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知识调研报告

2024-07-26

普法知识调研报告(精选6篇)

普法知识调研报告 第1篇

伊金霍洛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法

依法治理的调研报告

随着全国连续实施普法规划,2012年第一季度伊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在提高全体职工法律素质和执法管理水平方面有很大的进步,但是在开展工作过程中也反映出很多不足和问题,有待进一步改进。

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现状

很多普法工作只是流于形式,走过场,效果不明显,公民的法律素质还相对较低,对法律常识的了解还是很少,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权益的本领还很低,社会在不断的进步的同时,我们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还停留在原来的水平上。法律水平追着社会发展走,这是不正常的发展,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费问题

普法依法治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的,普法工作量大面广,涉及问题多,要想做好这项工作如果没有经济支持,那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也就成了“无米之炊”。伊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通过多种方式协调解决普法经费的问题,但真正能落实的却很少,在开展普法工作要使用时,还得再打报告找主要领导批示,遇到领导心情好时还好,遇到领导心情不好时就会被拒绝。这样一种工作环境也使普法工作人员创

新的积极性大大受挫,所以有时为了应付上面的工作安排,只得将普法工作流于形式,得过且过。普法工作以走形式、搞“造势”为主,以“搞活动”来代替经常性的普法工作,其成效难以提高。

(二)人员素质问题

这里的人员素质包括普法工作者的素质和接受普法的人员的素质。普法工作应该是一个互动的过程,如有一方的素质达不到要求,都会直接影响到普法的成效。

一是普法队伍素质偏低,普法形式简单陈旧,严重影响了普法效果。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然而针对伊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普法宣传队伍现状,人员自身的法律素质普遍偏低。因此在开展普法工作时,也只能做一些最简单的如学习一些法律条文、印一些法律知识试卷这种形式上。没有充分运用电视媒体开展普法宣传;没有采取对群众最有效的普法手段,没有将普法内容渗透进群众最感兴趣的信息中,也没有结合群众的生产和娱乐需求来宣传法律;采用的仍然是被动式灌输式的普及方式。最后的结果是,普法工作作了不少,可广大职工群众对法律知识不感兴趣,法律水平仍然停止不前。

二是普法教育对像的素质偏低。由于当前普法教育对象面对的都是广大的农牧民群众,对法律知识涉及甚少,群众都把人生追求目标放在了怎么样挣钱,怎样享受上去了,对

与自己利益无关的事情没有热情去做,对局里开展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参加的兴趣点不浓,群众整体文化素质低,对一些法律知识不能理解,听不懂,所以更没有兴趣去听。

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建议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顺应时势、符合国情、利国利民的大好事,亦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因此作为执法人员我们必须认识到,法制宣传教育就其性质来说,是由政府主导的,适应国家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公益性社会事业,是国家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在这方面花一些钱,提高广大职工群众的法律素质,形成维系社会的法律意识,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有利于社会的和谐,是一件低成本,高效益的事。因此,局领导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落实普法经费,为普法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二)创新机制,整合资源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需要创新机制,完善机制,建立由局党委牵头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大问题。明确各股室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的职责,对于推动工作至关重要,创新运行机制,明确各股室工作职责,建立信息反馈和交流制度,建立“大普法”、“大治理”工作格局。

(三)努力提高人员素质

要提高伊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体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包括相关专业的法律内容及其他法律内容,加强职工的法律知识学习,重点培养一些有责任心的普法教员,从单位挑选一些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水平和责任心的大学生,加强法律知识培训,经常性以授课的方式给职工进行培训。伊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单位通过多种方式、途径宣传法律知识时要根据群众的素质潜移默化的深入,创新宣传模式通过一些寓教于乐的方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这样才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普法知识调研报告 第2篇

调研报告是对某一情况、某一事件、某一经验或问题,经过在实践中对其客观实际情况的调查了解,将调查了解到的全部情况和材料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研究,揭示出本质,寻找出规律,总结出经验,最后以书面形式陈述出来,这就是调研报告,是应用写作的重要文种。

一、概念

调研报告的核心是实事求是地反映和分析客观事实。调研报告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调查,二是研究。调查,应该深入实际,准确地反映客观事实,不凭主观想象,按事物的本来面目了解事物,详细地占有材料。研究,即在掌握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认真分析,透彻地揭示事物的本质。至于对策,调研报告中可以提出一些看法,但不是主要的。因为,对策的制定是一个深入的、复杂的、综合的研究过程,调研报告提出的对策是否被采纳,能否上升到政策,应该经过政策预评估。

二、特点

1、目的明确

调研报告不同于调查报告,是因为发生了某件事才去作调查,然后写出报告。调研报告的写作者必须自觉以研究为目的,根据教育教学的需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调研计划,即将被动的适应变为有计划的、积极主动的写作实践,从明确的追求出发,经常深入到教育教学第一线,不断了解新情况、新问题,有意识地探索和研究,写出有价值的调研报告。

2、注重事实

调研报告讲求事实。它通过调查得来的事实材料说明问题,用事实材料阐明观点,揭示出规律性的东西,引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结论。调研报告的基础是客观事实,一切分析研究都必须建立在事实基础之上,确凿的事实是调研报告的价值所在。因此,尊重客观事实,用事实说话,是调研报告的最大特点。写入调研报告的材料都必须真实无误,调研报告中涉及的时间、地点、事件经过、背景介绍、资料引用等等都要求准确真实。一切材料均出之有据,不能听信道听途说。只有用事实说话,才能提供解决问题的经验和方法,研究的结论才能有说服力。如果调研报告失去了真实性,也就失去了它赖以存在的科学价值和应用价值。

3、论理性

调研报告的主要内容是事实,主要的表现方法是叙述。但调研报告的目的是从这些事实中概括出观点,而观点是调研报告的灵魂。因此,占有大量材料,不一定就能写好调研报告,还需要把调研的东西加以分析综合,进而提炼出观点。对材料的研究,要在正确思想指导下,用科学方法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过程,从事物发展的不同阶段中,找出起支配作用的、本质的东西,把握事物内在的规律,运用最能说明问题的材料并合理安排,做到既要弄清事实,又要说明观点。这就需要在对事实叙述的基础上进行恰当的议论,表达出论文的主题思想。议论是“画龙点睛”之笔。调研报告紧紧围绕事实进行议论,要求叙大于议,有叙有议,叙议结合。如果议大于叙,就成议论文了。所以要防止只叙不议,观点不鲜明;也要防止空发议论,叙议脱节。夹叙夹议,是调研报告写作的主要特色。

