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及报销

2024-06-26

工伤保险待遇及报销(精选6篇)

工伤保险待遇及报销 第1篇

员工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工资的构成有基本工资 岗位考核 全勤奖 绩效考核等,全额发放还是只发基本工资?

劳动伤残鉴定出来,结果为6级,根据规定要发放伤残津贴,请问这部分钱是工伤基金支付给企业还是劳动者?具体参照标准是根据员工的工资还是社会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待遇及报销]

工伤保险待遇及报销 第2篇

①东阳市职工工伤治疗费费用申请表;

②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参保人员轻微工伤简易认定表;

③发票原件、病历、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汇总清单、留观用药清单、门诊用药清单、辅助检查结果报告单;

④简易工伤需提供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涉及第三责任人赔偿的,另提供公安部门或法院的认定书、调解书或判决书;

⑥如使用医用材料(内固定材料、钢板、刀头等),需附材料标签及条形码;

⑦治疗费若汇给职工本人,需提供职工东阳开户的银行卡复印件。

⑵工伤补偿支付核定核定所需材料:

①职工工伤伤残待遇申请表;

②工伤认定书

③劳动能力鉴定书;

④劳动能力鉴定费发票;

⑤受伤职工个人开户银行存折。

⑥工伤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需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并将职工社会保险从参保单位转出。

⑦补助金原则上给工伤职工本人,若需汇给单位,附上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见证的调解书,或劳动仲裁院仲裁书,或法院判决书。

⑶职工工亡一次性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待遇支付核定所需材料:

①一次性工亡、丧葬补助金申请表;

②亲属关系公证书(或继承权公证书)、委托公证书;

③补助金若汇给单位,需公证处公证的双方协议、支付凭据;

④受委托人银行卡复印件;

⑤工亡职工及遗属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⑥工伤认定书;

⑦涉及第三责任人的,需附事故认定书。

⑷工亡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核定所需材料:

①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申请表;

②工亡职工及遗属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③遗属本人东阳开户的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④遗属无经济来源的证明(由户籍所在地镇(乡)街道、社保机构出具);

⑤工伤认定书(工亡)。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有哪些情形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⑵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⑶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⑷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⑸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⑹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 周岁的;

⑺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领取抚恤金人员哪些情形会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⑴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⑵就业或参军的;

⑶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⑷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⑸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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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16工伤保险可以报销多少

工伤保险待遇及报销 第3篇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方法及特点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的顺利出台及改革的平稳进行, 1994年福建省出台了《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 其中虽然实行了个人缴费制度, 但未设立个人账户, 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保险基金全部进入社会统筹基金。《暂行规定》的退休金支付办法虽确定人员的三种身份及三种计发办法, 但由于没有配套的具体操作办法, 实际上都是一种办法计发, 即:退休费按工作人员退休前一个月的工资标准, 结合到龄时工作年限相对应的比例 (70%-90%) 打折扣。即机关单位实行的是职级工资制, 工资构成由基本工资 (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和地方性津补贴。退休时按工龄打折扣部分是基本工资, 即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到龄时工龄所对应的退休比例进行折算。退休人员退休后的养老金调整基本上随在职人员同步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金的计发办法参照执行, 与之类似。

上述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实际上就是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翻版, 其调整机制也是过去退休金的调整办法, 计发办法实际上未因开展养老保险而作进一步的改革, 只是有参保人员的退休金发放渠道由财政发放改变为社保发放, 其他的并未改变。

目前, 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具以下特点:一是计发办法的出发点是强调与原来的退休费计发标准相衔接, 基本上没有实施社会养老保险的计发特点。二是调整办法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调资同步进行, 其调资的政策及操作, 没有按照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活动规律进行。三是养老金的待遇水平没有与单位的缴费及个人的缴费状况挂钩。四养老金的审批权限在公务员局。如莆田市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缴费其第一个月养老金除了公务员局批准的金额外, 还有一笔一次性过渡养老金, 即个人缴费超过2%以上部分退休时一次性返还;如有中断缴费年限则其养老金按中断年限每年2%倒扣。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存在的问题

(一) 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参保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仍沿用国发[1978]104号文件, 养老金待遇与个人缴费没有直接挂钩, 未建立个人账户, 存在养老金替代率居高现象。由于这原因, 目前出现较突出的利益矛盾问题: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养老保险的收费状况没有直接关系, 与个人的缴费没有挂钩, 参保人员、参保单位的权利与责任相脱节, 养老金待遇的高低与缴费的多少无关, 养老金待遇水平的调整也与养老保险缴费的积累、个人收入状况没有直接联系。无法体现缴费与不缴费、多缴费与少缴费在享受养老金待遇上的差别, 极大地影响了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缴费自觉性, 因而参保单位和个人保险意识淡薄, 缴费的积极性未能有效地发挥。

