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放弃社会保险

2024-06-25

职工放弃社会保险(精选14篇)

职工放弃社会保险 第1篇

职工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协议

甲方:

乙方:

乙方于年月日到甲方处工作,甲方通知乙方将统一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并

按相关法律法规由双方分别缴纳参保费用,乙方应负担的费用由甲方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乙方在充分了解到社保的相关规定,清楚其在社保上的权利义务以及不购买社保可能存在 的法律风险后,仍然决定不由甲方为其统一购买社会保险。

在此情况下,根据乙方书面申请,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不强制为乙方在社保机构统一办理社会保险。而由乙方自行决定或以个人名义在户籍所在地参加社保,或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保险或其他保险。一次造成的法律责任与经济损失(包括相关部门对甲方的处罚)一律由乙方承担。

二、再因乙方申请没有统一购买社保期间,对因未购买社保而导致乙方未享受到社保待遇 的后果与责任完全由乙方承担,对因发生工伤或非工伤而造成的如在购买社保后应当由社保机构负担的利益损失部分,由乙方自行全部负担。

三、乙方不得以未购买社保为由解除与甲方的劳动合同或要求经济赔偿。

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年月日

职工放弃社会保险 第2篇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于年月被贵公司正式录用。录用当日贵司即告知我正式录用的公司员工将会统一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并清楚告知购买社保后的权利义务以及不购买社保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但由于本人个人原因,我仍然决定不由公司统一为我缴纳社会保险。本人愿意自行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后应享受的全部福利待遇。

本人保证在任何时候及任何情况下,均不会对贵公司提出任何要求。

特此申请,望批准!

申请人:

申请日期:

职工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协议

甲方:上海米泉自动售货机有限公司

乙方:居民身份证号码:

乙方于甲方处工作,甲方通知乙方,甲方将统一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并按照规定由双方分别缴纳参保费用,乙方应负担的费用由甲方按照规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乙方在充分了解到社保的相关规定,清楚其在社保上的权利义务以及不购买社保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后,仍然决定不由甲方为其统一购买社会保险。

在此情况下,根据乙方书面申请,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不强制为乙方在社保机构统一办理社会保险。而由乙方自行决定或以个人名义在户籍所在地参加社保,或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保险或其他保险。因此造成的法律责任与经济损失(包括相关部门对甲方的处罚)一律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无论是在工作期间还是离职后,如需要甲方为其补办在甲方工作期间未办理社保期间的社保,经书面提出后,甲方可在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全部社保费用及社保机构按照规定要求缴纳的滞纳金全部由乙方承担,如未支付前述相关费用,甲方有权拒绝补办直至其完全履行止,对因不能补办社保项目所导致的利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在因乙方申请没有统一购买社保期间,对因未购买社保而导致乙方未享受到社保待遇的后果与责任完全由乙方承担,对因发生工伤或非工伤而造成的如在购买社保后应当由社保机构负担的利益损失部分,由乙方自行全部负担。

四、乙方不得以未购买社保为由解除与甲方的劳动合同或要求经济补偿。

五、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乙方:

职工放弃社会保险 第3篇

卢卡奇•捷尔吉是二十世纪匈牙利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和文艺理论家。

他1885年出生在布达佩斯一个具有犹太血统的银行家家庭,从小受到良好的教育,1902年进入布达佩斯大学学习法律和国民经济学,1906年起在柏林、佛罗伦萨、海德堡等地游学,开始接触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1918年11月,以库恩•贝拉为首的匈牙利共产党成立,34岁的卢卡奇随即加入共产党,并很快成为中央委员。他的思想也从此发生重大转折。1919年3月匈牙利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卢卡奇担任教育人民委员。不久苏维埃共和国被颠覆,卢卡奇被迫流亡维也纳。在那里他积极投身到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领导创办了《共产主义》杂志,并开始深入研究马列著作。《历史与阶级意识》就是在这一时期写成的。

1930年,由于为匈牙利共产党起草的《勃鲁姆纲领》被共产国际斥为“用半社会民主党的取消主义理论来取代列宁主义的无产阶级革命理论”,卢卡奇离开奥地利来到莫斯科。在莫斯科的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研究院工作期间,他更加专注地学习和研究马列思想,并笔耕不辍,发表了《青年黑格尔》《存在主义还是马克思主义》《理性的毁灭》等作品。

二战结束后,卢卡奇回到祖国匈牙利,在布达佩斯大学任哲学、美学教授,并当选为匈牙利科学院院士。战后初期的匈牙利政府奉行为政治斗争服务的文化政策,而卢卡奇对大清洗和个人崇拜的批评招致铺天盖地的批判和压制。1956年十月事件以后,这种状况开始有所改善。晚年的卢卡奇在不断反思演进自己的思想的同时致力于培养和提携后辈。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卢卡奇为核心逐渐形成了一个新马克思主义流派——布达佩斯学派。晚年卢卡奇潜心撰写《社会存在本体论》,1971年逝世时留下未竟手稿。

二、历史与阶级意识

《历史与阶级意识》一书发表于1923年,是卢卡奇早期的一本论文集,收录了他在1919到1922年间写下的八篇论文。

1. 创作背景

在国外游学期间,卢卡奇曾师从西美尔、韦伯等哲学、社会学大家,因此,卢卡奇有深厚的德国古典哲学的素养,又受到了生命哲学、新康德主义以及现象学的浓染重陶[1]。他的《现代戏剧发展》、《心灵与形式》等著作深受这些思想家的影响。第一次世界大战和苏联社会主义的诞生使欧洲知识分子对古典哲学开始了重新思考。在这样的社会历史环境中,卢卡奇的思想也在发生着变化,尤其是在他1918年投身社会主义革命以后。卢卡奇在自传中提及“俄国革命和继之而来的匈牙利革命运动,的确把我造就成一个社会主义者,并且我从此为社会主义奋斗终生。我认为这是我一生中最积极的方面之一。”[2]《历史与阶级意识》是卢卡奇思想转变时期理论思考的产物,是卢卡奇思想向马克思主义转变的重要标志。

