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

2024-05-30

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精选12篇)

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 第1篇

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

各市城乡规划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厅制订了《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1月12日

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建设工程总平面图,下同)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许可证附图、附件,下同)、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对申报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确认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规划核实具体工作。

第四条申请建筑工程(指道路、桥梁及市政管线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下同)规划核实,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完成建设;

(二)规划要求的道路、绿地、工程管线、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已同步完成配套建设;

(三)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申请道路、桥梁及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完成建设;

(二)无关设施已清理完毕,施工渣土清运完毕;

(三)配套设施和环境整治按要求落实到位;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一般应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整体进行。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分期核实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建设时序及分期规划核实方案,经同意后,方可分期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经同意分期核实的建设工程建设时序、分期规划核实方案和分期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在工程建设现场、建设工程所在地政府网站进行公告。

第七条 建设工程在进行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进行自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实条件的,应持以下资料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核实申请:

(一)规划核实书面申请;

(二)经审定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应当明确提出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结论性意见。

建筑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还应当包括标示建设基地的范围、建筑工程、配套工程、绿化工程的平面尺寸和四至界限等内容的平面地形图;载明建设基地面积、基地内建筑总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绿化面积、道路面积、停车场面积、每栋建筑物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等内容的数据汇总表等内容。

道路、桥梁及市政管线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还应当包括标示道路、桥梁、市政管线的水平位置和垂直标高等内容的竣工测量图等内容。

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技术服务机构编制。

平面地形图、竣工测量图应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

第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规划核实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应当书面告之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存在违法行为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十条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相关文件、材料以及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立卷归档。

建设项目规划核实的结果应及时公布。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规划核实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技术服务机构、城市测绘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技术报告中弄虚作假的,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统一本地区建筑面积及容积率的计算标准。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式样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江南、江北产业集中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

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 第2篇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竣工规划核实。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待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复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核实工作。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地下工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勘验测绘)。建设工程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

(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和小型市政、管线工程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可以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不提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小型建设工程的具体标准由各市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 规划核实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划核实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是否受理的通知,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发出受理通知书;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资料;对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告知理由。

(二)经核实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对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对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同时提供电子文档盘片:

(一)属于建筑工程项目的,应当包括地形图、总平面图、建设工程单体图和测绘成果表。报告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等。

(二)属于市政管线工程的,应当包括地下综合管线图、带状总图和分幅图、测绘成果表。报告应当载明管线长度、规格、导管孔数、材质、管顶(底)标高及对地距离等。

(三)属于市政交通工程的,应当包括:地形图、带状示意总图和分幅图、测绘表。报告应当载明工程长度、宽度(管径)、标高、桥梁纵坡、梁底标高、埋深标高及荷载标准等。

第八条 规划核实内容包括:

(一)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1.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室外地面标高以及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等距离等。

2.建筑单体。各单幢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平面位置、面积、建筑内部功能、层数及层高、建筑高度、建筑风格、色彩等。

3.配套工程。总平面图中确定的绿地范围、停车场规模和位 置以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物业管理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绿地的用地范围符合总平面图,具备绿化基础条件即可视为符合规划要求)。

4.主要指标。核查建筑面积、高度、容积率、绿地率、有关间距等指标。

5.拆除要求。用地红线内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拆除(经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规划要求执行),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的建(构)筑物是否已拆除。

6.其他规划要求。

(二)市政管线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1.工程位置、长度、规格、导管孔数、材质、管顶(底)标高及对地距离等。

2.其他规划要求。

(三)市政交通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1.工程位置、长度、宽度、路面标高、桥梁纵坡、梁底标高、涵管顶部标高等。

2.道路横断面布置。3.其他规划要求。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超过“建筑面积误差”、“建筑高度误差”或者“平面位置误差”的,应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方可出具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及相关规定。

第十条 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

(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

(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

(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5%。

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300平方米。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该建设工程仍满足消防设计规范、建筑日照标准等有关规范要求,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并函告土地管理部门。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的,或者造成该建设工程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建筑日照标准等有关规范强制性内容要求的,仍可以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必须依法进行查处的情形。

第十一条 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

(二)20—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25%;

(三)100米以上部分为0.1%。

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1米。

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者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必须依法进行查处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平面位置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主要坐标点的平面位置与规划许可证许可位置的距离。建设工程平面位置的合理误差不得超过1米。

