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土补偿协议范文

2024-07-28

取土补偿协议范文(精选10篇)

取土补偿协议 第1篇

取土补偿协议

甲方:

乙方:因建设临时实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确保临时用地合法性,明确双方权利和义 务关系,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取土场地点、范围、面积及深度:

1、取土地点: 月:

2、范围:

3、取土场面积:约 亩; 村;暂定 年 月至 年

4、取土深度:暂定为 1.5 米。

二、取土场价款

1、乙方所提供用土质量必须满足甲方施工质量要求,符合设计要 求以及相关规定。

2、取土场综合单价为: 元/立方米(含土资源费、取土场的 青苗补偿费、取土场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取土场临时占地费、取土场临时占地管理费和政府已有规定的全部费用)。

三、计量与支付

1、结算方量以双方确认的实际运输方量计算,并经甲方相关人员 1 签字认可的为准。

2、结算方式为月结:每月 20 日,乙方提供甲方开据的验收单,提供准确用量数向甲方对账结算。

四、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

1、甲方自备取土及运输设备;

2、甲方负责办理结算并支付取土价款;

3、与乙方

共同确定取土初始断面。

4、甲方取土填料施工完毕后,所有取土范围内的复垦回填等后续 工作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运输便道使用完后的 复垦等后续工作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乙方:

1、乙方必须提供取土场地的合法使用证明,并保证甲方开采、取 土的合法性。

2、乙方必须确保甲方在施工中运输道路畅通并负责做好与当地村 民及地方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确保甲方运输车辆顺利通行和施 工顺利。否则,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五、违约责任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甲方施工工期,若乙方无故拖延甲方,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违约责任:若乙方违约,需支付甲方 元(大写: 元)整,作为对甲方工期延误的罚款,并承担延误甲方工期的一切后果。2

3、若乙方取土场土质不符合甲方填土要求,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 议。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取土完毕时自动解除。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甲方:

乙方:

取土补偿协议 第2篇

乙方:

甲方因修建谭家场市场,需借土填方3万多m,拟在位于 乙方自留山上取土,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取土范围:

位于 乙方的自留山上,界线由乙方划定,但必须保证取土数量。

二、取土数量:

估计在3万立方米左右。

三、取土补偿金额:

人民币壹万元包干(10000.00元)。

四、付款方式:

本协议双方签字后支付8000元,取土完后付清余下元。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必须按乙方指定的界线内进行取土,不得超挖。

2、甲方在取土过程中,必须按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安全。

3、甲方在取土过程中,必须在乙方指定的范围内依次挖进,不得遍地乱挖。

六、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一周内自行将山上的树木砍伐,以便甲方及时进行施工。

2、甲方如在乙方指定范围内取土与当地老百姓发生地界纠纷,乙方必须及时协调解决,否则因地界纠纷造成甲方的停工,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取土完工后失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论征收补偿协议的行政法效力 第3篇

一、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时享有行政优益权

行政优益权是国家为确保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职权, 切实履行职责, 圆满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 而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赋予行政主体享有各种职务或物质上优益条件的资格。例如, 合同内容单方决定权、设立奖励权、合同履行指挥权、单方变更与解除权、动用强制权、违反合同制裁权。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 房屋征收部门要做的工作就是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安置协议, 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但是, 如果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 由征收部门提请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这是对“钉子户”的制衡, 体现了征收具有强制性, 也体现了征收部门享有行政优益权, 通过补偿决定可以促进补偿协议的签订, 此乃“以决定促进协议”之妙处。补偿协议与补偿决定相比, 更有利于被征收人的权利保障。首先, 征收补偿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 双方当事人可在签订补偿协议的过程中, 反复协商或讨价还价, 无疑被征收人的利益会得到充分考虑;而且被征收人会相信自己的利益已得到了充分考虑, 所以其精神需要也得到满足、人格得到尊重。其次, 由于补偿协议与一般合同相比, 具有行政优益权的特点, 行政主体征收部门往往会在补偿协议中给予被征收人奖励及其他优惠条件, 这意味着其中的可期待利益也增大很多。从被征收人权利保障和社会和谐角度考虑, 国家提倡通过补偿协议解决征收补偿。当然因此也就对征收部门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例如, 只能为公共利益而向所有被征收人提供公平、公开的补偿优惠标准及奖励办法等。《征收条例》对征收安置部门的行政优益权规定缺失, 动用强制权、违反合同制裁权没有做出应有的规定。这就需要对《行政诉讼法》作扩大解释, 征收部门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以诉讼中先予执行代替动用强制权, 以法院判决被征收人承担诉讼费代替违反合同制裁权。根本解决行政有益权问题期待《行政诉讼法》的修订以及《行政程序法》的出台。

