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管理规定(试行)

2024-05-22

北京市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管理规定(试行)(精选9篇)

北京市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管理规定(试行) 第1篇

北京市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相关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首都之窗网站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和《首都之窗管理办法》,按照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以下简称专栏)是各级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展示窗口,用以发布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范围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及其他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内容。

第三条各级政府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专栏是各级政府网站一级独立栏目,按照规范、便民的原则,统一页面设计、栏目设置和信息格式。市政务门户网站”首都之窗”开设”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网站开设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第四条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是专栏的管理和工作部门,负责专栏信息内容的规范性、准确性和时效性;专栏的技术支持和运行维护工作由各级政府网站的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专栏应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依申请公开、监督意见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和最新公开信息等栏目。各级政府网站应在首页显著位置对专栏进行展示。

第六条专栏由”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生成。市、区(县)分级建设和维护。

”首都之窗”和市政府各委、办、局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网站的专栏由市级系统生成页面并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首都之窗”展示市级各部门政府信息和区县政府级信息。市政府各委、办、局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网站专栏展示本部门政府信息。

区(县)政府网站的专栏由区(县)系统生成页面并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区(县)政府网站专栏展示本区(县)政府和本区域内各部门(包括垂管部门)、乡镇、街道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

第七条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目录应在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栏及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及时发布。

第八条各级政府网站应对专栏提供多种信息导航、内容检索方式,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九条专栏的建设和维护情况纳入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考核和电子政务绩效考核之中。

第十条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管理规定(试行) 第2篇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化农村综合改革,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加速推进,破解制约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体制机制,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更好地适应“三农”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新变化,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12〕1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13〕6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四化”同步的要求,以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农业转型升级为目标,以加快农村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为核心,以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为手段,进一步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多元统一农村土地市场、创新农村集体“三资”运营管理、建立农村基础设施建管新机制、加强农村综合信息服务体系和推进农村金融综合改革六个方面大胆探索,用两年时间在有关乡镇进行改革试点,用三年时间进行总结推广,力争用五年时间,推进我县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基本原则。

1.先行先试,大胆创新。按照“科学发展、先行先试”的要求,结合实际选定改革重点,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在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上率先突破,着力消除城乡二元结构体制障碍,解决制约农业农村发展的深层次矛盾。2.因地制宜,分类推进。立足农村实际,实施分类推进,坚持先调研后实施,先试点后推广,以点带面、示范带动。3.以人为本,维护稳定。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重点下移,让利于民,维护好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好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4.政府牵头,社会参与。发挥政府牵头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尊重基层群众的首创精神,发挥广大农民的主体作用,形成上下联动、各方参与、共同推进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的强大合力。5.封闭运行,风险可控。对经过批准的试点内容,允许在法律框架内突破现行政策和体制,但要在一定范围内封闭运行,做到风险可控。建立科学的纠错机制,及时纠正示范试点中出现的问题。

(三)试点目标。以全省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县为契机,通过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逐步突破制约我县农业和农村发展瓶颈,为发展现代农业,统筹城乡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美好乡村建设提供机制体制保障。实现“六构建、六突破”,即:

1.通过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加快培育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农业组织化、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水平,实现现代农业发展突破。

2.通过构建农村产权流转新机制,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搭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平台、市场,实现农村土地资源合理配置突破。

3.通过构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运营新机制,开展农村集体“三资”产权制度改革,实现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突破。4.通过构建农村基础设施建管新机制,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以事权划分村民自建范围,以改革产权落实管护主体责任,实现农村基础设施建管统一突破。

5.通过构建农村综合信息服务体系,开展涉农信息平台整合,实现农村信息资源共享突破。

6.通过农村金融综合改革,实现扶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产品突破。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1.努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以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抓手,制定各项激励措施,强化引导、扶持,2年内逐步形成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组织形式为补充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到2015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面积占承包耕地50%以上,农业生产组织化、集约化、专业化、标准化、社会化程度明显提高。(牵头单位:县农委,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林业局,完成时间:2015年)

2.突出培育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鼓励新型农民、农村实用人才、农村致富带头人和外出务工返乡农民,通过土地流转等多种方式,扩大生产规模,逐步发展成专业大户。制定《怀远县家庭农场认定登记办法》,鼓励具备条件的农户、专业大户成立家庭农场,支持认定登记的家庭农场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认定、申报一批带动示范作用强,经营管理上水平的县级以上家庭示范农场。(牵头单位:县农委,配合单位:县林业局、县工商局、县人社局、县国土局,完成时间:2014年)3.实现农民合作社带动能力提升。指导农民依法组建各类合作社,依托优质糯稻、小麦、水产品、畜产品等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推进生产、加工、采购、销售、服务等各环节合作。完善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章程,建立财务管理、盈余分配、教育培训等制度。以“建设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服务信息化、产品安全化”为主要内容,组织开展县级以上示范社创建活动。在保持合作社总量增加的基础上,支持盛世兴农农机、惠民生猪养殖、幸福农机等市级以上示范社,以不同行业合作社法人身份按产业链、产品、品牌等组建联合社,着力打造一批大社强社。(牵头单位:县农委,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工商局,完成时间:2014年)

4.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重点支持鑫泰粮油、鸿盛食品、兄弟食品等农产品加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鼓励龙头企业流转农村土地建立原料基地,探索“龙头企业+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生产经营模式,通过建立农户与企业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使农户更多分享加工销售利益。支持合作社和农户入股创建龙头企业,引导龙头企业领办农民合作社,实现龙头企业与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深度融合。支持龙头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加强品牌建设。(牵头单位:县农委,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经信委、县工商局、县金融办、县粮食局,完成时间:2014年)

5.探索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探索将土(林)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创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机制。制定和完善土地股份合作社章程、经营管理制度、股权利益分配制度,建立完善法人治理机制。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登记管理制度。(牵头单位:县国土局,配合单位:县工商局、县农委、县林业局,完成时间:2015年)

