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圩调解工作制度

2024-09-19

马圩调解工作制度(精选8篇)

马圩调解工作制度 第1篇

马圩小学学校调解委员会

一、规范“调委会”建设,深入开展以“防激化”为重点的教职员工调解工作

1、成立学校“调解委员会”,学校教导主任任“调委会”主任,成员由各班班主任组成。

2、及时传达,贯彻上级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组织学习,培训,及时传达全国,省,市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会议精神,指导我校开展好调委会的培训工作,全面深入地开展好对会议精神尤其是“三级文件”的学习教育活动。

3、不断加强学校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工作.为认真贯彻做好上级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提升调解工作整体水平,大胆实践,多形式,多渠道地加强调委会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调解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上级要求和我校实际情况,积极规范调解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促使调委会工作规范化方向发展。

4、着力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开展以“防激化”为重点的调解工作.“防激化,创四无”为目标,扎实工作,积极做好调解工作,力争群体性无上访记录。

二、创新调解机制

为加强学校人民调解工作,组织人员深入师生进行调查研究,就现阶段民间矛盾纠纷的种类,特点进行分析,适时外出考察,学习,借鉴外地有益的做法和成功的经验,积极开拓创新,不断推进学校调解工作向纵深发展。

在调委会组建上积极创新。在学校调委会建设过程中,注重一方面规范制度和程序,另一方面对调委会的组成人员,调委会产生方式等方面更是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积极引导,大胆创新。

三、多维度、多渠道开展工作

1、借助镇司法所,地方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规范调解程序,讲究调解方法。

2、利用学校网络对不道德行为进行辩论,根据《公民道德建设纲要》等道德规范来进行调解。学校党政领导要重视教职员工的调解工作,关心群众生活,把群众的疾苦装在心里,与群众心连心,使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得到贯彻执行,促进了学校的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学校调解委员会

主任:徐伟(教导主任)

成员:袁堂举、王德通、刘元利、董自玉、于玉宝、仇从华

班庄镇马圩小学

20101年9月

马圩小学开展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排查安全

稳定隐患及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为创建平安和谐校园,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上级有关开展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排查整治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活动的要求,有效地防范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教学秩序的稳定、健康、和谐、有序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与学校、师生存在或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通过排查出的隐患,狠抓隐患的整治及整改,努力化解各类矛盾的纠纷,把隐患逐级分解,落实责任,分解到人,狠抓落实,使之在校内形成人人讲安全,人人管安全,把学校安全工作提交到更高的层次,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和谐发展。

二、学校“双排”领导小组

化解矛盾和安全稳定,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徐伟(教导主任)

成员:各班班主任

三、排查内容

1、教学区的安全隐患;

2、食品卫生的安全隐患。

3、群体活动的安全隐患

4、学校周边的安全隐患;

5、道路行走的安全隐患;

6、教学设备设施的安全隐患;

7、职工与领导、家长与教师、学生与学生之间存在的矛盾纠纷。

四、时间安排和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3月):组织学习“两个排查”活动的文件精神,制订排查工作方案,集中开展排查矛盾纠纷、治安混乱地区及突出治安问题活动。

1.召开各种类型的会议,包括全体教师职工大会,全体学生大会、班干部、学生代表座谈会,组织学习上级关于开展“两个排查”活动的文件精神;组织行政深入教师、班级听取师生对治安问题的反映和热点难点问题,向师生宣传开展“两个排查”活动的重要意义、主要目标、工作重点等,使活动的有关要求深入人心。要动员广大师生积极参与,配合有关部门化解矛盾纠纷,揭发违法违纪行为,消除治安隐患,堵塞漏洞。

2.根据排查的内容,开展全面的排查活动。针对 学校校舍安全、食品卫生的安全、群体活动的安全、学校周边的安全、道路行走的安全、教学设备设施的安全等实行全覆盖排查,不留盲点和死角。准确掌握已经发生和正在酝酿的矛盾纠纷,要把影响本校治安的区域、部位、场所搞清楚,把影响本校师生安全的问题搞清楚,把导致矛盾纠纷和导致治安混乱的原因搞清楚。

3.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和治安问题要建立工作台账,并按照问题的性质和管辖权限,进行分析研究。

第二阶段(4-5月):针对排查出来的问题,制订调处和整治工作方案,集中开展调处矛盾纠纷和整治治安混乱地区及突出治安问题。1.根据调处和整治工作方案,把工作任务分解到牵头部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调处和整治目标、措施和期限,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着落。同时,要建立排查治理工作的消解反馈制度,做到有专人负责,有化解措施,有应急预案并强化督促检查。明确责任,常抓不懈: 王海涛校长:主抓全校安全工作及合同老师、幼儿园老师有关调解工作。

徐玮主抓:①教室内的设备设施及电教等设施。②学校群体活动的安全防范。体育课及体育设备设施的安全。

于玉宝老师:教师办公室等设备及所管功能室的设备安全。督促年级做好年级全方位安全工作。

董自玉老师:负责学校周边环境,学校教学设备设施。负责抓好学校用电安全及维修。

王德通老师:抓好教学用具、设施使用的安全及年级活动的安全。

腾欢欢老师:督促年级做好年级全方位安全工作。值日领导、门卫、值日老师、送队教师等认真维持好学生返校、放学送队过马路,严防交通事故发生。4.充分利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问题。要引导矛盾双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心平气和地解决问题。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和疏导教育相结合,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

5.学校要协调有关方面,组织专门力量,认真落实整治方案,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确保学校的安全稳定。

第三阶段(6月):建立健全矛盾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校园及校园周边治安防控体系。开展“两个排查"”活动督查和进行活动总结。

1.学校要以这次“两个排查”以及集中调处和整治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整合综治、维稳、调解、信访等方面的工作力量和社会资源,建立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2.进一步加大专职和兼职巡防力量建设力度,加强校园及 校园周边治安环境管理和监控和重点场所的管理和监控。确保影响校园及校园周边治安稳定的事件和案件能及时发现、及时控制、及时查处。3.学校要做好专项工作书面总结。

五、工作要求

1、全校师生要高度重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以对社会高度负责精神。狠抓排查、治理的落实。

