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准迁证明办理

2024-09-01

户口迁移准迁证明办理(精选8篇)

户口迁移准迁证明办理 第1篇

户口迁移准迁证明办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2、《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中规定:“一是关于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问题。二是关于放宽解决夫妻分居政策问题。三是关于父母投靠子女落户问题”

3、《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鄂政发[1999]38号中规定:“对于夫妻投靠、或者父母投靠子女、或者未满18周岁的子女投靠其父其母的,应有投靠人提出申请,并分别出具相应的有关证明,报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确认符合入户条件的,报市、县公安局审批。”

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决定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86号第三条“实行有利于吸引资金和人才的城市户口迁移政策”

审批(行政)机构:黄石市公安局治安户政支队

审批(行政)主体:黄石市公安局

审批(行政)范围: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以上的技能人才,本人及直系亲属;

2、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或被城镇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招(聘)用且工作两

年以上人员;

3、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达到一定规模的,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

4、外商、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城镇投资、兴办实业达到一定规模的,可照顾其一定数量的亲属;

5、在城市自建房屋或购买成套商品房达一定标准,具有合法产权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

6、经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职业技能)、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7、按照国家政策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

8、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

9、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员;

10、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1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

12、孤寡老人或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经公证部门公证,可在近亲属户口所在地办理入户手续。

审批(行政)收费:5元/证,鄂价费[1998]220号文

审批(行政)执法人员责任: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办理流程(如下)

户口迁移准迁证明办理 第2篇

户口准迁证式样由盛市、自治区公安厅、局统筹印制,由市、县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签发。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发证机关存查;第二联交申请人办理户口迁移,由迁出地存查;第三联由迁入地存查。

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中国户口迁移政策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学生、军人及其家属等各类群体,而且由于落户地的不同,具体办理程序也略有差别。因此建议公民在办理有关户口迁移手续时,查询当地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的有关信息。从一九八○年七月一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户口准迁证,即使用统一格式的《准予迁入证明》(简称准迁证)。从新证实行之日起,各地自定的户口准迁证一律停止使用,但在六月三十日以前已经签发的仍然有效。

对入户人所持的准迁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给予办理落户手续。对不需要使用准迁证的迁移,迁出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要认真审查迁出理由是否充分和属实,必要时应直接向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征询意见,以免迁出后落不上户口。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应依据入户人的迁移证给予落户。发现涂改违反户口证件的,要追查清楚,严肃处理。

准迁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发证机关存查;第二联交申请人办理户口迁移,由迁出地存查;第三联由迁入地存查。

准迁证按统一规定的式样由盛市、自治区公安厅、局统筹印制,由市、县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签发。填写准迁证要按照规定认真填写,字迹要工整,并加盖户口专用章。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准迁证,严防丢失被盗。

新疆、内蒙古等少数民族自治区的准迁证,按统一规定的项目加印少数民族文字的,由自治区公安厅、局制定式样,报公安部备案,同时抄送其他盛市、自治区公安厅、局。

户口迁移是国家的一项行政管理制度,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严格按照户口规定办事,认真负责地处理每一件户口迁移。凡是符合迁移规定的,要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规定的,也要做好解释工作,不要推诿拖拉,影响群众的工作和生活。

从农村迁往市、镇(含矿区、林区),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从其他市迁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干部、职工、军人的家属和其他人员,以及从一般农村迁往市郊、镇郊农村或国营农尝蔬菜队、经济作物区的人员,一律凭准迁证办理落户手续。

按照国家规定:招收的职工凭录用证明,录取的学生凭录取证明,调动工作的干部、职工凭调动证明,复员、转业军人凭安置证明,释放人员凭释放证明,符合国家规定回城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凭知青办证明,办理入户手续,不使用准迁证。

户口迁移准迁证明办理 第3篇

一、夫妻投靠落户所需材料:

1、本地一方(简称申请方)的书面申请;

2、申请方的居民户口簿;

3、外地一方户籍证明;

4、《结婚证》;

5、外地一方是城镇居民的须出具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失业证或无职业证明;在本市工作的提供工作单位的劳动合同、基本养老关系接续卡;系农村居民的,只须户口所在地村委会证明其农业人口身份即可。

6、外地一方为女性的须出具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7、申请人系集体户口的须出具集体户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8、若本地一方户口的户主为其他人,户主须出具同意落户证明;

9、若随迁人员中有子女,须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或出具注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户籍证明(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如果子女已成年需出具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男大于22周岁,女大于20周岁的出具);随迁子女系16周岁以上是城镇居民的需出具子女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失业证或无职业证明;如在本市有工作的提供工作单位的劳动合同、基本养老关系接续卡,可不用出具失业证或失业证明;如为在校学生的,只须学校出具在校证明即可,不必出具失业证明和在本市工作证明;如为农村居民的,只须户口所在地村委会证明其农业人口身份即可,不必出具失业证明和在本市工作证明。

10、再婚后携带子女投靠再婚夫或妻的,应同时提供离婚证明。

11、本地一方为村民的须出具村委会接收证明;

申请参考格式

以下申请仅供参考。请尽量使用A4等大纸,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或打印。但签字必须本人手写

