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主管部门

2024-05-27

招标代理机构主管部门(精选8篇)

招标代理机构主管部门 第1篇

招标代理机构的主管部门(投诉部门)

招标代理机构为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各招标机构组建的不同,招标机构上级主管部门不同。招标机构在招标业务操作过程中,接受不同行政部门招标监管:

一般工程建设项目: 建设厅(委员会或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国际招标: 商务部(地方为商务厅)所属的机电司(地方为机电办); 中央投资项目: 发改委;

政府采购项目: 财政厅(财政局)。

招标代理机构主管部门 第2篇

部门管理机构与主管部门工作关系文件选编

一、国家类:

(一)【初发式】

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与主管部委的关系是:

1、主要业务工作在部委党组领导下进行;

2、人事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3、机关党的工作由部委机关党委统一管理;

4、保留原图章和专项资金渠道不变;

5、在一定范围内,可单独行文和开展对外合作交流;

6、原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暂不变动(以上选自《国发[1993]26号》文件)。

(二)【补充式】

现就国家局与主管部委关系的若干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1、国家局是由其主管部委管理的、负责国家某方面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不是主管部委的内设司局,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主管部委主要通过部长(主任)或部长(主任)召开会议的形式,对国家局工作中的重大方针政策、工作部署等事项实施管理,并由主管部委部长(主任)对国务院负责。

2、除紧急情况外,国家局原则上不直接向国务院报文请示工作,但可以提供信息,反映情况。国家局在工作中有需要请示国务院的事项,应经主管部委审批同意后,由主管部委向国务院报文。国家局遇有紧急情况,需直接向国务院报文请示时,应同时抄报主管部委。

3、根据工作需要,国家局可以代拟其业务范围内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在报经主管部委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委报国务院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审议该法律、行政法规草案时,由主管部委部长、主任或国家局局长作说明)

4、国家局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内拟订部门规章、指示、命令,经主管部委审议通过后,由主管部委或国家局发布。

5、在日常业务工作方面,国家局可以单独向下或向有关部门行文,也可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文件、电报,仍发给国家局。国务院召开的有关会议可以通知国家局参加。

6、国家局正、副局长的任免,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国家局内设司的司长职务任免,由主管部委审批;副司长职务的任免,由国家局审批,报主管部委备案;其他人事工作由国家局管理。

7、国家局的外事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外事管理的规定办理。国家局原有的外事经费渠道和外事审批权不变,除重大外事活动需经主管部委批准外,国家局可直接开展对外合作交流。

国家局正职人员出访,由主管部委报国务院审批;副职人员出访,经书面征得外交部同意后,由主管部委审批。

8、国家局原有的计划、财政渠道原则上不变,国家局机关的行政经费以及与此相关的车辆、物资供应渠道,纳入主管部委统一管理,不再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单列户头,具体管理办法,由主管部委与国家局商定(以上选自《国办发〔1993〕39号文件》)。

(三)、【更新式】

为了使国家局与主管部委之间协调运转,经过1993年机构改革以后的实践并根据这次机构改革的精神,经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对国家局与主管部委的关系作了一些调整。现通知如下:

1、国家局是负责国家某方面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主管部委主要通过部长(主任)或部长(主任)召开会议的形式,对国家局工作中的重大方针政策、工作部署等事项实施管理,由主管部委部长(主任)对国务院负责。

2、国家局原则上不直接向国务院请示工作。国家局在工作中有需要请示国务院的事项,应由主管部委向国务院呈文;遇有紧急情况,国家局需直接向国务院请示时,应同时报告主管部委。

3、国家局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权限内拟定部门规章、指示、命令,经主管部委审议通过后,由主管部委或主管部委授权国家局对外发布。国家局使用带国徽的印章,印章规格按国务院办公厅规定办理。

4、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文件、电报直接发给国家局,国务院召开的有关会议通知国家局参加。

5、国家局正、副局长的任免,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国家局内设司的司长职务的任免,由国家局审批,报主管部委和中组部备案;其他人事工作由国家局管理。国家局机关党的工作,由主管部委机关党委统一管理。

6、国家局的外事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外事管理的规定办理,原有的外事经费渠道和外事审批权不变。除重大外事活动需经主管部委批准外,国家局可直接开展对外合作交流。

国家局的副部级以上人员出访,由主管部委报国务院审批;其他人员出访,按有关规定办理。

7、国家局原有的资金、财政、物资和机关行政经费渠道,原则上不变(以上选自《国发〔1998〕12号》文件)。

二、部委直属机构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工作关系暂行规则

关于政务工作

(一)总局主要通过局长或局长召开会议的形式,对煤矿安监局工作中的重大方针政策、工作部署等事项实施管理。煤矿安监局工作中有关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等事项,应报请总局局长审批,或报请总局局长主持召开会议讨论决定。

上述“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包括:煤矿安全监察系统的发展规划和煤矿安监局拟采取的重大工作举措、年度重要工作计划及安排等。

(二)煤矿安监局原则上不直接向国务院请示工作。煤矿安监局在工作中有需要请示国务院的事项,按行文程序,由总局向国务院呈报。

(三)煤矿安监局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权限内拟定部门规章、命令,经总局审议后,由总局对外发布或由总局局长授权煤矿安监局对外发布。

(四)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总局领导,煤矿安监局负责业务管理。在日常业务工作方面,煤矿安监局可以单独向下或向有关部门行文,也可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其中,涉及煤矿安全监察重要事项的发文,经总局审议,必要时以总局名义印发,或与总局联合印发。煤矿安监局单独发出的重要文件,抄报总局。

(五)煤矿安监局召开的年度全国性工作会议、局长座谈会,由总局报请国务院审批。煤矿安监局召开的其他会议,由煤矿安监局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安排。

