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协商议事会议制度

2024-07-18

社区协商议事会议制度(精选8篇)

社区协商议事会议制度 第1篇

社区协商议事制度

1、成立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

委员会主任:社区主任、书记;

委员会成员:居委会副主任、居民代表、流动人口代表、社区民间组织代表、业主委员会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代表、驻区社会单位代表、社区民警等。

2、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在社区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社区建设中发挥议事、监督、协商的作用。

3、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根据社区党委的提议,或根据协商议事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的提议,召开会议讨论、审议、协商社区管理、社区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并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4、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遇有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可随时召开会议。

5、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每年底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听取和审议社区建设工作报告,并对下社区建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通过决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过半数以上成员赞成方为通过。

7、协商议事形成的会议决定、决议等记录,存入居委会社区建设档案。

社区协商议事会议制度 第2篇

一、社区协商议事会是在社区党委领导下,由居民代表、社区成员代表、社区民间组织、物业公司代表、业主委员会代表以及社区民警等组成。为居民区管理和建设发挥协调、议事和咨询作用。

二、社区协商议事会制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宣传和动员驻社区单位和居民贯彻落实党和政府有关方针政策,增强社区认同感、归属感和责任感,共同为社区发展作贡献。

三、社区议事协商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讨论社区居民或驻社区单位提出的涉及本居民区管理的重要事项和突出问题,为社区管理提出解决的办法和建议;积极化解社区内各种类不和谐的因素,维护居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资源共享,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社区协商议事会议制度 第3篇

一、公立高校财务管理困境

(一) 会计核算严重时滞

目前我国高校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非经营性业务不核算成本、债权债务关系无需全面反映、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贷款利息不作资本化处理、当年收取须跨年度使用的学费和须跨年度完成的项目资金均需转入本年度结余等, 其核算关注的是学校货币资金的实际流动和财政预算收支执行情况。随着高校资金来源渠道的多样化和经济业务的日益复杂, 目前高校会计核算已无法完整、客观地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和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 并且不能够为高校当前急需解决的成本核算、风险控制、绩效管理、投资回报、资源配置等问题提供会计基础, 已产生严重的“时滞性”问题。此外, 一直以来, 高校的事业经费的会计核算和报表体系与学校基本建设的会计核算和报表体系两相分离。一个会计主体按不同会计事项分别建立核算和报表体系违背了会计核算应准确、完整地反映会计主体所有经济活动的基本要求, 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特征, 支离了高校的资产、负债及收支整体状况, 直接造成高校财务状况不清、家底不实、财务报告对外披露不完整。

(二) 负债严重

1999年以前, 我国高校几乎没有银行贷款。1999年高校扩招开始。“从1999年至2001年, 普通高校本专科生招生3年间的平均增幅为33.5%。从1999年至2004年, 6年间的平均增幅高达24.8%。原定在2010年达到的高等教育毛入学率15%的指标, 在2002年提前8年实现”。我国高等教育规模进入跨越式发展阶段的同时, 高校通过银行贷款所形成的债务也在急剧加重。据《2007年中国教育蓝皮书》披露, 到2006年底, 全国高校贷款规模在4500至5000亿元。目前, 高额债务的还本付息已成为一些高校巨大的经济压力。部分高校的贷款规模大大超出了自身的承受能力, 已经在亏损运行。

(三) 资产管理低效

随着高等教育投入的不断扩大, 高校的资产规模实现了跨越式增长, 与此同时, 公立高校资产管理中存在的资金使用效率低下、资产浪费和流失严重等问题日益凸显。在高校资产管理中, 由于资金使用效率低下, 一些高校一方面巨额贷款, 一方面资金沉淀现象严重。应收暂付款不及时清理, 长期挂帐;对校办产业的投入不及时收回, 成为呆账;无形资产产权流失严重等是普遍现象。2010年财政部驻湖北省等十省专员办对武汉大学等十一所公立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调研报告表明, 由于资产管理缺乏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运行机制, 会计信息无法真实反映资产的数量和增减变化情况。

(四) 无充分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

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构成了高校会计报表体系。此外, 年度决算时高校须向政府主管部门报送收入明细表、净资产变动表等补充报告。由于受依靠政府全额拨款的历史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当前我国公立高校在财务报告体制上, 没有采用国际通用的财务报告模式, 仍然定位于国家预算的收支执行单位, 主要任务是向政府主管部门汇报, 因此高校会计报表对于学校的办学成本、运营绩效等方面反映甚少。并且我国高校几乎没有将自己的财务报表公之于众。不少高校内部的教职工, 也缺乏公开的渠道对本校的财务状况进行了解。一些高校负债几亿到几十亿, 学校教职工都不知情。而在香港和美国等拥有先进高等教育体制的国家, 公布学校年度报表是一种例行做法。

(五) 无全面的财务考核、监督体系

目前我国高校没有充分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高校教育资源的提供者无从了解学校的财务状况和运营业绩, 也就无从据以评价学校履行教育资源受托责任的情况和绩效。只有满足了利益相关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才能使其监督落到实处, 也才能让高校真正担负起相应的资产责任。目前对公立高校的考核与监督仅仅来自政府部门的行政考核, 高校利益相关者没有管理与监督权, 不能以资产责任来约束委托给高校的资产权利, 致使高校已产生“内部人控制”的弊病 (事实上政府对高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处于低效或无效状态) 。这种仅仅以行政考核来实施的监督助长了高校行政化现象, 潜在机会主义趋向, 高校的校长书记们更关心自己的行政业绩和学校的短期效益。