4、语言简洁

调研报告的语言简洁明快,这种文体是充足的材料加少量议论的,不要求细腻的描述,只要有简明朴素的语言报告客观情况。但由于调研报告也涉及可读性问题,所以,语言有时可以生动活泼,适当采用群众性的生动而形象的语言。同时注意使用一些浅显生动的比喻,增强说理的形象性和生动性。但前提必须是为说明问题服务。

三、报告格式

1、标题

调研报告要用能揭示内容中心的标题,具体写法有以下几种:(1)调研报告标题——公文式标题。这类调研报告标题多数由事由和文种构成,平实沉稳,如《关于特殊学生学习生活状况的调研报告》;也有一些由调研对象和“调查”二字组成,如《特殊学生学习生活状况的调查》。

(2)调研报告标题——一般文章式标题。这类调研报告标题直接揭示调研报告的中心,十分简洁,如《本校学困生各有所长》。

(3)调研报告标题——提问式标题,如《“远足”是为了什么》。这是典型调研报告常用的标题写法,特点是具有吸引力。

(4)调研报告标题——正副题结合式标题,这是用得比较普遍的一种调研报告标题。特别是典型经验的调研报告和新事物的调研报告的写法。正题揭示调研报告的思想意义,副题表明调研报告的事项和范围,如《让教师行走在幸福的科研大道上———关于某某学校教师专业发展的调查》。

2、正文

调研报告的正文包括前言、主体和结尾三部分。(1)前言

调研报告的前言简要地叙述为什么对这个问题(工作、事件、人物)进行调查;调查的时间、地点、对象、范围、经过及采用的方法;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历史背景以及调查后的结论等。这些方面的侧重点由写作者根据调研目的来确定,不必面面俱到。

调研报告开头的方法很多,有的引起读者注意,有的采用设问手法,有的开门见山,有的承上启下,有的画龙点睛,没有固定形式。但一般要求紧扣主旨,为主体部分做展开准备。文字要简练,概括性要强。

(2)主体

这是调研报告的主干和核心,是引语的引申,是结论的依据。这部分主要写明事实的真相、收获、经验和教训,即介绍调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为什么会是这样的。主体部分要包括大量的材料———人物、事件、问题、具体做法、困难障碍等,内容较多。所以要精心安排调研报告的层次,安排好结构,有步骤、有次序地表现主题。

调研报告中关于事实的叙述和议论主要都写在这部分里,是充分表现主题的重要部分。一般来说,调研报告主体的结构大约有三种形式: 横式结构。即把调查的内容,加以综合分析,紧紧围绕主旨,按照不同的类别分别归纳成几个问题来写,每个问题可加上小标题。而且每个问题里往往还有着若干个小问题。典型经验性质调研报告的格式,一般多采用这样的结构。这种调研报告形式观点鲜明,中心突出,使人一目了然;

纵式结构。有两种形式,一是按调查事件的起因,发展和先后次序进行叙述和议论。一般情况调研报告和揭露问题的调研报告的写法多使用这种结构方式,有助于读者对事物发展有深入的全面的了解。一是按成绩、原因、结论层层递进的方式安排结构。一般综合性质的调研报告多采用这种形式;

综合式结构。这种调研报告形式兼有纵式和横式两种特点,互相穿插配合,组织安排材料。采用这种调研报告写法,一般是在叙述和议论发展过程时用纵式结构,而写收获、认识和经验教训时采用横式结构。

调研报告的主体部分不论采取什么结构方式,都应该做到先后有序,主次分明,详略得当,联系紧密,层层深入,为更好地表达主题服务。

(3)结尾

结尾是调研报告分析问题、得出结论、解决问题的必然结果。不同的调研报告,结尾写法各不相同,一般来说,调研报告的结尾有以下五种:对调研报告归纳说明,总结主要观点,深化主题,以提高人们的认识;对事物发展做出展望,提出努力的方向,启发人们进一步去探索;提出建议,供领导参考;写出尚存在的问题或不足,说明有待今后研究解决;补充交代正文没有涉及而又值得重视的情况或问题。

总之,调研报告结尾要简洁有力,有话则长,无话则短,没有必要也可以不写。

四、写作程序

调研报告写作要经过以下五个程序:

1、确定主题

主题是调研报告的灵魂,对调研报告写作的成败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此,确定主题要注意:

报告的主题应与调查主题一致;

要根据调研和分析的结果,重新确定主题; 主题宜小,且宜集中;

与标题协调一致,避免文题不符。

2、取舍材料

对经过统计分析与理论分析所得到的系统的完整的“调研资料”,在组织调研报告时仍需精心选择,不可能也不必都写上报告,要注意取舍。如何选择材料呢?

①选取与主题有关的材料,去掉无关的,关系不大的,次要的,非本质的材料,使主题集中、鲜明、突出;

②注意材料点与面的结合,材料不仅要支持报告中某个观点,而且要相互支持,形成面上的“大气”;

③在现有有用的材料中,要比较、鉴别、精选材料,选择最好的材料来支持作者的意见,使每一材料以一当十。

3、布局和拟定提纲

这是调研报告构思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布局就是指调研报告的表现形式,它反映在提纲上就是文章的“骨架”。拟定提纲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把调查材料进一步分类,构架的过程。构架的原则是:“围绕主题,层层进逼,环环相扣”。提纲或骨架的特点是它的内在的逻辑性,要求必须纲目分明,层次分明。

调研报告的提纲有两种,一种是观点式提纲,即将调查者在调研中形成的观点按逻辑关系一一地列写出来。另一种是条目式提纲,即按层次意义表达上的章、节、目,逐一地一条条地写成提纲。也可以将这两种提纲结合起来制作提纲。

4、起草报告

这是调研报告写作的行文阶段。要根据已经确定的主题、选好的材料和写作提纲,有条不紊地行文。写作过程中,要从实际需要出发选用语言,灵活地划分段落。

在行文时要注意:①结构合理(标题、导语、正文、结尾、落款);②报告文字规范,具有审美性与可读性,如:“制定优惠政策,引进急需人才”,“运用竞争机制,盘活现有人才”,(文章段落的条目观点);③通读易懂。注意对数字、图表、专业名词术语的使用,做到深入浅出,语言具有表现力,准确、鲜明、生动、朴实。