二、征收补偿协议系行政合同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拆迁补偿协议是由平等主体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协议, 属于典型的民事合同, 受《合同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调整。《征收条例》第25条第2款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规定了司法救济, 却没有明确该协议的性质。笔者认为征收补偿协议属于典型的行政合同。所谓行政合同, 是指行政主体之间, 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 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行政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3.行政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必须一致;4.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 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因此, 行政合同是代表公益的政府或机关与代表私益的私人为完成社会公共产品的供给, 以保障公共利益的维持与增进而进行博弈、协商所达成的一种契约。

现将征收补偿协议与行政合同的特征进行对照:1.征收补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政府的征收补偿部门, 属于行政主体;2.征收补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征收, 即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3.征收补偿合同是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签订的;4.在征收补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 征收部门享有行政优益权。因此, 征收补偿合同完全具有行政合同的特征, 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审理。在《行政程序法》 (征求意见稿) 中, 将行政合同写入其中, 代表了先进法治理念发展的方向。在行政程序法颁行之前, 人民法院应在程序上依照《行政诉讼法》, 参照《民事诉讼法》, 允许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合同的原告;在实体上可以依照单行行政法律法规, 参照《合同法》对行政合同进行审理。

三、征收补偿协议的效力判断

征收补偿协议的效力包括形式上的效力和实质上的效力。形式上的效力是指征收补偿协议一经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成合意, 即被推定合法, 具有限制和约束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的法律效力,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更和撤销。这表明了征收补偿协议的行政属性, 体现征收补偿协议的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但它只具有相对的效力, 其理论依据是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法规授权的、作为公共利益征收的实施部门所作出的一种合法的真实意思表示, 目的在于有效维护公共利益以实现征收的目的, 是行政法规对征收部门和征收补偿协议的尊重和信任, 也是维护行政权正常运行的必然要求。征收补偿协议的实质效力是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成的合意符合法律精神, 能得到法律的确认与保护, 具有绝对的效力, 它是法律对双方合意的一种肯定性价值判断, 违反协议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判断征收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应遵循合法性原则, 具体包括下列要件:

1.主体要件, 即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一方必须是征收补偿部门, 根据职权法定原则, 其他部门无权签订;另一方必须是被征收人, 根据“家事代理权”不适用不动产原则, 当被征收房屋存在夫妻共有时, 夫妻双方必须同时参加协商并签字或者书面授权委托。根据《物权法》第174条的规定, 征收导致抵押权灭失所取得的赔偿金、补偿金优先实现抵押权, 因此, 抵押房屋被征收的, 还需抵押权人签订协议。

2.职权要件, 即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必须是征收部门, 其享有征收补偿的法定职权。根据《征收条例》第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显然, 房屋征收部门也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因此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是全额财政拨款的行政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征收条例》授予征收部门决定征收补偿协议主导性权利内容的相应法定职权, 必须在征收补偿方案的框架内、享有较小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签订补偿协议。

3.内容要件, 即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适当、真实, 合法是指补偿协议的主导性权利内容必须具有法定的依据, 符合法律规范, 符合征收补偿方案, 没有明确规定不得随意设置和限制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 体现“行政活动必须有法律依据”的法律保留原则;适当是指征收补偿协议的从属性权利必须公正合理, 符合实际, 不得畸高畸低, 不得显失公平;真实是指征收补偿协议达成的合意必须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不能在被征收人受欺诈或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在新旧条例衔接中, 需要考虑小缝隙对接或者无缝隙对接, 防止适用新旧条例产生较大补偿差距、出现不必要的“动荡”, 实现补偿的纵向公平。

4.程序要件, 即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 违反法定程序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是无效的行政合同。根据《征收条例》第24条第2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于无证房屋, 首先需要规划确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理、房屋登记部门进行初始登记后, 才能签订补偿协议。否则就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属于滥用职权。

5.形式要件, 即征收补偿协议必须具备书面形式, 不能是口头形式。为实现征收过程公开、补偿结果公开等全面的政府信息公开, 条件具备的, 可以建立征收补偿网络签订系统进行备案。

四、征收补偿协议的违约责任及司法救济

1.征收补偿协议的违约责任。征收补偿协议违约是指征收补偿部门或者被征收人违反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 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合同法律关系的行为。它包括四个方面的要件:主体要件即限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征收补偿部门或者被征收人;主观要件即违约方必须具有主观过错;客体要件即行政合同关系;客观要件即只要有违约行为, 不论有无损害事实均构成违约。征收补偿部门违约责任的性质是行政责任, 它是以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 即只要出现违约行为, 就推定存在主观过错, 如举不出免责的理由的证据便应承担违约责任, 也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的原理。行政合同违约的后果可从两方面理解:一方面, 被征收人违约, 由于行政优益权的存在, 征收部门不仅可要求其继续履行, 还可以通过诉讼对其进行制裁, 但是, 《征收条例》对被征收人违约缺乏直接行政命令的相关条款, 相反倒是规定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面, 对于征收部门违约如果涉及合同主导性权利义务, 由于此多系公共利益和公法权益, 被征收人是私法权益, 在违法的前提下, 可以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协议;征收部门在未违反合法性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前提下违约, 被征收人只能要求征收部门进行赔偿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 且赔偿范围只能是现实利益的损失而非期待利益的损失, 这也与《国家赔偿法》立法精神相符。

