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违法违规占地

2024-06-21

打击违法违规占地(精选8篇)

打击违法违规占地 第1篇

重拳出击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占地

为落实好2009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指示精神,3月29日,我单位再次启动打击违法违规占地工作。

一、召开动员大会,做好思想动员。全国2009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青州市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调度会议召开后,我单位迅速响应各级指示精神,在全园区召集全体机关干部,召开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占地专题会议,深入学习各级会议精神,做好思想动员工作。

二、认真部署,成立专案小组。在认真分析当前园区内存在的违法违规占地现状后,成立多个领导小组,由党委机关干部任组长,国土所、派出所、执法监察大队、相关业务人员任成员的卫片执法检查小组,深入现场,采取拉网式调查,对整个园区的违法违规用地进行了摸底,逐宗下达《停工通知书》和《限期整改通知单》。

三、多部门联合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园区内违法违规占地现象。29日上午,由我单位全体机关干部、派出所、土管所、规划所、执法监察大队等多部门联合行动,依法拆除园区内违法为违规建筑9宗,拆除乱搭乱建房屋17间。

通过此次集中行动,严厉打击了园区内存在的乱搭乱建之风,贯彻落实了市委市政府指示精神,确保按时整改工作的顺利推进,也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园区整体规划,提升园区形象。

打击违法违规占地 第2篇

开发区多措并举严厉打击违法占地。

2013年开发区正确分析、把握辖区违法占地形势,按照 “抓源头、抓苗头”的总要求,坚持“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进一步调整工作思路,科学规划,狠抓落实,全力整顿辖区土地管理秩序。一是领导干部责任制,实行包村(社区)领导挂包责任制,对已经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形成书面转送单,由各包村(社区)领导对其所包村的违法单位(个人)进行督办。并且在两委会议上着重强调,明确村(社区)两委班子的任务和责任,使其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二是广泛宣传发动。制定印发《关于严厉打击违法占地实行有奖举报的通告》4000余份进行广泛宣传,并且对违法占地户进行约谈,使其认识到违法占地的严重性、危害性,然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写出写面承诺,努力使其口服心服。三是坚持巡查常态化。每天出动两部巡查车,分组分片进行巡查,周末和节假日不休息,坚持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相结合,狠抓源头治理。四是加大整治力度。对拒不进行整改或纠正的单位(个人),开发区采取集中行动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貌,有力地打击了土地违法行为。截止到13年底,共发现违法用地158宗,及时制止95宗,依法强制拆除45宗,拆除面积约16000平方米。

打击违法违规占地 第3篇

工作安排还要求, 今年年底前, 所有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都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 并明确办事机构;修订《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完善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和程序。

“严打食品安全违规”居首

从2009年至今, 国办已经连续三年对食品安全年度工作作出部署, 今年, 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将从五方面入手, “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被排在首位。如在食用农产品环节, 针对饲养环节使用违禁药品的行为, 今年将深入排查并坚决打击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 添加有毒有害物质, 以及在畜禽饲养、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行为。

另外, 强化食品重点品种安全保障水平、提高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加强日常监管工作等, 也以较大篇幅列入今年五项重点工作之中。

【解读】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表示, 从去年情况看, 在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商贸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 共查处违法违规行为13万起, 重点查处食品的严重违法犯罪案件115起, 抓获犯罪嫌疑人248人, 取缔和停产违规企业单位10余万家。

数据说明, 当前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现象确实还比较严重。这些违法违规活动, 是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

监管部门严禁以罚代刑

工作安排要求, 今年年底前, 所有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都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 并明确办事机构。切实保障执法办案和监管基础能力建设经费投入, 并且, 严禁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

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成为通知中的重点内容之一。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 要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统一负责。

另外, 今年还将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及时对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和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并且要加快组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

同时, 监管部门要严把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许可关, 加强对生产经营者的许可后续监管和执法检查。对不能持续满足许可条件的企业, 要依法撤销许可;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 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直至停产整改、吊销证照;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 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严禁以罚代刑。

【解读】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表示, 对日常监管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中的履职不力、失职渎职等问题, 以及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及时查处的, 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地方及其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专家建议, 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应回归一个部门。从“假葡萄酒”到近期被曝光的“瘦肉精”事件, 2011年还未过去四分之一, 食品安全问题, 就一次次地被社会关注。对于频频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 有关专家认为, 分段管理的模式应有所突破, 因为它难以起到有效管理作用。

应加大企业违法成本。根据“十二五”规划纲要, 未来五年, 我国将建设食品药品的质量追溯制度, 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 加强风险监测评估预警以及监管执法和基层快速检测能力。有专家提出, 除了制度建设外, 应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者的惩罚力度, 让造假者“付出足够的代价”, 让涉嫌渎职者得到“依法严惩”。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刘海波认为, 目前在食品安全事件中采取的是一对一的诉讼, 如果消费者胜诉, 企业只对这一名消费者赔偿。这种方式对企业处罚太低, 食品安全案件应该建立起“集团诉讼”, 一个人胜诉, 企业就要对所有使用这一产品的消费者进行赔偿, 加大企业的违法成本, “让造假者付出足够的代价”。

