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换届通告

2024-05-20

业主委员会换届通告(精选7篇)

业主委员会换届通告 第1篇

1、本次报名截止时间延长xx年8月30日至xx年9月15日,请到业委会办公室(会所)领取《朝园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登记表》或在业委会博客(**)下载;请在上述时间内将填写后的《xxx园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登记表》送交业委会办公室(会所);

2、鉴于业委会今日又收到一位委员的辞职函,故本次增选委员候选人的有效报名人数至少应为二人以上,业主委员会恳请园区业主积极参与报名。

xxx园业主委员会

xx年9月5日

业主委员会换届通告 第2篇

非正常换届的报告

XXXXXXXXX街道办事处:

我小区(大厦)总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应有住户户,已办理入住户,入住率达到%;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与业主大会指导规则》等有关法规规定于XXXXX年XXX月成立了首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目前首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已超过换届时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我们自愿发起XXXXXX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非正常换届筹建工作,现特向贵单位提出申请,请予以指导筹备成立。

特此报告。

XXXXXXXX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换届通告 第3篇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是物业的所有权人, 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和相关土地的使用权, 物业产权是物业管理权的基础, 业主大会是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业主自治决策管理组织。业主委员会, 是由业主大会成员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业主大会的常设维权执执行机构, 是业主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自治的群众性组织, 是适应经济社会管理的新生事物, 在社区建设乃至社会管理中都有重要的作用。加强业主委员会的建设, 对于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矛盾和投诉、提高社区生活质量、化解矛盾纠纷、稳定社会秩序、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区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物业管理中,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权的主体, 也是物业管理权的核心, 业主主导原则, 是现代物业管理与传统体制下房屋管理的根本区别, 但由于业主大会是一个临时集会机构, 无法参与物业管理的日常维权工作, 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维权作用就显得至关重要, 但当前在物业管理活动中, 由于业主委员会受人才、专业知识、资金、立法等因素的制约, 其主导和维权作用难以发挥, 成了物业管理合同弱势的一方, 致使业主的权利常常受到侵害, 纠纷投诉不断, 严重地影响了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中把业主委员会定位为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代表性组织, 《物业管理条例》则把业主委员会定位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大多数省、市的地方性法规将业主委员会定性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管理的自治组织。它不同于机关事业单位, 也不同于社会团体, 又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有所区别。既不是政治团体、经济组织, 也不是社团组织, 它只对业主所拥有的物业负责。这样就导致业主委员会难以取得应有的社会地位:在大多数业主面前, 业主委员会没有权威, 现在业主委员会普遍地对物业管理了解不多, 对自己在物业管理中的地位、作用、权利与义务知之甚少。无论是业主还是业主委员会如果都没有成熟的消费者素质, 业主自治就无从谈起。

笔者认为有效维护业主权利的良方是尽快建立专业维护业主权利的职业者队伍 (以下专业维护业主权利的职业者简称职业维权人) 及相关市场机制。即如股份制一般, 股东出钱办公司, 通过聘请职业经营人, 将所有权中与经营权分离, 在物业管理中对业主的维权也可采取这一模式, 即公共物业所有权与管理权以及监督权三者相分离, 公共物业所有权归业主, 公共物业管理权通过招投标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 而监督权则由业主委员会聘请有专业知识、有时间、有精力的专业职业维权者来承担。

从国务院2003年6月8日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我们可以看出, 业主委员会应承担的工作是非常专业与繁琐的, 《条例》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 履行下列职责: (1) 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 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 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 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5)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条例》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竣工总平面图, 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 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 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等等。从《条例》及物业管理实务中不难看出, 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不仅要草拟修改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还要拟写招标公告、评标细则等专业文本, 组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与之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同时还要承担相关资料的保存移交责任, 物业验收手续的办理, 业主大会的组织召开, 大会以及表决合法性的认定, 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物业服务费用的催缴, 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等等。从业主委员会所应承担的工作看, 这不仅需要业主委员会委员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还需要有较强的专业知识与足够的时间与精力。既然界定业主委员会是一个常设机构, 那它随时都应有人值班, 这样既专业又繁重的工作且不说年富力强的在职工作的业主难以承担, 就是刚退休的业主也难以胜任, 即便热心有责任感, 也会因专业知识的缺乏, 繁重的工作将热情耗尽。一个缺乏专业知识、缺乏专业人才的合同主导方———业主委员会, 怎么能有效地监管专业人才汇集、专业知识不断提高高度职业化的合同受聘另一方———物业管理企业呢?笔者认为, 具有物业产权的业主, 完全可以通过市场机制选聘专业的职业维权人, 加入到业主的维权行列中, 以弥补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自身专业知识缺乏、时间精力不足等弱点, 这一专业职业维权者的进入, 应先于物业管理企业的聘请, 在从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投标工作开始, 业主委员会所应承担的具体工作, 由业主大会全权委托职业维权者代理, 职业维权者的工作则是在业主委员会的领导与监管之下通过业主大会对全体业主负责。职业维权人的收入也无需担忧, 应主要来自于公共物业的经营收入, 比如目前许多小区利用属于业主的公共场地停车, 所收取的费用, 除支付物业管理企业在停车管理方面付出的劳务费之外, 剩余部分应归全体业主, 在属于业主的公共物业墙面或电梯间张贴广告, 广告公司所付的费用除支付物业管理企业在广告管理中付出的劳务费之外, 剩余部分也应归全体业主等等, 而目前这些收入却成了物业管理企业的非法所得, 通过职业维权人的辛勤工作, 不仅业主的合法权益会得到有效维护, 还可以通过不断地创新, 与物业管理企业一起更加有效地经营好属于业主的公共物业。这支队伍的建立, 不仅可以有效地解决业主委员会主导权和维权作用难以发挥的现状, 强化业主委员会的作用, 还可以更加有效地推进物业管理企业的规范化发展, 同时还可解决数以万计人的就业难题。职业维权人的加入, 会使物业管理企业朝着更加规范和更具活力方向转变, 在物业管理中职业维权者与物业管理企业由于他们都是受聘于同一个业主群, 他们之间既有共同的目标, 服务业主, 又有其不同的职责, 因此他们既相互制约, 又相互促进, 由此会使双方更具竞争与活力。

