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劳动保险统筹基金

2024-08-24

建筑业劳动保险统筹基金(精选8篇)

建筑业劳动保险统筹基金 第1篇

关于在职职工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费用并入 劳保基金后由建筑行业统筹机构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文件 陕建政发[1995]389号 各地市建委(建设局)、省级有关部门:

我省已实行了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为了有利于企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更好地解决建筑施工企业目前的困难,根据省政府陕政函[1993]130号文件及国务院国发[95]6号文件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计划委员会陕建建发[1995]361号颁发的《陕西省建筑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费用定额》已将在职职工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费用并入劳保统筹基金中(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基金),并由建筑行业统筹机构统一收取、按规定标准拨付给施工企业,作为在职职工的养老金积累和待业期间生活费用的来源。现就合并后的两项保险基金收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两项保险基金的费率合计为3.55%。其中,劳动保险基金仍为3.2%,新增的在职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为0.35%。

二、凡在我省境内的新建、改建、技改、维修项目,不分隶属关系和资金来源,在报建工程相关手续时,均按建安工程造价的3.55%,向行业统筹机构预算两项保险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三、建设单位在确定工程标底或施工单位在编制工程预算时,不分施工单位的级别和隶属关系,一律以工程直接费的3.55%的费率(以人工费为取费基础的,一律以定额人工费的35.5%)计算两项保险基金,并计入建安工程造价内,以此作为施工单位统计报量的依据。

四、有关两项基金的收取、结算等具体事项,仍按省建设厅陕建统发[1994]141号、515号和省建设厅、省计委陕建建发[1995]36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日

关于发布《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建政发(1993)483号

1993年7月15日各地市建委(局)、计委(计经委)、劳动局(劳人局)、财政局、建设银行,省级各委、办、厅、局,有关单位:

《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建筑业劳动保险统筹管理办公室反映。

附件: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

陕 西 省 建 设 厅

陕 西 省 计 划 委 员 会

陕 西 省 劳 动 厅

陕 西 省 财 政 厅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

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深化建筑业改革,解决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正确反映和评价企业的经济效益,使企业能在市场中平等竞争,更好地保证建筑单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确保离、退休职工基本生活的稳定,结合建筑业劳保费用从建设项目投资中收取和建筑产品微利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建筑行业实行劳保费用统筹管理(以下简称行业统筹)是根据建筑业的实际,按建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统一向建设单位提取劳保基金的一种统筹办法。实行这个办法后,各类建筑安装企业仍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各地的社会保险统筹。

第二条 建筑业劳保费用实行行业统筹的范围包括:

1.全省登记注册的国有建筑安装企业和建筑企业中国有工业企业、运输企业、供应企业。

2.全省登记注册的省、地、县各级集体所有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

3.其他预算内国有专业施工企业(暂不包括已参加其他行业统筹的企业)。

第三条 劳保费用统筹项目

1.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的工资,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及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发放的生活补贴。;

2.退休职工的退休费,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和副食品价格补贴;

3.退职职工的退职生活费,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

4.六十年代精简人员的生活补助费;

5.离、退休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

6.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

7.《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死亡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因公致残人员退休后的护理费和死亡后供养亲属的抚恤费;

8.规定在劳保基金列支的其他费用。

劳保费用统筹项目的标准及企业离、退休(职)人员的审批,严格按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离、退休和退职人员的劳保费用,统筹机构有权拒绝支付。

第四条 劳保统筹费用支付形式:

1.国有建筑安装企业,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费用,按实际支出由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支付。

2.集体所有制企业按地方政府有关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养老的规定办法,建立劳保制度。未建立劳动保险制度的,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按各个企业承担的工程项目应收取的劳保费用返回20%,做为企业集体劳保基金,包干使用。已建立劳保制度的,由行业统筹机构按统一规定支付劳保费用。

3.统筹范围内独立核算的工业、运输、供应企业,按规定的75%支付。

4.经省建设厅或西安市批准在我省承担施工任务的省外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已建立劳保制度的按其所承担工程项目收取的劳保统筹基金的50%、未建立劳保制度的按20% 返还给企业。

行业统筹范围的企业,应按实际发生的劳动保险费用支出项目建立帐目,定期向企业归口管理的劳保统筹管理机构填送报表,提出申请计划,行业统筹机构按本条规定予拨劳保费用,年终结算。

第五条 建立劳保统筹基金

劳保统筹基金从建筑企业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中提取,并列入工程概预算。其收取方式由原来的施工单位收取改变为由统筹机构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改变之后,施工单位不再收取此项费用。但在统计产值时,应列入总产值;在竣工决算时,应列明计取劳保基金的数额,以利工程决算。

第六条 劳保统筹基金的取费标准

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的取费标准,本着“以支定筹,略有节余”的原则。统一核定的劳保统筹基金取费标准为:按建安工程造价的3.20%向建设单位提取。

第七条 劳保统筹基金的收取办法

凡在本省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改、维修项目和独立的机械土石方工程,构件制作安装工程、装饰装璜工程、桩基础工程、道路桥梁堤防工程等(不含城乡私人住宅建设),不分隶属关系和资金来源,在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后,办理开工手续前,均须由建设单位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向归口管理的行业统筹管理机构预交劳保统筹基金。建设投资如有增减,竣工时按实际工程造价结算。

劳保统筹基金,除省、部属工程项目由省劳保统筹机构收取外,其他均由办理开工手续的所在地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收取。

实行行业统筹范围的建筑安装企业在省境外承揽工程,其应缴纳的劳保统筹基金,不论是否收足,均应按工程所在地规定的劳保基金费率上缴。

对没有预交劳保统筹基金的工程项目,各地、市、县计委或建委(局)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各地建设银行或其它有关银行不办理工程拨款,建筑安装企业不得开工。

第八条 劳保统筹基金的管理

建筑行业劳保统筹基金统一在建设银行开立专门帐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其存款利息按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及实存期限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劳保统筹基金专户。

省劳保统筹管理机构归口管理省、部属工程项目劳保统筹基金的收缴,并负责省、部属建筑企业的劳保统筹基金的支付。地、市劳保统筹管理机构归口管理地、市、县工程项目劳保统筹基金的收缴,并负责地、市、县属建筑企业劳保统筹基金的支付。

全省建筑安装企业的劳保统筹基金,统一由省劳保统筹管理机构平衡调剂,原则上每半年预结一次,年终决算。各地、市劳保统筹管理机构平衡决算的结余部分,80% 上缴省行业统筹管理机构,作为平衡调剂资金,20%留地、市劳保统筹管理机构。收不抵支的由省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核实后,予以调剂。