此外, 公立高校外部审计制度薄弱, 缺乏社会审计监督。按照国际通用做法, 各高校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并公布审计报告。

二、公立高校财务管理困境原因分析

(一) 关于会计核算严重时滞的问题

目前我国高校会计核算严重时滞的问题是由《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决定的, 该制度不符合高校社会与经济环境发展的要求、亟待改革的呼声由来已久。但是, 千呼万唤之下, 改革至今仍未实行。有观点认为, 无需对高等教育管理体制进行变革, 高校会计制度改革难以实现的主要原因是新旧会计制度缺乏较好的技术衔接, 因此在制度本身的技术设计上大费周章。本文认为这是一个本末倒置的认识。对高等教育管理体制进行变革, 确立一个有效地公共治理结构, 必然会要求高校会计核算能使产权明晰化、权益明确化。时至今日, 高校财务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始终没有解决好, 且问题越来越严峻, 就是因体制原因难以深入, 高校利益相关者不能以资产责任来约束委托给高校的资产权力, “所有者缺位”和“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会计制度是对经济活动从基础层面进行规制的工具, 如何设计受体制支配和制约。在我国公立高校现行的管理体制中, 政府是唯一的规划者、管理者和评价者。这种治权主体单一的结构使得现行高校会计制度仍定位于主要反映政府预算收支的执行情况, 无法做到满足社会多方面的财务管理要求, 保障利益相关者权益。

(二) 关于资产管理低效的问题

同样, 治权主体单一使得政府成为公立高校资产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和改革前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一样, 公立高校的资产属“全民所有”, 学校拥有使用权。这一治理结构造成了公立高校和改革前国有企业同样的众所周知的“所有者缺位”现象, 政府并没有履行好管理者职责, 公立高校资产浪费和流失现象严重。时至今日, 我国公立高校的资产构成已很复杂, “既有国家投入形成的资产, 也包括高校自身经营和社会捐赠所形成的资产;既包括经营性国有资产, 也包括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以及资源性国有资产等”。由于缺乏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资产管理运行机制, 对高校资产的监管无法到位。而监管主体多元化, 让各方利益主体广泛参与资产监督是许多发达国家的共同做法。

(三) 关于债务危机的问题

高校债务危机的形成, 高校扩招的同时办学资金极度缺乏是直接原因。我国高等教育规模进入跨越式发展阶段的同时, “从总体规模来看, 1996年, 国家投入普通高校的生均 (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 财政性教育经费为9567元, 而2008年为7436元。国家财政性投入的生均教育经费在大幅下降”。国家财政投入远远不足, 学校急需一个更广阔的筹资平台。但是, 由于缺乏对利益相关者权益的保障, 目前公立高校持续获取社会办学资金支持的体系仍难以建立。除办学资金极度缺乏这个直接原因外, 责任人缺位、没有产权约束是高校债务危机形成的重要原因。在负债的高校中, 认为教育投入是政府的责任, 没有还本准备的不在少数;风险意识淡薄、监管机制不健全、随意扩大基本建设规模、贷款论证不充分更是普遍现象;近年来不少高校还在尽可能多地追求硕士点博士点、为追求评估优秀不惜债台高筑, 大搞政绩工程。为什么高校的这些行为没有遇到各个利益相关者 (包括政府) 资产责任上的约束?高校管理权单一、治理结构存在制度性缺失是主要原因。

(四) 关于缺乏充分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与全面财务考核与监督体系的问题

自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以来, 我国公立高校教育资源的提供者由从前的“一元”即政府部门转为“多元”即:政府部门、受教育者、投资人、债权人、捐赠人等。公立高校办学资金的汲取方式逐渐由“一元”向“多元”转变的过程, 实际上是大学不断摆脱封闭状况向社会获取支持的过程。高校在占有更多社会资源的同时, 客观上须满足利益相关者的财务信息需求, 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但是, 由于治权主体单一, 高校建立充分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和全面的财务考核与监督体系缺乏应有的制度根基。

治权主体单一是产生“内部人控制”弊病的温床。并且, 传统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中政府与高校的长期定势造成了高校严重的“等、靠、要”习惯。高校自身的这种惰性和固有的本位主义都会成为改革的阻碍。要变革高校治权主体单一的现状, 消除“内部人控制”的弊病, 达到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仅仅依靠高校的自觉性是远远不够的, 还需要相关制度作为外力推进。因此, 高校在改革与发展的进程中出现的财务管理困境, 不能仅仅在财务管理这一个领域内研究解决办法, 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传统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已严重滞后于高校社会与经济环境的变革与发展。或者说, 公立高校财务管理困境问题反映出了建立高校公共治理结构的迫切性。高校无论公立私立, 都应建立公共治理结构。

