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环境管理制度

2024-08-06

危险化学品安全环境管理制度(精选8篇)

危险化学品安全环境管理制度 第1篇

危险化学品安全环境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严格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避免环境污染,保障群众生产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特制订以下管理制度。

1、由设备科定期对硫酸贮罐、输送管道等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安全性。

2、由专人负责对硫酸、盐酸贮罐、输送管道随时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处理。

3、对硫酸贮罐、盐酸储存处作好醒目的危险标识,严禁闲杂人员接近、停留。

4、一旦发生泄漏事故,立即用石灰进行中和,并进行隔离,防止危险源扩大,严禁用水冲洗。

危险化学品安全环境管理制度 第2篇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发生,建立完善公司应急救援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废弃处置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安全管理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综合监督管理。

3.2物料管理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管理,并向供应商索要“一书一签”。

3.3仓储管理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发放管理。

3.4生产技术部、仓储管理部、安全管理部、保卫部负责危险化学品进行日常监督和控制。

3.5使用单位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操作与日常安全管理。

4.引用法规、标准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4.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4.5《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5.内容及要求

5.1术语

5.1.1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化学品的界定,参照《危险化学品名录》。

5.1.2 毒害品:是指进入肌体后,累积达一定的量,能与体液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变化,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状态,甚至危及生命的危险化学品。毒害品按其毒性大小分为一级毒害品(剧毒品)和二级毒害品(有毒品)。

5.1.3甲类物品:甲类物品是指闪点小于28℃的液体;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常温下能自行分解、在空气中氧化、受撞击、摩擦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等。

5.1.4乙类物品:乙类物品是指闪点大于等于28℃至小于60℃的液体;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助燃气体;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和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等。如冰醋酸、氨等。

5.2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运输及装卸

5.2.1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和运输由物料管理部统一负责,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公司《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5.2.2采购危险化学品,应确保包装物(桶、箱、瓶等)外部明显位置张贴、悬挂或喷印规范的安全标签,并向供应商索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不得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的格式及要求,依据《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

5.2.3危险化学品运输和转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交通法规,办理相关的运输手续;运输单位应指派专人押运,运输和押运人必须责任心强,熟悉危险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及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方法;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遵守公司安全规定,服从仓储人员管理,装卸作业时,不得同时远离罐车。

5.2.4采购人员(仓储人员)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破损,安全标签不规范、危险化学品标志缺失的危险化学品货物,以及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阀门密封不严的气体钢瓶(如氢气、氨气、氧气、氯气、氮气、乙炔、硫化氢等钢瓶)不得装运、接收。

5.2.5遇湿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原料(如金属钠等),不宜在阴雨天运输,若必须运输时,除具有良好的装卸条件外,还应有必要的隔热降温和防潮、遮雨措施。

5.2.6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不得混装其他物品、车厢不得载人;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装载在同一车厢;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车辆等工具应彻底清扫冲洗干净后,才能继续装运其他物品。

5.2.7禁止用翻斗车、电瓶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汽车和容易产生火花的各类车辆进入溶剂库区或运载危险化学品时,排气管必须装配阻火器,运输危险化学品罐车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在溶剂库区附近必须提起拖地的接地链(线)。

5.2.8涉及罐车装卸的溶剂库区必须敷设可靠的静电接地极,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前必须进行可靠的静电接地;装卸软管保持完好,无裂纹、破损和老化现象,软管材质应具耐腐蚀性并定期更换,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软管应采用导静电软管。

5.2.9罐车须按指定路线行驶至指定位置停车,熄灭发动机,停车有滑动可能时,车轮下应加固定块;罐车停车位置通风良好,夏季有遮太阳光措施,防止暴晒;罐车司机等外来人员的手机等物品由罐区人员统一存放管理;甲类、乙类易燃易爆物品罐车装卸前后均应静置15分钟后,方可进行检测、测温、取样、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5.2.10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应避开高温时段,每年的6月15日-9月15日期间10:00-16:00禁止甲类、乙类易燃易爆物品的装卸、分装等作业;其他时段出现高温(≥35℃)、雷雨、冰雹等异常天气,禁止装卸、分装作业。

5.2.11装卸和搬运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包括民工),必须经危险化学品等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取得上岗证才能作业;人员要相对固定,并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5.3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5.3.1危险化学品入库前,需依照GMP管理中《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接收、储存和发放管理规程》的要求,进行外包装的初检、取样检验等程序,检验合格后必须及时登记入库,不得随处堆放。

5.3.2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其理化特性分库、分区、分类贮存,不得与其他物质混合储存;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隔离储存。

5.3.3 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禁止一切火种和带火、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机动车辆入内;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防护器具,并定期维护。

5.3.4库房要求通风、干燥、无积水,屋顶不漏水,防潮物品应加托盘垫放,放置整齐;堆垛不宜过高、过密并留出一定的通道及通风口。

5.3.5危险化学品库房、罐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以及危险物质安全周知牌,内容包括:危险品名称、特性、危害、伤害救治、应急处理措施等。危险物质安全周知牌应与溶剂罐相对应,易于辨识。

5.3.6遇水容易燃烧、爆炸的危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或容易积水的地点;受阳光照射时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易燃、易爆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高温的地方,必要时还应采取降温及隔热措施。

5.3.7储存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和变质以及混有杂质易引起燃烧、爆炸危险化学品,应该建立巡查、检测制度,防止自燃、自爆。

5.3.8甲类、乙类易燃液体固定顶罐应设置阻火器和呼吸阀,使用单位应对阻火器和呼吸阀定期检查维护,至少每季度清理一次,清理维护要有记录。

5.3.9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要完整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应急处置的同时,立即向安全管理部报告。

