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校领导班子和教师队伍考核评价实施办法

2024-09-17

关于学校领导班子和教师队伍考核评价实施办法(精选7篇)

关于学校领导班子和教师队伍考核评价实施办法 第1篇

县政府常务会议材料

镇坪县教育系统2013

学校目标考核暨校(园)长、领导班子

考核评价实施办法

(讨论稿)

为推动我县教育优先发展,全面提升教育水平,进一步加强我县中小学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加快实现教育强县目标。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工作实际,特制定各学校和校长及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一、考核对象

县高中、全县各初级中学、各镇中心小学(含白家小学)、各幼儿园、师训教研中心。

二、考核内容

(一)目标考核

目标责任考核实行百分制。各初中、小学的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为学校综合管理考核(60%)、教学质量考核(30%)、社会评价(10%)共3项;师训教研中心、各幼儿园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为综合管理考核(90%)、社会评价占(10%)共2项;县高中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为高考任务(70%)、普高招生任务(10%)、职高招生任务(10%)、社会评价(10%)共4项。

1.学校综合管理考核按照《镇坪县中小学校考核评估细则》、《镇坪县幼儿园考核评估细则》、《镇坪县师训教研中心考核评估细则》进行考核(县高中除外)。2.教学质量考核按照《镇坪县中小学教学质量考核评估细则》进行考核(县高中、幼儿园、师训教研中心除外)。

3.县高中完成或超额完成高考任务、普高招生任务、职高招生任务得满分,未完成任务指标的分别按照实际完成任务指标的百分比进行计分。

4.社会评价。由两代一委评价、家长代表评价、镇党委政府评价和局领导班子评价四部分,分别按3:3:2:2的权重计算得分。

5.加、减分按照《镇坪县中小学校、幼儿园、师训教研中心工作考核加减分办法》进行。

(二)校(园)长考核

校(园)长的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内容为校(园)长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工作实绩占60%,德能勤廉考核占20%,民主测评占20%。

1.工作实绩考核以学校目标责任考核成绩为依据。2.德能勤廉考核按照《2013年镇坪县校(园)长德能勤廉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3.民主测评考核由学生代表测评,教职工测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镇党委政府领导测评,教体局党委测评四部分,分别按5:5:5:5的权重计算得分。

(三)学校领导班子考核

学校领导班子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内容为本班子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工作实绩占60%,德能勤廉考核占20%,民主测评占20%。

1.工作实绩考核以学校目标责任考核成绩为依据。2.德能勤廉考核按照《2013年镇坪县学校领导班子德能勤廉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3.民主测评考由学生代表测评,教职工测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镇党委政府领导测评,教体局党委测评四部分,分别按5:5:5:5的权重计算得分。

三、考核程序和方法

考核工作坚持平时考核与集中考核并重。平时考核由县考核办安排,由县教体局和县政府教育督导室进行考核;集中考核(集中考核在每一暑假前进行)由县考核办牵头,统一抽调相关人员进行,纪检监察干部全程监督,主要考核学校工作完成情况及校(园)长、学校领导班子履职情况。集中考核可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是召开工作报告会。听取被考核学校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暨领导班子述职述廉报告;校(园)长个人述职述廉报告。二是民主测评。发放民主测评表现场进行民主测评。三是考察核实。通过个别谈话、查阅被考核单位相关资料、实地查看等核实任务完成情况和反应突出的问题。四是分析评价。考核组对被考核对象履职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实绩分析,集体评定考核得分;对校(园)长和学校领导班子考核情况进行综合研判,做出基本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报告交考核办。

四、考核等次的评定

(一)各学校目标考核等次评定。根据学校目标考核综合得分情况,分别设立一、二、三等奖。全县4所初中,设立一等奖1个,二等奖1个,三等奖1个,最后一名不受奖;全县所有中心小学(含白家小学),设立一等奖2个,二等奖3个,三等奖3个,最后两名不受奖;全县所有幼儿园,设立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2个,最后一名不受奖;县高中、县师训教研中心根据其目标考核得分情况进行表彰:综合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的为一等奖,90-94分的为二等奖,85-89分的三等奖,85分以下不受奖。

(二)校(园)长和学校领导班子考核等次评定

1、校长考核等次的评定。根据校(园)长考核得分情况,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比例控制在25%以内。当校(园)长个人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直接评为优秀等次。

2、领导班子考核等次的评定。根据学校领导班子考核得分情况,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全县各初中、小学、幼儿园评选4个优秀领导班子(初中1个,小学2个,幼儿园1个),6个良好领导班子(初中1个,小学3个,幼儿园2个);县高中、县师训教研中心根据其综合考核得分情况确定相应等次,达到一等奖的评为优秀等次。学校领导班子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和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不得评为优秀和良好等次。

(三)学校中在党风廉政、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双创”、信访、计划生育等工作被“一票否决”的,学校目标综合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学校校(园)长和领导班子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

考核结果作为学校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惩以及学校后备干部梯队管理的重要依据,并与学校领导班子职务晋升、岗位聘用、绩效工资、评优树模等挂钩。

(一)各初中、小学、幼儿园、县高中目标综合考核获得一等奖的奖励学校6万元,师训教研中心目标考核获得一等奖的奖励3万元;各初中、小学、幼儿园、县高中目标考核获得二等奖的奖励学校5万元,师训教研中心目标考核获得二等奖的奖励2万元;各初中、小学、幼儿园、县高中获得三等奖的奖励学校3万元,师训教研中心目标考核获得三等奖的奖励1万元。(奖金主要用于表彰奖励学校教职工,各学校根据实际制定考核奖励细则,按《细则》考核后予以表彰奖励。)

