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考试复习提纲

2024-05-18

宪法考试复习提纲(精选6篇)

宪法考试复习提纲 第1篇

宪法期末复习提纲

第一章.宪法概论

1.宪政含义:是指经将宪法条文具体实施在国家的生活之中,也就是通过实施宪法,使得宪法条文的拘束力能够有效形成国家的组织、拘束国家权力的运作,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及指导与确定国家发展的方向。(以宪法为依据,以保障人民权利为宗旨,用民主和法治的方法进行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一种形式。)

2.实现宪政的条件:

⑴经济方面:自由的市场经济,中产阶级;稳定的社会,差距不大;纳税和宪政 ⑵社会意识,文化传统、习惯;公民教育和人权教育

⑶在政治上有一些基本共识(民主自由体制),分歧不大

⑷相互的妥协,而不是鱼死网破,两败俱伤。协商政治。共和,利益和诉求不同的人们共存。

3.国家机构权力分立、制衡的含义:分立与制衡是指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利各自相互牵制的协调。权利分化的功能主要在于分散权力的决策中心,消极的限制权力的范围,而制衡的功能则在于在权力之间“对权力行使一套积极限制”。所谓分权制衡,是指将权力按一定标准划分为相对独立的若干部分,由相应的机关分别依法掌握和运用并在这一过程中相互制约、相互平衡,使权力不致因过分集中而危害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一种制度化措施。

4.宪法的基本原则(价值):①分权,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 ②民主,从简单的多数决到审议式的民主 ③权力与自由

5.我国历次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1982年宪法通过之后经过了四次修改,每一次修改都与中国社会的发展以及国家根本政策的转型相联系。

⑴1988年允许私营经济的发展;允许土地使用权转让;

⑵1993年:明确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长期存在;规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⑶1999年:建设法治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反革命”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⑷2004年:确立了土地征用或征收的补偿制度;鼓励、引导私营经济发展;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戒严改为“紧急状态”。

6.洛克和孟德斯鸠分别提出了什么理论?

洛克:国家权力区分为立法权和执法权,从而使权力受到法律的拘束;

孟德斯鸠:使国家权力分由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独立的机关来行使(三权分立);

7.我国宪法的修改程序:根据我国《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全国人大修改我国宪法。具体的修改程序,按照《宪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8.如何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是指在宪法体制内,依照宪法规定的宪法监督制度,使宪法规定付诸实践,从而将宪法规定的宪法监督制度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真正的作用。因此,要在宪法规定的宪法监督体制内,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 实施国家权力机构对规范性文件的违宪审查制度

 完善侵犯公民宪法基本权利诉讼制度

 建立宪法申诉制度

 建立专任的宪法监督机关,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职能。 制定有关宪法监督的法律,使宪法监督实施进一步规范化、法律化。

 在现有的国家体制内,建立有限的宪法诉讼制度。加强和改善党对宪法监督工作的领导。应该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违宪审查制度。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设立宪政法院,其性质与地位与全国人大、国务院、最高院、最高检等并列; 最高法院来实施;

第二章.国家结构与组织形式

1.我国宪法关于国家性质的规定是什么?

《宪法》第1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总统制议会制各自的特点:

总统制:国家设有总统,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不对议会负责,议会不能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总统辞职,总统也无权解散议会。

议会制:议会制民主共和制、议会制君主宪制都是资本主义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共有议会制君主立宪制,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单一制君主立宪制,总统制议会制,总统制共和制。国家元首(总统)的地位是象征性的,只是虚位,没有实权,议会是国家的权力中心。政府由议会产生,取得议会选举多数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阁上台,政府对议会负责,当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时政府就要辞职或是呈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政府官员和议会可以相互兼任。

3.全国人大的主要职权:

⑴ 修改宪法并监督宪法的实施;

⑵ 制定和修改基本的法律;

⑶ 选举或决定国家机关组成人员:①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②选举中央

军事委员会主席;③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④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⑷ 审查、批准和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

⑸ 监督其他国家机关:①听取工作报告;②提出询问和质询;③罢免选举或决定的组

成人员;④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4.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地位、主要职权:

法律地位:根据《宪法》第5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 主要职权:

⑴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⑵制定和修改法律(重要的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定);

⑶解释法律;

⑷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大闭会期间负责任命);

⑸审查、批准重要事项;

⑹监督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

5.我国宪法关于人大代表职务保障有何规定?

⑴人身豁免:开会期间非经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非经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⑵言论免责权,在人大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⑶物质保障权

6.我国人大代表履职的现状,如何完善制度促使人大代表充分地履行职能?