(六)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文件、电报直接发给煤矿安监局,召开的有关会议通知煤矿安监局参加;总局办公厅可负责收发、转达等事项。煤矿安监局值班、调度统计、提案、信访、保密、保卫等方面工作,均由总局统一负责;政务信息、特大事故信息等通过总局上报中办、国办。

关于人事工作

(一)煤矿安监局的人事业务工作依托总局管理。

(二)煤矿安监局局长、副局长的任免,由总局党组向中组部提出建议。

(三)煤矿安监局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和内设司司长、巡视员、副司长、助理巡视员的任免,由煤矿安监局提出意见,总局人事司考察后,提请总局党组研究决定。其中,司长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的任免须报中组部备案。

(四)煤矿安监局处长及处级以下干部的任免,由煤矿安监局提出意见,总局人事司按规定办理任免手续。

(五)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副局级以上干部的任免,由总局人事司组织、煤矿安监局派人参加进行考核提出建议,征求煤矿安监局意见后,报总局党组研究决定。煤矿安监局也可提出建议,根据总局党组安排,总局人事司组织、煤矿安监局派人参加进行考核后,报总局党组研究决定。

(六)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人事处处长和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及省局所属监察分局正职的任免,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事前报总局人事司和煤矿安监局备案,总局人事司商煤矿安监局后批复。

(七)煤矿安监局机关人员退休后,由总局离退休干部局管理。

关于外事工作

(一)外事出访。煤矿安监局局长出访事项,经总局局长同意,报外交部审核、国务院审批后,总局外事部门组织实施。煤矿安监局副局长出访,经煤矿安监局局长和总局局长审批后,总局外事部门组织实施。煤矿安监局其他人员出访,由煤矿安监局局长审批后,总局外事部门按程序组织实施。

(二)接待和邀请来访。煤矿安监局接待外宾或邀请外宾来访,由煤矿安监局提出意见,总局外事部门组织实施,或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三)外事会见。煤矿安监局的外事活动,需请总局领导出席的,由煤矿安监局报总局同意后按程序实施。应总局邀请来华访问的外国代表团组需要拜会煤矿安监局领导的,经煤矿安监局领导同意后,由总局外事部门按程序组织实施。

(四)其他。经总局授权,可以煤矿安监局名义参加国际组织、组织有关外事活动、申报国际合作项目、签署有关文件等。具体工作由总局外事部门组织实施。

关于财务工作

考虑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执法需要,煤矿安监局配备专门财务人员2名(在相关处加挂财务处牌子),负责核算本级机关的经费(含人员及公用经费、专项执法业务经费等),同时接受总局对财务预算的管理和指导。

关于党的工作、纪检监察工作及后勤服务

煤矿安监局机关党的工作及工青妇工作,由总局机关党委统一管理。

煤矿安监局机关及煤矿安全监察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由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负责。

煤矿安监局机关的后勤服务工作依托总局,煤矿安监局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活福利待遇与总局机关人员一致。

其他

日常性业务工作,煤矿安监局职能司与总局相关司(室)之间可直接联系;涉及重要事项的,总局相关司(室)可通过煤矿安监局综合司进行联系(以上选自《安监总办字〔2005〕13号》文件)。

三、直辖市、省类

(一)、贵州:

部委办厅管理的机构,是省委、省政府管理某方面工作的职能部门,不是部委办厅的内设机构。其业务工作直接向省委、省政府负责。

1、根据省委常委会议纪要([1994]55号)精神,部委办厅管理的机构,除特殊情况外,原确定的机构规格和干部配备级别不变;内设处室为正处级规格。

2、部委办厅管理的机构在人、财、物机关党务、行政、后勤等方面独立的,部门设党组或党委,机关党的工作由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管理。人、财、物、机关党务、行政、后勤等由部委办厅管理的,部委办厅对待这些机构的职工福利、干部任用等应与部委办厅干部职工一视同仁。

3、部委办厅主要通过部长、主任、厅长(党组、党委书记)或召开会议的形式对部委办厅管理机构的重大方针政策、工作部署等实施管理。

4、部委办厅管理的机构在工作中需要请示省委、省政府的事项,报文时应同时抄报部委办厅,涉及与部委办厅业务有关的,应先征求部委办厅意见后再上报。

5、部委办厅管理的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可代省委、省政府草拟其业务范围内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决定、命令,在上报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审议的同时抄报部委办厅,经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审议后发布实施;也可根据法律和上级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拟订部门规章、指示、命令,在发布实施的同时,应抄报部委办厅。

6、部委办厅管理的机构在日常业务工作中可以单独向下和向有关部门行文,也可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省委、省政府下发的有关文件电报应发给这些部门,有关的会议应通知参加。

7、部委办厅管理的机构领导班子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办理。部委办厅管理的机构设有党组、党委的,内设处室正副处长(主任)职务任免,在规定职数内,按有关规定报批,同时,报部委办厅备案,其他人事工作自行管理;未设党组、党委的,由部委办厅管理。

8、部委办厅管理机构的“三定”方案,按有关规定单独报批(以上选自《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办发[1995]19号》文件)。

(二)、北京: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现就部门管理的机构与主管部门关系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如下:

1、市委、市政府部门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部门管理的机构)是由主管部门管理的,负责市委、市政府某方面工作的管理机关。部门管理的机构具有相对独立性,不是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部门的管理机构按照“三定”规定所赋予的职能独立开展日常业务工作,可单独向下行文,也可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

2、主管部门主要通过其主要领导人或主要领导人召开专门会议的形式,对部门管理的机构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实施领导,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人对市委、市政府负责。部门管理的机构在工作中有需要请示市委、市政府的事项,原则上通过主管部门向市委、市政府请示;部门管理机构遇有紧急情况,需直接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时,应同时抄送主管部门。