2. 主要观点

《历史与阶级意识》的副标题是关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研究,录入的八篇文章分别是《什么是正统的马克思主义》《罗莎•卢森堡的马克思主义》《阶级意识》《物化和无产阶级意识》《历史唯物主义职能的变化》《合法性与非合法性》《对罗莎•卢森堡〈俄国革命的批评〉的批评考察》《关于组织问题的方法》。卢卡奇在书中深刻地论述了他对有关马克思主义及其辩证法本质一系列极其重要的哲学问题的理解,提出了他对历史及其主体以及物化问题的解释,阐明了无产阶段及其阶级意识的历史作用。物化理论与阶级意识理论是《历史与阶级意识》探讨的核心主题。物化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异化理论的继承,卢卡奇认为,物化就是“人自己的活动,人自己的劳动,作为某种客观的东西,某种不依赖于人的东西,某种通过异于人的自律性来控制人的东西,同人相对立。”他批判了资本主义在经济、政治与社会以及思想意识等领域的物化状态,指出物化现象表现在资本主义社会各个方面,“物化是构成资本主义社会这一整体的一个普遍的现象。”[3]阶级意识就是“变成为意识的对阶级历史地位的感觉”。真正的无产阶级意识就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它具有“总体性”。只有树立无产阶级的“总体性意识”意识才是克服物化、摆脱资本主义危机。无产阶级意识的实践性出自对自身阶级意识的自觉。[4]这里卢卡奇对于阶级意识的解读带有意识形态决定论的倾向,极易陷入黑格尔式的唯心主义。可以看出,在《历史与阶级意识》中,卢卡奇试图在对古典哲学的批判的基础上发展和创新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但仍然可以看出明显的受黑格尔哲学的影响痕迹。在1967年的“新版序言”里面,卢卡奇反省道,在原来写作《历史与阶级意识》时期,讨论这一问题的方式,是用纯粹黑格尔的精神进行的,也就是借助黑格尔的哲学来理解马克思的。[5]卢卡奇的物化理论实际上也是受到“存在主义的先驱克尔凯郭尔、卢卡奇的老师西美尔和韦伯的影响”。[6]

3. 影响与评价

《历史与阶级意识》被称为卢卡奇争议最大的一部著作。此书出版以后东西方理论界表现出截然不同的态度,并引发了经久不息的辩论。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奉此书为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圣经”,认为此书开启了西方马克思主义思潮,卢卡奇也因此被誉为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而在东方社会主义阵营,该书却被批判为“回到古老的黑格尔主义”[7]的“理论上的修正主义”[8]著作。面对正反两方面的评价,在1967年的“新版序言”里面,卢卡奇曾这样自我评价,“重要的是,人的异化是我们时代的关键问题,并且无论资产阶级还是无产阶级的思想家,无论政治上和社会上的右派还是左派思想家都看到和承认这一点。毫无疑问,这一马克思主义和黑格尔主义的问题是由一位共产党人重新提出的事实,是这本书的影响远远超出了党派界限的原因之一。”[9]

客观地说,《历史与阶级意识》受此“礼遇”,冷战时期东西方的对立是一大重要原因。随着冷战结束、东西方意识形态对立的消弭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的多元化发展,理论界越来越能够客观地评价地这一著作存在着的两重性。

三、社会存在的本体论

1964年,卢卡奇开始撰写凝聚了晚年的心血及其毕生哲学探索的《社会存在本体论》。到1971年卢卡奇逝世时,这部著作还未全部完成。1971-1973年间,《关于社会存在的本体论:黑格尔的错误和真正的本体论》《关于社会存在的本体论:马克思的本体论的基本原理》《关于社会存在的本体论:劳动》三卷本先后出版,基本建立起一个社会存在本体论的庞大理论体系。

1. 写作背景

《历史与阶级意识》被共产国际斥为修正主义,在理论界引发持久争议。到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这种争议由于西方马克思主义思潮的发展而达到顶峰,卢卡奇也被推到风口浪尖。二战后上台的拉科齐政府建立起全盘苏化的政治体制,取消其他政党,大搞政治镇压。思想文化上实行专制控制,以清除“铁托集团分子”为名开始清洗清查党内异己,强力压制不同政见者。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卢卡奇言论受到压制,多次自愿不自愿地对自己的理论进行反省和检讨。1956年,卢卡奇因参与十月事件而被流放罗马尼亚,遭受到东欧各国共产党的批判。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卡达尔政府逐渐放松了对文化艺术的管制,文化理论逐渐发挥出意见领袖的作用,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晚年的卢卡奇不再受到政治的困扰,在自我的学术反思中不断前行。六十年代初期,卢卡奇提出“社会存在本体论”,试图对自己一生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探索进行全面的总结。在卢卡奇思想的影响下,卢卡奇的学生及其追随者赫勒等人于六十年代创立布达佩斯学派,以“社会存在本体论”思想为依据,著书立说,在哲学、伦理学、社会学、政治学、文化理论等领域多有建树。其理论主张在当时的匈牙利、整个东欧乃至在世界范围内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2. 主要观点

《社会存在的本体论》是卢卡奇晚年成熟思想的结晶。书中卢卡奇批驳了西方哲学对认识论的偏执,并呼吁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应该“复苏马克思主义本体论”[10],科学地解决历史发展进程中的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的辩证关系。

卢卡奇指出,社会存在是一个有机的总体,是存在和意识的统一体,是无数异质过程的相互作用而产生的现实统一体。社会存在的本体论必须以自然本体论为前提,社会存在本体论的特征是从自然存在向社会存在过渡;作为社会本体论基础的“劳动实践”创造着人及其本质,人的主观目的性设置劳动实践从而驱动人类社会的发展,人是历史发展主体的自由和必然的统一。卢卡奇论述从自然存在向社会存在过渡的过程,从发生学的意义上阐明了社会存在的特征,说明了社会存在中人类活动的目的性介入。但是,他没有因此忽略社会存在的客观基础,他通过对劳动中因果性与目的性关系的分析,强调了社会存在的历史决定论基础,指出了它的反目的论性质。[11]

由此可见,《社会存在的本体论》是一部围绕“劳动”等概念构建本体理论的概念清晰、逻辑严谨的哲学专著。

3. 影响与评价

《社会存在的本体论》是卢卡奇晚年关于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研究的代表作,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质、内容和概念进行了富有创造性的全面阐述。虽然较之《历史与阶级意识》,该著作在当时所受到的关注和后世影响力并没那么巨大,它对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创新性研究自成体系,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宝库中的重要遗产。国内马克思主义研究学者评价该书超越了《历史与阶级意识》时期的错误,其基本思想又回到了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解上来了。他主动审视与反思早期思想的两重性……社会存在本体论融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于其中,又包含着现代哲学对存在论的最新解释,是丰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现代理论成果。[12]

结论

从《历史与阶级意识》到《社会存在的本体论》,在五十余年的理论探索中,卢卡奇经历了无数的挫折与打击,但他仍然义无反顾地坚持自己内心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和信仰,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追索一直没有停止。

