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告知制度内容

2024-07-15

医院告知制度内容(精选8篇)

医院告知制度内容 第1篇

XXXX医院医疗告知制度

一、为了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减少医疗纠纷,制定本制度。

二、医师接管每一例病人都必须要告诉病人自己的姓名、联系电话、工作时间和休息时的接管医师。

三、医师接诊每一例病人必须要告知病人目前的病情,需作何处理及注意事项,并征得病人或家属的同意方可实施检查或治疗方案。

四、对急危重病、疑难病、手术病人、长期病患者、衰竭病人及病理妊娠分娩等病人均要执行医疗告知,并签订医疗告知同意书,告知内容必须如实在病历中记录。

五、需要进行CT、B超、放射、化验及内窥镜等检查的病人,临床医师必须告知病人作检查的必要性和不检查可能存在的医疗问题或风险,病人是否接受检查都必须在病历中清楚记录。检查医师必须告知检查应注意的事项及可能出现不良情况。

六、需要进行胸穿、腰穿、麻醉、手术、气定插管、特殊治疗的病人,医师必须履行医疗告知,并签订医疗告知同意书。需进行吸氧、监护、导尿等治疗的病人亦要履行医疗告知同意。

七、病人实施物理或药物治疗前医师必须告知病人应注意事项和可能出现的特殊反应,以求病人理解和接受。

八、急危重病人医师必须根据病情变化随时向病人或家属告知病情,以便得到家属或病人的理解和协助。

九、存在较大医疗风险和/或容易引起医疗纠纷的诊疗行为必须及时向病人或家属履行医疗告知工作。

十、病人不理解、不配合等其它情况时医师必须认真履行医疗告知工作,必要时请上级医师协助告知工作。

十一、医师履行医疗告知时,告知的对象必须是病人和/或其监护人,且应尽可能一次完成告知及签名,必要时才执行多次告知。

XXXX医院

年月日

医院告知制度内容 第2篇

为了确保电梯安全运行,发挥其高效、节时、方便的特点,特制订本制度。

1、开始工作前,电梯操作员应控制电梯上下试运行数次,观察运行有无异常,发现问题及时请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2、开启厅门进入轿厢前,需注意电梯的轿厢是否停在该层

3、认真做好电梯轿厢,桥厢门及其他乘用人员可见部分的卫生工作。

4、桥厢的载重应不超过额定重量。

5、桥厢的载物体积不能过大。

6、运送重量较大物品时,应将物件放置在轿厢的中间部位。

7、乘用人员不得在厅与轿厢中间(骑跨处)停留或谈话。轿厢内禁止高声喧哗、打闹、吸烟、吐痰。

8、装运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时,需预先通知电梯操作员,以便采取稳妥的安全措施。

9、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电梯停开。

1超重不开。

2安全装置失效不开 3物体过大,门关不不开 4物体堆放不稳不开

5物体超出轿厢内部空间不开 6厅门、桥厢门关闭不好不开。7有人把头、手、脚伸出轿厢不开。8桥厢运行速度不正常不开。9电梯有异常声响不开

10检修人员在轿预或桥底坑内不开。

医院电梯管理制度

一、使用电梯应文明操作,严禁用钥匙等硬物按动或拍打显示按钮及随意使用警铃按钮。

二、文明乘梯,不得在电梯桥厢内吸烟、吐痰、丢弃杂物,不得损坏轿厢内各种设施。

三、电梯运行中突发故障,应按报警按钮报警,冷静耐心等待救援,不可采取拍打按钮、桥厢或强制撬门等行为,以免发生危险。

四、严禁电梯超载运行、电梯超载报警,后上的乘客应自觉退出轿厢,耐心待乘。

五、不得因等人或搬运物品方便而阻挡电梯轿门正常关闭,搬运物品须事先与当值护卫人员联系,避免轿门开启时间过长,导致电梯门机烧毁,造成电梯停运。

六、严禁运载超大,超重物品。

七、发生火警时,严禁搭乘电梯,避免被困轿厢,造成生命危险。

八、电梯维修、保养期间不得强行搭乘,避免发生人员、备意外事故。

医院电梯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电梯使用规定,给广大患者创造一个良好的就医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电梯应文明操作,严禁用钥匙等硬物按动或拍打显示按钮及随意使用警铃按钮。