一起违法占地纠纷的背后 第4篇

吃过晚饭,当地公安的人员来了。只是一个程序,与我们行政执法的问询笔录有相似之处。我承认一点,公安的问询笔录会有一些心理因素介入,我要时时思虑他提出的问询。他给我不断地设置一些障碍,但又环环相扣,让我无法避让。有些问题我会选择沉默片刻再做回答,我要把看到的情景用文字在我的脑子里重新组合后再讲述出来。

“你在车上有无看到当事人开车的情形?”

“看到了。那时我已经在我开的车上准备返程了,我听到汽车发动的声音,转头看到当事人坐在自己的车里,汽车点火,听到轰鸣声。”

“他是不是直接撞向你开的车?”

“不知道。”

说出这三个字,我着实吃了一惊。我没有丝毫的停顿或迟疑,有一刻,我怀疑是另一个我的声音在徐徐诉说。我已经不受自己大脑的控制,或者是另一个我控制了我的大脑。我不知道我的言辞是否已经与现状发生了背离。我父亲的白发又在我面前开始晃动,恍惚中,白日曾发生的情形竟完整地浮现。当事人调转方向,直接加速向我所在的车子撞了过来。只有一路之隔,我甚至没有回过神来,那辆车子已经撞到我所在车的后轮了。那个时刻,我肯定瞪大了惊慌的眼睛。我甚至想到了车毁人亡。这是真实发生的,还是因为我的大脑受损而出现的虚构的影像反应,我不知道。

黑夜浓烈起来,我竟从未有过地失眠了,奥拉西坦不知躲到哪里去了。头部又隐隐地不适,只能侧睡,在睡眠这个问题上我选择了逃避。避开头部的大包,这是问题所在。所有的问题都是从一个不起眼的开始发酵。

为什么会出现当事人撞车举动?是哪里出了问题?确实是有问题的。不行,我得从头开始捋捋,把问题的根源找出来,试着寻找一个圆满的答案。就从2012年的春天开始吧。或者是从2001年开始,上学的时候一个几何题可以有多解,现实中的问题怎么就不能有多解呢?肯定也会有,只是解决问题的方法不同而已。或者是人们对问题的认知不同,决定问题的解决方式多种多样。此处的时间不能说明更多的问题,2001年占地是政策问题,2012年占地就是法律问题了。当事人及他的父亲肯定没有这么想过,百姓的思想既简单又复杂,何况他是农民,他们把问题想得过于简单,简单招致的后果就是愈发复杂。

2001年,当事人的父亲租赁该村二亩土地,其时当事人尚年少,是他父亲与村委签订了承包合同,并向当地政府缴纳了相关费用。当时的大环境,政策鼓励老百姓大力发展经济,使用土地优惠,甚至于“零用地”,执政者们没有想到再过几年会有土地政策发生改变的时候。全国耕地面积急剧减少,辖区内耕地存量严重不足,“仓廪实,天下安”,急剧减少的耕地面积已经严重影响到粮食安全。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十八亿亩耕地是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是不可逾越的一道红线。2006年以前,当事人的父亲肯定不能想到这样的问题。上层建筑都没有想到的问题,何况是老百姓。他们关注的聚焦点不同,认知也不同。2003年,当事人父亲在该土地上建了住房和养殖房,喂养蛋鸡,占地1.2亩,剩余0.8亩。这是现状。

2012年春天,我们巡查到这里时,这里是一片空地。以前巡查到这里,这片土地上是各种应季节庄稼。空地是从去年收割玉米后就出现的。这片土地的主人没有种小麦。作为一处空地,其存在的方式我们曾作出两种推断:第一种,它的主人或许会种植一些春季作物;第二种推断我们谁也不愿意看到,就是新的违法占地。不管是何种推断,毕竟没有成为事实,我们都不能提前介入,只能是等,等着这片空地主人进一步的行动。因此,这里就被我们作为重点关注地带,每周保证有两次巡查。

这块空地在一条乡村道路的边上,这条路连接着几个村庄,间距很近就显得繁华一些。沿路向南依次是一家养鸡户,养鸡户便是当事人的家,坐北的房子是住宅,南边的房子养殖了蛋鸡,再向南越过一条干涸的河沟,便是当事人与其父亲生活的村庄。从空地沿路向北是几家废旧塑料生产厂家,挤挨接踵,然后是几个村庄相连的聚居地。路西零散分布着一家养牛户,一家木材加工作坊。它所在的位置有点特殊,它是路东唯一一段空白地。它的生机已经被人为地剥离,向东是大片的庄稼地,层层叠叠的绿色向这边碾压过来,到此终止,是生命衣衫上的一个补丁,在此做迷惘停留。时间进入阳历的七月份,我们的担心变成了现实。这片土地的主人准备开始建设,这是正在进行的。这种进行的状态,一步一步,不受当事人及其父亲的愿望牵扯,步步演化。