《历史与阶级意识》主要是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评论,《社会存在的本体论》则主要是对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创新。在两本著作中,卢卡奇始终坚持“总体性”和“实践”这两个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范畴。卢卡奇的实践观重视实践的主体性,同时又特别强调实践的优先性。两部著作最大的差异性在于体现出早期和晚期卢卡奇对于物化的不同理解。《历史与阶级意识》没有将异化(物化)与对象化分开,把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看作是无产阶级获得解放的前提和保障,带有宿命论的色彩。而《社会存在的本体论》“将异化与对象化区分开来,从而把异化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来进行科学的研究奠定了基础。”[13]

无论是《历史与阶级意识》还是《社会存在的本体论》,都是致力于马克思主义发展与复兴的卢卡奇对马克思主义的创新和探索。两部著作在中外马克思主义研究史上的争辩在一定程度上促进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发展的同时,也因为过分割离东西方马克思主义研究的学理界限与过分强调两者的对立而严重阻碍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新与现代化进程。客观地评价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当代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摘要:《历史与阶级意识》和《社会存在的本体论》是匈牙利著名思想家卢卡奇·捷尔吉最具影响力的两部著作,分别代表了其早期和晚期的思想。对这两部著作的写作背景、主要内容和评价影响的解读,为了解卢卡奇早期和晚期思想的变化和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演变提供了较为全面的视角。

放弃社会保险是一种短视 第4篇

“我也知道退保很不划算,可是如果我不退的话,这点保险费就白白扔了!”电话那头,传来一声沉重的叹息。说这话的,是一位接受记者电话采访的农民工。

近几年在广东等省的一些城市,等候办理退保手续的农民工,有时竟在社保单位门口排起了长队。特别是在春节前,为了能赶在回家前领到退保金,不少人早上三四点就出门了。这一现象被媒体称为“退保潮”,有些地方农民工的退保率达95%以上。

“2007年深圳共有439.97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退保人数竟然高达83万人。”一位政协委员拿出一组对比鲜明的数据。可见,目前我国社会保险的推广实施,的确面临着种种困难。

钱在自己手里最踏实

从东北来京打工的王某,为一家白酒生产公司做销售代理,签订劳动合同后,对于如何上社会保险,公司提出了这样的解决方案:单位在工资之外另发给每位员工每月200元的“保险补贴”,由员工个人到社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王某一算,如果公司统一办理社会保险,有一天自己想退保也只能拿到个人交纳的一小部分保费,现在每月多200元钱,远远高于个人应该缴纳的8%的比例,于是,同意了公司的提议。

王某坦诚地告诉记者,事后自己根本没有去参加社会保险。他的理由是,“我身体很强壮,办保险的钱还是留给孩子花吧。”

在一家企业后勤部门当司机的张师傅来自甘肃农村,他把办理社会保险比喻为在银行办了一张零存整取的存折。“每个月看工资条上扣除的一笔笔款项,我就觉得这钱存的不踏实。虽然说可以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但是以后的事谁也说不准,只有钱在自己手里最踏实。”

明知吃亏为何还退保

人们常说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五种。其中,养老保险费较高。在北京,养老保险由员工和单位双方各负担一部分,单位负担20%,个人负担8%,退保只退个人缴纳的8%。算这样一笔账,如果每月缴费基数2000元,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160元,单位缴纳400元,这样整个缴纳养老保险费560元,但是退保只能拿到160元,剩下本来属于自己的钱就没有了。其实这笔账很简单,但是为什么还有这么多人宁可吃亏也要换现金呢?

25岁的小伙子肖某从甘肃到福建莆田找工作,现在一家服装厂当电工,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单位也已经按规定为他上了社会保险。可是今年劳动合同就要到期了,肖某准备回老家结婚,然后在本地找份工作安家立业。他很想将这份保险延续下去,可是目前还没有办法在老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于是,肖某选择了退保。像肖某一样,因工作地点变化想退保的农民工不在少数。

记者随机采访了几名来自外地农村的求职者,他们或者表示“还不清楚社会保险能否异地转接”,或者表示“如果将来离京,选择退保的可能性会更大一些。”一位招聘企业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外地农民工很少有人会在一个城市工作达到15年之久,最终能享受到社保利益的人还是少数。”

期待社会保险全国统筹

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目前我国关于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的法律条款就只有上面的这一条,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实现社会保险全国统筹的目标。城镇居民不存在社保转接的麻烦,当原单位不再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个人可以缴纳;关键是农民工社保的转接,主要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由于换了工作地点,各地标准不一,无法进行异地转接;第二类是由于在城市务工返乡后,无法和当地的农民保险进行衔接。

有关专家认为,社会保险这项利民举措本来就该全国一盘棋,由国家统筹,个人的养老保险账户在全国任何地方都可以通用。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因此,实现社会保险国家统筹的第一步,是要实现省级统筹,然后尝试省与省之间的社保对接。据记者了解,如今在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等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了要在泛珠三角合作区域内建立起相互衔接、可转移接续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针对这一区域内的跨省劳务工作人员。

除了异地转接制度的不完善,还有一些问题也应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如有些地方目前出现了政府欢迎外来打工者退保的现象。对此,中国人民大学保险学系主任张洪涛教授分析认为,在当地退休的外来人员越多,当地财政支出的养老金就越多。如果一旦退保,就不用在当地退休,财政支出就会减少。而且退保只退8%个人缴纳的小部分,单位缴纳的20%将会直接进入当地社保基金。

劳动者眼光要放长远

造成劳动者“爱现金不爱社保”的现象,统筹制度不完善是客观原因,但其中也不乏掺杂了许多劳动者个人的主观短视。

部分农民工对参加社会保险态度不积极,主观上有两个原因:一是因为没有看到社保的现实利益。父辈都是农民,几乎没人享受过社会保险,“榜样的力量不足”。二是由于现实生存的需要。每个月几十元甚至几百元的缴费对于大部分农民工来说相当重要,所以抱着能免就免,能省就省的短视想法。当然,还有部分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对农民工威逼利诱,一面威胁员工说要想办社保就辞工,一面以所谓的“社保补贴”来引诱劳动者,造成许多劳动者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主张。

提醒劳动者,盲目退保后再想参保,参保年限就要开始从头算起,因此,退保一定要慎重考虑。应该把眼光放长远,社会保险制度将是安定人民生活、国家长治久安的千秋大业,只会向更完善更健全的方向发展。劳动者既要看到社会保险的强大后劲,也要看到社会保险的长远利益。