二、文明乘梯,不得在电梯桥厢内吸烟、吐痰、丢弃杂物,不得损坏轿厢内各种设施。

三、电梯运行中突发故障,应按报警按钮报警,冷静耐心等待救援,不可采取拍打按钮、轿厢或强制撬门行为,以免发生危险。

四、严禁电梯超载运行,电梯超载报警,后上的员应自觉退出轿厢,耐心待乘。

五、不得因等人或搬运物品方便而阻挡电梯轿门正常关闭,避免轿门开启时间过长,导致电梯门机烧毁,造成电梯停运。

六、严禁运载超大、超重物品。

七、发生火警时,严禁搭乘电梯,避免被困桥厢,造成生命危险。

八、电梯维修、保养期间,不得强行搭乘,避免发生人员、设备意外事故。

九、医院电梯主要是方便患者就医使用,除以下情况外,均上下楼不得使用电梯。

1本院50岁以上员

2陪送病人、运送物品的

3陪同到院的领导或客户参观医院或检查工作的。

十、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违者按50元/次给予处罚。

医院告知制度内容 第3篇

一、新《医院财务制度》的变化

新修订的医院财务制度充分体现公立医院的公益性特点,强化了医院的预算管理和成本核算,在医疗药品收支核算、医疗成本核算体系、会计科目和财务报告体系、医院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等方面凸显出一系列重大创新。具体表现在:

(一)预算管理。

将医院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维护预算的完整性、严肃性,杜绝随意调整项目支出,促进医院规范运营。新制度明确规定对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并规定地方可结合实际,对有条件的医院开展“核定收支、以收抵支、超收上缴、差额补助、奖惩分明”等多种管理办法的试点。在明确医院预算管理总体办法的基础上,与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相衔接。新制度对医院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等各个环节所遵循的方法、原则、程序等做出了详细规定,并明确了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医院等主体在预算管理各环节中的职责。

(二)资产负债管理。

全面、真实反映医院资产负债情况,为严格规范医院筹资和投资行为提供有力的政策依据。新制度规定,医院要完整核算所拥有的资产和负债,全面披露资产负债信息,客观反映资产的使用消耗和实际价值。同时强化管控手段,限制非流动负债的借入,严格大型设备购置、对外投资论证报批程序。

(三)收支管理。

新制度规定,根据收入按来源、支出按用途划分的原则,合理调整医院收支分类,配合推进医药分开改革进程,弱化药品加成对医院的补偿作用,将药品收支纳入医疗收支统一核算,根据业务活动需要,收支分类中单独核算科研、教学项目收支。这些规定既体现了医院的公益性质和业务特点,又规范了医院的各项收支核算与管理。

(四)成本管理。

医改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要加强公立医院成本核算与控制,定期开展医疗服务成本测算,科学考评医疗服务效率。新的医院财务、会计制度重点强化了对成本管理的要求,对成本管理的目标、成本核算的对象、成本分摊的流程、成本范围、成本分析和成本控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细化了医疗成本归集核算体系,为医疗成本的分摊与核算提供口径一致、可供验证的基础数据。这些规定,对于医院加强自身的运行管理、全面提升成本核算与控制水平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持,并为今后管理部门制定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提供了参考依据。

(五)有关会计科目和财务报告体系。

新制度对科目体系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完善,充实了各科目的确认、计量等核算内容,使医院的日常核算依据更为明确。同时,改进完善了医院财务报告体系,新增了现金流量表、财政补助收支情况表及报表附注,改进了各报表的项目及其排列方式,还提供了作为财务情况说明书附表的成本报表的参考格式。这一方面使医院的财务报表体系与国际惯例和企业会计更为协调,增强了通用性,另一方面也兼顾了医院的实际情况,使医院的财务报表体系更为完整,以满足财务管理、预算管理、成本管理等多方面的信息需求。

二、落实新《医院财务制度》需要注意的内容:

(一)强化预算约束与管理,实行全面预算管理。

医院应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分析、考核实施等环节实现整体管理,成立预算管理委员会,由医务、科技、教育、总务等部门的人员组成,站在全院的角度对人财物进行资源配置。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医院应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编制的规定,对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以及预算年度收入的增减因素,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业务活动需要和可能,编制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医院可区别预算内、外资金分开管理。尽量简化预算内资金审批流程,而预算外资金的审批就要相对复杂,以增强预算执行刚性,形成流程控制。