7.国家主席的职权:

⑴公布法律:无权要求重新审议,也无权搁置;

⑵命令发布权: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⑶人事任免权:根据全国人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8.中国国家主席、副主席缺位时应对措施:

⑴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⑵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9.国务院法律地位与领导体制:

法律地位:根据中国现行《宪法》第85条的规定,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领导体制:1949年,实行集体领导体制,属于委员会制;

1954年,实行部长会议制,属于集体责任制;

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国务院的领导体制为首长负责制即总理负责制。《宪法》第86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10.司法权的范围和特征:

范围:所谓的司法,是指就具体的争讼,通过适用和宣明法律而进行裁判的国家作用:

(一)司法权是对“具体性”争议进行裁判的活动:

⑴.司法权不应当是对法律法规的解释及其效力的抽象性的争论,而必须是对法律规则应用于具体事实的争论。

⑵.司法权应当是对权利或者利益受到损害的个体的诉求进行裁判,而不能对利益不相关者的请求均予以回应。

(二)司法权是对法律上的争议进行裁判,对于不能运用法律进行评价的争论,如政治争论、宗教争论、学问、技术上的争论,司法权应当保持克制。

特征:

(一)被动性:司法是被动性的权力,非因诉方或控方请求,不得主动行使

(二)中立性

⑴司法官员应当中立于当事人,不偏不倚;

⑵司法官员应当尽量中立于各种政治压力,只忠于法律,“法官的唯一上司,就是法律”。

(三)权威性:司法对法律争议的处理是最终的,最具权威的。

11.我国司法体制的现状以及改革方案

现状:

改革方案:

一、建立政法系统财政保障机制,政法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保障

二、检察院刑侦职能划归公安局管辖,检察院专司法律监督

三、法院执行职能划归司法局管辖,法院其他有关行政职能划归司法行政机关管辖,法院专司审判

四、看守所划归司法局管辖

五、决定劳教权力由法院行驶

六、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七、加强政法队伍建设

12.国家结构的类型:

(一)单一制

⑴特征:

①以集权为重点;

②只有一部宪法、一个法律体系;

③地方受中央领导;

④地方权力没有宪法保障。

⑵具体类型

①中央集权型;

②地方分权型。

(二)联邦制的特征:

①仍然是一个主权国家;

②以分权为重点;

③联邦政府和成员政府有基于宪法的分权;

④联邦并不绝对高于其成员。

(三)邦联制的特征:

①多个主权国家的松散联盟;

②中央政府权力不直接来源于选民,而是个成员国让渡

13.我国各级政府的建制,区域划分的决定机关

根据中国现行《宪法》、《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中国政府呃组织体系与人民代表大会相对应,从中央到地方分为五级:中央政府,即国务院;省级政府,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地级政府,即自治州、设区的市的政府;县级政府,即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政府;乡级政府,即乡、民族乡、镇的政府。中国地方政府包括省、地、县、乡四级政府。严格说来,地方政府还包括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政府。

根据《宪法》第110条等的规定,在地位上,地方各级政府既从属于本级人大,又服从上一级政府和国务院的领导。地方各级政府由本级人大产生,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对上一级政府负责并报告共组,都服从国务院。

14.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机关应当如何组成?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成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15.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包括哪些?

⑴独立的法律体系和立法权;

⑵独立的行政管理权;

⑶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⑷财政独立;

⑸一定范围的外事权

第三章.人权理论

1.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及我国的参加情况

⑴《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2月28日批准;

⑵《公民权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尚未批准。

2.选举的普遍性原则在我国宪法和选举法上的体现:

⑴《宪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

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⑵《选举法》26条,精神宾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3.单选区和复选区的区别:

单一选区制:每个选区只选出一名代表;

复数选区制:每个选区可选出多名应选代表。

4.我国宪法规定的文化权利有那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当然,在我国宪法中,文化权利还有要求国家给付的含义,因此也具有社会权的属性。

5.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 种宗教中,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仰宗教而现在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仰宗教而现在信仰宗教的自由。对宗教的选 择是公民个人的私事,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信仰宗教的公民与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权利和义务上完全平等。

6.人身自由的含义以及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是如何规定的?

人身自由,又称人身自由权或身体自由,就是指身体活动的自由,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拘留、逮捕和其他拘束而强行拘禁于某个场所。人身自由是人们一切行动,包括日常生活,参加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社会活动,享受其他自由和权利的前提条件,它是基本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力之一。

《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7.言论、出版自由的含义,意义以及如何从宪法上进行保障?

⑴ 言论自由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与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⑵ 出版自由是指公民享有通过以印刷或其他复制手段制成的出版物公开表达和传播意见、思想、感情、信息、知识等的自由。

⑶ 如何保障言论、出版自由

(一)尽量避免对表达内容的规制

除了禁止公布涉及国家秘密的情报,禁止提倡暴力颠覆政府的言论,限制性表达和名誉损害的表达外,政府不应对表达的内容进行规制。

(二)对与表达内容无关的规制,应当有充分的公共利益,而且应遵守比例原则。

(三)表达的内容,一般情况下,政府不应事前进行检查。

(四)所有基于公共利益而对表达自由的限制,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尽量

避免政府有自由裁量权。

8.对人权进行限制应当遵守何种原理?