(二)建立多元统一的农村土地市场。

6.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在县国土部门已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定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的基础上,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群众意愿、务实管用节约的原则,利用现代测绘手段,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点)》,选择陈集乡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明确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使用权。2014年启动,年底完成,在总结提高的基础上,力争2015年以后分批次完成乡镇确权登记工作。(牵头单位:县农委,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林业局,完成时间:2015年)7.探索建立符合农村土地流转新机制。制定《怀远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办法》。依法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探索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在符合土地利用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前提下,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出租等方式依法进行流转,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和农民住宅小区建设机制。完善有关农村土地流转的奖补激励政策,建立健全更加符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激励机制,引导土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探索建立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准入、风险评估和监督保障制度。坚持自愿、有偿原则,探索符合农民合理需求的宅基地退出补偿激励机制和农民通过流转方式使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制度。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储备制度,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机制。(牵头单位:县国土局,配合单位:县农委、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完成时间:2014年)8.建立完善土地交易市场。推进两大市场建设:一是推进城乡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门户网站和交易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国有、集体建设用地申请、竞价报名、网上挂牌、在线竞拍、中标公示等全流程在线交易。重点是依托国有建设用地交易市场,建立统一的城乡土地交易市场,为土地交易提供场所、发布信息、组织交易等服务。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林地使用权、森林和林木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上市交易的程序、办法。二是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县、乡、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形市场。(牵头单位:县国土局,配合单位:县农委、县林业局、县金融办,完成时间:2015年)

(三)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运营新机制。

9.构建农村集体“三资”新型经营实体。进一步清理核实农村集体“三资”,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创新农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主体,强化经营管理,发展新型股份制集体经济合作社(公司)。2014年选择涡北新城区新城社区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集体所有、股权量化、统一经营、民主管理、规范运行、利益共享”的原则,经营农村集体资产,保障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在总结提高的基础上,2015年对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以及集体经济相对较好的村,全面完成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牵头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农委、县林业局、县国土局,完成时间:2015年)

(四)建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管新机制。

10.创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机制。在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的基础上,逐步推进村民自选、自建、自管、自用和政府监管服务改革。以事权划分村民自建范围,利用“一事一议”等财政奖补项目,在村集体所有所管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农民使用受益的公共设施建设领域,全面推行村民自主建设。对村民自建以外的项目,强化主管单位和项目主体的责任,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建立质量责任终身制,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牵头单位:县发改委,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县农委、县国土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林业局,完成时间:2014年)11.创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机制。研究制定《怀远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办法》,规范管护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探索纯公益性项目,由县乡财政安排一定管护经费;对村民自建项目,由村委会负责建立健全工程运行和管护长效机制,通过分摊、公约或竞拍等方式,把管护责任落实到户。对村民自建以外的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进一步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在坚持明确事权、改革产权、多元投入、建管结合的原则下,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人,健全管护制度,探索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委托管理等方式由当地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市场主体经营,建立完善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管护长效机制,着力解决农田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最后一公里”问题。(牵头单位:县水利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财政局、县农委、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林业局、县民政局,完成时间:2014年)

(五)建立农村综合信息服务体系。

12.推进涉农信息资源整合应用。整合党员远程教育、文化信息资源工程、县政府政务中心网上办理系统、县农技

110、农业气象信息短信平台、农业信息网、农业物联网工程等资源,探索建立村级公共信息综合服务站,实现涉农信息收集和发布、开展大田作物和设施农业物联网应用、农业生产过程监测与管理、行政许可网上办理终端向村级延伸的网络信息系统。(牵头单位:县科技局,配合单位:县经信委、县农委、县委组织部、县文广局、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气象局、县供销社,完成时间:2015年)

13.健全农村商品流通服务体系。以企业为主体,以商品信息网络化为保障,以建设“两中心、一连锁”为核心,构建完备的农村商品流通信息资源体系,实现各乡镇均建有符合农村消费需求的商贸中心,同步优化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布局,美好乡村示范村实现商品连锁经营全覆盖。(牵头单位:县商务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农委、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供销社,完成时间:2015年)

(六)加快推进农村金融综合改革。

14.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基础上,探索产品创新,扩大抵(质)押物范围,开发符合“三农”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探索服务方式创新,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金融服务窗口,加快设立行政村金融服务室。建立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金融安全。建立考评奖励体系,健全政府性资金存放与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挂钩机制。(牵头单位:县金融办,配合单位:县人行、县农发行、县农村合作银行、县财政局,完成时间:2015年)

三、实施步骤

(一)细化方案(2013年12月)。各试点相关单位,结合本《实施方案》改革重点任务,分别制定细化实施方案,报县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二)宣传发动(2014年1月)。召开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动员会,全面启动改革试点工作。牵头单位、试点乡镇要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广泛宣传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意义,营造舆论,动员各类经营主体、群众参与改革、支持改革。

(三)组织实施(2014年1月—2015年12月)。在宣传动员的基础上,按照审批细化实施方案要求,相关牵头部门与乡镇组织实施。

(四)完善提高(2016年1月—2月)。各项深化改革试点细化方案实施结束后,认真总结经验、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对照有关法律政策加以整改,确保改革见成效、可推广。县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验收,提出完善意见建议。做好迎接省市考核验收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协调全县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各乡镇、县直相关部门也成立相应组织,具体负责各项改革示范试点工作。县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协调会、推进会、通报会,专题研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试点有序、平稳推进。

(二)强化激励政策。加大对改革试点产生的成本投入,在中央、省级经费支持下,县级财政落实牵头单位工作经费,建立健全各项改革激励措施,加大以奖代补力度,鼓励创新创优。

1.鼓励支持创建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评为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示范(先进)单位的,对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对具有带动辐射作用,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县政府将予以奖励。

2.鼓励各类经营主体流转农村土地。2014年起,对达到《怀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远县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怀政〔2012〕1号)奖补标准的按原文件标准予以奖补。对当年新增流转50亩以上,不足500亩,流转期限10年以上、签订规范流转合同且没有改变农业用途的经营主体,以及对当年流出土地促成50亩以上规模经营奖补主体的农户,县政府分别予以奖补。3.鼓励创新创优。对创建国家级、省级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对产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对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认证的,对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对利润实行“二次分配”且比例不低于年利润总额20%的企业,县政府分别予以奖励。

(三)强化项目支持。

1.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农村土地流转,对农业基础设施和现代农业设施进行投入。对规模经营面积达2000亩以上,流转期限10年以上(含10年),流转合同规范的经营主体,优先安排涉农项目和土地整理项目。

