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2024-09-18

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精选8篇)

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第1篇

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是一个漂亮的口号,而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涉及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等多重关系,涵盖了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及人们日常生活等各个方面。

食品安全同样是个综合性概念,具有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和法律上的考量。它首先客观反映的是在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卫生、质量和营养等相关方面的内容。作为社会学概念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社会治理。作为政治概念的食品安全,是政府对社会最基本的责任和必须做出的承诺。作为法律概念的食品安全,国际上从社会系统工程建设的角度出发,正逐步以食品安全的综合立法替代卫生、质量、营养等要素立法的趋势。《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切实“加强食品、药品、餐饮卫生监管,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并将此作为社会事业建设的重要内容,这对政府食品监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基本目标。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这是我国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之一。市场经济的实质就是信用经济,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建立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是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先决条件,同时也是社会不断进步的重要标志。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不仅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和支撑系统。

一、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意义

“政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重于泰山,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意义重大。目前我省食品安全状况还是不容乐观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尚未能根本解决,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是食品安全的治本之策和长效机制。现实生活中个别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利欲熏心,不按标准生产甚至在食品生产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尤其是滥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问题非常突出。从实际情况看,这些问题主要并不是因为这些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落后所造成的,而是少数生产经营者丧尽天良,见利忘义,造假售假所致。要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必须从最基础的、最根本的建设抓起。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以培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遵纪守法为核心,通过相应的制度规范、运行系统和运行机制的建设,实现褒奖守信、惩戒失信,从而全面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

和谐社会的内容和要求是十分丰富的,体现在社会建设的各个方面。但无论是社会本身的发展还是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要求,社会公共安全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基本的内容和保障,而食品安全是我国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关注食品安全,就是关注人的生命健康,就是尊重人、关爱人,是和谐社会本质的生动体现。反思引起全社会广为关注的阜阳劣质奶粉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给公众带来的消费恐慌,可以看出食品安全还关系到社会稳定和人心凝聚、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食品安全

是人民群众最基本的生命健康需求,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基础。如果说我们连这一基本需求都满足不了,那根本就谈不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了。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是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治本之策。加快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市场经营秩序,建立起新型的食品安全治理机制,实现食品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和治本之策,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筑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从根本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构建和谐社会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需要注意的问题

构建和谐社会是以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制经济为基础。研究和谐社会构建的信用基础,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与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密切结合起来,建设以食品安全信用体系为保障之一,以和谐社会为社会状态内核的社会主义社会,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促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一个体系的建立离不开法律作为保障。通过制定食品安全信用法律法规,可以用国家的意志强制赋予食品安全信用体系以相应的法律地位、确认食品安全信用体系中各项制度的普遍法律效力、明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权威性和指导作用。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体现诚信原则、确立信用机制的法律法规无论在总体上还是在食品行业专门领域都偏少,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

(二)加强道德教育

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中,道德约束和法律建设相辅相成,互相促进。道德和法律相比较,在食品安全的覆盖领域方面要比后者广泛得多,可以弥补法律规范的不足。政府应在食品行业大力开展道德教育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企业主的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使他们认识到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对社会、企业本身的重要性。精心组织食品安全法律知识、社会信用基础知识、食品安全事故案例和食品放心工程等的培训教育工作,切实提高企业的信用知识水平,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思想保障。

(三)加强公平氛围的建设

政府在建立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时,越注重营造公平氛围,就越能够为信用体系打下坚实的基础。在对食品企业的责任追究以及信用权益保障上,政府应当一视同仁;信用信息的收集、记录和使用单位应当遵循公正、规范的原则,客观中立;奖优惩劣,在政策扶持、权利义务分配上不搞平均主义;要避免在信用体系建立过程中,发生食品企业间以大欺小、相互贬损的事件。

(四)建立统一的信用控制体系

加快制定统一的信用统计指标和评价规范,按照规范要求对部门信用信息资源进行整

合,逐步建立统一的信用控制体系,包括信用登记、信用评估、信用风险预警、信用风险管理,完善信用征集及评价体系。一是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与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二是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与打造特色区域经济相结合。要把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提高地方经济成长性和发展后劲的重要措施来抓。

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第2篇

肇兴乡纪委

欧邦杰

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一项重大任务提到全党同志面前。那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国共产党必须为人民掌好权、执好政,做到文明执政,依法执政。要执好政,必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要把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正确认识和处理党风廉政建设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为什么说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有着密切的联系?

一、党风廉政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政治基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要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落到实处,就必须高度重视我们党的自身建设,坚定不移地反对腐败,不断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我们党执政以来,特别是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大潮中,我们一些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 部经受不住金钱和美色的考验,行贿受贿、搞权钱交易、公款赌博、玩弄女人、养情妇等,成了人民的千古罪人,这些腐败现象在社会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也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有些地方和部门因腐败激化社会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了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看待社会是否和谐,一是看党和政府是否维护他们的根本利益;二是看党员干部的作风是否端正,是否为他们办好事、办实事。因党员干部不正之风和腐败引发的矛盾,必须通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来加以解决。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认真抓好反腐倡廉工作,使贪污腐败、行贿受贿、权钱交易侵害群众切身利益案件得到查处。以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为例,去年,全国清理拖欠、截留、挪用农民征地补偿费175亿多元,已偿还95.5%;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336亿元,已偿还97%;查处教育乱收费4.75亿元,清退3.15亿元。事实证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理顺群众情绪,消除社会不和谐因素。因此,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纠正党风政风问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党风廉政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党风廉政建设是社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促进力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条重要渠道。从发展生产力的角度看,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不断进步。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角度看,抓住易于滋生腐败的薄弱和关键环节的重点部位,通过深化改革、发展民主、强化监督,用制度和法律规范权力的运行,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从发展先进文化的角度看,党风政风直接影响和带动社会风气,只有通过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坚定理想信念,提高道德修养水平和廉洁从政意识,促进全社会形成纯洁高尚、诚信友爱的风气,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向前发展。近几年,国家建立健全和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招投标、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制度,推行党务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对于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今年中央颁发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

