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3年时间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2024-07-26

用3年时间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精选3篇)

用3年时间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1篇

国土部:用3年时间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宏观经济

中国证券网

于雅琴

2014-04-21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于雅琴)中国国土资源报消息,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从2014年开始,用3年左右时间能够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用4年左右时间能够运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形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

目前,总的考虑是,从2014年开始,通过基础制度建设、逐步衔接过渡、统一规范实施,用3年左右时间能够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用4年左右时间能够运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以及依法查询,形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2014年建立统一登记的基础性制度,2015年推进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过渡,2016年全面实施统一登记制度,2018年前,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投入运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基本形成。

此外,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官方微博透露,近日,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胡存智同志带领调研组一行来穗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调研。胡存智副部长对广州已建立的较完备的土地房屋统一登记法规体系和成熟的基础条件给予充分肯定,认为大登记的理念、大数据的管理为统一登记工作的推动提供了好的参考和借鉴。

(中国证券网)

国土部:2016年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宏观经济

中国国土资源报

2014-04-21 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权利涉及千家万户,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当前一项重点改革任务,也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话题。那么,不动产登记的意义是什么?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如何设计?这项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国土资源部将如何开好局、起好步?不久前,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不动产登记局)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专访,对上述问题一一作出解答。

不动产登记的意义何在?

明确目标方向——确认和保护产权,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产权经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物权的确认和保护制度,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健全自然资源资产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尤其是对进一步健全归属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来说,根据国务院有关精神,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以下三方面意义。第一,有利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市场经济本质就是产权经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就是不动产物权的确认和保护制度,明晰不动产物权是市场经济的前提和基础。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进一步提高登记质量,避免产权的交叉或冲突,保证各类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得到最为全面、统一、准确的明晰和确认,以不动产登记较强的公示力和公信力为基础,有效保护权利人 2 合法的不动产财产权。第二,有利于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促进不动产登记信息更加完备、准确、可靠,根据准确有效的信息来进行不动产交易,保障交易安全,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创造条件。第三,有利于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更加便民利民。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最大限度整合资源,减少政府行政成本,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完善政府运行机制,发挥市场的积极作用。通过整合登记职能,减少办证环节,采取“一站式”服务等措施,节省登记费用,更好地方便企业、群众申请和办理不动产登记。

路线图、时间表如何设计?

紧密倒排时间——3年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从2014年开始,用3年左右时间能够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用4年左右时间能够运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形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

2014年3月26日,不动产登记工作第一次部际联席会议召开。会议提出,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时间紧、任务重、影响大,需要统筹谋划,落实到思想上、统一思想,做好顶层设计。按照会议精神,不动产登记总的目标是,按照完善制度、方便群众、统筹兼顾、平稳实施的原则,在基本实现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簿册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的基础上,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最终实现各类不动产从分散登记到统一登记的转变,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

目前,总的考虑是,从2014年开始,通过基础制度建设、逐步衔接过渡、统一规范实施,用3年左右时间能够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用4年左右时间能够运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以及依法查询,形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2014年建立统一登记的基础性制度,2015年推进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过渡,2016年全面实施统一登记制度,2018年前,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投入运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基本形成。

千头万绪从何入手?

平稳有序统一——围绕“四统一”从法制、机制、信息化三方面着手

突出法制建设、搭建制度框架;用好联席会议平台,平稳有序统一;实现信息共享,提供有效服务

为加快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积极稳妥推进各项工作,国土资源部专门成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突出重点,抓好不动产登记制度顶层设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目前工作已经取了一定进展:一是制定方案,沟通情况、做好下一步部门衔接工作准备。二是牵头建立了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三是先期开展《不动产登记条例》有关重点问题的专题研究,初步形成了条例框架和研究成果;同步开展统一表卡簿册和证书的研究设计。四是组织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技术规程和整合建立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前期基础研究工作。另外,我们还拟于近期召开研讨会,就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相关重要问题进行研究。

今后我们将围绕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簿册和信息平台这“四统一”,采取以下三方面推进措施:一是突出法制建设,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技术规范等诸多层面全面搭建制度框架。二是用好联席会议这个平台,形成切实有效的工作衔接方案,指导监督地方推进工作;在推进统一登记过程中,各部门将做好工作衔接,实现平稳有序统一。三是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类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方便社会依法查询,提供有效服务。在此基础上,逐步拓展信息平台应用领域,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和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创造条件。

在统一登记制度建立过程中,要保持工作的稳定和连续性,在机构尚未建立、职责和资料整合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各部门仍按原有的工作模式正常开展日常登记工作,不影响百姓顺利办理产权证书;在实施统一登记后,新证书投入使用,原来已经颁发的各类证书继续有效,不强制换证,而是逐步替换旧证书,不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用3年时间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2篇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统一登记

不动产登记是我国《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 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 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不动产登记作为一种通用的物权公示手段, 符合不动产的自然属性和国际通常做法。

目前, 中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分属不同管理机构, 涉及近10个部门, 如住建部负责房屋所有权登记;国土部负责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这种登记模式始于计划经济时代, 存在分散登记、多头管理等问题。

