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安执法工作的分析

2024-07-22

对公安执法工作的分析(精选6篇)

对公安执法工作的分析 第1篇

在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上,孟建柱部长首次提出了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新理念,要求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不仅为基层公安执法

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更为全国公安机关和全体公安民警做好新形势下公安执法工作指明了努力的方向。

一、准确把握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深刻内涵

(一)关于理性执法。“理性”不仅要求有非常高的法律意识,而且要有强烈的大局意识、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有很强的群众工作能力,能够理性地把握和

处理公安工作中的一系列重大关系。在执法工作特别是行政执法工作中,要充分考虑执法的社会效果,真正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理性思维

去分析矛盾、化解矛盾,真正地融法、理、情于一体。让群众通过案件的办理、事情的处理,切身感受到公安机关的关爱、温暖。

(二)关于平和执法。“平和”就是要求以平等谦和而不是居高临下的冷漠态度对待人民群众,要以公心、诚心和耐心解决人民群众的诉求,疏导和化解社会

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着力解决执法宽严失度的问题,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及时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治安问题,同时,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要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三)关于文明执法。“文明”就是要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坚决纠正简单执法甚至粗暴执法的问题,用群众信服的方式执法办案,使人民群众不仅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而且能感受到公安队伍的精良素质。要加强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完善警务公开制度,推行执法告知制度,提高执法工作透明度,大力推行执法

责任制。

(四)关于规范执法。“规范”就是要在完善执法管理上下功夫,细化办案流程,完善业务流程,规范办案环节,力求使每个执法环节都有章可循。要健全执

法程序,着力解决随意执法的问题,紧紧抓住执法执勤活动中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程序规定和操作性强的标准规范,最大限度

地减少和杜绝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的发生。

二、认真解决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存在的问题

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新理念,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对公安机关的明确要求,是人民群众的殷切期望,也是做好公安工作的基本要求。当前,全国

公安机关按照党中央“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要求,尤其是“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战略部署,全力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全力维护社会

持续稳定。新形势对公安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有了更多期待,做好新形势下的公安工作必然要求我们更新执法理念。执法理念往往更带有根

本性,理念决定认识,理念端正态度,理念指导实践。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新理念,是提升群众安全感和执法满意度的现实要求,对于维护公平正

义、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可谓意义重大而深远。当前,公安机关要立足主动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为公安执法创造良好环境。

(一)解决公安执法工作定位问题。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把公安执法工作作为维护稳定、保障发展、保障民生的重要工作来做,把公安执法

作为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公益保障工程来抓,借助党委、政府的“推力”来加强公安执法规范化工作。

(二)解决公安执法工作保障问题。建立公安机关经费保障机制,增强财政支持,使经费保障与公安罚没收入彻底脱钩,减少“为钱执法”行为的发生,让公

安机关把工作的重心放在认真研究执法工作、服务最广大群众发展权益上。

(三)解决公安职责模糊问题。切实增强公安机关的“主业”意识,从与公安执法活动无关的非警务活动中解放出来,切实发挥社会矛盾调节效能,最大限度

发挥社会矛盾消融器职责。

(四)解决社会治安考核评价问题。要尊重当前社会发展阶段性特点的现实问题,认真研究当前社会治安现状,增强考核评价导向的现实针对性和实效性,增

强公安机关正确面对并积极化解社会治安问题的自信心、责任心。

三、深刻理解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重大意义

(一)新理念提升执法新境界。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是有机联系、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以前,我们谈文明、规范执法多一些,谈理性、平和执法

相对较少。文明、规范是执法的应有之义,但仅有文明、规范执法还不够,理性、平和则是对执法的更高层次的要求。“法”是根植于自然的最高理性。与理性执

法相对的是感性执法、感情用事,我们要防止冲动,摒弃情绪化,讲政治、讲大局,严格依法办案。平和是执法的珍宝,它蕴含着博大的力量。平和执法以平等、客观、审慎、谦和为要义。唯有平和,才能厚德载物,才能衡平如水,才能客观理性。当我们把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新理念真正落到实处,我们必将达

到一个更高的执法新境界。

(二)新理念推动工作新进展。公安机关要把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新理念贯穿到执法办案全过程,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坚决克服就案办

案、机械办案的倾向,要从大局出发,从长远着眼,执法想到稳定,办案想到发展,切实做到依法办案与服务发展相统一。要针对当前执法活动容易发生问题的环

节,进一步细化各类执法标准,严密执法程序,规范执法环节,切实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执法的随意性,推动各项公安业务工作取得新发展。

(三)新理念构建和谐新图景。要进一步改进执法方式,善于用和谐的思维来化解矛盾,用和谐的态度来对待群众。对嫌疑人坚持无罪推定,对上访人实行有

理推定,使执法工作最大限度地合乎法、理、情,体现人情味,展现法治美。要积极适应执法环境的新变化,设身处地考虑到当事人的切身感受,感同身受地体谅

困难群众生活的不易,主动做好化解矛盾纠纷、疏导群众情绪的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要及时依法解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着力化解涉法涉诉重信

重访案件,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新理念展示公安新形象。执法无小事,细节系大局。公安机关要深刻认识、高度重视,把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新理念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践于行,把这一新理念切实贯穿到每一个执法细节,树立起公安机关良好的执法形象。

对公安执法工作的分析 第2篇

【摘要】:

公安机关是国家政府的行政机关和执法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机构,是国家的暴力工具,它的执法活动是依法治国的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提出,法治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重要目标。公安机关能否严格执法,提高执法质量,达到依法行政水平,将直接影响依法治国的工作进程。因此,怎样理性地看待当代公安执法的工作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探究改革、加强和完善公安执法工作的措施,是一个摆在我们面前、应该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而当今社会公安民警的执法现状中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已经越来越突出,不容乐观。

