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礼仪案例

2024-07-10

城管执法礼仪案例(精选6篇)

城管执法礼仪案例 第1篇

城管执法礼仪案例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发展和市民更加注重生活品质的诉求,城市管理的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弱势群体的就业与市容环境的秩序、市民的消费需求与城市管理的相对滞后、城市管理的高标准、高要求与城管体制改革的滞后等矛盾日益突出,这些年城管队员被舆论妖魔化、暴力执法、抗法事件频发就是以上这些社会问题的具体表现。所以加强城管“文明执法”建设,规范城管执法行为,已成为我们城管队伍建设和执法建设的核心工作,对此,我委在每年的全市执法业务培训中都会邀请专家对执法人员进行文明执法礼仪的教育培训,市支队、各区执法队伍平时也开展针对现场执法行为的一些文明礼仪培训,目前我市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出现的不文明执法行为现象比以前大大减少,相关的负面舆论报导比其他城市也少得多,这些都能从一些案例中得到体现:

案例一

要求队员要深刻理解“文明执法”的含义,“文明执法”的要求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执法为民”,二是“依法行政”,三是“公平、公正、公开”,执法过程要求向管理相对人耐心解释清楚政策法规,以教育引导为主、处罚取缔为辅。例如:某执法人员接到举报有人在某路段的人行道上摆设摊点占道经营,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直接就和当事人说:“你赶紧收拾东西离开,否则我就暂扣你的东西”,当事人一听要扣他的物品,马上就着急上火和这名执法人员进行争论,最后引来了大量的围观群众。

案例二

要求执法队员要严格遵循执法程序。例如:有当事人夜间占用人行道经营烧烤排挡,执法人员发现后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当场开具处罚决定书及票据收缴当事人的罚款,但当事人缴交罚

款后并没有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周边的群众事后投诉城管队员以罚代管,只收钱不管事。

案例三

要求执法队员要强化证据意识。例如:有一名当事人因占道经营的行为被执法人员现场查扣经营的工具,在执法过程中当事人因情绪失控将执法人员的衣服扯破,还进行自残,虽然执法人员及时制止,但当事人的手臂被自己的刀具割伤,旁观的群众起哄说是我们的执法队员打了当事人。

案例四

要求执法队员要懂得使用文明执法用语,在执法过程中要注意尊重违规者的人格和自尊心,善于搭建沟通的桥梁。例如:我们有一位同事刚轮岗到执法窗口工作时,有当事人来办理车辆乱停放的业务,当时因为当事人的情绪非常激动,一到办事柜台就指着我们的鼻子骂我们是帮土匪,当时我们一下就愣住了,那位新来的同事一听就火了,马上就站起来要和当事人理论,幸好旁边有经验的同事及时将他拉离现场,事后经过耐心与当事人沟通才把事情处理好。

案例五

要求队员的穿着和行为举止要规范。例如:有一些队员在执法过程中不注意自己的着装,制服及证件的穿戴不规范,有些在执法过程中嘴巴里还叼着香烟,与当事人交流时习惯指手画脚,有些同志习惯在车上执法,人不下车,只在车上大声喝斥,这些现象都是不尊重当事人的表现。

案例六

要求队员要以平和心态待人办事,平时要注意心理调节,执行任务前要强调文明执法的注意事项。例如:现在占道经营的行为随着城市化的发展日益严重,很多占道摆摊的当事人经过执

法队员的多次教育仍然拒不整改,执法人员前脚刚走,他马上就在原地摆上,久而久之我们有些同事心态就开始失衡,认为我讲了这么多次你仍然不整改,下次再犯我一定要扣押你的所有物品,罚到你服气,往往就是这种心态导致管理与被管理者的矛盾日益加剧。

案例七

加大宣传力度,首先做好自身宣传。城管执法机关要把城管执法人员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奉献、特别能战斗的精神向社会传播,以获得各级领导、社会各界对城管执法工作和执法人员的理解和支持。其次是通过各种平台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向管理相对人进行宣传。例如:今年是“城市管理年”,关于城市管理的各项整治行动政府都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发布了大量的信息,让每一位市民了解到城市管理的重要性及相关进展,有了前期的大力宣传,各项整治行动开展起来虽然还存在一些阻力,但总体上是获得广大市民的理解的,很多管理相对人在这种正面的舆论导向下也能逐渐配合我们的执法工作。

城管执法礼仪案例 第2篇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党的根本宗旨,2007年深圳市全面推行街道综合执法工作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龙岗区综合执法部门在强化队伍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倡导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涌现出了大量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服务与执法并重的先进事迹,探索和积累了新的经验,也存在一些瑕疵。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落实推进市委市政府“服务年”的各项工作任务,按照龙岗区政府提出政府效能倍增计划和强力打造“无缝隙政府”的要求,现将近年来全国各地城管执法工作出现的反面典型案件和我区城管执法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典型汇集成册,以期警钟长鸣、创树新风,开创我区城管系统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和谐执法的崭新局面,努力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保持经济社会的良好发展势头而做出应有的贡献。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一部分 警钟长鸣

案例一:耍威风打死路人,触刑律依法被捕

2008年1月7日17时许,湖北省天门市城管局孙代榜、鄢志明、胡珞红、熊巍等城管执法人员在竟陵办事处湾坝村,因垃圾堆放问题与村民发生冲突。此时,天门市水利建筑公司总经理魏文华和该公司党支部书记王述堂驾车路过,见双方发生冲突,便拿出手机下车拍摄,数十名城管执法人员见状,则一拥而上,殴打魏文华。于是魏交出手机,举起双手,但仍继续被殴打,5分钟后,魏文华倒地不省人事,被城管人员抬上车辆,送往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了解:事发地是垃圾场,位于皂(市)毛(嘴)公路旁,附近有村民的住房。两年前,有关部门与该村商定,将路旁的这块地作为垃圾填埋场。由于垃圾场臭味太大,并致饮水变质。2008年元旦,约定期限已到,村民便不许再往此处填垃圾,但每天仍有多台垃圾车将垃圾运送至此。

案发当日,天门市公安部门即对该案立案侦查,天门市检察院也迅速指派侦查监督部门干警依法介入,全面熟悉案情。1月14日,天门市纪委研究决定,并于当日报市委同意,给予“1〃7”事件4名涉案人员孙代榜、鄢志明、胡珞红、熊巍开除党籍的处分。同日,市委决定,免去天门市城管局局长齐正军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职务。1月19日,天门市检察院对孙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案例二:南京市城管执法人员群殴市民事件

2008年4月23日8点55分许,迈皋桥街道城管人员来到迈皋桥华电路一家炭烤生蚝店执法,城管人员让店主将摆在店门口的桌子和玻璃柜搬进店内。市民郑毅和王骐正在店内吃夜宵,看到城管人员 2 现场执法,心生不满,朝着几个刚刚转身离开的城管人员竖起大拇指说“你们真牛。”一分钟后,十几名城管人员折回来,其中一人抓住郑毅的头发,往玻璃柜台上撞,同时,另有五六名城管人员围住身材高大强壮的王骐,其中一名城管队员拿来一根长约一米的棍子,走到王骐跟前,举起棍子就往其头上夯,王骐下意识地举起右胳膊护住头,右胳膊当场骨折。随后几名城管人员商量了一下,才把郑王两人放走。之后,郑王二人赶紧通知家人并报警。

经医院检查,郑毅伤势较轻,额头有些擦伤,左脸有一道很深的伤口,头部被缝了3针。王骐的伤势则较严重,右尺骨骨折,左眉处遭到重创,整个面部呈现出片状紫红色,左眼肿胀得厉害,无法睁开,在医院期间大小便失禁。

案例点评:严格执法固然不错,但是没有考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能正确对待群众的监督,甚至将无辜群众殴打致死,执法犯法,代价惨重。

案例三:协管员霸气执法,入囹圄被判无期

2008年7月30日12点40分许,重庆市渝中区城管局协管员周鹏、代剑、肖在元协助两路口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钟诚,驾车外出执行城市综合整治工作,巡逻至大田湾体育场大门口附近时,发现刘某和他的妻子袁某在“金牌酒家”侧门堡坎处的人行道上,违规摆设凉粉凉面摊点,4人决定暂时扣下刘某的手推车。当周鹏、代剑、肖在元要暂扣刘某摆摊用的手推车时,刘某举刀阻拦。周鹏等3人将刘某的刀夺下后,与刘某发生口角和抓扯,期间周鹏等三人对刘某实施拳打脚踢以及卡脖等行为,致刘某被打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周鹏被当场抓获,代剑、肖在元二人也相继到案。

2008年10月13日,重庆市五中院对这起 “城管打人案”进行公开审理。据法院审理查明:执法过程中,只有肖在元和钟诚两个人 穿了制服;代剑是经人介绍当上“城管”的,没有任何培训便直接上岗;面对刘某持刀威胁时并未报警。庭审中,周鹏、代剑、肖在元辩称,刘某使用凶器“暴力抗法”在先,围殴刘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最多算“防卫过当”。但公诉人认为,刘某举刀是否就是挥向3名城管无任何证据,且刘某举刀的行为顶多算阻挠执法,但3名城管在将刘某的菜刀夺下来后,竟采取报复行为:对刘某进行拳打脚踢、卡脖子,这完全符合故意伤害,根本不存在“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之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鹏、代剑、肖在元身为市容协管员,在执法过程中与当事人发生抓扯打斗,并共同殴打被害人,致其死亡,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有积极施救,有投案自首等悔罪表现,被害人亲属在案发后已获得赔偿,已达成谅解并请求法院对3人从轻处罚,且被害人在本案的起因上有一定过错,故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但是对3人关于“防卫过当”的辩解,不予采纳。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周鹏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代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肖在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案例点评:从规范执法的角度讲,无证上岗、便衣执法、协管员执法、发生冲突不报警、不注重现场摄像取证已实属不该,而进人关不严、缺乏专业培训更凸显出队伍管理上的缺陷。

