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

2024-07-26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精选6篇)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 第1篇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细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是全球最大的场内现货交易所,所有业务都围绕现货在做。最重要的一定就是交割了。(异色字体为重点)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交割规则 第三章 入库管理 第四章 出库管理 第五章 费 用 第六章 二次清算 第七章 代 理 第八章 质量纠纷处理 第九章 质押、租借业务 第十章 USB-KEY管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附表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相关费用明细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实物交割管理工作,维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实物交割仓储系统安全运行,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交易合约的实物交割,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实物交割是指为履行交易合约,交易所进行的相应实物所有权的转移行为。

第二章 交割规则

第三条 交易所实物交割清算实行一户一码制,会员及客户开户成功即获得各自的实物账户代码。实物交割处理到每个会员及客户的实物账户。

第四条 会员及客户的现货实盘交易、现货即期交易、现货延期交收交易的实物实行同一账户管理。

实物账户分剩余库存账户及买入货权账户,会员及客户存入指定仓库的实物记入其剩余库存账户,会员及客户买入的实物记入其买入货权账户。

【即矿山企业产出的精炼好了存进去的准备出售的,叫做剩余账户,也叫做剩余货权;一般人进去买的话叫做买入货权,之所以区分,主要是因为:交割顺序和仓储费用的不同】

实物账户中白银交割品种不分剩余库存账户及买入货权账户。

第五条 交易所指定仓库负责为会员及客户办理实物出入库手续。其中金锭实行“择库存货、择库取货”原则;金条实行“择库存货、定库取货”原则,可提取地区为上海、北京和深圳,其他指定仓库有金条库存的也可提取;铂锭实行“定库存货、定库取货”原则,存取地区为上海和深圳。Ag99.9及Ag(T+D)交割实物存取地区为上海;Ag99.99交割实物存取地区为上海、广州和济源。【注意:金锭类似于存款,通存通兑,主要是1公斤以上的;金条则一般指50、100克的,因为数量相对少,因此任意仓库可以存入,只能在有限的地点提货】

第六条 交易所交割的金锭、金条为经交易所认定的可提供标准金锭、金条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SGEB1-2002、金条SGEB2-2004质量标准的实物,及交易所认可的国际相关市场认定的合格供货商生产的标准实物。

交易所交割的铂锭为交易所认可的国际相关市场认定的或经交易所认定的合格铂锭供货商生产的标准实物。

交易所交割的银锭为经交易所认定的可提供标准银锭企业生产的符合国家银锭GB/T4135-2002标准的实物,及交易所认可的国际相关市场认定的合格供货商生产的标准实物。

【不是谁家的金条、任意规格的都可以入库,管理非常严格】

第七条 现货实盘交易合约、现货即期交易合约、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合约与交割品种对应如下:

理解为【一一对应,即挂牌的交易品种和仓库实物一一对应】

对于Au50g交易合约,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0.05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条;对于Au100g交易合约,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0.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条;对于Au99.99交易合约,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对于Au99.95交易合约,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3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金锭;对于Au99.5交易合约,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12.5千克、成色不低于99.50%的金锭;对于Pt99.95交易合约,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0.5千克、1千克、2千克、3千克、4千克、5千克、6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铂锭;对于iAu100g交易合约,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0.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条;对于iAu99.99交易合约,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对于iAu99.5交易合约,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12.5千克、成色不低于99.50%的金锭。对于Au(T+D)、Au(T+N1)和Au(T+N2)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合约,基准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3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金锭。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可替代交割。对于mAu(T+D)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合约,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替代实物交割品种目前暂不执行升贴水制度。

对于Ag99.9现货即期交易合约,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15千克、成色不低于99.9%的银锭。对于Ag99.99现货即期交易合约及Ag(T+D)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合约,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15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银锭。

Au50g、Au100g、Au99.99、Au99.95、Au99.5、Pt99.95、Au(T+D)、Au(T+N1)、Au(T+N2)、mAu(T+D)、Ag99.9、Ag99.99及Ag(T+D)合约对应的交割品种为主板交割品种,iAu100g、iAu99.99、iAu99.5合约对应的交割品种为国际板交割品种。

合约对应的交割品种调整以及新增交割品种根据交易所的公告执行。【重点注意:AU100和AU9999的差别,AU(T+D)的规格】 第八条 自然人客户及非一般纳税人法人客户不能参与白银实物交割。第九条 交易所实物交割次序为现货实盘交易、现货即期交易、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其中黄金延期交收交易实物交割次序为Au(T+D)、Au(T+N1)、Au(T+N2)、mAu(T+D)。第十条 会员及客户参与黄金、铂金现货实盘交易,实物交割时间为成交时间,实物交割量为买入、卖出成交量;参与白银现货即期交易,交易所以成交当日为T+0日,实物交割时间为第T+2日交易所日终交割清算时,实物交割量为成交日净买卖量;参与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实物交割时间为申报日交易所日终交割清算时,实物交割量为申报成交量。

【这条规则可以看出,现货实盘品种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模式;而白银品种是保证金交易,订货模式,今天买,后天交收货】

黄金、铂金及白银现货即期合约的最小交割量为1手,并按1手的整数倍交割。白银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的最小交割量为15手,并按15手的整数倍交割。

第十一条 会员及客户参与现货即期交易及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实物交割时,买方资金账户上应有足额资金(交易结束前30分钟,客户资金不足,由会员填写买方违约申报,按交割违约处理),卖方实物账户应有足额实物,若不能满足以上条件,则构成实物交割违约。

第十二条 若实物交割单方违约,交易所根据违约金比例向违约方收取违约部分的违约金,根据违约金比例向守约方支付被违约部分的补偿金,同时实物交割终止。违约金比例根据交易所公告执行。

【违约金比例目前公告为:8%】

第十三条 若实物交割双方违约,交易所根据违约金比例分别向违约方收取违约部分的违约金,收取的违约金,归入交易所风险基金,同时实物交割终止。违约金比例根据交易所公告执行。第十四条 对于白银现货即期交易合约交割,交易所按合约成交时间顺序进行履约配对;对于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合约交割,交易所按申报时间顺序进行履约配对。

【延期交易品种,按照申报顺序配对,给你货物】

第十五条 交易所每日日终交割清算结束后,会员及客户应及时查询核对“库存结算单”。如有异议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逾期未提视为确认。