【关键词】:公安机关执法 问题 原因分析 执法理论 对策

一、当前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现状

(一)有些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自身法制观念淡薄,处理方法简单粗暴,办案效率低。

主要表现有:一是办案中刑讯逼供的情况屡见不鲜。如在审讯中对违法犯罪嫌疑人采取变相体罚、长时间不让犯罪嫌疑人睡觉或者罚站、罚跪等手段逼取口供。二是采取“跟踪”、“盯梢”等方法查处赌博、卖淫嫖娼案件,随意将当事人带到公安机关审讯等。三是在查处治安案件、调处治安纠纷中,对于一些当场就可以调解的案件,缺乏耐心,不愿意去调解,而是选择将当时人带回派出所再处理,浪费了不必要的人力和物力,导致办理案件的效率低下。

(二)部分民警在办案时较为随意,不按法律程序办案现象较多,不严格执法。民警在办案过程中,不按法定程序办理或程序违法现象比较突出。主要表现为:一是僭越职权进行处罚。部分民警在位一些办案单位办案时,超越自身的职权,程序上缺少必要的报批手续。既不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审核批准,也出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另外,一些民警在处理案件时,不按照规定进行处罚,擅自做主,随意提高罚款数额,曲解了行使自由裁量权设立的初衷。二是对案件不作深入细致的调查,导致了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也是一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尤其是在对案情比较负责的案件的处理上,经常是在简单查明真相之后就草草结案,并不进一步地去调查取证,不作全面取证调查,仅凭当事人的口供定案,导致该罚的不罚,使一些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打击处理。三是滥用强制性手段。留置超范围,留置后不按规定通知家属。而且,适用刑事强制措施随意性较大。

(三)受中国长期的人情世故的方面的影响,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会出现偏私包庇的现象,导致人情案和关系案的出现。

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违法违纪问题尤其突出。主要表现有:一是随意扣押、动用当事人财物,赃款财物管理混乱。有的办案民警在缺少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擅自扣押当事人财物。二是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搞权钱交易。有些民警在执法办案中“以关系为依据,以金钱为准绳”,接礼受贿,大搞权钱交易,甚至徇私舞弊,放纵犯罪,严重破坏了人民警察的形象。

二、对当前公安执法中存在主要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民警整体的素质不高,对法律业务知识不熟悉。

主要表现有:一是部分民警缺乏应有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不了解、不精通新形势下的执法办案要求。不看不懂去群众的眼神,听不懂群众的语言,不懂与群众沟通交流的技巧。二是一些民警缺乏职业道德水准,对工作的责任心不高。其中也有少数民警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严重,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向个人或者企业要红包、拿好处。

(二)民警的执法目的不明确,执法指导思想不端正。

有些民警执法指导思想有偏差,执法观念不适应。具体表现为:一是在用权与维权的关系上,权力本位思想严重。习惯把权力凌驾于公民权利之上,漠视公民权利。二是在把握法律与权力的关系上,权力至上观念根深蒂固。当权力需要与法律要求发生冲突时,往往取权舍法,以权代法。三是在处理警民关系上,定位不正,主仆颠倒。忘记了人民警察的宗旨,忘记了人民群众是公安执法工作的基础。

(三)没有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虽然随着各种监督制约机制的不断完善,对公安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大。但是由于种种主观上的和客观上的因素,这些监督制约机制的落实不够,并没有充分发挥它们的职能。发现不了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者时就算发现了也不去想办法处理和解决。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也就很难发挥监督制约的作用。

(四)人民群众感受不到公安工作的成效,导致不能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

有些基层民警对公民申领身份证、许可证或者执照等时,该办理的不及时办理,故意刁难、无故拖延办理时间。有的派出所即使受理了,也不及时立案,不认真进行调查取证,作风懒散疲沓,因而造成案件久拖不决,无法处理。这些行为严重的影响了人民警察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形象,于此同时,也大大削弱了群众对公安民警的信任程度。这就导致了在之后办案过程中需要群众帮助时,群众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甚至刁难等各种情况。这归根到底是由民警平时工作不到位,人民群众感受不到公安工作的成效引起的。

三、解决公安机关执法问题的一些思考

(一)要提高民警的自身素质,加强法律业务知识的教育。

加强公安法制教育培训,是提高公安队伍整体执法水平的基础。一是要端正教育培训的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公安法制教育培训意识,把提高全体民警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作为法制教育培训的最终目的。二是教育培训的内容要贴近实际,服务实战,切实提高民警的执法水平。

(二)完善我国的监督机制。

权力一旦失去了监督,就容易滋生腐败。因此,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制约机制,突出监督效果。一要突出监督重点。要把执法监督工作从基层开始落实,尤其要加强对基层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派出所的执法监督。二是要拓宽监督渠道,搞好动态监督。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公安执法工作的监督作用,多管齐下,多策并举,全方位治理公安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还要加大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纠正过来发现执法问题难、惩处执法过错难、追究领导责任难的问题,捍卫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三)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有机结合,充分发挥人民的力量。

严格执法的本质特征是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热情服务的核心要求是坚持严格执法,服务的对象首先是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当然,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统一也是相对的,我们讲严格执法是热情服务的核心要求并不是完全排斥其他的服务要素。如果我们能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

[1]率,那样就能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是

全国公安机关乃至其他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总要求,也是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执法工作所遵循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因此,正确认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辩证关系,全面、准确地把握“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科学内涵,对于更好地指导公安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将科学发展观运用到公安工作中去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作为预备警官2的我们,在不久的将来即将加入公安队伍中去。我们将会是公安队伍中的新鲜血液,我们的加入带入了新时代的气息和活力,相信这也是一种发展的表现。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就是要坚持热情服务于严格执法相结合,并且将热情服务放到严格执法之前,这就是以人为本的具体表现,体现了公安工作的人性化。基本要求是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这就要求我们现在努力地学习,掌握更多的知识和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拓宽自己的视野,打破思维的束缚,不能只局限于眼前的、暂时的利益,要学会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待问题、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注释:

[1]李文胜关于对“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几点思考

【参考文献】:

《关于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践与思考》无锡市副市长、公安局长

赵志新

《公安机关执法须知》,公安部法制局

对公安执法工作的分析 第3篇

一、新《行政诉讼法》与公安执法相关的修改内容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覆盖从总则到执行的全部内容, 而每一部分的修改都对公安执法工作带来启示和约束。

(一) 立法宗旨明确公安执法工作原则

立法宗旨是贯穿整部法律的主体思想, 为行政诉讼开展提供基本纲领, 新《行政诉讼法》将立法目的修改为四重即法院公正、及时的审判;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权;监督行政权。目的中增加“解决行政争议”是用以解决旧法规定行政案件不得调解带来“案结事不了”的实践尴尬。新法允许在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自由裁量等情况下适用调解, 这有利于公安机关被诉后问题的实际解决。立法目的将旧法“维持行政权”改为“监督行政权”, 即在总则上明确新法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严格约束与监督。

行政诉讼在过去面临着三难———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 对此新法在立案环节采取立案登记制, 并将原告范围由行政相对人扩大至行政相关人, 采取宽口径立案。针对行政机关不应诉、哄闹法庭等“审理难”的情况, 新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这要求“告官要见官”。对于哄闹法庭、胁迫原告撤诉等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情形在新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强制措施, 即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新规都对公安执法机关应诉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二) 扩大行政诉讼范围

新《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将受案范围由具体行政行为改成行政行为, 这意味着对于抽象行政行为也进行审查, 同时该法第53条、64条对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及审查后的处理进行规定。这要求执法行为合法的同时依据也要合法。此处抽象行政行为可以附带审查的是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即通常说的“红头文件”。新法第12条规定将保障相对人的权益从“人身权、财产权”扩展到“合法权益”, 涵盖公民的知情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政府信息公开等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 公安行政执法工作受约束的范围相应扩大。

(三) 复议机关成为被告的情形增加

为解决复议机关变身“维持会”的现实困境, 新《行政诉讼法》第26条增加复议机关成为被告的情形: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 复议机关与原行政行为机关成为共同被告;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的, 行政相对人可选择单独告复议机关;复议机关不作为的, 行政相对人可以单独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 亦可起诉原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四) 行政诉讼证据与法律适用的变化

此次修法将行政诉讼固有证据种类中增加了电子数据, 包括微信、微博、电子交易信息等新媒体时代产生的新型证据。对于证据的法律适用, 新法增加被告不举证或拖延举证时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并在第36条规定允许被告补充证据的情形为“原告或第三人在行政案件处理过程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证据在诉讼后提出的”。新法第43条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新《行政诉讼法》对公安执法工作的影响

(一) 公安执法行为要实体与程序并重

在依法治国思想的影响下, 公安机关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理念已有所转变, 但不乏仍有“不出大问题就没事”而以“执法瑕疵”忽视程序正义。实践中民警单人办案、事后签名, 笔录复制、时间倒置、依据简写、先定案后查证等问题仍旧存在。新《行政诉讼法》为凸显程序公正的重要性在第74条明确“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 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法院可判决确认违法, 即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也是违法情形之一。执法程序不但包括办案程序、办案时限还包括证据的取得。新法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加强了公安执法部门取证的规范性, 否则需承担败诉风险。

(二) 推行公安执法行为全面审查制度

对行政行为的审查, 新法变合法性审查为全面审查, 既审查公安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也审查其合理性。新法第70条、77条分别规定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或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行使司法变更权。这是对公安执法行为合法与合理的双重监督。

新《行政诉讼法》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规定用以解决因部分“红头文件”缺乏科学性、合法性, 而公安执法机关仍“依法执法”导致行政相对人权益受侵害寻求救济无门的乱象。据新规公安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要用法正确、用正确的法。

(三) 突出诉权保护, 破解行政诉讼三难

新《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中的监督行政权与诉权保护二者是相辅相成的, 监督行政权的目的是保护相对人的权益, 保护诉权的途径之一即是监督行政权。为此, 新法破解行政诉讼三难的同时加强了对公安执法工作的监督。

新法增加口头起诉、立案登记制来方便行政相对人起诉, 规制公安机关等行政主体“提前做工作减少起诉”的行为, 从而破解“立案难”。新法延长起诉期的同时增加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起诉期限的规定。就此公安执法机关不但要依法执法更要及时执法。新法改变诉讼管辖、增加复议机关当被告、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等规定规制公安机关内部推诿并缩小案件的协调空间, 从而破解行政案件“审理难”。公安执法机关刷人情刷关系的行为将予以杜绝。为破解行政诉讼判决“执行难”问题, 杜绝被告以“中心思想、大局意识”等理由拖延履行判决。新法第96条对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等规定了更为严厉的执行约束措施。

三、新《行政诉讼法》对公安执法工作影响的应对之策

(一) 与时俱进, 转变执法理念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决定之后, 依法治国思想已深入人心, 作为与人民群众密切接触的公安执法部门应与时俱进转变执法理念。

在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过程中, 公安执法工作相较以往已有很大改善, 但不乏权力寻租、忽视新法新规、执法观念陈旧的现象。对此, 公安机关要摒弃官本位的思想, 依法行政、依法执法, 尊重人权。要做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 避免执法行为暴力的同时也要避免语言暴力。2015年人民网撰文发布官员的语言暴力, 可谓雷语脏话神回复, 如傲娇版“这事归我管就不管”;霸气版“威胁我就是威胁党”;粗俗接地气版“国家规定就是个屁”……这些都违背执法为民的深刻内涵。察其言观其行可知其人, 执法人员的素质代表着政府形象, 只有转变执法理念方能自觉规范自身言行提升公信力。