5.3.10 剧毒化学品要单独储存,双人保管,具体参照公司《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5.4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5.4.1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爆炸危险场所应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爆等级的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和照明等。

5.4.2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设备、设施、储罐以及建(构)筑物,应设计可靠的防雷、防静电保护装置,以及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泄露检测报警装置。各使用单位负责以上装置日常的维护保养,设备工程部负责对以上装置按照《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等国家相关标准定期组织检测检验。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可燃气体检测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5.4.3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严禁烟火;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穿戴劳保用品规定,禁止穿戴尼龙等易产生静电的衣物,禁止在爆炸危险场所穿脱衣、帽或类似物;应选用铜质检修工具,严禁抛掷、摩擦、撞击工具等物品。

5.4.4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输送、转移应充分考虑静电安全:

5.4.4.1使用泵时应控制溶剂的流速,操作规程里应该有明确的规定;

5.4.4.2阀门、管道的静电跨接线,要保持完整可靠;

5.4.4.3反应釜、储罐进料管口应该延伸至底部,减少静电产生;

5.4.4.4铁桶应直接放在地面上,使接地良好,开桶盖时不能使用会产生火花的工具;

5.4.4.5现场残余溶剂物料不得使用尼龙、合成纤维布摩擦易产生静电的布料等来擦拭。

5.4.5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原则上要求专桶(罐)专用,在使用前后必须确保干净,两者相遇会引起燃烧的原料容器严禁前后混用;容器必须张贴(悬挂)介质标签;桶(罐)装有毒或易燃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及时将盖拧紧密封,防止挥发或溅出伤人;严禁直接把危险化学品直接排至地面或下水道,应用合适容器盛装后再处理。

5.4.6危险化学品领用时,领料量一般以当班用量为宜,车间原料放置须整齐,标识清楚,符合安全要求;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质不得混放,应保持安全间距或分开存放。

对危险化学品领用安全,作如下规定:

5.4.6.1禁止使用自行车、电瓶车等工具装载、转移危险化学品,参与危险化学品装载、转移的人员(包括驾驶员)必须了解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运输注意事项;

5.4.6.2危险化学品装载、转移过程中,必须保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完好,无破损、无泄漏,包装容器贴有明确的物料标签;

5.4.6.3 危险化学品装载、转移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物料禁配特性,严禁混装、超载,并有固定、隔离、防倾倒、防碰撞等措施。

5.4.7气瓶安全:

5.4.7.1气瓶储存应放置整齐,佩戴好瓶帽,空瓶、实瓶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

5.4.7.2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确保减压阀(专用)、瓶阀、压力表等完好、无泄漏,使用后必须关闭瓶阀;

5.4.7.3气瓶立放时应有防倾倒措施,严禁敲打、碰撞,乙炔气瓶严禁卧放;

5.4.7.4在可能造成回流的场合,管路上应配防止倒灌的装置;

5.4.7.5气瓶应远离高温、明火、熔融金属飞溅物和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用超过40℃热源对气瓶加热,夏季防止暴晒;

5.4.7.6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MPa,以防其他物质窜入。

5.4.8各单位做好日常应急管理,编制危险化学品火灾、泄漏、中毒等现场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设备故障、危险化学品泄漏、工艺条件异常等情况,作业人员必须采取正确应急措施,并立即报告。

5.4.9严禁直接接触毒害品,不准在储存、使用场所饮食。

5.5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处理

5.5.1各类生产(含科研)活动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产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能混在一起排放。

5.5.2生产(含科研)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包装桶、纸箱、瓶、以及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严加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5.5.3废弃的一般危险化学品包装物(桶、纸箱、瓶等),各单位清理干净后,由专人收集整理;最后由后勤事务部定期回收登记处理,具体按后勤事务部的相关规定办理。

5.5.4对于废弃的毒害品和放射性物品,及其包装物(桶、纸箱、瓶等),各单位要确保标签完整,单独存放,再由物料管理部负责联系供货方进行回收登记处理;供货方不能回收处理的,由安全环保部环保二班回收登记,集中处理,按物料性质确定处理方法,处理费用计入废弃物产生单位的生产成本。

5.5.5对于废弃的有机溶剂,各单位要确保标签完整,对于浓度高于10%的统一集中到公司溶剂库,联系危险化学品回收公司处理;浓度低于10%的集中到由安全环保部环保站回收登记,集中处理,按物料性质确定处理方法,处理费用计入废弃物产生单位的生产成本。

5.6危险物品的使用记录

危险物品的储存、消耗和废弃数量,应由危险物品供应、仓储、使用等相应单位负责人认真核对后,记录在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上,放射性物质和剧毒品、感染性物品等有特殊要求的危险品应报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6.附则

6.1对于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且尚未造成重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500-5000元罚款和100-1000元罚款。

危险化学品码头均衡安全管理 第3篇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管理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 化工领域的安全生产也涌现出许多新问题, 危险化学品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和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因此, 迫切需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企业的监督管理, 提升安全生产监管的科技含量, 依靠科技手段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中的一些难点问题。

一、危险化学品码头的安全预控管理

(一) 危险化学品码头危险源管理。

化学品的生产和消费确实极大地改善了人们的生活, 但是不少化学品其固有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特性给人们带来了一定的威胁。在危险化学品码头, 由于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防护不当, 会损害人体健康, 造成财产毁损、生态环境污染。因此,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对其进行分级管理。

在危险化学品码头危险源管理一般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组织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工作;第二个层次是组织危险源的分析、归纳和风险评价以及制定危险源的控制措施。危险源辨识要以生产作业流程为主线, 辐射辅助生产过程及相关环节或区域, 并充分考虑客观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活动、人员、设施设备以及非常规状态下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危害。