针对有的企业不为农民工上社会保险,有关专家指出,《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以种种理由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已经构成了违法行为,劳动者要主动积极地向监察部门投诉。从2008年5月1日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开始受理劳动者社会保险纠纷案件。如果担心影响自己的工作,还可以通过第三人检举的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职工放弃社会保险 第5篇

单位(甲方):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员工(乙方):

身份证号:

乙方于甲方处工作,甲方通知乙方在东西湖区社保中心购买社会保险,并按照规定由双方分别缴纳参保费用,乙方应负担的费用由甲方按照规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乙方在充分了解到社保的相关规定,清楚其在社保上的权利义务以及不购买社保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后,仍然决定不由甲方为其统一购买社会保险。原因是:乙方在其他区域已购买社会保险。在此情况下,根据乙方书面申请,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不强制为乙方在社保机构统一办理社会保险。而由乙方自行决定或以个人名义在其他区域参加社保,或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保险或其他保险。

二、甲方将因购买社会保险而应当有单位缴纳的参保费用直接以补贴形式按月支付给乙方。该费用由甲方根据东西湖区社保机构公布的参保基数确定,每年核定,并按月与工资一并发放给甲方。

三、在工作期间,如有需要,乙方可以重新书面申请甲方为其办理社保参保手续。甲方接到申请后,按照东西湖区社保机构的规定,从社保机构同意受理乙方参保的当月起为乙方购买社保,并从社保机构受理乙方的参保当月起停止向乙方发放社保补贴,按规定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应当由乙方负担的参保费用。

四、乙方无论是在工作期间还是离职后,如需要甲方为其补办在甲方工作期间未办理社保期间的社保,经书面提出后,甲方可在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全部社保费用及社保机构按照规定要求缴纳的滞纳金全部由乙方承担。

五、在因乙方申请没有统一购买社保期间,对因未购买社保而导致乙方未享受到社保待遇的后果与责任完全由乙方承担,对因发生工伤或非工伤而造成的如在购买社保后应当由社保机构负担的利益损失部分,由乙方自行全部负担。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职工放弃社会保险 第6篇

申请人;性别:民族:学历:

生于19年月日,身份证号:

家住。

我于年月经批准到

任教,于年月因政策性被辞退。按省、市、县关

于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可自愿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的有关规定,根据我个人的情况,经慎重考虑我自愿放弃享受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保证不因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待遇向各级组织信访、上访。

本人郑重承诺本申请书具有法律效率。

申请人签名(按手印):

社会保险放弃缴纳申请 第7篇

致:XXXXXXXX有限公司

姓名:身份证号:入职时间:

现因本人不能及时向公司提供办理社保的相关材料,致使公司不能及时为本人办理相关社保关系。

鉴于办理社保所需材料不齐全,故本人特向公司申请放弃缴纳办理社保关系。

在未缴期间,公司需缴纳社保福利直按月发放至本人工资中,今后与之发生的相关责任及纠纷与公司无关。

特此申请,望公司批准。

申请人:

申请时间:年月日

社会保险自愿放弃缴纳协议

甲方:XXXXXXXX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

基于甲方多次告知乙方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权益和乙方提出自愿放弃缴纳申请,经甲、乙双方充分友好协商后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是依法设立并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有限责任公司。

2、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缴纳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乙方依法享有社保相关权益,并应承担配合甲方开展管理和履行法定职责的义务。

3、乙方确认甲方充分告知的应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4项险种;

4、在甲方的员工手册、入职单等规章制度(文件)中,甲方已经明确告知,为保障乙方的社保权益需要乙方及时向甲方提供具体的社保办理材料。

5、乙方确认已经研阅过甲方的员工手册等各项规章制度,也确认已经明确了解自己所应缴纳的各项社保,并知悉自己应尽的配合义务。

6、乙方确认现甲方不能为乙方办理参保手续是因乙方个人原因,即乙方未能按双方约定及时向甲方提供参保材料,致使甲方无法履行为乙方办理参保之职责。

7、乙方确认自愿放弃缴纳社保,今后与之发生的相关责任及纠纷与公司无关。

8、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不能为乙方参保的,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社保权益。

9、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0、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时间:时间:

社会保险催缴通知书

/女士

公司依法为每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你

于年月日入职公司,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你应于年月日前提交参保材料。

后因你向公司提出了《社会保险延缓缴纳申请》,公司考虑及根据你的工作能力及工作表现,同意你延期提交社保材料,待资料齐全后再为你办理参保手续。

现已过了你延缓缴纳申请的期限,至今未见提交社保材料。

公司特此提醒,依法缴纳社保是每个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只有缴纳了社保,才能依法享有社保权益。

现公司催促并限你在月内提交社保材料,如因你个人原因,导致公司不能为你办理社保的,一切责任与后果由你本人承担。

特此通知,望慎思并妥善对待!

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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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签收:

日期: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 第8篇

一、社会保险基金的介绍

根据有关法律, 由工作单位或者个人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的专项资金用于保障社会保险待遇。建立社会保险基金有两个根本性目的:1, 对给予切身的利益帮助;2, 给予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达不到劳动生活水平的人帮助, 做到维护社会的稳定, 有序的发展。在2009年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收入17000亿元, 同比去年增长了2500亿元, 基金的支出是13003亿元。从这组数据可以看到, 中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的规模非常的巨大, 在此同时与往年相比还在继续增长。在社会保险基金给人们带来好处, 国家稳定发展的同时, 有一个问题需要探讨, 那就是金额巨大的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合理合规合法的使用, 基金的安全确实是一个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下面我们探讨一下社会保险基金在财务管理中的一些问题。

二、职工社会保险基金在财务管理中的一些问题

对社会保险基金在财务管理分为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在缴纳的时候主要的问题就是有些单位基金缴纳的不及时, 数额没有完整的缴纳等,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职工社会保险基金不能按时、足额的缴纳

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费用由不同的主体单位承担。财政拨款缴纳的单位由国家缴纳很大一部分, 剩下的由个人承担;没有财政拨款的企业, 由企业自行缴纳一大部分, 剩下的由员工自行缴纳, 这样就出现企业不能及时缴纳社会保险基金;有的企业还有违规修改财务报表隐瞒工作人员人数, 进而少缴、漏缴社会保险基金费用, 这样形成不良反应, 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进一步较快发展。

