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企业章程

2024-07-25

个体工商户企业章程(精选11篇)

个体工商户企业章程 第1篇

(修正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称为XX县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简称XX县个私协。

第二条 XX县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由全县个体私营企业组成,是经XX县社会团体行政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职责,培育、引导、支持和促进个体私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第四条 本会是独立的社团法人,享有独立社团法人权利,同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登记管理机关XX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下级协会组织接受上级协会组织的工作指导。

第五条 XX县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的住所在XX县梅山东路2号。

第二章 工作范围

个体工商户企业章程 第2篇

__________________(转型升级企业名称)(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经我局核准登记,该企业由__________________(个体工商户名称)(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转型升级设立,请你单位按变更程序办理审批许可手续。

特此证明

(企业登记机构盖章)

个体工商户企业章程 第3篇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现就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及其他原因, 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 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 应按照其实际经营月份数, 以每月3500元的减除标准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

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月减除费用 (3500元/月) ×当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度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适用本公告。特此公告。

个体工商户企业章程 第4篇

要解答以上问题,首先要明确的是个体工商户可否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这是解答以上问题的前提。《个体工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由此可见,个体工商户如果符合法定条件,是准许转型为企业的。但是法定条件为何?《条例》中并未明示。不过据此《条例》规定,各地市均出台了关于指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或者规定,这些规范性文件中不仅指出了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条件,而且还对鼓励扶持政策以及转型的具体实务操作进行了明示,使得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在各地市平稳落地,成为现实。比如,《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提到,“个转企”可以按照变更程序办理,申请人应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申请书。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允许继续使用原登记字号。再比如,《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中涉及扶持措施的规定明确提出为个体工商户转型提供行政许可便捷服务,文件规定:工商部门允许拟转企的个体工商户依法继续使用原名称中的字号;对申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体工商户,采用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方式;工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的同时一并核发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为企业申请政策优惠及办理其他手续提供便利。

由此可见,个体工商户可以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而且各地对转型多持鼓励和扶持态度,那么转型后的房产过户究竟为变更登记还是转移登记呢?因个体工商户在实践中存在家庭经营和个人经营两种模式,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家庭经营以家庭财产承担责任。但是介于个人规避风险的考虑,鲜有个体工商户在登记时登记为家庭经营,且家庭经营的,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主体明显发生变化,此类登记为转移登记争议不大。故而本文仅就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之后的房屋过户问题进行探讨。针对该登记业务属于变更还是转移问题,有观点从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主体资格角度阐释,认为该类过户应属于转移登记。因为个体工商户在《民法通则》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章节中加以规定,法律并未将其归入企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行列,因而在主体资格上应归为公民行列。其主体与个人独资企业有明显不同。故而办理房产登记时应作转移登记处理。这种观点的关键在于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认定,将个体工商户划归“公民”还是“其他组织”是区分登记类型的锁钥。

笔者的观点与上文观点不同,认为该登记业务应为变更登记。理由有三:

其一,从个体工商户的法律主体资格角度阐释。笔者对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倾向于“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据此规定,个体工商户虽未在此条中列举,但第(9)条作为兜底条款为个体工商户划入其他组织创造了条件。个体工商户同样是合法成立,有雇员、组织和财产,不具备法人资格,满足该规定的条件。且《民事诉讼法》规定,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其他组织应具有当事人主体资格,因个体工商户的特殊性,其字号往往具有代表个体工商户的身份属性。同时,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以及劳动法律关系中,均承认了个体工商户字号的主体资格。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中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与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状况。另外,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亦未明确界定个体工商户的主体性质为“公民”抑或“其他组织”,因此涉及个体工商户触犯相关行政法律法规,需要进行处罚时则会产生选择上的困难,而许多行政执法部门的做法往往是对个体工商户按照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标准进行处罚,因为个体工商户比之公民又有明显区别,其作为经营主体倘若与公民同样适用相同的处罚,明显有失公允,违背公平原则。据此,宜将个体工商户归入其他组织行列。在个体工商户转型的实务操作中,需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名称预先核准,尽量保留原字号,实质上亦是一直延续,只是组织称谓及形式发生了变化,应采变更登记为宜。

