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证

2024-08-13

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证(精选10篇)

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证 第1篇

附件1:

苏州市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表

建设单位(章):________________

填写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苏 州 市 建 设 局 制

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证 第2篇

贵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

备案申请表

企业名称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申请日期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

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资料

贵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办理流程

1、房开企业申报。云岩区、南明区、金阳新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的房开企业向市住建局房地产市场监管处申请办理交付使用备案;区、县、(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的房开企业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申请办理交付使用备案。

2、处室经办人审查资料、受理备案、注明签收时间、出具备案收据。

3、公示。资料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如需现场踏勘,五个工作日内住建部门组织人员到现场踏勘。

4、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放《贵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证书》。

交付使用备案表 第3篇

备 案 表

项目名称:__ __东方名城和园____ 建设单位(章):_扬州庆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_

填写日期:_2011年__1_月_13_日

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制

扬州市区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

办理指南

一、办理流程

1、企业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我局开发管理处申请办理交付使用备案,并提交相关资料。

2、资料审查。

3、现场查勘。资料审查符合条件的,7日内我局将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查勘。

4、公示。经现场查勘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

5、发证。经公示无疑异的,发放《扬州市区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证明》。

二、需提交的资料及相关文件

1、《扬州市区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3、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4、供水、供电、供气工程相关资料;

5、城市排水许可证;

6、电话通信工程竣工证明;

7、有线电视工程竣工证明;

8、路灯工程相关资料;

9、人防工程竣工证明;

10、消防验收备案证明;

11、生活垃圾清运移交证明;

12、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接管验收证明;

13、《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三、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1、办理部门:扬州市房管局开发管理处。

2、联系人:朱金坤、尹蔚。

3、联系方式:87800675。

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证 第4篇

填报时间: 2008-03-08 责任单位: 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

成房办〔2007〕208号 市政府法制办:

现将我局于2007年12月5日制定,并已公布的《成都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备案暂行规定》,上报备案。

附件:1.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成房发[2007]83号)

2.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的起草说明

3.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制定《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的法律依据。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1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及其附件的通知

成房发〔2007〕83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的监督,保障新建住宅入住的基本生活条件,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我局制定了《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物业管理处联系。

附件:1.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

2.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记录表(略)

3.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现场踏勘告知书(略)

4.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现场踏勘记录表(略)

5.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略)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

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的监督,保障新建住宅入住后的基本生活条件,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的交付使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的备案工作;其它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具体负责辖区内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 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不能证明符合《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备案部门可组织力量进行现场踏勘。

第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用地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及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

(二)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出让合同;

(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住宅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独立公共建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四)专业单位出具的供水、供电、供气、雨污水排放、电话通讯、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配套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五)具有电梯设备和消防设施设备的住宅项目,须提供法定的验收合格报告;具有城市二次供水系统的项目,应出具卫生防疫部门的水质检测合格报告;

(六)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

(七)公安部门出具的街道门牌编号;

(八)专户管理银行出具的住宅物业保修金金额交存证明;

(九)物业服务用房配置及使用条件的证明;

(十)《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

(十一)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材料。

因分期建设,规划要求的公共建筑设施暂未完成的,应具有附近可供过渡使用的公共建筑设施管理单位提供的同意使用证明文件和开发建设单位按时完成配套建设的书面承诺。

规划要求的住宅区绿化建设因季节原因未能完成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提供按时完成绿化配套建设的书面承诺。

雨水、污水排放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纳入城乡雨水、污水排放管网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部门同意的实施计划和临时措施,以及按时完成雨水、污水接管工程的书面承诺。

第六条 备案部门应当按以下规定做好备案工作:

(一)备案部门受理时,应查验经办人在房地产信用体系中的相关记录,收到经办人提交的规定材料后,应当对报送的备案材料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进行核对;

(二)对开发建设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不能证明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开发建设单位进行现场踏勘。踏勘小组应由物业管理专家库中的专家、相关工作人员等组成,并对下列情况拍照存档:

(一)新建住宅主出入口;

(二)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区域整体外立面;

(三)新建住宅区划内道路、绿化、照明;

(四)新建住宅周界围墙、安防设施及分期建设与施工现场的隔离设施;