平面位置误差可能对周边建筑日照采光标准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建设工程平面位置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位置不一致,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者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必须依法进行查处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工程平面位置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第十三条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行规划核实,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核实。对建设工程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核实时,应当核算各分期合计的总建筑面积误差。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情况与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存在差异,但符合该工程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且不违反城乡规划有关规范、标准,对周边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不会造成损害,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可以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职责,对经核实符合城乡规划许可要求的建设工程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不得超出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擅自设置前置条件或者增加核实内容。

第十六条 未取得规划部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七条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项目外,规划核实工作应当公开进行,核实结果应当公布,公众有权查阅。规划核实申请表、意见单、《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等相关文件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第十八条 相关单位以及工作人员在规划核实工作中未及时发现违法建设或发现后隐瞒不报的,依照《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越权编制或违法编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的单位,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市)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规划核实工作细则。

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 第3篇

本刊讯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和管理,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8月4日,新闻出版总署正式出台了《农家书屋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涵盖了农家书屋工程实施部门及职责、建设标准与要求、实施计划申报与制定、社会捐赠管理、出版物选配、农家书屋管理、验收与检查等内容。

《办法》明确规定,每个农家书屋配备图书一般不少于1500册,品种不少于500种,报刊不少于30种,电子音像制品不少于100种(张)。配备的出版物必须在全国农家书屋必备出版物目录和出版物推荐目录以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目录中选择,并充分征求村民意见。书屋建成后,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逐一验收,验收合格后交由当地村民管理使用。

《办法》明确提出,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将加强对农家书屋工程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不合格的农家书屋,必须按照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对于在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和管理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地区,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相应核减或停止拨付下一年度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新闻出版总署农家书屋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农家书屋工程实施两年多来,已经取得显著成效,2008年起,农家书屋工程进入加快推进实施阶段,中央和地方加大了投入力度,以确保完成“十一五”时期在全国建设20万家农家书屋的目标。可以说,任务非常艰巨,工作十分繁重。现阶段,在广泛调研和总结各地农家书屋工程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出台这个办法,就是要在各个环节上规范农家书屋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指导各地统一标准,规范操作,使工程建设纳入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确保农家书屋工程建设质量。

即日起,《办法》将下发至各地新闻出版部门,并开始执行。

(来源:新闻出版总署农家书屋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总署将继续加大农家书屋工程督导力度

本刊讯为加强对农家书屋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新闻出版总署于2008年5月~6月期间组织了首批8个督导组,分赴吉林、陕西、安徽、江西、湖南、海南、云南、甘肃、新疆、河北等10个省(自治区),深入186个行政村,行程数万公里,对使用2007年度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建设的衣家书屋进行检查验收。近日,结合本次督导情况,新闻出版总署发布了《关于农家书屋工程建设督导工作的情况通报》。通报从检查验收情况、存在问题、整改要求三个方面对督导情况进行了汇总。

督导组此次采取抽验的方式,对上述地区使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建设的农家书屋进行了验收,并对部分地方自筹资金建设的农家书屋进行了检查。督导组按照总署制定的验收评分标准,对农家书屋的出版物及相关设施配置、书屋的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了量化评分,共有141个农家书屋达到了总署制定的验收合格标准。

此次督导总体情况反映,上述地区对农家书屋工程给予了高度重视,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采取了有力措施,积极推动工程的顺利实施。多数地区能够认真把握农家书屋工程的选点布局、出版物选配、管理服务、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基本保证了农家书屋的建设质量,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在出版物选配方面,多数地区在总署推荐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出版物推荐及配送目录,并按照目录进行采购。

在管理服务方面,各地都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农家书屋管理规定》、《出版物借阅制度》、《管理员岗位职责》等,一些地方还制定了考核制度,并且做到制度上墙,接受村民的监督。已建成的农家书屋基本都对出版物进行了统一编目,分类陈列,并配备了出版物登记本、借阅登记本和图书需求登记本,保证了农家书屋规范运行。同时,一些地区还在探索建立农家书屋长效发展机制方面作了有益的尝试。

但另一方面,各地农家书屋在资金、出版物质量、书屋管理以及认识方面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对此新闻出版总署已提出了具体的整改要求。

据悉,总署将继续加大督导力度,进一步完善农家书屋工程督导工作机制,使督导工作日常化、常态化,加强监督检查,以保证农家书屋工程建设质量。

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 第4篇

(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是具有分析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内容;基础资料汇编是将规划编制过程中所收集的主要资料、文件、规范等汇编成册。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商业网点规划需要收集的基础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近期绘制的城市地形图。图纸比例一般为 1:5000一1:25000;

2、城市历史自然条件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市商业网点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及自身发展的设想;周边城市商业网点的发展水平,分析城市商业网点在大经济区域中的优势条件;