(二) 职工社会保险基金被挪用的问题

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在2009年对全中国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中的问题进行专项彻底的检查, 却在各个地区发现保险基金超支的现象, 私自挪用保险基金的现象;2000年在各项保险基金审计中发现在支付职工社会保证基金违规操作的金额达到50个亿。为此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在财务管理上的力度不断的加大, 影响社会保险基金发展的事件明显减少, 但是在乡镇和单位中隐瞒、挪用的事情还是时有发生。

(三) 监督部门的问题

由国家财政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将社会保险基金归入财政的户名下, 从发布这种管理方法在一段时间内起到了很大的良性效果, 减少了一些机构违规操作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在最近的时期这种管理方式出现了新的问题:比如, 把社保基金归入财政户名下就给财政部门有了很大的自由操纵空间, 最后引起了很多贪污行为, 这就出现了财政部门对社保基金在正常使用上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三、要加强职工社会保险基金在财务管理上的力度

在财务管理方面要加强力度主要从下面几个方面考虑:

(一) 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工作

职工社会保险基金在向单位和个人收缴时, 有关机构应该开设收入户和支出户。收入户指允许用于社会保险基金资金的收入, 不能支出, 没有其他任何的功能。这样的话上级机构可以很明确的查看资金项目, 定期划走资金, 以提高资金正常渠道的使用率, 防止资金被违规操作等事情的发生。在日常工作中每个月核对参保人员、基金的数额, 做好这样的工作也是必须要做的, 为此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

(二) 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管理工作

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机制。以医疗为例, 现在医疗费用增长很快, 其中不规范的医疗服务的行为大大造成了医保资金的浪费, 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据统计, 2010年上海市的医疗费用超支了2500万元, 所以, 规范医疗行为是非常有必要的一件事情, 将规范医疗服务作为医疗管理的入手点来纠正这一病态的行为发生, 这样有利于抑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加, 减少基金的浪费。我们还要对一些医院的医疗服务重点的进行监督和检查, 找出在医疗过程中不规范的地方, 然后为典型进行大力的宣传, 还要对发现问题不及时改正的医院进行大力查处, 从根本上遏制这种违规行为的发生, 确保在基金支付的时候做到合理利用资金, 不浪费。

(三) 建立比较完善的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和预警机制

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基金预警机制主要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改善:1, 整个财务管理人员要对内部控制和预警机制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能够真正, 深刻认识到它在其中的重要性, 这样才能真正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2, 财务人员要在平时的工作中认真执行和会计有关的职业道德法律条文, 对违规的行为坚决进行制止, 保证保险基金在财务核算工作中做到日清月结, 更加完善;3, 审计部门要对社保基金进行不定期的审查, 及时的发现问题所在, 制止他人对社保的违规操作造成社保基金的不良运行。通过建立预警机制, 对没有缴纳社保基金的单位催促缴纳, 对催促之后还不缴纳的提出警告批评, 利用舆论对该企业进行曝光, 使参保企业能够重视起来。

四、社会保险基金对企业影响

社会保险基金对个人的影响都反应出了很积极的一面, 对每个人只有好处。下面主要探讨社会保险基金对企业的影响:

(一) 增强劳动者社保方面的维权意识

在社会上对社会保险基金大力的宣传, 让更多的人了解社会保险基金对职工的好处所在, 这样必将增强劳动者社会保险方面的意识。没有办理社会保险、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肯定会面临巨大的成本风险。

(二) 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缴纳的强制性

以往社会保险强制性相对较弱, 处罚力度小的原因, 由于企业少缴纳或者不缴纳保险, 导致很多员工和单位产生纠纷。为此政府加大了社会保险缴纳的力度, 加大了对单位少缴纳或者不缴纳保险的现象加大了处罚力度, 通过对企业缴纳保险的强制性, 致使企业更加慎重对待社会保险的缴纳。

(三) 人才的流动性变大

国家新提出的社会保险法, 提出了“全国统筹”, 建立异地就医医疗保险结算制度, 打破了阻碍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的牵绊, 促使了以市场为流向的人才资源合理的流动。所以, 企业将面临很大的人才流动现象, 为企业建立留守人才提出了要求。

五、分析社会保险基金对企业和职工的意义所在

社会保险是政府强制实施, 处理劳动者在工作中面临的工作风险, 它是随着人类的进步, 经济的发展转变的, 在社会发展中很重要。谈谈社会保险基金对企业和职工存在的意义。

(一) 社保减轻家庭负担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是很完善, 家庭还是有很多老年人, 他们依然是家里的重要支柱, 在中国养老问题都是有儿女承担, 但是子女们是上有老下有小, 赡养老人是家里很大的一笔开支, 有的家庭根本负担不起, 然而养老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家庭的重担。

(二) 减轻企业养老的负担

年轻人在为企业做了很大的贡献的同时, 在年老的时候无法胜任工作, 此时企业就应该对劳动者老年生活给予扶持, 如果企业对老年人全权扶持, 那肯定对企业来说是一笔很大的成本负担, 很可能导致企业不堪重负。而社会保险基金大大减轻了企业的这一问题。

(三) 可以激励员工, 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员工是企业最重要的人力资源, 员工的工作努力程度对企业来说有很重要的影响, 激励员工很重要, 有社会保险基金制度, 员工会更有信心, 工作更努力, 从而增加企业的业绩。

六、结束语

我们必须重视在社会基金管理中发生的一系列问题的根源所在, 较快的找到解决的方案, 来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做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工作, 让基金的作用发挥到实处, 给社会基金的合理安排创造健康的内部环境, 保证基金使用效率最大。这关系中国经济是否健康发展和社会长期的稳定的因素。

参考文献

[1]杨义君.浅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现状及对策[J].宿州教育学院学报, 2013, 16 (4) :59-61.

[2]许国红.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J].商场现代化, 2010, (22) :151.

[3]刘敏.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对策建议[J].管理观察, 2010, (35) :190.

[4]彭金标.关于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问题的探讨[J].商业会计, 2013, (24) :76.

[5]王慧.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J].现代商业, 2009, (32) :180.