2、深入排查隐患

学校各领导、各教师要对自己所管辖的年级、班要认真过细排查,监控可能出现的不安全隐患,及时将出现的问题上报、处理。

3、着力化解、治理不安全隐患。各分管领导、班主任对自己的管辖范围安全隐患要多查,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在自己范围内不能处理解决的要及时汇报学校,以便学校集中力量解决。

4、严肃责任追究。凡因管理不到位,排查不力,出现问题不化解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及事故发生,同时亦不向学校汇报的,则按有关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有关学校规章制度处理。

2010年9月

马圩调解工作制度 第2篇

作者:张海英

(2003年12月)

马圩小学心理咨询工作总结

紧张忙碌的一年即将过去,回顾我们的心理咨询工作,感慨颇多。现作简要

总结如下。

一、“心理辅导老师的话”

今年,我们“心理辅导老师的话”更加规范化。每个学期初,我们都设计好“心理辅导老师的话“安排表,写好周次、时间、辅导教师、辅导内容。要求教师根据主题安排选取材料,写到记录本上,并于每周一课间操前将版面内容更新。现在,“心理辅导老师的话”已成为学校里一道独特的风景,它就像一位默默无语的心理咨询师,不但在校的师生深受教育,而且使每一位来宾看了这些话都深有感触。那一句句热情洋溢的话,或激励人们不断努力,或舒解我们的烦闷,启迪我们的心灵。

二、心理咨询个性化

一年来,我校参加教科研工作的老师们在前段工作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个案研究工作。他们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积累了第一手素材,写个案追踪记录,在大力推行新课程改革的今天,随着人们教育理念的转变,个性化、人文性的教育越来越受到重视。因此,我们的心理咨询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应当继续深入探讨有关学生个性化教育问题,力求使每一位学生都能活泼健康地发展。

三、“悄悄话信箱”

“悄悄话信箱”是我们开展心理咨询工作的固定阵地。每周两次定时开箱取信,辅导老师及时处理来信,有时与班主任老师沟通协商,共同做好疏通工作;有时直接找学生谈心,倾听他们的心声,帮助他们,使他们的身心得到松弛,减轻心理负担,增强学习、生活的自信心,逐渐恢复健康向上的精神状态。

每学期我们都组织一次“悄悄话信箱座谈会”。我们面向全校学生,每班选派三名同学做代表,先后两次组织座谈会。在座谈会上,蒋成法校长、王海涛主任与同学们就“悄悄话信箱”的有关情况畅所欲言,即对过去的工作做了总结回顾,有对今后的工作提出了建议和要求,收效很大。“悄悄话信箱”信箱,每期都登载来自

老师和同学们的话语,既宣传了学校,扩大了影响,也使每一位读者从中受益。

总之,心理咨询工作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不断学习,掌握过硬的理论方法,在实践中注重总结提高,耐心细致,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就一定能达到“润物细无声”的境界。我们将一直朝着这个目标迈进。

班庄镇马圩小学叶庆玲

马圩调解工作制度 第3篇

一、委托调解制度的概念及其功能的定位

(一) 委托调解概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民事调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的规定, 委托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至本院的民事纠纷, 在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 委托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和个人进行调解的制度。其特征有三:1.委托调解的对象为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2.委托调解必须经当事人的同意;3.受委托的对象可以是组织, 也可以是个人。

(二) 委托调解的功能定位

1. 有助于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

近年大多数基层法院的民事案件总体上呈上升趋势, 一线办案法官长期高负荷、高强度、高效率地处理纠纷, 但仍难以抑制这个趋势。审判任务繁重与审判力量不足的矛盾日益明显, 司法资源浪费在重审中, 降低了司法效率, 而那些确实需要法院解决的问题却得不到足够的司法解决, 导致人民法官不懈努力得不到应有的社会效应。建立委托调解制度, 既能达到纠纷化解的目的, 又能实现分流案件, 减轻法院工作压力的效果, 又使法官能腾出更多的时间、精力用于处理一些涉及疑难法律问题的案件。

2. 有利于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

《民事调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一般是指具有专门法律知识的组织和个人, 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律师、退休法官等, 还包括与调解案件有关的组织和个人, 像行业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行业专家等, 他们凭借具有的法律知识或专业知识以及调解经验获得法院和双方当事人的信任, 进而接受受诉法院的委托进行调解。 (1) 正是由于调解人员生活背景、知识结构等各不相同, 借助社会力量, 使纠纷的解决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 更符合行业习惯、地方习惯、民间习惯, 促进法治与本土特色更好地结合, 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3. 有助于降低化解纠纷的成本

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 委托调解不仅满足当事人解决纠纷的需求, 又能减少解决纠纷的成本, 相比于诉讼, 调解不存在严格的程序要求, 纠纷当事人自主性较强, 纠纷的迅速解决, 有利于当事人及早从纠纷中摆脱, 防止诉讼延迟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柔性的调解更能淡化当事人之间矛盾, 促进诉讼和谐。此外, 利用委托调解达到纠纷化解效果, 可使部分当事人享受免费的纠纷解决服务, 如对立案后经委托调解结案的, 对当事人免收诉讼费用。

4. 有利于缓解调解的供需矛盾

近年来, 受过法律正规训练的高校毕业生大批进入法院, 给法院带来了现代化的法律观念和司法理念, 但另一方面, 与从家门———校门———法院门的“三门”法官的年轻化相伴而生的社会生活经验的匮乏, 使得很多当事人基于传统观念对他们的信任感缺乏, 容易导致这种充斥着大量的法律专业名词而欠缺人情味与说服力的调解成功率不高。而委托调解中调解人员和组织的多样选择性, 使调解更具人情味、可接受性, 由“刚性”转变为“柔性”解决, 有利于缓解调解解决民事纠纷的社会需求与因审判人员构成变化导致的调解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 (2)

二、委托调解程序

(一) 委托调解工作程序

1. 委托调解的程序框架

从实践中看, 委托调解的程序主要为:一是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委托调解:当事人享有诉权, 在当事人将案件诉至法院, 符合立案要求时, 法院应当受理。因此, 是否接受委托调解, 当事人有决定权。二是组织调解:若当事人同意调解, 则案件进入调解程序。调解程序相对灵活, 由调解员根据具体纠纷类型, 进行灵活安排和组织。三是调解协议的确认:对于当事人在委托调解中达成的调解协议, 若要求法院制作调解书时, 法院需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对调解协议的审查应着重从以下两方面进行:第一, 调解协议是否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第二, 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