申 请

我叫XXX,男(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户口在X路X号X号楼X单元X户,X年X月X日与妻子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结婚,其户口在X省X市X区X路X号X号楼X单元X户(X镇X村X号)。因结婚符合青岛市有关夫妻投靠政策特申请为其办理落户。

联系电话:XXXXXXXX

申请人:XXX(需本人亲笔签字)

X年X月X日

(户主写的申请)

申 请

我叫XXX,男(女),X年X月X日出生,是X路X号X号楼X单元X户户主,我同意XXX将其妻(夫)XXX的户口落在我户口上。申请人:XXX(需本人亲笔签字)

X年X月X日

二、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所需材料:

1、被投靠子女的书面申请;

2、被投靠子女的居民户口簿;

3、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父母原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

5、父母原籍无子女照顾证明【可在父母工作单位或子女工作单位开具加盖印章的个人档案复印件,无工作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开具证明,须注明共有几个子女,子女姓名】

6、父母有多个子女的,须出具其余子女的户籍证明;

7、父母退休证(父母系农村居民的只须户口所在地村委会证明其农业人口身份即可)

8、父母的《结婚证》

9、父或母丧偶的需出具配偶死亡证明;父母离婚的需出具离婚证明及现在婚姻状况证明;

10、若本市子女户口的户主为其他人,须出具户主同意其落户证明;

11、本市子女系村民的须出具村委会接收证明。

◆注意事项:

1、子女系集体户口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服刑人员、出国人员暂时不能办理父母投靠子女。

2、父母身边无子女系指父母户口所在地县级范围内无其他子女户口。

申请参考格式

以下申请仅供参考。请尽量使用A4等大纸,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或打印。但签字必须本人手写

申 请

我叫XXX,男(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户口在X路X号X号楼X单元X户,我的父亲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我的母亲XXX(X年X月X日出生),其户口在X省X市X区X路X号X号楼X单元X户(X镇X村X号),现二人年老需人照顾,身边无子女照顾,特申请办理父母投靠手续。申请人:XXX(需本人亲笔签字)X年X月X日

(户主写的申请)

申 请

我叫XXX,男(女),X年X月X日出生,是X路X号X号楼X单元X户户主,我同意XXX将其父母XXX的户口落在我户口上。

申请人:XXX(需本人亲笔签字)

X年X月X日

三、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所需材料:

1、父母的书面申请;

2、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3、父母的《结婚证》;

4、父母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5、子女的户籍证明(子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

6、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原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等。

7、如果子女已成年,需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男大于22周岁,女大于20周岁的出具);

8、子女系16周岁以上是城镇居民的需出具子女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失业证或无职业证明;如在本市有工作的提供工作单位的劳动合同、基本养老关系接续卡,可不用出具失业证或失业证明;如为在校学生的,只须学校出具在校证明即可,不必出具失业证明和在本市工作证明;如为农村居民的,只须户口所在地村委会证明其农业人口身份即可,不必出具失业证明和在本市工作证明。

9、若父母户口的户主为其他人,须出具户主同意其落户证明;

10、父母系集体户口的须出具集体户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11、父母系村民的须出具村委会接收证明。

◆注意事项:

户口在学校集体户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服刑人员、出国人员暂时不能办理子女投靠父母。

申请参考格式

以下申请仅供参考。请尽量使用A4等大纸,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或打印。但签字必须本人手写

申 请

我叫XXX,男(女),X年X月X日出生,户口在X路X号X号楼X单元X户,我的儿子(女儿)XXX,男(女),X年X月X日出生,户口在X省X市X区X路X号X号楼X单元X户(X镇X村X号),现因XXXXX原因,需将XXX的户口迁至我户口所在地X路X号X单元X户。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需本人亲笔签字)

X年X月X日

(户主写的申请)

申 请

我叫XXX,男(女),X年X月X日出生,是X路X号X号楼X单元X户户主,我同意XXX将其父母XXX的户口落在我户口上。

申请人:XXX(需本人亲笔签字)

X年X月X日

四、所需申请材料(递交)上传说明

1、所需材料均需申请人用数码相机或扫描仪形成数码图像并逐一上传;

2、数码图像不大于2M,且拍摄或扫描的证件影像完整、清晰。

户口迁移准迁证明办理 第4篇

1.工作调动

2.回老家结婚

3.配偶在老家

4.在老家买房

由于我是工作调动办的户口迁移,所以只介绍由于第一种情况也就是工作调动而将户口迁回老家的流程。注意:不一定要在老家找到工作,可以把户口放在人才市场,也叫作调入人才市场。

流程如下:

1.辞职(东莞)

首先要从公司辞职,拿到公司的辞职证明。

再去东莞中心人才市场(行车路线参照《办理港澳通行证流程》)以300元的押金和身份证原件借出户口,复印一份。若说明只复印的话,可以将身份证押给人才市场,复印后归还,不用交300元。但是若有欠人才市场人事代理费的(就是每月45元的那个)则只有将欠费缴清后才能借出。

再将“辞职证明”和“户口复印件”FAX回老家(因为这里不用原件,所以FAX较快)。

2.家乡的人才市场(家乡)

