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程大学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2024-05-18

安徽工程大学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精选4篇)

安徽工程大学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第1篇

安徽工程大学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设一支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年龄结构的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全校党政机关部门、学院党委、党总支、教辅机构、群众团体、直(附)属单位的处科级干部。

第五条 在校党委领导下,校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切实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和教职工的满意度。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处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水平,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忠于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勇于改革,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和学校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具有高等学校管理实践经验,能够学习和把握高等教育规律,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具有正确的权力观,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为人师表,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民主,顾全大局,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拔担任处科级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在副处级领导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副处级任职经历;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在正科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科级任职经历;提任正科级职务的,应当在副科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以上职务;提任副科级职务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工龄。

(二)一般应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业务性较强的岗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要求另定。

(三)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四)身体健康。

(五)年龄能任满一届。

(六)应当经过党校或其他认可的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

(七)提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除具有上述有关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第八条

干部提拔应当逐级进行。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九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原则上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条 处级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选拔处级干部时,按照拟任职位组织民主推荐。

第十一条 民主推荐处级干部按照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和知情者参与的原则确定参加的人员范围。民主推荐处级干部一般由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科级以上干部、省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党派负责人、教代会执委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民主推荐学院处级业务干部由全院教职工参加。

第十二条

民主推荐处级干部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并对不同类别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三)个别谈话推荐;

(四)校党委组织部汇总推荐情况,向学校党委汇报推荐结果。

第十三条

民主推荐科级干部一般由所在学院党委(党总支)按有关要求进行;由多个部门(单位)组成的党总支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征求所在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按有关要求组织推荐。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五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学院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学院党委可以向校党委提出建议;基层党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必须集体讨论、书记签字同时加盖单位公章。经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入考察对象。

第十六条 个别特殊需要的干部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 考 察

第十七条

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校党委组织部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品德和工作实绩。科级干部一般由所在学院党委(党总支)协同校党委组织部进行考察。

第十八条

考察处级干部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进行沟通,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根据考察情况,校党委组织部研究提出干部任用的初步方案,向校党委汇报。

第十九条

考察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教学科研单位:所在单位的上级分管领导、所在单位的党政班子成员、科级干部、工会主席、教学(科研)秘书、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教职工代表、民主党派代表等;

(二)党政职能部门:所在部门的上级分管领导、所在党总支和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干部职工代表、工作联系较多的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第二十条

考察科级干部拟任人选的程序、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第十八、十九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 考察处科级干部拟用人选,应当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于党外处级领导干部拟用人选,应当听取统战部门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校党委组织部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考察处科级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主要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三条

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丰富的干部工作经验。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实事求是、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五章 酝酿和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处科级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讨论决定或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根据处科级干部职位和拟任人选的情况,分别征求职位和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应当由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第二十六条

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票决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第二十七条 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校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的党委委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二十八条 需要向省委教育工委报告和征求意见的,及时呈报有关材料。对于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负责人的任免,应征求省教育工会、团省委的意见。

第六章 任 职

第二十九条 实行处科级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对拟提拔处科级职务的干部,在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 7 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第三十条 处科级干部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

学院党委、党总支、工会、团委的负责人,根据各自章程实行选举任期制。因工作需要学校党委可以直接任免。

党委系统的处级干部实行委任制,以学校党委名义发出书面任免通知;行政系统的处级干部实行聘任制,以校长名义发出书面任免通知。科级干部由校党委组织部任免。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处级干部由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并由校党委组织部协同分管校领导宣布任免决定;科级干部由校党委组织部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学校纪委负责处科级干部任前廉政谈话。

第三十一条 实行处级干部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处级职务,试用期为一年。领导干部在任职试用期内,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职务的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不再享受试任职务待遇,一般回试用前所在单位安排工作。

第三十二条 处科级干部实行任期制。处科级干部每届任(聘)期四年。任(聘)期届满经考核胜任的干部,且因工作需要,可以连任。处级干部在同一岗位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个任期。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干部连任届数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需要时经校党委研究,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在任期内因工作需要,可以作个别调整,但任期不变。

第三十三条 处科级职务的任职时间,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党的领导班子换届的任职时间,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四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第三十五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必须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参照《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和《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中办发[2004]13号)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

第三十六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校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条件、资格,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报名可采取个人自荐报名和单位推荐报名相结合的方式);

(三)考试或面试答辩(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确定考察对象与组织考察;

(五)汇总考试或面试和考察情况,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六)党委讨论决定。

具体实施办法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特点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选拔任用的干部,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八章 交流、回避