其二,从实务中各地的具体操作不难看出,各地市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多采用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思路,对原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予以保留,核发“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申请转型的个体工商户持此证明办理其他手续。同时,原个体工商户的档案与转型后的个人独资企业档案作并档处理,以保持主体档案的延续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相关部门根据个体工商转型证明等有关材料,对其相关事项提供便利,涉及的审批事项和过户手续,各部门采取变更程序办理。同时,对于个体工商户和转型后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如果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基本不变的,免征契税和免收交易费。由此可见,各地市对于个体工商户转型的态度是扶持和鼓励,对于涉及的相关业务予以便捷办理,显然,变更登记比之转移登记要更为简捷高效,符合宗旨要求。

其三,从投资主体、经营范围、主体承担的民事责任几个方面对比个体工商户和转型后的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发生了显著变化。因个体工商户原本为个人经营,转型后为个人投资,倘若保持了原本的经营范围,应认定其为同一主体的延续。另外,在责任的承担上看是否有所变化亦十分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的无限责任: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而《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由此可见,个人独资企业中投资人亦以其个人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与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责任范围相同。但是持有不同观点者提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据此认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责任不同于个体工商户,责任不同,主体便存在差异,宜以转移登记办理两者之间房产权属划转。但是笔者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本身便存在自相矛盾之处,此处之五年若为诉讼时效,首先其并不符合诉讼时效的起算时点,而且五年期限明显长于两年的普通规定,既不利于法律关系的稳定,同时又加重了个人独资企业的诉讼负担,设置五年诉讼时效显得多此一举;而若为除斥期间,亦存在争议,因个人独资企业债权人对其债务享有的是请求权,而非依一方意思表示便可使法律关系改变的形成权,而除斥期间通说只适用于形成权,此处与之相悖;即使其具备明显的除斥期间特性,还存在与诉讼时效衔接的问题,在五年内是否还适用诉讼时效,皆存在争议。因此,笔者认为,2000年施行的《个人独资企业法》中该条已经明显不适应目前形式,此期限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很大的争议。在此种情形下,不宜以此来判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责任范围不同于个体工商户。法律规定此条款的意旨在于敦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并非旨在改变个人独资企业所承担的无限责任,以此认定两者存在主体差异难免有失偏颇。

具体到登记实务中如何操作,根据各地市工商部门实际,通常采用的是“一注一销”的办理方式。将个体工商户注销,为转型的个人独资企业开具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个人独资企业可持该证明至登记部门单独申请办理房产权属登记手续。作为登记部门应对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营业执照、权属证书及其相关资料进行仔细核对,对个体工商户原个人经营者及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否一致、其经营范围是否变化进行核准,一致的应按照变更登记手续将房屋登记至个人独资企业名下。

个体工商户企业章程 第5篇

1、本章程示范文本是国家民政部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2、文档中的黑字均需保留,红字为说明性文字,要根据实际更改或删除;

3、以A4纸张双面打印。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冠以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在地的市、县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

第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能单独冠以市辖区的名称或地名,应当与所在市的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连用。

第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的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含县)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第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根据其业务,依照国家行(事)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事)业或者业务特点。

第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不得使用“总”字。

第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九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

(一)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二)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

(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

(五)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同行(事)业单位名称相同。

第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登记、变更名称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拟定名称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两个以上民办非企业单位向同一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登记。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必须写明:莆田市××区(县)××街道(乡、镇)××街、路、大道(村、居)××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开办资金:××万元(最低叁万元)。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二)×××××××××××××××;(三)×××××××××××××××;()×××××××××××××××。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第九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一)个人出资;(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十一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和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申请书 第6篇

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

本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字号名为,注册号,经营场所,登记机关,现因经营需要,申请转型升级为企业。拟转型企业名称为