我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到现在已经过去7年之久, 不动产分散登记的状况仍然没有实质改变。

2013年3月14日批准通过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 (草案) 》, 要求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2014年1月21日, 中央编办发布《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 将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和土地登记的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 国土资源部将指导监督全国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法规草案,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到目前, 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分工逐渐明晰, 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正在进行, 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将成立不动产登记局, 部分省市已成立不动产登记局 (如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 为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依据、统一登记簿证、统一登记信息平台的“四统一”落实到位奠定了基础。

从国际上看,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符合国际通常做法。有关国家和地区不动产登记的主管机关虽然不同, 有的在法院, 有的在司法行政部门, 有的在地方政府部门, 但有一个共同特点, 即登记主管机关只有一个, 登记机关是统一的, 不动产没有分散登记。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我国产权管理体制机制的重大改革, 是我国土地制度史上的重要事件。但目前人们对此项制度存在误解, 舆论关注往往集中在反腐和房价方面, 缺少法律和规范意识。因此有必要科学分析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意义, 以引导社会对此正确认识。

1 土地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基础

以土地权利为基础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是科学性和有效性的基本要求。土地是万物基础, 土地权利是最稳定的权利。以土地为基础,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能够形成逻辑有序的不动产登记系统。土地登记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的有序推进, 土地调查成果和土地登记制度、业务体系以及信息化平台完善, 为不动产统一登记提供了基础数据支撑, 奠定了坚实的业务基础。因此, 国家不动产登记局将在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挂牌, 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在地方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局将成立不动产登记局, 负责地方具体的不动产登记业务。

2 物权保护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主要目的

权属问题是土地问题的核心, 同时也是不动产登记的核心。不动产登记在产权活动提供法律上的证明材料。在土地争执、界址恢复、权属确认、房产买卖等活动中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方式优先考虑利用不动产登记文件确认, 其次将按照惯用确认、协商确认和仲裁确认方式。为保证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国家一方面要强化行政手段, 另一方面必须重视不动产管理方面的立法。

3 促进资源配置的公平和效率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深远意义

进行登记的不动产, 可以进入流通领域进行交易, 其交易过程受法律保护;未进行登记的不动产, 限制其进入流通领域, 同时其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也存在风险。因此市场经济的完善, 将极大地促进产权主对其拥有的不动产进行登记的主动性, 同时不动产登记有助于市场交易, 维护市场活动的健康进行, 维护社会主义制度下不动产配置的公平和效率。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 确认不动产的产权归属, 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之一, 对建设现代市场体系、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等意义重大。

4 空间信息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本表达形式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成果是基本图件及权属认证资料。有史以来, 不动产最简单、最直观的表现形式是图、簿、册。图是不动产空间位置的描绘;数是用数据描述不动产的位置、数量、质量和利用等;表是对不动产权属、位置和利用等进行文字描述。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 空间信息工作逐步从最简易的丈量, 发展到用光学仪器测量, 再发展到用电子全站仪测量, 再到现在的全球导航定位系统 (GNSS) 和室内快速定位系统。测绘技术的进步, 使得测绘手段与方法不断得到更新, 提高了成果质量。应用现代空间信息技术, 可以精确完整地表达各不动产的空间位置和相互关系, 提供了大众都能接受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精确、可靠的地理参考系统, 这可称为不动产的地理功能。因此, GIS (地理信息系统) 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技术平台, GNSS (全球导航定位系统) 是快速获取不动产空间位置的主要手段, RS (遥感) 是获取大范围不动产信息的主要方法。

5 勘验取证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特征

在对不动产权利的审查、确认和处分过程中, 需要利用现代测绘技术对权利人提出的权利申请进行现场勘查、验证, 为不动产权利的法律认定提供准确可靠的物权证明材料。不动产测量的技术标准, 不仅要符合测量的基本要求, 又要反映相关法律的要求。因此国家需要尽快出台《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和“不动产调查和测绘相关规范和技术要求”, 针对具体的不动产调查做出切合实际的精度要求和方法指导。

6 现势性强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时态特点

由于社会发展、工程建设和经济活动, 使不动产的利用和权利经常发生变化, 因此必须对登记成果进行快速更新, 及时、准确反映实际变化。更新工作频繁, 任务紧急。因此不动产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和日常登记。一旦不动产经过初始登记, 建立了不动产登记档案之后, 就一直处于日常登记维护阶段, 直到不动产的消失。

7 多用途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作用

不动产统一登记档案具有地理功能, 是多功能用途的基础。不动产是调整人与自然关系、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依据。基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资料可以反映管理区域的多要素、多层次和多时态的资源环境和社会经济状况, 是国家编制国民经济计划, 制定各项规划不可或缺的基础资料, 可以为土地、农林、税务、公安、消防、邮政、水土保持的管理和研究提供基础资料。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多用途性质, 客观上有助于社会的公平正义, 对反腐、抑制房价、开征房产税等都可以提供基础数据。但要强调的是, 不动产登记本身并不直接具有这些功能。例如, 官员的腐败, 并不一定体现在财产上, 即使是财产也不一定是不动产, 即使是不动产也不一定以本人名义登记。反腐、房产税和房价调控主要取决于制度改革和顶层设计, 不动产登记和信息技术只是有效的辅助手段, 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参考文献

[1]王明中.论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J].求实, 2012 (S1) :95-96.

