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租赁居间合同

2024-07-30

店面租赁居间合同(精选9篇)

店面租赁居间合同 第1篇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房屋出租方):身份证号:电话:

乙方(房屋承租方):身份证号: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沈阳市相关规定,本着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1.1 该房屋坐落于沈阳市区(县);

房屋产权证书编号:;房屋使用用途;

该房屋为:楼房室厅卫;出租面积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

1.2该房屋现有设施情况见附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附表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的验证依据。

第二条 交验证件

2.1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身份证 / □营业执照 / □房屋产权证 / □购房合同/

□)等真实有效的证明。

2.2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身份证 / □营业执照/□)等真实有效的证明。

第三条租赁期限

3.1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止。(不得超过20年)

3.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与甲方协商,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4.1 租金 :人民币元/月(大写元整),按(□月/□季/□半年/□年)计收。

4.2 押金:人民币元(大写柒佰元整),押金不得冲抵房屋租金。

4.3 付款时间为:。

4.4 甲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第五条其他费用

5.1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

5.1.1甲方承担:□ 水费 / □ 电费 / □ 电话费 / □ 电视收视费 / □ 供暖费 / □ 燃气费 / □ 物业管理费 /费;

5.1.2乙方承担:□ 水费 / □ 电费 / □ 电话费 / □ 电视收视费 / □ 供暖费 / □ 燃气费 / □ 物业管理费 /费。

第六条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6.1交付: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

6.2返还: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应于日内返还该房屋、附属设施及钥匙。双方验收后,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第七条 押金的返还

租赁期满后,甲方在乙方完成本合同第六条第(二)项约定的事项后,返还乙方交付的相应押金。押金不计收利息。

第八条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8.1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安全和适用的状态。

8.2乙方对房屋进行装修、改善、增设他物之前,必须经甲方的书面同意。

8.3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8.4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

第九条租赁合同的解除

9.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9.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9.2.1 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的。

9.2.2 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并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9.2.3不承担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

9.2.4 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9.2.5其他:。

9.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收回该房屋:

9.3.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

9.3.2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9.3.3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9.3.4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9.3.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9.3.6其他:。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租赁合同的约定,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10.2甲方未按约定交付该房屋或者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每迟

延一日按月租金的5%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特别声明

本合同如为代理人所签订,应提供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而不提供授权委托书的,视为双方认同该代理人已经取得被代理人的授权,且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第十四条合同生效与其他约定

14.1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14.2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签字或盖章):承租方(签字或签章):

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

店面租赁居间合同 第2篇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合同双方当事人:

委托人甲(出租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本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人乙(承租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号】【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居间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委托人甲和委托人乙之间就房屋租赁、两委托人与居间人之间就居间报酬等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标的 委托人甲的房屋坐落于 市 区 路 号 栋 单元 室,共 套,其设计结构为 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权属为,房产证号,房屋落成时间为 年 月,其他情况。委托人乙对上述房屋情况已充分了解,并作了实地勘察。第二条 委托人甲对居间人的委托事项(与委托书内容相同 见附件1)

1、为委托人甲欲出租的上述房屋寻找承租人,并将该房屋 详细情况以及委托人甲的要求等报告给承租人。同时,将承租人的情况报告给委托人甲。

2、3、第三条 委托人乙对居间人的委托事项(同委托书内容,见 附件2)

1、委托人乙欲在 市 区 地段承租 房屋 套,面积为平方米。委托居间人搜寻信息,并及时报告委托人乙,以便促成委托人乙承租房屋的目的。

2、。

3、。第四条 居间人完成委托任务的报酬 居间人业已完成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双方委托之事项,委托人 双方自愿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1、按合同标的 %的比例支付(具体数额为小写:、大写:),其中委托人甲 %(具体数额为:小写、大写),委托人乙 %,(具体数额为:小写、大写)。交付佣金的具体时间:。交付方式:。

2、委托人双方一次性支付居间人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其中,委托人甲:小写、大写 元,委托人乙:小写 元、大写 元。交付佣金的具体时间。交付方式:。第五条 居间人没有完成委托任务的费用收取 居间人没有完成委托人指示的委托任务的,不得收取报酬,但可以按实际支出收取一定的费用,委托人双方自愿选择下列 第 种方式向居间人支付费用。

1、一次性向居间人支付人民币 元,由委托人双方各自分别承担50%。

2、根据居间人的实际发生费用(以发票、车票等为证据),由委托人双方各自承担50%。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居间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1)无正当理由擅自解除合同的;(2)与他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双方的利益的;(3)干预委托人租赁房屋的自主意愿,代替委托人其中的一方与另一方谈判、签约等,损害了另一方的权益的。(4)居间人违约的,应当承担本合同居间人预期获得佣金总价 款的 %。居间人因违约行为,给委托人任何一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的,居间人应当就损失的差额部分向受害人予以赔偿。

