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煤矿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2024-06-18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煤矿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精选9篇)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煤矿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第1篇

关于印发《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煤矿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的通知 兖矿集团发〔2006〕84号

各专业公司,各能化公司,各矿处,集团公司各部室,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煤矿安全技术审批行为,落实技术责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制定了《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煤矿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范安全技术审批行为,落实技术责任,依据《规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审批制度。

一、下列情况之一,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定后,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

1.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时,必须经过试采;试采前,必须按建(构)筑物、铁路、水体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规程》第79条)。

2.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总结报告(上报时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规程》第133条)。3.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报告(《规程》第176条)。

4.矿井地质条件分类报告;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矿井技术改造、扩建、水平延深补充勘探地质报告;闭坑地质报告。

二、下列技术文件,报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能化公司报集团公司备案)

1.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总结报告(《规程》第133条)。2.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规程》第151条)。3.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报告及审批意见(《规程》第176条)。

4.确认不再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矿井,撤销突出危险的鉴定报告和审批文件(《规程》第176条)。

5.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规程》第228条)。

三、下列技术文件,由各专业公司(能化公司)组织编制,报集团公司审批。1.矿井风量计算办法(《规程》第103条)。2.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核定报告(《规程》第104条)。

3.矿井初步设计和矿井安全专篇(注:矿井安全专篇经集团公司审查后,按程序报上级安全监查部门审批)。

4.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5.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

四、下列情况之一,由各单位(煤矿)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专业公司(能化公司)总经理审批。

1.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2个以上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规程》第50条)。

2.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回风巷道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规程》规定时,采用专用排瓦斯巷,所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规程》第137条)。3.突出矿井的防治突出措施计划(《规程》第177条)。4.水淹区积水无法排除,在积水面以下的采掘设计(《规程》第262条)。5.“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规程》第269条)。

6.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的开采安全措施或防水措施(《规程》第270条)。

五、下列情况之一,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专业公司(能化公司)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1.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所制定的安全措施(《规程》第7条)。

2.煤矿企业必须编制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规程》第9条)。3.采区设计方案(《规程》第48条)。4.综采(放)工作面的方案设计(《规程》第67、68、79、81条)。5.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编制专门设计(《规程》第81条)。

6.冲击地压矿井的防治冲击地压实施细则、长远规划和计划。

7.有冲击危险的边角煤、采区内残留煤柱、孤岛工作面等高应力集中区的开采设计及防冲措施。

8.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新水平,必须编制包括冲击地压防治措施的专门设计。9.矿井制冷降温设计或改造方案。(《规程》第102条)。10.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所编制的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规程》第107条)。

11.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其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所制定的安全措施(《规程》第112条)。12.矿井反风演习计划(《规程》第122条)。13.矿井地面永久抽放系统设计或改造方案。(《规程》第145、146、148条)。14.采煤工作面不采取煤层注水措施的报告(《规程》第154条)。

15.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瓦斯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风流切断采掘工作面的安全出口时,所制定的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规程》第140、141条)。16.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设计或改造方案。(《规程》第158条)。17.突出矿井的季度防治突出措施计划(《规程》第177条)。18.防治突出煤层突出的设计(《规程》第179条)。19.突出矿井对突出煤层区域突出危险预测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预测报告(《规程》第186条)。

20.预抽煤层瓦斯防治突出措施的有效性指标的审定(《规程》第190条)。21.开采保护层,采空区内需留煤(岩)柱的请示(《规程》第197条)。22.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所编制的设计和制定的综合防突措施(《规程》第199条)。23.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在编制中长期生产规划和计划时,应编制相应的防治水规划和防治水计划(《规程》第251条)。

24.采区首采工作面、“三下”开采工作面、受水威胁的回采工作面、有冲击地压灾害倾向回采工作面采掘地质说明书;采区地质说明书;矿井补充勘查设计及勘查成果报告。25.矿井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相差特大的矿井,对排水能力、水仓容量应编制专门设计,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80条)。

26.在有水或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设计(《规程》第263条)。

27.水淹区域下废弃的防水煤柱开采安全措施(《规程》第264条)。28.采区水文地质探查(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实验)设计(《规程》第267条)。29.重大探放水设计(邻矿老空积水区、强导水断层破碎带、岩溶陷落柱、强富水强承压含水层)、注浆堵水设计、疏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30.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富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陷落柱时,经探查后依据其准确位置确定的防水煤柱尺寸。

31.销毁爆炸材料,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规程》第309条)。32.新安装的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必须经公司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规程》第435条)。

33.涉及重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项目试验及推广的综采(放)工作面开采专项设计及有关安全措施。

34.矿井生产系统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改造方案。

35.矿井供水系统、注浆系统、束管监测系统设计或改造方案。36.井筒治理方案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37.矿井摩擦轮式提升钢丝绳继续使用报告。38.矿井停产检修计划。

39.矿井第一次施工或工艺有较大变化的重大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组织措施及安全技术措施。

40.如果必须在井下采区内部、矿井主要回风井巷和通风机房20米范围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所制定的安全措施。

41.设立专用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室的请示报告及设计。

六、下列情况之一,由矿有关单位(部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审批。

1.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5条)。

2.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防火管理,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4条)。

3.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41条)。

4.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45条)。

5.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49条)。

6.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53条)。7.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要制定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54条)。

8.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57条)。

9.采煤工作面采用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58条)。

10.开采近距离煤层,上一煤层采用刀柱法、条带法或带状充填法控制顶板,下一煤层采用跨落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制订控制顶板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并上报公司备案《规(程》第62条)。

11.综采(放)工作面设计,报矿总工程师审批,上报专业公司(能化公司)备案(《规程》第67、68条)。

12.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运送、安装和拆除液压支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工作面倾角大于15度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度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底箱等大型部件时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工作面爆破时,必须有保护支架和其它设备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67条)。

13.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67条)。14.采用综合机械化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对防尘、防火、防瓦斯、放煤步距、放煤顺序、采放平行关系、顶板控制、支架选型、端头支护、切眼扩面、支架安装、初次放顶(煤)、工作面收尾及支架回撤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68条)。

15.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煤矿应有专人负责地压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每次发生冲击后,必须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记录发生前的征兆、发生经过、有关数据及破坏情况,并制定恢复工作的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81条)。

16.冲击地压煤层掘进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构造、采空区,通过其他集中应力区以及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81条)。17.冲击地压煤层进行采掘工作前,必须编制包括防治冲击地压内容的掘进与回采作业规程及专项措施的实施规程,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18.维修倾斜井巷,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92条)。19.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96条)。

20.巷道贯通措施(包括贯通各类硐室、采空区、各类安全技术边界)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08条)。