第十六条 交易所对卖方会员及客户进行实物交割时,按成交流水先买入货权账户,后剩余库存账户逐笔扣除实物。多个剩余库存账户有实物时,先扣除库存数量最小的,余量再依次扣除。

【这一条非常重要,先把在交易所买的扣除完,再扣自己存进去的。要考虑很多企业其实都是来买货的,采购原料的;只有矿山和银行可能会存金锭进来】

第十七条 交易所系统根据银锭块号代码升序原则扣除卖方会员及客户库存,同时根据数量相近、先多后少、时间优先原则向买方会员及客户进行分配。

【白银比较特殊,块头大15公斤一个、企业品牌多,数量相近原则可以减少交收对手方的负担,开票上和实物运输都方便】

第十八条 会员及客户参与黄金、铂金现货实盘交易成交后即可申请提货,参与现货即期交易及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交割日交易所日终交割清算结束后可以申请提货。交易所日终交割清算时不能申请提货。

【黄金交易所还是很有优势的,买了随时可以提货。毕竟是现货主导的市场,这一点特征比较明显】 第十九条 会员填写金锭、金条、铂锭提货申请单时,应根据需要选择交提、自提、部分交提项,其中自提指会员及客户提取其剩余库存账户的实物,交提指会员及客户提取其买入货权账户的实物,部分交提是指会员及客户提取其部分剩余库存账户、部分买入货权账户上的实物。会员填写银锭提货申请单时,必须选择提取银锭的条块号码。

第二十条 会员及客户若提取剩余库存账户上的实物,则只能在其原存入指定仓库自提。由于指定仓库实物储存不能以会员及客户单独摆放,若自提出库的实物与原存入实物产生重量溢短差,通过二次清算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最小提货量标准,不切割】1 千克金锭最小提货量为1千克;3 千克金锭最小提货量为3千克;12.5千克金锭最小提货量为12.5千克;0.05千克金条最小提货量为0.05千克;0.1千克金条最小提货量为0.1千克;15 千克银锭最小提货量为15千克,以上交割品种的申请提货量均须为最小提货量的整数倍。

铂锭最小提货量为3千克,提货量须为1千克的整数倍;若会员申请铂锭提货量与指定仓库块重不匹配时,通过修改提货单及留存凑足库存条块标重解决。

交易所提取实物均为整条块,不切割,不互换。

第二十二条 有实物的指定仓库,申请提货当日可提取实物。申请提货当日无实物的指定仓库,交易所负责统一调运的,提货时间为提货申请日后3个工作日内,最多不超过5个工作日。交易所不承担统一调运的,会员通过重新填写提货申请单更改提货地或通过交易所与卖出方会员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 会员及客户提取的黄金实物,不能再入库交易。【非常重要的一条,原来的条块不能再重新入库,跟发票政策配套学习就明白了,简单说提货的要有真实用途拿回家要用的,不能做其他目的。不提货的就直接交易买卖就好了】

第二十四条 对于Ag99.99现货即期交易合约,会员及客户实物交割前,必须填写交割地意向申报,明确提货地点,不填写的,按提货地为上海地区进行交割。

第三章 入库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入库是指会员及客户将实物存入交易所指定仓库。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认定的可提供标准金锭、金条企业及开展进口金锭、金条、铂锭业务的单位应填写《上海黄金交易所指定存货人员登记表》留交易所备案,明确存货人员身份,并及时通知变更状况。

【仓库是金库啊,不是谁都能进的】

第二十七条 会员及客户存入实物时,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指定仓库相关存货信息,对于在途实物不能在指定仓库当日工作时间内存入,应及时与交易所及指定仓库取得联系,确定解决办法,保证实物安全。

【打个电话,方便内部准备】

第二十八条 金锭、金条、铂锭入库手续必须由在交易所已备案的指定存货人员参加办理。会员及客户办理入库手续时,须提交下列证件及凭证:《上海黄金交易所入库申请单》(原件,一式三联,加盖会员单位业务用章,国际会员可由负责人签字)、USB-KEY(国际会员及国际客户可以不提供)、已备案指定存货人员有效身份证件、送交实物的质量证明书及装箱单。进口实物没有“质量证明书”的,需提供实物清单、装箱单。

【发个传真,把金锭的具体信息传输过去】

第二十九条 指定仓库负责对存货会员及客户的实物进行毛重核对,指定仓库所称实物毛重与质量证明书所标明该块实物毛重秤差在交易所规定范围内,指定仓库应接收,交易所按质量证明书所标该块实物的重量结算,超出规定范围,指定仓库应当拒收,并填写“问题报告单”,由指定仓库与存货会员共同签字确认后报交易所。

交易所入库秤差规定范围:金条±0.05克(含)内,金锭为±0.1克(含)内,铂锭为±0.2克(含)内,银锭为±1克(含)内。

第三十条 指定仓库办理实物入库手续,会员及客户交纳本批实物入库费,指定仓库在实物入库申请单第二联加盖指定仓库收讫章作为存货回单。会员可实时查询当前库存状况。

【入库之后,实物黄金就变成电子产品啦】

第三十一条国内会员及国内客户可以在主板指定仓库存入主板交割品种,不可以在主板指定仓库存入国际板交割品种,不可以在国际板指定仓库存入实物。

【目前自贸区业务还是有内外之别的】

第三十二条 经交易所批准的国际会员及国际客户可以在国际板指定仓库存入国际板交割品种,经批准的国际会员及国际客户可以在给定的额度内在国际板指定仓库存入主板交割品种。国际会员及国际客户不可以在主板指定仓库存入实物。

第四章 出库管理 第三十三条 出库是指会员到指定仓库提取相应实物。

第三十四条 会员及客户提取实物应由会员填写提货申请,申请时须明确提货人、提货仓库等信息,同时输入提货密码(自行设定10位以内)。提货单有效提货日期为申请日后5个工作日内。

第三十五条 提货申请单可撤单,若会员申请提取实物后未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提取期限内提取,系统将于有效期后一个工作日的交易所日终交割清算时自动撤消本笔提货申请。

第三十六条 国内会员及国内客户可以在主板指定仓库提取主板交割品种,不可以在主板指定仓库提取国际板交割品种。除具备黄金进出口资格的会员及客户外,国内会员及国内客户不可以在国际板指定仓库提取实物。具备黄金进出口资格的国内会员及国内客户可以在国际板指定仓库提取国际板交割品种。

