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城开发保护-PPP项目合同

2024-05-18

古城开发保护-PPP项目合同(精选9篇)

古城开发保护-PPP项目合同 第1篇

峡谷旅游开发-PPP项目合同

PPP项目合同体系的合同组成

在PPP项目中,项目参与方通过签订一系列合同来确立和调整彼此之间哒权利义务关系,这些合同构成了PPP项目的基本合同体系。根据项目特点的不同,相应的合同体系也会不同。PPP项目的基本合同通常包括PPP项目合同、股东协议、履约合同(包括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以及产品或服务购买合同等)、融资合同和保险合同等。其中,PPP项目合同是整个PPP项目合同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在PPP项目合同体系中,各个合同之间并非完全独立,而是紧密衔接、相互贯通的,合同之间存在一定的“传导关系”。

1.PPP项目合同

PPP项目合同是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签订(若需要成立专门项目公司,则由项目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签订)的约定项目合作主要内容和双方基本权利义务的协议。其目的是在项目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之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双方能够依据合同约定合理主张权利、妥善履行义务,确保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顺利实施。PPP项目合同是其他合同产生的基础,也是整个PPP项目合同体系的核心。

2.股东协议

股东协议由项目公司的股东签订,用以在股东之间建立长期的、有约束力的合约关系。股东协议通常包括以下主要条款:前提条件,项目公司的设立和融资,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股东权利,履行PPP项目合同的股东承诺,股东的商业计划,股权转让,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及其职权范围,股息分配,违约,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不可抗力,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等。

3.履约合同

(1)工程承包合同。项目公司一般只作为融资主体和项目管理者而有本身不一定具备自行设计、采购、建设项目的条件,因此可能会将全部或部分设计、采购、建设工作委托给工程承包商,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项目公司可以与单一承包商签订总承包合同,也可以分别与不同承包商签订合同。承包商的选择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往往直接影响PPP项目合同的履行,进而影响项目的贷款偿还和收益情况。因此,为了有效转移项目建设期间的风险,项目公司通常会与承包商签订一个固定价格、固定工期的“交钥匙”合同,将工程费用超支、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风险全部转移给承包商。此外,工程承包合同中通常还会包括履约担保和违约金条款,进一步督促承包商妥善履行合同义务。

(2)运营服务合同。根据PPP项目运营内容和项目公司管理能力的不同,项目公司有时会考虑将项目全部或部分的运营和维护事务外包给有经验的运营商,并与其签订运营服务合同。具体操作中,运营维护事务的外包可能需要事先征得政府方的同意。但是,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公司的运营和维护义务并不因项目公司将全部或部分运营维护事务分包给其他运营商实施而豁免或解除。

(3)原料供应合同。有些PPP项日在运营阶段对原料的需求量很大,原料成本在整个项目运营成本中占比较大,同时受价格波动、市场供给不足等影响又无法保证能够随时在公开市场上以平稳价格获取原材料,继而可能会影响整个项目的持续稳定运营,如燃 煤 电 厂项目中的煤 炭。因此,为了防控原料供应风险,项目公司通常会与原料的主要供应商签订长期原料供应合同,并约定个相对稳定的原料价格。原料供应合同一般会包括以下条款:交货地点和供货期限、供货要求和价格、质量标准和验收、结算和支付、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争议解决等。除上述一般性条款外,原料供应合同通常还会包括“照供不误”条款,即要求供应商以稳定的价格、稳定的品质为项目提供长期、稳定的原料。

(4)产品或服务购买合同。在PPP项目中,项目公司的主要投资收益来源于项目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收入。因此,保证项目产品或服务有稳定的销售对象,对于项目公司而言十分重要。根据PPP项目付费机制的不同,项目产品或服务的购买者可能是政府,也可能是最终使用者。以政府付费的供 电项目为例,政府的电 力主管部门或国有电 力公司通常会事先与项目公司签订电力购买协议,约定双方的购电和供电义务。此外,在一些产品购买合同中,还会包括“照付不议”条款,即项目公司与产品的购买者约定一个最低采购量,只要项目公司按照该最低采购量供应产品,不论购买者是否需要采购该产品均应按照该最低采购量支付相应价款。

4.融资合同

从广义上讲,融资合同包括项目公司与贷款方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担保人就项目贷款与贷款方签订的担保合同、政府与贷款方和项目公司签订的直接介入协议等多个合同。其中,项目贷款合同是最主要的融资合同,一般包括陈述与保证、前提条件、偿还贷款、担保与保障、抵销、违约、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等条款。同时,出于贷款安全性的考虑,贷款方往往要求项目公司以其财产或其他权益进行抵押或质押,或由其母公司提供某种形式的担保,或由政府作出某种承诺,这些融资保障措施通常会在担保合同、直接介入协议以及PPP项目合同中具体体现。

5.保险合同

由于PPP项目通常资金规模大、生命周期长,负责项目实施的项目公司及其他相关参与方通常需要对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等不同阶段、不同类型的风险分别投保。通常可能涉及的保险种类包括货物运输险、建筑工程险、针对设计或其他专业服务的专业保障险、针对间接损失的保险、第三人责任险、政治风险保险等。

6.其他合同

PPP项目中还可能会涉及其他的合同,如与专业中介机构签署的投资、法律、技术、财务、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合同等。

峡谷旅游开发-PPP项目合同模板:

本合同于2017年【X】月【X】日由下列双方在XX市签订: 甲方:XXXX,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组织和存续的XXX机构,其住所为XXXXX,法定代表人为XXX;

乙方:XXXX,系按照其注册地法律设立、登记、注册及运作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住所为XXXX,法定代表人为XX。待XXXX成立项目公司,并由项目公司与甲方签署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后,乙方即指项目公司。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1.2 解释

第二条 声明与保证 2.1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2.2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2.3 各方的声明与保证 2.4 违反声明与保证

第三条 峡谷旅游开发PPP项目的合作范围和期限 3.1 峡谷旅游开发项目概况 3.2 峡谷旅游开发项目的合作范围 3.3 甲方前期投资的确认

3.4 峡谷旅游开发项目合作的排他性 3.5 峡谷旅游开发项目合作期限 第四条 前提条件

4.1 履行本合同的前提条件 4.2 前提条件的期限 4.3 前提条件的放弃 4.4 前提条件未实现 第五条 项目融资 5.1 乙方的融资责任 5.2 融资担保 5.3 甲方对融资的支持

第六条 峡谷旅游开发的土地指标和土地出让 第七条 项目建设进度 7.1 首期启动资金

7.2 峡谷旅游开发项目实施进度 第八条 运营和维护

8.1 峡谷旅游开发项目公司经营计划及财务资料的报告 8.2 峡谷旅游开发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 8.3 运营协调委员会 8.4 审计部门的监管 8.5 履行义务 第九条 产业发展服务

第十条 峡谷旅游开发项目公司的成立及股权转让的限制 10.1 峡谷旅游开发项目公司成立 10.2 股权变更的限制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 第十二条 履约担保 第十三条 双方承诺 13.1 甲方的承诺 13.2 乙方的承诺 13.3 双方承诺 第十四条 保险 14.1 保险义务 14.2 需购买的险种

第十五条 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和政府行为 15.1 守法义务

15.2 法律变更和政府行为

15.3 不视为法律变更及政府行为的情形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6.1 不可抗力事件

16.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 16.3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第十七条 甲方的监督与临时接管 17.1 甲方的监督权

17.2 峡谷旅游开发项目质量管理 17.3 中期评估 17.4 甲方临时接管的权利

第十八条 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 18.1 违约与赔偿 18.2 提前终止及处理机制 第十九条 峡谷旅游开发项目移交 19.1 期满移交 19.2 移交程序 19.3 提前终止的移交 第二十条 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 20.1 争议的解决 20.2 法律的适用 第二十一条 其它 21.1 环境保护 21.2 保密条款 21.3 税收优惠 21.4 通知 21.5 合同的文字 21.6 合同的生效 21.7 合同的补充 21.8 合同的附件

