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2024-05-31

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精选8篇)

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第1篇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你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我们依法已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你机关,请你机关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对该行政复议申请提出书面答辩,并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它有关材料。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印章)

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第2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能够利用到通知的场合越来越多,通知一般由标题、主送单位(受文对象)、正文、落款四部分组成。在写之前,可以先参考范文,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1

(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你单位(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受理通知书文号:)。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依法提交以下材料:

1、针对该行政复议申请的书面答复。《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经过和依据,并应当针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逐项提出意见;

2、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你单位行政复议案件联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未提交书面答复、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将依法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特此通知。

附件: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1份及相关材料

年 月 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办公室印章)

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你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我们依法已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你机关,请你机关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对该行政复议申请提出书面答辩,并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它有关材料。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第3篇

公安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审计署、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外文局、国家铁路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 (局)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 (国办发〔2013〕22号) 要求, 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 决定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0月1日起, 降低下列14个部门20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 具体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降低后, 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 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 (不包括公证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公证机构) , 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 对公布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 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各省 (区、市) 价格、财政部门要结合本通知精神, 对按规定权限由本地区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和审核, 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对本通知规定降低有关考试考务费标准的, 要相应降低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标准。各省 (区、市) 价格、财政部门要于9月底前, 将降低后的收费标准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各省 (区、市) 价格、财政部门要将本地区收费标准降低情况, 包括降低的收费标准、涉及的收费金额和制定的相关政策措施等情况, 于10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附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2013年8月2日

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一、公安部门

(一) 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由现行的每辆次100元降为每辆次70元。

(二) 因丢失要求补发因私护照的收费标准, 由现行的每本400元降为每本200元。

二、司法部门

公证收费 (包括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的公证收费和经营服务性公证收费) 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 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 按不超过1.2%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 按不超过1%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 按不超过0.8%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 按不超过0.5%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按不超过0.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 减半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所属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向省级考试机构收取的相关考试考务费标准降低为:注册岩土工程师基础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42元降为15元, 专业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

人每科91元降为22元;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和注册环保工程师基础考试考务费标准, 由每人每科24元分别降为18元、15元、18元、15元;物业管理师基础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25元降为11元, 专业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30元降为15元;房地产经纪人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49元降为13元。

四、交通运输部门

(一) 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 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

(二) 交通运输部所属交通职业资格中心向省级考试机构收取的注册土木工程师 (港口与航道工程) 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标准, 由每人每科40元降为30元。

五、农业部门

(一) 国内植物检疫费, 降低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调运检疫费和产地检疫费标准, 具体为:

1、调运检疫费, 其中:粮谷类由按货值的0.60%降为按货值的0.45%收取;经济作物类由按货值的0.70%降为按货值的0.50%收取;水 (瓜) 果类由按货值的0.80%降为按货值的0.60%收取。

2、产地检疫费, 其中:粮谷类由按产值的0.40%降为按产值的0.30%收取;经济作物类由按产值的0.45%降为按产值的0.35%收取;水 (瓜) 果类由按产值的0.60%降为按产值的0.45%收取。

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检疫费, 粮谷类按降低后标准的20%计收, 经济作物和水 (瓜) 果类按降低后标准的30%计收。

(二) 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 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

(三) 农业部所属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向省级考试机构收取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兽医全科考务费标准, 由每人每科15元降为11元。

六、卫生计生部门

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向省级考试机构收取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 由初级资格考试每人每科20元、中级资格考试每人每科40元统一降为每人每科 (含初级和中级) 20元。

七、国务院资产管理部门

(一) 国务院国资委所属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向省级考试机构分别收取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标准, 由每人每科40元降为25元。

(二) 国务院国资委所属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向省级考试机构收取的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标准, 由每人每科40元降为30元。

(三) 国务院国资委所属中国企业联合会向省级考试机构收

取的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客观题科目考务费标准, 由每人每科25元降为18元, 主观题科目由每人每科30元降为22元。

八、环保部门

环保部所属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向省级考试机构收取的注册环保工程师专业考试考务费标准, 由每人每科30元降为25元。

九、水利部门

水利部所属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向省级考试机构收取的注册土木工程师专业考试 (水利水电工程) 考务费标准, 由每人每科30元降为25元。