21.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2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采用串联通风,所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14条)。22.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21条)。

23.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24条)。

24.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某一分区风路的风阻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其足够风量时,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25条)。25.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27条)。

26.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方案,必须由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33条)。

27.采掘工作面风流中CO2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后,进行处理(《规程》第139条)。28.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40条)。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需报公司审批的除外)。29.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CO2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41条)。30.矿井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设计,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45、147、148条)。31.突出矿井的月度防治突出措施计划,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77条)。

32.因一台通风机检修,造成矿井通风无备用通风机的情况下,必须制定专用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33.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报告,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86条)。

34.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前,必须编制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05条)。

35.采取震动爆破措施必须编制专门设计,报矿总工程师审批,报公司备案(《规程》第210条)。

36.清理突出的煤时,必须制定防煤尘、片帮、冒顶以及瓦斯超限、出现火源、再次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14条)。

37.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15条)。38.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长审批(《规程》第223条)。在井下进行照相、录像,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长审批。

39.封闭火区灭火时,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45条)。

40.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49条)。41.巷道掘进地质说明书,一般的回采工作面采掘地质说明书;回采工作面采后地质总结、采区采后地质总结。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42.井田内有与河流、溶洞、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时,必须查出其确切位置,并按规定留设防水煤(岩)柱。探查前必须编制探查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65条)。

43.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实验)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67条)。

44.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三带”发育高度。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68条)。

45.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构造带前,必须编制探放水和注浆堵水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76条)。

46.对新掘进巷道内建筑的防水闸门,必须进行注水耐压试验,试压应有专门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73条)。

47.探水或接近积水地区掘进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积水前,必须编制排放水设计,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85条)。

48.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86条)。

(1)接近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临煤矿时;

(2)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3)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4)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6)接近有水的灌浆区时;

(7)接近其他可能出水地区时。49.排水过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气体突然涌出的可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94条)。50.建井期间的临时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必须制定预防爆炸材料爆炸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307条)。

51.掘进工作面不能一次起爆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321条)。

52.在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322条)。53.在高瓦斯矿井和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的实体煤中,为增加煤体裂隙、松动煤体而进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323条)。

54.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329条)。

55.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采用爆破处理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330条)。

56.立井提升系统,每次更换钢丝绳时,必须对连接装置的主要受力部件进行探伤检验,检验结果经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规程》第412条)。57.重大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组织措施及技术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58.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专门制定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59.按《规程》进行的防坠器试验结果,须经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认定。60.联系测量时,必须制订井筒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煤矿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第2篇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更新时间:2011-3-

31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各分管副总工程师负责审批所分管地区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总工程师负责全矿的安全技术工作,对所有生

产地区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批。

2、施工单位依据《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负责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3、矿井新采区设计和审批: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生产调度、技术、机电、运输、安监科、通风、供应等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确定采区生产系统、通风系统、供电、排水系统的设计方案。具体由技术科依据“采区设计规范”和《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进行采区设计,生产矿长负责审核,总工程师和总经理进行批示,并报上级机关审批备案。

4、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和审批:由技术科、地测科提供有关图纸和资料,施工单位技术人员负责编制,以《煤矿安全规程》为依据,积极采用新技术和先进施工工艺,作业规程由总工程师组织生产调度、技术、安监、机电、运输、通风区、施工队等有关单位和分管副总,对作业规程进行会审,并签字生效,并下发到有关单位,施工队组织学习贯彻(学习后进行签字)。

5、采掘工作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和审批:由技术、地测提供有关图纸和资料,施工单位技术人员负责编制,根据现场情况,确定施工方案,并组织生产调度、技术、安监、通风等进行审批签字,最后由总工程师签署审批,并下发有关单位。

6、工程结束后,各有关单位将作业规程及措施存档。严禁采掘作业规程,措施及设计丢失。

7、机电运输方面的措施需经机电运输副总审查批示,总工程师签字后方生效。

8、有关“一通三防”方面的措施,需经通防科审查,总工程师签批后生效。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煤矿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第3篇

中国自2001年开启了对行政审批制度的全面改革, 随着2004年《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审批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连续几次大刀阔斧的改革,撤销和变更了大量的审批事项,体现了中央政府进行改革的决心。然而, 审批改革也面临着重重困难,一些制约因素逐渐暴露出来,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部门对自身利益的追逐以及公众意识形态落后等。众多制约因素中最难改革的问题就是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实质上是利益集团之间的制衡问题,目前来看这也是改革最关键的问题。中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场政府主导的渐进式的改革,这种方式决定了中央政府会在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基础上进行改革,那么执行部门会拥有部分审批选择权。

目前对审批制度改革的研究已经非常广泛,涉及到经济学、法学、行政管理学等多个学科,这为本文的研究奠定了很好的基础。虽然中国对利益集团的研究比较晚,但是学者们对利益集团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利用博弈论研究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的利益集团,能够深入分析各集团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机理,分析参与人之间的行动策略, 找出均衡合理的结果,用以解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利益集团的性质和行为

奥尔森将利益集团分为三类:特权集团、中间集团、潜在集团。可是并没有将政府放在利益集团理论的框架里进行研究,我国学者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涉及到的利益方将利益集团分为四类:决策者集团、执行者集团、受规制企业集团以及消费者集团。决策者集团主要是指中央政府以及国务院的高层,执行者集团主要是国务院的职能部门以及地方执行部门,受规制企业集团包括特殊垄断企业以及普通企业。这里有一个基本的假定,就是这四类利益集团都是理性的经济人。

在利益集团的力量相差不大的时候,政治均衡的结果是爆炸式的改革,而在利益集团的力量相差悬殊的时候,政治均衡的结果是渐进式的改革。中国渐进式的改革方式说明各利益集团的力量相差较大,决策者集团和执行者集团虽然规模较小,但拥有权力资源优势,成为影响改革的关键因素。决策者集团作为行政审批制度政策的制定者,对改革的成功与否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执行者集团作为政策的实施者,对改革成效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研究决策者集团与执行者集团之间的博弈对于审批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也着重研究这两类集团之间的博弈均衡。

利益是进行渐进式制度改革的动力。制度既是追求个人利益的障碍,但又是进行利益博弈的规则所在。决策者集团关注执政的稳定性、法治性以及政府的声誉,关注宏观经济的发展,所以他们有动力推动行政审批制度,且具有推动制度改革的政治权力优势。执行者集团具有双重的利益属性,一方面他们关注的是个人效用和本部门的利益最大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味着职能部门权力的削弱, 这样也就减少了设租和寻租的机会。职能部门并不是公共利益的代表,作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当社会公共利益与自身利益发生矛盾时,必然追逐自身利益。另一方面在决策者以经济绩效来考核干部晋升机制的影响下,他们的目标函数与决策者的目标函数又具有一致性,通过缩减审批事项,改善投资环境,降低市场准入的门槛,吸引更多地投资,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希望可以获得上级政府的良好评价,获得个人晋升的机会。

