审批、正在鉴定但未按突出矿井进行管理的。对按照防突矿井管理要求在硬件和软件上差距较大,且经评估无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4)坚持瓦斯抽采利用。各地区要及时掌握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抽采情况,督促落实抽采措施,完成上级下达瓦斯抽采和利用指标。生产矿井凡应上未上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的一律停产整改。建设矿井中,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必须建成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高瓦斯矿井设计有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的,进入三期工程施工前(指从施工采区车场开始到整个采区巷道施工),必须建成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

(5)确保监控有效。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AQ1029-2007的规定安装、检测、调校各类传感器,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须加强监控平台的维护管理,县级联网上线率不低于85%,省煤炭产业集团和省古叙公司联网上线 4 率必须保证100%,确保监控有效。进一步规范对区域性煤矿安全监控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对不能按规定要求对煤矿提供服务的,坚决予以整顿直至取缔。

(6)禁止瓦斯超限作业。相关部门要督促煤矿建立完善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对不具备防治能力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按规定停产整改、重组或依法关闭。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凡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凡是1个月内发生3次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关闭。

6、狠抓煤矿水患防治工作。各煤矿企业要按照《四川省煤矿防治水细则》落实水患防治机构、人员和装备,落实水患防治责任,并形成防治水工作能力;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煤矿水害防治职责的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搞清矿界范围内的水文地质情况和水患现状,存在区域性煤矿水患的地区要制定区域性监控措施,存在水患威胁的矿井必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水患整治论证,并严格落实水患论证提出的防治水措施;要加强煤矿防治水的监管、监察力度,对违反《煤矿防治水规定》的煤矿企业,要从严处罚。

7、狠抓建设矿井安全管理,严厉整治违规建设行为。建设资金未落实、施工条件不具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配备、采煤工作面未封闭、掘进工作面未核定、班组长未培训合格、未进行施工组织设计的建设项目,一律不许开工;要建立并落实井下密闭、栅栏档案管理和建设工程“月单进”现场验收考核制度,严格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严防非法生产,确保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积极开展对资源整合矿井开展重点监管和专项监察,严格安全监察执法,促使其规范建设。要严格控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项目审批。严格设计修改程序,确需修改的,原则上只修改一次,且必须先批后建。

(四)加强四项基础

8、加强企业劳动组织体系建设。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强力督促企业建立起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强力推行“三八制”或“四六制”劳动组织作业方式,5 强制推广正规循环作业方式。年内所有煤矿必须建成“五长”、“五科”、“五队”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9、强化企业班组建设。煤矿企业必须建立正规的班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围绕机械化、现代化、信息化条件完善班组建设,着力发挥班组管理在现场安全工作中的作用,要在大力推广“白国周”班组建设经验的同时,着力总结推广自身班组建设经验。

10、加强人员培训。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培训内容的针对性,确保培训的质量。新工人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并经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入井,换岗、轮岗等人员必须进行业务知识和从业资格培训。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种类要齐全,数量要符合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加大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检查执法力度,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煤矿企业,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11、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力量配备。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并按GB50215-2005、GB50399-2006规范要求配备煤矿主体专业安全技术人员,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完善矿井基础图件、技术文件资料,建立健全技术档案,加强技术管理。

(五)搞好五项推进

12、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一是省安全监管局组织修订完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和检查验收办法,进一步健全安全质量标准化监督管理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二是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转变观念,持之以恒抓好质量标准化,坚决防止为办证而达标、为复产而达标的短期行为。三是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把验收标准和程序,坚决纠正重井下轻地面、重硬件轻软件、重现场轻基础管理,以及一次验收管终身的现象,凡是未开展“班评估、旬检查和月验收”或者“班评估、旬检查和月验收”历史资料不全的,一律不予达标评级。四是强力推进质量标准化工作。建设项目不达到标准(9万吨以上必须达二级标准,9万吨以下必须达三级标准,其中通风质量标准化必须达二级标准以上)不能进行联合试运转,不能申请竣工验收,事故矿井不达标准不能恢复生产。同时,生产矿井必须对照小煤矿地面设施安全质量标准逐一完善达标,建设矿井地 6 面设施必须与井下同步达标。五是严肃纪律,对质量标准化矿井验收过程中,不认真负责、把关不严或者故意降低标准条件的责任人员,要严格追究责任。