三、党风廉政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历史经验证明,执政党处理好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社会才能安定、和谐。我们党严明的纪律、密切联系群众、为群众服务、维护群众利益的优良作风是我们党团结和带领人民群众克服困难走向胜利的成功经验,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严肃党的政治纪律,维护好党中央的权威,维护好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全党在指导思想、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原则问题上高度一致,也是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保障。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严厉惩处腐败分子,保持党员干部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也能够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提供组织保障。以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突出问题为重点,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是推进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的作风保障。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也能够为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四、党员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干部要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要求,树立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反腐倡廉观念。廉政是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腐败对社会和谐构成极大危害。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必须树立与构建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反腐倡廉观念,加大反腐倡廉的力度。

第一,要有维护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观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先进性和纯洁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属性,是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条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是通过党员干部的模范言行和优良作风表现出来的,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决维护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严肃查处以权谋私案件,严惩腐败分子,发现一个查办一个。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党的纯洁性,从而达到先进的要求。

第二,要有维护科学发展的观念。发展是硬道理,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也是社会和谐的根基。发展与和谐是互为因果的,有了和谐才能发展,也只有发展了才促进社会的和谐。社会矛盾和问题的存在,重要的原因是由于经济不发达而导致的,要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只有采取发展的办法。而发展又必须讲科学,科学的发展才有利于社会的和谐。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坚持维护科学的发展观,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贯穿于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使反腐倡廉工作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以及各项措施相适应,以良好的作风和实际成效保证科学发展观的落实。

第三,要有以人为本的观念。人是社会的主体,社会的和谐关键在人,树立以人为本的意识,坚持反腐倡廉工作人本理念,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一方面,要把宣传教育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不断增强党员干部反腐倡廉的思想观念,使党员干部将法律、纪律等他律转变为高度的自律,把外在的强制变为内在的自觉,使不搞腐败不只是迫于惩治的畏惧,更重要的是出于对人民赋予的权力的珍惜和对自我人格的尊重,让廉洁自律意识扎根心底。另一方面,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整风肃纪的过程中,充分尊重和保护党员干部的人格、人身和其他合法权益,同时把握和处理好惩处与保护的关系,旗帜鲜明地支持改革者,鼓励勤奋者,教育失足者,惩治腐败者,追究诬陷者,充分保护和调动好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第三方面,要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一个社会、一个民族的廉政文化状况,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这个社会的廉政状况和水准。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要以各种生动活拨的宣传形式,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在全社会形成“以贪为耻,以廉为荣”的社会氛围,消除滋生腐败现象的社会土壤。

第四,要有群众观念。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贯彻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就要始终坚持群众路线,必须把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作为反腐倡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反腐倡廉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要大力培养和弘扬先进文化,坚决抵制和消除影响先进文化发展的消极腐朽思想,努力为人民群众创造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环境。要充分发扬民主,尊重群众的意愿,不断完善群众参与反腐倡廉的工作机制,发挥人民群众在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等方面的作用,保护和发挥群众参与反腐倡廉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虚心接受群众的监督,扶正却邪,使党员干部形成勤政廉政的良好风尚,以达到民主、团结、法制健全的和谐社会。

第五,要有注重预防的观念。把发生腐败现象的可能性降低到最低程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改革是预防腐败的根本动力和举措,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改革措施之中,坚持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导致腐败现象的深层次问题,是有效预防腐败的根本途径。要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面,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作用,以堵塞漏洞,减少权钱交易的机会。要依法建立和健全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运行。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权力。要深化财税、金融、投资制度的改革,规范金融秩序,强化资金监管。推行和完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制度,运用市场机制抑制腐败。要加快干部制度改革步伐,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制度,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从制度上杜绝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要努力形成合力,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第3篇

一、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是“以人为本”的根本前提

只有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生产力的高度发展, 人才能成为自然界的主人, 才能逐步解决失业、人口、环境污染等问题, 消除贫困, 实现共同富裕, 不断增强和谐社会建设的物质基础。“以人为本”的最终目的是要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而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一个历史过程, 人的发展程度取决于他们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 归根到底取决于生产力发展的状况。

(二) 我国初级阶段的社会矛盾决定了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是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这一矛盾的主要方面又是落后的生产力问题。所以, 解决这一矛盾的根本途径和方法只能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三)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我国的现代化建设, 从根本上说是经济建设。发展是我们党执政的重要任务, “抓住机遇, 发展自己, 关键是发展经济。”只有经济发展了, 才能为其他方面的发展创造物质条件。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创造更丰富的社会物质财富, 使国家的整体实力不断增强, 使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才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内涵及重大意义

(一)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讲的“以人为本”不同于以费尔巴哈为代表的抽象的“人本主义”

马克思将“现实的人”作为其人学理论的出发点, 而费尔巴哈尽管也将人从“天国”拉到“人世”, 将人理解为感性存在的人, 但是他所理解的人只是抽象的人, 这种人仅仅是直观着和感觉着的存在物, 而不是感性活动的人。这种关于人的看法, 开辟了理解人的崭新的科学思路, 我们所提出来的“以人为本”的思想, 正是对马克思人学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它是绝对不同于抽象的“人本主义”的。

(二) “以人为本”把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本质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要求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本质和根本任务。经济增长是发展的主要手段, 但是手段一定要服从于目的, 人作为生产力要素中最重要、最具有活力的要素, 如果没有了人的能动的创造, 要想经济增长是不可能的。

(三) 坚持“以人为本”, 才能确保经济社会发展的目的和方向正确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要求的以人为本, 就是对发展目的、方向和方式、途径的科学定位。发展的目的, 就是为什么发展, 为谁发展。它决定着发展的方式和途径, 从而影响发展的速度和质量。如果发展的目的和方向不明确或不正确, 那么就会使发展的方式和途径不合理和不恰当, 也就不可能做到健康、协调、稳定和持续发展了。

三、“以人为本”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辩证统一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 人类社会的发展和人自身的发展是辩证统一的。“以人为本”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也是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必须要正确处理的一对重要关系。“以人为本”是经济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是发展的目的, 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达到这个目的的手段。要真正做到比较充分地实现“以人为本”, 就必须具备相应的物质基础, 这就需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大力发展生产力, 因为不发展什么都是空谈, 慢发展很多问题无法解决。

摘要:要构建和谐社会, 我们必须要面对和需正确处理的一对很重要的关系, 就是“以人为本”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实现人的发展和实现经济的发展两者是辩证统一的。

关键词:以人为本,经济建设,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一卷) .人民出版社, 1995.

[2]邓小平文选 (第三卷) .人民出版社, 1994.

[3]江泽民.论“三个代表”.中央文献出版社, 2001.