第三十七条 国际会员及国际客户可以在国际板指定仓库提取国际板交割品种,不可以在主板指定仓库提取实物。经批准的国际会员及国际客户可以在国际板指定仓库自提主板交割品种。

第三十八条 会员及客户从国际板指定仓库提取实物须向交易所和海关申报实物流向。会员及客户从主板指定仓库提取实物无须申报实物流向。

第三十九条 会员办理出库手续时,须提交下列证件及凭证:《上海黄金交易所出库申请单》(原件,一式三联,加盖会员单位业务用章,国际会员可由负责人签字)、上海黄金交易所提货申请单、USB-KEY(国际会员及国际客户可以不提供)、提货人有效身份证件。

【经办人员必须掌握的业务】 第四十条 指定仓库办理实物出库手续,会员输入USB-KEY密码、提货密码,交纳出库费,指定仓库在出库申请单第二联加盖指定仓库付讫章作为发货回单。

第四十一条 会员对出库实物进行毛重核对,核对时所称实物毛重与质量证明书所标明该块实物的毛重秤差在交易所规定范围内,提货会员应接收,交易所按质量证明书所标该块实物的重量结算,超出规定范围的,会员应拒收,指定仓库负责填写“问题报告单”,由指定仓库与会员共同签字确认后报交易所。

出库秤差范围与入库秤差范围相同。

第四十二条 《上海黄金交易所入库申请单》、《上海黄金交易所出库申请单》由交易所统一制定格式,会员可通过交易所网站下载打印使用或根据标准格式自行印制使用。

第五章 费 用

第四十三条 仓储费是指定仓库保管实物产生的保管费用。交易所指定仓库执行统一仓储费率,清算重量为实物标准重量。

第四十四条 仓储费由交易所代收代付,仓储费结算日为每月的25日(遇法定节假日提前到上一工作日)。交易所在仓储费结算日向每个会员及客户收取仓储费,并在规定时间统一向指定仓库支付。

第四十五条 仓储费的计算方法为: 剩余库存仓储费=剩余库存积数×仓储费率 买入货权仓储费=买入货权积数×仓储费率 实物出库日仓储费=出库量×仓储费率 第四十六条 积数的计算方法为: 买入:买入货权积数=原买入货权积数+买入量×(仓储费天数-1)买入货权卖出:买入货权积数=原买入货权积数-卖出量×(仓储费天数-1)交提:买入货权积数=原买入货权积数-交提出库量×(仓储费天数-1)存入:剩余库存积数=原剩余库存积数+存入量×仓储费天数 自提:剩余库存积数=原剩余库存积数-自提出库量×仓储费天数

剩余库存卖出:剩余库存积数=原剩余库存积数-卖出量×(仓储费天数-1)质押、质押注销、处置质物、租借、划转等业务参照买卖计算积数方法计算,积数按每月30日计算,小于大于30日均等同30日,一年按360日计算。

第四十七条 仓储费天数计算公式如下:

1.当月1日到结算日,仓储费天数=结算日日期-当天日期+1 2.上月结算日后第二天到月末,仓储费天数=每月计算积数的天数-(当天日期-结算日日期)+1 第四十八条 运保费是指交易所统一调拨各指定仓库实物产生的费用。金锭、金条、Ag99.99银锭由交易所负责统一调运,其中金锭、100克金条、Ag99.99银锭运保费由买卖双方共同承担,50克金条运保费由卖方承担。

第四十九条 金锭、金条运保费的计算节点为:会员及客户实物账户中剩余库存卖出交割;会员及客户实物账户中买入货权交提出库;会员及客户申请交提,申请日次日撤单;系统自动撤消交提申请单。Ag99.99银锭运保费计算节点为实物交割时。

第五十条 金锭、金条运保费的计算公式为:运保费=运保费率×标准重量。Ag99.99运保费计算公式为:运保费=运保费率×实物交割量。第五十一条 对交易所负责统一调运的实物交割品种,申请交提当日撤单的不收运保费,申请交提次日起撤单及系统到期自动撤单的,对交提部分收取运保费。会员及客户申请自提出库的实物不收取运保费。

第五十二条 会员及客户在指定仓库存入实物或提取实物时,需向指定仓库支付入库费和出库费。出入库费由指定仓库直接收取。

第五十三条 交割费是指参与实物交割的会员及客户向交易所交纳的交割手续费。交割费计算公式为:交割费=交割费率×实物交割标准重量。

第五十四条 仓储费、运保费、入库费、出库费及交割费收费标准参见《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相关费用明细表》(附表1)。收费标准调整根据交易所的公告执行。【这个表很重要】

第六章 二次清算

第五十五条 二次清算是指交易所对实物溢短差重量用资金进行的清算,实物溢短差重量为实物实际重量与标准重量的差额。

金锭的实际重量是指每类实物标准条块的纯重,金条、银锭、铂锭的实际重量是指每类实物标准条块的称量重量。标准重量是指每类实物标准条块的基本重量。

【提货、存货会遇到,只交易的不用考虑】

第五十六条 二次清算分为入库清算及出库清算两种,入库清算顺序为:现货实盘交易、现货即期交易、现货延期交收交易。

第五十七条 对于金锭及铂锭,入库溢短差重量根据会员及客户卖出实物交割时从剩余库存中扣除的数量占该会员及客户该实物交割品种扣除前库存总量比例分摊其当前未清算入库溢短量计算。出库溢短差重量根据出库时实际溢短差重量计算,包括会员及客户交提、自提。对于银锭,溢短差重量根据买方、卖方实际交割溢短差重量计算。

第五十八条 溢短差重量计算公式为:

金锭、铂锭入库溢短差重量=(从剩余库存中扣除的卖出实物交割数量÷该实物交割品种扣除前库存总量)×当前未清算入库溢短量

金锭、铂锭出库溢短差重量=出库标准重量-出库实际重量 银锭溢短差重量=交割标准重量-交割实际重量

未清算入库溢短量只有在全部卖出及全部提货出库时结清。

第五十九条 溢短差重量金额由交易所根据会员及客户参与不同交易合约,采取不同的清算价格分别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金锭、铂锭现货实盘入库溢短差重量金额=溢短差重量×卖出日该现货实盘交易合约加权平均价;

金锭、铂锭出库溢短差重量金额=溢短差重量×出库日该现货实盘交易合约加权平均价;

