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法律案例范文

2024-07-08

校园法律案例范文(精选6篇)

校园法律案例 第1篇

学生法制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旨在使学生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强大学生法制观念,其在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过程中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下面是学生法制教育案例:

案例:

北京某高校一实验室发生爆炸,导致5人受伤,其中有一名实验室负责老师、两名学生和两名设备调试工程师。爆炸原因初步认定为,学校新购设备在调试过程中发生意外。

据了解,该实验室为微生物实验室。受伤的同学称,事发当天下午1点20分左右,厂家的两位工程师正在调试学校新购买的厌氧操作台,他在一旁跟着学习操作,另一位同学站在他们身后。实验室的负责老师当时也在做实验。然而,随着一声巨响,该同学被一股强力推倒 仪器爆炸了。实验室里的玻璃器皿被炸得粉碎,飞向了屋内的5个人。学生公寓、实验室安全无小事,也许就在我们不经意的那一刻,已经种下了安全因患的祸根,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上述发生在大学的火灾爆炸案例,旨在提醒同学们一定要增强消防安全意识,警钟长鸣。公安消防部门和国家教育部对高校火灾事故的历年通报显示,近几年全国高校所发生的火灾事故的数量、经济损失对教学科研的破坏程度及给师生员工造成的生活负担是逐年上升的。因此搞好消防安全是保证高校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福建省学校内“敲诈勒索学生”案件频频发生。在福州地区“敲诈勒索”甚至有了本地的顺口溜,美其名约“搓垢”,可见其校园暴力的严重性。“敲诈勒索学生”案件可分为两类:校内和校外。福建省内个别学校安保制度的不健全,造成很大部分“敲诈勒索学生”案件发生在校外的。

在上网成隐或其他急需钱用,家里又不给或不好向家里伸手而又没有钱的情况下,就开始敲诈勒索弱小同学的钱物而违法乱纪。最常见的情况,被和自己同一个学校,有的是因为有点小小的摩擦或者说小小的过节,而被敲诈。也有的是没有半点原因,而无端的被敲诈的。

逃避真实的交流

大学生校园违法犯罪案例

犯罪,是指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犯罪概念一般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混合概念。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混合概念,也就是指触犯了法律。

2月18日凌晨零点三十六分,某校音乐系14届学生孙某、李某酗酒后到学校门口的农行ATM机持卡取款,因该时间段为银行统一扎帐时间,所以未能如愿取款。两人遂用手、脚、打火机等攻击防爆显示屏,导致ATM机损坏。事后,接受罚款,并分别受记过、严重警告处分。上述恶意破坏金融设施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犯罪行为,鉴于该校与银行良好合作关系方面的原因,对方才没有起诉,否则上述两位学生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两位同学没有遵守校规,按时返校就寝;缺乏起码的法律常识,法制意识淡漠终酿此大错,给家庭造成损失,给学校和社会均带来不利影响。

高校应如何采取措施

(1)开展道德教育,增强道德意识。道德是以舆论的形式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培养青年大学生的道德意识、道德情感、道德行为,必须在社会活动和集体生活中进行。

(2)开展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当今社会是法制社会,做任何事情都要以法律为准绳,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将处处碰壁。大学生要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就必须知法、守法。因而,对大学生进行知识传授的同时,不能忽视法制教育,要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养成学法、守法的自觉性。

(3)开展心理健康咨询与教育。大学生处在青年中晚期,容易出现一些心理问题,因而需大力开展心理咨询与教育活动,疏导心理障碍,化解心理疾患。

(4)对大学生进行挫折教育。大学一般都是从学校到学校的成长过程,社会阅历较浅,加上是同时代青年中的佼佼者,优越感强烈,往往难以承受挫折的打击。所以,很有必要对大学生进行挫折教育, 要使他们认识到人生的道路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要有从失败中重新站起来的勇气与力量,要用自信去迎接人生中的坎坷。

(5)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校园文化作为从学校教育环境中生长起来的一种特殊文化现象,它是以校园精神为主要内容的特殊群体文化, 具有教育、导向、感化、激励等方面的功能。

(6)做好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对违法犯罪活动要严厉打击,做到防患于未然。

校园法律案例 第2篇

姓名

学号

学院

专业

班级

手机号码

x年x月

故事背景

该事件中的女主人公叫吕盼盼,是南京某医院的护士,男主人公叫做俞坤良,是南京远洋运输公司的海员。他们中专毕业后相恋了。吕盼盼告知了自己父母他们的恋情,但是父亲坚决不同意,但后来在男方的努力之下,双方父母最终同意,并领取了结婚证。

2010年11月9日,二副俞坤良在一次执行任务时,在日本的冲绳附近的海域沉船,搜救无果,从此便下落不明。后来吕盼盼在焦急的等待中也没能等到一丝曙光,于是便选择了去追寻俞坤良,选择了自杀,后因发现及时,又经过医院及时抢救活了过来。在2010年12月1日,吕盼盼与公公婆婆与丈夫所在公司进行协商后达成协议,赔偿五十七万余元,如果将来俞坤良奇迹生还,应如数退还该款。

后来,吕盼盼又回到了自己与俞坤良的新房里,有自己的父母和公婆前后看护与照顾。她表现得一切很正常。但是白天的一切只是表象,每到晚上,她就开始在电子日志中诉说着一切。就这样,在俞坤良离开的一个月晚上,也就是2010年12月9日,她从十四楼跳下,结束了自己的生命,陪着丈夫而去。幸福的一家也因儿女的相继去世而悲痛欲绝,可是在女儿去世后的第三天这对亲家就反目成仇,因遗产分配问题打起了官司。

案例介绍

吕盼盼的妈妈一想到女儿的死,以及在女儿安葬问题上与亲家发生的一些不愉快,就十分生气,并且认为应该从俞坤良的57万元赔偿款中拿出一部分来作为女儿的死亡赔偿。于是便咨询了律师,一纸诉状将亲家告上了法庭。但是俞坤良的父母认为自己的儿子是失踪,不是死亡,因此没有理由分给他们。况且在儿媳的遗嘱中提到将她自己的17.3万元留给自己的父母,房产归自己的公婆。但是由于遗嘱格式不正确,法院认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吕盼盼的父母坚持认为那17.3万元是女儿的赠与,与赔款毫不相干,要求获得赔款的三分之一,共计19万多。双方父母争执不下,互不妥协。两次庭审,双方情绪激烈,加上本案特殊,南京市六合区法院程桥法庭的法官为避免因诉讼给双方再次造成伤害,决定通过调节来达成此案。

协议结果

达成协议的内容是由被告方一次性给予原告方17.5万元,同时原告方放弃他女儿在购买房屋中应享有的相关权利。

案例分析

一.从法律层面分析

该事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有:

㈠ 宣告失踪死亡

㈡ 工伤赔偿金

㈢ 工伤赔偿金的性质

㈣ 遗产分配

㈤ 遗嘱格式

㈠.《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在本案中,从法律角度讲,俞坤良下落不明还不到一年,虽然生存的机遇很是渺茫,但是其利害关系人父母也不能到法院申请死亡,在目前的法律中只能定性为失踪。而吕盼盼确已死亡,并且她的死在法律层面上来讲是死于俞坤良之前的,所以当吕盼盼的父母在要求获取57万元中的一部分时,俞坤良的父母明确表示儿子现在只是失踪,不能定性为死亡,而且在当时与俞坤良公司协商所达成的协议也表示,如果俞坤良生还,应该将赔偿款如数退还,因此对赔偿款不予分配是合理的。

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案中俞坤良因为在工作中不辛遇难,遭致下落不明,甚至死亡。该公司应该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双方协商后,达成协议。赔偿57万多,双方无任何异议。

㈢.关于工伤赔偿金的问题。在我国也是存在不同的歧义的,有些人认为赔偿金是对死者如果不死应得收入的补给,具有财产性质,按继承法规定由继承人继承。但是这种认定具有很大的瑕疵。

有人认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一次性支付给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补助金。因此,供养亲属抚恤金是仅仅是对工亡职工生前供养亲属的物质补偿,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物质补偿,更是对其失去亲人的一种精神抚慰,因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参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毕竟丧失亲人对于近亲属来说,在精神上的痛苦都是一样的。

在我看来案中公司对俞坤良的赔偿是对吕盼盼及父母家属的物质补偿以及精神安慰,但是物质补偿的结果带来的是更大的伤害与悲痛。

㈣.《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当俞坤良因下落不明获得57万多赔偿时,由于其没有子女,父母健在,所以该款项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吕盼盼以及其父母继承。他们拥有对赔偿款的支配权。在吕盼盼决定去世之前向公公索取10万元作为自己对父母的补偿充分体现了自己对赔偿款的支配权。而在吕盼盼死后,其父母作为第一继承人继承其女儿为其留下的17.3万元。后又通过法律手段,由被告方给予其17.5万元作为对女儿死亡的赔偿。

㈤.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要有立遗嘱人的签名和日期,而在本案中,吕盼盼所立遗嘱在落款处名字不全,只写了盼盼字样,同时并没有标明日期,因此该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该法院也就不会采纳该遗嘱。

二.从情感方面分析

在故事背景中可以看出,故事中的男女主人公的爱情是多么的伟大,吕盼盼为了追随自己心爱的人,毅然决然的从十四楼纵身而下,踏上了爱的征程。有古诗云“在天愿作比翼鸟,在地愿为连理枝”,又云“执子之手,与子偕老”。是的这种爱很珍贵,也很梦幻,可是就种爱就这样在吕盼盼和俞坤良的身上上演了。在当今物欲横流的社会,我们看到更多地是夫妻感情不和,频频出现老公有外遇,小三等背叛爱情的行为,吕盼盼的电子日志写到“女儿这辈子最大的幸运就是遇到俞坤良,他给了我从未有过的幸福和安全感!如果可以,我愿意先走的人是我”这是多么幸福的语言啊,字里行间都流露着幸福的感觉。

其实有时候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个问题,我们又可以得到不同的情感。

在关注到吕盼盼与俞坤良的爱情故事后,吕盼盼为了追随死去的丈夫的脚步而选择自杀,去另一个世界去寻找真爱,而放弃现实生活中的众多亲朋好友,这充分体现了与坤良给她的爱无人可以替代,给她的爱已满满的。有人这时就说了,这就是比较,人世间谁对你付出的多,谁对你的爱最多,那么你就是他的,生要在一起,死也要在一起,生生世世在一起,永不分离。

可见,在吕盼盼的身上可以看出,她父母给她的爱远远比不上与坤良给她的爱。她父母只是农民,也许父母很爱她,但是一般农民对自己的子女的爱都很含蓄,手段也很冷,那种爱看起来不会特别温暖感,但那的确也是一种爱的方式,而吕盼盼却始终没有感觉到,或者说她想要的只是很温馨的爱,而对于父母的爱始终是深深的隐藏在自己的心里最深处,不愿意去触及。结果就造成了她选择了最爱自己的人,选择了去追随自己的爱,而放弃了父母的爱。

也有人说,吕盼盼能宁可选择自杀而不选择忘记这段曾经的爱与悲伤,其实也很明显。吕盼盼有一个弟弟,在有些农村,重男轻女的思想很严重,自己又是老大,所以她父母给她的爱很少,她在自己父母身边始终感觉不到爱的温暖,而当那个她遇到俞坤良后,在与他相处的那段时间里,她获得了人世间或一生中从未有过的爱与温暖,从此她便深深的爱上了他,他便成为她人生中不可或缺的全部。而当他走后,她再也感受不到曾经的温暖,总感觉这世界太冰凉,可是她渴望温暖,她对他的牵挂从未停止。

故事的背后,有很多的温暖,也有很多的心酸。

但是在温暖悲伤过后,我们应该思考些什么,我们又能在付出血的代价之后得到些什么,不是去为了争夺财产而反目成仇,无所事事的去为物质而争吵,而是应该去思索些深层次的情感问题。当今社会,在农村是不是还存在着极其严重的重男轻女的思想,父母与子女之间为什么总是存在鸿沟,我们为什么不能跨越那道沟,建立起爱的桥梁,父母能不能多留出一些时间去陪陪自己的子女,能够心贴心的与自己的子女交流。其实这种问题在当今社会越来越明显,父母为了能拥有一个较好的物质环境,而把大把的时间用在挣钱上,却忽视了与子女情感的交流,造成了父母与子女之间没有太多的爱,也许存在的只有那么一丝血缘关系和和父母之间的生活教育上的物质关系,也造成了很多的自闭症,抑郁症等情感问题。

当然,在此,我们也看到了很多的感动,看到了爱的伟大,看到了情为何物。因此,在当今社会我们也应该在牺牲最小利益的前提下去勇敢的追求自己的爱,让整个社会变得更温馨。

三.从道德角度分析

道德一词很深奥,但却很大众,很普通。吕盼盼殉情一事以及后来产生的经济纠纷直引我们用道德的角度去观察思考问题。吕盼盼的死是对还是错,还是中立?吕盼盼死后她的父母说要将自己女儿的骨灰放到新房几天而为何俞坤良的父母不让,他们这样做究竟是对是错,这样做是否符合道义?为什么吕盼盼的父母在得到女儿的17.3万元的遗赠后还要继续所要对俞坤良的赔款的一部分,他们这样做是否太过分?总之,一系列的道德层次的问题摆在我们面前,我们答案或许不一,褒贬也不一。可是每个人的道德水准以及人生观价值观都是不一样的,下面我所说到的只是我的个人观点以及部分人的评价。