十、审计部门

审计署干部培训中心向省级考试机构收取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 由每人每科50元降为20元。

十一、工商部门

受理商标注册费, 其中纸件商标注册申请由现行每件1000元降为每件800元 (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 每超过1个商品, 每个商品加收80元) 。网上受理商标注册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十二、知识产权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省级考试机构收取的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 由每人每科20元降为15元。

十三、外文出版部门

中国外文局翻译专业资格考评中心向省级考试机构收取的翻译专业资格 (水平) 考试考务费标准降低为:三级笔译翻译 (含2科) 由每人300元降为每人每科75元, 三级口译翻译 (含2科) 由每人360元降为每人每科90元;二级笔译翻译 (含2科) 由每人360元降为每人每科90元, 二级口译翻译、交替传译 (含2科) 由每人430元降为每人每科100元;一级笔译翻译 (含2科) 由每人1000元降为每人每科200元, 一级口译翻译、交替传译 (含2科) 由每人1300元降为每人每科300元;同声传译 (含2科) 由每人1940元降为每人每科400元。

十四、铁路部门

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第4篇

关键词:行政举报;答复;救济

一、我国行政举报答复制度概述

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纪、违法行为,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组织进行检举报告的行为。举报制度对于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揭露和惩治腐败,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行政举报是我国举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中,行政监察、公安、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都建立了投诉举报制度。比如,《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食品药品管理、税务等相关法规对其他行政举报制度也作出了规定。值得关注的是,行政机关是否应当向举报人答复举报处理情况,应当如何答复,以及答复的性质如何,目前仍不明确。

从立法情况看,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举报答复作出了规定。比如,《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实名举报应当依法调査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规定,对实名检举案件,可应检举人要求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査办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要及时将举报办理情况向举报人反馈。可见,行政机关对举报处理结果负有依法答复的义务。但是,从实践看,举报答复情况不容乐观。有的对举报不予答复,有的超过规定期限答复,有的答复内容、方法简单,只告知办理结果,没有做好说明解释等工作。由于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答复义务,致使一些举报人实名举报以后常常收不到回音, 不知道其举报的问题是否得到受理,也缺乏有效途径査询举报办理情况。举报答复直接关系到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行政机关的公信力,有必要在学理和实践层面深入研究。

二、依法答复举报是落实行政公开原则的必然要求

公开透明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美国宪法之父詹姆斯·麦迪逊认为:“公众要想成为自己的主人,就必须用习得的知识中隐含的权力武装自己;政府如果不能为公众提供充分的信息,或者公众缺乏畅通的信息渠道,那么所谓的面向公众的政府,也就沦为一场滑稽剧或悲剧或悲喜剧的序幕。”王名扬教授在其《美国行政法》一书中也多次提到“阳光是最好的消毒 剂,一切见不得人的事都是在阴暗角落里干出来的。”1946年,美联社记者肯特·库伯在演讲中首次使用了“知情权”这一概念,此后知情权便很快成为公民的重要政治权利,而行政公开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迅速得到发展和推广。行政公开是一项程序性原则,是最基本的行政程序。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开与行政职权有关的事项。行政机关处理举报是行使行政权的方式之一,当然也要遵守行政公开原则。因行政举报一般具有一定的保密性,所以行政机关处理举报的过程主要是内部运作,往往并不愿意公开有关情况。但是,如果举报处理的全过程都没有公众参与,没有一定的法律程序对其予以规制,举报的处理就很难摆脱暗箱操作的嫌疑,难以做到公平、公正。可以说,对举报不予答复或者不依法答复,不仅违背法治精神,也侵犯了举报人的知情权等法律权益。

行政公开是对行政机关进行程序规制、防止行政权滥用的基本手段。建立举报答复制度,既有利于保障公民的举报权,也有助于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监督。行政机关处理举报是履行法定的行政职责,因此行政举报工作应当认真落实行政公开原则,对举报事项的处理过程,除涉密事项以外,都应当向举报人或社会公开,以便举报人或公众能够及时跟进了解情况,对举报的处理过程进行监督。当然,对需要保密的情况,在向举报人答复的同时,可要求举报人不得泄密或扩散。