3、城市总体规划、各专项规划及有关文件、规范等资料;

4、依法提供的相应资料。

第十二条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成果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文本

1.总则:说明编制规划的目的、依据、指导思想及规划原则、规划期限、规划范围。

2.城市商业发展战略目标。

3城市商业网点体系与布局规划。

4.城市商业网点分项规划。

5·近期建设规划及投资估算。

6规划实施对策及政策建议。

7城市商业网点的布局、规模、用地控制界限、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等应作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在文本中加以明确。

(二)主要规划图纸

1. 城市总体规划图

2. 城市商业网点分布现状图

3.城市商业网点体系规划总图

4.城市大中型零售商店现状图

5.城市大中型零售商店规划图

6.城市批发市场现状图

7.城市批发市场规划图

8.城市商品交易市场现状图

9.城市商品交易市场规划图

10.城市物流基地现状图

11.城市物流基地规划图

12.其它商业网点规划分项图纸

13.城市商业网点近期建设规划图

(三)规划说明书

1.概述

(1)城市发展概况与区域经济分析

(2)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过程、建设现状及存在问题

(3)城市商业网点建设发展条件

2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规划年限、规划范围、规划指导思想及规划原则。

3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的发展目标

(1)规划预测

(2)发展方向与发展重点

(3)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规划总量

4.城市商业网点体系及布局规划

5.城市大中型零售商店规划

6.城市批发市场规划

7.城市商品交易市场规划

8.城市物流基地规划

9.其它商业网点分项规划

10.近期建设规划:根据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提出近期建设内容及投资估算

11.规划实施的措施与建议。

第四章规划审批

第十三条 城市商业网点规划上报审批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并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专家技术论证意见和上级主管部门意意见要作为规划修改、完善和审批的主要依据。

通过评审的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告,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四条设市城市的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后的规划要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城市商业网点规划上报材料应包括专题报告、评审意见、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及缩图图集等内容。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 第5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经重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验收,遵守本办法。

重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管理的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验收,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面积的计算,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GB/T50353-2005)。

第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审核建设工程是否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检查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临时建(构)筑物和应拆迁的建(构)筑物是否按规定拆除;对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要求的,核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以下简称《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

第五条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可采取分段、分栋和全面规划验收方式进行。分段规划验收是指被许可人完成一栋建筑工程的功能建设后申请的规划验收。分段规划验收部分应具有相对独立和完整的使用功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分栋规划验收是指被许可人完成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建设后申请的规划验收。分栋规划验收建筑与相邻建(构)筑物应满足《技术规定》间距的要求,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全面规划验收是指被许可人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后申请的规划验收。全面规划验收的建设工程应拆除拆迁红线内应拆迁的建(构)筑物和临时建(构)筑物。

第六条 分段规划验收和分栋规划验收应确保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配套设施、公益设施和环境工程建设,未完成建设的,不得实施最后一个或几个功能部分的分段规划验收和最后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的分栋规划验收。

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须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申请表(原件1份);

(二)建筑工程竣工图(原件1份,建施平、立、剖图);

(三)具有测绘资质单位编制的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实测面积报告及建筑工程实测图(原件2套及电子文档、实测图要求反映各层平面的功能分区及尺寸、面积,比例尺为1:100~1:300);

(四)经重庆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实测地形图(原件1份及电子文档,建筑及市政工程比例尺为1:500;管线工程依实际选择相应的国家系列比例尺)。

管线工程提交经重庆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原件2套及电子文档,依实际选择相应的国家系列比例尺)。

第八条 建筑工程实测图和建设工程实测地形图应作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附图。

对建设工程未纳入竣工规划验收范围的部分,其面积不计入竣工规划验收建筑面积,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上应对未计入竣工规划验收范围的部分予以说明,建设工程实测图上应予以批注。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窗口报请竣工规划验收。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委托管理的都市区外的建设工程,跨区县的市政管线工程和纳入行政审批改革试点的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市政设施工程,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建窗口报请竣工规划验收。

其他建设工程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建窗口报请竣工规划验收。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同意受理或签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转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同意、不同意竣工规划验收的决定,不能在十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延长五日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的批准文件后,即可到规划报建窗口咨询或领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其他建设工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竣工规划验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自收到规划部门同意受理竣工规划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后,到规划报建窗口领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后,方可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的建设工程的有关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 测绘单位应对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虚假材料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中发现的违反《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规划管理人员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 第6篇

一、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地下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基础性信息,是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城市的“生命线”工程。为加强地下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规范地下市政管线工程规划核实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市规划局研究制定《重庆市地下市政管线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11〕34号),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辖区内地下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核实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我市地下管线的种类及权属情况