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第4篇

关键词:社会信用体系 构建 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D6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9-174-02

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制度安排。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十七大都强调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并提出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和任务。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进一步指出,要“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以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对于优化科学发展信用环境、夯实市场经济运行基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一、为什么要构建社会信用体系

首先,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市场化程度越高、市场规模越大,社会信用体系的作用越重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有制关系的单一性,使各个社会主体间的经济交往形式非常简单,整个社会对信用系统的需求有限。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交换关系日趋复杂,以信用为基础的规范和制度日益成为维系各个市场主体间经济关系的重要纽带,整个社会对信用系统的需求急剧增长。市场经济,信用为本。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以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为前提。

其次,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是适应加入WTO新形势的重要举措。在企业“引进来、走出去”的开放格局中,信用环境对全球范围内资源配置的影响越来越大。我国要积极参与国际经济竞争,在国际经济分工中占据有利位置,必须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而我国目前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水平无论是从横向还是从纵向相比,都与国际标准存在巨大差距,必须加快建设步伐;另一方面,入世后各领域的逐步放开,使国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范围更大、领域更广,与国外企业之间的信用交往将日趋频繁。如果企业整体信用程度低,就有可能降低整个行业、整个国家的信誉指数,造成十分严重的影响。如果缺失诚信、不讲信用,对商业欺诈、侵权盗版、窃取商业机密等种种失信问题听之任之,还会影响对外开放的质量和进程,牵制社会发展步伐。

第三,良好的社会信用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前提,是每个企业、经济细胞和社会成员安身立命的重要条件。“市有信则立,无信则废”。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一个较长的过程,在新旧体制的交替中,新体制框架虽已确立并开始发挥作用,但还存在许多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再加上市场规范不完备,司法手段、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之间控制失衡、市场主体对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认识局限等因素,致使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偷税漏税、走私骗汇屡禁不止,商业欺诈、逃废债务现象严重,财务失真、假账假票、违反财经纪律等失信行为时有发生,这不仅败坏了社会风气,降低了经济运行效率,而且严重扭曲了社会信用关系,背离了市场经济的要求。扭转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局面,必须把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作为治本之策。

一言以蔽之,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新时期,加快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社会信用体系,无论是有效维护经济活动正常秩序,优化我国的投资和贸易坏境,还是扩大信用交易规模,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维度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如何集聚相关要素,发挥其最大效用,是决定体系建设成败的关键。鉴于此,要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特性与市场经济共性相结合、内部思想整合和外部制度约束相结合的原则,从道德、产权、法律等几个关键维度入手,引导并推动它们在体系建设中的功能实现。

首先,道德是构建社会主义信用体系的精神支撑。道德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它能通过人们的自律,对经济、社会行为产生一定的柔性约束。一般来说,当前企业和个人诚信的缺失和信用的沉降根源于行为主体道德认知的歪曲和诚信意识的淡漠。解决这些问题要看现象抓本质,从引领正确道德风尚入手。由于道德教化是基于真、善、美等伦理价值层面上的人性状态的理性改造工作,因此,在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大格局中,丝毫不能离开对行为审美情趣、意志品质和行为倾向的道德规范和塑造。换言之,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也是一项基本的道德工程,道德信用理应成为经济运行的重要法则、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和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基础。人无信不立,诚实守信是一个社会做人的基本准则,也是基本的道德要求,没有诚实守信的社会道德支撑,不可能建立起市场经济的信用体系。

其次,产权是构建社会主义信用体系的重要基础。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指出:“无恒产者无恒心,无恒心者无诚信。”产权作为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其基本功能是给人们提供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目前,我国不少企业信用意识不强,原因之一就在于企业产权制度上存在着缺陷。由于缺乏产权保护和产权模糊等原因,造成了经营者只追求权利而逃避责任,只要利益而不承担风险,只求眼前利益,而不顾长远利益,最终陷入经营行为的短期化的泥潭。信用的基础是人们对长期利益的关注,一旦经济主体不注重对长期利益的关注,信用的基础也就会被摧垮。所以必须要进一步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明晰经济主体的产权,使之成为完善社会信用制度的充要条件。

第三,法律是构建社会主义信用体系的根本保障。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完备的法律是建立社会信用制度的保障。有了道德约束,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行为主体都自觉地诚实守信,因为完备的道德标准如果缺乏必要的强制力,也不能保证人人守信;有了明晰的产权,也不意味着企业就一定不售假货或者不欺骗,因为再明晰的产权在没有外部强制力下,也不能保证所有企业始终守信、处处守法。也就是说,现代信用也是市场主体依据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在交易过程中确立的一种制度安排,法律能为各主体间的相互交易提供通用的行为准则。失信行为不仅意味着对社会道德准则的公然违反,实际上也是对国家法律规范和社会规范的背离。建立完善信用法律体系,用严格的法律规塑行为主体,用完备的法律防范和惩治行为主体的不当行为,能真正推进社会信用制度在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三、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路径依赖

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工作,会随着形势的发展而不断延伸拓展。因此,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既要树立全局眼光,统筹规划,全面部署,还要按照体系建设目标和任务切实提炼并整合相关要素,使之形成无缝对接式的闭合工作,真正开辟体系建设的实现路径。

一是要建立信用数据技术支撑体系。信用信息的有效性是信用产品质量的核心。但目前大部分政府部门对信用信息严格屏蔽,信用服务机构或企业难以获得涉及企业的信用数据和资料,导致信用信息资源割裂和浪费,开发利用不充分。为此,必须针对性地搞好信用数据技术平台建设,积极做好基础数据库建设、信用数据库标准化建设等工作;同时,征集、整合行政机关等组织或行业在履责过程中收集的各类相关信用信息,构建企业和各类社会组织信用基础数据库和信息交换平台,开发适合我国市场主体特点的征信产品,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二是要培育现代信用服务体系。信用服务业承担着信用信息收集、加工、处理和传递的功能,在防范信用风险、促进信用交易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要大力培育和发展一批高资质、独立公正、市场化运作的信用服务机构,重点发展大型信用评级公司、企业信用服务企业和消费者信用服务企业这三类企业,使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是要培育信用产品市场体系。信用产品的市场需求是建立现代信用体系的基础,要积极营造全社会积极利用信用评级、评用报告等产品的浓郁氛围,切实发挥信用产品市场功能。

