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新规定范文

2024-05-28

典当新规定范文(精选6篇)

典当新规定 第1篇

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2013年度新增典当行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流通函[2013]1044号)有关精神,现就本市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商务部文件精神,2013年度上海市新增典当行申报总量不得超过现有典当行总数的13%(具体额度以商务部确认后为准)。

二、根据商务部要求,申报企业的财务审计必须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进行。注册资金必须存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验资专户。

三、鼓励本市典当企业连锁化、规范化经营,新开设的分支机构将占用本次额度。新设立网点应符合本市典当行业发展规划,鼓励投资者到郊区新城等网点空白区新设典当企业。现有典当行及分支机构一公里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新批典当行及分支机构。

四、本市暂不受理其他省市典当行在沪开设分支机构的申请。待商务部另行制定有关跨省市异地监管办法后,再按规定开展受理。

五、申办典当行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000万元。

六、设立典当行申请的审批,按受理时间的先后排序进行。至受理截止日,或受理数量达到商务部下达额度(的110%)时,截止受理。

七、新增典当行申报材料要求:申请开设典当行应根据《典当管理办法》、《上海市2013年度典当行设立申请审批操作办法》以及《上海市2013年度典当分支机构设立申请审批操作办法》的有关要求,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申请材料需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并附上目录。

八、申报时间、地点

从即日起开始接受2013年度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申请。申请材料送至上海典当行业协会。

地址:香港路111号306室 电话:63293849

受理时间:上午9:30—11:30;下午13:30—15:30(双休日照常受理)

附件1:2013年度上海市典当行设立申请审批操作办法

附件2:2013年度上海市典当行分支机构设立申请审批操作办法 附件3:2013年度上海市新设典当行指定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及验资银行

上海市商务委 2014年1月16日

附件1:

2013年度上海市典当行设立申请审批操作办法

为进一步在政府行政审批事项中贯彻落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确保审批程序的公开性,增加审批信息的透明度,根据《行政许可法》、《典当管理办法》和《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有关规定,按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履行具体审批、国家商务部进行监督和备案的工作程序,现就本市典当行设立申请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审核原则

1、新增典当行申报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鼓励连锁、便于管控的原则。新设典当分支机构占用新增额度。

2、按照申请正式受理的时间先后排序。在商务部下达的额度内,受理在先的优先审核。如受理在先的申请不符合要求的,由排列在后的依次递补,直至额满为止。

3、加强部门合作。由市商务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名单范围;会同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和上海典当行业协会联合进行现场受理;初审之后,对拟同意设立的申请材料,请有关部门复审,并请商务部进行抽查。

二、信息公开

1、在市商务委网站()和上海典当行业协会网站(www.shpawn.net)上发布典当行设立申请相关的条件、标准和材料要求;

2、接收申请材料时,由申报人亲自签名排序,并当日上网公示,确保排序情况公开透明。至受理截止日,或接受申请材料数量达到商务部下达新增典当行申报总量的110%时,及时在市商务委网站和上海典当行业协会网站上发布截止办理典当行设立申请的通知;

3、初审结束后,在市商务委网站和上海典当行业协会网站上公示拟通过的企业名单。审批通过后正式公告。

三、受理方法

1、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形式齐全并符合格式要求的,正式受理,按时间顺序进入电脑排序。经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当场退回材料,补正后重新排队。

2、从受理截止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严格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实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通过,并退回申请材料。审批通过的企业名单在上网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公告。

四、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达到本次申办要求。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1、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

2、自有产权或租期在3年以上的商业用房;

3、能按照治安有关要求装修并配备必要的设施(营业、防盗、监控、消防等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1、具有不少于2名的民品鉴定评估人员;

2、从事房地产典当的并具有不少于2名的房地产相关资质人员;

3、从事财产权利典当的并具有不少于2名的财产权利相关资质人员。

(五)有不少于2个的具备投资能力的法人股东,法人股东股权比例合计超过50%,且最大单个股东为法人股东。股东股权最小应不低于2%。不同法人股东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法人代表;法人股东不得与自然人股东关联。对法人股东具体要求:

1、成立满3年且近2年来连续赢利;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一年内未增资,或增资前已具备相应的投资典当行能力;

2、出资额小于其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其净资产额以内;