签署页】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二零一七年X月X日在XX省XX市签署,以兹为证: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古城开发保护-PPP项目合同 第2篇

目合同

PPP项目合同体系的合同组成

在PPP项目中,项目参与方通过签订一系列合同来确立和调整彼此之间哒权利义务关系,这些合同构成了PPP项目的基本合同体系。根据项目特点的不同,相应的合同体系也会不同。PPP项目的基本合同通常包括PPP项目合同、股东协议、履约合同(包括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以及产品或服务购买合同等)、融资合同和保险合同等。其中,PPP项目合同是整个PPP项目合同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在PPP项目合同体系中,各个合同之间并非完全独立,而是紧密衔接、相互贯通的,合同之间存在一定的“传导关系”。

1.PPP项目合同

PPP项目合同是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签订(若需要成立专门项目公司,则由项目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签订)的约定项目合作主要内容和双方基本权利义务的协议。其目的是在项目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之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双方能够依据合同约定合理主张权利、妥善履行义务,确保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顺利实施。PPP项目合同是其他合同产生的基础,也是整个PPP项目合同体系的核心。

2.股东协议

股东协议由项目公司的股东签订,用以在股东之间建立长期的、有约束力的合约关系。股东协议通常包括以下主要条款:前提条件,项目公司的设立和融资,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股东权利,履行PPP项目合同的股东承诺,股东的商业计划,股权转让,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及其职权范围,股息分配,违约,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不可抗力,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等。

3.履约合同

(1)工程承包合同。项目公司一般只作为融资主体和项目管理者而有本身不一定具备自行设计、采购、建设项目的条件,因此可能会将全部或部分设计、采购、建设工作委托给工程承包商,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项目公司可以与单一承包商签订总承包合同,也可以分别与不同承包商签订合同。承包商的选择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往往直接影响PPP项目合同的履行,进而影响项目的贷款偿还和收益情况。因此,为了有效转移项目建设期间的风险,项目公司通常会与承包商签订一个固定价格、固定工期的“交钥匙”合同,将工程费用超支、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风险全部转移给承包商。此外,工程承包合同中通常还会包括履约担保和违约金条款,进一步督促承包商妥善履行合同义务。

(2)运营服务合同。根据PPP项目运营内容和项目公司管理能力的不同,项目公司有时会考虑将项目全部或部分的运营和维护事务外包给有经验的运营商,并与其签订运营服务合同。具体操作中,运营维护事务的外包可能需要事先征得政府方的同意。但是,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公司的运营和维护义务并不因项目公司将全部或部分运营维护事务分包给其他运营商实施而豁免或解除。

(3)原料供应合同。有些PPP项日在运营阶段对原料的需求量很大,原料成本在整个项目运营成本中占比较大,同时受价格波动、市场供给不足等影响又无法保证能够随时在公开市场上以平稳价格获取原材料,继而可能会影响整个项目的持续稳定运营,如燃 煤 电 厂项目中的煤 炭。因此,为了防控原料供应风险,项目公司通常会与原料的主要供应商签订长期原料供应合同,并约定个相对稳定的原料价格。原料供应合同一般会包括以下条款:交货地点和供货期限、供货要求和价格、质量标准和验收、结算和支付、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争议解决等。除上述一般性条款外,原料供应合同通常还会包括“照供不误”条款,即要求供应商以稳定的价格、稳定的品质为项目提供长期、稳定的原料。

(4)产品或服务购买合同。在PPP项目中,项目公司的主要投资收益来源于项目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收入。因此,保证项目产品或服务有稳定的销售对象,对于项目公司而言十分重要。根据PPP项目付费机制的不同,项目产品或服务的购买者可能是政府,也可能是最终使用者。以政府付费的供 电项目为例,政府的电 力主管部门或国有电 力公司通常会事先与项目公司签订电力购买协议,约定双方的购电和供电义务。此外,在一些产品购买合同中,还会包括“照付不议”条款,即项目公司与产品的购买者约定一个最低采购量,只要项目公司按照该最低采购量供应产品,不论购买者是否需要采购该产品均应按照该最低采购量支付相应价款。

4.融资合同

从广义上讲,融资合同包括项目公司与贷款方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担保人就项目贷款与贷款方签订的担保合同、政府与贷款方和项目公司签订的直接介入协议等多个合同。其中,项目贷款合同是最主要的融资合同,一般包括陈述与保证、前提条件、偿还贷款、担保与保障、抵销、违约、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等条款。同时,出于贷款安全性的考虑,贷款方往往要求项目公司以其财产或其他权益进行抵押或质押,或由其母公司提供某种形式的担保,或由政府作出某种承诺,这些融资保障措施通常会在担保合同、直接介入协议以及PPP项目合同中具体体现。

5.保险合同

由于PPP项目通常资金规模大、生命周期长,负责项目实施的项目公司及其他相关参与方通常需要对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等不同阶段、不同类型的风险分别投保。通常可能涉及的保险种类包括货物运输险、建筑工程险、针对设计或其他专业服务的专业保障险、针对间接损失的保险、第三人责任险、政治风险保险等。

6.其他合同

PPP项目中还可能会涉及其他的合同,如与专业中介机构签署的投资、法律、技术、财务、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合同等。

国家森林公园旅游开发建设-PPP项目合同模板:

本合同于2017年【X】月【X】日由下列双方在XX市签订: 甲方:XXXX,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组织和存续的XXX机构,其住所为XXXXX,法定代表人为XXX;

乙方:XXXX,系按照其注册地法律设立、登记、注册及运作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住所为XXXX,法定代表人为XX。待XXXX成立项目公司,并由项目公司与甲方签署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后,乙方即指项目公司。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1.2 解释

第二条 声明与保证 2.1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2.2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2.3 各方的声明与保证 2.4 违反声明与保证

第三条 国家森林公园旅游开发建设PPP项目的合作范围和期限 3.1 国家森林公园旅游开发建设项目概况 3.2 国家森林公园旅游开发建设项目的合作范围 3.3 甲方前期投资的确认

3.4 国家森林公园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合作的排他性 3.5 国家森林公园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合作期限 第四条 前提条件

4.1 履行本合同的前提条件 4.2 前提条件的期限 4.3 前提条件的放弃 4.4 前提条件未实现 第五条 项目融资 5.1 乙方的融资责任 5.2 融资担保 5.3 甲方对融资的支持

第六条 国家森林公园旅游开发建设的土地指标和土地出让 第七条 项目建设进度 7.1 首期启动资金

7.2 国家森林公园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实施进度 第八条 运营和维护

8.1 国家森林公园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公司经营计划及财务资料的报告

8.2 国家森林公园旅游开发建设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 8.3 运营协调委员会 8.4 审计部门的监管 8.5 履行义务 第九条 产业发展服务 第十条 国家森林公园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公司的成立及股权转让的限制

10.1 国家森林公园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公司成立 10.2 股权变更的限制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 第十二条 履约担保 第十三条 双方承诺 13.1 甲方的承诺 13.2 乙方的承诺 13.3 双方承诺 第十四条 保险 14.1 保险义务 14.2 需购买的险种

第十五条 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和政府行为 15.1 守法义务

15.2 法律变更和政府行为

15.3 不视为法律变更及政府行为的情形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6.1 不可抗力事件

16.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 16.3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第十七条 甲方的监督与临时接管 17.1 甲方的监督权

17.2 国家森林公园旅游开发建设项目质量管理 17.3 中期评估

17.4 甲方临时接管的权利

第十八条 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 18.1 违约与赔偿 18.2 提前终止及处理机制

