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全文

2024-07-20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全文(精选10篇)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全文 第1篇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 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九条 经营机构可以根据专业投资者的业务资格、投资实力、投资经历等因素,对专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第十条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综合考虑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其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第十一条 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经营机构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经营机构应当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经营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二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经营机构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营机构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谨慎评估,确认其符合前条要求,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

第十三条 经营机构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经营机构。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在针对特定市场、产品或者服务制定规则时,可以考虑风险性、复杂性以及投资者的认知难度等因素,从资产规模、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认购最低金额等方面,规定投资者准入要求。投资者准入要求包含资产指标的,应当规定投资者在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前一定时期内符合该指标。

现有市场、产品或者服务规定投资者准入要求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 经营机构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第十七条 产品或者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十八条 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对其适合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投资者类型作出判断,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分类,对其适合购买的产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作出判断。

第十九条 经营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经营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第二十条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

第二十一条 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第二十二条 禁止经营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二十四条 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五条 经营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二十六条 经营机构委托其他机构销售本机构发行的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审慎选择受托方,确认受托方具备代销相关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落实相应适当性义务要求的能力,应当制定并告知代销方所委托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代销方应当严格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其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经营机构代销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要求委托方提供的信息,包括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产品或者服务分级考虑因素等,自行对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并履行投资者评估、适当性匹配等适当性义务。委托方不提供规定的信息、提供信息不完整的,经营机构应当拒绝代销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 对在委托销售中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行为,委托销售机构和受托销售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在委托销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九条 经营机构应当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分类、分级,定期汇总分类、分级结果,并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

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以及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三十条 经营机构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一条 鼓励经营机构将投资者分类政策、产品或者服务分级政策、自查报告在公司网站或者指定网站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当利用,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检查。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

者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其分类的,应当及时告知经营机构。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营机构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第三十四条 经营机构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存在过错并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监管中应当审核或者关注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安排,对适当性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经营机构严格落实适当性义务,强化适当性管理。

第三十六条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制定完善本市场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管理自律规则。

行业协会应当制定完善会员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的自律规则,制定并定期更新本行业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录以及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的投资者类别,供经营机构参考。经营机构评估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得低于名录规定的风险等级。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行业协会应当督促、引导会员履行适当性义务,对备案产品或者相关服务应当重点关注高风险

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安排。

第三十七条 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经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未按规定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未按规定进行投资者类别转化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未建立或者更新投资者评估数据库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未按规定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信息或者履行分级义务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未按规定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录音录像或者采取配套留痕安排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未按规定制定或者落实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制度机制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未按规定开展适当性自查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按规定妥善保存相关信息资料的;

(十)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构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第四十二条 经营机构从业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1]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全文 第2篇

尽管目前相关协会关于《管理办法》的配套细则并未正式公布,多家券商资管等机构人士表示,摸索先改,互相参考,都在等指引出来,到时候再根据指引更改。

上海另一家大型券商资管业务人士说,对新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来说,制度、标单的设计很重要,比如买一个产品,要搜集客户信息七个方面,那么表格怎么设计,需要填写什么信息,还包括投资者承诺函,适当性管理新规对与风险承受能力方面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如果投资者买一个产品的风险等级高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就需要一个明确的承诺函,而这种表单过去是没有的。

该人士还表示,客户分类是一个基础性工作,专业投资者主要是金融机构,但你要证明是专业投资者,就需要很多材料来佐证,后面在进行产品投资就方便了,对普通投资者而言,要买一个产品就需要提交很多材料。

《管理办法》作为我国市场首部专门规范证券期货市场适当性管理的部门规章,完善了适当性管理的制度体系,统一了适当性管理的基本标准,突出强调了经营机构所要承担的投资者分类、产品或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义务和责任。

“肯定影响客户体验,但宗旨是保护投资者。”上述券商资管业务人士表示,工作细致也是对机构自身的保护,制度、工作流程和表单的修改,包括硬件采购和软件的升级改造,还要与代销机构提相应要求,每一家券商资管都在做,但目前都没有完全结束或者准备充分。

据了解,按照新规的要求,券商资管、公募基金产品的全套直销系统都要做改造。比如,对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的投资者客户,只能买风险等级最低的一档产品,直销系统就要从技术上去杜绝这类投资者购买其他四档风险等级产品。

据知情人士透露,服务商提供的TA系统改造进度不一,目前部分基金公司都在进行内部测试了,券商资管还在等待,由于升级是统一的模板,目前券商资管还没有拿到新的系统,但估计也会很快拿到并进行测试。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全文 第3篇

证券公司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或以客户买入金融产品为目的提供的一系列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如投资顾问、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易等,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就是为了在这时向客户销售合适的金融产品以及提供高效的金融服务。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强调的是要对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提供适当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其中,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有:

( 1) 对公司的客户的标准、程序以及方法进行了解。

( 2) 对本公司的金融产品以及服务的标准、程序以及方法进行了解。

(3)进行适当性评估的标准、程序以及方法。

(4)在执行客户适当性制度时的保障举措。

每个客户都有自身的特点,拥有不同的承受风险的能力,证券公司将为此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分类,在进行评估分类时,主要是公司通过一定的方法对客户的财务和收入情况、证券投资的经验、证券知识水平、风险偏好等情况都进行了一定的调查了解后,并依据客户签订的风险揭示书和交易状况等进行适当的分析,最终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分析。在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中,对于公司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评估分类并划分一定的等级,依据这些等级可以为客户提供与其相适应的风险等级的金融产品以及服务,使得客户能够买入适当的产品。