3、权益性投资余额(包括本次投资)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

4、净资产不低于其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其资产总额的80%;融资担保性担保公司投资典当行应当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5、主营业务收入持续正常;

6、不得个人独资或含有外资成分(包括外商再投资);涉及国有资本对外投资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规定。

(六)对自然人股东具体要求:自然人入股资金为自己所有,来源真实合法;本人非公务员,不违反《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为居住在中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七)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八)符合本市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五、设立典当行需递交的申报材料

1、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结构、法人代表等内容);

2、出资协议和股东出资承诺书原件(注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未以借贷资金或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两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开业一年内不随意变更经营地址及法人代表);

3、典当行公司章程、业务规则、内部管理(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安全)制度、安全防范措施及网络上报(财务报表等经营数据报送、当票入网管理、网络维护等)管理制度;

4、市商务委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的资本。验资证明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帐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资金应当保存在市商务委指定银行的验资帐户内,直至营业执照办理手续完成)以及全体股东出具的不抽调资金挪作它用承诺书;

5、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名录清单;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在近3个月内出具的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提供与申请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资质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双方签字盖章的聘用合同;

6、市商务委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2011年度、2012年度和2013年12月底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等等,每页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企业利润和实际纳税应与向税务部门上报的所得税申报表相一致)及截至2013年12月底的出资能力证明(要求注明:截至2012年12月31日,拟投资设立典当的资金已体现在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科目;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主营业务收入持续正常,且收入与税收缴纳相一致;一年内未增资或增资前已具备相应投资典当行资质);

7、法人股东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有效期距申请材料报至市商务委的日期在3年以上,有完整的工商年检盖章记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法人股东的企业股东结构;法人股东还须提供上一年度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和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8、市商务委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自然人投资资质法律意见书。主要包括:

1、符合自有且合法要求的入股资金来源证明(主要指:与入股资金相匹配的个人所得税税单及个人财产变卖所得相关证明等);

2、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在近3个月内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3、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及无重大债务和诉讼证明;

4、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

9、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产权证上载明商业用途,租赁合同上载明用于某典当行经营);配备设施证明材料(包括符合治安要求的装修合同、设计图纸、设备设施清单等)和全体股东出具的依申请材料进行装修的承诺书,承诺书中还应承诺开业时按照全国和上海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入网要求,安装相应计算机及网络设备,配备相应人员,按时报送各项经营数据和财务报表;

1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符合商务部规范要求(应为“上海XXX典当有限公司”);

11、全体股东出具的所有申请材料均真实可靠并同意接受核查的承诺书。

12、涉及国有股份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要求注明: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在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资委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

13、上市公司投资典当行的,需提供上市公司的承诺函(要求承诺:有义务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核查,接受对其和下属典当企业之间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查,主动提供上市公司与典当业务相关联的报表和材料等)。

申请材料要求真实、准确、项目齐全,相关内容协调一致,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需按以上顺序用A4纸整理成册并附上目录。上述注明为复印件的除外,其他材料均为原件。

六、特别告知

按照商务部规定,新增典当行实行额度管理。因此,可能出现申办者因递交申请排序在后而未获受理或受理后未获得审批通过的情况。对此产生的前期投入的经济损失,申办企业应予以充分认识并自行承担。

附件2

2013年度上海市典当行分支机构设立申请审批操作办法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及商务部有关要求,申请开设分支机构的典当行,近2年来应连续赢利,无违法违规行为,年审A类通过,且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000万元。提交申报材料如下:

1、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2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等等,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营运资金拨付证明(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出具拨付证明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市商务委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资金应当保存在市商务委指定银行的验资账户内,直至领取营业执照);

4、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无故意犯罪记录;

5、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产权证上载明商业用途,租赁合同上载明用于某典当行经营);

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符合商务部规范要求(应为“上海XXX典当有限公司XX区分公司”);

7、本市暂不受理其他省市典当行在沪开设分支机构的申请,待商务部另行制定有关跨省市异地监管办法后再按规定开展受理。

申请人应将以上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

附件3

2013年度上海市新设典当行 指定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及验资银行

根据商务部文件规定,经有关部门推荐,现确定以下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和银行作为本市2013年度申办典当行指定审计单位和验资指定银行,各申办企业可从中选择一家进行审计和验资。

一、指定会计师事务所: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兴华 电话:58769601 手机:***