(五)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与管网镶接处;

(六)新建住宅主要配套公共设施;

(七)新建住宅的主要设备;

(八)配置的物业服务用房;

(九)配置的新建住宅区划内停车库(位);

(十)预留设置空调器外机与冷凝水排放管的位置。

现场踏勘完成后,工作人员应当作好现场踏勘记录,并由开发建设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或者经办人签章。

第七条 核对资料和现场踏勘后,对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具《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并在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httP://)、成都物业网(httP://)等媒体上公布。对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不出具《备案证明》,并说明理由,书面告知开发建设单位。

《备案证明》由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附属设施设备不符合《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有权向相应的备案部门举报。相应的备案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市房产管理部门定期对五城区(含高新区)外的住宅交付使用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按本办法核发《备案证明》的,责令纠正,并可予以通报批评。

备案部门不依法出具《备案证明》,或不依法及时调查处理举报投诉的,按照《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对未按本办法办理备案手续擅自交付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开发建设单位,备案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完善备案手续;拒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予以信用记录并公布。

对于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不符合交付条件而擅自交付的,将依法按照《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与《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配套施行。附件2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的起草说明 市政府法制办:

一、我局制定《成都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备案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理由及目的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已把我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纳入了政府监管的范围。由于《条例》只对我市建立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监管制度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因此,为做好我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该《规定》。

二、起草过程

《规定》充分借鉴了上海市等其他城市的相关规定及先进管理经验,在书面征求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部分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及法律顾问等意见的基础上,并召开有相关方代表参加的《规定》讨论会,根据反馈意见,我们对《规定》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对文稿不断修改完善。目前已几易其稿,基本成熟。

三、主要内容

《规定》条款遵循《条例》的原则,同时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备案的机关、备案的一般要求、备案提交的材料、备案的程序、审核的时限、备案的结果和备案后的异议投诉处理等主要环节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和细化,使《规定》具有可操作性。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3

《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的法律依据 市政府法制办:

《成都市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主要有以下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第一条依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2、第二条依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3、第三条依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

4、第四条依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5、第五条依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十三、十四条。

6、第六条依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7、第七条依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8、第八条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九十五条。

9、第九条依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八十一条。

10、第十条依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

11、第十一条依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九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证 第5篇

尊敬的先生/女士:您好!

依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您购买的 商品房的交付日期为:

,现因合同约定的如下原因需延期交付使用:

 银行按揭未放款  合同未备案  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到期房价款(包括违约金、税费等) 其他: 我司不承担以上原因致使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请您在以上原因消除后,自行携带以下资料,前往 办理交付手续,我司不再另行通知交付事宜。

特此通知!

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

一、办理商品房交付所需资料:

1、业主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上产权人身份证明,未成年人提供《出身证》或《户口簿》)。

2、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业主本人及家庭成员的1寸彩色相片各1张。

3、购房合同原件。

4、入伙当天应交费用。

(1)、预交电费 元,水费 元,合计 元。

(2)、预交6个月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收取: 元/平方米/月】

二、注意事项:

1、如您本人无法前来需要委托他人办理,被委托人还须持有有效的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2、费用未做现金收取要求的均以刷卡(POS机)形式交纳。

3、如果因您自身原因,拒绝或迟延办理相关房屋交付手续的,我司不承担相关责任,并有权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证 第6篇

一、备案须提交材料:

1、国土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2、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5、经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盖章同意的《竣工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表》;

6、公安消防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7、市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城市排水许可证》;

8、供电管理部门签署的《客户工程允许接入电网通知书》;

9、南宁市自来水公司出具的《南宁市自来水用户用水许可证》或《供用水协议书》;

10、市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的落实拆迁安置证明(旧改项目);

11、市园林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绿化方案备案证明;

12、南宁市物业管理用房确定表;

13、标明项目具体位置的南宁交通图;

14、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备案表(一式三份)。

二、现场备验材料:

1、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项目总平面图;

2、给排水、配电、道路、绿化工程施工图纸;

3、承担配套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

4、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合同;

5、单体工程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敷设方面的签证材料;

6、给排水工程方面的签证材料;