2.中央、省、市财政性扶持资金重点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落实支持“三农”各项金融政策,积极开发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金融产品。对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当年银行贷款500万元以上,国家、省、市未贴息补助的企业,县政府给予贴息补助。

3.加强农业保险服务,全面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着力推进特色保险,建立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保险模式。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定,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按农业用地给予安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等非大工业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重点对象,统筹实施阳光工程等教育培训。支持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

(四)强化协调配合。牵头单位、配合单位、各乡镇要加强协调配合,全力推动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县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能,制定支持改革的各项具体优惠政策,营造政府给力、部门发力、业主用力、农民得利的良好局面。各牵头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建立风险防控预案,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加以解决。

论政府危机管理中的信息公开 第3篇

2008年5月1日, 我国首部信息公开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 这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新时代, 标志着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它对规范政府的信息披露行为, 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效率和水平,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政府危机管理中信息公开的重要性

信息公开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唤起公众的社会责任感。唤起公众的社会责任感, 形成公众的社会凝聚力, 能够为危机处理创造各种有利条件。在危机发生后, 如果公众人心惶惶、形如散沙、各行其是, 不仅无益于处理危机, 而且会损害政府的执政信誉。政府及时公开信息, 把一切应当告诉公众的事务向公众通报, 是政府相信公众、相信政权力量的表现, 而一个相信公众的政府, 自然会得到公众的衷心支持。公众的社会责任感一旦被唤起, 就会自觉由分散走向集中, 由自发走向组织, 由人心涣散走向群策群力, 并最终形成危机处理的合力。因此, 在突发性危机事件的报道和平时的危机教育宣传上, 各级政府如何主动寻求与媒体的合作便成为危机管理中媒体政策的重要命题。

信息公开有利于防止谣言的传播, 克服公众的恐慌心理。危机事件发生后, 必然在一定时间和一定区域内造成公众心理恐慌, 而公众之所以恐慌, 主要就是因为信息缺失, 公众不知道危机的情况, 不知道危机对自己已经造成多大的影响, 还会造成多大的影响, 也不知道政府有没有应对, 又采取了哪些应对措施。在危机事件发生时, 公众的集体恐慌是极其可怕的, 各种流言会成为官方新闻的代用品, 进入非正式的传播渠道, 从而导致谣言四起。尤其是在当下互联网迅速发展的背景下, 信息传播的速度更是惊人, 谣言的传播会造成人心不稳, 社会动荡, 并且很容易激化危机的发展。面对危机, 安定人心的最有效举措就是尽快让公众知晓事件的最新信息, 了解政府的应对举措。

信息公开有利于塑造责任型政府的形象, 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政府只有真正履行其责任才是合法的。”公众要求政府时刻履行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当危机发生时, 政府必须回应社会和公众的要求并加以满足, 必须积极主动地履行其各种义务和责任。在公共危机面前, 政府敢于公开危机信息, 主动借助媒体, 及时、真实地公开事实, 让媒体在传播事实的基础上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可以最直观地展现政府的责任感, 塑造起政府的正面形象, 从而在公众中树立危机处理的信心。

政府危机管理中信息公开方面存在的问题

思想观念、管理体制滞后, 阻碍了政府信息公开。2008年11月28日, 《人民日报》第十版发布一条消息, 昆明市委书记仇和说:“要建立重大党务、政务信息公开, 主动接受新闻舆论监督的制度。”但实际上, 政府机关内部“官本位”思想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 还没有形成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义务的概念, 漠视公众的知情权, 在笔者看来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阻力。一些官员谈“公开”色变, 怕特权丧失, 不愿公开;怕失职受到监督, 不敢公开;怕影响行政效率, 不想公开;怕财源受到冻结, 不能公开。他们把一些应该向公众公开的信息定位为“内部文件”、“内部资料”, 一直法藏官府, 严重阻碍了政府信息公开。同时, 在我国传统的政府管理体制下, 政府信息公开还会受到地域、层级、部门的限制, 形成了大量的中间环节, 这些中间环节可能会造成信息的失真甚至湮灭, 从而使沟通困难、效率低下, 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政府信息公开。

缺乏法律依据, 制约了政府信息公开。目前,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 以不公开为例外”的理念与世界各国政务公开的发展趋势是一致的。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 现行的保密、档案法律及制度则“以不公开为原则, 以公开为特例”。《保密法》、《档案法》以及其他一些法律法规的立法理念强调更多的是对政府信息的保密, 凡是涉及国家秘密或是公开后有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不得公开。总的来说, 我国保密制度涉密过宽、定密过严的问题十分突出, 其中的一些规定既不利于信息公开, 也不利于保守国家秘密, 这就产生了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冲突, 许多国家机关以保守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政府信息, 使保密文件与非保密文件一样, 完全对公众封锁和保密, 妨碍公民知情权的正常行使。

在国外, 美国有《信息自由法》、英国有《信息公开法草案》、日本有《情报公开法》, 这些法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保障和规范作用。现在,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实施, 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也制定了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和重大决策事项告知制度, 但这些都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 还没有上升到国家意志的层面。我们现在缺乏一套关于危机管理的从宪法到统一的危机状态下信息公开的法律体系。

信息公开渠道狭窄、质量不高, 限制了政府信息公开。受传统的阅读习惯影响, 绝大部分的公众将广播、电视、公告栏等作为获取政府信息的主要形式, 在危机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就是要让全社会都知晓的信息, 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行政机关还用单位公告栏、墙报等形式公开, 虽然公开了, 但却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和效果。目前,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不但渠道狭窄, 而且广度、深度都不够, 可以概括为“四多四少”:形式上公开的多, 实质上公开的少;结果公开的多, 过程公开的少;原则方面公开的多, 具体内容公开的少;公众被动接受的多, 主动参与的少。政府公开的信息多是“报喜不报忧”、家丑不外扬, 这些都限制了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危机管理中推进信息公开的途径

政府信息公开不仅仅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需要, 它在危机管理的各个环节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所以面对目前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社会各界人士有必要采取积极的措施, 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不流于形式, 真正落到实处。