,企业类型为,企业住所为。请予办理。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家庭经营的由全体成员)签名:

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的区别 第7篇

个体工商户: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3)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由于个体工商户对债务负无限责任,所以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

(4)企业法人是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个体工商户则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私营独资企业: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有限责任公司:是低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基本要求: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需5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需5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需30万元人民币以上;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公司需10万元人民币以上;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个体工商户优点:

1、个体工商户是以个人或是家庭为单位进行经营的,不受资金限制,可不要建立财务制度,经营比较灵活,管理较松;

2、个体工商户,采取定额征收,所以不开票不超过定额,每月可以少缴不少税、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停业复业,很多是假停业实际经营,又可以少缴不少税 个体工商户,对经营场所经营范围都没有特别严格的要求;

3、个体工商户办理证照快,经营范围调整方便。个体工商户缺点:

不容易做大,税收较高。

个体工商户企业章程 第8篇

关键词:私营个体,养老保险,配套措施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我国企业形式的有力补充, 其企业的从业人员对我国经济一样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随货币金融一班着我国老龄化的逐步加剧和保险意识的逐渐增强,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养老问题逐渐显现出来, 而其养老保险体系中的诸多漏洞也开始被关注。面对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此种现状及时出台相关配套措施, 对保障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私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现状分析

个体私营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经济体制不断深入地改革, 其发展态势越来越迅猛。受全球经济危机以及我国就业政策等一系列因素, 民工返乡、自主创业等等更加快了私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发展。据有关统计, 2011年底我国城镇就业人员35914万人, 其中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就业人员达12139万人,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比例占城镇就业从业人员总数的33.8%, 与往年相比呈上升趋势。因此, 个体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势必成为新的发展潜力。而私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的实际缴纳情况现状却不尽人意:私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参保人数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比例还不足1:4, 比例严重失调。由于从业人员在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的流动性较大, 再加之大多数企业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漏缴、拖缴或不缴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少数参保企业也因劳资制度不完善、不规范用工、内部不设专职劳资员且水平差异性大等等系列问题加剧了个体私营企业养老保险的执行难度。企业和从业人员对养老保险的认识程度偏低, 没有意识到养老保险的重要性。诸多因素如任其发展必将导致不能有效保障从业人员福利, 重挫从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打破养老保险结构的平衡, 甚至阻碍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的结果。而相对于我国的养老保险现状, 国外的养老保险机制就显得更加成熟。与我国机制最为相似的德国在依法行事基础上通过自治原则来保证养老保险的公平灵活性;美国则通过对整个国家的细化来将养老保险分层化实现养老的全面性;法国则通过社会的强制性统筹来实现集中化的养老保险。国外的种种机制均从不同角度来补充养老保险的可实现整体性。

二、私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存在问题分析

私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的薄弱现状, 究其原因是由于个体私营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死角, 实施过程存在一些历史性遗留问题和技术性因素等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归纳并加以分析, 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 统帐结合模式相对落后, 缺乏针对个体私营业的有效激励。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要求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保险缴费比例应为20%, 其中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私营个体工商户业主为追求企业最大利润不愿意动用营业外资金支付职工养老保险费, 实际上将垫支的费用通过通过加班或减薪等其他方式增加员工工作的隐性成本, 继而把企业应承担的保险费又转嫁给从业员工。实质上是将职工创造的价值一部分以保险金形式入个人账户, 剩余部分划入社会统筹, 这样严重挫伤了从业人员的投保积极性。而由于个体私营从业人员的高流动性对于养老保险的转入转出及对接问题也存在制度上的漏洞, 也影响投保人的积极性和投保热情。

(2) 个体私营企业养老保险合理避税的相关政策缺乏行之有效的税收支持。有关企业每年为职工支付的保险费用允许在税前列支, 列入企业生产经营的政策支持, 还不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税的私营、个体工商户。其参保缴费如何做税收调整以及合理激励还需进一步商榷。