其实,吕盼盼为追随自己丈夫而选择自杀这件事在很多人眼里褒多贬少,尤其是现代的年轻人对爱情一直有一种陌生感,但又渴望爱情,他们眼里的爱情很唯美,很虚幻。所以每当自己身边发生了像吕盼盼和俞坤良这样的爱情故事,他们就认为这就是爱,是真真的爱,是古人诗中的在天愿作比翼鸟,在地愿为连理枝。可是这种爱只是一种意境,年轻人所追寻的梦境。“问世间情为何物,直教生死相许?”“醉过知酒浓,爱过知情重!”当您不曾体会爱情的刻骨铭心,请不要指责吕盼盼轻贱生命!因为吕盼盼知道,自己的这一生,离开了俞坤良,即便活在这世间上,灵魂亦早已去追随自己深爱的爱人。在年轻人眼里,只要是相爱的就应该为对方牺牲一切,只有这样才可以对得起彼此,才能获得社会的认可,才是符合道德的标准。

也许吕盼盼的殉情在某些人眼里是不可取的,应该遭到道德的谴责。吕盼盼为了自己的爱而不顾父母及亲朋好友的感受,抛下他们选择自杀来泯灭自己的痛,殊不知这只是懦弱的一种表现。有人认为她的这种做法只会误导当代的年轻人。天堂?为何物,谁又能见过,千生万世谁有能碰到?人是怎么来的,是父母染色体的结合,而不是前世投胎转来的。而选择自杀就是选择了懦弱,选择了向生命低头。在这里,我们应清醒的认识到,我们的命是父母给的,我们没有权利去结束自己的生命,如果我们选择了自杀,那么我们就太自私了,于情于理都对不起自己的父母。我们的身体里都流淌着的是父母的血,亲情是超越一切的,吕盼盼的丈夫虽然已离去,但是你们毕竟没有血缘关系啊。她的父母便道出了这一心声“盼盼太傻,太自私了,选择对得起死去的人,而不去选择对得起活着的人,二十几年白养了”。

神圣的爱情背后总是伴随着点点滴滴的伤痛,只是,亲情大于爱情、活着的人大于死去的人、较少的牺牲大于较大的牺牲,这些公式在纷繁的现实世界中,真的就一定成立吗?吕妈妈不知道,太深的爱情本身就是一个悲剧,尊重她、原谅她吧,她可以活着,但不可能幸福了。

在吕盼盼死后,两家没有和和气气的一起度过悲伤,而是为了抚恤金的问题走上了法庭。这在道德层面上应该是大多数人所争议批判的,难道精神上的寄托失去了,就只能去争取所能争取的物质上的财富吗,这种举动应该遭到道德的批判。财,为何物,生不带来死不带去,吕家就在自己的儿女尸骨未寒之际提出替自己的女儿索取赔偿款,根本不顾及死去的女儿的感受,俞家也为自己尽可能得多争取物质上的财富,他们忘了当自己为了争夺财产而反目成仇时他们的儿女正在看着他们,那是一种多么落魄的场面啊。这就引我们深思,在当代,究竟是物质重要还是精神重要,答案是肯定的,精神财富要远远大于物质财富。

论案例指导与法律适用 第3篇

一、合理性视角

早在我国殷商时期, 就有“有咎比于罚”的原则, 即有了罪过, 比照对同类罪过进行处罚的先例来处理[1]。西周、春秋时期实行“议事以制”, 即选择合适的先例来断案。秦朝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廷行事”, 即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1975年, 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竹简《法律答问》中, 多次提到“廷行事”, 说明“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原律文之外可兹援引的成例[2]。两汉时期, “比”作为基本法律形式被广泛地应用。“比”又称“决事比”, 指在律无正条规定时, 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典型判例处断。《唐律·名例》规定实行“类推”原则:“诸断罪而无正条, 其应出罪者, 则举重以明轻;其入罪者, 则举轻以明重”。宋代规定, “法所不载, 然后用例”。明代实行律例并行, 除以大明律及大诰为审判依据外, 仍采用唐、宋以来的“以例断案”的传统。清代规定, “即有定例, 则用例不用律”[3]。清末变法修律, 吸收、引进西方近现代法律形式和司法制度。这一时期制定的《法院编制法》规定, “凡大理院所作出之判词, 都具有法律效力, 下级法院不得争论”[4]等等。张晋藩教授认为, 中国历史上用判例来辅助实施法律经历了这样几个阶段:汉以前是简单的援引阶段;由汉迄唐, 是判例适用的成熟阶段;至明清, 是判例的发展阶段[5]。王利明教授在《论中国判例制度的创建》一文中指出, “尽管自清末修律以后, 我国完全继受大陆法, 走上法典化道路, 但民国以后判例仍然具有拘束力”。可见, 判例制度在中国司法史上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遵循先例”作为一项司法技术的合理性及积极因素可以为我们所借鉴。

作为大陆法系国家, 我国以制定法作为主要的法律形式。但必须承认, 无论立法技术多么成熟和发达, 都无法解决其滞后性问题, 更不能将社会所有的问题都囊括在内。这是任何一个大陆法系国家都无法回避的问题[6]。法律条文的概括性及不周延性决定了它永远不可能概括丰富多彩和不断变动的社会生活, 这是刻意追求形式完美的成文法所不可避免的“先天缺陷”[7]。由于法官素质、价值取向的个体差异及自由裁量权的必然存在, 使得这种“先天缺陷”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被放大。司法不统一的现象似乎已成为任何司法制度均无法根除的痼疾。但正如有学者所言, “虽然法律人永远也不可能成为在实验室里工作的自然科学家, 但是, 他们仍然需要追求确定性, 同样的事项同样对待便是这种确定性追求的标志”[8]。根据相同案件的判决而预期的结果 (同等对待) 是一般人衡量正义是否实现的标准, 也是影响判决的可接受性进而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9]。相同条件相同结果, 并非判例法的专利, 而是法律的严肃性及其追求的平等价值对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是对法律可预期性最直观的表现。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建构案例指导制度, 在合理的限度内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予以必要的限制, 使法官面对相同或相似案件, 因适用相同规则而作出大致相同的判决, 从而实现法律在时间、空间和对象上适用的同一性, 是消减司法不统一现象的有效手段之一。