13、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建设安全高效矿井。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大力推进小型煤矿采煤机械化和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创造安全高效条件,建设矿井必须按机械化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生产矿井要制定规划、下达任务,加快采、掘机械化的步伐,到年底分别达到45%和70%以上。凡未经省级安全高效矿井验收的生产矿井,一律不得核增生产能力。

14、推进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重点抓好人员定位和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完善工作。一是以县为单位制定规划,下达任务,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二是省局将组织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现场会,总结经验,全面推动。三是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工期和质量。今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一律停产整顿。四是除紧急避险系统外,其他五大系统未完善的,春节后一律不予验收复产。

15、推进采煤方法和支护改革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禁止井工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和第二批和第三批的要求,淘汰落后的设备及工艺。今年6月底前,全省所有煤矿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壁式采煤方法,严禁再出现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大力推广使用锚喷、锚网支护技术,大力推广采煤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液压支架支护,具备条件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强力淘汰木支护,务必在年内实现支护改革的根本突破。

16、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要加强《职业病防治法》的宣贯工作。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管理机构,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认真落实以粉尘防治为重点的各项职业危害因素预防措施,改善作业环境,控制职业病新发病例。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应及时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按规定进行工伤赔偿。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要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纳入“三项监察”计划,加强监督检查,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设施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六)严把六个关口

17、严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关口。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验收规范要求,严格验收程序和标准,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予通过。确保验收合格一个矿井,就是一个质量标准化矿井、瓦斯综合治理达标矿井、安全高效矿井。各县应合理集中组织申请验收,提高验收工作效率。

18、严把建设项目试生产关口。要认真贯彻落实川办函[2011]18号文件规定,建设项目完工后必须经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检查,具备试运转条件后方可批准试运转。煤矿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要严格建设项目试生产管理,对于设计的工程量未完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四量”不符合规定、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未完成的建设项目不应批准进入试生产。试生产时间不少于30日,但不得超过180日。

19、严把安全专篇审查关口。要重点治理恶意降低建设项目建设等级的行为,凡编制安全专篇的地质资料深度不符合规定的、按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要求应变更瓦斯等级而未变更的、建设项目竣工5年内提出改扩建的、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提出扩建又未依法重新办理项目核准的、应采用先进工艺方法而未采用的、不符合安全高效要求的一律不予通过审查批复《安全专篇》。

20、严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及延续关口。严格审批程序和安全生产条件,把好安全生产的准入关,突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灾害防治能力等核心要件的现场核查,切实督促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有效防范企业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增强行政审批的实效性,提高审批质量。凡弄虚作假的,严格依法处理。

21、严把事故矿井复产验收关口。凡是今年发生事故的矿井,必须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会诊,找出存在的问题,制定全面的整改方案,由县级煤矿监管部门督促整改。整改完成后,经质量标准化和瓦斯综合治理验收合格,再由市级煤矿监管部门会同辖区煤监分局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

22、严把瓦斯等级鉴定和突出煤层鉴定关口。严格执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瓦斯等级鉴定一律不得降低等级。严格执行瓦斯等级鉴定标准,开采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的必须确定为突出矿井;建设矿井不得用评估突出危险性煤层的结论作为建设项目瓦斯灾害设防依据;开采突出煤层的矿井进行的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必须经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8 组织专家审查批复后方可作为瓦斯灾害设防依据。建设项目完成的矿井、核增定生产能力的矿井、开采新水平或新煤层的矿井要在出现上述情形6个月内完成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七)落实七项制度

23、落实重点监控煤矿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工作,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制定了《四川省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煤矿监管办法(试行)》,在征求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公布了214个重点监控煤矿名单,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摸清本地区煤矿的基本情况,强化对重点监控煤矿的安全监督管理,通过重点监管,强化措施,有效遏制煤矿事故的发生。