2、委托人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约:(1)无正当理由擅自解除合同的;(2)相互或与他人串通,损害 居间人利益的;(3)未能按照委托书或本合同的委托事项向居间人提供相关房产证件、文件、合同、身份证件等,致使居间人无法完成居间任务、并给经纪人造成实际损失的;(4)委托人违约的,在以下款项中选择:

1、已经向居间人交付定金的,不得索回定金;

2、按照居间人在本合同中应当获得的佣金予以赔偿;

3、按照本合同标的物总价款的 %赔偿于居间人。

4、。

第七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3、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 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另一方催告后,在 天内仍未履行;

5、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履行不能的。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三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签订补充协议,不能签订补充协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各具一份,备案一份。

店面租赁居间合同 第3篇

关键词:委托合同,居间合同,自由,公正

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业主吴恽郎于2009年4月30日与霸州市宏升轧钢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合同约定:霸州市宏升轧钢有限公司委托原告将150 x 150 x 12MQ钢坯一万零三百吨从抚顺新钢铁有限公司运到霸州市宏升轧钢有限公司。货物运输期限自2009年5月2日起至2009年5月25日止。并约定在霸州市宏升轧钢有限公司运输费用保证的前提下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将货物安全、如期运达目的地。如货物丢失、损坏由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负责全额赔偿, 另支付所丢损货物总价的10%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 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委托沈阳大龙运输公司、天津市鑫双龙物流有限公司, 以及通过沈阳市平平货运服务处介绍的李进武为其运输上述货物, 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支付三公司运费。其中, 沈阳市大龙运输公司运输2856.74吨, 天津市鑫双龙物流有限公司运输2747.76吨, 通过沈阳市平平货运服务处介绍的李进武运输4612.34吨。沈阳大龙运输有限公司、天津市鑫双龙物流有限公司均将承运的货物如期运到目的地, 而沈阳市平平货运服务处介绍的李进武驾驶的一车辆辽C58230于5月6日提货后去向不明, 未将货物如期运到目的地, 货物丢失。该车货物数量39.58吨, 价值人民币119135.8元。货物丢失后, 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将运费支付给沈阳大龙运输公司、天津市鑫双龙物流有限公司, 以及通过沈阳市平平货运服务处介绍的李进武。并将丢失的货物按其价值赔付给霸州市宏升轧钢有限公司。

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为受托人, 他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 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而居间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居间人, 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 在居间过程中他只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的委托内容不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内容是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事务的范围, 既包括法律事务, 又包括非法律事务, 其中, 后者又包括了有经济意义的事务和单纯的事实行为。但是在居间合同中, 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只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

3、合同的有偿性不同。委托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可以有偿也可以为无偿。但是, 委托人在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付的合理费用须由委托人承担。而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 不过, 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只有在使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合同关系才有意义。如果居间人的居间行为没有取得成功的结果, 则居间人不能取得约定或规定的报酬。

4、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 有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他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享有一定的独立决定权。而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在居间活动过程中, 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订约活动。即使是在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时, 居间人也只能是如实传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 不能对之添加、消减、更改, 更不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

本案中, 没有证据能证明吴恽郎与薄亚萍之间存在口头的或者书面的委托协议。根据2009年5月6日吴恽郎和薄亚萍签订的《货物运输协议书》相关的内容显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分别为甲方吴恽郎和乙方李进武, 并且合同中明确约定配货部只负货物运输前的事项, 货物运出后一切事宜均由甲乙双方 (即吴恽郎与李进武) 自行处理, 信息站 (即被告薄亚萍的公司) 不负任何责任。并且在合同备注一栏中已经明确注明被告薄亚萍收取承运人信息费用100元, 被告薄亚萍作为合同中介人在合同下方签字。该份证据证明被告薄亚萍在整个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法律地位, 不是《货物运输合同》的合同主体, 对该合同的履行也不具有权利和义务。因《货物运输合同》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只能由双方当事人, 即托运人与承运人来承担, 与被告无法律上的联系。被告薄亚萍只是出于居间人的法律地位, 收取承运人100元的信息费用, 帮其寻找托运人。故而, 原被告双方之间合同属性应当定性为居间合同而非委托合同。该合同性质定位准确之后, 合同的权利义务继而明确。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 我们可以得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合同性质的定性问题。法律关系是委托合同关系还是居间合同关系对案件的审理有很大的影响。作为私法, 当事人享有权利的同时, 必须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综上, 我认为就本案的判决而言, 被告薄亚萍应向原告赔偿损失, 并且退还原告向其支付的居间报酬。而李进武应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与本案的审理, 且被告可以向李进武追偿。