我们是在当事人的建筑行为起始时发现了他的非法占地行为。刚开始挖掘地槽,我们巡查至此,告知了他们违法占地的后果,并下达了停工令。这个过程我没有在场。第二日,该村负责人打了举报电话,告知他们仍继续施工,再去,现场责令其停工,撤走施工设备及人员,当事人的父亲随同来分局接受问询调查,那是我第一次看到当事人的父亲。一个老人,干瘦,面色青黑,双脸颊凹陷,呼吸急促,应该是哮喘,有肺心病也未知。说话音量足,一句话后必定跟进急促的呼吸。烟抽得极勤,我在场,提醒他少抽烟。

老人提到了村委,提到了村子里他人的占地情况,说到了镇政府的承诺,出示了当年向当地政府缴纳承包费的单子,这些只能是构成这宗违法占地的证明材料,并不能取得合法的用地手续。老人说你们不让我建,我去找镇政府,政府收了我的钱,就得给我土地证。老人去了镇政府。老人不知道,我们作为形式意义上的当事人更不知道,老人这一去,会和政府牵扯上一种痛恼俱存的关系,为以后发生的事端纠缠不清。

以后的日子,我们巡查时,总是有意无意地路过当事人的建筑现场,现场一直没有动工的迹象。我们松了一口气,以为当事人会放弃开始的想法,岂料,这是一场重大纠纷的伏笔,是纠纷前的静默,有一种力在暗暗地聚集、纠缠、膨大,期待一个爆发点,宣泄,及至达到高潮的顶峰,然后急剧下落,跌入谷底,呈虚脱般的疲累。制止当事人的违法占地行为后不久,我去政府报一个文件,在政府二楼的党政办公室看到了那位老人,坐在一张条椅上,不动声色,来来往往的办事人员或许能看到,或许看不到,他一直都在沉默中等待。出办公室,听其他人说,他是来找政府领导要一个说法,或者是一个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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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子无事便觉时光的缓慢,有事便觉时光的匆促。纷至沓来的工作压力,让我们疲于应付。那日早晨上班,听分局一个负责人说起那宗占地案子的处置,当地政府因为那块地是基本农田,采取了一个折中的办法。让当事人另外选一块地方,做一个置换,当事人不接受,认准这个地方我已经交了承包费的,我就在这里施工,证的事情政府必须给我解决,没有丝毫商量的余地。这是农人的思维方式,也是农人的可悲之处,凡事认一个死理,不知道变通。我没有责备他们的意思,如果一个问题能绕过去,而不是选择不撞南墙不回头,或许会是另一种结局。

对于当事人的真实举动,我们事后是从第三方得知的。名义上是扩大养殖规模,实际上是看重这里的地理优势,要建设车间用于出租,当地的塑料加工产业一直兴旺,用地紧张。塑料加工属于小打小闹的赚大钱。一台设备,几个捡料工人,八分地足以支撑一个小型加工企业的运转。还听说,当事人已经提前收取了别人的定金,总是没有事实证据,做不得数,只能是作为处理该问题时的一个敲击点,如果当事人不承认,也是没有丝毫的办法。

当事人一意孤行,执意建筑,政府责令我们做好监管。他们也懂一些战术,我们去,他们便收工,我们走,他们便开工,眼见着违法建筑日日升高。周日我值班,回单位的路上接到该村负责人的举报电话,当事人继续施工,双休日是他们明目张胆的施工日,现在应该盖得差不多了。我去了施工现场,建筑已经平口,当事人父子不在,我告诫了现场施工人员,赶紧停止施工,否则会没收他们的施工设备。带工头吆喝着其他人停下歇息。我知道,只要我离开,他们就会继续施工,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回单位的路上,我电话汇报给分局负责人,简单说了情况。刚到单位,分局负责人给我电话,通知所有工作人员今晚加班,六点回单位集合。什么事?晚上就知道了。

一日无事,暗夜来临。同事们陆陆续续地回单位集合,政府城管部门来了一辆执法车,一辆铲车,几个人,公安干警开着警车也来了。一直到晚上十点才告诉我们要执行的任务。配合当地政府,利用晚上的时间对当事人的违法占地建筑进行拆除。四辆车,一辆铲车,十余人,暗夜隐藏了我们忐忑的心,向违法占地目的地出发。拆除并不顺利,我们到达的时候,当事人已经安歇,住宅没有一丝亮光,只有安装在这里的视频监控隐隐地发出点点红光,似犹疑猩红的眼睛,盯着我们所做的一切。铲车的噪音在暗夜里显得突兀,它好像要撕裂这浓得化不开的黑暗。它只是掀开了一段檐墙,还没有对违法建筑造成实质性的破坏,应该是当事人听到了声响,或者是从监控里发现了异状也未知。总之,院子里的灯光亮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缠,带领的负责人传令撤出拆除,原路返回。