家人将收到的“辞职证明”交给家乡的人才市场,还要填写人才市场的一张表格。这样人才市场会在一周内出“调动通知”和“调动函”(特殊情况可以在两三天内出,要去催促才行)。取“调动通知”和“调动函”时要交一定的人事代理费(各地不一样,宜宾是240元)。

3.家乡派出所(家乡)

拿人才市场出具的“调动通知”和“调动函”+收到的“户口复印的FAX件”到家乡所属片区的派出所,派出所会在一周后开出“准迁入证明”(有可能要半个月,大家都知道现在的政府办事效率很低,派出所如果有熟人的话只要一两天就可以搞定的)

由于办公安局的手续一定要原件,所以将“准迁入证明原件”和家乡人才市场出具的“调动通知”和“调动函”原件通过快递公司寄到东莞(推荐圆通速递,在网上可以查到各地区的电话号码)。

4.东莞的人才市场(东莞)

拿“调动通知”和“调动函”以及身份证原件、一支黑色中性笔到东莞的中心人才市场,先交清档案管理费后才予以办理(45元/月),接着要填一堆表格,要记清自己入党、入团时间、学习经历、工作经历,何时何地获何种证书什么的。

5.原公司(东莞)

填完表格后拿表格,坐47路(直达)去原公司人事部盖章(在铅笔打勾处,人才市场的人会替你打好勾的)。

党员:如果是党员的话,可以顺便去莞城科技园办理党组织关系迁移,这个用“调动通知”和“调动

函”以及身份证加身份证复印件可以办理,但你要先问家乡人才市场党支部的全称(人才市场一般有党组织的,党组织关系就挂*在人才市场),找科技园阿杰(电话:***),告诉阿杰对方人才市场党支部的全称,他会负责帮你办好的,办好后通知你。记得他办好后要

给你一份党组织关系转移的单子。这个很重要,有这个东东才能转到其他地方去。拿着这个转

移的单子到家乡的人才市场,交给人才市场的人,再填写一张流动党员登记表就完成党组织关系的迁移了。

表格在公司盖好章后再坐47路原路回人才市场,将盖章后的表格和“调动通知”和“调动函”交给中心人才市场,人才市场会负责将档案寄给家乡人才市场的。这样档案的迁移手续便完成了。

6.东莞市公安局南城分局(东莞)档案迁移完毕,现在是户口问题了。等家里速递来的“准迁入证明”到手后,拿“准迁入证明”+身份证去东莞市中心人才市场。先以300元押金将户口借出+10元迁出手续费,借出户籍,再加上人才市场会开出一张文件,到公安局南城分局(从人才市场往国美电器方向走,在第二个红灯处转右,交身份证复印件、准迁入证明、户籍、人才市场刚刚给的文件给公安局,还交4元手续费。完成后将户籍和人才市场给的文件的回条再返还东莞市中心人才市场的,南城分局开出的“户口迁移证”和“准迁入证明第二联”要拿回老家交给要上户口所属公安局(这个南城分局的警察会说明的)。

7.家乡的户口所属公安局(家乡)

最后一步就是将南城分局开出的“户口迁移证”和“准迁入证明第二联”再加上家里的户口本(户口上在家里的户口上)交给要上户口所属公安局,这样户口迁移也就完成了。

现在来说说办理社保迁移的流程,社保必须要户口迁回家乡后才可以办理迁移。但是社保局有熟人的话可以变通一下,节约时间,和户口迁移一起办理。办理手续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原公司(东莞)

在公司辞职的时候就要去人事部拿“社会保险关系(基金)申请转移表”,一式两份,必须用复写纸填写。由于此表格上需要需要填写对方社保(家乡社保局)的银行户头以及帐号,所以此表格先暂时不要填写。

2.家乡社保局(家乡)

拿户口迁移的“准迁入证明”(办理步骤参照《办理户口与档案迁移的流程》)到家乡接收地社保局,社保局就会开出“社会保险接收函”。再将此“社会保险接收函”原件通过速递公司寄到东莞。

3.东莞市社保局(东莞)

拿“社会保险接收函”原件和“社会保险关系(基金)申请转移表”(此表格现在就可以填了,“社会保险接收函”上有接收地社保局的银行户口及帐号,将之填在此表格上。再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去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莞城分局办理。办完后会给你一张纸,再将之带回家乡社保局办理。地址:东城区东城西路莞城办事中心内(公检法下车,过街再往前走50米便到)电话:0769-22385210

注意:办理社保迁移手续只在月初办理,月末结帐不予办理。

4.家乡社保局(家乡)

拿东莞市社保局给的那张纸去家乡社保局办理社保迁移手续。

(1)如何办理养老关系转移?