业主委员会换届通告 第4篇

我所在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而我是具体负责人。一年前,业主委员会与一家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费则由各业主依据各自的居住面积,按2元/㎡缴纳。由于一些业主没有按期交付,物业公司在催收未果后,遂以业主委员会是合同的当事人为由,要求业主委员会一次性付清所有业主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并承担迟纳金。而我们认为业主委员会并无此义务。双方为此一直僵持不下。请问:物业公司究竟能否要求业主委员会担责?

读者:毕晓虹

毕晓虹读者:

物业公司无权要求业主委员会承担业主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并支付迟纳金。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以及《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均规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之一,只是“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即业主委员会虽然是物业服务合同的具体签订者,但其业主之间仅属代理关系,业主委员会只不过是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合同,合同的相对方只能是业主与物业公司。而《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只有业主才应当对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承担包括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在内的责任。业主委员会的义务只是“督促”,并没有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责任。因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已明确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则进一步指出:“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因此,本案物业公司要求业主委员会就业主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承担清偿责任之理由不能成立,也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即使其固执己见提起诉讼,法院也将裁定不予受理。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研究室 颜梅生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方案 第5篇

为做好昭苑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昭苑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提出申请

1、由昭苑小区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书面向昭苑社区提出申请。

2、申请经确认后,昭苑社区、房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

3、若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任期时间到,但未提出申请,则由昭苑社区直接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

二、时间安排

昭苑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从2014年6月 15日开始至7月底结束,阶段性工作时限将根据具体安排进行。

三、成立筹备组(6月12日前完成,并公告3—7日)

1、为做好换届选举前的准备工作,决定成立昭苑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筹备组。成员由凤凰办事处(2人)、昭苑社区(3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统建办)代表(1人)、前任业主委员会(3人)、业主代表(4

1人)组成。(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委会组织业主推荐)。

组长:(昭苑社区支书)

副组长:(市统建办)

(办事处)

成员:

(凤凰办事处)

(昭苑小区第一届业委会主任)

(昭苑小区第一届业委会副主任)

(昭苑小区第一届业委会委员)

(昭苑小区业主代表)

(昭苑小区业主代表)

(昭苑小区业主代表)

(昭苑小区业主代表)

(昭苑社区工作人员)

(昭苑社区工作人员)

2、区房地产业管理局派出物业管理科工作人员一名全程参与昭苑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提供政策、业务上的指导。

四、开展筹备工作

1、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筹备组经核准成立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筹备组工

作,向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的基本资料(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

2、发出换届选举的通知(6月15日—6月18日)由上届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委会发出换届选举的通知,通知上载明本届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方式。本次换届工作采取书面选举方式,先由各栋业主选举本栋的业主代表,再由各栋的业主代表作为本栋业主的代理人在业主大会上投票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3、公示会议材料(6月15日—6月18日)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管理规约》;

(三)成立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办法;

(四)其他应公示的材料

4、推选业主代表(6月18日—7月10日)

由昭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分栋组织业主推选业主代表。

5、验核候选人的业主身份及资格条件(7月11日)筹备组依照规定对所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业主身份和资格条件进行验核后,应将所有候选人的材料原件如实报送房管部门进行复核。

5、公布候选人名单(7月12日—7月15日)

筹备组将候选人名单在小区内公布3—7日,如业主在公布期间提异议的,需再次进行验核。异议期满,产生正式候选人。

6、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将正式候选人名单在小区内公布3—7日。

五、发出召开业主代表大会的通知(7月16—7月20日)

筹备组于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召开5日前将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及以下材料在小区公告栏或其他显著位置公告。

1、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等;

2、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候选人名单及简历;

3、业主代表在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专有部分物业总建筑面积及业主总人数)。

六、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7月25日)

在房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筹备组根据业主大会会议通知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和形式,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组织人员在投票点做好验核业主身份、签收表决票及登记等工作。筹备组根据业主代表大会议程召开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业主管理规约》,公开唱票、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人),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和副主任(人)。筹备组会后将大

会签到表、业主代表大会表决结果统计表等资料在小区内公布。

七、业主委员会提出成立备案

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会议文件向所在街道办事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八、通过备案

业主委员会换届备案通知书 第6篇

编号

区小区(大厦、工业区)第届业主委员会:

你会提交的备案资料收悉,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给予你会第届业主委员会备案,本届业主委员会成立时间为年月日,任期三年。

二、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按得票多少排序):1、8、2、9、3、10、4、11、5、12、6、13、7、14、15、其中:主任副主任:

区住宅(建设)局

年月日

018-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通知 第7篇

小区(大厦)业主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漳州市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任期届满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经核实,贵会任期将于 年 月 日届满,请贵会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依法依规做好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任期届满未换届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将依法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特此通知。

街道办事处 龙文区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镇人民政府)(盖章)(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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