地址: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1号招商局大厦35楼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晓荣 电话:52921368 手机:***

地址: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0楼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负责人:毛仁裕 电话:61643939 手机:***

地址:浦东南路500号(国家开发银行大厦)32楼

上海经隆会计师事务所

负责人:朱文武 电话:63788215 手机:***

地址:中山南路917号508室

上海中创海佳会计师事务所

负责人:徐青青 电话:62892161 手机:***

地址:愚园东路28号东海广场3号楼12楼

二、指定律师事务所: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陈燕 电话:23261912 手机:***

地址:淮海中路283号28楼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顾珈妮 电话:68815499 手机:***

地址:浦东南路528号北塔1901室

三、指定银行验资专户:

上海银行浦西支行

地址: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07室

负责人:丁铭 电话:63322953 手机:***

上海银行徐汇支行

地址:南丹东路238号

负责人:施亮 电话:64878200*659 手机:***

浦发银行黄浦支行

地址:宁波路50号

负责人:刘苑 电话:61614858 手机:***

浦发银行闵行支行

地址:莘松路159号

负责人:施乐 电话:64882488-301 手机:***

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典当新规定 第2篇

典当行的审批工作由国家商务部按照《典当管理办法》设立行政许可并于网上对外公布,对符合条件的新增典当行登记备案,发放典当经营许可证,对需要变更的典当企业进行登记备案,对典当行每年进行年审。

区商务局按照国家商务部和北京市商务局批准的典当行发展规划和安排,批设新增典当经营机构(或变更)。

一、新增:区商务局根据北京市批准我区新增指标(数量)研究确定我区新增典当行,按要求收集有关材料,并把推荐单位名单和材料上报北京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再报商务部待批)。

二、变更:区商务局将典当行变更的材料上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再报商务部备案)。

典当新规定 第3篇

一、小微企业的界定及融资状况

小型微利企业区分行业不同, 标准不同, 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工业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小微企业的融资包括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其中, 内部融资包括企业自筹和企业积累, 而外部融资主要是民间融资。具体表现为:

1. 内部融资。

内部融资的企业自筹, 主要指启动或创业资金来自于个人储蓄, 或者来源于家庭或亲朋好友的捐赠或借贷, 这种资金具有自主性、便利性、长期性的特点。但是自有资金金额一般比较少, 导致大部分小微企业注册资本偏小甚至难以全部到位;内部融资的企业积累, 主要来源于利润的再投入, 这部分资金要依靠企业长期盈利、不断沉淀和积累, 无法满足企业突然增加的流动资金需求。

2. 外部融资。

外部融资是小微企业融资的另一渠道。目前, 小微企业的外部融资方式主要有银行贷款、民间融资等, 但实际融资状况也不容乐观, 主要表现为:一方面银行贷款资金覆盖面小且期限短。另一方面民间融资, 资金成本很高, 同时运行秩序较差。民间融资大多以半公开、半地下的方式运行, 信息不透明, 潜在风险大, 经济纠纷甚至犯罪行为时有发生。

由于小微企业内部融资资金量小, 所筹资金量无法满足其日益壮大的需求, 而民间融资又操作不规范, 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所以, 更多的小微企业选择了相对越来越规范的“典当融资”。

二、典当融资的优势

典当融资, 指中小企业在短期资金需求中利用典当行救急的特点, 以质押或抵押的方式, 从典当行获得资金的一种快速、便捷的融资方式。典当行作为国家特许从事放款业务的特殊融资机构, 与作为主流融资渠道的银行贷款相比, 其市场定位在于:针对中小企业和个人, 解决短期需要, 发挥辅助作用。正因为典当行能在短时间内为融资者提供更多的资金, 目前正获得越来越多小微企业的青睐。

典当融资是以实物为抵押, 以实物所有权转移的形式取得临时性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与银行贷款相比, 典当贷款成本高、贷款规模小, 但典当融资也有银行贷款所无法相比的优势: (1) 融资方便快捷; (2) 抵押品范围广; (3) 借贷方式灵活。