二、法律定性与逻辑基础

我们所要构建的案例指导制度不是判例法。通常所说的判例是指具有典型性或制作良好的, 并通过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 要求本级和下级司法机关在办理同类案件时遵循的先前案例的判决。这种判决中体现确定的法律规则, 在法律渊源上称之为判例法[10]。判例法主要在普通法系国家实施。判例可以作为将来处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即具有了法律约束力。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 判例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确立案例指导制度, 并非在我国移植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案例指导所要解决的是统一裁判标准、提高裁判质量等与司法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问题, 目的是使抽象的审判指导概念进入更明确、更具操作性的层面。案例不具有制定法普遍的约束力, 但对同类型案件有一定的可适性。案例指导的本质是对法律的适用而不是创造, 以服从法律为前提, 这是与英美法系判例法的最根本区别。

类比推理是案例指导的逻辑基础。所谓类比推理, 是指根据所观察的两个或两类对象在某些属性上相同, 推断出它们在另外的属性上也相同的一种逻辑方法。类比推理的推理过程可以分为三个步骤: (1) 识别一个权威性的基点或“源”案例; (2) 在判例和一个问题案件间识别事实上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3) 判断是事实上的相同点还是不同点更为重要[11]。在案例指导中具体运用类比推理, 其大致过程可以细化为五个步骤。 (1) 某种事实模式A (即:“源”案例) 有某些特征X、Y和Z; (2) 事实模式B (即“目标”案例) 有特征X、Y和A, 或者X、Y、Z和A; (3) A在法律中是以某种方式处理的; (4) 在思考A、B其之间相互关系的过程中建立或发现了一些能够解释为什么那样处理A的原则; (5) 因为B与A具有共同之处, B也应当得到同样的处理[12]。

三、案例指导的具体适用问题

1. 指导性案例是否有约束力?

能否在裁判中援引及如何援引?是确立案例指导制度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 制定法是正式的法律渊源, 因此, 案例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拘束力。在我国现行法律架构下, 司法裁判仍应首先在制定法中寻找法律依据。只有在制定法明显背离法律价值或没有明确规定时, 才可以在正式法律渊源之外来寻求帮助。因为从理论上说, 法官服从的是制定法而非案例。但是, 如果指导性案例对其他案件的裁判无法产生实质影响, 构建这一制度所冀望达到的“同案同判”的法律适用效果则无从谈起。笔者以为, 可以比照司法解释, 赋予指导性案例以参照效力, 将其效力等级定位于准司法解释的层次, 即不直接作为裁判依据, 但可以且应当作为裁判的理由在判决中援引。

诚如我们所知, 任何一项制度的良性运作必须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因此, 在赋予指导性案例以参照效力的同时, 必须明确不予参照或任意违背的法律后果, 可以考虑将其与法官的目标考核机制挂钩或作为上诉、抗诉或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等。如此, 方能减少法官随意违背案例指导的现象, 从而保证案例指导机制的良性运行和预期效果的实现。

正如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一样, 世界上也不存在丝毫不差的案例。因此, 指导性案例与待判案件之间必然是既有相同之处, 又存在差异。法官在作出判决时, 必须对两个案件的相同点和不同点进行深入的对比、分析。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是以待判案件与作为“源”案例的指导性案例之间具有相同点, 且相同的事实特征更为重要为前提的。如果两个案件之间的不同点更为突出, 适用指导性案例有失公正, 或者随着法律的发展及社会条件的变化, 固守先前案例的结果将导致不正义时, 应当允许裁判者背离指导性案例作出判决, 而不必受先前案例的拘束。当然, 为保证案例指导制度的稳定性, 对指导性案例的背离必须设置严格的程序。在这一点上, 可以考虑借鉴德国法院的报告制度。

2. 案例的遴选。

指导性案例的选择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 形式要件。必须是已经生效的裁判。效力未定的裁判根据不具备指导意义; (2) 实质要件。一般来说, 应符合以下条件:a.新颖性。属于对新类型案件的裁判, 且裁判的理由和结果符合正义要求, 顺应社会发展的趋势;b.争议性。案件比较复杂, 对未来的司法审判活动有一定的借鉴意义;c.代表性。对同一类问题如何适用法律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规范典型案例的编选程序。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其一, 确定案例编选的执行机构。在现行法院组织体系下, 由法院的研究室部门负责案例的编选工作是比较妥当的。当然, 也可以考虑增设案例编选委员会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其二, 规范案例的审核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曾明确指出,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推广案例指导制度;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案例, 指导办案, 但不宜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相抵触。”即将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体限定为最高法院和地方高级法院。从我国案例制度发展的传统和现状考虑, 做如此限定对于保证指导性案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是必要的。由此, 对案例的审核权也应做相应的划分。笔者的初步设想是:最高法院 (或地方高级法院) 对下级法院或本院业务庭室推荐的案例 (或兼采主动征集的方式) , 由本院研究室负责初审。研究室在初审时应将待选案例同时提交本院相关业务庭征询意见。经初审符合要求的, 向院审判委员会推荐。经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集体讨论并过半数通过后, 即可确定。其三, 规范案例的发布程序。最高法院编选的案例, 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或《人民法院案例选》为载体发布。地方高级法院可以“案例指导专刊”的形式发布。同时, 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其四, 规范指导性案例的清理与废止程序。指导性案例是司法机关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 是在司法环节对制定法的补充。一旦立法机关将指导性案例所确立的法律原则或规则以制定法的形式予以确认, 案例的指导使命即告完成。此外, 由于法律的发展和不断完善可能发生与先前案例相冲突的情形。因此, 适时地对已发布的案例进行清理、甄别并及时废止与现行法相抵触的案例则显得尤为重要。这项工作可以由案例编选机构负责。当然, 案例指导的效力决定了典型案例应当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因此, 对已发布案例的废止应持慎重的态度, 可以比照案例编选的审查程序进行。

3. 规范案例的制作标准。

指导性案例形式上应有统一的规范。从编写的内容上, 应保持原裁判内容和风格, 并通过对证据认定、当事人诉求的解答、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说理和论证, 从而对案件背后折射出的法律问题进行归纳和提炼, 以形成反映特定法律适用问题的裁判规则。如果对案件的裁判结果存在着不同的分歧意见, 也应予以列出。

结语

巧用案例教学,激活法律课堂 第4篇

法律课案例教学教学内容一、前言

法律课是中职生的必修课,教学内容涉及面广,理论性强,要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教学任务,让学生掌握必备的基础知识,必须探讨有效的教学方法。中职法律课中可以采用的教学方法有很多,如案例教学法、讨论教学法、模拟分析法、观察教学法等,其中案例教学是法律中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案例教学是指围绕特定的教学目标,给学生创造轻松的氛围,把真实的典型问题展示给学生,引发学生的思考、分析、讨论,从而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律课中运用的案例是否恰当非常重要,直接关系到能否提升教学效果。因此,法律课中如何巧用案例提高教学效果成为从事法律教学的教师急需思考的重要问题。