案例四:执法滥用暴力,致当事人受伤,引起市民众怒

2009年3月11日,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针对一家饭店门口的乱搭建屋棚,向店主崔炳文老汉开具整改通知书,限期要求其自行拆除。

第二天一早,崔老汉就爬上屋顶拆完了瓦,只剩下四面墙,因为都是铁焊的,一个人根本拆不了,他就进屋准备找个人帮手。正好这时来了个客人,要吃蒸饺。他想也不差这一会儿,想先蒸完饺子再出去拆也不迟。没想到,就在蒸饺子的功夫,城管执法人员开着几辆面包车和铲车过来了,从车上冲下几十名执法队员冲进屋子便喊:“怎么还不拆!”然后二话没说,就拽着正在和面的崔老汉二女婿沈鑫的头发将其拖出门外,沈鑫往回挣扎,执法队员便将其摁在地上打,崔老汉大女儿见状上去阻拦,也立刻被一顿痛打,大女婿刘宏昌下楼时刚好看见妻子挨打,就想上去阻拦,也被好几个执法队员摁在地上猛踢。整个殴打过程大约持续了10分钟,饭店方共有3人在本次冲突中受伤,分别是崔老汉大女儿崔正敏、大女婿刘宏昌和二女婿沈鑫,其中刘宏昌和沈鑫面部被打流血。

12时许,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将伤势较重的刘宏昌和沈鑫送往附近医院接受治疗,刘宏昌面部流血,多处红肿淤青,沈鑫则始终双目紧闭,处于半昏迷状态,并出现抽搐现象。

当被问及为什么采用暴力手段执法时,该局三大队队长贾宁解释:“据我了解,我们的队员并没有殴打当事人,只不过是在执法过程中,双方有相互拉拉扯扯的情况。”该局局长卢世国也说:“那两个受伤的人是自己不小心撞伤的。”

案例五:手段粗暴,数十人以清理占道经营为由围殴商贩

2008年3月27日下午3时许,在郑州市同乐路与东三街交叉口附近,省红十字血液中心门前突然停下了两辆印有“城市行政管理执法”字样的红色小货车,几个执法队员走下车后,身后迅速聚集了数十个身着便衣的男子。这些便衣男子突然冲到了一家蔬菜店门前,将一箱箱蔬菜搬到了执法车上。店主出来阻拦,并与搬东西的人发生了正面冲突,被打倒在地,店主的妹妹上前拉架,也被人推来推去,手 5 上被弄出两道血印。附近占道经营水果摊一家见此情况,赶忙将水果箱往屋内搬,没等搬完,几个身着便衣的男子便很快出现在其门前,抱着几箱苹果、梨等物品就往执法车上装,付伟成14岁的儿子靠近执法车想将水果搬回来,也被摁在地上,遭到一顿拳打脚踢,付伟成夫妇上前阻拦也被几个男子围住,挨了一阵拳脚。这时,对面一位修车的王晓贵师傅和路过的王世玉上前劝阻,同样遭便衣人员一阵拳脚,殴打结束后,一个执法队员还举起一把镰刀,威胁王世玉少管闲事。随后,有附近居民拨打110报警。打人者随即停手准备离开,王晓贵想阻止其离开,结果被推到了一辆执法车的副驾驶座上一直被拉到了南阳路派出所院内,由两个男子看住他10多分钟,不让其离开,在他表示将拨打市长热线投诉,才得以脱身。此次事件过程中,共计有4个经营者和2个路人被围攻。

后经了解,这次行动为南阳路街道办事处和金水区执法局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而两部门对外均称没有打人,南阳路街道办事处则称没有参与这次集中执法行动。

案例点评:有理而失节,蛮横粗暴,欺凌弱小,臵党纪国法于不顾,蓄意伤人,明明违法却死不认错,如此执法怎能使人信服,又何来理解和支持?!

案例六:未尽“保管”责任,保管站为扣押物品的损失“买单”

2009年3月10日,马师傅骑着三轮车到宁波北新街一带卖金鱼,车上装着两个玻璃鱼缸,内有200条小金鱼。中午12时许,马师傅准备吃饭,便将三轮车停到后宰门小学对面的马路道沿上,恰好被新城区城管执法一中队队员发现,执法人员随即对马师傅的违法行为拍 6 照取证,并暂扣其三轮车。三轮车、鱼缸和金鱼被送到执法人员指定的保管站——一个废旧物品回收站,保管站每天收取保管费10元钱。

12日上午,马师傅到执法一中队交了300元的罚款后,向工作人员表示已经交不起保管费用,于是在工作人员的协调下,保管站免掉了马师傅的“停车费”。可当马师傅到保管站准备取车时,却发现鱼缸里的金鱼几乎全没了,稍微大一点的鱼也只剩下11条。马师傅便询问保管站工作人员,得到的答复让马师傅大吃一惊:“鱼缸里的小金鱼被野猫捞出来吃掉了!”该工作人员说,由于在废品回收站附近经常有不少野猫出入,闻到腥味后便过来偷吃,他撵跑了好几次,可人一离开,野猫又回来,实在没办法,结果两百条金鱼只剩下11条鱼。当日下午,马师傅将情况反映到执法一中队,中队长孟浩当即要求保管站对野猫的这顿大餐“买单”。

案例点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罚没物品属于国家所有,暂扣物品应妥善保存,依法处臵,任何人不得擅自占有、使用、买卖、出租出借罚没及暂扣物品。严格意义上,被依法暂扣物品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原物权人,执法部门及其委托的管理机构违法占有使用或者遗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七:执法当中未顾及商贩感受,商贩欲与执法队员同归于尽

2009年3月8日上午8点半,一位刘姓商贩在深圳市盐田区华润万家附近非法摆卖衣架,正在此巡查的盐田区海山街道执法队队员发现后,准备依法没收其非法摆卖物品,刘某同意后将货物搬上执法车,其本人也一同上车准备到街道执法队接受处理。

当车行驶一段距离后,刘某突然用拳头猛击司机王某的眼睛和太阳穴,并乘王某被打懵的时候抢夺方向盘,导致执法车忽左忽右以“S” 7 形路线行驶,直至撞倒路边两根护栏,侧翻在地后才得以停下。车祸造成两名城管队员受伤,多根护栏损坏,损失至少在万元以上。

后来在调查中了解到,刘某家庭贫困,不仅无力赔偿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甚至连回龙岗家的路费都没有,海山街道办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予小贩1500元困难补助,双方达成和解。

案例点评:执法过程中没有充分体察民情、了解群众困难,不分情况一刀切,以至于造成人身受伤、国家财产受损。第二部分 创树新风

案例一:推行民族执法模式,妥善处理少数民族违法问题

布吉街道是一个民族结构相对复杂的区域,辖区内居住着大量的少数民族群众,其中,许多少数民族群众依靠在街头摆摊设点从事商品零售维持生计,基本上没有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许可。这些从事乱摆卖的少数民族人群多为新疆回民和来自四川阿坝州的藏民,都有各自的首领组织,其中新疆回民多从事烧烤摊档和用脚踏三轮车兜售各类坚果及果仁饼,而藏民则多从事自制首饰和各种野生动物的头颅、“虎爪”以及管制刀具等物品,主要分布在布吉莲花路、金鹏路、吉华路新一佳及布吉公园等人员密集的主要路段。与乱摆卖的汉族从业人员不同,由于宗教信仰、生活习惯、以及社会观念上的差异,一刀切式的单一执法,经常引起少数民族群众的抵触,甚至出现暴力冲突。

考虑到这个群体的特殊性,为妥善解决对少数民族群众乱摆卖的清理问题,布吉执法队没有立即采取强制措施,而以尊重民族信仰、维护民族团结为出发点,根据少数民族身份的特殊性及生活习惯,推行民族执法模式和人性化的执法方式,制定详细计划,采取“一劝说二座谈三整治四拨钉子户”的策略,正确处理好执法中的每一个环节,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最终得到少数民族群众的理解和配合,妥善解决了该区域的少数民族群众的乱摆卖问题。

布吉执法队专门从全队抽出三组队员每天到新一佳门口、布吉公园、金鹏路等少数民族摆卖聚集地轮流对少数民族摆卖者进行交流、教育,耐心解释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分析违法摆卖的社会危害。刚开始,少数民族摆卖人员对执法人员教育劝解听而不闻、视而不见、无动于衷,但执法人员并没因此放弃劝说工作而采取强制行动,而是轮番劝说,并通过社区工作站对少数民族居住地进行调查,安排工作人员上门了解生活情况及宣传法律知识,对生活特别困难的,报告街道 9 办或民政部门帮助解决。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少数民族摆卖者被执法人员的耐心和关心所感动,慢慢支持配合起执法行动来。这种“心与心”的交流方式,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很大部分少数民族摆卖者自动退出市场,从事其它工作。

对一些坚守阵地的少数民族摆卖者,布吉执法队也没有第一时间采取强制措施,而是根据从事乱摆卖的少数民族以群居为主、有专门的负责人领导指挥等特点,多次以座谈会的形式约见他们的主要负责人及部分摆卖代表,从城市建设发展和从业思想转变的角度教育、引导他们,实现和谐相处。