典当行业自身的特点使其可以为银行贷款及其它融资方式拾遗补缺。尽管我国银行金融体制不断改革创新, 资本市场不断发展完善, 但仍有许多业务空白和不足。特别是广大小微企业短期应急性融资往往难以解决。而相对灵活、快捷的典当融资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些不足, 发挥有益的补充作用, 从而为小微企业雪中送炭。典当融资不但满足现阶段我国小微企业在发展中融资的需要, 而且为构建现代服务业体系增添新项目, 反映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

三、小微企业典当融资案例分析

小微企业由于自身条件的束缚, 在进行银行贷款时会受到阻碍, 但是进行对于方便快捷的典当方式来说就容易多了。小微企业典当融资, 可以以闲置的物资、设备、厂房、豪车、待销楼房、土地使用权、房产、汽车、国债、股票等动产或不动产等进行典当融资。但是在典当业务量猛增的同时, 当金和绝当率也在降低, 目前, 房产、汽车的当金都被压到4折左右, 而且典当抵押价格比二手市场价格低不少, 由于这些原因, 所以小微企业最好进行两三个月的短期典当交易, 到期后将典当物赎回。

【案例一】2011年末A公司资金匮乏, 外账又还没有收回, 而A公司又急需一个新开发项目资金, 筹集后还差50万元, 这时公司老板将自己的别墅进行抵押, 获得了50万急需资金, 等年后外债收回后再把自己的别墅赎回。通过典当融资, 使企业在短期资金匮乏时得到了救助, 没有耽误到商机, 也使企业的发展得到了保障。

【案例二】李先生是一位成功的纸张批发贸易商人, 其公司和十几家印刷厂建立了长期供货合作关系, 由于印刷厂的业务不断增长, 公司的纸张批发业务大幅增长, 而银行又收紧了流动资金贷款审贷政策, 李先生一下子面临短期资金周转的困难, 打算向私人借贷解决资金问题。为了保持公司业务的正常发展, 王先生找到某典当行帮忙解决难题, 经过业务人员详细分析李先生公司的业务特性和财务状况, 建议他将个人名下一套闲置房产进行典当融资。典当行经过价格评估后决定授予李先生100万元最高循环贷款额度, 李先生在接下来的半年内可以因应需要在额度内随借随还, 逐日计息。这样既使李先生可随时借用资金周转, 又避免资金闲置时负担利息, 比向银行长期贷款更划算、更符合他的生意要求, 而且防范了向私人借贷被人侵吞房产的风险, 李先生连声赞好, 立马办理手续, 安心地扩展公司的业务。

小微企业进行典当融资案例比比皆是, 而且随着银行银根紧缩, 更是催热了典当行的各项融资。但是, 小微企业在进行典当融资的同时, 还应当注意融资的风险, 典当是一把双刃剑, 它在扩大小微企业融资规模的同时, 往往会加快赢利或亏损速度。专家认为, 一些小微企业本身经营利润就不高, 如果依赖于高成本和高风险的典当融资, 将会遇到很大的还款风险。小微企业典当融资, 只能解决应急所需, 而不能满足生产和技术研发需求。对于一些用于长期资产投资和投机的资金需求, 还应考虑成本因素通过银行途径解决, 不宜通过典当融资。

四、典当融资需要注意的问题

典当的功能就是救急解难, 能为小微企业提供其需要的应急和短期融资服务。对于小微企业和个人, 典当抵押贷款与银行贷款相比, 典当贷款具有方便、快捷、灵活能解决短期高效贷款的作用, 但也存在不少风险, 值得企业慎思和防范。

典当:融资新方式 第4篇

一提起当铺人们便会联想起那漆黑的大门,幽暗的店堂,高高的柜台,牢狱似的栅栏,高利贷的盘剥。老辈人中曾经流传着这样的一句话:“宁愿饿死人,不进当铺门。”当然,那是指旧社会的当铺,这一切都早已成了历史。而今的典当行,是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新生事物,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广大居民提供高效简捷服务的融资机构,两者是不能相提并论同日而语的。

什么是典当?典当是以实物为抵押,以实物所有权转移的形式取得临时性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典当物品的范围可以是:金银珠宝、古玩字画、有价证券、家用电器、汽车、服装等私人财物,也可以是企业的机器设备、运输工具、金属原材料、大宗商品、期货仓单、房地产等。对于典当物品一般是按照该商品现时零售价的50%至80%估价,至期不能赎回物品可以办续当手续,否则到期5日(各个典当行规定有所不同)后,即为死当,典当行有权将物品处理。典当行收费一般每月不超过当金的5%,这其中包括了利息、手续费、保险费、保管费等项目。