第十九条 国家森林公园旅游开发建设项目移交 19.1 期满移交 19.2 移交程序 19.3 提前终止的移交 第二十条 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 20.1 争议的解决 20.2 法律的适用 第二十一条 其它 21.1 环境保护 21.2 保密条款 21.3 税收优惠 21.4 通知 21.5 合同的文字 21.6 合同的生效 21.7 合同的补充 21.8 合同的附件

签署页】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二零一七年X月X日在XX省XX市签署,以兹为证: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古城保护与开发均衡性研究 第3篇

一、古城保护与开发的关系

古城开发和保护是古城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集中体现, 开发和保护既相互联系, 又相互矛盾, 并推动古城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㈠保护与开发两者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保护是开发的前提, 保护是为了更好地开发。古城旅游资源是旅游业与旅游活动基础, 古城资源一旦受到破坏, 古城旅游业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条件, 更谈不上开发了。我们在进行古城开发过程中, 一定要为以后的古城开发而进行必要的保护。古城旅游资源是唯一的、独特的、不可再生的, 一旦被破坏了, 就无法进行恢复、再造, 若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不能很好地开发的话, 就必须要通过保护来开发。

开发是保护的表现形式, 开发是为了保护。可持续发展理念就是要既满足当今人的需要又不损害下一代人的利益。开发就是能给古城的居民与社会带来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为古城保护提供必要的资金;而古城保护又使古城的旅游业更好的发展。古城必须通过适度开发, 发挥其旅游功能, 获得古城现实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所以, 我们要在旅游资源保护的过程中, 要做到为保护而开发。

科学、合理地开发古城, 就是要运用适当的资金和技术手段对古城旅游资源进行整修、利用、改造和兴建, 以延长它的生命周期, 增强它对大众的吸引力, 使其历史重现, 保持其历史底蕴。以不破坏旅游资源的审美和愉悦价值为前提, 旅游资源开发必然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产生较高的经济效益, 部分旅游收益可用于资源环境和基础设施的改造及环境的建设上。由此可见, 开发就意味着保护, 保护性开发并不是把保护绝对化。

㈡保护与开发又是相互矛盾的破坏和开发在一定程度上是共生的[1]。古城开发想不动一草一木是不可能的, 也就不是什么开发活动了。古城开发是在保持古城的整体性的前提下, 对古城旅游资源与旅游基础设施等进行适度的修复、改造与兴建。它是以破坏局部地区为前提条件和代价进行开发。在当前的技术水平不能很好的开发的条件下, 只能对古城进行保护, 而限制古城开发。如果强调古城保护, 而忽视合理开发, 就很难体现古城本身所具有的价值, 也很难全面而真实地展现古城所拥有的历史文化给世人。当然, 古城旅游也就得不到发展。古城旅游开发应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 适时、适地、适量地逐步进行开发。

二、古城保护与开发的均衡机制

古城旅游资源和其它资源一样也是短缺的, 要使古城旅游可持续发展, 就要合理地进行开发, 处理好古城开发与保护的关系, 因此重视古城旅游环境承载力与古城旅游业的门槛人口和市场机制下的开发与保护均衡选择十分重要。

㈠古城旅游环境承载力与古城旅游门槛人口关系旅游环境承载力是指在某一旅游地环境的现存状态和结构组合不发生明显有害变化的前提下, 在一定时期内旅游地承受的旅游活动强度[2]。旅游业门槛人口是指保证旅游地不发生亏损时的最低游客人数。由于旅游经济活动 (接待游客和游览活动) 对环境带来各种负荷, 而且游客人数的多寡直接影响了旅游环境的经济产出——旅游收入, 因此可用古城旅游区所容纳的游客数量作为旅游区的环境承载力值, 其一方面可以表现旅游区有多大的总承受力, 另一方面又可以表明旅游经济允许发展的规模。可把具有不同量纲的诸种承受力通过相关的属性归一到游客人数这个量纲上。一般来说, 在一定时期内TEBC是一定的, 与旅游费用 (在此, 我们假设旅游费用就用门票价格来表示) 不相关, 但是旅游业门槛人口与旅游费用是成反比关系。

从图1中可知, 当古城TEBCY古城旅游业门槛人口 (曲线表示的) 时, 这个古城要进行重点保护, 限制开发;当TEBCY旅游业门槛人口时, 可以进行开发。经济角度上, 从市场需求曲线D与旅游业门槛人口曲线的关系看, 只有当需求量大于旅游业门槛人口时, 这个古城才有开发的价值。

综合这三者关系可知, 只有在阴影部分古城才有开发的社会经济与生态效益, 通过确定旅游地旅游环境容量与旅游业门槛人口之间的关系, 就可为处理好该地区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关系提供科学的依据。

说明:CBA是旅游业门槛人口曲线, 直线DD'是旅游需求线。

㈡市场机制下的开发与保护均衡选择借用微观经济学中的约束曲线图与无差异曲线图来表示古城资源的开发与古城保护的均衡性选择, 如图2。

一座古城都有明确的保护范围, 古城资源是有限的、一定的, 设为Q。如古城资源中只有保护资源与开发资源, 保护资源是100%的保护, 开发资源是100%的开发。

则有:

式 (1) 中X代表古城资源的保护量;Y代表古城资源的开发量。

式 (1) 中的表达图形就是图2中直线MN, 它是一座城的总资源, 也是保护与开发的约束曲线。

U1、U2和U3代表古城资源的开发与古城保护两种收益的无差异曲线, 同样与其它商品一样遵从边际替代率递减规律, 它们从左上向右下倾斜, 曲线上的任何一点的切线的斜率表示保护收益与开发收益的边际替代率, 记为:

图2中, 由于古城中的资源是一定的, 开发与保护的数量只能在△OMN中进行选择。作为追求效用 (收益) 最大化的“经济人”, 我们人类都希望并试图尽量地达到最高水平。追求效用最大化的均衡点应该是约束线尽可能到达最高水平的无差异曲线的交点。E点就是直线MN与曲线U1相切的切点, 就是古城开发与保护的均衡点, 此时的开发数量为y, 而保护数量为x。虽然U3的水平比U2的高, 但是它上任何一点的古城资源开发与保护的组合都是古城总资源Q所不能达到的客观条件, 可望而不可及。相反U1与MN相交, 但是没有达到效用最大化, 都比E点的效用低。

因此, 当古城内旅游资源需要保护的量小于x时, 应该加大古城旅游资源的开发;而当古城内旅游资源需要保护的量大于x时, 就要限制古城旅游资源的开发, 而要加强古城旅游资源的保护。

三、古城保护与开发寻求均衡发展的对策

为了确保古城的永续利用, 我们必须妥善处理古城保护与开发的关系, 即如何实现“在保护的前提下进行旅游开发建设, 以旅游开发建设促进古城保护”, 寻找古城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均衡点, 达到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4]。古城的保护与开发首先要本着“保护第一, 合理开发, 科学管理, 永续利用”的原则, 按照“保文、复古、建新”的方针, 实现旅游业的产业化、市场化和管理现代化, 实现古城各旅游要素的各个方面的创新发展。

㈠寻找多方投资, 达到古城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多赢”为促进古城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古城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需要大量的投资, 为促进古城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必须建立政府、非政府、商业机构和当地居民多元化、多方参与的投资方式。对大规模基础设施投资, 适当引入外资, 采用BOT、FDI等多种投资方式;对于旅游资源的治理和开发项目应采用国家贴息贷款方式, 鼓励企业参与, 多渠道筹集古城开发与保护的资金。坚持“谁投资, 谁受益”的原则, 培育多元化投资主体, 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投资开发与保护, 并以市场为基础, 积极引导旅游投资融资主体多元化、领域多元化、方式多样化[3]。但是要做到保护中的开发, 开发中的保护, 协调好政府、非政府、商业机构和当地居民的相关利益, 使之达到开发与保护的“多赢”。