24、落实隐患排查整治制度。煤矿企业必须建立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及责任制,坚决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体责任,形成“定期排查、治理、复查”闭合机制和常态机制。煤矿企业必须每周组织一次井下作业现场全面隐患排查,按照“五落实”的要求抓好整治,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掌握企业的基本情况,制定隐患排查标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督促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25、落实矿级领导带班制度。煤矿企业必须制定和完善矿级领导带班制度,明确矿级领导带班班次,每班必须确保有1名矿级领导现场带班,确保带班领导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并建立完善矿级领导带班下井记录台帐。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监分局要把领导带班制度执行情况作为监管监察的重要内容,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据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26、落实采掘工作面核定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川府办发电〔2007〕33号和《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的规定,健全和完善煤矿采掘工作面核定制度,建立区域内煤矿的采掘工作面数据台帐,并加强监督和指导。煤矿企业要结合井下生产条件,合理采掘布局,优化生产系统,按照核定采掘工作面数量组织生产、建设,严禁擅自增加采掘头面。

27、落实密闭管理制度。各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川办函〔2011〕166号要求,建立煤矿密闭管理制度,健全煤矿密闭、栅栏档案,煤矿企业拆除密闭、栅栏必须报批。对擅自开启密闭的行为按重大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28、落实建设矿井工程进度审核制度。各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整合技改矿井建设工程进度审核制度,将工程进度作为核准火工品和工程煤销售的依据,每月底由煤矿企业进行申报,驻矿安监员现场核查验收,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抽查。

29、落实事故矿井隐患倒查制度。各煤监分局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都要建立和完善事故矿井隐患倒查制度,在煤矿事故调查过程中,要对事故矿井开展全面隐患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及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抓好两项建设

30、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升综合救援能力。要特别防范建立“六大系统”后淡化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错误倾向,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应制定计划,加快完善兼职矿山救护队队员的培训工作,各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煤矿企业兼职救护队形成救援能力。逐步开展兼职救护队的认证工作。加强市、县两级救援机构建设,形成完善的救援体系。煤矿企业应加强事故预案建设,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计划和救援措施。

2013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第6篇

2013年是落实“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一年,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提高我系统依法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继续保持系统内安全生产平稳态势,推进我市粮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2013年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要点: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力度,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安全生产月”活动为主要抓手,重点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和骨干队伍能力建设,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创造一个更加安全的发展环境。

二、工作目标

1、系统内安全死亡事故为零,下属各单位3人以上急性中毒事故为零,急性中毒死亡人数为零。

2、重大以上火灾事故为零。

3、对等责任以上重大交通事故为零。

4、储粮化学药剂无丢失、无泄漏事故和中毒事故。

三、工作重点

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以“打非治违”为工作主线,抓好“三个突出”做到“三个强化”。

三个突出是:突出抓好事前预防,进一步完善防范事故工作的管理机制;突出抓好安全监管,加大监管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自律意识;突出抓好责任落实,层层落实安全责任,严格安全问责制,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企业每一个工作环节中,落实到每个员工的具体工作上。

三个强化是:强化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各类人员的安全素质,为安全生产提供思想保障和智力支持;强化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加大安全投入力度,探索原粮库(站)危旧库(房)分类管理办法;强化科室协作联动,形成监管合力,真正做到齐抓共管。

四、工作措施

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能不能抓到实处,抓出成效,关键在于领导。在于思想上是否真正重视、组织上是否真正落实到位。为此,我们要站在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今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做到定期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检查督促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对管理范围内的责任有数,对安全生产的形势有数,对整改措施的成效有数,切实承担起守一方有责,保一方平安的责任。

2、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把手负责制”和“一岗双职制”。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坚持亲手抓,经常抓,常抓不懈。在此同时,分工一名负责同志具体抓好安全生产的日常事务工作,选派一名责任性强的同志担任专(兼)职安全员,并从完善制度、技术改造、落实责任、严格管理等方面加大安全生产管理力度,真正做到责任明确,措施到位,任务到人。

3、努力完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

各单位在现有基础上,要进一步做好各类规章制度的完善工作,要根据自身的实际和面临的新情况、新形势、新要求、新特点,对现有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等开展进行一次查漏补缺活动。形成一套切合自身实际的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仓储设施和大型设备安全性能等台帐,在企业内部形成一个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三全”管理机制。