四是要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可以大幅减少因授信不当导致合约不能履行的问题,增强信用风险的防范能力。要从健全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制度、支持企业加强信用管理、加强企业诚信教育、推动企业信用自律等方面下功夫、做文章,不断提升企业的信用管理水平。

五是要建立政府信用市场管理体系,为体系建设提供组织保证。以建立法治、高效、廉洁的政府为目标,纵深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建立分类管理、分级管理和信用信息公开制度,真正提升政府为社会服务的和水平。

六是要建立完善信用法律法规体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立法先行。要把健全完善征信制度的立法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抓紧落实包括市场准入、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执业规则、违规惩戒及监管等内容的建章立制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中介机构和违法、违规中介活动,防止非法采集和滥用信用信息。

七是要建立社会诚信宣传教育体系。把加强信用宣传教育摆在信用建设的重要位置,组织开展诚信建设舆论宣传、职业道德教育、信用基础知识普及活动,大力推动信用单位创评活动,积极营造浓郁社会氛围。要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对信用工作的宣传,大力弘扬诚信正气,强化信用意识和信用观念灌输,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道德,推动形成有效的社会自律机制和道德评判机制。

(作者单位:中共太原市委讲师团 山西太原 030081)

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第5篇

周燕

摘要:加快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的路径;加快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加快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可以协调和理顺社会利益关系,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支持和保障;加快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中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可以保障全体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基本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关系

新中国六十年的建设,我们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使中华民族站在了一个实现民族复兴的新的历史起点上。但是,目前我们面临的既是一个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一个社会矛盾和问题较为突出的矛盾凸显期。在这一时期,社会存在褚多的不和谐因素,这些不和谐的因素,影响到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加快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对于克服和消除不和谐因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加快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的路

径。

新中国六十年的建设,尤其是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发生,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

设得到了切实推进。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当前我国社会还存在很多不和谐的因素,主要表现在:

第一,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导致贫富悬殊而引起的不和谐。当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表现为个人收入差距、城乡之间收入差距、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从个人收入差距来看: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我国居民基尼系数2005年为0.468,2007年达到了0.48。收入差距的扩大导致了显著的社会贫富差距。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看见: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761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781元,城乡居民收入比由上年的3.33:1扩大为3.36:1,绝对差距首次超过1万元。从不同经济类型:职业和行业的收入差距看,烟草、金融、石油、石化、保险等行业的收入过高,一般加工制造业收入较低,国有垄断企业职工收入较高,非公企业职工收入较低。从地区间收入差距看:地区间收入差距逐步拉大,2008年上海人均GDP为95049元,贵州人均GDP 为7264元,差距 1

高达13倍。

第二,社会不公平和贪污腐败而产生的不和谐。社会不公平主要表现为资源分配的不公平、起点和机会的不均等、规则的不公平和过程的不公平。贪污腐败目前社会不和谐的重要表现,贪污腐败、钱权交易不仅败坏了社会风气,更为严重的是导致了政治上人民对执政党和政府公信力的降低,人们的理想和信念发生动摇,一个没有理想和信念的社会是一个缺乏凝聚力的社会,社会的和谐便缺乏政治基础和精神支柱。

第三,农村贫困问题是我国当前社会不和谐主要表现之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瓶颈。目前我国农村贫困问题突出表现在:农民脱贫的速度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速度不相适应,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更是相差甚远;农村贫困人口仍是一个庞大的基数,全国约有4007万;农村贫困人口在东中西部地区分布不均衡,西部地区多于中部地区,中部地区多于东部地区;农村返贫率呈上升趋势。可见,我国农村的贫困问题是比较严重的,它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瓶颈。

第四,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是否和谐正在成为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主要因素。当前我国人与自然不和谐主要是人们为了当前的短期利益而导致资源环境的过度受损。一方面,我国资源短缺,人均占有量较低,使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难以为继。另一方面是对资源的掠夺性使用,资源利用率很低,浪费比较严重,造成对自然环境的严重破坏。污染物排放总量长期居高不下,一些流域城市水和大气污染十分严重,部分地区生态破坏的程度还在加剧,自然环境呈恶化的趋势。

此外,还有在城市拆迁、国有企业改制、农村土地征用等过程中引发的一系列社会矛盾,也导致了社会不和谐因素的增加。近年来,群体性事件的增加,如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正是社会不和谐的具体表现。

在当前,解决社会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逐步消除社会不和谐因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路径有两条。一是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动力支持和物质基础。二是通过加快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逐步解决和缓解社会矛盾,逐步消除社会不和谐因素,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终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

二、加快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

民生问题,通俗地说,就是老百姓遇到的与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等日常生活

相关的问题,也可以说是老百姓过日子所遇到的种种问题。民生问题既是个人及家庭的生计问题,又是直接影响国家发展进步的根本问题;不仅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且影响到整个国家改革发展的大局,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和谐。新中国建立60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得到了快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当前,我国面临的既是一个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一个社会矛盾和问题较为突出的矛盾凸显期。积极化解和应对各种社会矛盾,就成为这一时期的重要工作。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提出要下大力气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关注民生,改善民生,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是民生为先。要把人民群众的政治、经济和文化需求放在第一位,努力把人民群众的利益发展好、维护好、实现好。使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要把解决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尤其是要把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作为头等大事来抓,体现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根本要务,既要着眼于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健康素质的提高,又要重视全民的综合素质的提升,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第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线是民生为根。广大人民群众是和谐社会的主体,又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根本动力。构建和谐社会要着眼于解决民生问题。坚持民生为根,最根本的是要坚持以民需、民利为根。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得以实现,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来,才能真正成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主体和动力,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第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指向是民生为重。从和谐社会的近期目

标看,要以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理顺分配关系作为着力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长远目标。因此必须突出国计民生为重的取向。即一切制度安排、一切政策制定、一切改革措施以及推进各项工作,都必须从民生的需要和实际出发,并将其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

第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尺度是民生为准。以民生为准,就是把

民生的改善、国民的福祉作为衡量发展的最高标准。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党的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中国共产党的一切奋斗的目的就在于为人民谋幸福。发展经济是为了人民的幸福,构建和谐社会更是为了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福祉。

三、加快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可以协调和理顺社会利益关系,为和

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支持和保障。

在任何一个社会,对于每一个社会成员来说,利益尤其是切身的物质利益是

至关重要的,它直接影响着人们基本的生活状态和未来的发展状态,是一件社会成员最为看重的事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是如此。社会各个群体之间利益关系的状态如何,直接影响着一个社会的和谐与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意识在不断增强,利益主体呈现出