各级行业统筹管理机构要建立劳保统筹基金财务会计制度、预算决算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统计制度和其他有关制度。接受同级劳动、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接受同级建设银行的财务监督,按期报送收支计划和预决算报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

第九条 加强领导,建立劳保统筹管理机构

劳保基金行业统筹管理,由省建筑业劳保基金行业统筹办公室负责行业统筹管理工作。行业统筹管理办公室由省建设厅组织筹建。由各地、市、县建委(局)负责,组成相应的强有力的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或配备得力的专职干部,分级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统一受省行业统筹办公室领导。

各级劳保统筹管理机构为事业编制单位,其管理服务费从收取的劳保统筹基金中提取,统一由省建筑业劳保基金行业统筹办公室提出,报省财政厅核定后下达,各级劳保统筹管理机构要加强管理,并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如有节余应返回劳保统筹基金内。

行业统筹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的职责是:

1.负责劳保统筹基金的收取、管理、支付、调剂;

2.负责审查统筹范围建筑企业劳保统筹基金的开支拨付和结算;

3.负责对建筑企业劳保统筹基金的管理,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4.负责向行业主管部门定期汇报行业统筹管理情况,各地、市、县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按期向省行业统筹管理机构填写报表,汇报工作。

5.负责编报劳保统筹基金及管理费的收支预决算和财务统计报表。

第十条 劳保基金实行行业统筹管理后,离、退休、退职职工的费用发放,学习、生活、医疗、福利等日常管理工作和服务工作,仍由原企业负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开始执行。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以后新开工的工程一律按本办法执行;在此之前的在建工程和已办招投标手续的工程项目,暂按省经济定额管理部门的取费标准执行。今后国家和地方如有新的规定,由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办法进行修改和补充。

建筑业劳动保险统筹基金 第2篇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解决建筑企业之间劳动保险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和确保建筑业职工老有所券、病有所依 , 使企业能在平等条件下竞争 , 推动建筑业改革的深入。根据国务院一九八四年七月三日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关于 “6 可以先在建筑业实行全行业保险的试点”的指示精神 , 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87)22 号文精神、国务院国发(1991)33 号《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和省有关改革现行养老保险办法的精神。结合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从;在建工程项目造价中收取和建筑产品微利的特点 ,以及几年来我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实行统筹管理试行办法的执行情况 , 特制定本办法。

(二)统筹管理的范围和内容

第二条 凡我省全民所有制和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建筑 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由省、地、州、市建委(建工局、处)实行统筹管理。

中央在湘建筑企业(已经国务院批准实行行业统筹的除外)、省宜各厅局建筑企业、县以下的城镇街道、农村建筑队〈企业 〉 待今后根据工作进展情况 ,逐步纳入统文管理范围。

建筑行业中不属于按基建项目收取劳动保险基金的单位, 直接参加当地退休基金社会统筹。不参加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 已由民政部门支付离、退休费和退职费的人员,不参加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参加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企业中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仍按原规定执行 , 不参加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第三条 劳动保险基金的开支范围:

一、离退休职工的费用:、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东金、职工退职金:、离、退休职工的生活补助费;、离退休职工的价格补贴(包括离、退休职工的副食品补贴、粮油补贴等): 4、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 :、离、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救济费:、离、退休职工和退职职工易地安家补助费、差旅费;、因工残废退休人员护理费;离、退休职工的书报费、洗理费;以及离休人员交通费;、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

二、其他属劳动保险基金内开支的费用 ;、因工残废补助费;、疾病及非因工负伤救济费,非因工残废救济费;

3、疗养院(所)疗养员伙食补助费和路费 ;、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和救济费。

不属在劳动保险基金中开支的项目 : 职工福利基金列支的;工资总额内支付的病、伤、产假工资;因交通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病伤、亡应由肇事单位负担的费用;其他如财政补贴等。

(三)取费标准和办法

第四条 劳动保险基金的取费标准 ,按照 “ 以文定收 , 略有 节余 ” 的原则确定 , 凡在我省境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久不分隶属关系和资金来源 , 均由我省各级建委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管理机构统一按下列标准向建设单位计取劳动保险基 金。

一、新建、改建、技改维修项目和单独承包的机械土石方工 程、构件制作安装工程、装饰装璜工程、桩基础工程、道路桥梁堤坊工程、市政给排水工程、煤气管道工程等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3.5%建设单位计取;

二、包工不包料的土建工程、单独承包的人工独立土石方工程按预算定额人工费 25% 向建设单位计取。

以上所计取的劳动保险基金列入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中。工程造价中的劳动保险基金应单独列出来 , 由各级建委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管理机构统一收取和管理。

实行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后,由于离退休职工逐年增多 , 劳动保险基金开支增大 , 收不抵支时 , 由省建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劳动保险基金取费标准。

第五条 凡在省内施工的建设工程在签定施工合同后 , 办理开工报建手续之前 , 由建设单位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向办理开工、报建手续的同级建委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管理机构交纳劳动保险基金,省内各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均不得例外。在建工在项目投资计划如有增减,竣工时由建设单位按工程的实际造价与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管理机构结算劳动保险基金。各级政府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劳动保险基金,各建筑企业应积极地配合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管理机构及时将劳动保险基金足额收回。鉴于竣工结算一般大于报建造价的实际情况,在单位工程造价的基础上 , 按规定比例增加 百分之三十预收劳动保险基金,其费用在概预算中一并列入工程造价。工程竣工后 , 按建设银行审核的结算单办理结算 , 结算金额实行多退少补,多收的劳动保险基金及利息全部退还建设单位。为保证劳动保险基金的足额收取,各地、州、市、县应忙省劳动厅、省 人民银行湘劳社险字〈 1992 〉 214 号、〈 1990 〉 335 号文件机定 , 由建设单位的开户银行执行保险基金的建设工程项目 , 各地、州、市、县建委(建工局、处)不予办理开工、报建手续 , 建 设银行不得办理工程拨款建筑企业不得组织施工。“委托银行扣缴”(免签协议)办法,任何单位不得拒付。对没有交纳劳动对不报建擅自 开工者 ,除按规定补交劳动保险基金外 , 并按省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条 建筑企业在省内睁地区承包工程 , 劳动保险基金均由办理开工、报建手续的所在地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管理机构收取 , 并按规定提取管理费和 50%的劳动保险积累基金后划拨给企业所在地行业管理机构 , 然后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大执行。