7、《管道燃气建设合同》及管道燃气的施工、设计、监理、用气、供气单位出具的《南宁市管道燃气小区竣工验收审批表》;

8、《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9、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旧区改建项目批准书和旧区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旧改项目)。

无锡市出台商品房交付使用新规 第7篇

陈召利

无锡市人民政府于201*年8月7日公布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文《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年10月1日起施行。这进一步明确了商品房的交付使用条件,规范了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各方的行为,加强了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这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无锡市房地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本文将分别从购房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角度予以解读,供参考。

一、对于购房者

根据《办法》的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明示交付使用竣工验收证明。

因此,购房者确认商品房是否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方式没有任何变化,仅仅需要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示交付使用竣工验收证明――无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锡市建设局(北塘区、滨湖区、崇安区、南长区)/无锡市锡山区建设局/无锡市惠山区建设局/无锡市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出具的《关于******通过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通知》。

同时,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商品房的质量保修期,自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之日起计算。

二、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办法》的规定,交付使用竣工验收证明的取得条件更加细化,也更加严格。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使用商品房(住宅)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供核查和留存:

(一) 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申请;

(二) 项目情况表;

(三) 房地产(电子)项目手册;

(四)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五) 国有土地使用证;

(六) 预(销)售许可证;

(七)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含附件);

(八)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九)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表;

(十) 环境保护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一) 供电、供水、排水、燃气、照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二) 绿化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三) 消防设施验收合格(或备案)证明文件;

(十四) 安全防范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五) 公建配套项目批文及验收文件;

(十六) 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十七) 电梯合格证;

(十八) 邮政、通信、有线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九) 建设工程档案归档证明;

(二十) 定点图、规划总平面图。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使用商品房(非住宅)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前述二十项材料(公建配套批文及验收文件、照明、邮政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除外),但具体可视项目规划、设计要求而定。

分期建设的商品住宅小区,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分期交付。但分期应当合理,以最大限度满足住户基本生活为原则。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不在本期项目内的,申请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满足基本使用条件的过渡方案。申请最后一期住宅交付使用时,该项目配建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全部竣工。

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证 第8篇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居民入住后的基本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和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和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鄂尔多斯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商品住宅的交付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鄂尔多斯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区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区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环保、消防、供电、通信、邮政、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商品住宅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同步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基础配套设施。

商品住宅分期建设的,符合交付使用条件可以分期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开发建设内容和建设进度详细载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将电子版按时上传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需提供前期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对有关物业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覆盖率、综合配套设施设备(包括物业管理用房、门卫室、技防措施(监控)等)、环境建设(包括绿化率、硬化率等)、供水、供电、供暖方案以及小区封闭、车辆管理、停放等事项做出规定,并提供小区整体平面图和鸟瞰图。由所在旗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召集、开发企业、物业企业负责人上会讨论研究,出具会议纪要后,方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六条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中买卖当事人就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条件的约定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备案。

第七条 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机构报送有关工程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备案通过后方可申请办理交付使用备案。

第八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电话通信、邮政等配套设施应按照专业经营服务单位所在行业管理技术规定进行安装施工,并在配套工程竣工后,由其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同意投入使用证明文件或意见。供电配套工程对口负责单位为内蒙古公司所属各盟市供电(电业局)客户服务中心。

第九条 路灯、道路、绿化、排水、安全技防等配套设施或者配套工程竣工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参与监督下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同意投入使用证明文件。

第十条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其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和配套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活用水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已经移交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统一管理;(二)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正式用电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楼内配电箱(含电能表及配套设备)及外部供电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电力行业相关管理技术规范,可与属地供电企业协商移交管理或委托供电企业代维护。具体要求应符合电力行业有关《供电营业规则》、《内蒙古电力公司电能计量装置通用设计规范》(Q/NMDW-YX-007-2009)等规定;

(三)雨水、污水排放已经排水主管部门批准纳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暂无条件的,经环保、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后,可采取临时性过渡措施,但应明确临时过渡期限、逾期过渡责任;

(四)供热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或者供热企业管网。户外的供热设施已经移交供热企业维护和管理;

(五)有燃气管网的,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燃气管网镶接;住宅小区附近没有燃气管网的,应当完成室内燃气管道敷设并落实燃气供应渠道;