2 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意义

2. 1 有利于为投资者教育工作开拓新思路

我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由创业板提出来的,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示投资者审慎做出投资创业板股票的选择,创业板市场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适度设置了投资者入市要求。这就为我国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开拓出了一个新的思路,使得证券公司懂得用创新的产品,完善的制度作为一个契机,把适当性的投资者准入管理作为一个切入点,而后为投资者揭露投资风险,使得投资者对于自身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认知,进而使得产品销售的适当性得到提高,同时也使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得到提高。

2. 2 有利于投资者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出现了一大批中小投资者,他们作为一股新生力量,对于我国金融市场具有巨大的影响。而我国中小投资者普遍存在风险意识匮乏、无自我保护能力等缺点,易盲目投资,这就使得金融市场变得动荡,同时自身也遭受损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能够使得投资者了解自身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从而听取建议,主动选择相应的产品,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2. 3 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

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成熟资本市场相比,我国的资本市场起步较晚,其市场体制、市场文化和法制建设等多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缺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能够主动从投资者的角度出发,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稳固金融市场,这就使得我国的资本市场制度建设更加顺利,也有利于投资文化氛围的建设。

3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3. 1 了解自己的客户以及适当性服务的原则

证券公司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应该充分了解客户的姓名( 或名称) 、身份、住址、职业等基本信息。证券公司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的,除了解基本信息外,还应了解客户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其他必要信息。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相应的评估分类,对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提供适当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3. 2 客户合法利益优先原则

对客户进行适当性管理,主要是为了降低客户的投资风险,保护公司客户的合法利益,在适当性管理中针对不一样的客户提供不同的产品,也是为了使得投资者能够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理财产品,为自己带来收益,因此应该遵循客户合法利益优先的原则,引导客户理性的、规范的进行证券交易。为规范管理公司和各相关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为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引导客户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投资。

4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及分类

利用向客户发放调查问卷的形式来得到客户的情况,然后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依据得分情况,可将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五个等级: 保守型、稳健型、积极型、进取型、激进型。而依据这个等级以及产品风险评价标准,包括股票、基金、债券、资产管理产品与金融衍生品等,对产品的风险评价方法一般包括自行评价、第三方评价、自行评价与第三方评价相结合三种方式,并且结果会在网站进行公示,营业部可将其作为产品推荐的依据。

证券公司在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分类后,应该遵循适当性原则,为客户推荐能够适应客户的产品认知能力及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并且有计划地引导客户能够主动从自身实际情况考虑,谨慎投资,对自己的金融资产进行合理的配置。客户在参与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之前应该有相关人员为其讲解相关内容,以确保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准确性。

5 证券公司适当性内部控制机制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保障

5. 1 人员培训

证券公司应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结构、风险特征、适销对象等。统一组织讲解每一款金融产品、金融服务的风险特征、风险等级适合销售的客户范围,确保每一销售人员在代销前充分了解所销售的产品。

5. 2 绩效考核

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5. 3 资料保管

妥善保存与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有关信息和资料,包括客户信息和资料; 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信息和资料;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级资料; 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风险等级划分资料; 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适当性评估结果资料; 向客户提供的投资建议及依据; 向客户发送和客户签署的文件; 其他相关信息和资料等。并进行长期跟踪维护,至少每两年就应该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一次后续评估,可以网上答卷的形式,也可以面对面书面答卷的形式进行,并将最新评估结果录入系统。

5. 4 信息保密

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客户信息、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

5. 5 投诉与应急机制

妥善处理因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引起的客户投诉; 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 关注处理与金融产品、金融服务活动有关的客户投诉和突发事件的制度与流程。

5. 6 从业人员行为监控

关注营销人员、投顾人员、分析师等人员行为监控体系与运作流程,对有关人员所招揽和服务客户的账户进行有效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的,立即查明原因并按照规定处理。

5. 7 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控

关注对客户购买金融产品、金融服务的监控体系与运作流程,发现异常情况的,立即查明原因并按照规定处理。在回访过程中关注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异常情况,查询资管产品公告( 流程) 、融资融券系统预警、投顾平台与CRM系统,是否发现异常情况。

5. 8 客户回访机制

按规定的期限、比例、内容进行回访并留痕,对私自销售金融产品、代客理财等员工违规行为进行监测和防控。建立定期与不定期的回访机制。如公司产品募集期新认购客户会由呼叫中心在产品成立一月内进行回访,后期也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再回访,在回访过程中关注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异常情况。融资融券客户开户后一周内,呼叫中心通过电话回访等形式对客户进行回访,在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定期对客户进行回访。

5. 9 自查情况

证券公司应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作为重要检查内容纳入日常常规检查,日常检查底稿包括客户适当性管理、投资者教育和客户投诉处理等项。

参考文献

[1]金玥.浅析证券公司适当性管理制度[J].才智,2014(11).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全文 第4篇

一、存在的问题

1.适当性规定的立法目的不清晰

投资者保护目标不清晰。目前,我国的证券法规则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监管性质的规则约束证券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以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是“市场规制”的重要内容;二是通过矫正投资者与其他证券市场参与者力量失衡带来的“不公平”现象来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最为典型的如关于证券民事赔偿法律责任方面的立法。在以往的立法和实践中,前者往往备受关注,并将其作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最为常见的“间接”方式,而后者承载的“直接”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功能往往被忽略。结合适当性监管的现有规则,这种现象具体体现为:我国证券市场上现存的相关规则主要是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管理工作为目的制定和实施的,以规范券商的行为为监管视角,侧重于实现行政监管秩序的目标,而投资者保护目的不清晰或者“退居二线”。