省内跨地市承担的工程,应划拨给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保险基金 ,在年底还未划拨的,省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管理办公室根据各地市基金结算情况 ,通知省建行,由建行系统统一划拨。

建筑企业在省外承包的工程和自行完成的建安产值以外的产值,按下列公式与当地

地、州、市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管理机构结算:

人平完成产值 = 完成总产值 / 固定职工人数

折算人数 =(在外省完成的总产值 + 施工产值外的产值)/人平完 成 产 值 应扣除折算退休职工的人数 = 折算人数×退休职工占在职职工比例

全年实拨付企业的劳保基金=

行业管理机构全年应拨付给企业劳保基金一(应扣除折算退休职工的人数×月统支标准×12个月)

(四)支付形式

第七条 劳动保险基金实行统筹管理 , 执行统文和返回企业包干的支付形式。即本办法

第三条第一款中 1、2、3 项由劳动保 险基金行业管理机构按月支付;其他各项按企业承担工程 , 已收取了劳动保险基金的建安工程造价的 0.5% 返回企业包干使用,节约和超支均列营业外。

第八条 对暂未纳入统文管理的建筑企业的劳动保险基金,应按本办法的第四条规定实行统一收取后再统一拨付给企业(简称统收拨付)。其节余额(收取与拨付之差)为行业管理机构的劳动保险积累基金。

一、拨付的办法 :

由各级行业管理机构按报建项目所收取的劳动保险基金的一定比例拨拨付给企业 , 并从拨付的总额中提取 1% 的管理费。省内全民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对已开工的项目完成工程进度 50%的预拨 70% , 其余的待工程竣工结算时结清并拨付给企业 ; 县以下集体企业和外省来湘企业待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结清。省内的建筑企业(含中央在湘的建筑企业)跨地市承担的工程 , 由企业所在地行业管理机构审查企业是否符合条件 , 然后按规定的标准拨付给企业。

二、拨付的条件:、建筑企业(含农村建筑队)必须是经省、地建委资质审查 , 确定了企业资质等级 , 并取得了资格证书的(含非建工系统及城镇街道的非等级企业);、企业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 ;、企业的人员相对稳定 , 并建立了劳动保险待遇和养老保险制度的。

经审查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 , 各级行业管理机构不得拨付劳动保险基金。年终结转时,将劳动保险基金转入积累资金科目内。凡拨付到企业的劳动保险基金、一定要专款专用。不允许任何部门和个人挪作他用。

三、拨付标准、省属、中央在湘全民所有制建筑企业 :

拨付企业的劳动保险基金 = 实际收取劳保基金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76% × 3.3%; 2, 地、市属、省厅局直属建筑企业(含省属、中央在湘的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 拨付企业的劳动保险基金 = 实际收取劳保基金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76% × 2.8%; 3、县属建筑企业 : 拨付企业的劳动保险基金 = 实际收取劳保 基金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76% × 2.4%;、县以下城镇企业(含非等级企业): 拨付企业的劳动保险基金 = 实际收取劳保基金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76% × 1.6%;、县以下农村建筑队(企业)拔付企业的劳动保险基金 = 实际收取劳保基金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76% × l%。、包工不包料工程 : 县以上建筑企业按劳动保险基金收取额的 8o% 拨付给企业;

县以下建筑企业按劳动保险基金收取额的 3o% 拨付给企业;、省外临时来湘施工的全民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的返回标准,由各地行业管理机构与企业协商拨给。原则上不得高于(1985)建定土字第 9 号文的拨付标准。

(五)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全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均在建设银行开立专用帐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按银行规定办理业务 , 受财政、审计、建设银行监督 F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违者将按规定进行查处 F 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劳动保险基金存款计息,为便于操作,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 , 按照国发(1991)33 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存入银行的基金 , 按其存期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 所得利息并入基金。积累基金一部分可以购买国家债券。

各级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劳动保险基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统计报表制度 , 并抄报同级劳动和财政部门。

全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由省统一平衡调剂,每半年预结一次 , 年终结算。各地、州、市年终结算后 , 结余部分上缴省 30% ,作为全省劳动保险基金调剂金。为加强对劳动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与监督 , 保证基金专款专用 : 各地、州、市上交省的调剂金应全额 存入省财政厅在省建行开设的特别代管专户 , 各地、州、市劳动保 险基金的年终结余的 50%亦应存入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在同级建设银行开设的特别代管专户 , 实行财政专户储存 , 劳动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储存的利息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 , 比照劳动部门经办的养老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储存的利率计息。

第十条 参加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建筑企业 , 职工的退休条件及审批程序 , 仍按原规定办理。每月将增、减离、退休、退职 职工花名册报地、州、市行业管理机构审核。不符合国家规定办理 离、退休的 , 其费用一律由企业自行支付。

参加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建筑企业 , 应按劳动保险基金项 目建立帐目 ,每月向所在地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管理机构填报。企业 申报劳动保险基金时 , 应做到真实准确,如发现弄虚作假 ,冒领劳动保险基金者 , 除抵扣多支的基金外还要根据情节 , 处以冒领金额 3-5 倍的罚款,罚金不得进入成本,由企业税后留利中列支 , 并要对当事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以必要的处分。

(六)行业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按照国务院国发(1991)33 号文的规定省、地、州、市应成立 “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委员会” 及办公室。

委员会由省及各地、州、市建设主管部门牵头 , 邀请退休委员 会、体改委、计委、劳动部门、财政部门、建设银行以及建筑企业等单位的同志参加 o 主要职责是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省的规定,决策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工作的重大问题 , 协调解决工作中 的重大事宜,督促检查劳动保险基金的收取、管理、使用。办公室由 省、地、州、市建委(建工局、处)配备专职人员 , 省 5-7 人,地、市 3-5 人 , 县一般可根据工程任务的多少,在建设主管部门 配备 l-2 名专职人员负责本地日常管理工作,并将所收取的劳动保险基金汇入地、州、市帐户 @ 鉴于目前全省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管 理机构不够健全,有的地市还未下达编制 , 因此 , 其办公经费,暂由各地、州、市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管理机构从收取劳动保险基金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 但支出必须由财政部门比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标准水平核定,待全省

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管理机构健全后,从 1995 年元月起其办公经费改由当地财政部门按同级行政事 业单位经费开支标准进行核定 , 有关办法由省建委、省财政厅另行下达。

年内收取劳动保险基金 300 万元以下的(含 300 万元)按 2.5%提取; 年内收收取劳动保险基金 300 万元以上至 500 万元部分 F 按 2%提取;