(二)硬化成本核算,强化成本控制。

为真实、准确的反映医院成本信息,降低成本,提高医院绩效,医院必须大力开展成本核算工作。医院应按照《医院财务制度》要求合理划分成本核算单元,核定科室人员,核定科室房屋面积,核准各科固定资产及折旧,确定后勤服务科室、医辅科室的工作量统计方法,做好HIS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的数据接口,并依赖会计核算系统产出科室成本核算报表。财务管理人员应根据成本核算报表结合科室实际情况进行成本分析,解析成本与收入的配比情况,收入、成本及结余的趋势变化及原因,科室间收入、成本、结余的对比变化及原因,以及医院整体的收入、支出、结余情况分析,结合成本分析的情况找有关部门落实成本节约与控制措施,最终实现成本节约的目的。在科室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医院可将临床服务、医疗技术类和医疗辅助类科室的医疗成本向其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进行归集和分摊,计算出医疗项目成本。分析医疗项目成本的差异及原因,找到降低成本的办法。

(三)科学界定收支分类,规范收支核算管理。

在收入管理方面,医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类收费标准,医院开展新技术、新增医疗收费项目,必须按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医院的各项收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医院应按照制度完整准确的确认收入,保证收入的及时收取和记录,不得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不得虚列或隐瞒收入。医院内部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收费,私设小金库,财会部门也不得另设账目管理,必须纳入统一的核算体系。在支出管理方面,医院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和配比的原则,在确认有关收入的会计期间完整、准确的确认支出,并与医院收入配比结转。对于医院从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取得的各种专项资金应按要求专款专用,并报送相关项目使用情况。在开支上要严格执行各项开支标准,并严格控制人员经费和管理费用。

(四)夯实资产负债信息,加强资产管理与财务风险防范。

医院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对各种应收款项,财务部门应注意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合理估计提取坏账准备,定期分析及时清理坏账,杜绝长期挂账情况的发生。资产使用、管理、会计各部门应各负其责,避免出现闲置资产不进行处置或资产已处置,会计账簿上未注销的情形。存货的购买、收发、结存应由专人负责,采购、保管、会计等不相容岗位要分离。是否及时进行处置。定期对各类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及时对盘盈、盘亏进行处理。对外投资应做好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工作,并报有关部门批准,避免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负债的管理方面应明确负债的定义,对不同性质的负债进行分类管理,做好预交金的管理,各种应付款项应及时与供应商进行核对,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在风险控制方面,医院原则上不得借入流动负债,对于确需借入或融资租赁的应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五)及时准确编制财务报告。

医院在预算年度终了后,要根据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有关决算的编报要求,编制年度会计报表。同时要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对本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必要的分析和说明,整理成完整的年度财务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

医院告知制度内容 第4篇

2011年6月份,甲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一份万能险,保额为十万元,甲某的女儿乙某为受益人。甲某在投保告知书中所有的询问项目都否认自己患病或以往患病。根据甲某的年龄,保险公司对其进行了体检,体检项目为普通体检项目。

2011年10月份,甲某心源性猝死,受益人乙某申请理赔。经保险公司事后的调查,甲某在2011年4月曾经因直肠癌在某中心医院住院并手术。据此,保险公司予以拒赔并且不退回保险费。

受益人乙某对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不服,以投保人甲某经过保险公司指定医院体检合格后承保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赔付医疗费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在指定的医院对投保人身体进行的体检活动,是否能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说,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不是就被保险公司的体检所替代?