三、公立高校财务管理困境解决途径

(一) 国内外高校董事会概况

我国高校董事会的产生, 是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目前我国已有200多所公立大学相继建立了理事会或校董会, 但是, 由于我国普通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合作咨询型董事会在高校董事会中占大多数。此类董事会本身并没有法律的认可, 不具有法人地位, 也不是一级行政管理机构, 表面上阵容强大、规格颇高, 实际上组织松散。董事会成员的聘用没有严格的程序, 许多董事没有经常关注学校事务, 有的董事只是挂个名。而高校对此类董事会也只是持一种实用主义态度。因此, 合作咨询型董事会只是在学校某些事务方面起一定程度的咨询指导作用, 性质和功能与真正意义上的董事会相距甚远, 总体上具仿效性和象征性, 不可能解决学校具体的机制和结构问题, 也不能够切实地负起监管学校财务运行状况的责任。

高校董事会制度以美国最为典型。美国高校无论公立私立, 一般都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权力机构, 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董事会成员主要由校外人士担任, 其聘用程序有严格的法律规范, 一般要通过选举和政府任命。美国高校董事会主要有两个重要作用:“一是选择校长, 监督教授职位的聘用和高级行政职位的任命;二是确保学校财务规范, 控制学校的预算, 监督捐赠款项的使用, 并保护学校的财产”。董事会不直接参与学校的日常管理, 学校的行政权力由以校长为首的管理层行使。这样学校事务的决策、实施、监督分别由不同的人士承担, 避免造成权利的失衡。

高校董事会制度对美国高等教育的贡献有目共睹:世界排名前10的一流高等学府中, 美国占8所。正是看到这种巨大贡献, 包括英国、法国、日本在内的发达国家都纷纷建立了高校董事会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 高校董事会从根本上说是学校办学自治权力的保障和约束组织。它的保障和约束机制在于, “它是建立在高等学校和政府、社会之间的中介组织, 既可以保持高校与政府、社会之间的稳定、有效的联系, 保证办学资金持久流入和社会需求的有效反馈, 又可以防止政府及财团对学校自治权力的过分干预。同时又约束学校过多卷入经济市场和政治舞台, 保证高等学校的学术自由性质和办学自治权力的实施”。

(二) 董事会制度是高校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与监督机制的基础

长期以来, 我国高等教育实行中央部门、地方政府直接管理的体制, 国家通过立法、行政、经济手段总揽高等教育的规划与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校是国家政策的执行者, 在内部权力格局上存在校党委书记和校长的双重领导制度, 校长书记均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定, 校内机构也是下级服从上级的层级式管理。因此, 公立高校现行的管理体制是一种传统的行政中心主义的管理体制。

由于受传统管理体制和依靠政府全额拨款的历史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公立高校财务管理运行机制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时代的特征。在当前日益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下, 高校由政府附属机关向独立法人转变, 占有更多社会资源的同时, 客观上须变革传统的管理体制, 满足社会多方面的财务信息需求, 以达到提高自身竞争能力、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的目的。然而, 从财务管理学的角度看, 在高校现行的行政中心主义的管理体制下, 政府是唯一的规划者、管理者和评价者, 无论增加多少民主和监督的内容, 其权利主体是单一的, 管理基础是行政权威, 不可能做到平衡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达到公共治理的目的。

高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 (院) 长负责制其管理职权和管理方式不同于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可由社会各界和政府共同组成, 其成员既可有社会知名人士、专家学者, 又可有政府官员、出资人代表和师生代表等。“董事会对学校的管理职能是通过其下属的各个委员会对学校的重大事务在调查研究、专家论证的基础上, 依据规章制度进行检查、督促、审议和指导, 对学校各项行政事务进行宏观管理, 不包办代替”。校长接受董事会的委托对日常行政事务进行管理。从财务管理学的角度看, 高校董事会制度拥有必要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其权利主体是多元的, 管理基础是平等协商, 享有和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基本职能是协调相关者的利益, 确定行为规则, 获取公共治理绩效。

建立高校董事会制度, 社会各方面和政府共同参与公立高校的治理, 将为高校的财务管理带来三方面的变革:其一, 将极大地鼓励社会参与高等教育办学的积极性, 从而使社会资金持久流入高等教育领域有了保证;其二, 将促使高校建立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财务运行机制, 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从而达到提高办学效益、增强自身竞争能力的目的;其三, 将促使高校建立全面的财务公开与监督制度, 反映利益相关者的诉求, 从而获取社会更广泛的支持。因此, 建立以公共治理为基础的高校董事会制度, 依靠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董事会来切实地负起监管公立高校财务运行状况的责任, 不仅是当前公立高校社会与经济环境的客观要求, 更是其摆脱自身财务管理困境、谋求生存与发展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杨东平:《关于高等教育的“中国模式”》, 《江苏高教》2011年第1期。[1]杨东平:《关于高等教育的“中国模式”》, 《江苏高教》2011年第1期。

[2]姚永强:《我国高校国有资产监管的法治不足及其治理》, 《教育与经济》2011年第1期。[2]姚永强:《我国高校国有资产监管的法治不足及其治理》, 《教育与经济》2011年第1期。