3、部门管理的机构可以根据其工作职能需要,制订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由其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程序上报。

4、市委、市政府文件可直接发给部门管理的机构。市委、市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也可通知部门管理的机构参加。

5、部门管理的机构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由机关党组织负责,受主管部门机关党组织的领导。

6、部门管理的机构一般为副局级,内设处室为正处级。

7、部门管理的机构的领导干部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部门管理的机构的人事工作由部门管理机构自行管理。

8、部门管理的机构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单独核定。

9、部门管理的机构原有的计划、财政、专项资金渠道原则上维持不变,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计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10、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选自《京办发(2000)8号》文件)。

(三)、吉林:

为了理顺关系,保证部门管理的机构与主管部门之间能够协调运转,现就省政府部门管理的机构与主管部门关系问题通知如下:

1、部门管理的机构是负责省政府某一方面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具有较大的相对独立性。主管部门可通过主任办公会议的形式,对部门管理的机构工作中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进行指导与管理(具体包括:行业或系统的发展规划、拟采取的重大改革措施、年度工作计划以及涉及全局性的重要工作安排等)。除此之外,部门管理的机构可以独立开展日常工作。

2、部门管理的机构可直接向省政府请示和报告工作,但应同时报告主管部门,重大事项要事先报告主管部门。

3、部门管理的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权限内拟定的属部门业务范围的指示和命令,可在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程序直接发布。

4、省政府下发的有关文件、电报应直接发给部门管理的机构;国家部委因工作隶属关系直接发给主管部门的、涉及部门管理的机构业务方面或应由部门管理的机构办理的文电,主管部门应及时送部门管理的机构。部门管理的机构在参加国家有关会议之后,应将会议基本精神和内容及时告知主管部门。部门管理的机构可参加省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

5、部门管理的机构领导班子由省委管理,其他干部人事工作由本部门党组管理。机关党的工作接受省直机关党工委的领导。

6、部门管理的机构外事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外事管理的规定办理,原有的外事经费渠道和外事审批权(包括人员出访)不变。重大外事活动在报请省政府批准的同时,要报主管部门备案。部门管理的机构可以直接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7、部门管理的机构原有的资金、财政、物资和机关行政经费渠道不变(以上选自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政发〔2000〕26号》文件)。

(四)、浙江:

为了使省直部门管理机构与主管部门之间协调运转,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经省委、省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理顺省直部门管理机构与主管部门关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部门管理机构是由主管部门管理的,负责省委、省政府甘方面工作的机构,具有相对的独立性。部门管理机构原则上不直接省委、省政府请示工作。部门管理机构起草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草案,应由主管部门报省人大常委会或省政府审议。部门管理机构需直接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时,应同时报告主管部门。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工作可以单独向下或向有关部门行文,也可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并定期报告主管部门。

2、部门管理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内设机构的正职由部门管理机构党委(党组)提名,报经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同意后,由部门管理机构党委(党组)任免,并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内设机构的副职和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均由部门管理机构党委(党组)任免,报主管部门和省委组织部备案。其他干部和人事工作由部门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省政府序列未设党委(党组)的部门管理机构,其干部和人事工作由主管部门管理。

3、部门管理机构可列为省委、省政府发文单位,参加省委、省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

4、部门管理机构的机构、编制实行单列;其基建、计划、财务、劳动工资等可以单列,也可以由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具体由部门管理机构与主管部门商定。

5、部门管理机构的外事工作,按照有关外事管理的规定办理。部门管理机构可以直接开展对外合作交流。

6、部分管理机构机关党的组织关系,原则上隶属于主管部门的机关党组织。经批准设置机关党组织的部门管理机构,机关党的工作由部门管理机构的机关党组织负责;未设置机关党组织的,机关党的工作由主管部门的机关党组织统一管理。

7、部门管理机构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及管理,按省委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以上选自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委办发[2001]8号》文件)。

(五)、福建:

《关于进一步明确合署办公机构、挂牌机构、挂靠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就“部门管理机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部门管理机构是指由其主管部门管理的,承担党委、政府某方面工作的党政工作机构,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1、部门管理机构实行限额设置,具体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2、部门管理机构要单独进行“三定”,并根据党委、政府确定的职能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3、经批准单独设立党组(党委)的部门管理机构,其机关内部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党务、行政后勤事务等工作自行管理;未单独设立党组(党委)的部门管理机构,其机关内部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党务、行政后勤事务等工作由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4、部门管理机构一般不直接向党委、政府请示、报告工作,特殊情况需直接行文时,应同时抄送由其主管部门。

5、部门管理机构起草的地方法规或规章草案,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送审议。

6、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拟定有关政策性公文,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或部门管理机构行文。

7、按照职权范围,可向相关业务部门单独行文,也可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党委、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可通知部门管理机构参加。

8、主管部门主要通过党组会议党组会议或办公会议的形式,对部门管理机构实施管理(以上选自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主管部门需建立“竞合”考核机制 第3篇

机制深陷无合作“怪圈”

市场竞争无处不在。企业和企业之间有竞争关系, 企业内部也有竞争。从全国范围看, 三家运营商不单省与省之间有竞争关系, 在地市和地市之间则是更激烈的竞争关系;同时, 在运营商内部, 部门和部门之间也是竞争关系。大家都是竞争的参与者, 自然打得头破血流、你死我活, 但这样的竞争关系又是怎样形成的呢?