本省人员持原所在单位填写的《养老保险基金转移介绍信》,于每周二、四到西安市养老保险经办处(尚朴路1号)办理转移手续。

异地人员应首先将下列转移帐号提供给当地社保机构。

调入单位: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统筹编号:001516

调入地社保机构:西安养老保险经办处 开户名称:西安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开户帐号:341801019958

开户银行:西安市农行尚朴路分理处由本人持调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单和个人帐户记录到西安市养老保险经办处(尚朴路1号)办理查询、转入手续。

三险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

一金即:住房公积金(购房按揭时所用)

假设你的社会保险基数为2000(此基数以你们公司为准,你可以问一下你们公司的人事部

门,而交费比例都是统一的),现以北京地区缴费比例为例

1、养老保险

个人缴纳比例8%,公司交纳比例20%,其中个人账户每月存储额=(8%+3%)*2000=220元

公司交纳的其余17%作为社会统筹基金,在你满足领取养老金条件之前,可暂时理解为统筹基金都发给了目前的老人。

领取养老金条件:

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

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特别注意:“累计”,如果中途你到过的公司不给你缴纳,你的保险就要断了,那么你以前

交过的就不算了,要重新交纳至累计15年方可取用。如果你有一天辞职不干了,你也要争取到当地人才中心自己缴纳,以保证累计15年。

养老金的领取数量

我想这个也是你最关心的,举个例子。

某男性员工目前25岁,2000年参加社会保险,其领取退休金的年龄为60岁。

假设2035年该员工累计缴纳社保35年,且缴费基数为2000元;期间公司共缴费168000元,个人缴费共67200元;个人账户中金额92400元。

2004年全国职工月平均工资1022元;假设2030年全国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

该员工月退休金为①+②=1770元

①基础养老金:5000元×20%=1000元

②个人账户养老金:924000÷120=770元

此例子适用于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你可以参照此例大致计算一下自己的数量

2、医疗保险

个人部分:2%+3元;公司部分:10%

其中个人账户(也就你的医疗存折)每月:(2%+0.8%)*2000=56元

其余部分都是统筹基金,交给社会,由国家统一分配

享受医疗保险保准:

在外省市发生的医疗费不能享受医疗保险。

2001年4月1日前参加工作,2001年3月31日后退休职工,累计缴纳基本医疗年限必须

男满25年,女满20年(含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及2001年4月1日前实际缴纳养老保险年限),职工缴费年限不足以上规定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7%不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后,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01年3月31日后参保人员,按实际缴费计算年限。退休时不足规定年限的,个人账户余

额退还本人,但不享受基本医疗待遇。

3、失业保险

个人缴纳部分 0.5%;公司交纳部分 1.5%

无论是个人部分还是公司部分,都不计入个人账户,全部交给国家

特别注意,农民工不缴纳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的领取:这个你应该比较关心,但是看了介绍,估计你的心都......连续交费1年以上不满2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救济金

连续交费2年以上不满3年,领取6个月的失业救济金

连续交费3年以上不满4年,领取9个月的失业救济金

连续交费4年以上不满5年,领取12个月的失业救济金

连续交费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救济金,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内,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交费时间重新计算!

特别注明:救济金就目前来说非常少,每月也就几百块钱,根据上面的年限,最长也就能

领24个月的,还得保证你缴纳失业保险年限为5年以上。还不够你申请失业救济等一系列的手续费用呢!,所以尽量不要失业。

请看下面:

失业保险发放数量

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382元;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09元;

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36元;

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63元;

南通户口迁移办理 第5篇

办理条件

1、南通市区内非农业户口之间的`迁移

2、南通市区县内农业人口婚迁

(1)南通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人员,婚后可申请无工作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

(2)父母双亡留在农村的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当地或其它地区无亲属,要求投靠南通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亲属。

办理材料

市内户口迁移:当事人持《结婚证》、《房屋产权证》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市外迁入:当事人须向拟迁入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持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房屋产权证》、调动工作证明等到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或县(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按政策规定审批办理。

办理流程

申请→提交材料→窗口受理→审批→办理

办理地点

火车站派出所

地址:苏皖宾馆附近

电话:(0513)87144110

如何办理居民户口迁移 第6篇

杭州户口迁入流程

市区内城市居民因婚姻嫁娶、分(购)房等原因需要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结婚证、房屋产权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迁移人的.照片(16周岁以上者每人交一张一寸黑白大头照),到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移手续。

毕业生户口迁移 毕业生凭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证明和报到证等材料到拟落户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户口迁移手续办理流程 第7篇

由户口迁移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先经迁移目的地的户口登记派出所审核,符合迁移条件的,报上一级分(市)县局审批,审批后出具《准予迁入证明》(以下简称《准迁证》)。当事人凭《准迁证》(两联)回到原户口所在地下户,由迁出地派出所出具《户口迁移证》。当事人再凭《准迁证》(迁入地存查联)、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到迁移目的地的户口登记派出所上户。

办理外省市迁入本市的户口,应向迁入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证件:

(1)迁入人的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2)市局、分(县)局开具的入户证明;

(3)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4)16周岁以上人口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

(5)毕业分配应持报到证和接收单位局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的报户口证明和接收单位证明。

如何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

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外省市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准迁证;

户口迁移申请办理流程 第8篇

一)办理市内户口迁入须知

须提供材料

1、迁入人的户口卡;

2、本人身份证;

3、户口迁移证;

4、近期一寸免冠黑白正面照片2张

工作程序

1、迁入人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2、由中心向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迁入地的详细地址;

3、迁入人到原户籍所在地办妥户口迁出手续后,交与中 心户籍员办理集体户口落户手续。

(二)办理外省市户口迁入本市须知

须提供材料

1、迁入人的身份证;