我国城市社区议事协商机制研究 第4篇

在城镇化背景下,研究如何建立健全基层民主协商制度、议事机制,对于发展基层民主、改进社会治理、推进城镇化战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社区议事协商机制,是指社区不同主体基于理性的协商取得共识,以消除彼此分歧、维护各自权益的特定机制。本文重点针对城市社区的基层选举制度、民主协商机制、议事协调机制以及相关保障机制进行全面研究,对相关机制的发展历程、现状、存在问题和发展趋势等方面,从涉及主体、构成要素、基本流程等角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并最终为完善基层民主议事协商机制提出一系列的政策思路和建议。

一、我国城市社区议事协商机制现状分析

(一)决策主体和形成机制

城市社区议事协商机制的决策主体包括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社区服务中心、专业社工组织、社区群众活动组织、志愿者等等。从形成机制来讲,居委会等传统社区组织是基层政府委派的,而社区中的群众活动组织、群众代表等是群众选举的、自发形成的。

我国城市社区居委会的普及率几乎为100%,居委会在社区各项事务上的主导地位是难以替代的,在议事协商机制建立上也是主体。河南省焦作市在规范社区居委会组建工作、实现对社区居民的全员管理和无缝隙管理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契机,积极倡导社区居委会成员由非街道在职人员担任模式,建设协商议事型社区居委会,真正实现社区事务的议行分设。目前,非街道在职人员在社区居委会成员中所占比例达到了50%以上。同时,不断畅通民意诉求渠道,积极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不断提高居民的认同感和满意度,从而吸引带动群众积极参与社区事务和社会管理。“社区议事园”、“民情恳谈会”、“社区民情苑”等平台的设立,也进一步畅通了居民表达利益诉求、参与社区事务的绿色通道。这种方式将推动主导型居委会和各种居民议事平台相互配合,充分发挥协商沟通的作用。

除了社区居委会,小区物业、驻区单位等都是议事协商的参与主体。南京市建邺区通过吸纳相关单位负责人进入社区“两委”班子、加入社区居委会各专业委员会、组建不同社团组织和民间协会等方式,引导驻区单位积极参与社区事务,开展社区活动,充分发挥全体社区成员在社区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形成广泛参与、共同管理的良好局面。围绕群众关注的物业管理问题,以社区联席会等形式,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居委会四方面的力量有机整合起来,把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纳入居委会的管理服务体系,共同管理社区事务,有效解决社区管理中的重难点问题。有些社区为有效加强小区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尝试建立小区业主监督议事委员会,构筑民主管理新模式,推进居民自治。比如,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推行的业主监督议事委员会是创新社区居民自治、民主监督的小区主体性组织。

(二)协商议事机制的应用范围

目前协商议事机制主要应用于关乎居民利益的公告事项决策上,比如小区物业出租、物业管理费用或方式等。

南京市建邺区所界定的社区民主决策范畴非常明确。创新基层民主决策机制,明确重大事项由社区党委会研究、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决策的工作流程;对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小区出新、垃圾中转站建设、社区公益金使用等事项,明确由相关利益居民按照程序集体讨论,从方案制定、意见收集到运作实施,都采取“民主听证会”、“居民议事会”等自下而上的民主决策方式,确定的意见由全体相关利益居民共同遵守和执行,真正做到群众的事群众议、群众定、群众评。

协商议事机制总是与社区民主自治联系在一起,我国各地创新发展了多种社区自治的模式。以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街道三源里社区为例,三源里社区党委、居委会在社区层面成立了公益自治服务组织“三源邻里服务社”。具体将所辖区域划分为六个自治单元,并在每一个自治单元下设一个邻里服务分社,为本院居民事务提供日常管理与服务。服务社制定了《三源邻里服务社自治章程》并约请全体社区居民遵守。服务社下设矛盾调解、绿色环保、居家维修、文明养犬、停车管理、出租房屋、治安巡逻、邻里互助、便民服务、文化宣传10个服务小组,这些小组也体现了居民自治的范围和内容。

(三)开展协商议事的地点

协商议事多数在社区工作场所召开小型的议事会议,居民大会或者居民代表会议一般较难召开起来。遇到关乎众人利益的事项,会选取较大的空间进行。另外,一个居民集体议事讨论的集中地是社区网站,在社区网站上,协商的具体主题涉及居民生活配套设施、物业管理水平、社区绿化、健身娱乐、小区停车、邻里纠纷、法律困扰、文明养犬等诸多方面。

(四)社区议事协商机制的内容

在机制建设方面,没有统一的政策界定和要求,各地都在尝试符合自身需求的议事机制。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的做法值得推广,包括建立几项制度:一是建立民情民意通报会机制。建立由社区党组织牵头,社区议事委员会、社区楼宇居民自治会、物业公司共同参与的“民情民意通报会”机制,通过这一载体来切实加强各方的沟通,使部分难点问题得到了及时有效地协调解决。同时,“民情民意通报会”吸收一些业主代表参加并与业委会、物业公司作面对面的交流,协调彼此的矛盾。二是建立重大事务协商机制。社区组织召开居民代表、物业公司共同参加的沟通会,使居民、物业公司能够面对面的向有关部门反映自己的意见、建议。在一些矛盾纠纷问题的处理上,社区积极利用协商机制,使业委会、楼宇自治会、物业公司能够在各项工作中各施其能,在确保解决问题的同时保障各方利益。