2.适当性规定的法律位阶不高

目前,我国除了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29条、第30条对证券投资者适当性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外,确立适当性规则的文件法律位阶、效力等级大多较低。又因为在制度设计之初,仅考虑各个行业、领域的不同情况,制定内容有别的适当性规则,导致现有规定内容较为分散、兼具内容重合和部分规定冲突的问题,体系性、完整性欠佳;而且有些规定较为原则,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足。尽管2012年12月30日证券业协会推出的《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基本上可以作为一项较为成熟的、统一的适当性行业指导意见,但是其本身以行业自律规则的形式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适当性制度的法律约束性。

3.证券公司的适当性义务不统一

我国各领域中证券公司的适当性义务并非完全相同,不完善不统一是各领域适当性义务规定的普遍现象。尤其是在证券公司违反适当性规定后投资者是否可以依据适当性规则起诉、起诉的程序及赔偿标准等方面,现有规则尚不明晰,不利于投资者利益受损后的维权;证券公司的适当性义务不统一,不利于证券市场的监管和投资风险的防范。证券市场是快速创新的市场,适当性义务缺乏统一性,会导致每出现一种新的投资工具就可能要进行新的相应的适当性立法,这有悖于商事活动的效率原则。

4.适当性法律责任和投资者救济机制不健全

首先,我国关于适当性法律责任的规定,多见于监管机构的通知及相关自律规范。由于上述规则法律位阶较低,适用范围多局限于某一证券业务,加之行业自律组织及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尚不健全,往往适当性法律责任处罚较轻、威慑不足,难以有效抑制证券公司劝诱不适当投资者进入市场进行不适当投资的利益冲动。

其次,现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行业自律规则较为侧重对证券公司方面的单向监督管理,忽视了投资者权利救济路径的建设。因此,现有规则往往只规定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行政责任,而缺乏民事责任的设定,使投资者在权益受损后救济无门。

二、完善我国证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建议

1.明确我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立法目的

针对我国适当性立法目的定位不清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的证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应以“保护投资者”为根本目的,实现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目前,域外证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大多由最初的对证券公司的自律监管和行政监管规则,发展成为权利义务内容明确、责任救济清晰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将“投资者保护”作为适当性制度的首要目的已成为主流的立法趋势,以保护投资者为首要目的是证券投资者保护立法的正确方向。

随着投资决定权的转移,证券公司作为证券投资领域与投资者联系最紧密、对投资者投资决定有重大影响的主体,理应以“投资者利益最佳”作为推销证券的准则,克制利益冲突,降低道德风险,努力实现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通过法定的适当性规则给予弱势一方的投资者倾斜性关照,是以公权力的“扶弱抑强”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及实质正义的重要方式。

2.提高我国适当性规定的法律位阶

时值我国《证券法》第三次修改契机,笔者建议在《证券法》中明确适当性规则条款,以提升适当性规定的法律位阶。

证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发展历程及现状告诉我们,证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由不成熟到完善,大都经历了由自律性的执业守则向法律进化的转变过程。以美国为例,从时间维度来看,它的适当性规则在7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经历了由自律规则到行政规则、再到自律规则辅之以司法判例的螺旋式上升路径,投资者的救济途径也逐渐扩展至仲裁。境外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法律进化的路径启示我们,要以发展的眼光,提高适当性规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位阶。

3.整合证券公司的适当性义务

借鉴国外经验,整合我国现有的适当性相关规则,证券公司适当性义务,应包括了解证券并予以分级、了解客户并予以分类、进行适当性测评及不适当风险的揭示、进行适当性推销、进行适当性内部控制五大方面。

4.对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实行差异化保护

对不同类别的投资者实行差别化保护是各资本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共同做法。无论投资者分类制度最终确定的分类标准和分类方法如何,由于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在投资能力、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上存在迥异的分别,将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区分对待基本是域外发达资本市场的共识。同时,鉴于证券市场的创新加快和证券产品的复杂程度加强,机构投资者在各方面的优势并非绝对,适当性制度不应排除对机构投资者的保护。正如美国适当性制度建立之初,是以个人投资者为假设的,排除对机构投资者的保护。然而,随着证券市场创新、资本市场的复杂化及风险的增大,机构投资者也不能幸免于“受中介机构不适当推介行为影响而做出不适当投资”,面对复杂的证券衍生品时,同样退居至“弱势投资者”的地位。美国的适当性制度由个人投资者逐渐扩大适用到机构投资者。因此,在对投资者分类及保护方面,即使是对于归为同一类别的投资者,我国也有必要对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保护标准进一步细化。

5.健全证券公司的适当性法律责任

借鉴域外的立法及司法经验,笔者认为,我国的适当性法律责任体系需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明确:

一是行政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措施及行政处罚,即行政责任。

针对处罚较轻的问题,笔者建议提高罚款数额以增加违法成本,对于某些可能没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人或者违法机构的主要责任人,可以考虑按其薪酬的百分比或一定倍数罚款,对有责机构的高管及相关责任人处以建议免职等相应的处罚措施,对有责任的证券公司处以废止业务许可或吊销执照等相关措施,从而增加《证券法》的威慑力。

二是证券公司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民事责任。

证券公司应承担的适当性民事责任的性质,有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情况。证券经纪、融资融券、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大多以合同的成立为基础,证券公司违反合同中适当性义务相关的“约定条款”,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委托代理关系和合同附随义务的存在,证券公司对客户的注意义务超出了一般注意义务的范畴,与不得无故撤销要约义务、告知义务、协作义务和照顾义务、保密和忠实义务等合同附随义务相一致,上升为特殊的注意义务;而对于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及其他类似业务,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但证券公司仍要依据适当性,根据投资者的具体情况推荐适合投资者的特定投资产品和服务,否则,要承担因违反适当性“法定义务”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此时,适当性民事责任的性质是侵权责任。

