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交通事故律师:交通事故立案标准201

2024-09-21

郑州交通事故律师:交通事故立案标准201(精选5篇)

郑州交通事故律师:交通事故立案标准201 第1篇

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免费法律咨询

在交通事故中,经交警认定责任后,可在交警主持下,由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或不同意协商的,可以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法院审查后立案那么,交通事故立案标准是什么呢?下面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为您详细介绍。

一、交通事故立案标准

1、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

2、证明具有诉讼及代理资格的证据;

3、证明双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及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

二、交通事故立案应提交的材料

1、民事起诉状

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

2、证据材料,主要包括:

①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

②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③用以证明交通费的正式票据;

④受害人及近亲属的户籍证明,如受害人系农村户口,提供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证明;

⑤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的证明;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免费法律咨询

⑥被扶养人与受害人系近亲属的证明,以及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

⑦其他证据材料,以上证据材料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相应增减,并按民事起诉状的份数提交给人民法院。

3、提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

还需向人民法院提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如委托律师代理,需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签署。

三、交通事故立案注意事项

1、不要随便签署赔偿协议

发生交通事故后,有的当事人不了解案件审理程序,担心打官司麻烦,时间长,为了息事宁人,与肇事方了签订赔偿协议。律师根据多年办案经验提醒您:如果您不了解案件赔偿程序,草率签订协议,会严重侵害您的权益,以致赔偿数额较低,事后不能再行主张。本律师团队专业处理交通事故,会在短时间内为您争取到满意的赔偿。

2、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治疗

发生交通事故后,特别是受害人被送到医院后,因肇事者不愿支付医疗费,受害人家属延误治疗,以等待肇事者支付医疗费再治疗。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建议家属及时治疗,先行垫付医疗费,事后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掌握对方信息

交通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掌握对方信息(包括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等信息,对于外地车辆,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保障权利能力得到主张,判决能够得到履行。

4、理赔中不要将任何原件交给对方

对于事故发生后,在和对方协商的过程中,尤其是对方要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切勿将有关医疗凭证及诊断时医院拍摄的片子,交警部门的认定书的原件交给对方。在我们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多次发生过这样的事情,受害人所有的证据都让肇事方拿给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或赔偿数额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保险公司又拒绝将有关证据退还。受害人手中因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全时,会给起诉造成重大障碍,甚至不能立案。

郑州交通事故律师:交通事故立案标准201 第2篇

201O年上海世博会交通管理区轨道交通客流组织研究

于上海举办的世博会,是综合反映世界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和技术发展水平及成就的.大型展示活动,是经济、技术、文化界的盛会.城市客运交通作为城市生活的一部分,是世博会能否成功举行的重要保障条件之一.

作 者:施琪 SHI Qi 作者单位:上海地铁第二运营有限公司刊 名:上海建设科技英文刊名:SHANGHAI CONSTRUCTION SCIENCE & TECHNOLOGY年,卷(期):“”(1)分类号:U4关键词:

郑州交通事故律师:交通事故立案标准201 第3篇

7月2日下午,郑州公交总公司“传承道德精神、践行‘三严三实’”主题道德讲堂在市交通委六楼报告厅开讲。总公司纪委书记郝惠香出席了道德讲堂,市交通委机关干部、执法支队干部代表及公交公司职工代表共160余人参加了本期道德讲堂。本期道德讲堂由总公司团委副书记张蕾主持。

本期道德讲堂共有“省身、唱道德歌、学模范、诵经典、做承诺、送吉祥、诵读‘三严三实’”等内容环节。在省身环节,主持人带领大家对自己最近一段时间的言行现场进行自我反思,自我反省。随后全场起立共唱道德歌《感谢》。学模范环节,现场播放了央视《“三严三实”:领导干部的行为准则》专题片,宣讲员讲述了公交一线职工感人事迹。在诵经典环节,主持人带领大家共同朗诵了习近平总书记任福州市委书记时的词作《念奴娇·追思焦裕禄》,表达新一代中国共产党员向老一辈奉献者的致敬。承诺环节现场,听众纷纷写下自己的感悟,并踊跃发表互动感言,表示今后将向道德模范们学习,爱岗敬业,关爱他人,奉献社会。送吉祥环节,现场向每位参会人员发放了公交道德模范宣传光盘,号召大家向身边的道德模范学习,看齐。

本次道德讲堂以“传承道德精神、践行‘三严三实’”为主题,以郑州公交一线道德模范们的先进事迹为主要内容,教育引导大家严以修身、严以律己、学习先进、用心做事、忠诚履职,为郑州公交和全市交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树立了榜样。