三、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

博弈的参与人为决策者集团和执行者集团。本文将模型简化,决策者集团只关注由于制度改革而带来的GDP增长,其政治声誉、民众的支持等将不再量化。同样地,执行者集团关注区域GDP的增长和从审批制度改革中获取的利益,其个人的晋升等将不再考虑。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过程大体是决策者集团确定了改革的思路和原则,制定方案,由执行者集团实施。决策者集团和执行者集团的行动有先后顺序,而且执行者集团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观察到决策者集团的行动,掌握其信息动态。前面已经假定两类集团都是理性的经济人,而且理性作为双方的“共同知识”。假定博弈双方都了解对方的特征、策略空间以及支付函数。双方的博弈是一个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决策者集团制定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执行者集团的行动空间一是按照决策者制定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二是宁愿承担被查处并接受惩罚的风险而不执行决策者制定的方案,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决策者集团的行动空间是发现执行者集团的违规操作后,查处并惩罚和不查处。查处力度过大之后,理性的执行者集团可能会对审批敷衍了事,这时决策者集团的行动空间为适当改变方案和不变更方案。如图1所示。下面具体来看双方的支付以及博弈过程。

决策者集团决定对某项行政审批制度实行改革,在博弈的第一阶段,如果决策者制定的审批制度改革方案并没有违背执行者集团的目标函数,那么执行者会接受决策者的决定,博弈结束。假设决策者集团从制度改革中获取的收益为R,改革的成本为C,包括人力成本、组织成本等。 执行者集团获取的收益为r,r包括获得审批费用以及其他收入,执行者集团认真执行中央政府审批改革的成本为c。 此时决策者集团的收益为U1=R-C,执行者集团的收益为U2=r-c。

如果决策者集团制定的审批制度改革并不符合执行者集团的收益预期,执行者集团在具有双重的目标函数情况下,一方面为了维护本部门和自身的利益,另一方面又关注晋升等政治收益,所以他们不会明显地抵制决策者的改革方案,而会采取一些措施,比如保留获利较大的审批项目等,“阳奉阴违”地执行决策者集团制定的审批制度改革方案,此时进入博弈的第二阶段。假设执行者集团“伪装”改革的成本为c1,获取的收益(促进GDP增长的那部分)为r1,因“伪装”改革而给决策者集团造成的效用损失为w。若执行者的行为未被决策者查处,那么决策者的效用函数为U11=R-C+r1-w,执行者的效用函数为U21= r-c1+r1。

假设决策者集团发现执行者违反制度的概率为P, P ∈ (0,1),决策者拥有的惩罚资源为D,那么决策者集团要付出的管理成本为P * D,执行者集团的机会主义成本为P * D 。 此时博弈进入第三个阶段 。 若决策者查处后并未做任何制度的改变,那么这时决策者集团的效用函数为U12= R-C+r1-w--P * D,执行者集团的效用函数U22= r-c1+r1-P * D 。

前文已经提到,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场渐进式的革命,为了维护社会发展的稳定,会逐步改善利益分配的格局。如果决策者集团的查处力度过大,那么会损害执行者集团的积极性,执行者集团可能会对审批放之不管,这样会损害市场的经济秩序,反而不利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行,影响决策者集团的效用水平。决策者集团意识到这个问题以后,如果下放部分审批选择权,执行者集团还是会保留那些有利的审批项目,虽然决策者集团知道执行者集团在改革的过程中会有违规的操作,但不得不 “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决策者集团的放任会提高执行者集团寻租的积极性,此时寻租的收益为r2,执行者集团寻租带来GDP增长的那部分为r2,给决策者集团造成效用损失w1>w那么此时决策者集团的效用函数为U13=R-C+r1w1--P*D+r2,执行者集团的效用函数为U23= r-c1+r1-P* D+r2。

直观地来说,从两类集团的效用函数中可以看出,若在第二个子博弈中,执行者集团在“伪装”改革被决策者集团查处之后的效用水平降低甚至小于零,即U22=r-c1+r1-P* D<0,那么执行者集团将会认真执行决策者集团的方案,若执行者集团在“伪装”改革之后的效用水平依然非常大,将会选择“伪装”改革。这个效用水平的大小受执行者的伪装成本、伪改后获取的利益以及决策者集团惩处的影响。决策者集团惩罚执行者集团使其效用水平降低,执行者“伪改”的动力就会变小。由此可见,决策者集团的监督成本是影响执行者集团是否认真改革的一个因素。决策者集团的监督成本越高,执行者集团的效用就越低,反之,执行者集团的效用越高。

用逆推归纳法来求这个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的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因为

,执行者集团会选择伪装改革,这样博弈才会进入第三个阶段 。 考虑决策者集团是否会对执行者集团进行查处,分为两种情况 。 第一种:若,决策者集团会选择查处 。 那么对于执行者集团来说也就是说执行者集团伪装改革的成本比较小时,当决策者集团的行政审批制度并不符合执行者集团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目标,执行者集团会选择伪装改革 。 第二种:若U 13 <U 11 ,决策者集团会选择不查处 。那么对于执行者集团来说,只有当0,博弈才会在第二阶段,所以执行者集团依然会选择伪装改革 。 由此可见,执行者集团有选择伪装改革的动力 。

因此该博弈的两个子博弈的精炼纳什均衡分别为: (伪装改革,查处,改变政策)和(伪装改革,不查处,改变政策)。

四、政策建议

“任何一种制度选择或者变革道路的选择,都不可能单单取决于当时的统治集团的偏好,而是社会各种利益集团公共选择的结果,取决于各种利益集团的相对势力及其合力”。一种制度的安排在纳什均衡的情况下,没有人会积极去打破这种制度,大家都会遵守这种制度。反之,如果一种制度不构成纳什均衡,至少会有一个参与人违背这种制度,这是纳什均衡最基本的哲学思想。对于这个三阶段动态博弈来说,若想改变博弈的均衡路径,希望执行者集团认真执 行决策者 集团的改 革方案 , 即U2-U21>0且U2-U22>0,那么就要增加执行者集团伪装改革的成本,降低“伪改”获取的利益。而且决策者集团在事前可以有一个承诺行动,那就是一旦执行者出现违规的行为,那么决策者集团将会严惩,这样博弈的均衡路径将会改变。具体来说,可以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首先,建立严格的法律审批制度可以对执行者集团的行为起到抑制作用。这种承诺行动使得决策者集团的严惩对于执行者集团来说成为一种可置信的威胁,这样在不增加监督成本的情况下,改变执行者集团的行为。《行政许可法》的颁布表明了决策者集团改革的决心,但是一些关联制度的建立还有待完善。审批制度不仅要对受审批对象做出规定,更重要的是要对执行审批的单位的行为做出严格的规定,这样其实是增加了执行部门寻租的成本。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煤矿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第4篇