2.征收补偿协议的实体和程序的准据法。根据《征收条例》第25条第2款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征收补偿协议的双方当事人都可以起诉, 法院进行违约性审查的目的是合理界定双方的责任, 违约性审查包括违反约定义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 违约补救方式的法律可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我国尚未出台行政程序法之前, 从违约责任的审查反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的实体准据法包括《征收条例》、《合同法》以及地方性法规;《行政诉讼法》规定, 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仅限于行政相对人, 《征收条例》虽然规定了征收部门可以起诉, 但是, 原告资格问题属于《立法法》中规定的法律保留事项。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非诉执行司法解释或者《行政诉讼法》修订时, 可以在非诉强制执行的条款中增加规定:“行政合同订立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既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又不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非诉执行司法解释或者《行政诉讼法》修订之前, 征收部门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征收条例》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合同纠纷的行政诉讼。

3.征收补偿协议诉讼的法律适用及裁判方式。行政合同在理论界普通认可, 但司法实践中却鲜见, 法律、法规、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无明确规定, 行政合同的法律适用在目前已成“盲区”。但我们知道, 行政合同是种特殊的行政行为, 它始终具有合同法律关系与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双重特征, 是公法与私法规则的有机结合, 理应受到行政法与民法的双重调整。因此, 在审理行政合同案件时应同时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与民事法律规范两种法律规则。但征收补偿协议本质上属于征收部门为实现征收目的而作出的公法行为, 与公共利益的征收息息相关, 所以在诉讼中首先应适用《征收条例》等行政法律规则对其主导性权利义务进行合法性审查以确定补偿协议的效力, 体现合法性审查原则, 然后在诚实信用等从属性权利义务方面适用《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则进行裁判。对于行政合同的裁判方式, 可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第58条的精神, 首先对补偿协议的效力进行确认判决;然后基于违约行为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给付判决, 可以判决继续履行, 也可以判决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此外针对征收部门行使行政优益权的行为还可以判决撤销或者维持。

五、征收补偿协议与强制执行的衔接

《征收条例》规定征收决定作出后, 被征收人拒不搬迁的, 政府无权强制搬迁, 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搬迁。相比之下, 征收补偿协议的执行力应当优先于补偿决定的执行力, 所以, 在征收实践中, 难免出现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 被征收人违约拒不搬迁, 被征收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征收部门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 征收部门可以向受诉法院申请先于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4条规定, 进行诉讼中先于强制执行。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协议有效的, 先于执行没有任何问题, 但是, 如果法院判决协议无效, 征收部门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取土补偿协议 第4篇

李欣

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

1.婚前忠诚协议,能作为离婚补偿证据吗

Q:结婚前,我与丈夫王斌协商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内容主要为:“婚后夫妻双方不许有背叛行为,若一方违背协议,则必须向对方赔偿20万元。”婚后不久,我发现王斌与其前女友长期保持同居关系,遂向他提出离婚,并要求他按照协议赔偿20万元。王斌坚决不同意,称婚前协议无效。请问这份协议能否作为我要求补偿的依据?

A:[分析与解答]

夫妻的“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结婚前或者结婚后,经平等协商、书面约定,以保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尽到忠实义务的有关协议,协议一般以违约金或赔偿金为责任形式。

根据《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相互保持忠诚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夫妻以“忠诚协议”这种书面形式把法定的权益体现出来,是于法有据的,实际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你与丈夫在结婚之前,共同签订了这份“忠诚协议”,自愿约定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约定的赔偿数额有可行性,同时协议是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体现的是各自的真实意愿,所以这份“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自己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等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可以适用财产责任。由于“忠诚协议”这一具体协议,使婚姻法上原则性的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了可诉性,违背了这种忠诚义务,即可转化为财产上的赔偿责任。在你的案例中,“忠诚协议”中约定的20万元索赔权,可随着一方的背叛行为而生效。当然,你要求丈夫按约定赔偿20万元,必须证明他违背了协议中关于“不许背叛”的约定,即你必须收集相关的证据,证明他与前女友确实存在非法同居的关系。

2.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婚姻关系能否自行恢复

Q:

2000年初,我与李强结婚,结婚两个月后,李强便南下做生意,之后音讯全无,我多方寻找都没有消息。2005年底,我向法院申请宣告李强死亡,法院依法执行。今年年初我和陈平结婚3个月后,陈平却不幸去世。两个月前李强突然从外地回来了,并要求和我恢复夫妻关系。请问,我和李强的婚姻关系能否自行恢复?