一种多元化的状态,而且其诉求渠道和方式也呈现出一种多样化的状况。随着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社会成员的合理利益被确认,因而其主体意识、维权意识和民主意识在迅速增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社会成员在利益诉求方面的要求从以往的隐形层面浮现到显形层面上来;而且又由于其主体意识、维权意识和民主意识的增强,社会成员越来越懂得选择多种不同的方式来进行维权和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这种变化,是一种历史的进步,为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基础性的动力。同时也我们应当看到,如果社会利益关系没有理顺,那么,客观上容易引发一些不稳定的因素,会直接且大面积地影响社会的和谐局面。显然,为了有效地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就必须协调和理顺社会利益关系。

按照十七的的要求,加快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内容,主要有六个

方面,即: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社会建设六个方面的内容,其基

本着眼点仍然是理顺社会利益关系。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所要理顺的是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城市和农村的孩子公平接受教育的利益关系问题,体现和促进教育公平。在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中,明确要求要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完善面向所有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制度,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解决就业困难。要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完善和落实国家对农民工的政策,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这种在劳动和就业上向弱势群体倾斜的政策,是在就业和劳动关系上协调和理顺社会不同阶层在劳动和就业方面的利益关系。在个人收入分配方面,提出要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要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要打破经营垄断,创造机会公平,整顿分配秩序,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是在收入分配上协调和理顺社会不同阶层的利益关系。在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中,提出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表明党和政府已经开始协调和理顺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在养老保险上的利益关系。至于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是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医疗卫生方面协调和理顺国家、医疗机构和公民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可见,加快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可以协调和理顺社会不同阶层在各个方面的不同利益关系,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四、加快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中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可以保障全体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基本的制度保障。

社会保障关系亿万国民的切身利益,是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

制度安排。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明确提出了“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任务。

社会保障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切实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实现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真正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在当前,要加快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把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作为优先目标,坚持效率与公平、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逐步将各类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实现城乡统筹和应保尽保,要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新要求,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制定实施适合农民工收入低、流动性强特点的参加养老保险办法。要加快解决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切实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逐步扩大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保障范围。要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逐步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医疗救助等待遇水平,切实切实保障农村贫困家庭、城镇困难家庭、离退休职工、在校贫困大学生基本生活。上述政策和措施,可以基本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基本的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

2、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

3、《科学发展观学习读本》,北京:学习出版社,2006年

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第6篇

和谐社会 构建 关系

论文摘要:和谐社会是一个诚信、互帮互助、团结友爱的社会,是一个充满仁爱和以人为本的安定、繁荣、发展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任务。创建和谐社会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个各方面都要协调行动的、由诸多要素构成的系统。本文通过对民法性质的分析,浅论民法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作用。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的讲话)可见,构建和谐社会将是党和国家长时间内的重大战略任务。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公正,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其性质与和谐社会这些基本特征和要素有着紧密的联系,实施民法,崇尚和履行民法,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民法作为人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人是由类人猿进化而成的能制造工具和使用工具进行劳动并能用语言进行思维的高等动物,是社会关系的主体[2],任何社会部门的出发点和最终的着眼点应该是人。在社会生活中,个人和组织为了满足自身的各种需要,必须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相互之间要发生各种社会关系。

为了使社会关系的确立和发展符合国家的要求,国家运用各种法律手段来调整社会关系,从而使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获得了法律关系的性质[3]。在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①。由此可见,民法是人与人之间、人与集体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各种利益关系法制化的法律。归纳起来,民法就是对人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进行保障和制约的法律,是以人的各种利益的最大保障化和人的各种合法权利的彻底解放为终极关怀目标的。因此,充分认识民法的性质至关重要。这对于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更好地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为和谐社会的最终实现打下坚实的基础。

(1)民法规定了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及自由权等人格方面的权利,是人成为社会及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基础和前提②。民法同时又规定自然人的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等身份权,以确立人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民法还规定人生存所必需的物质方面的权利即物权和债权等,以谋求人的发展和进步。民法规定这么多的民事权利的目的在于鼓励现实中的人在机会平等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获得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希望人们都能够在自愿尊重他人权利的情况下,放心大胆地追求自己的幸福,最终达到众人皆幸福的美好境界。从实质上讲,民法的运行及发展正是和谐社会推进及落实的有利佐证,民法发展和运行的好坏正是检测社会和谐与否的重要标志。

(2)从民法的角度上看,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是一个理性社会的普通成员,他们在有意识能力的前提下,遵循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追求人格独立和人格完善,充分开发其智慧,大力进行创造性活动,争取全面发展和彻底解放,谋求自身以及人类的福祉。由我国民法统一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来看③。民法是一个用人的权利的落实来宣布的时代文明,是用人的利益的保障来证明的法制文明,更是用人的理性的宣泄和维护来达到的和谐社会。

二、民法作为私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

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各有不同,主要有三种学说:

1、利益说。

此种观点认为,规定国家事务的法律为公法,规定私人利益的法律为私法。

2、意思说。

此种观点认为,规定权利者及服从者的意思的法律为公法,规定平等主体的意思的法律为私法。

3、主体说。

此种观点认为,公法主要规范至少有一方是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主要规范法律地位平等的私权主体。当然,还有不少学者认为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4]

但依笔者愚见,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在一定程度上将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进行了区分,有利于政府权力的维护和人民权利的保障,使监督工作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也可以说,对民法属于私法的划分,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对人的私权利的关注与重视,而满足人的私权利,正是创建和谐社会首先要考虑到和做到的首要条件之一。

将民法归为私法范畴,规定民法是调整私人利益的法,纯属“私”的范畴,属于私人的事务,也就预示了或者说强制了国家的权力不得直接干预,并明确了只有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时,国家权力方能进行适当的干预。这一理论将人类社会区分为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两个领域。人在两个不同的领域中处于不同的法律地位。人作为国民,在国家生活中必须服从国家的统治,而人作为市民,在市民社会生活关系中则是彼此平等、自由的,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其行为,确定参与市民生活的交往方式,而不受任何非法的干涉[5]。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尽可能地赋予当事人的行为自由是市场经济和意思自治的共同要求”[6]。