【关键词】核电;安全;许可证;核准

一、引言

安全问题可以说是困扰核电发展最大的命脉,一旦发生重大核电事故,对于一个国家的核电战略将产生毁灭性的打击。从历史上来看,欧洲和美国的核电战略都曾由于核电事故造成长期停滞。美国更是因为三里岛事件,在30年时间内没有建过一座核电站,日本也为福岛核事故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二、核电厂的审批流程

一个核电厂建设主要分成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项目前期工作,要完成项目选址、初步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等;第二阶段为项目准备阶段,要完成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工程招标、主要设备订货及采购等;第三阶段为项目实施阶段,包括施工图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生产准备等;第四阶段为竣工验收阶段。

三、关于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

由国家核安全局依法颁发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就是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的具体实施。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制定和批准颁发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许可证件包括:(1)核设施建造许可证;(2)核设施运行许可证;(3)核设施操纵员执照;(4)其他需要批准的文件。

四、核电厂建设五个阶段的安全许可

由国家核安全局归口对核电厂从选厂、建造直至商业 运行的全过程进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核安全监督管理,使核设施的运营者遵守核安全法规、履行许可证要求的审批程序。为了发展核电和防止核污染,中国设立了国家核安全局,制订和颁布了《民用核设施管理条例》和一系列核安全法规。其中,HAF001/01《核安全许可证件的 申请和颁发》是实行核安全监怪管理和许可证的审查、评定、批准、颁发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程序文件。该文件规定了核电工程在厂址选择、建造、调试、运行、退役五个主要阶段中,都由国家核安全局归口施行核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核安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具体的审批流程如下:

1.核电厂选址阶段。厂址审批程序和要求核电厂建造申请者必须在6个月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厂址安全内容的文件和环境影响的申请报告。《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中有要求,其要旨是评价核电厂在运行工况和事故工况下和在该厂址的综合影响下,不致构成对职工和居民不可接受的后果。核安全局在接到申请报告后1个月内应答复是否接受申请,组织有关专家审 查该厂址并提出《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申请如获通过,申请者应将此意见书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之一报有关部委审批。

2.核电厂的建造阶段。建造许可证审批程序和要求核电厂建造申请者必须在核岛基础混凝土浇注前12个月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建造申请书》、《核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书、《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核电厂初步安全分析报告》及《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设计与建设阶段),以供审评。只有在国家核安全局颁发《核电厂建造许可证》以后,才允许营运单位开始核岛垂础混凝土浇注。

3.首次装料调试阶段。首次装料调试许可证审批程序和要求为了确定核电厂是否按认可的设计建成,是否符合核安全法规要求.是否已达到要求的质量并有完整合格的质量保证记录,申请者必须在核电厂首次向堆芯装人核燃料前12个月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首次装料申请书》及《核电厂最终安全分析报告》、《核电厂调试大纲》、《核电厂在役检查大纲》,并在规定时间前提交下列文件:《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首次装料前1个月)、核电厂操作人员合格证明(首次装料前1个月)、《核電厂营运单位事故应急计划》(首次装料前6个月)、《核电厂建造进展报告》(首次装料前6个月)、投前检查结果(首次装料前1个月)、《核电厂装料前调 试报告》(首次装料前1个月)、核电厂拥有核材料许可 证的证明(首次装料前1个月)、核电厂运行规程清单(首次装料前1个月)、《核电厂维修大纲》(首次装料前6个月)及《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调试阶段)。在国家核安全局颁发《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以后,营运单位才可以向堆芯装载首炉核燃料,进行带核反应的调试和按批准的计划提升功率进行试运行。

4.核电厂的运行阶段。运行许可证审批程序和要求为了确定核电厂试运行结果是否与设计一致、审定调试后的运行限值和条件是否符合核安全要求、检查进人运行阶段的必要条件是否具备,申请者应从核电厂首次达到满功率运行之日起,经过12个月的试运行后,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申请书》,并同时提交三份文件:《核电厂修订的最终安全分析报告》、《核电厂装料后调试报告和试运行报告》和《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运行阶段)。在国家核安全局颁发《核电厂运行许可证》后,核电厂才能进人商业运行。

5.核电厂的退役阶段。退役审批程序和要求核电厂退役有三个因素:①核电厂已被确认不能满足国家核安全现行规定的要求;②核电厂已经达到设计寿命并经验证没有延长运行寿命的意义;③核电厂在经济上失去存在价值。申请者必须在核电厂开始退役活动前2年向国家核安全局 提交《核电厂开始退役申请书》。经批准后才能进行退役施工。在最终退役前,申请者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最终退役申请书》及下列三个文件:《核电 厂退役报告》、《核电厂退役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退役阶段)。经审定后核安全局下 达《核电厂退役批准书》。

五、结论

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法令颁布后,国内核电项目也随之从项目审批制进入到了项目核准制阶段。核准制的核电项目的可行性以及项目的申报、核准过程中对核电项目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证,在原项目审批制的基础上,建立了更合理、高效的管理机制。

核安全局在核电厂项目的审评和监管既有相当稳定的法规强制性,也有随着技术的进步而不断改善的与时俱进性,在安全第一的前提下,在安全总体要求思路中处理好个别的特殊问题。为核电安全稳定的发展,做出了可靠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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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第5篇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郑州登电煤业开发有限公司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技术操作规程》等有关的国家技术政策、质量标准及上级颁发的各种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公司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煤矿生产建设服务,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机构及职责

1、公司安全技术审批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公司总经理

副组长:总工程师、生产副总、机电副总、安全副总 成 员:生产技术处、安全监察处、机电管理处、地测防治水处、通防处等有关处室专业技术负责人员

2、公司总工程师为安全技术审批管理分管负责人,日常审批管理工作由各职能处室根据处室专业具体负责。

3、公司安全技术审批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安全技术日常审批管理工作,组织会审、审批。(2)负责对安全技术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负责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工作。