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街道三源里社区是通过居民自主成立的三源邻里服务社来协调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涉及与社区居民利益息息相关的事项决策,则通过居民代表大会表决,成为居民协商议事机制小事分散决策、大事集中决策的范例。以三源里社区共同决议实行停车封闭管理一事为例,充分发挥了邻里服务社和居民代表大会的协调职能。

(五)协商议事机制的完成

对于社区居民关心的社区事务,经过协商议事一般都会形成某种决议并付诸实施,这也是解决社区事务的重要途径。但是协商议事过程是否会形成规范化的制度,从目前的居委会组织法以及社区建设的政策文件中,尚未体现出协商机制与社区制度建设的结合。同时,对于居民事务而言,一事一议也具有普遍性,大到物业管理基金的使用范围,小到社区中一个垃圾桶的摆放地点,议事的内容范围大但聚焦不明显,也客观上制约了协商机制明确为社区建设制度。

二、我国城市社区议事协商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存在的问题

1、议事协商机制发展不均衡,仅部分社区具备

从目前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整体发展来看,虽然多地探索了不同模式的社区建设,也不乏社区自治的尝试和努力,但社区建设的整体发展尚未迈入软性环境建设的阶段,更多地方刚刚完成社区设施建设、服务建设、制度建设等环节。议事协商机制建设作为软性制度的一种,需要社区居民自觉、自发、自愿地推动开展,所以未来发展任重道远。目前来看,议事协商机制既缺乏政策上的规定,在实践中也不充分。从政策文件上,关于推动和规范城市社区发展的文件只是原则性地指出推动居民自治,对议事协商机制的规定非常粗略,使得社区建设过程中并未将议事协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上日程,在实际的社区建设中容易忽略其必要性。

2、社区主体作用不平衡,参与主体不足或参与不足

社区治理主体传统上就是居委会,现代社区治理的思路尚未普及。议事协商机制的参与主体却往往不能包含各种治理主体,比如物业、业委会、社区社会组织等不包含在内。也有为了某件事而成立议事会或议事小组的情况,往往利益相关方缺乏参与意识或动力,导致参与不足。

在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等社区组织之间的关系上,也存在一定问题。随着住房商品化、市场化和物业管理的普遍化,小区业主委员会等正在成为社区中的重要组织,在实践中正确处理好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等组织之间的关系是必要的。一是要厘清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大会各自的职能范围。社区管理中属于物业管理的内容,比如治安、保洁、卫生、绿化、车辆停放等,可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居委会依据法定地位,主要负责社区居民事务的管理与协调,并发挥主导作用。同时,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主动接受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居委会要探索如何切实承担起有效指导业主委员会的责任。二是要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互动交流、协同配合,及时调处物业服务等方面的纠纷,维护居民及各方合法权益。

3、议事协商机制的应用范围受限,尚未推广到民主政治领域

社区事务中和社区居民关系最为密切的是社区生活层面的事务,目前议事协商机制发挥作用最大的也是在社区生活领域。实际上,议事协商机制作为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机制,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也应当发挥重要作用,比如在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社区代表选举等方面。但是,目前社区居委会仍然是党委政府直接领导的对象,承担着重要的基层社会管理职责,各地虽模式略有不同,但居委会主要负责人仍然由街道党工委等部门任命,而社区自治的范围尚没有将社区居委会自主选举纳入进来。

4、议事协商的落脚点不确定,与社区制度建设难以挂钩

社区中需要议事协商的事务非常多,但目前一事一议的现象较为普遍,没有统一的议事协商机制或程序。从社区建设的制度建设角度看,目前议事协商机制尚未成为主要内容;反过来,议事协商的结果也难以与社区制度建设挂上钩。目前的社区制度建设中基本不包含议事协商机制。由于很难将议事流程机制等明确下来,所议制度建设更谈不上。

(二)原因分析

1、民间社会发育基础较为薄弱

社区社会组织等主体发育不足,民间自治能力和意识发育不足。我国政府强社会弱的局面一直存在,民间社会缺乏必要的组织形势支撑。社区自治组织被委派了过多的政府行政只能,民间社团也不同程度地具有政府行政化趋势,与政府部分联系密切的资源获取渠道多,反之资源少、生存压力大。所以,民间社会的发育空间小、不成熟,理性参与的公民意识难以形成,导致了社区内议事协商机制难以常态化、规范化。

2、社区规模划分不合理

我国在行政区划划分上就存在划分过大、规模不合理的问题。虽然社区不属于五级行政体系,但社区规模划分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有的大社区上万人,有的涉及市场上千个商铺,有的有数个单位,不同规模和不同情况的社区如何推进民主参与呢?由于行政区划不合理导致社区事务难以开展,社区自治、议事协商难以实现。

3、机制建设在社区建设思路和任务中不受重视

稳定压倒一切的管理思路仍占主流,社区服务也以促进管理为目的;社区管理和服务的硬件设施建设比较容易有抓手,而以社区议事协商机制为代表的社区“软实力”建设没有提上日程。协商讨论会、联议会等交流沟通的平台目前似乎还只是一个架子,没有相关的制度保证,最终难以摆脱“只是一个对外宣传的政治符号”,而不是各个行为主体自由表达意见,推动决策的场所。