(二) 加强学习, 规范执法行为

新《行政诉讼法》要求公安执法工作要行为与依据都合理合法, 因此在转变执法理念的同时要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各公安机关应加强民警法律知识的培养, 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常用法律要定期考核, 避免违法传唤、拘留后不通知家属、案件定性张冠李戴等低级错误。对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要及时学习。除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培训外, 鼓励开展模拟法庭、流程示范、观摩庭审等形式的培训以提升公安执法机关的应诉能力。

行政诉讼适用举证倒置即被告举证, 因此公安执法机关要注重证据的保存, 日常要规范自身执法行为, 办案中要佩戴好执法记录仪, 要根据最新的《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 (2016年7月) 的要求进行执法摄录与保存。对执法要求和教学视频应及时学习和观看, 执法人员要做到执法必录, 录后必传, 传完必存的习惯。

(三) 加强纠偏, 完善监督机制

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救济途径之一应加强自身的纠偏职能, 尤其是新《行政诉讼法》增加复议机关成为被告的情形之后, 其更应充分履行职责。除此之外, 各公安执法部门应将执法质量作为考评重点, 充分调动基层执法单位自我纠偏的积极性, 并要将考评标准尽量统一、明确。建立典型培树机制, 对执法规范群众满意的典型事例进行宣传, 鼓励民警的同时能增进民警间的交流和进步。监督执法要全过程、多角度, 围绕人员、案件、程序、证据等方方面面进行。涉及到行政相对人自身利益的执法内容应确保其了解、知情、满意。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加强纠偏职能, 助推公安执法质量的全面提升。

伴随着《行政诉讼法》、《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等系列法律法规的修改与制定, 势必对公安执法工作带来影响, 对此不应逃避、抵触、忽视, 而应积极学习和应对。作为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行政机关, 公安执法机关要时刻坚持依法执法、执法为民、以人为本, 只有其规范执法才能提高执法公信力, 用热血浇开人民安居乐业的和谐之花。

摘要:新《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 对公安机关执法工作带来诸多影响, 也促使公安机关面临更多的挑战。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理念的大环境下, 伴随着司法改革、公安改革等新命题, 公安机关执法活动应更规范、更严格、更具服务精神。面临实践中公安执法存在的问题, 如何有效的规制违法、监督执法、提升信心和公信力是新《行政诉讼法》带给我们的思考。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公安执法,执法规范化

参考文献

[1]张灵晖, 孙艳文.<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公安执法工作的影响[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6.6.

[2]赖继伟.浅析<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交通管理工作的影响和对策[J].道路交通管理, 2015.5.

[3]陆丽.公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之分析[J].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4 (4) .

对公安执法工作的分析 第4篇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公安;执法;分析

刑事诉讼法是公安刑事执法、检查部门进行起诉以及法院审判的重要依据。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法治的不断进步,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迫切需求,在2012年的全国第五次人大代表会议上通过了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的提案,将对之前的刑事诉讼法进行内容的增加和修改,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对与公安刑事执法有着紧密联系的条例进行修改。

一、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对公安刑事执法提出的新要求

1.公安刑事执法的理念

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公安刑事执法的以下4个理念提出了新的要求:①人权的理念。在之前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对人的权利和尊严进行强调,而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人们权益和尊严的保障,以及公安人员在刑事执法中不得强迫犯罪人员认罪等权益进行了着重的强调,要求公安人员在刑事执法的过程中要对人权的观念进行树立,做到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②证据理念。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不仅对证据的含义进行了明确的指出,而且还将犯罪的证据与确立案件的依据进行了明确的区分,面对这样的修改在要求公安人员在刑事执法的过程中要对犯罪现场的数据以及证据进行全面的收集,为案件的确立提供可靠的依据。③程序的理念。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不仅对公安人员办案的程序进行了大规模的修改,而且对申诉、控告等程序的相关制度和流程进行了规范和完善,该条例的修改就要求公安人员在刑事执法的过程中要将轻程序、重实体的错误观念进行转变,要根据相关的规章制度以及流程对案件进行规范化、流程化的办理。④监督理念。刑事诉讼法在修改之后对律师的辩护制度进行了完善,通过这次完善使得辩护律师在公安人员办案的过程中都可以向公安部门提出建议并进行辩护,而最为重要的是辩护律师可以要求法庭对检查部门提交的证据进行排除,对当事人的权利进行确保。

2.公安刑事执法的侦查模式

在之前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公安部门的侦查模式没有给出清晰的定义,使得公安人员在办案的过程中没有可靠的依据。而通过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公安部门的侦查模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完善。首先,公安人员在对犯罪人员进行录口供时,不得采用强迫的手段让罪犯承认自己有罪,该项规定的增加为公安人员的办案难度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增加,在录口供的过程中办案人员如果出现压迫的询问语气和口吻,就会导致犯罪嫌疑人以及辩护律师控告办案人员使用强迫的手段进行逼供,从而拒绝供述,因此办案人员在录口供的过程中就必须要对侦查的策略进行提高。其次,修改之后的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公安人员在对犯罪现场的证据进行收集时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合法的流程进行,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文件也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要求,在收据证据的过程中一旦由其中的一项不合法,该证据在法庭中都可以进行排除。同时,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公安部门的侦查手段以及模式由幕后转向了前台,给公安部门的侦查模式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最后,在公安人员录口供的过程中必须对问询的场景进行全程的录音和录像,以防逼供现象的出现,并对公安侦查人员的权利进行保护。