(二)评为优秀校(园)长、主任(指学校主要负责人)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

(三)学校目标综合考核连续两年排在末位的学校,对学校领导班子采取组织调整措施;目标综合考核排名末位的,对学校校长和领导班子进行训勉谈话。

(四)所需奖金由县财政统一核算发放。

六、考核纪律和监督

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对各镇、各部门考核评价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学校领导班子和教师队伍考核评价实施办法 第2篇

价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鄂考核〔2012〕1号

湖北省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及考核评价办法(鄂办发〔2010〕6号),切实做好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以下简称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不含中央管理的干部)的考核评价。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省市厅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考核评价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管理指导等工作。第四条

考核工作一般安排在次年第一季度,结合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公务员考核一并进行。凡纳入考核评价体系的考核项目,各职能部门不再进行单项考核。确需进行单项考核的,有关部门必须向省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报送进行单项考核的请示,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章

考核评价内容和方法

第五条

市(州)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完成重点任务、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市(州)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的现实表现。

第六条

考核工作采取实绩考核和各方面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各方面评价包括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和上级评价。市(州)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采取实绩考核、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和上级评价等方法进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采取实绩考核、民主测评、上级评价等方法进行。第七条

实绩考核以省委、省政府对市(州)党政领导班子下达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领导班子工作目标由省目标办在省直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市(州)工作目标考核指标和相关数据的基础上,根据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与工作部署,结合市(州)领导班子届期目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近三年发展状况,与各市(州)协商确认后,于每年年初下达。

工作目标确定后,除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等不可预见的情况外,一般不再调整变动。确需调整的,须经省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

领导干部个人工作实绩主要考核其完成工作目标及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以领导班子整体工作实绩为基础,以班子工作目标考核指标中与各自岗位相关的指标为主要考核内容,结合分工进行评价。

第八条

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包括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民生活、资源环境、文化建设和党的建设6个指标组(见附表一)。

根据省委、省政府区域发展战略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按照分类考核的要求,将市(州)分为武汉城市圈、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分别进行考核,每圈内细分为三种考核类型,不同类型考核对象的指标设置各有侧重。

武汉城市圈内,第一类为武汉市,第二类为黄石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第三类为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

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内,第一类为宜昌市、襄阳市,第二类为十堰市、荆门市、荆州市、随州市、恩施州,第三类为神农架林区。

第三章

考核评价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

考核评价工作按照考核准备、自我总结、发布预告、述职述廉、民主测评、实绩考核、个别访谈、民意调查、上级评价、综合评价等程序进行。

第十条

考核准备。省考核办拟定考核方案,向各市(州)发出考核通知,抽调政治强、业务熟、作风实的干部组成考核组,集中培训后,向各市(州)派出考核组。考核组具体职责是:指导市(州)召开考核测评大会,组织填写并回收各类考核测评表;通过个别谈话,实地考察,调查核实市(州)目标责任任务完成情况;完成市(州)目标考核报告;完成省考核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自我总结。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照工作目标进行自查,形成领导班子和个人述职述廉报告。

领导班子述职述廉报告主要包括本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目标任务、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推进基层党建、反腐倡廉等方面的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字数一般在5000字左右。

领导干部个人述职述廉报告主要包括本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个人政治思想状况、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作、廉洁自律等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字数一般在3000字左右。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报告应在领导干部大会召开前提前3天发给参加会议的人员。

第十二条

发布预告。考核开始前3天,考核组将考核时间、对象、内容、方式及考核组联系方式向社会预告。各市(州)负责筹备召开领导干部大会,提前准备相关材料: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领导干部大会上主要领导的主持词及讲话,干部名册,谈话人员名单,本级以上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名单及其他所需要的材料。

第十三条

述职述廉。召开市(州)领导干部大会,市(州)主要领导主持,考核组组长就考核工作作讲话。市(州)党委主要领导代表党政领导班子作述职述廉报告,其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作个人述职述廉报告或书面述职述廉。参加会议的人员应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为:

1、市(州)党委委员; 2、市(州)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市(州)级领导干部;

3、市(州)纪委领导班子成员;

4、市(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

5、县(市、区)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6、部分担任过市(州)领导职务的老同志;

7、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随机抽样确定,一般不超过参加会议总人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四条

民主测评。组织参加述职述廉会议的人员根据设置的评价要点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填写《市(州)党政领导班子民主测评表》和《市(州)党政领导干部民主测评表》(见附表

二、附表三),作出总体定性评价。党政领导班子评价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差;领导干部评价意见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测评票由考核组负责回收并汇总。

第十五条

实绩考核。由省目标办会同省统计局等单位,对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数据统计、核准,并计算出量化得分。

考核组通过查看有关文件、资料、实物等,核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采取专项调查、数据核实、委托专项审计等方法进行核查。第十六条

个别访谈。考核组通过与相关人员个别谈话,听取对现任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的评价,了解市(州)本工作的主要成效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等。个别访谈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内容。

个别访谈的对象为:市(州)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市(州)人大、政协主要负责同志,市(州)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考核组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考核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考核报告。

第十七条

民意调查。由省考核办在适当时候委托省统计局在“两代表一委员”、城乡居民中开展对市(州)党政领导班子的满意度调查。各市(州)参加调查人数不少于500人。民意调查得分中,“两代表一委员”、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民意调查的权重分别为40%、30%、30%。民意调查评价意见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不够满意、不满意、不了解(见附表四)。调查汇总结果交省考核办。