一般情况下典当只认物不认人,手续十分简便,办事效率高,它的长处是解人之难、济人之危。一位女士陪同父亲去石家庄市看病,经医生诊断其父必须立即住院治疗,而其所带现金不够交纳住院押金的数额,这位女士在为难之时走进了当铺,把身上佩戴的宝石戒指、纯金耳环、金手链等首饰摘下来押进了当铺,当即取得4000元现金,使老父亲顺利住进了医院。一位出差路过首都的李先生,在北京逗留期间随身携带的现金不慎被小偷扒窃,连回程的旅费也成了问题,他灵机一动,把随身携带的高级照相机送进了当铺,换得了回去的路费。

据典当行工作人员介绍,一些顾客买东西时,一时带的钱不够,便将随身带的金银首饰、照相机及其他贵重物品押进当铺,凑足现金先买东西,以后顺路经过时再把东西赎回去,这种情况已有不少。如今人们的时间观念都强了,不愿意单为回去取钱浪费时间。随着住房商品化,买房成了居民的一件大事。要想使住房宽敞一些就得多花几个钱,买房款一时凑不够怎么办?一是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银行贷款;二是可以把家中暂时用不着的贵重物品拿到典当行换成活钱买房,等经济上宽裕了再赎回来。以上所举事例均为解燃眉之急所需,可以称之为“应急典当”。

另一种情况可以称为“投资典当”,也就是利用典当取得资金,再去赚更多的钱。譬如,当股市牛气冲天,你已经瞅准了十分走红的生意,而手头却又没有足够的资金时,不妨先把闲置的贵重物品拿去典当行,换取了急需的流动资金。有人曾将轿车典当,用钱做生意,不久,几乎又赚取了一辆轿车的钱。

还有第三种典当方式可称之为“融资典当”,也就是千方百计把死物变成活钱。有位下岗职工刚下岗时花5000元买了一台编织机想编织毛衣,可又一时缺乏技术和流动资金,难以立即开张。此时正好又有人找她合作开餐馆,她便把编织机送进典当行抵押,典当3000元现金,与人合作开了一个牛肉面馆。由于餐馆所处地段不错,加之经营有方,时间不长便赚了钱。几个月后她高高兴兴前来赎编织机,对典当行的经理说:“我现在有钱了,饭馆的生意继续干,编织机也要开动起来。”

典当新规定 第5篇

典当 2009-08-01 23:50 阅读32 评论0

财政部关于印发《典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干衔接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9]1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有关典当企业:

为了规范典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确保新旧会计准则平稳过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典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干衔接规定》,现予印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典当企业不再执行原来的相关准则、制度、办法。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典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干衔接规定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下载:

典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干衔接规定.doc

附件:

典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干衔接规定

典当企业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准则、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以及解释(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编制财务报告,在新会计准则首次执行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解释的规定执行,做好新旧衔接,确保平稳过

渡。

一、典当业务会计处理及其衔接

典当企业自首次执行日起,应当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有关典当业务的会计处理及其衔接

要求如下:

(一)对于典当企业发放的当金,企业应当设置“贷款”科目或分别设置“质押贷款”和“抵押贷款”科目,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对于发放的当金,典当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二)利息和综合费用属于计算实际利率的组成项目,应当在确定实际利率时予以考虑,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贷款的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企业应收或预收的综合费用,通过“应收账款”或“预收账款”科目进

行会计处理。

(三)对于典当企业取得的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动产等绝当物品,企业应当设置“1409 绝当物品”等科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列示;对于取得的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股权、票据等金融资产类绝当物品,企业应当设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收票据”等科目,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绝当物品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确认相应的资产减值损失。存货类绝当物品的处置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进行会计处理;金融工具类绝当物品的处置通过“投资收益”等科目进行会计处理;应当退还当户或向当户追索的款项通过“其他应付款”或“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进行会

计处理。

(四)对于典当企业从事的鉴定评估及咨询等服务,应当设置“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科目,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有关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五)典当企业应当设置备查簿,登记当物的有关信息。

二、财务报表列报的要求及其衔接

典当企业自首次执行日起,应当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财务报表的列报(财务报表格式参见附件),有关报表项目及其金额应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做好新旧转换和衔接工作。附注的编制应当遵循新会计准

