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学奖励办法

2024-05-13

大学教学奖励办法(精选12篇)

大学教学奖励办法 第1篇

长 江 大 学 文 件 长大校发﹝2015﹞6号

关于印发

《长江大学教学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长江大学教学奖励实施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江大学 2015年1月4日

长江大学教学奖励实施办法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表彰和奖励在教学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先进集体,不断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奖励的对象包括全校承担各种教学任务的教师、从事教学管理的管理人员和先进集体,重点奖励长期在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的主讲教师和实践教学环节(含实验、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的指导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

第二条 教学奖励的奖项设置分为教学工作突出贡献奖、教学名师、教学质量优秀奖、青年教师教学竞赛奖、教学成果奖、教学管理奖。

第三条 教学奖励的评选时间、范围及条件。

(一)教学工作突出贡献奖

设立校长奖教基金,对在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师个人和集体,学校授予教学工作突出贡献奖。教学工作突出贡献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每年表彰一次。授予条件如下:

1.获得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代表学校参加全国青年教师教学竞赛获二等奖及以上的教师个人或集体学校授予教学工作突出贡献特等奖。

2.获得湖北省教学名师,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获批国家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代表学校参加全国青年教师教学

大学教学奖励办法 第2篇

西北政法大学教学名师评选奖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调动教师投身教育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更新教育思想观念、积极从事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全面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规范教学名师评选与奖励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的范围与条件

1.教学名师的评选范围限于高校教龄10年以上,承担本科基础课(含公共课、专业课和实验课)教学任务的在岗教授。

青年教学名师的评选范围限于高校教龄5年以上,承担本科基础课(含公共课、专业课和实验课)教学任务的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在岗教授、副教授。

2.教学名师和青年教学名师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治学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承担基础课教学任务,熟悉教学环节,工作量饱满。近三年必须完成各项教学任务,其中本科生基本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00学时。基本教学工作量涉及减免的教师,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同比例减免。

(3)具有先进的教学理念,积极开展学科、专业和课程的研究与实践,主持过校级以上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获得过校级以上的教学成果奖。

青年教学名师应当主持过校级以上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者获得过校级以上的教学成果奖。

(4)教学效果好,主讲课程在该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在校内外有较高声誉,主编或者参编过高质量的课程教材,教学方法先进,近三年学生网上评教不少于两次优秀。

体育、外语因学科特殊性,对主编或参编教材不做要求。

(5)有计划地指导和帮助中青年教师,对形成合理的教学梯队做出了重要贡献。

对青年教学名师不作此项要求。(6)有较高的科研水平。

二、评选程序

1.教学名师和青年教学名师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各评选奖励5名教师。2.教师申请教学名师或青年教学名师应当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各学院按评选条件和时间要求,在提出申请的教师中择优确定推荐人选,并将推荐人选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报送教务处。

3.学校在各学院推荐的申请人中通过以下评选程序确定教学名师人选。(1)组织专家对各学院报送的推荐人选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候选人名单。经审查被推荐人不符合条件的,推荐材料退回申请人所在学院,该推荐人选指标作废;

(2)组织专家组对候选人的课堂教学进行检查评比。专家组对每一名候选人的课堂教学的随机听课不少于当学期12计划学时;

(3)组织专家对候选人的教学大纲、教案、教学课件等教学档案进行审查评比。候选人所有教学档案应当已经在教学中使用,未使用的教学档案不得参评;

(4)组织专家对候选人近三年授课学生考核成绩进行质量分析评比;(5)组织学生、专家对每位候选人自选本科教学内容的“精彩一课”进行评比。

4.对所有候选人按照教学名师和青年教学名师评选条件打分,根据学生、专家评比打分情况排出建议人选名单。

建议人选在全校公示三天。公示后有异议的,由教务处组织对异议进行复查,同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三日内就异议事项提交书面说明,未提交或者逾期提交书面说明的视为认可异议事项。经复查认定异议成立的,取消当事人资格;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确定教学名师获奖人选名单。

因申请材料弄虚作假而被取消资格的两届不得再申请教学名师和青年教学名师的评选,因学术腐败行为而被取消资格的不得再参加教学名师和青年教学名师的评选。

5.公示期满后,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评审情况并决定教学名师获奖名单。

三、教学名师的职责

1.每学年至少承担一门本科生基础课教学任务。2.每学年至少开出一门本科生课程作为示范课程。3.至少帮助和指导两名青年教师提高教学水平。

4.主持或者参与本学科领域内的课程结构调整、课程内容改革和教材建设。对青年教学名师不作第3项要求。

四、奖 励

1.教学名师由学校授予“西北政法大学教学名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给予一次性奖励两万元,并获得申报省级教学名师的候选人资格。

青年教学名师由学校授予“西北政法大学青年教学名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给予一次性奖励一万元。

2.校级教学名师或青年教学名师出现重大教学事故和其他严重损害教师荣誉行为的,学校应撤销其称号。

五、附 则

“获奖成果论文”奖励办法 第3篇

尊敬的作者:凡您的论文 (第一作者) 被本刊录用后, 其相关的研究课题 (项目/成果) 获国家级、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和发明奖等奖项, 本刊将予以奖励。奖励办法为:可享受以您为第一作者的下一次录用论文版面费优惠20%或免费获赠半年 (六期) 的《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期刊。具体办理事项如下:请将获奖证书复印件和论文题目、第一作者以及刊发的卷、年、期、页码等 (或本刊录用通知书) 相关材料邮寄或传真 (E-mail也可) 至编辑部, 并注明所选的奖励方式。编辑部收到获奖材料后会及时与您联系, 办理相关事宜。