三、完善举报答复制度的具体路径

(一)建立举报两次答复制度

行政机关收到举报以后,應当依法对举报反映的问题进行审査,并将受理情况向举报人告知。此为“受理答复”。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没有建立受理答复制度,收到举报后即按照内部程序运作,并未予以告知。这样,举报人就无从判断其举报是否得到受理,甚至对举报是否已被行政机关接收都不知情,很容易引发重复举报。有的举报人收不到告知,便认为行政机关不作为,从而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导致不必要的行政争议。因此,行政机关收到举报后,对于能够与举报人取得联系,属于实名举报的,应当及时将受理情况向举报人告知。其中,经审査认为应当不予受理的,属于不利行政决定,可能会对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应当向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和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对举报事项调査处理终结以后,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向举报人反馈,并听取举报人的意见。此为“结果答复”。为了做好举报结果答复工作,应当对行政机关处理举报的时限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要明确答复主体,防止推诿扯皮。为避免答复工作流于形式,可考虑建立举报答复备案制度,即行政机关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将举报答复情况呈报上级行政机关备案,通过内部层级监督体系,增强答复工作的约束力。对于社会广泛关注、利益牵扯面广的举报事项,应当在调査结束后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行政机关在答复时要听取举报人的意见,认真予以解答,对举报人提出的新线索,要及时核査。建立健全举报两次答复制度,有利于维护举报人的知情权,减少重复举报、多头举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处理举报的职责。

(二)赋予公民举报查询权和答复请求权

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第5篇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答复

[(1997)]法行字第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1997)法行字第26号 国土资源部: 你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国土[法]字第135号《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意见,答复如下: 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行政复议答复书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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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答复书

答 复 人:××市××××中心

法定代表人:×××

职 务:主 任

地 址:××街××路××号

××市××公司退休职工×××,因对核定其退休基准日和××年调整其基本养老金待遇有异议,提出行政复议。对此,我们答复如下:

申请人×××提出我处未依法核定其退休基准日问题和要求我中心返还其养老金××元问题,以及责令我中心按申请人法定退休基准日档次、标准调整××年基本养老金待遇问题的行政复议,我们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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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于××年×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从××年×月起享受退休待遇是符合有关规定的,但申请人提出的我中心未依法核定其退休基准日问题不能成立。

2、申请人××年×月退休,从××年×月起参加社会统筹是有政策依据的,申请人提出的我中心应支付其××年×月至××年×月期间的养老金不能成立。

3、申请人要求我处按其法定退休基准日档次、标准调整××年基本养老金待遇问题,因目前在我市尚未实施到位,故不能成立。其事实和依据为:

(1)申请人王淑平提出的退休基准日问题。我处电脑档案资料反映,×××出生于××年×月××日, ××年×月参加工作,于××年××月退休,××年××月起享受退休待遇,符合××字〔××〕××号《关于加强退休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一条规定。根据申请人申请书反映,申请人对此无异议。

(2)申请人×××提出的返还养老金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字〔××〕××号《××××××办法》第二条第2款规定:企业当年批准离、退休的人员以及当年录用、招收的合同制工人,从下一起参加统筹,当年新增退休费用和合同制工人应缴的养老金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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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企业负担。因此,申请人××年×月至××年×月间的养老金应由所在单位负担,××年×月起参加社会统筹。

(3)申请人×××提出的关于调整××年基本养老金待遇问题。申请人的缴费年限为30年4个月,根据××字〔××〕××号文件规定,应按××年×月××日以前退休、缴费年限30年-34年的档次增加退休待遇,不存在按其办理退休手续时间和参加社会统筹时间增加退休待遇。

(4)申请人退休审批表上的领取养老金时间为××年×月,是由于我中心工作人员笔误所致,但我中心电脑档案资料均是按××年×月处理的,且无论是电脑资料,还是退休审批表,缴费年限均为30年4个月(××年×月减××年×月),其中,实际缴费年限××年×个月,视同缴费年限××年×个月。因此,实际起算退休金的时间仍为××年×月,申请人在享受待遇上未受到影响。

特此答复。

附件:被申请人证据资料目录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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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被申请人:××市××××中心