在人力资源培训中有一个“小蜜蜂采蜜”的案例, 说的是蜂群管理者设计了两种不同模式的绩效考评模式。一个考评过程, 根据蜜蜂访问花朵的数量来评估;另一个是考评结果, 通过蜂群最终的产出来评估。案例的答案是结果导向的考评机制更加合理, 效果也更好, 因为为了实现最终结果, 蜂群内部会齐心协力, 努力工作, 最终实现高绩效。但这样的方案设计是有前提的——不同蜂群之间的比较, 或者说竞争, 是纯粹的、至少是简化的, 因此可以通过一个直接可量化的目标评估它们。绩效的设计者认为, 在他管辖的范围内, 各个团队之间是平等的竞争关系;而如果这些团队想要得到高绩效, 内部就会团结合作, 形成最佳的成果。于是, 上级对各个下级部门、单位进行平等的考核, 相信下级单位会团结合作;而这个下级单位也可能照此办理, 认定下级的下级之间也是竞争关系, 用同样的管理模式执行下去。但是, 当所有的同级部门、企业、单位之间都是竞争关系的时候, 谁负责他们之间的合作呢?

人与人之间, 组织与组织之间, 可竞争、可合作、可竞合。除了这些当事者之外, 他们之间的关系, 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的上级和管理者。当人与人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都是竞争关系的时候, 他的上级是很轻松的, 只需坐山观虎斗;反之, 如果下级之间是合作或者竞合关系, 那么虽然整体绩效要高于单纯的竞争关系, 但是他的上级领导不仅需要将不同的部门进行整合, 还要填补下级之间的空白, 更要建立更加复杂的考评体系, 相比前者, 工作量和繁琐程度大大提升。因此, 规则制定者明知道合作有很多好处, 可以降低成本、节约资源、提高绩效, 但规则制定者的和资源掌握者往往还是希望把下级之间的关系调整成为竞争关系, 让自己成为利益平衡者和资源配置者, 这样才能更加轻松主动, 在这种情况下, 各级运营商似乎始终处于竞争状态。

一方面, 大家都被设置成为竞争的参与者;另一方面把下级单位扔到竞争环境里的规则制定者, 其实也被他的上级逼迫着参与更高层级的竞争。大家都觉得很累, 压力很大, 那么, 在指责竞争对手给不断施压的时候, 更应该跳出来想想, 有没有可能把纯竞争调整成为竞合呢?毕竟合作才能共赢。

单纯竞争机制弊端几多

竞争的好处林林总总, 但若对竞争把控不好, 也会带来问题。

首先是报喜不报忧。既然大家之间是竞争关系, 自然对外说的都是好事, 问题都埋着。有一个“蛤蟆理论”, 是说在一个池塘里, 当其他蛤蟆都不叫的时候, 第一个叫出声的蛤蟆就会特别吸引人们的注意;当别的蛤蟆也开始叫, 想与众不同的蛤蟆就得又叫又跳;那么, 如果蛤蟆们都在又叫又跳, 怎样才能脱颖而出呢?那就必须翻着筋斗, 拿着倒立, 声泪俱下地表现, 才能表现出与众不同, 才有出头的机会。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 一般大家不会给竞争对手挖坑、使绊, 但要做到不指责竞争对手而让自己的业绩凸显, 就更需要将喜报发挥到极致, 让其成为竞争绩效的成果展示。报喜不报忧的结果不仅使得问题沉淀得越来越重, 更麻烦的是:如果报喜不报忧成为一种习惯, 甚至成为一种文化, 竞争对手之间形成了某种默契, 相互知道问题也不曝光, 只是夸自己, 那么问题就会积累沉淀得更厉害。

其次是忽视基础设施和公共部分的建设。在城市建设过程中, 吸引眼球的是高楼大厦与街景店铺, 而基础设施往往难以受到应有的关注, 缺乏资源投入也会使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受到制约。因为大家都是竞争对手, 若把有限的资源花在为公共服务的领域, 就会使得自身目标实现受到影响, 因此, 在此心态下, 基础设施的关注度就必然会下降。

还有就是忽视整体规划和中长期的演进和发展, 只关注短期效益。竞争意味着轮岗, 短期的绩效考评和横向比较都会引导竞争参与者更关注短期效益、眼前效果, 至于整体的长期的发展的问题, 恐怕排序就比较靠后了。就算竞争参与者明白这样不利于基业长青, 长治久安, 但身在竞争中也极可能出现为了短期利益损害长期目标的情况。

招标代理机构主管部门 第4篇

1、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的部委及其信息化部门变化情况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三定方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进高新技术与传统工业改造结合,推进军民结合、寓军于民,促进工业由大变强,加快推进国家信息化建设。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研究信息化发展战略,提出政策建议;组织起草信息化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由规划司负责组织拟订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提出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由信息化推进司负责指导推进信息化工作,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协助推进重大信息化工程;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发展,协调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推动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承办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由信息安全协调司负责协调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协调推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基础性工作;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承担信息安全应急协调工作,协调处理重大事件。

2009年9月,环保部成立环境保护部环境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长由周生贤部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办公厅信息化办公室承担。环保部信息化办公室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信息化规划、计划;承担部机关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参与建设并组织管理全国环境信息网;指导环境保护系统电子政务、政务公开、信息化和电子公文远程传输使用工作。环保部信息中心承担具体信息化项目建设。

建设部科技司被撤销,原建设部信息中心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负责部电子政务系统、行业业务监管系统、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与技术服务工作;负责部政府门户网站、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和部机关通讯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部管行业统计的具体工作,以及行业信息与信息技术咨询、交流、培训和《中国建设信息》编辑出版等工作;承担国家和行业信息化应用推广、技术研究和标准规范编制等任务。

交通运输部信息化工作由科技司信息化管理处(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人事部信息中心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合并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

