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党建网站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2024-06-20

北京党建网站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精选5篇)

北京党建网站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1篇

《北京党建网站》信息管理办法

北京党建网站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组织和相关合作单位宣传、交流党务工作情况,将在自愿的基础上为各单位逐步开通网站单位用户账号。网站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单位用户进行指导、监督,并提供必要的人员培训和技术支持。

第三章 信息管理和保密

第五条 北京党建网站发布、转载信息应当依据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北京党建网站内容应当以党建工作信息为主,可以包含工作动态、文件汇编、领导讲话、党史资料、党建读物、支部活动等适宜公开的文字和图片。

第七条 不得在网站上发布下列信息:

1、反对宪法和党章的;

2、反对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的;

3、损害党和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党和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祖

国统一的;

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6、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0、涉及单位和党组织秘密的;

11、不宜公开的统计数据;

12、未经证实或容易引起歧义、引发争议的;

13、其他不宜公开的党务信息。

第八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党和国家的其他保密规定,通过自查和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杜绝网站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九条 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必须对发布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信息的安全、真实、及时。对于转载信息,必须详细注明作者和出处。

第十条 由网站管理部门负责信息的监督检查。对于发布不当信息的单位,将对《北京党建网站信息安全责任书》(以下简称安全责任书)中确定的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领导者的责任;性质恶劣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章 单位用户的管理

第十一条 凡北京市各级党组织均有权申请北京党建网站单位用户账号。申请单位需认真填写《北京党建网站单位用户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发到北京党建网管信箱(webmaster@bjdj.gov.cn)。网站管

理部门将分期、分批地同各申请单位联系具体事宜。

第十二条 对于条件合适的单位,在签订安全责任书后,将为其正式开通单位用户账号。

第十三条 网站管理部门将分批组织各单位信息员进行技术和业务培训,为各单位充分利用网站宣传自身党建工作提供保障。

第十四条 单位用户可以直接在规定的栏目和专题发布信息。将为信息量较大的单位建立专栏突出展示,同时还将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辅导。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信息发布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和审批制度。各单位相关负责人应当定期做好监督检查,并对责任人进行必要的指导。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该确保安全责任书中的相关联系方式的畅通,以便及时沟通网站管理情况。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变更安全责任书。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对用户账号进行严格管理,并注意定期更换密码,确保用户账号安全。相关工作人员变更时必须修改用户密码。

第十八条 对于发布不当信息或长期不发布信息的单位,将根据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情况严重的将收回账号,停止为其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研究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北京党建网站 2006年6月

北京党建网站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2篇

(京政办发[2008]34号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效运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民主公正、客观量化、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会同市保密局、市档案局、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文化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信访办、市信息办等部门组成考核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调整考核机构组成单位。

第四条 考核范围适用于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相关单位。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内容:

(一)组织领导。包括分管领导、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的落实情况;工作目标、计划、方案、措施的制定执行情况;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及具体实施情况;开展专项业务培训及工作人员实际业务能力情况。

(二)机制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体系建设及在工作实践中运用执行情况。比较完善的制度体系应涵盖政府信息清理、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纸质形式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审批协调、新闻发言人、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考核评议、责任追究等方面。

(三)主动公开。包括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报告、拓展公开范围、严格公开时限、规范公开方式、畅通公开渠道、落实公开场所、采取便民措施等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包括落实申请场所、规范受理及答复方式、执行收费办法、制定答复预案等情况。

(五)不予公开。包括确定不予公开的依据、落实保密审查制度、规范受理及答复方式、制定答复预案等情况。

(六)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社会评议。包括举报投诉办结率、复议和诉讼结果确认违法率、社会公众满意度等情况。

(七)业务工作。包括报送统计数据、情况分析,根据需要编发简报、动态,开展工作调研,创新工作机制等情况。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机构健全、责任明确、人员落实、保障经费;机制完善、工作开展有章可依;公开内容和范围规范、具体、准确;公开方式多样、便民效果明显;投

诉、复议、诉讼依法处理。

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每年初依据工作重点确定评分细则,实现动态管理。

第三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日常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由考核机构根据工作重点确定重点被考核单位。

第八条 考核时间为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第九条 考核工作采取单位自查、考核机构各成员单位直接提供日常考核情况、核实自查情况的重点考核、社会评议、综合评定等方式开展。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程序是:

(一)市政府办公厅依据考核办法和评分细则,制定考核方案。

(二)各单位参照考核方案组织自查,并于考核方案下发1个月内,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形式将自查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厅。

(三)考核机构各成员单位直接提供日常考核情况或核实自查情况。

市信息办提供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系统有关考核数据;

市保密局核实各单位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自查情况;

市档案局、市文化局提供各单位执行《北京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移送管理办法(试行)》的考核情况;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核实各单位依申请公开收费的自查情况;

市监察局核实各单位办理举报投诉的自查情况;

市政府法制办提供各单位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果的考核情况;

市信访办提供各非紧急救助分中心受理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的考核情况。

(四)考核机构根据日常考核和核实自查情况,确定重点被考核单位,并提前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五)考核机构依据考核方案,进行核实自查情况的重点考核,可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参加。

(六)通过“首都之窗”网站和社情民意研究机构,面向社会公众发放满意度调查问卷,对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做出评价。

(七)市政府办公厅根据上述考核情况,起草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情况报告,报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讨论,形成综合评定报告,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公布。

第四章 考核结果利用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全市督查考核目标,由市政府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运作情况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统一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 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由考核机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考核发现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责令责任部门书面检查或由监察机关通报批评: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准确公开或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不予答复的;

(四)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不予公开决定,拒绝说明理由的;

(五)不受理、延迟受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或不予答复的;

(六)在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诉讼中败诉的;

(七)在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行政复议中被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八)拒绝、阻止、干扰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考核评议,或不落实整改意见的;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连续2年不合格的;

(十)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具有以下行为的,由监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等有关规定,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中,违反规定收费,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二)故意泄漏或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三)未严格执行公开保密审查程序或审查不严,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区县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本市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考核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办法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安全管理 第3篇

1 政府门户网站面临的信息安全威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息安全工作,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但是至今为止, 在网站信息安全领域, 全国至今没有统一的政府网站信息安全管理规则。面对层出不穷的政府网站信息安全事件, 政府保存的公民和法人信息被窃取泄露, 政府依托网站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被公众质疑, 政府的公信力受损。

2 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安全面临的问题

2.1 网站建设安全问题存在的漏洞

政府门户网站的安全中最常见的问题便是黑客入侵, 黑客是指对计算机系统进行非授权访问的人员。

黑客入侵网络的第一步是确定入侵的目标。大多数情况下, 网络入侵者都会首先对被攻击的目标进行确定和探测。第二步是信息收集与分析。在获取目标机所在的网络类型后, 还需要进一步获取有关信息, 如目标机的IP地址、系统管理人员的地址、操作系统类型与版本等, 根据这些信息进行分析, 可得到有关被攻击方系统中可能存在的漏洞。第三步是对端口与漏洞挖掘。黑客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对目标进行端口与漏洞扫描。完成扫描后, 可对所获数据进行分析, 发现安全漏洞。第四步是实施攻击。根据已知的“漏洞”或“弱口令”, 实施入侵。

2.2 恶意仿冒政府门户网站

仿冒网站在互联网里非常普遍, 特别是一些政府门户网站, 由于各政府门户网站的版面风格大体相似, 最容易被仿冒。仿冒网站一般是通过吸引正牌网站的流量来牟利, 且不易被察觉, 被发现举报了转身又去仿冒另一家网站。

2016年12月以前, 百度搜索“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 排在最前列的是一个网址为www.jsxz lss-gov.cn的网站, 该网站仿冒了徐州人社局官网www.jsxz lss.gov.cn。该仿冒网站开设的栏目和版面风格与官网几乎一样, 致使很多群众访问了仿冒网站并未察觉, 给工作和生活带来了很大不便。由于该仿冒网站服务器在香港, 造成的实际损失, 尚无法查证。

2.3 管理制度存在漏洞

中国互联网报告所指出的, 某些政府网站被篡改后长期无人过问, 还有些网站虽然在接到报告后能够恢复, 但没有根除隐患, 从而遭到多次篡改。网络信息保护中采用的技术和最终对安全系统的操作都是由人来完成的, 因此, 在网络信息安全系统的设计、实施和验证中也不能离开人, 人在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位置。

3 解决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安全面临的问题的对策

3.1 优化网站网络拓扑结构

应建设符合本单位实际运行情况并顺应未来发展、具有良好扩充能力的网络架构, 视业务的重要程度划分不同的安全区域, 并保证设备的冗余性[1]。进行合理的服务器地址规划, 至少分为三个地址段:对外提供访问服务的负载均衡地址段, 程序中间件容器服务器地址段, 数据库服务器地址段, 并对互联网隐藏真是的服务器地址。