㈡完善古城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的管理制度一是制定、完善并实施行之有效的古城开发与保护的法律法规。为了避免一边破坏开发一边斥巨资来搞古城保护的现象, 国家建设部、旅游局、国土资源部等各部局要加强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 还要加强制定并完善古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并且在实际的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实施。二是加强古城统一管理与规划, 明确管理权限。长期以来, 各级政府对旅游管理机构的设置未形成法制化模式。允许各地根据旅游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成立旅游管理机构, 旅游管理机构的具体格局也允许各地自行选择, 出现多种管理模式;旅游区的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等, 导致了一定程度的旅游管理宏观失控、管理无序、管理低效率等现象, 从而阻碍了古城开发保护工作的全面展开。应深入探索管理机制, 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古城保护开发旅游管理委员会, 避免一些政府机关干部为政绩而钻空子。三是以循环经济理念进行管理。在建立权责明确的管理机构的基础上, 运用循环经济中的“3R”理念 (Reduce, Reuse, Recycle) 对古城的环境、资源、投资经营者、旅游者、当地居民等进行系统有效的管理, 将减量化原则、再利用原则和再循环原则合理融入并应用于各个不同阶段中和不同的管理对象上, 提高管理效率, 促进旅游资源和环境的循环利用, 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

㈢建立均衡发展的激励政策一是建立优惠政策。对古城资源进行保护、开发投资可以优惠贷款。例如, 改进现行贴息办法, 实行不同的还贷期限;简化贷款手续, 改革现行贷款抵押办法, 放宽贷款条件。二是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根据环境经济理论合理调节生态公益经营者与社会受益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增强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责任感。建立古城内企业环境污染外部转移机制。向旅游资源保护的受益单位和个人, 按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资源治理的补偿金;对治理资源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补偿金。三是建立人才引进和培养政策。人是古城开发与保护中起决定性作用、最活跃的因素之一, 特别是古城保护是一个综合性的工程, 需要多方面的人才的智慧, 如石建筑修复工程、生态建设, 还有其它人文方面的人才。

四、结束语

随着古城旅游业的迅猛发展, 古城保护问题日趋严重, 处理古城保护与开发关系是古城旅游业发展首要任务。我们要在古城保护中进行旅游开发, 在开发中进行古城保护, 并建立古城保护与开发均衡性机制和政策, 使得古城旅游业能够得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枫.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J].内蒙古电大学刊, 2006, (6) .

[2]崔凤军, 杨永镇.泰山旅游环境承载力及其时间分异特征与利用强度研究[J].地理研究, 1997, (4) .

[3]侯志强.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均衡选择和制度创新[J].北京第二外语学院学报, 2003, (1) .

古城开发保护-PPP项目合同 第4篇

关键词:旅游文化;民俗文化保护;旅游开发

[中图分类号]F592.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11)07-0095-02

一、丽江古城旅游文化的开发现状

1.丽江古城概况

丽江古城位于云南省丽江县,又名大研古镇,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中唯一没有城墙的古城。它起源于唐代的三赕城,历史上是多元文化角逐的重要场所,留下了众多的历史文化遗迹,被誉为是中国传统民族建筑艺术的精华和典范。因为集中了纳西文化的精华,并完整地保留了宋元以来形成的历史风貌,在城市格局、街道布置、民居建筑极具特色。古城蕴藏着以东巴文化为代表的纳西文化内涵,是吸引世界各地游人到丽江游览的主要文化资源。丽江人民在认识自然、利用自然的长期实践过程中造就和发展并形成了古城纳西族人特有的人生观、道德观、生态观和审美观。丽江古城发展与演变经历了一个多因素渗透、互动的过程。

2.丽江旅游开发中传统文化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1)民族传统文化大量流失

发展旅游业的过程中民族传统文化大量流失,饮食文化、土特名优、手工艺、民风民俗等在商品经济的充斥下正在消失。在现代文明的冲击下,传统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受到极大的限制。外来人口的流动、转换、冲击,给当地的本土文化带来很大的冲击,现在的纳西儿童都不学母语,而开始学四川话和昆明话,他们认为纳西语是对智力的一种障碍。外来文化糟粕对丽江社会文化特别是对旅游业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其冲击力不可低估。

(2)忽视传统文化内涵挖掘,造成旅游形象“符号化”

当前旅游商业化的另一种急功近利的表现是旅游的“符号化”,只满足于文化的浅层表象,忽视甚至毁坏其深层内涵。丽江纳西族的东巴文的滥用是较为典型的现象。为了满足符号的需要。许多工艺品上有刻写了表示吉祥祝福的东巴文字,制作成各类挂饰出售。然而,这些文字的真正价值在规划设计中并没有看到,看到的是简单化了的纳西文字符号。这样的规划设计理念,导致销售给游客的只是一种符号消费的产品,满足旅游者对东巴文字的好奇心理,忽略了对传统文化价值的显现,使之沦成为庸俗化、浅薄化的旅游商品。

(3)原居民的外迁使丽江古城面临文化博物馆的危险

古城和古城所承载的纳西民俗文化成为吸引游人的卖点,每年数百万游客涌入丽江,大量的游客打破了古城原有的宁静与安逸,为了给商户和游客腾出地方,也为了躲避旅游带来的喧嚣,很多的原住民陆续迁出了古城。根据古城开发办公室提供的数据:1996年前,古城内居住着3万多纳西人,到2005年只剩下不到6000人,且多为老人。古城居民取而代之的是商户,住户多为来来往往的旅客,这些人多没有古城纳西人的民族文化底蕴,也不能真正地与纳西民俗文化水乳相融。

二、保护与传承丽江古城旅游旅游文化

1.结合纳西族聚居的乡村的民俗文化保护

丽江古城是纳西民俗文化的一个集中体现地和物质载体,但是纳西民俗文化的保护仅仅局限在丽江古城的文化保护是不完整的。从目前的情况看,丽江的几个国际驰名的文化品牌都要依托乡村,如东巴文化的根基和土壤就在乡村,只有保持乡村鲜活的民俗文化土壤,才能保持东巴文化的生命力。如果乡村里已经没有依托纳西民俗鲜活地留存的东巴文化礼俗,那在古城范围内繁荣一时的东巴文化产业就不可能持久地发展,将日益成为一种仅仅是表演性的民俗展示。为保持东巴文化的“活水长流”,需要选择一些乡村作为纳西族民间的文化传承基地,培养民间艺人,打造具有独特纳西民俗文化的乡村,这样才能保持纳西民俗文化真实的活力。

2.设置文化核心区,控制游客的进入量

应由政府出台管理条例,对于还未完全开发的地区应该限制游客的进入量,虽然在旅游收入上会有所减少,但可以通过其也发达旅游区发展旅游业的财政收入来补偿这些地区因丧失部分发展机遇而付出的经济代价。丽江古城由大研古镇、束河古镇和白沙古镇组成。当前游客最集中的是大研古镇,原生态的传统文化受到外来冲击,出现“空心化”危机。当务之急,是将还保留着纳西人原始的生活状态和民族文化束河和白沙两地重点保护,设置为纳西东巴民族文化核心区,限制游客的进入量。同时以丽江大研古镇每年的直接旅游收入,用适当的方式补偿束河、白沙为保护文化遗产所做出的旅游效益方面的牺牲。

3.通过教育培训引导全体社区居民参与传统文化的保护

当今中国社会,非常重视主流文化的系统教育,为了融入主流文化,同时也因为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教育相当薄弱,很多少数民族的青少年对自己的民族历史、文学艺术、文字、等方面的知识了解甚少,甚至连本民族的语言也逐渐在忘记。丽江也有这样的现象存在,因此通过教育和培训,使社区居民掌握与旅游文化相关的知识、技能包括传统的工艺等,一方面使传统文化得以传承。另一方面也使社区居民参与新行业并获得新的就业机会,让遗产造福于当地居民。

4.旅游规划应与市场调研相结合

无论是从保护传统文化还是从提升旅游产业档次的角度着眼,都应该十分重视旅游规划的作用。很多旅游区在旅游规划上重视不够,没有着力于真实的市场调研,导致失败的案例很多。比如旅游开发中的重复建设“,同质化”现象严重。各地搞的很多民族文化村,推出后迅速走向衰落,就是因为规划前的市场研究没到位。

[1]许涛.丽江古城传统民居环境的古今思考[J].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03(2):20-24.