3.公安刑事执法的规范活动

第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增设了口头传唤的环节,公安人员在办案时可以出示自己的证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口头的传唤,使其配合公安人员的工作,在录完口供之后,必须对该情况进行标注。第二,对犯罪嫌疑人的穿缓和拘留时间进行了延长,在重大、复杂的案件中,公安人员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拘留和逮捕,但拘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拘留的时间内公安部门要为犯罪嫌疑人提供食物和休息。第三,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以及羁押制度进行了完善,当犯罪嫌疑人的被确立拘留之后,应在24小时内将犯罪人员送至看守所羁押。

二、公安刑事执法应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方法

1.公安部门的执法理念进行转变

公安人员在刑事执法过程中,首先不仅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严重的打击,而且还要树立人权理念的思想,并根据合法的制度实施侦查模式,从而对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辩护权利以及其它的权利进行保护。其次公安人员在在刑事执法的过程中要将公平正义作为首要的工作,不能为了快速的破案,在办案的过程中不遵守相关的制度以及流程,从而造成无法挽救的错误和损失。最后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要将办理的过程进行公开和透明化,自觉的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促使公安人员在办理案件时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文明、规范的办案。

2.公安部门对侦查模式进行改进

公安人员在办案的过程中要将口供为主的侦查模式进行改变,在犯罪现场必须要通过司法的科学技术采用全面、科学、合理的证据收集,并对侦查的中心主义进行摒弃,从接到案件之后,在办理案件的每个环节都必须按照案件起诉、审批的要求进行办理,从而对办案的质量进行提高。同时,在侦查案件的过程中要对落后的侦查方式进行抛弃,采用先进科学的侦查手法进行证据的收集、DNA的比对,并对办理案件的信息进行共享,提高公安人员办案的能力。

3.公安部门对执法程序进行规范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公安人员的执法程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所以公安人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每涉及到的领域都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流程进行工作,在进行犯罪现场证据收集时不仅要对物证的痕迹进行提取,而且来源必须是合法的。同时,建立网络的执法平台,将执法的过程进行公开和透明化,接受群众的监督,防止办案过程中错误的出现。

三、结语

对公安执法工作的分析 第5篇

文章提交者:何凯 加贴在 警务探讨 铁血论坛

学习和借鉴国外警察执法工作中一些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对提高我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水平不无裨益。笔者有幸于2011年年底参加赴美学习考察,通过耳闻目睹和认真思考,对该国警察执法的现状和特点有了一定的了解,亦颇受启发。虽然中美两国警察执法在司法制度、法律体系、执法体系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区别,但诸如执法理念、执法方法、执法监督和执法规范等方面也有着许多相通之处,本文试通过对美国警察执法中的几个特色模式进行简要的介绍和分析,拟借它山之石,浅谈对进一步加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启发和体会。

一、美国警察执法模式的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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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作为一个多民族、多文化、多信仰的多元素国家,也是当前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社会治安最复杂的国家,其警察执法模式也是当今世界上最复杂、最独特的。该国没有统一的警察制度,警察执法权的配置分属于不同的执法机构,不同层级、不同部门的执法机构之间互不隶属,高度自治。正因为如此,美国警察的执法模式也同样具有多样性。美国共有50个州,除有联邦法律以外,每个州都有自己的法律和相对应的司法机制,所以,美国警察执法与中国警察执法有很大的不同,该国警察执法所依据的法律从某种程度上讲,要根据该警察所属的部门或地方来确定。因此,在美国发生一起案件,有时会出现多个部门的警察根据不同的法律同时展开调查,然后会根据不同的法律作出不同的判决,甚至有时因一种犯罪行为同时触犯联邦法律和州法律而会相应地受到两部法律的惩罚,刑期当然就需要累计计算。这在中国是不可想象的,但在美国却是司空见惯的事。尽管如此,美国警察的执法权威性和公信力却得了社会的普遍认可。这与美国长期以来形成的良性执法环境、美国警察执法中的现代执法理念、严密的执法监督体系以及具有科学周详的执法规范和标准操作规程是分不开的,这也正是我们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需要借鉴和参考的所在。

二、美国警察执法模式中值得借鉴的几个特色

(一)美国警察执法权益的保障和良好的执法环境。美国警察作为国家法律执行者,其执法权威与自身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和各种规范机制的有力保障,这一观点受到美国公民的普遍尊重和支持。一是法律对警察执法权威的保障。美国联邦和州政府对警察使用合法暴力给予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美国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具有绝对的权威性,不受任何法律之外的言行的干扰,即便是美国总统都不能享有这样的特权。2009年,哈佛大学黑人教授亨利·盖茨在一起涉警事件中由于拒绝配合白人警察进行调查而被捕,美国总统奥巴马因对办案警察发表了批评性言论而遭到了包括多个警察协会在内的警察组织的强烈抗议,最后不得不亲自打电话向那位办案警察致意,对自己的用词不当表示遗憾。二是法律和组织机构对警察合法权益的保障。首先,美国在刑法中单设了袭警罪,成为保护警察的专门法律条款,同时规定:在警察执行公务时,任何与其身体上的接触都被视为违法,警察有权在保护自己的前提下,对对方采取必要的行动。其次,警察合法权益单靠法律保障是不够的。一些代表警察利益的组织在维护警察合法权益方面也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美国,各地的警察协会已经成为维护警察合法权益的不可忽视的群众组织,该组织类似我国警察队伍中的工会组织,他能够充分代表警察会员的意志。甚至有时警察领导在作出涉及警察权益的决定前必须和警察协会协商后才能最终决定,否则其决定就有可能产生无法执行的风险。三是警察执法具有良好的法治氛围。经过两百多年的摸索与实践,美国的法治已经相当完备,美国公民的法治观念都比较强。该国每一位公民都能够通过法院的判决、媒体的报道、学校的教育,很方便地了解自己权利的界限。公民具有高度自觉的遵纪守法意识,守法的公民决不会去挑战执法者的权威。他们对法律、制度的尊崇程度有时确实让人敬佩。即便有时认为依法作出的结论是错误,但民众普遍都会选择接受法律的最终裁判。美国黑人歌手辛普森杀人的判决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正因为如此,在美国已经形成了一个人人遵守法律、人人敬畏法律的良好氛围,这必然为美国警察执法提供了非常良好的执法环境。