2. 委托调解是否以立案为前提

委托调解在实践中简单地分为诉前委托调解和审前委托调解两种不同的形式。在委托调解中, 是否需要以法院先立案为前提, 值得探讨。

依据《民事调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委托调解的界定, 其应当是对已由法院受理的案件, 再委托于其他的组织或个人进行调解。委托调解在性质上应当是一种法院调解。除私力救济外, 国家为纠纷解决提供了多元化的救济方式, 人民调解、仲裁和民事诉讼都是解决纠纷的途径。委托调解的前提是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选择了民事诉讼方式来解决纠纷。在当事人选择了一种救济方式后, 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 但是法院可在立案前向当事人发放诉前调解指南, 促使当事人能重新考虑救济途径。在立案之前, 当事人若暂时放弃诉讼这一最终救济途径, 而选择先调解, 这里的调解笔者认为不能被称为“委托调解”。因为该调解与当事人未向法院起诉而寻找相关单位和个人对其民事纠纷进行调解情形类似, 并无实质区别。委托调解应发生于立案后, 是诉调对接机制的延伸。

三、对构建委托调解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 明确委托调解案件类型

民事纠纷主要涉及当事人之间的私权利, 且绝大多数民事纠纷都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但是并非所有的民事案件都适合委托调解。若不明确委托调解案件类型, 允许对所有案件进行委托调解, 则不仅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反而损及司法的权威和公正。委托调解案件类型范围的限定, 也体现法院在委托调解上的慎重态度。

首先, 适用委托调解的案件必须属于可调解案件的范围, 对于可调解或应当调解的案件类型, 我国的司法解释已做了较明确的规定。

其次, 结合各法院受理案件的实际情况, 明确委托调解的案件类型, 具体如下: (1) 当事人双方一起至法院要求解决纠纷的案件; (2) 未经过基层组织调解而直接起诉至法院的婚姻家庭、相邻纠纷等; (3)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纠纷; (4) 现阶段不宜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纠纷; (5) 其他通过委托调解解决效果更佳的案件。如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相邻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简单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及其他小标的的商事案件等。

(二) 受托调解人的选择

委托调解中, 受托调解人是委托调解制度的核心, 他们不但要有高度的责任心, 也要具备过人的调解能力, 并且委托调解其实是一项与调解者个人经验、能力、知识乃至人格魅力紧密相关的实践活动。法院作为委托人, 如何寻找适当的受托调解人员, 是委托调解制度具体操作中的难题。

从委托调解做得比较成功的一些法院的情况看, 除委托组织外, 法院聘请的调解员大体上由以下三种类型的人员组成:一是经验丰富的退休法官, 二是有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调解工作经验的基层干部, 三是有某一方面的专业特长、熟悉某一方面的法律和技术问题、有处理纠纷和代理诉讼经验的律师和其他人员。笔者认为, 调解人员宜以较早退居二线的法官和聘请的人民陪审员为主, 退休法官时间充裕, 他们参与委托调解, 可以充分发挥自身法官多年审判实践积累的经验和深厚的法律功底, 使所调解的民事案件处于一个较高的质量水平。同时大量退休法官在具体案件处理中言传身教, 也起到对其他调解员的示范作用。此外也可适当吸收热心于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作为补充。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法院内部可设立专门的“委托调解办公室”, 这样既便于法院对该组织的指导, 又便于当事人利用委托调解, 同时也可以方便快捷地移送案件材料, 节约案件材料在法院与调解组织之间转移所需的时间, 既容易为法院所认同, 又为当事人所欢迎, 更符合民事诉讼中的“两便原则”。建立调解员名册, 扩充调解人员和组织的选择范围, 并由当事人自主选择调解员, 扩大当事人在委托调解中的自主选择权, 增强当事人在调解中的主体地位, 从而使当事人更愿意选择以委托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三) 细化委托调解程序

建章立制, 促进委托调解程序的规范化, 提高调解效率。概括而言, 可以将委托调解分为庭前委托调解和庭后委托调解两种形式, 具体的委托调解流程如下:

庭前委托调解:法院在送达受理、应诉材料的同时, 征求当事人是否同意委托调解, 如同意, 则由立案法官联系适当的受托调解人对该案件进行委托调解, 由调解员行使调解职责, 委托调解时间宜以15天到20天为妥, 因考虑实践操作, 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大部分以简易程序审理, 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少于15天。当事人在收到应诉材料后到开庭审理之间一般会有20至30天左右的间歇期, 而这段时间正好给了委托调解制度以足够的时间。并且15天左右的委托调解时间及一般1至3次的委托调解次数对于一个能够调解的案件而言已经足够, 过长的委托调解时间可能会使当事人讼累, 不能做到及时化解纠纷。

庭后委托调解:在案件开庭审理后, 如承办法官认为委托调解更有利于化解纠纷, 息诉宁人, 可以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委托调解, 调解时间以10天为限, 且调解时间不应计入审限。

如调解成功, 则以原告撤诉或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方式结案, 承办法官要对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后才能出具调解书。如果调解不成, 则受托调解人在委托调解期届满后将案件交还法院, 由法院尽快审理判决。

委托调解制度作为新生事物, 是法院调解工作方式的创新, 是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力延伸, 对于化解基层矛盾, 推进和谐司法, 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因此, 法院在建章立制的同时要加强宣传工作, 营造委托调解的良好社会氛围, 消除当事人对委托调解制度的疑虑, 增强信任度, 让当事人信赖委托调解这一新的解决纠纷途径, 进而促其能主动选择委托调解, 最大限度地发挥委托调解制度的社会功能。

参考文献

①参见杨润时主编,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调解规范化研究课题组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第46页—第47页。

浅析调解制度 第4篇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更加复杂多变,相互之间的摩擦也会增加,导致利益冲突也会比以往更加频繁,为了解决利益纠纷,缓和相互之间的矛盾,完善有关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很有必要的,诉讼作为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但是诉讼具有成本高、程序复杂的缺点,所以调解起到了弥补诉讼缺陷的作用,本文章简要的讲述了调解的性质、程序以及我国的调解制度。