(一)基于权利内在属性的限制

任何权利都有一定的边界,否则必然侵入其他人的权利范围之内,因此权利存在内在的制约:

⑴不可侵害他人的生命与健康;

⑵不可侵害他人作为人的尊严;

⑶在与他人的人权相冲突时,相互调整的之必要的界限。

(二)基于公共利益的限制

⑴应当确实是大多数人的福祉,而不能仅是部分人的利益;

⑵公共利益应当通过一定的程序来证成;

⑶应当防止多数人以公共利益为名,形成对少数人的暴政。

(三)对人权限制的限度

⑴根据个案进行衡量:将基于限制所可产生的利益,与不限制的情形下所可维持的利益加以比较,当可判断前者的价值较高时,才可据以限制人权;

⑵比例原则

适当性:手段必须能够达到目的或者至少有助于目的的达成;

必要性:有多种手段可供选择时,选择侵害相对人权益最小的;

衡量性:不能给相对人权益带来超过行政目的之价值的侵害。

(四)紧急状态下如何对权利进行限制

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生命并经正式宣布时,可以克减一些人权,但克减的程度以紧急情势所严格需要者为限。但需要注意:

⑴为了为了维护秩序的需要,一些权利会受到可见,例如禁止迁徙、出境、集会、游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自由

⑵存在一些不得克减的权利,如生命权,免于酷刑的权利,不得为奴,思想、良心和宗教的自由等;

⑶克减必须为紧急状态所确实需要;

⑷必须存在真实的紧急状态;

⑸克减人权需是为了维护国家存在;

⑹克减人权应当具有暂时性,应当尽快的恢复到一般状态;

⑺进入紧急状态需要一定的程序控制。

9.人权与宪法的关系,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有何意义?

关系:人权保障是宪法的核心价值,强调人权是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政的宗旨和目的。意义:表明我国宪法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展的要求,突出了人权保护的基本精神。人权入宪是中国人权发展的必然结果。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们党和政府一以贯之的主张和实践。宪法不仅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丰富了我国现行宪法有关公民宪法权利的基本内容,而且还强调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以及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注重了从整体人权观念和具体权利形态两个方面来突出宪法作为根本法所应当具有的“以人为本”的人权保护理念,具有时代的进步性。

人权入宪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通过宪法确认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一个良好的制度基础。宪法为尊重和保障人权提供了宪政基础,保证国家在法治道路上前进。

“尊重和保障人权”便由一个规范提升为宪法规范,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由执政党提升为“国家”,获致了最高的法律效力,从而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由执政党的意志上升为人民的意志,由执政党的政治理念和价值上升为国家建设和发展的政治理念和价值。

10.选民罢免人大代表制度的意义以及如何完善?

宪法考试复习提纲 第2篇

1、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政治权不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列宁却说“文盲是处在政治之外的”。

答题1.正确。

(1)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所以享有的政治权利也是平等的,不受性别,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的限制.所以前半部分是正确的.(2)但如果没受过教育,可能就不知一些政策法规,也就不知自己到底享有那些政治权利,而且在行使权利过程中也可能不知如何行使,这样无疑会处于政治之外,这是从另一个角度看问题的,所以列宁的话也没有错.辨析

2、言论、出版、结社、集合、游行、示威自由以及人身自由均是我国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

答题

正确。

政治自由是指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即如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的政治自由是近代民主政治的基础,是公民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参与正常社会活动和国家管理的一项基本权利。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针对政治和社会中的各种问题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出版物的形式,自由地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看法。结社自由是指有着共同意愿或利益的公民,为了一定宗旨而依法定程序组成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和具体化,是公民表达其意愿的不同表现形式。(以上概念可以照背,但是记住答题时加入自己的话扩展)辨析题

3、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所以,依法治国就是依宪治国

答题

不对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到下,依据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要实行依法治国,首先必须要依据宪法来治理国家。因为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首要地位,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集中体现了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其他的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能超越宪法或者与宪法相矛盾。但是依法治国并非等同依宪治国。依法治国还要做到:要加强立法工作,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加强执法工作,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要完善民主监督制度。要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广泛进行法制宣传,不断提高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特别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形成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要把依法治国和依德治国结合起来。

辨析

4、宪法没有直接制裁力

答题

不是

宪法制裁是指在违宪审查的基础上对应承担违宪责任者采取具体处理措施。随着我国建设法治国家进程的不断推进,在宪法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宪法纠纷,其中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可以归结为宪法制裁性不强。由于宪法因其是根本法的特殊法律地位,并具有不同于其他普通法的根本法特征,决定了其不同于其他法律制裁的特殊的制裁性。宪法制裁的范围、特征、原则等诸多方面均不同于其他法律制裁,其效力应得到社会的普遍承认和肯定。

辨析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宪法的制定者,而不是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关 答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既是宪法的制定者,也是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关。宪法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是宪法的制度........者还是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关。.............