从客观的角度来看, 本案双方所提供的证据缺乏可信度, 如果仅依靠这些证据很难做出真正的公正判决。在程序上, 无论一审还是二审, 都没有对案件的诉讼主体给予关注。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同样重要, 不能仅就实体问题进行考查, 还要对于程序上的一些问题进行纠正。这样才能体现法律作为公民最后的权利保障的公正性和严谨性。自由、秩序, 正义等是法的主要价值, 对待现阶段的基本情况, 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才是努力实现这些价值的根本途径。各个领域并不是独立存在和发展, 都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社会的稳步发展离不开法律的制约, 法律亦不能太过限制公民的自由, 要做到张弛有度, 还要对司法建设给予更多的关注和重视。这样, 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立才会才更有希望。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法工委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人民法院出版社。

[2]霍阳、王全兴:《从民法的附随义务到经济法的基本义务 (上) ——浅析民法、经济法调整现代合同关系的分工与配合》, 《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年01期。

商店店面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探析 第4篇

关键词:店面租赁合同纠纷

1商店店面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类型

①非产权人签订店面租赁合同的案件:②家族共同财产尚未析分共有权人之一直接签订店面租赁合同的案件:③产权人“一屋两租”的案件;④租金过高、显失公平的店面租赁合同案件:⑤支付定金要求返还的店面租赁案件。

2商店店面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难点

2.1诉讼主体问题。原告诉状上所列的原、被告只是租赁合同上签字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但是,法官犀利的目光要直指诉争店面的所有权人。如果是非产权人签订合同案件则追加产权人为第三人,进而审查产权人对店面租赁合同的态度。但是,如果没有明确的房屋所有权证,对店面产权人的认定就成了一个难点。有一个案件,诉争店面是祖遗业产,并没有办理产权证,继承人内部可能析产完毕,有析产协议,因此案外第三人依据析产协议主张其是店面产权人。对此,审判实践中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根据对证据的初步审查,可直接认定该案外第三人是店面产权人,应该让其参加诉讼: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外第三人仅是共有权人之一,如果其同意签订租赁合同,则还要追加其他共有权人,如果其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则不必追加其他共有权人,因为共有权人之一不同意出租,租赁合同则无效。笔者认为,在这类店面租赁合同案件中,法院只是为了审查合同效力而追加当事人,对于内部的析产协议不宣在租赁合同案件中直接认定其效力,不宜主动将继承析产关系混合到租赁合同案件中审理,将案件处理结果影响的当事人范围扩大。

对于转租案件,即通常所说的“炒租”案件,就不仅仅是查明产权人的问题,还要查明有权转租者的问题。当最后一个承租者与转租者发生租赁纠纷,法院也要追本溯源,查清产权人,追问产权人对第一个转租者转租合同的态度。产权人如不同意转租,则不必再追加层层转租者,穷尽所有转租者:产权人如同意转租,则要再追问第二个转租者,以此类推,一直追问到最后一个转租者。这些工作应通过调查、作笔录完成。一旦产权人不同意或有一手转租者不同意,则可以立即认定租赁合同的效力,应该行使释明权的及时行使释明权,才能减少开庭次数,尽量缩短此类案件审理的时间,提高审判效率。

2.2租赁合同效力问题:

2.2.1合同无效问题。店面租赁合同案件中,租赁合同关系是最主要的法律关系,租赁合同的效力是案件审理的关键。经过审判实践,普遍达成这样的共识:未经产权人同意签订合同或未经全体共有权人同意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未经产权人同意签订合同的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如果产权人不予追认同意签订则合同无效。店面是按份共有的,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签订店面租赁合同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否则店面租赁合同无效;店面是共同共有的,如果有一个共有人不同意,那么根据《物权法》第9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的规定,该店面租赁合同也为无效。而对于转租合同的效力问题理论界颇有一番争议。有人认为《合同法》第224条并没有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转租合同就必然无效,只要出租人不解除原租赁合同,转租合同就是有效的。笔者认为,对于转租合同,各国主要采用限制主义、自由主义和区分主义三种立法模式。从《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来看,我国关于转租合同的规定是承租人要经出租人同意才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这一规定表明我国采用的是限制主义的立法例。没有征得出租人的同意转租也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表现,同样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只要出租人不予追认同意,合同即为无效。

2.2.2“一屋两租”案件的合同效力问题。“一屋两租”案件涉及两个租赁合同。出租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其中一个合同,拒绝履行另一个合同。这时出租方往往主张其不愿履行的合同是无效的。其实,这两个合同只要依法成立,都是有效的,不因出租方的选择履行而无效。因为,根据合同建立的是债权,债权不是对世权,是一种相对权,不具备对抗性。