由此可以看出,公法是调整国家生活关系的法,私法则是调整市民生活关系的法。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自然应当归于私法范畴,认识民法的私法性质,一方面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市场经济必须打破政府指令及其他有碍市场运行的行政命令对经济主体的束缚;另一方面,有利于在市民社会关系中确立私权神圣,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则由民事法律规范来调整,可把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生活关系的干预限制在维护市民社会的秩序、安全、公正之必要范围内,防止国家权力对市民社会生活的侵扰及不正当的干预,维护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活力,激发人们谋求幸福的积极主动性,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社会的繁荣,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法制的保障。

三、民法作为权利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

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无论民法在历史上是以义务为本位还是以权利为本位,或以社会为本位,民法都强调对私权的充分保护。无论民法在历史上的不同时期,不同所有制的社会,其制定的民法所保障的权利在性质上存在着何种的区别,各个社会的民法都坚持了一个最基本的共性:即民法以权利为核心,换言之,民法就是一部权利法[7]。

民法作为私法,它调整以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为特征的社会生活关系,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对私权的维护,调动市民社会成员进行民事活动的积极性,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社会生活的繁荣。由此也就决定了民法的权利法性质,民法以权利为中心构建其规范体系,在规范形式上多采用授权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民法作为权利法,必须确立私权神圣原则。在人类社会里“私权”是每个社会成员或组织的基本权利。这里的神圣是指私权受法律的特别尊重和充分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民法以保护私权为己任。

总之,民法作为人法,作为私法,作为权利法,为人的自由发展和进步做了科学的构建,充分认识和提倡民法的性质,对于确立“以人为本”,关怀人、爱护人、尊重人,建设融洽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大的作用。

注释:

①王利明教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第1款对于合同所进行的概念界定而推导出来的更为科学的表述。

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我国民法不仅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而且也调整他们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又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所谓人格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为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其在法律上表现为人格权关系,即:指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关系。③根据《民法通则》第2条论述。

参考文献:

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第7篇

南开区副区长 朱 峰

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高度发展的重要标志。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需要通过大力发展生产力为它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通过大力发展民主政治为它提供良好的政治环境,通过大力发展先进文化为它提供牢固的精神支柱,同时更需要法治的保障。和谐并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运用法治等手段在不断地社会调节中实现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建设必须与之相适应。法治不仅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特征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赖以建立的必要手段和途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挥法治建设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

法治,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和方式,它以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为特点,通过立法和法律实施等活动,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法治建设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间具有高度的同一性,构建和谐社会必然要求推进法治建设。

首先,良好的法制环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法律体现公平、正义,体现广大人民的共同利益,是整个社会关系调节器的重心,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居于支配地位,起着关键作用。只有通过不断健全民主制度,营造新的机制和环境,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体现到社会的各个方面,不断完善法治手段,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步。

其次,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和谐社会要求社会依照既定的规则有序运行,没有社会安定团结,没有社会稳定,和谐社会就会失去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法治是构建有序社会最主要的手段,法律以其特有的强制力和威慑力,预防和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的产生和发展,并运用特定的法律规则解决纠纷、缓和矛盾,从而保证社会正常有序地运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秩序保障。

第三,法治所倡导的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和谐社会的核心问题是要协调好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公平地分配社会权益。法治在促进和维护社会正义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对资源、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公正性的分配。不仅可以为和平地解决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而且可以为公正地解决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从而使得资源分配公平,群体利益均衡,人际关系协调。

二、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法治不仅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它可以为解决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塑造诚信友爱的社会氛围创造一种基本的制度环境,并通过完善的法律体系对社会关系进行全面有效调整,推动与保障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

首先,法治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保障。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大力促进社会和谐,这既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有一个稳定的政治环境。当前国内外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人们的思

想变得更加独立、多变,差异性明显增强,社会上的各种矛盾冲突以及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也时时存在,要正确应对这些矛盾和问题,建立一个稳定的政治环境,就需要法律的有力保障。

其次,法治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然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关键还是要靠发展。发展需要安定的社会环境,没有社会稳定,发展就无从谈起,优良的法治环境为发展提供基础保障。法律为正常的经济发展及竞争提供有力的规则保障,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的需求。

第三,法治是维护人民生活安康的重要保障。法的功能在于:确立一种保证的规则,即通过宪法和法律切实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确立和维护机会平等的规则, 即从总体上保证每个社会成员享有大致相同的基本发展机会;确立和维护合理分配的规则, 即根据每个社会成员的具体贡献进行有差别的分配,使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能得以合理分配;确立社会调剂的规则, 即立足于社会的整体利益, 对一次分配后的利益格局进行必要的调整,使社会成员不断得到由发展所带来的利益。法治正是通过在全社会逐步建立起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体系, 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使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

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法治提出新的要求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是一个法治社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虽然在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来看,还有不少方面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治能否在这些方面适应和谐社会的需要,直接关乎法治对于和谐社会构建作用的发挥,也关乎法治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自我发展。

首先,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活动本身纳入制度化和法律化的轨道,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必须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不断拓宽渠道,积极引导人民群众合法、负责、理性、有序地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确认法律至上原则,树立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其次,必须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社会管理和公众参与方面的立法和制度建设。完备的法律体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立法价值的良恶、状况的好坏、质量的高低,都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影响。必须树立以人为本和尊重人权的立法理念,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开放性,让社会各阶层都能在立法过程中充分表达意见。必须高度重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以0及环境保护等人民群众

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立法,实现立法与社会发展的和谐统一。

第三,必须坚持依法执政,牢固树立新的执政理念。依法执政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出的一个富有远见的新的执政方略,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党执政问题上的具体体现。在当前法治建设中,必须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监督机制,全面提高行政理念、施政目标、制度规则、组织运作、技术措施等方面的法治化水平,使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和一切社会活动服从于法治,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

第四,必须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制度保障。必须确立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全力构建维护社会公正的司法体制,使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有效平台。必须完善司法监督,加强内部监督,规范外部监督,确保司法机关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必须在发挥司法机关主导作用的前提下,正确处理好裁判与调解的关系,使社会矛盾与纠纷能够以一种更为和谐的方式得到解决,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第五、必须加强法制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守法要求公民等一切社会主体依照法律正确行使法定权利,忠实履行法定义务。必须在全社会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在全体公民中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人人诚信守法的社会氛围,为和谐社会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