(六)住宅小区建设用地红线内的通信管道和楼内暗管暗线、用于安装通信线路配线设备的集中配线交接间已经竣工,住宅小区内电话通信、有线电视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等端口敷设到户,有线电视纳入城市区域性有线电视网;

(七)住宅小区与外围有效隔离,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间有直达道路相联。小区内部场地清洁,道路平整,符合通行条件。分期建设的,交付工程与在建工程应当有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不得合用小区内部道路;

(八)住宅小区内路灯安装完毕,照明条件符合标准。确因分期建设暂时无法建设的,应采取临时照明措施,临时照明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九)按规划要求完成住宅小区内的绿化建设,确因季节原因暂时无法实施的,应当出具承诺书,自交付使用备案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十)规划配建的人防工程需一并投入使用的,应当通过人防主管部门的验收;(十一)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教育、医疗保健、环卫、邮政、商业服务、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分期建设的,其建成规模应当满足居民入住的基本生活需要或有可供过渡使用的相应公共服务设施;

(十二)前期物业管理已经落实,物业管理用房符合规定,权属明晰;

(十三)通讯交接间(含交接间)以外的通讯管线及设施,已经移交通讯部门维护和管理;

(十四)拆迁安置已经落实,拆迁范围内所有房屋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如分期建设的,当期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全部完成拆迁补偿安置;

(十五)住宅小区内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和《内蒙古自治区住宅信报箱建设标准》的接收邮件的信报箱;

(十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的商住楼在交付使用前,应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禁止投入使用;其他住宅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自治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备案系统,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前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交付使用备案,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申请;

(二)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规划总平面图;

(三)商品住宅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

(四)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以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出具的物业管理用房落实的证明文件;

(五)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出具的拆迁安置已经落实证明文件;

(六)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出具的同意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投入使用证明文件或意见;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并加注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意见的同意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投入使用证明文件;

(八)《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九)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的商住楼经消防验收合格后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旗区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交付使用备案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现场踏勘。小区实地符合建设单位先前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和会议纪要条件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商品住宅交付使用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备案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整改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通过交付使用备案的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或者房地产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未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通知书》的商品住宅项目,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违反本办法不良行为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记入信用档案。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办理交付使用备案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处以警告,责令停止交付使用,补办备案手续,并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

十六、第三十七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未按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求补办备案手续的,由盟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报请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住宅擅自交付使用,造成入住居民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住宅核发《商品住宅交付使用通知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商品住宅应当核发而未在规定时限内核发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证 第9篇

(一)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

(二)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

(三)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

(四)商品房面积实测报告;

(五)物业服务承接查验协议;

(六)住宅质量保证书;

(七)住宅使用说明书;

(八)商品住房所有权登记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受理处理商品房交付中投诉的相关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五城区+高新区

其中

(二)《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用地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及规划总平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

2、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出让合同;

3、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住宅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独立公共建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4、专业单位出具的供水、供电、供气、雨污水排放、电话通讯、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配套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5、具有电梯设备和消防设施设备的住宅项目,须提供法定的验收合格报告;具有城市二次供水系统的项目,应出具卫生防疫部门的水质检测合格报告;

6、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

7、公安部门出具的街道门牌编号;

8、专户管理银行出具的住宅物业保修金金额交存证明;

9、物业服务用房配置及使用条件的证明;

10、《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

11、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资料。

因分期建设,规划要求的公共建筑设施暂未完成的,应具有附近可供过渡使用的公共建筑设施管理单位提供的同意使用证明文件和开发建设单位按时完成配套建设的书面承诺。规划要求的住宅区绿化建设因季节原因未能完成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提供按时完成绿化配套建设的书面承诺。

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证 第10篇

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购房人入住后的基本生活条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标准》(内建房〔2013〕475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明确工程建设管理职责的通知》(赤政字〔2014〕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的内容,是指住宅小区规划用地界限内,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设计条件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

新建商品住宅小区规划用地界限以内的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线路,给水、排水、供热、燃气等管道,给水、供热、燃气、消防、排污、信报箱、太阳能设备安装等工程,纳入房屋建筑工程管理。