4、各煤矿企业也必须建立本矿的技术审批管理领导机构。

二、安全技术审批内容

1、安全技术内容分类

安全技术常规内容:包括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安技措计划,安全技术方案、设计,综采、综掘工作面作业规安装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技术按涉及的范围、时效性、工程量,分为重大安全技术问题,重要安全技术问题,一般安全技术问题。

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是指对矿井生产环境有根本改善,工程量大,工程实施后时效性长的安全技术问题,需经矿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并报公司批准。

重要安全技术问题是指对整个单位工程起作用,时间从单位工程开工至竣工,需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的安全技术问题需报煤业公司备案。

一般安全技术问题是指对工程局部起作用,不涉及生产安全系统构建,时间短的安全技术问题。

2、重大安全技术问题包括以下内容:(1)采区设计、开拓延深设计;(2)地面建筑物、河流、铁路、防水等煤柱留设及变更;(3)调整全矿井通风系统的措施;

(4)采用专用瓦斯巷解决采煤工作面瓦斯的措施;(5)矿井防治水计划、中长期规划;

(6)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措施;

(7)矿井综合防治水安全措施

(8)矿井、采区、工作面防治水方案设计;(9)需要报批的其它安全技术设计、措施。

3、重要安全技术包括以下内容:(1)采掘工程设计;

(2)综采综掘工作面作业规程;(3)“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4)一般安全技措工程设计、措施;(5)巷道贯通措施;

4、一般安全技术包括以下内容:

(1)采煤、掘进、巷修、“一通三防”工作的局部安全技术措施;

(2)大型机电、运输安全技术措施;(3)工程局部的变更设计;

三、安全技术审批程序

1、重大安全技术审批程序:

总工程师召开专题会议说明工程的内容、目的和意义→业务处室论证、设计优化→总工程师组织会审、签字→矿长审批→拟文呈报公司审批。

2、重要安全技术审批程序:

根据业务处室的施工图设计或安全生产需要→施工单位(一般为技术人员)编制→业务科室审查→分管副矿长组织会审→总工程师批准→报煤业公司审批备案。

3、一般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程序:

根据现场安全生产需要或工程的局部变更设计→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编制→业务科室审批→矿总工程师审批→总工程师批准→报公司审批备案。

四、安全技术审批权限

(一)煤业公司安全技术审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权限: 重大安全技术项目

1、回采

(1)综采支架安装、回收安全措施(2)综采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

(3)采煤工作面过陷落柱、火成岩、天然焦措施;(4)采煤工作面过钻孔安全技术措施;(5)采煤工作面采煤工艺变更安全技术措施;(6)改变两巷端头支护、超前支护形式安全技术措施;(7)三下”开采安全技术措施;

2、掘进

(1)综掘工作面作业规程;(2)巷道设计变更及其补充措施;(3)巷道施工工艺变更安全技术措施;

(4)推广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措施

3、“一通三防”

(1)改变矿井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

(2)改变一个采区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

(3)主要通风机检修停运、改变转速或叶片角度的措施;(4)矿井阻力测定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5)揭煤安全技术措施

(6)矿井反风演习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及报告;(7)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及季度补充计划;(8)矿井事故救援应急预案安全技术措施;

4、机电、运输

(1)矿井主要通风机单回路供电、单机运转检修措施;(2)中央变电所停电检修安全措施;(3)水平大巷轨道整修安全技术措施;(4)乘人装置安装安全技术措施。

5、地质测量

(1)矿井水平、采区地质报告或说明书;(2)采掘工作面防治水工程设计;

(3)采掘工作面底板改造(打钻、注浆)设计;;(4)矿井煤层带压开采设计、论证报告及安全措施(5)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修订(6)防治水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7)矿井地质报告的修订和完善;(8)重要贯通测量设计或说明书;(9)各种测量观测站设计。

7、其它

(1)水平与采区设计方案;(2)采掘工作面设计;

(3)采掘工作面各系统设计及说明;

(4)车场、变电所、绞车房、煤仓、矸石仓、泵房、水仓、充电硐室等单项工程设计。

(5)永久避难硐室设计(6)采煤工艺变更设计(7)矿井六大系统变更设计(8)交换图纸、生产作业计划(三)生产副总审批权限:

生产副总除负责总工程师审批权限内的“回采、掘进、井巷维修、其它”安全技术审批外,还负责以下安全技术审批:

1、回采

(1)采煤工作面(机采工作面做上下出口、局部卧底,过断层或遇坚硬夹矸)爆破安全技术措施;

(2)综采工作面临时安装、回撤部分支架安全技术措施;

(3)工作面更换“三机”设备大件、支架或拆修支架部件的安全技术措施;

(4)采煤工作面采煤工艺、劳动组织变更;

2、掘进

(2)巷道交岔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3、其它

(1)采、掘工作面停、开(复)工安全技术措施;(3)推广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等安全技术措施;(4)巷道施工方式变更安全技术措施;(5)爆破材料变更安全技术措施;(6)局部施工设计修改;(四)通防副总审批权限:

通防副总除负责总工程师审批权限内的“一通三防”安全技术审批外,还负责以下安全技术审批:

1、矿井风量计算办法;

2、改变矿井通风系统设计和安全措施;

3、串联通风措施。

4、揭煤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

5、区域性防突治理技术方案

6、矿井反风演习方案审批;

7、矿井综合防尘安全技术措施;

8、矿井井上、下防火安全技术措施(五)机电副总审批权限:

机电副总除负责总工程师审批权限内的“机电、运输”安全技术审批外,还负责以下安全技术审批:

1、大型机电设备的选型确定。

2、大型机电设备、季度、月度检修计划。

3、大型机电设备安装及改造安全技术措施。

4、供电线路设计、改造安全技术措施。

5、综采工作面供电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6、综采综掘设备的检修措施、计划

7、双回路改造工程,矿井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及处室

8、综采设备安装运输安全技术措施

3、综采设备安装及回收安全技术措施;

5、更换高强胶带、钢丝胶带、钢丝绳、硫化接头安全技术措施;

9、高空作业、起吊大件措施;

10、其它临时性安全技术措施。

(六)参加安全技术审批的人员必须具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或担任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并有在井下工作两年以上工作经验。

五、安全技术审批管理办法

1、会审办法

(1)准备会审的方案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设计或编制单位必须至少提前2天在办公网上发布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预审。

(3)生产作业计划、月、季度交换图纸,每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集中统一会审。

(2)责任处室至少提前半天通知相关处室人员按时参加

会审。

(3)参加会审人员应为方案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人员参加进行预审。

(4)有关人员对方案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进行预审时,应自行详细记录预审时发现的问题及预审意见。