关键词:调解;性质;程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调解是指当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时候,处于中立地位的第三方负责纠纷解决的过程,进而帮助争议双方在争议问题是指内容的基础上作出决定,目的是努力“促进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一、调解的性质

调解的制度化是在20世纪的最后几年,调解人在社会很常见,他们是双方当事人纠纷解决的促进者,他不同于私力救济中某一方当事人的支持者,也区别于司法救济中对纠纷解决有决定作用的权威仲裁者。

调解是没有地位、权威、专业限制的纠纷解决的中立方,任何都可以进行调解,大到有身份地位的专家,小到亲朋好友邻里人,都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作为双方是当事人沟通的桥梁,方便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提高当事人的交流的质量——作为双方当事人信心交流的中介,促进双方当事人的交涉。第二种专家咨询,有专门的学者作为中立人,对专业信息进行解释说明,方便双方当事人对信息的理解,有利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流,方便纠纷的解决。

起初调解主要是指促进双方当事人共同解决纠纷,作出决定的行为,调解人的出现,使得调解不再是简单的双方行为。调解不再属于协商,从协商行为分化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人对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过程和结果都有一定的影响,对双方当事人的力量对比有一定的影响。一直到20世纪后期,人们将调解制度化,认识到了调解的真正目的是修复当事人的关系以及当事人各自的利益,在纠纷导致的混乱的双方关系中,促进双方当事人共同解决纠纷,达到利益的平衡,最大限度缓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使得双方当事人的关系正常化,甚至起着更大的作用。首先,作为纠纷解决中处于中立地位的第三方,作为中立者的调解人协助甚至主导纠纷解决的潜力正在慢慢被发掘。这种形式的干预现在已经延伸到了持续监控复杂事件,监控着眼于尽量防止纠纷的产生,而一旦纠纷发生,则须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防止耽搁纠纷的解决。

二、调解的过程

1、交流平台

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就需要一个交流的平台,需要互换信息,当事人双方因为存在利益的冲突,所以双当事人的交流可能存在一些问题,这就需要调解人发挥应有的作用,充当双当事人交流的中间人,更有利于交流平台的建立和双方当事人理性、客观地交流。

调解人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制定一些当事人应该遵守的规则和原则,同时为双方当事人的信息进行解释说明,把解决纠纷的权利交给双方当事人,让他们在一定的框架内解决双方的利益冲突,寻找解决问题的切实可行的方案,也可以从当事人双方的角度提出解决方案,公双方当事人参考,不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换句话来讲,就是当事人不依靠国家强制力,在不违背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利用现有的资源去解决纠纷。

2、双方当事人遇到争议点

当事人进入交涉后,确保双方当事人看到双方的争议点,将争议点准确表达并未对方所接受是最重要的任务。这些争议点的实质就是双方利益的冲突点,如果没有这一阶段,調解程序将无法进行,这一程序是调解的主体部分,调解人在中间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调解人作为中立方,可以使双方当事人更清楚的看到对方的争议点,更高效率地解决纠纷。

3、形成议程

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讨论,整理出双方的争议点,将争议点整合进入纠纷解决议程,调解者可以在这个选择、分类与优先化程序中,起到核心的作用。

4、方案的制定

经过整理争议点以及调解议程的执行完毕,接下来就由调解人制定纠纷解决的方案,方案应该让双方当事人认同,同时能够执行,方案的执行是才是纠纷解决的实际操作过程,一个纠纷能够处理好,主要是看方案是否制定合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执行是否到位。

三、我们国家的调解

我们国家初步形成了一个调解体系,主要有人民调解、法院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等。

1、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也称为民间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规劝引导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依照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争执的一种群众性自治的纠纷解决方式①。属于诉讼外调解。当前对人民调解制度进行规范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以及《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

人民调解的最大特点是其调解的主体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其其它调解制度的调解主体不同,不具有法院调解和行政调解的强制性,与一般的私力救济不同的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具有一定的正式性和法定性,还有一定的程序性,显得更为制度化。

人民调解起源于新民主主义时期,当时共产党建立了许多革命根据地,为了解决农民之间的纠纷,建立有关专门解决农民纠纷的组织,根据各根据地和解放区的相关条例和规定来调解农民之间的民事纠纷,在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下农民之间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双方都遵守有关协议。

改革开放以后,人民调解制度朝着制度化、组织化方向发展。1980年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重新公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规范,截止1980年,全国调解组织发展到81万多个。经历了二十多年,才将人民调解制度纳入宪法和法律中。

2、法院调解

法院作为调解中立方对案件进行的调解,其调解的对象主要有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属于诉讼内的调解。离婚案件法院调解是必经程序,其他案件是否进行法院调解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法院调解后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效力。调解后根据双方的意志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和有关公序良俗。

3、行政调解

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地方政府)或其所设立的纠纷解决机构的人员依托国家公权力和公共资源对纠纷进行调解的纠纷解决方式。主要表现形式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解,工商管理部门对消费纠纷的解决,派出所处理治安案件时对民事纠纷的调解以及地方政府部门以及居委会对邻里纠纷的调解。

这种纠纷解决方式把行政权力能动性、直接性和高效率的特点与解决纠纷的协商性、平衡性及专门性的特点相结合。从而使得行政性纠纷解决具有专家优势和权力资源,同时具有更高的正式性和合法性。

4、仲裁调解

仲裁调解,即仲裁机构作为调解人对仲裁案件进行的调解,当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后仍达不成协议的,由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仲裁中的调解在仲裁的任何阶段都可以使用,不管是仲裁前还是仲裁中只要当事人愿意,随时可以使用调解制度来解决双方当事人的民事纠纷。(作者单位:昆明理工大学)

参考文献:

[1]陈慰星:《民事纠纷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

[2]范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和谐社会构建》[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

注解:

马圩调解工作制度 第5篇

上半年以来,我村根据自己制定的工作计划及要求,以本村实际情况为出发点,狠抓各项工作落实,推进全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深入发展,确保全村社会政治持续稳定和治安形势更加平稳。现将上半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完成工作目标情况