职工放弃社会保险 第9篇

从上世纪80年代到2000年左右,中国的留学大军一直是以国内高校的本科生或者研究生为主,他们大多都去国外攻读博士或者硕士学位,甚至很多人都是拿着国外高校丰厚的奖学金去的。但是最近十多年来,高中生,甚至初中生越来越多地选择去国外读书,其中以去国外读本科为主流。这个留学趋势的转变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中国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国外大学相对更加精良的教育质量,以及美英等国招生政策的变化等因素共同引导了大量的中国高中生不再选择高考这个曾经的 “独木桥”,而选择去留学来实现自己高等教育的梦想。

相对于中国高考的 “一考定终生”的升学模式,国外高校的大学录取模式要更加人性化,更加合理。中国的大学是名副其实地考出来的,但是国外的大学却是申请进去的。尽管申请美英等国的大学,也要考TOEFL或者SAT之类的标准化考试,但是这些考试的成绩仅仅是录取过程中的一个因素而已,国外高校还看重学生在中学期间的学习成绩,课外活动的力度,甚至学生的个性,这些因素在中国高考中的价值几乎都是零。

中国大学和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外大学招生方式的不同,其实客观上为中国的学生带来了更多接受高等教育的选择。很多学生可能不会在高考中取得理想的成绩,但是他们可能英文能力比较扎实,课外活动比较丰富,甚至个性比较鲜明,这些条件反倒可能满足很多国外高校的入学要求,使得有些如果参加高考进不了好学校的学生可能进入国外优秀的大学学习。

对于很多人来说,放弃高考这个独木桥,也许得到的是无限的可能性。目前中国学生去留学的几个主流国家和地区(比如美国、加拿大、英国和香港等)不仅仅聚集了大多数的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的高等教育资源,而且也给学生提供了中国大学比不了的发展的可能性。一方面这些国家的大学能够提供的学习机会和学习资源远比中国大学要丰富,同时相比国内较僵化的教育模式,这些国家的大学在提供高质量教育的同时,尽可能地为学生提供了根据自己的兴趣和未来规划选择受教育内容的灵活性。同时,海外留学所创造的职业前景也远比国内大学能创造的广阔,即便是回国就业,在视野和经历上也比国内大学毕业的“土鳖”要丰富。

正是在这样一个大的语境之下,越来越多的中国高中生放弃了高考这个选项,义无反顾地选择出国深造,而最近十年国内如雨后春笋一般涌现出来的国际课程顺势为一些只想出国深造的学生和家长提供了满足他们这一愿望的平台。到目前为止,欧某高校所承认的国际上主流的课程体系都已经引进了中国,最典型的三个分别是A-Level, AP和IB课程。虽然国内的普高课程的成绩也同样可以申请国外大学的本科,但是作为和国外大学教育衔接的国际课程体系以其全英文授课、国外认可度高和提前适应西方的教育环境和模式的特点,迅速获得了许多家长和学生的认可,短时间内发展壮大,尽管费用不低,但是已经成为北京、上海和深圳等大城市中等教育序列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以A-Level, AP和IB课程为代表的国际课程的风靡,代表了当代中国人受教育理念的一个新的潮流。高考不再是中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唯一途径,而很多学生和家长也不再纠结于高考这么一条路。

但是,另一方面,虽然国外有着精良的高等教育和发达的经济水平,但是随着放弃高考去国外读本科的中国高中生的规模越来越大,许多问题也伴随而来。近年来,我们经常能够从媒体中看到中国留学生在美国作弊被抓导致被遣返回国的新闻,也会听闻来自中国的小留(指留学国外读本科的中国学生)触犯当地法律,不仅自己锒铛入狱,也连累了国内的父母,甚至有些中国留学生在国外肆无忌惮地炫富也招来了国内外的重重非议。而近年来欧美的经济都不景气,导致绝大多数留学生毕业之后都回流到了国内,和国内的毕业生一同在职场上竞争,相比留学的巨额投资,国内相对较低的收入,尚不太规范的职场文化也不禁让人反思国外留学的性价比到底有多大。

但是,并不能因为这些现象折射出来的留学的问题而否定留学对于中国社会的价值和意义。正如100年前清末民初的留学潮让中国文化第一次和西方的文化实现了碰撞,从上世纪末开始的这一波中国学生的留学热潮则再一次帮助中国和世界实现了互动和融合。第一次留学热潮给中国带来了西方的社会制度和思想文化,许多中国近代影响深远的思想、政治领域的人物都有过留学的经历。而我们目前所经历的这个留学热潮事实上已经,并且还将继续潜移默化地改变着经历了1949—1979三十年间闭关锁国的中国。中国的股票市场就是由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一批留学回国的法律和金融人才制定的,而中国现在的工程科技领域也都聚集了一大批的“海龟”人才,他们也都纷纷将国外所学的知识和技能带回了国内。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一波去国外读本科的学生将来同样会给中国带来不一样的东西。相比所存在的问题,这些深远的文化和社会的价值更值得我们深思。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放弃高考,选择留学,不仅仅意味着一种教育思维的转变,也意味着一种对生活方式和社会文化的全新认知。

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申请 第10篇

致*********公司:

本人,性别:,身份证号:,本人自年月日入职***公司,因本人自愿在户籍所在地购买社会保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为避免重复参保,特向**公司申请放弃在公司投保地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并作如下说明:

一、因本次申请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社保缴纳公司应承担的部分,以后可能公司需补缴的部分、滞纳金、手续费等)全部由本人自愿承担,与***公司以及其他任何第三方无关。

二、本人保证任何时候均不会就社保投缴等有关问题向**公司提出任何主张或要求,不会提出任何投诉、信访、仲裁或诉讼。若因此产生的社保待遇争议由本人自行承担。

三、本申请完全系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况。恳请***公司接受本人的申请。

自愿放弃社会保险承诺书 第11篇

单位:

我在单位工作期间,单位拟主动为我上社会保险,但我由于个人原因事先提出,不要单位为我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及缴费手续,我也未提交相关个人资料,现作如下承诺:

在我与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解除以后,我均不会就社会保险问题以任何方式对单位提出任何要求,也不会通过政府部门及司法机关实施对单位不利的行为。

员工签字:

按 手 印:

年月日

请提供在外地/原单位2008年度社保缴费证明,从提供之日起,公司按照300元/月的社保补贴每月。

职工放弃社会保险 第12篇

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秦皇岛市有限公司

本人进入秦皇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后,公司根据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通知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本人在充分了解到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清楚本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权利、义务及不购买社会保险可能存在的风险后,仍然决定放弃公司给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现就本人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相关事宜做出如下申请和说明:

一、因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公司同意不强制为本人在社保机构统一缴纳社会保险,而由本人自行决定或以个人名义参加社会保险,或参加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其他保险;

二、本人承诺因公司按照本申请要求未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因此而导致本人未享受到社会保险待遇的后果和责任完全由本人承担,本人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包括相关部门对公司的处罚),与公司无关;