二、中职法律课中运用案例的作用

1.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

法律课理论性强,只靠教师的讲授很难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案例教学能提供生动、逼真的案例,使学生产生身临其境的感觉,从而深化学生的感性认识。同时,案例教学中营造和谐的氛围,学生在没有压力的情况下自由交流、讨论,容易激发学习的兴趣。如讲授“公民作为纳税人应依法自觉纳税”时,教师可以选择学生感兴趣的冯小刚拍摄的《甲方乙方》后纳税的正面案例和厦门特大走私案逃税的反面案例,学生对案例感兴趣,就会变苦学为乐学,由被动学习变为主动学习。

2.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

相关研究证明,通过语言形式从听觉获得的知识能记住大概15%,借助视觉获得的知识能记忆大概25%,如果把视觉和听觉结合起来,能记住大概65%的知识。课堂教学中如果教师以讲授为主,学生虽然能死记住所学的理论知识,但是这种认识是孤立的、静止的。而案例教学能通过分析,将书本上的理论知识与现实生活紧密结合起来,用所学理论分析复杂多变的社会现象,会加深学生的认识。如教学“依法制裁违法犯罪”时,教师可以从现实中找出违法和犯罪的两个案例,引导学生通过比较、分析,找出两者的区别与联系。学生通过分析案例,获得的知识会更牢固、深刻。

3.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

案例教学要求学生直接参与分析、讨论、评价案例,这有助于提高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如教学“保护环境”时,可以先给学生讲述2002年北京多次遭到沙尘暴袭击的例子,然后让学生思考:此案例反映了我国存在什么问题?北京多次遭受沙尘暴的原因是什么?国家应采取什么措施解决这个问题?对此问题,我们应该做些什么?让学生结合这些问题展开讨论,不仅能引发学生很多大胆的构想,还能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提高教学效果。

4.使所学知识契合实际

案例是社会问题的缩影,通过案例能把社会问题引入到课堂,通过典型的真实案例,让学生进入特定的情景,在情境中解决问题,从而给学生提供一种不用真正深入实践,却能在短时间内接触到大量的实际问题,缩短理论与实践的距离。如教学“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时,教师可以选择陈良宇刑事犯罪的案例。陈良宇位居高官,他触犯了法律一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用他的案例教学会更有说服力。

三、中职法律课中实施案例教学的途径

1.合理确定案例教学的内容

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涉及宪法、民法、经济法、刑法等方面,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教学任务,充分发挥案例教学的作用,引导学生在情境中掌握知识,提高能力,就必须按照案例教学要求,在全面把握教学大纲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实施案例教学的内容。如可以围绕行政法实施案例教学,通过一个案例,将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建设领域的行政专业法规结合起来讲授,会大大提高教学效率。在教学中可以将行政诉讼法和具有行政法属性的法律法规知识调整到行政法的内容中讲解,同时选择具有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等公共法的案例,来讲授行政法的基本内容。案例教学中利用学生所学的专业基础,坚持选择具有学生所学专业背景的案例,创设学生熟悉的情境,在案例中引导学生结合案例分析判断行政机关的行为,这样既能使他们了解行政法,又能了解诉讼法和专业法规,同时这一情境还能用于诉讼法和专业法规的教学中。通过这样的案例教学能有机的联系所学知识,从而突破教学时间限制,提高教学效率。再如以调整建设领域民事关系的法规为基础,结合民法、民事诉讼法进行案例教学。具体教学中奖民事诉讼法和具体专业法律法规中调整民事关系的内容,调整到民法的章节中讲解,同时选择具有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案例。完成案例教学任务后,可以另外安排时间讲授民法的其他内容。

2.科学选用教学案例

中职法律课的实施重点在于通过案例将法律知识与社会背景结合起来,引导学生在这一情境中将知识内化,从而提高自己运用法律的能力。而案例的选择非常重要,选择案例一是要贴近学生实际,而是要难易度适中,偏于理论联系实际。因此选择案例必须遵循基本原则,首先是思想教育性原则,这是选择案例要遵循的首要原则。法律课是为中职生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而开设的。所以,选择的案例必须具有较强的思想教育性,能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使学生树立法律意识,自觉守法、尊法、护法。其次是针对性原则。中职法律课不是针对法律专业的学生,所以要结合中职生的接受能力、知识水平、理解能力等选择案例。再次是时代性原则。法律具有时代性,会随着时代的不断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选择案例时必须遵循时代性原则。这要求我们选择案例时要根据时代发展变化,把握时代发展的脉搏,体现出案例的时代性。最后是真实原则。选择的案例要具有真实性,真实的案例经得起推敲、质疑,提高案例说服力,同时真实案例容易激发学生的兴趣。

3.有效组织案例教学的课堂讨论

中职法律课中实施案例教学最困扰教师的是组织课堂讨论环节。案例教学中教师经常是将案例呈现给学生,学生自由讨论,最后浪费大量的时间,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因此,中职法律课中实施案例教学,教师要组织课堂讨论,引导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大致来说,案例教学中的讨论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是准备阶段。主要是让学生熟悉案例内容。如可以请口语表达能力较强的学生给大家介绍案例的基本内容,这样可以避免一些学生拘泥于案例细节而不去思考解决问题的方法。同时可以让其他学生补充案例的关键内容,引导学生深入理解案例,为接下来的讨论打下基础。第二是互动阶段。主要是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教师要营造民主、平等、宽松的讨论氛围,引导学生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发表见解。只有突出学生的主体性,学生才会大胆、自由的发表见解,才能实现有效互动。第三是结论阶段。做结论时可以引导学生思考如何从法律角度解决问题。案例教学不要求教师给学生提供现成的答案,而是应引导学生在思考中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掌握法律知识。

参考文献

[1]林振华.谈中职法律课如何有效地利用案例进行教学.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08,(9)

法律案例分析 第5篇

【案情简介】

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张先生婚后拥有一套房屋,最近他们为了购置新房决定将房子卖掉。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寻找买家,挂牌价为230万元,签约后张先生就到国外出差一个月。刘先生通过中介看了这套房子觉得非常满意,但希望价格再能便宜一点,通过双方几次协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万元卖给刘先生,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刘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谁知签约后半个月,张先生就从国外回来了,当他得知房价为138万元,觉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刘先生,告知刘先生这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李女士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刘先生认为李女生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坚决要求履行这份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李女士和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同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李女士返还刘先生定金20万元及其利息。

【律师评析】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

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在购买房产时,一定要核实所购房产是否属于共有,买卖共有房产的一定要取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为规避最终认定为共有房产而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购房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如果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每个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证的委托书,否则不同意代签字。

2、如果房产所有人是在婚状态,且房产证上产权证为一个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声明。

3、如房产所有人系单身,且房产证上产权人为一个人名字的,需要该所有人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

4、为防止出卖人故意隐瞒其他共有人,买受人可以让出卖人出具一份无其他共有人的承诺,并明确约定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1、《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2001年)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5年)

第二条 未经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卖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二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

《法律基础》案例 第6篇

高校招生纠纷是否作为民事案件来处理?