2、户口迁移证;

3、准予迁入证明(由北京市公安局及其下属各分局开具的入户证明;

4、近期一寸免冠黑白正面大头照片2张;

5、应届毕业生持报到证。

工作程序

1、确认档案已存入中心;

2、审核上述材料;

3、办理迁入相关手续。

(三)办理新生儿出生登记须知

须提供材料

1、婴儿母亲的户口卡(已婚但户口卡上婚姻状况未做变更的,还应持本人结婚证);

2、婴儿出生医院开具的出生证明;

3、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加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准予入户章);

4、在外地出生的婴儿,还应有婴儿生母单位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

5、提供婴儿父亲的籍贯。

工作程序

1、审核上述材料;

2、办理新生婴儿身份证编号手续;

3、办理新生婴儿户口落户手续。

(四)回国人员办理户口入户须知

须提供材料

1、本人护照;

2、接收单位人事部门或街道开具的入户证明信;

3、准予迁入证明(由北京市公安局及其下属各分局开具的入户证明;

4、本人出国前使用的身份证(如无身份证需提供原籍派出所注销原户口项目证明、身份证号码)

4、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黑白大头照片2张。

工作程序

1、审核上述材料;

2、办理户口入户相关手续。

(五)办理户口迁出须知

须提供材料

1、提供迁入地的详细地址;

2、迁往外省市还需外省市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准迁证。

工作程序

1、审核上述材料;

2、办理户口迁出有关手续。

(六)办理死亡人口注销户口须知

须提供材料

1、卫生部门或街道、乡镇保健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书或 公安部门签发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2、死者的户口卡、身份证。

工作程序

1、审核上述材料;

2、办理户口注销有关手续。

(七)办理居民身份证须知

须提供材料

1.本人户口卡;

2.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戴 眼镜的公民应交带眼镜的照片);

3.办理遗失补领居民身份证还应出具单位或个人证明;

4、办理居民身份证加急手续时,应出具个人书面申请并注明加急理由。

工作程序

1.审核上述材料;

2.普通居民身份证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需20 天左右;2

3.办理居民身份证加急手续,先由中心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备案后,再由本人到北京市公安局

户籍处办理;

4.办理临时身份证手续,先由中心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备案,再由本人到海淀公安分局办理相

关手续。临时身份证有效期为三个月;

户口迁移申请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一、夫妻分居及工作调动户口迁移规定

(一)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的户口迁移

1、入户对象及条件

职工居民的非在职配偶,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地居住的人员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准予在其配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登记地入户,包括“农转非”、“非迁非”“农迁农”户口。其中,申请迁入主城区(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高新区、北部新区、渝北区、巴南区,后同)入农村居民户口的“农迁农”人员须结婚三年、且夫妻年龄均年满30周岁以上。

2、入户手续及程序

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随附合法固定住房手续,《结婚证》,原常住户口性质证明,主城区外迁入主城区的还应有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证明,经迁入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迁移入户。

(二)党政机关,国有非国有企事业、集体、个体、私营企业的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科技人才夫妻分居工作调动户口迁移

1、入户对象及条件

下列人员夫妻分居户口迁移可以优先解决,不受年龄、分居时间的限制,随时办理入户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1)对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2)获得市(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科研成果奖的人员;(3)获得博士、硕士、双学士学位的人员;(4)机关、事业单位副处级及其以上的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5)企业、事业单位中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3年的人员;(6)在科研、生产、教学、管理工作中起骨干作用的人员或其配偶系学士学位的人员。

2、入户手续及程序

(1)配偶系在职干部的,由接收单位填写《重庆市人员调动审批表》,并附《结婚证》、在渝方户口证明及能证明其符合上述入户对象及条件的证件或材料复印件。由主城区外调入主城区需迁移入户的,报市人事局审查同意,调入其它区、县(自治县、市)需迁移入户的,由当地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审查同意,其后由调入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迁移入户。

(2)配偶系在职职工的,按职工调动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3)配偶系非在职人员,按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三)职工调动工作户口迁移

1、入户对象及条件

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的下列人员可办理转移工作单位手续,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1)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6周岁以上,并在常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因夫妻分居,时间满两年的人员;(2)企业因生产、工作需要成批转移工作单位[兼并、搬迁、合并、企业职工跨地区内部调剂(并在常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3)西藏、原四川省三州内调人员,退役运动员,转业干部家属以及随军家属转移工作单位等属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

2、入户手续及程序

(1)上述人员工作转移到我市主城区的,由接收单位填写《重庆市职工转移工作单位报批表》(以下简称《报批表》)或《重庆市企业职工成批转移工作单位花名册》,随附《结婚证》、住房证明、在渝方户口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公安分局批准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迁移入户。

(2)工作转移到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的以及各区县(自治县、市)之间转移工作单位的,由接收单位填写《报批表》后,由所在单位的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迁移入户。

(3)职工配偶非在职或系农村居民户口的,按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的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二、婴儿随父随母入户及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移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1)凡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可以在其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性质,均依据其父亲或母亲的户口性质确定。