三、建立完善社区议事协商机制的相关建议

(一)使议事协商成为居民事务处理的必要机制

稳定的公共生活和健康的民主政治是以公民的积极参与为前提的。公共参与不仅涉及到民主和公共生活运作的程序,还关联于公民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协商民主为每个行为主体提供了超越不同社会背景和从属关系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每个行为主体在公共参与中,都有自由发表各种看法的权利。在协商民主的过程中,协商应该是一种基本的制度安排,而不是一种单纯的形式或工具。这种协商能在民主理念的指导下赋予民主过程以规范性,让平等的参与者自由、公开的讨论,批判性的审议,或者改变自己的偏好,或者说服他人,进而做出合理的抉择。要想使协商民主真正成为城市基层治理的一种有效模式,就必须使协商民主成为一种理念,成为一种民主模式,从而成为政府与公民合作时不能忽视的一种机制。

为了使协商民主成为社区事务处理的必要机制,就要加快推进社区自治,让社区居民自主决定公共事务,并从居民生活层面逐渐发展到民主政治领域,真正实现居民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社区自主运行。

(二)多元吸纳各个社区主体参与社区事务

在协商民主的模式下,各行动主体都会积极参与到社区事务治理中来,而不只是政府单方面的唱独角戏,可以培育出社会发展所需的公民精神,比如,政治共同体成员的相互理解、相互尊重、集体责任感、多元化的沟通。公民精神的培育和成长,反过来又会促进协商民主机制的健全和完善。在协商民主模式下的多元沟通机制,能培育出具有公共意识的政治人阶层,从而增强城市基层治理的社会力量,增强我国城市社区自治的信心。

将社区中多个利益主体共同纳入议事协商机制的建立过程中,对于解决不同层面的社区事务是至关重要的。事实上,协商民主模式不回避利益,相反非常重视在理性沟通过程中维护利益。当社区行动主体感觉到社区与利益息息相关,而且通过参与、沟通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利益时,自然就会积极、理性的参与社区的各项事务。

(三)注重培育社区“政治能人”

在协商民主的实践中,政府与公民的良性互动,不仅能使政府的决策可以在公民的支持、配合下予以推行实施,而且还可以在决策前形成事前的防范机制,而不是亡羊补牢的事后补救方式。有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互动,善治也就有了相应的基础。基层社区治理的有效性并不简单的是要提供社区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更重要的是能让社区居民共同参与社区事务,形成集体行动能力,从而在满足社区居民物质、文化需求的同时,也能达到提升社区治理合法性的目的。

社区“政治能人”在提升社区治理合法性中能发挥巨大的作用,同时这个过程也能促进社区培养更多的“政治能人”,起到正确引导、有效带动社区居民的作用。

(四)将网络议事与面对面恳谈相结合

网络民主议事的目的在于方便社区居民的政治参与,扩大议事协商的包容性,但这样做很难保证网民就每一个协商议题都能给出以公共利益为基础的答案,他们可能以个人偏好和个人利益为出发点而发表个人的看法和意见。因此,这就需要在网络议事的同时,充分发挥党组织和社区委员会的控制功能,妥善处理好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找到公与私的最佳平衡点。对于网络论坛上达成高度一致的协商结果,居委会和社区党组织也要对其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深入考察。特别是对于一些重大公共事务的决策,就要在网络议事的同时援引传统的民主协商议事制度,充分发挥网络集思广益的包容性优势,又能结合传统议事制度的慎议性长处,实现科学民主的重大决策。

充分利用各个居民交流平台,推广有秩序的“网上议事厅”机制,形成居民之间及与政府和驻区单位之间的网络平台,实现反映问题、问题讨论、意愿表达、诉求沟通、利益调解等作用,并将网络议事机制作为社区重要决策出台或实施前的必要环节,由此主动征求社区居民的意见,扩大居民参与范围。同时,将网络议事与面对面恳谈结合起来。避免网络议事的不负责任,通过组织居民议事会将重要诉求或难点问题当面沟通商讨,形成线上线下的双重互动。

社区协商议事会议制度 第5篇

相关制度

一、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工作职责

(一)负责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在社区居委会的贯彻实施;

(二)认真履行社区居委会职责,密切与辖区内各单位的联系,对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负责,自觉接受社区成员和居民的监督;

(三)以身作则,模范遵守社区各项规定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管理好社区的各项事务;

(四)管理社区居委会的固定资产及财务账目,定期向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五)经常组织社区居委会成员开展政策和业务学习,熟练掌握社区工作知识,提高居委会成员的整体素质。

二、社区居民小组长工作职责

(一)利用板报、专栏、墙报等形式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条例、宣传上级的有关指示精神。

(二)组织并带头参加楼院校区文化教育、文体健身、治安维护、帮困助残、计生宣传、抢险救灾等公益宣传。

(三)调查研究、掌握民情,及时向上级组织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生活情况。

(四)团结带领居民群众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是社区的决策机构,在社区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其成员由居民代表、驻区主要企事业单位代表、物业公司代表以及社区民警人员和居住本社区的各级人民代表组成。

(二)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团结和动员驻社区单位和居民。贯彻落实党和政府有关方针政策,共同为社区发展做贡献。