非常感谢各位作者的大力支持。

大学教学奖励办法 第4篇

增加适用部门

《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奖金奖励的行为。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是指上海市各级农委、工商、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绿化市容、城管执法、公安、市场监管、酒类监管、食盐监管等部门。

食品安全举报分类

《办法》中的食品安全举报分为实名、隐名、匿名三种。

实名举报 指举报人以提供真实姓名或名称以及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形式,反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

隐名举报 指举报人以不提供真实姓名或名称,但提供了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代码(如身份证缩略号、电话号码、网络联系方式等),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能够与之取得联系的形式,反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

匿名举报 指举报人以不署名或不提供其真实姓名或名称,也未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和联系方式,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的形式,反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

大幅度扩大了奖励范围

为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将原有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范围的9项情形扩展为30项,覆盖了私屠滥宰、病死禽畜肉产品、婴幼儿食品、食品添加剂等众多民众颇为关心的情形。

拓宽了奖励条件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所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发生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

2.举报人实名举报或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能够核实举报人有效身份的隐名举报;

3.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4.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线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

5.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

6.举报情况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经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特殊情况下,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因当事人逃逸或其他原因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违法行为确已得到有效制止的,经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市食药安办专题会议进行资金审核后,可以按照《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提高了举报奖励标准最高奖励30万

举报奖励标准分为一般奖励标准和重点奖励标准。

《办法》的一般奖励中,事实举报奖励标准由原来的2%~5%提高到3%~6%;线索举报奖励标准由原来的1%~2%提高到2%~3%;举报涉及的案件没有货值或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是举报情况属实、案件影响较大或者行政处罚种类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可以视情况给予200~2 000元的奖励。

对与食品安全关系较大的10种情形(见表1)实行重点奖励标准,在一般奖励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2%。需要说明的是,鉴于针对食品标签等非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举报量大、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中最低奖励金额为100元等原因,最低奖励标准由现500元降为200元,而最高奖励标准从现在的20万元提高为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健全了隐名举报制度和“吹哨人”制度

针对隐名举报,在奖励条件中明确能够核实举报人有效身份的隐名举报可以给予奖励,并从程序等各方面对隐名举报进行了规范和制度保障。同时为进一步鼓励内部举报,明确了“吹哨人”制度,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内部举报实行重点奖励标准,奖励金额可以在一般奖励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2%。

进一步规范举报奖励程序 把食品安全奖励程序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特殊奖励附加程序、隐名举报奖励程序,各程序均对举报奖励申请、审批、发放等环节进行了细化规范,明确了时间节点、报送的资料、格式文书等具体要求。

此外,一般程序奖励审批时限由原30日放宽至45日,即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奖励申请之日起45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

修订了简易程序奖励启动的环节和先行奖励金额 为降低行政风险,《办法》将简易程序奖励启动的环节由案件立案时启动改为案件调查终结时启动,可以根据案件货值金额等具体情况对举报人给予不低于200元的先行奖励。

增加了保密条款 为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办法》规定,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身份的相关情况、举报内容、奖励情况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大学教学奖励办法 第5篇

北航教字〔2010〕18号

为奖励在我校教学工作中取得优秀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优秀教学成果的内涵

优秀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科学性、创造性、可操作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实施方案,包括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和教学管理等多个方面。具体是指:

1、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运用现代教育思想和教学手段,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开展课程、教材、实验实践教学等的改革和建设,坚持教书育人,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实行因材施教,培养学生创新能力,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2、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评估,加强专业(学科)、师资队伍和学风建设,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3、结合我校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国内外先进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二、奖励

1、等级

优秀教学成果奖是我校在教学工作方面最高级别的综合性奖励,设校级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特别突出的可授予特等奖。

2、周期

学校将在每两年组织一次优秀教学成果奖的申报和评审工作。

3、奖励

学校向获得校教学成果奖的单位或个人将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获得校优秀教学成果奖者,记入本人考核档案,作为职称评定、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评审委员会有权撤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及奖金,并根据情节予以处理。

三、申报

1、申报条件

申报优秀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具有明确的思路和创新点,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管理质量等方面有改革、有创新、有突破,并具有明显效果;

(2)申报一等奖、二等奖的成果应达到国内同类成果的先进水平,三等奖应达到校内先进水平;

(3)至少经过两个运行周期或者两年的实践检验;(4)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易于推广和被他人学习、借鉴;

(5)近两年内获优秀班主任、优秀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等单项教学奖励的最高等级获得者,以及在部、市级以上学科竞赛中指导学生成绩特别突出的教师,经学校认可,可获得校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也可不受单位名额限制,申报高于三等奖的奖励,申报条件与审批标准同申报校教学成果奖的其它项目;

(6)已经获得过各等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成果,须在原基础上有明显提高,才能再次申报优秀教学成果奖。

申报优秀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单位主要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在工作中取得一定的成绩;

(2)在截止申报时的两年内必须在教学一线或者教学管理岗位上工作,并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3)每项成果的完成者个人或者单位主要成员一般不超过5人。

2、申报程序

申报校优秀教学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须由各学院组织专家对申报优秀教学成果奖的项目进行审查,经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在学校下达的限额内向校评审委员会推荐。

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或个人完成的成果,通过第一主要完成单位或第一主要完成人申请。

推荐申报优秀教学成果奖须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优秀教学成果奖申报书》(一式三份);(2)成果总结(一式三份);(3)其他相关材料(一份);

(4)申报特等奖和一等奖的项目,需有两位具有正高级职称以上的同行专家推荐,并提交专家推荐意见(一份);