对于经教育劝解、交流谈心仍不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顽固”分子,布吉执法队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严肃查处。考虑到整治中的困难,布吉街道执法队在清理整治少数民族乱摆卖“顽固”分子的过程中,采取了较常规方式更为谨慎的处理模式:一是重视收集证据。布吉执法队在执法过程中非常重视音像记录的作用,每次劝说教育都用摄像机拍摄记录,防止其以首次违法为理由进行抵赖,另一方面在采取强制暂扣物品、工具等措施过程中,几名队员从不同角度,拍摄执法行动,防止少数民族摆卖者煽动周边群众一同抵制执法;二是开展联合执法。为确保整治行动取得成效,布吉执法队多次联合辖区派出所、街道应急分队、社区工作站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保持高压态势,营造整治氛围;三是合理合法采取强制措施。整治行动中,执法队员执行亮证、告知、开具封存物品单等一系列法定程序一丝不苟,并现场摄像、拍照取证,做到了严格依法办事。同时,在整个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十分注重用语规范,在暂扣物品的同时仍然对其进行劝说、教育和解释,坚持做到文明执法,不给当事人有任何借口和说辞。

目前,布吉街道少数民族摆卖现象有了较大改善,从事摆卖的少数民族人员数量大减,大都自愿退出市场,转而从事其它工作,执法 10 队以“人性化执法”受到少数民族摆卖者的理解和支持,解决了城市管理的一大难题。

案例二: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妥善解决少数民族人员非法经营问题

在处理少数民族无证经营和沿街设点摆卖等事件方面,坪地街道执法队充分发挥工作的主动性和能动性,稳妥处臵各种民族关系。街道闹市区域有数家少数民族人员经营的面馆,有的未办理相关营业执照,有的营业执照已过期,但一直从事着非法经营。2008年,该队多次组织人员上门向其解释有关法律法规,帮助其分析无证经营的弊害。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于理的不断教育引导,使他们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放弃违法经营行为,并到相关部门办理了合法证照。家住地新街市场的居民萧某在提起去年该队处理少数民族沿街摆卖事件时,竖起了大拇指,连连表示赞许。去年的一段时间,每当夜幕降临的时候,总有几名身着回族服饰的人员,在市场街边设摊摆卖,他们占道设摊,既影响市容,又严重妨碍交通秩序,周边商家和市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出于人性化执法,该队首先组织队员分班多次对其进行劝说教育,同时向周围群众宣传占道设摊摆卖的危害性和城市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劝阻群众不要去购买他们的商品;其次积极向上级负责处理民族关系的同志请教,充分了解他们的风俗习惯,避免执法过程中和他们发生误解造成冲突;此外在执法过程强调依法行政,做到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相结合。经过采取多方面有效措施,几名回族青年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写下保证书,承诺今后将服从管理并改正违法行为。市民族委员会领导到坪地街道调研时,还对该队成功处臵该宗群体性少数民族乱设摊问题的做法给予了高度评价。

案例点评:面对信仰和习惯的差异,体谅少数民族群众的实际困难,在执法过程中突出尊重、团结和帮扶,实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统一,实为解决少数民族群众轻微违法问题、增进民族和谐的妥善方式。

案例三:礼遇残障人士,彰显人文关怀

2008年7月,一名双脚残疾的青年在布吉公园门口摆唱,引来许多群众驻足围观,布吉执法队的执法人员发现情况后,主动上前了解情况,发现该青年是残疾人后,执法人员向该青年耐心讲解了在街头摆设摊点从事卖艺行为对市容管理的影响及其违法性,解释了城管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考虑到该青年生活困难,且违法情节十分轻微,执法人员没有立即予以清理,更没有给予处罚,而是允许该残疾青年摆唱二十分钟,并在现场维持秩序,为周围的热心群众向其提供资助提供方便条件,二十分钟过后,执法人员帮助该青年收拾好摆设的物品,并主动送行该青年回家。在场观众被执法人员的“柔性执法”所感动,纷纷竖起大拇指,表扬起执法人员。

案例四:积极落实人性化执法,引导残障人士合法经营

坪地街道执法队积极把“人性化执法”真正落实到实际行动中,为解决乱摆卖问题,该队队员多次深入到沿街商店、市场摊贩中,在严格执法的同时,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对一些家庭困难、身体残疾的经营业主,该队给予特殊照顾,专门为他们安排位臵合适又不影响交通的地段进行经营。六联市场一水果摊档主卢某便是其中一位,因为生活所迫,身体残疾的他只能摆小摊维持生计,在一次查处乱摆卖行动中,他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向执法人员道出了自己的苦衷,除自身残疾外,家里还有一位身患重病的妻子,全家人就依靠这家水果摊档艰难维持生活。得知情况后,该队领导高度重视,积极与市场管理人员联系,为卢某安排了位臵合适且减免了部分租金的摊 12 位,执法队员还经常帮助其搬运水果。卢某感动地说:“过去自己总是躲着执法队,生怕他们端了我的饭碗,没想到他们这么帮我,我要对得起他们,一定服从配合他们的管理!”

案例点评: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尊重人格,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道德准则,礼遇残障人、解决其生活苦难,铁面无私的背后充满暖暖温情,收获的是永远的感动。

案例五:温馨提示,先礼后兵

为实现和谐执法,充分保护社会各阶层的合法权益,消除群众对执法工作的误解,确保执法工作顺利完成,南湾街道执法队创建了温馨提示制度。所谓温馨提示制度,即通过在违法建筑或违法经营场所周围张贴“温馨提示”,告知当事人必须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并向参与作业的相关人员讲清该建筑或经营场所正在从事违法行为,其合法权益有可能得不到保障,借此提醒相关人员自行解决好相互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时,让周围百姓了解真实情况,消除对执法工作的误解,从而避免暴力抗法行为的产生。在实行温馨提示制度之后,不少违法作业者见到后便主动与执法队取得联系,主动表示愿意配合执法工作,还有的企业员工通过“温馨提示”得知该企业属于违法经营后,集体辞职以对抗违法经营者,有力打击了违法行为相对人的嚣张气焰。

案例点评:执法行动先给予“温馨提示”,不但是对违法者的警示,更是对已经或者可能与之发生利害关系的广大群众合法利益的保护,该制度自南湾执法队首创以来,已经被广泛运用于我区各街道执法队的日常执法工作中,收效良好。

案例六:教育引导为先锋,促乱摆卖人员“持照”经营

为解决乱摆卖经常反弹的问题,布吉街道执法队树立了“疏堵结合、重在引导”的执法理念,高度重视处罚前的教育引导。在每次执法行动前,布吉执法队都组织人员先向摆卖者发出《告知书》、《整改通知书》或发出书面警告等充满善意的文书,规劝当事人自行整改,自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接受规劝、自纠自改的,给予减轻或免除处罚。仅2008年一年,该队就发出此类文书15300余份。在执法人员的充分告知、耐心疏导下,大多数从事乱摆卖的当事人都能支持配合执法工作,大大缓解了执法者与违法者之间的矛盾。

在对违章摊贩教育引导、严格执法的同时,布吉街道执法队还对乱摆卖人员坚持有情执法。对于部分有一定经济基础的乱摆卖从业人员,布吉街道执法队主动出谋划策,引导其从事合法经营活动,帮其寻找合适店铺,并联系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最终促成了大量曾经的乱摆卖人员实现了“持照“经营。同时主动联系辖区内几个大的菜市场,通过降低准入门槛,引进一批从事蔬菜水果经营的摆卖者,使部分乱摆卖人员进入合法市场。对于部分经济条件较差,无力从事固定店面经营或者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乱摆摊人员,该队有关部门在适当的地点建立乱摆卖疏导点,在不影响市容的情况下,允许摊贩在规定的地点、规定的时间规范经营。在一系列“人性化”的疏导措施实施后,布吉街道的乱摆卖清理整治压力大大缓解,部分主要路段的市容环境得到明显好转。

案例七:积极做好疏导工作,解决商户办证难题

在2008年的“扫雷行动”中,由于清无工作力度大,一开始许多无证经营户对清无疏导政策了解不够,甚至存在误解、对抗的情绪。为此,坪地街道队编印了致广大经营者的一封信、办证工作指引等资料广泛派发给群众进行政策讲解,同时联系资产评估公司尽可能降低 14 资产评估费用,并协调出租屋、环保等职能部门采取现场办公的方式为无证经营户办理合法证件,有效提高了街道商铺的持证率。位于该街道西湖塘科技工业园区的一位经营老板深有感触地说:“过去我们公司因环保问题无法通过审批办理营业执照,一直处于偷偷摸摸生产状态,经常担心某一天会被执法部门查处关门整顿,现在执法部门不仅主动指引我们整改企业生产环境,而且还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为我们办理了营业执照,执法部门的热情服务真是太周到了,我们以后就可以在这安心扎根创业了!”