1、上半年基本保持了本村政治稳定和治安平稳,没有发生影响全省、全市和全乡的群体事件、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火灾事故。

2、做好各类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矛盾纠纷调解率100%。

3、做好了本村上半年的稳定工作,没有任何的越级上访。

4、做好了安全防范工作,对影响安全、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人和事及时制止。

5、进一步深入开展平安村、平安家庭的建设活动。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全力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充分发挥信息联络员、治安信息员的作用,向村民宣传好平安综治并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同时,加强维稳信息联络员、治安信息员的培训,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二)、全面提升治安防控水平

1、我村在上半年继续加强群防群治队伍的建设,村委根据值班表安排在春节、“五一”等重大节假日期间积极值班并组织群众参与义务巡逻。

2、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并与全好等木地板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责任到位。

3、继续加强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服务工作。村委管理好流动人口落脚点,做好流动人口的登记工作并积极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总之,我村上半年在平安综治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我村会再接再厉把2012年的工作做好,争取向镇党委和村民交一份满意的答卷。

马圩村委员会

颍上县江口镇马圩村

马圩调解工作制度 第6篇

工作计划

上学期,我校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全校师生的共同努力下,教育教学工作取得可喜的成绩。新学期,我校将继续以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围绕“抓规范,强队伍,提质量,谋发展”的总体要求,认真总结上学期教育教学工作,发扬优点,弥补不足,保持荣誉,再接再厉。继续以陈迪鹏奖学奖教金为动力,以优化教育教学管理为重点,以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为根本,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学校。

一、切实加强学校德育工作。

1、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充分利用每周一的政治学习,认真学习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有关重要讲话,依托“智慧人生,教育讲堂”活动,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大力提倡依法执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的良好师风。

2、结合本县实际,全面开展“师德师风建设年”、“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活动,有针对性的开展校园文化建设,丰富德育工作及校园文化内容。

3、认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意义,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利用家访、开家长会的形式,加强与家长、社会的联系。认真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活动,组织参加以“历史的选择”为主题的爱国主义读书活动。

4、深化思品课、“八德”教育课、班队课的教学,深入开展国学经典教育,提高德育课程的育人效果。继续利用国旗下讲话、晨会、节假日对学生进行思品教育、养成教育。利用校会形式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5、号召全体师生学习陈迪鹏先生爱国爱乡的精神,并以此为动力提高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

6、加强班级的管理,提升班主任和学生自主管理能力。构建师生全员参与、协同管理班级的管理机制,继续开展以爱国教育、理想教育、责任教育、法制教育、生命教育等为主题的班级教育活动,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

二、切实加强教学常规管理,向管理要质量。

1、认真学习贯彻[福建省小学教学常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加强教学常规管理,做好各种材料的归档工作,迎接市县教学常规大检查。

2、组织教师认真学习《福建教育》、《小学语文教师》、《小学数学教师》等教育杂志,深入学习教育教学理论,更新教育思想,树立新课程理念下的教学观、学生观、知识观,积极参加课改实验工作,投身教育改革实践之中。

3、加强和改进教研工作,以课改为中心,根据教材特点,立足本校实际,借助多媒体课件,加强集体备课和课堂教学的研究。加强对新教材教法与学 1

法的研讨,努力提高课堂教学效率,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4、进一步加强教学质量监控。领导深入课堂,了解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寻找新教法,推广新经验。加强教学工作“五认真”的落实、检查,推广先进,批评不足。组织好单元、期中、期末质量检测,继续执行教务情况月检查上报制度,并及时反馈,及时整改。

5、全面落实省颁【课程计划】,开足开齐课程,重视综合科的教学。加强写字训练,每周安排一节写字课并与知识的积累结合起来进行训练。

6、续抓好毕业班工作,加强领导和管理。做到抓早、抓实、抓好,重视作文教学及综合科教学。努力完成县局下达的各项指标。

7、抓好转差、培优两项工作。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效果。抓好中高年级综合素质竞赛的培训指导工作,继续争取好的成绩。

8、加强家长学校建设,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工作做到有制度、有计划、有活动、有记录、有总结。健全家访制度,力求每学期至少到每位学生家里家访一次。

9、加强学风建设。学风建设是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积极性,提升学校教学质量的有效方法。为了提高素质教育的效率及治理校外有偿补课现象,我们要理直气壮地向40分钟的课堂教学要效果。

三、开展少先队活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

1、按要求建立小学生社团组织,让每位学生能掌握一项以上的技能。

2、健全、整顿少先队大队委员会,成立新一届红领巾值勤队。

3、植树种草,绿化校园,为学生的学习创造美好的环境。

4、以少先队为阵地,继续开展诵读经典和践行新“八德”活动,在“三八”节开展“孝亲我力行—替父母做力所能及的家务事”活动。

5、认真组织教师加强对学生兵乓球训练,4月底至5月初,中心校将举行男、女兵乓球比赛(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

6、举行两次黑板报的出版和评比活动。

7、加强辅导,积极组织参加“六一”节的新“八德”教育成果展示文娱汇演活动。

四、安全工作。

1、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加大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力度,重点防患危及师生安全的事故,全面落实“一岗双责”把安全责任落实到班级到教师。

2、加强安全教育,备好、上好安全课,做好安全教育材料的整理工作,开展安全教育周活动,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紧急应对、救护常识。

3、继续开展创建“平安校园”活动。把创“平安校园”工作摆在日常工作的重要位置上。做好师生宣传教育,使学生养成良好的日常行为习惯。

4、加强和完善寄宿生住宿和食堂管理制度,做好寄宿生的住宿安全和饮食卫生安全。

五、财务工作。

坚持校务公开制度,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完善、提高校务公开工作的水平。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把有限的资金用在教育教学的刀刃上。

漳浦县马圩小学

马圩中心小学学校总结 第7篇

2011-2012学年度第一学期

一年来,在上级教育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学校紧紧围绕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努力实践学校确立的“以人为本,全面发展”的办学理念,各方面的工作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可以用四个字的来总结它,即“有序发展”。