(5)以上有关材料的电子版。

四、评审

1、优秀教学成果奖(教材、讲义)、优秀班主任、优秀生产实习指导教师依据相关条例单独组织评审。

2、评审组织

针对每届教学成果奖的申报情况,学校聘请同行专家成立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委员会按照本科和研究生各分为2-3个评审组。

教务处与研究生院培养处是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其职责是:

(1)定期启动教学成果奖的申报工作,发布有关通知,接收各学院推荐成果的申请材料;

(2)对推荐成果进行材料审查:核查申报书及相关材料,对材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核实,要求其推荐单位作出说明;

(3)组织召开评审启动会;(4)评审过程中负责联络与协调;

(5)组织召开审定会,负责投票结果的统计和核对;(6)协助人事处师资科组织召开颁奖大会。

3、评审程序

(1)启动:由教务处与研究生院培养处组织全体评审委员召开评审启动会,介绍申报成果的总体情况,安排评奖日程及分组情况,将申报材料发送给各评审组。

(2)小组评议:各评审组由组长和副组长组织,负责本组成果的初评工作。通过专家审阅、小组讨论、申请人答辩等方式,了解申报成果的具体情况,产生小组评议结果,并将投票结果和排序向评审委员会汇报。

(3)评审委员会评议:由教务处与研究生院组织全体评审委员对全部项目进行评议、投票表决。根据情况,评审委员会可以通过组织公开答辩的方式对申报特等和一等奖的成果进行评审。

(4)投票:校优秀教学成果奖由参加会议的评审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推荐特等奖的成果,须有参加投票成员的十分之九以上同意方可认定;推荐一等奖和二等奖的成果,须有参加投票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认定;推荐三等奖的成果,须有参加投票成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认定。

(5)获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项目须报校长批准,获三等奖的项目须报主管本科与研究生教学的副校长批准。

五、评审结果的公布与争议

评审委员会初评结果将张榜予以公布,公布后两周为公示期,对评审结果有疑义的项目,可以提出申诉或复议要求,由评审委员会领导小组决定是否进行复议或重新评审。公示期结束后,评审结果送校领导审阅批准,正式公布。

大学教学奖励办法 第6篇

武汉大学关于评选和奖励教学名师的暂行办法

武大教字[2005]124号

“教学名师”是德才双馨的教育工作者的荣誉称号。开展教学名师奖评选活动是为了进一步调动教学第一线的教师投身教育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更新教育思想观念,积极从事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全面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

一、教学名师奖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治学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对出现教学事故,学术腐败等有损师德行为的教师不予评选。

3、受聘教授职务,积极承担基础课教学任务。近五年来,本科生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500学时。

4、具有先进的、符合时代特点的教学思想和较高的学术造诣,积极开展主讲课程的研究与实践,承担省部级以上的教学研究项目,研究成果具有推广应用价值,获得省部级以上的教学成果奖或省部级以上的科研成果奖。

5、教学效果好,主讲课程在全国同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主编或参编高质量的课程教材,教学方法先进,学生评价优秀。

6、有计划地指导和帮助中青年教师,对形成合理的教学梯队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教学名师奖的评选程序

校级“教学名师”奖每三年评选一次,一次评选10名。1.学院(系及相应组织)按评选条件组织教师申报。初选结果 在学院(系及相应组织)内公示一周,若无异议将推荐人选汇总表、教学名师奖申请表(一式三份,含一份原件)交教务部。

2.教务部对推荐人选初审。3.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复审。

4.教学名师奖建议名单在校内公示一周。

三、教学名师的责任和义务

1.积极承担本科生基础课教学任务;

2.积极参与本学科领域内的课程结构调整、课程内容改革和教材建设;

3.帮助和指导青年教师提高教学水平; 4.每年至少开展示范课教学一次; 5.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教学法研究活动。

四、教学名师的待遇

1.学校授予“武汉大学教学名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6000元。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教学名师奖。

2.国家级和省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除国家和湖北省颁发的奖金外,学校给予同等金额奖金的奖励。

3.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享受一次提前晋升工资的待遇。省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享受优先推荐晋升工资待遇。

大学教学奖励办法 第7篇

优秀教学管理奖评选奖励实施办法(修订)

校教发[2006]33号

为调动广大教学管理人员从事教学(含实验教学)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加强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促进教学质量提高,学校决定组织开展教学管理工作、教学实验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奖励工作。根据《北京邮电大学教学工作奖励条例》,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奖项设置

评选奖励设教学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奖、教学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奖、教学实验室工作先进集体奖、教学实验室工作先进个人奖。该奖项每两年组织一次。

二、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高尚的道德情操。

2、热爱教学管理和教学实验室工作,工作态度认真、积极主动,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项任务。

3、有良好的合作精神和服务意识,能与相关同志密切配合,热心为师生服务,注重管理育人。

4、注重研究,锐意改革,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工作成绩突出。

5、凡参加评选先进集体的须编制不少于3人,梯队结构合理,培训计划完善,整体素质高,相互团结协作,规章制度健全并能坚持严格、认真执行,管理手段先进且科学规范。其中,参评的教学实验室须是在册的、承担实验教学的实体。

教学管理工作先进集体: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完善、机制有效,能积极有效地开展教学质量监控工作,为保证教学工作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取得明显成绩;

教学实验室工作先进集体:实验室特色鲜明,在实验设备的选型、技术验收、消化吸收及维修方面取得显著效益;在实验室开放、管理、提高设备利用率、完好率以及在更新实验内容、开创新实验、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方面成绩突出;

6、凡参加评选先进个人的须是在教学管理或教学实验室工作岗位上工作不少于3年的在职人员。教学管理工作先进个人:积极有效地实施教学质量监控工作,为保证教学工作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取得明显成绩者。