(三)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对驻社区单位有工作建议权、协调权、检查监督权。

(四)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要动员驻社区单位,本着有钱出钱,有力出力的原则,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逐步形成资源共享的良好氛围,推动社区和谐发展。

(五)一般情况下,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如遇到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

四、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主要职责

(一)依法选举、罢免社区委员会成员;

(二)听取和审议社区居民委员工作报告和下的工作;

(三)讨论、决定社区建设重大事项;

(四)评议社区、监督社区重大工作;

(五)反映社区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五、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讨论、决定涉及社区全体成员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必须提请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的其他事宜;

(二)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社区居民公约;

(四)协调组织社区成员开展共驻共建活动;

社区协商议事会议记录 第6篇

社区协商议事会在社区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在社区建设中发挥协调、议事和咨询作用。社区协商议事会一般由社区居员代表大会推选产生。其成员一般由居民代表、驻社区企事业单位代表、物业公司代表、社区知名人士等组成。社区成员和社区居员代表大会对社区协商议事会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对发挥作用较差,群众免疫率较低或提出辞职的社区协商议事会成员,由社区协商议事会表决后,建议召开社区居员代表大会推选增补。

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职责 第7篇

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职责

1、民主议事。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授权下,代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对社区内发生的重大问题以及事关社区公共利益和居民切身利益的事务进行议事表决,代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社区居民对涉及业主利益的矛盾与有关方面进行协商。

2、民主监督。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授权下,代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及社区内其它工作机构(包括物业公司和其它服务性机构)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并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内其它工作机构实行民主评议和监督。

浅议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第8篇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 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 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 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 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 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的规定, 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下列3种罪犯:一是被判处管制的;二是被宣告缓期的;三是被裁定假释的。

社区矫正起源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从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来看, 刑罚制度已经从以监禁刑为主的阶段进入了以非监禁刑为主的阶段。目前,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数都比较高, 有些国家甚至超过在监狱中服刑改造的罪犯人数。这与我国监禁人数占绝对比例的状况形成鲜明的对比。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大量使用监禁刑, 监狱关押人数的增多, 给国家带来巨大的财政压力。如果对大量罪犯使用社区矫正, 不仅可以大幅度降低行刑成本, 而且可以避免罪犯在监狱的环境里交叉感染, 同时, 也有利于监狱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改造那些罪行严重、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 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二、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面临的问题

1. 立法的相对滞后阻碍了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

2003年7月, 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两高两部) 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江苏、浙江、山东6省市启动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5年1月, 两高两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 将试点扩大到河北、内蒙古、重庆等12个省 (区、市) 。2009年9月2日, 两高两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意见明确从2009年起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 也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全面运行。由两高两部发布规范性文件对社区矫正的规定, 虽然使试点工作过渡到正式开展, 但这种规范性文件, 仅仅是个权宜之计, 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应当将社区矫正严格地限制在法律范围之内。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 明确提出了社区矫正概念, 更是从反面督促立法者, 必须加快制定出一部统一的《社区矫正法》, 对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社区矫正机构和工作者、社区矫正的措施及管理办法、社区矫正执行程序、社区矫正的监督、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等一系列问题进行全面规定。

2. 社区矫正刑适用率低, 是推进社区矫正发展的障碍。

《刑法修正案 (八) 》虽然明确提出了对于管制、缓刑、假释进行社区矫正。但是由于传统的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 无论是民众还是审判人员都认为“治世用重典”, 这样才能威慑犯罪分子、降低犯罪率。于是在司法实践中, 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非监禁刑适用条件太窄、太严, 适用率较低, 社区矫正的对象普遍减少, 妨碍了该项制度的发展和创新。

3. 宣传力度不够, 群众认同度不高。

目前很多地方区街、乡镇的领导不了解社区矫正的含义和社会意义, 社区矫正工作得不到地方政府领导的重视, 工作开展起来不顺畅。由于宣传力度不够, 群众对社区矫正既不了解, 也不理解, 甚至存有偏见和疑虑, 即犯罪分子不用坐牢进监狱, 认为是司法腐败的表现之一, 加深了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不信任感;同时对留在社区矫正的罪犯怀有恐惧和偏见、歧视。

4. 严重缺乏社区矫正专家和合格的志愿者, 从业者缺乏应有的培训和合理的薪酬、奖励机制。

担任矫正工作的人员工作强度大, 相关专业要求高, 涉及刑法学、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方面的知识和专业, 但从业者却缺乏必要的培训, 而且还面临专业人员短缺的问题, 如心理医生、教育工作者、法律人士的缺乏, 以及缺少具有个性化的科学矫正方案, 对罪犯心理、行为的矫治效果难以保证。此外至今还没有制定统一的矫正办法, 没有考量矫治效果优劣的系列标准等。这些不足和矛盾的存在, 将制约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发展。

三、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社区矫正所具有的许多正面功效不容置疑, 但在实践中仍要谨慎推行。正如有学者指出, “倘使社区矫正方案为刑事司法人员所不当或过度适用, 那么基本的司法正义即可能被危及而无从实现。实际上, 如何在惩罚与罪行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是相当重要的。”刑法修正案 (八) 规定对管制、缓刑、假释等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 这是我国首次将社区矫正纳入刑法。但是, 笔者认为, 刑法修正案 (八) 对社区矫正的规定相当“粗疏”, 即仅仅规定了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范围, 这与司法实践的需求相去甚远, 至少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1. 完善我国社区矫正的相关立法。