××××年××月××日

附件:

被申请人证据资料目录

1、××省劳动厅关于加强退休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字〔××〕××号)

2、××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办法》的通知(××字〔××〕××号)

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年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通知(××字〔××〕××号)

4、退休人员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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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退休人员增减审批表

××××年××月××日

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程序

http://s.yingle.com/w/xz/624292.html

 我国的公益事业包括四个大类的事项 http://s.yingle.com/w/xz/624291.html

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http://s.yingle.com/w/xz/624290.html

 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要求的解释 http://s.yingle.com/w/xz/624289.html

 农民进城务工后原承包的土地,村组织能否收回 http://s.yingle.com/w/xz/624288.html

 法院强制执行有期限限制吗

http://s.yingle.com/w/xz/624287.html

 行政诉讼管辖范围与条件

http://s.yingle.com/w/xz/624286.html

 行政复议第三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http://s.yingle.com/w/xz/624285.html

 行政拘留多少时间内通知家属

http://s.yingle.com/w/xz/6242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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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http://s.yingle.com/w/xz/624283.html

 特许经营合同特征及依据有哪些

http://s.yingle.com/w/xz/624282.html

  公民 http://s.yingle.com/w/xz/624281.html 进口音

http://s.yingle.com/w/xz/624280.html

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代理律师费怎么收 http://s.yingle.com/w/xz/624279.html

 行政拘留复议超期限怎么办

http://s.yingle.com/w/xz/624278.html

  什么叫判决 http://s.yingle.com/w/xz/624277.html 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要求及申请方式 http://s.yingle.com/w/xz/624276.html

 行政诉讼法第1章第33节标题:被告举证责任 http://s.yingle.com/w/xz/624275.html

  以暴力 http://s.yingle.com/w/xz/624274.html 法律是如何

规定

(2018)

特许

行业的

http://s.yingle.com/w/xz/624273.html

 当代行政诉讼的共同特点

http://s.yingle.com/w/xz/6242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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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许经营协议的内容有哪些

http://s.yingle.com/w/xz/624271.html

 对擅自凿井取用地下水的行为如何处理 http://s.yingle.com/w/xz/624270.html

 长沙“房屋维修基金行政诉讼案”一审宣判 http://s.yingle.com/w/xz/624269.html

 如何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http://s.yingle.com/w/xz/624268.html

 对我国滞纳金制度的思考

http://s.yingle.com/w/xz/624267.html

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主要情形

http://s.yingle.com/w/xz/624266.html

 对违纪行为的调查流程

http://s.yingle.com/w/xz/624265.html

  书面审理 http://s.yingle.com/w/xz/624264.html 劳动仲载强制

执行公司

没钱咋办

http://s.yingle.com/w/xz/624263.html

 略论当下国情如何构建我国行政调解 http://s.yingle.com/w/xz/624262.html

  政府采购的原则 http://s.yingle.com/w/xz/624261.html 法律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包括了哪些 http://s.yingle.com/w/xz/6242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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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

http://s.yingle.com/w/xz/624259.html

 国外行政复议制度比较

http://s.yingle.com/w/xz/624258.html

 我国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有什么

http://s.yingle.com/w/xz/624257.html

 行政诉讼质证的内容和方式

http://s.yingle.com/w/xz/624256.html

 经济纠纷被法院强制执行一般被关多久 http://s.yingle.com/w/xz/624255.html

 行政复议制度的新进展

http://s.yingle.com/w/xz/624254.html

 考研被指作弊取消成绩安徽考生状告国务院学位委今日输官司 http://s.yingle.com/w/xz/624253.html

 债务纠纷强制执行期限是多久

http://s.yingle.com/w/xz/624252.html

 公安行政复议向哪一级机关申请

http://s.yingle.com/w/xz/624251.html

 检察官的范围的法律规定http://s.yingle.com/w/xz/624250.html

2018最新

 行政诉讼法第1章第15节标题:高级人民法院一 http://s.yingle.com/w/xz/6242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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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许经营授权许可的内容有哪些

http://s.yingle.com/w/xz/624248.html

 为什么不得随意扣留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http://s.yingle.com/w/xz/624247.html