转变观念, 改革体制, 增强信息公开的意识。观念的制约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一大瓶颈。千百年来, 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 至今仍然影响着一些人的价值取向, 所以我们要看到政府信息公开是一种观念的革命。一方面, 政府要树立“以民为本, 依法行政”的服务理念, 及时发布群众迫切需要了解的信息, 以引起公众的关注, 提前预防, 遏制危机的蔓延;另一方面, 社会公众要提高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 认识到自己在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有着不可剥夺的民主权利, 加强对政治事务的自主参与精神。虽然目前我国的政府管理机制及运行机制在经过一系列改革后, 机构庞大、职责不清的情况有所缓解, 但是政府信息在总体上还是按照原有的传递方式进行传递, 缺乏灵活的信息处理机制。在这样的背景下谈政府信息公开, 就必须改革现有的行政管理体制, 形成一个能够即时反应的政府管理体系。

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升为政府信息公开法, 完善相关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的出台, 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向法制化迈出了意义深远的一步, 但是, 由于它只是一部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适用主体也仅仅限于行政机关, 无法涵盖人大、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构, 因此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诸多困难。在笔者调研的过程中, 发现不少部门对《条例》消极对待, 极个别的部门甚至是置若罔闻。究其根源, 是由于《条例》还不是法律, 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 《条例》只能是个过渡或者说是暂时之举。所以, 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这一制度, 并把这一制度上升为国家法律, 才能有效地推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发展。为此, 可以在总结一年多来国内实施《条例》经验教训的基础上, 借鉴国外成功的做法, 抓紧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政府信息公开法。

充分利用因特网, 扩大信息公开的途径。麦克卢汉的《媒介决定论》指出:电子媒介极端地“取消时间和空间”, 尾随这种奇妙的技术进步的是一个布满网络的“地球村”。对于政府而言, 网上信息公开是一种有着广阔前景的公开方式, 在国外, 网络已成为政府进行信息公开的一个重要渠道和方式, 在我国利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也为数不少, 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上海市政府的“中国上海”网站。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进行政府信息公开, 突破了时间、空间和一些人为的因素, 不仅节约了行政成本, 为政府信息提供了一些新的公开方式、手段, 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所在, 最大限度地扩大了政府信息共享, 从而增强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实效。 (本文为潍坊学院青年科研基金项目阶段性成果, 项目编

号:2009S16)

参考文献

[1].叶皓:《政府新闻学》, 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6年版。

[2].张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推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 《郑州大学学报》, 2007 (9) 。

[3].费玉春、李正明:《公共服务型政府与政府信息公开》, 《安徽农业科学》, 2007 (20) 。

[4].李德平:《政府危机管理中的信息公开问题》, 《江西社会科学》, 2007 (5) 。

北京市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管理规定(试行) 第4篇

“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平台” 是以政府网站的形势实现信息公开。该平台在实际项目实施过程中,使主节点与子节点形成一体化信息平台,可以方便地实现信息数据的充分共享和交换传递,各目录公开的信息更加丰富,为民提供更为全面的数据查询,同时统一受理公开申请的接受和处理渠道更加畅通,从源头上保障信息规范、有效和及时,上下同步、规范统一。

整体规划流程

在整个项目规划实施过程中,目录的规划、信息格式的定义、信息保障、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申请及处理、统计分析与监督、与第三方接口等成为整个政府信息公开系统的最为关键的部分。

1、信息目录规划及信息格式定义

政府信息公开主要是政府及有关部门,将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以不同的方式让公众知晓。在整个过程中,要公开的信息则成为最为关键的因素,而对信息的具体格式,则在国务院颁发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没有做具体的规定,仅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要公开的信息内容。因信息目录及信息具体格式没有做规定,致使项目的前期工作中,各级政府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公开目录编制规范》尤其重要。在“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平台”中,支持目录的自定义及信息表现格式的自定义,这样可以满足不同地区,各级政府部门对信息公开系统的不同需求。

2、信息保障

在整个信息公开的过程中,最为主要的即如何保障公开的信息及时,有效的录入到公开系统中,让公众能够在第一时间了解到最新的信息。在实际项目过程当中,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对政府机关各部门信息进行及时公开:

一是各级政府对信息公开的格式、上报时间等发文规定。对于信息公开的目录、目录的编号、公开信息的具体格式、索引号产生规则等做出详细规划后,以发文的形式,下发到各对应部门,以保障信息有效的,快速、高质的上传到系统中来。

二是政府信息公开系统中的监督机制。可以统计出未及时公开的信息数,及各部门在一定时间段内录入信息的量,以量化的标准对各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三是年度工作报告。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明确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实际项目中各级政府部门有不同的要求,有些市级政府,则规定各部门在每年2月底要将年报上传到系统中。

3、依申请公开

依申请公开主要是对因某些原因,不能主动公开的信息,对申请人申请的相关内容做相应的回复。在很多情况下,政府部门不能将涉及机密或第三方隐私等内容的信息主动公开出来。只有在申请人提出对应内容申请的时,经过特定部门审批,或经第三方同意后,方可将信息告知申请人(见下图)。

统计分析与监督

为了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发展,保证各项规定切实有效地得到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设定了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考评机制。为此平台在数字上为考评提供依据,为监管部门提供了途监督途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工作量统计,为各部门考核提供数字依据。

在系统中,分别对系统里不公开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及主动公开的信息进行了分类统计,可以明确看出各部门公开信息的录入情况,为各部门工作考核提供了参考数据(考核数据可以明确到年、季度、月)(见下图)。

(2)对各部门要公开而未及时公开的信息的监督。

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对公开信息明确规定了两项目内容:2008年5月1日前公开的信息不统计是否延迟公开;2008年5月1日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对于以上规定,在“大汉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平台”中,对要公开而未及时公开信息的处理,特别是工作日算法的处理,另外在系统中还对未及时公开的信息提供统计功能,为监管部门提供一种监督手段。

(3)对各部门依申请公开的统计,及对申请信息处理情况的监督

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对信息公开申请的规定: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基于上述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平台”中都进行了处理,在进行统计时,也将其进行了具体的划分,如下图所示:

(4)对各部门意见箱办件的统计及办件回复的统计

政府信息公开系统现处理试运行阶段,公民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可以进行咨询和投诉。意见箱对于办件的统计,也为工作年度报告提供数据参考。

(5)提供年报的功能

工作年度报告主要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在“大汉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平台”里,提供了年报管理的功能,对各部门上传的年报进行管理。