第十八条

上级评价。省委全委会对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工作进行的评价,由省考核办组织实施;市(州)党委书记对党委副书记(不含市<州>长)、常委及市(州)长对副市(州)长工作进行的评价(见附表五),由考核组组织实施。评价要点与民主测评要点相同。第十九条

综合评定。省考核办在征求巡视组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各市(州)目标责任考核、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上级评价等结果进行审核、汇总,综合分析,提出考核等次评定意见,报省考核评价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计分与等次评定

第二十条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各分项考核得分及考核评价总分,均按百分制计算。

第二十一条

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得分=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得分?60%+民主测评得分?20%+上级评价得分?10%+民意调查得分?10%。

党政正职考核评价得分=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得分?60% +民主测评得分?20% +省委全委会评价得分?20%。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考核评价得分=个人实绩考核得分?50% +民主测评得分?30%+党委(政府)班子正职评价得分?20%。其中,在党政班子交叉任职的,其正职评价得分按市(州)委书记、市(州)长各占10%计算。党政领导干部个人实绩考核得分=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得分+领导干部个人分管工作创优同比加减分。

第二十二条

市(州)党政领导班子民主测评中选择好、较好、一般、差的,领导干部民主测评中选择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的,分别按照1、0.8、0.6、0.4的系数加权计分,弃权票不计票、不计分;领导班子民意调查中选择满意、比较满意、不够满意、不满意的,分别按照1、0.7、0.4、0的系数加权计分,选择“不了解”的不计票、不计分。第二十三条

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根据各市(州)考核评价得分,在武汉城市圈、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中分别排序,并按30%左右的比例确定“好”等次。

民主测评中,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好”得票率超过二分之一以上的,才能评为“好”等次;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好”和“较好”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的,应评为“一般”以下等次;“差”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确实存在问题的,应评为“差”等次。

第二十四条

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党政正职考核评价结果分别在武汉城市圈、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中排序,按2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原则上领导班子被评为“好”等次的,党政正职才能评为“优秀”等次。其他领导干部在本地党政领导班子中分别排序后,按规定比例确定“优秀”等次。

领导班子被评为“好”、“较好”、“一般”等次的,班子其他成员分别按20%、15%、1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领导班子被评为“差”等次的,班子成员均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民主测评中,领导干部“优秀”得票率超过二分之一以上的,才能评为“优秀”等次;领导干部“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的,一般应评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不称职”票数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确属不称职的,应评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五条

综合评定等次。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的考核评价等次,由省考核办提出建议方案;其他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等次,由市(州)党委根据省考核办反馈的情况,研究提出考核评价等次建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等次建议,报省委组织部审核,经省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政领导班子当年不得评为“好”、“较好”等次;党政正职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分管领导当年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一)党风廉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维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农民负担、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等有被“一票否决”的;

(二)辖区一年内发生两次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发生一次特别重大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三)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领导班子成员、直接分管部门和所辖县(市、区)领导班子主要成员中有受到撤职及以上处分或被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立案审(侦)查的;

(五)有其他严重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七条 受到党纪处分人员的考核等次确定:

(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六)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

(一)、(二)、(三)、(四)、(五)条的规定办理。受到行政处分人员的考核等次确定: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当年,定为“不称职”等次。

(二)涉嫌违犯政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行政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行政处分的,按上述第(一)条的规定办理。

受行政处分同时又受党纪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考核评价意见和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省委、省政府每年通报考核评价结果,并对评为“好”等次的党政领导班子和“优秀”等次的领导干部给予表彰和奖励。并设立考核进位奖,对分别在武汉城市圈、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中综合进位排名第一的市(州)进行表彰。采取适当方式,向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反馈考核评价意见和结果。

考核被评为“好”等次的市(州)党政领导班子,予以嘉奖,并给予集体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考核连续三年被评为“好”等次的市(州)党政领导班子,记集体三等功一次,并给予集体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领导干部,按照《公务员法》、《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在干部选拔任用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奖励所需经费从省政府专项资金中列支,由省财政厅核定后下拨各地。领导班子的集体奖金原则上用于工作经费,不发放给个人。

第三十条

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结果直接转化为公务员考核等次。

第三十一条

领导班子换届或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时,在提供参阅的干部名册上需标明近三年考核评价等次结果;确定考察人选时,应综合考虑民主推荐得票情况和干部近三年考核评价结果,按民主推荐占60%、近三年考核评价平均值占40%的权重量化计分,进行分析比较,综合考虑。讨论决定任用人选时,应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历史地、全面地看待干部的重要依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察材料中,必须反映近三年考核评价结果。第三十二条

被评为“一般”、“差”等次的党政领导班子,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委、省政府书面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其中,被评为“差”等次的、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的,班子成员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或平职交流到重要岗位任职。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由省委领导和省委组织部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被评为“差”等次的党政领导班子,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第三十三条

领导干部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和工作调整,不享受考核奖金,本考核不计算为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两年内不得提拔使用或平职交流到重要岗位任职;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降低一个职级任职,两年内不得提拔。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视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按有关规定处理。领导干部被评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所在单位党委要报专题报告说明情况。第三十四条

考核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认真整改。

第三十五条

建立考核评价工作档案,考核评价有关资料及时移交干部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第六章