4、不断增加对安全生产投入。

抓好安全生产,企业是责任主体,是关键。本着谁经营、谁负责、谁受益、谁投入的原则。在人力资源上,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在财力投资上,要加强对现有危旧房(仓)的维修和改造;对老化的电路,要及时更换;对过

期的消防设备要及时更新;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下大力治理,防止发生伤亡、火灾等事故。

5、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

各单位要按照海粮发(2009)48号文件要求,认真坚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七项制度。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做到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6、落实出租库(房)管理办法。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

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此,各单位在现有库(房)出租时,应和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平时,应加强对出租库(房)安全状况的督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相应记录。

7、完善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把应急救援预案管理作为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实效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各单位要成立现场应急处置小组,购置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加强日常维护,提高现场应急处理能力,进一

步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分类演练,检验预案实效,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快速有效的实施救援,有效减少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损失。

8、打造“安全月”活动平台,营造安全文化浓厚氛围。认真开展全国第13个,全市第27个“安全生产月”活动,积极开展“119”消防日和电视网络远程培训等宣传教育活动,认真抓好三级教育,重视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知识培训,加强安全骨干队伍建设,努力营造浓厚的安全氛围,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素质,增强企业安全防范能力。

9、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2013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 第7篇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7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

(煤安监综合〔2007〕3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现将《2007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上报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2007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提出并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确定2007年是党和国家安全生产一系列方针政策措施的“落实年”,是深化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攻坚战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整治的“攻坚年”。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做出部署。国务院安委会已下发2007年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贯彻落实上述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2007年的煤矿安全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安全发展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努力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死亡人数,降低百万吨死亡率”的目标,抓好“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这两个责任的落实,继续抓好“深化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和加强煤矿企业安全基础管理”三件大事,推动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重点是抓好以下十个方面的工作(即十个“落实”):

(一)落实执法职能,不断加大工作力度。

完善监察计划、突出工作重点、加强分工协作,全面认真履行监管监察职责。

1.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区域监察分局要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职责要求,结合辖区煤矿安全的具体情况,制订、季度等监察执法计划并按规定报批和备案,监察计划执行率达到100%。

2.继续组织研究重点联系的河北、黑龙江、湖南、四川、重庆、贵州等6省(市)及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试点的山西省的煤矿安全工作,加强对各省市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联系与指导,争取取得新的突破。

3.把45户重点监控煤矿企业和其它灾害突出、隐患严重的企业以及事故多发地区继续列为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监管部门监控的重点,并实施重点监管、监察;各区域监察分局也要确定监控重点,组织开展重点监察。

4.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结合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和阶段安全工作重点,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5.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与配合,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促进煤炭工业安全发展。

(二)落实“十二字”方针,继续深化瓦斯治理。

不断深化瓦斯治理,继续强化监测监控,加大抽采力度,以利用促抽采,进一步遏制瓦斯事故。

6.组织辖区内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以及《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和“先抽后采”的要求,完善煤矿瓦斯抽采系统、提高抽采利用率。

7.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规定,督促辖区内未装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在2007年底前装备到位;继续推进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监控系统的联网,建立区域技术服务机构,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发挥作用。

8.把煤矿机电管理尤其是供用电安全管理纳入瓦斯治理的重要内容,督促各地进一步规范煤矿与供电企业的供用电协议,限期淘汰落后的、危及安全生产的供用电设备,并加强供用电安全管理。

9.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积极组织好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监督落实30亿元国债补助资金及地方、企业配套资金的到位,发挥好国补资金的导向作用。

(三)落实“三年规划”,深入推进整顿关闭。

进一步落实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强力推进整顿关闭、资源整合和管理强矿。

10.督促各地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12部委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认真清理属于关闭范围的16种煤矿,限期淘汰不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煤矿;清理纠正违规越权核准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新建、改扩建煤矿。

11.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指导意见》要求和2007年关闭矿井数量目标计划,进一步落实关闭矿井名单,对已确定关闭的矿井,春节前后要再组织关闭一批。