(5)会审时,预审人员将预审时发现的问题及预审意见逐一提出,让参加会审人员讨论,让编制人员整改。

(6)会审时,责任处室负责整理参加会审人员的意见,形成“会审意见”设计或编制人员必须根据会审意见,地粗矿井落实整改。

(7)参加会审人员必须对分管专业的内容签字认可。如相关内容需要修改,参加会审人员可不签字,待设计或编制人员修改完善后再签字,但签字落款日期仍为会审时的日期。

2、传审办法

(1)一般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完成后,必须由主管处室首先审批,编制人员根据审批人员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只有在主管处室审批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准传审到其它处室,最后又总工程师审批。

(2)传审时,相关处室审批人员分别对分管专业内容逐页签字确认并将审批意见按序号写明在“审批意见”页中。如相关专业内容需要修改,审批人员可待修改后签字确认。

(3)措施传审时间不得超过一天,即所有参加传审人员的审批日期为同一日期。

3、审批分工

方案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资料审批时,各业务处室针对不同专业内容,分工负责。(1)生产技术处、地测防治水处负责

文字部分:矿井概况、地质、水文情况、巷道布置、巷道支护、矿压观测、质量标准、采煤工艺、掘进支护工艺、施工方法、采煤工作面顶板控制、循环作业、安全技术措施中的采煤、顶板管理、防治水等相关内容。

图表部分:综合柱状图、巷道平面布置图、剖面图、断面图、掘进工作面临时支护图、采煤工作面支护图、巷道开口大样图、炮眼布置三视图、爆破说明表、循环作业表。(2)机电处负责

文字部分:装载运输、管线敷设、供风、供水、供电、排水、运输、照明、通讯与信号、油脂管理、安全技术措施中的各类机电设备管理、斜巷运输管理、供电与电气管理等相关内容。

图表部分:设备布置图、设备与工具配备表、供风供水图、供电系统图、排水系统图、运输系统图。

(3)安全监察部负责“安全技术措施”所有内容。(4)通防处负责

文字部分:爆破作业、通风计算与验算、风机选型与安装、风筒吊挂、局部通风机管理、瓦斯管理、综合防尘、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中的通风与瓦斯管理、爆破与火工品管

理等相关内容、灾害预防与安全避灾。

图表部分:炮眼布置三视图、爆破说明表、通风系统图、防尘防火系统图、避灾路线图。

(5)调度中心负责煤质管理、灾害预防与安全避灾部分、安全监测监控部分、瓦斯监控系统图。

(6)培训处负责劳动组织与人员配备部分及技术经济指标和贯彻部分。

4、审批要求及标准

(1)审批人员对报批的设计、规程、措施,必须认真审阅,积极提出审批意见。因审批把关不严而造成安全技术责任事故的,审批人员按其责任分工范围,同编写人员负同等责任。

(2)所有报批的设计、规程、措施的内容以及审批程序必须符合《安全规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2021年公司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第6篇

安全技术是煤矿生产全过程中为保证安全生产所涉及的技术。为加强矿井生产技术基础管理工作,规范安全技术审批行为,实现矿井安全技术的编制、审批流程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技术审批内容

1、安全技术内容分类

安全技术常规内容:包括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安全技措计划,安全技术方案、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技术按涉及的范围、时效性、工程量,分为重大安全技术问题,重要安全技术问题,一般安全技术问题。

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是指对矿井生产环境有根本改善,工程量大,工程实施后时效性长的安全技术问题,需经矿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并报县局审批。

重要安全技术问题是指对整个单位工程起作用,时间从单位工程开工至竣工,需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问题报县局备案。

一般安全技术问题是指对工程局部起作用,不涉及生产安全系统构建,时间短的安全技术问题。

2、重大安全技术问题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施工___设计、采区设计、开拓延深设计、残煤边角煤开采利用;

(2)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

(3)地面建筑物、河流、铁路、防水等煤柱留设及变更;

(4)调整全矿井通风系统的措施;

(5)采用专用瓦斯巷解决采煤工作面瓦斯的措施;

(6)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7)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措施;

(8)安全技措工程计划;

(9)矿井、采区、工作面防治水方案设计,事故矿井整改措施,重大隐患整改方案等;

(10)需要报批的其它安全技术设计、措施。

3、重要安全技术包括以下内容:

(1)采掘工程设计;

(2)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

(3)“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

(4)一般安全技措工程设计、措施;

(5)巷道贯通措施;

(6)涉及“一通三防”与防治水的机电运输安全技术措施。

4、一般安全技术包括以下内容:

(1)采煤、掘进、巷修、“一通三防”工作的局部安全技术措施;

(2)机电、运输安全技术措施;

(3)工程局部的变更设计;

(4)作业规程的复审意见、补充措施;

(5)有关安全生产的正常预报、业务联系通知单(书)、技术业务委托书等。

二、安全技术审批程序

1、重大安全技术审批程序:

矿总工程师召开专题会议说明工程的内容、目的和意义→业务科室论证、设计优化→总工程师___会审、签字→矿长审批→拟文呈报县局审批。

2、重要安全技术审批程序:

根据业务科室的施工图设计或安全生产需要→施工单位(一般为技术人员)编制→业务科室___→总工程师___会审、批准→县局备案。

3、一般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程序:

根据现场安全生产需要或工程的局部变更设计→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编制→业务科室审批(涉及到“一通三防”的通风队也要审批)→总工程师审批、批准。

4、排放瓦斯措施审批程序:

通风队技术人员编制→总工程师___排放地点的施工单位、安检科、调度室、通风队、救护队进行会审。

5、井下电气焊、气割措施审批程序:

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编制→分管机电副总工程师(或机电副矿长)___机电科、安检科、调度室、通风队、施工单位进行会审、签字→总工程师审批→矿长批准。

三、安全技术审批权限

(一)矿长审批权限:

井下电气焊、气割、录像、拍照安全技术措施。

(二)总工程师审批权限:

1、回采相关规程和措施

(1)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

(2)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措施;

(3)综采工作面调斜、旋转安全技术措施;

(4)综采工作面延长、缩短、对接安全技术措施;

(5)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安全技术措施;

(6)采煤工作面过断层(H≥___m)安全技术措施;

(7)采煤工作面过老巷安全技术措施;

(8)采煤工作面过陷落柱、火成岩、天然焦措施;

(9)采煤工作面过无煤带、薄煤带安全技术措施;

(10)采煤工作面过钻孔安全技术措施;

(11)采煤工作面采煤工艺变更安全技术措施;

(12)采煤工作面沿空留巷安全技术措施;

(13)改变两巷端头支护、超前支护形式安全技术措施。

(14)采煤工作面收尾安全技术措施;

(15)采煤工作面___作业规程;