第三十八条

实行处科级干部交流轮岗制度。

(一)交流轮岗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轮岗的;需要通过交流轮岗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部门连续任职超过规定届数,且符合新岗位的任职条件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轮岗的。

(二)加大干部交流的力度,实行机关与学院、党务与行政之间的干部交流轮岗制度。提倡、鼓励中青年干部到多个岗位进行锻炼。

(三)因工作特殊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学术和业务性强的管理岗位可以适当放宽。

(四)积极推进校内干部参加校外交流和挂职锻炼。

第三十九条 实行处科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干部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同一领导人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领导关系的职务。

第四十条 实行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校党委及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培养、考核、审计 第四十一条 加强处科级干部岗位培训。选派干部进入上级党校、行政学院学习。举办不同层次的干部培训班,有计划地组织干部外出考察,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在岗处科级干部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育培训。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为处科级干部培养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保证所需经费。干部培养经费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计划。经费管理使用坚持专款专用、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

实行处科级干部考核制度。

处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包括考核、届中考核和换届考核;科级干部进行考核。

制定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干部实绩考核评价标准。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全面考核领导干部德、能、勤、绩、廉等几个方面履行职责情况。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干部考核结果要通过一定方式反馈给干部本人。考核的结果将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职务晋升、奖惩和岗位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在本单位负有经济责任的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和退休等事项时,由校党委组织部委托学校审计部门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六条

处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得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脱产学习、进修、出国等原因,离岗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因公特别需要的除外);

(四)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不适合担任领导职务建议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七条 实行处科级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程序参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办发[2004]13号)办理。辞职(责令辞职除外)必须递交书面申请,报校党委组织部提交校党委会讨论审批。校党委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因公辞职,指因工作需要调往校外单位工作,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二)自愿辞职,指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干部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提出辞职。

(三)引咎辞职,指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四)责令辞职,指校党委根据处科级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履行岗位职责不力,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校党委应当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四十八条

处科级干部辞职,按照规定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由校党委组织部委托审计部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九条 处科级干部在辞职审批期间或者组织决定其暂缓辞职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十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以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职务的干部,可以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

第五十二条 实行处科级干部降职制度。处科级干部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三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四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的“十不准”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第五十五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或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校党委及组织部对干部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五十七条

建立校党委组织部与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校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五十八条

校党委及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五十九条

各学院、各部门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学校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党委组织、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安徽工程大学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第2篇

辽宁工大委发[2009]12号

关于印发《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校党委各部委办,校工会、团委:《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业经校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请各单位根据文件精神,认真做好空缺科级岗位人选的选拔任用和聘期已满科级干部的考核聘任工作。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两校区稳定,促进两校区协调发展。

中共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委员会2009年4月8日

主题词:干部选拔任用办法通知 ————————————————————————————— 抄送:各教学、教辅单位,研究院(所),行政管理部门,直属单位。—————————————————————————————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党政办公室2009年4月9日印发 —————————————————————————————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科级干部是学校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干部队伍建设,尤其是中层后备干部培养的重要环节。为加强我校科级干部的选拔聘任和管理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科级干部实行聘任制和任期制。任期一届为三年。科级干部在任期内不称职或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可以辞职或解聘。

第二章任职基本条件和资格

第四条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有胜任本岗位工作的决策与分析能力、组织与协调能力以及文化水平与专业知识。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开拓创新,奋发有为,为学校事业发展甘于奉献,做出实绩。

(三)具有民主作风和凝聚能力,恪守职责,严于律己,清正廉洁。

第五条提拔担任科级干部,一般应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下列任职资格:

(一)副科级岗位干部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1.本科毕业工作三年(含三年)以上,工作出色;

2.研究生毕业工作一年(含一年)以上,工作出色。

(二)正科级岗位干部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1.在副科级岗位上工作二年(含二年)以上;

2.本科毕业工作五年(含五年)以上或硕士毕业工作三年(含三年)以上,工作业绩突出。

第六条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可以破格提拔,须经党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方可任命。

第七条工作岗位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须经党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方可任命。

第八条对不足任满一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科级干部,一般不再担任科级职务,由组织安排工作,保留原校岗位津贴待遇至退休。

第三章选拔聘任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方式。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

用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组织推荐等方式进行。设立党委(党总支)的教学单位,须经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科级干部任免,报党委组织部备案。机关职能部门和未设立党委(党总支)的教学、教辅单位,由本单位采用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组织推荐等方式提出拟任人选,征求主管校领导同意,设立党委(党总支)的机关职能部门由所在党委(党总支)决定任免,报党委组织部备案;未设党委(党总支)的机关职能部门和教学、教辅单位由党委组织部协同有关部门对拟任人选进行考核,党委组织部任免。