教学实验室工作先进个人:热爱实验教学工作,研究实验教学技术,不断改革和创新实验教学方法;关心实验室建设,模范执行实验室各项制度,工作质量和效率高,表现突出;在实验设备的功能开发、提高设备利用率及维修方面取得效益,在实验室开放、改造旧实验、开创新实验、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方面成绩突出者;

7、凡参加评选优秀教学管理奖的集体或个人近三年内没有出现重大教学事故。

三、推荐办法

1、由各学院(中心、部)、相关教学管理及教学实验室管理职能部门组织择优推荐。

2、评选原则上面向基层,二级单位不参加先进集体的评选,二级单位领导不参加教学管理先进个人评选,不以领导身份参加教学实验室先进个人的评选。

3、各申报集体、个人填报相关事迹材料并经所属二级单位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后,统一报评委会办公室。

四、评选奖励办法

1、评委会投票评选。

2、获奖名单报学校领导审批后公布,异议期7天。

3、组织颁奖会,宣传获奖集体和个人的工作业绩。

4、对获奖集体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5、教学管理、教学实验室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奖可作为评聘晋级的参考依据。

五、评委会

评委会由校领导、专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委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六、本实施办法自2005年11月11日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

“获奖成果论文”奖励办法 第8篇

尊敬的作者:凡您的论文 (第一作者) 被本刊录用后, 其相关的研究课题 (项目/成果) 获国家级、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和发明奖等奖项, 本刊将予以奖励。奖励办法为:可享受以您为第一作者的下一次录用论文版面费优惠20%或免费获赠半年 (六期) 的《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期刊。具体办理事项如下:请将获奖证书复印件和论文题目、第一作者以及刊发的卷、年、期、页码等 (或本刊录用通知书) 相关材料邮寄或传真 (E-mail也可) 至编辑部, 并注明所选的奖励方式。编辑部收到获奖材料后会及时与您联系, 办理相关事宜。

非常感谢各位作者的大力支持。

济南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第9篇

时间:2009-09-17 09:02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49

5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教职员工开展科研活动的积极性,促进我校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推进知识创新和科技创新,推动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提高我校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奖励

第二条 由济南大学承担或作为主要参加单位获得的国家及省、部级科研成果奖,除上级奖励外,学校给予匹配奖励。奖励额度的计算,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发布的奖励条例为依据,按相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奖励额度计算。

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的成果,我校为第一单位的,给予1:2匹配奖励;为第二单位的,给予1:0.5匹配奖励;为第三单位及其以下的,给予1:0.3匹配奖励。

获省部级科研奖一等奖的成果,我校为第一单位的,给予1:1.5匹配奖励;为第二单位的,给予1:0.3匹配奖励;二等奖的成果,我校为第一单位的,给予1:1匹配奖励;为第二单位的,给予1:0.1匹配奖励;三等奖的成果,我校为第一单位的,给予1:0.5匹配奖励。

第三章 高水平论文的奖励

第三条 对科技论文的奖励。综合考虑影响因子、期刊论文与会议论文的区别等因素,对高水平科技论文进行奖励。

以济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高水平科技论文,学校对论文的第一责任人(通讯作者,不标注通讯作者的为第一作者)进行奖励。对在Science、Nature上发表的论文,学校将给予重奖。在期刊(不包括杂志社出版的特刊、专集、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被SC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8000*(1+0.75*(F-1))元,F为论文的影响因子,小于1的影响因子按1计算;被E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在国外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的论文,参照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进行奖励;在国内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被SC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被E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被ISTP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在各学科领域的顶级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的论文、主题报告,科技处将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价,根据论文(报告)的学术影响力给予奖励。第四条 对人文社会科学论文的奖励。综合考虑所发表期刊的级别以及被收录、转摘等因素,对高水平人文社会科学论文进行奖励(论文第一作者须为济南大学教师,且第一署名单位为济南大学)。

对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论文,学校将予以重奖。被SSCI、A&HC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在学校规定的重要学术期刊(见《济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期刊分类目录》)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被CSSC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被《新华文摘》摘要论点的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术文摘》摘要论点,每篇奖励6000元。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复印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被ISSHP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第五条 不重复奖励,一篇论文包括首发、收录、转载或摘要,按照就高原则奖励一次。

第四章 专利的奖励

第六条 以济南大学名义申请的职务发明专利,发明人所在学院对授权专利给予是否符合学科发展方向的认定意见,学校视具体情况给予支持和奖励。符合学科发展方向的发明专利,学校支付授权后的三年专利维持费,并给予每项10000元的奖励。符合学科发展方向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登记每项奖励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

第五章 科研项目的立项奖励

第七条 国家级纵向科技项目学校奖励当年所到位经费的10%,国家级社科及软科学项目学校奖励当年所到位经费的17%;省部级纵向科技项目学校奖励当年所到位经费的8%,省部级社科及软科学项目学校奖励当年所到位经费的12%;厅局级纵向科技项目学校奖励当年所到位经费的5%,厅局级社科及软科学项目学校奖励当年所到位经费的9%。享受奖励的纵向项目,均需在相应政府部门的立项合同中将济南大学作为承担单位之一(自然科学基金参与人的工作单位应填写济南大学)。

第八条 委托项目,到账经费5-30万元的科技项目或1-6万元的社科项目,按3%予以奖励;到账经费30万元以上的科技项目或6万元以上的社科项目,按5%予以奖励。

第九条 用于计算奖金的经费按实际到账金额计算,不包括划拨给协作单位的协作费和为委托方购置或研制设备的设备费,也不包括学校提供的科研经费。

第六章 高级别科研项目的经费匹配

第十条 我校为第一单位申请承担的国家“863”、“973”、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及省部级社会科学项目给予一定的研究经费匹配。经费匹配的额度为:主持国家 “863”、“973”、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每项资助10万元(子项目资助3万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每项资助6万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每项资助3万元(子项目资助到位经费的三分之一);上述国家级科研项目(含子项目)匹配研究经费的额度均不大于到位经费的三分之一,无资或自筹经费项目,不享受学校的匹配政策;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每项资助5000元。

