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办法(试行)

2024-06-01

奉节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办法(试行)(精选6篇)

奉节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办法(试行) 第1篇

奉节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增强组织纪律性,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县(市)管干部以外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委综合管理。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四条党政机关除县(市)管干部以外的工作人员因公外出或因病因事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须在事前按下列要求请假:

(一)因公外出2个工作日以内的,向单位分管领导报批;3至15个工作日的,向单位主要领导报批;16个工作日以上的,向县组织人事部门报批。

(二)请病假、事假在3个工作日以内的,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批;4至15个工作日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16个工作日以上的由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三)请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和年休假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申请延长产假至一年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核,送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第五条事业单位(不含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下同)主要领导因公外出或因病因事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须在事前按下列要求请假:

(一)因公外出5个工作日以内的,向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报批;6至15个工作日的,向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报批;16个工作日以上的,向县组织人事部门报批。

(二)请病假、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内的,由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6至15个工作日的,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批;16个工作日以上的,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核,送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三)请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和年休假的,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批。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申请延长产假至一年的,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核,送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第六条事业单位副职领导因公外出或因病因事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须在事前按下列要求请假:

(一)因公外出5个工作日以内的,向单位主要领导报批;6至10个工作日的,向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报批;11至15个工作日的,向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报批;16个工作日以上的向县组织人事部门报批。

(二)请病假、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内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6至10个工作日的,由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11至22个工作日的,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批;23个工作日以上的,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核,送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三)请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的和年休假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申请延长产假至一年的,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核,送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第七条事业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因公外出或因病因事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须在事前按下列要求请假:

(一)因公外出2个工作日以内的,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批;3至5个工作日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6至10个工作日的,由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11至22个工作日的,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批;23个工作日以上的,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核,送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二)请病假、事假在3个工作日以内的,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批;4至10个工作日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11至15个工作日的,由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16至22个工作日的,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批,送县组织人事部门备案;23个工作日以上的,由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三)请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和年休假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申请延长产假至一年的,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核,送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第三章 假期期限

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作满一年,与配偶或与父母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按渝人发〔2002〕180号文件规定给予探亲假。

(一)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安排探亲,或者工作人员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四)探亲假期系指工作人员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探亲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星期

六、星期日)和法定节日(元旦、春节、五

一、国庆)。

第九条工作人员结婚,已领取《结婚证书》的可按渝人发〔1999〕17号文件规定给婚假5个工作日(不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和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

晚婚(男满二十五周岁,女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可按《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增加婚假10个工作日。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另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第十条因料理直系亲属(配偶、父母、祖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丧事需要请丧假的,可按渝人发〔1999〕16号文件规定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另给予路程假。

第十一条女职工生育可按《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妇女,可按《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增加产假20个工作日。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可在产假期满后继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产假15至30天;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产假42天。

第十二条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7个工作日。第十三条职工年休假按(渝人发〔2008〕61号)文件执行: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十五条职工年休假有关问题处理:

(一)因招录、招聘、调动、安置等原因变更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现工作单位应按其当年应休未休的天数安排年休假。

(二)因工伤医疗期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单位可在其工伤医疗期满后安排补休。

(三)因休产假(含国家规定的产假假期和按有关规定申请延长的产假假期)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单位可在其产假假期满后安排补休,(四)挂职锻炼或借用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与挂职或借用单位协商安排其年休假,并由派出单位将其列入年休假计划和年报统计。

(五)单位应对当年离退休的工作人员在其离退休前优先安排年休假。若工作人员在离退休当年的工作天数少于其应休年休假天数,单位只按其工作天数安排年休假,未休足的天数不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四章假期待遇

第十六条病假期间按渝人发〔2007〕57号文件规定享受以下工资待遇:

(一)病假在2个月(包括公休假日和节日,下同)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三)病假连续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2.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四)职工因工负伤,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七条事假期间按渝人发〔2005〕106号文件规定标准享受以下工资待遇:

(一)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下的,其基本工资照发。

(二)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日工资=月基本工资÷21天),直至其事假终止为止。其中,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按国家和市的有关政策享受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等法定假期的,按渝人发〔2007〕57号文件规定其休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其中,女职工延长产假(产假期满后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期间工资按基本工资的75%发给。

第十九条职工在年休假期间按渝人发〔2008〕61号文件规定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人数应严格控制在本单位符合年休假条件总人数的5%以内。

第五章纪律要求

第二十条请假须填写《请假审批表》,并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其中,请病假须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的有效医疗证明,如病历单、疾病证明书、化验单、医疗辅助检查报告单、拍片、首次诊断费等(因特殊情况一时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须在假期内完善请假手续)。

第二十一条事假每次原则上应控制在5个工作日以内,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带薪年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所请事假应先以本人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冲抵。

第二十二条请假外出期间,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回的,请假人须通过电话直接向审批人说明情况,由审批人决定是否延假及延假期限。

第二十三条请假人须在假期期满的次日内向审批人当面销假或电话销假。第二十四条同一工作人员不得一次请两类以上的假期。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一)未经组织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伪造假证,骗取各种假期,经查证核实的;

(三)请(休)假人员离开工作岗位时没有做好工作衔接并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四)超假且未办理续假手续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因疏于管理出现职工擅自离岗的;

(二)违规、越权准假的;

(三)不按规定执行各类假期间工资、福利等待遇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病假、事假期满后,回单位上班的时间少于回单位上班前批准的假期天数又请病假、事假的,视为连续请假。

第二十八条中小学教师由县教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市上有新的规定时,按新的规定执行。

奉节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办法(试行) 第2篇

中共德江县委办公室 德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县委各部办委局,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县人武部党委,各人民团体: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德江县委办公室 德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5月20日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行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及《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贵州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病事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和《贵州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准,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请假,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由县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请假类别和期限

第五条 请假类别:

(一)病假;

(二)婚假;

(三)探亲假;

(四)产假;

(五)工(公)伤假;

(六)带薪年休假;

(七)路程假;

(八)事假;

(九)丧葬假。

第六条 因病(因公除外)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认为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病假。

第七条 结婚可请婚假,假期3天;晚婚(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以上)的,可延长到15天。

第八条 配偶、父母在外省居住的,可请探亲假。

(一)工作满1年,探望配偶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30天。

(二)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20 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两年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45天。

(三)已婚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 20 天。

第九条 女工作人员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实行晚育(晚婚生育或24周岁以上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女工作人员,产假为120天,其丈夫是工作人员的,可请护理假7天。

女工作人员在产假期满前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增加90天,其丈夫是工作人员的,可请护理假7天。

女工作人员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可请产假15至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可请产假42天。

第十条 因工(公)受伤,经医院诊断证明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工(公)伤假。

第十一条 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休假5天;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休假10天;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可休假15天。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未扣其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年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年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请病假年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十一条第二款2、3、4、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三)法定假日、公休假日不计入年休假之列。

第十二条 在外地结婚或奔丧、探亲的,可请往返路程假。

第十三条 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办理或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住院,确需陪护的,可请事假。请假护理的需出具相关证明。

(一)配偶、子女、父母(工作人员为独生子女)、岳父母(妻子为独生子女)生病住院的,可请假护理,每月假期不超过15天;在县外上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连续请假不得超过30天,确需超过30天的,需重新请假。

(二)父母(工作人员非独生子女)、岳父母(妻子非独生子女)生病住院,可请假护理,每月假期不超过5天,在县外上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每月不超过10天。

第十四条 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死亡,可请丧葬假,假期不超过5天。

病假、产假、路程假、探亲假、工(公)伤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事假、婚假、丧葬假、带薪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第三章 请假期内的待遇

第十五条 病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癌症、麻风、精神病或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疾病因工(公)伤残不能正常工作的,全额发放工资、津贴、补贴。

(一)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放全额工资。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病假期间,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工资:

(1)工作不满1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90%。

(2)工作10年以上的,发放全额工资。

3、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期间,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工资:

(1)工作不满1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60%。

(2)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70%。

(3)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80%。

(4)工作满30年及以上的,发基本工资的90%。

(二)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连续事假不超过1个月的,发放全额工资。

2、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不满3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发基本工资的50%。

3、连续事假超过3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发基本工资的40%。

4、连续事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工资。

本条所指基本工资为:行政人员的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事业人员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含教、护10%工资)之和;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

第十六条 病假、事假期间的津补贴待遇及绩效工资

(一)病假期间的津补贴待遇及绩效工资

1、机关(含参公单位、未实施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停发工作性津贴。

2、已实施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病假不超过2个月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80%;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0%。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二)事假期间的津补贴待遇及绩效工资

1、机关(含参公单位、未实施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停发工作性津贴,连续事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津贴补贴。

2、已实施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0%;连续事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和带薪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四章 旷工认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旷工: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

(三)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按时到岗工作的;

(四)骗取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

(五)离岗从事经商、办企业、承包工程、投资入股等活动。

第五章 请销假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正科级领导干部病、事假10天以内的,经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分管领导批准,送县纪委监察局备案;10天至30天的,经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分管领导同意,对应报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主要领导批准,送县纪委监察局备案;30天以上的,经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分管领导和对应的主要领导同意,报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送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条 副科级领导干部病、事假在15天以内,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15天至30天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报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分管领导批准,送县纪委监察局备案; 30天以上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分管领导同意,对应报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主要领导批准,送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病、事假在30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送县纪委监察局备案;30天以上,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经县委组织部批准,送县纪委监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副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病、事假1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股室负责人批准;2天至3天由所在单位股室负责人同意,报分管同志批准;4天至29天由所在单位股室负责人和分管同志同意,报主要负责同志批准;30天以上(含30天)的,送县纪委监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当年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岗连续10天以上(含10天)或累计超过15天(含15天),未达到辞退规定的,其当年的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当年不得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和效能考核奖。

第二十四条 全县各部门未按照本办法执行请销假制度,经县纪检监察机关查实后,对单位年终效能考核酌情扣分,并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对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诫勉谈话。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开具假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由县纪委监察局追究其纪律责任;开具假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而获准假的,除以旷工论处外,并由县纪委监察局追究其纪律责任。

县内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出具假医疗疾病证明的,县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医务人员责任。县外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出具假医疗疾病证明的,由县纪委监察局向所在医疗机构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未对弄虚作假人员如实查实或查实后未按相关规定处理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全县各级各部门应建立健全考勤和请销假登记制度,并严格执行;应定期公布工作人员考勤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省、地垂直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奉节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办法(试行) 第3篇

《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失信人员从业惩戒规定(试行)》主要适用于对南宁市本级、各县区(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在考录、聘用、调动、职称评定、年度考核、军转安置等活动中涉及人员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和管理。

暂行规定中的失信行为目前主要针对城市治理重点领域的个人失信行为,分为轻微、较重、严重三个等次,总计40种失信行为,其中严重失信行为10种、较重失信行为14种、轻微失信行为16种。

严重失信行为包括: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人身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含)以上;组织、参与传销活动或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造成严重后果;个人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利用互联网传播虚假信息、网络谣言、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政治类有害信息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侮辱、威胁、围堵执法人员,妨碍执法行为,不听劝阻等10项。

较重失信行为包括: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或交通阻塞时穿插其他车辆,不依次等候、通过;机动车、非机动车逆向行驶或违反禁令标志、标线指示行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不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机动车、非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应当依法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等14项。

轻微失信行为包括: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或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或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及公园内违章停放;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或跨越道路隔离设施,或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等过街设施;在城市道路、建(构)筑物、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或者乱悬挂等16项。