A:

[分析与解答]

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死亡,而不是生理死亡,目的在于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宣告死亡后的法律后果是被宣告死亡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被依法解除,其配偶可以与他人结婚,其子女可以被他人收养,其遗产可以被继承人继承。在你的案例中,你与李强的婚姻关系,自法院判决宣告李强死亡之日起解除,你有权决定是否再婚。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针对你的情况,如果你还想与李强共同生活,则双方可以到婚姻登记部门重新登记结婚;如果你不愿与其共同生活,那么应对双方婚姻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责任编辑/李彦)

E-mail:liyan84221@163.com

取土场用地协议书 第5篇

甲方:

乙方:长沙绕城高速第A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乙方因绕城高速土方施工需要,租用甲方蓝田组老坟山作96区砾石土临时取土场,经双方协商,就临时租用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蓝田组老坟山出租给乙方作96区砾石土用,面积约15亩,可取土方约12万方,乙方取土可与四车道水泥路相平。

二、取土场各项补偿费用共计伍拾肆万整 (¥540000元),此费用包括临时征地费、青苗补偿费、育林费、复耕费、水土流失费、等。迁坟费由甲方负责协调,乙方承担相关费用共计陆万元整(¥60000元)。

三、甲方负责界线内、村级及以下道路所有关系的协调,保证乙方能正常的进行取土、运输的施工,如出现阻工,甲方及时进行协调。

四、付款方式:签订合同机械进场后预付甲方 叁拾 万元整(¥300000.00元),余款取土完工后一个月内付清。

五、以上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双执两份,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电话: 电话: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临时取土使用协议书 第6篇

临时使用土地协议书

临时用地单位

乙方因花溪口大桥工程建设的需要,临时使用甲方集体土地,甲方对乙方依法使用其土地,用于花溪口大桥建设临时用地表示坚决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认真协商,现就有关临时用地事宜达成共识,协议如下:

一、使用土地面积、类型、座落及四至

1、使用土地面积亩、建设用地亩、未利用土地亩;

2、土地座落;

3、四至:东至;南至;

西至;北至。

二、土地用途:。

三、使用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权利及义务

1、甲方按本协议向乙方提供土地使用,不得阻碍乙方进场;

2、乙方应依法报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批准要求使用土地;

3、临时使用土地占用耕地的,乙方按照规定向县级土地主管部门缴纳复垦保证金,且在使用土地期间不得破坏土地的耕作层,期满后负责恳复;

4、乙方按照《乐雅高速公路洪雅段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临时用地补偿费标准为占用耕地1200元/亩/年。乙方应支付临时土地补偿费金额为

类型为,补偿标准元/亩,乙方给予甲方一次性补偿。补

偿金额为(小写元)。两项费用合计(小写元)。付款时间和方式:乙方于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协议书日内乡甲方一次性付清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于年月日向甲方付清;

5、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使用土地,出现违法用地情况有权制止并向县级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6、使用临时土地期限为1年,协议期满,主体工程尚未完工,乙方确认

需用的,甲方应予准许,并重新签订协议。

五、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乙方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补偿;

2、乙方违约未完成土地复垦,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开垦费。

六、未尽事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七、该土地乙方只能作临时取土项目用地,未经法定手续批准不得改作其

他用地,若需改作其它项目建设用地,必须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八、此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洪

雅县交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各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生效。

附:用地(实测地形)范围图。

甲方代表签字(章):乙方代表签字(章):

村民委员会意见(章):乡(镇)人民政府意见(签章)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 货币补偿 第7篇

XX县樟江沿河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货币补偿)

甲方(搬迁单位):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乙方(搬迁户户主):

为加快XX新城区建设步伐,推进旧城改造建设工作,根据《XX县城规划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及《XX县城菜园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要求,甲乙双方就搬迁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被搬迁房屋状况:

1、砖混结构 ㎡;

2、砖木结构 ㎡;

3、木瓦结构 ㎡;

4、简易结构 ㎡;

二、按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1、乙方原土地使用面积 ㎡,其中宅基地面积 ㎡,空地面积 ㎡。

三、甲方应付给乙方的搬迁费用

1、房屋补偿费 元;

2、土地补偿费 元;

3、搬迁补助费 元;

4、临时安置过渡费 元;

5、房屋装饰装修和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费 元;

6、树木花草补偿费 元;

7、奖励费 元;

总计补偿费: 元,大写:。以上补偿情况详见房屋征收室内外装饰装修和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计算表、土地补偿计算表、树木花草补偿计算表。

四、房屋移交

1、被征收房屋移交前乙方使用的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网络费等,自行向相关部门结清费用并办理注销或迁移手续。