我们回到法律本意来分析。根据保险法第16条规定,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将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危险信息有关的事项向保险人作如实陈述。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律师分析:

由于保险合同是由保险公司分担投保人风险,在订立合同之前,保险公司需要对保险费和保险事故发生的几率进行评估,从而平衡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利益。但是作为保险公司一方,对于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难以完全掌握,却要承受保险责任的危险,所以在签约前,投保人和保险公司需要充分的交换交易信息,根据投保人的自述和告知,让保险公司充分了解被保险人的真实情况,从而判断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费。如果投保人有意识的隐瞒真实情况,使得保险公司作出错误的判断,就必须承担不利的后果。诚信,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告知义务的立法依据。所以《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投保人是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身体的全面体检,是否就不需要履行告知义务呢。根据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作为投保人的法定义务,很显然不能用保险公司的体检免除自己的法定的告知义务。首先,医院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对被保险人进行医学检查,是保险公司了解被保险人健康状况,评估保险责任的方式之一。作为专业机构,如果对应当检查出来的病症、异常状况没有检查出来,应该体检医院承担责任。但是即使在医学发展的今天,对于复杂的人体健康状况,要做到完全准确也实为难事,所以保险公司还必须通过投保人自己的真实叙述进行进一步判断。也就是说体检医院的检查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并行不悖,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也是保险人评估危险的重要途径之一。其次,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法定义务,而法律并没有规定体检是保险公司的义务。投保人作为合同一方,自身应该积极的履行义务。在本案中,投保人甲某刚刚在医院做过手术,却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否认自己患病的事实,显然故意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反过来说,如果甲某并没有做过手术,作为普通人并不知道自己患有直肠癌,他只是不知情,而医院没有体检出来,那么甲某并不算做是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不需要承担不利风险。

当然,对于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在原《保险法》中,一般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新《保险法》对此作出一些修改,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即“对于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原因在于,如果订立保险合同后,保险公司有两年的时间来调查投保人的真实情况,如果发现投保人违反了诚信原则,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是两年之后,保险公司还没有查明,那么保险公司就得为自己的不作为买单了。

结论:

医院护理核心制度的内容 第5篇

一、分级护理制度:

1.特级护理

(1)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特级护理: ① 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 ② 重症监护患者;

③ 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 ④ 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

⑤ 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并需要严密监护病情的患者;

⑥ 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T),并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⑦ 其他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2)护理要点:

① 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监测生命体征; ② 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③ 根据医嘱,准确测量出入量;

④ 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 ⑤ 保持患者的舒适和功能体位; ⑥ 实施床旁交接班。2.一级护理

(1)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一级护理: ① 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

② 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 ③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定的患者; ④ 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2)护理要点:

① 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② 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③ 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④ 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 ⑤ 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3.二级护理

(1)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二级护理: ① 病情稳定,仍需卧床的患者; ② 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2)护理要点:

① 每2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② 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③ 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④ 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护理措施和安全措施; ⑤ 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4.三级护理

(1)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三级护理: ① 生活完全自理且病情稳定的患者; ② 生活完全自理且处于康复期的患者。(2)护理要点:

① 每3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② 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③ 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④ 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二、查对制度

1.医嘱查对制度:

(1)处理长期医嘱或临时医嘱时要记录处理时间,执行者签全名;对有疑问的医嘱须向有关医师询问清楚后方可执行。各班医嘱均有两名护士进行查对,白班由值班护士与当班护士进行查对,小夜班医嘱由大、小夜班护士查对;大夜班医嘱由大夜班护士与白班护士查对。(2)抢救患者时,医师下达口头医嘱,执行者须复诵一遍,然后执行,并暂保留用过的空药瓶经两人核对后,方可丢弃。抢救结束后及时提醒医师补全医嘱,执行者签全名,执行时间为当时抢救时间。

(3)护士长每周组织大查对医嘱一次。参加人员对所查对项目记录签名。2.服药、注射、输液查对制度

(1)服药、注射、输液前必须严格执行“三查七对”。(2)三查:操作前查、操作中查。操作后查。

(3)七对: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和有效期。(4)清点药品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药品外观、标签、失效期和批号,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5)静脉给药要注意有无变质、瓶口松动、裂缝。同时使用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6)摆药后必须经第二人核对,方可执行。

(7)易致过敏药物,给药前应询问有无过敏史;使用毒、麻、精神药物时,要经过反复核对,用后保留安瓿。

(8)发药、注射时,病人如提出疑问,应及时检查,核对无误并向患者解释清楚后方可执行,必要时与医生联系。

(9)观察用药后反应,对因各种原因患者未能及时用药者应及时报告医生,并根据医嘱做好处理,并在护理记录中有记载。3.患者识别制度

(1)清醒的患者操作前识别,应至少要同时使用两种查对方法:一种方法是抽血、给药、注射前使用床号、姓名进行患者识别;二种方法要求患者自行说出本人姓名。经核对在抽血、给药、注射无误后方可执行。