第十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

(一)采用竞争上岗方式选拔任用科级干部程序。

1.公布岗位和资格条件;

2.报名和资格审查;

3.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演讲和民主测评;

4.确定考察对象;

5.组织考察;

6.公示;

7.发文任命。

(二)采用民主推荐或组织推荐选拔任用科级干部的程序。

1.公布岗位和资格条件;

2.在一定范围内民主推荐或组织推荐;

3.确定考察对象;

4.组织考察;

5.公示;

6.发文任命。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对科级干部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届中(届满)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等。在考核中被确定为“称职”以上(含“称职”)等次的,方具有续聘和晋升资格。对不适合现岗位工作的科级干部,要对其进行岗位调整。对不称职的科级干部,要免去其现职。

第十二条 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对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安徽工程大学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第3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为气象事业全面快速发展提供组织保证,现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天津市气象局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和岗位需要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

(一)市局直属单位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

(二)区、县气象局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

第三章 选拔任用职数

第四条 市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气象局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应在经市局批准设置的科室和科级领导职数范围内进行。

第四章 条件与资格

第五条 选拔任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信念坚定。必须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真诚信仰马克思主义,矢志不渝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不动摇。

(二)为民服务。必须做人民的公仆,忠于人民,以人民忧乐为忧乐,以人民甘苦为甘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勤政务实。必须勤勉敬业,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精益求精,创造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四)敢于担当。必须坚持原则、认真负责,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

(五)清正廉洁。必须敬畏权力、管好权力、慎用权力,守住自己的政治生命,保持拒腐蚀、永不沾的政治本色。

第六条 选拔任用应具备资格条件

(一)选拔任用副科级领导干部,硕士研究生毕业一般应当具有二年以上工龄;大学本科毕业一般应当具有四年以上工龄;大学专科毕业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科研、预报岗位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应熟悉本职工作业务程序和有关方针、政策、制度、规定,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

(二)选拔任用正科级领导干部,一般需在副科级领导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或具有一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有较高政策水平、专业水平和组织能力,能够独立负责某一方面工作,能够根据上级安排和指示精神制定本科室工作计划,做出工作总结。

(三)在近两考核中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四)身体健康。

第七条 特别优秀的具有高学历、高职称的年轻干部或因岗位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破格提拔,须报人事处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五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八条 各单位开展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工作,要制定本单位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并报市局人事处审批同意后进行实施。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有条件的单位也可采取竞争上岗方式产生考察对象。

(一)民主推荐

1、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方式必须同时采取。

2、考察对象确定后,应对其进行认真细致的考察,考察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特别要注意考察工作的实绩。

3、考察干部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字数不少于500字,考察材料要注明投票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

4、确定科级领导干部人选必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副科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须报市局人事处进行备案,正科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须报市局人事处进行审批。备案审批应提供以下材料:备案审批请示,以干部所在单位正式文件上报,内容为单位科室设置情况、科级干部实际配备情况、拟调整科级领导干部情况、调整后科级领导干部配备情况;干部考察报告、讨论干部任免情况的会议纪录(复印件加盖公章)干部任免审批表等材料。

6、经人事处备案审批同意后,所在单位履行任前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由所在单位发任职通知同时抄送市局人事处,同时向市局人事处报送加盖单位公章并填写单位意见的干部任免审批表。

(二)竞争上岗

1、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扩大选人用人视野,有条件的区县局、直属单位积极采取竞争上岗方式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

2、竞争上岗工作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竞争上岗应当经过下列程序:制定方案;公布职位;报名;资格审 9 查;笔试面试;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公示;任职。

3、备案审批按照本《暂行规定》第八条“民主推荐”“第5项”执行。

第六章 任期管理

第九条 科级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任期4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可以连任。

第十条 科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形式免去或解聘其所任职务:

(一)考核不合格的;

任期

年。,需以书面

(二)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玩忽职守,造成责任事故的;

(三)聘任期内因工作或其他需要调离工作岗位的;

(四)因身体状况无法承担岗位职责的。

第十一条 凡涉及科级领导干部在本单位轮岗、退休等情况,应事先向市局人事处通告,经市局人事处同意后再做调整。

第七章纪律与监督

第十二条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暂行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科级领导干部和违反规定提高科级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在单位机构变动和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科级领导干部。