(16)采煤工作面设备回撤作业规程;

(17)“三下”开采安全技术措施;

(18)在同一采面采用不同类型或不同性能支柱的措施;

(19)采空区强制放顶安全技术措施;

(20)采煤工作面托伪顶开采安全技术措施。

2、掘进

(1)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

(2)泵房、水仓、变电所、煤仓、___库、机头硐室等大型硐室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

(3)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

(4)巷道穿(跨)越巷道安全技术措施;

(5)巷道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

(6)巷道透老空、老巷安全技术措施;

(7)巷道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

(8)大倾角(≥25°)上、下山掘进安全技术措施;

(9)巷道设计变更及其补充措施;

(10)巷道沿空送巷安全技术措施;

(11)巷道施工工艺变更安全技术措施;

(12)推广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措施。

3、“一通三防”

(1)改变矿井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

(2)改变一个采区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

(3)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安全技术措施;

(4)主要通风机检修停运、改变转速或叶片角度的措施;

(5)矿井阻力测定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6)工作面串联通风安全技术措施;

(7)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

(8)矿井主要巷道维修安全技术措施;

(9)深孔___、松动___、震动___、崩溜煤眼措施;

(10)矿井反风演习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及报告;

(11)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及季度补充计划;

(12)矿井事故救援应急预案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第7篇

1、煤矿的各种方案、规程和安全措施由技术人员制定,并经经理、技术经理、技术员批准。需要上级审批时,要按规定进行上报。

2、制定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3、制定各种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符合煤矿实际,并保证在安全可行的基础上选择经济、合理的方案。

4、安全技术措施经批准后,必须组织各工种及工人进行学习。

5、安全技术措施在实施时,必须责成专人负责。

6、需要更改或增减安全技术措施内容时,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河南煤炭建设集团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第8篇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管理制度工作,使其更规范,程序更严格,确保安全措施从设计到审批都严格把关,责任到人,特制定本制度。

根据公司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的实际情况和安全措施方案制定的具体要求,将安全技术措施分为三个类型,并针对各类型制定相应的审批制度。

一、工程项目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工程项目设计必须按照“三同时”的原则进行。

2、项目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项目设计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部门经理审批。

二、施工作业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安全问题,需要采取安全措施时,要向生计处土建主管汇报。

2、生计处土建主管要对施工中的安全问题排查,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生产技术处审批。

三、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整改措施审批制度:

根据隐患级别分类,不同级别的隐患整改安全措施方案的制定和审批规定如下:

1、A级隐患:

公司生产技术处制定隐患整改安全措施方案,由主管部门经理审批、报安全环保处备案。

2、B级隐患:

办公室制定隐患整改安全措施方案,由副经理审核,报经理审批,整改后报安环处备案。

3、C级隐患:

安全技术文件审批制度 第9篇

第一条 安全技术文件是施工生产的最基本的指导性文件,时安全生产的源头。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加强技术文件的编制和审批管理,实现企业的安全生产,保证企业职工生命及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编制的依据有:

1、《安全生产法》

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3、《煤矿安全规程》2004版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

5、《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6、《中煤第一建设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7、《中煤第一建设公司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施工单位。第二章 安全技术文件的内容

第四条 安全技术文件内容包括:

1、矿建、土建、安装、特凿等各类施工组织设计;

2、单位工程施工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3、重要分部工程施工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技术交底;

4、特定时间空间、特定的工艺工序、特殊部位或施工环节的错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5、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6、事故处理技术方案、抢险救灾技术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7、“四新”技术应用试验安全技术措施;

8、专业技术管理制度、工种操作规程;

9、施工生产中涉及的其他安全技术文件。第三章 安全技术文件的编制

第五条 安全技术文件的编制,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原则,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第六条 下列技术文件由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

1、由公司承揽的总承包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2、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技术方案。

第七条 下列技术文件由工程处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

1、矿建工程

(1)所承揽新建。续建井筒(立井井筒、平硐、斜井井筒)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2)直径大于4米、深度40米以上暗立井,长度300米以上、倾角大于25度的暗斜井施工组织设计;

(3)二、三期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4)二、三期工程通风设计(风量计算、配风、风流方向、防尘、防火措施、设施布置、监测监控、通风系统图等);

(5)冻结法、沉井法、钻井法、帷幕法等特殊凿井工程施工组织设计;(6)针对高瓦斯项目制定的“一通三防”方案;(7)新建立井地面、工作面治水方案;(8)双突矿井的揭煤安全技术方案;(9)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10)“四新”技术应用试验的安全技术措施;(11)特殊地质条件下的施工技术方案;

(12)一般事故的处理措施和抢险、救灾技术方案;

(13)本单位系统技术管理制度(如提升运输、顶板管理、综合防尘、“一通三防”、探防治水、井筒防坠、设备防爆等);

(14)其它需要专门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2、土建工程:工程内容复杂,施工周期长,需各工种施工交叉频繁或结构复杂的工程,如7层以上或单跨200米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3、安装工程:

(1)深度500m以上立井井筒和长度800m以上的斜井井筒永久装备的施工组织设计;(2)井筒转入平巷的改装工程(临时改绞)施工组织设计;

(3)起吊单件重80吨以上金属构件井架、直径3.5米以上各种临时提升机,直径3.0米以上各种永久提升机,出水管直径在200毫米以上水泵,10吨以上管式锅炉,装载设备,地面煤仓及洗选设备、35KV线路及变电所,600万元以上的井下系统永久设备安装的施工组织设计;

(4)对重复安装的施工设备,根据不同施工条件编制的施工技术措施。第八条 下列技术文件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

1、井筒、井巷、硐室、煤仓等单位工程施工作业规程;

2、深度40米以下暗立井、长度300米以下暗斜井施工组织设计;

3、单位工程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4、重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5、针对本项目部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实施细则;

6、项目部“一通三防”、“井筒防坠”、“提升运输”、“顶板管理”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7、特定时间空间、或特殊工序的安全技术措施(如停工复工措施、瓦斯排放措施、贯通措施、井巷施工防治水措施、冬雨季施工措施等);

8、已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作业规程因设计变更或地质条件变化须编制的补充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

9、非双突矿井的揭煤措施;

10、井巷施工边探、边掘、边注施工方案及壁后注浆、截、导水等治水措施;

11、结合实际情况编制的特种技术操作规程;

12、7层以下或单跨20m以下的工业或民用建筑施工组织设计;

13、深度500m以下立井井筒和长度800m以下的斜井井筒永久装备的施工组织设计;