(2)对无法有效沟通的患者应使用腕带识别,填全标识内容:姓名、性别、年龄、科室、住院号。4.“腕带”识别标识制度

(1)对无法有效沟通的患者应使用腕带作为患者的识别标志,例如昏迷、神志不清、无自主能力的患者、至少应在重症监护病房、手术室、急诊抢救室、新生儿等科室中得到实施。

(2)腕带填入的识别信息必须经二人核对后方可使用,若损坏需更新时同样需经二人核对。5.输血查对制度

①输血前病人查对:须由2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上病人床号、姓名、住院号、血型、血量,核对供血者的姓名、编号、血型与病人的交叉相容试验结果,核对血袋上标签的姓名、编号、血型与配血报告单上是否相符,相符的进行下一步检查。

②输血前用物查对:检查袋血的采血日期,血袋有无外渗,血液外观质量,确认无溶血、凝血块,无变质后方可使用。检查所用的输血器及针头是否在有效期内。血液自血库取出后勿振荡,勿加温,勿放入冰箱速冻,在室温放置时间不宜过长。③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携带病历及交叉配血单)共同到病人床旁核对床号,询问病人姓名,查看床头卡,询问血型,以确认受血者。

④输血前、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连续输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时,前一袋血输尽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再继续输注另外血袋。输血期间,密切巡视病人有无输血反应。

⑤完成输血操作后,再次核对医嘱,病人床号、姓名、血型、配血报告单、血袋标签的血型、血编号、献血者姓名、采血日期,确认无误后签名。将输血记录单(交叉配血报告要贴在病历中,并将血袋送回输血科(血库)至少保存一天。6.手术患者查对制度

(1)接患者时,应查对患者床号、姓名、性别、年龄、诊断、手术名称及手术部位(左、右)、交叉配血报告、术前用药、药物过敏试验结果。当家属面取下假牙和贵重物品(戒指、项链、耳环),并交由家属保管。

(2)巡回护士接病人入手术间时,查对患者床号、姓名、性别、年龄、诊断、手术名称、及手术部位(左、右)。配血报告、术前用药、药物过敏试验结果、问药物过敏史。

(3)查对无菌包内灭菌指示卡以及手术器械是否齐全。

(4)凡体腔或深部组织手术、要在手术开始前、关闭体腔前、关闭体后核对纱垫、纱布、缝针、器械的数目是否与术前相符。手术过程中添加的器械敷料清点后及时记录在手术护理记录单上。

(5)手术切下的标本,应由洗手护士与手术者核对后,需送快蜡的由护工送至病理科;无需送快蜡的手术标本由手术医生或一助跟病人家属交代后,由巡回护士送至病理间,机动护士与病理科工作人员共同核对并在病理登记本上签名后连同病理申请单收走。(6)快蜡结果记录在手术护理记录单上。

三、交接班制度

1、病房护理人员由护士长统一排班,各级护理人员应严格遵照医嘱和护士长的安排,对患者进行分级护理工作。

2、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保证各项治疗、护理工作准确及时地进行。

3、每班必须按时交接班,接班者提前5-10分钟进入科室,阅读交班报告、护理记录及交班记录本。在接班者未到之前,交班者不得离开岗位。

4、值班者必须在交班前完成本班的各项工作,写好交班报告及各项护理记录,处理好用过的物品。遇到特殊情况应做详细交待,与接班者共同做好工作方可离去。白班应为夜班做好物品准备。如抢救药品及抢救用物、呼吸机、麻醉机、氧气、吸引器、注射器、消毒敷料、常备器械、被服等,以便于夜班工作。

5、交班中发现病情、治疗器械、物品交待不清,应立即查问。接班时发现问题,应由交班者负责;接班后如因交班不清,发生差错事故或物品遗失,应由接班者负责。

6、交班内容及要求

(1)患者总数、出入院、转科、转院、分娩、手术、死亡人数以及新入院、重危患者、抢救患者、大手术后或有特殊检查处理、病情变化及思想情绪波动的患者,均应详细交待。

(2)嘱执行情况、重症护理记录、各种检查标本采集及各种处置完成情况,对尚未完成的工作,应向接班者交待清楚。

(3)查看昏迷、瘫痪等危重患者有无褥疮,基础护理完成情况,各种导管固定和通畅情况。

(4)常备贵重、毒、麻、精神药品及抢救药品、器械、仪器的数量、技术状态等,交接班者均应签全名。

医院告知制度内容 第6篇

本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内部会计管理体系、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内部牵制制度、财务收支管理制度、资金审批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和制度、财产物资管理制度、成本管理制度、财务报告制度、会计信息管理制度、收款票据管理制度。