2、其它部委信息化部门介绍

国务院办公厅内设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国务院领导同志办公室和机关的政务信息化规划、建设、技术与安全保障,以及中南海北区有关会议、活动的多媒体技术服务;组织开展中央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运行管理和内容保障工作;负责国务院办公厅联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计算机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高技术产业司负责统筹信息化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信息化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平衡信息化发展的相关政策,指导企业信息化,参与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的融合,推进重点领域的信息化建设;审核和组织实施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等重大项目。该司设有信息化处。

目前,国务院各部委的信息化部门名称、职责、内设机构、行政级别、人员编制五花八门。例如,有的由办公厅负责,有的由科技司负责,有的下设直属事业单位(如信息中心、计算机中心)。

省级信息化主管机构改革状况

1、华北地区

北京、内蒙古、山西和天津都组建了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简称“经信委”),河北省则组建了工业和信息化厅(简称“工信厅”)。

北京市发改委承担的工业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市科委承担的软件业行业管理职责、市工业促进局(市国防科工办)和市信息办的职责,以及市乡镇企业局综合管理乡镇企业的职责,整合划入北京市经信委。

天津将经济委员会的职责、信息办的职责、科委软件产业规划组织协调的职责、长芦盐务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经信委。不再保留经济委员会、信息化办公室、长芦盐务管理局。

山西将省经委承担的工业管理方面的职责,无线电管理的职责,信息产业局的职责划入经信委。将国防工办、中小企业局由省政府直属机构改为由经信委管理。中小企业局承担的农产品加工及质量监督管理等职责划入省农业厅。

内蒙古将经济委员会和信息办的职责整合划入经信委;组建中小企业局,由经信委管理。

河北将省发改委的工业行业管理有关职责,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的职责、省信息产业厅、省信息办的职责进行整合,组建省工信厅;组建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由省工信厅管理;将省中小企业局由省政府直属机构改由省工信厅管理。

2、华中地区

湖南、湖北都将省经济委员会和省信息产业厅进行整合,组建省经信委,河南省则将多个部门整合组建了工信厅。河南将省信息产业厅(省信息办)的职责,省发改委的工业行业管理职责和工业经济运行职责,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的煤炭工业行业管理职责,省中小企业服务局(省乡镇企业管理局)的中小企业服务职责,省政府食品工业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省工信厅。

3、华南地区

广东将省经贸委、省信息产业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经信委。福建将省信息产业厅改为省信息化局,与省经贸委合署办公。海南省将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改为工业与信息化厅。广西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还没有出台。

4、华东地区

上海、浙江、江苏、山东、安徽都组建了经信委,江西则组建了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简称“工信委”)。

上海组建经信委,将上海市经济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职责、上海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的相关职责,整合划入上海市经信委。

浙江将省经贸委的经济运行调节、工业行业管理和煤电油运等要素保障职责,省信息产业厅的职责,省乡镇企业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省经信委,并挂省中小企业局牌子。

江苏将省经贸委内贸、口岸工作、能源规划以外的职责,省信息产业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经信委,挂省中小企业局、省乡镇企业局牌子。

山东将省经贸委、省信息产业厅合并组建省经信委。

安徽将省经济委员会的有关职责、省信息产业厅(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省信息办)的职责,整合划入省经信委。

江西组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不再保留省经贸委、省信息产业厅、省经贸委综合行业管理办公室、省有色金属行业管理办公室。

5、东北地区

辽宁组建了经信委,吉林组建了工信厅,黑龙江省则组建了工信委。吉林将省经济委员会、省信息产业厅、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省中小企业发展局、省政府食品工业办公室有关职责进行整合组建省工信厅。辽宁将省经济委员会的职责、省信息产业厅的职责、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省经信委。

6、西南地区

重庆、贵州组建了经信委,云南组建了工信委,四川、西藏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还没有出台。重庆将市经济委员会和市信息产业局合并,组建市经信委。云南将省经委、省信息产业办、省国防科工办的职责,整合划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贵州将省发改委工业管理和信息化有关职责、省经贸委工业管理职责和省信息产业厅、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省中小企业局(省非公有制经济办公室)、省城镇集体工业联社的职责,整合划入省经信委。

7、西北地区

宁夏和新疆组建了经信委,陕西组建了工信厅,甘肃组建了工信委,青海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还没有出台。

宁夏将经济委员会的职责、煤炭工业局的职责、信息产业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经信委。新疆将经贸委内贸管理以外的职责、信息产业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经信委。

陕西将省发改委的工业行业管理有关职责、省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的职责、省信息产业厅的职责、省工业和交通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省工信厅。组建省国防科技和航空工业办公室,由省工信厅管理。不再保留省信息办,省信息化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省工信厅承担。

甘肃省将省发改委的工业行业管理有关职责、省经济委员会的职责、省信息产业厅和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的职责、省乡镇企业局(省中小企业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加挂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省中小企业局牌子。

副省级城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机构改革状况

广州将市科技局、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市信息化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深圳将市贸易工业局、市科技和信息局、市高新办、市保税区管理局、市信息办整合组成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武汉将市经济委员会、市信息产业局的职责及市发改委的工业行业管理、技术进步改造等职责整合,划入新组建的市经信委。将市机械工业促进办公室、市纺织工业促进办公室、市轻工工业促进办公室、市化工工业促进办公室、市物资工业促进办公室并入新组建的市经信委。设立市信息产业办公室,为新组建的市经信委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承担推进全市信息产业发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职责。

沈阳组建市经信委,不再保留市经济委员会、市信息产业局。

大连将市经济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局)、市信息产业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经信委,并挂市中小企业局、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牌子。

长春将长春市经济委员会除煤炭、电力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外的职责、长春市信息产业局的职责,整合划入长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信局),加挂长春市中小企业发展局的牌子。

目前,在15个副省级城市中,哈尔滨、济南、青岛、南京、杭州、宁波、厦门、成都、西安等9个城市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尚未出台。