现货即期溢短差重量金额=溢短差重量×该现货即期交易品种成交日加权平均价;

现货延期交收卖出交割溢短差重量金额=溢短差重量×实物交割日该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结算价。

第六十条 若遇当日交易无成交,各品种及合约加权平均价及结算价以上一交易日交易所公布的当日相应加权平均价及结算价计算。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中所称金锭实际重量、标准重量与重量均指纯重。金条、银锭、铂锭重量均指毛重。毛重指称量重量,纯重指毛重与成色之积。

第七章 代 理

第六十二条 客户的实物出入库手续由会员代理完成。

第六十三条 客户销户时,应清空实物库存,并结清与代理会员的所有实物费用。

第八章 质量纠纷处理

第六十四条 会员及客户提取实物后,如果对实物质量持有异议,提取金锭、铂锭方必须在提货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提出,提取银锭方必须在提货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提出,并提供质量鉴定结论或有效证明,超过此期限视为无异议。提取金条方提出质量异议,须提供交易结算凭证、金条质量证明书。客户由会员代理书面提出。

【比较重要,确保了金条的质量不出事维护声誉】

第六十五条 会员及客户对其存入指定仓库的实物质量承担全部责任。实物提取过程中因质量产生异议和纠纷,交易所选择指定的国内质检机构或国际贵金属市场认可的国际权威质检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金锭及金条质检机构:国家金银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长春)、国家金银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

铂锭质检机构: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

银锭质检机构:国家金银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长春)、国家金银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第六十六条 经过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检验,质量纠纷中的责任方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支付质检及相关费用;

(二)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损失。

第六十七条 经核查质量纠纷责任方违反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按《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及其金锭品级资格注册认定准则》、《上海黄金交易所可提供标准金条企业及其金条品级资格注册认定准则》、《上海黄金交易所可提供标准银锭企业及其银锭品级资格注册认定准则》执行。

第九章 质押、租借业务

第六十八条 交易所提供质押、租借业务服务,为会员及客户办理质物及租借实物库存的过户转移。

第六十九条 会员及客户可参与质押业务,其中质权方为交易所金融类会员、外资金融类会员和银行类国际会员,质物为黄金、铂金、白银等实物。

第七十条 会员及客户可参与租借业务,租借实物为黄金、铂金、白银等实物。

第七十一条 国内会员、国内客户可以办理主板交割品种的租借、质押业务。国际会员、国际客户可以办理国际板交割品种的租借、质押业务。

经交易所批准,国内会员、国内客户可以办理国际板交割品种的租借、质押业务,国际会员、国际客户可以办理主板交割品种的租借、质押业务,国内会员、国内客户与国际会员、国际客户之间可以办理租借、质押业务。

第七十二条 会员及客户参与质押及租借业务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协助办理质押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租借管理办法》相关内容执行。

第十章 USB-KEY管理

第七十三条 USB-KEY用于会员到指定仓库办理实物出入库手续的身份验证。USB-KEY的使用及保管由会员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 会员可根据自身需要,申请办理USB-KEY。

第七十五条 USB-KEY的使用有效期限为制作日起两年整,到期时会员可自行重新登记使用。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细则以中文书写,任何其他语种和版本之间产生歧义的,以最近的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及修改权属交易所。第七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 第2篇

一、修订背景和过程

2007年6月27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发布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整体看,现行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贯彻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股指期货筹备“高标准、稳起步”的精神,符合当前我国在新兴加转轨的市场条件下建设金融期货市场的要求。在上述规则发布以后,中金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国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进展、股指期货仿真交易运行情况和境外金融期货市场发展动态,继续深化包括业务规则完善在内的各项准备工作,于2008年3月启动业务规则修订工作,对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全面梳理、反复论证和认真修订,形成了目前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修订原则

为确保股指期货顺利推出和平稳运行,此次业务规则修订遵循了 “加强风险管理,保障市场平稳运行”、“加强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优化基础制度设计,促进市场功能发挥”等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为确保市场平稳运行,提高风险管理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风险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提高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修订保证金调整的有关规定;收紧持仓限额标准;强化大户报告监管要求;修订强制减仓执行条件;强化连续同方向单边市情况下交易所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程序性要求;完善有关结算担保金计算和收取的规定。

二是为落实关于加强市场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了相关监管措施和要求,具体体现在:加强会员持续监管,增加会员应当持续满足交易所会员资格条件要求的规定;强化会员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交易所自律监管的要求;增加会员应对其客户的交易行为加强合法合规性管理的内容;新增日常检查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有关内容;将跨市场操纵和不配合交易所日常检查等情形纳入违规处罚情形;规定会员、客户采取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相关措

施;丰富交易所处罚手段,增加暂停受理开立交易编码申请、限制或者暂停业务以及调整会员资格类型的处罚措施。

三是为充分实现股指期货风险管理和价格发现的功能,更好服务于现货市场,结合仿真交易运行情况,进一步优化了股指期货相关基础制度,主要包括:为适应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客户分户管理资产及投机、套利和套保等不同交易目的需求,完善交易编码制度;为发挥套期保值功能,提高套期保值效率,简化了套期保值申请程序,将套期保值审批由按照合约审批改为按照品种审批;为防范纠纷发生,明确交易成立、生效和认定的标准以及分级结算体制下结算会员的代为履约义务;综合考虑熔断制度的复杂性、实施效果的不确定性和市场参与者的接受程度,本次修订取消股指期货熔断制度;为保护会员和客户的商业秘密,将交易所每日交易信息中成交量和持仓量的披露单位由会员改为结算会员。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交易编码的开立

为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和满足投资者不同交易目的的需求,规定会员和客户可以根据从事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投机交易等不同目的分别申请交易编码;要求会员在为客户开立账户前,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客户,对客户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同时,为满足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特殊法人机构分户管理资产的要求,规定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特殊法人机构,可以以其分户管理的资产组合向交易所申请开立相应的交易编码。

(二)交易的成立、生效和认定依据

为避免有关交易成立、生效和认定的争议和纠纷,在《交易规则》中增加了期货交易的成立、生效时间及认定标准的有关内容。规定买卖申报经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交易所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相关义务;依照交易所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所系统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三)完善有关竞价交易的相关规定