一、内部会计管理体系

主要内容包括: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会计主管人员的职责、权限;会计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会计核算的组织形式等。

1、单位负责人对医院会计工作全面负责,领导医院会计部门、会计负责人、会计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对医院会计工作进行督促和监督,促进医院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贯彻和落实;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会计工作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

2、总会计师应遵守《总会计师条例》,在省卫生厅财会管理中心和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全面组织本单位重大会计工作并协助单位负责人对医院的业务发展、建设做出决策。

3、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总会计师的领导下指导医院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制订本内部财会制度,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对医院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监督;对医院的会计信息真实性负责。

4、会计部门是单位管理重要职能部门之一,与各职能部门有着密切关系,会计部门应与各部门保持沟通、密切合作,采用集中核算形式即单位的的一切经济业务的凭证整理,明细分类核算和总分类核算都集中在会计部门进行,其他部门为会计部门提供原始会计资料,保证单位各项经济活动顺利进行。

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加强会计岗位之间的内部牵制,明确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和标准,建立科学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医院财会人员岗位,一般可分为财务负责人、出纳、稽核、凭证编制、记账、报表编制、工资核算、财产物资核算、往来业务结算、成本核算、住院费用结算、票据管理、会计档案管理等。医院根据规模大小、业务繁简和人员配备等情况,合理确定财会岗位的设置,或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具体内容参照《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财务内部牵制制度

为遵守财经法规,严肃财纪纪律,加强财务内部监督,防止舞弊等现象,在医院财务部门各岗位之间合理划清职责,并进行适当分工,避免或减少会计工作的失误,特制定本制度。具体内容参照《内部牵制制度》。

四、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为规范医院收支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医院稳定、持续的发展,根据《会计法》及《医院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具体内容参照《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五、资金审批制度

为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秩序,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损失、杜绝浪费,保证资金安全,特制订本制度。具体内容参照《资金审批制度》。

六、账务处理程序和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财务管理,规范医院会计账务处理程序,根据相关会计法规,结合会计电算化管理以及前台操作流程,特制定本制度。具体内容参照《账务处理程序和制度》。

七、资产管理制度

医院的资产是开展各项医疗活动的物质基础,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发展卫生事业的重要条件。为了有效地管理好资产,维护国家财产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制定本制度。具体内容参照《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八、成本核算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我院的成本管理,切实有效地开展成本核算工作,根据省卫生厅《关于浙江省医院成本核算指导意见》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具体内容参照《成本管理制度》。

九、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为了规范医院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会计法》,特制定本制度。具体内容参照《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十、会计信息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特制定本会计信息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参照《会计信息管理制度》。

十一、收款票据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卫生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纳入财务管理的轨道,维护经济秩序,防患于未然,根据《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具体内容参照《收款票据管理制度》。

十二、监督检查

医院告知制度内容 第7篇

一 新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出台背景及意义

制度发布及实施情况

根据国务院医改工作统一部署,财政部会同卫生部等有关部门对医疗机构财务、会计、注册会计师审计进行了重大改革,推出了五项制度,具体包括:

(1)2010年12月28日修订印发了《医院财务制度》(财社[2010]306号);

(2)2010年12月31日修订印发了《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

(3)2010年12月28日制定印发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财社[2010]307号);

(4)2010年12月29日制定印发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财会[2010]26号);

(5)2011年1月14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印发了《医院财务报表审计指引》(会协[2011]3号)。

新的医院财务、会计、审计制度自2011年7月1日起在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16个城市)执行;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执行。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和医院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自2011年7月1日起全面执行。

1、现行制度的滞后性和不适应性:

⑴固定资产不提折旧、资产不实;

⑵会计信息不完整:基建账单独核算;

⑶人为机械的将医疗和药品分开核算,不配比的问题,管理费用分摊不合理;