(3) 企业养老保险内容较为专业, 操作具有一定难度, 导致企业不愿意付出更多的成本代价。私营个体户通常不愿意花费更多的管理成本额外聘请专门的劳资人员从事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通常情况下, 个体私营企业的规模较小, 企业内部对于职工的福利保障等制度相对不健全。个体私营企业职工由于人员流失较大, 劳资关系更加复杂, 私营个体企业不愿与短期员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

(4) 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参保维保意识淡薄。六成以上的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从业人员对于养老保险以及相关政策不了解。他们更倾向于采用传统的储蓄或者购买国债等形式来分散老年生活及失业等风险。当发生投保纠纷时, 员工自主维权性不高, 不愿向企业提出更多正当要求, 也导致了实施过程出现疲软。

三、需要解决问题及建议

(一) 私营企业与个体商户养老保险亟待解决的问题

目前面临私营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窘困的现状, 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是从源头上改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养老保险机制, 提高投保热情。有的放矢的逐渐解决统帐制度中存在的养老基金缺口、复杂的养老保险流程、低效或无效税收支持、企业内部劳资制度松散不规范以养老保险观念意识差的问题。

(二) 当下对养老保险的建议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需出台配套措施丰富和健全其养老保险机制。

1、改变统帐结合的模式, 建立有效激励。

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应从投保群体的实际情况出发 (如实际经济承受力、完全自费渠道等) 采取低保费标准, 鼓励从业者的参保积极性。将个人缴纳的养老费完全入个人账户, 做实个人账户。使养老金真正成为个人养老金的积累。加强对养老金账户基金缺口的管控。国家应出台相关的给予补偿措施以增加激励效应。国家对其从业人员在出参保时给予一定补贴, 将此种补贴完全进入个人账户。这样参保者个人账户的缴纳金来源就有个人保费和国家补贴两种, 其账户实际额度高于投保实际缴纳额, 从而产生积极投保的正效应, 激励更多从业人员参保, 同时也能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加快出台与养老保险内容和流程相关的养老金流转措施办法。简化城际间养老保险金的转入转出办理流程, 完善异地养老保险业务的办理对接。对于养老中可能或已经出现的问题应努力寻求可以通过养老保险进行解决的途径。例如, 加拿大就将丧偶养老金这项纳入到健全体制中, 将已故者的养老金转移到其配偶或子女的养老金中。这种做法值得我们加以借鉴引申。

2、建立私营个体企业的养老保险的联动措施。

加强私营个体养老保险与相关行政单位有关制度的关联性。税务机关应配套出台针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的税收支持相关政策。加快促进税务机关出台规定定期定额税的养老保险税收返还政策, 明确企业参保的税收调整方法等等事宜。针对企业漏缴、拖缴甚至抗缴保费的应与工商税务统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 建立企业基本情况的信息共享平台。

3、优化化养老保险的计算, 尽快促进私营个体企业内部完善保险制度。

简化计算方法, 社保机构统一养老金计算口径, 参保者只须据公式和个人账户累积额即可计算和预期自己的未来养老金收入。个性化的设置, 可以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公平合理性。设专门劳资人员管理保险有关工作事项。有关部门应采用各种手段间接监督私营个体企业从业人员福利保障制度, 建立规范化的合同签订实施办法, 保证长期及短期从业人员的合法利益。

4、做好企业养老保险的的宣传工作, 加大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养老保险的普及力度。

让私营个体业主和从业人员都能从根源让意识到缴纳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和利益性。纠正缴纳保险即是向国家掏钱的传统观点, 令其明白养老保险是想未来自己进行投资的一项理财措施。同时提高养老基金的增值保值功能。培养私营个体从业人员的自主投保意识和维保观念。

五、尾语

只有结合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的现状, 健全其养老保险体制、优化私营个体的养老保险流程, 及时针对当下问题出台相关配套措施, 才能保障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自身利益不受侵害, 推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公平良好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柯杰瑞 (Albert J.Cristoforo) .李豫.王艳平.李珏峰.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借鉴[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 2012.