(二) 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给付模式不同, 养老金待遇明显高于企业退休人员, 而且每当机关事业人员调薪, 这个差距还会拉大, 这不仅加大了事业单位转制改企后改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难度, 也阻碍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到企业工作的正常流动。

(三) 2008年3月国务院决定在重庆、上海等五个城市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结果进展缓慢几乎停滞, 离退休人员担心并轨改革后待遇降低, 个别地区甚至出现上访和要求提前退休的现象。

(四) 退休审批权与业务经办相分离。目前,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养老金的发放及业务经办, 但离退休审批权仍由公务员部门负责, 这种状况造成了离退休待遇审批与养老金发放相互脱节。

(五) 没有形成科学的给付机制。退位费计发几年一个档次, 结构不合理, 水平差距大, 退休待遇调整与在职人员提高工资同步进行, 没有形成适合自身特点的正常调整机制, 难以科学地解决退休人员待遇与物价上涨、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问题。

(六) 对于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来说, 不参保也可以拿一样的退休金, 其他参保的人员个人反而要被扣开始2%至目前8%的保费, 因而, 参保人员存在早保早吃亏的问题。由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分级统筹的不统一性, 全额拨款的单位, 各地做法不一, 有的纳入参保, 有的未纳入, 权利与义务不平衡性, 矛盾突出。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的探索

(一) 首先要改革退休审批权与业务经办相分离问题。下一步随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重新组建, 退休审批权有望归属同一部门。

(二) 取消养老金按中断年限每年2%倒扣的做法。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模式, 按累计缴费年限计发养老金。2%倒扣比例明显偏低, 不利于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三)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今年李克强总理报告中提到要“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等要求, 从制度上实现公平, 在规则上实现公平。做好顶层设计, 实行一步到位, 机关事业单位全员参保、全面推开、省级统筹、逐步过渡全国统筹。实行与企业相同的以缴费工作年限和缴费工资额及个人账户储存额为依据的结构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具体实施办法为:

1.改革实施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后,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

2.改革实施前参加工作、改革实施后退休的“中人”, 在按规定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 按照企业办法再增加一块过渡性养老金, 以本人退休前2年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 视同缴费年限, 每满1年按一定比例计发。

3.改革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老人”, 仍然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计发养老金, 并实行与企业离退休人员相同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4.建立职业年金。完善职业年金制度应成为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机关事业单位大口径人数将近4000万, 职业年金制度建立完善后, 每年缴费增量将超过2000亿元。职业年金制度可以按照地方财政收入水平、地区物价、消费水平相适应的地方性补贴来建立。确保全国改革方案实施时点前的机关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水平不降低, 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待遇早日并轨。

(四) 遵循“缴费与待遇挂钩”的原则, 实行个人缴费并建立个人帐户, 体现公平性;同时实行与在职人员增资相脱钩, 将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波动等作为参照指数的养老金调整办法。

(五) 统一调整养老金支付项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除了正常发放的离退休费、生活补贴、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外, 是否可以考虑把高龄补贴、抚恤金、一次性困难补助、在职人员死亡丧葬费等都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切实减轻差额、自收自支等非财政全额预算单位负担。体现社会保险制度的优越性、互助性和共济性。

工伤治疗费不能报销的原因及对策 第4篇

一、不能报销的治疗费用之存在原因

工伤治疗过程中,产生的治疗费用为何不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可报销的范围来看,即部分治疗费用并非包含在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或不符合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从深层次分析,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确实系治疗所需。有些时候,为了得到良好的治疗效果,医院给工伤职工采取一些诊疗措施,或用些进口的药品,而这些诊疗措施、药品恰恰不在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或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当然就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能够报销的范围。其次,院方的利益驱动所致。医生用药拿提成已是公开的秘密。疗效一样的药品往往不止一种,然而药品不同,提成也不同。部分不负责任的医生不管能否报销,只管提成高低。一般患者由于缺乏医学的专业性,对采取什么诊疗措施,用什么药,剂量如何一概不知,对医生言听计从,十分信赖。治疗时只管付钱,不会对医生提出任何异议。患者好说话,医生自然也不会主动告知是否系可报销范围的用药。如此,等到去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理赔时,核出一大堆不能报销的费用。最后,工伤职工为了能得到更好的治疗效果,主动要求用一些不能报销的进口药材,价格贵的药材,也是导致治疗费用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原因。

二、减少不能报销的治疗费用之举措

为使大多数工伤职工的治疗费用得以报销,笔者在借鉴某些地区的辅助器具费的处理办法后总结出以下举措: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选择并公布本地区工伤治疗的医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医院签订服务协议,要求医院在诊疗工伤过程中,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职工需要治疗的,由各地统筹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与医院直接结算,结算时间和结算办法按服务协议执行。这样一来,能保障工伤职工的及时治疗,且费用均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支付。在伤害发生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工伤的认定未持异议,可直接选择与社保经办机构签定协议的医院进行治疗,治疗结束后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与医院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就不可能产生不能报销治疗费的问题。