⑷成本核算问题不明确:对象、方法、流程不明确,成本信息缺少可比性;

⑸科研教育收支核算不规范。

2、根据医改意见及实施方案的要求

(1)完善公立医院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2)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科学考评服务效率

3、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基础

4、推进公共部门会计改革的需要

二、新医院财务会计制度主要变化

1、调整制度适用范围

⑴公立医院;

⑵不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⑶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2、增加财政预算改革相关核算内容

3、将基本建设项目纳入医院会计“大账”

4、取消修购基金和固定基金,突出权责发生制,全面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解决了净资产严重不实的问题

5、配合新医改,药品收支不再单独核算,合并医疗药品收支核算,且

药品按进价核算

6、完善医疗成本归集核算体系

这是一个改革最大亮点也是单位实际操作难点,以往成本核算主要体现在内部成本核算,经管科奖金核算时所采取的成本归集与分摊,财务是不搞成本核算,固定资产不提折旧,提修购基金,造成收支不配比,本次新医院制度会计制度要求财务核算科室全成本,具体科室按制度要求划分为四大类:临床服务类、医疗技术类、医疗辅助类和行政后勤类。实行三级分摊制,分摊参数可采用人员、工作量及服务量或占用面积等。

7、规范科教收支

计提医疗风险基金:医院累计提取的医疗风险基金比例不应超过当年医疗收入的1‰-3‰,具体比例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医疗收入确认等的会计处理

8、改进完善会计科目体系

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五大类共52个科目(旧制度共43个科目)

9、改进完善财务报告体系

改进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总表的项目及其排列方式

新增现金流量表、财政补助收支情况表及报表附注

要求作为财务情况说明书附表报送成本报表

10、引入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

财务报告应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

医改文件:借助注册会计师,发挥CPA在审计监督中作用。

11、三级医院须设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是医院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医院院长工作,直接对医院院长负责。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医院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医院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12、风险管理

医院原则上不得借入非流动负债,确需借入或融资租赁的,应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审批,并原则上由政府负责偿还

大型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必须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

三、目前财务配合新医院财务会计制度所做工作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1、完成全科人员(出纳除外)对新医院会计制度培训

2、按新制度要求完成了对会计核算、成本核算、预算管理、资产管理、绩效管理及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的招标,目前正在实施(等会有工程师专讲),本周计划完成对全科人员系统培训

继承权公证中公证机构的告知内容 第8篇

一、告知当事人申请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

告知当事人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就是告知当事人办理该项公证的作用和价值, 以便当事人合理利用公证书, 维护其正当权益。继承权公证可以对下列事项进行证明:继承开始的事实, 即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遗产的真实性, 被继承人对其享有所有权;继承人的真实性, 既继承人具备继承遗产的身份;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有效 (如有) ;继承人对遗产进行协商分割的行为有效 (如有)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行为有效 (如有) , 等等。

二、告知当事人申请继承权公证的法律后果

1、当事人可以凭继承权公证书到有关单位实现继承权, 如可凭继承权公证书到房产部门进行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等等。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 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既当事人自继承开始时即取得遗产的物权, 不以登记或者交付为要件。但若涉及的遗产为不动产, 物权取得人进一步处分该不动产物权时, 则应先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 未经登记的, 不发生物权效力。我国没有法律规定, 当事人继承不动产, 办理不动产转名登记, 必须要办理继承权公证, 但实践当中, 涉及不动产遗产的转名登记, 相关单位都需要当事人出具继承权公证书才能办理, 由此, 办理继承权公证, 是当事人处分不动产遗产的一个必要步骤。另外, 实践中, 遗产涉及到存款、股票、车辆等财产的, 当事人也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后, 才可以实现继承权。

2、当事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 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当事人放弃继承的, 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3、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 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 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 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 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三、告知当事人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

当事人享有的权利:1、回避请求权, 有申请公证员回避的权利。当事人发现存在承办公证员办理本人及近亲属或办理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时, 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有权申请公证员回避;2、在公证书出具前, 有撤回公证申请的权利;3、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4、对公证申请表及谈话笔录, 有进行核对和修改的权利;5、有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权利, 但放弃继承权声明、遗产分割协议等应当由本人亲自办理的公证事项除外;6、提出复查和投诉的权利。公证当事人对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有异议时, 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 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7、提起诉讼的权利, 当事人与公证机构因过错责任和赔偿数额发生争议, 协商不成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也可以申请地方公证协会调解。