第七章 委托科研项目购置固定资产经费匹配

第十一条 利用委托科研经费购买或更新实验设备和仪器,学校可根据情况匹配不超过固定资产额50%的经费。具体须经学院和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批准,在办理学校固定资产后,由依托学科所在学院从学科建设经费或学校下达的其它相关预算经费中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匹配。

第八章 济南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励

第十二条 济南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奖励等级,每年评审一次,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奖金分别为3000元、2000元和1000元。

第十三条 奖励范围包括:(1)取得国家授权的专利。(2)经过鉴定(验收等视同鉴定)的应用科技成果,应用一年以上,证明其稳定可靠,并具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经正式出版发行,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的理论成果。(4)具有应用价值的软科学成果。

第十四条 申报济南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优秀科研成果奖的申请者必须是我校在职教职工,且为第一位研究人员。成果已在科研管理部门登记。(2)申请理论成果奖,每次每人限报一项。(3)成果归属清楚,无争议。(4)已获得上级奖励的成果不能申报本奖励。

第十五条 济南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采取限额申报,按上科研统计结果,将申报指标分配至学院。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包括济南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申请表和下列材料:(1)专利技术成果要提供专利证书和相关文件。(2)应用技术成果要提供技术鉴定(验收、评议)证书、全套技术资料(研究报告、工作报告、检测报告等)、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证明材料(经济效益证明材料须由使用单位的财务部门盖章)。(3)理论成果要提供成果(论文、著作)原件、被采用的证明材料及引起社会反响的佐证材料(收录、转载、引用、评论、报道等)。(4)软科学成果要提供鉴定证书或成果原件、应用单位推荐意见(要有具体数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

第十七条 申报程序为:申请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推荐;学院签署意见后,将申报材料报送科研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的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由科研管理部门根据申报条件审查材料,并组织专家进行初评,初评结果上报学校评审委员会。(2)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3)评审结果公示。(4)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下文公布。

在公示期内,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受理、调查、核实,并反馈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校优秀科研成果奖评审标准:

(一)专利技术成果

一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 属国内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要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 属国内首创的技术发明,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已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应用技术成果

一等奖 成果达到国际先进及以上水平,技术难度大,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 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 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已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理论成果

一等奖 成果研究难度大并被广泛摘录和引用。

二等奖 成果研究难度较大并被收录或引用。

三等奖 成果研究有一定难度并有一定反响。

(四)软科学成果

一等奖 成果具有较大的实用价值和意义,在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等方面提出独到见解,被采纳后已产生显著的效益和影响。

二等奖 成果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和意义,在政策、规划、决策的制定以及管理现代化等方面被采纳,并产生一定的效益和影响。

三等奖 成果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观点、措施、建议在实际工作中被采纳,并取得一定成效。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第二条和第五条涉及的奖励不与岗位职责挂钩;其余条款中涉及的奖励与校聘岗位职责挂钩,仅对扣除校聘岗位职责任期考核指标以外的部分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奖励后,若向项目合作单位转出经费,必须退还奖金(从项目经费中扣除),所退还的奖金纳入学校科研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经费支出,从学校教育事业经费中支出,并纳入学校预算。

第二十三条 弄虚作假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者,一经发现将撤消奖励、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清华大学新生奖励办法 第10篇

第二条 对高考成绩(实考成绩或投档成绩)居全省(市)同类科目第1名,或者高中阶段获得国际数学、物理、信息学、化学、生物奥林匹克金银牌的新生,给予以下奖励:

(一)新生一等奖学金40000元,分四年平均发放;

(二)优秀新生海外研修奖学金,大一期间由学校组织赴海外著名大学研修学习。第三条 对高考成绩(实考成绩)居全省(市)同类科目2~10名,或者高中阶段获得全国数学、物理、信息学、化学、生物奥林匹克一等奖的新生,给予新生二等奖学金20000元,分四年平均发放。

第四条 新生一等奖学金与二等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五条 对于连续四年颁发的奖学金,第二年以后每年均需要复审。学生必须符合学校当年规定的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才能通过复审。

第六条 学生在第二年后还有资格获得学校综合奖学金或者学业单项奖学金,所获奖项荣誉可兼得,但金额不能兼得,只取最高额度的奖项发放。

第七条 新生奖学金的资金来源主要为校友以及社会各界捐赠。

第八条 新生奖学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学校奖学金管理规定统一管理。

四川师范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第11篇

四川师范大学文件 校字〔2011〕40号 四川师范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试行稿)

第一条 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研强校”战略,鼓励广大教师潜心学术,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提高我校学术声誉和影响力,把四川师范大学建设成为一流地方师范大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科研项目的奖励

1.鼓励教师围绕服务国家目标为导向的科学研究,申报国家级科研项目,凡经学校组织推荐申报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无论项目批准与否,均给予申报项目补助费500元;申报国家级、部重大科研项目,申报完成后,给予课题组2000元申报补助。

2.鼓励国家级项目高质量完成。凡国家级项目按期通过验收的,学校从科研奖励基金中给予项目到校经费的10%给予鼓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验收(鉴定)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国家级项目,再分别给予一次性15000元和5000元的奖励;对验收(鉴定)结果优秀的教育部项目,给予一次性8000元奖励。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被列入《成果文库》或《成果要报》的再给予5000元奖励。