年内收取劳动保险基金 500 万元以上至 10000 万元部分 , 按 1.5%提取;年内收取劳动保险基金 1000 万元以上部分,按 l%提取。

各地从所提取的管理费中,按收取劳动保险基金总额的 0.3%上交省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管理办公室。县一级人员经费 y 由各地、州、市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负责拨给。全省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凡是在编制内 , 经批准正式调入者 , 一律纳入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范围,退休后享受统筹管理的各项规定和待遇。第十二条 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务院、建设部以及省政府有关劳动保险制度改革的方针和路线、法规和政策 y 负责制定和修改统筹管理办法。负责劳动保险基金的收取、管理、使用和调剂;负责审查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开支和未参加统筹管理的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拨付;负责对建筑企业劳动 保险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帮助;负责向上级和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 填报报表、汇报工作和结算费用;负责编报劳动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和决算

(七)杜会统筹与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关系

第十三条 各地、州、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管理机构在地、州、市建委(建工局、处)和省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管理机 构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业务直接由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行 业管理办公室统一负责管理,人员配备及变动 , 一定要征得省办的 同意。各级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管理机构应接受同级劳动部门管理和指导。实行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建筑企业,在当地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暂未实行统支前,直接与社会劳动保险部门结算费用。已实行统支的,由地、州、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 基金行业管理机构与当地社会劳动保险部门统一结算 , 各建筑企业仍执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办法和细则的各项规定。

(八)其 他

第十四条 劳动保险基金实行统筹管理后 , 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和长期病伤人员费用的发放及学习、生活、医疗、福利等日常管理工作仍由原企业负责。

第十五条 本法从 1993 年元月 1 日起执行 , 原(1987)湘建管字第 160 号文颁发的 “ 试行办法” 随之作废。原发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今后国家如有新的规定 , 由省建委 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办法进行修改和补充。

建筑业劳动保险统筹基金 第3篇

一、 呼伦贝尔市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现状

养老保险资金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的一部分, 其管理部门分别为劳动保障、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改革之前, 呼伦贝尔市养老保险资金管理模式是旗市属地分散管理, 实行旗 (市) 级统筹。养老保险收入由地税部门征收后入到当地人行国库, 财政国库部门根据用款需求将资金拨付至财政社保部门的账户上, 财政社保部门再将养老保险资金拨付到社保经办机构在代理银行设置的专户上, 社保经办机构向代理银行提供发放名单, 代理银行再逐个打卡发放。实行旗市级统筹有利于县级政府和财政主动支配资金, 及时将养老基金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弊端是旗市级统筹范围小, 统筹基金实力弱, 很难抵御大的自然灾害和保障人口老龄化高峰的支付;以及由于受地方利益的驱动和管理层次低, 基金管理机构没有与政府明确分离, 基金的收缴、管理、营运和支付等环节监管不力, 积累的养老保险基金容易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挤占挪用等。

改革后,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 养老保险收入由地税征收后划缴到人行国库, 再由人行国库通过国库内部往来, 划到其上级国库的市财政局社保基金账户上。社保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管理, 保证了基金专款专用, 便于基金的调剂调拨, 有利于分散风险, 增强养老保险金的保障能力。实行市级统筹可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 增强资金来源, 最大限度筹集养老保险基金, 增强社会保障的整体实力。有利于实现在全市范围内测算、确定统一的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 通过基金的合理调剂使用, 均衡各地区养老保险负担, 解决市及各旗市的养老保险负担苦乐不均的现象。并通过基金管理权限的上收, 从根本上避免了旗县一级挪用挤占资金现象的发生。

二、集中管理后出现的新问题

(一) 多头开立账户, 造成资金分散存储

目前养老保险基金相关账户有以下几种:一是由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项存款账户, 由地税部门收缴划至人行国库该账户内, 人行国库再按月划转至上级国库。二是由市、县两级财政社保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三是由市、县两级劳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开设的养老保险支出专户。虽有明确规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只能开设1个, 但因养老保险基金滚存数额较大, 金融机构受各自利益驱动的影响, “拉存款”现象严重, 致使出现多头开户现象, 并在各自账户内都有一定的余额, 资金比较分散, 无法统筹安排。

(二) 不利于国库部门的监督管理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 资金运行脱离了人行国库部门的监督, 人行国库部门只是充当一个“过客”。当地税部门将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划至人行国库后, 人行国库再定期将其划至上级财政部门在国库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账户上, 拨付时直接从上级财政部门的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划转至各个旗市财政部门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上, 整个资金拨付过程脱离了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的监督。而劳动保障、财政这两个最主要的监管部门都在地方政府的直接领导下, 缺乏有效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手段, 存在地方政府干预现象, 不规范操作和疏于监管致使资金存在截留、挤占、挪用的情况。

(三) 资金拨付运转周期长, 不能保证及时到位

实行市级统筹后, 旗县级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集中划缴至上级财政部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上, 使用时, 由上级财政部门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拨向各个旗县级财政社保部门的专户上, 财政部门再拨付至社保经办机构的支出专户上, 最后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向各个社保受益人打卡支付。在整个基金支付过程中涉及几个过渡账户和诸多管理部门, 环节多、链条长、效率低, 潜藏资金风险。

(四) 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尚没有建立起统一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国家立法滞后, 地方立法分散, 造成许多工作只能靠政策规定和行政手段推行, 保险费用的征缴、支持、运营、统筹管理不规范。具体表现为, 城镇养老保险唯一的法律依据是《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 没有专门的养老保险条例, 而在《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中, 仅笼统抽象地规定了征缴养老保险费的范围, 并未具体规定征收比例、享受条件、资金来源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 缺乏可操作性, 由此导致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小, 保障程度差。基金管理机构通常依附于上级主管部门, 在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规则中缺乏有效的制衡监督机制和相应的具体法规。

(五) 存在认识误区

实行市级统筹容易产生县级事情由市级统包统管的片面认识, 导致县级养老保险有关部门对养老保险征收不主动, 扩面不及时等, 工作存在等、靠、拖现象。还容易出现县域之间利益调整的问题, 有的县可以从市级统筹中拿回一块资金, 有的县要上缴一块资金, 这样就出现了县级利益不均衡等矛盾。

三、依托国库单一账户, 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付

针对目前存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隐忧, 建议依托国库单一账户管理, 实施养老保险基金集中支付, 将所有养老保险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 由财政国库部门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养老保险资金直接拨付到收款人, 可以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直达”, 从根本上解决因拨付“中转”环节过多, 造成截留、挪用资金的现象, 应为有效控制养老基金风险的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