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实行考核评价工作责任制。考核评价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严守纪律,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事。对在考核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隐瞒问题,泄露秘密的,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责任,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考核评价对象应当正确对待考核评价工作,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搞非组织活动。对违反规定的相关人员,其考核评价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三十八条

负责提供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数据的单位应对数据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真实、准确。对故意违反规定,导致数据失真,影响考核评价结果的,要追究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考核评价工作的监督。纪检、监察、组织等部门要加强对考核评价工作的监督。设立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考核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考核评价对象对考核评价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收到考核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考核办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省考核办应予以受理,并及时反馈复核结果。

第七章

第四十一条

当年开展换届考察和巡视的,考核评价工作原则上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参考换届考察和巡视的相关结果,形成考核意见。

第四十二条

市(州)人大、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省管干部的考核评价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

市(州)参加考核其他省管干部的范围:市(州)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其他副厅级以上干部;县(市、区)委书记。

第四十四条

市(州)人大、政协领导班子、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其他同级省管非领导职务干部参加全市领导干部大会测评,其考核评价得分构成:

人大、政协领导班子正职考核评价得分=民主测评得分?80%+党委班子正职评价得分?20%。

人大、政协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考核评价得分=民主测评得分?70%+班子正职评价得分?30%(党委、人大班子正职为同一人的,其得分按党委班子正职评分计算)。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考核评价得分=民主测评得分?80%+党委班子正职评价得分?20%。

其他同级省管非领导职务干部考核评价得分=民主测评得分?70%+班子正职评价得分?30%。

班子正职评价要点与市(州)党政领导干部民主测评要点相同。

第四十五条

县(市、区)委书记参加本县(市、区)的领导干部考核,不确定其考核等次,将其民主测评结果等考核情况报有关市(州)委组织部,由各市(州)委确定考核等次,并按照县(市、区)委书记总人数15%的比例确定“优秀”对象,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第四十六条 担任多项职务的领导干部,一般在承担主要工作职责的单位进行考核评价;新提拔的领导干部,按现任职务进行考核评价,在评定等次时一般定为称职;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由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评价,交流任职不足半年的,其交流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第四十七条 凡7月1日以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以党委或组织部文件为准,下同),可以参加当年考核。6月30日以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不参加当年考核。第四十八条 挂职和下派干部、中心工作借调人员的考核,由本人写出工作总结,经挂职单位或下派所在单位进行民主测评并写出评语,将有关材料送交原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意见。

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由原工作单位进行考核,主要依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学习培训的表现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学校)提供。

公派出国人员,如无特殊情况和问题,可由所属单位暂时提出称职(合格)等次,待回国后,根据本人在国外的实际表现,再确定考核等次。

因私出国和因病长期(半年以上)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当年不参加考核,也不确定考核等次,以写实的办法备查。

第四十九条

市(州)人大兼职副主任、政协兼职副主席,在所在单位参加考核,按所在单位所任职务进行民主测评,考核等次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考核办负责解释。

附表一

市(州)党政领导班子考核指标体系

指标组

监 测 指 标

性质

分类考核指标选择

武汉城市圈

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

Ⅰ类

Ⅱ类

Ⅲ类

Ⅰ类

Ⅱ类

Ⅲ类

经济发展

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速度 + √

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及增长速度

+ √

√ √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及增长速度

+ √

√ √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及增长速度

+ √

外贸出口总额及增长速度

+ √

旅游业收入及增长速度

+

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

+ √

√ √

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

+ √

农产品加工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

+

税收收入占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

+ √

科学技术支出占地方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

+ √

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及降幅

* √

√ √

社会进步

符合政策生育率

+* √

出生人口性别比

* √

义务教育普及程度

+*

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

+* √

社会治安群众满意率

+* √

√ √

信访工作成效

+ √

每千人口拥有医院(含卫生院)床位数及医生(含助理)数 + √

农村饮水安全普及率

+

√ √

行政村公路通畅率

+

√ √

城镇化率

+ √

人民生活

食品和药品安全指数 +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增长速度

+ √ √

城镇登记失业率

-* √

√ √

城镇社会保险覆盖率

+ √

对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施住房保障的比重

+ √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及增长速度

+ √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参合率

+ √

√ √

资源环境

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和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率

+* √

√ √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完成情况

+* √

耕地保有量

+* √

造林绿化任务完成率

+* √

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

√ √

文化建设

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

+ √

√ √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 √

文化产业增加值及占GDP的比重

+ √

党的建设

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

+ √

基层党组织建设

+ √

√ √

党风廉政建设

+* √

关于学校领导班子和教师队伍考核评价实施办法 第3篇

一、建立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是加强黑龙江大学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我党历来高度重视干部工作,始终把建设一支善于治党治国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作为党和人民事业不断发展的根本保证,而选准用好干部、建设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前提是正确地评价干部。近些年,中组部不断加大干部考核工作的力度,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加强干部考核的制度和规定。党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后,中组部经过认真调研、试点、完善,于2006年又制定了《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活动中,“中组部把形成科学规范的干部考核评价制度体系列为组织工作服务科学发展的重中之重,正在抓紧研究制定《促进科学发展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以及《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1]。中组部已经制定和即将形成的关于领导干部考核的各项规定,充分显示了中央对干部队伍建设的高度重视,为各级党委加强本单位的干部考核工作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原则和依据。因此,我们在即将开展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活动中,要认真学习贯彻中组部关于干部队伍建设和干部考核的文件及精神,深入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到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建立我校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我校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对于加强我校中层领导班子建设、完善我校中层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提高中层领导干部素质、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学校和各单位事业的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立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要坚持正确的导向和原则