案例八:多方找原因定措施,解决乱摆卖问题

2008年曾有一段时间,大鹏市场附近乱摆卖情况极为严重,经常造成交通堵塞,街道执法队多次派专人清理,但都只能起到一时效果,未能彻底根除。为此,大鹏街道执法队及时改变工作方法,深入群众中调查原因,发现原来是市场内配套设施不完善、没有专门的批发场地,且铺位租金过高、一些本小利薄的菜农不堪承受,从而导致了“场内铺位大量空缺、场外乱摆卖严重”的奇怪现象。了解到这一情况,执法队一方面继续加强早上六点到十一点这一重要时段的反复巡查、清理,通过“以堵促疏”的手段,促使菜农进场经营;另一方面,立刻形成书面材料上报街道,建议加快大鹏市场的改造,并搭建临时场地以疏导菜农。队领导还多次就管理问题与市场管理公司进行沟通协调,使其降低租金吸引经营户。经过以上措施,有效解决了乱摆卖问题,大鹏市场周边面貌大为改善,交通重新恢复畅通。

案例九:专门开辟固定经营场所,修补摊“走鬼”不再游击

近日,占据在坪山街道建设路工商银行旁边的修补摊档者们高兴地聚集在一起,参加坪山执法队为他们安排的固定档位抽签,从此,他们与执法队长期的游击站宣告结束。这些占道经营者们已在此生存 15 了十几年:推着一部手推车装着谋生的全部家当,以一门手艺谋取一家的温饱。但这种随意将摊档摆在市政道路上占道经营的做法妨碍了交通,使过往的行人和车辆混道通行,险象横生;东一档、西一档地游走在街路两侧摆摊设档长期以来与执法部门打游击战,形成“走鬼”的生存状态,为居民的出行生活带来极大不便,严重影响市容观瞻。为营造良好的城市容貌环境,缓解这类居住群体的生存状况,坪山执法队结合街道商业街整治的时机,将其列为整治重点。经过深入调研和总结以往整治的经验,认为光靠查处罚款或没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采用了疏导的方法,通过做大量的调查和协调工作,他们提出的规范占道者入室经营的想法得到了商家的理解和支持。很快,在建设路“和顺福时装城”侧面巷道原有的一排小面积店面,商家将原有的经营者迁走,放弃了丰厚的租金收入,空出了20多个档位,开辟出了一排修补店铺,让给了这些占道的修补摊档入室经营。从此,这些占道经营者们有了自己固定的经营场所,安心经营,城市管理也少了一个难点问题。

案例点评:乱摆卖的大量存在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或因经济困难、或因不知所去,长期占道违法不仅是因为不知法,多半也处于无奈,单纯打击非治本之策,容教育、疏导、帮扶、整治为一体的人性化执法模式,不失为标本兼治之道。

案例十:隐忍克制,理性制服无赖商贩

2008年8月的一天,龙城执法队查处清理龙城广场周边乱摆卖的执法行动中,发现有一对夫妇用一台三轮车贩卖小吃,执法队员依法将其三轮车予以查扣。当时,这对夫妇激烈对抗,妻子又哭又闹,钻进执法车的车底,丈夫高声叫骂,挡在执法车的车头,围观的群众越聚越多,议论纷纷,甚至出现指责谩骂执法人员的情况,如果处理 16 不当,场面可能失控。面对如此情景,执法队员保持了相当的隐忍克制,不但没有采取过激的强制手段,而且还对这位丈夫进行耐心反复地说服教育,讲明法律的严肃性和对抗执法的严重后果,考虑他们的实际困难,执法人员承诺,如果其能很好地配合执法,可以适当从宽处理。这位丈夫被说服并主动劝导自己的妻子从车底下出来跟随执法队员回执法队接受了处理。

案例十一:有礼有节有爱心,违法人员受感化

2007年3月,布吉街道执法人员在中海医院附近查处一宗乱摆卖时,遭到摆卖夫妇的暴力阻拦,这对夫妇已在该地段从事乱摆卖2个多星期,期间执法人员多次劝说教育,但其表面上听从教育,当执法人员离开后又继续摆卖。在多次劝说教育无效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决定对其摆卖物品进行查扣,查扣过程中遭到妇女的撕拉、吐口水等行为阻拦,执法人员始终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耐心解释,完成查处工作。当天下午,该夫妇带着右手残疾儿子到执法队处理案件,办案人员见其情况特殊,立即报告队领导,队领导得知这对夫妇均为下岗工人,小孩天生右手残疾且患有重病后,立即决定以写《保证书》的形式予以处理,免除处罚并返还查扣的三袋柚子,其后,三名副队长主动为该家庭各资助一百元,并安排队员送他们回家。这对夫妇被执法队的温情所感动,表示以后不再从事违法摆卖活动,支持配合城管工作。

案例十二:贯彻“换位思考”理念,解决违法经营问题

大鹏街道执法队在执法过程中积极贯彻“换位思考”的理念,贯彻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前不久,该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水头海鲜街一档主私自在档口前的公共道路建了一个水泥海鲜池,便对其依法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档主在限期内拆除,档主不但不肯拆除,17 还破口大骂,并用水泼向执法人员。面对情绪失控的当事人,执法人员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以冷静理智的态度极力安抚当事人,待场面得到控制后,执法人员才继续对其进行劝导,并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设身处地分析了违法搭建行为对整个海鲜街的规划及自身的经营上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听着执法人员于情于理的诚挚分析,看着身衣服湿透却依旧耐心劝说的执法队员,档主终于同意拆除海鲜池。

案例点评:有利益便有冲突,面对群众对城管执法人员的不理解、言语谩骂甚至暴力对抗,执法者均应当保持理性和克制,将严格执法与维护社会稳定紧密结合,注重执法方式,以理服人、以情动人,讲究艺术,化干戈为玉帛,方可能使违法者自觉接受管理。

案例十三:严格执法与人性执法并举,解决多年噪音扰民“顽症”

葵涌街道商业街普遍存在商家使用大功率音响招徕顾客的现象,某些商家不顾及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从早至晚将音量开至最大,播放劲爆音乐和促销广告,噪音扰民,投诉不断。刚开始,葵涌街道执法队队员按照法律规定对违规商家进行劝告、警告和暂扣音响、罚款等处理,但收效甚微。对此“顽症”,大队领导在多次走访有关商家和附近居民并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后,经过认真研究讨论,决定组织商家和居民代表到执法队会议室召开了一次座谈会。会上,执法队员向双方讲解有关法律和政策,告知其个人的自由经营活动应该以不妨碍他人的合法权利、社会的公共利益为前提,否则就会受到舆论的谴责和法律的惩处,以及该类问题的长期存在和恶性循环已经产生了一些消极后果和社会不稳定因素。会上,大家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坦诚交换意见,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了共识:商家可以在平时经营活动和周末偶尔的促销活动中使用音响,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城市2类区域(居住、商业、工业混 18 杂区)噪声标准,也就是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的噪声标准值。达成协议后,该队让商家在承诺书上签名,并指出将对违反承诺的商家进行严查,有效的解决了噪音扰民问题。

案例十四:提前介入,耐心教育,非法废品收购站自动搬迁

在处理坂田街道第二办公楼后山坂田第十废品回收站占用国家储备用地的违法行为时,坂田街道执法队提前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及时发现各类违规问题并将其解决在萌芽状态,使违法当事人自行整改并主动配合执法工作,沟通渠道更顺,解决效果更佳。该回收站占地面积约3万平方米,有17家单位或个人从事废品收购及其他无证照经营行为,而且存在严重消防隐患。为妥善消除消防隐患,减少执法阻力,坂田街道执法队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派遣执法人员一家一家上门做工作,宣传有关法律知识,并多次召集所有经营户召开协调会。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宣传教育,使各经营户主动配合,停止违法行为,并自行拆除搬迁,没有花费街道一分钱,问题便得到了圆满解决。

案例十五:发挥基层优势解开思想疙瘩,搭建者幡然醒悟主动拆违

坂田街道执法队在拆除象角塘村源丰农场内的乱搭建行动中,充分发挥社区工作站和居民小组熟悉情况、易与居民沟通的优势,请其协助执法队搞好执法宣传、教育、沟通和后续管理工作。正因为社区工作站人员配合执法队员对业主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使业主深刻认识到非法搭建的安全危害,对执法工作表示理解与支持,自觉组织300余名租户搬离现场,并主动聘请施工人员拆除电线,雇用大型挖土机拆除乱搭建约5000平方米。

案例点评:万事逃不出一个“理”字,面对涉及面广,违法人员多、利益重大的违法案件,主动加强与群众的沟通交流,化解思想上的疙瘩,争取理解和支持,不但能使违法者自动改正错误,还能避免违法行为的反复,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和谐共处。

案例十六:以服务促管理,一举两得

坂田街道是高新技术产业、知名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华为、新天下等知名企业是市区领导高度关注的重点。为认真落实对重点企业的服务工作,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生活环境,该执法队及时调整执法力量,成立了专门的机动中队,专门负责该片区的市容市貌、交通秩序整治工作。实行“错时上班制”,在早上7点至9点和下午4点至晚上10点,采取“定人守点”和专项整治相结合、教育和处罚相结合、日常巡查和联合整治相结合等工作措施,重点对华为周边、华为高速路口、张衡路、冲之大道、五和大道等路段进行整治,使该片区的市容市貌得到了明显好转,为企业营造了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案例十七:排忧解难,执法为民

南澳街道富民路旁有一排门店靠近南澳河边,因年久失修,当地的排污管道破损,部分店主将生活污水直排入河道中,污染了环境,影响了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南澳社区居民陈爱兰、陈细妹等到执法队反映了该问题。了解到此种情况后,该队高度重视,立即派执法人员到实地调查摸底,掌握具体情况后,当即召集沿河附近各商业门店的店主或负责人座谈,耐心做他们的思想工作,又提出了相关的整改措施。门店负责人也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做法,按照执法队的整改方案积极施工,主动采取措施将生活污水接入排污管道,整个过程仅用两天就得到了妥善解决。为了表达对南澳执法队的感谢,陈爱兰、陈 20 细妹送来了 “执法为民、排忧解难”的锦旗。

案例十八:城管帮助找销路,滞销商品离开街头

南澳街道有很多以捕鱼为生的渔民,因为找不到合适的销路或者是捕获量较小,很多本地渔民捕到鱼后便挑到街上摆卖,严重影响市容。南澳街道执法队在查处乱摆卖违法行为的过程中,了解到了这些渔民的实际情况,在坚持耐心教育、劝导其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主动帮助因捕捞品滞销而从事乱摆卖的渔民联系收购商,打开滞销水产品的销路。滞销商品得以顺利出售,不但解决了部分渔民的生计问题,同时也有效地减少了乱摆卖现象。