三、本人在做出本承诺后,不得以公司未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与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要求公司承担经济赔偿金,否则公司有权从本人薪资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四、本人无论是在职还是离职后,如需要公司为本人补办在职期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经书面申请后,公司应在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协助本人办理相关手续,全部社保费用及社保机构按照规定要求缴纳的滞纳金全部由本人承担,如未支付相关费用,公司有权拒绝协助补办相关手续,因此所导致的利益损失由本人承担。

五、在工作期间,如本人申请缴纳社会保险,公司应在接到申请后次月起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在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相应的参保费用;

六、本人申请完全出于自身真实意愿,自签订之日起,即时生效。附:身份证复印件、缴纳相关保险证明

申请人签字:(手印)

职工放弃社会保险 第13篇

近几年, 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已实现了全覆盖, 且起步较晚的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新农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等, 已基本实现了人员的全覆盖, 而最早开始实行社会保险统筹制度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参保率最低, 只有55.9%, 其中尚未覆盖的人群主要是农民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据统计, 至2012年, 全国农民工总数达2.63亿人, 参加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的农民工占农民工总数的比例分别为14.3%、24%、16.9%、8.4%和6.1%, 距离全覆盖的目标还有较大的差距, 是实现全覆盖目标中最难跨越的障碍。可以说农民工参保率低拖了全覆盖的后腿, 且扩面工作难度高、阻力大, 应该认真加以研究, 调整完善相关政策, 推进企业和职工全面参保。

一、适当调整社保政策, 明确不同险种的覆盖范围。

对于没有相对稳定工作的农民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可以采取本人自愿选择参加职工社保或城乡居民社保的方法。对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保的人员, 企业或雇主应该给予发放社保补贴, 以帮助其提高缴纳城乡居民社保的费用水平, 使其将来能享受更好的社保待遇。对于愿意参加职工社保的人员, 则应按年龄段设置缴费档次, 让其自愿选择缴费水平, 不必采取现行的按工资总额乘以统一比例的强制缴费办法, 让其在参加社保的方式上有一定的灵活自由度, 以调动其参保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适当降低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 减轻用人单位负担, 调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投保的积极性。

目前“五险一金”的缴费占工资总额的比例达到近50%, 其中用人单位负担达到30%左右, 是一笔不小的负担, 特别是农民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分布较为集中的中小型企业及建筑业, 由于竞争激烈, 利润空间小, 用工量多, 为职工缴纳社保费成了用人单位很大的经济负担, 导致用人单位抵触情绪大, 且普遍存在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状况。因此, 为了实现全覆盖, 应当根据各险种基金结合实际情况, 适当降低各险种的缴费比例, 降低参保门槛, 让用人单位能交得起社会保险费, 减少对社保的抵触心理, 调动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自觉性, 这同时也是促进企业生存和发展, 扩大就业渠道的需要。

三、加大宣传和综合行政执法力度, 为实现全覆盖设定时限表。

首先, 社会保险工作关系人的一生, 政策性强、内容丰富且是相对新生的产物, 很多用人单位和参保对象对政策不甚了解, 因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各种手段, 用通俗易懂的方式讲解社会保险政策的好处, 让用人单位明白为职工办理社保是自己应尽的法定义务, 让职工明白参加社保是自己的合法权益, 是为自己未来生活播下希望的种子, 要积极主动地要求用人单位为自己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其次, 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保是一项综合的行政行为, 不是哪一个部门能单独完成的。人社部门、税务、工商、安监等部门, 都要负起责任, 通过综合执法, 促进用人单位为所有员工缴纳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费。再者, 应该像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那样, 把实现全覆盖纳入各级政府的考核指标, 设定全覆盖的最后期限, 把党的十八大描绘的社会保险全覆盖的社保梦变成实实在在的惠民国策。

四、加快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 为参保职工提供可靠快速的便民服务。

首先是要加大社保经办机构的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按照“记录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的总要求, 尽快实现五险合一管理, 简化工作流程, 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为参保人员提供更方便快捷的参保服务。其次是尽快建成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一卡通, 方便参保职工办理社保转移接续和享受社保待遇, 让广大职工切身感受到社会保险就是自己贴身的保护神, 从而主动关心、维护自己的社保权益, 促进社会保障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职工放弃社会保险 第14篇

关键词:代位求偿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放弃;法律后果

一、问题提出

保险代位求偿权指在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被保险人有关保险标的部分或全部损失之后,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享有向第三人主张索赔的权利。被保险人放弃对造成损害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或与第三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和解,则第三人可依据对被保险人的抗辩对抗保险人,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有损害或者丧失的危险。保险实务中,常发生如下的类似案例:

A公司将其所有的货物委托承运人B公司承运,并为货物投保了货物水路运输保险。C公司作为保险人,出具了被保险人为A公司的保险单。保险事故发生后,A公司与B公司达成协议,约定B公司一次性赔偿A公司450000元,A公司不再向B公司提出其他任何要求,上述款项并未实际支付。此后,A公司又向C公司提出保险索赔,C公司根据第三方理算报告,向A公司支付保险金850000万元,并据此向承运人B公司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B公司即以与A公司就赔偿数额达成和解为由,向C公司提出抗辩。

案例中,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赔付前放弃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实质问题是被保险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影响。除案例所涉情形外,还存在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前,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赔付后,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三种情形。本文拟从案例入手,区分被保险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四个阶段,就弃权行为的效力与法律后果进行评析。

二、被保险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效力

我国《保险法》第61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尚未赔付被保险人损失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时,保险人可不履行赔偿保险金责任。若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被保险人在未得到保险人允许的情况下,主动放弃对第三人请求赔偿权,该行为无效。《海商法》第253条与上述规定存在分歧,规定被保险人因其自身过失丧失追偿权或其在未得到保险人允许的情况下,主动放弃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导致保险人无法行使追偿权的,保险人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扣除保险赔偿。换言之,该规定认为无论保险人是否支付保险赔偿金都不影响被保险人弃权行为的效力,弃权行为均应认定为有效。

笔者认为,《保险法》的规定更符合法理,弃权行为效力应针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过程的不同环节,区别认定。首先,一般情况下,弃权行为是有效的。理由有二:第一,弃权行为对于第三人是有效的,因为被保险人作为权利主体,放弃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符合民事权利自由处分的原则,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可以因被保险人的弃权而获得豁免。第二,弃权行为对于保险人是有效的,因为保险人作为代位权人,其权利状态受制于被保险人所享有的权利,其不可能获得被保险人已经放弃的权利。被保险人的放弃行为,实际可以构成第三人对于保险人的抗辩。但是,弃权行为的效力并非没有任何限制的。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以后,被保险人的弃权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在大陆法系国家,保险人在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取得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此时,由于权利主体已经发生变化,被保险人已无权处分不属于自己的索赔权,故在取得保险赔款以后,被保险人的弃权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既不能豁免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也不影响保险人行使代位权。司法实践中,《海商法》第253条应理解为,保险人支付赔偿、取得代位求偿权以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索赔权但未得到保险人同意的,保险人有权相应地扣减保险赔偿。