12.继续推进落实11部委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和即将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要求,坚决防止和纠正“假整合”,打好整顿关闭第二战役,促进煤矿企业的实质性整合与重组。

13.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联合执法活动,继续依法取缔无证开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并及时了解掌握整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推进整顿关闭工作有序开展。

(四)落实“指导意见”,努力夯实管理基础。

深入贯彻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14.继续推进7部委局《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全国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的贯彻落实,会同省(区、市)政府相关部门进一步研究细化相关配套措施,指导煤矿企业完善制度、加强安全基础管理。

15.在继续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基础上,指导煤矿企业积极创建安全高效型矿井,并选择基础较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扎实的煤矿开展安全高效型和本质安全型矿井创建试点,力争2007年在全国建成220个安全高效型矿井、10个本质安全型矿井。

16.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将要下发的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指导意见,积极引导小煤矿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逐步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17.大力推广新汶矿业集团鄂庄煤矿“闭环管理”、鸡西矿业集团全员安全培训以及神华集团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等先进典型和经验,充分发挥好典型的示范和引路作用。

(五)落实准入制度,继续强化源头管理。

不断修订完善标准,严格行政许可,提高准入门槛,加强动态监管,淘汰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煤矿。

18.组织制订、修订煤矿通风、瓦斯治理及建设施工等方面的安全标准、煤炭行业标准,健全完善煤矿安全标准体系。各单位要结合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积极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制修订的建议。

19.严格执行煤炭重大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标准,认真做好安全核准工作,把好安全准入关;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落实在建新建矿井和改扩建矿井的“三同时” 工作。

20.强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管,加强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的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条件滑坡、不再具备规定颁证条件的,要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1.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准入标准的通知》要求,严格相关人员安全资格申报的门槛,并认真做好衔接和过渡工作。

22.督促企业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特别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教育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切实搞好全员培训、严格农民工的培训,严格从业人员的资格准入。同时,指导有关煤矿企业建设好全国煤矿安全警示教育基地。

(六)落实“科技兴安”,逐步提高保障能力。

加大科研力度,采取多种手段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增强矿井抗灾能力。

23.配合科技等部门抓紧启动“十一五”煤矿安全科研开发、示范项目和重点工程。抓好“十五”期间优秀科技成果和先进安全科技装备的推广应用,积极搭建科研项目推广平台。

24.指导相关煤矿企业和科研机构,抓好煤矿瓦斯、水害、火灾与顶板重大灾害防治关键技术等4项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的实施;并完成“十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煤矿瓦斯治理技术集成与示范”项目攻关工作。

25.指导有关单位积极推广应用煤矿瓦斯等灾害防治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推动煤矿灾害治理工作;继续做好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产量监控系统的推广应用,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七)落实“两个指导”,不断完善工作机制。

加强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形成煤矿安全工作的合力。

26.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6〕49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地方相关煤炭行业管理工作的指导。

27.积极配合做好山西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和8省区煤炭资源有偿使用试点政策的总结推广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促进煤层气开发利用、煤炭完全成本、严格小煤矿税收制度、建立合理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等政策措施的制定实施,推进煤矿安全源头治本、政策治本。

28.督促各地、各煤矿企业按照国家要求制定完善煤矿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落实配套政策措施,并按照规划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29.健全完善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分级指导工作制度,及时掌握地方煤矿安全工作情况,定期分析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有针对性地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加强与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意见,指导地方抓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30.不断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工作通报、信息交流、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提高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执法权威和执法效力。

(八)落实治理责任,努力消除事故隐患。

严格隐患排查治理,规范生产管理,坚决杜绝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31.指导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对各级安全大检查、专项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建档登记,做到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措施、时间进度和责任人“五落实”,并加强跟踪监督。

32.按照4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加强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监管、监察,督促企业严格矿井劳动定员,合理安排生产计划,科学组织生产。

33.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严格生产能力复核结果的审查,指导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监机构对生产能力的动态管理。要切实做好矿井生产能力复核,严格煤矿井下生产定员的监督检查,防止和纠正煤矿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

(九)落实“四不放过”,严肃追究事故责任。

依靠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以严格的事故查处和严厉的责任追究树立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权威,震慑违法行为。