进一步完善有关交易竞价的相关规定,规定股指期货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集合竞价是指对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期货竞价交易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指令,按照平仓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为防止部分会员和客户利用技术优势影响交易系统安全和正常交易秩序,增加“会员、客户采取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相关措施”的规定。

(四)会员资格变更业务下的持仓移转

股指期货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当发生交易会员更换结算会员和会员资格变更这两种情形时,都可能涉及交易会员与受托结算会员之间的持仓及相应交易保证金的移转问题,此次修订在《结算细则》“交易会员更换结算会员”一章中增加会员资格变更下的持仓移转的情形,同时将章名改为“委托结算关系变更下的持仓移转”,对持仓移转业务进行全面规范。

(五)保证金制度

为加强风险控制,将股指期货最低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由10%提高至12%;为保证单边市下交易所调整保证金水平的针对性,修订单边市下对交易所调整保证金的限制性规定。对《风险控制办法》中关于“Dt交易日与Dt-1交易日同方向累计涨跌幅度小于16%的,Dt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12%收取,收取标准已高于12%的按照原标准收取”的规定进行调整,改为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当日结算时交易所可以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同时删除“Dt+1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保证金恢复正常标准”和“强制减仓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正常标准收取”的规定。

(六)熔断制度

在未采取涨跌停板制度的境外市场上,熔断制度作为一种价格波动控制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冷静市场情绪和平衡市场指令的作用。中金所在股指期货仿真交易中尝试引进该制度,进行了大胆探索。但考虑到该制度的复杂性、实施效果的不确定性和市场参与者的接受程度,目前实施该制度的条件不够还成熟。此外,我国股票和股指期货市场都已经实行了10%的涨跌停板制度,对于防

止价格过度波动已经有了相应的制度安排。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本次修订取消了《交易规则》和《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有关熔断制度的规定。

(七)涨跌停板制度

考虑季月合约的波动性可能较近月合约大,借鉴国内各商品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在规则中增加“季月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牌基准价的±20%。上市首日成交的,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上市首日无成交的,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的规定。

(八)持仓限额和大户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风险控制、防止价格操纵,将持仓限额标准由600手降为100手。明确对于结算会员的限仓标准为按照每日结算后某一合约单边的总持仓量计算,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客户号的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为加强对大户的监管,规定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或者客户不同客户号的持仓及客户在不同会员处的持仓合并计算;增加“客户的持仓尚未满足相关大户标准,但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交易所可以要求其进行大户报告”的规定。

(九)强制减仓制度

根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八十六条“期货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的,交易所可以采用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及按一定原则减仓等措施化解风险”的规定,将股指期货强制减仓的执行条件改为“期货交易连续出现同方向单边市”。

(十)套期保值制度

为促进套期保值的功能发挥,提高套期保值的效率,简化了套期保值申请和审批的程序,将套期保值的申请和审批单位由分合约审批改为按照品种审批,同时规定套期保值额度自获批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有效期内可以重复使用。获批套期保值额度可以在多个月份合约使用,各合约同一方向套期保值持仓合计不得超过该方向获批的套期保值额度。通过这一修订,投资者进行套期保值可以在各个合约之间进行动态分配,避免因合约到期摘牌而需要频繁申请新的套期保值额度。

(十一)信息披露制度

明确交易所披露的每日交易信息中的活跃月份合约的范围以及会员单位的标准,明确“活跃月份合约”为“单边持仓达到1万手以上(含)和当月合约”;为保护会员和客户的商业秘密,将“前20名会员的成交量、持仓量”改为“前20名结算会员的成交量、持仓量”。

(十二)会员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监管

为加强对会员的持续监管,增加“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对会员的业务运作、风险管理、技术系统等提出要求,会员应当持续满足上述要求”之规定;同时在《会员管理办法》总则中增加会员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交易所自律监管等有关要求。

(十三)关于日常检查和监管措施

进一步细化了交易所对会员业务、内控的合规性及遵守交易所规则的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的内容。此外,增加了交易所在会员监管过程中,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问题的会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约见谈话、限期说明情况、责令改正、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专项调查、责令处分有关人员、限制或者暂停相关业务、提请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处理等监管措施的规定。

(十四)违规违约处罚措施及处罚情形

为加强对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罚,将跨市场操纵行为及会员不配合交易所日常检查纳入违规违约情形;为确保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等制度的落实,增加对违规开户会员进行“暂停受理开立交易编码申请”的处罚措施;提高对会员违规行为处罚措施的针对性,增加“限制或者暂停业务”和“调整会员资格类型”的处罚措施;根据相关法规修改情况,删除相关条款中“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处罚,保障纪律处分措施的合法性。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期货交易的几大交易思维与优化 第3篇

中国期货市场的建立归因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改革开放,经历了30余年的探索与发展,中国期货市场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成熟到逐渐规范与开放的艰辛历程。从改革开放以来,期货市场在中国经济发展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市场规模稳步增长,行业实力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生产贸易商,证券公司,银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以及普通个人投资者认识了解了期货市场,参与期货交易,为他们的生产经营服务。在这个“高风险,高收益”的领域,投资者必须具备良好的金融专业知识和有效的情绪管理能力。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行为都是受投资者当时的交易思维控制的。一系列的交易思维构成了一个交易体系,只有在不断实践与总结中,优化交易思维,从而构建一个良好的交易体系,让投资者在复杂的金融环境中处于优势地位。在长期的实践与总结中,怎样把几大交易思维修整,做到扬长避短,是每一个投资者都需要关心的问题。

二、几大交易思维与优化

(一)超级短线思维

超级短线思维的理论基础于奥斯本在1964年提出的“随机漫步理论”,该理论认为股票短期价格变动的方向是不可以预期的,投资者无法用已有的价格走势来预测未来的价格变动趋势。而期货交易,由于其合约不具有永久性,投资者更注重的是中短期价格走势。在中国市场上的期货品种,主力合约的交易是非常活跃的,价格变动每秒都在进行,从长期的日内行情中发现,似乎价格就是在随机漫步。该思维在交易中的具体操作就是:国内市场每张合约的交易费用约等于两个同向变动最小变动价位的盈亏,以超级短线思维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在每天交易最活跃的时间段重仓位开仓,不去过多关心开仓时的方向,价格点位,以及其它技术面和基础面的相关消息,持仓时间往往在三分钟以内。价格在下一时刻的变动方向是随机的,价格也许会往开仓方向的相反方向波动,但价格还会在短时间内回来,只要价格在开仓方向上变动四五个最小变动价位就迅速平仓出局,进行下一次交易。