轻微失信行为每条计1分、较重失信行为每条计3分,严重失信行为每条计6分。根据失信行为的累计分值的不同,对失信人员采取不同的失信从业惩戒措施。

对1年内发生失信行为累计达到6分及以上失信人员,惩戒措施包括: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2年内不得申请交流调动、不得晋升职务(岗位)、不予推荐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此外,取消报考南宁市公务员(选调生)资格,取消报名应聘南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资格,取消报名应聘南宁市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资格,取消报名应聘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利用财政资金聘用外聘人员资格,取消报名应聘南宁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资格,不得从市外调入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工作;参加公务员(选调生)事业单位公开录用考试列入考察对象的,考察结果确定为不合格,不予录用;列入南宁市年度军转安置计划的军队干部,作退档处理等。

对1年内发生失信行为累计达到3分及以上未达到6分的失信人员,惩戒措施包括: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1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不得申请交流调动、不予推荐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供稿)

奉节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办法(试行) 第4篇

为严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管理,改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假期类别

(一)带薪年休假

1、在机关、事业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2、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或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请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 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按规定享受了婚假和产假的,当年可以享受休假,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而休息的,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工作人员,在学习期间不享受休假待遇。

(二)探亲假

1、参加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

2、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探亲假期是指工作人员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工作人员(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三)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20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四)产假

1、女工作人员产假为90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晚婚生育或24周岁以上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女工作人员,增加产假15天,其丈夫是工作人员的,可请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

2、凡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单位又无哺乳设施、工作允许离开的,在其产假满后给予一年的婴儿哺 乳假。

(五)丧假

1、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单位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

2、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

3、如果工作人员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工作人员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单位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

(六)病假

各单位工作人员因病需休息者,可请病假,一次病假一般不超过一周,需长时间住院治疗者,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方可请假,假期视病情而定。

(七)事假

各单位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必须亲自处理的,可以请事假,一般一次不超过7天,一年累计不超过6个月。

二、假期待遇

(一)带薪年休假

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全额发给。

(二)探亲假

1、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工资全额发给。

2、工作人员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 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三)婚丧假

假期工资、福利全额发给。

(四)产假、哺乳假

产假假期工资、福利全额发给;哺乳假假期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工资60%,取暖费照发,津贴补贴停发。

(五)病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放全额工资。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病假期间,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工资:

(1)工作不满1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90%。

(2)工作10年以上的,发放全额工资。

3、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期间,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工资:

(1)工作不满1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满10年以上的,发基本工资的80%。

4、癌症、麻风、精神病或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疾病因工(公)伤残不能正常工作的,全额发放工资、津贴、补贴。

(六)事假

1、连续事假不超过1个月的,发放全额工资。

2、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不满3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发基本工资的50%。

3、连续事假超过3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发基本工资的40%。

4、连续事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工资。

以上所指基本工资是:公务员为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含教、护10%工资)之和;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

(七)病、事假期间的津补贴待遇及绩效工资

1、病假期间的津补贴待遇及绩效工资

机关(含参公单位)公务员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停发工作性津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病假不超过2个月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80%;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0%。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2、事假期间的津补贴待遇及绩效工资

机关(含参公单位)公务员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停发工作性津贴,连续事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发 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0%;连续事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三、请销假审批程序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外出,或因病因事不能坚持正常上班,必须在事前事后按规定向本单位领导和有关领导机关履行请销假手续。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准,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请假,后补办请假手续。

1.正科级领导干部病、事假10天以内的,经县委、政府分管领导批准,送县纪委备案;10天至30天的,经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报县委、政府主要领导批准,送县纪委备案;30天以上的,经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和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同意,报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送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2.副科级领导干部病、事假在15天以内,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15天至30天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报县委、政府分管领导批准,送县纪委备案; 30天以上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报县委、政府主要领导批准,送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 案。

3.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病、事假在30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送县纪委备案;30天以上,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经县委组织部批准,送县纪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4.副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病、事假1天以内由所在单位股室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批准;2天至15天由所在单位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15天以上(含15天)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其他规定

(一)工作人员患癌症、精神病、瘫痪等重病症,在24个月以内尚未痊愈的,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延长医疗期满后,仍不能恢复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委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病情鉴定,办理因病退休(职)手续。