5、修改报告

报告起草好以后,要认真修改。主要是对报告的主题、材料、结构、语言文字和标点符号进行检查,加以增、删、改、调。在完成这些工作之后,才能定稿向上报送或发表

知识产权价值报告现状分析 第3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价值报告,信息披露

在21世纪的今天, 知识经济浪潮已经席卷全球, 人类社会全面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日渐成为衡量公司生存能力和未来业绩的尺度, 在企业的生产与经营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知识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需要对未能反映知识产权价值信息和其他无形资产信息的传统财务报告模式进行变革, 以向企业相关利益者传递关于知识产权价值创造能力的信息, 知识产权价值报告是知识经济环境下的必然产物。

知识产权价值报告模式在国内外企业实践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应用。向外界传达企业知识产权价值信息, 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信息披露的不断完善。但是, 国内外知识产权价值报告仍然处于不断的实践与探索阶段, 学术界和实务界都在不断对其进行完善, 以期向信息使用者传达决策相关的企业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价值信息。

一、国外知识产权价值报告模式

国外较为重视对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信息的披露, 以各种报告的方式向信息使用者传递企业的无形资产信息, 弥补传统财务报告的不足。国外知识产权价值信息的披露与报告有的采取在无形资产报告中予以报告的形式, 有的采取单独的知识产权价值计量与报告形式。西方学术界和实务界先后提出了无形资产负债表、无形资产监视器、等级/计分模型、竞争优势模型、价值链计分板等不同的计量与报告模式。

(一) 无形资产负债表。

瑞典的Konrad无形资产研究小组于20世纪80年代提出了“无形资产负债表”, 以计量和报告企业的无形资产。Konrad研究组在“无形资产负债表”中分别设置了测度企业无形资产的40个关键指标, 并且将企业无形资产分成两类:个人资本和组织资本。根据Konrad小组的研究与描述, 个人资本指企业员工拥有的解决问题的知识与技能。企业员工的这种知识和技能 (即个人资本) 将随着员工工作经验的增加、个人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个人及社会能力的不断完善而增加。但并非企业所有的员工都具备个人资本, 只有能够为企业贡献智力资本的员工才能称为专业人员或者产生效益的人员;相反, 企业组织资本由企业的工作流程或者制度组成, 包括工作手册、程序、管理制度与流程等, 组织资本代表了企业整体解决问题的能力。

Konrad研究小组的“无形资产负债表”提出了测度无形资产的关键指标以及分类方式, 为Sveiby (1997) 的无形资产监视器 (Intangible Asset Monitor, IAM) 奠定了基础。

(二) 无形资产监视器 (IAM) 。

无形资产监视器 (IAM) 是20世纪90年代由Karl Erik Sveiby构建的一种无形资产计量与报告模型, 该模型假设前提是企业总市场价值由权益价值与无形资产价值构成。Sveiby (1997) 提出企业的价值大部分存在于无形的以知识为基础的资产中。企业无形资产划分为三类:外部结构资产、内部结构资产以及能力资产。以这三种无形资产为基础, 企业通过四种途径创造价值:增长、创新、稳定和效率, 根据这四个方面为每一类无形资产设计一系列计量指标体系, 以反映企业无形资产及其动态变化情况。

(三) 等级/计分模型。

等级/计分模型由Razgaitis (2007) 提出, 该模型主要基于多参数计分和评级, 以此作为依据得出知识产权资产的数字评分, 以计量和报告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该模型主要用于评价企业技术、专利或专利组合, 为专利评估及战略管理提供了一个有用框架。评分标准可分为五类:合法性标准、技术性标准、市场标准、财务标准以及战略性标准, 其中每一标准都有5~10个关联指标。每一个指标都作为价值指示器为专利的优劣打分。所有指标将综合形成对专利的完整评价, 包含相关风险与机遇, 以作为管理层的战略决策依据。

(四) 竞争优势模型 (简称CAV) 。

知识产权价值的竞争优势模型由Ted Hagelin (2002) 提出, 该模型根据知识产权对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市场竞争优势的影响以计量和报告知识产权价值。竞争优势模型可以用于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价值计量与报告, 如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及版权等。该种计量与报告模型的思路是对企业的利润进行分解, 分别确定企业不同类型资产对利润的影响。当计量与报告知识产权价值时, 首先估计由于知识产权在企业生产与经营过程中的应用而给企业带来的竞争优势, 将由于该竞争优势所获得的利润从企业总利润中分解出来, 以计量和报告知识产权的价值。在估计竞争优势时, 主要考虑该知识产权的载体 (如企业产品、服务或者方法等) 的市场份额、市场价格等参数。

(五) 价值链计分板。

Lev (2001) 提出了价值链计分板模型, 该模型是一个非财务因素的矩阵模型, 由30个非财务指标构成, 这些非财务因素可分为三类:发现和学习、执行、商业化。价值链模型从发现关于服务、产品或者程序的新观点开始报告企业知识产权的动态过程, 这些新观点构成价值链模型的发现阶段, 该阶段是整个价值链中无形资产最为集中的阶段, 需要资源显著并一致的分配。价值链模型的第二个阶段为执行阶段, 使企业开发的新产品、新服务和新流程达到技术可行性。模型的第三个阶段是商业化阶段, 将新观点和理念转换为有用的产品或服务以后, 相应地将产品或服务推向市场并产生收入, 以实现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价值。该阶段的完成表征着创新过程的成功实现。价值链计分板模型较为全面地报告了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从产生到价值实现的动态过程, 提供了无形资产引导的企业竞争能力框架。

二、国内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现状

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促进了信息披露制度的不断完善。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根本利益, 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 我国不断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有关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制度得到建立和完善。目前, 我国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分别对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中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做出了规范。其中, 具有代表性的制度如下:

(一) 中国证监会2004年1月颁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指导意见》。该项指导意见规定发审委委员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时, 应当关注发行人现有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取得或使用情况, 以及对发行人核心竞争力的影响;同时还应关注发行人持续的产品制造能力和研发能力。

(二) 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该项内容与格式准则规定上市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应当披露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探矿权、采矿权等主要无形资产的价值、取得方式和时间、使用情况、使用期限或保护期, 以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大影响。