2.3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和违约责任的承担

2.3.1转让费问题。店面租赁不同于普通房屋租赁的一大特點就是店面租赁合同中往往涉及到转让费,出租方一般都向承租方收取一笔不菲的转让费。有的当事人甚至要求对转让费进行评估。转让费的存在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存在即有其合理性吗?转让费的性质在实践中有不同的认定:第一种意见认为,转让费是一种经营管理权的转让费用,因为店面是作为经营之用,承租方承租了店面,也是出租方对经营管理权的让渡。第二种意见认为,转让费是一种装修等费用的补贴。这种转让费发生在层层转租案件中。出租方即转租方装修了店面,但在转租后,装修费用无法收回,体现为转让费。第三种意见认为,转让费是一种除租金外的额外费用,是不应收取的。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混淆了经营管理权和租赁权的概念。经营管理权指向具体的经营实体。而租赁权指向租赁物。经营管理权是对经营实体的经营管理,其内容复杂,包括人事任免、资金分配等内容,而租赁权的内容仅是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两者不可混为一谈。有人认为第三种意见是“一刀切”,不分析具体情况。其实,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出租人除收取租金外,不得收取押金或其他额外费用。转让费往往是“炒租者”收取高额租金的借口,巨额的转让费也是出租者逃避税收的手段。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应当遏制”炒租“现象,当事人若主张返还转让费,应依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一律判决返还。这样法院的判决才能对当事人的店面租赁行为发挥应有的指导作用。第二种意见将装修补贴等费用归入转让费,笔者认为装修补贴费应另外明列,否则在提起诉讼时不应得到保护。

2.3.2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而赔偿的损失问题。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外应赔偿的损失是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抑或是只有直接损失?《合同法》第58条的表述是“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赔偿的损失只是直接损失,只能适用《合同法》第58条进行救济?笔者认为,对于因产权人、共有权人或转租人不同意签订合同而无效的情形,损失赔偿可以应适用《合同法》第42条,即归入缔约过失责任应赔偿的损失。出租方隐瞒了产权人不同意签订合同以及无权处分租赁店面的事实,属于“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这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出租人对店面租赁合同的无效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依据缔约过失责任所主张的损失主要是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是

指缔约人合理信赖合同有效有成立而支出财产成本或机会成本,且该成本因合同有效成立而得以回复之利益。”信赖利益损害应包括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即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缔约人放弃其他订约机会正是由于其经磋商、谈判并信赖对方会与其签订合同。对于善意信赖人来说,机会损失确实存在,未获赔偿有失公平。机会损失应结合“第四人”就相同标的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由此获得的净利润、善意缔约人的履行能力以及同行业的交易行情等因素综合认定。

2.3.3店面租赁合同违约责任中的继续履行问题。在“一屋两租”案件中,起诉的承租方往往主张合同有效且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出租方往往要求解除合同,不再继续履行合同,那么,承租方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店面租赁合同案件中出租方要履行的是将租赁店面交付给承租方承租使用的义务,这是一种非金钱债务。在出租方已经将诉争店面交付给另一份有效合同的承租方的情况下,提起诉讼的承租方所依据的合同已没有了履行的可能,即事实上不能履行,因为,出租人按租赁合同交付租赁物,承租人占有租赁物,其占有是合法占有,应当受到保护。先占有租赁物的承租人,即取得对租赁物的权利,而这种权利具有物权化的特征,有对抗力和排他性。而未占有租赁物的承租人,其享有的是来源于合同约定的请求交付租赁物的权利,是债权,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其不能对抗另一承租人所享有的具有物权特征的权利。所以起诉的承租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不能得到支持。

居间租赁合同 第5篇

身份证号:

家庭地址:

联系方式: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现就租赁甲方房产用于乙方经营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签订本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租约”)如下:

第一章 租赁房产

1.1甲方合法拥有座落于泰州市海陵区室房(下称“该房产”),该房产的建筑面积为1130.8M2(其中二层201--1室;472.42M2,二层201室624.52M2,一层四单元171室:33.83M2)。房屋用途为电玩,甲方已向乙方出示房屋产权证,房屋产权证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章 租赁期限

2.1乙方按照本租约的规定,承租该房产的使用权。

第三章租金

免租期:自起租日期乙方享有 个月的免租金房屋的使用权.自年 月日至 年 月日,甲方在此期间免收租金。但乙方须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或管理公司金额缴纳管理费和其他实际经营发生的费用。