政府信息公开系统将会成为政府各部门公开信息的管理、维护的平台,是政府部门的资源库。如何将政府部门资源在其它载体进行公示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系统要解决一个问题。在“大汉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平台”中,提供了丰富的WebService接口,可以获取系统的节点结构、目录结构及主动公开的信息,将政府信息公开系统中主动公开的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在整个项目的开发过程中,还集成了内部公告,討论区、短信、邮件等辅助功能。

政府信息公开系统与内容管理系统的关系

在政府信息公开系统的开发及实施过程,很多用户也提到政府信息公开系统与内容管理系统有什么关系,也可以在内容管理系统里实现信息公开,为什么还要将政府信息公开系统独立出来?主要可以从以下方面来描述两个系统之间的关系:

1、使用的主体不一样。政府信息公开系统是政府内部的资源库,是各部门公务员都参与信息数据的维护,而内容管理系统主要是政府各部门信息中心的人员进行维护。

2、目录构架方式不一样。门户网站的栏目构架是依照门户服务类型以及服务对象进行组织与构建,而政府信息公开则以政府信息资源节点分类为目录构建依据。

3、展现的重点不同。政府信息公开主要是对公开信息提供快速、方便地分类检索,网站只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表现方式和途径之一,因此,网站更侧重丰富的表现,政府信息公开系统则侧重的是技术数据和依据。

4、系统具有各自独特的功能。政府信息公开有公开、不公开、依申请公开了多少的统计报表,有依申请公开、审核、年报、意见箱、办理查询、热点信息、问题解答、部门数据发布统计、数据浏览量统计等专项功能,这些功能在后台管理维护和统计上,都不适宜和普通网站栏目信息的管理混在一起。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发,对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都有重要的意义,政府部门是社会中最大的信息所有者,政府信息公开使政府信息资源能够得到有效的开发和利用。从多个项目实际来看,现市级政府将各市级部门及县级政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做了系统的集成,在不同地区,不同市级政府,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规范特别是目录及信息格式的规范各不相同,信息公开的表现各有不同,这对于在大范围内做公开信息整合造成一定的难度。

北京市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管理规定(试行) 第5篇

关于印发《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等制度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12〕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制度(试行)》、《泸州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泸州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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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包括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情况;拓展公开范围、严格公开时限、规范公开方式、采取便民措施等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的编制及发布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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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便民服务中心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情况。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量化考核,每年初依据工作重点确定评分标准和细则,实现动态管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评分标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不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15%。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日常检查、重点考核、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日常检查采取随机方式,重点考核根据工作重点确定。定期考核一般每年组织一次或者与政务公开考核结合起来进行。考核于年底或次年初进行。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

(二)根据考核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方案并提前下发。

(三)被考核部门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四)考核组根据日常检查和自查情况以及工作重点,确定重点被考核单位,并提前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五)考核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经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对象。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纳入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体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作为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的重要指标。

第十一条 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不合格的,—3—

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后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没有按期完成整改的,分别由各级监察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在依法行政方面的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管理规定(试行) 第6篇

石政办发„2010‟49号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景山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区各有关单位:

经4月19日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将《石景山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工作办法通知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4月22日印发-1-

石景山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本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北京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试行)》,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应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分级受理和严格依法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通过发放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北京市石景山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格式文本。

行政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采用网上认定身份等新技术,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交与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查询申请。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条申请人可当面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采用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申请提供与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将电子版《北京市石-2-

景山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发送至受理机构;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传真页相应位臵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出申请公民的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或提出申请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六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1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

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依法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和获取途径。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即时登记,出具登记回执,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同时提供具体内容;不能同时提供的,要确定并告知申请人提供的期限。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3-

不予公开,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不予提供。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不重复答复。

第十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答复期限,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计算,障碍消除后期限继续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4-

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它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本单位受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依申请工作流程和服务承诺编入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根据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行政机关不得通过与本行政机关有隶属或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或个人,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确定受理机构,制定本单位依申请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要明确本单位内部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做到职责明确、措施得当、运行规范。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范受理格式文本、受理程序,并按照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本单位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公开政府信息,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信息义务的,可以向上级政府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十九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本区公共企事业单位依申请公开相关信息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北京市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管理规定(试行) 第7篇

信息公开是现代政府的一个基本理念和基础工作,没有信息公开,一切决策、政策和政府信息都谋于密室,只在小圈子公布,人民群众什么都不知道,这样的政府和社会就谈不上是现代政府和社会。

2008年,中国政府正式出台了信息公开条例,将现代政府通行的“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一项基本原则确立下来。应该说,自 条例实施后,政府的信息公开有了很大进步,重大决策和政策及重要信息基本上能够公之于众。尤其是得益于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政府部门网站、微博、微信等也 建立起来了,并在政府信息的传播中发挥很大作用,民众的信息权利相比过去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

不过,也应承认,政府的信息公开程度还处于初级水平。无论从公开的方式、范围、及时性和信息反馈等方面看,都有相当大的提高和改进空间。也许有鉴于 此,本周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聚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要采取配套措施,加强相关制度和平台建设,进一步升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把政策“交给”人民群 众,使政府经济社会政策透明、权力运行透明,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信得过、能监督。李克强总理还特别指出,要把人民群众的期待融入政府的决策和工作之 中。

往大里说,信息权是一种基本人权,没有信息获取的自由,不能对政府的工作有知情权,也就不可能有效去监督和约束政府,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更不可能扩 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往小里说,政府的信息不公开,或者公开的程度很低,将会给民众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影响民众的生活和工作。所以,世界上多数国家 都将信息权纳入宪法予以保护,是公民应该获得的宪法性权利。

如前所述,国务院5年前就制定了信息公开条例,但或许基于此前我们没有政府信息公开的传统,致使很多领导干部对政务公开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依法行政 的观念和政务公开的意识比较淡薄,从而造成目前的政府信息公开还只是一种办事型公开,公开什么,怎样公开,何时公开,完全由政府机关决定,公众只是政府办 事制度改革的被动受益者,形式主义严重。例如,很多政府网站是“僵尸”网站,长期不更新;一些热线电话要么无人接听,要么是空号。政府信息工作人员对民众 抱有一种恩赐心态,不给民众说“真话”,也不“交实底”。公民依据条例申请政府公开信息的要求更是屡屡受阻。上述种种导致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很不理想。