对历年来出生、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未入户的子女,均按照本人自愿随父或随母入户的规定,凭《出生医学证明》或医院出具的其他出生证明(1996年1月1日后出生小孩应当具备《出生医学证明》)、街道(村)证明、知情人证明、民警调查材料等,申报入户。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性质,依据其父亲或母亲的户口性质确定。

(2)对1998年7月22日前出生并要求随父入户的16周岁以下(在校生不超过19周岁)的子女,可以随父入户(但城镇居民户口不得转为农村居民户口),学龄前儿童优先予以解决。

2、入户手续及程序

(1)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随父申报常住户口的,必须由申请人填写《新生婴儿随父(或监护人)登记常住户口申请表》,同时随附《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其父 4 的住房证明等有关证件、证明材料(1996年1月1日后出生婴儿凭《出生医学证明》),由公安派出所审查核实后,直接办理出生登记。

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时,应查验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手续或相关调查处理材料,对无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手续或调查处理材料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后应及时通报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

(2)申请未成年子女随父入户的,必须由其父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住房证明,《结婚证》、子女及配偶常住户口性质证明及属在校生的学籍证明等有关材料,由入户地派出所调查核实,报经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等办理迁移入户。

三、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父母投靠子女,以年龄和身边无子女为基本条件。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年老者身边无子女的,可自愿选择子女投靠入户,其中,离、退休人员投靠城镇户口子女,不受年龄和身边无子女的条件限制,应当准予入户。

申请在主城区之间和主城区外的各区、县(自治县、市)入城镇居民户口的,不受年龄、身边无子女等条件限制,均可办理迁移入户。

2、入户手续及程序

年老或离、退休投靠子女的人员,应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常住户口簿、住房证明、年龄等证明或离、退休证件等有关证明材料,由入户地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迁移入户。

工居民非在职配偶的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四、征地地区迁移入户规定

对因建设用地经政府批准征地地区有关夫妻投靠、年老投靠子女、年幼投靠父母迁移入户及新生婴儿入户等,依照市政府、[1999]

53、55号令及渝国土房管发[2001]595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五、三峡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入户规定

凡申请在三峡工程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入户的,只允许六类户口,即:出生、婚嫁、工作调动、军人转业退伍和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分配以及刑释解教等人员入户。

申报手续:申请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后,由派出所报经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审批。

六、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商社、外国企业派出机构)、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以及无人事主管部门或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及各区、县(自治县、市)推行人事代理实行聘用制管理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股份制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单位接收 5 因其单位无集体户口、无直系亲属处入户、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下列人员,可入社会人才集体户:(1)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包括电大、职大、夜大、函大、自考及成人教育大专以上毕业生)、回国留学人员、军队转业干部以及其他急需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2)按照《重庆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规定条件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①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具有两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历、年龄在四十五周岁以下、并有突出成绩的;②带有产品、项目、技术、资金,并确有真才实学的;③其他具有较深学术造诣或特殊专门技能的;(3)由单位集体户口迁出,流动到无集体户口单位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社会人才集体户有效期限为两年,期限内入户人员有了合法固定住所或到有集体户口单位就业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逾期未迁移户口的,必须重新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2、入户手续及程序

(1)在社会人才集体户申请入户的人员,须提供如下证明材料:①本人的学历证明原件;②本人的户口性质证明;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④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证明;⑤引资证明;与单位、企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⑦招聘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入户人员,需持上述证明材料到重庆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填写《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申请表》和《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协议书》,并由重庆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资格、证件审查,签署意见后,交由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审查受理后,在《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申请表》的备注栏中签章。

(3)我市主城区之间或本区、县(自治县、市)的人员,由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审核、所领导审查签署意见后,签发同意入户证明,办理入户手续,不再办理《准迁证》。主城区外进入主城区或跨区、县(自治县、市)的人员,经入户地派出所审查后,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迁移入户。

其中,系“五大生”就业后入社会人才集体户的,应持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家不包分配毕业生入户通知》(以下简称入户通知)、《国家不包分配毕业生工作介绍信》(以下简称工作介绍信)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迁移证》、身份证等证件到迁入地按如下程序办理入户手续:

(1)毕业后原户口与接收单位系同一区县(自治县、市)或同属近郊主城区的,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审查后,凭《毕业证》、《工作介绍信》、《迁移证》直接入户。

(2)毕业生跨区县(自治县、市)迁移或主城区外进入主城区的,持相关证明材料,由迁入地派出所审查后,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迁移入户。

(3)农村居民户口毕业生经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批准招收就业后,凭《毕业证》、《工作介绍信》、户口性质证明等证件,报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持《准迁证》到原籍所在派出所办理《迁移证》,持《迁移证》再到接收单位所在地派出所 6 办理城镇居民入户手续,单位无集体户的,在市或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入社会人才集体户。

七、科技人才入户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和留学回国以及从市外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要在渝有合法固定住所,允许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常住地入户。无合法固定住所的上述人员,可在聘用单位所在地入社会人才集体户。不愿随迁户口的,只在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登记,不再申办《暂住证》。