[2]王磊.我国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制度研究[J].华章.2011 (12) .

[3]王滨.养老保险存在问题及对策[J].现代商业.2011 (18) .

[4]谢庆究.浅析我国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市场.2012 (13) .

个体工商户企业章程 第9篇

中国个体工商户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尽管指令性计划经济时期也并未完全根绝个体经济,但总体而言个体工商户是中国进入新阶段后的产物。当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决定改革开放时,邓小平发现,没有企业和企业家的经济,是没有灵魂的。他一方面把荣毅仁等五位老商人请出来,通过开办公司延续中国企业家精神的根脉,并允许在广大城镇和农村成立个体工商户。这样,一方面解决70年代末城乡广泛存在的失业和待业问题,另一方面从市场主体的角度让中国经济真正活起来。

事实上,当今天我们后人来总结改革开放30年的经验和成就时,不难发现改革开放的成功,是因为它成功地激活了存在于中国人心底的商业意识和聪明才智。从1979年某一天中国第一家个体工商户注册成立,到2011年,中国已经拥有了超过1200万家民营企业和3700万户个体工商户。这些被称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基本单位,是中国市场经济赖以可持续增长并取得阶段性成功的基本要素。隐含在这些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背后的,则是蕴藏于中华大地13亿普通居民内心中对个人财富和美好生活的追求。这种通过满足别人来获得个人社会收益、实现自身价值的行为,就是市场经济中被歌颂的创业精神和企业家精神。

曾经蓬勃发展的个体工商业被压缩了生存空间

从30年来中国发展历程看,中国个体工商户有两个黄金发展时期。第一个是1982-1985年间。这是中国个体工商户注册数量增速“空前绝后”的时期,个体户注册数量分别增长125.7%、58.1%、25.5%。20世纪70年代末打破计划体制、允许农村承包制和城乡民营经济发展的放松管制浪潮。尽管整个80年代仍然充满了“左”、“右”的政治争议,但城乡民营经济的高速发展是不争的事实。农村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令中央计划者大呼意外,兴奋不已。城市民营经济则为解决城市的严重失业做出了重大贡献。许多80年代的创业者今天回忆起来,仍然觉得整个80年代充满了通过创业来赚取个人财富的“自由市场经济”气氛,人们也充满了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第二个是1993至1995年。三年间,中国个体工商户数量大幅增加,分别增长15.2%、23.8%、15.6%。上世纪90年代初,在邓小平南方讲话以及随后中央确立了市场经济的发展道路激发出来一股强大的创业浪潮。这是一次真正的解放思想。今天,这批在邓小平南方讲话鼓舞下下海的创业家,被称为“92派”,他们中有著名的企业家如俞敏洪、冯仑、史玉柱、朱新礼、黄怒波、郭广昌等,也有著名的民营大企业如海南航空、复星高科、河南建业、顺丰速运、汇源果汁等。

必须要提到1999至2004年这一阶段。在经过了1993至1995年的高速发展后,1996至1999年,中国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数量稳定发展时期(增长率都是个位数),1999年的3160万户注册数量,是1979-2008年的最高点。但是此后的1999-2004年,中国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出现了大幅萎缩,从1999年的3160万户下降到2000年的2571.4万户,萎缩了18.6%;进而下降到2004年的2350万户。经济学家认为导致个体工商户数量急剧下降的原因除了政府清理无效注册外,还有因为大规模城市化、城市建设,压缩了个体工商户的生存环境。

2005至2011年,中国个体工商户才逐渐恢复(增长率为个位数),并在2009年超过了历史上1999年的最高点(达到3197.4万户)。2011年,个体工商户数量达到3756.5万户,比上年底增长了8.8%,资金数额1.6万亿,比上年底增长20.8%。这显示中国社会存在强烈的创业愿望和冲动。这是中国未来经济发展的希望所在。