(三)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用,个人不能改变领导班子集体做出的决定。

(四)领导干部不准要求选拔任用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它亲属。

(五)不准在科级领导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第十三条 市局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县气象局、各直属单位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检查与监督。对违反本《暂行规定》,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要予以纠正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各区县气象局、各直属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领导,要认真执行本《暂行规定》,严格执行组织纪律和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局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安徽工程大学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第4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民主,努力构建民主、公开、公正的选人用人机制,切实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充分发挥广大干部群众在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环节中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用人上的失察失误,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初始提名,是指县委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作出选拔任用干部动议、确定职位和推荐意向性人选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各工作部门或内设机构、县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的正副科级领导职位人选的初始提名工作。

拟面向社会公开选拔的正副科级领导职位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提名方式

第四条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的初始提名环节,可采取会议提名、组织部门提名、单位党组织提名、领导干部提名、干部自荐提名等方式进行。提名方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单独使用,也可以几种方式同时使用。

(一)县委全委(扩大)会推荐提名。组织召开县委全委(扩大)会议,实名投票推荐拟选拔任用职位提名人选。参加会议人员包括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副县级以上干部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二)组织部门推荐提名。县委组织部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和领导干部情况,结合岗位特点,经部务会研究,提出拟选拔任用职位提名人选。

(三)单位党组织推荐提名。单位党组织在集体研究的基础上,向县委推荐拟选拔任用职位提名人选。

(四)领导干部推荐提名。县级领导干部可以以个人名义向县委推荐拟选拔任用职位提名人选。

(五)干部自荐提名。符合条件的干部可以结合自身工作经历和本人特长向县委自荐拟选拔任用职位提名人选。

单位党组织推荐提名、领导干部推荐提名、干部自荐提名均须填写《红原县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人选推荐表》,如实介绍提名人选的基本情况、政治立场、个人特长等,说明推荐和自荐理由、方向等。单位党组织推荐提名须报党组会议纪要;领导干部推荐提名须说明与被提名人选的关系。

第三章 提名程序

第五条 任免动议。干部调整前,县委组织部根据县委对领导班子建设的总体考虑以及科级领导干部职位空缺和调整交流需要,起草干部任免动议请示,由县委书记决定是否动议及动议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布提名职位。在提名前,县委组织部根据县委书记确定的动议要求及基本原则,以适当方式在一定的范围和时间内公布职位空缺情况、任职资格和条件、接受提名的时间界限等。

第七条 组织推荐提名。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一种或多种初始提名方式组织推荐提名。领导班子换届时,乡镇党政正职和县级工作部门正职应在县委全委(扩大)会上组织推荐提名。

第八条 确定初始提名人选。县委组织部根据各种方式推荐提名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比较和资格审查,提出初始提名建议人选,报县委书记审定。

第四章 提名人选资格条件

第九条 提名人选必须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并符合所提名职位的具体要求。

第十条 提名人选一般应是科级后备干部或拟任职位的同级非领导职务。

第十一条 提名人选近三年的考核结果应为称职及以上,且分管或从事的工作业绩突出。

第十二条 提名人选的身份原则上要与拟选拔任用职位性质相符。

第十三条 岗位特殊需要或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可以破格提名。

第五章 提名责任 第十四条 严肃初始提名工作纪律。不准凭个人好恶推荐提名干部,不准泄漏推荐提名情况,不准违反组织原则向推荐提名对象许愿,不准在推荐提名过程中搞非组织活动。

第十五条 明确推荐提名者的责任,坚持“谁提名谁负责”原则。组织部门推荐提名的,组织部门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单位党组织推荐提名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领导干部推荐提名、干部自荐提名和会议署名推荐提名的,推荐提名人选的领导干部和个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十六条 在初始提名工作中,对违反初始提名工作纪律,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一)组织部门因主观原因造成失察、失真推荐提名的;

(二)单位党组织未经集体讨论而向上级党组织正式推荐提名人选的,或集体讨论意见不一致时,负责人以个人意志强行推荐提名的;

(三)单位党组织和个人在推荐提名人选中不实事求是介绍干部的情况,明知所推荐提名的干部不符合提拔任职的条件和资格或有严重问题但隐瞒事实坚持推荐提名的;

(四)干部自荐隐瞒问题或弄虚作假的。

第十七条 初始提名人选在提拔使用后,发现提拔前有严重问题的,根据初始提名责任人的责任大小、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程度等情况,严肃追究推荐提名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八条 作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决定,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进行。涉及县级领导干部的,上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组织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分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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