一、抓管理,促落实,不断增强办学活力

“以管理促质量,向管理要质量”已成为我校的共识,并得到全体教职工的认可和拥护。

首先把班子作风建设放在首位,要求班子成员讲团结,谋事业,争做师德的模范、工作的先锋,为教职工搭建公平、民主、宽松的工作平台。

二是明确管理思想,把握工作大局。我们认为,要把我校创建成一所颇具影响的农村窗口学校,要办出特色,就要有办学思想特色,具有自己明晰的示范点,在教育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育科研、队伍建设、校园文化建设、体育卫生工作以及社会工作等方面,都要走出一条具有自己特色的办学之路,全面优化学校管理,推动学校可持续发展。我们利用教师会、校会宣传学校的管理指导思想,使广大教职工明确学校发展目标、工作任务和责任、工作标准和要求,从而保证学校工作始终在明确的思想指导下良性运作。另外,我们还较好的把握常规性工作与阶段性工作、全局性工作的关系。

三是坚持管理常规,进一步强化过程管理。学校管理常规和教学管理常规是学校管理的基本常规,必须努力实施,抓好落实,从而统一要求,规范管理。开学初,学校各部室都制定了详尽的工作计划,确定了每学期的具体工作目标及措施。每位教师根据自己所教学科,制定了教学计划和教学目标。学校坚持领导听课制,教导处每学期每月进行一次常规检查。通过检查教师的教案、培优转差、听课记录、学生作业等资料,每位教师都能做到超周备课,课后写好教学反思,教师的教学反思达到150字以上。

由于我们狠抓班子建设,优化管理思想,强化和细化管理,增强了教师队伍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教职工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得到进一步提高,学校工作出现了良性的发展势头。

二、抓育人,促养成,切实增强德育成效

素质教育的首要目标就是要育好人。因此,我们始终坚持把德育工作放在学校工作的首位,把培养学生如何做人作为德育工作的重点,针对小学生年龄特点和家庭状况,研究和制订了德育工作计划,我们采取环境感染、舆论引导、活动熏陶、社会实践等多种形式,不断优化德育形式,提高德育实效,今学期还力争争创肇庆市德育工作示范学校。

首先我们以学生的习惯养成为出发点,通过检查红领巾和考评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开展“文明班评比”活动,来促使学生增强文明意识和爱校意识,并教育学生“会求知、会合作、会生活、会做人、会健体、会审美、会创新”。

其次是建立了教育信息平台,充分利用教育信息平台与家长沟通,共同督促学生,确保每一位学生健康、全面的发展。

第三,活跃学生课外活动中陶冶学生情操,通过校运动会、庆“六一”、庆“元旦”等大型主题活动,让学生体验到成长的快乐。今学期举行了校际的诗歌朗诵比赛和英语书法比赛,不但活跃了学生的课外生活,还使他们的语言情感表达和书写上新一层次。

第四,全力推进德育现代化工程建设。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结合实际开展“八荣八耻”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首”。积极营造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积极培育校园文化,充分发挥学科教学(尤其是思想品德课)、综合实践活动的德育功能,切实加强班主任工作,整合各种德育资源,全面改进和加强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强化德育科研课题研究,充分发挥德育科研的示范性和导向性作用,加强学生与课程、学生与教师、学生与生活世界的互动,重视理性思辨和生命体验的实践;进一步加强了团、队阵地建设,继续评选“小队长、大队长”等活动,让学生带领学生,互相之间共同促进。

三、抓科研、促课改、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1、强化教学工作的管理力度,加强教研组、课题组建设。本学年,我们加强了教研组、课题组建设,强化了教研促教作为提高教师群体素质、推动课堂教学整体优化的重要手段。本学期数学科组开展了两个新课题:《小学数学概念教学的策略研究》和《小学数学学困生的转化策略研究》;英语科组和语文科组正忙于在结题中。

2、强化校本研究。首先引导教师自主学习、深入思考和认真总结,其次加强了教师之间、教师与专家之间的深度对话和智慧碰撞,让教师群体成为学习型组织。学校把自培、互动、共享作为校本教研的核心理念,把“开展自已的教研、发表自己的见解,解决自己的问题,改进自己的教学”作为教研目的,让每一位教师“把研究的东西做出来,把做着的东西说出来,把说出的东西写出来”,亲身体验“研——做——思——写”这样一个循环往复、螺旋上升的过程。学校倡导教师撰写案例反思和教育随笔,在校内继续开设“教育论坛”。

3、优化学科教学过程。优化学科教学过程突出了五个重点:即把备课的重点放在对学生的了解和分析上;把教的重点放在学生学习方法、方式指导上;把改的重点放在对学生分层要求、分类提高上;把导的重点放在学生心理、思维的疏导上;把考(作业、测试)的重点放在学生自学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上。教研组对课堂教学的研究任务应放在研究什么是好课上。以课堂教学评价为契机和导向,促进了教师切实进行课堂教学改革,多出好课。

4、继续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努力构建网络环境下的课堂教学模式,推进课堂教学现代化。加强了学校网页建设,充实完善学校网站,及时更换网站信息,提高网页的可阅览程度,实现了学校、家庭教育联动。

5、继续加强新课标、新教材培训,切实转变教育观念。学校举办“新课程、新理念、新方法”新教材观摩研究课。同时,切实加强了体育、卫生、艺术、劳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加强了卫生知识及预防传染病知识教育,提高健康水平。艺术教育从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入手,加强素质能力培养。探索综合实践活动教学和自然科学学科的教学,切实提高了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意识。

四、抓课外,促发展,充分张扬学生个性特长

学校领导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的办学思路,在努力抓好学生文化课教学的同时,联系我校实际,充分挖掘和开发课外的有利资源,开设校本课程,通过向学生介绍“健康第一”的思想,增强学生对祖国灿烂文化的热爱之情,利用假日新视野,信息技术、硬笔书法、鼓号队、舞蹈等活动,鼓励学生放开手脚,在课外这块天地中自由选择,愉悦实践,增长见识,锻炼能力,发展素质。

五、以人为本抓队伍、不断提高教师素养

1、加强学校行政队伍建设。全体中层以上领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强化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法规意识,公正、公平、公开意识和团结协作意识,做到了政治思想上站在前列,业务上当好指导,工作上身先士卒,以“务实、扎实、落实”的工作作风,以饱满的精神状态,各司其职,各尽其才,切实履行好了自己的职责。