(二) 危险化学品码头预控管理。

危险源是一种巨大的能量积聚, 影响危险源安全因素不仅有自身的储存条件, 也有外界的不安全因素。因此, 应针对诸多因素采取必要的监测控制措施来保证其安全运行和储存。

1、要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和储存的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

本质安全化是安全生产中的一个必备条件, 对于危险源而言, 更是十分必要的。大型变压器的接地装置、避雷设施、线路的过流保护、屏蔽、过压保护等等, 一旦人为失误造成误操作, 设备设施本身就能迅速切断能量的流动, 避免事故发生。

2、采用现代监测手段, 确保安全运行和储存。

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手段,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 已不能再用定期检测或肉眼观测的办法, 而是要尽量用现代化仪器、仪表, 用电子计算机监视。

3、常规的防范措施不可忽视。

企业的广大员工在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中逐步积累出一些经验来预防危险源的逆变。对于这些常规的预防措施, 我们还应坚持, 这也是发现问题, 采取措施的有效手段。

4、增强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 提高安全操作标准化程度。

人的不安全行为是造成危险源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因此增强危险源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 是预防事故发生的关键环节。近几年来, 国内外推行的标准化作业, 就是规范员工行为, 保证安全的举措之一。对于危险源的管理人员, 则应遵照工艺纪律、安全技术规程、作业指导书的要求, 让员工的动作行为更简便、规范, 从而避免管理失误、指挥失控。

二、危险化学品码头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一) 化学品装卸作业的特殊要求。

相对于油品的装卸而言, 化学品由于具有高毒、高温或低温等特性, 因此, 危险化学品码头的化学品装卸有着一些特殊的安全要求, 如:应具备单独的洗、浴设备设施, 应急冲洗器随时调试确保有效。防护用品应分类存放, 不能与其他物品混放, 更衣柜要做出明显标识。上岗操作人员熟知应急防护措施。作业限制区内禁止进食饮水, 禁止穿带未经清洁的防护服及用具进入食堂等生活场所。作业前与就近医疗卫生单位达成急救协议。救护、抢险车辆待命, 用于急救、抢险的器材、药品准备充足并按要求配备到位。

使用的软管适合所装卸化工品的理、化性质, 使用前检查软管内无残液, 专管专用, 进行清洗时按要求进行。拆卸连接件过程中洒漏的残液必须及时收集并按要求处理, 拆卸的软管两端必须用盲板封闭, 放到专用存放地点。软管拆卸、阀门开闭等凡有可能接触化工品的操作环节, 必须有两名以上 (含两名) 操作人员进行。重要部位的阀门应上锁, 专人管理。化工品溅洒到人身体上时, 应立即使用应急冲洗器冲洗, 采取救护措施。作业中安全主管部门应监测化工品气体浓度, 提出防中毒警告。

(二) 船放作业管理。

在危险化学品码头的生产作业工艺中, 船放作业也是一种作业工艺, 它是通过车船直取的方式, 使油品或化工品不经过储罐的中转, 直接从船到车或从车到船的作业方式, 由于减少了储罐的缓冲环节, 因此对安全的管理有了一些新的要求:一是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要明确;二是相关设备设施要配置齐全, 保证良好;三是生产指挥严格按照安全规定进行, 各岗人员职岗到位。

(三) 明火作业管理。

由于明火是危险化学品码头的重大危险因素, 因此为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公司各主管部门要有一个明确的管理分工:安全主管部门负有对明火作业审批并对明火作业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流体装卸大队负有区域管辖责任, 对进入区域的施工及明火作业负有查验手续、安全提示、制止违章, 防止因施工导致影响生产安全的管理职责。后勤主管部门负有区域管辖责任, 对外来明火施工人员负有审查职责。施工管理的责任部门, 对外来人员施工负有全面管理的职责。明火申报必须手续齐全, 同时施工主管部门要向港区公安、消防部门报批。如, 公司辖区内的动火, 以及使用电、电弧焊、气焊 (割) 、喷灯、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灼热表面的作业。施工责任部门要设专人到现场监护, 明火期间不得擅自离开。明火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三不动火”、“十不焊割”及电气焊工操作规程, 在批准的范围、时间、项目中进行。明火作业纳入“五日滚动安全计划”, 各责任部门对明火作业要全过程实施管理。

三、危险化学品码头的安全事后处置管理

(一) 安全绩效监视测量管理。

安全绩效的监视测量需要遵循以下三条原则, 一是客观性原则, 客观反映职业健康安全的实际情况, 寻求工作环境的及时改善;二是持续改进原则。为公司职业健康方针和目标的实现提供有效保障并不断改进;三是遵章守法原则。同时, 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规定。在危险化学品码头的安全管理当中, 安全绩效的监视测量起着检测数据、提供信息、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重要作用, 也需要认真进行。

(二) 危险化学品码头的消防监督管理。

对危险化学品码头火灾的控制而言, 最关键的阶段是火灾最初发生的3分钟, 而专业的消防人员从接到火警到到达火灾发生地点, 最快也要有20分钟时间, 而码头的义务消防队员就是由各职岗人员组成, 并经过专门的消防操作训练, 因此对于控制危险化学品码头的初起火灾具有非常关键的作用。此外, 从总经理到部室、流体装卸大队, 也都需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危险化学品码头的区域虽然危险因素很多, 但危险程度却不相同, 合理划分危险区域有利于突出安全管理的重点, 合理分配安全管理资源。危险化学品码头的消防设备、设施、器材是否完好对初起火灾的控制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因此也要对其进行严格的管理。