陈某(女)是95年高中毕业生,当年高考分数591分,英语为5-,《法律基础》案例

农民许某于1985年外出打工,自1986年起,其妻张某与女儿许艳便与许某失去联系。1991年,张某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许某死亡。法院经审理,判决宣告许某死亡。

1993年,张某与邻村汤某结婚,但汤不久因病而亡。

1994年,许某突然回乡,法院随即撤销对许的死亡宣告。许要求与张恢复婚姻关系。

许的主张是否合法?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李把一收音机给高强维修部修理,约定三天后交费取货。取货时修理部要维修费20元,李认为太高,双方争执不下。李说“这样吧,我还有一台电视机要修,也给你们修,但一定要少收钱。”谁知,李拿来电视机后,维修部不但不修,还说要扣下电视机。

维修部的行为是否合法? 悬挂物坠落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安某在某旅馆住宿,夜间,天花板上的吊灯突然脱落砸下,致安某身上多处受伤,为此化去医疗费2100元。安某要求旅馆赔偿损失,但旅馆不同意,说吊灯是某装修队安装的,旅馆本身无过错。某装修队认为吊灯已安装多年,不应承担责任。

旅馆、装修队的责任如何认定?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1994年8月28日,某电视机厂与某仓储公司签定了一份彩电保管合同,由仓储公司负责保管电视机厂的500台彩电,保管费5000元一次性支付。不久,仓储公司人员管理不慎,发生火灾,彩电全部被烧。该型号彩电每台成本价1800元,出厂价每台2000元,且这500台彩电已与销售商签定了合同,违约金是货款的5%。仓储公司应赔偿哪些损失? 将房屋出租给他人放淫秽录像,可以通过法院讨回租金吗?

李某在城郊结合部有一50平方米房屋,地势较偏,贴了广告招租。某日,吴某上门求租,约定月租金4000元,每月10日前交付。李问租房用途,吴说放录像,并说此地不常有警察,很安全可靠。李某又在合同中写明,如放录像引起其他问题,吴某自负。两个月后,吴未按约定给付租金,但表示 《法律基础》案例

下列哪些行为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

1、某青年花高价买了一辆自行车

2、李某贩卖毒品100克

3、王某将一幅临摹画误认为真迹而买下

4、黄某将私房出租作赌场

5、赵某在其父病危之际,无处借钱,遂以200%的利息向李某借2万元为父治病

6、某女落水求救,许诺“谁救我上去给一万”。某男“我救你,但要五万!”。女应之。

婚姻法案例

兄李任之孙与妹李花之孙女能不能结婚? 婚姻法简介

《婚姻法》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修改,新法共六章51条。六章分别为:总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婚姻法的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2、一夫一妻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5、计划生育原则。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张某婚前个人财产:首饰1万元,彩电2千元,冰箱2千元,洗衣机1千元。

李某婚前个人财产:空调4千元,房18万元,摩托车2万元。

婚后共同收入:工资收入10万,张因受伤获赔生活费5万元及轮椅(价值3万),李接受赠与2万、接受继承20万(被继承人指定给李某个人的),别人送李的一副近视眼镜(价值2千)。

双方若现在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财产的分割问题

王、李是原夫妻,2002年2月离婚。李的父亲于2002年1月死亡,李于2002年3月继承了其父价值10万元的财产。王要求分得该遗产的一部分,是否合法? 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李某在其子年幼时未尽抚养之责,年老时能否要求其子赡养? 继承法案例

夫张某、妻李某遇车祸,张当场死亡,李在送医院途中死亡。张有一弟,李有一妹,别无其他亲人,无遗嘱。

他们的财产如何继承?

若同时死亡,又如何继承? 遗产的分割

陈某,李某1961年结婚,有平房8间,子女3人:陈甲、陈乙、陈女。陈女嫁顾某生一女顾华。陈、李一直与陈女一家共同生活。1993年陈女因病死亡,顾某未再婚,仍然与岳父母同住。陈甲不时来看一下父母。陈乙不求上进,常遭陈某责骂。1995年6月10日,陈乙挨骂后一怒之下将陈某杀死。李某悲痛万分,次日写下亲笔遗嘱: “乙不孝,8间房在我死后全给甲。”不久病逝。

陈某,李某的继承人分别是谁?8间房如何分割? 侄子能否继承伯父的遗产?

贾某,农民,未婚。1996年2月死亡,留下房屋5间及价值3000元的其他物品。他唯一的亲人侄子贾建设料理了伯父的丧事,并继承了他的全部财产。村委会得知后,要求贾建设将全部遗产交给村里,理由是贾某的遗产应作为无主财产处理。

村委会的说法正确吗? “口说无凭”

2000年元旦,甲、乙、丙、丁四人去福利彩票发行现场摸奖。在路上,乙说 “每人出100元,各人摸自己的,但无论谁摸到大奖(5000元以上)都要四个人平均分得大奖。”三人皆同意。后甲摸到10万元大奖,但他拒绝平分,说 “口说无凭 ”。

应否平分? 公益捐赠

今年初,某公司为提高知名度,允诺向贵州某县捐赠10万元扶贫助学款。一时间该公司名声大噪。该公司见目的已达到,在实际捐赠时少给5万元。受赠方经办人提出异议,该公司说,捐赠是无私行为,还在乎多少?

该说法对吗?

《法律基础》案例

借款问题

李某因做生意急需一笔钱,向好友刘某借了现金1万元,当场写下借条,未注明利息。李生意做成,如期还给刘某1万元。刘要求李支付利息,李不给。

应否给利息?

后合同义务

爱德电器公司在余家巷租了一处门房作营业点,进行电饭锅维修服务。到今年3月10日,期满后迁到建宁路某处,并请原房东将新址转告前来维修的消费者。3月15日,有人来修电饭锅,房东却说: “鬼知道他们搬哪去了 ”。给维修部和企业造成了恶劣影响。

房东应否承担责任?