1.贯穿科学发展观这条主线。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全党同志要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把全社会的发展积极性引导到科学发展上来,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2]这是对全党发出的庄严号召,也是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提出的重要要求。在制定我校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时,必须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穿科学发展观这条主线,通过建立有效的评价机制和评价办法,科学、准确地对干部的工作实绩作出评价,使我校广大中层领导干部始终把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把落实我省高教强省的任务作为一切工作的中心,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正确处理发展与各方面的关系,引导干部多做打基础、利长远的事,切实维护、落实广大师生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不断提高科学执政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贯彻落实学校的各项工作。

2.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这些年在我校的干部考核工作中,干部群众的参与程度不断加大,干部监督工作得到不断加强,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我们要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群众公认的原则,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扩大和完善干部群众参与干部考核工作的渠道、方式及权限,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指标,进一步落实广大干部群众在干部考核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不断加强我校的干部监督工作。

3.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建立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选好用好干部。如何选人用人,事关学校建设发展的大局,选准用好了人,就能够凝聚力量、鼓舞人心、推动发展,选错用错了人,就会涣散斗志、凉了人心、影响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要坚持树立注重品行的导向、科学发展的导向、崇尚实干的导向、重视基层的导向、鼓励创新的导向和群众公认的导向,真正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广大师生信得过的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

4.加强领导,统筹兼顾,去繁从简。建立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系统工作,从已经进行这项工作的一些学校情况看,有的效果比较好,有的效果不理想,有的开展得比较顺利,有的开展得不够顺利。效果不理想的主要原因是,对建立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这项工作领导不够、统筹兼顾不够、结合学校的实际不够,考核体系繁杂不便于操作。因此,我们在进行这项工作的时候,首先要加强领导,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统一思想,形成共识,组成强有力的领导机构,调动全校的相关力量,认真调研,精心筹划,积极推进。其次要统筹安排。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涉及到方方面面,在学校工作头绪多、任务重的情况下,要统筹安排,协调一致,突出重点,对涉及几个部门都要开展的工作能整合的就整合,避免重复和给基层造成负担;再次就是去繁从简。干部考核评价体系的各项指标的建立和考核方法应努力做到简单、明晰、便于操作,这也是干部考核评价体系能否得到认可和顺利实施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建立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要紧密结合学校的实际

1.充分体现走可持续的内涵发展道路,努力实现黑龙江大学更好更快发展的思路和理念。学校党委在认真学习十七大报告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践中,紧密结合学校的实际,在学校经过跨越式发展取得巨大成绩的基础上,总结出了“一定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学校建设发展的全局;一定要坚持内涵式发展,努力实现可持续发展;一定要强化管理,不断提升学校管理的水平和层次;一定要提高教职员工队伍的素质”[3]等宝贵经验,确定了学校未来几年建设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战略目标,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牢牢把握建设‘高教强省’的战略机遇,实现内涵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转变,构建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三位一体的办学模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的质量,提高科学管理的水平和效益,逐步提升学校在百强高校中的名次和地位,为早日进入中国高等教育主流的先进行列奠定坚实的基础”[4]。因此,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要紧紧围绕学校的办学理念、指导思想和战略目标,通过对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调动中层领导干部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的更好更快发展。

2.要有利于推进学校各项制度和规定的贯彻落实。学校党委高度重视中层领导班子建设,近几年先后出台了《黑龙江大学二级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中共黑龙江大学党务公开实施细则》、《中共黑龙江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层领导班子建设工作的意见》、《黑龙江大学党政领导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和规定,并多次召开专门会议,部署中层领导班子建设工作,使我校中层领导班子建设工作有了很大进展。但是应该看到,有的中层领导班子对学校的制度和规定贯彻得不够认真,对班子建设重视不够,在班子团结、坚持民主集中制、党风廉政建设和开拓进取等方面还存在诸多差距。因此,通过建立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要认真解决当前在中层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推进学校各项制度和规定的贯彻落实。

3.与加强和积极推进学校民主建设紧密结合。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我校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形成了一些好做法,取得了较大成绩。选拔中层领导干部的民主推荐、二级党组织和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按期换届、二级教代会的述职述廉和民主测评工作、党风廉政的年度考核、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制审计等工作已经成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和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这些做法在加强干部监督、凝聚人心、促进发展上起到了重要作用。我们在建立干部综合评价体系时,一定要紧密结合这些做法,不断完善这些做法,使得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更有我校的特色。

摘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建立黑龙江大学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学校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加强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建设、完善中层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提高中层领导干部素质、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学校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结合学习科学发展观,就探索建立黑龙江大学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的有关问题谈几点认识与思考。

关键词:干部考核,科学发展,导向和原则

参考文献

[1]中组部机关创造性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试点工作[N].光明日报,2008-9-2.

[2]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0.