时间总是不疾不徐地前进,忙碌中已是2012年的年底了。自那夜拆除行动之后,零零星星地听说当事人在政府各部门之间寻找那夜参与拆除行动的人,当然是无果。竟至后来,当事人父子继续施工,毫无顾忌,这是逼宫了,手段直接,没有丝毫的缓和余地。

当下,大环境是依法治国,小环境是遵纪守法,二者兼有法制才能得以良性有序发展。也必须得承认,现在的执法难度越来越大,制约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规章越来越多,一句话不合当事人的口味,就可投诉,执纪部门可以问责,可以追究行政及刑事责任。作为违法行为主体的当事人,一直缺少有力的监管措施。在这样一起简单的违法占地案子面前,法律的刚性荡然无存,执法部门,执法人员都履职到位,法律规章也给当事人宣传讲解到位,有效果吗?当事人的态度是怎样的?当事人可以蛮缠,执法部门就不能乱来。如果流程一一到位,当事人的违法投入就会翻倍,如果最终拆除,当事人的损失也会翻倍。

我们来看一下现在施行的土地管理法的几个相关时间:1986年6月25日——现在每年一度的“土地日”就是由此演化而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1986年直到2004年,近二十年,只是做了两次修订,2004年做第三次修订后至今一直未再做新的修订。各种新生事物不断出现,三次修订也只是完善了一些规则性的东西,对于法律责任问题一直没有更好地深入,相较于十八亿亩耕地红线国策的出台,缺乏有力的保障。

必须承认一点,当事人父子给政府部门出了一个极大的难题。事件的演变越来越趋复杂化。政府部门的决策者们也缺少这种事件的处断经验。当地政府再次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当事人的违法占地建筑进行拆除行动。这次是白天,并由一名分管的副镇长坐镇指挥,公安、城管、国土、城建等部门和相关人员参与。不知道是决策者的失误,还是职能部门没有给决策者提供好的参谋,大家都忽略了程序问题。大家在这一事件面前都过于着急了,急于对当事人进行有力的惩戒,而忘记了程序不到位带来的严重后果。一个周二的上午上班,刚到单位,负责人便召集所有工作人员开会,告知配合当地政府,对当事人的违法占地建筑进行拆除行动,并做了详细部署和人员分工,我负责驾驶车辆,保证行驶安全。

这次拆除比较彻底,近尾声时,当事人父子开着私家车赶了过来。老者没有更多的动作,年轻人血气盛,极力阻止铲车施工,被公安人员架开。铲车在做最后的收尾,准备将地基挖出来,我看着铲车将西端的地基挖开了一个缺口,我也看到当事人面对铲车无奈的背影,他曾尝试再去阻止,刚要迈出一步,有一刹那犹豫,立马停住。我坐进车子,只待同事们过来,发动车子准备撤离了。下意识地我回了一下头,当事人猛然开车向我的车撞来,引发了众人新一轮的围观。

那次事件后,我在家打了三天点滴,也算是调养三天,后改为口服一些安神补脑的中成药,这些药钱我自己掏腰包,我有医疗卡,每个月有固定的几十元的药费。同事们陆陆续续来探望,知道了当事人被刑拘,很快批捕。当事人的父亲以当地政府拆除违法占地建筑程序不合法为由,将当地政府告上了法庭,市中级人民受理,责成另一个县级市的法院调查。当事人父亲委托了外地的律师参入诉讼,我知道这又是新一轮的围观。

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 第5篇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央宣传部、公安部、司法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建房〔2018〕5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于2018年8月中旬起至12月底,在全市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为抓手,通过行业管理和部门联合执法,重点治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企业违规发布虚假广告,打击投机炒房、骗取购房资格、提供“首付贷”以及变相提供首付融资和分期支付购房首付行为,整治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提供居间代理和“群租房”居间服务,取缔无照无证房地产经营企业,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整治重点

(一)投机炒房行为

1.以营销渠道的形式捆绑销售,坐地起价,垄断房源,操纵

-1- 房价;

2.进入销售环节后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3.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拟信息;以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4.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5.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6.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售后包租、返利的宣传以及经营行为;

7.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求不正当利益; 8.规避房地产调控政策执行过程中向不具备购房资格的群体买卖房屋。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1.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的信息;

2.就同意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3.由于限购政策的限制,在明知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却诱使当事人签订购房合同,在当事人购房意愿达不成时又不退购房定金而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

4.为购房当事人骗取购房资格提供虚假材料和便利的行为;

-2-5.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6.采取威胁、恐吓、胁迫等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承租房屋保证金或预定金;

7.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

8.与客户无委托关系发布房源信息,违规提供房源信息挂牌服务;