[2]吴必虎.区域旅游规划原理[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1.

[3]罗明义.21世纪云南旅游业发展战略研究[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

[4]云南省人民政府,世界旅游组织(WTO).云南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Z].2001.

[5]刘瑾.纳西文化空心化旅游商业化如何保护传统[M].昆明:云南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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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合同问答 第5篇

1、《PPP项目合同》中关于“法律”的概念应该如何定义?

答:法律通常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广义的法律主要包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狭义的 “法律”);(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解释(“法律解释”);(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法规”);(四)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2、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出台的一些政策性文件,是否属于《立法法》规定的法律范畴?

答: 在司法实践中,由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出台的一些政策性文 件,虽然并不属于《立法法》规定的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范畴,但 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效力。因此此类规范性文件通常也会包含在 PPP 项目合同中“法律”的范围内。

3、《PPP项目合同》中的“法律变更”应该如何定义?

答:在我国法律中,对于“法律变更”并没有明文的规定。在 PPP 项目合同中,法律变更通常会被定义为在 PPP 项目合同生效日之后颁布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或有关政府部门对任何法律的施行、修订、废止或对其解释或执行的任何变动。

4、政府方可控的法律变更的后果有哪些?

答:在 PPP 项目中,某些法律变更事件可能是由作为 PPP 项目合同签约主体的政府方直接实施或者在政府方职权范围内发生的,例如由该政府方、或其内设政府部门、或其下级政府所颁行的法律。对于此类法律变更,可认定为政府方可控的法律变更,具体后果可能包括:

1.在建设期间,如果因发生政府方可控的法律变更导致项 目发生额外费用或工期延误,项目公司有权向政府方索赔额外费用或要求延长工期(如果是采用政府付费机制的项目,还可以要 求认定“视为已开始运营”);

2.在运营期间,如果因发生政府方可控的法律变更导致项目公司运营成本费用增加,项目公司有权向政府方索赔额外费用或申请延长项目合作期限;

3.如果因发生政府方可控的法律变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则构成“政府违约事件”,项目公司可以通过违约条款及提前终止机制等进行救济。

5、政府方不可控的法律变更的后果有哪些?

答:对于超出政府方可控范围的法律变更,如由国家或上级政府统一颁行的法律等,应视为不可抗力,按照不可抗力的机制进行处理。在某些 PPP 项目合同中,也有可能将此类法律变更直接定义为政治不可抗力,并约定由政府方承担该项风险。

6、PPP项目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含义如何?

答:不可抗力条款是 PPP 项目合同中一个重要的免责条款,用于明确一些双方均不能控制又无过错的事件的范围和后果,通常包括不可抗力的定义和种类以及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两部分内容。

7、不可抗力的定义和界定方式如何?

答:我国《合同法》第 117 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实践中,合同中有时会约定只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且其效果持续一定期间以上足以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才构成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常见的不可抗力界定方式包括概括式、列举式和概括加列举式三种。

8、不可抗力有哪些特殊分类?

答:鉴于 PPP 项目合同的签约主体一方为政府,其所控制风险的范围和能力与一般的签约主体不同,因此实践中一些PPP项目合同会将不可抗力事件分为政治不可抗力和自然不可抗力,并对不同类型不可抗力事件的法律后果进行区别处理。

9、政治不可抗力的细节?

答:政治不可抗力事件通常包括非因签约政府方原因导致的、且不在其控制下的征收征用、法律变更(即“政府不可控的法律变更”)、未获审批等政府行为引起的不可抗力事件。

在 PPP 实践中,考虑到政府方作PPP 项目合同的签约主体,对于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具有一定的影响能力,因此一些 PPP 项目合同中,将此类政治不可抗力事件归为政府方应承担的风险,并约定如下的法律后果:

(1)发生政治不可抗力事件,项目公司有权要求延长工期、获得额外补偿或延长项目合作期限;

(2)如因政治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项目提前终止,项目公司还可获得比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更多的回购补偿,甚至可能包括利润损失。

9、自然不可抗力的细节?

答:自然不可抗力主要是指台风、冰雹、地震、海啸、洪水、火山爆发、山体 滑坡等自然灾害;有时也可包括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疫情等社会异常事件。这类不可抗力则通常按照一般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处理。

10、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答:在 PPP 项目合同中,除政治不可抗力外,一般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通常包括:

(一)免于履行。

如在 PPP 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并导致一方完全或部分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在合同项下的相应义务。但在一些 PPP 项目、特别是采用政府付费机制的项目中,也可能在 PPP 项目合同中约定由政府方承担全部或部分不可抗力风险,在不可抗力影响持续期间,政府仍然有义务履行全部或部分付款义务。(二)延长期限。

如果不可抗力发生在建设期或运营期,则项目公司有权根据该不可抗力的影响期间申请延长建设期或运营期。

(三)免除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条款启动后,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或双方另外约定的期间),受影响方无需为其中止履约或履约延误承担违约责任。

(四)费用补偿。

对于不可抗力发生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原则上由各方自行承担,政府不会给予项目公司额外的费用补偿。

(五)解除合同。

古城开发保护-PPP项目合同 第6篇

PPP项目的基本合同通常包括PPP项目合同、股东协议、履约合同、融资合同和保险合同等。其中,PPP项目合同是整个PPP项目合同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在PPP项目合同体系中,各个合同之间并非完全独立,而是紧密衔接、相互贯通的,合同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传导关系”。

PPP项目合同

PPP项目合同是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签订(若需要成立专门项目公司的,由项目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签订)的约定项目合作主要内容和双方基本权利义务的协议。其目的是在项目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之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双方能够依据合同约定合理主张权利,妥善履行义务,确保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顺利实施。

股东协议

股东协议由项目公司的股东签订,用以在股东之间建立长期的、有约束力的合约关系。股东协议通常包括以下主要条款:前提条件、项目公司的设立和融资、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股东权利、履行PPP项目合同的股东承诺、股东的商业计划、股权转让、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及其职权范围、股息分配、违约、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不可抗力、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等。

履约合同

工程承包合同。项目公司一般只作为融资主体和项目管理者而存在,本身不一定具备自行设计、采购、建设项目的条件,因此可能会将部分或全部设计、采购、建设工作委托给工程承包商,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项目公司可以与单一承包商签订总承包合同,也可以分别与不同承包商签订合同。承包商的选择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往往直接影响PPP项目合同的履行,进而影响项目的贷款偿还和收益情况。因此,为了有效转移项目建设期间的风险,项目公司通常会与承包商签订一个固定价格、固定工期的“交钥匙”合同,将工程费用超支、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风险全部转移给承包商。此外,工程承包合同中通常还会包括履约担保和违约金条款,进一步约束承包商妥善履行合同义务。