(二)美国警察执法中的执法理念。虽然美国警察的执法运作模式呈现多元化特点,各地、各警种警察执法有较大的区别,但其执法理念却基本相同:依法执法、服务公民和实用主义的理念根植于每一个警察脑中。一是依法执法的理念。美国警察在入警时都要承诺做遵守宪法、法律和警察机关内部规定的模范。警察执法依据主要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州宪法和州法律、司法判例确定的警察执法规则、各警察局的内部执法细则等。美国警察履行法定职责时,完全遵循上述法律、法规、司法判例确定的警察执法程序、规则和内部执法细则等规范。他们把法律程序的遵守视为整个执法的基础,甚至有时为了遵循执法程序的合法、规范,宁愿在个案上放弃对案件最终实体处理结果的正义性追求。二是公正执法的理念。美国警察非常重视《权利法案》,不但充分尊重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自由、平等及享受司法公正的权利,而且还懂得法律的约束和限制,在执法过程中不因个人的感觉、偏见、憎恶或友谊影响执法公正和效率。三是广泛服务公众的执法理念。由于美国是一个典型的地方自治型体制国家,该国警察机构设置的大小、人员多少乃至整个机构去存都是由当地的公民来决定,因此该国警察和公众都认为,警察的存在就是为了保护和服务公众。这与我们公安机关当前大力提出的人性化服务理念有异曲同工之效。在美国,警察在履行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另一项更重要的任务就是要为社会提供更为广泛、更加优质的服务。这一点,从美国警察机构设置的名称中可见一斑。大部分美国警察局下辖的三个主要局一般在名称中都体现服务的内涵。如地区服务局、调查服务局、管理服务局等。为了回应市局对警察执法的更高期望,近年来,美国警察把推动警民合作,与民众携手预防和控制犯罪并向所有居民提供礼貌而又谨慎的服务作为警察应尽的重要义务和责任。因此,美国警察在执法警务活动中特别注重与民众保持良好的关系,能够充分尊重市民的意见,充分调动市民的力量,预防犯罪,降低发案,从而取得了双赢的社会效果。如为了防止动物对居民的安全构成妨害,每一个警察局都设立动物服务处,专门负责调查和记录动物袭击市民事件和控诉事件等。笔者在美国学习参观过程中到不少警察局发现,警官的大部分时间都在社区执勤。这种执法理念的确立也是美国警察执法模式的一大特色之一。四是保护自己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民众的执法理念。为有效打击犯罪和保护公民利益,美国警察在执行任务时把保护自己放在第一位。美国警察机构本着保护好自己是完成任务的先决条件的出发点,特别注重警察的自我保护和安全防护并要求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既要按要求办案,又要讲究方法,不能蛮干,不做无谓牺牲,不提倡无原则的个人英雄主义。这也是美国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长期总结出来的基本执法理念之一。当然,这与美国是一个枪支泛滥的国家有一定的关系,但从科学、实用的角度去理解却不无道理。

(三)美国警察执法中严密的执法监督体系。为了规范警察的执法行为,防止权力的滥用,美国警察管理中通过多种形式对警察执法行为进行制约和干预,使警察执法的权力受到必要控制。一是来自法律的规制。美国警察执法中受到的法律限制和约束是十分苛刻的。首先是美国的宪法为警察执法确立了程序规则,有效地限制和防范警察执法权的滥用。其次是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的形式确立的诸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米兰达警告、拦阻与搜拍权限等法

律规定较好地规范了警察就搜查、扣押、讯问等权力的行使。此外,还有诸如拘押嫌疑人讯问前必须及时通知其监护人或律师到场、无搜查令不得随意进入任何单位及私人空间、实施特殊侦查手段必须由检察官或法官签发许可令、办案警察无权自由出入嫌疑人羁押场所、不得威胁或诱导任何无作证义务的公民做证人等规定使警察执法行为得到了较好的规范。二是来自行政权的干预。根据美国法律规定,司法部依据《暴力犯罪控制和执法法案》,有权对侵犯公民权利的警察机构或警察采取起诉等行政干预措施,及时防止和纠正警察执法过程中违法或错误行为。三是来自内外部的执法监督。除上述法律和行政监督外,美国警察执法行为还要受到来自内外部一系列监督。一方面,机构自身通过完善执法规范、科学的绩效考评和督察部门严格的问责机制等形式对警察执法进行全方位的监督考评;另一方面,通过警务公开等形式接受更有权威的联邦和地方议会议员及号称“二政府”且无孔不入的媒体工作者全天候监督,从而确保警察执法行为的廉洁、高效和规范。