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第8篇

一、西方发达国家信用法律制度的特点和内容

经过百余年的发展, 西方发达国家已形成相对成熟的信用制度和信用法律体系, 其信用立法呈现出一些特点:立法结构和内容体系完备, 立法保证信用信息公开, 促进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用中介机构的建立和高效运转, 建立有效的信用奖惩制度等等。 (1)

美国是当今世界信用经济最发达的国家, 也是信用法律相对发达的国家。美国的信用制度初步形成于19世纪40年代, 到20世纪50年代其现代信用制度日臻完善, 在20世纪60—80年代的20多年间, 美国的信用管理相关立法纷纷出台, 逐步形成了一个完善的信用管理立法框架。信用体系的运作机制科学合理, 有着健全的信用法律制度、严密的信用调查机制、规范的资信评估机制、健全的风险防范制度、有效的信用激励机制。 (2) 美国的信用法律主要包括关于信贷与租赁的法律、关于信用报告的法律、关于平等授信的法律以及关于公平债务催收的法律等, 这些法律对于促进美国信用经济的发展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3)

美国信用立法的主要内容有:

(一) 关于信贷和租赁的规定

主要内容集中在1968年国会制定的《诚实信贷法》以及其后制定的几部补充、修改《诚实信贷法》的法律中。这些法律包括:1969年制定的《未经申请的信用卡法》、1974年制定的《公平信用结账法》、1976年制定的《消费者租赁法》、1981年制定的《诚实借贷简化法》、1988年制定的《公平信用卡披露法》和《家庭平等贷款消费者保护法》以及1994年制定的《家庭财产所有权及其平等保护法》。它们的核心是要求债权人在提供信用之前向消费者披露基本的信用条件, 特别是获得信用的成本。

(二) 关于信用报告的规定

为了保证信用报告机构保存的消费者信息完整、准确, 更好地告知消费者享有的权利, 要求信用报告机构采取合理的程序, 确保消费者信用报告公正、准确、适当地保存并能够及时纠正其中的错误, 国会于1970年制定了信用报告行业的基本法律《公平信用报告法》。

(三) 关于平等授信的规定

平等授信, 是指银行、零售商等债权人在向消费者提供信贷或者租赁时, 不得因性别、种族、婚姻状况等因素而歧视消费者。1974年, 国会制定了《平等信用机会法》, 禁止信用交易中的歧视行为。

(四) 关于债务催收的规定

债务催收, 是指为他人收取消费者所欠债务的信用专业服务。1974年, 国会制定了《公平债务催收业务法》, 禁止债务催收中的不合法、不适当行为。

(五) 关于信用修复的规定

信用修复, 是指代理消费者删除其信用报告中的负面信息并收取费用的信用专业服务。根据《公平信用报告法》, 如果信用信息是真实的, 信用报告机构有权利保存消费者的负面信息 (除非授信人同意) 。这样, 一些信用修复机构向消费者允诺可以删除负面信息并收取费用后, 实际上却不能兑现。为此, 1996年国会制定了《信用修复机构法》, 限制信用修复机构的欺诈行为。 (4)

关于失信惩戒问题, 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严厉的失信惩戒机制以遏制商业欺诈和失信行为。这种惩戒机制包括:1.快速收集到不讲信用事件的信息, 并取得相应证据。2.对事实加以鉴别, 在较长时间内保存原始的不良信用记录, 使失信者在一定期限内付出惨痛的代价。如美国法律规定, 破产记录要保留7至10年。3.对不讲信用的责任人适用“重典”严惩, 让失信者承受非常高昂的违约成本。如法国规定生产假冒产品可判处两年监禁, 罚款100万法郎;企业如果数次不能如期偿还债务, 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美国法律规定生产、批发、销售假冒商品均属有罪, 对产销者分别处以25万美元以上和200万美元以下的重罚, 有假冒前科的, 罚款额可达500万美元, 并可判处10年徒刑。4.将处罚决定快速通报给相关机构, 以形成社会对失信者的联合制裁。 (5) 在美国, 对失信者进行惩戒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把交易双方失信者的失信行为, 扩大为失信方与全社会的矛盾, 即把失信者对交易对方的失信转化为对全社会的失信, 而且失信者的失信行为依照法律要保留多年, 使失信者在一定期限内付出惨重代价;二是对失信者进行经济处罚和劳动处罚;三是与司法部门紧密配合, 对失信行为严重的, 根据对应的法律进行量刑, 使触犯法律的失信者留下蹲监狱的终生记忆。 (6)

西方发达国家还普遍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信用监控系统, 在遵照统一的法律基础上, 在全国范围内对失信者进行监控, 使失信者无法逃避制裁。在对失信企业予以严惩的同时, 一般都明确规定对于信用良好、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在股票和企业债券发行中则给予优先安排, 可以获得银行较高的信用额度和更为优惠的利率价格。 (7)

二、我国信用法律制度建设面临的问题

(一) 缺乏成熟的社会信用环境

中国的信用经济发育较晚, 市场信用交易不发达, 当前我国信用制度的发展仍然受到一些信用环境因素的制约。在文化环境方面, 社会转型期引发的价值观紊乱和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 道德教育的弱化, 对人们的诚信意识和诚实品质培养的忽视, 信用消费观念短时间内难以在人们的思想中迅速改变。在社会环境方面, 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 人们的生存危机较大, 消费信心明显不足。在信用体系的组织构建方面, 一些地方官员有失公正, 工作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 政策易变, 工作缺乏公开性, 透明度不够, 程序繁琐, 行政效率较低, 有效的政策供给不足, 许多承诺无法兑现;从银行信用来看, 存在着呆账、坏账、不良资产问题;从企业信用来看, 可以说是伪劣商品充斥市场, 企业间相互拖欠严重, 逃废银行债务和偷税漏税惊人, 证券市场违规事件迭起;个人信用建设刚刚起步。

(二) 信用立法滞后、执行力不够

我国的征信法律制度缺乏系统性, 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之中。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立法而言, 我国的信用法律制度建设近几年来虽然已有了一些进展, 但现行立法显得较为薄弱, 不仅在形式上未出台统一的信用管理法律, 现有立法还表现出调控能力不足、信用保障机制不充分、信用奖惩机制不完善等缺陷, 不足以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不守信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法律的执行不力, 受到政府行政干预或当地公司、企业的影响, 一些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丧失了独立性, 损害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纵容了失信行为的发生。