(三) 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为了避免在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下, 各职能部门因职责不清造成的反应迟缓, 因此应对各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办公室统筹管理各部门制定的各类预案, 审核、发布 (包括紧急情况下的紧急发布) 。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火灾、中毒、溢油等紧急情况的预案。后勤主管部门负责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停水、停气、人员进场、人员运输等突发事件的预案。计算机主管部门负责计算机及网络故障的应急预案。生产指挥部门负责压船现象的处理预案。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管廊区域、施工过程突发状况的预案。设备主管部门负责停电应急预案。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罢工处理预案。

编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是完善应急响应管理机制的客观要求。对于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全面履行分管职能, 确保区域稳定和人员安全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定期对各预案进行检查总结。并定期组织演练, 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查、修订和补充。各主管部门对预案文本适用性及资源配置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办公室对总体预案的掌握程度、文本保管、标识布置等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

四、全面均衡安全管理 (TBM) 模型

传统的安全管理采用的“事后处理”的模式存在许多弊端。而科学化安全管理工作则重点关注对危险因素的提前识别和及时控制, 变“事后处理”为“事先控制”, 预防为主, 关口前移, 防患于未然。按照这一思想, 本文提出了一个全面均衡安全管理 (TBM) 模型, 为危险化学品码头企业安全高效地生产提供了一种管理思路。

全面均衡安全管理TBM, 从细节上来讲, 包括:公司针对辨识出的危险源和环境影响因素建立控制卡片、实施有效控制, 建立各项应急预案组织全体员工学习, 并将“应急预案”程序文本放置于现场各操作岗位, 按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和物资, 并定期检查、清洁、补充, 保证应急物资和器材的齐全和完好;各项预案定期演练, 并根据演练情况对预案的适应性进行评价, 对不适应环节提出调整意见, 提高公司的应急能力及员工处理各种紧急情况的能力。做到从一点出发以辨识出的危险源为半径, 再回到原点。以此方式, 勾勒出公司全面均衡安全管理的闭环。

(一) TBM模型的特点。

模型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全面”、“均衡”和“管理”三个方面。全面指全方位的、全过程的、全员参加的。均衡指人企合一的均衡;文化与制度的均衡, 单一系统滚动与关联系统及综合系统互动均衡。管理指围绕安全战略规划从目标、协调与沟通、制度与流程、过程控制、学习与创新、资源保证、全员参与、社会责任八个方面开展管理活动, 形成相互间的滚动与互动, 并保持持续改进。

(二) TBM的可行性和学术性

1、TBM的可行性。

现代较有影响的事故因果关系理论———管理失误论认为: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但造成“人的失误”和“物的故障”的直接原因却常常是管理的缺陷。TBM管理模式即是以失误的管理为基础而逐步建立起来的。管理缺陷虽然是间接原因, 但它却是背景因素, 而又常是发生事故的本质原因。TBM就是针对事故的本质性原因, 逐步完善安全管理机制, 从而形成的一套具有企业文化特色的安全管理模式。在危险化学品的管理领域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2、TBM的学术性。

人们常说的“隐患”来自物的不安全状态, 即危险源, 而且是和管理的缺陷或管理人员失误共同偶合才能够形成;如果管理得当、及时控制, 变不安全状态为安全状态, 则不会形成隐患。客观上一旦出现隐患, 主观上人又有不安全行为就会立即显现为伤亡事故。根据这一理论, TBM将危险源作为安全管理的核心。同时, 要求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定期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厂内要进行内部定期培训教育;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要进行定期的安全评价等。所有的培训教育国家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 目的就是要促使企业减少不安全行为的产生。而进行安全评价, 一方面帮助企业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岗位责任及应急救援预案, 使之切实可行;另一方面帮助企业找出存在物的不安全状态, 即危险源, 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控制危险源, 以达到安全生产的最基本条件。

全面均衡安全管理模型围绕安全战略规划从目标、协调与沟通、制度与流程、过程控制、学习与创新、资源保证、全员参与、社会责任等八个方面开展管理活动, 形成相互间的滚动与互动, 并保持持续改进。其中, 既有现代安全管理思想, 又有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精华, 与企业生产实际结合较为密切。

目前, 还有相当一部分危险化学品企业采用传统安全管理, 其管理的着眼点主要放在系统运行阶段, 为“事后处理”模式。而全面均衡安全管理模型不但能够兼顾事后处理和事先控制, 还能够在生产过程中协调安全和生产的矛盾, 使企业的生产安全、高效地运行, 因此, 该模型对危险化学品码头企业的安全生产具有非常现实的借鉴意义。

五、结束语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是我国目前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从我国的现状和危险化学品固有的危险性, 都要求我们对危险化学品必须加强管理, 制定详细而可操作的规程、制度、标准、方案, 以此来规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 为国民经济的迅速发

提要我国公共服务不均等主要表现为城乡及区域不均等, 本文研究认为区域间的不均本身就与我国巨大的城乡差距有关, 城乡差距是我国公共服务差距的重要贡献因素。本文运用广义熵指标的第二泰尔指数, 对全国城乡和沿海内陆间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不均等贡献分别进行分解, 从而证明城乡不均的显著贡献。最

后, 针对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提出建议。关键词:公共服务;不均等分解;广义熵中图分类号:F812.45文献标识码:A

引言

自“十六大”召开至今, 中央及各地政府实行了一系列统筹城乡区域的财政政策, 旨在降低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全国差距扩大的状况。我国城乡区域差距具有长期性, 牵涉统一市场、公共服务均等化等经济社会诸多方面。其中, 公共服务不均等主要表现在城乡及区域不均两方面, 但区域间的不均等本身就与我国巨大的城乡差距有关, 城乡差距是现阶段公共服务差距的重要贡献因素。