(四)美国警察的执法规范和标准操作规程。美国警察执法过程中除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外,为了规范警察的执法行为,美国警察机构都会为每一个执法单位提供标准操作规程。该规程缜密周详,内容科学,具备很强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如警察拦截检查车辆时,应将拦截地点和被拦截车辆的车型、颜色和牌照号码告知指挥中心,夜晚拦截时应考虑同时使用交通警示灯和探照灯。探照灯应当对准嫌疑车辆的后视镜等。该规程确保了单位成员经常实行的常规操作标准化,任务职责明确化。为此,各地警察机构皆依照国家和州的宪法、法律、法定执法规则和各警察局的内部执法细则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接警、出警、处置、立案、调查、侦查和办理案件、调取证据、证据保管、羁押嫌疑人、处理案件、执勤巡逻(含单警装备要求、巡逻交通工具装备要求、巡逻程序)、使用武器(警械)等执法行为均制作详细的规范和标准操作规程。警察执法过程中只要能够严格按照执法规范和标准操作规程行使职权,一般情况下无需再为法律的适用衡量斟酌,即能较好地胜任其日常的执法执勤工作。因此,详细科学的规范和操作规程的颁布和运用,极大地提高了美国警察执法的效率和效力,使之在执法中能够做到行之有规,言之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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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美国警察执法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还有很多,比如在警察的招录、培训和职务晋升上;高科技成果在警察执法工作中的应用上;警察职业道德观培养上以及社区警务工作的创新上都很有特色,同样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但由于篇幅有限,在此不再赘言。

三、美国警察执法模式对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启示

通过上文的简要分析和介绍可知,美国警察执法中的一些做法与我国公安机关当前正在的开展的执法规范化建设有许多相通之处,不少成熟的经验对我们下一步做好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有着很好的借鉴和参考作用。笔者所在的公安机关一直高度重视执法规范化建设,在实践中也做出了不少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具体的方式方法上仍需要不断加强和改进。通过学习借鉴美国警察执法工作中的一些成熟经验并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公安机关继续做好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具体应当把握好以下“五个并重”。

(一)制定规范与理念培养并重。从分析美国警察的执法规范和标准操作规程可以看出,尽管该国警察执法所依据的法律庞杂繁多,但每一名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具体操作规范和程序确是明确无误和实用可行的。与之相比,我国公安机关民警的执法依据和操作程序却相对显

得较为粗糙。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自上而下对民警执法规范的细化工作正在积极开展,各种细则、意见、办法等相继出台。《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的印发就是一个很好的开端。尽管如此,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仍有时为如何采取临场措施、如何适用法律而感到困惑。因此,我们应当借鉴美国警察制作标准操作规范的经验,通过实践中的不断摸索,自下而上总结推广一些缜密周详,内容科学,具备很强可操作性和实用性的执法规范和行动指南,确保民警的执法行为规范、合法、高效。当然,依据、指南再详细,如果具体操作的人不能认真地贯彻执行和严格遵守仍不会取得预期的效果。因此,在重视执法规范制定的同时,还要更加重视民警的执法理念培养,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真正把先进的执法理念植根于民警的头脑并贯穿到他们的执法实践中,使完备的执法规范真正落到实处。

(二)打击违法犯罪与服务人民群众并重。在我国,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治安行政机关和刑事执法机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提出的新期待和新要求,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密切联系群众,采取务真求实的态度,想人民群众所想,急人民群众所急,真心真意地为人民服务,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从而赢得社会公众对警察执法的尊重和支持。美国从上世纪六十年代流行的警察与社区警务战略就很好解决了打击犯罪和服务公众的关系。当前,各级基层公安机关在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过程中通过加大亲民便民执法软环境建设、建立社区警务室、组织开展警民恳谈会等形式开展了一些列亲民惠民措施,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欢迎。借鉴美国警察执法经验,下一步可采取更加开放、务实的态度让人民群众走近警营、走近警察的执法现场,这样可既拉近了同人民群众的紧密联系,又能很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

(三)限制执法权力与保证执法效率并重。为了规范警察的执法行为,通过制度规范的建立、内外部的执法监督和严格的考评有效地约束、规范警察的执法行为是完全必要的。美国警察严密的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对抓好我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的监督有着积极的借鉴作用。但是对警察执法行为的规范不应单纯从限制、约束执法权力出发,还应该合理兼顾执法的效率。因此,从当前基层公安机关工作现状出发,充分发挥我国法律制度统一的优越性,正确处理好限制执法权力与保证执法效能的关系,既有效防止执法权力被滥用又能切实保证执法效率,既有效解决现阶段的问题又不超越发展阶段提过高要求,以达到公安执法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从根本上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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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并重。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惯性思维,我国各级公安机关在开展执法工作中,大部分情况下都自觉不自觉地把实体规范放在首位。尽管近年来,随着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不断深化,执法程序意识在民警的思想上有了一定的地位,但仍有不少干警打着所谓的“实质正义”的口号,忽视执法程序的规范,在执法过程中往往凭经验办案、违法调查取证,其结果往往做的是无用功,甚至是触犯了法律的红线。随着保障人权意识在民众思想中普遍树立,执法工作中对执法程序的要求会越来越严格,因此,我们必须充分重视执法程序的合法性,通过程序的正义来更好地实现实体的正义。美国警察执法工作中那种有时宁可放弃案件结果的及时处理而严格遵守执法程序的精神值得我们借鉴和思考。

对公安执法工作的分析 第6篇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公安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仅是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也是公安机关树立良好形象,密切警民关系的需要,更是时代发展的要求。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涉及内容多、工作量大,是一项庞大、繁杂的系统工程。规范什么?怎么规范?由谁来规范?规范到

什么程度?如何评估?怎样才能保障执法规范化以及出现违规行为后怎么办等等,都需要加以明确。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前实际,就如何开展好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笔者尝试谈一点自已的看法。

一、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的范围

进一步推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首先要搞清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范围,也就是解决“规范什么”这个问题。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要把公安执法工作全部纳入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轨道。因此,必须从根本上弄清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所涉及到的要素及要求。