国务院常务会议为此提出了三方面要求:一要完善政府部门新闻发言人制度,使之成为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制度安排;二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三要强化责 任,抓好落实。这最后一条特别紧要,这条做不好,前两条就没保障。而要强化责任,抓好落实,现在来看,有必要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务公开 评议和责任追究等制度。不过,要使它们得到有效执行,还须让公众有法律救济和可诉的渠道与机制,并降低诉讼成本。目前,公众虽然可以通过条例规定的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渠道寻求救济,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也会督查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但鉴于公民寻求救济的成本高,叫人很难乐观。

在这方面,新一届中央政府显示出了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信心、决心和勇气,为地方和部门做出了榜样。今年上半年,国务院对今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 作进行了部署,明确要求在行政审批、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等9个重点领域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每个重点领域都明确了具体责任部门,有的还列出了 “路线图”、“时间表”,这次会议又对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做出进一步部署,现在需要的是地方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积极跟进。

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是人民群众重要的民主权利。什么时候民众的这些权利得到充分行使,什么时候政府的信息工作就做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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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公教育北京分校

北京市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管理规定(试行) 第8篇

在公共危机处理中, 政府能够左右危机处理的态势和进程, 但是在信息时代的今天, 政府开展危机管理有一样是必不可少的, 即信息公开。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发展, 政府想要完全封锁信息已经是不可能的了, 与其让民众在猜测中陷入恐慌扰乱社会秩序, 倒不如主动公开信息, 发动群众的力量, 共同应对危机。只有准确、及时的做好信息公开, 才能更有效地进行公共危机事件的处理工作。

1966年, 美国颁布《信息自由法》, 开始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我国也于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公开条例, 这说明, 我国开始真正重视政府信息公开问题, 开始向公开的服务型政府迈进。因此, 我们应更加深入探究信息公开制度中的问题, 寻求解决措施, 进而努力完善它。

1 公共危机的概念和特点

1.1 公共危机的概念

公共危机是由于各类天灾频发、社会运作的机制失灵等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生活、危害社会安全、对人民生命财产构成威胁, 甚至可能损害政府形象、危及政府的合法性基础的危机事件。公共危机因为涉及公共利益而引发公众普遍关注, 甚至成为这个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

1.2 公共危机的特点

突然性。公共危机大都是不可预见的, 很少有人能预见到危机的发生, 因此危机的到来总是会让民众感到措手不及。

危害性。公共危机的本质特征是危害性。它会破坏政府公共目标的实现, 更重要的是会危及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不确定性。公共危机并不是静态的, 而是处于不停的变化之中, 往往一个公共危机出现后, 会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 这种不确定性加剧了处理危机的难度。

双重性。公共危机的处理具有两重性。如果处理不得当, 则会造成群众、政府的巨大损失;反之, 恰当处理既能维护群众利益, 又能树立政府良好形象, 有利于建立服务型政府。

2 我国公共危机管理中信息公开现状

目前, 我国处于各类公共危机事件高发期。政府面对公共危机事件时的不同表现, 也会造成不同的结果。

2002年11月16日广州发现第一例SARS病例, 但是并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也没有向公众发布这一消息。2003年“非典”疫情迅速蔓延, 4月, 全国各地全面爆发了“非典”疫情, 遭受SARS疫情感染的人数达五千多人。“非典”危机发生后, 政府选择隐瞒各地疫情而不是将危机信息公开透明的传递给公众, 导致各媒体炒作疫情, 加大了公众对疫情的恐慌并盲目抢购预防药品及生活用品。直到疫情全面爆发后, 才引起各级政府的重视, 采取有效措施应对疫情, 并通过媒体将信息客观、真实的公开给公众, 重新夺得舆论主导权。

2.1 公开缺乏主动性

自2008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后, 信息公开就成为了政府的法定义务, 但是部分政府官员依然按照传统的老观念、老思想, 不愿意向民众公开政府的各项信息, 他们认为群众不知道或少知道就可以达到稳定局面。他们担心一旦信息及时发布, 他们就会被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 他们的行动也会被群众时刻关注, 一旦做错就会成为众矢之的。总之, 无论出于何种担心和借口, 部分政府部门和官员都会对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时机进行慎重考虑, 缺乏应有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2 公开缺乏时效性

政府对信息的公开, 尤其是对重大危机事件的公开不及时, 一直以来都是行政系统的重大问题。有的部门认为只要认真处理危机事件, 信息什么时候公开都无所谓, 倘若一旦信息及时公开, 之后再出现意想不到的事情会更难处理, 因此等到一切尘埃落定再公开会比较稳妥。但是, 危机发生之后, 一点点的时间差就会引起完全不同的后果。危机初始阶段不及时发布信息, 就会在瞬间错过掌握舆论主动、稳定民众情绪的最佳时机。

2.3 公开缺乏客观性

目前, 地方政府普遍存在报喜不报忧的情况。媒体对于政府的报道多以正面宣传功绩、表扬政绩为主, 而一些负面新闻则很可能会被禁止报道, 即使报道出来, 也是轻事实而重精神, 主要集中于报道责任人多么参与、政府采取了哪些措施、群众多么感谢政府等。对于危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则采取隐瞒或部分公开的方法。危机事件信息公布不完整, 不仅是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 更可能会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3 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策略

3.1 提倡民众积极参与危机管理

在危机事件应对的过程中, 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 只有倡导公众积极参与到危机管理中来, 配合地方政府共同开展危机管理工作, 才能更高效率的处置危机事件带来的损害。通过与民众代表面对面的沟通交流、通过网络聊天室与有条件上网的公民进行深入交流以及通过市民热线电话等深入了解公民的参与需求, 并引导其有序参与到危机管理中。

3.2 完善公共危机信息管理机构

公共危机管理机构是公共危机处理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政府学习国外经验要建立统一的危机信息发布机构, 由类似美国日本专门机构处理危机发生时的信息工作。在危机发生之后, 专门的公共危机管理机构要在第一时间收集各方面的信息, 包括汇总危机实情、决策机构的应急处理措施以及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信息等。

3.3 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公开作用

公共部门在危机发生之后, 可以通过互联网强大的沟通、传播功能, 对公共危机迅速做出反应并进行有效监督。因此, 在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的进程中, 要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的作用。

当发生危机时, 政府网站要充分发挥其优势, 抢占优先发言权, 利用网站发表危机事件的发展, 给民众一些防范策略等。并且号召大家来配合政府的工作。民众看到这些网站之后, 了解了真实情况, 也不会恐慌, 不再相信谣言, 非常有助于化解危机事件。

参考文献

[1]黄顺康.公共危机管理与危机法制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6:4-80.