我市地下管线的业主权属单位较多,主要包括重庆水务集团、重庆水投集团、中法水务公司、重庆电力公司、重庆燃气集团、凯源燃气、重庆气矿、重庆电信、移动、联通、网通、有线、铁通、驻渝部队、公安交管局,另外还可能涉及到其他社会单位已有管线,管线业主单位众多。

四、地下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核实的基本程序

地下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核实分为放线、验线、发证、跟踪测量和竣工核实等环节,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放线: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测绘单位应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放线通知单》、依法审定的施工图和《管线工程跟踪测量合同》实施定位测量,并及时出具放线报告。

(二)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验核放线报告与依法审定的施工图确定的规划控制要素是否一致。

(三)发证:经验核确定放线报告与依法审定的施工图相一致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四)跟踪测量:测绘单位应在施工过程中进行跟踪测量,编制工程竣工测量报告。

(五)竣工核实:经验核确定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相一致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件、附图。

若发现建设活动改变规划审批内容(管线走向、坐标、标高、埋深)并影响城乡规划的,应报作出行政许可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并提出整改措施,经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办理竣工规划核实。

五、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的解答

(一)地下管线规划核实中地形图的相关要求

地下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条件附图原则上应在1:500实测地形图上确定规划路径,对于长距离地下管线工程不能提供1:500地形图的 管线项目(线路较长的管线项目),可由报建单位在小比例图(1:10000或1:2000等比例)上画出拟建管线的走向,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研究后,再确定其申请规划选址附图的比例。

对报建单位报建地形图中无实测现状管线的管线项目,应要求先补测现状管线。

(二)地下管线规划核实中的测绘标准

地下市政管线工程放线和竣工测量技术标准执行《城市测量规范》(CJJ 8-99)、《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主城区的平面坐标系统采用重庆市独立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1956年黄海高程系,其他地区采用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坐标系统。

(三)地下市政管线动态地理信息数据库可否公开

地下市政管线工程经竣工规划核实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等材料进行核实后存档。

城市规划核实测绘新方法的研究 第7篇

关键词:城市规划;核实测绘;新方法

城市建设的加快,让人们享受到了城市的繁荣,拥有了更好地生活环境,可政府也面临了一道如何更好地进行城市规划的难题。所谓城市规划,就是对城市的路面、建筑物、基础设施等地物进行合理的布局和规划,保证城市具有可持续性发展的潜力,并安排妥善的施工过程,避免因为城市的建设而导致城市的交通瘫痪、居民的生活受到严重干扰。为了城市的建设能够合理的进行规划,就需要对城市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测绘,只有保证测绘的数据精准可靠,才能保证城市规划的合理进行。所以,如何更好地进行核实测绘,对于城市规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城市规划需要核实测绘的主要内容

城市规划需要核实测绘的内容,按照空间来划分,可以分为城市地形图的测绘、地面和建筑物的核实测绘、地下工程的核实测绘,按照功能来划分,可以分为城市工程测量和城市行政测量,以下是按照功能对测量内容的划分:

(一)城市工程测量

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阶段中所需要进行的测量工作,是属于城市工程范畴的测量,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城市控制测量、城市地形测量、城市地下工程管线埋设测量、工程施工、竣工测量、城市路线测量等。

(二) 城市行政测量

城市测绘管理部门需要专业地测量数据作为参考依据,方便其实施城市规划的方案、规范管理城市建设和用地的相关项目,这类测量是属于城市行政范畴的测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定线测量、定位测量、地籍测量、房产测量、拔地测量。

其中尤其要注意的是放线定位测量和工程竣工测量。放线定位测量会根据规划图纸的建设要求对即将开建的工程进行定位,实行坐标化,从而方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验线检查。而做好工程竣工测量则是对城市地形图的即时更新,能够准确地反映城市的最新建设情况。

二、常规的核实方法和存在的问题

(一)常规的核实测绘方法

①城市地形图的核实测绘

测绘城市地形图主要采取平板仪测图法和测记法,也可采用航空摄影测量的方法。平板仪测图法和测记法一般是采用皮尺和经纬仪等进行的实地测绘,航空摄影测量则是通过摄影、遥感的方法测出目标区域的图像情况,当然也可以直接从城市已有的地理信息库中提取出城市地形图。