当事人承担的义务:1、如实填写公证申请表格内容, 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 陈述事实真相, 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 (1) 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 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4) 全体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 该证明材料由继承人人事档案所在地或其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出具, 证明详细列出全体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职业、住址、工作单位及他们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中有死亡的, 应在证明上注明在其何时、何地死亡, 生前住址, 并提供死亡证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 不必提供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情况证明; (5)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 应办理经公证 (认证) 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6) 继承人中有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 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7) 依法可取得死者遗产的其他公民, 应提交其对死者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证明; (8) 在代位继承中, 代位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9) 在转继承中, 转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10) 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的, 可以委托其他人办理, 但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11)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2、积极配合公证员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的核实, 按照公证员的要求, 及时补充相关证明材料及提供证据线索;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4、交纳公证费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在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 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5、正确使用公证书的义务。当事人应正确使用公证书, 不得随意涂改、变更、更不能利用公证书进行招摇撞骗或从事违法活动;6、不履行上述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 当事人故意隐瞒其他继承人,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由继承遗产的继承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侵害权利的继承人可以及时行使继承回复请求权; (2) 根据《公证法》第31条规定, 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的九种情形; (3)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50条规定, 公证机构终止公证的五种情形; (4) 根据《公证法》第44条的规定, 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根据公证的具体情况应当履行具体的告知义务

1、若属于法定继承的, 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以下简称“继承法”) 及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 中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

法定继承是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遗产分配原则及继承程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方式。公证员在办理法定继承权公证时, 应将法定继承的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继承法第10条、第12条, 继承法意见第19条至24条、第29条、第30条) 、遗产范围 (继承法第3条、第4条, 继承法意见第3条、第4条、第54条) 、遗产分配 (继承法第13条, 继承法意见第6条、第33条、第34条) 等内容告知当事人。

法定继承中有几个特殊的规定, 公证员应注意询问相关情况并进行告知: (1) 丧偶儿媳对公、婆, 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有争议的, 公证机构不宜进行裁判, 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 (2)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分配遗产时, 应当予以照顾。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 不尽扶养义务的, 分配遗产时, 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份额的分割, 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 可以引导当事人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4) 遗产分割时, 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 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 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若属于遗嘱继承的, 告知我国继承法及继承法意见中关于遗嘱继承的规定。

(1) 继承开始后, 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 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 按照协议办理 (继承法第5条) ; (2) 公民可以依照继承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继承法第16条) ; (3)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继承法第19条, 继承法意见第37条) ; (4) 遗嘱内容属于遗赠的,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 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 视为放弃受遗赠 (继承法第25条, 继承法意见第46条至第53条) ; (5)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 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 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 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继承法第21条, 继承法意见第43条) ; (6) 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 仍有权依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继承法意见第6条) ; (7) 继承法第17条, 继承法意见第35条、第40条关于遗嘱形式的规定;继承法第22条, 继承法意见第38条、第41条关于遗嘱无效的规定。

3、涉及到代位继承的。

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 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 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 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公证员办理涉及到代位继承的继承权公证时, 因向当事人告知: (1) 由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代替该已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 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分配该已死亡的子女 (若活着时) 可以分得的遗产份额 (继承法第11条) ; (2) 代位继承没有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但是, 无论多少代位继承人参与遗产的分配, 都只能分得被代位人应当分配的份额 (继承法意见第25条) ; (3) 代位继承人如果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 分配遗产时, 可以多分 (继承法意见第27条) ; (4)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并且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丧失代位继承权。但是, 丧失代位继承权的晚辈直系血亲中如果有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 可适当分给遗产 (继承法意见第28条) 。

4、涉及到转继承的。

转继承, 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 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公证员办理涉及到转继承的继承权公证时, 因向当事人告知: (1) 继承开始后, 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 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 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继承法意见第52条) ; (2) 继承开始后, 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 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 其接受遗赠的权利移转给他的继承人 (继承法意见第53条) ; (3) 转继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 遗产分割之前, 继承人也相继死亡, 才发生转继承;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 而不是放弃继承权;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 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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