(三) 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修订并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该项内容与格式准则规定发行人应列表披露与其业务相关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探矿权、采矿权等主要无形资产的数量、取得方式和时间、使用情况、使用期限或保护期、最近一期期末账面价值, 以及上述资产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对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商标、土地使用权、专利与非专利技术、重要特许权利等, 应明确披露这些权利的使用及权属情况。

(四) 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该项具体准则对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与披露都做出了相关规定;同时对研究与开发阶段支出的会计确认、计量与披露做出了相关规定。

(五) 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大股东商标的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证证券交易所分别在2000年12月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收购母公司商标等无形资产信息披露问题的通知》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和关联人收购商标等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的通知》, 对商标等无形资产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

可见,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将逐渐得到完善, 以规范企业对知识产权价值信息的披露, 提高资本市场上的会计信息透明度, 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三、我国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现存问题分析

虽然我国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在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相关制度的逐渐建立和完善下取得了一定的进步, 但是仍然存在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 知识产权价值信息自愿披露不足。

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促进了信息披露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 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上市公司通过各种信息披露载体向投资者传递了知识产权的相关信息。但是, 企业在披露知识产权时基本上都是按照各种规章制度的规定在其财务报表附注中对知识产权的信息价值披露, 企业自愿披露的项目非常少, 如对知识产权的研发风险、技术成熟度、市场竞争能力等详细信息的披露涉及较少, 这或许出于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原因, 但其主要原因还在于企业未形成知识产权相关信息资源披露的意识, 未认识到知识产权价值信息的披露能够让投资者对企业的未来发展潜力做出正确评估。

(二) 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不规范。

近年来, 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其年报中披露了知识产权的相关信息。通过对我国企业年报中所披露知识产权的信息进行查阅可发现, 企业在披露知识产权信息时没有统一的规范, 披露内容及形式都较为混乱。如大多数企业直接将知识产权项目纳入无形资产明细表中进行披露, 未对知识产权进行单独披露。很多企业在无形资产明细表中披露知识产权信息时较为笼统, 直接将各种知识产权纳入工业产权进行披露, 未披露知识产权的具体构成项目及其价值, 甚至有的企业只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无形资产的期初数和期末数, 并未划分具体项目, 使得报表使用者无法识别企业的知识产权状况。

(三) 知识产权价值信息反映不完全, 信息相关性较弱。

我国企业在披露知识产权价值信息时, 多数以其成本为主, 未向信息使用者披露知识产权的盈利价值、战略效应等效用价值信息。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 企业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应该符合可靠性、相关性、明晰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等要求。而企业在披露知识产权价值信息时, 过于重视其成本, 忽视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要求。这主要是因为知识产权的成本信息可获得性较强, 而关于其盈利价值、战略效应等信息可获得性较差, 并且预测时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等。企业在向信息使用者传递知识产权信息时, 要对知识产权的价值信息进行全方位的分析与可靠预测, 使信息使用者充分了解知识产权的研发成本、未来的获利能力、存在的技术风险与市场风险, 以及对企业市场竞争优势的提升作用等, 以正确评价企业的市场价值与价值创造潜力。

参考文献

[1]张家伦.企业价值报告:现代财务报告演进的必然趋势.会计研究, 2010.2.

[2]张炳发, 万威武.企业知识资本报告设计.工业技术经济, 2004.12.

[3]袁真富.我国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问题研究——基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实证分析.知识产权, 2010.5.

普法知识调研报告 第4篇

近年来,游戏特别是网络游戏产业日益繁荣,成为文化创意产业的新增长点。开发一款新网络游戏的成本高、时间长,而山寨一款热门游戏的成本只有正版游戏的1/4,侵权游戏可以快速上市、很快回本,巨大的经济诱惑使得游戏侵权者屡屡不惜以身试法,网络游戏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现象频发。目前,法院在审理网络游戏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方面,却存在认定模糊、定性困难、程序拖沓费时、司法尺度不一、判赔数额低等问题,亟需加以研究,尽快改变司法对网络游戏保护不力的状况。海淀法院作为高科技产业密集区,审理了多起涉及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案件。为统一司法尺度,进一步加大对游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游戏产业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我们开展了此次调研。本次调研在调查游戏产业的发展现状、对辖区乃至全国近年来网络游戏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进行梳理的基础上,通过案例研究、数据统计、资料分析、调查走访、专题讨论等方式,梳理、总结目前网络游戏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类型、特点、产生原因、发展趋势、法律难点、案由选择、实务操作等问题,力图给出科学、合理的司法对策,解决目前存在的司法救济不到位、诉讼禁令下达难、诉讼进程推进难等问题,并就游戏产业发展中的法律风险防范、纠纷解决策略等提出相关建议。

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与文化创意产业的振兴相辅相成,而游戏行业正版意识的提高是游戏行业发展的重要“风向标”。以知识产权为核心横跨游戏、影视、文学、音乐、动漫等领域的数字文化娱乐内容逐渐增多,“黄金IP”因吸睛效果强、营销成本低、导入用户速度快、易获平台推荐等特点,成为游戏产业与其他文化产业跨媒体整合联动的关键,有实力的游戏公司纷纷斥巨资购买优质IP。随着正版意识的增强,获得文学、动漫、影视及经典游戏正版授权的移动游戏逐渐增加。而伴随正版化过程而来的,是优质IP价格的水涨船高,这客观增加了游戏公司的运营成本。在赚取巨额利润的诱惑下,一些游戏公司因无法承担高昂的IP购买费用,其往往采取侵权手段盗用他人IP,或以借鉴为名对他人知名游戏进行“换皮”,或以优质IP、同一开发团队作为宣传噱头,攫取非法利益,由此引发大量游戏版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的诉讼,网络游戏产业因此成为侵权盗版的重灾区。