3.1乙方同意(向甲方承租该房产的使用权。

3.2该房产不含税租金采用先缴后租的方式第一年租金人民币伍拾万元(20xx年 月日缴纳二十五万元,20xx年 月 日缴纳二十五万元)。第二年、第三年分别为陆拾陆万元一年。第四年、第五年在原定每年陆拾陆万元的基础上递增8%,以上租金除第一年分两期缴纳外,其余均按每年一次性缴纳租金。

3.3甲方在乙方租赁期满后拟继续出租该房产时,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承租权。

3.4租金以人民币支付至如下账号,甲方提供收据,有关银行汇款的相关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开户行:账号: 户名:

第四章 租金及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4.1乙方同意物业费、水电费、国家规定的税、费均由乙方承担,并承办该房屋在承租期间的相关保险。

4.2在本租约履行期间,若因乙方违反本租约的规定未依约交纳租金和其他费用,或乙方人员人为因素,对该房产、及该房产所在大厦的设施、设备造成损害,给甲方造成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则甲方有权向乙方提供补偿,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代理人)向其发出的经济补偿通知书,乙方收到甲方通知书10日内将款项汇至甲方指定账户。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经营,直到补偿结束为止。这期间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3当本租约期满拾天内,乙方将该房产及设施包括乙方装饰装修须原样保留依约完整交还甲方,如超过约定时间视为乙方放弃处理。

第五章 管理费及其他

5.1该房产租赁期间的其他与该房产承租使用相关费用由乙方按照《物业管理公司》(下称“管理公约”)的规定以及 物业管理公司(下称“管理公司”)的要求按时如数缴纳。

5.2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生效后,相关生产经营所需的手续及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解决与甲方无关。

第六章 承租方的权利与义务

6.1乙方有权根据租约,《管理公约》及管理公约制定的一切有关管理该房产规章制度的规定,使用该房产的公共部位与公用设备,乙方同意遵守管理公司制定的《管理公约》和《用户手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6.2乙方有必要的采取预防措施,以防该房产遭致破坏。

6.3因乙方对该房产使用、管理、维修不当而致该房产受到损坏时,乙方在房产受损一周内通知甲方及管理公司,并应承担由此而致的修缮费用及赔偿费用。

6.4除得到甲方同意外,乙方不得改变该房产用途或将该房产的全部或部分转让、转租或以其他方式与他人使用或共同使用该房屋。

6.5乙方同意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代理人)在合同的时间内,经事先通知并得到乙方同意后进入该房产巡视、检查该房产内部各部分状况或处理紧急事项。若由于乙方过错而致该房屋损坏时,乙方根据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代理人)的要求立即自行出资予以维修,否则,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代理人)有权代表维修,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未经同意而进入乙方所租赁的房产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追索赔偿。

6.6事前为经甲方和管理公司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房产的结构作任何更改,亦不得将该房产内的固定装置与设备擅自移动或拆除。也不得于该房屋内安置、堆放、悬挂任何物件以致超出该房屋的承重限度。乙方对该房产的装修以不损坏该房产整体结构和设施为原则。

6.7租赁期满,乙方如欲续租需提前二个月提出书面通知,双方另行议定续约事宜并签署新租约。

6.8因乙方对该房产使用、管理、维护不当等原因而致使他人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时,乙方自行解决由此而引发的纠纷,并自行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损害赔偿后果。

6.9租赁期满,乙方需将自己的所有可移动财产与自置的设备、物品搬出该房产,且将清洁整齐、地面、墙面、房顶、门、窗、内部线路、开关等状态完好的该房产交还甲方:若因乙方拆除、搬迁等原因而致该房产内、外遭受损坏时,乙方需负责修复原状或赔偿相应的损失。

6.10乙方的员工亲友、访客及其受许可人在使用、管理、维护该房产过程中的失责行为、违约行为、侵害行为,均视作乙方自身的行为,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出租方的权利与义务

7.1甲方保证该房产的通水通电交乙方使用,乙方需国家规定按期缴纳水电费用。

7.2因非乙方责任而致该房产的主要结构、排水管道、电缆等固定装置和设备损坏时,甲方承担相应的修理费用。在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安排修缮工作。在确认甲方确有过错的情况下,甲方赔偿乙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7.3甲方可在租赁期满以前三个月内,在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陪同意欲承租该房产的人员进入该房产内进行察看。

7.4在乙方违反本租约的情况下(详见违约责任),甲方予以纠正并要求赔偿。

7.5私有财产和自置设备、物品搬出该房产,则作乙方放弃权利处理,届时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代理人)有权委派人员将乙方的上述财产与物品予以处理,并无需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7.6甲方有权授权代理人并由甲方授权的代理人代为交付该房产、收回房产、收取租金及行使甲方赋予的其他权利。