辨析

6、宪法是最重要,最核心的价值是宪法的严肃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答题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近代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所以宪法最重要、最核心的价值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解答题 1.宪法特征: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与同一法律体系之下的普通法律相比,宪法有如下三个特征:1.宪法的内容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2.在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1)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2)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1)制度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并非普通立法机关。(我国的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2)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程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或者说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而且基于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以及宪法确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可以说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2.我国宪法修改的法定程序: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3.议会制政府主要特征:

内阁制:1.政府由国会中占有多数席位的政党和政党联盟的领袖组织,该领袖出任政府总理(在君主立宪制国家成为首相)。2.总理提名的内阁组成人员的人选,形式上要经过国家元首的任命(这只是形式国家元首不可以否决)。3.政府的继续执政以议会的信任为前提,政府对议会负责。如果议会否决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它重要议案,或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或议会否决政府提出的要求议会确认信任自己的议案,政府就需辞职,或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大选。4.国家元首是虚伪,不掌握实际行政大权。

4.美国宪法实施保障:

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宣布了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明法律的意义是法院的职责,从而开创了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

5.我国宪法实施保障:

1.政治保障,指中国共产党带头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这是我国宪法得以贯彻落实的根本保证。2.法律保障,指宪法自身的保障。表现在:宪法明确规定它是国家根本大法;明确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明确规定修改宪法的特别程序。3.组织保障,指依靠监督宪法实施机关来保障宪法的实施4.依靠人民群众,广大人民群众不仅要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且还要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工作人员和其他公民遵守和执行宪法。

不成文宪法:是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

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

法的作用。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人民代表大会:1.概念: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

家立法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选民

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

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的关键。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适合中国国情具有强生命力;便于人民

参加国家管理;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既能保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

导,又能保证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

单一制:1.概念:是指国家由若干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特别行政区等,各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形式。

2.标志:全国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个中央国家机关体系(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每个公民一个统一的国籍;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均受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不能脱离中央独立;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所拥有的权力都通过中央以法律形式授予;国家整体是代表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唯一主体。

联邦制:1.概念:只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邦组成单位(如邦、州、共和国等)组成联盟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

2.标志:联邦和成员国分别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以及各自的国家机关体系(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既是成员国的公民,又是联邦的公民;联邦的最高立法机关通常采用两院制,其中一院由联邦成员国派代表组成;通过宪法划分联邦与成员国之间的权力,联邦的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来自各国成员的授予,凡未授予联邦的权力通常由各国成员保留;在对外关系方面,连败的组成单位一般没有权力,但有的联邦国家允许其组成单位同外国签订某方面的协定。

选区:是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划分的区域,是选民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的基本单位。

据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取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同时一般按选区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为了确保投票价值平的,我国选举法第25条规定,本行政区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

国体与政权组织形式: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

制度。

溶液复习提纲 第3篇

溶剂、溶质的定义

常见的溶剂有水、酒精、汽油。

溶质可以有一种或多种, 但溶剂只能有一种。

溶质和溶剂在被分散前可以是固体、液体或气体。

溶液、溶质、溶剂的质量关系:溶液的质量=溶质的质量+溶剂的质量

区分溶剂和溶质

固体 (或气体) 与液体混合———固体 (或气体) 是溶质, 液体是溶剂。

液体和液体混合———质量小的为溶质, 质量大的为溶剂。如果其中一种液体是水, 那么水是溶剂。

当两种物质完全反应后, 新生成的物质是溶质, 而析出的沉淀或产生的气体不是溶质, 溶剂仍是水。例如锌溶于稀硫酸后, 所得到的溶液中的溶质是硫酸锌。

溶液的命名:“[溶质]的[溶剂]溶液”。如果没有指明溶剂, 我们就认为水是溶剂。

水和酒精能以任意体积互溶。

探究水与乙醇能否互溶时, 要先滴入红墨水 (目的:为了显色, 利于观察) 。

2.悬浊液、乳浊液与乳化作用

悬浊液:由固体小颗粒分散到液体里形成的混合物叫做悬浊液。

例如钡餐 (硫酸钡的悬浊液) 、粉刷墙壁用的涂料、黄河水都是悬浊液。

乳浊液:由小液滴分散到液体里形成的混合物叫做乳浊液。

悬浊液和乳浊液都不是溶液, 不具备均一、稳定的特征。

洗涤剂具有乳化作用。用洗涤剂洗衣服时, 油污没有溶解在水中, 没有形成均一、稳定的溶液。

用洗涤剂和汽油洗衣服的区别:

汽油———用汽油洗衣服时, 油污能溶解在汽油里, 形成溶液, 随着汽油挥发油污就能被带走。

洗涤剂———洗涤剂具有乳化作用, 它能使油污分散成无数细小的液滴, 随水流去。

3.溶解时的吸热或放热现象

扩散过程———溶质的分子 (或离子) 向水中扩散———吸收热量。

水合过程———溶质的分子 (或离子) 和水分子作用, 生成水合分子 (或水合离子) ———放出热量。

如果扩散过程吸收的热量小于水合过程放出的热量, 溶液的温度就会升高。 (例如氢氧化钠固体、浓硫酸)

如果扩散过程吸收的热量大于水合过程放出的热量, 溶液的温度就会降低。 (例如硝酸钾)

氯化钠等溶于水时, 不会有明显的吸热、放热现象。

氧化钙与水反应放出大量的热。有的实验为了节省能源, 可以采用氧化钙和水反应来提高温度。

1.饱和溶液与不饱和溶液。

定义:在一定温度下, 向一定量溶剂里加入某种溶质, 当溶质不能继续溶解时, 所得到的溶液叫做饱和溶液;还能继续溶解的溶液, 叫做不饱和溶液。

判断溶液是否饱和的方法:继续加入该种溶质, 如果该物质的质量减少, 那么溶液是不饱和溶液;如果该物质的质量不变, 那么溶液是饱和溶液。

由于水可以和酒精以任意比例互溶, 所以水和酒精不可以形成饱和溶液。

不饱和溶液与饱和溶液的转化

(1) 氢氧化钙和气体的溶解度随着温度升高而降低。所以若把氢氧化钙和气体的不饱和溶液变成饱和溶液, 在改变温度时要升高温度。

(2) 不饱溶液与饱和溶液转化时最可靠的方法是蒸发溶剂、加溶质、加溶剂。

(3) 若想把氢氧化钙的饱和溶液变成不饱和溶液, 可以通入适量的二氧化碳并过滤。

(4) 若想把氢氧化钙的不饱和溶液变成饱和溶液, 也可以加入Ca O并冷却。

(5) 氢氧化钙不是晶体, 从氢氧化钙溶液也不会析出晶体, 所以只能称作“澄清的石灰水变浑浊”。

浓、稀溶液与饱和、不饱和溶液之间的关系:

(1) 饱和溶液不一定是浓溶液, 不饱和溶液不一定是稀溶液。

(2) 在一定温度时, 同一种溶质的饱和溶液要比它的不饱和溶液浓。

混合物的分离和提纯

分离可溶物和不溶物:过滤法 (溶解、过滤、蒸发或溶解、过滤、洗涤、干燥)

铁屑和其他固体:用磁铁反复吸引

除去氯化钠中少量的硝酸钾:蒸发溶剂结晶法 (蒸发溶剂)

除去硝酸钾中少量的氯化钠:冷却热饱和溶液结晶法 (高温溶解、降温、过滤)

(结晶:热的溶液冷却后, 已溶解在溶液中的溶质从溶液中以晶体的形式析出, 这一过程叫结晶)

后两者往往应用在分离两种可溶于水的物质, 并且其中一种的溶解度受温度影响大, 另一种受温度影响小。我们希望析出的晶体是量多的一种, 所以选用的方法要适合量多的那种。

在一定温度和溶质相同的条件下, 100g的饱和溶液和200g的饱和溶液, 二者都蒸发10g水, 析出晶体的质量相等。

在60℃和溶质相同的条件下, 把100g的饱和溶液和200g的饱和溶液降低到20℃, 若前者析出晶体的质量为M, 后者析出晶体的质量为N, 那么N=2M。

2.固体的溶解度。

定义:在一定温度下, 某固体物质在100g溶剂里达到饱和状态时所溶解的质量。

四要素:

温度———必须指明具体的温度, 溶解性才有意义。

溶剂的质量是100g。

固体在溶解在溶液中, 必须达到饱和状态。

溶解度的单位通常是g。

影响固体溶解度的因素: (内因) 溶质性质、溶剂性质; (外因) 温度。

一般来说, 温度越高, 固体的溶解度越大。

溶解度的相对大小:温度是20℃, 并且溶剂的质量是100g。

在20℃下, 溶解度小于0.01g, 被称为难溶 (或不溶) ;溶解度介于0.01~1g之间, 被称为微溶;