案件类型及数据统计

按照案由的不同,涉游戏类侵犯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可分为著作权案件、商标权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三种主要类型。其中,侵犯著作权案件占到全部涉游戏知识产权案件的85%左右。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海淀法院共审结涉游戏侵犯著作权案件183件,其中2014年49件,2015年134件,2015年同比增长173.5%。在已审结的案件中,以判决方式审结案件38件(其中2014年5件,2015年33件),判决率为20.8%;撤诉109件(其中2014年40件,2015年 69件),调解33件(其中2014年4件,2015年29件),调撤率77.6%;其他方式(裁定驳回起诉、移送等)审结案件3件(全部为2015年审结)。仅2016年前5个月,海淀法院就新收涉游戏侵犯著作权案件139件。可见,游戏侵犯著作权案件的数量增长迅猛。涉游戏侵犯著作权案件在数量上虽远远不及视频、文字、美术作品等类型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但由于游戏本身比较复杂,案件审理难度相对较大。相比之下,涉游戏侵犯商标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数量较少。2014年至2015年期间,海淀法院审结涉游戏侵犯商标权案件17件,其中撤诉12件、调解2件、判决2件、移送1件;审结涉游戏不正当竞争案件共9件,主要涉及搭便车、虚假宣传两种情形。以上数据中,有部分案件是原告同时起诉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两种或三种案由的情况。预计随着游戏产业的发展,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涉游戏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将呈持续增长态势。本调研报告选择最常发生、法律关系最复杂的游戏侵犯著作权案件作为研究重点,对游戏侵犯商标权权、不正当竞争案件,仅在案由选择部分择其要者讨论,不做过多展开。

司法实践中,涉游戏侵犯著作权案件的类型主要有五种:

1、网络游戏侵犯软件著作权案。游戏开发公司破解、复制了在先游戏的源代码,制作新的游戏被诉侵犯游戏软件著作权。这类案件数量不多,海淀法院近10年来仅审理了2件,并均以和解撤诉方式结案。此类案件多因老员工离职带走游戏源代码加盟新公司,直接拿来老东家源代码制作新游戏而发生。如在蓝港互动公司诉九合天下公司《巨龙之怒》游戏侵犯《王者之剑》游戏著作权一案中,法院认为被告游戏的源代码与原告的源代码存在实质性相似,被告不能就源代码相似部分作出合理解释,且被告员工曾就职原告公司,接触过原告的游戏软件源代码,判决蓝港互动公司胜诉。此类案件的判赔额从十几万元到五十万元不等。这类案件前几年时有发生,近年来较少出现,原因是游戏侵权的手段已突破了简单的源代码直接复制侵权方式,而升级为重写源代码、删减素材换皮等更高级的手段,且不少热门游戏代理商中并无源代码,重写源代码也不是太难的事情。

2、游戏网站侵犯游戏信息网络传播权案。游戏天堂公司、腾讯公司等起诉普视天润公司、南京凡游公司、奇客创想公司等网站侵犯小游戏著作权的数百件案件都是此种情况。这类案件需要查明游戏的上传人来确定游戏网站是否直接侵权人,并需要确定网站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主要涉及侵权责任法第36条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的理解与适用。此类案件的判赔数额一般在一两千元到一两万元不等。

3、游戏中元素侵犯著作权案。即著作权人、游戏公司等起诉其他游戏公司侵犯其卡通人物形象著作权、游戏画面等游戏中元素著作权的案件,其中又以广东原创动力公司、奥飞动漫公司等起诉九游公司、奇客创想公司等网站侵犯喜洋洋、灰太郎等动画形象著作权案件居多。此类案件虽数量多,但案情相对简单,判赔金额较低,一般为一两千元到几万元不等。 另外,实践中还常发生肖像权人起诉游戏侵犯著作权的案件,主要涉及明星肖像被用做游戏重要角色的情况,如邓超、陈赫诉《神庙逃亡》游戏侵犯肖像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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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游戏侵犯其他作品改编权案。即其他权利人因游戏公司改编、使用其小说、影视作品中的人物形象、故事情节等而起诉游戏公司侵犯改编权的案件。此类案件数量虽少,但在侵权认定上较为复杂,审理中困难较多,诉讼周期长,但判赔数额较高,原告常选择侵犯著作权与不正当竞争两个案由一并起诉。如2015年海淀法院审理的《全民武侠》、《天龙八部》、《大武侠物语》等游戏改编金庸小说案 、《大掌门》游戏改编温瑞安小说侵权案 等多起案件均是此种情况。2013年是手游的改编元年,小说、动漫、电影、电视剧、游戏等都是手游的改编来源,这导致近两年来此类案件有非常明显的增长态势。此类案件的判赔数额一般较高,从几万元到几百万元不等。

5、游戏公司间互诉侵犯著作权案件。主要涉及两个游戏之间的抄袭、“IP+换皮”引发的纠纷。此类案件数量很少,但标的通常较大,且社会关注度较高,案件中涉及到的诉讼禁令等程序性问题及侵权认定等实体问题较为复杂,也经常出现游戏公司同时起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与这类诉讼相伴而生的,还有游戏公司之间的侵犯名誉权之诉。

按照被告主体不同,涉网络游戏案件可分为单独起诉游戏开发商案件、单独起诉平台商案件及同时起诉游戏开发商和游戏平台商案件三种类型。目前,大部分案件是权利人单独起诉游戏开发商或单独起诉游戏平台商,仅有个别案件,原告选择同时起诉游戏开发商和游戏平台商。

案件特点及原因分析

1、案件数量逐年增长、类型日益丰富,诉讼成为竞争策略。前面提到,近年来游戏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出现持续、大幅增长的态势。从类型上看,2013年以前,涉游戏著作权案件基本是权利人以游戏中动画形象被侵权、小游戏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权而起诉的案件。2013年以来,随着游戏行业的不断发展,游戏案件的原告不再局限于游戏天堂公司、奥飞动漫等公司,游戏公司互诉侵权的案件逐渐出现,涉诉游戏逐渐从小游戏扩展到知名网游,从单机游戏扩展到热门手机游戏,涉诉主体也扩展到了如腾讯公司、完美世界公司、畅游公司、网易公司、威尔乌公司等知名游戏公司和温瑞安等名人。完美世界公司、畅游公司在获得金庸小说这一“黄金IP”后,被多家游戏公司侵权,在全国范围发动了声势浩大的维权活动,仅在海淀法院就先后有6、7起案件获得胜诉判决或成功调解。