②地面和建筑物的核实测绘

测绘地面建筑物包括测量和制图两个部分,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对地面和建筑物要进行有区分的核实测绘。在对地面进行核实测绘时,一般采用水准仪和全站仪相互结合的方法,需要分别测量出不同高度的地面,在制图的时候特别标注出来。对建筑物进行核实测绘的时候,需要注意三个方面,即建筑的高度、面积和间距。

③地下工程的核实测绘

测绘地下工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地下管道的直径和深度、铺设图、转折线等,要求对这些数据进行加工整理以后,准确的反映在测绘图上,目前核实测绘地下工程一般是使用全站仪等测绘仪器和三角高程等方式测绘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数据。

(二)当前核实测绘中存在的问题

①在测绘城市地形图时因为城市的规模大、采用的方法落后,所以往往会导致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还测绘不出精准的城市地形图,速度慢、准确性低一直是困扰着测绘部门的问题。

②在测绘地面和建筑物的过程中,要考虑到建筑物的面积,保证测绘的规范,可是建筑物的造型和结构比较复杂,一些建筑的装饰层又过厚,这就容易造成矛盾和错误,最常出现的错误就是建筑物的错层,即各楼层的高度不统一,这样会导致在计算檐口高度和建筑物间距的时候存在歧义和误差。

③在测绘地下工程的时候,因为技术的限制,导致大多时候只考虑去测绘用地红线内的工程数据,无法有效的反映出因违章私建或技术原因而导致超出了用地红线外的建筑、管线等布局,这样的数据显然是不完整的。

三、核实测绘新方法

(一)随着科技的发展,各行业的专业技术也有了革新,对于测绘城市地形图中出现的问题,也有了新的方法可以采用,即全野外数字化航空摄影测绘,这种新方法其实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一定的应用。全野外数字化航空摄影的测绘方法拥有的优点是准确度高、速度快,十分有效地保证了城市规划核实测绘工作的进行。当然目前全野外数字化航空摄影测绘技术也存在一些问题,全站仪和电子平板无法进行即时通讯,往往会导致时间和画面的不统一,而因为不同的城市对地形图测绘的比例尺要求也不同,从1:10000到1:10都有,这就导致了在对相应的城市平面图形进行数据输出的时候,会导致围墙等地面建筑出现转向的情况,因为比例尺要求的不同,对应的处理方法也不尽相同。对于全野外数字化航空摄影测绘技术中出现的问题,可以从细节方面对其进行技术改进,对于全站仪和电子平板不能即时通讯的问题,可以利用单项测试的方法来解决。对于比例大、面积小的地形图,则可以通过“数据地理模型库”来进行修正等。

(二)在城市中核实测绘地面和建筑物可以引进CORS系统。CORS系统在作为测绘工作的新技术,比传统测绘方式拥有更高的工作效率和准确性,CORS系统的核心其实是大量的动态GPS参考站,在GPS参考站的帮助下,CORS系统能够快速的完成地面与建筑物的极坐标绘制,操作简便,速度快,节省了大量地人力物力,还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针对地下工程出现的这种核实测绘难题,可以利用高精度的似大地水准面测绘技术来完成。传统的测绘方法是利用全站仪等测绘仪器和三角高程等方式来进行测绘,而似大地水准面测绘技术则利用到了所在城市的地理信息系统,即GIS系统,将传统的AutoCAD程序连上GIS系统,利用GIS的功能,对AutoCAD的程序进行二次开发,对目标区域的控制点传递模式进行更改,并利用GIS的面向对象技术,将地下工程的测绘结果通过图像完整、精确的呈现出来,自然也就不再局限于用地红线范围内了。同时还可以将测绘的结果通过GIS系统上传到数据库里去,第一时间完成对城市测绘工作的更新,远比传统的人工更新更有效率。

结束语

城市规划离不开城市测绘,城市测绘保障了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精确性,所以测绘新技术的发展,能够更好地促进城市规划工作。城市建设需要城市规划的支持,而城市规划则需要核实测绘工作进行先期开展,为城市规划提供可靠保障。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步入现代化的步伐开始加快,这就对城市规划提出了更多也更严格的要求,这种压力直接反映到了核实测绘工作上,如果更快、更准确的完成城市核实测绘工作,需要测绘部门加以重视并付诸于行动,为城市规划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给政府和人民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

参考文献:

[1]杨国志.建设工程定位放线与竣工测绘工作中常见问题探讨及在城市规划中的意义[J].大科技,2013,(31):278-278,279.

[2]周日圣.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现状及其展望[J].房地产导刊,2013,(25):1-1,22.

[3]欧萍萍.城市规划核实测绘新方法的探讨[J].科技创新导报,2011,(11):108-108.