郑州交通技师学院等理事动态4则 第4篇

河南省技工院校首届“景格杯”汽车维修专业技能大赛圆满落幕

河南省技工院校首届“景格杯”汽车维修专业技能大赛于2009年12月12日至13日在郑州交通技师学院举行,来自河南省交通高级技校、灵宝市技工学校、许昌市技工学校、郑州交通技师学院等十所院校参赛队共38名学生和教师选手参加了比赛。

本次大赛分为教师组和学生组。和以往其他技能大赛相比,这次比赛不仅仅检验学生们平时的学习情况,而且对老师们的教学能力也是一个直观的考核。教师组的竞赛课题分为课堂讲授:《汽缸磨损的检修》和实操课题:A340型自动变速器的拆装;学生组的竞赛课题分别是:QD1247起动机的拆装检修、桑塔纳JV发动机拆装、发动机汽缸磨损测量及修理尺寸确定。经过两天的激烈角逐,郑州交通技师学院管世帅老师获得教师组一等奖。郑州交通技师学院王乐晓、董江涛,新乡市高级技工学校高海东同学获得学生组一等奖。郑州市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新乡市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郑州交通技师学院、新乡市高级技工学校、河南省交通高级技工学校、漯河高级技工学校获得优秀组织奖。

浙江科技工程学校

突出德育实践特色展示学生文明风采

近日,由教育部组织的全国第六届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大赛评选结果揭晓,浙江科技工程学校在前几届取得优异成绩的基础上再获佳绩,共有107篇作品分获各类各级奖项,并荣获全国优秀组织奖,这也是学校自2005年以来连续五年获此殊荣。

由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主办的“文明风采”大赛,是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层次最高、规模最大的综合性竞赛活动。本届竞赛活动内容共包括四类九项比赛:第一类是征文类比赛;第二类是设计类比赛;第三类是摄影类比赛;第四类是FLASH动漫类比赛。

本着“全面发动、立体操作、全员参加、班班比赛、学校展示”的原则,浙江科技工程学校这次一共参加了四类九项作品的竞赛,其中职业生涯规划类获奖最多,这也是学校以职业生涯教育为核心全面开展德育工作的教育思想成果。

河北省唐山市技师学院

数控技术实训基地实行“5S管理”见成效

为了解决生产实训过程中安全生产、在有限时间内使学生技能水平得到提高、降低材料消耗等难题,培养实用型的高素质人才,河北省唐山市技师学院数控技术综合实训基地实行“5S管理”制度,收到明显成效。

“5S管理”是日本劳动安全协会从1950年开始推行的一种管理方法,近年来受到我国企业界重视。学院数控技术综合实训基地管理人员从2009年8月开始经过反复探索,在院领导、机械系领导和实训指导教师的大力支持下,建立了以“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为主要内容的“5S管理制度”,并于11月1日试运行一个月, 12月1日正式运行。具体做法是:实训指导教师和学生配戴胸卡,并按设备固定岗位,实训指导教师在所定岗位上运用“5S管理”,来完成安全操作规程、实践技能的指导;如学生违反操作规程、5S管理规定,指导教师负全责;确定专职教师不定期巡查,及时对违纪、违规、违反5S管理规定的学生进行登记、通报,按月统计,统计结果作为发放实训指导教师劳务费的依据。

采用“5S管理”后,实训指导教师由混岗变为了分岗,责任心显著增强。更为可喜的是,通过严格管理形成了学校文化与企业文化相融合的良好氛围,学生的安全意识、质量意识、环保意识和责任意识明显增强,精神面貌焕然一新,学生在实训中能在30秒之内找到所需工具、文件,有效地实现了由学生身份向企业员工的逐步转变。

东方汽车公司高级技工学校

沈炳生获“中国技工院校杰出校长”称号

在近日召开的全国职工教育职业培训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表彰大会上,东风汽车公司高级技工学校校长沈炳生被授予“中国技工院校杰出校长”称号。据悉,这是我国技工院校首次评此奖项,全国共有69所技工院校的院(校)长获奖。

交通事故律师办案指引 第5篇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

分析:1当事人情况:司机与车主、单位的关系。2 机动车参保情况;3 责任分担情况

二、原告身份证、户口本(查明:农村户口还是城市户口)

三、病历、诊断证明(医疗处方)及费用单据;后续治疗费的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证明(情形见:

三、4)

法律依据: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分析:

是否多家医院进行诊疗及其必要性与花费合理性:是否存在重复诊疗、重复花费、滥用药物、滥用治疗手手段,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证据予以确定。2医疗费数额是否合理:确定受害人主张的医疗费是否存在其故意或者过失扩大损失的情况,考虑如下点:(1)在医院已有明确的诊断和建议的情况下,受害人是否仍然反复就诊和重复诊疗;(2)在医院的诊疗行为已经基本完成的情况下,受害人是否还主动要求继续治疗;(3)在受害人主张的医疗费用中,是否混有非交通事故所造成伤害的诊疗费用;(4)是否存在与伤害治疗明显无关的费用,且受害人根据一般意识对此情况应当知晓。

3没有处方是否影响对药费数额的认定:药费数额应有处方予以支持,但涉及个案事实的判断要整体把握、具体分析,不能完全地单纯依靠某个特定证据,否则就会犯教条主义和形式主义的错误。

后续治疗费的处理:(1)可一次赔偿,以及时解决;也可待实际发生后主张,以显公平。(2)如下情况应由医院或者鉴定机构出据后续治疗费证明:①受害人伤势尚未治愈,仍然需要继续治疗;②受害人伤势虽然治愈,但需要二次手术,取出为治疗而植入体内的钢板、螺钉等固定物;③受害人的伤势已无法彻底根治,需要长期依赖某种药物或医疗手段;④受害人伤势虽然痊愈,但要进行恢复器官功能的训练,从而发生康复费;⑤受害人伤势虽然痊愈,但需要进行整容,从而发生整容费。

5医疗保险或者公费报销不影响医疗费的赔偿数额:由医疗保险或者公费报销来支付医疗费,这是受害人依据关系或者职务关系所应当享有的待遇。如此报销的医疗费部分不再由侵权人负担,实质上等于使侵权人成为了保险或者报销的最终受益者。受害人付出了保费或者职业劳动的待遇却由侵权人享有,不公平。

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

第一节 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一、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损失超过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二、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务系统统一管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实际案情勾选以下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1)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身份证明。

(2)事故证明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简易事故处理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或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3)损失情况证明:车辆定损单,车辆修理发票,财产损失清单。

(4)人员费用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材料,户籍证明。

第二节 查勘和定损

一、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在接到客户报案后,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无责方车辆涉及人员伤亡赔偿的,无责方保险公司也应进行查勘定损。

二、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应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责任划分。

三、事故涉及多方保险人,但存在一方或多方保险人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案件,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可委托其他保险人代为查勘定损;受委托方保险人可与委托方保险人协商收取一定费用。接受委托的保险人,应向委托方的被保险人提供查勘报告、事故/损失照片和由事故各方签字确认的损失情况确认书。

第三节 垫付和追偿

一、抢救费用垫付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一)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三)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四)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二、垫付标准

(一)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抢救地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

(二)被抢救人数多于一人且在不同医院救治的,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按人数进行均摊;也可以根据医院和交警的意见,在限额内酌情调整。

三、垫付方式

自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书面垫付通知、伤者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之日起,及时向抢救受害人的医院出具《承诺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或将垫付款项划转至抢救医院在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不进行现金垫付。

四、追偿

对于所有垫付的案件,保险人垫付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追偿收入在扣减相关法律费用(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追偿费用后,全额冲减垫付款。

第四节 赔偿处理

一、赔偿原则

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赔偿时限

保险公司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抢救费用支付

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先行支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参照本实务第三节二、三的规定执行。

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或者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不予以支付。

四、赔款计算

(一)基本计算公式

保险人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分别计算赔偿:

1.总赔款=∑各分项损失赔款=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款+财产损失赔款 2.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3.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注:“受害人”为被保险机动车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下同。

(二)当保险事故涉及多个受害人时 1.基本计算公式中的相应项目表示为:

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各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各受害人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各受害人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2.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3.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受害人在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应得到的赔偿为:

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对某一受害人分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三)当保险事故涉及多辆肇事机动车时

1.各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的分项损失计算赔偿。

2.各方机动车按其适用的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占总分项赔偿限额的比例,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分摊。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该分项损失金额×[适用的交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各致害方交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 注:①肇事机动车中的无责任车辆,不参与对其他无责车辆和车外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仅参与对有责方车辆损失或车外人员伤亡损失的赔偿计算。

②无责方车辆对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有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全责方车辆损失,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

一方全责,多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全责方车辆损失,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为限。

多方有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多方有责,多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③肇事机动车中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视同投保机动车参与计算。④对于相关部门最终未进行责任认定的事故,统一适用有责任限额计算。

3.肇事机动车均有责任且适用同一限额的,简化为各方机动车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平均分摊:

(1)对于受害人的机动车、机动车上人员、机动车上财产损失: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受害人的该分项损失金额÷(N-1)

(2)对于受害人的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上人员、行人、机动车外财产损失: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受害人的该分项损失金额÷N 注:①N为事故中所有肇事机动车的辆数。