困扰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因素不一而足

尽管中国城乡居民有着强烈的创业愿望,但必须指出,由于中国近年来经济社会政策存在一定问题,最终形成了几个影响个体工商户生存和发展的突出因素。这些因素的结果就是中国个体工商户生存困难、发展困难,社会创业氛围和创业精神被压抑。

房租高企是影响个体工商户生存和发展的第一因素

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中国城镇化和城市建设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许多城市搞片面的城市建设和商业发展规划,将临街店铺或拆迁,或改造,许多城市将个体工商户赖以生存的集贸市场改变为大型超市或连锁店。在全国性的土地财政和GDP导向作用下,城镇店铺房租直线上升,个体工商户的利润中的一大部分都要交房租。

高税费是影响个体工商户生存和发展的第二因素

从1996年起,随着全国的商品供求关系进入“买方市场”,绝大多数行业的经营也相继进入“微利时代”。1998年年以来,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税负水平绝大多数地区也只是在2%-2.3%之间,而小规模纳税人则必须按则必须按4%的征收率纳税。简单对比看,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水平大大高于一般纳税人。除了税,还有各种各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比如工商、质检、卫生防疫,甚至一些地方的土管所、建设所、劳动所、计生所、派出所,都要依靠乱收费和乱罚款过日子。有概括认为,1/3的税,2/3的费,个体工商户创业“油水”几被榨干。

城市管理是影响个体工商户的第三因素

到工商部门注册成立个体户需要提供经营地址,但高企的店铺租金阻止了许多创业者开设店铺的梦想。此时,人力车、街头摊点是个体工商户通常采用的方式。但我国近年来“异军突起”的城市管理执法,清理整顿各种街头摊贩,让他们无处创业。城市干净了,但居民创业之门却被关闭了。

行政审批及检查、处罚时存在寻租空间是影响个体工商户的第四因素

俗话称之为“吃拿卡要”。一是行政审批和许可项目的设置大多采用前置审批;二是许多收费项目对具体的个体工商户收多少,与公职人员的权力有很大关系;三是一些法律和政府部门规定的违规罚款上下限差距太大,给公职人员留下了丰厚的灰色或黑色空间;四是各种突击大检查给个体工商户带来太大麻烦。

除了上述突出因素外,还有个体工商户融资难等问题。诸多因素叠加在一起,就形成了一个直接结果:中国创业太困难。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创业数量萎缩。部分地区个体户绝对数量减少,许多地区个体户增速缓慢。比如北京地区2008年个体工商户数量比2007年减少了1800多家。第二,个体工商户资本积累少。在城管、卫生、工商、城建等“联合执法”下,多数个体工商户仅能勉强度日,糊口而已,难以经过资本积累和投入再生产过程成长为中小企业和大企业。第三,也是结果最严重的一点,就是个体经济吸纳就业有限。目前全国3700万家个体工商户仅能解决7000多万人的基本就业,城镇个体、微型和中小型企业少,必然带来就业困难。第四,创业精神萎缩。由于创业困难,同时政府部门却日渐庞大。中国出现汹涌的“考公务员潮”和“进国企潮”,“下海潮”再也找不到了。

“松绑”个体工商户建设创业型社会

中国的改革开放过程,可以看作是一次从完全管制到逐渐向市场化放松管制的过程。管制每放松一点,中国人的创业冲动和企业家才能就被释放一点,中国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数量就多一批,中国经济就更加繁荣一些。从个体工商户角度看,30年来正是80年代初和90年代初的两次大规模鼓励创业的放松管制浪潮,才造就了今天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未来中国经济的转型和发展,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存环境改善,都需要进一步启动大规模的放松管制。

个体工商户企业章程 第10篇

不同之处:

一、两者的法律特征不同

1、个体工商户: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其在依法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享有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个体工商户的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对其经营的资产和合法收益,个体工商户享有所有权。个体工商户可以在银行开设帐户,向银行申请贷款,有权申请商标专用权,有权签订劳动合同及请帮工、带学徒,还享有起字号、刻印章的权利。