[4]宗庆,杨留方.城市规划核实测绘的新方法[J].城市勘测,2010,(1):129-131.

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核实证明书 第8篇

许可证号:

[]汕规建字第002号

发证机关:

汕头市城乡规划局

发证日期:

7月31日

建设单位(个人):

汕头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

建设项目名称:

华新城潮阳路西侧保障房(即:华馨花园(微博售楼处论坛相册户型样板间点评地图搜索))

建设位置:

潮阳路西侧

建设规模:

5栋18层、1栋22层(局部20层)、2栋26层高层住宅,半地下室1层,沿东侧潮阳路设2层商场总建筑面积157513.37平方米

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 第9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建设工程。

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优秀近现代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整治保护工程、城市雕塑、广告和夜景工程的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容积率规划核实面积计算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及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房屋产权测绘面积计算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及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经营性建设项目实行建筑面积预测制度、建筑面积实测制度。非经营性项目参照实行建筑面积实测制度,也可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意愿实行建筑面积预测制度。

(一)建筑面积预测制度

1、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持规划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规划总平面图、经施工图审查机构盖章认可的建筑施工图及相应的设计资料光盘,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产测绘单位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及国家、省相关规定计算规划指标,出具《建筑面积预测报告书》,其中报告书中的计容建筑面积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及国家、省相关规定计算。

2、《建筑面积预测报告书》必须对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以及按房屋使用功能分项建筑面积等予以准确分类及说明;以幢为单位的房屋产权预测面积、计容建筑面积、楼层层数、套(间)数、套(间)内面积、公摊面积、套(间)建筑面积等。超规划指标的,由项目建设单位重新调整设计图纸,核减建筑面积。规划指标与土地出让合同指标相符的,房产测绘单位方可对用于计算预测建筑面积的建筑施工图加盖“此图与预测面积相符”印章以备查,并分别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留存。

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筑面积预测报告书》和用于计算预测建筑面积的建筑施工图(加盖“此图与预测面积相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依法办理项目开工其他相关手续。属经营性建设项目,符合房屋产权预售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确认的《建筑面积预测报告书》以及用于计算预测建筑面积的建筑施工图(加盖“此图与预测面积相符”)办理房屋产权预测登记面积,核发《房屋产权预售许可证》。房屋产权预测登记面积必须小于或等于该项目《建筑面积预测报告书》的建筑面积。

(二)建筑面积实测制度

1、建设工程完成并具备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产测绘单位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计算实测建筑面积,其中计容建筑面积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计算,分别形成《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报告》及《建筑工程竣工房产测量报告》。如委托原建筑面积预测单位的,需提供竣工图;如委托其他有房产测绘资质单位的,除需提供竣工图外,还需提供建筑面积预测阶段的相关资料。

2、《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报告》及《建筑工程竣工房产测量报告》应根据竣工图实地实测实量,根据实测资料、房屋现状,对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以及按房屋使用功能分项建筑面积等予以准确分类及说明。如果预测、实测为同一单位的,预测、实测人员不应为同一人员。

3、《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报告》应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所有规划指标进行核实。《建筑工程竣工房产测量报告》应分汇总表和明细表两部分,汇总表包括:总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分区功能面积等;明细表以幢为单位,包括:房屋产权面积、计容建筑面积、楼层层数、套(间)数(原则上应与房屋产权预测登记套数相符)、套(间)内面积、公摊面积、套(间)建筑面积等,并注明每套(间)规划确认的使用功能及面积。《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报告》、《建筑工程竣工房产测量报告》和加盖“此图与竣工实测面积相符”印章的建筑施工竣工图一式五份,分别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测绘单位各执一份。

第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报告》和建筑施工竣工图(加盖“此图与竣工实测面积相符)作为规划条件竣工核实的依据。

第六条建设项目实测计容建筑面积未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计容面积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竣工核实认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建筑工程竣工房产测量报告》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竣工核实认可》进行产权登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房产登记面积为准进行分割土地登记(不须分割土地登记的除外)。实测建筑面积与规划计容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有关部门按实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规费。

第七条建设项目因施工误差造成实测计容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计容面积,实测计容建筑面积与规划计容面积两者之间误差的单幢允许范围为0.3%(含0.3%)。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规划指标小于该项目土地出让合同指标的,最后以土地出让合同的指标为准进行认定。

第八条 建设项目实测计容建筑面积未超过误差允许范围内的,且建筑平面布局、高度、层数符合规划及相关技术规范许可要求,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视同容积率符合规划要求,其中经营性建设项目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竣工核实认可》(一式二份)专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实测计容建筑面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计容面积的允许差额部分面积,在认可书中予以说明。