(二)工作人员病假时间一年内累计满6个月,仍未恢复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委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病情鉴定,经鉴定,丧失工作能力的,办理因病退休(职)手续;未丧失工作能力,且无医疗机构长期治疗证明的,应恢复工作,由所在单位根据病情酌情安排岗位。

(三)凡出现下列情况者,按旷工处理: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

2、委托他人或来电请假,未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3、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4、弄虚作假,编造病事假理由获取假期;

5、病事假期间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

6、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未丧失工作能力,且 无医疗机构长期治疗证明,拒不恢复工作者;

(四)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5个月的工作人员,当年不进行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五)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超过6个月的时间不能计算工龄。

(六)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0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七)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有关要求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工作人员的考勤、考核工作,可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考勤制度,并按请假审批 程序做好请假登记工作。

(二)对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执行的工资待遇,各部门、各单位要按本办法规定的执行标准及时核定,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财政拨款人员同时报县财政局调整拨款。

(三)工作人员请病事假实行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对隐瞒情况不报,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

(四)根据行业特点,教育、卫生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请销假办法。

(五)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本暂行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 第5篇

办法(试行)》

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1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的长效机制,严肃工作纪律,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册正式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二章 请假类别、期限

第三条 请假类别:

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葬假、工(公)伤假、探亲假、带薪年休假等。

第四条 请假期限:

(一)事假。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5年的,一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7天;工作年限满5年的,一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5天。超过规定假期的,可用当年的年休假冲销。

(二)病假。工作人员请病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对因病半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参加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组织的伤病残等级鉴定,符合因病提前退休(职)条件的人员,可办理退休(职)手续;不符合退休(职)条件的人员,单位要督促其回单位工作;对虽然达不到病退条件,但病情确实影响正常工作,需请假休养治疗的,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三)婚假。工作人员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另增加婚假15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四)产假。女性工作人员分娩可请产假,期限为:生育一胎或按政策规定准许生育二胎的,可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规定(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护理假10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五)丧葬假。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可请丧葬假,假期一般为3天,确需本人前往料理的另给路程假。

(六)工(公)伤假。因工(公)受伤的工作人员,请工(公)伤假期,事业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无新规定出台之前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七)探亲假。工作人员与配偶、父亲、母亲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请探亲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请探亲假。请探亲假期限为:

1.工作年限满1年,探望配偶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30天。2.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两年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45天。

3.已婚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20天。

依法享受寒暑假的(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八)带薪年休假。工作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期限为:

1.累计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休假10天;满20年的,可休假15天。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

(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未按规定扣发工资的;

(3)累计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当年累计2个月及以上的;(4)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当年累计3个月及以上的;(5)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请病假当年累计4个月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2)、(3)、(4)、(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3.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九)病假、产假、探亲假、工(公)伤假均包括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事假、婚假、丧葬假、带薪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工作人员请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原则、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 原则。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

第六条

审批权限。州委、州政府管理的领导干部请假,按照州委办公室《州委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恩施州办发[2015]17号)执行,其他人员请假按干部管理权限及单位管理制度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 请假程序。请假应先书面请假,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短信或委托他人代请假,后由本人补办书面请假手续。请假具体程序为: 请假人先填写《恩施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表样见附件1),然后将此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权限报批、备案。病假(工或公伤除外)3天及以上的,还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病历、缴费清单及收据等有关资料。

第八条 建立公示和销假报告制度。

以上请假均实行销假制度,期满后3日内,应到批准、备案领导、单位予以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各单位在政务公开栏开设请假公示专栏,或在信息网建立请假公示专栏。审批单位在作出准假决定之日起3日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为“请(销)假信息公示一览表”(表样见附件2)。

第四章 明确职责

第九条

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县市、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分管领导和政工(人事)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

第十条

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直属各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查处举报案件,对违规相关责任单位、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一)对未按本办法执行请销假制度的。