2、入户手续及程序

(1)在常住地入户的,申请迁入人员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①本人的户口性质证明;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③相关学历;④荣誉称号;⑤享受政府津贴证书;⑥本人或其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证明等相关证明证书手续材料,向其实际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派出所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迁移入户。

(2)申请在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的,按照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手续及程序办理。

八、持“重庆市外来人才工作证”办理户口相关规定

凡持有《重庆市外来人才工作证》的外来人员,不愿迁移户口的,可凭证到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备案登记后,不再办理《暂住证》;愿意迁来入户的,按现行户口迁移政策办理。

九、社会劳动力集体户入户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我市主城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未设立职工集体户口的企业(单位)下列城镇居民户口人员,因无直系亲属投靠、无合法固定住所,可入社会劳动力集体户:

(1)接收的技校毕业生和有技术专长在我市就业后失业,其户口在学校或单位的人员。

(2)各类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户籍关系无入户处所,户口在原所在单位的人员。

(3)从市外引进的有技术专长的人员。

(4)主城区内的技校、中专校毕业生(已派遣且两年内不再提出改派),户口仍在学校的,毕业后在主城区内的前述企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5)主城区内的技校、中专校毕业生(已派遣且两年内不再提出改派),毕业后到主城区外(含市外)就业,其户口又不能从技校、中专校迁往就业地区或就业企业(单位)的人员。

(6)主城区外(含市外)户口在技校、中专校的毕业生,毕业后在主城区内的企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7)主城区内的企业(单位)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确无条件返回原籍,户口仍保留在单位两年以上的人员。

(8)主城区内的企业(单位),从市外引进的有技术专长(指技师及高级技师)的人员。

(9)主城区内的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兼并、破产、关闭或其他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确无条件返回原籍,户口仍保留在企业或又在主城区内非国有企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2、入户手续及程序

(1)凡申请在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入户的人员,须持下列相关证明材料:①申请人的学历证明复印件;②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③申请人与企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确系在该企业(单位)就业的证明;④申请人与企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明,技校、中专校毕业生在市内工作的,必须出具工作单位的证明;在市外工作的,由原毕业学校出具派往何单位工作的证明及其他与申请入户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入户的人员,须持上述证明材料,到重庆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管理中心填写《重庆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入户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重庆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入户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由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管理中心进行资格、条件审查,并签署意见。

(3)常住户口在主城区内人员,经社会劳动力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进行入户审查后直接入户;常住户口在主城区外的,经社会劳动力集体户所在地派出所审查后,报所在地公安分局批准,再凭《准迁准》、《迁移证》办理迁移入户。

(4)属技工学校定向招生,毕业后分到无集体户单位工作的人员,可由学校组织学生按上述手续、程序办理社会劳动力集体户入户手续。

社会劳动力集体户有效期限为两年,期限内入户人员有了合法固定住所或到有集体户口单位就业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逾期未迁移户口的,必须重新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十、购买商品房入户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在城镇购买商品房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并已在购买的商品房实际居住,可以申请入城镇居民户口。其中在主城区购买商品房,主城区外人员申请迁入主城区入户的,还需同时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人均住房面积30平方米的条件(民营企业员工在我市主城区购买成套商品房,购房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受任何条件限制均可申请迁来主城区入户)。

2、入户手续及程序

申请迁入人员须向其实际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户口性质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等相关手续(在主城区购买商品房的主城区外人员申请迁入主城区入户,还需提供大专以上文凭或同民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经迁入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迁移入户。

十一、小城镇居民户口迁移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现我市所有镇(乡)均已实行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凡在我市镇(乡)有本人合法的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下列人员,均可申请在该镇(乡)入城镇居民户口:

(1)投靠镇(乡)职工居民的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以及一起生活的未成年子女)(下同)。

(2)在镇(乡)购买了商品房或已有合法自建房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3)镇(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聘用(三年以上)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在镇(乡)务工经商或兴办第二、三产业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5)在镇(乡)居住的农民,因土地已被部分征用或人多地少无承包地的。

(6)外商、华侨和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小城镇兴办实业,经批准在小城镇购买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后,要求为其大陆亲属办理小城镇居民户口的落户人员。

2、入户手续及程序

申请办理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必须由户主(或本人)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住房、务工、经商、聘用书、落户人员的户口性质证明、结婚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经入户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填写《入户审批表》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迁移入户。

十二、技工学校、大中专院校计划招收的新生录取、毕业生户口迁移规定

(一)技工学校新生入学及毕业生户口迁移

1、录取新生的户口迁移。我市技工学校均招收城镇居民户口及农村居民户口的青年学生。招收的非定向学生一律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招收的定向学生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被技校录取的定向新生户口迁移按如下规定办理:

(1)技校定向招收的城镇居民户口和农村居民户口学生,凭重庆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签章的《录取通知书》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经重庆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批录取的定向招收的城镇居民户口新生,由各技工学校凭《重庆市技工学校新生录取审批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3)经重庆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批录取的定向招收的农村居民户口新生,由各技工学校将重庆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签章的《重庆市技工学校新生录取审批表》(农转非)送市计委审核签章后,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2、毕业学生的户口迁移。