 为什么程序权义和实体权义相对应 http://s.yingle.com/w/xz/624246.html

 强制险过期多久才处罚

http://s.yingle.com/w/xz/624245.html

 协助招商引资者状告县政府要求兑付370万奖金 http://s.yingle.com/w/xz/624244.html

 行政复议中的时限规定

http://s.yingle.com/w/xz/624243.html

 行政拘留停止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http://s.yingle.com/w/xz/624242.html

  什么叫国库 http://s.yingle.com/w/xz/624241.html 谁能介绍一下

“行政公

益诉讼”

http://s.yingle.com/w/xz/624240.html

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期限是什么时候 http://s.yingle.com/w/xz/624239.html

 对冒充专利行为如何处罚

http://s.yingle.com/w/xz/624238.html

 什么是诉权 http://s.yingle.com/w/xz/6242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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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养费强制执行期限是多久

http://s.yingle.com/w/xz/624236.html

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http://s.yingle.com/w/xz/624235.html

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

http://s.yingle.com/w/xz/624234.html

 行政拘留的复议期限是多久

http://s.yingle.com/w/xz/624233.html

 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及其职责

http://s.yingle.com/w/xz/624232.html

 申请护照需要多少时间

http://s.yingle.com/w/xz/624231.html

 执行追缴违法所得法条是什么样子的 http://s.yingle.com/w/xz/624230.html

 律师在代理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如何 http://s.yingle.com/w/xz/6242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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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书 第7篇

答复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 联系电话:

申请人对我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

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现答复如下:

(针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作出答复,同时说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事实依据以及法律依据。)

此 致

(行政复议机关全称)

附件:1.被申请人答复书一式两份

2.证据目录清单及相关证据 3.授权委托书

被申请人:(印章)

****年**月**日 文书制作要求及说明

一、本文书使用范围

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机关出具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书面答复意见时所使用的文书。

二、制作要求

1.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一式两份。

2.本文书须附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目录以及文本。

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第8篇

党中央有关部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总后勤部, 武警各部队,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全国政协办公厅, 高法院, 高检院, 有关人民团体,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局) :

修订后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 财库〔2013〕218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 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 我部制定了《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 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 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财政部

2013 年 12 月 25 日

附件:

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修订后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 财库〔2013〕218号) ( 以下简称新制度)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 现对行政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 一)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 行政单位应当严 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表。

( 二)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 的衔接。相关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根据原账编制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科目余 额表。

2. 按照新制度设立 2014 年 1 月 1 日的新账。

3. 将2013年12月31日原账中各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 ( 包括新旧结转调整和基建并账调整) , 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 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原账中各会计科目是指原《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 财预字〔1998〕49号) 规定的会计科目, 以及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有关行政单位会计核算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新旧会计科目对应关系参见本规定附1。

4. 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 按照新制度 编制 2014 年 1 月 1 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 三) 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行政单位应当对原有会计核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 正确实现数据转换, 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

( 一) 资产类。

1. “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 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 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2. “暂付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暂付款”科目, 但设置了“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转 账时, 应对原账中“暂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将符合上述新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对应科目。同时, 按照转入“预付账款”科目的金额, 将相应的“结余”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预付款项”科目。

3. “有价证券”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有价证券”科目, 转账时, 应将原账中“有价证券”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其他 应收款”科目。

4. “库存材料”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库存材料”科目, 但设置了“存货”、“政府储备物资”科目。转账时, 应对原账中“库存材料”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将属于存货的余额转入“存货”科目, 同时, 按照转入“存货”科目的金额, 将相应的“结余”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存货”科目; 将属于政府储备物资的余额转入“政府储备物资”科目, 同时, 按照转入“政府储备物资”科目的金额, 将相应的“结余”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政府储备物资”科目。

5. “固定资产” 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科目。转账时, 应对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 1) 对于达不到新的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 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存货”科目, 同时, 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 金———存货”科目; 对于已领用出库的, 还应当按照其成本, 在新账中借记“资产基金———存货”科目, 贷记“存货”科目, 同时做好相关实物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

( 2) 对于符合新的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 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科目, 同时, 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 3) 对于原账“固定资产”科目余额中属于无形资产的, 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无形资产”科目, 同时, 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