运营服务合同。根据PPP项目运营内容和项目公司管理能力的不同,项目公司有时会考虑将项目全部或部分的运营和维护事务外包给有经验的运营商,并与其签订运营服务合同。在个案中,运营维护事务的外包可能需要事先取得政府的同意。但是,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公司的运营和维护义务并不因项目公司将全部或部分运营维护事务分包给其他运营商实施而豁免或解除。

原料供应合同。有些PPP项目在运营阶段对原料的需求量很大、原料成本在整个项目运营成本中占比较大,同时受价格波动、市场供给不足等影响,又无法保证能够随时在公开市场上以平稳价格获取,继而可能会影响整个项目的持续稳定运营。因此,为了防控原料供应风险,项目公司通常会与原料的主要供应商签订长期原料供应合同,并且约定一个相对稳定的原料价格。

在原料供应合同中,一般会包括以下条款:交货地点和供货期限、供货要求和价格、质量标准和验收、结算和支付、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争议解决等。除上述一般性条款外,原料供应合同通常还会包括“照供不误”条款,即要求供应商以稳定的价格、稳定的质量品质为项目提供长期、稳定的原料。

产品或服务购买合同。在PPP项目中,项目公司的主要投资收益来源于项目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收入,因此保证项目产品或服务有稳定的销售对象,对于项目公司而言十分重要。根据PPP项目付费机制的不同,项目产品或服务的购买者可能是政府,也可能是最终使用者。

融资合同

从广义上讲,融资合同可能包括项目公司与贷款方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担保人就项目贷款与贷款方签订的担保合同、政府与贷款方和项目公司签订的直接介入协议等多个合同。其中,项目贷款合同是最主要的融资合同。在项目贷款合同中一般包括以下条款:陈述与保证、前提条件、偿还贷款、担保与保障、抵销、违约、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等。

同时,出于贷款安全性的考虑,贷款方往往要求项目公司以其财产或其他权益作为抵押或质押,或由其母公司提供某种形式的担保或由政府作出某种承诺,这些融资保障措施通常会在担保合同、直接介入协议以及PPP项目合同中具体体现。

保险合同

由于PPP项目通常资金规模大、生命周期长,负责项目实施的项目公司及其他相关参与方通常需要对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等不同阶段的不同类型的风险分别进行投保。通常可能涉及的保险种类包括货物运输险、建筑工程险、针对设计或其他专业服务的专业保障险、针对间接损失的保险、第三人责任险、政治风险保险等。

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合同 第7篇

一、关于综合管廊试点城市专项财政补助在PPP项目中的补贴方式的约定

根据财建[2014]839号,本项目已申请到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专项资金补助总额为9亿元(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补助”)。由于财建[2014]839号并未就专项资金补助如何使用作具体的规定,参照财金(2016)90号、PPP项目合同指南等有关规定,在本项目的PPP项目合同中我们设计了一系列的条款,根据专项补助资金的具体到位时间,将该补助作为投资补助或运营补助用于不同的项目阶段,一方面减少项目公司总投资,即项目公司(社会资本)自有资金和融资款的使用,从而降低政府在运营期内的政府付费额,一方面直接减轻政府在运营期内的付款压力。每个阶段资金补助使用方式约定如下:

1、前期工作阶段

由于该阶段中大部分工作由政府方负责完成,因此PPP项目合同中约定可由政府方利用专项资金补助直接承担本项目前期工作的费用支出,不计入项目公司总投资。

2、建设期阶段

在建设期内项目工程由项目公司发包给施工方完成,工程款均由项目公司支付给施工方,本PPP项目合同中约定可由政府将专项资金补助拨付至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将专项资金补助全款用于工程款的支付。项目竣工结算时将专项资金补助从项目公司总投资中进行扣减,并根据最终的审计决算总投资对可行性缺口补贴进行调整。

3、运营阶段

在运营期内,专项资金补助用于冲减政府方应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贴。PPP项目合同中约定,在运营期内,政府方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最终确定当年的可行性缺口补贴额以后,可安排专项资金补助用于支付全部或部分可行性缺口补贴。

二、关于使用者付费的约定

本项目的使用者为供水、给排水、雨水、供热、燃气、通讯、广播电视等入廊管线的管理单位。本项目使用者付费即为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分为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两部分。

1、关于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的确定主体

对于发改价格(2015)2745号文中“具备协商定价条件”和“暂不具备供需双方协商定价条件”的含义目前并没有进一步的解读和明确。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本PPP项目合同约定,对于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最终采用项目公司和管线单位在市政府的指导下协商确定的方式,既尊重供需双方平等协商的原则,也确保价格合理不过分偏离政府指导基准价。

2、关于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的定价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本PPP项目合同中约定:

1、入廊费总额根据管线单独敷设成本及管廊收容容量初步估算,再结合直埋成本分摊法和专用界面分摊法,取两种方法的平均值计算出各种管线入廊费综合分摊比例。最终用“入廊费总额*各种管线入廊费综合分摊比例”的公式计算出的金额作为项目公司和各管线单位价格协商的依据。

2、日常维护费根据(项目公司实际发生的日常维护费+合理经营利润)*各种管线入廊费综合分摊比例计算出的金额确定。

3、关于使用者付费收取不足的风险

管廊项目最大的风险就是入廊率不足。虽然国办发(2015)61号规定“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必须入廊。在地下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规划部门不予许可审批,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审批,市政道路部门不予掘路许可审批。既有管线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但在实际操作中管线单位的入廊工作进展并不顺利,因此入廊率不足导致的使用者付费收取不足将是本项目最大的风险之一。

因此,在本PPP项目合同中针对这一问题作如下约定:

(1)已建管廊区域禁止管线单位自行建设管线

在PPP项目合同中政府方承诺:在项目期限内,对项目公司已建设地下管廊的城市道路,除以下情况外,按照管廊专项规划的要求,不再批准管线单位挖掘道路建设管线:

-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

-管廊与外部用户的链接管线。

(2)非因项目公司原因导致的使用者付费不足部分政府方予以补足

在PPP项目合同中约定:对于双方在项目合同中约定的“入廊费总额”,若非因项目公司的原因导致实际收取的管线入廊费低于“入廊费总额”,则由政府方补足缺口部分;若项目公司实际收取的管线入廊费超过“入廊费总额”,则相应扣减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若非因项目公司原因导致日常维护费的缺口部分,由政府补足,待项目公司收取后归还政府方。

4、入廊费的价格调整而导致的使用者付费总额变化

本PPP项目合同中约定如下:在《入廊协议》签订后,若国家发布地下综合管廊的收费标准指导文件,则项目公司须根据新颁布的标准向管线单位收取入廊费。届时,若根据新标准实际收取的入廊费高于合同中约定的入廊费总额时,超出部分在可行性缺口补贴中相应扣减;若根据新标准实际收取的入廊费低于合同中约定的入廊费总额,差额部分由政府方予以补足。

三、关于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确定和调整的约定

1、可行性缺口补贴的确定

本PPP项目合同中的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为本项目采购的竞价标的。社会资本根据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可研估算值以及估算的入廊费总额和日常维护费自行计算投报。

2、可行性缺口补贴的调整

由于社会资本所投报的可行性缺口补贴是基于可研估算值,而可研估算值与最终竣工审计决算值会有较大偏差。因此在本PPP项目合同中约定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将根据审计决算总投资对可行性缺口补贴进行调整。调整机制如下:

若最终决算审计确定的总投资与本项目可研报告的估算总投资不一致时,则相应增减项目可行性缺口补贴金额,双方在项目合同中约定了具体适用的调整公式。

四、关于收入不足时政府方放弃分红权的约定

本项目项目公司由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设立。本PPP项目合同对项目公司的利润分配作如下约定:

在某一个会计内,若项目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低于合理标准时,则项目公司的利润优先分配给社会资本方,在这种情况下仍不能满足社会资本方自有资金收益率要求的,政府方不予额外补偿,若满足社会资本方自有资金收益率要求且有剩余的,则剩余部分利润由政府方出资代表享有。