2、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规章制度。加大了对师德师风的考核力度,将考核结果作为聘用、奖惩、职评、晋级的重要依据。

3、加强教师培训工作。有效地促进了教师专业成长,建设学习型学校,促进教师自觉终身学习;以课改为抓手,切实实施校本培训;以“名师工程”为依托,从大力培育骨干教师群体等方面入手,大力加强了教师教育工作。积极鼓励在职教师参加各类学历培训,进一步提高了全校教师的学历层次。

4、充分发挥党团、工会组织的作用,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党团、工会组织通过细致入微的思想政治工作,营造敬业奉献、积极进取的群体氛围,通过协调沟通,营造互相信任、相互合作的人际关系。发挥教代会的职能,定期召开了教代会,商讨学校的改革大计,审议学校的制度方案。

六、抓后勤、促硬件,不断优化育人环境

马圩调解工作制度 第8篇

一、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的概念界定及特点

调解是由第三人 (调解机构或调解人) 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 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 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活动[2]。就时下我国调解制度而言, 主要有人民调解、法院调解和行政调解三种形式。

人民调解是指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 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 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 规劝疏导, 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 平等协商, 自愿达成协议, 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属于民间调解。人民调解在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在司法活动中, 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宪法》、《民事诉讼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继承法》、《婚姻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人民调解均有明确规定。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 法院调解具体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 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 达成协议, 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3]。由于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这两种调解制度在调解机构、调解性质、调节权的来源、调解的范围和调解协议的效力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 所以特点差异非常明显。

对于人民调解来说, 人民调解有专门的组织形式和程序规定;在调解形式和运用手段上更为灵活多样, 人民调解员可以采用各种生活技巧和手段, 通过各种途径调查事实真相, 可以满足“厌诉”和“惧诉”的纠纷当事人的需要, 减轻人民法院的诉累;人民调解不收取费用, 减轻当事人的负担。但是, 和法院调解相比, 人民调解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人民调解员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相对偏低, 难以适应社会变化发展的需要和体现公平公正的目的;调解结果缺乏权威性、确定性和强制力[4]。

相比较而言, 主持法院调解的法官一般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职业道德, 纠纷当事人对调解结果认同度高;调解程序规范, 保证了调解结果的公平公正;司法调解能彻底化解纠纷, 有效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和司法成本;司法调解贯彻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更能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司法调解作出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当然, 就目前来看法院调解不足之处也非常明显, 即现行民诉法规定调解要遵循“查明事实, 分清是非”的原则, 混淆了判决和调解的界限, 不利于办案效率的提高和诉讼成本的减少;调审结合的模式往往使同一个法官兼任调解和裁判, 法官为提高办案效率, 规避诉讼风险, 在调解的时候往往忽视“自愿”原则, 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压制当事人接受调解结果, 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解缺乏时限约束, 部分法官为追求调解结果而使纠纷久拖不决, 给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带来不便, 增加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支出[5]。

二、两种调解制度衔接的必要性和难点分析

近年来, 社会矛盾纠纷的增多使民事案件数量剧增, “诉讼爆炸”现象在许多基层法院越来越普遍, 现代民事诉讼制度逐渐暴露出了诸多弊端, 如诉讼迟延、法官人数跟不上实践需要、诉讼费用高昂等。于是, 各地纷纷努力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以缓解现有的压力。从本质上看, 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作为行之有效的调解制度, 在同一社会功能和目标下具有各自的优势和特色, 理应在实践中互相协调, 共同解决现实当中的矛盾与问题, 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特别是在目前法院的案件受理数持续上升, 审判系统较为疲惫的背景下, 通过建立两者的有效衔接, 一方面提高社会调解解决纠纷的整体能力, 将会使更多的社会矛盾纠纷在诉讼之前得到解决, 从而减轻审判工作压力, 另一方面法院调解在某些方面的经验, 也可以供人民调解借鉴, 有利于促进共同发展, 达到优势互补。

两者的衔接不仅有着学理上的合理性, 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也为两种调解制度的现实衔接提供了法律依据。2004年8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意见》, 明确提出了“进一步研究完善衔接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工作方式”的工作要求。2004年8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4]12号) 中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有关规定, 为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法院从事诉讼调解工作开辟了十分广阔的空间。

然而, 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 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两种制度在各自的运行过程中的衔接难点不少、困难重重, 主要体现在调解主体、调解范围、调解制度本身等方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 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但实际上, 现有的人民调解员一般没有受过正规的法律专业教育, 难以熟练运用法律法规调解纠纷;而且指导调解的观念陈旧, 观念上的差距使当事人对调解人员难以信服, 调解效果自然受到影响;另外, 人民调解员一般都是兼职的, 他们在日常生活中与当地群众的各种往来 (尤其是经济往来) 中难免会对纠纷调解产生不同程度的个人倾向性。这无形之中使调解的公平性受到影响[6]。因此, 人民调解员法律素质的高低和调解的程序的规范与否将直接影响着人民调解的质量, 加上人民调解在组织机制、资源利用等方面的不足等原因, 人民调解功能实际不强。因此若大部分民间纠纷在人民调解阶段不能解决, 势必增加法院调解阶段案件的数量。人民调解功能的弱化将直接导致两种调解制度衔接中出现调解功能悬殊、不均衡, 更谈不上两者共同发展、优势互补。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 包括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公民与经济组织、管理部门的有关人身、财产权益方面的矛盾纠纷, 如果双方自愿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进行调解。相比较而言, 法院调解的范围非常广泛, 一般来讲, 凡属于民事权益争议性质、存在调解可能的案件, 人民法院均可以用调解方式解决。法院调解原则适用于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审判程序的全过程。但是, 由于两种调解制度在工作范围上的模糊设置, 加上现代法治社会人们对诉讼权威的盲目迷信, 容易导致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过小, 发挥不了应有的功能, 很多矛盾纠纷最后还是要依靠法院调解, 加重了人民法院负担。因此, 在现阶段拓宽人民调解范围, 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 解决民事纠纷, 势在必行。