34.按照国务院即将颁布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时组织制定相关配套实施办法,以指导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继续完善特大事故专题汇报和批复制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35.协同相关部门开展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督促各地切实采取措施,将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严格按规定要求落实到位;健全完善事故公告制度,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的监督。

36.进一步搞好事故分析,并继续及时做好重、特大事故的通报,督促各地吸取教训,认真研究并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和对策。加强事故抢险的现场督导,协助地方政府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努力降低事故伤亡损失。

(十)落实作风建设,着力提高业务水平。

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和管理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强化执法监督。

37.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大力提倡和培养“勤勉敬业、求真务实、雷厉风行、廉洁奉献”作风,打造一支特别能战斗的队伍。

38.认真组织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方式方法。积极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加强业务建设、健全完善监管执法工作机制,着力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39.健全和完善定期执法分析制度,全面掌握执法动态,评估执法效果,研究和改进行政执法的方法和措施,做出正确的执法决策。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执法行为、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决定和案卷质量进行定期考核,及时纠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0.结合全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学习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典型事迹。

抄 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抄 送: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2013年兽医工作要点 第8篇

一、重大动物疫病防治

1. 制定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计划和指导意见。

加快制定实施国家口蹄疫、禽流感、布病防治计划和猪瘟等6个动物传染病防治指导意见。各地结合实际, 制定本辖区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有序推动防治工作深入开展。

2. 强化优先防治病种的免疫和监测。

抓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制定实施2013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对规模养殖动物实施程序化免疫, 对散养动物实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和定期补免。抓好免疫效果评价工作, 确保免疫质量。做好动物疫情监测预警工作。按照2013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 做好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重点对口蹄疫、禽流感优先病种进行病原学摸底, 掌握病原地理分布和流行状况。充分发挥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体系作用, 保证疫情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严格疫情报告和举报核查制度, 及时消除疫情风险隐患。

3. 集中开展马鼻疽马传贫消灭工作。

已达到马鼻疽消灭标准的全国21个原疫区省, 持续开展监测工作。22个马传贫原疫区省中, 17个已达到消灭标准的持续开展监测工作, 5个未达标省区加快达标验收工作进度。

4. 继续强化布病等主要人畜共患病防治。

牛羊布病防治。按照人畜同步、分区防治、分类指导的原则, 通过逐步压缩一类、二类地区范围, 不断扩大净化区。血吸虫病防治。进一步实施家畜查治、家畜圈养、封洲禁牧、替代养殖、安全牧场等综合防治措施, 巩固和扩大防治成果。包虫病防治。继续实施防治行动计划, 落实家犬驱虫和新生羊免疫等措施。狂犬病防治。起草制定国家防治计划。奶牛结核病防治。做好监测、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5. 继续推动种畜禽场关键疫病净化。

推行畜禽健康策略, 从源头抓好种畜禽场疫病净化工作。组织做好种畜禽关键疫病净化工作。对祖代以上蛋鸡场、原种猪场持续监测主要垂直传播疫病。

6. 防范非洲猪瘟等外来动物疫病传入。

坚持“内防外堵”, 抓好边境地区动物疫病防控, 重点强化边境地区和关键环节的监测、巡查, 做好外来动物疫病防控技术储备。充分发挥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作用, 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完善部门协作机制, 有效防止非洲猪瘟等外来疫病传入。

7. 统筹做好仔猪腹泻等常见多发病防控工作。

出台常见多发动物疫病免疫指导方案。综合运用免疫、消毒等措施, 提高养殖场生物安全水平, 降低动物发病率、死亡率。

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

8. 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

组织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建设年”活动, 深入贯彻《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 促进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加强对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管理和业务人员培训。规范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强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通过组织屠宰检疫技术竞赛活动, 促进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人员、监管人员进一步熟悉、掌握《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屠宰检疫规程, 提高屠宰检疫操作的精确度和熟练度。加强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管理水平, 推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 规范检疫出证行为, 提高出证效率。

9. 加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

制定、完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管理办法及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省级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队伍。已建成的无疫区强化监测、监管, 维持无疫区无疫状态, 其他地区推进无疫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