2011年2月25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 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奠定了基础。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刑罚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按照我国目前试点工作的情况, 社区矫正是作为刑罚执行方式而存在的, 因此社区矫正的有关工作应当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 制定一部统一的《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监督管理措施、保障体系、工作程序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的设置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同时, 为保证社区矫正法律法规的统一衔接, 我国还应修改完善《刑法》、《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刑罚执行的内容。

2. 必须明确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

社区刑罚和社区矫正的执行权不再由公安机关行使。鉴于公安机关的性质定位及其肩负的繁重任务, 修正案 (八) 在管制、缓刑、假释的规定中都不再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管, 而是笼统地规定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而随着修正案的施行, 明确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刻不容缓。由于刑罚的执行可分为监禁刑罚和非监禁刑罚, 为了更好地加强监禁刑罚和非监禁刑罚在管理上的联系, 笔者建议构建以司法行政机关为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模式, 符合刑罚执行科学发展的规律。以司法行政机关为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模式具体实施方式为:在司法部下设刑罚执行总局, 并且在刑罚执行总局下设监狱管理局和社区矫正管理局, 二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 并且要互相监督;另外, 在省司法厅 (局) 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在地市、县司法局不设置相应机构。这样设置的原因有二:其一,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加大机构整合力度, 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 健全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 因此, 这样的设置也符合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所提出的精简高效设置机构的原则要求。其二, 从美国的经验来看, 美国在州以下的市、县一级一般不设立社区矫正的行政管理机构, 而是直接设立社区矫正的实体管理机构, 如缓刑假释办公室、中途训练所等, 这样的做法非常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3. 应明确社区矫正的内容。

社区矫正在国外的起源与刑罚改革息息相关, 其实质是对轻微犯罪或者有悔罪表现的犯罪人所实施的非刑罚方法, 是刑罚的替代方法。但是, 刑法修正案 (八) 并没有涉及社区矫正的内容, 导致对三类罪犯“矫正什么”成为司法实践中“困惑”的问题。结合理论研究成果和国外社区矫正的实践, 笔者认为, 社区矫正作为为罪犯走向社会架起的一道“金桥”, 必须兼顾两个方面:一是必须使罪犯受到一定程度的惩罚;二是为罪犯尽快回归社会和融入正常生活创造条件。鉴于此, 社区矫正的内容可以包括:社会服务项目、训诫教导、职业技能培训学习等, 比如, 法院下达社会服务令之后, 执行机关应该监督罪犯在规定时间内清洁修缮公园或者参加社区公益活动等。再次, 建立评估标准和制度, 完善处置措施。刑法修正案 (八) 没有规定社区矫正效果评估标准、评估制度和对不接受社区矫正罪犯的处置措施。笔者建议, 在细化社区矫正制度时, 应该从行为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两个方面对矫正对象进行考察, 依据一定标准, 由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定期对三类犯罪人员进行矫正效果评估。同时, 对不服从社区矫正的犯罪人员, 先对其予以训诫, 若仍不改正, 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或者有重新犯罪行为的, 应当由执行机关交由检察机关起诉或者审判机关重新判处刑罚, 并由刑罚执行机关收监执行刑罚。

4. 组建高素质的社区矫正队伍。

社区矫正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 在国外要求社区矫正工作者必须受过专业知识训练,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要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和工作经历, 有责任心。虽然社区矫正主要是在社区中进行, 在执行方式、方法上与监禁刑存在着许多的不同之处, 但它们本质上都是国家刑罚的执行方式。在我国社区矫正的对象是管制、缓刑、假释等罪犯, 涉及到的不仅有刑种不同, 还有执行场所的变更。由于他们适用的法定条件不相同、撤销的程序和条件不相同, 执行的方法和监管的措施也不相同。因此社区矫正工作者要能清楚地了解法律的规定和程序, 并能根据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措施。因而从这一点上来说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工作比起监狱警察来说, 对象类别更多, 工作内容更复杂。由于罪犯犯罪的原因不同、犯罪心理、家庭背景不同等等的不相同, 社区矫正工作者在工作中要针对不同对象采取各不相同并且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法和范围监管措施。

5. 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刑法修正案 (八) 对上述五种适用社区刑罚的人中的三种, 改革与完善了相应的社区矫正的规定, 而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区服刑的人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则没有涉及。”对于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社区服刑的人是否应当进行社区矫正有不同看法。一般理解是, 只有被判处自由刑的人才适合接受教育矫正, 其中被剥夺自由刑的人在监所接受教育矫正, 被限制自由刑的人在社区接受教育矫正。生命刑、财产刑、资格刑由于其刑种的限制一般很难对犯罪人进行教育矫正。剥夺政治权利是资格刑而不是自由刑, 所以不宜适用社区矫正。从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 统一刑罚执行工作来讲, 未来制定的社区矫正法还是将上述五种在社区服刑的人全部包括进去为宜。

参考文献

[1]林茂荣, 杨士隆.犯罪矫正原理与实务[M].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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