[2]蒋丹.公共危机管理中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 2010.

政府应急管理中信息公开研究述评 第9篇

〔关键词〕政府应急管理;信息公开;突发事件

DOI:10.3969/j.issn.1008-0821.2012.10.041

〔中图分类号〕G93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821(2012)10-0171-03

,各种突发事件频繁发生,给政府应急信息公开工作带来严峻挑战。政府应急信息公开问题成为学界和实践界广泛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学界对应急信息公开的研究日新月异,取得的理论成果也越来越多,有必要对研究现状进行统计分析,既能了解该领域的基本状况及最新发展,也能根据学者们的研究成果展望进一步研究的空间。

1 国外研究进展

笔者分别以“emergency information”、“government emergency information”、“crisis information”、“government crisis information”、“publicity of government emergency information”、“publicity of government crisis information”等为题名和关键词,检索了截至2010年12月的Academic Search Premier数据库、Science Direct数据库、ProQuest下的“Academic Research Library”和“Dissertations & Theses”数据库,找到了1 439篇与本课题相关的文献。通过对相关文献的筛选与整理,阅读摘要及部分全文,总体看来,国外对政府应急信息公开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政府应急信息公开与公民信息自由及公民知情权 有学者站在充分保障公民信息自由与知情权的高度,阐明了政府应急信息公开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如Morehead,Joe认为,公众对政府信息的获取是一项国家宪法应予以承认的基本权利[1]。2003年,Zachary Sheaffer和Rita Negrin在“面向执行官的危机管理政策和实践指南”一文中谈到了企业危机管理人员的信息能力问题,强调需要对危机信息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和培养等[2]。

1.2 现代信息技术与政府应急信息公开

部分学者认识到,随着信息技术的应用与推广,电子政务的发展,为政府应急信息公开提供了更为便捷的条件与渠道,极大地改进了政府应急信息公开。Ka-Ping Yee学者认为,在应急管理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网络技术提供应急信息服务,通过建立信息中心,及时发布公众需要的信息,提供的信息要保证真实可信[3]。2004年,美国安全技术研究机构(Institute for Security Technology Studies)的一份报告《危机信息管理软件(CIMS)的互用性》指出了危机信息管理系统之间的互用性,并认为借助危机信息管理软件可以管理许多应急组织内的关键信息流[2]。

1.3 政府应急信息公开与国家公共政策

政府应急信息公开与国家公共政策是密不可分的关系。Sureshandar G.S.论述了政府公共信息沟通政策首先应使政府不仅要预见公众的信息需求,而且要有预见公众对突发事件可能的观点。Herman,E.分析了后911时代如何实现政府信息资源公共获取与敏感信息保护两者之间的平衡[4];Charles R.McClure and Paul T.Jaeger简单介绍了政府信息政策研究的方法和现实意义[5]。

2 国内研究进展

笔者分别以“应急信息”、“政府应急信息”、“危机信息”、“政府危机信息”、“应急信息公开”、“政府应急信息公开”、“危机信息公开”、“政府危机信息公开”等为题名和关键词,检索了截至2010年12月的CNKI下的“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数据库”、“中国博士学位论文数据库”和“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检索出1 112篇相关文献,研究发现,政府应急信息管理的相关研究已经成为我国学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其研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研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

20世纪八、九十年代,在政府应急信息公开的研究上,主要是围绕某一突发事件的应急信息公开展开,如谭春梅等作者在《广西校园内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原因分析及控制措施》一文中,便提出切实加强对各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信息报告网的建设[6]。2003年“非典”危机以后,学界开始意识到政府信息公开对政府应急管理的重要性,逐步向突发性事件中信息公开的理论研究深入和拓展,柳莎[7]、李薇薇[8]、刘光亮[9]等学者对政府应急信息公开的作用及相关措施等进行了深入研究。

2.2 研究视角逐渐广阔

来自新闻学与传播学、法学、行政学等学科的众多学者对政府应急信息公开展开专门研究,研究视角呈学科多元化发展趋势。譬如:侯保疆等人[10]从传播学视角对政府应急管理的信息公开与大众传媒的关系进行了研究,指出政府与大众传媒在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公开上应建立良性互动合作关系;李琴等人[11]从行政法的角度,以汶川大地震为背景,分析了在公共危机背景下政府信息公开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石奎等人[12]基于政府管理视域对城市弱势群体公共危机信息管理机制的构建进行了研究,等等。

2.3 研究领域逐渐拓宽

学者们对政府应急信息公开的研究,由于学科背景广泛,研究的领域逐渐拓宽。有的学者对政府应急信息公开制度展开深入探讨。譬如:赵永新[13]、张占杰[14]、张昊[15]等学者以《条例》为参照,对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缺陷、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完善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对策措施。王守海[16]、齐丽文[17]等学者根据对中外信息公开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指出突发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范畴。赵双阁[18]、于燕云[19]等学者关注政府应急管理的信息公开与媒体的关系。刘铁民[20]、陈安[21]等学者关注城市突发事件的应急信息管理和应急信息系统的研究。任冰[22]、周小鹏[23]、彭晖[24]等学者对政府应急信息公开的问题及对策进行专门研究。

3 研究述评

尽管学界的相关研究成果比较丰富,但是针对政府应急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目标取向、影响因素、政府与媒体的关系、公开平台与发布机制等诸多问题的研究仍比较薄弱。概括起来说,目前学界对政府应急管理中信息公开的研究,主要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

3.1 研究内容不够深入

目前,学界主要围绕政府应急信息公开的作用、问题、对策等方面展开研究,这些研究成果还不能非常有效地指导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时怎样使公开的信息发挥出最大有用性,提出的解决策略仍处在一个较抽象和宏观的层面,有待进一步具体化和深入化。学界对于政府如何正确引导公众获取有用信息或是公众如何从公布的信息中获取有用信息并充分了解信息等问题的研究还处于初级探索阶段;在政府应急信息公开的制度以及我国信息公开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等问题的研究上,学术界在与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上仍处于一个初步探讨的阶段,大多数学者均只是指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局限性,但是对于信息公开法的研究并不深入,具体的可操作程序有待于进一步探讨。因此,研究的内容不能仅局限于制度、问题及对策等,对于政府应急信息公开的目标取向,基本要求、公开平台、行政问责等的研究亟待进一步深入。