则的相关规定,并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一)贷款和垫款按担保物类别分布情况 项目 期末账面余额 年初账面余额

动产质押贷款

财产权利质押贷款

房地产抵押贷款

合 计

(二)逾期贷款

项目 期末账面余额 年初账面余额

逾期1天至90天(含90天)逾期90天至360天(含360天)逾期360天至3年(含3年)逾期3年以上 合计 逾期1天至90天(含90天)逾期90天至360天(含360天)逾期360天至3年(含

3年)逾期3年以上 合计

动产质押贷款

财产权利质押贷款

房地产抵押贷款

合 计

(三)绝当金额(指绝当涉及的贷款以及应收未收的利息和综合费用)

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动产质押贷款绝当金额

财产权利质押贷款绝当金额

房地产抵押贷款绝当金额

合 计

(四)利息收入(按担保物类别)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动产质押贷款利息收入

财产权利质押贷款利息收入

房地产抵押贷款利息收入

合 计

附:财务报表格式

附: 资产负债表 会典01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 元

资 产 期末 余额 年初

余额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期末

余额 年初 余额 资 产: 负 债:

货币资金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资产 衍生金融负债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收账款 应付账款

应收利息 应付职工薪酬

存货 应交税费

发放贷款和垫款 应付利息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长期借款

持有至到期投资 预计负债

长期股权投资 递延所得税负债

固定资产 其他负债

无形资产 负债合计

递延所得税资产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其他资产 实收资本(或股本)

资本公积

减:库存股

盈余公积

一般风险准备

未分配利润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

资产总计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或股东权益)总计

利润表 会典02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 元 项 目 本期金额 上期金额

一、营业收入

利息净收入

利息收入

利息支出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其他业务收入

二、营业支出

营业税金及附加

业务及管理费

资产减值损失

其他业务成本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加:营业外收入

减:营业外支出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减:所得税费用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六、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

(二)稀释每股收益

七、其他综合收益

八、综合收益总额

现金流量表 会典03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 元 项 目 本期金额 上期金额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买卖交易性金融资产净增加额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收取利息、综合费、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

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支付的各项税费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投资支付的现金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会典04表

编制单位: 年度 单位:元 项 目 本年金额 上年金额

实收 资本(或股

本)资本公积 减:库存股 盈余公积 未

分配利润 所有者权益合计 实收

资本(或股 本)资本

公积 减:库存股 盈余公积 未

分配利润 所有者权益合计

一、上年年末余额

加:会计政策变更

前期差错更正

二、本年年初余额

三、本年增减变动金额(减少以“-”号填列)

(一)净利润

(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额

(1)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

(2)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2.现金流量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净额

(1)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

(2)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3)计入被套期项目初始确认金额中的金额

3.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

4.与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5.其他

上述

(一)和

(二)小计

(三)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

1.所有者投入资本

2.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

3.其他

(四)利润分配

1.提取盈余公积

2.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3.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

4.其他

(五)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3.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4.一般风险准备弥补亏损

5.其他

四、本年年末余额

典当企业与新会计准则接轨攻略

2009-8-13 11:2 任丛丛 【大 中 小】【打印】

简介: 商务部日前印发通知,要求典当行业自2010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为了配合典当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保证典当企业新旧会计准则的顺利转换和平稳过渡,财政部印发了《典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干衔接规定》(财会〔2009〕11号),对典当企业遵循新会计准则有关会

计处理及衔接要求做出了具体规范。

作为一个古老的行业,典当业以其独有的融资快捷、方便灵活的特点,近20年来得到了迅速发展。

然而,由于其监管部门频繁变化,典当企业始终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可执行。执行制度的不统一,使得典当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规范性不足、可比性差,阻碍了行业的整体发展,也不利于行业监管。

7月20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典当企业执行若干衔接规定》(以下简称《衔接规定》),规定典当企业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准则、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以及解释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典当企业终于有了统一的会计制度。《衔接规定》的出台,有助于典当企业进一步规范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当金的发放、计息与收回