一、公共服务支出不均等分解及数据选取

在对公共服务不均等进行分析之前, 展和人民生活的不断提高以及环境保护做出应有的贡献。

首先需要确定一个指标来衡量地区的公共服务水平。遵循一般的做法, 我们采用“人均预算支出”作为衡量指标。本质上, 本研究假定具有相同人均预算支出的不同地区的公共服务水平是相同的。另外, 此处的地区划分包含省市自治区和城乡两个层次, 这样有利于广义熵子群分组, 数据搜集方便, 研究分析在现有条件下的准确性也得到保证。基于以上考虑, 本文将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城乡公共服务人均预算支出划分为61份地区数据样本, 即各省市自治区包含城市和乡镇两份地区数据样本。其中, 城市和乡镇数据借鉴有关研究经验及实际情况, 主要采用地市本级和县级数据代表。最后, 在区域不均等的分析中, 参照陈建和贝尔顿 (1996) 的研究将全国划分为沿海和内陆两个区域。沿海地区子样本组包括北京、辽宁、天津、河北、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和广西11个省市的22份城乡地区数据样本, 其余地区样本数据归为内陆区域子样本组。

按照以上城乡及区域划分的特点, 研究采用广义熵子群分解方法对公共服务不均等进行城乡及区域的公共服务人均预算支出子群分解, 该分解方法基于考威

□文/曲启佳董哲

尔 (1995) 和崔启源 (1993) 的相关论述对城乡及区域差距对中国总体不均等的相对贡献进行评价分析。

广义熵指标的不均等分解方法可描述为下述方程式:

上述等式中, I (y) 为全国公共服务支出不均等的广义熵指标, yi代表第i个地区样本的公共服务人均预算支出, μ是总体平均的公共服务人均支出, f (yi) 是yi的样本数占总样本的比重, n代表城乡子样本总数其值为62。c为一常数, 代表社会厌恶不均等的程度。c值越小, 它所代表的厌恶程度越高。对于参数c的所有值来说, 在Shorrocks (1980, 1984) 意义描述中均是可以分解的。这一属性有利于研究不同部分对总体的相对贡献。当c值为1或0, 可分别得到第一和第二泰尔指数。为简便起见, 本文分析只考虑c值为0, 即 (3) 式对社会差距零容忍的情况, 其结果是广

中国公共服务不均等分解研究

参考文献

[1]周琦, 王明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化的研究[D].江苏大学环境工程 (专业) 硕士论文,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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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余游.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平台研究[D].西南大学, 2006.

危险化学品安全环境管理制度 第4篇

【关键词】 港航管理;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仓储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危化条例》)。与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危化条例》)相比,《危化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界定、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应急救援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修改和完善。《危化条例》对港航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行政执法方式、相对人所需承担的违法责任等均作较大的调整。

1 港航行政管理职能的变化

《危化条例》对港航行政管理机关的职权范围、职权行使方式、法律责任作出调整。

1.1 港航行政管理职权的转变

1.1.1 增加港航行政管理职权

《危化条例》扩大港航行政管理机构职责的范围,赋予港航行政管理机构更大的行政自主权。增加的行政职权具体有以下7个方面:

(1)扩大职权范围,将储罐、管道等码头设施纳入港航行政管理范围。《危化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原《危化条例》将危险化学品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危险化学品,另一部分是剧毒化学品和没有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危化条例》则将两者结合起来,建立统一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以及调整机制,扩大港航机构的管理范围。《危化条例》第12条和第33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这就将储罐、管道等码头设施纳入港航监督管理体制。

(2)增加查封、扣押权。《危化条例》第7条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职能部门对发现有违法情形的危险化学品可以采取的5种监督措施,其中包括新增的查封、扣押权。行政机关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3)增加查阅、复制权。原《危化条例》第6条规定,“依照本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原《危化条例》没有对资料的调取手段作出明确说明。《危化条例》第7条第1项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此项规定成为港航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查阅、复制、依法提取相关证据的法律依据。

(4)增加安全条件审查权。《危化条例》第12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原《危化条例》没有对港口部门的安全审查条件作出说明。

(5)增加仓储许可权。《危化条例》第33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这实际上增加了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储存环节的管理要求,强化了行政许可环节的安全审查管理。

(6)增加运输许可权。《危化条例》第43条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这一规定将过去由政府统一实施的运输许可权下放至各个职能部门,在扩大职能范围的同时,明确职能部门的安全监督责任。

(7)增加查验权。《危化条例》第6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对涉嫌违反该条规定的,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1.1.2 废止两项行政管理职权

(1)废弃危险化学品不再受《危化条例》的调整。《危化条例》第2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该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而在原《危化条例》中则强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该条例的规定。

(2)不再对企业法人进行安全资格认定。《危化条例》第6条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危化条例》明确规定对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等6类人员采取资格认定;而原《危化条例》则将公路、水路运输单位的资格认定也纳入其中。

1.2 港航行政管理方式的转变

(1)明确坚持预防优先的行政管理模式。原《危化条例》并没有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行政方针作出统一说明。《危化条例》第4条则首次提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将预防为主的行政理念贯穿于整部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之中。

(2)适当放宽内河通行限制。原《危化条例》第40条规定,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危化条例》第54条规定,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允许内河以外的其他封闭水域适当通行危险化学品。

(3)内河运输施行分类管理。《危化条例》第55条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港航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交通运输部下属机构,在行政方式上应当与上级机关保持一致,从而确保行政执法的有效性及内河运输的安全。

(4)建立健全备案管理制度。要求危险化学品在运输、安全评价以及储存过程中必须将相关危险化学品的详细情况向港航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备案。《危化条例》第60条规定,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关。海事管理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第22条规定,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25条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1.3 法律责任的转变

原《危化条例》对法律责任的规定较为简单,仅在第65条、第66条规定交通部门拥有针对违法行为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这两种行政处罚权。《危化条例》对相对人违法情况进行细分,对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权进行较大程度的补充。