3.2 合理配置网站网络安全设备策略

网站网络安全设备的策略配置, 应不影响网站正常对外提供服务, 以及网站程序的各模块的功能, 例如百度地图、微信支付等。在此基础上, 做到互联网能够同步访问网站服务器, 而网站服务器不可以异步访问互联网[2]。确保即使网站服务器在受到病毒木马攻击之后, 黑客无法通过网站网络安全设备, 窃取存储于网站服务器中的数据。

3.3 及时修补网站程序容器中间件服务器的漏洞

网站程序是部署于程序容器中间件服务器平台上运行的, 值得注意的是, 目前国内政府网站的程序容器中间件服务器很少购买正版的程序容器中间件软件序列号, 使用的大多是有漏洞的免费版[3]。网站功能正常使用, 没有问题, 但是信息安全无法保障。因此需要经常关注曝光的程序容器中间件软件的漏洞, 通过购买程序容器中间件软件的正版序列号, 进行漏洞在线升级或者购买程序容器中间件软件的漏洞打补丁升级服务, 确保网站程序运行环境的安全性。

3.4 控制严格的数据访问安全策略

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 (国信﹝2006﹞2号) , 电子政务系统一般有内网和外网之分。政府门户网站位于电子政务系统的外网区域, 易于受到来自互联网的攻击。政府机构的业务经办使用电子政务内网, 业务经办的数据存储于电子政务内网的数据库服务器中, 例如公安、地税、社保等政府机构。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平台查询位于电子政务内网的数据, 群众可以实现足不出户享受政府提供的社会服务, 这也是政府信息化发展的客观要求。这就要求严格限制电子政务外网和内网数据交互策略, 做到电子政务内网的数据库服务器可以通过网络设备同步单向访问位于电子政务外网的数据库服务器, 但是电子政务外网的数据库服务器无法同步或异步访问位于电子政务内网的数据库服务器[4]。这样, 即使政府门户网站的服务器被黑客控制, 也无法窃取存储于位于电子政务内网的公民和机构的敏感数据。

3.5 搜索引擎官网认证和网站搜索引擎优化

按照搜索引擎的工作原理, 都是根据内容得出结果, 只要是申请了域名并提供内容的网站, 都有可能被搜索引擎收录, 其中也包括仿冒网站。从百度等主流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的角度很难从源头上禁绝。

目前百度等主流的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专门开发了一套官方网站实名认证系统, 通过认证审核后, 会在搜索到的官网链接后面, 出现蓝色的官网认证标志。

此外, 百度等主流的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应对仿冒网站的办法还有靠用户举报和主动查处。用户一旦发现仿冒或诈骗网站, 可在网页上点击举报。此外, 百度等主流的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每年都会主动清查仿冒网站。

搜索引擎优化可以把政府门户网站排在搜索到的网站排名首位, 即使仿冒网站被搜索引擎收录, 也会排在很靠后面的位置, 大部门群众浏览网页的习惯, 不会点击浏览太靠后面的链接, 从而降低仿冒网站对政府门户网站的负面影响。

3.6 完善的管理制度

建立了一系列内控制度, 主要有互联网使用与管理规定、机房安全管理制度、信息保密管理制度、信息安全事件报告制度。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制度上墙, 责任到人[5]。防范有恶意企图的外部人员、内部人员越权访问, 或滥用权限破坏系统, 窃取或篡改重要数据等。

4 结语

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 在网站信息系统的顶层设计中, 就要考虑电子政务外网和内网的数据流控制、合理规划网络拓扑、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等要素, 才能确保政府网站的信息安全。

摘要:政府门户网站是一个集信息平台、服务平台为一身的综合门户网站系统, 是推行政务公开的窗口。针对目前政府门户网站面临的信息安全威胁, 站在网站信息系统顶层设计的高度, 提出解决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安全问题的对策, 对政府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 通过门户网站开展电子政务服务提供了一种借鉴思路。

关键词:政府门户网站,电子政务,信息安全

参考文献

[1]董舟, 谢碧云, 李歆.政务外网信息安全管理策略初探[J].人民长江, 2015 (3) .

[2]黄传河.网络规划设计师教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9.