(一) 依托国库单一账户集中收付的业务基础

当前, 我国大多数地区财政资金实行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已经将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等纳入了集中支付的范围, 实行养老保险基金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设置在业务上完全可行。

(二) 依托国库单一账户集中收付的相关流程

1.账户开设

(1) 在上下级国库开设“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用账户”, 用于核算进行市级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 取消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3) 建立社保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的零余额账户, 负责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发放。

2.业务流程

(1) 总体原则。

养老保险基金的所有收支全部通过财政部门在国库开设的单一账户进行集中支付核算, 社保经办机构开设的零余额账户只办理未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基金受益人存储卡的过渡性划转, 不得用于社保机构业务费和零星开支, 基金从国库单一账户支出后才作为正式支出。地税部门征收的养老保险基金划缴国库后, 国库每天归集到相应的存款账户。国库依据财政部门的支付指令, 按照规定的支出科目核算, 直接支付到保险受益人账户。

(2) 具体流程。

市级统筹国库单一账户实现的途径有以下几种:一是按照县级统筹模式, 养老保险国库单一账户设在县支库, 收入全部作为县级收入, 收入定期上划市养老保险基金国库单一账户, 基金支出也作为县级支出, 使用时按照批准的计划再拨回县级国库单一账户按规定使用, 这种统筹模式要在县支库设立养老保险“收支两条线”账户。二是国库单一账户设在市中心支库, 分所辖县 (市) 开设, 收入全部作为市级收入, 在县级就地入库每日上划后由中心支库分别归集到县 (市) 养老保险基金国库单一账户, 基金支出虽然也作为市级支出, 但具体支出由县级负责, 在县级支付后由县支库每日上划到市中心支库与本县 (市) 养老保险基金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资金。三是国库单一账户设在市中心支库, 不分所辖县 (市) 开设, 收入全部作为市级收入, 在县级就地入库每日上划后由中心支库汇总归集到市养老保险基金国库单一账户, 基金支出作为市级支出, 全部由市养老保险基金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支付到受益人账户。

(三) 依托国库单一账户集中收付的益处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 可以减少账户开设, 便于统筹安排;减少基金支付环节, 保证资金安全;强化事中监督, 规范操作等。

四、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需要相关政策支持

(一) 制订并修改相关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法律法规, 为依托国库单一账户实施社保基金集中支付提供制度支持

在进一步完善修订已有的社保基金管理相关规定的基础上, 制定统一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操作程序》、《国库单一账户管理办法》等有效的实施细则, 规范操作流程, 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二) 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障基金预算管理, 细化收支分类

从2007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了政府收支分类改革, 但部分收支分类仍过于笼统, 不能完全适应政府收支公开、透明的需要。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只设置了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补贴收入和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3个科目, 单位和个人缴费未分科目核算, 本级和上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也未单独反映, 也未增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滞纳金、罚款收入, 以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的处罚权。支出只设置了基本养老金、医疗补助金、丧葬抚恤补助以及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4个科目, 调剂基金的支出以及投资运营的支出等科目未单独设置, 只能在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科目反映等。

(三) 建立代理财政资金收付业务有偿服务机制

参照《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代理支库的代办业务费, 按受理各种原始凭证的笔数, 以适当标准计付。具体计付标准和拨付办法由上一级人民银行与当地财政部门商定后, 由当地财政拨付至人民银行再由人民银行汇总拨付至代理行”, 由财政支付代理银行为每个养老保险受益人的手续费。

(四) 加快科技手段推广,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加快社、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 实现基金征收无纸化、基金解缴一体化、财政拨款实时化、收支对账电子化, 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对社保基金的走向进行全过程动态监督, 规范预算执行。

(五) 完善国库会计核算系统功能

改进目前国库会计核算系统的利息计算方式, 支持不同的会计账户实行不同的利率, 以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养老保险基金活期存款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 ([1997]银发第567号) 的文件精神, 对养老保险资金从1998年1月1日起, 按3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从而保证养老保险资金存款利息计算的准确性。

(六) 进一步明确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职责范围

建筑业劳动保险统筹基金 第4篇

一、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含义及其重要作用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是指某统筹地区所有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扣除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的资金及其利息收入。在国家对于医疗保险基金的划分中,分为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从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形成的过程看,从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征缴的医疗保险费形成医疗保险基金并划分后,返还给参保人员用于门诊治疗的是个人账户,由全体参保人员共同使用的是统筹基金。统筹基金对于医疗保险的重要性在于其承担了参保人员住院、非定点医院急诊抢救、异地转诊(院)、异地安置、门诊慢性病等医疗费用。在上述各项费用中,门诊慢性病费用、住院费用是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的主要方向,同时,这两项也是医疗保险保障的主要内容。因此,管理好、使用好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减轻人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征收与支出是保证基金平稳安全运行的两个关键环节,征收是医疗保障系统运行的基础,只有应收尽收,才能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营,而医保筹资比例的确定除需要综合考虑统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变化、医疗消费水平、慢性疾病患病率等因素外,还要考虑今后的发展趋势。因此,在确定缴费费率水平时,必须经过缜密的调查分析做到准确适度。正常情况下,筹资水平应略高于医疗消费水平,做到略有盈余。而在拟定政策时,如分析测算出现失误或不周,或者不能正确地预测未来的医疗费用走势,筹资水平低于预定的医疗消费水平,基金运行就有可能存在透支的风险。基金的支付方式,从目前已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统筹地区看,大体可分为两种:一是患者看病时不直接付费,由医院与医保机构结算;二是医保机构与医院采用定额预算管理,医保机构逐月拨付医疗费用,年终总结算。一般情况下,基金出险是由于采用了事后结算的方式,因为医疗机构的医疗消费形式发生在前,结算在后,也就是说,作为结算本身已经失去了对医疗行为的制约能力。如果采取预付制,通常不会导致基金出险。因为医疗保险机构已经按照预定的指标体系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付费,而医疗机构是根据医疗保险机构提供的费用和需求指标体系的要求提供医疗服务的。但容易引发另一个问题,即因医疗供给不足后出现医疗机构推诿病人的现象。