9.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捆绑收取担保费(贷款服务费)、超额收取评估费;

10.房地产租赁机构以高价收进房屋托管、低价出租的非正常经营行为。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定、排号、售卡、银行预存资金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行为;

2.未按政府备案价格实行一房一价要求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装修、购房首付款超出购房人应付首付款数额)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或恶意增加购房人负担的行为;

3.由于限购政策的限制,在明知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却诱使当事人签订购房合同,在当事人购房意愿达不成时又不退购房定金而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

4.为购房当事人骗取购房资格提供虚假材料和便利的行为; 5.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

-3- 款;

6.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7.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用地、囤地炒地,不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四)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行为

1.通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

2.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 3.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 4.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社会保险等事项;

5.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

6.发布虚假、谐音的广告用语(如:X城追捧、“涨”声不断),混淆视听、诱导消费。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8月底前)。各市、区住建部门根据本次专项行动治理重点,结合实际制定本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征集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引导公众参与整治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同时,加强对面上情况的组织与控制,做好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和指导,于8月3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宅产业处。

(二)检查整改(9月1日~10月31日)。各地住建部门联

-4-合相关部门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检查,建立台账资料,督促落实整改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典型案例。

(三)双随机检查(11月1日~11月30日)。由市住建局组织在全市10个板块采取双随机方式对检查整改阶段暴露的问题进行交叉检查、汇总结果,处理一批违法违规企业。

(四)总结督查(12月1日~12月31日)。各市、区住建部门于12月31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和查处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做好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典型案例进行挂牌督办,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做好省住建厅督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切实履责。各地要把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作为整治房地产市场乱象工作的重中之重。在上述整治重点的基础上,细化工作任务,明确整治措施,落实监管职责,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切实履行房地产市场监管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合查处机制,发挥部门合力,全面排查、精准打击(部门职责分工见附件)。各市、区住建部门要对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及时上报典型案例。

(二)引导舆论、加强宣传。各市、区住建部门牵头建立专项行动信息发布机制,宣传、公安、司法、工商、物价、税务、银监、公积金等部门积极配合,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加强政策解读,正面引导舆论,通过定期集中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形成震慑,为房地产市场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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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严查处,强化问责。对专项行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对开展整治行动不力、人民群众投诉较多、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较为严重的区域,要加大督查力度。对涉嫌隐瞒包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部门和人员,要坚决问责。

(四)标本兼治、长效管理。要坚持整顿规范与制度建设并重、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督并重、加强管理与改善服务并重、投诉受理与主动监管并重、逐步建立健全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积极推进房地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设。通过专项行动的推动,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稳步发展。

附件:专项行动各部门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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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专项行动各部门职责分工

为切实做好此次专项行动,充分发挥部门合力,结合部门职能,分工如下:

住建部门: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提出专项行动总体思路和实施方案,建立联合查处机制和信息发布机制;组织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行动专项检查;负责组织查处开发建设、预(销)售、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会同工商、物价等部门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宣传部门:参加专项行动;指导媒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房地产市场的正面宣传,引导住房合理消费、稳定市场预期。

公安部门:参加专项行动;按照职能分工。对房地产市场重大违法行为进行立案侦查。以“331”专办为基本阵地,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对“群租房”和“三合一”场所的专项整治。

工商部门:参加专项行动;负责查处房地产企业发布违法广告、合同欺诈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会同住建、物价等部门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司法部门:参加专项行动;协调开展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为专项行动营造法治氛围。

物价部门:参加专项行动;对在建并已进入预售环节的房地

-7- 产开发项目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负责查处销售商品房未按规定或未按规定的方式明码标价、价外加价、高于备案的价格进行销售等价格违法行为;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收费。

税务部门:参加专项行动;检查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执行和纳税申报情况,负责查处房地产企业偷逃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银监部门:参加专项行动;负责查处房地产领域非法集资、洗钱、和“限贷”政策执行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积金中心:参加专项行动;协助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打击违法违规占地 第6篇

(讨论稿)

1、积极支持县政府设立县城综合执法领导小组的决定,从本局抽调人员,专门负责县城规划区(西至洄水桥、东至林荫桥、南至澧水大堤、北至大坪堤干)内的违法用地。

2、县城规划区以外的违法用地由本局执法监察大队负责查处,包括乡镇引资项目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地、以及不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建房。

3、关于村民建房,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符合建房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土地的调配,规划、国土部门必须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因生产生活需要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另选宅基地的,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由本人向村组织承诺拆除原住宅,将原宅基地复耕,经乡镇政府同意后,视为符合建房资格。不符合建房条件的,村(居)民委员应告知其不同意的原因,及时劝阻,对于强行动工建设的,应第一时间向国土局执法监察大队举报,由国土局执法监察大队负责查处。