14、起吊单件重80吨以下金属构件井架、直径3.5米以下各种临时提升机,直径3.0米以下各种永久提升机,出水管直径200毫米以下水泵,10吨以下管式锅炉,装载设备,600万元以下井下系统永久设备安装的施工组织设计。第四章 安全技术文件的审批、批准权限

第九条 下列技术文件由公司组织审批,公司总工程师签发批准:

1、矿建工程

(1)立井井筒、平硐、斜井掘砌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2)立井井筒、平硐、斜井续建、延伸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3)直径大于4米、深度40米以上暗立井,长度300米以上、倾角大于25度的暗斜井施工组织设计;

(4)冻结法、沉井法、钻井法、帷幕法等特殊凿井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5)矿井二期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需经临时改绞后施工的须有临时改绞方案及验算);(6)矿井施工进入三期工程的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7)立井井筒穿过含水层或破碎带,采用地面预注浆进行堵水或加固的注浆工程设计;(8)井筒、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防突设计及措施;(9)矿井建设三期工程的通风计划;

(10)施工具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时,综合防突措施;(11)重大事故处理计划和措施;

(12)规程规定应由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的其它安全技术文件。

2、土建工程

(1)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净跨在30米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或七层以上具有中央空调或电梯系统的单体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

(2)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结构复杂的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

3、安装工程

(1)深度500m以上立井井筒和长度800m以上的斜井井筒永久装备的施工组织设计;(2)深度500m以上立井井筒转入平巷的改装工程(临时改绞)施工组织设计;

(3)起吊单件重80吨以上金属构件井架、直径3.5米以上各种临时提升机,直径3.0米以上各种永久提升机,出水管直径在200毫米以上的水泵,10吨以上管式锅炉,装载设备,地面煤仓及洗选设备、35KV线路及变电所,600万元以上井下系统永久设备安装的施工组织设计;

(4)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施工的大型安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第十条 下列技术文件由工程处组织审批,由处总工程师签发批准:

1、第七条中由工程处总工程师组织编制,但不需要上报公司审批的技术文件;

2、单位工程施工作业规程

(1)井筒(立井、斜井、平巷)施工作业规程、井筒特殊区段施工作业规程;(2)井下巷道(平巷、斜巷)、硐室、煤仓工程施工作业规程;(3)深度40米以下暗立井、长度300米以下暗斜井施工组织设计;

3、重要单位工程中,特殊工序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4、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5、深度500m以下立井井筒和长度800m以下的斜井井筒永久装备的施工组织设计,深度500m以下立井井筒临时改绞;

6、起吊单件重80吨以下金属构件井架、直径3.5米以下各种临时提升机,直径3.0米以下各种永久提升机,出水管直径在200毫米以下水泵,10吨以下管式锅炉,装载设备,600万元以下井下系统永久设备安装的施工组织设计;

7、安全技术措施

(1)井筒表土冻结段采用放炮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2)揭煤或探查和穿透老空的安全技术措施;(3)总回风巷及一翼回风瓦斯超限的处理措施;(4)突出煤层掘进时的防突措施;(5)打开密闭排放瓦斯的措施;

(6)作业内容有重大变动的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7)井筒、二期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规定的以及公司审批意见要求补充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8)发生重大安全隐患被迫停工,整改完成后复工或其他非正常原因停工后复工安全技术措施;

(9)其它安全技术措施;

8、项目部编报的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第十一条

下列技术文件由项目部审批,技术负责人签发执行,报工程处备案:

1、由工程处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因客观条件变化需补充内容的补充措施;

2、因施工条件变化急需采取措施处理的应急措施,如临时停电造成瓦斯积聚,排放瓦斯的措施等;

3、一般单位工程中,特殊工序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4、一般技术操作规程;

5、低瓦斯矿井的二期工程中,同处已审批单位工程具有相同辅助施工系统,断面在10㎡以下,工程量不超过200m的一般巷道工程或措施工程的施工作业规程;

6、分部、分项工程技术交底;

7、项目部结合项目具体情况组织编制的技术制度类文件;

8、第八条中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但不需报处审批的技术文件。第五章 安全技术文件的审批程序和审批人员资格

第十二条

需公司审批的技术文件,应由工程处(厂)总工程师组织编制人员、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初审,然后按要求上报公司。公司收到后由生产技术部召集相关部门、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参加,公司总工程师或其授权的专业副总工程师主持会审,参加会审人员必须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由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报送单位参加会审人员有工程处(厂)总工程师、专业副总、相关专业主要编制人员3-4人。

第十三条

需工程处(厂)审批的技术文件,应由项目部(工区)技术负责人按第十四条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初审,然后按要求上报本处(厂)。处(厂)收到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工程科(技术科)组织相关部门、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参加,处(厂)总工程师或其授权的专业副总工程师主持会审。参加会审人员必须取得助工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现场施工、管理经验。报送单位参加会审人员有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技术文件编制人等1-2人。技术文件编制人必须取得技术员及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

项目部审批的技术文件,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主持,项目经理、生产副经理、专职安全副经理、调度组长、施工队长、技术员参加会审,会签后报本处(厂)备案。第六章 安全技术文件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一工程一设计、一部位一措施,严格按照编制责任和审批权限进行编制、上报、审批、签发,未经批准和超越权限签发的技术文件一律无效。第十六条

各类安全技术文件在上报上级部门审批前,编制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严格把关,报批的技术文件要做到内容齐全、文字表达准确、层次分明、相关措施要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十七条

安全技术文件按照其重要程度及覆盖范围对涉及到的技术人员或操作人员进行交底,施工现场要有专人保管技术文件。公司、处(厂)、项目部按技术文件的涉及范围各自归档管理,以确保技术文件的可追溯性。

第十八条

上级单位收到下属单位要求审批的技术文件,在14个工作日内要组织审批完毕,不得无故拖延审批时间。

第十九条

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要在开工前15日(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编制完成,并及时报审,单位工程施工作业规程要在单位工程开工前10日内编审完毕。无安全技术文件或技术文件未经审批的,一律不得开工。

第二十条

工程处(厂)向公司报批技术文件,必须以请示文件格式,请示文件和技术文件各呈报一式7份,请示文件应由处总工程师签发。

第二十一条

项目部向处(厂)报批技术文件,必须在项目部初审会签后进行,技术文件应随附电子文件,以便于审批过程中对技术文件的修改、补充、完善。第二十二条

技术文件批准方式:

1、由公司审批的技术文件,批复意见通过公司总工程师签发的正式文件下发并附有关部门会签的审批记录;

2、由工程处审批的技术文件,由参加审批的人员签字、部门盖章,由处总工程师签发批准,并附审批意见和审批记录,签发、签字、盖章页应装订在技术文件的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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