关于学校领导班子和教师队伍考核评价实施办法 第4篇

关键词:教师评价 制度 学生评价

一、对教师进行评价的作用

评价是手段,本身不是目的。用评价的手段,建立激励机制,可以使教师工作积极性得到激发,使教学质量得到提高。评价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作用。

1.导向的作用。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指明了教师的发展和成长方向,使得评价的导向功能在过程中自然得到落实。

2.激励的功能。这使被评价者的成就和不足得到了充分体现,使教师优点能够得到激发和发扬,对教师、学校客观上也起到了督促作用,可以激励发挥内部潜藏的积极因素。

3.反馈的功能。反馈功能体现在通过对教师工作、学校状况的客观把握,可以及时获得准确的教育教学过程及效果等信息,便于经常调节和矫正教师、学校工作的进程与目标,使教育教学工作质量得到了提高。

4.鉴定的功能。评价标准、办法和指标是否客观、全面和科学,决定了结果是否客观、全面和科学。这样的评价结果对教师、学校具有一定的鉴定功能。

二、对教师进行评价的模式

具体来说,对教师进行评价有三种现行模式。

1.定性评价模式。这种模式不采用任何测量表等量化形式,以学生的成绩和学生的听课、座谈、反映、观察等途径用非量化指标,进行的定性评价。

2.部分量化模式。采用一些测量表等手段,部分量化教师工作,对教师行为过程、工作数量和质量等进行评价。

3.整体量化模式。整体量化教师工作,进行系统评价,量表按不同权重比例分配,对教师素质、履职、绩效等进行定期检查评价。

调查发现:得到多数人认可的评价模式是部分量化的评价模式。对教师进行量化的评价,有利于淡化主观因素,使评价更客观、公正。而对如教学特色等难以量化的内容,不必刻意追求量化,应进行广泛的总结归纳,找出相对客观的标准,逐步完善。

三、对教师进行评价的内容

1.自我评价。这是目前倡导的主要评价形式,也是最重要的教师评价措施之一,对教师专业素质发展和教学能力提高都有积极意义。

2.学生评价。由于学生直接参与教育教学活动,所以能最真实地感受、判断教师的行为表现。学生评价一般通过座谈会、设立学生专题信箱、设计问卷等形式进行。

3.家长评价。评价教师是家长的一项重要权利,有利于提高对教师、学校的了解,有利于家校形成合力。这主要是通过家长会、家访、开放日、调查问卷等方式完成家长评价。

4.同伴评价。教师之间彼此比较了解,有利于评价的开展。这也是管理者评价教师的最重要的参考内容之一。

5.管理者评价。这是指把平时对教师的定量、定性、过程、分解、阶段等各种评价过程和结果进行积累整合,形成相对比较客观、有效的总结性评价。

四、现行评价的弊端

当前,考试成绩还是被教育主管部门作为对学校以及教师教育成绩评价的主要依据,有时甚至是唯一依据。这必然使得学校和教师为了得到上级和社会的承认,不得不把“怎样取得好成绩好名次”作为自己教育的中心。

近几年,各学校对生源的争夺日趋激烈,而唯有教学成绩突出的学校才有可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据优势。这也就是素质教育改革已经提出二十年之后,应试教育依然盛行的原因,也是很多改革尝试失败的根本原因,即没有从根本上改革落后的教育评价方式。

五、对教师进行评价中的学生评价

学生是学校的重要成员,综合我国实行多年的评价机制以及国外的经验,让学生对教师的教育教学进行评价,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且由于教育模式、年龄、知识水平等原因,评价结果也具有一定的可靠性。

(一)学生评价教师的利弊

1.优点。(1)学生与教师接触的时间多,对教师的教学情况更了解;(2)学生提供的信息更全面、真实、准确,更能反映学生的知识掌握、技能拓展等情况;(3)教师通过学生评价这一反馈途径,能准确反思自己的教学效果;(4)有助于增进学生对教师工作的了解,促进师生关系的改善。

2.弊端。(1)受年龄和知识水平的影响,容易被主观片面性蒙蔽,导致评价失去有效性;(2)部分学生对待评价可能出于敌对心理,使评价失去部分真实性、可信度;(3)学生会受到兴趣的影响,对某学科感兴趣,就容易给这些教师较高评价;(4)学生会由于一些心理上的障碍,使评价失去准确性和客观性;(5)学生往往不能设身处地为教师着想,只留意一些表面信息,无法进行深层的评价。

(二)学生如何参与教师评价

1.采用不同的评价方法。学生的年龄层次和知识水平直接影响到评价的开展。中学生身心都正处于一个急剧变化的时期,具备了一定的是非辨别和读写能力,可以通过填写评价量表的方式来对教师进行评价。

2.对评价者进行一定的指导。让学生填写教师评价量表是较常见的评价方法。在填写前,学生必须要明白评价的目的、内容、原则以及如何填写等问题。由于中学生缺乏综合处理信息能力,如应对模棱两可的问题、如何公正客观地看待评价对象等,就需要教师进一步的解说和必要的指导。在采用学生口头评价时,扫除学生心理障碍是培训的重要内容。

3.建立严密的匿名制度。学生虽然是评价主体,但大多数情况还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在评价过程中,学生容易出现一些心理上的障碍。教师要向学生许诺评价结果保密,如无特殊需要都可以采取匿名的方式,让他们表达出真实的想法。

4.与其他评价结果互相补充。学生不是教师评价中的唯一主体,学生的评价应与其他评价一起共同为教师评价提供完备的资料。

关于学校领导班子和教师队伍考核评价实施办法 第5篇

2006年8月2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指出:素质教育就是要解决培养什么人和如何培养人的问题,这应该成为教育工作的主题。推进素质教育,说到底,就是要解决如何培养更加适应时代、经济、社会和个人自身发展需要的人。

2010年1月4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进一步推进教育评价制度改革”。教育评价就是对教育的价值判断。这里涉及到政府、社会、学校、家庭如何看待教育、如何办教育的重大问题。不转变陈腐落后的极端功利主义的应试教育价值观,就不可能真正实施素质教育。2010年,按照《意见》要求,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加快教育评价制度改革,是全省教育战线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面临的重大任务之一。