第三条 对出版学术著作与教材的奖励

1.对我校教师以四川师范大学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单位或主编单位在国家级A类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含古籍整理)(字数为25万字以上),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在国家级B类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含古籍整理)(字数为25万字以上)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在其它全国性专业出版社和省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含古籍整理)(字数为25万字以上),给予1000元奖励。若在出版时学校已资助则不予奖励。

字数不足25万字的学术专著(含古籍整理)酌情奖励。

2.普通高等学校国家级规划教材给予10000元奖励,其它规划教材给予1000元奖励,若在出版时学校已资助,或已由学校其他行政部门奖励者,不再重复给予奖励。3.出版社类别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四条 对发表学术研究论文及论文被检索的鼓励

1.我校教师凡以四川师范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论文(文科考证类论文不少于3000字、论述类论文不少于5000字;理科学术论文不少于2000字),在提交刊物原版和抽印本后,分别奖励如下:

(1)在美国《SCIENCE》或《NATURE》上发表的,每篇论文一次性奖励20万元。(2)在SCI一区、SSCI一区学术期刊上全文发表的,每篇论文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在SCI二区、SSCI二区学术期刊和《中国社会科学》上全文发表的,每篇论文一次性奖励2万元。

(4)在SCI三区、SSCI三区学术期刊、中文权威A1类学术期刊上全文发表的,每篇论文一次性奖励1万元。

(5)在其它SCI光盘、SSCI、A&HCI、中文权威A2类学术期刊上全文发表的,每篇论文一次性奖励5000元。

(6)在SCIE、中文权威B类学术期刊上全文发表的,每篇论文一次性奖励3000元。

(7)凡以四川师范大学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单位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论文,被《EI Compendex》、《MEDLINE》检索收录;文科非外语专业教师在国外刊物以外文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若不与第三条第3款第2项重复,每篇奖励2000元。

(8)凡以四川师范大学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单位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论文,被《ISTP》、《EI page one》检索收录或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研究论文,每篇奖励500元。2.以上各条奖项所涉及的每篇论文,均只能就高领取一次奖励,不得重复。

3.凡以四川师范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论文被他人引用的,按次给予奖励。每次奖励额度为引用期刊奖励标准(按第四条“1”标准)的十分之一。论文他引奖励的范围为受理日之前两年内的引用。

4.SCI分区按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上年JCR大类分区标准计,SSCI分区按北京大学图书馆《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最新版JCR大类分区计,中文学术期刊分类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第五条 对获奖科研成果的鼓励

1.凡署名第一单位为四川师范大学,获国家级优秀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的获奖成果,学校从科研奖励基金中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20万、10万元的奖励。

国家级优秀科研成果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

2.凡署名第一单位为四川师范大学,获得《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规定的全国性奖和中国体育科学学会科学技术奖等级奖,学校按个人从政府所获奖金数额的100%再给予奖励。3.凡署名第一单位为四川师范大学,获教育部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和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的获奖成果,学校一次性分别给予8万、5万、3万元的奖励。获四川省科技进步奖、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等级奖,按个人从政府所获奖金数额的100%再给以奖励。国家各部委科技进步奖、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按四川省同等级奖金给予奖励。4.凡四川师范大学为第二署名单位且我校教师个人排名列前五位的获奖成果,学校给予该类奖励奖金数额10%的配套奖励。

5.同一成果先后获得不同级别奖励,可重复奖励。6.获奖成果以颁奖文件与获奖证书为依据。第六条 对专利的奖励

1.以学校名义申请的涉外发明专利,在获授权后学校给予一次性8000元的奖励,但学校已支付专利申请费的发明专利,学校不再给予奖励。

2.国内职务发明专利,在获授权后学校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奖励,但学校已支付专利申请费的发明专利,学校不再给予奖励。

3.职务专利被成功转让的,学校按到校转让金额的5%给予奖励。第七条 对申报成果奖的奖励 1.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的奖励

(1)科技成果鉴定范围、程序和组织管理以《国家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和《四川省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规定为准。

(2)国家级、部级计划内任务来源的科技成果鉴定,学校资助:检测鉴定、会议鉴定1万元,函审鉴定5000元。

(3)省级项目鉴定资助:检测鉴定、会议鉴定5000元,函审鉴定3000元。(4)科技成果鉴定凭成果登记证书给予资助。2.申报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奖励

(1)申报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学校奖励金额2000元。(2)申报省级科技进步奖,学校奖励金额1000元。

(3)申报教育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学校奖励金额500元。第八条 对科研平台建设的奖励

1.凡学院申报省高校及以上人文社科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学研究平台,完成申报后,给予学院5000元鼓励。

2.凡学院申报省高校人文社科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学研究平台,获准立项建设后,给予学院5000元奖励。凡学院申报部省人文社科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学研究平台,获准立项建设后,给予学院20000元奖励。凡学院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学研究平台,获准立项建设后,给予学院20万元奖励。

3.凡省高校人文社科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学研究平台建设验收合格后,给予学院5000元鼓励;凡部省人文社科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学研究平台建设验收合格后,给予学院20000元奖励;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学研究平台建设验收合格后,给予学院20万元奖励。第九条 奖励的受理与发放

1.凡属奖励范围的著作、论文、学术论文他引、专利须在每年年底由著作人(发明人)在成果登记表上登记,并将成果发表、出版、引用、授权的原件及复印件送科研处审核,被SCI、SSCI、A&HCI、EI、MEDLINE、ISTP收录论文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公布的为准; 2.凡属奖励范围的项目、成果奖由科研处负责登记审核; 3.科研奖励的发放原则上在每年年底进行。