( 4) 对于原账“固定资产”科目余额中属于公共基础设施的, 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公共基础设施”科目, 同时, 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公共基础设施” 科目。

( 二) 负债类。

1. “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但设置了“应缴财政款”科目, 其核算内容涵盖了原账中“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 应将原账中“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 “应缴财政款”科目。

2. “应付工资 ( 离退休费) ”、 “应付地方 ( 部 门) 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付工资 ( 离退休费) ”、“应付地方 ( 部门) 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 但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其核算内容涵盖了原账中上述三个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 应将原账中“应付工资 ( 离退休费) ”、“应付地方 ( 部门) 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3. “暂存款” 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暂存款”科目, 但设置了“应缴税费”、“应付账款”、“应付政府补贴款”、“其他应付款”、 “长期应付款”和“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另外, 新制度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内容还包括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转账时, 应对原账中“暂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将符合上述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对应科目。如有转入新账中“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科目 的, 还应按照转入“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科目余额的合计数, 在新账中借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 贷记“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或“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

( 三) 净资产类。

1. “结余”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结余”科目, 但设置了“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和“其他资金结转结 余”科目。转账时, 应对原账中“结余”科目的余额 ( 扣除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预付款项、存货、政府储备物资”科目金额) 进行分析: 对属于新制度下财政拨款结转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拨款结转”科目; 对属于新制度下财政拨款结余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

2. “固定基金” 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固定基金”科目, 但设置了“资产基金”科目。转账时, 应当参照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的转账规定, 相应地将原账中“固定基金”科目的余额, 分别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存货”、“资产基金———固定资产”、“资产基金———无形资产”和 “资产基金———公共基础设施”科目。

( 四) 收入支出类。

由于原账中收入支出类科目年末无余额, 不需进行转账处理。自2014年1月1日起, 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支出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行政单位如有其他原账科目余额, 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转入新账中相应的科目。新账中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 应将原账中对应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 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三、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

( 一) 资产类。

1. 关于原未入账的无形资产。

行政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 应当将201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无形资产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 按照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 借记“无形资产”科目, 贷记“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

2. 关于原未入账的政府储备物资。

行政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 应当将201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政府储备物资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 按照确定的政府储备物资成本, 借记“政府储备物资”科目, 贷记“资产基金———政府储备物资”科目。

3. 关于原未入账的公共基础设施。

行政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 应当将201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公共基础设施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 按照确定的公共基础设施成本, 借记“公共基础设施”科目, 贷记“资产基金———公共基础设施”科目。

4. 关于原未入账的受托代理资产。

行政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 应当将201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受托代理资产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 按照确定的受托代理资产成本, 借记“受托代理资产”等科目, 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 二) 负债类。

1. 关于原未入账的应付账款。

行政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 应当将201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应付账款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 按照确定的应付账款金额, 借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 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2. 关于原未入账的长期应付款。

行政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 应当将201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长期应付款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 按照确定的长期应付款金额, 借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 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

行政单位如有201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其他事项, 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登记新账。

四、将行政单位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按照新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账

行政单位应当在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基本建设投资的同时, 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单位按照新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账 ( 以下简称“大账”) 。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行政单位应当在“在建工程”科目下设置 “基建工程”明细科目, 核算由基建账并入的在建工程成本。

( 一) 将 2013 年 12 月 31 日基建账中相关科目 余额按照以下方法并入 “大账”。

1. 资产类。

( 1) 按照基建账中“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余额, 分别借记“大账”中“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

( 2) 按照基建账中“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应收票据”科目借方余额, 借记“大账”中“应收账款”科目。

( 3) 按照基建账中“其他应收款”、“拨付所属投资借款”、“有价证券”科目借方余额, 借记“大账”中“其他应收款”科目。

( 4) 按照基建账中“固定资产”科目借方余额, 借记“大账”中“固定资产”科目。

( 5) 按照基建账中“累计折旧”科目贷方余额, 贷记“大账”中“累计折旧”科目。

( 6) 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 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借方余额, 借记“大账”中“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

( 7) 按照基建账中“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借方余额, 借记“大账”中“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2. 负债类。