一、建立科学的教育政绩评价体系。在一些地方,之所以出现应试教育泛滥的情况,不能不说与这些地方党委、政府出台和实施的对教育政绩的考核指标和办法有关。一些地方对教育的考核两眼只盯着升学率,“唯升学率马首是瞻”,升学率高教育战线就可以“一俊遮百丑”、升学率低教育战线就“一无是处”,甚至直接让教育局长、校长“卷铺盖走人”。在这种情况下,教育战线的长远眼光不见了,只管眼前、只考虑明年能考多少学生;教育战线对学生的全面关注没有了,只管学生学习成绩好坏,有多少学生能进入本科、能考上重点大学?教育战线的协调发展没有了,只重视高中教育,而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重视不够,„„不尽快改变这种急功近利的教育政绩考核办法,不给教育分管领导、教育局长们松绑,教育战线就不可能真正走上健康、和谐、持续发展的轨道。因此,《意见》要求“认真制定科学的教育政绩考核办法,把素质教育实施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党政领导及教育行政部门政绩的重要指标。树立科学的教育政绩观,不下达升学指标,不统计、不公布升学人数、升学率等中考、高考信息,不依据升学考试成绩进行排名排队,不以升学考试成绩作为奖惩标准。”2010年,省教育行政部门将配合有关部

门,抓紧制定出台科学的地方教育政绩考核办法,把推动教育的科学发展、把实施素质教育作为考核、评价党政领导及教育行政部门政绩的重要指标。围绕完善教育管理体制、增加教育投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等要素,突出下列指标的考核:一是地方政府可用财力用于教育的比例,旨在考核各级政府的教育工作努力程度;二是均等化公共教育经费拨款制度,旨在考核各级政府推进教育公平的努力程度;三是基于国家标准的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合格率,旨在考核各级政府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和推进教育均衡发展的努力程度;四是健全的城乡统一的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机制,旨在考核各级政府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努力程度;五是和谐协调的地方教育结构,旨在考核各级政府推进教育全面协调发展的努力程度。六是基础教育规范办学行为,旨在考试地方政府遵守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法律法规的程度。这里要特别强调指出:制定新的教育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并不意味着全盘否定升学率这一指标在教育政绩考核中的地位,而是要为各地党政部门评价教育政绩建立评价升学率的约束指标,用考核经济社会发展的行话来说,就是要追求“绿色升学率”,这里的“升学率”

是符合党的教育方针要求的、遵守教育法律法规的、遵循教育规律的、依靠教育科学和教育创新的。

二、科学评价学校工作。学校是素质教育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学校教育工作的科学与否、效能如何,直接影响和决定着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能不能得到贯彻执行,决定着中小学生的健康发展,决定着一个地方的教育水平,决定着广大人民群众子女的受教育权益能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在这里,校长作为学校法人代表,一方面,要履行好自己的法定责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教育的方针政策;另一方面,要为当地的党委、政府负责、为当地的老百姓负责。那么,当地的党委、政府、社会、家庭如何评价学校工作,就成为约束和影响学校教育教学行为的关键。《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落实《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评价指导意见》,引导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宗旨,遵循教育规律,落实国家课程方案,规范办学行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必须转变过去用单一的升学率来评价学校教育工作的局面,真正把考核评价学校工作的重点转向学校如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课程方案、全面培育合格学生上来。

具体讲,评价一所学校的办学水平,首先要看这所学校能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其次要看这所学校是否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规定的课程;再次要看这所学校能不能面向全体学生,不放弃任何一个学生。

三、科学评价教师工作。教师是学校教育的主体,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教师的工作状态直接影响和决定着学校教育的质量和学生的学习、成长与进步。在这里,学校和社会如何评价教师的工作绩效,常常决定着教师的工作方向、工作重点、工作方法。如果一所学校把考试成绩和升学率看作是学校教育最重要的成果,并且把这些工作要求具体化为对教师工作绩效的考核,并以此作为奖惩教师工作的依据,那么,在学校教育教学中,教师必然将自己的工作重心放在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上,工作重点必然放在少数学习成绩好的学生身上。倘若如此,我们就很难苛求教师去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关注学生的道德成长、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关注每个学生的发展。因此,《意见》要求“结合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坚持内容全面、主体多元原则,综合考虑教师的师德表现、工作量、专业发展、育人效果、所教学科学业水平考试合格率、优秀率等情况,努力形成促进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和专业发展的评价管理机制。”全省广大中小学

党政班子和党政干部考核评价办法 第6篇

2006年,中组部印发《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改进和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工作,经中央同意,中央组织部日前印发实施《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这是着眼于选准用好干部,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作用和监督作用,为建设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举措。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需要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以科学发展观作为考核、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指导思想和检验标准,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明确了综合考核评价的指导思想、遵循原则和方法构成,要求综合运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个别谈话和综合评价等具体方法进行干部综合考核评价。

严格提名程序,扩大民主推荐。《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指出,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为进一步扩

大提名环节的民主,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在全额定向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差额比例进行二次会议推荐。民主测评主要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及领导干部德才表现。《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要求对领导班子的民主测评,主要包括政治方向、精神面貌,贯彻科学发展观、执行民主集中制、驾驭全局、务实创新、选人用人、处理利益关系、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围绕以上测评内容,设置了“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大局观念,工作指导思想”、“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联系本地实际贯彻落实的能力”、“发展速度,发展质量,发展代价”、“思想道德和纪律教育,履行廉政职责,班子自律”等14个评价要点。