(1)扩大处罚权限。《危化条例》涉及港航管理法律责任的条文共计有10条,内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事故应急等方面。原《危化条例》的法律责任主要是从运输安全角度着眼,《危化条例》则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等多个环节,因此对行政管理机构处罚权限的规定与修订前相比不完全一致,处罚权限范围有所扩大。

(2)提高罚款数额。原《危化条例》规定的违法处罚数额,最低为2万元,最高为20万元,部分情形可处违法所得的5倍。《危化条例》对违法情形大致作两类区分:违法行为轻微且影响较小的,可处最低1万元、最高5万元的罚款;违法行为严重且影响较大的,可处最低5万元、最高50万元的罚款。可见,《危化条例》针对不同违法行为施以不同程度的处罚,在处罚数额上也有所提高。

(3)增加处罚种类。《危化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除了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之外,还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如第78条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违法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第80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违法情形且拒不改正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2 港航行政管理相对人责任的变化

2.1 强化相对人的责任意识

(1)增加自查义务。《危化条例》第13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进行检查、检测。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2)强调安保义务。《危化条例》第23条规定,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第43条规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危化条例》首次以法规条文的形式明确企业的安保义务。

(3)增加技术防范义务。《危化条例》第26条规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4)增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专章,明确相对人使用义务,包括管理制度、使用许可证制度等。《危化条例》与原《危化条例》的最大区别在于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设置专门章节进行详细规制。《危化条例》第三章“使用安全”规定使用单位的管理制度、使用许可证制度、条件限制等内容。

(5)增加经营资格要求。《危化条例》第34条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中,“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是《危化条例》新增的经营条件。

(6)增加企业内河运输规则。原《危化条例》没有对企业内河运输设置义务,而《危化条例》在适当放宽内河非封闭水域运输危险化学品限制的同时,要求企业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以确保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为此,《危化条例》从运输企业的资质条件(第57条),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第58条),运输船舶和专用码头、泊位的安全条件(第60条),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警示标志悬挂和进出港管理(第61条)等方面,对在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责任作出更细致的规定。

(7)增加减损责任。《危化条例》为保证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作业的目的,减轻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害,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时,应当及时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使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具有一定的动态性。

2.2 部分转变相对人的义务

《危化条例》并不一味增添相对人的义务,而是结合港航行政管理的新形势,对原《危化条例》设定的相对人责任作部分改变或删减。

(1)扩大相对人警示义务。《危化条例》第20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原《危化条例》第21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与后者相比,《危化条例》扩大了相对人的警示义务。

(2)延长企业安全评价周期。《危化条例》第20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每3年1次的安全评价,并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原《危化条例》则要求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1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2年进行1次安全评价。

(3)改进仓库管理制度。《危化条例》第24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而原《危化条例》第22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仓库管理并没有作出详细规定。

(4)适当放宽仓储经营许可条件。《危化条例》第33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相对人因此可避免重复申请而造成的不必要的麻烦。

(5)将原来经营、购买危险化学品的禁止性条款转变为经营、购买许可审批制度。原《危化条例》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购买危险化学品的情形。《危化条例》第35条、第38条采用概括的方式,通过设立相应的行政许可审批权,达到监督相对人经营、购买危险化学品的目的。此种收紧权限的做法,实际上是扩大相对人在经营、购买危险化学品中的责任和义务,强化相对人在危险化学品作业中的安全和责任意识。

(6)完善事故报告。《危化条例》第71条明确规定,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这为行政机关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明确责任提供可施行的基础和条件。

3 结 语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5篇

1目的 为了保障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特制定本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3职责

3.1安全环保科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和回收处理。

3.2销售科和相关部门负责保管。

3.3技术中心、质监科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的技术指导。

3.4各生产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保管、贮存和使用管理过程中的危害与环境因素识别,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杜绝或降低危险化学品在保管、贮存和使用管理过程中对员工健康的威胁及对环境的污染。4工作程序

4.1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基本要求

4.1.1危险品指《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 86)中规定的物品,对其实施分类管理。

4.1.2对危险品要按其性质危险程度、储存数量、工艺条件特殊性及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等,按有关规定划定危险等级,分类登记造册,上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管理。

4.1.3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控制和管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的地点、区域和线路,以及危险品的使用范围。

4.1.4对危险品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要严格考核,配备技术等级高、有实际经验、责任心强的人,经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上岗,同时要登记造册、建立安全档案。

4.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

4.2.1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应当根据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4.2.2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压力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验,使用前后,必须检查,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4.2.3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

4.2.4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2.5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必须按照环保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和废渣。

4.2.6销毁处理有易燃、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化学物品,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经安全环保科、公司安全生产监察处等部门审批。

4.3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4.3.1入库的危险化学品应符合产品标准,收货保管员应严格按

GB190的规定验收内外标志、包装、容器等,并做到账、货、卡相符。

4.3.2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4.3.3库存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其化学性质分区、分类、分库储存,禁忌物料不能混存如:氧化剂物质不能与还原剂、有机物同存一库,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质,应严格按规定分类储存。

4.3.4库存危险化学品应保持相应的垛距、墙距、柱距。垛与垛间距不小于0.8m,垛与墙、柱的间距不小0.3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于小

1.8m。

4.3.5危险物品露天堆场,应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爆炸物质、一般易燃物质、遇水燃烧物质、剧毒物质和浓酸不得露天堆放。

4.3.6库房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排风装置及必要的避雷设施。

4.3.7库房内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一般不准架设临时线。

4.3.8库区的安全、消防、卫生设施,应根据危险性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泄压、通风、温度调节、防潮、防雨等安全措施和器材。