调解制度自身的特点也使得两种制度在衔接上出现问题, 这主要体现在程序衔接、效力衔接和救济途径衔接等方面。在程序上, 人民调解的失效后的纠纷案件, 应进入法院调解阶段。但是, 在立案原则、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是否优先审执等程序方面衔接不好, 对于人民调解后的案件, 很多基层法院没有优先审执行, 导致积案件太多;在效力方面, 由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社区矛盾调解中心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 一方当事人违约, 另一方当事人不能以此为依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对于社会资源来说是一种浪费, 同时也不利于树立人民调解的威信, 这样大量的标的小、社会影响不大的民间纠纷将会涌到法院去解决, 势必增加人民法院的诉累。在救济途径方面, 由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和对构建和谐社会途径认识偏差等原因, 存在着“重调解、轻诉讼”的现象, 由此导致普遍地对人民调解期望甚高。但是, 现实中出现过许多人民调解不够规范、调解协议内容违法、给当事人甚至国家、集体的利益带来损失的案例。虽然人民调解协商的内容要经过法院的审查, 但对受害方这方面的救济途径是缺失的, 使两种制度的运行缺少了本应有的衔接点。

三、实现两种调解制度有效衔接的对策

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两者间存在着很强的互补性, 有必要进一步发挥两者的优势, 实现功能互补、资源共享, 达到两者的有效衔接。如果能够通过设置科学的、合理的相关机制加以有效的衔接, 克服单一制度运行的不足, 那么就会在法律的公正和效益这两种价值取向中找到真正最佳的平衡点, 兼顾效益与公平。

在两种调解制度的运行过程中, 人民调解的功能和权威性相对较弱, 这使得两者的互动往往加重了法院调解的负担。因此, 首先应强化人民调解的功能, 当前需要重点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 可以实现调解人员的衔接和联动

这主要是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在专业法律知识上的优势, 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 建立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指导制度, 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同时, 探索组建以退休法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政法机关人员为主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壮大人民调解的队伍, 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专业化水平。行政机关要主动学习、吸收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经验, 注意工作人员调解能力的培养, 必要时可借助法院和人民调解组织比较成熟的培训体系。

(二) 要进一步扩大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

人民调解的范围一般是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实践证明, 这已不能满足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 应加以拓宽。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一般民事纠纷, 诸如婚姻、家庭、析产、继承、赡养、扶养、抚育、债务、赔偿、房屋、宅基地、土地、山林、水利、承包、租赁、相邻、农机俱等; (2) 民事违法行为所引起的纠纷, 这种违法行为轻微, 未违反治安管理, 更未构成犯罪; (3) 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引起的纠纷。这类纠纷既不违法, 也无权利义务争议;但却有很大危害性, 极易激化和转化; (4) 轻微刑事违法行为引起的纠纷, 例如, 侮辱、诽谤、损害名誉、虐待、干涉婚姻自由等[7]。这些行为就其性质来说, 当然属于刑事范畴;但由于情节显著轻微, 法律也有特别规定, 此类案件如果涉讼, 人民法院也可调解。因此, 如果当事人不自诉或者自诉后又撤诉的, 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对之进行调解。需要注意的是, 人民调解的例外, 即不宜进行调解的案件应当是:涉及人身身份关系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案件, 如离婚和收养关系纠纷中, 人民调解委员会只能调解和好, 不能调解离婚或解除收养关系, 人民法院对此类纠纷不宜确认其法律效力[8]。

其次, 可以以基层民调网络为依托, 实现调解组织机构的衔接和联动。一是在基层人民法院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工作指导办公室的基础上, 加强组织机构间的互动, 以强化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如有违背法律的,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这为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在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时应重点对调解协议是否规范、调解程序是否符合要求、调解依据是否充分进行指导, 帮助人民调解委员会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同时, 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案件中, 对于部分诉讼标的少、责任比较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 可以先交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以减少人民法院的诉讼压力。二是在有关机关探索建立新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培育新型的人民调解机构。随着传统单位组织的解体、变迁, 新的组织形态正在形成, 政府应因势利导在各种类型的社团、社区、行业、协会中建立相应的人民调解机构, 使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相结合, 依托社团、社区、行业、协会的各种资源,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 形成工作合力, 及时将矛盾纠纷化解。

最后, 就两种制度本身而言, 可以加强三个方面的考虑。

1. 建立就近立案制度。

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成的案件, 当事人要求诉讼的, 应就近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简易程序制度。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成的案件, 一般应适用简易程序;优先审执制度。对于涉及人民调解协议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成的案件, 法院应当优先审理与执行, 巩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成果。矛盾纠纷经法院作出裁决后, 人民调解组织应协助人民法院做好执行或善后工作, 防止矛盾的反复。

2. 在效力衔接方面, 主要指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一定的确定性、权威性和执行性。

凡经法院审查合法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即与法院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初步的设想是, 把人民调解协议书与法院调解书衔接起来, 即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申请, 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 根据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制作调解书, 该调解书即具有法院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可以以此申请强制执行。

3. 要保障调解制度健康运行, 设立调解救济程序是不可或缺的。

将人民调解违反法定程序;调解协议内容违法或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假借达成调解协议谋求非法利益等情况列入法院再审的事由之中, 同时在人民调解中强化法院的指导作用, 引入并加强司法审查机制, 完善人民调解的救济制度[9]。

摘要: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是我国现阶段行之有效的两种调解制度, 实现这两种制度的有效衔接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有着重大的意义。本文从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的基本概念出发, 分析两种制度在实际运行中衔接的难点问题, 并提出了有效对策。

关键词:人民调解,法院调解,衔接,对策

参考文献

[1]韩良良.关于构建综合调解体系的思考[J].郑州大学学报, 2008 (7) .

[2]陈桂明, 宋英辉.诉讼法与律师制度[M].法律出版社, 2001.

[3]江伟.民事诉讼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

[4][5]鲁振纲.试论人民法院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J].辽宁法治研究, 2008 (4) .

[6]李亚峰.论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及完善[J].太原大学学报, 2007 (3) .

[7][8]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法院调解效力衔接问题的理论探讨.[EB/OL]http://www.dx.gansu.gov.cn/sfyy/1djh/webinfo/2008/05/121144605966427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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