在某一个会计内,若项目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高于合理标准时,则股东按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五、关于工程变更降低成本的收益分享机制的约定

为鼓励项目公司在保证工程可用性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效率,在本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由项目公司提出工程变更降低建设成本时的收益分享机制,以此鼓励项目公司降低成本,具体约定如下:

在建设期内,若项目公司提出工程变更使得本项目工程造价降低,对该变更所带来的直接成本的减少以及对应的收益部分的节省,由政府方和项目公司按照30%:70%的比例一次性分享收益,减少部分的30%由政府以可行性缺口补贴的方式支付给项目公司。

六、关于项目改扩建的约定

在PPP项目合同中通常需要考虑在较长的项目期限内可能面临的项目设施的改造或扩建。由于改扩建和原有PPP项目设施存在关联性,为了便于建设、运营和管理,并降低建设和运营的成本,通常继续由PPP项目的项目公司负责投建和运营。那么就会涉及项目公司再投资的问题,在签订PPP项目合同时就对未来可能预见的投资行为作出原则性的约定,一方面可以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一方面也可以保证建设投资的顺利进行而避免出现扯皮、讨价还价的现象。因此在本PPP项目合同中对项目公司的再投资回报进行了约定:

在项目期限内,就本项目的扩建部分,即自然延伸段,项目公司有义务进行投资建设,双方同时约定了合理的投资收益率。

七、关于交叉施工代建的约定

考虑到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特殊性,可能会与配套道路建设存在交叉施工,为了统筹安排项目工期和施工工作面的障碍,减少政府在施工过程中的协调难度,本PPP项目合同中约定:

丽江古城的保护与开发论文 第8篇

院系:经法系

年级:12级会计4班 姓名:张媛媛 学号: 科目:旅游地理

浅论丽江古城的开发与保护

摘要:丽江古城位于云南省丽江县,又名大严古镇,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中少有的没有城墙的古城,被誉为传统民族建筑的精华和典范,同时是世界文化遗产之一,本文将从丽江古城发展的现状来着重探讨旅游文化保护问题。

关键词:丽江古城

开发

问题

保护方法

一丽江古城的概况

丽江古城,又名“大研古镇”,位于中国西南部云南省的丽江市,坐落在丽江坝中部,玉龙雪山下,与同为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四川阆中、山西平遥、安徽歙县并称为“保存最为完好的四大古城”它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中唯一两个没有城墙的古城之一。

丽江古城始建于宋末元初(公元13世纪后期)。古城地处云贵高原,海拔2400余米,全城面积达3.8平方公里,自古就是远近闻名的集市和重镇。古城现有居民6200多户,25000余人。其中,纳西族占总人口70%以上,有30%的居民仍在从事以铜银器制作、皮毛皮革、纺织、酿造业为主的传统手工业和商业活动。自丽江古城成功申遗之后。古城内的旅游业和商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主要包括旅游、餐饮、住宿、商业、休闲娱乐、文化等各种业态。成为“中国最令人向往的10个小城市”和“地球上最值得去的十个城市”之一。

二丽江旅游开发面临的问题(1)民族传统文化大量流失

发展旅游业的过程中民族传统文化大量流失,饮食文化土著名优,手工艺,民风民俗等在商品经济的充斥下正在消失,在现代文明的冲击下,传统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受到极大的限制,外来人口的流动、转化、冲击,给当地的本土文化带来很大的冲击,现在的纳西儿童都不学母语,开始学四川话和昆明话,他们认为纳西语是对智力的一种障碍。外来文化的糟粕对纳西社会文化特别是旅游业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其冲击力不可估量。(2)旅游开发与环境破坏的问题

自1997年丽江古城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以来,丽江旅游游客的接待量和旅游综合收入呈现出不断增长的势头。旅游业的迅猛发展在为丽江产生良好经济效益的同时,也给丽江的旅游资源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特别是丽江古城作为丽江旅游的重要聚散地,大量游客和外来经商者的拥人,对古城的环境造成一定的破坏,环境建设、改造和保护成本不断增加,古城这个国际旅游品牌与其品牌所体现的效益和价值不成正比,并出现巨大差距。(3)空间布局造成商业化过浓印象

造成商业化过浓主要有两点原因,一是游客相对游览空间不足。丽江古城自古就没有城墙,作为国家 4A 级景区,丽江古城不售门票,游客在丽旅游期间可以反复多次进出古城;丽江古城的重要组成部分大研古城总面积虽然为3.8平方公里,但因旅游设施不健全、旅行社游览路线设定不科学、人为习惯等方面因素,游客主要集中在以四方街为中心不足0.3平方公里的空间,加之游客进入古城时间相对集中,且主要从北入口进入古城,直观上给游客造成了丽江古城游客拥挤及商业味过重的印象。二是商业结构布局不合理。丽江古城品牌效应和独特的文化包容性吸引了大量的外来客商,这些客商相对集中在游客较集中的核心区域,造成古城局部区域商业气氛过浓现象。

三:丽江古城的开发与保护措施

(1)、坚持法制建设,建立规范管理的法制体系,依法保护古城

逐步形成与完善古城保护管理的法制体系框架,为丽江古城实现依法和科学管理、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对保护世界文化遗产、弘扬丽江优秀传统民族文化、培育壮大文化产业、打造文化旅游名市、建设国际精品旅游胜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进一步推动依法治市、利用遗产资源造福人民都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所以我们应建立规范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依法保护丽江。

(2)、坚持以人为本,建立良好的环境保护体系,构建和谐古城 在21世纪高度文明的今天,面对25000多古城居民和每年400多万深爱着丽江古城的游客,不仅要履行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神圣职责,也要为丽江古城居民和游客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和旅游休闲环境,因此应开展以改善旅游、卫生、通讯、供电、供水、交通等基础设施为重点的古城环境整治保护工程,提升整个丽江的城市的品味。当然在不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生活环境质量、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和旅游休闲环境的同时,也应积极组织实施惠民补助项目,扩大古城下岗失业、社会困难人员的就业机会,为古城居民的生活提供保障。保护“人文古城”的历史真实性。

(3)、坚持文化立市 , 建立民族文化原真性 保护体系 , 弘扬传统文化

应积极探索加强民族文化保护的新路子,加强对东巴文化、纳西古乐、民间工艺、传统服饰、节庆习俗的收集、整理、保护、传承;可以实施文化名人回落古城项目,形成一批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文化示范窗口,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开展极具民族特色旅游项目,合理安排古城游览线路,逐步实现古城讲解专业化、游客服务规范化,让游客尽可能多地了解丽江的民族文化。对于古城内的从业人员,应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分期分批对古城内商户和从业人员进行丽江古城历史、民族文化、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系统培训,淡化现代气息,保护古城传统商业文化的原真性,用不懈的努力来留住古城文化的人文根源。

(4)、坚持事实求事,完善古城管理,建立 古城科学管理体系 我们应结合古城周边的环境整治,不断恢复历史风貌,加强缓冲区改造,打通古城南北、东西通道,有效分流游客,降低单位游览人数,合理规划古城游览路线,挖掘人文景点,充分利用古城可游览空间。

对于商业结构的布局,应限定商业经营类别、品种、规模,杜绝乱修乱建行为,保持传统的民居建筑风貌,突出民族文化特色。合理布局古城商业网点,特别是对古城的三个通道,将进一步限定,逐步做到归行划市。同时应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落实好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对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严格户内外电气线路管理及古城用火管理;加强对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和培训,最大限度消除消防隐患。