(一)明确执法主体,实行办案民警资格认定制度。执法主体合格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前提和保证,只有主体合格了,规范执法才有基础,否则,无从谈起。从实际情况看,执法主体建设还不容乐观,协勤、协警参与执法、参与办案,由于素质不一,管理又不到位,难免引发一些执法问题。有的协勤、协警抓赌、抓嫖;有的交警招聘的协警人员,由于素质不高,业务不熟悉与被纠章人员发生纠纷;有的协勤、协警人员在看管被审查人员时,由于不负责导致被审查人逃跑、自杀;甚至有的工勤人员由于参与看守所执法,与在押女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等情况都有出现和发生。这些问题的发生,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执法主体不合格。因此,必须对那些在执法岗位的工勤、协警、协勤、联防队员等“二警察”加以清理,在清理的基础上加以规范,在规范的基础上加强管理。同时,在明确执法主体的基础上,实行办案民警资格认定制度。《人民警察法》规定,凡正式人民警察均有执法权,但有权执法不等于有资格办案。从现有情况来看,与法、检相比,公安机关民警的办案资格门槛较低。一些刚毕业的学生和军转干部刚接触公安工作就被安排办案,法制培训和相关办案经验的匮乏,直接导致办案能力较弱,办案质量较低。因此提升执法水平、提高案件质量,应实行办案民警资格认定制度。这一制度应在限定范围、严格标准、上岗必考、离岗失效、优胜劣汰的原则下进行。限定范围,即不是要求公安机关内部民警都具有执法办案资格,如指挥、政工、装财等部门的民警;严格标准,即在公安部未进行统一考试前,我省可先行一步,对办案民警进行考试和资格认定;上岗必考,即从事执法办案岗位的民警上岗前必须参加考试,才能取得相应资格;离岗失效,即民警不在执法办案岗位了,可保留一年的办案资格,一年后仍不在执法办案岗位即取销相应资格;优胜劣汰,即执法办案资格不是一劳永逸的,也要定期考核,在严把“进口”同时,对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敞开出口”,随时调离执法办案岗位。

(二)明确应规范的部门及警种。执法主体需要给予明确,同样,笔者认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是“全警齐上阵”。哪些部门、哪些警种应予规范,哪些部门和警种不在此列,要界定清楚。应按突出重点、有利工作、有序推进的原则进行,首先对治安、刑警、交警、巡警、看守、派出所等警种部门重点加以规范,其他部门次之。在此基础上,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分工的要求,弄清本部门的权限和责任,从而有针对性地对执法行为和办案程序加以规范。

(三)理顺和规范部门与部门之间,市局执法办案部门与县区分局的关系。按照各部门职责任务以及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各部门之间要划清职责,明确责任,哪些任务是此部门的,哪些任务是彼部门的,案件如何管辖,应加以界定,理顺市局执法办案部门与基层单位的关系,避免出现执法办案推诿、扯皮、“撞车”现象发生。

二、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的形式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通过什么形式、什么途径体现出来,也就是要解决“怎么规范”的问题。

(一)执法行为制度化。公安机关作为国家专政工具,担负着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职能。在实际工作中,直接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稍有不慎,就会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因此,规范执法行为显得尤为重要。也就是说,要制定公安行政管理执法规程,明确执法管理的执法职责、执法标准、执法内容及其执法程序。要重点对治安盘查、交通管理、重大突发事件、治安检查等方面进行规范,在呈请、报批、动用警力、行动方式、武器、警械的使用、设卡拦截、交通管制等各个环节给予明确。简单的来说不论领导还是民警,看了规程就知道哪项工作应该怎样做,如何做。通过执法行为的制度化来规范执法行为,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实现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执法办案信息化。即刑事、行政案件全面实行网上办案。从现实来看,目前为止,我省没有一个地方实现了网上办案远远省落后于其他省、市。当前,随着“三基”工程建设的纵深发展,不论是我省公安机关的电脑数量还是网络资源都有了一定的规模和基础,硬件过关,具备了一定的硬件条件。因此,应把这项工作作为推进执法规范化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逐步实现网上办案,以此满足执法规范化和队伍正规化的要求。通过网上办案,使基层一线办案单位从报警登记、案件受理、立案审批,到采取强制措施,批捕、移送、起诉等,均在网上操作运行。

三、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的机制保障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一项全局性、基础性、长远性的重大战略任务,涉及内容多,工作量大,是一项系统工程,不是某一部门,某一警种的事情。政工、纪检、督察、法制、控申以及在规范之列的部门必须通力合作形成合力,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以确保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从而解决“怎样保障执法规范化”以及“出现违规行为后怎么办”的问题。我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机制加以保障:

(一)法制机构保障机制。公安机关法制机构做到三统一,即统一机构名称、统一职责任务、统一工作流程。各派出所、刑警中队以及有执法办案职能的科室均设专(兼)职法制员,专门负责案件审核把关,以提高办案质量,规范执法行为。

(二)教育培训机制。改变过去不科学、效果不明显的培训方式,积极探索符合实战要求、效果明显、民警执法水平确实能得到提高的教育培训途径。政工部门、法制部门及相关警种,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实施必训,有新的办案方面的规定出台必训等。力争不走过场,以求取得良好实效。

(三)执法考评机制。进一步完善执法考评机制,改变以往年终考评一锤定音的方式,注重平时执法考评。考评重点向基层倾斜,加强对个案的考评。多渠道、多元化探索考评的新路径,实施“五个一”的监督模式,即“执法民警一案一评”,从源头上解决立案不实、底数不清问题;“办案单位一周一评”,充分发挥基层单位法制员的职能作用,随时掌握办案进度;“县级单位一月一评”,设立和公开监督电话,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市局一季一考评”,对全市执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考评;市局“一季一调度”,季考评出结果后,全系统内进行调度,总结执法办案过程中出现的共性和个性问题,通报典型案件。

(四)执法责任监督倒查机制。纪检、督察、监察、法制、控申部门要形成合力,建立联席工作制度,互通信息,对群众举报、投诉民警违法、违纪问题以及考评中发现的执法问题,进行责任倒查,实施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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