招生学校将定向分配的毕业生名单造册送市劳动局审核后,由市劳动局发给《重庆市技工学校毕业生录用报到通知单(报到联)》。学生凭以上手续到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报到。由有关单位凭毕业生的《户口迁移证》及劳动合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二)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及毕业生户口迁移

1、录取新生的户口迁移

(1)对经批准列入招生计划的中专学校招生录取的新生,迁出迁入地派出所凭重庆市招办开具的《录取通知书》,给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对经教育部批准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迁出地派出所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必须盖学校公章或盖有“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字样,不再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为新生办理户口迁出迁移手续;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新生《录取通知书》、盖有省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3)从2002年起,凡属我市主城区生源的,被我市普通高校和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录取的新生,一律不迁户口;学生毕业就业后,按现行户口迁移政策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录取重庆主城区外及非本市生源新生的,可按学生志愿既可迁移户口,也可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就地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2、毕业生户口迁移

(1)大中专毕业生在我市主城区就业入户的,凭公安部门开具的《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到毕业生就业单位或父母所在地入户以及毕业生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市或区、县(自治县、市)级社会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入社会人才集体户。

(2)大中专毕业生在我市主城区以外的其它区、县(自治县、市)就业入户的,迁入地派出所凭《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到毕业生就业单位或父母常住户口处或毕业生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入社会人才集体户。

(3)大中专毕业生到边远地区工作,可保留主城区城市户口。凡志愿到西部和我市边远地区工作,支援边远地区建设的大中专毕业生,常住户口在我市主城区的,可不办理户口迁移。非我市生源大中专毕业生到本市边远地区工作,户口可在直系亲属或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入户,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保留主城区常住户口。

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户口可暂存学校或重庆市大学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集体户托管两年以延长择业期,就业后迁往就业地(其中到西部及我市边远地区工作的,可迁入我市县级以上人事部门所属社会人才集体户),超过两年仍未就业的,应迁回原籍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或申请投靠在渝具有城镇居民户口的亲属处入户。

3、入户手续及程序

新生入学凭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由学校统一办理入户手续;未迁移户口的可凭录取通知书在原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城镇居民。

已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在单位、市和区县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的,凭《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录聘用手续)等办理入户手续。

十三、收养子女入户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1)公民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并符合《收养法》及民政部第14号令《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之规定的。

(2)对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以前,不符合收养条件或其它各种原因未入户、确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

(3)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后,因不符合《收养法》规定,但收养的子女已年满6周岁以上,可视为长期无户口人员的。

2、入户手续及程序

收养人须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须提供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等,由派出所调查核实,报经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后,由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

不符合《收养法》规定,被收养人又未年满6周岁的,公安派出所应说服动员收养人将收养的弃婴(儿童)送交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或转送社会福利机构,如不愿意送的作为户口待定人员登记。

十四、更改户口项目的规定

公民的户口登记项目,因公安派出所工作失误造成的差错,应据实予以更正。因公民故意涂改户口项目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九条处罚后,再予以更正。公民的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1、对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由乳名改学名、因父母离异更名、被收养人更名、再婚子女更名、同校、同班学生重名多等原因,确需更名的,应由父母或收养人、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公安派出所审查后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审批。其中再婚子女愿随继父姓的,须经其生父同意。

对18周岁以上的公民,原则上不予变更姓名。

对正在受侦查、正在受刑罚(含监外执行的五种罪犯)、劳动教养、正在被羁押的人员,不予更改姓名。

2、公民的出生日期,不能更改。但是,确因有误的必须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是单位和学校的职工、学生的,须由所在单位人事、组织部门提供档案中的记载依据及学校证明,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予以更正(对年满16周岁的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须报市公安局审批)。

对曾由本人(含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出更正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更正申请,经公安机关批准更正过出生日期,重新提出申请将更正了的出生日期再予更正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3、公民更改民族成份,由本人或监护人先报经区、县(自治县、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批准后,再凭相关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后,方可更改。

4、公民更改性别,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凭区、县(自治县、市)级以上医疗机构等单位出具的鉴定证明,报经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后,可以更改。

5、申请变更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职业等一般户口登记项目的,申请人或户主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申请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可直接在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十五、办理边境通行证

年满十六周岁的本市公民,凭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外地公民凭在本市的暂住证或用工单位聘用合同和居民身份证,到居住地派出所或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户籍(政)科办理边境通行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凭本人户口和其父母所在单位保卫部门或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或派出所在本人照片上盖有效印章的手续办理边境通行证。

十六、办理户口的时限规定

(一)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办理:

1、出生登记;

2、死亡登记;

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

4、分户(主城区内农村除外)和并户;

5、区、县(自治县、市)内及主城区内户口迁移(“农迁农”除外,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户、购房、换房等);

6、公民出国注销户口和回国(境)恢复户口;

7、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房;

8、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

9、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回原籍入户;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迁入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的户口迁移;

11、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二)凡办理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受理并填写《办理户口责任书》;对证明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向申请人予以说明并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交备补充证明材料时,再填写《办理户口责任书》。其时限规定是:

1、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

2、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收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自收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之日起,主城区在15个工作日、其他区、县(市)在2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市公安局(指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人员更正年龄和其他特殊户口的审批),市公安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3、公安派出所自收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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