3.2 研究视角比较狭窄

学界主要基于新闻与传播学、管理学、法学等学科视角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等进行研究,缺少从系统科学、信息资源管理科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不同学科视角研究的成果,没有形成系统的研究领域,跨学科、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的综合研究十分稀少,缺少综合性、交叉性研究成果,致使目前在政府应急信息公开研究中存在实践超前、理论滞后的问题。理论研究的当务之急主要在于:开展跨学科的综合、整合与融合研究,为政府应急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撑;开展多视角的理论研究,借鉴多学科的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推动政府应急信息公开工作健康发展。

3.3 研究方法略显单薄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研究方法的有效运用有利于促进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以及研究成果的有效获取。目前学界对政府应急管理中信息公开问题的研究,主要运用了调查法、文献研究法、经验总结法、描述性研究法等。笔者认为,政府应急管理信息中信息公开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的问题多,除了上述研究方法以外,还应该进一步加强各种研究方法的综合运用,以求获得理想的研究效果。譬如:加强系统方法的应用,在进行问题研究时,既在微观上注重对政府应急信息公开工作的内容进行系统研究,也应该从宏观角度对政府应急信息公开工作与其他应急管理工作及社会环境之间的联系进行综合研究。运用平衡计分卡法、层次分析法,对政府应急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通过建立政府应急信息公开绩效测评模型对信息公开工作绩效进行实证研究。

4 进一步研究的空间

学界对政府应急信息公开的研究方兴未艾。笔者认为,在未来一段时间里,对政府应急信息公开的研究,需要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内容:

4.1 政府应急信息公开法制建设

政府应急信息公开的实践性非常强,学界对政府应急信息公开的研究主要集于对政府应急信息公开的制度研究,不少学者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了一定的解读,并且指出信息公开法制建设的必要性,但对应急信息公开的法律可操作程序的研究甚少。目前,我国并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公开法,信息公开的法制建设研究有待于进一步加深,研究主题应该主要集中在政府应急信息公开法律建设中可操作程序、法制建设的意义、作用以及基本内容等方面。

4.2 政府应急信息公开内容

政府应急信息公开的研究内容不应该只局限于原因、问题对策与制度等方面。除了这些研究内容,政府应急信息公开的价值取向和目标原则的研究也是十分必要的,有利于更进一步加强政府应急信息公开的规范化建设,增强政府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提高政府公信力。此外,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过程中,哪些信息需要公开?哪些信息不宜公开?怎样公开?什么时间公开?由谁公开?对谁公开?等等,这些问题的研究也应该亟待加强。

4.3 政府应急信息公开机制

目前学界关于应急信息公开机制的研究主要关注新闻发言人制度、信息发布机构等内容,而对政府应急信息公开机制建设进行系统研究的成果比较少。笔者认为对于政府应急信息公开机制的研究,需要加强以下3个方面的研究:一是政府应急信息的上报机制;二是政府应急信息的对外披露机制;三是政府应急信息公开工作的绩效评估机制。

4.4 政府应急信息公开平台

政府应急管理的有效实现,需要构建起统一高效的信息平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是政府应急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对于建立健全政府应急管理机制、提高应急决策的时效性、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有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等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学界主要是从微观角度,研究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的重要性、功能需求、体系结构等内容,较少地从宏观视角研究政府应对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的内外环境、基本动因、框架体系、技术支持、政策建设等内容,应该立足于我国政府应急管理实际,积极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基于应急管理流程,从宏观视角系统研究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的相关问题,为我国应对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提供一套科学的理论支撑体系和可行的政策建议。

参考文献

[1]Morehead,Joe.The myth of public access to federal government information as a constitutional right[J].Serials Librarian,1995,26(2):1.

[2]章钢,谢阳群.危机信息管理研究综述[J].情报杂志,2006,(8):24.

[3]Ka-Ping Yee.Operating an Emergency Information Service[J].Communications of Tme Acm,2001,44(12):25-28.

[4]Herman,E.A post-September 11th balancing act:Public access to U.S.government information versus protection of sensitive data[J].Journal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2004,30(1):42-65.

[5]Charles R.McClure,Paul T.Jaeger.Government information policy research:Importance,approaches,and realities[J].Library & Information Science Research,2008,30:257-264.

[6]谭春梅,等.广西校园内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原因分析及控制措施[J].广西预防医学,2002,(12):342-345.

[7]柳莎,陈泽华.论我国公共危机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集体经济,2007,(12):190-192.

[8]李薇薇.对我国政府应急管理成功经验的实证分析[J].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8,(9):23-27.

[9]刘光亮,赖俊.从“三聚氰胺”事件探析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J].法制与社会,2009,(3):195-196.

[10]侯保疆,吕玉姣.政府应急管理的信息公开与大众传媒[J].太平洋学报,2009,(4):1-6.

[11]李琴,龚永博.从行政法视角论公共危机中的政府信息公开——以汶川地震为例[J].高等函授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8):18-20.

[12]石奎,磨玉峰.跨越数字的鸿沟——基于政府管理视域的城市弱势群体公共危机信息管理机制构建[J].社会科学论坛,2007,(2):42-45.

[13]赵永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评析[J].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学报,2010,(3):14-18.

[14]张占杰.论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J].经济管理者,2010:165-166.

[15]张昊.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思考[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0):49-53.

[16]王守海.紧急状态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0:1-43.

[17]齐丽文.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D].山东大学,2009: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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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于燕云.政府信息公开对传媒的影响[J].青年记者,2010,(12):45.

[20]刘铁民,李湖生.应急信息系统高端设计[J].中国计算机用户,2006,(4):24.

[21]武艳南,陈安.构建城市应急信息系统[J].信息方略,2008,(22):19.

[22]任冰.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问题与对策研究——基于中美信息公开制度比较视角[D].西北大学,2009:1-64.

[23]周小鹏.政府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信息公开问题研究[D].天津大学,2007:1-44.

[24]彭晖.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公开问题研究[D].江西师范大学,2009: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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