上述做法一旦实施,将大幅减少不能报销治疗费的情形,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实践中,工伤的发生往往系两种情形:第一、大部分工伤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工伤的认定都未有异议。第二、因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的工伤(大部分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在事故发生时,不能立即判断是否系工伤。对于第二种情形,由于治疗费用还可从侵权人处得到赔偿,很少会产生治疗费用得不到全额赔偿的情形。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因第三人侵权被认定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其享受待遇的相对应项目中应当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因此,治疗费不能重复享受,如果治疗费在侵权人处得到全部赔偿,工伤待遇中将不再涉及;如果治疗费在侵权人处得到部分赔偿,则在少数治疗费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情况下,未得到赔偿的部分均能在工伤保险基金处得到补足。综上,第二种情形一般不会涉及治疗费用不能得到全额赔偿,故需要解决的主要是第一种情形。而第一种情形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伤害事故发生时,对该伤害事故系工伤均不持异议,因此,一旦事故发生,即可将受伤职工送往指定的医院进行治疗。

需注意的是:

(1)是否构成工伤应当由职能部门进行认定,并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致同意即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串通,将非工伤的伤害当作工伤进行治疗,以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治疗费用,还应当设置一道程序。即在工伤职工出院时,院方要求其出具工伤认定书。只有经有关职能部门认定是工伤的,才能办理出院手续,否则患者应自行结算治疗费后才能出院。这就要求工伤认定的职能部门严把工伤认定关,并且提高工作效率,在工伤职工治疗结束前应当作出决定,对一些工伤小事故当日出结果。

宁津县工伤保险待遇报销须知 第5篇

⑴工伤医疗费(合理费用不限额);⑵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⑶生活护理费;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⑺丧葬补助金;⑻供养亲属抚恤金;⑼劳动能力鉴定费;⑽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费;⑾职业康复费;⑿辅助器具费;⒀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二、工伤待遇报销程序

1.医疗登记:职工发生工伤就医治疗、转外、复查、二次治疗等须报工伤保险处审批,未登记审批的,一律不予报销工伤待遇。

2.定点医院:县内有县医院、中医院、阳光门诊(手足外科医院);转外须报工伤保险处审批,未登记审批的,一律不予报销工伤待遇。

3.待遇报销:

(1)普通工伤:须提供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表、工伤认定书、就医原始发票、住院病历复印件或门诊病历原件(均须盖红章)、医疗费用清单、首次检查报告单等手续。

(2)狗咬伤工伤:须提供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表、工伤认定书、就医原始发票、住院病历复印件或门诊病历原件(均须盖红章)、医疗费用清单、狂犬病暴露人群门诊接种记录、狂犬疫苗接种卡、诊断证明等手续。

(3)单位工亡:须提供工亡认定书、就医原始发票、住院病历复印件或门诊病历原件(均须盖红章)、医疗费用清单、首次检查报告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家属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供养老人收入证明、非同户的提供关系证明等手续。

(4)车祸工亡:须提供工亡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就医原始发票、住院病历复印件或门诊病历原件(均须盖红章)、医疗费用清单、首次检查报告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家属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供养老人收入证明、非同户的提供关系证明等手续。

(5)伤残待遇:须提供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表、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报告书、鉴定费发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等手续。

工伤待遇报销的材料及相关详情 第6篇

作为从事多年经验人力资源的河北七海人力来说,一直秉承着自己的企业文化:专业、信赖、便捷、成长,为身边的广大人群服务,赠人玫瑰,手有余香,七海人力资源就把这些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申报的一系列问题来总结整理一下送给大家。

(一)申报时间

每月11日至20日,受理企业工伤保险待遇申报;

(二)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材料要求

(1)为加快工伤保险待遇审核的速度和准确性,用人单位在申报工伤保险待遇材料时,应按照《工伤职工档案目录》的要求顺序排列,申报材料一律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2)用人单位应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进行初步审查,涉及大额医疗费用药,请先在网上查询,并在费用汇总清单上标出该药品编号,剔除超出《河北省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非治疗工伤部位的医疗费用,并将报销票据整齐地贴于A4白纸,医疗费单据依据分类按时间顺序排列。工伤职工和企业经办人员在收据(发票)的右上角分别签署本人姓名和时间,工亡人员的费用收据(发票)应由其家属签署。

(3)用人单位填报的《石家庄市工伤职工医疗费报销申请表》中报销票据张数、金额应与单位提供的票据实际数额相符,合计准确无误。

(三)企业申报工伤待遇需提交的资料

根据不同情况分为:医疗费申请、伤残待遇申请、工伤待遇申请、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请、辅助器具申请、康复费用申请。详见: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和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及条件