(二)越权审批工作人员请销假和不按规定备案的。

(三)擅自批准工作人员离岗违规从事第二职业或产业发展的。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应责任:

(一)工作人员一年内累计请假(工伤或公伤假除外)超过规定期限的,不参加当年评优表模,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一年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工作日一半的,不参加考核,机关工作人员延迟晋升工资级别和档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晋升岗位和薪级工资;连续两年不参加考核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向低一等级岗位调整并相应核减工资待遇。

(二)当年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岗连续5天以上(含5天)或累计超过10天(含10天),未达到辞退(解聘)规定的,其当年的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当年不得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补贴,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连续两年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辞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单方面按规定程序解除聘用合同。

(三)工作人员在请假期间,未经批准从事营利性工作,请假期间发放的工资全部扣回。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解聘)。

(五)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开具假证明的,一经查实,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州内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出具假医疗疾病证明的,同级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该医疗机构相关医务人员责任。州外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出具假医疗疾病证明的,由有关部门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农村公益性服务组织工作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非正式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在国家、省未出台新规定前按本办法执行,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请销假制度 第6篇

为进一步完善泰山保险东营中支的请销假制度,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文件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现将有关休假管理制度规定公布如下,请局机关全体人员及局属各管理单位认真按制度执行。

一、病假

(一)病假凭医生证明两天以内的须经科室负责人批准,超过两天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二)病假证明与职工请假呈批表应及时(三天内)报组织人事科备案。

(三)因急诊来不及请假时,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说明情况,并在事后补办有关请假手续。如无病历证明,则按事假处理。

二、事假

(一)1、工作人员请假一天,由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批准;超过两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三天,须经局长批准。

2、科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批准。

3、副职领导请假,由正职领导批准。

4、局属事业单位中层领导请事假一天以上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如因身在外地或交通原因未能填写请假呈批表的,可先通过电话请示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将视为旷工处理。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的,21~3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80%计发(日基本工资=

月基本工资÷21.75天,下同);累计在31~5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计发;累计超过50天的,超过天数本人基本工资停发。

(三)按旷工处理的人员,旷工期间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和津补贴,当月奖金不发。

三、婚假、晚婚假、丧假、探亲假及计划生育假

(一)婚假和晚婚假

干部、职工持结婚证,经批准,可享受婚假5天。实行晚婚者(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可增加婚假10天;休婚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二)丧假

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 天,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对于需要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休丧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计算假期的天数。

(三)计划生育假期

计划生育假期具体按《广州市计划生育假一览表》执行。

(四)探亲假

1、享受探亲假待遇的范围和对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满一年的干部、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在80公里以上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父母亲的待遇。

2、探亲假期。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每两年给假一次,假期

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四、带薪年休假

(一)享受休假待遇的范围。凡参加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 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二)年休假假期时间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者,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享受休假5天;参加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每年可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休假15天。

(三)确定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工作年限按现行计算连续工龄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人员休假,原则上按安排,不跨累计。如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安排。原则上不允许连续两年不休假。年休假分段安排的,原则上不超过三段。

(五)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疗养累计超过四十五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二十天者,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六)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七)已婚职工或未婚职工当年已按规定享受探望父母假期的,或按规定享受了夫妻分居探亲期的,不再安排年休假。如当年已休年休假,而休假天数少于探亲假天数的,可给予补足。女性工作人员按规定休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的,男性工作人员按规定休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八)工作人员参加有组织的休假及疗养活动,计算为年休假时间。如活动的时间多于本人当年可享受的年休假时间,多出时间计算为本人下休假时间,以此类推。

(九)年休假申请人必须在拟休假前一个月提出休假申请,以便所在科室(单位)能提前做好人手和工作的安排。休假人员获得休假批准后,须尽量在休假前处理完手头的工作,如因工作的特殊性确实处理不完的,要做好未完成工作的交接,并在休假回来后尽快投入相关的工作。

(十)安排工作人员休假,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每年分期分批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假。

五、销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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