6.完善我国证券投资者的权利救济渠道

民事调解、仲裁是对证券投资者权利救济的重要渠道。但其约束力较低。此处重点阐述诉讼环节。

证券诉讼是证券市场法治进程必不可少的环节。我国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设计和实施过程中,有必要着力减轻投资者在维权中的负担。主要有:(1)明确适当性之诉的起诉主体。参考公益诉讼的有关内容,笔者建议将适当性之诉的起诉主体暂时确定由证券业协会承担,提高诉讼的有效性。(2)减轻投资者维权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就适当性民事诉讼而言,诉讼证据是全案胜败的关键,直接决定着诉讼这一渠道是否通畅。因此,应尽量减轻投资者举证方面的维权压力。(3)确定证券公司损害赔偿的内容。证券市场变幻莫测,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是多种市场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投资者的损失也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之分。损害赔偿的主要价值取向和功能在于填补投资者的损失,在损害赔偿设计之初,应以实际损失为主要赔偿依据。由于投资者损失的表现形式、计算的复杂性,确定实际损失的专业性要求极高。投资者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需要区分以下几点:该损失是证券公司适当性侵权造成,还是市场行情变化的结果;这种损失的出现是投资者自己判断失误造成,还是应归于券商的侵权行为;假设证券公司有侵权行为,投资者发现后是否为防止损失的扩大采取了必要措施,扩大的损失与侵权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等。

参考文献:

[1]赵晓均.中国资本市场投资者适当性规则的完善——兼论《证券法》中投资者适当性规则的构建[J].证券市场导报.2012.(6).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全文 第5篇

在业内人士看来,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构筑的是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道防线。从一定意义上讲,没有健全并有效落实的适当性制度,就不会有成熟的经营机构和投资者,也不会有稳定健康的资本市场。境外成熟市场均高度重视适当性管理,建立了全面有效的制度机制,取得了良好效果。我国资本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更需要采取针对性措施来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引导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契合市场实际且具明确指导意义

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第一条就提出“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应当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推荐与投资者风险承受和识别能力相适应的产品或者服务”。

近年来,资本市场监管层基本上建立了分领域的产品分级和匹配机制。“以证券领域为例,在《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统领下,中国证监会陆续颁行或修订《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等,分领域地建立了产品分级和匹配机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表示。

伴随《办法》的正式出台,上述规则在部门规章层面得到了进一步的统合、明确和提升,是一套适用于证券期货市场的、更具体系化且具有明确指导意义的部门规章,是对已有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

齐鲁资管首席经济学家李迅雷认为,此次出台的《办法》作为适当性管理的“母法”,统一了各市场、产品、业务的适当性管理要求,首次对投资者基本分类作出了统一安排,明确了适当性匹配的底线标准,系统规定了对于违反适当性义务的处罚措施,对于强化投资者保护、规范落实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和加强资本市场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经营机构与投资者都是资本市场的参与者,但两者的定位和角色迥然不同。经营机构通过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获取收益,天然具有开发更多客户、销售更多产品的冲动;投资者则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相对弱势地位,在金融产品日益丰富、产品结构日趋复杂、交叉销售日益频繁的当今市场,两者的这种差别往往更加明显。”李迅雷进一步分析称,《办法》正是平衡双方利益诉求、约束经营机构短期利益冲动、增强经营机构长期竞争力,同时提升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一剂良方。

着眼实质问题构筑体系化制度安排

以来,证监会陆续在创业板、金融期货、融资融券、股转系统、私募投资基金等市场、产品或业务中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起到了积极的效果。“但这些制度比较零散,相互独立,未覆盖部分高风险产品,而且提出的要求侧重设置准入的门槛,对经营机构的义务规定不够系统和明确。”李迅雷表示。

而此次《办法》建立了统一而又分层的投资者分类制度。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对专业投资者有着明确的范围划分。同时,《办法》要求经营机构应制定投资者分类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流程,普通投资者的分类应综合考虑投资者的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

与此同时,《办法》确立层层把关、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办法》规定经营机构应当为产品或服务划分风险等级,并详细列明了划分风险等级时应考虑的十项具体因素。《办法》列明了应审慎评估风险等级的若干种情形,包括杠杆交易、产品或服务变现能力差、结构复杂不易理解、募集方式涉及面广或影响力大、跨境发行等。对于经营机构来说,在产品或服务涉及上述情形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提高产品的风险等级。

《办法》还要求经营机构制定适当性匹配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匹配依据、方法、流程,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根据《办法》规定,对于不适当客户主动要求购买相关产品或服务的,经营机构应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并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后才可向其销售或提供服务。

加大监管处罚避免成为“没有牙齿的立法”

突出对违规机构或个人的监督管理和明确其法律责任是《办法》的重要特点。一方面,《办法》规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经营机构和责任人员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另一方面,《办法》明确细化了经营机构违反具体条款的相关罚则。可以预见,未来经营机构因投资者适当性工作不当除导致行政监管措施以外,还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在李迅雷看来,有违规必有追责,违反法定义务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是基本的法理。《办法》强化了监管自律部门对经营机构落实适当性要求的监督管理责任,制定了对经营机构及相关人员违规行为的一一对应的处罚规定,避免《办法》成为无约束力的“豆腐立法”和“没有牙齿的立法”,确保适当性义务落到实处,这也是境外市场适当性管理立法的通行做法。