对于领导干部的民主测评,《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按照“德、能、勤、绩、廉”设置测评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态度、思想品质,工作思路、组织协调、依法办事、心理素质,精神状态、工作作风,履行职责成效、解决复杂问题、基础建设,廉洁自律等方面。根据以上测评内容,设置了“理想信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坚定性,政治纪律,理论素养”、“发展观、政绩观,创新意识”、“事业心、责任感,敬业精神,学习态度”、“分管工作完成情况,抓班子带队伍情况”、“遵守廉政规定,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与要求,接受监督,生活作风”等12个评价要点。

民意调查主要了解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成效和形象的社

会评价。《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规定,对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民意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方面群众直接感受到的工作状态与成效,设置了“群众物质生活改善情况”、“依法办事、政务公开情况”、“公民道德教育情况”、“城乡扶贫济困情况”、“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等12个评价要点。

对领导干部的民意调查,主要包括工作作风、履行职责、公众形象等内容,设置了“开拓创新与敬业精神”、“深入基层、联系群众情况”、“分管工作完成情况”、“为群众排忧解难、办实事情况”、“廉洁自律和接受监督情况”、“道德品行”等6个评价要点。

《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要求对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实绩分析,主要通过有关方面提供的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情况和群众的评价意见,重点分析任期内的工作思路、工作投入和工作成效,以充分体现从实绩看德才、凭德才用干部。具体包括上级统计部门综合提供的本地人均生产总值及增长、人均财政收入及增长、城乡居民收入及增长、资源消耗与安全生产、基础教育、城镇就业、社会保障、城乡文化生活、人口与计划生育、耕地等资源保护、环境保护、科技投入与创新等方面的统计数据和评价意见,上级审计部门提供的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结论和评价意见,还包括群众的评价。

个别谈话是深入了解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建设状况和领导干部的德才素质的重要途径。《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了个别谈话的方法,要求分别不同情况确定谈话要点,提前发放谈话

预告,提高谈话质量。对在现工作单位任职不满两年的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还可到其原工作单位采取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延伸考察,同时引入考察组集体面谈的方式,增强了个别谈话的针对性和深入程度。

综合评价是在全面掌握考核信息的基础上,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个别谈话的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并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巡视组巡视、重大事项跟踪考察、参加民主生活会等方面反映的意见,以及其它平时了解的情况相互补充印证。通过考察组集体研究分析,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共分9章47条,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领导班子成员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县级以上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届中考核、年度考核,可参照执行。

学校教师师德考核制度实施办法 第7篇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积极引导广大教师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师德,主要是教师的职业道德,具体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社会服务中处理个人与教育事业、个人与学生、个人与同事、个人与家长和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时,所应遵循的道德行为准则和规范。

第三条 师德考核对象为全体教职工。

第四条 考核工作充分尊重教职工主体地位,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领导师德考核工作,共同承担师德考核责任,是学校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考核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全校教职工师德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二级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小组即为本单位师德考核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师德考核工作,确定师德考核初步意见和考核结果。学校纪委办、纪检监察室、发展规划与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负责监督学校师德考核工作。

第七条 二级单位要高度重视师德考核工作,引导广大教职工充分认识开展师德考核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按照考核程序组织考评,全面客观、公平公开地评价教职工师德表现。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八条 师德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与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第九条 年度考核中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中的“德”,主要按照师德评价体系进行考核。

第十条 考核程序分为个人总结、综合评议、结果反馈、异议处理、学校审定。

(一)个人总结。教职工在年度考核时,对照师德考核的内容及要求,对个人年度师德表现进行总结。

(二)综合评议。各单位考核小组根据教职工个人总结情况结合师德考核工作要求、教职工个人现实表现,进行综合评议,确定考核等次。

(三)结果反馈。各单位考核小组向参加考核的教职工反馈综合评议结果。确定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要向教职工说明理由。

(四)异议处理。教职工对师德考核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小组申请复核,由考核小组组织复核并做出结论。对复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由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相关情况进一步核实,依据相关规定做出结论。

(五)学校审定。各单位提交的考核结果,由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上报学校校务会、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四章 考核内容及结果

第十一条 考核内容以《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为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确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_和国家法律法规、丑化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形象的言行;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与统一,损害国家尊严、民族团结、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危及意识形态安全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

(三)有组织、参与黄赌毒、传销、邪教组织等活动,或传播非法出版物等行为;

(四)通过课堂、讲座、论坛、研讨会、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有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或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内容及错误思想等行为;

(五)有违反教学纪律,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六)在课堂教学、科研实验、课外实践等活动中面临突发危险时,有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等行为;

(七)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讽刺、侮辱、恐吓、歧视、体罚学生,或教唆学生讽刺、侮辱、恐吓、歧视、欺凌他人;

(八)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或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九)在科研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买卖论文、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各类学术评价活动及其他违反学术道德与科研行为规范的行为;

(十)在招生、考试、推优、入党、保研、奖学金评定、就业及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评奖评优、绩效考核等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

(十一)有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等行为;

(十二)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三)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教职工师德考核合格是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必备条件。师德考核不合格,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认定、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及研究生导师聘任等工作的首要依据。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师德师风档案,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作为今后教职工个人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二级单位应认真组织本单位师德考核工作,对教职工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拖延处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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