(二)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认可后,实测建筑面积与规划计容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有关部门按实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规费。

(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金补缴凭证进行实测房屋产权测绘面积产权登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房产登记面积为准进行分割土地登记(不须分割土地登记的除外)。

第九条 建设项目实测计容建筑面积超过误差允许范围的,认定为超容积率,按违法建设予以立案查处。对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影响不严重、且符合相关技术规划的经营性建设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增加建筑面积部分工程造价的10%给予处罚;项目实测建筑面积与规划计容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该宗土地出让时原楼面地价的三倍收取土地出让金,其中实测计容建筑面积与规划计容面积误差允许范围部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有关部门按实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规费。

第十条 经营性建设项目未按规划审批图纸施工的,依法予以处罚,经处罚须补缴土地出让金的,一律按该宗地原楼面地价三倍收取土地出让金;经营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容积率,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依法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经营性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增加建筑面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土地出让金缴交规定。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满两年(含两年)的,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原楼面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和有关规费;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超过两年的,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竣工核实认可》的时日为土地评估基准日,参考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该地块(楼盘)销售均价进行评估,补缴土地出让金和有关规费。

第十二条 原楼面地价认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未再申请调整容积率,原楼面地价按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价格计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依法再申请调整容积率获批准,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原楼面地价按以下方法予以认定,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确定的楼面地价高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楼面地价,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楼面地价。

第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竣工核实认可》以及未依法补缴土地出让金或违法建设未经依法处理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房屋产权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分割土地登记。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主动接受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开工放线、主要节点核验放线、核验正负零、首层层高、标准层高、总高度等各阶段规划的跟踪管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认定为违反规划审批的建设单位,给予公开曝光并记不良记录。具体规划跟踪管理实施办法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规划报建、核验放线、核验正负零、竣工规划验收等各阶段,对勘察设计单位、房产测绘单位和建设单位建立诚信档案,实施诚信管理,并负责对各有关中介单位诚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定期对认定为诚信较差单位的,给予公开曝光并记不良记录。具体实施细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已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但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经营性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按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流程控制示意图

附件:

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流程控制示意图

A﹙出让地块指标面积﹚→B﹙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指标面积﹚→C﹙房产预售许可证指标面积﹚→D﹙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测规划指标面积﹚→E﹙房产登记办证面积﹚→F﹙土地分割办证的房产面积﹚

说明:

(1)B必须小于或等于A;若B大于A,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D必须小于或等于B;若D大于B,按照第七至九条规定处理。

(3)E必须小于或等于C;若E大于C,按照第七至九条规定处理。

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w 第10篇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用地置换行为,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节约用地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置换,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依法取得的零星分散等不宜利用的建设用地,通过调整合并为适宜利用的建设用地或者与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以下简称农用地)进行调整的行为。

第三条 建设用地置换应当遵循自愿、合法、有偿的原则,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

第四条 置换后的建设用地用途应当与原建设用地用途相同,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五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置换后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置换前的建设用地面积,原建设用地由申请置换方负责复垦;其中,与耕地置换的,复垦后的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不得低于被置换的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申请置换方没有条件复垦的,在办理建设用地置换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复垦;也可以委托具备复垦条件的单位复垦。委托复垦的,应当签订委托复垦合同。

第六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置换后的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法定宅基地面积,旧宅基地由申请置换方负责复垦。

第七条 建设用地置换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签订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协商不成的,申请置换方可以申请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不得置换。

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置换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

(三)置换土地的原用途和置换后的用途;

(四)土地差价、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价;

(五)拆迁安置途径与方式;

(六)同意权属变更的意见;

(七)履行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八条 建设用地与建设用地置换的,由申请置换方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置换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置换协议;

(三)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四)取得建设用地的合法文件或者土地权利证书。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申请置换方除按前款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土地权利证书和原建设用地的土地复垦方案;委托复垦的,还应当提供委托复垦合同。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申请置换方应当提供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以及土地使用权人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拟置换的土地进行实地踏勘,并对其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核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编制土地置换方案,按照下列规定逐级报批:

(一)国有建设用地之间、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之间的置换,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建设用地与农用地之间的置换,由有农用地转用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三)国有土地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之间的置换,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农用地转用批准后,因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未实施供地,现状仍为农用地的土地,确需与其他农用地置换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收土地方案和土地置换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按照前款规定实施建设用地置换的,原农用地转用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报批材料后,负责审核的机关应当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转报负责审批的机关;负责审批的机关,应当在收到材料后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置换双方应当自建设用地置换批准文件送达之日起1年内,按照建设用地置换协议置换完毕,并在置换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材料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领取置换后的土地权利证书。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经批准后,不再另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置换的农用地不占用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水利建设基金和耕地占用税;原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耕地面积超过置换后建设用地面积的,超出部分的耕地面积全部折抵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原建设用地应当在置换批准之日起2年内复垦为耕地,并经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验收确认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地类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用地置换管理台账,记载建设用地置换前和置换后的位置、面积、地类、实施情况等内容,对置换土地进行专项统计,并及时对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数据库进行变更,纳入当年变更流量。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原建设用地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复垦或者按规定应当复垦为耕地而未达到耕地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并扣减该市、县下一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情节严重的,冻结其农用地转用审批。

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置换批准后,满1年未置换完毕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置换完毕;逾期仍未置换完毕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实施建设用地置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无权批准建设用地置换、超越权限批准建设用地置换或者对不符合置换条件的建设用地批准置换的,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置换建设用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林地的,应当遵守《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 第11篇

一、核实条件

(一)建筑物主体,立面外装修已完工。

(二)室外及地下工程设施已完工(如道路、绿化、围墙、大门、停车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

(三)用地范围内的临时建筑已经拆除,现场清理整洁。

二、申报资料

(一)建设单位申请文件(附申请表)2份;

(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委托身份证明2份;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2份;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2份;

(五)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2份;

(六)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报告》2份;

(七)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

(八)竣工实景照片正面、两侧45度角各1张,并注明朝向。

(九)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注明复印件的,复印件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根据实际情况,主管部门业务人员可协助建设单位调档复核原件。

三、《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报告》要求

(一)包括文本和图件。

文本包括测量技术标准和依据、作业方法、附测量单位资质、测量成果表、指标、标注尺寸对比后说明等内容。

图件包括:附地形的总平面图。

1、总平面图应当表示:建设用地控制线、相关道路红线及宽度、建筑物退线距离。各栋建筑物的层数、高度、外尺寸、间距、拐点坐标、绿地界限、停车泊位等,以及与竣工建筑物有规划要求的周边建(构)筑物的关系。

计算数据、标注尺寸位置等内容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的内容相对应。

图纸坐标系统要符合鄂尔多斯市中心城区统一要求,比例尺为1:500。

2、测量成果表:载明各栋建筑物的基底面积、建筑面积(地上和地下)、层数、高度、外尺寸、使用功能,绿地面积、停车场面积(或泊位数量)。总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表格中详细载明测量数据与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比对内容。

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 第12篇

项目性质:公共服务

申请受理单位:临港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决定单位:临港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条件:

1、该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家和省、市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 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批复(仅限初步设计的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附件)或涉及该项目的规划管理文件的规定;

2、场地条件

(一)主体工程全部竣工,外墙装饰基本完成,脚手架已全部拆卸;

(二)附属用房、公共配套实施同步建设到位;

(三)绿化、道路(除绿化种植和道路铺装外)已经基本完成;

(四)管线工程已完工,架空杆塔已拆除;

(五)用地红线内应当拆除的原有房屋、施工用房、临时建筑、违法建筑已全部拆除;

(六)市政基础设施已按规划接入城市系统;

(七)施工场地清理完毕。申请材料:

(一)《临港开发区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1份;

(二)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工程,应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附图、附件);以让出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工程,应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含《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其他附件)复印件1份;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审核意见的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等复印件各1份和经我局审查公布的方案总平面图原件1份;

(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盖章的《建设工程规划定位放线测量记录》、《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放、验线记录表》复印件各1份;

(五)具有相应资质测绘单位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含分层图、实测1:500现状地形图和竖向实测成果)原件1份,并附更新后的地形图和竣工测量成果的电子文件。

(六)建筑竣工图1套(附光盘)(包括竣工总平面图、单位工程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设备图、基础图、管网综合图等);

(七)施工单位出具竣工时间建筑面积确认证明1份,包括:总建筑面积、每栋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各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面积等一览表。

(八)属于市政工程的,需按设计图内容附隐蔽工程覆土前验线测量记录及完工后工程控制点坐标、标高复测资料;成片开发地块及道路工程需提供实测竣工管网图1套(附光盘);

(九)按规定要求制作建设工程现场照片(包括建筑物立面及周边的道路、绿化等)1套;实际使用外墙材料的色彩和材质说明1份;

(十)提供现场检验人员签署“符合条件”的《现场检验预约申请表》1份;

申报要求中,对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加注“此件复印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加盖单位印章,并提供原件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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