此外,《办法》明确了有关适当性纠纷的处理及法律责任的承担。一是规定经营机构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二是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存在过错并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是违反适当性义务规定,经营机构或相关人员将被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或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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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全文 第6篇

然而在进入大学之后,身边不乏对资本市场见解颇深、专业知识完备的学长和教授,通过与他们交流和对相关课程、书籍的学习,我发现对于股票的投资远远不像一开始理解的那样简单,它是对一个人专业储备、投资理念、心理状态等各方面的综合考验。在这期间那位客户经理也时常给我打电话提出投资方面的建议,但从他的建议中,我往往感受到的是股票市场能多么容易的带来可观收益,而他最开始开户时所强调的“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已经缄口不提。对于他的投资建议一开始我还思忖再三,但在对专业知识的学习后我发现他的建议有主观随意判断的成分,并不能让我产生认同。之后和这位客户经理的联系也就慢慢变少,而我的那位亲戚在经历了几次市场调整之后,发现在那位经理的指导下他的账户总额并没有如期上涨,而是“每况愈下”,也就渐渐减少了股票市场的投资。

这些事情距今已有几年了,本已经渐渐忘记,但在看到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后,不由得想到了这些,我也了解到,早在2009年,证监会就在部分市场、产品或业务中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但这些制度比较零散,相互独立,未覆盖部分高风险产品,而且提出的要求侧重设置准入的门槛,对经营机构的义务规定不够系统和明确。记得在校期间我有机会到证券公司的营业部实习,实习岗位正好是客户经理助理,真正了解了这个最接近普通投资者的部门的日常运作,也解答了当初的很多疑惑。客户经理的业绩直接和他客户交易的佣金挂钩,客户经理就好像销售人员,每个账户就是销售的产品,投资者也就是客户经理销售的对象,那么多一个投资者愿意开户,客户经理就多了一个收入来源,而投资者交易越频繁,客户经理的收入也就越多。而每天晨会的主题基本都是新发行理财产品的讲解和销售技巧的交流,而对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宣传和具体实施却很少涉及。对于券商的执业人员来说,如果公司对他们的业绩考核出了偏差,那他们肯定只希望拉到更多的客户,才能赚钱提高收入,赔钱只是赔投资者的钱,这必定会使得他们的行为短期化,更不会考虑到券商与投资者关系长远发展的问题。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全文 第7篇

今日证监会例行发布会上发言人邓舸表示,日前,证监会就《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制度,制定统一的适当性管理规定,是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部署和“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工作要求,明确、强化经营机构的适当性管理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证券期货市场是一个有风险的专业化市场,股票、债券、期货、期权等各种产品的功能、特点、复杂程度和风险收益特征千差万别,而广大投资者在专业水平、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收益偏好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对金融产品的需求也不尽相同,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需要投资者的专业化程度和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相匹配。因此,在资本市场发展实践中有必要注重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防止不当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境外成熟市场均高度重视适当性管理,建立了全面有效的制度机制,取得了良好效果。我国资本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更需要采取针对性措施来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引导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尤显重要。

经营机构与投资者同为资本市场的参与者,但两者的定位和角色迥然不同。经营机构通过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获取收益,具有天然的开发更多客户、销售更多产品的冲动,投资者则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相对弱势地位,在金融产品日益丰富、产品结构日趋复杂、交叉销售日益频繁的当今资本市场,两者的这种差别往往更加明显。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正是平衡双方利益诉求、约束经营机构短期利益冲动、增强经营机构长期竞争力,同时提升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一剂良方。

以来,我会陆续在创业板、金融期货、融资融券、股转系统、私募投资基金等市场、产品或业务中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起到了积极的效果。但这些制度比较零散,相互独立,未覆盖部分高风险产品,而且提出的要求侧重设置准入的门槛,对经营机构的义务规定不够系统和明确。去年股市异常波动中就暴露出分级基金等部分产品的适当性安排不完善、一些机构对适当性制度执行流于形式等问题,造成部分实际风险承受能力低的投资者参与了较高风险的业务,遭受了损失。适当性管理构筑的是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道防线,从一定意义上讲,没有健全并有效落实的适当性制度,就不会有成熟的经营机构和投资者,也不会有稳定健康的资本市场。

在总结各市场、产品、服务的`适当性要求基础上,《办法》明确了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适当性匹配等各环节的标准或底线,具体产品或服务的适当性规定应以此为依据。《办法》的核心就是要求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进行科学分类,把“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客户与产品匹配”、“风险揭示”作为基本的经营原则,不了解客户就卖产品,不把风险讲清楚就卖产品,既背离基本道义,也违反了法律义务,将从自律、监管等各个层面给予相应的处罚。

为此,《办法》构建了一系列看得见、抓得着的制度安排,将这些要求落到实处。一是构建了依据多维度指标对投资者分类的体系,统一投资者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明确普通和专业投资者基本分类,一定条件下两类投资者可以相互转化,经营机构从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出发可以对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同时规范了特定市场、产品、服务的投资者准入要求。二是明确了产品分级的底线要求和职责分工,建立层层把关、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规定经营机构是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划分的主体,明确分级的考虑因素,建立了监管部门明确底线要求、行业协会制定产品名录指引、经营机构制定具体分级标准的产品分级体系。三是规定了经营机构在适当性管理全过程的义务,全面从严规范相关行为。细化从了解投资者、评估产品、适当性匹配、风险警示到持续符合要求等各个环节的具体内容和方式,要求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禁止采取鼓励从业人员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突出适当性义务规定的可操作性,避免成为原则性的“口号立法”。四是突出对于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向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及差别化服务。规定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经营机构不能证明其履行相应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五是强化了监管职责与法律责任。本着有义务必有追责的原则,制定了与义务规定一一对应的监管措施与行政处罚,避免《办法》成为无约束力的“豆腐立法”和“没有牙齿的立法”,确保适当性义务落到实处。