我们认为,游戏案件数量、类型持续增多的主要原因在于:(1)知识产权作用凸显,部分游戏公司缺乏知识产权意识或铤而走险。目前国内游戏产业争夺用户的竞争更加激烈,游戏企业对优质IP越来越倚重。大游戏公司不惜斥巨资购买授权,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维权积极性日益高涨,而小企业或缺乏知识产权意识,或不愿支付授权费用,又想奋力一搏,导致侵权行为时有发生。(2)侵权成本低,司法救济力度不够。移动游戏生命周期短,而游戏侵权案件的诉讼周期较长,获得法院诉讼禁令的难度大,加之举证困难导致法院的判赔数额不高,与侵权游戏一旦成功获得的丰厚利润相比不值一提。侵权成本过低,司法救济力度不足,部分企业基于侥幸心理不惜铤而走险。(3)平台商对侵权游戏持放任态度。平台商在游戏推广中扮演重要角色,对游戏产品获得的平台推广资源分配有决定权,并从中提取分成、获取巨额利益。虽然平台上游戏产品数量巨大,平台商有时无法及时发现游戏产品的侵权问题,但对市场营收表现好的热门游戏,平台商往往主动推荐或作出资源倾斜,有时即使发现侵权或接到通知,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采取放任态度不做下架处理。权利人无法通过“通知-删除”方式及时阻断侵权行为,只能到法院起诉。(4)诉讼成为部分游戏公司争夺游戏市场的重要策略。一款游戏一旦发生诉讼被法院做出禁令或侵权判决,游戏开发商就会失去市场机会、商业信誉,同题材的竞争对手则会从中获利,因此诉讼可能成为游戏厂商之间竞争的工具和筹码。有的游戏公司选择一些资本运作关键时点提起侵权诉讼或禁令,如竞争对手推出同题材游戏、上市重组等关键点,意图获取更多赔偿或优势竞争地位。 而与游戏公司之间起诉游戏侵犯著作权相伴而生,还产生了一类诉讼:被媒体质疑侵犯游戏著作权的游戏公司,到法院起诉质疑自己的游戏公司或媒体侵犯名誉权、不正当竞争,这种诉讼策略显示游戏公司之间的竞争进入了白热化阶段。

2、涉外因素日益增多,诉讼标的及审理难度显著增大。游戏的全球发行、国际授权与合作使得网络游戏侵犯著作权案件中的涉外因素逐渐增多。目前已出现多起国外知名游戏公司起诉我国游戏公司游戏侵犯著作权的案件,如外资游戏巨头威尔乌公司起诉的DOTA2游戏著作权侵权之诉。 从证据上看,双方举证的证据中常有形成于域外的授权文件、引进境外游戏批件、使用国外游戏作品要素等。从案件标的和社会影响来看,2013年前很少有诉讼标的超过50万的游戏侵权案件,但仅2016年前五个月海淀法院就受理了多起诉讼标的超过500万乃至3000万的案件,多起游戏的审理在国际范围内受到广泛关注。而从最初简单的抄袭、照搬源代码,到现在更高级、复杂的重写源代码、换皮、变换表达方式、IP山寨搭便车等方法,侵权手段、形式越来越多。随着游戏规模的增大、复杂程度的增加,多端口、多游戏版本情况日益普遍,双方的证据也越来越多,法官进行勘验比对、认定侵权的工作量显著增加,游戏侵权判断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

3、涉及游戏类型日益丰富,手游案件增加明显。游戏侵犯著作权案件涉及的游戏类型,从最初多是单机游戏,扩展到了页游、端游、手游及电视游戏等多种游戏类型,近期更出现了有关大型电竞游戏比赛直播的侵权诉讼。随着手游智能手机的普及,手游同质化发展趋势明显,竞争更加激烈,使得涉及手游著作权侵权的案件越来越多。按照涉及游戏类型的不同,涉网络游戏案件可分为涉卡牌游戏案件、涉休闲游戏案件、涉角色扮演游戏案件、涉动作游戏案件等类型。其中,涉休闲游戏案件占到全部案件的80%以上,因卡牌游戏引发的案件也相对较多,多涉及改编权侵权问题。

4、因授权许可引发诉讼增多,授权链条断裂、缺失情况多发。2013年前,诉至法院的游戏侵权案件多是抄袭、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单纯侵权案件,基本不涉及授权许可问题。但近三年来,因授权链条断裂、缺失而引发的游戏侵犯著作权的案件日益增多。这些案件中很多被告并非没有授权证据,而是存在授权权限、期限问题,或有重复授权、超出授权范围等瑕疵,从而导致侵权纠纷发生,其中以改编权引发的纠纷最为典型。2014年以来,因游戏改编小说、影视作品产生的侵犯著作权案件数量增多,凸显出严格审查授权合同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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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混合案由情况增多,一案中起诉侵犯多种知识产权的情况较多。由于著作权法的局限性、思想与表达区分难度大、游戏中相关权利的保护规则不够明晰等原因,原告为确保能够得到胜诉判决,常常采取将侵犯著作权与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案由放在同一诉讼中,作为预备案由或并行案由进行主张的诉讼策略。这一方面是为了规避著作权侵权举证难度大、判赔额较低、侵权认定难等困难,另一方面在权利人有关著作权、商标权侵权的主张无法获得支持的情况下,其还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兜底规定,通过法益保护形式获得法院的部分胜诉判决。2013年前,海淀法院受理的游戏侵权案件基本都是单一以侵犯著作权案由起诉的情况,而2013年以来,已有近20起案件原告选择多种案由一并起诉。

6、侵权赔偿数额多由法院酌定,判赔力度日益加大。我国《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了三种计算侵权赔偿额的方式,分别以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法院酌定数额为计算依据。目前,由于游戏行业盈利、收费模式多种多样,原、被告双方对于实际损失或游戏非法获利均不能或怠于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故98%以上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法官只能通过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市场价值、影响力、侵权持续时间、被告主观过错、侵权内容所发挥的作用等因素,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来酌定损害赔偿数额,在游戏的不同发展阶段,不同法院对类似案件酌定的法定赔偿额也存在一定差异。而由于法定赔偿数额有著作权法、商标法规定的50万、300万上限,2014年前游戏侵权案件的整体判赔数额不高,多在几万元、十几万元档次。近几年来,由于游戏规模越来越大,市场盈利能力越来越强,法院判决的侵权赔偿额逐年提升。在当事人提供了较充分损失证据的典型案件中,法院纷纷突破法定赔偿额,采用酌定赔偿方式判决了高达百万元的赔偿数额。 而由于某些游戏公司秉承“放水养鱼”、“养肥再杀”的策略,常选择被告与资本市场挂钩如借壳、被收购等关键节点上起诉,被起诉公司为了不影响借壳、上市,一般力求尽快了结,原告常能因此获得天价和解赔偿。这也是不少游戏侵权案件最终以撤诉、调解结案,且和解数额常是法院判赔数额数倍的原因之一。