二、目前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难以均衡的主要原因分析

从医疗保险基金征缴上,目前难以大幅提高医疗保险的收入。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参保扩面工作基本结束带来的医疗保险收入增幅减少并趋于稳定。1998年,我国开始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给广大参保人员带来医疗保障的同时,也对自身的运行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对于单个统筹地区而言,在一定时间段内,当参保扩面工作基本结束后,该统筹地区的参保人数不会发生大幅度的变化,由参保人数增加带来的基金收入增加也就逐步减缓。以柳州市为例,近年参保缴费人数已趋于稳定,保持在44万人左右,出现参保缴费人数较大增幅的可能性低。二是各地根据经济情况降低医疗保险费率。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出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考量,各统筹地区出台了针对困难企业“五缓四降三补贴”的社会保险征缴优惠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医疗保险基金征收的减少。柳州市仅2009年阶段性降低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一项,就少征收医疗保险保费6210万元。三是国家针对整体经济良性运行情况提出的要求影响医疗保险基金征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要求。如果提高医保缴费费率,会加重企业负担,引发企业的不满,甚至可能引发劳动用工、社会稳定方面的一系列震动。为此,柳州市从2000年建立职工医保至今,一直执行单位(7.5%)、个人(2%)的缴费费率不变的政策。综上所述,目前职工医疗保险难以通过增加缴费人群、提高缴费比例等手段增加基金的收入。

从医疗保险的支出情况上看,目前出现了医疗费用大幅提高,统筹基金运行波动的情况。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逐年上涨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配置已成为基金的刚性支出。由于退休人员不需要缴费即可享受有关医疗待遇,目前全国大部分统筹地区每年给退休人员配置个人账户的资金来自在职人员的缴费。随着人均寿命的延长与平均工资的增长,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配置已经成为影响统筹基金运行的一个重要因素。以柳州市为例,退休人员目前已达23万人。退休人员已经从最初的占参保缴费总人数的8%-10%增至现在的32%,代际负担日益加重。2012年度柳州市已经向退休人员划入个人账户1.1亿元,预计2015年度将达到2.1亿元,相对于全市职工医保16亿的总收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已经占到了1/8的比例。二是医疗费用的不断上涨。影响医疗费用上涨的因素很多,但其中人均寿命延长带来的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参保人员日趋关注自身健康带来的医疗需求释放是主要原因。三是过度医疗导致的费用支出呈增长态势。目前的职工医疗保险为基本医疗保险,理应只对符合基本医疗范畴的费用进行保障。但在实际就诊中,难以判断检治和用药是否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要求。以柳州市为例,定点医疗机构过度医疗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为控制药比,增大检查治疗项目费用支出;采用相对昂贵的新技术、一次性材料取代传统手术、传统材料;原为单项或几项化验费用,现实行多项打包收费等。由于这些医疗检治项目均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畴,而参保人员患病个体存在差异导致难以界定医疗消费是否为过度。特别是对于单个病人费用支出而言,多一项检查或治疗费用增加有限,但从总体角度来看,累计的费用支出却不小。根据柳州市2013年度医疗费用支出统计情况,仅中医电针治疗一项,全市共计发生费用近2100万元,并且过度医疗导致的费用增长还有进一步加速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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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医保监管确保医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具体措施

通过对医疗保险收入及支出的简要分析,可得出的结论是,在医疗保险收入难以大幅提高的情况下,保证医疗保险平稳运行的最有效手段就是加强医疗支出的制度监管,因此,监管应从加强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环节中的基金管理和支付管理两个方面着手。

(一)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1.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统筹地区应认真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年初以人大审议批准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为基础,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支出预算总额。编制基金收入预算时,统筹地区应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医疗保险覆盖面、医疗保险筹资比例等因素;编制基金支出预算时,统筹地区应综合考虑参保人员年龄结构、疾病谱、医疗费用增长、医疗保险受益面、保障水平、基金结余情况和各定点医疗机构前3年平均支出情况等因素。相关草案在广泛征求财政、卫生部门意见,并同定点医疗机构沟通协商的基础上,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定,形成年度医疗费用支出预算总额及全市各定点机构医疗保险费用指标、年终结算方案后公布执行。

2.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工作和统计分析工作。在医疗保险管理过程中,会计核算是规范,统计分析是基础。统筹地区应从严格执行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入手,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工作。一是严格执行医保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医保经办机构可通过与具有社保基金归集资格的金融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开设收入、支出和财政专户,月末按规定将收入户基金全额转入财政专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二是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按照财务审批制度要求,严格执行业务与财务部门双审规定。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时,应设置多科室、多部门的审批流程,复核无误方可办理支付手续。三是严格执行财务总监联签制度。对医疗保险单笔现金支付较低的、个人账户转移、医疗保险以现金报销约定项目等费用,由经办人员、审核人员、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审批,均报财务总监全程知情。

3.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分析和风险预警机制。统筹地区应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构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系统,将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预警监测的关键性指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的分析。根据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情况,提出具体的应对措施。

4.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支付、存储、管理全过程的监督,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内控制度,形成部门之间、岗位之间和业务之间既独立操作又互相衔接、相互制约的内控体系。加强行政监管,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欺诈防范机制,出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杜绝骗保等欺诈行为的发生。定期向社会公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管理

1.加大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控力度。统筹地区可以把出入院标准、临床诊疗规范、临床用药指南、处方管理办法和医师考核管理办法等纳入协议管理的范围,建立和完善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的考核评价体系。同时,条件成熟的应建立医疗服务“实时监控”平台。以柳州市为例,作为全国医疗服务监控系统建设首批试点地区,于2012年在全区率先启用了“医疗险基金智能管理系统”,实现了对医疗机构运行实时监控。任何不符合常规用药种类及数量的处方、消费,均会在系统中提示异常。医疗险基金智能管理系统的启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因编制紧张而导致的监管工作量与人员不足的矛盾。但同时也存在违规行为界定标准模糊、部分指标假阳性样本群较大甚至是因针对性地筛选导致一些违规行为无法识别等现象,从而影响整体监控效果的发挥。

2.改进费用结算方式。积极联动卫生、财政部门共同做好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动态管理,探索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器械(材)供应方通过协商谈判,合理确定医药服务的付费方式及标准,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的导向作用、制约作用。在坚持“总量控制、以收定支、收支平衡、节余奖励、超支分担”的基金运行原则下,实施 “总额预算、服务项目结算、单病种结算、定额结算和质量考核”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型结算方式,充分调动医疗机构和医生控制医疗服务成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柳州市自2010年以来,积极探索实施单病种付费结算办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目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已与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开展包括心内外科、泌尿外科、眼科、骨伤科等近100种疾病治疗的单病种付费结算服务协议。以心脏支架术单病种为例,实施单病种付费方式前,柳州市每例(一个支架)所需费用高达5万多元,实施单病种后,每例(一个支架)仅花3.2万元。但单病种付费谈判也存在着经办机构医疗专业能力与医疗机构相比有差距,经办机构因信息不对称或医疗机构形成价格联盟,导致医疗机构不主动参与谈判,即使谈判价格也无下降空间的情况,同时也出现部分医疗机构因某些病种适应症不够明确,虽然单价下来但例数增加致使基金支出增加的现象。