推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8篇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是资本市场监管的重中之重

资本市场在现代金融中具有无可比拟的重要性。中国资本市场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成绩斐然,其产生发展是我国30多年改革发展的丰硕成果和重要的经验总结。

在资本市场中,证券期货产品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证券期货产品由于存在流通性溢价,其交易价格往往远远高于账面价格,一旦价格从高处下跌悬差必定很大,自然存在高风险。同时,中国的广大个人投资者一味注重证券价差所带来的收益,不重视股息和红利的分配,倾向短期操作以博取差价,投资的盲目性比较大,投资行为很难做到理性。

构成金融交易市场风险的因素非常复杂,中小投资者是其中的弱势群体。证券期货产品价格大幅波动往往既有宏观、微观层面的原因,也有利用信息人为操纵等不合理因素。中小投资者没有足够的信息、技术、资金,往往会成为市场中被掠夺的对象,甚至因此而倾家荡产。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资本市场科学化、法治化建设

从主体上讲,首次科学性地对投资人进行了分类管理。《办法》根据投资者的专业水平、风险承受能力,由监管机构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将此基本分类作为底线要求,解决了投资者分类无统一标准、无底线要求和分类职责不明确等问题。

从客体上讲,对产品或服务也进行了系统化的分级管理。《办法》要求经营机构应当对其向投资者提供的产品及服务有所认知,评估产品的风险,并在此基础上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办法》建立了监管规则确立底线要求、自律组织规定产品名录指引,经营机构制定具体分级标准的层层把关、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

明确了对普通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的特别义务。《办法》突出了对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要求向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及差别化服务,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突出了监管自律职责及法律责任。此次《办法》明确规定了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自律组织在制定适当性法规、确保适当性制度落实、重点关注高风险产品适当性安排等方面的监管自律职责。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全文 第9篇

《办法》共43条,针对适当性管理中的实际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本期的合规课堂就为大家带来《办法》的解读:

一、明确《办法》适用对象

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此《办法》。

由此可知《办法》的适用对象包括了发行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和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经营机构。

相关规定:《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二、规定了依据多维度指标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体系,统一投资者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

(1)区分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之外的则为普通投资者。

相关规定:《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2)同时,规定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相关规定:《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三、明确了产品分级的底线要求和职责分工,建立产品分级机制

(1)经营机构应当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经营机构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同时规定了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应当审慎评估风险等级的情况等。

相关规定:《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2)设置升级购买机制

投资者购买的产品或者接受的相关服务,应当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但根据《办法》相关规定,不论是普通投资者还是专业投资者,当投资者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经营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之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后续经营机构还应履行特别注意义务。

相关规定:《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四、明确在经营机构适当性管理各个环节应当履行的义务,突出普通投资者重点保护

(1)明确了经营机构应当了解的投资者信息,除投资者风险问卷调查指引中已经明确的投资者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知识及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五个方面外,还新增了诚信记录、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两项内容以及兜底条款。

相关规定:《办法》第六条。

(2)明确经营机构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

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①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②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③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④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⑤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⑥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相关规定:《办法》第二十二条。

(3)明确经营机构对投资者的告知、警示程序

①书面形式送达:明确经营机构对所有投资者应当进行告知、警示程序,且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

②非现场方式留痕要求: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④全程录音录像要求:对告知、警示程序全程要求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

③普通投资者重点保护条款:设置了对普通投资者重点保护的条款,要求经营机构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向普通投资者告知包括存在本金亏损可能的六项信息。

相关规定:《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五、强化监管职责与法律责任

(1)经营机构过错承担:明确了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存在过错并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经营机构举证责任:规定了在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时,由经营机构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这是对普通投资者重点保护的又一措施。

相关规定:《办法》第三十四条。

(3)规范经营机构内部适当性管理制度:

①作为代销机构时的适当性匹配义务:代销合同中应当明确履行投资者评估、适当性匹配等适当性义务,并约定违反适当性义务应当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相关规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②建立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完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以及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资料保管保存的相关规定等。

相关规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六、准备工作

《关于实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了在《办法》施行后监管部门将进行的抽查、检查。目前距离《办法》实施仍有一段期限,鉴于《办法》对于投资者分类、告知程序和风险揭示方面调整比较大,经营机构应当在以下方面开展准备工作以顺利执行《办法》:

1、修改公司内部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分类管理制度、产品或服务风险分级制度、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资料保存制度、销售人员管理相关的风控制度等;

2、修改销售相关表单;

3、完善投资者告知、警示相关流程,如增加录音录像环节、书面告知环节等留痕环节;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全文 第10篇

1.经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低于()。

A.5年

B.10年

C.20年

D.30年

描述:内部控制材料保存期限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2.以下关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说法,说法错误的是()。

A.《办法》核心逻辑是强化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

B.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体系基本确立

C.《办法》的一条基本思路是要督促引导经营机构实现适当性管理理念的转变

D.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原则规定和底线要求,不适用于新三板

描述:《办法》解决的主要问题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3.《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统一了产品分级主体和分级参考因素,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明确证监会是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划分的义务主体

B.规定了产品分级的综合考虑因素

C.行业协会从自律角度制定本行业的产品风险等级名录,供经营机构参考

D.明确经营机构是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划分的义务主体

描述:适当性统一标准问题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二、多项选择题

4.下列选项中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经营机构禁止性行为的有()。

A.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

B.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C.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D.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描述:适当性匹配中六条底线 您的答案:A,C,D,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5.《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出发点是基于适当性管理实践中出现的现实问题,表现在以下方面()。