信息化主管部门机构改革分析

国家信息化管理体制变化不大,但工作重点发生变化。本次国务院机构以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加快推进国家信息化建设,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由原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转到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推进司,该司基本延续了原信息产业部信息化推进司的职责。由国家发改委负责国家信息化规划及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央财政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预算管理职能仍然在财政部,中央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审计职能仍然在审计署。但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工作重点在于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其它领域的信息化管理职能相对弱化。各部委的信息化建设仍由各自的信息化部门负责,部委信息资源横向整合难度依然很大。

省级政府机构改革基本沿袭国务院机构改革模式。在本次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核电管理以外的职责,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组建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按照这个模式进行改革,不同之处是将原先的经委、经贸委、乡镇企业局、中小企业局以及一些地方行业管理局或办公室并入。

省级政府机构改革以后信息化部门以“经信委”命名的占多数。北京、内蒙古、山西、天津、湖南、湖北、广东、上海、浙江、江苏、山东、安徽、辽宁、重庆、贵州、宁夏、新疆等17个省级政府都组建了经信委,河南、河北、吉林、陕西等4个省级政府组建了工信厅,江西、黑龙江、云南、甘肃等5个省级政府组建了工信委,福建则成立了省信息化局,广西、四川、西藏、青海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尚未出台。

省级政府机构改革经委或经贸委与信息产业厅/信息产业办、信息办合并的占绝大多数。内蒙古、山西、天津、湖南、湖北、广东、浙江、江苏、山东、安徽、辽宁、重庆、贵州、宁夏、新疆、河南、吉林、陕西、江西、黑龙江、云南、甘肃等22个省级政府都是这种模式。

大多数信息办的角色依然比较尴尬。从机构性质变化来看,信息办由临时机构变为一个职能部门的内设机构,在行政权力方面可以得到比较持久的保证。但从行政级别来看,绝大多数信息办都降格了,如省级信息办从正厅级变成正处级。除个别地方外,困扰许多信息办的权责、抓手、资金、人员编制等问题依然没有解决,信息办的工作开展难度依然较大。从实践经验来看,那些掌握信息化建设资金以及项目审批权的信息化部门,信息化建设工作才好统筹安排。对于具体管理地方事务的城市政府来说,最好成立信息化委员会,作为市政府的组成部门,并拥有信息化规划、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批、信息化绩效考核等关键职责。

招标代理部部门经理职责 第5篇

1、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行使公司

给予的管理权利。

2、负责本部门的全面工作,全权处理部门的一切事务,主持部门

工作,做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积极带领部门员工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执行力度,完

成上级交办的相关任务。

4、经委托授权后对外代表本公司负责招标代理事项与业主的洽

谈协调工作,但不影响正式代理项目的正常运行。

5、定期适时组织部门员工培训学习,解决员工工作中存在的问

题,全方位的提升员工自身价值。

6、招标代理过程中,对内负责协调沟通各专业、部门、造价部工

作人员的标底编制等技术支持工作。

7、权则分明—在招标过程中根据项目的规模大小、复杂程度,成立招标代理服务小组,包含人员配备、职责分工。

8、负责本部门项目总结分析报告工作,定期进行项目分析、总结

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分析报告或综合分析资料。

9、负责有关招标代理项目的商务谈判、合同签订、方案策划、备

案工作、标出起草、评标分析、资料归档汇总等工作。

10、审核、签署涉及招标代理项目对外发出的文件、报表或报告。

部门主管简历 第6篇

目前所在: 白云区 年 龄: 29

户口所在: 贵州 国 籍: 中国

婚姻状况: 未婚 民 族: 布依族

身 高: 163 cm

体 重: 60 kg

求职意向

人才类型: 普通求职

应聘职位: 销售

工作年限: 6 职 称: 中级

求职类型: 全职 可到职日期: 随时

月薪要求: 3500~5499元 希望工作地区: 广州,白云区,越秀区

工作经历

**公司 起止年月:XX-11 ~ XX-04

公司性质: 私营企业 所属行业:原材料和加工

担任职位: 部门主管

工作描述: 1负责本部门的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2生产制造和加工。

3按指令单定时定量,提高产量及质量跟进。

离职原因: 有事回家

**公司 起止年月:XX-02 ~ XX-10

公司性质: 私营企业 所属行业:金融/投资/证券

担任职位: 电话销售代表

工作描述: 客服服务

离职原因: 另有发展

**公司 起止年月:XX-10 ~ XX-12

公司性质: 私营企业 所属行业:物业管理/商业中心

担任职位: 管理员

工作描述: 1为员工培训公司所要求的业务技能和服务知识。

2协调公司与业主间的争议问题。

3做好公司服务与协调工作。

离职原因: 辞工回家探亲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 黔西南州民族师范学院

最高学历: 大专 获得学位: 大专 毕业日期: XX-06

专 业 一: 学前教育 专 业 二: 体育学

起始年月 终止年月 学校(机构) 所学专业 获得证书 证书编号

语言能力

外语: 英语 较差 粤语水平: 较差

其它外语能力:

国语水平: 良好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1性格开朗,善于沟通,相互交流,结交朋友。

2看书,业于篮球运动等。

自我评价

部门主管竞聘书 第7篇

首先,感谢xx物业xx分公司物管中心和同志们给予我这次展示自我的机会和舞台。我叫李林,xxx年出生。xxx年毕业于xx,xx专业,20xx年10月通过网上招聘进入xx工作,今天竞聘的岗位是xx物业xx分公司物管中心xx工程部主管。 我今天演讲的主要内容分二个部分:一是我竞聘工程部主管的优势;二是谈谈做好工程部经理的工作思路。 回顾本人近年来的工作情况,可以总结为三个方面。