4、违法用地涉及到公路、林业、电力、水利等部门的,由相关部门为执法主体组织查处,国土部门配合。

5、各乡镇政府、村(居)委员会是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本辖区内出现的违法用地积极制止,及时告知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对于隐瞒不报、失职渎职的,严肃按照[2011]1号文件追究相关责任。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在受理违法案件举报(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查处,因查处不及时或者查处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严格按照[2011]1号文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打击违法违规占地 第7篇

百日专项打击行动方案

今年以来,全国先后发生多起因违法违规调运生猪引发非洲猪瘟疫情的案件,性质恶劣,风险巨大。为进一步规范生猪调运秩序,有效防范运输环节传播风险,维护生猪生产加快恢复势头,在前期全县集中开展的违法违规调运生猪专项整治行动的基础上,从6月初至9月上旬,在全县集中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百日专项打击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百日行动,建立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公安等多部门协作的生猪调运监管工作机制,织密以省界、重要枢纽及县域内高速公路出入口为重点的监管网络,健全固定站点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查处公布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防范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通过运输环节传播的长效机制。

二、关键管控措施

(一)织密生猪调运监管网络。

XX在县域高速公路出入口共有7个。根据前期检查情况,请马坝镇、黄花塘镇、管仲镇、太和街道等镇街人民政府牵头,分别在马坝西、铁山寺、管镇、XX等高速公路出入口设置固定检查站,确保公安、交通、畜牧兽医等人员按时值班;河桥镇、天泉湖镇、黄花塘镇、马坝镇等人民政府要建立省界流动检查站,强化省际交界处非法调运生猪等违法行为的检查;县交通运输管理局要在马坝东阳高速公路出入口、黄花塘镇黄花塘高速公路出入口、盱城街道XX北高速公路出入口,设置“禁止调运生猪车辆出入高速公路”的标牌并联系高速公路收费站,严禁生猪运输车辆出入高速公路。各部门共同派员参加联合整治行动,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二)加大生猪调运检查把关力度。

各检查点要统筹安排,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生猪运输车辆开展联合检查,严格查验生猪检疫证明、牲畜耳标、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和生猪临床健康、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等情况,并建立查验台账。组织开展流动巡查,各地要安排人员和车辆在重要交通节点附近道路巡查生猪运输车辆,查验生猪检疫证明等情况。持续强化落地监管,严把用于屠宰、补栏、饲养、种用生猪的到达接收关,督促管理相对人落实落地报告措施,强化生猪调运启运地与目的地有关信息对接,形成监管闭环。县交通运输局要组织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上足人员,全面做好联防联控工作,对可疑车辆及时通知农业农村局并协助做好相关处置工作。公安局要协助做好对生猪运输车辆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依法处置阻碍检查、暴力抗法以及其他突发情况。

(三)严肃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一律就地处理,不得劝返。对无检疫证明、无牲畜耳标和运输车辆未备案的生猪,要按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顶格处罚,对违规调运的生猪进行非洲猪瘟检测。对发病、死亡或检出非洲猪瘟阳性的生猪予以无害化处理,相关费用均由货主承担。对违法的货主及承运人要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县农业农村局要全力支持配合公安部门的案件侦办工作,切实建立高效协查工作机制,确保查到源头。

(四)严格生猪车辆备案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要对生猪运输车辆实施动态备案管理,发现已备案车辆涉嫌违法违规调运的,立即取消备案资格。未及时报送运输台帐及台帐记录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一律取消备案资格。未执行车辆清洗消毒制度及记录不齐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或者车辆环境样被检测到两次以上非洲猪瘟阳性的,一律取消备案资格。对查处的违法违规调运的异地备案车辆,查处地要及时通知备案地取消备案。官方兽医现场检疫时,要认真查验运输车辆备案情况,对未按规定提供生猪备案表或生猪备案表不在有效期内的,不予出证。对无故变更承运车辆、生猪用途、目的地的生产经营主体,实施重点监管。

(五)加强生猪运输信息化监管。

积极推广应用智慧动监信息系统,通过与农业农村部“牧运通”车辆备案系统的有效对接,加强对生猪收购贩运单位及从业人员的信息管理,建立从启运地出证与目的地反馈相结合的动物卫生全链条信息化监管模式。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通过网络违法违规销售生猪的新动向,安排专人对网络平台涉及本地的销售情况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会同公安等部门进行核查。县公安局要紧紧围绕“信息流”、“资金流”、“物流”,积极运用大数据导侦机制,充分应用信息化手段,深挖犯罪链条,彻底摧毁犯罪网络。

三、部署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6月24日前)。

各单位要逐级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和部门联合工作机制,迅速将百日行动工作要求传达落实到最基层,明确工作责任和任务到具体单位和个人。要根据前期专项整治行动和辖区内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检查站点布设的具体方案,对相关信息系统的使用、相关证照查验要领进行培训。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6月25日—8月31日)。