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自然人或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均为个体工商户。根据法律有关政策,可以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主要是城镇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和农村村民。国家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不能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是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工商户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开始经营。个体工商户转业、合并、变更登记事项或歇业,也应办理登记手续。

(3)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并因而享有对字号的名称权。

2、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成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作为一个自然人企业,投资者对于企业的经营风险负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个人独企业根本不是企业法人,更谈不上公司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这里的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成立时投资人投入的初始财产,而且包括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投资人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唯一合法所有者。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也就是说,当投资人申报登记的出资不足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负的债务时,投资人就必须以其个人财产甚至是家庭财产来清偿债务。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有一个自然人出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权利义务上,企业和个人是融为一体的,企业的责任即是投资人的责任,企业的财产既是投资人的财产。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它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二、法律地位不同。

根据我国法律,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个体工商户不具有法人资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

商户是一种我国特有的公民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形式,也是个体经济的一种法律形式。个体工商户可比照自然人和法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但个体工商户不是一个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虽然可以起字号,并可以对外以企业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也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

三、两者成立的条件不同。

(1)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要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而个体工商户是否采用字号名称,完全由经营者自行决定,法律、法规无特别要求。

(2)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及从业人员。而个体工商户无此限制,从事客货运输、贩运以及摆摊设点、流动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无须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承担的责任性质而言,个体工商户对所负债务承担的是无限清偿责任,即不以投入经营的财产为限,而应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是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是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当然,无论是以个人财产还是家庭财产承担责任,都应当保留其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但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在一般情况下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是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五、适用法律不同。

个体工商户依照《民法通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设立,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法》是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六、税收管理不同。

1、从税收管理上看,税局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管理相对宽松,对建账要求较低,在税款征收方式上主要采用定额或定率征收;

2、是涉及的所得税不同。《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两者的清算程序不同。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而个体工商户歇业时无清算程序,只需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八、两者核发营业执照的期限不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或变更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个体经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九、两者享有的权利不同。

(1)个人独资企业享有企业名称专用权,其企业名称可以依法转让。而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一般不能转让。

(2)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而个体工商户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3)个人独资企业享有广泛的经营自主权,包括依法申请贷款权、取得土地使用权、外贸经营权、获得有关技术权、广告发布权、商标印制权、招用职工权等。而个体工商户在土地使用、外贸经营、广告发布、商标印制及招用职工等权利上受到一定的限制。

(4)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的管理。而个体工商户必须亲自从事经营活动。

综上所述,可以清楚了解并划分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随国民经济的发展,个人独资

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第11篇

随着全民创业的热潮兴起,个人独资企业这种组织形式越来越受到各地中小投资者的欢迎,江苏省东台市近几年个人独资企业也呈蓬勃发展之势。据该市工商部门统计,今年以来,全市已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达1385家。然而,也有不少投资者在创业时遇到一个困惑:是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好还是设立个体工商户好?同时,各地工商局登记注册机构也会经常接到关于此类问题的咨询。事实上,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虽然都具有设立灵活、登记手续简便等特点,但两者还是有不少区别的,需要投资者通盘考虑,根据自身情况选准组织形式。

第一,个人独资企业必须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合法的企业名称,而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起字号名称,也可以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可以进行流动经营。换句话说,合法的企业名称和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要件,但不是个体工商户的成立要件。

第二,个体工商户的投资者与经营者必须为同一人,即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即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分离,这就决定了个人独资企业更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

第三,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委派他人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但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责任。而根据规定,个体工商户不能设立分支机构。由此可以看出,个人独资企业的总规模一般大于个体工商户。

第四,在民事、行政、经济法律制度中,个人独资企业是其他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能以企业自身的名义进行法律活动。而个体工商户是否能够作为其他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一直是国内有关专家的争论焦点。更多的时候,个体工商户是以公民个人名义来开展法律活动的。另外,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其他活动的能力也不同。例如,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以企业名义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而个体工商户一般只能以个人投资者身份成为公司股东。

上一篇:初三如何培养中等生下一篇:优秀范文600字带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