7.7为使该房产处于适当维修状态,甲方负责维修该房产的任何瑕疵,除非该瑕疵是由乙方使用不当所造成。

7.8甲方保证拥有完全的资格和权利将房产按本合同之约定租赁给乙方,若有第三人对房产主张权利的,乙方在接到第三人主张权利的通知后,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负责与权利主张人交涉并依法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7.9如果甲方向第三方转让该房产(或其任何部分),甲方在两周内通知乙方。在此种情况下,第三方应如本租约的原签署方一样,完全接受本租约。

第八章 不可抗力

8.1由于地震、台风、暴雨、大火、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人力不可抗拒事件,而影响任何乙方不能履行本租约或不能按本租约约定的条件履行本租约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以电报传真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本合约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发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该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合约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议决定是否解除本合约,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合约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合约。同时该房屋在租赁期间因城市规划建设需拆迁或重建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不予补偿。

第九章 违约责任

9.1双方同意遵守本租约的规定,如果任何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9.2本租约所定租期开始后,若甲方单方终止本合约,甲方除了需向乙方双倍返还其根据第四章第一款的规定收取的租赁押金以外,还应当继续履行出租房屋的义务;乙方单方终止本租约,乙方已付的租金不予退还并承担50万元的经济补偿给甲方。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合约期内欲提前终止合约,或到期后不再续约,必须提前三个月告知对方;如甲方提前终止合约,需在终止合约后10日内退还乙方已交付未到期部分的房租,否则,还须按延迟退还天数每日百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交纳滞纳金。

9.3若乙方未能依约按期向甲方支付租金,则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代理人有权书面通知乙方立即予以缴付。乙方逾期10日内未能缴付租金,乙方须按延迟缴纳天数按每日百分之一的标准向甲方缴纳滞纳金;如乙方逾期30日仍未能缴付,则甲方有权解除本租约(租约解除之日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代理人解除本租约的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并视作乙方单方终止本租约,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

9.4除上述第3款规定外,乙方违反本租约的规定,经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代理人书面通知其更正后30日内仍未更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租约(租约解除之日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代理人解除本租约的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并视作乙方单方终止本租约,乙方已付的租金,甲方将不予返还。

第十章 法律适用于争议的解决

10.1本租约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10.2凡因执行本租约而发生的或与本租约有关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乙方均可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附则

11.1若本租约的部分条款根据法律规定成为无效、非法或不能执行,则本租约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和可执行不受影响,任何一方仍需履行该租金其他条款。

11.2凡有关本租约的通知、请求或其他通讯往来,需以书面形式为准,并采用挂号邮寄或专人送达或传真任一方式传递至本租约之首所列双方地址,致乙方的函件亦可传递至该房产在地地址。双方在该书面信函专函15日后即视为函件已经收到。

11.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签署后的十五日内,应由甲方负责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本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凡变更、终止变更、终止登记备案手续。因甲方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或变更的,所引起的法律纠纷,由甲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11.4本租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约的附件。本租约的附件以及经业主授权通过的.《和管理公司关于管理该房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对租约对租约双方具有约束力。

11.5双方同意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内容,及因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的商业信息。

11.6本租约正本一式七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一份用于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该等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7本租约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见证人:见证人:

年 月日 年 月日

附件:

房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甲方身份复印件

甲方授权代表委托书

乙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租赁居间合同 第6篇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依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坐落于

房屋(以下简称:“房屋”)的出租事宜,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状况

租赁房屋建筑面积约为__________,房产证号为__________

具体情况及屋内设施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2、租赁期届满,甲方如继续对外出租且乙方有意续租,乙方须在租期届满日前1个月向甲方书面致函,续租期间的租金价格应以届时市场平均租金水平商定。

第三条 租金、物业费及其他费用

房屋租赁居间合同 第7篇

出租方(甲方):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承租方(乙方):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房屋租赁一事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位于武汉市区(面积:楼层:房型:)房屋出租给乙

方使用,甲、乙双方约定,出租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按一次交付房租,每租金¥,水电费及房屋设施设备保证金元整(¥),每次应提前日交付下次房租。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如期返还。乙方继续承租房屋的,则于租赁期届满前个月,向甲

方提出续租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条 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损坏房屋及屋内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租赁终止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保证金扣

除必要费用(如未交的水电费、物业费等),余款退还给乙方。

第五条 房屋使用费及其承担:

水电费:煤气费:物业管理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

第六条 乙方不得将此房屋转租给第三人。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利用此房屋进行违法活动。在租赁期间如发生事故

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七条 如有特殊情况欲终止本合同,双方提前个月通知对方,双方进行协商解决。

第八条 甲乙双方认真执行合同,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注:乙方违约保证金不退还,甲方违约双倍退还保证金。)

第九条 出租房屋内的设施、设备:

空调(),热水器(),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煤气管道(),家具:,其它设施、设备:

第十条 补充条款: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电表现数:水表现数:煤气现数: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居间报酬请求权 第8篇

关键词: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居间报酬请求权;居间纠纷

居间合同与其他劳务合同不同,居间合同的根本特性在于居间报酬请求权的实现取决于居间人是否促成委托方与第三方缔约,然而并不是所有居间人和委托人都清楚这一点,从而导致居间争议的产生。并且,在我国现行立法对居间活动涉及不多的现实状况下,难免会造成司法程序中解决居间纠纷的无法可依状态以及由此带来的不确定性。

一、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概述

(一)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定义

房屋居间合同是指,房屋居间人为委托人在房屋转让、抵押、租赁等活动中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咨询或提供代理或策划的服务,并需要委托人支付一定报酬的合同。通俗来讲,房屋居间合同,也可以称之为房屋中介服务合同,这是由房屋中介提供的一种有偿服务(房屋咨询、给他人提供房屋信息、代理房屋买卖以及房屋价格评估等)活动。

房屋居间合同包括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在房屋转让、租赁活动中提供信息、咨询或提供代理服务以获得报酬而签订的合同。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履行一般的居间义务,如了解房产行情,发布房屋相关信息,了解房屋使用状况,指导买卖双方签约等。可以明确一点的是,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居间人必须忠实居间义务,包括如实报告的义务,尽力提供居间服务的义务以及保守秘密的义务等。

(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

1.居间合同具有有偿性与双务性

房产买卖居间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合同中涉及居间人与委托人的相关利益;并由居间人提供居间服务,委托人要向居间人支付居间活动报酬,作为居间人服务的对价。不要报酬促成他人订立合同的行为,不属于居间合同,而是一种服务性活动。居间合同的双务性是指,居间合同一旦成立,合同双方当事人均需承担一定的义务。居间人履行如实报告的义务,委托人则履行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后向居间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2.居间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如同房地产中介市场对于中介的准入有严格的制度要求一样,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签订,对合同的主体也有严格的要求。一方面要求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具备签订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另一方面要求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的服务提供方,必须是房地产中介人,即居间人必须具有在房地产中介市场从事业务的能力。

3.居间合同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

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合同标的是居间人进行居间合同的结果,居间人通过居间活动获得相关报酬。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委托人之所以签订合同,是需要居间人为其在房屋租赁、抵押、转让等活动中提供服务,以实现自己房屋实现转让、租赁、抵押等。因此,只有居间人的活动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有效的合同关系,居间合同才具有现实意义。

二、居间报酬请求权的性质与特征

(一)居间报酬请求权的性质

首先,居间报酬请求权是一种民事请求权,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目的是为了获取一定的报酬,这也是居间人的权利。居间人对于报酬的请求权,具有相对性与非正式性,即居间人有请求委托人为支付居间人提供居间服务支付一定报酬的权利,也有权受领委托人的报酬给付。

另外,居间报酬请求权属于期待利益。居间报酬请求权得以实现的前提是居间人促成第三方与委托人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在此合同成立之前,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是不完全的,也是不能实现的。这也就是说,居间人获得报酬在其促成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之前,只是具有获得报酬的资格,但是这种利益是期待利益,不是既得利益,只有在房产买卖双方达成有效合同后,期待利益才能转化为既得利益。

(二)居间报酬请求权的特征

居间合同具有不确定性以及附条件性的特征。所谓的不确定性,是指居间人是否获得因提供居间服务而得到的报酬,并不取决于居间人本人是否已经充分履行其居间义务,而取决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是否成功交易订立合同;对于后者,并非是居间人主观意识可以决定的,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才是重要因素,这从而导致居间人的权利义务实现也具有不确定性。

其次,居间合同的附条件性特征是指,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取得和实现以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为基础,促进合同成立同为居间合同的目的。如果居间人没有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合同成立的事实要件,居间人是没有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权利的,也无法将请求支付报酬的期待利益转化为一种实在的既得请求权。

三、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行使法定条件

(一)居间合同必须有效合法

居间人报酬请求权必须是建立在居间合同有效合法的基础上的,如果居间合同是无效的或是被撤销的,居间人并不具备报酬请求的权利。并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之规定,居间人即使已依无效合同取得报酬,也应予以返还。

(二)委托人与第三人交易之达成

委托人之所以与居间人订立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目的就是想通过居间人的资源与能力,实现委托人房屋买卖的要求。因此,居间人最重要的任务,就是促使委托人与第三人达成交易。在这个过程中,居间人是就其提供服务的结果而不是服务的供给而享受报酬请求权。只有委托人与第三人达成交易,居间人才有权请求报酬;并且,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还必须真实合法有效。