7、支持诉讼禁令案件较少,法院采取积极慎重态度。诉讼禁令作为一种前置性的权利保护措施,能快速便捷地防止侵权结果发生或扩大。由于游戏特别是手游的生命周期短,而诉讼周期长、程序繁杂,诉讼结果难以预期,权利人自然希望通过诉前、诉中禁令的方式,让法院先行裁决游戏停止运营,从而最大限度、最快捷地保护自己的利益。但诉讼禁令也是一把双刃剑,需要及时出鞘,但也要注意防止因轻率适用损害被申请方重大合法利益的情况发生,导致新的诉讼和更大损失。近三年来,虽然游戏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原告申请诉讼禁令的多,但法院真正做出的诉讼禁令却屈指可数。一款新游戏的投入常常非常巨大,凝聚着被告的大量心血和投入,一旦错误裁决一款热门游戏停止运营,可能给被告造成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失,并可能引发对众多游戏用户利益的损害。因此法院不能单听原告的一面之词轻率作出禁令,而必须考虑原被告之间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问题。

乡镇普法工作调研报告 第5篇

一、存在的问题

1、责任主体错位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把中国建设为法治国家。在中国没有全民的法治理念,就没有中国社会的法治化。而全民法治理念形成,最主要是靠全民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作为普法工作又是全民学法的重要手段。应是全党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就列入常规工作来抓。按照十八大的精神及上级文件的要求,普法工作作为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环节。这项工作应是全党和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一,应列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常规工作内容,由政府主抓,部门参与。在我市绝大多数镇党委、政府对普法工作的责任主体还搞错位。实际上搞成了部门主抓,政府参与。

2、位置摆不正

不少领导和基层干部(含村、居委会干部)其主要精力都放在发展经济等硬件建设上,更由于市、乡镇两级对这些“中心工作”督促紧、考核严,村(社区)干部将主要精力用于这些“中心工作”,普法工作在他们眼里,是可抓可不抓的事。崇尚“时间就是金钱”之类的实用主义观念,觉得参与普法工作费时、费力而又难见直接的经济效益,所以其主动性不高,根本没有将普法工作摆到应有的高度和位置。

3、乡镇普法力量薄弱

目前乡镇的普法工作主要靠乡(镇)司法所和有关单位的配合来做,虽然全市各乡(镇)都设有司法所,但每个司法所最多的二人,绝大多数司法所只有一人,由于司法所承担了普法教育、矛盾纠纷调处、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众多事务,同时还要服从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所以常常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4、普法的形式比较单一,内容单调

乡镇普法大多数时候还是采取横幅、标语、黑板报、宣传橱窗、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有时候通过挂横幅、贴标语进行宣传,往往造成农民只知法律名称而不知其内容。至于分发的宣传资料,虽然内容详细,但很多农民未必能看得懂。根本达不到预期目的。

5、普法考核流于形式

对阶段性普法宣传考核验收,事前已将统一化的验收内容和有关要求印发下去先由各部门自查,然后抽调人员再进行抽查;采取的方式主要是听汇报、查档案、看笔记等,至于普法的实际效果无从考核,这种写在纸上,说在嘴上,挂在墙上式的普法宣传,村组、农民都不当一回事,消极应付,走走过场。

二、试分析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

1、领导认识不到位

部分领导干部对普法的认识严重不到位而且在普法教育中严重缺位,认识不到位是对法制建设在推动中国社会进程,社会经济发展的地位和作用没有正确的认识和估价,没有认识到法制教育的重要性;严重缺位是部分领导干部在法制教育,宣传普及方面没有发挥领导干部引领示范带头作用,从某种角度可以说“重人治,轻法治”这种传统封建意识,影响到普法教育工作的开展。

2、广大干部群众对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

由于人治思想的根深蒂固和现实中生活存在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以罚代法等负面现象,使得不少的干部群众信访不信法,对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产生了质疑,挫伤了他们学法、用法和守法的积极性。

3、普法工作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农民群众的需求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各种新型矛盾逐渐产生,农民对学法用法有新需求,对乡镇农村普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农民经济意识的不断增强,农村多数青壮年外出打工或在企业就业,留守在家的主要是“老弱病妇小”,他们法律知识接受能力差,自我依法保护意识不强,导致普法教育组织难,时间落实难;加上乡镇流动人口多,组织松散,都增加了普法的难度。

4、普法经费保障不力

尽管省、市每年普法文件中有明确规定,但落实在基层乡镇很难,很多乡镇没有把它列入财政预算,有的虽然列入了财政预算,但也仅仅是一小部分,如打印费,甚至有的是开“空头支票”。还有不少乡镇的普法经费靠领导临时审批解决一点,甚至有的乡镇纯粹没有,这就导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由于没有经费保障而难以开展。

三、对策与思考

1、高度重视

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普法宣传工作具有历史性、长期性、艰巨性,更具有现实重要性和紧迫性,非一朝一夕之事,既不能靠运动,搞突击,毕其功于一役,也不能“三天打鱼,两天晒网”。领导干部要把普法工作作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建设的重要保障措施纳于议事日程,进一步确立法治是“基石”,是“必由之路”的观念,把普法工作特别是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当作科学执政“硬件”来抓,要带头学法、懂法、守法,依法决策,依法办事。建立完善按照法律六进的要求分级负责长效机制,全社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营造全民学法、尚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2、进一步更新农村普法观念

纠正基层干部群众对普法思想认识的偏差。党委、政府各级领导要从群众需要出发开展普法工作,真正把服务农民、提高农民法律素质、切实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农村普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逐步培养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价值的尊重和法律知识的追求,引导基层干部依法决策、按章办事;引导群众遵纪守法、依法维权和依法参与村民自治;把普法与依法解决农民的实际法律问题结合起来,针对法治实践中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通过具体的参与法治实践活动,树立法治的权威,使人民群众养成崇尚法治的行为习惯,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和学法兴趣。