3.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师管理体制。定点医疗机构是医保基金支出的水龙头,医师在医疗保险费用支出中起决定性的作用。目前柳州市正逐步将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控,延伸到对医保服务医师医疗服务行为的管理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正在着手建立医保服务医师管理体系,包括医保服务医师管理路径、资格申报登记审核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违规处理制度。同时,建立确保激励与惩罚并重的约束机制。通过加强对医保服务医师培训和考核,提高医疗保险经办能力和管理效率,促进医保诚信体系建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4.加快异地就医平台建设。目前解决参保人员异地就诊费用的主要办法是垫付费用后回参保地报销,流程繁琐,参保人员需要往返奔波。建立异地就医平台可以大大解决参保人员在异地就诊时需要完全现金垫付方可享受医保待遇的问题。建立异地就医平台应通过省级进行统筹规划,并在就医平台的基础上逐步统筹各地医疗保险政策,最终实现国家级的医疗保险政策统一。

四、关于用制度监管确保医保基金收支平衡的思考

(一)多管齐下,使传统医学适应医保基金支出平衡发展的需要

中医药治疗作为传统医学的有效手段,尽管目前在很多统筹地区出现过度治疗、费用激增的情况,但不能采用简单方法处理。可考虑将中医药治疗的适应症标准化,将中医药治疗的流程规范化,采用多种方式使中医药事业与医保事业发展实现共赢。

(二)考虑引入第三方监管机构对医疗行为进行更全面的监控

由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编制和自身工作人员医学专业技术力量的不足引发的监管缺失,可考虑引入第三方监管机构对医疗行为进行更加全面的监控。第三方监管机构可以是自治区级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成员或专业的医疗费用调查公司。而自治区内各城市开展的定点医疗机构年度服务质量考核工作可采用城市间背靠背检查完成。同时,结合医疗保险监控平台,形成场内监控和场外监控并重,力争做到统筹地区医疗费用的增幅接近于GDP增幅,切实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

(三)科学调整制定医疗保险待遇政策水平

在医疗保险政策的调整上,可结合本统筹地区人均寿命、人口结构和各疾病发病率情况,每隔5年确定相应的支付待遇标准。同时对发病率较高的一些疾病,制定病情发展阶段标准化的临床治疗路径,并以此为基础形成科学结算方案,从而降低医疗费用的支出。

(作者单位: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建筑业劳动保险统筹基金 第5篇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不得减免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1〕66号)和《常德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劳保基金征收力度

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是维护建筑企业及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协调解决征收工作中的问题。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关于劳保基金不得减免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批准减免劳保基金,严防劳保基金的流失。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各项工程的立项、报建、招投标、交纳费用、施工许可证发放、开工和竣工决算的情况,确保劳保基金应收尽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按规定缴纳劳保基金的工程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拖欠劳保基金的建设单位,在未缴清所欠劳保基金前,不得办理新项目的开工报建手续;要督促建设单位在竣工决算时,追缴决算超报建造价的劳保基金及少交、未交的劳保基金;对不按规定交足劳保基金的项目,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调整和完善劳保基金管理办法

(一)劳保积累调剂金及管理经费的提取

劳保积累调剂金按全市年度收缴劳保基金入帐额的25%提取,其中:5%作为省级积累调剂金;20%作为市级积累调剂金。

劳保基金统筹工作管理经费,按年度收缴劳保基金入帐额分段提取。年内收取劳保基金2000万元以下的(含2000万元),按5%计提;超过2000万元到4000万元(含4000万元)部分,按2.5%计提,4000万元以上部分按1%计提。管理经费由市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提取,分级下拨。

(二)劳保基金的拨付办法及标准

劳保基金提取劳保积累调剂金及管理经费后,其余部分为劳保基金基本部分。

1、拨付办法

劳保基金收取到帐后,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建筑企业,在工程开工后可按工程进度实行预拨,竣工决算时结清。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建筑企业及省外建筑企业承担工程项目的劳保基金,待工程竣工结算时结清拨付;建筑企业、劳务公司分包建设工程项目的劳保基金,需双方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分配比例。

工程项目劳保基金收取到帐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满两年,施工企业不来办理劳保基金结算拨付的,将该工程项目劳保基金转入积累调剂金。经审查不符合拨付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将收取的劳保基金转入积累调剂金,不再拨付给企业。

2、拨付标准

已参加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经办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镇建筑企业,拨付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100%;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镇建筑企业拨付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50%;已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且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备案登记的外省来我市建筑企业,拨付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50%。基本部分拨付后的余额转入积累调剂金。

三、强化劳保基金使用监督

劳保基金是建筑企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重要来源,劳保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劳保基金财务管理的政策规定,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

劳保基金由市级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区县(市)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劳保基金全部存入设立在国有商业银行的劳保基金收入过渡户,并在每月末转入市级财政专户。转入市财政专户的资金,在提取省级积累调剂金和管理经费后,再转入市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各区县(市)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劳保基金支出过渡户。区县(市)征收的劳保基金主要用于本辖区内规定使用范围内项目的支付,其使用应按相关规定到市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并接受其统一管理,严禁从劳保基金收入过渡户进行任何项目的支出。

拨付到建筑企业的劳保基金,企业要优先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建筑企业欠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情况,将应拨付给企业的劳保基金直接划拨到建筑企业所在的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入帐户,并定期与企业办理结算手续。建筑企业要按劳保基金的规定使用项目建立专帐,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要按规定真实、准确地向所在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填报报表和有关资料,自觉接受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征收劳保基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劳保基金专用收款收据。收款收据由市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从市财政部门领取,各区县(市)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定期结算、以旧换新”的原则向市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领用手续,并接受其监督。

建筑业劳动保险统筹基金 第6篇

各级人社部门将把握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工作重点,做好制度衔接, 提高保障能力, 统一信息系统,不断优化管理手段。同时,强化经办服务工作,提升经办工作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各地将按照贵州省的统一安排, 进一步加强领导, 开展培训,组织宣传,确保各项后续工作有序推进。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将夯实基础、充分论证、反复测试,严格执行社保基金财务制度和基金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强化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工伤基金安全。