( 8) 按照基建账中“应交基建包干节余”、“应交基建收入”、“其他应交款”科目贷方余额中属于应交财政部分, 贷记“大账”中“应缴财政款”科目; 其余部分贷 记“大账”中 “其他应付 款”科目。

( 9) 按照基建账中“应交税金”科目贷方余额, 贷记“大账”中“应缴税金”科目。

( 10) 按照基建账中“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贷方余额, 贷记“大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 11) 按照基建账中“应付器材款”、“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 “应付票据”科目贷方余额, 以及“应付工程款”科目贷方余额中属于1年以内 ( 含1年) 偿还的部分, 贷记“大账”中“应付账款”科目。

( 12) 按照基建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贷方余额, 贷记“大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

( 13) 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投资借款”、“上级拨入投资借款”、“其他借款”科目贷方余额和 “应付工程款”科目贷方余额中属于超过1年偿还的部分, 贷记“大账”中“长期应付款”科目。

3. 净资产类。

( 14) 按照基建账中“应付器材款”、“应付工程款”、 “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应付票据”、“基建投资借款”、“其他借款”、“上级拨入投资借款”科目贷方余额减去尚未使用的借款金额 ( 实行贷转存办法) 后的差额, 借记“大账”中“待偿债净资产”科目。

( 15) 按照基建账中“固定资产”科目借方余额和“累计折旧”科目贷方余额的差额, 贷记“大账”中“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 16) 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 “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 “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借方余额, 贷记“大账”中“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

( 17) 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拨款”、“留成收入”科目余额中归属于同级财政拨款结转的部分, 贷记“大账”中“财政拨款结转”科目。

( 18) 按照基建账中“留成收入”科目余额中归属于同级财政拨款结余的部分, 贷记“大账”中“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按照上述 ( 1) — ( 18) 中“大账”科目的借方合计金额减去贷方合计金额后的差额, 贷记或借记“大账”中“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

( 二) 行政单位执行新制度后, 应当至少按月将基建账中相关科目的发生额按照以下方法并入“大账”。

1. 资产、负债、净资产类。

根据“大账”科目和基建账科目的对应关系 ( 见附2) , 按照基建账中相关科目本期发生额的借方净额, 借记“大账”中的对应科目; 按照基建账中相关科目本期发生额的贷方净额, 贷记“大账”中的对应科目。

对于当期发生基本建设结余资金交回业务的, 根据基建账中“基建拨款”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中归属于同级财政拨款的部分, 借记“大账”中“财政拨款结转”或 “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其余部分, 借记“大账”中“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

2. 收入、支出类。

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拨款”科目本期贷方发生额中归属于同级财政拨款的部分, 贷记“大账”中“财政拨款收入”科目; 其余部分, 贷记“大账”中“其他收入”科目。

按照基建账中“上级拨入资金”科目本期贷方发生额, 贷记“大账”中“其他收入”科目。

根据新制度规定的支出确认原则, 对基建账中相关科目本期发生额进行分析计算, 按照计算出的数额, 借记“大账”中“经费支出”科目。

行政单位如有从“大账”中“经费支出”科目列支转入基建账的资金, 还应当在并账后将已列支金额部分予以冲销, 借记“其他收入”科目, 贷记“经费支出”科目。如果行政单位已在“大账”中核算基建资金收支的, 不再按照本规定进行基建资金收支的并账处理。

五、财务报表新旧衔接

( 一) 编制 2014 年 1 月 1 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 按照新制度编制2014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 二) 行政单位 2014 年度财务报表的编制。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编制2014年的月度、年度财务报表。在编制2014年度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时, 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六、其他衔接事项

( 一)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摊销”科目, 核算行政单位对无形资产计提的累计摊销。行政单位应当全面核查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 并对无形资产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补提摊销。按照应计提的累计摊销金额, 借记“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 贷记“累计摊销”科目。

( 二)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折旧”科目, 核算行政单位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计提的累计折旧。行政单位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事宜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附: 1. 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对照表

2. 行政单位 “大账” 与基建账会计科目 对照表1. 新2. 行

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对照表

注: 上表中标有 “* ”号的会计科目为行政单位按照财政部 印发的有关行政单位会计核算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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