A.分散立法

B.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差异

C.标准不一,无底线要求

D.权责不明,约束力不强

描述:《办法》出发点 您的答案:C,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0.0 6.下列选项中属于专业投资者的有()。

A.商业银行

B.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C.社会保障基金

D.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的自然人

描述:投资者基本分类 您的答案:B,A,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三、判断题

7.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经营机构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向其销售。()

描述:不匹配购买的规定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8.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应当推荐与投资者风险承受和识别能力相适应的产品或者服务。()

描述:《办法》起草背景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9.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描述:投资者基本分类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10.《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指出,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对其适合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投资者类型作出判断,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分类,对其适合购买的产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作出判断。()

描述:投资者与产品或服务匹配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试卷总得分:90.0

一、单项选择题

1.《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要求同时符合多项条件的自然人才能成为专业投资人,以下条件正确的是()。

A.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B.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C.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D.具有3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

描述:投资者与产品或服务的匹配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2.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应当每()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A.3个月

B.半年

C.1年

D.2年

描述:内部控制制度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3.《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核心逻辑是()。

A.引导经营机构实现管理理念的转变

B.制定产品及服务的分级标准

C.强化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D.强化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

描述:《办法》的定位和思路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二、多项选择题

4.关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自律组织的适当性管理职责,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各交易场所应制定完善本市场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管理自律规则

B.行业协会应制定并定期更新本行业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录,供经营机构参考

C.行业协会应制定《办法》规定的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的投资者类别,供经营机构参考

D.各交易场所、行业协会应督促、引导会员履行适当性义务,对备案产品或者相关服务应当重点关注低风险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安排

描述:自律职责 您的答案:C,B,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5.《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解决的主要问题包括()。

A.解决了适当性统一标准的问题

B.强化了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

C.明确了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的适当性监管职责

D.强化了经营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责任约束

描述:《办法》解决的主要问题 您的答案:A,D,B,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6.《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规定了投资者的基本分类,将投资者分为()。

A.高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

B.普通投资者

C.专业投资者

D.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

描述:投资者基本分类 您的答案:C,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三、判断题

7.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经营机构应当提供 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描述:适当性义务的风险揭示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8.本质上讲,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即为投资者保护制度。()

描述:《办法》起草背景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9.《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机构要参考行业协会制定的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评估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得高于名录规定的风险等级。()

描述:规定产品或者服务分级的基本要求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10.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分类、分级,定期汇总分类、分级结果,并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

描述:适当性匹配的内部管理制度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试卷总得分:100.0

一、单项选择题 1.经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低于()。

A.5年

B.10年

C.20年

D.30年

描述:内部控制材料保存期限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2.以下关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说法,说法错误的是()。

A.《办法》核心逻辑是强化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

B.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体系基本确立

C.《办法》的一条基本思路是要督促引导经营机构实现适当性管理理念的转变

D.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原则规定和底线要求,不适用于新三板

描述:《办法》解决的主要问题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3.《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统一了产品分级主体和分级参考因素,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明确证监会是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划分的义务主体

B.规定了产品分级的综合考虑因素

C.行业协会从自律角度制定本行业的产品风险等级名录,供经营机构参考

D.明确经营机构是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划分的义务主体

描述:适当性统一标准问题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二、多项选择题

4.下列选项中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经营机构禁止性行为的有()。

A.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

B.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C.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D.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描述:适当性匹配中六条底线 您的答案:C,A,B,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5.《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出发点是基于适当性管理实践中出现的现实问题,表现在以下方面()。

A.分散立法

B.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差异

C.标准不一,无底线要求

D.权责不明,约束力不强

描述:《办法》出发点 您的答案:D,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0.0 6.下列选项中属于专业投资者的有()。

A.商业银行

B.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C.社会保障基金

D.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的自然人

描述:投资者基本分类 您的答案:B,A,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三、判断题

7.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经营机构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向其销售。()

描述:不匹配购买的规定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8.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应当推荐与投资者风险承受和识别能力相适应的产品或者服务。()

描述:《办法》起草背景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9.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描述:投资者基本分类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10.《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指出,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对其适合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投资者类型作出判断,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分类,对其适合购买的产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作出判断。()

描述:投资者与产品或服务匹配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试卷总得分:90.0

一、单项选择题 1.经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低于()。

A.5年

B.10年

C.20年

D.30年

描述:内部控制材料保存期限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2.《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统一了产品分级主体和分级参考因素,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明确证监会是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划分的义务主体

B.规定了产品分级的综合考虑因素

C.行业协会从自律角度制定本行业的产品风险等级名录,供经营机构参考

D.明确经营机构是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划分的义务主体

描述:适当性统一标准问题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3.《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核心逻辑是()。

A.引导经营机构实现管理理念的转变

B.制定产品及服务的分级标准

C.强化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D.强化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

描述:《办法》的定位和思路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二、多项选择题

4.下列选项中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经营机构禁止性行为的有()。

A.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

B.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C.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D.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描述:适当性匹配中六条底线 您的答案:C,A,D,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5.下列选项中属于专业投资者的有()。

A.商业银行

B.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C.社会保障基金

D.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的自然人

描述:投资者基本分类 您的答案:C,B,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6.《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解决的主要问题包括()。

A.解决了适当性统一标准的问题

B.强化了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

C.明确了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的适当性监管职责

D.强化了经营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责任约束

描述:《办法》解决的主要问题 您的答案:D,B,A,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三、判断题