(三)居间人需履行对于委托人的法定义务

前文已经陈述过,居间合同具有双务性,居间合同一旦成立,合同双方当事人均需承担一定的义务。就居间人而言,居间人需要承担据实报告的义务,对在其提供居间服务活动的过程中,对其所知的与订约存在影响的事项,都需据实向委托人报告。此外,居间人还应承担对委托人忠实的义务,忠于委托人的利益,诚实讲信用。

房屋租赁居间合同 第9篇

1 租赁期限

自 月 日至20 年月 日时止,共计 年。

2 房屋租金

该房屋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 元)。

3 付款方式

房屋租金分 四 次付清。

3.1 第一次,20年月 日点前,乙方向甲方付房屋租金¥ 元整;

3.2 第二次,20年月 日点前,乙方向甲方付房屋租金¥ 元整;

3.3 第三次,20年月 日点前,乙方向甲方付房屋租金¥ 元整;

3.4 第四次,20年月 日点前,乙方向甲方付房屋租金¥ 元整。

4 保证金

保证金是用于保证乙方履行其在本租赁合同下的义务而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的金额。合同终止时结清各项费用,经甲乙方确认租赁物无丢失和人为损坏后,保证金无息返还给乙方。

本合同下保证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整。

5 费用承担

5.1 甲方承担租赁期内电话、有线电视、ADSL的安装费及暖气、物业费,并按时缴纳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生活。

5.2 乙方承担租赁期内的水、电、煤气、卫生费,电话、有线电视收视费和ADSL的使用费。如需开据房屋租赁发票,承担开发票而产生的税费。

6 甲方权利、责任及义务

6.1 确保其为该房屋的合法产权人,乙方能够正常使用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不存在安全隐患。在出租期内不得出售该房屋,出售应提前六个月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6.2 承担家具家电等附属设施设备的自然损坏和/或质量问题和该房屋出现漏水等质量问题的及时修缮及费用。未及时修缮的,乙方有权代为修缮,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6.3 在乙方应付房屋租金日前,主动与其沟通收取房屋租金。

7 乙方权利、责任及义务

7.1按合同规定的使用用途使用该房屋,遵守中国法律和物业管理,入住24小时内到派出所等部门登记备案。

7.2 不得将该房屋转租转借和改变用途,如需转租转借或改变用途必须应征得甲方同意。

7.3 承担乙方人为家具家电物品损坏的修缮及费用。

7.4 应爱护房屋防止水灾、火灾的发生。由于对水、电、煤气及租赁物使用不当或主观原因造成本人及他人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坏,其后果自负并按价赔偿。

7.5 迁出时将房屋清扫干净;乙方承担清洁费。

8 违约责任

8.1合同签订后,租赁开始前

甲方毁约,甲方应在毁约之日起两日内将已收的款项(保证金或预付租金等)退给乙方,同时赔付给乙方相当于保证金金额的违约金。乙方毁约,乙方已付的保证金由甲方没收,如果乙方已付给甲方房屋预付租金的,甲方应返给乙方。

8.2租赁期开始后

甲方提出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告知乙方,在乙方将该房屋交给甲方的当日,甲方返还乙方未发生的房屋预付租金和保证金,同时赔付乙方相当于两个月房屋租金的金额作为违约金。乙方提前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在乙方将该房屋交给甲方的当日,乙方赔付甲方相当于两个月房屋租金的金额作为违约金,甲方返还乙方未发生的房屋预付租金和保证金。

乙方未按期向甲方支付房屋租金,自该未付款项的.应付日起,七日内为宽限期;自第八日开始,在未取得甲方谅解的情况下,每逾期一日乙方向甲方支付未付房屋租金额0.1%的滞纳金;逾期十五日自第十六日始,违约方向守约方每日支付未付房屋租金额0.15 %的违约金;逾期三十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8.3对不可抗力因素及拆迁,导致乙方不能正常居住,乙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责任,甲方退给乙方未发生的房屋租金及保证金。

8.4 因甲方不能亲自本人现场签约,致使乙方无法验证甲方的所有人身份。如果在承租期内,甲方非该房屋的唯一所有权人或因该房屋发生产权上的纠纷影响乙方正常承租房屋的,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甲方除应全额退还乙方交付的保证金及尚未发生的预付租赁费用外,还需额外支付乙方违约金,违约金相当于个月的租金,即人民币 元整。

9 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方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协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0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甲方签字,乙方盖章生效。双方应严格遵守。

11 甲乙方已认真阅读本合同,认可和确认以上条款,承诺严格遵守。

甲 方(签字) : 乙 方(盖章) :

甲 方(代理人签字) :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联系地址:

移动电话: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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