溶解度介于1~10g之间, 被称为可溶;溶解度大于10g, 被称为易溶。

有关溶解度曲线的常见试题 (见图)

t3℃时A的溶解度为80g。

P点的含义是:在该温度时, A和C的溶解度相同。

N点为t3℃时A的不饱和溶液, 可通过加入A物质, 降温, 蒸发溶剂的方法使它变为饱和。

曲线上的点代表对应温度的饱和溶液, 曲线以下的点代表对应温度的不饱和溶液。

加溶质相当于把点向正上方移动 (但是点不能被移动到图象上方) , 加溶质相当于向下竖直移动, 降温相当于向左水平移动, 升温相当于向右水平移动。

t1℃时A、B、C、溶解度由大到小的顺序B>C>A。

从A溶液中获取A晶体可用降温结晶的方法获取晶体。

从B的溶液中获取晶体, 适宜采用蒸发结晶的方法获取晶体。

t2℃时A、B、C的饱和溶液各W克, 降温到t1℃会析出晶体的有A和B, , 无晶体析出的有C, 所得溶液中溶质的质量分数由小到大依次为A

除去A中的泥沙用过滤法;分离A与少量B的混合物, 用结晶法。

氯化钠等物质的溶解度受温度变化的影响较小;硝酸钾等物质的溶解度受温度变化的影响较大。

它们的溶解度都随着温度的升高而变大。

氢氧化钙的溶解度随着温度的升高而减小。

3.气体的溶解度

定义:在压强为101k Pa和一定温度时, 气体溶解在1体积水里达到饱和状态时的气体体积。

气体的溶解度没有单位。

气体溶解度的影响因素:

(内因) 气体的性质、水的性质; (外因) 温度、压强。

一般来说, 温度越高, 气体的溶解度越小;压强越大, 气体的溶解度越大。

第三节溶质的质量分数

牢记下面的公式:

使用该公式时的注意事项:

溶质的质量是指形成溶液的那部分溶质, 没有进入溶液的溶质不应考虑。 (计算溶质质量时要考虑溶解度)

溶液的质量包括溶液中所有溶质的质量。

上下的单位要统一。

氯化钠溶液的质量分数为16%, “16%”的意义:每100份质量的氯化钠溶液中含16份质量的氯化钠。

配制一定溶质质量分数的溶液

用固体配制溶液

仪器:天平、药匙、量筒、胶头滴管、烧杯、玻璃棒。

步骤:计算、称量、溶解、装瓶贴标签。

用浓溶液稀释

仪器:量筒、胶头滴管、烧杯、玻璃棒。

步骤:计算、量取、稀释、装瓶贴标签。

标签一般包括药品的名称 (化学式) 和浓度。

溶液的稀释计算

稀释的方法:加入溶剂或加入低浓度溶液。

依据:稀释前后溶液中的溶质的质量不变。

关系式

(1) 加水稀释:浓溶液液质量×浓溶液溶质质量分数%=稀释后溶液质量×稀释后溶液质量分数%

浓溶液质量×浓溶液溶质质量分数%= (溶液质量+加入水的质量) ×稀释后溶液质量分数%

(2) 加入低浓度溶液稀释:浓溶液质量×浓溶液溶质质量分数%+稀溶液质量×稀溶液溶质质量分数%= (浓溶液质量+稀溶液质量) ×混合后所得溶液溶质的质量分数

溶液的混合计算

依据:混合前各溶液溶质的质量之和, 等于混合后溶液中溶质的总质量。

已知的问题

(1) 如果用固体配制溶液时, 固体带有结晶水 (例如硫酸铜晶体) , 那么所得溶液的溶质质量分数会偏小。

(2) 量取液体时, 如果仰视读数, 量取的液体会偏少;如果俯视读数, 量取的液体会偏多。

(3) 用固体配制溶液时, 天平未配平、物码颠倒等情况会影响溶液的溶质质量分数。

有关化学方程式与溶质的质量分数相结合的计算

[例题]把2.8g铁片放入20g稀盐酸中, 恰好完全反应, 求:

(1) 原盐酸溶液中溶质的质量分数。

(2) 反应后所得溶液中溶质的质量分数。

解:设参加反应的HCl的质量为x, 生成的Fe Cl2的质量为y, 生成H2的质量为z。

答:原盐酸溶液中溶质的质量分数为18.5%, 反应后所得溶液中溶质的质量分数为27.97%。

[注意事项]

(1) 铁片放入盐酸中, 发生了化学反应。溶液中的溶质不是铁, 而是氯化亚铁。

(2) 不要设“盐酸的质量为x”, 因为盐酸是混合物, 而溶解到盐酸中的氯化氢才是纯净物。

袁贵仁:将宪法法律纳入升学考试 第4篇

以宪法为核心设立法治课程,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将宪法所确立的党的领导地位、社会主义道路,所体现的民主法治精神,所明确的国体、政体和基本制度,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给青少年学生讲清楚、讲透彻,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的必然要求。按照四中全会的部署,教育部正在抓紧研究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将从教材编写、课程安排、教学评价、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抓紧完善宪法和法治教育的保障机制;抓紧研究将宪法及基本法律内容纳入升学考试的办法,进一步突出宪法教育在学校教育中的重要地位。