第一、 尽职尽责为xx物业xx分公司物管中心xx前期介入配合销售阶段鞠躬尽瘁。

20xx年xx物业xx分公司物管中心xx组建初期百业待兴,在xx分公司支持帮助和李艳杰总经理的带领下,从实际出发,组建了一个精简、高效的物业工程维修队伍,在这一时期,由物业工程部李有经理亲临现场领导布置工作,在名都公共配套设施设备安装过程中存在的安装不恰当、不适宜的缺陷现场协调施工部部门提出整改建议,有效控制了日后设备设施运行使用中的问题发生,虽然我和我们的同志当时有不理解的想法、通过实际验证是这项工作是非常有效、也是非常及时的,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会学习前任工程部经理的管理经验取长补短。

第二、 尽心尽力为xx物业xx分公司物管中心的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一如既往地尊重、支持各位领导的工作,维护领导的威信,愿当配角、甘作绿叶。辩证的看待自己的长处和短处、扬长避短,团结协作,做到:到位而不越位,补台而不拆台。在保证自己所管辖的工程部工作符合公司要求,并且不断走向规范、走向成熟,贡献了自己的光和热。

第三、 全心全意为xx物业xx分公司物管中心的突破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我没有辉煌的过去,只求把握好现在和未来。今天,我参加工程部主管职位的竞争,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我有吃苦耐劳、默默无闻的敬业精神。在物业初创时期,我事必躬亲,我对名都现有的公共环境了如指掌现到每个部件,工作上踏踏实实,兢兢业业,一丝不苟,充分体现出 “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忍耐、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爱岗敬业的良好品质。20xx年我又参加了物业管理师的考试现在我已通过两科,准备在20xx年力争考过。

二、是我学以致用、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务实精神。我想,虽然我不是最专业,但我虚心向专业人学习,这对一个技术管理工作者来说,非常重要。

四、是我有勇于实践、敢于挑战的求是精神。经过多个工作岗位的实践锻炼,培养了自己多方面的能力,能说,能写,能干事,干成事。工作二十年来我思想活跃,爱好广泛,勇于实践、接受新事物快;同时我朝气蓬勃,精力旺盛,工作热情高、工作干劲足。

三、是我有严于律己、恪尽职守、诚信为本的优良品质。既要维护领导的权威,又要和工人师傅打成一片,正因为具有良好的人格魅力和做人宗旨,我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不断加强个人修养,以“老老实实做人、勤勤恳恳做事”为信条,严格要求自己,尊敬领导,团结同志,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认同。

四、我认为自己具备担任xx工程部主管的素质和才能。 那么如何做好一个合格又称职的工程部主管呢,我认为首先应该认清角色、摆正位置、行权而不越权,到位而不越位,认真履行好本职工作,具体概括为“一个原则”、“二个中心”、“三个转变”、“四个做到”。

“一个原则”就是上为领导分忧,下为住户服务。“二个中心”就是围绕服务与管理两个中心,突出服务意识,以服务促管理,以管理带服务,提高自身和部门的`业务素质,搞好队伍思想政治工作建设。 “三个转变”就是实现由管理型工作向服务型工作的转变,由事务型工作向精品型工作的转变,由管家型思维向主人翁精神的转变。 “四个做到”就是:第一、全面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努力做到政治上成熟、业务上过硬、纪律上严明、作风上优良、为人上正派、工作上突破、业绩上突出,不负众望,不辱使命,做到“以为争位,以位促为”。第二、锐意进取、增强改革创新意识,做到守法不旧、创新不变,与时俱进,全面推动工程部各项工作上台阶上水平。第三、妥善处理三个关系,做到对上级要尊重,充分发挥自己的参谋助手作用;对下级要多关心、多帮助,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对同级要多沟通、多交流,相互配合、紧密合作;第四、廉洁做事、树立形象,做到有权不滥用、有名不自争、有功不自居、有责不自推,以自己良好的形象和表率作用感召人、影响人、带动人、增强本部门的凝聚力、战斗力。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全体同仁们,竞争上岗有上有下、有进有退,上固可喜、下也无悔,一如既往;进也可贺、退也不馁,一片丹心。我没有惊人的业绩,也没有耀眼的资历,更没有显赫的学历,优势也不足挂齿。我不敢奢求什么,只想让大家认识我、了解我、帮助我,抑或喜欢我、支持我。也正因为如此,我更加清醒地看到了自身存在的差距,促使我在以后的工作当中,励精图治,恪尽职守,努力学习,勤奋工作,以绵薄之力来回报组织和同志们。

最后我要说,在我多年的工作经历中,属于我的舞台不多,今天借此机会,表达一下我的心愿,感谢各位领导多年来对我的教育和培养,感谢与我同舟共济、朝夕相处的全体同事对我的帮助和信任。

谢谢大家!

竞聘人:

招标代理机构主管部门 第8篇

关键词:建设 依法 财务管理

0 引言

目前,建筑业迅速发展已使建筑业成为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之一,但居于服务和管理地位的建设主管部门的驻外机构在此过程中也暴露出较多的财务问题。从财务、审计机关公开披露的信息和财务检查的通报看,建设主管部门的驻外机构帐实不符,资金体外循环,往来款长期挂帐,固定资产管理混乱,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等情况比较突出。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和驻外机构正常的管理秩序,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助长公款消费的奢靡之风,甚致腐蚀了一些干部,影响了建设主管部门驻外机构的廉洁、高效和服务的形象。形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最重要的笔者认为是建设主管部门对驻外机构财务管理的弱化和缺位,

没有能够按照《会计法》等法律、法规严肃财经纪律。因此,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其驻外机构的财务管理势在必行。