1、申请医疗待遇

医疗费包括受伤职工在门诊、急诊、住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由参保单位垫付,待接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参保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申请医疗费:

工伤职工档案封面 工伤职工档案材料目录

大额医疗费专家会审表(费用超2万须填写此表)工伤认定书;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资格认定表; 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工医疗费和住院补助报销申请表; 医疗诊断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门诊医疗票据(附门诊记录和药品明细); 住院医疗票据(附费用汇总清单、住院病历); 出院证明(出院结论)。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交通事故时提供)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是交通事故时提供)

2、再次治疗(取出体内植入物)所需资料

工伤职工档案封面 工伤职工档案材料目录

大额医疗费专家会审表(费用超2万须填写此表)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石家庄市工伤职工继续治疗申请表;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资格认定表; 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工医疗费和住院补助报销申请表; 医疗诊断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门诊医疗票据(附门诊记录和药品明细); 住院医疗票据(附费用汇总清单、住院病历); 出院证明(出院结论)。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交通事故时提供)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是交通事故时提供)

3、申请伤残待遇

1、工伤职工档案封面

2、工伤职工档案材料目录

3、工伤认定书;

4、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

5、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资格认定表;

6、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7、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申请表。

4、申请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1、工伤职工档案封面

2、工伤知职工档案材料目录

3、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书复印件

5、石家庄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资格认定表

6、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申请表

7、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8、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9、劳动用工、解除备案台账

10、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本人合同未到期解除的)

11、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登记表、通知书

12、市(县)内企业职工流动登记表

13、失业职工接受通知书、档案回执

14、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凭证(财务记账凭证)包括本人收到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收条

15、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请(须注明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后和本次工伤有关的任何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6、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减少报告表

5、申请工亡待遇

1、工伤职工档案封面

2、工伤知职工档案材料目录

3、工伤认定书;

4、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资格认定书;

5、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6、工亡职工死亡证明;

7、工亡职工工亡待遇申请表;

8、供养亲属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需盖派出所章)

9、供养亲属身份证(复印件);

10、供养亲属经济收入情况证明;(城镇户口的提供街道办事处以上政府部门的无生活来源证明;农村户口提供乡、镇以上政府部门的生活来源证明)

11、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证明;

12、养子女提供的公证处(民政部门)证明;

13、孤寡老人、孤儿提供县级以上政府的证明;

14、供养亲属抚恤金资格确认表

15、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确定)结论通知书;

16、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证件或资料。

17、异地农民工一次性支取待遇(个人申请、单位申请、协议书)

6、申请辅助器具配置

1、工伤认定书;

2、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

3、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资格认定表;

4、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四)医疗费审核

经办机构在接到企业提供的资料后,坚持一审核、二复核、三审批的制度。(1)审核:业务人员对参保单位提供的医疗费报销有关资料及各种单据按工伤保险诊疗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逐项进行审核,通过后录入工伤保险程序,并在《工医疗费和住院补助报销申请表》签署意见报复核人员复核。

(2)复核:复核人员对医疗费单据和治疗项目进行复核,无误后在程序中点击“审核支付”并在《工医疗费和住院补助报销申请表》签署意见和加盖“工伤保险业务专用章”。

(3)审批:医疗费在5000元以下有区主管局长审批,5000元以上需报社保机构审批。

(五)医疗费支付 医疗费审批通过后,社保局业务人员打印《石家庄市工伤职工待遇支付明细表》,单位劳资签字后由社保局财务科按审批金额支付医疗费。

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后可以享受以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一、一般伤情没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1、医疗费(基金支付)

标准:实报实销。

条件: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基金支付)

标准:统筹地区以内每人每天20元。统筹地区以外没人每天35元。住院天数以住院费票据上的时间为准。统筹地区的确定:只有经过社保局同意需到省外治疗才算统筹地区以外。

3、交通费(基金支付)

标准: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15元:火车、飞机费用:实报实销。

条件:需经社保局同意需到外地就医的工伤职工才可以领取。

4、食宿费(基金支付)

标准:省内:80元/天.人;省外:150元/天.人。

条件:经社保局同意需到外地就医的工伤职工才可以领取。

5、康复性治疗费用(基金支付)

标准:实报实销。

条件:需劳动局审批同意康复治疗并到社保局指定的康复机构治疗。

6、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基金支付)

标准:见

条件:需劳动局认定并到社保局指定辅助器具安装机构安装。

7、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单位承担)

标准:原待遇不变 条件:停工留薪期内,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多可延长至24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

8、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护理费(单位承担)

标准: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护理或经职工同意按本单位上一一人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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