各单位确保人员迅速到岗,措施全面落地,情况及时调度。从6月11日起,县农业农村局对百日行动实行每周调度,每周五下班前上报上周五至本周四的百日行动有关情况,重点包括检查站点设置、检查车辆及生猪数量等(详见附件1)。各部门要加大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跟踪调度,及时总结典型案例,做到查清一起,上报一起,公布一起。

(三)总结提高阶段(2020年9月1日-9月10日)。

各单位要对百日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及时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常态化、制度化,对发现的短板和问题制定针对性整改措施,着力巩固工作成效,健全长效机制。9月10日前,参与行动的各检查点的部门形成百日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县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和公安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调运生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高度重视组织实施好百日行动对有效防控非洲猪瘟、有力保障生猪生产恢复发展、维护农业农村和经济社会工作大局的重大意义。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县级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强化人员、资金、装备等条件保障,确保百日行动见到实效。

(二)强化部门协作。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县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健全情况通报、联合作战、信息共享、案件移交等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定期组织部门会商,及时研判、推动解决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三)广泛开展宣传。

各单位要持续加大宣传力度,为百日行动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环境氛围。要通过制作发放宣传挂图、播放小视频、推送信息等方式,深入宣传生猪检疫、调运和车辆备案、贩运监管等有关法定要求,及时公开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从正反两个方面推动相关生产经营主体提高守法意识。要及时公布百日行动有关措施要求,总结宣传工作成效、典型经验和做法,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到百日行动中。

请设置检查点的镇(街)确定一名联络员(详见附件2),分别报送至对口业务部门。

附件1:百日行动开展情况周报

2:联络员名单

附件1:

百日行动开展情况周报

各镇(街道):

时间:

设立检查站点数量

省际间

县域内

检查情况

车辆数量(台)

生猪数量(头)

查处车辆情况

查处车辆总数(台)

未备案车辆数(台)

查处生猪情况

查处生猪头数

无检疫证生猪头数

无耳标生猪头数

病死猪头数

填表联系人:

联系手机:

附件2:

联络员名单

报送单位:

报送时间:

工作电话

城乡规划违法违规行为探讨 第8篇

关键词:城乡规划,违规,规律原因

引言

现今, 我国正不断加快城乡建设的步伐, 人民生活环境不断改善。但是, 由于城乡建设存在着多种利益主体, 城乡建设活动复杂, 相关人员的法制意识不强, 使得城乡规划过程中存在着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时代在发展, 人民的法制观念不断加强, 相关人员对于城乡建设也有了更多的经验, 我们可以对城乡规划有所期待, 政府将建立健全城乡建设相关法律, 执法人员将严格执法, 建设工作人员将依法建设城乡, 普通群众将加强法制意识, 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1 城乡规划违法违规行为主要类型与特征

1.1 主要类型

由于城乡建设本身特点, 其利益主体多样, 建设活动复杂, 所以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也有多种类型, 存在很多特征。依据相关法规, 加上实际情况, 可以将这些违法违规行为分成两类:

(1) 程序违法。违反了相关法律中的程序性要件就称为程序违法。具体分为两种:一是政府部门程序性的违法行政, 如程序性地违法行驶职权等;二是无证、缺证, 未依法办证就着手城乡建设工作或是未办理所有手续就自行开始城乡建设。

(2) 实体违法。违反了相关法律中的实体性要件就称为实体违法。具体分为五种:一是政府有关部门在城乡建设时未严格依法保护历史文化产物;二是政府相关部门行政懈怠, 如未对无证建设行为进行惩处等等;三是政府相关部门在城乡建设中违反了详细规划;四是设计单位未依法进行城乡规划;五是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建设单位工作时违反了城市总规划。

本次研究的68例案件中, 主要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是程序违法以及实体违法的第一、五种类型。这是因为政府部门工作具有隐蔽性, 很难发现其违法违规行为, 而其它类型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判断标准不好界定。

1.2 发生规律

研究各种违法违规案例后可得出一些规律:

(1) 发展程度不同的城市具有不同的违法违规建设规律, 发展较为落后的城市主要的违法违规类型是无证或缺证, 具体表现是居民违规搭建楼层较少的简单建筑;政府方面, 行政不规范。发展较为先进的城市主要的违法违规类型是行政体系不完善, 很多行政手段流于表面;具体表现是城郊地区有大量的高楼层违规建筑以及存在很多的历史遗留问题。

(2) 违法违规建设主要发生在城市边缘地带。城市中心地带的居民对其居住环境较为满意, 所以较少有私自搭建行为。且城市中心地区土地价值更高, 往往规划合理。城市边缘的开发区受政府的管制较少, 因而存在着很多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3) 违法违规行为多发生在工程许可、放线以及建设等环节。具体表现为未缴纳各种许可证的相关费用;未办理齐全所有证件就开始建设;建设数量超出许可范围等等;违规放线, 更改规划;相关部门在建设过程中监督力度不够。