根据《衔接规定》,对于典当企业发放的当金,企业应当设置“贷款”科目或分别设置“质押贷款”(适用于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典当)和“抵押贷款”(适用于房地产典当)科目,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发放的当金,典当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确定实际利率时应当同时考虑利息和综合费用的因素,按实际利率法确定各期利息收入。企业应收或预收的综合费用,通过“应收账款”或“预收账款”科目进行会计处理。

【例1】2009年7月1日,张女士将自有的一处房产向某典当行典当,获取当金50万元,假定当期为3个月,月利率为0.5%,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月综合费率为当金的2.7%,于支付典当款时收取,实际利率为3.4%(月利率)。为简化处理,不考虑其他税费,且假定当期内贷款未发生减值。

典当行进行会计处理的会计分录如下:(具体计算过程略)收取当金时:

借:抵押贷款 500000

贷:银行存款 459500

预收账款 40500(50万*2.7%*3)

每月计算利息收入时:(实际收取利息的分录略,下同)

2009年7月31日

借:应收利息 2500(50万*0.5%)

预收账款 13123

贷:利息收入 15623

2009年8月31日、9月31日会计分录与之类似。

若张女士到期按时归还贷款,赎回房产:

借:银行存款 500000

贷:抵押贷款 500000

绝当物品的会计处理

对于典当企业取得的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动产等绝当物品,企业应当设置“绝当物品”科目,按照新会计准则中存货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列示;对于取得的股权、票据等金融资产类绝当物品,应设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收票据”等科目,并按照金融工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绝当物品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确认相应的资产减值损失。绝当物品处置时,存货类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进行会计处理;金融工具类通过“投资收益”科目进行会计

处理。

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应当退还当户或向当户追索的款项通过“其他应付款”或“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进行会计处理。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益自负。

接例1,假如3个月后张女士无法归还贷款(假设第3个月利息已支付),其房产即成为绝当物品:

借:绝当物品 500000

贷:抵押贷款 500000

假设典当行按事先约定将房产予以拍卖,最终成交价为800000元,拍卖费等各项税费为140000 元,则应退还当户绝当溢价160000元,典当行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66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00000

其他应付款 160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500000

贷:绝当物品 500000

假设最终成交价为600000元,拍卖费等各项税费为106000元,则应向王女士追索6000元,会计处理

为:

借:银行存款 494000

其他应收款 6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00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500000

贷:绝当物品 500000

体现了典当业的特殊需求

还有两点需要会计人员关注:对于典当企业从事的鉴定评估及咨询等服务,应当设置“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科目,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有关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和

计量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考虑典当企业经营活动有其特殊性,经营风险也较高,《衔接规定》还做出了补充披露的规定,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和垫款的分布情况;各类逾期贷款按逾期天数明细列示;绝当物品的金额(包括绝当涉及的贷款以及应收未收的利息和综合费用);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收入。以上4项披露内容均要求按担保物类别(动产、财产权利及房地产)分类,并要求披露比较数据。

典当融资中小企业融资新渠道 第6篇

杨广志

2012-7-11 14:29:00来源:《中国经济报告》2011年11期

典当在我国已经有近千年的历史,也是我国最早的金融机构。改革开放以来,典当行在我国发展迅速。从1987年12月中国第一家典当行成立开始,我国已经有典当行1000多家,还有很多典当行目前处于审批过程当中。

现在的典当行虽然还沿袭着“典当”的名字,但是与传统意义上的当铺却截然不同。现代典当行的利润主要靠当期内的综合费用和利息,而不是以前的对绝当物处理的差价。它是解决中小企业和居民个人暂时性资金不足的机构。

2005年4月1日实施的《典当管理办法》中指明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典当物的行为。典当融资是中小企业在短期资金需求中利用典当行救急的特点,以质押或抵押的方式,从典当行获得资金的一种快速、便捷的融资方式。其作为一种间接融资方式,是对金融借贷的有效补充,其自身所具有的一些特点弥补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缺陷,成为了中小企业融资新的绿色通道,越来越受到中小企业的重视。

一、典当融资和其他融资渠道相比有哪些优势

1.融资门槛低。典当融资对企业的信用要求和限制较少,只注重典当物品是否货真价实,无需担保,只要当物合适,典当行都可以发放贷款。同时,典当融资对于贷款的用途也不设限制,对企业拿到资金后的经营方式不加干预,这使得企业经营不受任何干涉,增强了企业的自主性。而典当行向企业提供贷款的风险