第三条 在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的监督指导工作。

红山区房产管理局、松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工作。其中赤峰新区管理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工作,由赤峰市房产管理局负责牵头,市住建委其他相关科室、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条 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交付使用前应办理交付使用备案手续。分期建设的,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分期办理交付使用备案手续。

第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将开发建设内容和建设进度详细载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将电子版按时上传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系统。

第七条 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在规划、设计阶段应按照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确定供电、给水、供热、燃气、排水和道路、绿化等建设方案。

第八条 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开发建设单位已组织进行商品住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

(二)生活用水已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相关配套设施已竣工,建设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已移交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并供水到户。

(三)用电已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供电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配套设备及外部供电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及电力行业相关管理技术规范并送电到户。

(四)雨水、污水排放经排水管理部门批准纳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五)供热已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或者供热企业管网,配套设施建设已竣工,工程符合国家相关建设规范和标准要求,户外供热设施已移交供热企业维护和管理。

(六)有燃气管网的,应当完成住宅室内外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燃气管网连接;住宅小区附近没有燃气管网的,应当完成室内燃气管道敷设并落实燃气供应渠道。

(七)用于安装通信线路配线设备的集中配线交接间已竣工,配套通信设施符合国家强制性通信规范标准。住宅小区内电话通信、宽带数据传输信息和有线电视等端口敷设到户,通信交接间(含交接间)以外的通信管线及设施,已经移交通信部门维护和管理。有线电视纳入城市区域性有线电视网。

(八)住宅小区道路建设按规划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完成,并与城市道路直接相联。住宅小区与外围有效隔离,内部场地清洁,道路平整,排水通畅,符合通行条件。分期建设的,交付工程与在建工程应当有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不得合用小区内部道路。

(九)住宅小区内路灯安装完毕,照明条件符合标准。确因分期建设暂时无法建设的,应采取临时照明措施,临时照明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十)按规划要求完成住宅小区内的绿化建设,确因季节原因暂时无法实施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出具承诺书,自交付使用通过之日起到下一年7月末完成。

(十一)规划配套建设的人防工程需一并投入使用的,应当

— 3 — 通过人防主管部门验收。

(十二)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教育、文化、体育、医疗、环卫、邮政、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分期建设的,建成规模应当满足居民入住的基本生活需要或有可供过渡使用的相应公共服务设施。

(十三)前期物业管理已经落实,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办公(活动)用房符合规定,权属明晰,并办理交接手续。

(十四)征收(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征收(拆迁)范围内所有房屋完成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分期建设的,当期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全部完成征收(拆迁)补偿安置。

(十五)住宅小区内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GB50631-2010)的信报箱。

(十六)电梯设施检测合格已委托专业维保单位维修、养护,并移交物业服务企业。

(十七)因施工期间损坏住宅小区和相邻住宅小区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的,已按原设计标准恢复。

(十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给水、供电、燃气、供热、有线电视、通信、邮政等配套设施应按行业管理技术规定进行安装施工。竣工验收合格的,开发建设单位已向有关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办理移交,并由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出具同意投入使用手续。

第十条 小区道路、路灯、绿化、安全技防、交通标识等配套设施或者配套工程竣工后,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 4 — 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由相关部门备案出具同意投入使用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申请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前,应向新建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部门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住宅小区交付使用总体情况说明;

(二)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规划总平面图和绿化、硬化、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设计施工图;

(三)住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

(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物业质量保修金交纳证明、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交纳证明,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办公(活动)用房移交证明文件;

(五)房屋征收(拆迁)部门出具的征收(拆迁)安置已经落实证明文件;

(六)专业经营服务单位、相关部门出具的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同意投入使用证明文件;

(七)提供本小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等;

(八)按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10日内组织现场踏勘,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主管部门出具《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备案意见书》,并在主管部门的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备案意见书》作为

— 5 — 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的必备要件。未取得《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备案意见书》的住宅小区项目,房屋登记机关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或弄虚作假交付使用的,主管部门可将其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将不符合交付使用标准的商品住宅擅自交付使用,造成入住居民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赤峰市房产管理局、红山区房产管理局、松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工作,及时受理解决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后出现的矛盾、纠纷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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