4.3.9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对可能发生的火花、静电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禁止带有铁轮的车辆进入库区。

4.3.10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管理和监督工作;危险化学品仓库保管员应经过岗前和定期培训,持证上岗。

查中发现危险化学品存在质量变质、包装破损、渗漏等问题应及时通知安全环保科和相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解决。

4.3.12库房必须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如来人登记,危险化学品验收、保管、领用,库房、库区的禁火、动火管理制度和记录。特别是爆炸物质、剧毒物质和放射物质,应采取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和双人使用的“五双制”。

4.4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和装卸

4.4.1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执行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发货人不得托运,运输部门不得承运。

4.4.2运输装卸危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4.4.2.1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4.4.2.2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混装。

4.4.2.3不得客货混载,禁止无关人员搭车。

4.4.2.4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4.5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

4.5.1各部门处置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包括危险化学品、贮存容器等,应上报安全环保科备案。

4.5.2安全环保科根据危险废弃物的特性,进行鉴别、分析,确定安全的处置措施。

间必须做好危险废弃物处置登记表。

4.5.4本厂不能处理或暂时不处理的危险废弃物,应暂存在指定的场所,暂存场所应有防雨淋、防泄漏、防火措施,由安全环保科负责监督指导。

4.5.5堆存的危险废弃物应有醒目的“危险废物”标示,并注明危险废物的特性,危害性。

4.6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4.6.1各使用易燃易爆和化学品的部门,对其贮存、运输和使用情况,应结合月度安全检查时一并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应记录。

4.6.2安全环保科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及废弃物处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的记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6篇

一、建立购、销环节的凭证购销制度

严格执行凭证购销制度,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时,必须查验购买单位的购买平凭证(或准购证)后方可销售。

二、建立储存环节的无双管理制度

双人领、双人用、双人管、双把锁、双本帐五双制度,非规定的从业人员,不得接触剧毒化学品。

三、建立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等级制度

剧毒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如实记录品名、产量、流向、存储和用途,每天核对出入库情况,具体操作规程如下:

1、生产单位生产的剧毒化学品必须按时、在双人监督下入库,并做好台账登记。

2、剧毒化学品进库必须双人接收,并由2名仓库保管员做好台账登记,经营、使用单位的2名保管员必须核对剧毒化学品进库数量与购买凭证,准购证开列的数量是否一致,并在回执联的备注栏内签注剧毒化学品接收情况。

3、剧毒化学品出库必须双人收发,并做好台账登记,生产、经营单位2名保管员必须查验相关购买证件,按照购买凭证、准购证开列的数量发货。

4、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领用剧毒化学品必须由双人负责,固体易投毒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领用剧毒化学品必须由双人负责,并由安全员在场监督,领料员和监督员必须将剧毒化学品完全溶于水后或投入封闭容器后才能离开现场。剩余剧毒化学品必须在安全员的.监督下双人退库;2名仓库保管员接收退库的剧毒化学品后,必须做好台账登记。

四、建立剧毒化学品流向登记制度

1、仓库在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的2名保管员是剧毒化学品流向登记的第一责任人。

2、剧毒化学品进、出库,2名仓库保管员必须进行检查,如实登记。

3、台账登记必须真实,登记项目完整,清楚,履行双人签字。

4、每种剧毒品必须建两本台账,分别由2名保管员分别保管,一本台账只能登记一种剧毒化学品的流向,不得将两种以上的剧毒化学品流向混合登记在一本台账上,台账应能直接反应剧毒化学品库存数量,做到账、物相符。

5、登记台账必须妥善保管,无缺损,资料至少保存一年。

五、建立使用环节清退制度

用后剩余的剧毒化学品必须及时按规程退回库房,做好登记,账物必须相符。

六、建立保卫检查制度

落实治安保卫的机构或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对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治安防范设施开展经常性检查,有检查记录。对治安隐患及时发现并整改到位。

七、建立储存仓库保卫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制度

值守人员履行值守、巡检、检查等岗位职责,认真记录出入库人员情况,严格交接班制度。

八、建立对接触剧毒人员教育培训、政审制度

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定及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所有接触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要填写《接触剧毒化学品人员登记表》,报所在派出所逐人进行政审(派出所专管民警签字,加盖派出所行政章)。

九、建立情况报告制度

剧毒化学品单位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销毁处置活动中,有下列情况的单位或从业人员必须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1、剧毒化学品被抢、被盗、丢失、流散、泄露、误售、误用,或者账、物不符的。

2、公安机关以确认的治安防范的条件,发生变化的。

3、发生化剧毒学品事故的。

4、关、停、并、转企业在处置剧毒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前。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7篇

①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结构合理,具有一定强度,防护性能好。包装的材质、型号、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应与所装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并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②包装质量良好,其构造和封闭形式应能承受正常储存,运输条件下的.各种作业风险,不应因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撒)漏;包装表面清洁,不允许黏附有害的危险物质。

③包装与内装物直接接触部分,必要时应有涂层或进行防护处理,包装材质不得与内装物发生化学反应而形成危险产物或导致削弱包装强度:

④内容器应予以固定。如属易碎性的应使用与内装物性质相适应的衬垫材料或吸附材料衬垫妥实。

⑤盛装液体的容器,应能经受在正常储存、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灌装时必须留有足够的膨胀余量(预留容积),一般应保证其在55℃时内装液体不致完全充满容器。

⑥包装封口应根据内装物品性质采用严密封口、液密封口和气密封口,保证内装液体(水、溶剂和稳定剂)的百分比,在储存期间保持在规定的范围以内。

⑦有降压装置的包装,其排气孔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内装物泄漏和外界杂质进入,排出的气体量不得造成危险和污染环境。