(三) 建立市场主体信用制度的体制机制存在不足

从发达国家信用体系发展的经验来看, 一个国家信用体系能否健康迅速发展, 关键在于该国有关信用方面的信息和大多数数据能否比较“透明”, 征信机构能否快速、真实、完整、连续、合法、公开地获得用于完成企业信用调查报告和个人信用调查报告的数据。长期以来, 由于体制原因和部门既得利益的驱使, 造成信息资源 (包括信用信息) 的部门控制, 条块分割, 相互封锁, 缺乏有效共享, 加上有些部门以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居民个人隐私为由, 对本应公开的信用信息进行封锁, 使得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和数据既不流动也不公开, 大量有价值的信用信息资源被闲置和浪费。政务信息没有得到有效的利用, 而不同部门的多头管理也形成了信息资源的重复建设、重复投资和信息不畅。受已有法律束缚, 或者缺乏法律依据, 信用报告机构往往很难方便地取得保存在行政机关的信用信息。

体制机制障碍导致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的相关资料缺乏, 而完备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的相关资料是建立信用制度的基础, 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的基本内容主要应由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市场主体社会档案、信用记录、账户、市场主体收入基本状况及拥有资产状况的证明资料组成。我国现阶段市场主体的财务状况不透明, 绝大多数市场主体所能够提供的信用资料:一是市场主体的身份证明, 二是市场主体的人员结构, 三是现金和实物资产的基本情况。前两项都不具备经济性质, 只有第三项与经济有关, 而它只能提供所拥有资产的价值金额。这些数字不能证明市场主体收入情况、来源及资产流转现状, 更多的是以往的信用记录, 不能反映现有财务状况的实际状况。

(四) 缺乏对市场主体信用评估的统一标准

在市场主体信用制度建设中, 市场主体征信数据源的内容、信用报告的格式、资质认证、信用等级评估指标以及征信数据库建设、信用管理软件开发等方面都涉及标准化问题。目前我国征信机构对不同市场主体信用的评估没有统一标准, 信息重复操作, 相互之间难以衡量, 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大相径庭, 可比性不强, 不利于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也不利于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 市场主体信用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也不合理, 侧重企业和个人, 忽略政府和金融机构自身。总体来看, 目前我国缺少一整套科学的、可行的、高权威的、易推广的适用于各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估程序和相应的评分模型。

(五) 缺乏对市场主体的信用限制制度

世界出现的金融危机的原因不在于信用扩张过度, 而是信用扩张没有一个有效的制度来加以限制。由于金融部门在忽视征信系统、监督系统、防治系统的情况下, 过度使用金融衍生品, 在金融机构之间对同一资产进行反复质押、担保, 不当使用信用扩张方法, 使资金借贷信用危机不断上升。信用限制是由授信人通过自身选择来完成的, 又由于成本过高及授信人本人扩张业务的内在动力, 我国一直没有建立起信用限制制度, 而这恰恰是在今后的经济活动中不可缺少的。

三、我国信用法律体系应包含的内容

在我国现行条件下, 应积极从三方面推进信用立法:一是修改现行法律和拟订新法, 为信用数据获取、使用、传播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二是抓紧研究、率先出台与信用行业直接相关的基本法, 对信用行业的管理规定基本的制度框架, 以促进信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三是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尽快建立健全企业失信惩戒和授信鼓励机制, 尤其是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

(一) 修改、完善信用交易和规范信用秩序方面的相关立法

特别是《合同法》、《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担保法》、《档案法》、《保密法》、《统计法》、《民法通则》、《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 对其中与建立信用体系不尽完善之处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

(二) 加快信用信息管理相关立法

以信用信息公开为信用立法突破口, 尽快规范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行为, 在提高信息透明度、实现信息共享的同时, 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受侵害。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快制定全国层面的社会信用管理规章和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特别是对信用信息的开放、使用和管理进行立法, 建立具体的监管框架, 明确相应的监管部门, 打破长期以来信用信息封锁和分割使用的格局, 规范征信机构的运行及其管理, 为建立健全中国社会征信体系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三) 信用信息服务和中介机构及行业管理方面的相关立法

加强信用中介 (服务) 机构管理法制建设, 对信用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和信用管理及服务活动 (如信用评估、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咨询、信用评级等) 进行规范, 制定征信评信的法律制度、信用信息使用法律制度, 尽快建立《企业信用管理法》、《个人信用管理法》、《公平使用信息法》等规范信用管理的法律体系, 将企业信用法律制度和个人信用法律制度纳入法制化轨道, 建立起征信系统与行业信息数据库的信息共享机制, 各部门将本行业监管对象的评价信息报送到征信系统, 征信系统为行业管理提供信息支持服务。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权制度, 确立信用产权制度, 在法律机制上对行为人信用维护行为、诚信原则遵循行为予以确认, 对行为人在信用维护上的成本与利益做出回应, 保证行为取向一致。

(四) 建立健全失信惩罚机制, 加大失信成本

尽快建立失信惩罚机制, 这是社会信用体系正常发挥作用的保障, 是信用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明确失信惩罚机制设计的出发点和重点, 制定市场主体失信惩戒的相关法律, 明确市场经济“失信”的法律边界、失信与犯罪的区别及法律边界、失信的惩戒形式和制裁程度、失信惩罚机制的操作和执行效果等等。明确失信企业和个人“黑名单”公示制度, 规范失信企业和个人“黑名单”信息的征集、传播途径, 通过行政性惩戒、监管性惩戒、社会性惩戒、舆论性惩戒、司法性惩戒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罚, 提高失信成本, 加大失信代价。

摘要:信用法律体系建设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工作和关键环节, 目前我国信用立法相对市场经济发展程度明显滞后, 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市场主体经济效益的实现。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信用立法经验, 加强我国信用立法力度, 构建完善我国的信用法律体系已经刻不容缓。

关键词:信用,法律体系,构建

注释

1李爱玲:《西方发达国家信用立法及其借鉴》, 载《金融理论与实践》2010年第3期, 第110页。

2《美国信用体系建设的启示》, 载《宁波通讯》2003年第4期, 第40—41页。

3李利军:《美国信用法律制度简介》, 载《北京工商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2期, 第63页。

4李利军:《美国信用法律制度简介》, 载《北京工商大学学 (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2期, 第64—65页。

5李爱玲:《西方发达国家信用立法及其借鉴》, 载《金融理论与实践》2010年第3期, 第111页。

6苏振芳:《美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及对我国的启示》, 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3年第6期, 第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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