据此,被保险人A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赔付前,与承运人B公司达成的协议,应视为双方就涉案事故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所作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效力应予确认。

三、被保险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后果

如前所述,有效的豁免构成第三人对代位求偿权的抗辩,直接损害了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人可能会因此拒绝承担保险责任。通过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过程的各个环节的考察,我们发现弃权行为在不同环节对保险责任的影响不完全一致。下面笔者拟针对各环节进行具体分析。

第一个环节:在保险合同订立以前。学界通说认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于第三人赔偿请求权,如果此时保险人已知晓或者应当知晓此事实,并且在保险合同中亦没有关于被保险人不得预先放弃权利的约定,则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的弃权行为对抗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请求权。此时,保险人具有选择权,可以选择接受或不接受投保,或有条件接受投保,或选择以提高保费的形式接受投保。此时,若保险人仍与被保险人签订合同,则还需承担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但实践中还存在着另一种情形,即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知晓或不应知晓被保险人存在弃权行为,应如何处理?

首先,被保险人有无告知该事项的法定义务?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均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以《海商法》为例,其中规定,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关于本次投保中,可能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或是否承保的情况的重大事实。若某些情況属在一般业务中保险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此时,若保险人未事先询问被保险人,那么被保险人无须主动告知。其次,该项告知义务应属于《海商法》规定的主动告知,还是询问告知?对于告知义务的范围,比较统一的认识是与保险标的危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才需要告知。对于“重要”标准的判断分为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形式标准采用询问回答方式,实质标准要求被保险人主动告知。我国《海商法》采纳主动告知主义,学界和实务界都倾向于将豁免第三者责任列入需要告知的重要事实范围,他们认为被保险人的弃权行为不但损害了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而且会降低第三人的责任心,导致保险标的风险增加;再次,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将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我国《海商法》第223条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法第222条第1款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不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法第222条第1款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相应增加保险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未告知或者错误告知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的产生影响的除外。由于故意或非故意只是一种主观思想状态,如果保险人没有事先询问,不太容易证明被保险人系故意不如实告知。保险实务中,保险人为了充分保护保险代位求偿权,都将豁免第三人责任列入投保单或风险调查表中的询问内容,将如实告知责任豁免事项上升为合同义务,由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如实填写。

第二个环节:保险合同订立以后,保险事故发生以前。学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事故发生前的弃权行为实质上直接损害了保险人依法或依约可以取得并行使的保险代位求偿权,保险人可以因此不承担保险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为维护第三人、被保险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尊重契约自由,保护弱势方的利益角度考虑,保险人不能简单地以被保险人弃权为由免于承担保险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我国《保险法》在第1条将保险法立法目的规定为“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含义为保险法系为公平保护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由于保险人在订立合同及保险理赔中占据主导地位,故此处的公平应理解为实质的公平,即突破保险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上形式平等的束缚,追求双方在权利义务上的实质对等关系。具体操作方式为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给予被保险人适度的倾斜保护。第二种观点是基于维护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利益衡平的角度,并强调对保险合同中弱势一方的利益的保护,实现了保险法平等保护的立法目的。但保险人不能免除保险赔偿责任并不等同于被保险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此时,保险人可在赔偿范围之内相应地扣减保险赔偿。

第三个环节:保险事故发生以后,保险人未做赔偿时。学界亦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保险人免除对第三人的请求权的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二种观点和第一种观点的主张完全相反,认为因保险人此时并未取得代位求偿权,故被保险人仍享有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弃权行为有效,保险人在赔偿保险金时可以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人处已取得的赔偿。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在大陆法系民法理论框架下,保险人基于保险合同而应承担的损失补偿义务与第三人基于其过错行为而应承担的赔偿义务,可称为不真正连带之债①,其中契约损害债务责任人即保险人处于中间责任人的地位,而债务不履行/侵权损害债务人处于终局责任人的地位。对于被保险人放弃求偿的部分,实际上可以看做是债权人免除第三人的一部分债务。在理论上,亦可等同于被保险人从第三人处取得了部分赔偿。据此,在被保险人仅部分放弃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时,保险人并不能藉由此完全免去其应该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只能在其应承担的保险赔偿中作出相应扣减。保险实务中,还存在一种保险人赔付被保险人时不知晓被保险人已放弃或部分放弃索赔权,仍然按照其应承担的责任数额支付保险金的情形,即本文案例所涉情形。此种情形下,亦应认定被保险人弃权行为的效力,同时赋予保险人就未能代位求偿的损失部分向被保险人主张重新理赔或不当得利返还的权利。就本文所涉案例,法院在确认A公司与B公司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的基础上,判令C公司只能就该协议约定的内容向B公司主张权利,亦支持了第二种观点。

第四个环节:保险赔偿给付后。保险人将赔偿支付给被保險人后,后者的债权转移给前者,保险人依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位求偿权。此时,被保险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在未得到保险人的追认的情形下,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事实上,被保险人在保险人作出保险赔偿以后,放弃对第三人的索赔权的,保险人已不能够再对保险赔偿作出扣除,故《保险法》将此种情形下的法律后果规定为被保险人的弃权行为无效,较之《海商法》规定相应扣减保险赔偿,更符合我国民法理论原则。据此,在审理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纠纷案件,涉及被保险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影响问题时,亦应选择适用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四、结语

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一项基本制度,意在保证保险人在履行了赔偿义务后,享有对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实务中,保险人日渐重视通过行使该权利降低其保险给付的实际金额,以达到维护保险基金稳定性的目的。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对被保险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效力与法律后果的规定不尽相同。基于对学界各种观点的对比、对《保险法》和《海商法》相关规定的分析,确认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偿前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为的效力,并区分保险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过程的四个阶段,分别确定被保险人的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注释:

①不真正连带之债,指数债务人基于不同之发生原因,对于债权人负以同一之给付为标的之数个债务,依一债务人之完全履行,他债务因目的之达到而消灭之法律关系。

参考文献:

[1]沈志先主编.海事审判精要[M].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2]施文森.保险法总论[M].[台]三民书局1985年6月版

[3]胡尚永.免责条款与代位权是否相冲突[J].载于《上海保险》,199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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