2、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被征收人领取补偿费后,必须保持旧房设施完整,并将旧房的一切产权手续原件移交给甲方。

3、移交旧房时间: 年 月 日前。

五、乙方房屋征收补偿款从XX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列支。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XX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留存一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七、本协议如有补充协议和正本享有同等法律效应。

甲方(搬迁单位):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乙方:搬迁户户主 法人代表: 签 字: 经办人:

取土补偿协议 第8篇

效力问题一:是否导致第三人所签买卖合同无效

该解释并没有直接谈及第三人所签买卖合同有效或者无效的问题, 但是综合来看, 则可以察觉本解释是承认第三人所签买卖合同有效的。首先, 根据债权平等原则, 合同的效力一般只能拘束合同当事人, 对于第三人一般不具有效力。尽管被拆迁人具有优先取得权, 但尚不具有对第三人所签合同的干涉权, 第三人所签合同效力应不受此影响。其次, 从条文的规定来看, 被拆迁人意图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应该“请求优先取得”房屋, 如果没有请求或者放弃请求, 当不妨碍第三人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我国《物权法》对于物权变动采债权形式主义立法例, 只有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 第三人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才具有合法根据, 因此肯定第三人能够取得房屋所有权, 就必须承认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效力不受优先取得权左右。既然如此, 则即使被拆迁人主张优先取得权的, 也不能说本来有效的合同因此又变成无效, 这既没有法律依据, 也有害于交易安全。承认第三人所签合同的效力, 在被拆迁人通过主张优先取得权取得房屋之后, 尽管第三人不能取得房屋, 但仍可以通过追究房产商的违约责任而获得赔偿, 因此不致处于完全失去保障的地位, 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与受害人利益。

较为特殊的是, 当第三人明知房屋已经安置给他人时, 却仍然与房产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这时合同是否有效则容易产生疑问。第三人明知属于恶意的一种情形, 但所谓恶意, 又有所谓的“观念主义”与“意思主义”之分, 仅为明知, 但并无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实际意图的, 仅为“观念主义”的恶意, 这种恶意不应影响合同的效力。因为, 在第三人并无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意图时,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 第三人与房产商之间仅仅签订约束双方的合同并不一定损害被拆迁人利益, 只有在房产完成过户登记时, 才有可能损害被拆迁人利益, 这时被拆迁人可以行使撤销登记的权利来保护自己, 也不至于受到损害。在被拆迁人并不主张或者放弃主张优先取得权时, 第三人与房产商之间的合同仍然可以得到有效履行。当然, 在第三人具有“意思主义”的恶意时, 其与房产商之间相互串通, 损害被拆迁人利益, 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 应当直接认定为合同无效。

效力问题二:是否优先于善意取得人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拆迁人处分安置房的, 在被拆迁人不主张优先取得权时, 拆迁人的处分行为就应保持有效;只有在被拆迁人主张优先取得权, 撤销第三人的房屋登记时, 处分行为的效力才遭到了否定。因此拆迁人处分安置房时, 并非完全无效, 只是效力不能对抗被拆迁人而已, 属于处分权受限的情形。根据上述推断, 在处分权受限时应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由第三人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安置房屋所有权。

司法实践中, 经常出现拆迁人总是竭力隐瞒房屋已经安置给他人的事实, 以便从中渔利, 结果导致第三人根本无法得知房屋的真实情况, 购买了安置房。因此, 即使是从利益考量的角度来看, 也应该保护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第三人。

没有进行登记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优先取得权, 不能对抗善意取得的第三人, 但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优先取得权已经登记, 就应赋予公示公信力, 保护被拆迁人, 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所谓的安置房。实际操作中, 关于优先取得权能否登记, 没有明确规定, 有待于立法完善, 明确规定拆迁补偿安置优先取得权可以进行预告登记和预售登记。

效力问题三:优先取得权能否转让

优先取得权可否转让的问题, 可以分为两个层次进行探讨。首先, 优先取得权可否单独转让, 这一问题涉及到优先取得权的附从性问题。其次, 如果优先取得权不可以单独转让, 那么其是否可以随同主债权一同转让, 这一问题则涉及到优先取得权的专属性问题。

关于优先取得权的附从性问题, 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 优先取得权不过是债权的一种特殊权能或者说特殊作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 优先取得权为一种独立的法定担保物权。这两种观点虽然对于优先取得权的独立地位有不同的认识, 但无论是权能说还是担保物权说, 显然都承认优先取得权的附从性, 因为无论是权能还是担保物权都具有一定的附从性。作为权能或者作为担保物权, 由于附从于主债权, 都应随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 不具有独立转让的地位, 优先取得权无疑不具有单独转让的能力。