案例十九:另辟蹊径改善环境,断绝乱摆卖栖身之源

近年来,葵涌比亚迪公司前门广场(鑫乐福购物广场)占道经营和无证商贩乱摆卖问题比较突出,成为街道执法工作的老、大、难问题,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该区域以无证餐饮经营和日杂销售为主,其中大部分为临街占道经营流动摊档。虽经过多次整治,但效果不佳,回潮严重,未能形成长效管理机制。2008年,葵涌街道执法队在联合高源社区开展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把该广场及周边地区打造成为社区休闲、购物地带的改造升级方案,即在在广场周边、道路两旁建设绿化带、配臵休闲设备,以彻底改变目前卫生较脏的局面,不给乱摆卖以存身之地。对于广场周边存在的部分违法搭建铁皮房的摊档及乱摆卖进行彻底清理拆除,逐步引导其进入高源路临街商铺进行规范合法经营,有效的疏导了乱摆卖行为。

案例点评:执法不仅仅是一个“罚”字,更应该突出社会事务的主动管理,突出为人民群众的服务,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为正规的经营者提供良好的环境,为违法者指明整改的方向,平衡利益,21 才能使严格执法和完善服务并行不悖。

案例二十:不屈不挠堵疏结合,消灭游击“黑诊所”

在2008年“扫雷”行动期间,坑梓街道执法队遇到了一家相当顽固的“黑诊所”,在一个月时间内,当事人三次转移经营场所,执法人员对同一当事人开设的黑诊所连续取缔三次。因执法部门“只对事不对人”的处罚方式,只能暂扣其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不能对违法当事人采取措施,而其经营场所内只存放少量药品和医疗器械,基本上都是空药盒,即使全部搬空,当事人的损失也不大。在第四次查到当事人开设“黑诊所”时,执法人员意识到一味取缔暂扣已经不能达到预期执法效果,决定先不暂扣当事人的物品,改为对当事人进行劝导。执法人员一边向当事人明确表明“黑诊所”在坑梓没有生存空间的坚决立场,一边劝导当事人经营“黑诊所”既害己又害人,希望当事人多为自己以后着想,多为坑梓群众的生命安全着想,放弃违法经营行为。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耐心劝导,当事人终于表态:自行清理,不再非法经营黑诊所。执法人员也信守承诺,暂时没有扣押当事人的物品。三天后,当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黑诊所时,发现当事人已自行清空离去,在以后的执法工作中也没有再遇见该当事人。

案例点评:与其扬汤止沸、耗费行政资源查违章,不如釜底抽薪、一劳永逸。针对城管执法中强制措施无法及于自然人的客观现实,对于暂扣查封等强制措施都无法奏效的“顽固分子”,在不屈不挠强力打击的同时,采取苦口婆心,主动教育规劝的方式解决违法行为人思想上的症结,不失为根治违法的有效方法。

案例二十一:人性执法得理解,和谐管理化疑难

非法养猪点的大规模存在是农村城市化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形 22 成原因复杂。横岗街道执法队在2007年11月份开展的食品安全整治工作中,通过地毯式摸底排查,共发现了200多个非法养猪点,存栏生猪达1.7万多头。面对严峻的非法养猪形势,若采取捣毁窝棚、没收生猪的方式查处,极易引发暴力抗法事件,甚至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同时,非法养猪点绝大部分是藏匿在山沟果场内,查处起来也存在一定困难。横岗街道执法队领导亲自多次爬山越岭,深入每个非法养猪点了解情况,寻求既能有效清理辖区的非法养猪行为,又不致引发大规模群体事件的治本之策。执法队从稳定、和谐的社会大局出发,本着尊重历史事实、兼顾养猪户利益的原则,采取人性化执法、文明执法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

执法队首先将非法养猪点进行逐一登记,对存栏生猪的数量和大小进行点数留底,然后要求每个养猪户签订停止非法养猪保证书,保证不再新增小猪,在三个月之内存栏生猪出售后自行清离。这样既让养猪户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又给其留足了整改和搬离的时间和空间,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养猪户的利益损失。这种堵疏结合的人性化执法方式基本得到非法养猪户接受。三个月的承诺时间到后,执法队再次逐一复查,80%多的养猪点和生猪已经清空搬离了,只剩下30多个非法养猪点,存栏生猪3000多头,且余下的这些养猪户也答应陆续清空。在接下来的一个月,执法队对这30多个养猪点逐一跟踪清理,直至全部清理完毕。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种人性化的执法方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既有效遏制了辖区内的非法私宰和养猪行为,又避免了引发暴力抗法事件和群体事件。

在非法养猪窝点全部清理完毕后,街道林业部门对原非法养猪区域进行了复绿,环保部门对污染区域进行了治理,有效保护了辖区的生态环境。

案例点评:面对社会管理的顽疾,从尊重历史、卫护民生的角度灵活 23 处理,充分彰显和谐的本质。

案例二十二:为民着想,顽固搭建得清理

在南澳街道鹿咀有两处乱搭建和无证照的“农家乐”餐厅,经执法队多次整治后,仍继续经营,违法当事人甚至与执法人员对峙,影响极坏。在鹿咀沙滩经营的共有4家人,均为本地原住民,世代在周围以打鱼为生,案件处理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激化矛盾,造成严重后果。南澳街道执法队在充分了解有关情况后,由执法队出面,在附近向有关单位借用了4间民房给他们搬迁,之后执法队对沙滩乱搭建进行彻底拆除清理。当事人对执法队的这一人性化做法表示满意。该队在严格依法维护沙滩环境和红树林生态环境同时,避免了一场可能发生的激烈冲突。

案例点评:搭建经营,店面与居所合一,是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又一典型遗留问题,为民着想,先安顿后清理,温情严法两不误。

案例二十三:疑难案件大家办,审委会凸显公正

综合执法工作中,执法人员经常会遇到对行政违法行为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存在分歧,或对社会影响较为严重的重大、复杂行政案件,采取一般的处理模式难免会出现有失公允的情况。为此,南湾街道执法队却有自己的一套,就是实行案件审理委员会制度,对于分歧大、影响大、案情复杂的疑难案件,依据案件审理程序,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对执法程序、案件证据、适用法律等情况,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论,最后集体决议。此项制度的实施,开创了我国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领域的先河,也让违法相对人心服口服。

2006年9月12日,南湾街道执法队便针对一宗违法相对人为残疾且生活困难的案件,召开了案审委员会会议。当时经调查核实,当 事人家境贫寒,且身负债务,考虑到违法业主刚刚下岗,开小店只为维持生计,若严厉处罚,只能使其更加陷入困境,失去对生活的信心。在激烈讨论之后,综合队领导、法学专家及人大代表等多方意见,作出了对当事人减免处罚的决定。

案审委员会成立以来,群众普遍反应良好,该制度有效排除了外界干扰、减少了执法腐败、避免了执法不公,在维护执法公平、公正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也在更大程度上保护了行政违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尊严,真正体现了“执法为民”,保证了行政执法的健康发展。

案例点评:用集体的智慧弥补个人能力的缺陷,用兼听防止偏信,缜密的分析、理智的论证,确保了执法的公平公正。

案例二十四:练军姿树队威,铸造文明威武之师

“立正、稍息…”,在发令者的响亮口号声指挥下,身着制服的城管执法人员正在操场上一丝不苟地进行着队列训练,衣服已被汗水湿透,每个训练动作仍然做的十分认真,丝毫不敢有半点疏忽。——这是每周三下午坪地街道执法队队列训练的一个场景。

为打造一支威武文明的执法队伍,坪地街道执法队自成立以来,严格按照准军事化的要求狠抓队伍日常管理,将每周三定为“军事训练日”,组织队员进行队列训练和体能训练,全面提高队员的综合素质。该队领导高度重视队列训练活动,并将其作为衡量队伍管理成效的重要指标来抓,要求每名队员思想上要高度重视训练活动,并将训练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予以评比,定期考核每位队员的综合素质。每周队列训练由队领导亲自组织,从执法队伍精挑出队列训练业务骨干担任教官,详细讲解每个训练动作要领,使每个队员尽快熟悉掌握。为塑造文明执法形象,该队在队列训练过程中着重统一规范执法队员的 言行举止,执法过程中全面推行“三理”、“四心”和“四不准”,即纠正违法要有理、宣传教育要讲理,处罚尺度要合理;调查核查要有心,说服教育要诚心,对方不服要耐心,纠正违法要公心;不准打人、不准骂人、不准搜身、不准体罚执法对象。在具体的工作中,要求队员必须做到“四先一后”:即先敬礼、先亮证、先指出违法行为、先讲清处罚种类,后进行处罚,从多方面提高队员的文明执法意识。为丰富队列训练模式,该队要求每名队员自选一项体育锻炼项目,利用每周三训练时间,适时组织队员开展篮球赛、足球赛、拔河等各项文体活动,不断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此外,为将训练成果运用到实际工作中,该队每天早上、中午执法队员出外执行任务前,都由中队负责人召集队员在大院列队,明确当天的工作任务和注意事项,使执法队员执法时更加有目的性和针对性,极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经过长时间的队列训练,坪地街道执法队整体精神面貌有极大改善,队员的文明执法意识有了普遍增强,塑造了公正严明、威武文明执法形象。

城管执法礼仪案例 第3篇

当前, 我们的城管执法队伍建设总体上是好的, 但制约和影响城管执法水平的因素很多。从内在因素看, 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城管执法的思想观念滞后, 认为城管执法重在管理, 重在规范秩序, 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理念在城管执法中还没有真正形成。因而, 执法违法事件时有发生。二是城管执法队伍的管理机制不够健全, 一方面城管执法缺乏系统科学的法律规范, 存在着合法性和合理性先天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 管理的体制机制不活, 手段不多, 影响了城管执法队伍作用的发挥。三是城管的基础建设相对薄弱。由于城管执法队伍起步较晚, 城管执法队伍整体装备水平同相关执法部门相比有较大的差距,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管执法队员正规执法的积极性。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 必须解放思想, 迎难而上, 有所作为, 切实增强服务城市建设, 保障城市管理的责任, 特别是在当前城管执法体制编制缺位的情况下, 更要扎扎实实抓好“依法行政, 执法为民”的主题教育, 切实把城管执法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中来思考, 放在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来建设, 以创新的精神, 扎实推进城管执法工作的科学发展, 为整个社会的和谐进步提供良好环境。