较少,如果企业不能按期赎当和交付利息及有关费用,典当行可以通过拍卖当物来避免损失。以上方面都使得中小企业容易从典当行获得贷款。

2.借贷灵活自由。典当融资在典当期限和典当金额上有很强的自主性。一般来说,中小企业由于经营规模小,周转性强,对所融资金的金额和期限都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典当行可以依物主的意愿,在规定的当期内随时结算。典当期限由借贷双方共同约定,可长可短,到期如需延期,可申请办理续当手续。提前还款还可退还剩余利息费用,这些都由当户自主选择。借款金额也可多可少,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只要按规定最多不超过当行注册资金总额的13便可。

3.融资手续简便,时效性强。典当融资不用像银行发放贷款一样经过层层审批,客户无须提供财务报表和贷款用途等相关资料,只要提供符合规定的抵、质押物即可。其价值的评估主要由双方协商或请有关评估部门认定,能在较短的时间内为急需资金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客户取得当金一般可即时办理。如涉及房地产和原材料作为质押物,最多七天内就能评估完毕,办完手续,取得当金。

4.典当融资抵押品种类较多。典当行对于动产与不动产的抵押两者均可,只要是有价值的实物,如黄金饰品、古董、艺术品、硬木家具、房产、汽车、证券等等都可以进行典当。中小企业的闲置设备、积压产品、多余原材料以及其他各种生产资料物品也都可以进行典当,可以使企业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企业还可以将上述物品进行任意组合,典当行根据其总的抵押品价值,决定发放贷款的数额。

5.融资费用相对合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典当融资的当金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法定贷款利率最高上浮50%掌握,一般月息可在0.8%左右。同时又

规定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4.7%(房地产抵押费率月息不超过3%)。两项相加典当融资的月息费率约在5%左右。与银行贷款之外的其他融资方式相比,采用典当方式融资中小企业还是可以接受的。同时,我们还应看到,典当行发展到一定数量后,在同业竞争条件下,其息费率还会进一步自动调低。这对平抑市场利率、维护中小企业利益、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

二、典当融资发展面临的问题和发展建议

尽管典当融资具有许多优势,但是典当行在发展过程中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典当融资不被社会广泛认知。其次,典当行各地区发展不均衡,东部地区典当行的数量占到了全国典当行总数的一半,东中西部典当行的数量呈阶梯状下降,同时,目前很多地方典当品二级市场发展不健全,当物不能顺利的流通。此外,典当行业缺乏相应人才。

面对典当融资发展中遇到的上述问题,我们应该正确的认识并寻找适合典当融资发展的契机。首先,中小企业应该拓宽思路,改变观念,正确认识典当融资,充分利用典当融资优势做好自身业务发展。典当作为一种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对金融体系的补充,也要加大广告宣传力度,强调自身特点,争取为更多中小企业的发展解决资金需求。

其次,可以逐步建立专门的当物品流通市场,开通专门的典当物品流通网络,加速典当物品流转,提高当物的变现能力,盘活典当业资金,避免因典当物品流通不畅给典当行造成的损失。

另外,可通过学校教育、专业培训、经验积累等途径实现对人才的培养,提

高从业人员的当物鉴定技术、评估市场价值、预测未来走势的能力,这不仅能帮助典当行规避风险,也是典当行发展的现实需求。

典当行不能通过吸收存款来筹集资金,也很少能通过贷款实现资金来源,只能以自有资金为基础进行经营,一次大的金融诈骗很可能导致典当行的倒闭破产,典当行在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经营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等不得不引起重视。因此,完善典当行的内控机制,规避自有资金经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类风险,提高典当行的抗风险能力显得尤为重要。典当行也可以从整合资源做大做强典当业的角度出发,创新经营模式,实现自身快速发展,例如实行连锁经营的模式。

与此同时,针对一些地区的典当行违规经营,如吸收存款、违规发放贷款等扰乱秩序的经营行为,国家也要进一步加大对典当业的外部监管和调控力度,促使典当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此外,我国典当行业还没有正式法律出台,现行的《典当管理办法》只是商务部和公安部共同颁布的一个部门规章,其权威性和约束性均有限。所以要进一步加快典当立法进程,在适当的时候,制定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典当法》。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责,最终实现以行业自我约束、管理为主,行政管理为辅的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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