四:结束语 面对丽江古城,我们不能沉默

古城开发保护-PPP项目合同 第9篇

PPP项目合同体系的合同组成

在PPP项目中,项目参与方通过签订一系列合同来确立和调整彼此之间哒权利义务关系,这些合同构成了PPP项目的基本合同体系。根据项目特点的不同,相应的合同体系也会不同。PPP项目的基本合同通常包括PPP项目合同、股东协议、履约合同(包括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以及产品或服务购买合同等)、融资合同和保险合同等。其中,PPP项目合同是整个PPP项目合同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在PPP项目合同体系中,各个合同之间并非完全独立,而是紧密衔接、相互贯通的,合同之间存在一定的“传导关系”。

1.PPP项目合同

PPP项目合同是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签订(若需要成立专门项目公司,则由项目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签订)的约定项目合作主要内容和双方基本权利义务的协议。其目的是在项目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之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双方能够依据合同约定合理主张权利、妥善履行义务,确保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顺利实施。PPP项目合同是其他合同产生的基础,也是整个PPP项目合同体系的核心。

2.股东协议

股东协议由项目公司的股东签订,用以在股东之间建立长期的、有约束力的合约关系。股东协议通常包括以下主要条款:前提条件,项目公司的设立和融资,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股东权利,履行PPP项目合同的股东承诺,股东的商业计划,股权转让,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及其职权范围,股息分配,违约,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不可抗力,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等。

3.履约合同

(1)工程承包合同。项目公司一般只作为融资主体和项目管理者而有本身不一定具备自行设计、采购、建设项目的条件,因此可能会将全部或部分设计、采购、建设工作委托给工程承包商,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项目公司可以与单一承包商签订总承包合同,也可以分别与不同承包商签订合同。承包商的选择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往往直接影响PPP项目合同的履行,进而影响项目的贷款偿还和收益情况。因此,为了有效转移项目建设期间的风险,项目公司通常会与承包商签订一个固定价格、固定工期的“交钥匙”合同,将工程费用超支、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风险全部转移给承包商。此外,工程承包合同中通常还会包括履约担保和违约金条款,进一步督促承包商妥善履行合同义务。

(2)运营服务合同。根据PPP项目运营内容和项目公司管理能力的不同,项目公司有时会考虑将项目全部或部分的运营和维护事务外包给有经验的运营商,并与其签订运营服务合同。具体操作中,运营维护事务的外包可能需要事先征得政府方的同意。但是,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公司的运营和维护义务并不因项目公司将全部或部分运营维护事务分包给其他运营商实施而豁免或解除。

(3)原料供应合同。有些PPP项日在运营阶段对原料的需求量很大,原料成本在整个项目运营成本中占比较大,同时受价格波动、市场供给不足等影响又无法保证能够随时在公开市场上以平稳价格获取原材料,继而可能会影响整个项目的持续稳定运营,如燃 煤 电 厂项目中的煤 炭。因此,为了防控原料供应风险,项目公司通常会与原料的主要供应商签订长期原料供应合同,并约定个相对稳定的原料价格。原料供应合同一般会包括以下条款:交货地点和供货期限、供货要求和价格、质量标准和验收、结算和支付、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争议解决等。除上述一般性条款外,原料供应合同通常还会包括“照供不误”条款,即要求供应商以稳定的价格、稳定的品质为项目提供长期、稳定的原料。

(4)产品或服务购买合同。在PPP项目中,项目公司的主要投资收益来源于项目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收入。因此,保证项目产品或服务有稳定的销售对象,对于项目公司而言十分重要。根据PPP项目付费机制的不同,项目产品或服务的购买者可能是政府,也可能是最终使用者。以政府付费的供 电项目为例,政府的电 力主管部门或国有电 力公司通常会事先与项目公司签订电力购买协议,约定双方的购电和供电义务。此外,在一些产品购买合同中,还会包括“照付不议”条款,即项目公司与产品的购买者约定一个最低采购量,只要项目公司按照该最低采购量供应产品,不论购买者是否需要采购该产品均应按照该最低采购量支付相应价款。

4.融资合同

从广义上讲,融资合同包括项目公司与贷款方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担保人就项目贷款与贷款方签订的担保合同、政府与贷款方和项目公司签订的直接介入协议等多个合同。其中,项目贷款合同是最主要的融资合同,一般包括陈述与保证、前提条件、偿还贷款、担保与保障、抵销、违约、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等条款。同时,出于贷款安全性的考虑,贷款方往往要求项目公司以其财产或其他权益进行抵押或质押,或由其母公司提供某种形式的担保,或由政府作出某种承诺,这些融资保障措施通常会在担保合同、直接介入协议以及PPP项目合同中具体体现。

5.保险合同

由于PPP项目通常资金规模大、生命周期长,负责项目实施的项目公司及其他相关参与方通常需要对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等不同阶段、不同类型的风险分别投保。通常可能涉及的保险种类包括货物运输险、建筑工程险、针对设计或其他专业服务的专业保障险、针对间接损失的保险、第三人责任险、政治风险保险等。

6.其他合同

PPP项目中还可能会涉及其他的合同,如与专业中介机构签署的投资、法律、技术、财务、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合同等。

滑雪场-PPP项目合同模板:

本合同于2017年【X】月【X】日由下列双方在XX市签订: 甲方:XXXX,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组织和存续的XXX机构,其住所为XXXXX,法定代表人为XXX;

乙方:XXXX,系按照其注册地法律设立、登记、注册及运作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住所为XXXX,法定代表人为XX。待XXXX成立项目公司,并由项目公司与甲方签署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后,乙方即指项目公司。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1.2 解释

第二条 声明与保证 2.1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2.2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2.3 各方的声明与保证 2.4 违反声明与保证

第三条 滑雪场PPP项目的合作范围和期限 3.1 滑雪场项目概况 3.2 滑雪场项目的合作范围 3.3 甲方前期投资的确认 3.4 滑雪场项目合作的排他性 3.5 滑雪场项目合作期限 第四条 前提条件

4.1 履行本合同的前提条件 4.2 前提条件的期限 4.3 前提条件的放弃 4.4 前提条件未实现 第五条 项目融资 5.1 乙方的融资责任 5.2 融资担保 5.3 甲方对融资的支持

第六条 滑雪场的土地指标和土地出让 第七条 项目建设进度 7.1 首期启动资金 7.2 滑雪场项目实施进度 第八条 运营和维护

8.1 滑雪场项目公司经营计划及财务资料的报告 8.2 滑雪场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 8.3 运营协调委员会 8.4 审计部门的监管 8.5 履行义务 第九条 产业发展服务

第十条 滑雪场项目公司的成立及股权转让的限制 10.1 滑雪场项目公司成立 10.2 股权变更的限制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 第十二条 履约担保 第十三条 双方承诺 13.1 甲方的承诺 13.2 乙方的承诺 13.3 双方承诺 第十四条 保险 14.1 保险义务 14.2 需购买的险种

第十五条 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和政府行为 15.1 守法义务

15.2 法律变更和政府行为

15.3 不视为法律变更及政府行为的情形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6.1 不可抗力事件

16.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 16.3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第十七条 甲方的监督与临时接管 17.1 甲方的监督权 17.2 滑雪场项目质量管理 17.3 中期评估 17.4 甲方临时接管的权利

第十八条 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 18.1 违约与赔偿 18.2 提前终止及处理机制 第十九条 滑雪场项目移交 19.1 期满移交 19.2 移交程序 19.3 提前终止的移交 第二十条 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 20.1 争议的解决 20.2 法律的适用 第二十一条 其它 21.1 环境保护 21.2 保密条款 21.3 税收优惠 21.4 通知 21.5 合同的文字 21.6 合同的生效 21.7 合同的补充 21.8 合同的附件

签署页】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二零一七年X月X日在XX省XX市签署,以兹为证: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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