第十条 学校每评选全校文、理科科研十佳并给予物质奖励,对连续四年进入文、理科科研排名前五名者,给予重点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学校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全校科研表彰大会,表彰在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成绩的教职员工和单位。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0一一年开始执行,原有其它学校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其它未尽事宜,由学校科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 规章 科研 奖励 办法

抄送 校领导。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奖励办法 第1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学风、塑造健全的人格,努力造就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本校学习满一年以上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含法学二学位,下同)在籍学生和班集体。

第二章 奖励项目

第三条 学生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奖励项目包括:集体奖、个人综合奖和个人单项奖。

集体奖:先进班集体

个人综合奖: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

个人单项奖:道德文明奖、学习优秀奖、学习进步奖、文体佳绩奖、科技创新奖、社会实践奖、民族团结进步奖

第三章 评比条件

第四条 “先进班集体”的评比条件:

1.班级形成了“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优良班风;

2.班级成员思想素质高,政治立场坚定;

3.班级成员学习态度端正、学习风气浓厚,班级学业成绩位居年级前列;

4.班级成员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合格或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要求;

5.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班级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同学、起到核心作用,班务日志记录详细,班级本内无违法违纪现象,班级“文明寝室”数超过50%;

6.班级活动主题鲜明、活动有特色、成效明显,在学生、学校和社会中产生了积极影响。

第五条 个人综合奖评比条件:

(一)优秀学生标兵

1.具备道德文明奖(见第六条,下同)评奖资格;

2.完成本学年规定学分且单科成绩80分(含80分)以上;

3.具备文体佳绩奖、科技创新奖、社会实践奖、民族团结进步奖等四项单项奖(见第六条,下同)中,任意二项以上(含二项)单项奖评奖资格。

学业成绩以本全部必修、限选课程第一次考试成绩为准(下同)。

(二)优秀学生干部

1.具备道德文明奖评奖资格;

2.完成本学年规定学分、单科成绩无不及格且平均成绩80分(含80分)以上;

3.担任学生干部至少满一年或一届;

4.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突出的工作业绩;

5.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学生干部包括校、院两级团学联、青年志愿者协会学生干部,各社团负责人,班委会、党(团)支部委员,寝室长等。

(三)优秀学生

1.具备道德文明奖评奖资格;

2.完成本学年规定学分、单科成绩无不及格且平均成绩80分(含80分)以上;

3.具备文体佳绩奖、科技创新奖、社会实践奖、民族团结进步奖等四项单项奖(见第六条,下同)中,任意一项以上(含一项)单项奖评奖资格。

(四)优秀毕业生

1.在校期间未受党、团、行政处分;

2.未因学业成绩原因延长学制;

3.至少获得一次校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或校优秀学生荣誉称号。

第六条 个人单项奖评比条件:

(一)道德文明奖

旨在奖励本在思想觉悟、品德修养、集体观念、社会公德、团结互助、遵规守纪及各类学生活动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

1.基础分(满分60分)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课外素质学分完成较好;有良好的人际关系,愿意为同学服务。

基础分评定采取班级民主测评与辅导员、学生干部代表集中评议相结合的办法,细则由学院制定。

2.加分

(1)获校级以上道德文明类荣誉称号的个人,加60分;

(2)获校级“优秀党员”、“模范团干”、“感动校园十大青年”、“自强之星”等荣誉称号者,加40分。本获“感动校园十大青年”、“自强之星”等提名者,加20分;

(3)获校级“优秀志愿者”、“优秀团员”等称号者,加20分。获院级“优秀志愿者”、“优秀团员”等称号者,加10分

(4)获校级其他道德文明类(如:体育道德风尚奖等)荣誉称号的个人,加10分;

(5)获院级文明寝室(一学年不超过2次)的每个成员每次加10分。本获校级文明寝室(一学年1次)的每个成员另加10分;

(6)参加无偿献血者,加5分,一学年内多次无偿献血者不累计加分;

(7)在校内外做好人好事,被校内外媒体刊出、具有较强社会影响(如见义勇为等)的,加40分。

总分超过80分(含80分)者,具备申报道德文明奖资格。

(二)学习优秀奖

旨在奖励本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

完成本学年规定学分且单科成绩无不及格、学年学分绩点3.1以上、平均成绩班级排名位居班级学生人数的前10%者具备申报学习优秀奖资格。

(三)学习进步奖

旨在奖励本学业成绩有明显进步的学生。

完成本学年规定学分且单科成绩无不及格、学年学分绩点增加0.8以上或平均成绩班级排名较上一学年提高10个位次者具备申报学习进步奖资格。

(四)文体佳绩奖

旨在奖励本在文艺、体育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

1.基础分(60分)

积极参加各类文体活动,体育成绩合格或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要求者即得满分。

2.加分

(1)参加国家级文艺、体育比赛并获奖者,加40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未获奖者加30分,报名即参赛且未获奖者不加分;

(2)参加省级文艺、体育比赛并获奖者,加30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未获奖者加20分,报名即参赛且未获奖者不加分;

(3)参加市级文艺、体育比赛并获奖者,加20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未获奖者加10分,报名即参赛且未获奖者不加分;

(4)参加校级文艺、体育比赛并获奖者,加10分。经学院选拔推荐参赛但未获奖者加5分,报名即参赛且未获奖者不加分;

(5)参加学院文艺、体育比赛并获奖者,加5分;

(6)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公益性演出(如迎新生、送毕业生及其它专题演出)的演员每次活动加3分,累计不超过15分,组织者不加分;

(7)在一个评奖内,同一类项目、不同级别比赛可以累计加分。加分办法为:得分最高的比赛按该项得分计算,其余各级别比赛根据名次加该项得分的1/2;