一、要在统筹城乡发展的历史进程中谋划城管执法工作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 在新的发展阶段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 第一要义是发展, 核心是以人为本, 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 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 不同地区之间的人口流动, 城乡之间发展的不平衡导致的各种矛盾, 摆在了城市管理者的面前。城乡统筹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 涉及整个社会管理构架的重组和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 我们必须跳出传统思维方式, 科学认识城乡统筹发展的内涵, 在城管执法工作中既要维护好城市环境, 又要保障各种人群的根本利益。要提高化解矛盾的水平, 按照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和方法, 做到具体分析、宽容以待、耐心说服、冷静处理, 使管理对象心悦诚服、对处理结果平和接受, 从而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要突出长效管理, 把城市管理的重点放在建立长效机制上, 变突击查处为经常服务, 变政府部门单一型管理为全民参与型管理, 使城管执法工作永葆生机和活力。

二、要在改善民生、构建和谐中体现城管执法的文明素养

中央强调, 经济发展要坚持好字当先, 推动科学发展, 必须更加重视以人为本, 改善民生, 促进社会和谐。要区别轻重缓急, 突出重点, 加大投入力度, 逐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改善民生、构建和谐是当今时代的主题, 建设文明城管, 坚持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相结合是时代对城管执法工作发出的有力呼唤。执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并将其体现在一系列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群众利益的政策举措上, 体现在法律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的人文关怀上。确立“执法就是服务, 执法就要服务, 执法必须服务”的执法理念, 必须坚持服务在先的原则, 把方便市民、服务市民、造福市民作为基本职责, 力求“服务、管理、执法”的有机统一。在城市管理执法中, 决不能以牺牲群众利益为代价换取城市发展, 特别要注意急人所急, 帮人所难, 在维护环境秩序的同时, 兼顾好群众的就业和生活问题。

三、要在信息化建设中研究城管执法工作有效开展的最佳途径

目前, 数字化已引入城市管理, 给城管执法带来了全新的发展空间, 促进了政府管理模式由传统的管制型向以高效、务实、透明、廉政为特征的服务型转变。这不仅充分体现了“精细化、网格化、信息化、人性化”的现代管理理念, 也为实现城市管理模式创新奠定了技术基础。推进城市管理网格化, 是提高城市现代化水平的重要途径, 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手段, 是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重要体现, 是群众参与城市管理、监督政府的重要平台。城管执法一定要牢牢把握住时代的脉搏, 进一步解放思想, 坚决破除陈旧落后的思维方式和管理理念, 积极引入和创新以建立数字化城管为平台的执法体系, 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四、从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推进城管执法的公共关系建设

古代“城管”如何执法? 第4篇

古代城管都是些什么人?

古代的城管队员叫法不少,或称“胥”,或称“卒”,还有称“市吏”、“监市”等等。但在事实上,古代并没有现代城管局这样的专职机构,自然也无城管队员一说。古代城管的身份比较复杂,既有军人城管,也有警察城管。当然更多的是行政人员来当城管,如汉唐时相当于现代首都所在城市市长的“京兆尹”,其重要工作之一不是招商引资、增加GDP,而是城管执法。

古代早期城管常由士兵充当。这是因为,城市的出现原本就是军事防御的需要,由军人把守。这么说来,武汉出现“武装城管”并非什么新生事物,而是一种“返古”现象。

让“当兵的”来当城管,其实也是古代的常见现象。如在北宋的都城东京开封,朝廷便设有相当于现代街道城管队的“街道司”,并相应成立了由500名兵士组成的执法队伍,以保持开封的正常交通秩序和环境卫生。

明代的北京,由相当于今北京卫戍区或武装警察部队的“五城兵马司”来承担现代城管局的大部分职能。《明史·职官志三》记载:“巡捕盗贼,疏理街道沟渠及囚犯、火禁之事。”

清代的北京,还专设了“督理街道衙门”,其部分职能也与现代城管局比较接近,主要负责外城的街道管理、民房修建等,破坏公用设施、侵占下水道等不良行为,都是督理街道衙门的执法对象。

到了晚清,西方的一套城管制度被引入中国,由警察承担起了现代城管的工作。如中国历史上首个警察机构天津警察厅,除了负责当地社会治安外,管理市容市貌、交通、市场秩序等,都是其分内工作。

周代占道经营要挨鞭子

“城管打人”这类暴力执法,成了现代城管的一大诟病,也是社会批评的焦点。在古代的不少时期,“城管打人”更不鲜见。

城市起源的另一版本说法,是交易市场的兴起,因此古代城管很多时候是“市管员”,或者说古代的市管员就是今天的城管队员,这与今天城管要禁止占道经营是一样的。古代城管可以带着有攻击性的执法器具上岗,如在周代,城管在岗时都得带着鞭子或兵杖,遇到乱停乱放、占道经营不服从管理这类事,往往执鞭抽打,挥杖追赶。

《周礼·地官司徒第二》中“司市”条称,“凡市入,则胥执鞭度守门。”鞭子大家都知道,“度”可能有的读者不是太明白,这种“度”又叫“殳”,系古代一种兵杖,用竹子或木板做成,有棱无刃,长约一丈二尺长,其威慑力与今天的警棍是一样的,虽然一下子打不死,但却也致死,因此颇具威慑力。

其中的“胥”条说得更明白:“执鞭度而巡其前,掌其坐作出入之禁令,袭其不正者。凡有罪者,挞戮而罚之。”如果说“司市”是城管(市管)大队长,这里的“胥”则是城管队员,或市管员。换成今天的话来理解,这句话的大概意思是,管理员在岗时间,要拿着鞭子巡视,对占道经营的流动摊贩,随时可以抓起来;对违法者进行鞭打的同时,还可以追加处罚。

古代“城管”怎么管?

在古代,现代城管中的两大难题——占道经营和违章搭建,同样十分突出,且历代不绝。古代城管也为此伤透脑筋,不得不经常发“处罚通知”。

在唐代的长安和洛阳,和今天如出一辙,不少商户为了扩大经营面积,非要在门面(正铺)外多占一块(偏铺)。在李显(唐中宗)当皇帝时的景龙年间(公元707-710年),朝廷不得不以敕令的形式,发布了一则当时的最高“城管通知”:两京市场上各行业,凡自有正铺者,不得在铺前再建造偏铺。

宋代称占道经营为“侵街”,为了防止侵街行为的发生,宋代城管想出了一个法子,在沿街要道旁立“表木”,标记出范围。这与现代街道画线一样,一旦超出就要被制止,当时的“城管队”会经常检查是否有人侵街。

在古代也存在“执法大检查”。如在北宋,宋真宗赵恒便曾下诏开封府,要求开封的“城管队”拆毁京城的违章建筑。其继任者宋仁宗赵祯,也曾作过同样的指示:限开封府在一月之内,将侵街的官邸民舍全部拆毁。

到明清,随着城市和商业的发展,占道、违建更突出。在清末,天津警察厅便发布了在今天应该是城管局发布的《整顿路政办法四条》:其中两条是:马路街衢旁各商铺有安设风挡、占用边道者,应即一律拆退;铁铺、石铺、木器铺及洋广杂货等铺,在门前堆积什物材料,占用官路者,应即一律让出。天津警察厅的通知中,可以看出清末天津的市容有多么乱。

古代“城管”到底有多厉害?

城市管理光凭嘴说是不行的,中国古人为此想出了不少管理手段,如上文提到的周代“执鞭度”、宋朝立“表木”。其中,最值得为现代城管借鉴的是“城管立法”,而非罚款了事。

唐代在城管立法方面是颇为成熟的,为后世效仿。《唐律》规定:“距府十丈无市,商于舍外半丈,监市职治之”,即摆摊设点至少要远离政府办公地30米,也不能离民房太近,要在1米5以外,由监市负责督管。对占道经营有严厉的惩罚:“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者,笞五十。各令复故。”挨打后,还恢复原状。

《宋刑统》也有类似的规定,“侵巷街阡陌”条:“诸侵街巷阡陌者,杖七十”。对乱倒垃圾、影响环境卫生也有规定:“其有穿穴垣墙以出秽污之物于街巷,杖六十。直出水者无罪。主司不禁与同罪。”把尿屎垃圾弄到街上,影响了公共卫生,不只当事人倒霉,连“城管队长”都跟着挨杖打。

宋仁宗在搞城管方面颇有创意,他在要求开封府官员强拆违章的同时,特别指示相当于现代司法机关法院的左、右军巡院,配合“开封城管”行动,“惩治侵街者”。

明太祖朱元璋治国以狠著称,明朝的城管也不含糊。据《明会典》,在京城,“凡侵占道路,而起盖房屋,及为园圃者,杖六十,各令复旧”;对往街上丢垃圾、放污水的,“其穿墙而出污秽之物于街巷者,笞四十。出水者勿论。”

另外,明代对破坏公共设施、不按规定行车,以及在禁区内摆摊设点、取土作坯、随地大小便等行为,也一律“问罪”,涉事者要被强行戴上刑具,在街头示众一个月,即所谓“枷号一个月发落”。撒泡尿也要遭受这么大的罪,这样的城管手段不可谓不狠!