建筑业劳动保险统筹基金 第7篇

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建筑业劳动保险统筹基金 第8篇

1灰色GM(1,1)模型

作为灰色系统理论重要内容之一,灰色GM(1,1)模型不是找统计规律,也不是找概率分布,而是把随机变量作灰色量处理,寻找数据间的规律,弥补了数据处理方法的不足,是目前使用最广泛的预测一个变量、一阶微分方程的预测模型[1,2,3,4]。GM(1,1)模型建模步骤如下。

1.1步骤1:构造模型

1.1.1对于时间序列X(0)有个n观察值:X(0)(t),t= 1,2,A,n,通过作1-AGO累加生成新序列X(1)(t),t= 1,2,A,n。

1.1.2对X(0)作准光滑性检验:

当t> 3时,如果ρ(t) <0.5则满足准光滑性检验。

1.1.3检验X(1)是否具有指数规律:

当t>3时,如果1<σ(1)(t)<1.5则满足准指数规律,就可以对X(1)建立GM(1,1)模型。

1.1.4采用X(1)序列,建立由相应的微分方程表示的GM(1,1)预测模型。

1.1.5参数估计:

1.1.6预测方程:

式(4)的模拟值为

1.2步骤2:误差检验

1.2.1残差及相对误差:

式中:和x(0)(t)分别为序列的预测值和实际值。

1.2.2计算小误差概率及标准差比:

其中:分别为原始数据x(0)(t)及残差数列e(t)的方差;分别为原始数据x(0)(t)及残差数列e(t)的均值。

1.3预测

如果模型精度达到要求,则利用该模型进行预测。模型精度由C与P共同刻画,一般分为四级,等级标准见表1。

2 GM(1,1)模型在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预测中的应用

首先检验预测的精度,以某市2002年至2007年的社会医疗保险人均统筹基金收、支的数据建立GM(1,1)预测模型,并对2008年进行检验,判断该数列是否适合GM(1,1)预测方法。然后,以2003年至2008年该市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均统筹基金收、支的时间序列数值建立等维递补的新陈代谢GM(1,1)模型,对未来3年(2009~2011年)的人均统筹基金收支进行预测,并计算人均统筹基金弹性系数。

2.1数据来源

某市2002-2008年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均统筹基金弹性系数,数据来自医保信息系统,数据真实、可靠、准确,见表2。其中,人均统筹基金弹性系数=支出增长率/筹资增长率。

2.2 GM(1,1)模型的建立

对该市2002年至2007年的人均统筹基金收入X1(0)、人均统筹基金支出X2(0)的时间序列分别建立GM(1,1)模型。

2.2.1条件检验。

通过1-AGO累加生成新序列,然后按公式(1)对X1(0)、X2(0)作准光滑性检验、公式(2)对X1(1)、X2(1)作指数规律检验,计算结果表明对X1(1)、X2(1)均可以建立GM(1,1)模型。

2.2.2建立模型。

人均统筹基金收入:计算参数为,则所建GM(1,1)模型为

及预测方程为

人均统筹基金支出:计算参数为,则所建GM(1,1)模型为

及预测方程为

2.2.3模拟计算。

按照式(4)、(5)计算出模拟值,式(6)、(7)计算出残差及相对误差,计算结果见表3。

2.2.4精度检验。

按照式(8)、(9)计算人均统筹基金收入P=1,C=0.091;人均统筹基金支出P=1,C=0.1426,可见这两个时间序列的GM(1,1)模型属于1级,可以对其运用GM(1,1)模型进行预测。

2.2.5预测。

按照式(4)进行预测得到2008年人均统筹基金收入为797 (实际值为731、绝对误差为66、相对误差为9.03%);人均统筹基金支出为660(实际值为662、绝对误差为2、相对误差为0.3%)。

可见预测值与实际值非常接近,这说明该灰色数列观测模型预测准确性高,利用此模型进行人均统筹基金收支的预测,并计算相应的人均统筹基金弹性系数是可靠的,完全可以用此作为调节统筹基金收支平衡,制定收支政策和调整收支比例的重要依据。

2.3 GM(1,1)模型的预测

采用常规GM(1,1)模型预测,精度较高的仅仅是最近几个数据,离现实时刻越远,其预测意义越弱。为反映未来的随机扰动或驱动因素对灰色系统的影响,提高预测精度,可采用新陈代谢GM (1,1)模型,即在原始数据序列中,置入最新信息,用新的拓维的时间序列建立的新陈代谢GM (1,1)模型进行预测(表4)。

3讨论

3.1人均统筹基金弹性系数(支出增长率/筹资增长率)是评价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关键指标,直接影响到社会医疗保险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所以对人均统筹基金弹性系数进行科学的预测十分重要。

3.2本文应用灰色系统GM(1,1)模型,预测某市2009—2011年的人均统筹基金弹性系数,只选用了过去7年人均统筹基金弹性系数的原始数据。而影响人均统筹基金弹性系数的因素非常多,如参保人数、参保人群的年龄构成、支付方式、住院率、次均费用、退休在职比例和补偿比例等,我们对这些因素还需进一步加以分析,便于更准确地提供决策依据。

3.3因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均统筹基金收入和支付与多种因素相互关联影响,产生波动作用,因而应用传统的预测方法会受某种程度的局限。灰色系统GM(1,1)模型,可将无规律的原始数列生成为较有规律的累加生成数列再建模,它不受大样本和典型概率分布等条件的限制,因而具有适用性强,预测性能好的优点。

3.4通过外推2008—2011年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均统筹基金发现,2008年实际与预测值基本接近,对于数列预测,越往未来发展,其预测精度越低,而对近期都有很高的精度,因此利用灰色模型进行外推预测时,不宜外推年数太多,应外推1~2年比较合适。

3.5由于政策调整的影响,人均统筹基金弹性系数变化较大,政策的调整是影响人均统筹基金弹性系数变动最重要的要素。随着时间的推移,政策趋于稳定,人均统筹基金弹性系数也将趋于稳定,这将有利于对人均统筹基金弹性系数的预测。

3.6通过灰色预测的数学模型,我们可以及时监控基金运行情况并根据数据变化及时实施宏观政策调控,对基金实行量化管理,维护基金的安全运行,变“事后处理”为“事前监督”、“事中控制”和“事后考评”,确保基金安全稳健运行,使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更上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1]付强,付红,王立坤.GM(1,1)模型在预测地下水位动态变化中的应用[J].农机化研究,2001,4:79-81,85.

[2]李国良,付强,姜玉华.GM(1,1)模型在预测工程价格指数中的应用[J].黑龙江水专学报,2007,34(2):1-3.

[3]付强.农业水土资源系统分析与综合研究[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5:4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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