以国家宪法日活动为契机,建立制度化的学校宪法教育机制。设立国家宪法日是推进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的重大举措。全国40万所中小学将开展宪法晨读活动,由学校、教师根据学生实际,选择宪法序言及正文中的适当章节、条款,组织学生集体朗读;中小学校长将亲自主持宪法学习活动或者为学生讲授宪法课;中小学还将围绕国家宪法日主题,开展相应的校园文化活动,如上一节宪法教育课、举行一次特别升国旗仪式等,加深学生对宪法与国旗的认识。高等学校将组织法律专业的师生开展宣讲宪法的实践活动。

积极探索多样化的教育方式与途径,确保宪法教育取得实效。教育部门和学校将组织各方面力量,积极探索符合青少年认知能力与特点的宪法教育形式,采用形象生动、贴近生活的教学方法;积极推动立法、司法机关、科研机构、专业人员参与大、中、小学的宪法教育活动;鼓励编写和推广符合青少年特点的宪法教育读本,开发有创意的宪法教育资源,大力推动以宪法为核心的校园法治文化建设。教育部将进一步加大对全国青少年普法网的支持力度,举办网上宪法教育专栏,开展“法学名家普法进课堂”活动,征集法治教育优秀课件,充分利用网络手段,推动优质法治教育资源进入中小学;将采取措施,在全国设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丰富法治教育形式。着力加强高校法学学科建设,推动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基础的宪法研究。

宪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第5篇

②宪法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不同

③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与普通法律不同

2、宪法的分类:

① 以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② 根据宪法的效力与修改程序的不同: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或程序与普通法不同

柔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或程序都与普通法律相同,即由国

家的立法机关按普通立法的形式就可制定或修改宪法

③ 根据立法主体不同: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④ 以生产关系的历史类型和与其相适应的国家政权的阶级属性为分类标准:社会主义宪法、资本主义宪法。

3、宪法的历史

1)1787年美国制定的《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2)法国1791年制定的宪法是欧洲第一部成文宪法

3)1789年通过法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人权宣言》

4)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确立了天皇专权的君主立宪政体是亚洲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资本主义宪法

5)1919年,德国制定了《魏玛宪法》是第一部现代意义的宪法,确立了联

邦主义原则和二元议会制的共和政体,标志近代资本主义宪法向社会主义宪法法的过度

6)1918年《苏俄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7)《钦定宪法大纲》是具有深厚封建性质的宪法文件

8)《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国宪法史上仅有的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文

9)《中华民国宪法》即“贿选宪法”是旧中国历届政府正式公布的第一部

宪法

10)5月5日《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文件

11)1931年召开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

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人民代表机关正式通过并公布实施的宪法性文件

12)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也是第一部社会

主义类型的宪法

4、宪法修订案

1988.4.12第七届人大第一次会议

(1)修改第10款第4条,删去了不得出租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2)第11条予以修改,肯定私营经济的合宪地位,即“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1993.3第八届人大一次会议

(1)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写入宪法序言。

(2)规定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的内容,第4条《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3)将家庭联产承包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

(4)确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国家的基本经济体制。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5)调整地方人大的任期,将县级人大的任期由以前的三年改为五年,规定“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没借人气3年”

1999.3第九届人大二次会议

(1)将邓小平理论写入宪法,确立邓小平理论在国家的指导地位。将“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一句话改为“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

(2)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修改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3)第五条增加一项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4)关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

(5)“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6)关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修正案》规定:“在法律规范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还规定个,“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7)将“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现行《宪法》)

(1)“序言”部分,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同确立为国家政治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将“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修改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2)在“总纲”一章,关于土地征用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关于公民个人财产,将“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额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并在第14条增加“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作为第4款。

(3)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在第33条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作为第三款,将原第三款作为第四款。

(4)在“国家机构”一章,关于全国人大的组成,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中,将“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修改为“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在国家主席的职权中,将“发布戒严令”修改为“宣布紧急状态”;在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后,增加“进行国事活动的内容”;在国务院的职权中,将第89条第16款“决定省,自治区,自治区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生,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关于国家机构的任期,将第98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5)在“国旗,国徽,首都”一章,将该章的标题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在第136条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的内容,作为第2款。

5、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包括: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以及宪法解释等。

6、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在领导阶级,阶级基础,职能和历史使命等方面是相同的。<1>两者的领导阶级都是工人阶级。工人阶级对国家政权的领导是通过工人阶级政党——共产党来实现的<2>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一样,都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3>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职能是保卫社会主义制度,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组织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在对外职权方面,都是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