3、创新普法宣传教育方式方法

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三贴近原则,努力探索普法工作新途径,丰富新载体,采取各种有效的宣传手段,广泛开展“法律六进”和法制主题实践活动,大力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运用绘制法制宣传画、印发法规小册子、普法故事会、流动法庭、流动调解庭、现身说法、现代传媒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富有趣味性和生动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同时,要善于发挥法制文艺活动的作用,组建基层普法文艺队伍进行巡回演出,使职工群众在欣赏法制文艺作品的过程中潜移默化地受到法制教育。提高干部群众学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

4、完善乡镇普法保障与考核机制

完善机制,用制度推动基层普法工作。建立普法长效工作机制,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用制度推动普法工作,一是要完善保障机制。相关部门要按照区“xx”普法规划确定的人均普法经费标准,把基层普法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切实保障经费足额到位,专款专用,确保普法工作能够顺利开展;二是完善监督考核机制。按照依法治场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xx”普法依法治区规划》制定具体计划、目标、步骤和措施,层层落实责任。同时,建立年度普法考核督查机制,把法制教育列入“平安”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督查、抽查。要按照考核标准,于每年底对普法工作进行考核验收一次,对普法工作不合格单位要坚决进行整改,推动普法工作朝健康、持久的方向向前发展。

普法宣传调研报告 第6篇

通过走访、座谈、问卷等形式,深入解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现状,切实推进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对乡镇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主要措施及成效

在组织领导上,乡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六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由乡镇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机构和人员任成员,将普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普法工作与全镇总体工作统一安排,统一检查,统一评比,确保了普法工作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

在普法教育上,突出对重点对象的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对于乡镇领导干部、单位负责人和村干部以规范依法行政行为为主,提高干部依法执政水平;对镇企业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商户依法经营意识;对普通党员、群众广泛深入开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教育,提高村民依法自治水平;对青少年学生加强交通、消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增强学生自我防范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在活动载体上,普法工作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与法治实践活动相结合。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增强企业经营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公平竞争意识;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为农民和外出务工人员开展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服务;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社会热点、难点和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开展法治主题实践活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开展“法律上门”服务活动,加大对弱势群体和经济困难人员的法律援助力度,受到群众的欢迎。

二、存在主要问题及原因

1、对农村普法认识不足,思想上有偏差。当前农村中“重人治、轻法治”的思想以及执法不公、有法不依、知法犯法等不良社会现象依然存在,导致学法用法脱节,挫伤了农民学法的信心,给普法工作带来了消极影响;有的基层干部认为抓普法教育是一项“软”指标,既花钱又费力,积极性、主动性不高;有的则认为普法就是要农民守法,强调群众义务多,宣传群众权利少;还有许多基层干部群众对法律存在实用主义思想,遇到问题才想起来去找法律,不能做到事前学习和预防。

2、农村普法干部队伍力量薄弱,法律素质不高。乡镇没有专职工作人员,工作压力重;村(居)普法干部全部都是由村干部兼任,这些村干部主管工作多,完成镇、村中心工作任务繁重,对农村普法工作不以为然;不少村干部文化素质不高,自身法律学习不够,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宣传法律时,要么避而不谈,要么凭主观臆断,对复杂、疑难的纠纷更是显得束手无策,不知道依法该怎么办;有的在调解民事纠纷、处理村级社会事务时,涉及法律宣讲不到位,导致民事纠纷扩大和无序上访事件时有发生。

3、农村普法宣传手段和形式简单落后,亟待突破创新。除了进村入户散发些法律宣传品或是上集市设个法律咨询台之外,就是搞宣传栏、标语进行普法宣传,传统形式多而创新形式少;传统普法“被动式”的教育由于成本高,加上组织难已不受组织者和农民的欢迎;从调查情况看,大多数农民获取的法律知识主要来源于电视、网络等媒体,如《焦点访谈》、《今日说法》等法律新闻类节目,从其它方式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很少;大多数村(居)法制宣传阵地建设薄弱,正常开展法制教育活动不多。

4、普法工作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农民群众的需求。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各种新型矛盾逐渐产生,农民对学法用法有新需求,如在信访维稳工作中,面对个别“上访户”的诉求,法律宣传的技巧显得极为重要,这对乡镇农村普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农民经济意识的不断增强,农村多数青壮年外出打工或在企业就业,留守在家的主要是“老弱病妇小”,他们法律知识接受能力差,自我依法保护意识不强,导致普法教育组织难,时间落实难;加上镇流动人口多,组织松散,都增加了普法的难度。

5、农村普法经费没有保障,制约工作开展。乡镇无专项普法经费,宣传活动经费要临时筹集,列支主要依附综治经费报销,数量少、效果差,完全不能保障普法工作的正常需要;村(居)普法,没有经费,落实起来难,自然什么事也办不成。

三、工作建议和对策

针对农村普法调研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乡镇农村普法实际,现提出如下工作建议和对策:

1、进一步更新农村普法观念,纠正基层干部群众对普法思想认识的偏差。党委、政府各级领导要从群众需要出发开展普法工作,真正把服务农民、提高农民法律素质、切实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农村普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逐步培养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价值的尊重和法律知识的追求,引导基层干部依法决策、按章办事;引导群众遵纪守法、依法维权和依法参与村民自治;要把普法与依法解决农民的实际法律问题结合起来,针对法治实践中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通过具体的参与法治实践活动,树立法治的权威,使人民群众养成崇尚法治的行为习惯。

2、要进一步加强普法工作队伍建设。进一步整合农村人民调解员、法制宣传志愿者等农村法制宣传教育人才资源;加强对村(居)普法员的选聘、培训工作,把农村两委干部选聘到普法队伍中来,使他们成为各村(居)农村普法教育的宣讲人;实行农村普法宣传辅导员制度,在公安派出所、法庭等部门中选派政法干警到各村(居)、小学校担任普法宣传辅导员,指导村(居)、学校开展普法宣传,提供法律服务。

3、要进一步创新普法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加强农村法制教育阵地建设,镇设立法制辅导站,行政村建立法律图书角,依托公开栏设立法制宣传栏;在继续利用传统法制宣传教育阵地的基础上,采取以案说法、图片解法、法制文艺、法律咨询、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网、网络博客等贴近群众的新形式,把多姿多彩的法治文化和法律服务送到农村千家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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