取土补偿协议 第9篇

屈嫁色狼:女大学生荒唐隐婚埋下祸根

2005年10月下旬,柯瑶在网上与一个名叫郑麦来的男人邂逅,不久便双双坠入爱河。

柯瑶1983年8月出生于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果园乡峪峒村一个普通农村家庭。她自幼天生丽质、聪慧好学。在2005年的高考中,22岁的柯瑶以优异的成绩圆了大学梦,被河南省信阳市某高校录取。

在读大一上学期时,柯瑶课余时间喜欢上网聊天。她注册网名“如雪”,经常在各大论坛和QQ聊天室与网友神侃。有一次,一个名叫“菜大”的网友主动要求加“如雪”为好友。两人聊了一阵后,柯瑶觉得这个“菜大”谈吐幽默、善解人意。

从此,柯瑶经常与“菜大”相约上网聊天。“菜大”看上去非常坦诚,很快便说出了自己的真实身份:他真名叫郑麦来,比柯瑶大15岁,家住河南新郑市新村镇,是个地地道道的农民。郑麦来还向柯瑶倾诉了自己内心的伤痛:他曾经有过一次失败的婚姻,离异后倍感孤独,十分渴望有一段新感情来慰藉空虚寂寞的心灵……

2006年暑假,应郑麦来盛情邀请,柯瑶和女同学张静来到郑州市游玩,郑麦来亲自将两个女生接到他的家乡新郑市新村镇。尽管郑麦来其貌不扬,家境也不富裕,柯瑶有些失望,但她和女同学在郑家一住就是十天。其间,郑麦来大献殷勤,不仅每餐鸡鸭鱼肉招待网恋情人,而且带着两位女大学生上山打猎、下河捉鱼,柯瑶觉得既刺激又好玩,每天欢声笑语洒满乡村小路。

两个女生准备离开时,郑麦来别有用心地死缠硬磨将柯瑶留下。张静离开的当天夜里,郑麦来悄悄溜进了柯瑶的卧室,不顾柯瑶的反抗、挣扎,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

送走柯瑶后,郑麦来有些提心吊胆。因为柯瑶一旦报警,他将有牢狱之灾。可奇怪的是,柯瑶不仅没有控告他,而且在网上继续和他保持联络。更让郑麦来受宠若惊的是,后来他试探性地提出第二次约会,柯瑶居然又如约来到他家,这令郑麦来喜出望外。

这一次,面对郑麦来半夜爬上床,柯瑶没有激烈反抗,半推半就地倒在他的怀抱中。

从此,两人激情燃烧,亲昵地称呼对方为“老公”、“老婆”。为讨美人欢心,郑麦来搜肠刮肚,变着法儿伺候眼前这位青春靓丽的女大学生。为了表达爱意,郑麦来还四处向亲友借钱,陪柯瑶逛商场,给她买时尚衣裙和名牌皮包。每次两人依依惜别时,郑麦来都会塞给柯瑶几百元零花钱。

与柯瑶热恋以来,郑麦来担心夜长梦多,害怕这位身材窈窕、容貌俏丽的女生被学校男生们抢走。为了牢牢地将柯瑶占为己有,郑麦来提出了一个荒唐的要求:“柯瑶,咱俩早晚会成为夫妻,不如现在就领结婚证吧。”

“开什么玩笑,我现在还是学生,如果头披婚纱,还不叫人笑掉大牙?”柯瑶一口回绝。郑麦来仍不气馁,不久便做出了一个惊世骇俗的举动。

2006年11月下旬,柯瑶再次来到新郑市与郑麦来幽会。就在两人赤身裸体亲热时,柯瑶惊愕地发现,郑麦来胸部刺了七个字:“与柯瑶白头到老”!

见柯瑶异常感动,郑麦来再次提出了结婚请求,这次柯瑶居然同意了。不过,她要求郑麦来成家后做“隐形丈夫”,不能将结婚之事告诉任何人,尤其是她的娘家人和学校师生。郑麦来欣然允诺。第二天,两人便手牵着手来到新郑市民政局登记注册,领取了结婚证。

一个离异农民竟然娶了一位貌美如花的在校女大学生,洞房花烛夜,郑麦来恍若梦中。他使劲掐自己的大腿,有疼的感觉,这才敢确认桃花运真的降临到了他的身上。

婚后,柯瑶不准老公到学校看望她,她也像没事一样照样上课,照样同男生、女生们玩单身派对。谁也想不到,这个看似天真、单纯的大一女生,已经成了别人的老婆!