(据《北京晚报》)

城管执法礼仪案例 第5篇

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强制拆除胡昌明违法建筑一案,因胡昌明前妻唐福珍自焚身亡,在各大媒体吵得沸沸扬扬。该事件系各种复杂因素所致,涉及方方面面,现笔者仅从法律层面对本案进行简要分析。

案情介绍:

1996年8月,胡昌明与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签订了《建房用地协议》后,在未办理《规划建设许可证》及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修建了面积达160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及简易结构房屋,用于企业经营。此后,胡昌明对所建房屋一直没有办理相关手续。2007年8月,成都市决定修建市政道路金新路。为保证金新路施工顺利进行,金牛区有关方面多次与胡昌明沟通,要求其自行拆除该建筑。考虑到历史因素,金牛区有关方面拟给予适当补偿,但胡昌明拒绝接受,并提出了800多万元的要价。2007年10月23日,成都市金牛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给胡昌明下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设事先通知书,10月29日,又给他下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限令胡昌明在2007年11月3日24时前拆除。胡昌明未予理睬。2009年4月10日,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对胡昌明建筑实施拆除,遭到其前妻唐福珍组织亲属多人暴力阻挠执法,该次执法行动终因唐福珍采取往自己身上倾倒汽油的极端方式相威胁、为避免意外情况出现而终止。2009年 11月13日,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工作人员对胡昌明建筑实施拆除。

法律分析:

本案虽因拆迁工作引发,但实质上金牛区城管执法局是依据规划及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认定胡昌明的房屋是违法建筑并将其拆除而引发的纷争。本案中,争议焦点在于金牛区城管执法局是否是适格主体、胡昌明的违法行为是否因时效而应免于处罚以及其是否有权实施强制拆除。下面,笔者就该争议焦点分别进行分析:

一、限期拆除建筑决定的性质

行政处罚也称“行政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被认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制裁。限期拆除的性质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在理论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以及行政拘留等六类行政处罚措施,限期拆除并没有归为其中之一,但是该条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其他行政处罚措施。因此,考察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应当考察是否有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同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也对限期拆除做了明确规定。

据此,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以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限期拆除已经明确被规定,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其性质属于行政处罚。

二、金牛区城管执法局作出拆除处罚决定的主体资格之合法性分析

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胡昌明兴建房屋应当获得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同时根据该法律的规定,未经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限期拆除。据此,根据该法律之相关规定,规划部门是有权对胡昌明违法建筑行为作出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2003年,成都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四川省成都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制定了《成都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执法局依据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权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以上相关规定,金牛区城管执法局行使该行政处罚权是有法律依据的。

三、关于本案行政处罚的时效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在经过一定的时间之后,便会依法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行政处罚时效分为追究时效和执行时效。所谓追究时效,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和其他有处罚权的组织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有效期限,如果超出这一期限,则不能再行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前述二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胡昌明是于1996年8月,在与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签订了《建房用地协议》后,但在未办理《规划建设许可证》及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进行违法修建的。对其违法行为是否已经过了追究时效的认定,关键在于其违法建筑的行为是否“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但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对此,笔者认为,认定本案中胡昌明违法建筑的行为是否“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关键在于,能否将胡昌明违法建筑行为建成的房屋的存续状态作为认定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依据。笔者认为,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得很明确,是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两年的追究时效。本案中,胡昌明于1996年实施修建行为且其违法修建行为已经完成达十多年之久,因此,其追究时效已经届满。至于该违法建筑存续的事实,只是违法行为的结果。只有产生该结果的行为被认定违法并被撤销之后,其结果能才能被否定,因此,违法建筑的存续不能作为认定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依据。至于,城乡规划法,因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其不能作为评价胡昌明的建筑行为是否违法的依据。但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不论其行为的发生时间,均可被要求限期拆除。因此,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本案中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并没有届满,行政机关仍旧可以对其进行追究。

四、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实施强制拆除的合法性分析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对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划分大致有以下三种:行政机关自力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可选择的行政强制执行。可选择的行政强制执行是指,某些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选择自力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就本案而言,《行政处罚法》、《城乡规划法》以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分别对强制执行的主体进行了规定。其中,《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前述规定分别规定法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的有关部门以及经政府批准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因此,前述法律规定之间发生冲突。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行政处罚法》之间的冲突而言,前者颁布于1992年,后者颁布于1996年,前者属于行政法规,后者属于法律。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法》属于上位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属于下位法,二者冲突之时,应当以上位法为准。而就《行政处罚法》和《城乡规划法》而言,前者是专门规范行政处罚的一般法,《城乡规划法》则是规范城乡规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的特别法,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但是,《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适用情形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该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而本案中,《城乡规划法》并不能作为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因此,金牛区人民政府无权责成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实施强制拆除等措施。

城管执法礼仪案例 第6篇

[摘要]城管,作为中国城市化发展所需要的产物,其执法的方式一直为社会所诟病。当前,城管执法的困境是综合执法权缺乏法律依据,城管的组织缺乏法律定位。要解决城管与小商贩的矛盾,就必须要明确一个基本问题———如何定位城市的属性,即城市的归属。如果承认城里人作为城市既得利益者是城市唯一的主人,那么城管作为城市管理的工具,就必须充当城里人利益的保卫者。如果城市所有权归属于城市现存的人,那么城管就必须变成不同群体间利益的平衡者。显然,我们需要的是后者,需要的是和谐的综合执法。

[关键词]城管;执法;矛盾根源

现实当中城管与无证商贩之间就如同猫鼠关系。在笔者调查的多起典型案例中,不论是城管还是无证商贩都出现了伤亡。按照波斯纳的新经济法学方法分析,这样战斗对社会来说非常不划算。因为即便城管打赢了,国家很可能按照国家赔偿法来救济相对人;而相对人打赢了,国家可能要按照公务员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为城管队员定为公伤。不管怎么样都要这些纳税人来为这个结果埋单。对此,人们不禁要问城管执法难道就是两种方式———要么打人,要么被打,要理清这个问题就必须对冲突双方分别进行利益分析。

一、城市小商贩存在的意义与问题

城管执法的主要对象是小商贩。其经营项目主要是蔬菜、水果、简单日用品以及其他简单的手工业等,例如:工作族的早餐、网虫的夜宵、价廉的农副产品等。这些生活必需品极大的方便了城市人民生活,也缓解了就业压力。即便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国际大都市依然少不了小商贩的足迹。所以说城市小商贩的顽强生命力本身就说明了其符合城市发展的现实需要。

小商贩这个群体主要由下岗职工、城市无生活保障人、进城农民等构成。他们基本上都是不能支付高额的城市生活成本而又必须在城市寻找出路的弱势群体。有些商贩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收益,经常会做一些缺斤短两、掺杂掺假、占道经营、乱抛垃圾等等违法行为。农药超标的蔬菜、药物催熟的水果、注水的猪肉基本上都是从这些流动商贩送到居民餐桌上的。狭隘的利益观、较低的文化水平、还有不良的生活习惯让很多人根本无视公共利益。我们经常能看到人行天桥上,三米宽的路上,两排商贩各占一米,有时候中间还要放上一个招徕顾客的音响;一些卖瓜果的商贩溜进小区,用高音喇叭不分时段的叫卖,并且随手乱抛果皮废弃物;还有一些拾荒者在住宅区内乱翻垃圾桶,在拿走想要的东西之后,扔下一片狼藉扬长而去等等,这样案例数不胜数。如果不对其加以约束,城市的环境保护工作永远也赶不上他们破坏的速度。

二、城管的概况

(一)城管的发展历史及作用

追根溯源,城管的前身其实属于环卫部门。中国的城市发展历史源远流长。元初,意大利人马可·波罗在《马可·波罗行记》中,曾经将临安(今杭州)称誉为“世界最富丽华贵的城市”。而那个时候,古临安因为城市人口聚居而产生大量的垃圾。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官府就开始招募专人进行清除;清末,警察机关负责对城市清洁管理工作,具体包括清理街道、收运垃圾、整顿厕所等。近代(1929年前后),当时的各地政府还颁布了有关清洁卫生的管理条例,并开始设立专门的城市环卫机构。新中国成立后,各城市即建立环卫管理机构。此后,环卫部门的隶属发生频繁变动,分别归属过公安、卫生、供销等部门。1980年起,城市的环境工作改由城市建设系统管理。改革开放之后,城市人口激增,城市环境破坏严重。这些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势必严重影响城市公用设施功能的正常发挥。但当时的政府相关部门执法权力重叠,职责边界不清,执法过程中经常出现重复处罚与执法疲软的弊病。要尽快扭转“一群大盖帽管不了一个破草帽”的局面,还市民一个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就必须设置一个及时高效的新职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规定消除了达成这个目标的法律障碍。1997年5月北京市宣武区最早启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试点。之后,经国务院批准,全国相继成立城管部门。

我们必须客观的承认,由于执法力量的集中,增强了执法威力,市民投诉和媒体关注的很多老大难问题得到了及时解决,市容市貌日新月异。可见,从发展历史和工作成果上看,城管存在也是合理且必要的。但是为什么善花有时会结出恶果?两个必要的城市发展主体为什么会产生如此大的冲突?要解开这个迷,必须从矛盾关系上进行分析。

(二)城管执法的困境 1.综合执法权缺乏法律依据

城管经常要与综合执法联系在一起,但我国法律一直没有正式界定综合执法权。综合执法的权限到底有多大,通过对各个地方情况的统计,大致可以锁定以下七方面:一是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是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依法处罚破坏园林设施即苗木行为;三是公安交通管理方面,依法处罚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外的违法占道行为;四是市政管理方面,依法处罚违法占道行为;五是城市规划管理方面,依法强制拆除与处罚未经规划部门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六是工商行政管理方面,依法处罚占用道路的无照经营行为或未在指定地点经营并影响市容等违法行为;七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权。可见,综合执法权涉及环保、公安、交通、城建、工商等各个工作部门,基本上集中了一个地方政府所有主要的执法权。