过失缔约

江苏某校需一批电脑,济南一电脑公司获悉后,立即与该校联系,称 “我们价格优惠,质量保证。”学校很快派人去商谈,采购人员仔细鉴别这批电脑后,发现全是水货,遂未签合同,并要求电脑公司赔偿路费、住宿费等。

可以吗?

遭遇“倒客”

赵某由南京去南通,乘坐某客运公司的豪华大巴。车至仪征时司机将乘客赶下车,倒给一辆破旧的普通客车。赵某发现车上已没有座位,即向豪华大巴司机要求退还票价差,有无法律依据?

齐某坐大客车去扬州,在大桥北站,车子坏了,换成依维柯,司机要求每人补10元钱,齐某不补。可以吗?

“表见代理”疏忽不得

一对夫妻离婚时,住房、彩电等分割给了男方。女方因暂无住处,在男方住房内暂住。期间,女方将彩电卖给不知情的李某。男方发现后向李索要,李辩称:我不知道你们已离婚,彩电买卖正当合法。拒不退还。应否退还?

要约与承诺

甲厂向乙校去函: “我厂生产的某型号的电教室耳机,每副30元。如需要请联系。”乙校回函: “愿购该型号耳机1000副,每副30元,但需在耳机上加一个音量调节器。”不久,学校收到甲厂发来的1000副耳机,但耳机上没有音量调节器,学校决定拒收。

乙校的回函属于什么性质?拒收是否违约?

保证人的担保责任

2000年3月,王某因经营需要,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写了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期为2年,丁某为保证人。

2001年4月,王还给胡2万元。2001年6月,王因急需资金,又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约定与前次未还借款到期一并还清,双方均未告知丁某。2年期满,王某无力偿还6万元欠款。胡某请求丁某还款。可以吗?

定金与订金

今年4月10日,李老头在月星家具城看中一套家具,但仅剩样品。双方订立如下书面合同:商家4月25日前将货运到,李某在26—28日提货,价格1万元,提货时付款,李某交付定金2千元。

若李老头违约,定金如何处理?若商家违约又如何?

若合同中写的是 “订金 ”而非 “定金 ”又如何?

先履行抗辩权

纱厂与布厂订有供货合同,纱厂每个月向布厂供纱10吨,每年6月、12月布厂支付半年的纱款。今年4月,纱厂发现布厂已严重亏损,遂要求布厂:提供债务担保或即时支付纱款,否则停止供纱。纱厂做法是否正确?

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2002年5月,某画店与画家李齐签定了一份委托作品创作合同。约定:2003年10月前,李交给画店10幅山水画新作,报酬为5万元。2003年9月,双方履行了合同。

2004年1月,画店举行大型画展(李的10幅画全部参展),获得成功。

李认为画店侵犯他的著作权。是否侵权?

后来画店在李齐不知道的情况下将10幅画与其他作品一起结集出版,是否合法?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2001年2月,某设计院受工业大学委托,为该校图书馆楼前厅设计壁画。设计院委派邹为、刘琴负责此项设计任务。5月,邹调离,余下任务由刘琴完成。同年底,邹为将其参与设计的壁画草图以个人名义发表在《设计作品精选》杂志上。是否合法?

2002年5月,设计完成后,设计院把它编入《设计院十年成就》一书,刘提出异议。异议是否成立? 电视节目预告

某省《广播电视报》于98年1月获得刊登省电视台及中央电视台节目预告的权利,同时被《中国电视报》授权,追究省内未经许可刊登中央电视台节目预告表的行为。该报多次发表声明,禁止省内其他报刊转登电视节目预告。

99年10月起,该省《煤矿工人报》每周五都刊登下一周的电视节目预告。

《广播电视报》认为《煤矿工人报》侵犯其著作权。是否成立?

《法律基础》案例

著 作 原

稿

高校教师林某,2002年5月写成《期货理论与实务》一书,共18万字。6月,交山城出版社出版。出版社在审稿过程中,保管不善,丢失了约5万字的原稿。出版社告知了林某,表示了歉意,并表示愿意作一定赔偿。林认为出版社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因未留底稿,该书无法出版了),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山城出版社赔偿高额损失。如何处理? 保护期问题

今年初,某出版社将已故著名哲学家艾某(1950年去世)的《百姓哲学》一书作修改、删节后出版(仍署艾某的名字,用原书名),且未向任何人支付稿酬。其行为是否违法?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某地一饮料厂生产的“山泉”牌矿泉水畅销,93年该厂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山泉”商标。94年该厂扩大生产规模,引入果茶生产线,“山泉”牌果茶投放市场后也很畅销。不久,饮料厂发现本地一食品厂也有“山泉”牌果茶入市销售。另外,某面粉厂的“山泉”面粉,某醋厂的“山泉”香醋在市场上也销的不错。

食品厂是否侵权?饮料厂能否要求面粉厂、醋厂停止使用“山泉”商标?

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

96年8月,甲化妆品厂研制出一种新型美白产品,能短期增白,深受女士欢迎。97 年1月,甲厂向商标局提出“美净”商标注册申请,但被告知,10天前已有乙化妆品厂为其所生产的美白润肤露提出了注册“美净”商标的申请。甲厂称,乙厂是96年11月才开始生产这种产品的,应将“美净”商标专用权授予甲厂。

该说法是否正确?

若甲、乙厂同一天申请,应驳回谁的申请?

专利法的优先权原则

98年3月,中国公民王某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一份“节能节水器”的发明专利申请。

98年5月,法国一公司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一份“安全节水器”的发明专利申请(98年1月,该公司已就相同主题向法国专利机关提出了专利申请),并提交了要求优先权的书面请求,还提交了在法国申请专利的文件副本。

两种节水器技术构造与技术效果基本相同,两者申请的主题相同。

法国公司是否有权获得专利? 刑法案例

刑法的效力范围

卞某某,外国人,中国医科大学留学生。2000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大另一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9日,卞某、白某等5人与安某及其好友莫某、李某相遇,双方发生殴打,混乱中卞某用尖刀将莫某刺伤,其后扬长而去。莫某肝脏局部破损,次日死亡。

对于卞的行为,可否适用中国刑法?

其行为属于何种犯罪?

刑法的效力范围(案例二)

中国公民李学佩,男,26岁,自由职业。去年10月,去某外国旅游,期间,因盗窃该外国超市财物(折合人民币4000元)被该国法院判处3个月监禁。

回国后,是否仍应接受刑事制裁?

刑法的效力范围(案例三)

2000年3月1日,外国人朴某,潜入我国某公司驻该国办事处内行窃。被我工作人员李起发现,厮打中,朴用尖刀将李刺伤后逃走。

朴某的行为能否适用我国刑法?