蹊跷离婚:“肉体补偿”

分手协议招来噩梦

结婚后,柯瑶开始为丈夫度身制订人生规划,决意将农民老公打造成出类拔萃的人物。

郑麦来能言善辩,柯瑶便给丈夫邮购了大量的法律书籍,鼓励老公考律师。不料,郑麦来在司法考试中年年受挫,每次都考得一塌糊涂。

接着,柯瑶又指示丈夫搏击商海。于是,郑麦来遵从妻命,将祖传的几间房屋卖掉,东拼西凑筹备了一笔启动资金。然而,生意场上的郑麦来显得异常笨拙,不仅亏得血本无归,而且还欠了一屁股债。

后来,郑麦来按照老婆的要求,做过保险代理人,从事过物流运输,干过网站的版主,但每一项事业都无疾而终。

事业屡遭重挫,郑麦来觉得愧对大学生妻子,更对婚姻产生了一种危机感。他担心的不是柯瑶本人会发生情变,而是担忧将来丈母娘知道他的卑微身份后,一定会对女儿的婚事横加干涉。为此,郑麦来多次要求到岳父岳母家上门认亲,以绝后患,均被柯瑶婉言拒绝。

于是,郑麦来决定先斩后奏。有一天,他提着礼物冒冒失失地来到柯瑶家,开口便称呼柯母“妈”。柯家把郑麦来当成神经病,操起木棒将这位不速之客轰出了家门。

惊闻“隐形丈夫”急于现身,柯瑶花容失色,勃然大怒:“别以为领了结婚证就可以放肆。你再敢违反保密协议,后果自负!”

娶了老婆却像做贼似的藏着掖着,郑麦来心里很不是滋味,甚至觉得自尊心受到了伤害。为此,他开始与柯瑶发生口角。当柯瑶读大三时,郑麦来再次强烈要求公开自己的老公身份,柯瑶一气之下,拒绝与郑麦来同房。郑麦来吓唬柯瑶:“我已经隐身了两三年,如果你再不同意我认丈母娘,我就跟你离婚。”郑麦来没想到,他的这番气头上的话,后来竟成了妻子手中的把柄。

2008年7月,大专毕业后的柯瑶没有跟丈夫团聚,而是回到老家渑池县发展,应聘到该县的一家企业担任策划部经理。上班第一天,柯瑶便打电话给丈夫提出分手,令郑麦来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为了挽回妻子的芳心,郑麦来采取了各种措施,然而,柯瑶始终表情冷漠,无动于衷。

经过几个月的折腾,郑麦来精疲力尽。他见妻子离意已决,便不再抱幻想,同意离婚。不过,郑麦来提出了一个条件:“这辈子我不打算再婚了。咱俩分手后,希望你能做我的情人。”

为了尽快冲出围城,柯瑶违心答应分手后继续保持两性关系。也许在柯瑶看来,她在隐婚中的确花了郑麦来不少钱,满足郑麦来的这种非分要求,权作“肉体补偿”。

双方达成“君子协议”后,于2009年1月在新郑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不料,拿到离婚证的柯瑶马上反悔了。为了彻底摆脱前夫的纠缠,柯瑶甚至更换了手机号码。

前妻说话不算数,惹恼了郑麦来。他光着上身来到柯瑶的单位大吵大闹,要求前妻兑现“肉体补偿”协议。当人们看到郑麦来胸前“与柯瑶白头到老”的刺青时,一个个惊得目瞪口呆!

前夫搅局令柯瑶无地自容。为了安抚郑麦来,柯瑶想出了一个折中的办法:她同意与前夫在网上视频裸聊,前提条件是郑麦来不得将她的视频截图恶意传播。

日记泄密:窑洞受辱后白白搭上性命

自从柯瑶提出离婚以来,一个个谜团困扰着郑麦来:当初女大学生为何会看上他这个无业游民?柯瑶为何甘愿同他“隐婚”?离婚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真相?2009年5月6日,郑麦来在清理前妻的旧物时,无意中发现了柯瑶的一本隐婚日记,看后顿时气得七窍生烟。

柯瑶在一篇日记中写道:“我知道我们的交往中也许我一直在欺骗他,每一次相见我都心存目的性,而他却一直以为我在想他。其实我从来都没想过要和他过一辈子,甚至在领结婚证之后我都没想过。后来我发现事情根本不可能按我的计划发展,我就开始打算离婚。”

根据郑麦来的解读,柯瑶口中的“目的性”就是贪图他的钱财。想到一个女孩为了每次几百元零花钱而拿婚姻当儿戏,郑麦来不寒而栗。更令郑麦来寒心的是,柯瑶还在日记中把他骂得猪狗不如:“在我心目中他永远都是卑鄙无耻下流的人。我怎么会和这样一个自私、心胸狭窄、没有一点文化素质的人生活一辈子呢?”

前妻的每篇“隐婚日记”针芒般刺疼了郑麦来脆弱的神经。既然前妻欺骗他的感情,郑麦来要求前妻兑现“肉体补偿”协议的心理更加强烈。第二天,郑麦来从新郑市来到渑池县,马上给柯瑶发了一条短信:“如果你今晚不陪我睡觉,我会杀了你全家!”