根据上面我们不难发现,超级短线交易在理论上是盈利的,而且资金在市场中停留的时间极短,又有效地控制了风险。但是,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超级短线思维凸显出它的弊端:1.超级短线交易策略更适用于盘整行情,而从长期的日内价格走势来看,日内价格波动在数个最小变动价位之内的盘整行情很少,也就意味着超级短线交易机会很少。2.超级短线思维往往会出现亏多盈少的局面,该思维认为价格也许会向相反方向波动,但短时间内还会回来,投资者就容易容忍亏损,一旦出现单边行情,由于重仓交易,交易就会出现亏损远大于盈利的情况。3.超级短线思维大量减少了技术分析和基础分析的工作量,甚至投资者不用去关心基本面和技术面的信息,认为该交易模式是一件很简单轻松的模式,而且不需要太多的金融相关知识。但是,要真正做到不受市场信息,投资者情绪影响是很难做到的,而且对超级短线交易的快速,精确操作的把握是早期交易者的难题。

(二)抢回调思维

抢回调思维的理论基础在于行为金融理论的部分思想,投资者信息处理能力的有限和心理偏差等因素导致有些不理性的获利平仓和规避风险平仓,这时这些投资者的行为会直接影响市场交易的价格,虽然这些行为对价格的影响是有限的,对于抢回调思维短线交易者确实一个不错的交易机会。行为金融理论认为的投资者常常表现出不理性,对信息反映过度,这时回调似乎是一种潜在的要求。该思维在交易中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的操作:

(1)在市场盘整一段时间后,往往会出现突破盘整局面的情形,发生上攻或则下跌。在市场上攻或下跌一段距离后,抢回调思维投资者以低仓位做空或则做多介入市场,赚取前期多头平仓或空头回补所引起价格回调利润。

(2)在内盘跟随昨夜外盘上涨或下跌到相当幅度后,这种情况有两个时间段强回调思维投资者可以介入,一是在开盘的时候,开盘时价格高开或低开到昨夜外盘涨跌幅度,这时前期投资者获利平仓所造成的价格回调利润;二是在当日盘尾前期短线投资者获利平仓所造成的价格回调利润。

从上面我们可以发现抢回调交易能够较大几率地盈利,能够在投资获利平仓的时候抓住价格回调利润,但是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会遇到诸多难以操作的情况:

(1)当市场在盘整后出现的突破行情,对行情的回调的点是难以判断的,这是该思维投资者的难题。

(2)内盘跟随外盘进行相当幅度的涨跌过后是对隔夜外盘的价格认可的行为,或许会加强现有的多头或者空头的气氛,一旦形成趋势,抢回调思维投资者会面临较大的亏损,这要求对盘面把握较好才能运用好抢回调。

(3)抢回调思维投资者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亏损平仓出局的力量,而过多的在于获利回吐,这会涉及到市场氛围的问题,从而加大了投资者的投资分析工作量和降低“抢回调”的成功几率。

(三)多品种趋势跟踪思维

多品种趋势跟踪思维投资者的理论基础在于趋势理论,其主要观点在于市场一旦形成了上升或则下降趋势,价格波动就会沿着趋势的方向上涨或则下跌。从投资者交易的心理活动上分析,该品种处于较为明确的多头或则空头氛围中,市场上大多数投资者都在等待价格回调时买入做多或则卖出做空,价格即使会回调但迅速被新进入的资金拉回原来的趋势中从而沿趋势进一步上涨或则下跌,因此就出现了我们经常看到的波浪式上涨和下跌趋势。该思维在实际交易中的运用是:同时关注多个上市品种的走势,通过对基本面和技术面的把握,找出当期市场热点,然后对空头氛围或者多头氛围最为明显的一两个品种进行较高仓位的持仓,追踪市场趋势,获取利润。多品种趋势跟踪思维持仓时间一般短于市场热点的持续时间,因为在一段趋势中,要去除趋势形成期和趋势衰竭期,成熟的趋势跟踪思维投资者往往能在该趋势的价格运动的中间时段获利。

多品种趋势跟踪思维被许多投资者使用,其拥有较好的可操作性和较高的盈利几率,但是在实际运用中,我们不难发现它所存在的负面影响因素:

(1)多品种趋势跟踪思维的交易程序在于从整个金融市场到大宗商品类群再到个别市场热点所在品种,然后再根据该品种的多空头氛围进行趋势跟踪。其涉及的信息面广,要求投资者有较高的宏观经济分析能力,这使得普通个人投资者难以全局把握和准确追踪趋势。

(2)趋势追踪投资者要对趋势把握有比较成熟的判断,特别是要具备趋势形成期和衰竭期的识别能力,市场氛围变化的分析能力,宏观经济信息筛选和分析能力。过早的介入市场无疑会加重投资者的心理负担,过迟的平仓出局会造成前期累计利润的减少甚至亏损。

(四)基本面决策思维

基本面决策思维的理论基础在于微观经济学中关于市场供求与价格的关系,市场价值决定价格,价格围绕着价值波动。从短期来看,市场供求是决定市场价格的直接因素,它使价格围绕着市场价值或生产价格上下波动;从长期来看,市场价格调节着市场供求,调节着生产要素的流入或流出。该思维在交易中的具体应用就是:投资者综合当期所有有关于交易品种的信息,通过供给与需求的规律,来判断未来该品种期货价格的涨跌,从而来指导自己在交易中是持有多头还是空头,持有多空头的时间。

基本面决策思维有一种公认的正确性,市场的价格总是围绕着其内在价值波动,而且供求变化必然主导者价格的变动,但是它存在着比较明显的缺陷:

(1)要准确的掌握供求规律以及正确的运用对专业素养要求很高,而在金融教育还处于初期阶段的中国,普通投资者往往是没有办法准确理解与实际运用的。

(2)进行供求分析,必然要有全面的当期有关于供求的信息,然后在此基础之上的分析才具有可信度,才具有指导价值,信息不完全下产生的分析结果反而会让投资者在交易者产生诸多困惑。在信息交流发达的今天,金融市场的透明度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想要全面的掌握关于一个行业,一个品种的信息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基本面决策投资者虽然信奉基本分析的科学性,但却困惑于基础分析难于操作的特性上。

三、结论

通过以上几种交易思维的利弊分析,我们会意识到期货交易不只是简单多空判断活动,它涉及到金融的,实体的,心理的以及投资者性格方面的复杂因素。在市场中永远没有也不会有完美的交易体系,必然盈利的操盘手法,投资者唯一能做的就是在学习,实践,思考,总结中不断优化自己的交易体系,提高自己在期货交易活动中胜的几率。

参考文献

[1]墨菲J.丁圣元, 译.期货市场技术分析[M].地震出版社, 1995 (05) .