犯罪和刑事责任(案例一)

屠某,女,38岁,农民。与同村单身汉钱某勾搭成奸后,起意谋杀其丈夫赵某。某晚,丈夫出去串门,屠某在家点燃几根香,祷祝一番,将一张画有人形和写有赵某名字的纸符烧毁,然后取香灰和纸灰少许,拌入白糖中,冲水搅拌好。后让串门回家的赵某喝下。

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犯罪和刑事责任(案例二)

彭某欠王山一千元,经久未还。王山指使其子王大、王二乘彭发工资之日要债。二人在河滩与彭相遇,上前要债,彭态度蛮横,拒绝还债。王大喊“抢狗日的!”二人一拥而上,将之按倒在地并翻他衣兜的钱,彭竭力反抗,王二用小刀割破衣兜,将其所有197元掏走。

王大、王二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犯罪的构成要件(案例一)

黄过、张汉二人在1999年3月1日至5月30 日期间,先后在某县月塘、东港、马住等乡,采取将农药抹在菜叶上给牛吃的方法,投毒作案27次,毒死耕牛25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万余元。

黄某等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哪一种?

《法律基础》案例

关于正当防卫

赖某,男,26岁。2000年4月3日晚,他在自家附近碰见两个男的正调戏侮辱他妹妹,即上前制止,遭殴打后还手。这时便装警察李某路过,见状抓住赖的左肩,尚未及表明身份。赖误以为是对方的帮凶,拔刀刺了李某一刀后逃走。

赖某行为的性质?

犯罪行为

石某,男,36 岁,工人。石某经常虐待其妻,03年5月1日,他妻子因不堪毒打,服毒自杀。石坐视不管,邻居发现后要他赶快把她送医院抢救,石竟说:“我就要看着她死。”。后邻居强行送他妻子到医院抢救,未能救活。

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犯罪的构成要件(案例二)

陈林,男,1988年2月2日出生。2002年3月,因伙同他人抢劫被公安局收容审查。4月3日从看守所挖洞逃跑。4月5日被抓获。

对陈林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犯罪的构成要件(案例三)

1999年3月1日,田某从楚雄到德宏做羊皮生意时与袁某认识,袁要求田某帮忙带一样东西到保山,田表示同意。袁将自己买的750克鸦片用塑料膜包成条状,放在布袋里,让田某系在腰间。田某问是什么东西,袁说,你别管,带到保山就没你的事儿了。田某在坐车经过红旗桥时被查获。

田的行为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

犯罪的构成要件(案例四)

2003年2月某日,刚满17周岁的马某手持气枪在把玩,见好友曹某骑车路过,就与其打招呼,同时随便对曹某车子轮胎放了一枪,不料击中曹某裆部,致其睾丸破碎,生育能力丧失。

马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犯罪的停止形态案例一

蒲某意图抢劫,尾随一妇女身后。该妇女回家打开房门、准备关门时,蒲某以为她家中无人,强行挤进房内,该妇女吓的惊叫一声,她丈夫闻声起床、开灯一看,见蒲某站在门口,就责问:“干什么的?”蒲某答不上话。夫妻合力将蒲扭送到公安机关。蒲供认是为抢劫。

蒲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犯罪的停止形态案例 二

申某因赌博欠债,图谋盗窃本厂财务科保险柜里的现金。某日晚他撬开财务科的房门,但因无法打开保险柜,就将其搬离财务科,藏在一堆放杂物的小屋里,等待时机。后被发现。

申的行为是盗窃既遂还是未遂?

犯罪的停止形态案例三

曹某与罗某勾搭成奸,后预谋杀死罗的丈夫吴某之后二人结婚。2002年2月2日,曹买来毒药,罗将其投入吴某的酒中,但吴喝下后未产生什么后果。后二人得知是因毒药失效。

曹、罗行为的性质?

犯罪的停止形态案例四

赵某,男,30岁。2001年8月8日晚8时许,乘邻居陈某(女,26岁)一人在家之机,闯进陈家锁上房门,提出和陈发生性关系,陈不肯,赵一手卡住陈的脖子,一手将其裤子拉下,欲行强奸,陈急中生智,说 “我小姑马上要来。”赵听后,惧怕来人,决定放弃。

赵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的停止形态案例五

某甲因有了 《法律基础》案例

共同犯罪案例二

甲乙二人预谋抢劫,观察到丙的丈夫出差后,便乘夜色蒙面闯入丙家,丙受惊大叫,甲将丙强行推入洗手间,对丙进行监管,由乙搜寻财物。甲在看管丙时,忽生歹念,强奸了丙。

甲乙二人行为的性质? 意外事件

林老太住女儿耿某家,帮带小孩(4岁),因小孩咳嗽,买了止咳糖浆让其服用。后耿某用糖浆瓶子装了农药,并放在原处,忘了告诉林老太。不久后,当小孩再次咳嗽时,林老太仍然拿原来的药瓶给他服用,结果,小孩中毒而亡。

林老太应否承担刑事责任? 正当行为

田华是武术学校学生。01年5月5日晚上回家时,遇劫匪黄某持刀相逼,进了一个死胡同,田无奈起脚向黄踢去,黄应声倒下。田马上报案,后发现黄已死去。

田华行为的性质?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宋利与人通奸已久,欲与丈夫离婚,遭拒。01年4月6日,从邻居家偷了苦石(八步断肠散),下在丈夫李某服的中药中,李服用后当日死亡。法院在开庭审理时查明,宋已怀孕。

法院能否对宋利判处死刑?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案例二)

江某,男,20岁。1998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2年执行期间,表现一般。由于种种原因,2年期满后,未得到及时减刑。江产生脱逃的想法,设法钻入监房下水道,逃出了监狱。后被抓获。

对江某能否核准死刑? 追诉时效

刘某,男,32岁,工人。98年6月12日,以欺骗手段奸污了一名患精神病的女青年。99年6月被捕后,刘又交代于1993年8月3日盗伐集体林木200株的犯罪事实。

对刘某盗伐林木的行为是否要追究? 分则部分案例一

01年5月9日晚,卡车司机甲开车行驶在立交桥的机动车匝道上。突然,路前方冒出一个人来,刹车不及,将人撞伤。甲非常害怕,将伤者拖到路边,用编织袋盖上,然后逃去。

甲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分则部分(案例二)

黄大用贩卖海洛因获得的巨款买了一辆奔驰车,并将此事告诉了弟弟黄二。后黄大贩毒败露被捕。案发后黄二将奔驰车开到自己家中,当公安机关向黄二调查车子的来源时,黄二称,是借朋友的钱买的,准备开出租车。

黄二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分则部分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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