1 0. 推进动物标识和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建设。

进一步规范牲畜耳标管理, 强化信息采集、上传和查询工作。加大培训、宣传力度。推进追溯体系和省级数据中心建设。

1 1. 强化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

深入推进“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屠宰环节“瘦肉精”违法行为。组织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培训工作。

三、兽医药品和兽医生物制品监管

1 2. 做好兽药质量安全监管。

加强兽药质量监督抽检, 实施检打联动, 进一步提高抽检效能。加强对违规企业、诚信缺失企业的日常监管, 重点打击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等违法行为。强化兽药GMP、GSP后续监管, 清理未达到GSP要求的兽药经营门店, 促进市场秩序持续好转。建立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信息系统, 健全兽药数据库, 推进兽药审批信息化建设。

1 3. 加强兽医生物制品质量监管。

严格疫苗质量监管, 完善飞行检查、批签发等监管制度, 强化监督抽检, 创新抽样机制, 加大经销、使用环节抽样力度, 严厉查处违规生产企业, 确保疫苗安全有效。推进口蹄疫、猪瘟等疫苗质量检测替代方法研究。修订口蹄疫疫苗质量标准。强化兽医诊断制品管理, 提高标准化水平, 规范兽医诊断制品使用。

1 4. 深入开展兽药残留监控和耐药性监测。

组织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加强畜禽等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测。组织开展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活动, 加强兽药使用管理, 强化抗菌药监管和用药宣传。加强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 保障用药安全。

1 5. 建立完善兽药政策法规标准体系。

开展《兽药管理条例》执法调研。推动《兽医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工作。开展兽药标准以及《兽医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兽药注册评审程序》和《飞行检查工作程序》制修订工作。针对《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兽药注册办法》、《兽药GMP培训指南》、《兽药GMP检查员管理办法》和农业部第442号公告修订, 开展调研工作。清理、发布2010版《兽药典》未收载品种兽药标准。启动2015版《兽药典》编纂工作。

四、兽医法制和兽医队伍管理

16.推进兽医立法工作。

开展《动物防疫法》执行评价, 总结2008年《动物防疫法》修订实施以来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情况, 提出与《规划》实施相配套的政策建议。启动《兽医法》立法调研, 摸清我国兽医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借鉴国际通行做法, 提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兽医管理法律建议。

17.加强兽医机构队伍管理。

进一步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 开展兽医系统效能评价试点, 细化兽医工作机构效能评价指标体系, 促进兽医机构能力提升。推进兽医医政管理信息化建设, 完善兽医队伍信息管理系统功能模块, 提高兽医行业管理水平。加强官方兽医制度建设, 总结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官方兽医培训规划, 出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素质能力标准, 做好官方兽医师资培训工作。组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继续推进兽医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18.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

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执业行为, 加大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监管力度。

19.加强兽医实验室管理。

完善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配套规章制度。修订《国家参考实验室管理办法》。出台兽医实验室管理技术规范。严格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完成农业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换届。完善全国兽医实验室网络系统。组织省级兽医实验室能力比对和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工作。

五、兽医科技

20.加强兽医科技标准管理。

围绕《规划》, 组织有关科研单位加大科研攻关力度, 促进兽医科技推广和成果转化。加强兽医标准管理。完成全国动物防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换届和2013年兽医标准制修订工作。

六、对外交流合作

21.强化兽医国际交流与合作。

深化与国际组织合作, 加强与世界动物卫生组织 (OIE) 、联合国粮农组织 (FAO) 等国际组织的合作。做好《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履约工作。加强与周边国家双边合作, 构建跨境动物疫病联防联控机制。

七、做好《规划》实施和政策研究

22.争取《规划》实施支持政策。

推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经费管理办法》出台, 完善财政投入机制, 构建与国家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财政支持政策。

23.强化兽医投入保障。

推动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二期规划出台, 做好2013年动物防疫体系投资计划申请、项目申报和管理工作。推进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四个动物防疫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加强部门预算财政项目管理, 确保预算执行进度和重点业务工作开展。

24.加强政策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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