7.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经营机构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向其销售。()

描述:不匹配购买的规定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8.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应当推荐与投资者风险承受和识别能力相适应的产品或者服务。()

描述:《办法》起草背景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9.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描述:投资者基本分类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10.《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指出,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对其适合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投资者类型作出判断,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分类,对其适合购买的产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作出判断。()

描述:投资者与产品或服务匹配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试卷总得分:100.0

一、单项选择题

1.经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低于()。

A.5年

B.10年

C.20年

D.30年

描述:内部控制材料保存期限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2.以下关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说法,说法错误的是()。

A.《办法》核心逻辑是强化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

B.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体系基本确立

C.《办法》的一条基本思路是要督促引导经营机构实现适当性管理理念的转变

D.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原则规定和底线要求,不适用于新三板

描述:《办法》解决的主要问题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3.《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统一了产品分级主体和分级参考因素,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明确证监会是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划分的义务主体

B.规定了产品分级的综合考虑因素

C.行业协会从自律角度制定本行业的产品风险等级名录,供经营机构参考

D.明确经营机构是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划分的义务主体

描述:适当性统一标准问题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二、多项选择题

4.下列选项中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经营机构禁止性行为的有()。

A.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

B.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C.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D.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描述:适当性匹配中六条底线 您的答案:B,C,D,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5.《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出发点是基于适当性管理实践中出现的现实问题,表现在以下方面()。

A.分散立法

B.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差异

C.标准不一,无底线要求

D.权责不明,约束力不强

描述:《办法》出发点 您的答案:D,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0.0 6.下列选项中属于专业投资者的有()。

A.商业银行

B.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C.社会保障基金

D.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的自然人

描述:投资者基本分类 您的答案:A,B,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三、判断题

7.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经营机构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向其销售。()

描述:不匹配购买的规定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8.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应当推荐与投资者风险承受和识别能力相适应的产品或者服务。()

描述:《办法》起草背景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9.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描述:投资者基本分类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10.《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指出,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对其适合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投资者类型作出判断,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分类,对其适合购买的产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作出判断。()

描述:投资者与产品或服务匹配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试卷总得分:90.0

一、单项选择题

1.经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低于()。

A.5年

B.10年

C.20年

D.30年

描述:内部控制材料保存期限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2.以下关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说法,说法错误的是()。

A.《办法》核心逻辑是强化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

B.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体系基本确立

C.《办法》的一条基本思路是要督促引导经营机构实现适当性管理理念的转变

D.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原则规定和底线要求,不适用于新三板

描述:《办法》解决的主要问题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3.《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统一了产品分级主体和分级参考因素,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明确证监会是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划分的义务主体

B.规定了产品分级的综合考虑因素

C.行业协会从自律角度制定本行业的产品风险等级名录,供经营机构参考

D.明确经营机构是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划分的义务主体

描述:适当性统一标准问题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二、多项选择题

4.下列选项中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经营机构禁止性行为的有()。

A.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

B.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C.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D.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描述:适当性匹配中六条底线 您的答案:A,D,B,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5.《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出发点是基于适当性管理实践中出现的现实问题,表现在以下方面()。

A.分散立法

B.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差异

C.标准不一,无底线要求

D.权责不明,约束力不强

描述:《办法》出发点 您的答案:D,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0.0 6.下列选项中属于专业投资者的有()。

A.商业银行

B.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C.社会保障基金

D.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的自然人

描述:投资者基本分类 您的答案:B,A,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三、判断题

7.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经营机构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向其销售。()

描述:不匹配购买的规定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8.本质上讲,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即为投资者保护制度。()

描述:《办法》起草背景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9.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描述:投资者基本分类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10.《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指出,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对其适合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投资者类型作出判断,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分类,对其适合购买的产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作出判断。()

描述:投资者与产品或服务匹配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试卷总得分:90.0

一、单项选择题

1.《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要求同时符合多项条件的自然人才能成为专业投资人,以下条件正确的是()。

A.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B.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C.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D.具有3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

描述:投资者与产品或服务的匹配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2.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应当每()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A.3个月

B.半年

C.1年

D.2年

描述:内部控制制度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3.《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核心逻辑是()。

A.引导经营机构实现管理理念的转变

B.制定产品及服务的分级标准

C.强化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D.强化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

描述:《办法》的定位和思路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二、多项选择题

4.关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自律组织的适当性管理职责,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各交易场所应制定完善本市场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管理自律规则

B.行业协会应制定并定期更新本行业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录,供经营机构参考

C.行业协会应制定《办法》规定的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的投资者类别,供经营机构参考

D.各交易场所、行业协会应督促、引导会员履行适当性义务,对备案产品或者相关服务应当重点关注低风险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安排

描述:自律职责 您的答案:C,A,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5.《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解决的主要问题包括()。

A.解决了适当性统一标准的问题

B.强化了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

C.明确了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的适当性监管职责

D.强化了经营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责任约束

描述:《办法》解决的主要问题 您的答案:D,A,C,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6.《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规定了投资者的基本分类,将投资者分为()。

A.高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

B.普通投资者

C.专业投资者

D.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

描述:投资者基本分类 您的答案:C,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三、判断题

7.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经营机构应当提供 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描述:适当性义务的风险揭示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8.本质上讲,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即为投资者保护制度。()

描述:《办法》起草背景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9.《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机构要参考行业协会制定的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评估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得高于名录规定的风险等级。()

描述:规定产品或者服务分级的基本要求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10.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分类、分级,定期汇总分类、分级结果,并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

描述:适当性匹配的内部管理制度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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