市级以上(含市级)各类文艺、体育比赛是指经学校奖励评审委员会认定的,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主管的各类组织、学会主办的比赛;校级各类比赛是指学校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其他社团开展的比赛不记分。

总分超过80分(含80分)者,具备申报文体佳绩奖资格。

(五)科技创新奖

旨在奖励本在各级学科或科技竞赛、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创新实践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

1.参加国家级以上(含国家级)科技竞赛并获奖者,计100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未获奖者计80分。报名即参赛且未获奖者不计分;

2.参加省级科技竞赛并获奖者计80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未获奖者计60分。报名即参赛且未获奖者不计分;

3.参加市级科技竞赛并获奖者计60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未获奖者计40分。报名即参赛且未获奖者不计分;

4.参加校级科技竞赛并获奖者计50分;

5.参加学院科技竞赛并获奖者计40分;

6.独撰或以第一作者在国家核心及以上期刊公开发表学术、科研论文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交流学术论文者,每篇计100分。在国内学术会议上交流学术论文者,每篇计80分。在非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者,每篇计80分。第二作者获得相应分值的50%;

7.获得发明专利或公开出版专著者,每项计100分;

8.科研成果获市级以上科研立项者,每项计80分;

9.参加“博文杯”百项实证研究基金等活动,被学校批准立项并有一定科研成果,通过鉴定,根据评定等级,项目负责人计一等奖50分、二等奖45分、三等奖40分、立项奖30分,项目组成员均可分别计一等奖40分、二等奖35分、三等奖30分、立项奖20分;

10.在一个评奖内,同一项目、不同级别比赛不能累计计分,按照最高级别比赛计分。

市级以上(含市级)各类比赛是指经学校奖励评审委员会认定的,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主管的各类组织、学会主办的比赛;校级各类比赛是指学校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其他社团开展的比赛不记分。

总分超过80分(含80分)者,具备申报科技创新奖资格。

(六)社会实践奖

旨在奖励本在社会实践及社会服务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

1.基础分(60分)

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寒暑假社会实践,经组织方确认达到社会实践目的者即得满分。

2.加分

1.获得校级以上社会实践先进集体的主要成员,加40分,其他成员加20分。获得校级以上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称号者,加40分;

2.获得校级社会实践先进集体的主要成员,加20分,其他成员加10分。获得校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称号者,加20分;

3.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者,每次加10分;

4.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社会调查,调查报告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20、15、10分;

5.以集体或个人名义参加的其他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必须提供相应的单位证明材料以及实践报告,根据活动的时间长短、效果等情况酌情加分,但此项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

以上各项累计计算分数。总分超过80分(含80分)者,具备申报社会实践奖资格。

(七)民族团结进步奖

旨在奖励在校期间在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进步活动中表现突出,且中、小学教育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学生。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积极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进步;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关心集体,团结同学,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4.学习成绩合格,各方面表现良好。

第四章 奖学金设置及产生办法

第七条 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等人民奖学金、二等人民奖学金、三等人民奖学金。

(一)学校优秀学生标兵获得一等人民奖学金;

(二)学校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获得二等人民奖学金;

(三)各单项奖获得三等人民奖学金;

(四)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产生办法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与人民奖学金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

第五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学校对评选出来的学生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除优秀毕业生外均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九条 奖励标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按教育部标准执行;一等人民奖学金奖励金额为2000-3000元/人,二等人民奖学金奖励金额为1000-1500元/人,三等人民奖学金奖励金额为300-500元/人;先进班集体每班奖励活动经费2000元。

第六章 评选比例

第十条 学院推荐的先进班集体数不超过学院参评班级总数的10%,不足十个班级的学院可推荐一个;学院推荐的一等、二等、三等人民奖学金获奖学生的比例分别不超过学院参评学生总数的2%、13%、40%;获三等人民奖学金的单项奖具体评选比例由学院根据自身特色设定;学院推荐的优秀毕业生比例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25%。

第十一条 同一内,获得个人综合奖后,其获得的单项奖不重复物质奖励。

第七章 组织领导与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学生工作部(处)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三条 各学院成立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组长的评议小组,成员包括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年级主任、分团委书记、专职辅导员、教学秘书、学院团学联主要负责人等。班级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班长、团支部书记及若干名学生代表。

第十四条 先进班集体、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和各单项奖的评选程序:

1.在规定时间内,本人(集体类由班级)对照相应评比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2.学院评议小组综合评议,确定推荐名单并在本院范围公示;

3.学生工作部(处)复核、公示;

4.对评选结果持异议的集体和个人,可在院、校两级公示期内进行实名申诉、检举。公示单位必须在公示期满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告知实名申诉、检举人;

5.提交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彰。

第十五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程序:

1.毕业班辅导员(班主任)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全班同学民主评议,确定本班推荐名单,报学院评议小组;

2.各学院评议小组按规定条件和比例确定推荐人数,并在本院范围公示;

3.学生工作部(处)复核、公示;

4.对评选结果持异议的集体和个人,可在院、校两级公示期内进行实名申诉、检举。公示单位必须在公示期满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告知实名申诉、检举人;

5.提交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彰。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先进班集体、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和个人单项奖于每年9月份评比,11月份表彰。优秀毕业生于每年11月份评比,12月份表彰。

第十七条 评比工作严格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凡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取消集体和个人评选资格,收回荣誉证书和奖金。以上空缺名额,不能补报。

第十八条 在国际国内重大比赛中,为学校赢得巨大荣誉的集体或个人,由学校单独表彰。

第十九条 学校其他类型的学生奖励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学生工作部(处)。

上一篇:小公司年会的主持步骤下一篇:早安正能量问候语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