[3]丁明一.linux运维之道[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 2014.

[4]赵振平.oracle数据库精讲与疑难解析[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 2013.

北京党建网站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4篇

一、什么是供热计量收费,为什么要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答:《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供热计量收费是指供用热双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价格进行热费结算。目前,供热能耗占全市社会能耗总量的20%左右,占全市建筑能耗的50%左右,节能潜力巨大。为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绿色北京,要大力推进供热节能和建筑节能。而供热计量收费,一方面可以通过经济手段促进市民的节能意识,少用热可以少缴费;另一方面也可以逐步满足市民的不同需求,市民可以根据用热习惯在一定温度范围内调节室内温度。

二、今冬哪些居民实行热计量收费?

答:《办法》第三条规定:今年新建居住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新建居住建筑是指自2010年1月1日起通过竣工验收的集中供热居住建筑。

三、实行居民供热计量后如何收费?

答:《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实行居民供热计量后实行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基本热价按照建筑面积征收。其中:

燃煤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7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市热力集团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2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燃气、燃油、电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计量热价按照用热量征收,价格标准为0.16元/千瓦时(44.45元/吉焦)。

用户热费具体计算公式为:

用户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基本热价×建筑面积+计量热价×用热量

例如:某热用户所住楼房建筑面积是70平方米,供热方式为燃气锅炉供热,一个采暖季计量的用热量是4500千瓦时,那么该用户的计量热费为0.16×4500=720元,本采暖季应交用户热费=18×70+0.16×4500=1980元。

四、实行供热计量后采暖费用是否会增加?是如何结算的?

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本办法试行期间,居民用户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时,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开始前先按照住宅面积收费的方式一次性收取采暖费,采暖期结束后进行清算,当供热计量的热费低于按照住宅面积收费时,按照供热计量的热费收取,用户多交的热费由供热单位返还给用户或者在收取下一个采暖期热费时予以抵扣;当供热计量的热费高于按照住宅面积收费时,按照住宅面积计算的热费收取。

如上举例,某热用户所住楼房建筑面积是70平方米,供热方式为燃气锅炉供热,按照《办法》规定,采暖期开始前应按照面积先收取费用70×30=2100元。采暖期结束,按照供热计量数据计算出用户热费为1980元。结算热费时则需要向用户退费120元,或在下采暖季缴纳热费时予以抵扣。

如果热用户的用热量为5600千瓦时,则用户计量热费为2156元,按照《办法》规定,试行期间,计量热费超过按面积计费时则按照面积收取费用,即只收取热用户2100元热费。但今后将逐步过渡到据实收费。

五、居住建筑热量结算点应该设置在哪里?

答:《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热量结算点设置在居住建筑楼栋热力入口的热量表,并由分户热计量装置对楼栋热量表计量的热量值进行分摊,计算出楼栋内各用户的用热量。

六、供热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计量热费应该如何结算?

答:因供热计量装置故障导致无法进行热量结算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对热计量装置进行维修、更换。维修期内用户计量热费按照房屋面积结算,每天的计量热费计算公式为:

用户计量热费(元/建筑平方米·天)=〔相同供热方式按面积收费价格(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采暖季天数(天)

例如,燃气锅炉房供热,30元/建筑平方米·天,按照供热计量基本热费为1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北京采暖天数为121天,则供热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用户计量热费(元/建筑平方米·天)=(30-18)/121≈0.1元/建筑平方米·天。

七、供热计量装置的购置、安装费用由谁来负担?

答:《办法》第五条规定:新建居住建筑的计量装置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费用应当纳入房屋建造成本。既有二步、三步节能居住建筑,实施热计量改造的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改造费用由财政和供热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分担,改造费用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市市政市容委研究制定。

八、实行供热计量后,开发建设单位应该如何去做?

答:《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五条规定:实行供热计量后,在新建居住建筑规划设计阶段或者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方案制定阶段,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单位应当与在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备案的供热单位签订《供热计量装置分项工程建设专项合同》,并在合同中按照《北京市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确定供热计量方式。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确定的供热计量方式及相关事项列入房屋销售合同。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供热单位采购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的供热计量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等产品设备,并对供热单位采购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热量表安装前应该依法送法定检定机构进行首次检定。

新建居住建筑开发建设单位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通知供热单位参加采暖节能工程分项验收,没有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及双方合同约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建筑工程不得通过验收。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居住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合格书,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九、实行供热计量后,供热单位应该如何去做?