但是,由于综合执法权不但范围大而且还没有相关的程序法规定,这样就导致综合执法变成城管部门的“自留地”。在处罚的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城管的自由裁量成为主流,而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后,又缺乏有力的救济途径,立法的真空是恣意行为的罪魁祸首。试想一下,没有约束的庞大权力,就相当于一个没有方向盘的重型卡车在市区中高速横行。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深圳市城管部门的一辆执法车,突然被深圳市某街道的城管执法车卡死。两名市执法队员当场亮出执法证,对方称他们假冒。言语不和之间,后者对前者拳打脚踢。事发后相关领导赶到派出所协调处理,连连声称:“这完全是一场误会”。如此的嚣张,城管连自己人都打,那么还有谁来管城管。

2.城管的组织缺乏法律定位

既然城管集中行使的职权是多元的,这就必然牵扯到一个实务的问题———行政主体在实施职权的过程中以什么样的身份出现。目前我国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根本没有对城管部门的地位加以确认。因此,各地方城管的组织模式十分混乱,通常为以下几种:一是由地方政府直属领导的独立工作部门;二是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领导和协调的独立执法主体;三是与环卫管理部门合署办公同属市和区两级政府领导。

实际上全国范围的城管组织方式远不止这些。例如从决定主体上看,省级政府、甚至市或县级政府都可以自行设立城管;在级别上看,乡、县、区、市都有自己的城管建制(但中央政府则没有);从身份上看,有的城管组织有行政主体资格,但有的则属于地方政府工作机构。组织上的混乱导致监管和救济方面的困难,自然会滋生暴力性的执法方式。

二、城管执法背后的矛盾分析

表面风光,可实际城管的日子并不好过。对于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领导指示必须要搞好,那么城管就必须要执行到位,否则就要失业;城市居民说要搞好,也必须搞好,否则被人家曝光会被人家骂。可是,城管的管理对象多数都是城市生活边缘人,在城里活下去是其底线,对他们进行处罚或强制,不但“执法效益”差而且人身危险性高。同时,因为其地位一直没有得到法律的确认,只要小商贩问城管一句:“哪条法律规定你可以罚我”,这就足以对城管构成毁灭性的打击,因为按照公法的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立法缺失导致城管处在这样一个理不直气不壮的尴尬状况。一旦遇到阻力怎么办?那就只能诉诸暴力。在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上,执行会长、秘书长罗亚蒙说“全国几十万城管人员大体分为两派”。一边是崇拜权力威力的鹰派,一边是强调温和执法的“鸽派”。“鹰派”往往认为:相对人不老实,对批评教育不是态度蛮横就是阳奉阴违,不用强硬手段无法执法。为了强化执法威力,鹰派不但提高“硬件”采购———开始装备有盔甲、盾牌、防割手套等装备,还从“软件”上进行升级。一本真名为《城管执法操作实务》的“城管秘籍”就是典型代表。作为某些城市城管执法的培训教材,此书理论性与实践性兼备,其中列举了怎样巧用、妙用暴力来对付抗法者。例如“要使相对人的脸上不见血,身上不见伤,周围不见人”;鸽派则认为,打骂不能解决问题,只能激化矛盾,要从人心入手,要尽一切可能要非暴力的方式执法。例如,在四川省遂宁市一位女城管劝告乱停车的人,不料这人从车上下来后就给了女城管一记耳光。女城管队员始终打不还手、骂不还口。

实际上鹰派也好鸽派也罢,这种单纯的执法方式区分只是掩盖了更深层次的矛盾。“打人、掀摊、罚款、没收”到底能不能解决问题。2008年昆明市西山区城管清理占道经营,发现一名中年女贩占道经营,立即没收了其全部用具。该妇女立刻倒在机动车道上,不说不动长达一小时,城管人员见状只好送还三轮车。可在烈日下,该妇女还是不为所动。无奈之下,城管人员只好撑伞为她遮阳。可见,暴力执法的后果不是激起相对人的“硬”反抗就是向这位大姐一样的“软”反抗。“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也不能解决问题。重庆市出现所谓的妈妈城管,即聘用一些四十岁左右的妇女对违法商贩苦劝。她们顶风冒雨,挨骂甚至挨打是家常便饭。结果怎样?不但执法效果并不明显,反倒是执法队员由几十个人变成一个。这样的执法,尊严何在?实践结果说明,仅从执法方式上变化,不论是妈妈城管抑或女子城管都是隔靴搔痒。暴力执法的根本问题不是在于执法手段,而是法律的缺位。

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没有城管也一样可以保证整洁城市环境。它们的诀窍就是依靠健全的法制。日本于1958年专门制订了《轻犯罪法》,并于1983年修正,其中规定了34项轻犯罪行为,例如公共场所对人动粗和恶语相向,破坏公共照明灯,妨碍水上交通,丢弃对人有危险的动物,插队,妨碍安静,暴露身体,学位、职务、资格等弄虚作假,乞讨,偷窥,吐痰和随地大小便,随便丢弃鸟兽死尸和污染物,妨碍别人通行等,以上触犯者可被拘留并被处以罚款。既然是犯罪行为自然由警察处理。日本警察根本不会暴力执法,因为相关的行政法律足以约束其行为。一旦升格为犯罪行为,就意味一旦受到处罚就要留有案底,违法的成本徒增。最令我们头疼城市“牛皮癣”也曾经在日本泛滥。但是日本政府并没有采取围剿游击队方式,而是,一方面通过《轻犯罪法》绝对禁止乱贴乱画,另一方面定期通过免费公告粘贴牌和小广告装订成印刷品的方式在社区发布。这么做既满足小业主的需求、也保护了城市环境、还保证了资源集中回收,可以说一举三得。可见,不文明行为本来是普遍存在的,但是通过令人信服的法律强制,加上人性化的疏导,“一手硬,一手软”让日本国民的素质堪称楷模。

既然立法能够实现执法主体地位明确、职责清晰、监督有力、救济有效,那么我国法律为什么不对综合执法权和城管地位加以规制呢?其原因在于各方主体间存在巨大的利益鸿沟。这种矛盾与其说是小商贩与城管间的矛盾不如说是城市外来人与城市居民间的矛盾,或者更进一步说是生存权与发展权间的矛盾。一方面是小商贩为代表的城市边缘人要活命;一方面是以城管所代表的城市要向更发达阶段前进;一方面,是外来人要生存,一方面是城市人要面子。

当整个社会处于转型期,城乡发展差距会不断拉大,会有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涌进城市,于是两种利益诉求发生了更加激烈的碰撞。要解决城管与小商贩的矛盾,就必须要明确一个基本问题———如何定位城市的属性,即城市的归属。如果承认城里人作为城市既得利益者是城市唯一的主人,那么城管作为城市管理的工具,就必须充当城里人利益的保卫者。如果城市所有权归属于城市现存的人,那么城管就必须变成不同群体间利益的平衡者。从法理与宪法上分析,答案很明显,生存权当然是优位的,一个人不论来自哪里都是中华人共和国公民,城市不可能是某一些利益阶层的专有物,外来人当然可以堂堂正正的在城市生活。但问题是城乡经济发展极度不平衡,有限的城市资源不可能为每个外来人都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例如,建立免收摊位费的农贸市场完全能够缓解城管执法压力。但同一个城市地块,如果建设大写字楼、大饭店、大商场等能够提升城市硬件设施,从而改善城市人生活质量,同时还可以增加税收。反之,如果我们真的建立免费农贸市场还会产生多米诺效应———即城市周边的农村人口甚至临近城市周边的农村人口会大量涌入这个城市(因为很显然城里的生活要比农村优越)。到那时,有多少城市地块能够满足这么多外来人口?正是这种生存和发展尖锐的冲突直接影响了立法。立法机关迟迟不对城管进行法律定位,实际上也就是默许了城市的优先发展策略。所以,从根本上说,造成今天这种局面,不单单是城管一个部门的过错,各级人大、各级政府、外来人、城里人都有责任。

和谐的综合执法,需要的是城市当中两种利益的代表坐下来,寻找双赢的方法,然后通过权力机关将这种利益划分进行法定化。不解决这个问题,即便换做哪一个部门行使综合执法权,其表现也会如同城管一样。至于执法环节,不论是城管还其他执法机关,都应该是“软硬”兼施。所谓“硬”,即执法的目标是刚性的,不能随意妥协或更改。同时,针对小商贩的不同行为区别对待:对于严重违法、屡教不改的要依据相关法律从严处罚决不姑息;所谓“软”,即对于初次违法、轻微违法的相对人要批评教育为主财产处罚为辅。执法的“软”与“硬”要相辅相承,“软”以“硬”为前提,“硬”以“软”为表现,才能达到行政目的和手段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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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的具体定义

法律是一种公平的规则,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的保证实施为手段。法律需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律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随着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演变,最终它也将随着社会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法律的概念古时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机关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

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化产物,从人类社会早期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习惯法的产生,到国家的诞生,诉讼与审判的出现,再到权利和义务的区别开来,在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时代,法律被赋予了不同的含义,但一成不变的是:法律是被国家赋予的强制性社会规范。

2、法律的其他解释

基本的法律:

一般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实际作用与宪法实际上相同。「基本法律」所意味是不永久并权宜之针,在没有实施宪法下达到有法维持宪政秩序之效果。

这里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法律,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最基本的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属于“基本法律”的层次。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也叫“一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宪法》第67条)。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如果其内容属于规范性规定,而不是一般宣言或委任令之类的文件,也视为狭义的法律。它一般包括宪法,民事法,行政法,经济法等。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三权分立的国家,由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行政命令仅对该行政机关之公务员有拘束力,除法规命令外,原则上行政机关所制订之行政规则对于人民均不发生拘束力。而限制人民自由权利之法律必须由人民所选举之立法机关制定之(即后者,狭义的法律)。

3、相关法律名词

法系

法系是指对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体系的分类标准。根据各国法律的渊源,存在样式和运作方式,法系可以分成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两种。两者主要区别在法律渊源,法官权限,诉讼程序方面。

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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