<4>在历史使命方面,两者都担负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任务。

7、爱国统一战线扩大国家政权的社会基础:“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个,已经结成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维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8、决定国家性质的第二个因素是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

9、国家所有:以宪法的规定,除国有经济属于全民所有制经济以外,矿藏、水

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集体所有: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制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农村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10、国体与政体的关系:国体决定整体,政体为国体服务,他们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1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

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12、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①具有中国国籍,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②年满18周岁③依法享有政治权利<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其实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一名代表,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4>秘密投票原则

13、双过半原则:①直接选举: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

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即为当选

②间接选举:代表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才能

当选

14、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一定原则采取的调整国

家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相互关系的形势。整体或者政体组织形式是从横向角度表现国家政体体系,国家结构形式则是从纵向角度表现国家政权体系。

15、国家结构形式的种类:单一制是指国家有若干普通行政单位或者自治单位组

成,这些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形式。

16、行政区划,是指国家为便于有效管理,根据地理条件,历史传统,经济形态

和民族分布等因素,把国家领土分成层次不同,大小不等的若干区域的制度。

17、行政区划和变更的权限和程序: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由全国人大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国务院批准;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处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界限需要变动时,由上级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报国务院批准。

18、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是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地方性事务的制度。

19、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不是自治机关。

20、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3>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4>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5>自主地管理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6>经国务院批准,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7>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21、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及自治权:特别行政区,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

法律规定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自治权:<1>行政管理权<2>立法权<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4>自行

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22、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和那

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还应包括:表明信教的自由或者不得强制表明信教的自由,举行和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宗教团体的自由以及布教的自由等。

23、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

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4、①控告权:公民对因遭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侵害有向

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指控,请求给予制裁的权利;公民行使控告权

时其控告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其控告内容是国家

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受理控告的机关可以是上

一级行政机关,可以是主管的党政机关,也可以是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

②检举权:公民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接

法实施,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在我国,公民艰巨的对象不受任

何限制,公 民可以检举与个人利益有关的公职人员的违法失职行

为,也可以检举与个人利益无关的公职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公

民在行使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揭发检举的权利时,依据宪法和法

律要求,检举的内容必须属实,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

陷害;受理检举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公民的检举揭发,必须及时组织调查,查清事实,负责做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

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检举材料的负责人与工作人员,应对检举

材料严加管理,注意保密,以防止发生意外事件,给查处案件或

案件检举人造成困难,同时,我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还规定了任

何人不得对检举人进行压制,迫害和打击报复。

③申诉权:公民的合法权益因国家机关做出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判决,或

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受害公民有向有

关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公民的申诉权主要

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的决定不服,向司法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

关提请重新处理的要求。

25、获得物质帮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

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26、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特点<1>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2>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3>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27、责任制原则: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

院都适用集体责任制;各级行政机关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都实行个人责任制

28、全国人大的职权:<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3>选举决定任免国家领导人<4>重大问题的决定权<5>最高监督权<6>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

29、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1>出席会议<2>提案权<3>质询权与询问权<4>提出罢免案<5>言论免责权<6>人身的特别保护<7>物质保障<8>其他权利

30、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概念:指国务院总理对自己所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负全部责任相联系的是他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的决定权。

31、人民法院:关系:上下级是监督关系。审判工作的原则:①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②依法独立审判原则③被告有权获得辩护原则④公开审理原则⑤各民族公民有使用自己语言文字的诉讼的权利⑥会议制原则⑦回避原则

32、人民检察院的职权<1>立案侦查<2>侦查监督<3>提起公诉<4>审判监督<5> 执行监督

33、宪法解释的机关<1>普通司法机关进行宪法解释<2>由立法机关进行宪法解释

宪法考试复习提纲 第6篇

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要把握真题 注意细节

司考复习的核心就是司考真题,每年重要知识点重复考查率很高,当然,宪法也不例外,所以一定要把真题把握住。

从宪法真题来看,宪法部分重要的考查点主要有:各国家机构的职能区分,特别是人大,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国家主席之间;其次是四次修宪的内容;三是选举制度,尤其随着今年《选举法》的修改,它必然成为宪法部分考查的重点,所以考生一定要足够重视;四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另外,还包括宪法的基础理论,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制度等。

复习方法上,建议大家除了基础理论部分要以看书为主外,其他部分的学习看法条会更为清晰,法条中涉及到的概念,不明白的可以结合教材学习。

需要提醒的是:宪法的复习,一要注意细节,宪法试题大多考查细节问题,在平时的复习中,对细节问题一定要准确记忆;二要多进行总结:宪法相似和易混的内容比较多,平时要多做比较,多归纳。当然为了节省时间,也可以借助老师或者其他考友已经总结好的内容进行复习。

例如:三机关相似职权比较

(1)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祝大家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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