郑麦来没想到,他的这条短信差点让他进了监狱。柯瑶收到短信后立即报了警,渑池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将郑麦来抓获。在听郑麦来叙说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后,警方对郑麦来进行了批评教育。郑麦来承认了错误,并表示今后不再骚扰柯瑶。于是,警方便放了郑麦来。

求欢不成反被警方请进了派出所,回到家中的郑麦来越想越委屈。在他看来,自己并未真的做出违法犯罪之事,前妻竟然动用警方来“整”他,这口恶气实在咽不下去。

在此后的两个月里,郑麦来与前妻开始了一场拉锯战。郑麦来通过电话和短信不停地骚扰柯瑶,令柯瑶心烦意乱,苦不堪言。为了反击对方,柯瑶横下一条心,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将郑麦来的无赖嘴脸向其所在村的村民广为传播。

其间,一位热心的媒婆上门给郑麦来介绍了一位女朋友。这位姑娘看上去长相甜美、温柔贤惠。然而,当听说郑麦来强索前妻“肉体补偿”的丑事后,姑娘扭头就走。

无独有偶。郑麦来应聘到当地一家物业公司做保安。公司后来不知通过什么途径知道了郑麦来曾被“请”进过派出所的事,毅然将他辞退了。郑麦来怀疑是前妻在背后捣鬼,对柯瑶恨得咬牙切齿。

一件件不顺心的事积压在一起,令郁闷已久的郑麦来找不到宣泄口。他把罪责全部算在前妻身上:如果当初没有那桩隐婚,如果柯瑶痛快兑现“肉体补偿”离婚协议,他就不会落得个声败名裂的下场。

2009年7月5月,郑麦来再次来到渑池县,要求与前妻发生性关系。柯瑶对他轻蔑讥讽:“你又想进派出所了吗?癞蛤蟆想吃天鹅肉,你给我滚远点!”意识到来者不善,柯瑶随后将前夫的行踪打电话告诉了自己的母亲。

被轰出家门的郑麦来借酒浇愁。他在渑池县城文化路南边买了一把菜刀,在柯瑶上下班的必经之路埋伏。

晚上10点50分左右,柯瑶出门去上夜班的途中,发现了十几米外前夫的身影。柯瑶便大声尖叫:“来人啊,歹徒要杀人啦!”

前妻的半夜尖叫令郑麦来心惊肉跳。他几个箭步冲上去抓住柯瑶,将菜刀架在她的脖子上:“再喊就宰了你!”柯瑶真的开始害怕了,她被前夫胁迫走进附近废弃的窑洞里。

面对寒光闪闪的菜刀,柯瑶说:“只要不杀我,你让我做什么都行。”于是,郑麦来剥光了她的衣服,强奸了柯瑶。

在受凌辱的过程中,柯瑶没有反抗,她躺在地上任凭其摆布。当郑麦来发泄完兽欲后,柯瑶说:“你走吧,我不会报警的。”

郑麦来穿好衣服,正准备起身离去时,突然想起柯瑶是一个反复无常的女人。他转身将柯瑶扑倒在地,一边用双手死命地掐其脖子,一边咆哮道:“你不报警才怪,骗鬼去吧!”在掐晕柯瑶之后,郑麦来又挥刀向前妻的喉咙砍去……

作案后郑麦来租车连夜逃回老家。第二天,柯瑶的母亲在废弃的窑洞里找到女儿的祼尸,顿时昏厥过去。

2009年7月13日,逃亡了8天的郑麦来被抓获归案。2009年11月4日,三门峡市检察院对此案审查起诉,等待郑麦来的将是法律公正的判决。而对于26岁的受害人柯瑶来说,这场悲剧值得她去黄泉路上反躬自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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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伊和和

补偿贸易协议(三) 第10篇

1.经过友好商谈,甲方同意自_____年_____月至_____年_____月每月为乙方按来样生产__________至_____。乙方保证每月按上述定额向甲方订货。甲方应优先安排生产乙方订购的__________,条件是乙方提前半年通知所需数量,否则甲方将不为乙方保留生产能力。

2.为了提高产品质量,乙方同意向甲方赊销机器_____台(详见附表),总值__________元。对于机器价款__________元连同运费加上按年利_____计算的利息,甲方应在年年底以前用交付给乙方成品的货款偿还乙方。

3.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机器符合甲方的要求和规格。机器性能如有缺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所遭受的任何损失。

4.乙方应自费派遣技术人员监督安装上述机器并进行修理。

5.双方同意开始的__________按“_______________”的条款生产其余的则按通常的条款生产。

6.具体的数量、规格、价格、付款条件、交货期等将在单独的销售合同中详细规定。这些合同应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每季的季初签订。

7.与本协议有关的或在执行本协议时发生的任何申诉或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8.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立即生效,其有效期为_____年,即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本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时可以顺延_____年。

甲方:__________(签字)

乙方: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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