②肇事机动车中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视同投保机动车参与计算。

4.初次计算后,如果有致害方交强险限额未赔足,同时有受害方损失没有得到充分补偿,则对受害方的损失在交强险剩余限额内再次进行分配,在交强险限额内补足。对于待分配的各项损失合计没有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按分配结果赔付各方;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则按每项分配金额占各项分配金额总和的比例乘以剩余赔偿限额分摊;直至受损各方均得到足额赔偿或应赔付方交强险无剩余限额。

(四)受害人财产损失需要施救的,财产损失赔款与施救费累计不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五)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主车与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若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主车、挂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车、挂车的保险人对各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平均分摊,并在对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主车与挂车由不同被保险人投保的,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按互为三者的原则处理。

(六)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在其他赔偿项目足额赔偿后,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

(八)死亡伤残费用和医疗费用的核定标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公安部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以及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基本医疗标准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例1:A、B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均有责任。A、B两车车损分别为2000元、5000元,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7000元,死亡伤残费用6万元,另造成路产损失1000元。设两车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则:

(一)A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受害人医疗费用赔款+受害人财产损失赔款

=B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1.B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60000÷(2-1)=60000元 2.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7000÷(2-1)=7000元

3.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1000÷2+5000÷(2-1)=55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其中,A车交强险对B车损的赔款=财产损失赔偿限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2000×[5000÷(1000÷2+5000)]=1818.18元

其中,A车交强险对路产损失的赔款=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2000×[(1000÷2)÷(1000÷2+5000)]=181.82元 4.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60000+7000+2000=69000元

(二)B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B车交强险赔偿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A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1000÷2+2000÷(2-1)=25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例2:A、B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A车全责,B车无责,A、B两车车损分别为2000元、5000元,另造成路产损失1000元。设A车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B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限额为100元,则:

(一)A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B车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5000+1000=60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二)B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B车交强险赔偿金额=A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2000元,超过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100元。

B车对A车损失应承担的100元赔偿金额,由A车保险人在交强险无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第五节 支付赔款

一、支付赔款 有关赔付情况应按规定及时上传至机动车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未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的,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应在保险单正本上加盖“×年×月×日出险,负××(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有无)造成死亡”条形章。

二、单证分割

如果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如损失金额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由交强险承保公司留存已赔偿部分发票或费用凭据原件,将需要商业保险赔付的项目原始发票或发票复印件,加盖保险人赔款专用章,交被保险人办理商业险索赔事宜。

第六节 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款的赔偿处理

一、发生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险人可以受理受害人的索赔:

(一)被保险人出具书面授权书;

(二)人民法院签发的判决书或执行书;

(三)被保险人死亡、失踪、逃逸、丧失索赔能力或书面放弃索赔权利;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受害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人民法院签发的判决书或执行书,或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调解书原件;

(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受害人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四)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经被保险人书面授权的,还应提供被保险人书面授权书。

三、赔款计算

保险事故涉及多个受害人的,在所有受害人均提出索赔申请,且受害人所有材料全部提交后,保险人方可计算赔款。

(一)事故中所有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之和在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之内的,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二)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受害人在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应得到的赔偿为:

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对某一受害人分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例3:A车肇事造成两行人甲、乙受伤,甲医疗费用7500元,乙医疗费用5000元。设A车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则A车交强险对甲、乙的赔款计算为: 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甲医疗费用+乙医疗费用

=7500+5000=12500元,大于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赔付10000元。甲获得交强险赔偿:10000×7500/(7500+5000)=6000元 乙获得交强险赔偿:10000×5000/(7500+5000)=4000元

第七节 结案和归档

一、理赔单证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害人支付赔款后,将赔案所有单证按赔案号进行归档。必备单证包括:

(一)保单抄件;

(二)报案记录、被保险人书面索赔申请;

(三)查勘报告、现场照片及损失项目照片、损失情况确认书、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及费用清单、赔款计算书(以上原始票据,由查勘定损公司留存)。

(四)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如直接支付给受害人);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合法事故证明、有关法律文件及其他证明,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协议书;

(六)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的有关证明、协议及文字记录;

(七)赔款收据、领取赔款授权书。

二、满限额提前结案处理机制

(一)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属于交强险赔偿责任的事故:

1.涉及人员伤亡,医疗费用支出已超过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估计死亡伤残费用明显超过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2.被保险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单据。

(二)基本原则

对于涉及人员伤亡的事故,损失金额明显超过保险车辆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偿结案,待事故处理完毕、损失金额确定后,再对剩余部分在商业险项下赔偿。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身份证明;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人员费用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等。

(三)基本流程

1.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2.被保险人提供必要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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