[2]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投资分析[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11 (01) .

太湖排污权交易方案细则初定 第4篇

节能减排,《试点方案》应运而生

近些年,太湖、巢湖等重点湖泊蓝藻事件频发。在此背景下,江苏加快了探索太湖排污权交易的步伐。2007年11月,江苏向财政部、环保部提出了开展太湖流域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申请,同年12月获得批准。按照国家财政部和环保部的要求,江苏制订了具体的方案。《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及《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办法》应运而生。

《试点方案》出台的最终目的是通过改革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分配办法和排污权使用方式,建立排污权一级、二级市场和交易平台,逐步实现排污权行政无偿取得转变为市场方式有偿使用,推进建立企业自觉珍惜环境,减少污染排放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快太湖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目标的实现和水环境质量的好转。

此次试点主要包括四点内容:一是要建立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初始价格,将排污指标作为资源实行初始有偿分配;二是2008年在江苏省太湖流域开展化学需氧量(COD)排污权初始有偿出让,建立化学需氧量排污权一级市场,2009年在太湖流域适时推进氨氮、总磷排污权有偿使用试点;三是2008至2010年逐步建成排污权动态数字交易平台,形成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市场;四是研发一批排污总量控制技术和先进管理系统。

两大亮点,方案“看上去很美”

《试点方案》的一大亮点是突破了行政区域限制,将试点范围锁定在太湖流域的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和丹阳市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市、高淳县、溧水县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所在区域。另一大亮点则是通过政策激励来活跃排污权交易一级市场并建立企业间排污权的交易平台形成二级市场。方案规定,试点期内列入试点的排污单位,必须按期申购2009年和2010年的排污指标有偿使用费。逾期不办者将予以处罚并停发或吊销排污权许可证。一次性缴清2009年和2010年排污指标有偿使用费的排污单位,按收费标准的70%计收;凡一次性缴清2009年的按80%收,自愿参加试点的按70%计收。另外,从试点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新增COD排放量的新、改扩建项目单位,新增指标必须从当地环保部门有偿获取,2009年1月1日起,新增指标必须在环保部门主持下,从二级市场上按市价购买。排污单位有偿获得排污指标后,多余或未使用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可以申请环保部门用不低于原购买价回购,或在环保部门的主持下,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排污权交易。企业和企业之间可以自行确定交易价格,由环保厅审核交易的可行性,此举旨在防止大企业囤积指标的情况出现。废水纳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试点单位,应直接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购指标,申购指标及核定排污量时,必须由其污水处理厂出具该单位相关排污证明,收费标准按工业行业标准执行。对于接纳工业废水量在80%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在申购排污权指标时,应扣除已列入试点的排污单位阶段水量后计算有偿使用费。

排污权交易中,排污权交易价格成为关注焦点。那么最初4500元每吨的价格是如何确定的呢?对此,江苏省环保厅官员的解释是初始价格是根据调查不同行业的企业污水处理成本后得出的平均值来核定的。依据总量控制的规定、削减目标完成情况、环境资源的稀缺程度、污水处理单位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为2600元每年每吨,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纺织染整、化工、钢铁、镀铁、电镀、食品(味精和啤酒)等6个主要行业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为4500元每年每吨。他同时也表示,初始权的价格不是固定不变的,价格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定的调整。

困难重重,排污权交易制度仍需完善

理论上,排污权交易制度能克服现行排污收费制度的缺陷,形成经济激励政策。但实际操作上还有诸多难点需要解决。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有4点。

首先,如何确定区域排污总量就是非常棘手的问题,因为区域排污总量是制定企业排污权分配额度的基础。从环境理论上看,排污总量要依据区域环境容量、污染物排放现状,并结合上级政府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削减指标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等因素综合考虑来确定。但实际上大部分都是避开总量问题来实施排污交易的。调研报告指出,少数地方则根据国家、省以及地方的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或目标来确定某一阶段的排污权总量,甚至与排污总量控制计划脱钩。这种情况易导致区域排污总量得不到控制,区域环境质量恶化。调研组专家分析,排污交易与环境改善没有对接上。这一问题在太湖排污交易实践中同样存在。有关专家认为,合理的依据应该是水环境容量。但目前太湖水环境容量到底如何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其次,初始排污权如何分配才能确保公平公正,也是排污权制度能否成功的另一个关键。在初始排污权的分配上,试点地区对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是分别对待的。有些地方,现有企业初始排污权大部分是无偿分配的,而新建的企业基本上是有偿获取。这种分配方式不能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这就导致了部分污染严重、对环境损害大的现有企业,用相对较低的成本占有了大量的排污权指标;而一些污染轻、效益好的企业反而需要较高的成本才能购买到排污权,难以实现排污权在各企业间的有效分配。

分配方式的不完善也是导致排污交易不公平的重要因素。以江苏省火电行业排污交易为例,火电机组二氧化硫排放指标的分配采取绩效分配方法,而绩效按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规定的时段进行核定,这就造成绩效值第I阶段机组>第II时段机组>第III时段机组的情况的出现,第III时段机组在排污权的初始分配上处于劣势。另外,有些地方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没有时间限制,排污权一次购买,可终生排污,这就剥夺了他人公平竞争的权利。

相比总量核定、企业排污权初始分配等难点,怎样使得排污权真正“交易”起来,则是该制度落实的更大挑战。从交易市场来看,目前主要是政府和排污者之间的交易,建立了一级市场。而真正运用市场机制实现排污权在社会范围内的优化配置,就必须实现排污者之间的交易,建立二级市场。尽管江苏和浙江在排污权交易方面已经进行了5年左右探索,但交易市场并未呈现出活跃气氛。市场不活跃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富余指标电厂考虑本企业未来的发展,选择指标留给本厂扩建新机组。二是地方政府对排污权交易不理解,尤其是跨区交易。如买方政府认为,大量资金购买了排污权,本地排放总量增加。出售方政府则认为,指标就是GDP,有排放指标余量,就有了建设新项目的空间,因而跨区交易较难。专家指出,如果没有大批的企业间交易行为,就不可能实现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这项制度就可能变相为新的排污收费了。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 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席位管理