1 建设主管部门在驻外机构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单位领导对驻外机构财务管理工作不够重视。在实际工作中,单位领导并没有真正把财务管理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没有真正发挥财务人员对驻外机构财务管理的作用,财务部门只是充当事后的“付款员”,还有的领导认为财务管理是财务部门的事,与驻外机构关系不大,驻外机构的费用支出只要不超过既定的预算指标,如何支出是驻外机构的事,无需财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因此财务部门对驻外机构的财务管理得不到单位领导应有的支持。基于这些模糊认识和做法,在很多程度上制约了建设主管单位的财务部门对驻外机构的财务管理。

1.2 驻外机构内部控制制度没有或不健全。建设主管部门驻外机构的主要职能无外乎协调关系、疏通渠道、牵头组织所辖区域的外出施工企业开展一些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等活动,工作人员较少,岗位设置上不合理,兼岗现象较为普遍,没有按照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实行不相容职务的分设,造成职责不清,缺乏相互制约的财务监督机制,导致驻外机构原始凭证失真现象比较严重,影响了会计信息质量。

1.3 为“小集体”利益违法乱纪。一些驻外机构为了自身“小集体”利益,巧立名目,利用手中权力,以不规范收据,收取辖区内外施企业的费用,或摊派应有自身承担的费用,根据需要随意减免外施企业应上缴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以达到个人收益的目的。个别驻外机构的工作人员沆瀣一气利用虚列支出等方式转移预算外资金到“小金库”,致使“收支两条线”管理难以达到既定目标。

1.4 政府采购制度得不到贯彻执行。有些驻外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在未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的情况下,在驻外机构所在地购置一些必要的办公设备,事后为躲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变造或伪造发票来报销购置资产费用,致使单位资产账实不符,极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1.5 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固定资产管理粗放,责任人不落实或责任人落实但管理制度不到位、制度执行不力,驻外机构资产长期不清查,仅听驻外机构工作人员年终自报,久之出现账有物亡,资产贱价变买,变卖、报废不按财政部门法定程序进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1.6 货币资金管理有漏洞,资金安全存在隐患。建设主管部门驻外机构的主要职能是履行对外出施工企业的管理职能,工作人员较少,人员兼岗现象较普遍,单位对出纳岗位监督不够,很少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大额开支用现金支付,白条抵库、公款私存现象在驻外机构中比较普遍。

1.7 票据管理不规范。驻外机构工作地址远离单位,一些工作人员,无视单位票据管理制度,为谋求“小集体”利益,私自购买、使用不规范票据收款,损害了管理者高效、廉洁的形象,侵害了国家和集体利益。

1.8 资金使用计划性不强,费用开支不透明,费用支出构成不合理,财务手续不健全,经济事项无合同、无协议,仅凭发票报销费用,资金使用效率底下,给个人侵害单位利益造成可乘之机。

2 建设主管部门树立驻外机构高效、廉洁的服务形象

针对驻外机构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法律的手段,采取有力措施强化驻外机构的财务管理,从根本上治理存在于财务管理中的疏漏甚致违法问题,树立驻外机构高效、廉洁的服务形象。为此应:

2.1 重视财务管理,依法科学理财。单位主要领导人要加强财经法规的学习,充分认识到加强驻外机构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做到依法理财、科学理财,驻外机构财务管理如出现重大问题,单位领导要依法承担第一责任。驻外机构的财务工作同样是单位财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工作中,应充分调动单位财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让他们积极、主动地参与到驻外机构的财务管理中,为加强驻外机构的财务管理出谋献策。

2.2 建立、健全驻外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驻外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法制观念。建设主管部门必须结合驻外机构的实际情况,依据《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切实可行财务管理制度,细化责任,做到制度管人,责任到人,不相容职务一定要分开,对薄弱环节和重要岗位要加强控制。平时除了对驻外工作人员进行岗位技能的培训和学习外,还应加强《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促使工作人员知法、守法、用法,维护驻外机构在外施企业中的形象。年终,单位应将工作人员在财务方面的表现纳入对驻外人员年终的综合考评中。

2.3 加强票据管理,合法使用票据。非税票据(包括财政收费票据、内部结算票据)和税务发票是单位收费的合法票据,应有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申购和管理,严禁驻外机构擅自购买和使用不合规票据收费,加强票据缴销管理工作,实行缴销票据与稽核资金的同步。经费支出应取得真实、完整、合法的原始票据,否则,单位财务部门应有权拒绝报销。

2.4 制定费用支出指标,编制资金使用计划,从严控制支出。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驻外机构所在地的实际情况(物价水平、房租水平等)制定驻外机构支出项目全年费用指标,在此基本之上编制驻外机构的资金使用计划,制定费用消耗限额及定额,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坚持按项目、按时间、按进度支出,不准随意变更预算项目、超预算安排支出,主管部门应严格要求驻外机构添置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必须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后方可实施,在开支过程中,严禁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伪造、变造发票虚报支出,损公肥私。

2.5 加强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的管理,建立符合驻外机构特点的资产管理制度。驻外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单位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管好手中资产,并将责任细化落实到个人,禁止驻外工作人员在履行必要报批程序前擅自处置资产。由于驻外工作人员处于相对的流动之中,驻外机构至少每年一次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摸底,同时将检查结果上报至单位的财务部门并做好前后人员资产的交接工作,明确个人责任。

2.6 由于财政部门目前已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及未经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不得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因此,驻外机构必须根据部门工作的特点,争取财政部门的同意和支持,保留驻外机构所在地业已存在的“银行存款”账户,用以反映驻外机构资金的收支情况。驻外机构的资金支出必须按照规定转账结算,必须认真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制度,严禁白条抵库、公款私存。

参考文献:

[1]浅议依法强化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江苏建筑会计.2007.(4).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1999.

[3]盐城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指南.盐城市财政局.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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