[2]黄亮, 张鹏.不动产统一登记新思路—谈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构建[J].中国土地, 2013 (03) :47-48.

[3]刘俊.不动产统一登记:要以土地为基础[J].中国土地, 2013 (06) :21-22.

[4]赵春兰.对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的思考[J].中国房地产, 2008 (03) :33-34.

用3年时间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3篇

【关键词】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问题;对策

一、前言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登上历史舞台,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通过制定和完善该项制度,能够更好落实《物权法》和保障部分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能够有力的推动我国反腐倡廉进程,促进税收改革等工作的实施。但是,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应进一步对制度实施问题和原因进行阐述,并提出合理的实施对策。

二、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实施问题

不动产登记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物权法》的实施以来,明确规定统一登记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但仅仅停留在原则性的层面上,缺乏明确的方法规定,直至出现多头登记现象(国土、住建、林业、农业等相关部门都是登记部门),造成混乱。时至今日,《不动产登记条例》已出台,但各相关职能部门,因职能职责划分不明确,人员去留等多方原因,至使机构组合人员迟迟不能到位。二是重机构组合,未认真清理研究各职能部门流程再造,统一技术规范,新组合不动产登记工作团队存在各自为政的习惯。三是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四是登记软件与登记业务要求不相匹配,造成登记项目缺损,给权利人造成损失,出现登记纠纷。五是登记查询制度相对不够完善,不能满足现状需求。

三、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合理的原因

2013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进一步明确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并明确各部门分工,但在实施中,仍存在以下不合理问题:一是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因利益博弈,协调难度大,对统一登记管理工作带来阻力,不便提高工作效率。二是制度不配套,新旧制度未能有效衔接。三是动产登记制度实施过程中,缺乏有效监督。四是不动产登记制度实施过程中,国家未能及时建立统一信息平台,与住建、林业、农业、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未实现信息共享,登记机构审查难度加大,尽管国家规定不允许在办理登记中出现相关证明,但为登记机构为减少登记纠纷,仍存在要求权利人提供必要证明,且因未实现信息共享,仍存在权利人重复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五是制度规定与登记机构权利责任不相匹配,如:继承房屋登记由登记机构审查继承人,一是工作量大;二是登记机构如何把控怎样调查继承人,一旦调查有缺失,出现登记错误难承担责任等问题。

四、新形势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效实施的对策

新形势下,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尤为重要,有利于推动我国法律体系的发展进程。

1.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法律体系

在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法律体系时,应对法律体系加以科学合理的设计,形成多层级的体系,有利于推动该制度的实施进程。一是围绕《物权法》相关规定,针对不动产登记专门制定《不动产登记法》,为登记工作提供明确的规范。该法律中,应针对不动产登记的范围、机关、程序、相关人员责任、登记方式、信息查阅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保证不动产登记的有效性。二是对现行的相关法律进行整理,消除与《不动产登记法》脱节或冲突的法律条例,以达到消除法规矛盾的目的,保证法律权威性,促进社会交易活动的深入开展。三是制定不动产登记配套的行政和地方性法规,使其更具法律效力。四是在立法允许的范围内赋予相关部门完善系列法规或规章等。

2.完善相关配套设施

新形势下,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完善,建立在立法、司法、执法基础之上,具有法律效力,且与各项规章制度之间有着必要的协调性。要保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有效实施,应完善相关配套设施,使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趋于规范化。

一是加强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硬件建设,并构建信息联网系统,使不动产登记信息能够保持高度共享性。以房地产信息联网系统为例,从2010年起,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等加以整合,构成有效的联网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的高度共享,既提高不动产登记管理的水平,又为我国不动产登记信息联网系统构建提供可行的经验。

二是提高不动产登记部门人员准入门槛,力求工作人员能力素质水平的达标,对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有利于组建一支高素质队伍,并减少登记信息失误等问题,维护人民的财产安全。

三是加强登记中有效监督,设立相应的赔偿储备金,对登记部门人员给予规范性引导,从根本上提高其工作效率。

四是加强提供登记软件公司登记政策水平培训,力求开发软件符合登记要求,并对软件公司信息管理安全问题用法的形式予以明确。

五、结论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有效实施,能够维护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推动反腐倡廉进程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实践可知,存在一定问题,对其原因进行分析后,作者从两方面提出促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效实施的策略:一是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法律体系;二是完善相关配套设施,为该制度有效应用营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参考文献:

[1]何欢乐,姜栋,张鹏. 切实推进中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新思路——解决分散登记问题的过渡期方案[J]. 中国土地科学,2013,07:10-14.

[2]陈育新. 真三维立体显示技术在不动产登记统一平台中的应用研究[J]. 测绘与空间地理信息,2016,05:107-109.

[3]高圣平,申晨. 不动产抵押登记若干问题探讨——从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出发[J]. 社会科学,2014,05:9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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