⑧复合包装的内容器和包装应紧密贴合,外包装不得有擦伤内容器的凸出物。

⑨所有包装(包括新型包装、重复使用的包装和修理过的包装)均应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包装性能试验的要求。

(2)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的安全要求

不同的包装容器,除应满足包装的通用技术要求外,还要根据其自身特点,满足各自的安全要求。作为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的材质,钢、铝、塑料、玻璃、陶瓷等用得较多,容器的形状也多为桶、箱、罐、坛等形状。在选取危险化学品容器的材质和形状时,应充分考虑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特性,例如腐蚀性、反应活性、毒性、氧化性等,及包装要求和包装条件,例如压力、温度、湿度、光线等,同时要求选取的包装材料和所形成的容器要有足够的强度,在搬运、堆叠、碰撞中不能出现破坏而造成包装物的外泄。

(3)危险化学品的包装标志及标记代号

①包装标志根据《常用危险化学晶的分类及标志》国家标准,确定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类别,标志设主标志16种,副标志11种。

a.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根据其危险特性,选用国家统一规定的包装标志。当一种危险化学晶具有一种以上的危险性时,应用主标志表示主要危险性类别,并用副标志来表示重要的其他的危险性类别。

b.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粘贴化学品安全标签,是国家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管理的一种重要方法,安全标签的制作必须要符合《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的要求。

c.危险化学品的包装标志和安全标签,由生产单位在出厂前完成。凡是没有包装标志和安全标签的危险晶不准出厂、储存或运输。

②包装标记及代号的使用

a.包装级别标记代号,用下列小写英文字母表示:xD符合Ⅰ、Ⅱ、Ⅲ级包装要求;yD符合Ⅱ、Ⅲ级包装要求;zD符合Ⅲ级包装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问题研究 第8篇

危险化学品就是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等特性的化学品, 能够对周围人、环境、设备等造成一定危害。其特征主要包括:第一, 具有易燃、易爆、毒害、放射性等特性;第二, 在生产、使用和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员伤亡;第三, 需要特殊措施来防护。危险化学品一般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固体、易燃液体、有毒品和腐蚀品等类别, 并且每种类别又可以分为若干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是我国目前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政府监管单位等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制定合理科学的规章制度和标准, 从而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运输、使用和回收等环节进行管理, 包括法制管理、监督检查、设备管理和环境管理等内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目的在于确保危险化学品在生产、运输、使用和回收过程中减少危害, 尽量避免各种事故, 降低环境污染、人身伤害和其他损失等。

2 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最近几年, 我国各级各地方安全监管部门都加强了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有针对性地对化工行业及其化学品进行安全监管, 从整体上确保了我国危险化学品行业的安全生产态势。我国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取得的成绩主要包括:第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更加完善, 比如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完成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 并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石油化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实施导则》、《液氮生产充装储存和使用安全技术要求》等技术规范。第二, 建立了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主要由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牵头, 建立这一联席会议制度, 从而能够及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第三,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等工作进展顺利.

随着我国化学工业的发展, 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安全事故, 直接和间接影响了人们的健康, 这也说明化学品安全管理存在着问题。首先从社会公众安全意识角度来分析, 社会公众对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性认识不足, 从而导致严重的社会后果。我们经常可以从新闻报道中看到农村因使用农药不当而引发的中毒事件, 而这就反映了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其次从监督管理制度角度来分析, 化学品危害信息公开制度还没有得到落实。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托运应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 需要说明危险品的品种、数量、应急措施等, 而且危险化学品的托运需要和安全技术说明书一致, 确保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公开, 从而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但是通过对危险化学品的托运现状来分析, 这一制度还没有得到有效落实, 从而造成很多运输事故的发生, 导致高速公路沿线居民处于恐慌之中。最后从安全管理体制角度来分析, 危险品安全监管体制还处于不顺的阶段, 从而影响了危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一方面是相关部分出现了职能交叉的现状, 经常为了利益而相争、为了责任而相互推诿, 这种多头管理、重复监督的现状严重影响安全监管体制的发挥。另外一方面是乡镇一级监管断层, 乡镇政府没有监管执法的权力, 仅仅依靠行政手段无法有效控制事故。

3 加强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对策分析

针对以上我国危险化学品在安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本文认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的对策主要包括:第一, 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责任与服务的理念。首先是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建立预防事故的人因工程, 重视人的行为、安全生产和环境等条件;重视社会公众的安全与健康, 对劳动条件进行改善, 确保人员安全措施的落实。其次是要坚持责任与服务的管理宗旨, 促进企业与公众的沟通, 将职工和公众的安全健康放在首位, 而这一任务需要政府推动, 从而使企业主体责任能够得到落实和百分百执行, 树立服务观念, 为生产现场着想, 尽快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 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从源头到废弃的全过程监督体系, 使执法者有法可依, 使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全覆盖和无缝隙。因此, 需要加强安全科学技术研究, 健全监督管理的技术支撑体系, 因为危险化学品种类繁多, 需要更为有利的技术支撑, 这样就需要借助于相关的研究所和科研人员, 加强安全科学技术的研究, 整合现有安全技术研究队伍, 深化城市重大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规划工作, 并在实际工作中积极推广, 最终实现安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科技创新步伐的加快, 建立危险化学品的全过程监督体系。

第三, 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模式和应急救援体系, 构建五位一体的安全管理工作格局, 也就是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和社会监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格局, 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生产中的各大问题。另外还需要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联合执法, 运用法律、行政等手段对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整合和规划, 加强对化工园区的监管, 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保障广大群众的健康。

参考文献

[1]孟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在化学品供应链中的整合研究[D].北京化工大学, 2004.

[2]苏大勇, 耿继原, 耿志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 2006, S1: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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