2 行为危害与原因

2.1 行为危害

(1) 浪费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会导致大量的土地资源被浪费, 而拆除这些违规建筑又会浪费大量的材料资源、消耗人力资源, 使得城乡建设成本加大、国有资源被浪费。这影响了政府的行政效率, 阻碍了地区的发展进程。若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发生在历史名城还会严重影响当地的历史文化, 而发生在风景保护地区则会影响当地的自然、生态环境。

(2) 阻碍规划实施。严重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会阻碍城乡原有的规划的进行, 导致城市化建设缓慢, 影响地区的整体架构, 导致城乡统筹不够科学, 为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存留下隐患。不仅如此, 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还严重威胁到了政府的权威性。法不责众的观念会使得更多的民众违法违规, 蔓延到其它领域。

(3) 影响社会稳定。很多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都是因为人民被利益所诱惑。城乡建设单位行贿, 相关政府部门受贿, 普通群众维权意识淡薄, 这些都使得社会风气变得不良, 这样的城乡建设不仅没有改善人民的居住环境, 还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4) 造成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通常还伴有质量问题, 质量不合格的建筑会影响到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会影响社会的安定和谐, 破坏地区的生态环境, 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2.2 行为原因

(1) 经济利益诱惑。对于建设单位, 违法违规建设可以降低成本, 带来巨大的利益。且目前我国的违法成本低导致很多建筑单位有恃无恐, 被经济利益诱惑作出各种违法建设行为。对于居民, 尤其是城市边缘地带的居民, 较小的成本建设违规的建筑再租赁给他人可以有较为可观的收益。且我国正处于不断拆迁改建, 促进地区发展的阶段。可观的拆迁费用也是很多居民违规建设的诱因。对于政府, 部分行政人员收到经济利益的诱惑而违规行政。

(2) 法制意识不深。就政府而言, 相关部门对有关法律认识不深刻, 时常对一些违规建设不作为, 或是随意干预城市规划。就建设单位而言, 具有法不责众的心理, 有恃无恐的进行违规建设。就普通群众而言, 维权意识不深刻, 不懂得举报揭发违法建设行为。

(3) 法制体系不健全。政府出台的城市规划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虽然近些年来, 我国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正不断改善, 有了较为明显的进步, 但是目前仍存在着违法对象单一, 违法界定不清, 处罚不明确等问题。且目前建设申报程序过于繁杂, 存在着多个利益主体, 不符合市场现状。两者结合导致无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 无明确的领导部门, 规划经常变动, 违法违规行为人有了可乘之机。

(4) 处罚力度不够。一是政府部门的执法力度不够, 各大行政部分过于分散, 不能相互合作, 形成合力, 导致整体的执法力度不足。二是城乡规划复杂, 很多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有留下确凿的证据, 使得政府依法行政困难。三是惩处方式简单, 往往只是简单的罚款处置, 而没有制裁手段, 这使得很多违法者有恃无恐。四是考核监督体系不完善。很多地区过于追求经济效益, 政府部门审核不严格。

3 治理建议

3.1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 提升政府部门的威慑力

政府部门需要根据国家当前的实际情况, 不断出台新的政策、法规, 改善现有的法律法规, 以健全相关的法律体系。政府需要加大其执法力度, 将城乡规划中的违规行为上升的刑事层面, 从法律上威慑违法者。建立城乡规划的监察制度, 以保障行政人员依法行政, 相关法律法规能够落到实处。建立阳光政府, 政府行政公开透明, 依靠群众监督政府行政。优化审批制度, 以节省审批时间, 减小人力资源的消耗。将责任分摊到个人, 并注明相应职责, 以督促各个人员依法进行城乡规划。

3.2 建立稽查制度, 各部门联动执法

稽查制度主要针对的是政府人员, 所以需要建立一个条理明确, 科学合理的稽查制度, 明确稽查人员的权限和责任。稽查人员由于其职业特性, 影响很多群体的利益, 存在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隐患, 所以还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 以避免稽查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除此之外, 还需保证稽查人员的素质合乎要求, 相关技能水平高, 既了解行业法规, 又具有解决各种问题的能力。除此之外, 还需结合各部门, 建立信息交流平台, 共享各种信息, 形成合力, 所有部门联动执法。

4 结束语

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 为了使我国各个地区能够又好又快发展, 不走歪路, 我国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相关法律体系, 增强我国政府的威慑力, 建立相应的稽查制度, 各个部门相互合作, 形成合力, 联动执法, 尽力遏制各种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以促进城乡规划顺利、科学地进行, 保障我国各大地区合理布局, 发展快速。

参考文献

[1]郐艳丽, 刘春生, 刘铁军, 李远, 姚志成, 南楠, 石宇.城乡规划违法违规行为研究[J].城市规划, 2013, 03∶43-48.

[2]王丽萍.试论城市规划执法中的行政强制执行[J].城市规划, 2001, 25 (11) :53-55.

[3]文超祥.论城市规划执法行政不作为[J].城市规划, 2001, 25 (11) :5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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