答:《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供热单位是供热计量收费的责任主体,应当与居民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合同中明确供热计量方式、供热面积、热费缴纳方式、结算方式及时间等内容。

供热单位应当积极开展人员培训、用户服务、政策宣传等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热用户灵活、个性化的服务需求。

供热单位应当承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管理和维护责任,加强巡检,提高节能运行水平,开展能耗统计工作,按照相关标准做好供热系统的水质管理及防腐保养。

十、实行供热计量后,设计单位应该如何去做?

答:《办法》第八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质量全面负责。

十一、实行供热计量后,施工单位应该如何去做?

答:《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产品安装样本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使用不合格的供热计量材料、配件和设备。

十二、实行供热计量后,监理单位应该如何去做?

答:《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对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工程实施监理。对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设计图纸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限期未改正的,不得予以通过竣工验收。

北京党建网站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5篇

【发布日期】2002-05-31 【生效日期】2002-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关于印发《北京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我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活动的规范化管理,保障信息系统工程的质量,我办根据《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和信息产业部的授权,制定了《北京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在我市推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度。

现将《北京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活动的规范化管理,保障信息系统工程的质量,根据《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和信息产业部的授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以下简称工程监理)活动。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网络系统、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等项目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承建、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方面实施监督。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信息系统工程的咨询和组织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 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负责全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行业管理工作,包括制定管理规范和等级评定条件;确定和管理资质认证机构;发布资质认证结果。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市信息办政策法规与行业管理处)负责日常工作。

市信息办授权北京信息安全测评中心作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认证机构,具体承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和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 本市推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协议或者招标的方式优先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

各级财政全部补助或者部分补助以及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实行强制监理。

第六条第六条 本市实行信息系统工程承建和监理分离制度。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参与信息系统工程的承建;信息系统工程承建单位不得参与信息系统工程的监理。

第七条第七条 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个人和单位必须分别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格和资质。

本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分为高级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两个等级。

本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不同资质等级对应的监理能力如下:

(一)甲级资质可以监理各类信息系统工程;

(二)乙级资质可以监理建设总额为1000万元以下的信息系统工程。

第八条第八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计算机技术和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并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申请高级监理工程师的,应当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

(二)具有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或者相当级别的职称;申请高级监理工程师的,具有工程系列高级以上或者相当级别的职称;

(三)近3年参与监理3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申请高级监理工程师的,近3年参与监理5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

取得监理工程师、高级监理工程师资格应当分别通过相应的资格考试。

第九条第九条 甲级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且实有资产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

(三)近3年至少监理过5个信息系统工程,其中至少有1个在1500万元以上或者3个在800万元以上;

(四)具有必要的监理规范,已按ISO9000建立了完备的质量保障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五)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5名,其中高级监理工程师不少于5名;

(六)不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商务活动。

乙级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且实有资产总额在200万元以上;

(三)近3年至少监理过3个信息系统工程,其中至少有1个在300万元以上或者2个在100万元以上;

(四)具有必要的监理规范,已按ISO9000建立了完备的质量保障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五)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名,其中高级监理工程师不少于3名;

(六)不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商务业务。

第十条第十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人、监理资质申请单位均应当向北京信息安全测评中心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申请材料、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北京信息安全测评中心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北京信息安全测评中心定期组织考试,考试合格的,授予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报市信息办备案。

北京信息安全测评中心应当本着公正、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监理资质申请单位的资质能力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授予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并报市信息办备案。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监理范围、监理权限、双方权利义务、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监理费用计取和支付、违约赔偿责任以及违约救济方式等内容。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实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承建单位。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客观、公平、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虚假申报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伪造、变造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从事监理业务;

(三)委派不具有相应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实施监理;

(四)擅自转让监理业务;

(五)与信息系统工程承建单位以及软、硬件提供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六)以实施监理为名,侵害信息系统工程承建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或者知识产权。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建单位串通,为承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与承建单位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派出1名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工程师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对监理活动总体负责。

在监理过程中,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计划、分阶段定期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工程情况。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承建单位结算工程进度款应当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定签字认可。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虚假申报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伪造、变造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违反政策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监理合同的要求,为谋取私利,恶意实施监理;

(三)造成重大信息系统工程质量事故。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市信息办依据《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处罚。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市信息办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者降低、撤销监理单位资质、监理工程师资格。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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