第三条 交易席位是会员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参与交易的通道。

交易席位分为场内交易席位和远程交易席位。远程交易是指会员在其营业场所,通过与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联网的通信系统直接输入交易指令、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

第四条 会员在取得会员资格后,即取得一个场内交易席位。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增加交易席位。

会员增加交易席位应当向交易所缴纳席位使用费,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 会员增加交易席位仅是增加该会员的交易通道,交易所对会员的持仓限额、风险控制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管理规定不变。

第六条 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

(二)自申请之日起前三个月成交量连续排名前50位,或者从事交易所期货交易的单量较多;

(三)交易所要求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 应当通过会员服务系统与交易所签订协议,并向交易所提交增加交易席位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席位类型、接受回报范围等。

必要时,交易所可以要求会员提供其他资料。

第八条 增加场内交易席位申请经交易所同意后,会员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到交易所办理有关入场手续。无故逾期的,交易所有权取消其申请增加的场内交易席位。

第九条 会员申请远程交易席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

(二)申请经营机构所在地的通讯、资金划拨条件能满足交易所期货交易运作要求;

(三)有健全的远程交易管理制度;

(四)远程交易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相关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十条 会员申请远程交易席位,应当通过会员服务系统与交易所签订协议,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增加交易席位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席位类型、接受回报范围、安装地址、营业执照号等;

(二)申请经营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远程交易系统基础设施及人员情况表;

(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交易所应当自收到会员提交的远程交易席位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作出批复。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在收到交易所同意其进行远程交易的批复后10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缴纳席位使用费。无故逾期的,交易所有权取消其申请的远程交易席位。

第十三条 会员提出远程交易系统开通申请后,由交易所通知会员具体开通日期。

第十四条 开通远程交易的会员,其场内交易席位继续保留,在交易时间内,会员远程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使用时,会员应当通过场内交易席位进行交易。

会员如不委派出市代表进场,远程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使用时,后果自负。

第十五条 会员应当加强对其远程交易的管理和远程交易系统的维护,并对交易所提供的软件接口和文档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主要设施需要更换或作技术调整时,应当事先征得交易所的同意。远程交易席位迁移出原登记备案地,应当事先报交易所审批。交易所有权对远程交易席位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取消会员增加的交易席位:

(一)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将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出租或者承包等形式交由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的;

(三)管理混乱或者有严重违规行为的;

(四)已不具备使用增加交易席位条件的;

(五)利用增加交易席位从事交易以外的其他活动的;

(六)会员申请取消的;

(七)交易所认为应予取消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会员终止使用或者被交易所取消增加交易席位的,使用费不予返还。

第十八条 如会员丧失交易所会员资格,则其拥有的交易席位全部终止使用。

第十九条 由于计算机终端、通讯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致使10%以上的会员不能交易时,交易所应暂停交易,直至故障消除为止。

第二十条 交易所在夜盘交易小节不办理席位申请、变更和撤销业务。

第三章 出市代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市代表是受会员委派并代表会员在交易大厅接受本会员的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人员,其在交易大厅与交易有关的行为由会员负责。

第二十二条 出市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经交易所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没有刑事处罚记录。

第二十三条 办理出市代表证件应当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录入交易所要求的身份证、期货从业资格证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每个交易席位限两名出市代表进场,特殊情况应当经交易所批准。

第二十五条 出市代表可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内进入交易大厅做开市准备,收市后30分钟内离开交易大厅。出市代表不得随意出入交易大厅,特殊情况应当经场务管理人员批准。

交易期间出市代表不能空缺,因空缺出现的后果由会员负责。

第二十六条 出市代表应当佩带有效证件、着指定的专用服装出入交易大厅。

第二十七条 出市代表应当爱护交易大厅内的各种设施,严格按照交易所有关交易大厅计算机设备管理规定操作,损坏者要照价赔偿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出市代表携带交易设备进出交易大厅应当经交易所批准。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 第6篇

1、根据“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会员资格转让时,由转让双方拟定并签署《会员资格转让协议书》提交给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部,交易部为会员资格转让的具体承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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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部收到转让双方上报的《会员资格转让协议书》后,对《会员资格转让协议书》的内容及受让方的入会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如无疑议,则要求转让双方填写《会员资格转让申请书》(附件一),受让方另需填写《上海黄金交易所入会申请表》(附件二)。

3、交易部收到上报的《会员资格转让申请书》(附件一)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入会申请表》(附件二)后,由交易所各部门对《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资格转让预审表》(附件三)会签,并上报交易所领导签署意见。

4、交易所领导同意后,由交易部提交至交易所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同意后签署《关于会员资格转让的预审意见》(附件四)上报至交易所理事会审批签署《关于会员资格转让的批复》(附件五)。

5、如果受让方的入会资格条件未获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同意,转让程序自动终止。

6、交易所理事会审批同意后,由交易所向转让方和受让方发出《会员资格转让通知书》(附件六)和《会员入会通知书》(附件七)。

7、转让方在办理退会手续时,必须退还交易所颁发的《会员资格证书》、IC卡、数字证书原件,如有遗失,需在交易所指定发布信息的报纸刊登遗失广告,声明作废。费用由转让方承担。

8、转让方在递交《会员资格转让申请书》(附件一)之前,必须将自营账户和代理账户的库存余额清零,并将代理客户的保证金返还至代理客户处。在递交《会员资格转让申请书》(附件一)之后,交易所将停止转让方的交易功能。

9、交易所清算部、储运交割部接到《会员资格转让预审表》(附件三)后,对转让方在交易所内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

10、转让方在办理退会手续时,交易所将从所缴会费中扣除电脑、IC卡、数字证书、会员资格证书设备费2万元。现场会员需缴纳2万元现场席位费。剩余资金和清算保证金一并退还。转让方所缴纳的当年年会费不予退还。

11、交易部在汇总确认转让方办完交易所的所有手续后,通知转让方办理专用资金账户等的销户手续。

12、受让方在办理转让入会手续时,须缴纳5万元转让手续费。入会申请手续及缴纳的其它各项费用见《办法》第二章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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