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2024-07-26

达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精选6篇)

达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1篇

达州市科学技术局文件

达市科发[2006]03号

达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

《达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达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达州市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评选办法》,做好达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我局制定了《达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六月六日 达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达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达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达州市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评选办法》(以下简称《评选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达州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达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项活动。

第三条 达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依靠科技进步促进达州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达州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达州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自主创新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或组织。

在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自主创新中仅从事行政管理、组织领导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达州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达州市科学技术奖是达州市人民政府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达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达州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达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达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

(二)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

(三)所称“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 重大科学技术工程是指列入国家、省和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等。

重大科学技术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的各级各类计划项目及重大自选项目,包括:

(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重大科技攻关项目、“863”项目、“973”项目、攀登计划项目、火炬计划项目、星火计划项目、软科学计划项目、国家青年科技基金项目、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项目、应用技术研究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研究及应用推广。

(二)地方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三)有重大市场价值的自选科研项目。

(四)引进消化国内外技术有创新和改进的项目。

(五)对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增强国防实力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军民两用科学技术项目。

(六)将成熟、适用的先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经实施推广应用2年以上,形成规模,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含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奖励,经2年以上实施推广后,重新取得重大成效的项目)。

(七)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研究,经济、科技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研究,经济、社会、科技统筹发展重大决策研究,经济、社会、科技领域的政策与法规研究,经济、社会、科技发展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以及软科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等软科学项目。

(八)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宣传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普作品项目。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中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是指该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中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

(一)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术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

(二)在学术上处于省内领先水平;

(三)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中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中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中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和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中所称“经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 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

第十六条 达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奖励办法》第八条

(一)所指有重大科学发现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2、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征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

3、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

4、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二)《奖励办法》第八条

(二)所指有重大技术发明的候选人,应当是该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三)《奖励办法》第八条

(三)所指做出突出贡献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2、在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3、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4、在科技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人员和资金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十八条 达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授奖人数不超过参与该项目研究的前8名、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二等奖的授奖人数不超过参与该项目研究的前7名、授奖单位不超过4个;三等奖的授奖人数不超过参与该项目研究的前6名,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

第十九条 达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和制约当地经济发展的技术瓶颈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扩散能力和示范、带动作用,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第二十条 达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有重大科学发现的:

1、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学术上为省内先进,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一定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部分发展,或者对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有重大技术发明的:

1、属国内首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2、属国内首创,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或行业的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3、属国内首创,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一定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或行业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国内首创包括国内虽有,但尚未公开的发明。

(三)做出突出贡献的:

1、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发展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完成重大工程的:

1、技术难度大和工艺复杂的项目,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技术难度和工艺复杂程度较大的项目,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 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类项目的领先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有一定技术和工艺难度,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五)推广应用:

1、原成果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在组织或实施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中,成绩显著,推广难度很大,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很大的创新,做出了创造性的贡献,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在区域或行业中推广面、覆盖面很大,占全市可推广面的40%以上,并在全省有较大影响;已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其年税利增加额达1000万元、农业项目新增纯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原成果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组织或推广应用工作中,推广难度大,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大的改进或创新,做出了较大贡献,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大的推动作用;在区域或行业中推广面、覆盖面大,占全市可推广面的30%以上,在市内有很大影响;县市区组织的推广成果占当地可推广面的60%以上。已取得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其年税利增加额达500万元、农业项目纯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原成果技术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在组织或推广应用工作中,推广难度大,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较大的改进或创新,做出了一定贡献,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的推动作用。在区域或行业中推广面、覆盖面较大,占全市可推广面的20%以上,在市内影响大;县市区组织的推广成果占当地可推广面的40%以上;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其年税利增加额达200万元、农业项目纯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六)软科学研究:

1、研究成果具有很高的学术水平,研究内容的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很大;在理论和方法上有重大创新;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研究成果具有重大实用价值,对推动管理现代化具有重大作用;已被国家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或同级单位所采纳(即已纳入有关文件或已付诸实施),取得了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果,可以评为一等奖。

2、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研究内容的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较大;在理论和方法上有较大创新;成果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研究成果具有较大实用价值,对推动管理现代化具有较大作用;已被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市委市政府或同级单位所采纳(即已纳入有关文件或已付诸实施),取得了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果,可以评为二等奖。

3、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研究内容具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在理论和方法上有明显创新;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研究成果具有明显实用价值,对推动管理现代化具有明显作用;已被市级部门、县(市区)政府或同级单位所采纳(即已纳入有关文件或已付诸实施),取得了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果,可以评为三等奖。

(七)科普作品:

1、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大创新,创作难度大,可读性强,普及面和阅读范围在国内同类科普作品中处于先进水平,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对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起到了重要作用,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2、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较大创新,创作难度较大,可读性较强,普及面和阅读范围在省内同类科普作品中处于领先水平,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作用较明显,对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起到了较重要作用,产生了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3、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创作难度,具有可读性,普及面和阅读范围在省内同类科普作品中处于先进水平,对科普作品创作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对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起到了一定作用,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二十一条 达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达州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和达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达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达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达州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委员10~15人,聘请著名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委员人选由达州市科学技术局提出,报达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每届一评一聘。

第二十三条 达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委员10~15人。主任委员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达州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负责人担任。评委会办公室主任由达州市科学技术局分管科技奖励的负责人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医卫、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人选由达州市科学技术局提出,报达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每届任期一年。

第二十四条 达州市科技突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评审原则和评审标准;

(二)负责审议和确定拟奖项目(包括等级)和人员;

(三)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奖励评审工作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 达州市科技奖励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市评委会及专业评审组,负责评委会委员及专业评审组专家资格的审查。

(二)指导各专业评审组工作,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并在规定期间组织召开市评委会。

(三)负责奖励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达州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由有关专家5~8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科技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全市申报奖励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中聘请专业评审组的成员。专业评审组的委员实行聘任制,一年一聘,其资格由市科学技术局认定。组长、副组长一般应是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委员。

专业评审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草拟本专业组的评审范围和评审标准;

(二)评审属于本专业组评审范围的申报项目,并提出初审结果;

(三)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评委会复核;

(四)提出不断改进和完善科技奖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达州市科技突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达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及其专业评审组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申报和推荐

第二十八条 达州市突出贡献奖、达州市科技进步奖,必须由单位或个人申报,填写由奖励办公室制作的申报书(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经符合条件的推荐单位推荐,按规定程序评审和审批。申报推荐材料应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二)、(三)款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成果主管机构负责;第(四)款所称“其他单位”,是指经市科技局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达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中央和省在达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三十条 申报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完成科技成果评价和登记。第三十一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争议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二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并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环境保护的项目,在获得相关许可证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三条 市内单位或个人与市外单位或个人合作以及市外单位或个人 单独完成的主要在达州实施或主要对达州经济社会发展有推动作用的项目可申报达州市科技进步奖。

第三十四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推荐)。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五章 评 审

第三十五条 被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要求被推荐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有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应的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三十七条 市科技突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对推荐的突出贡献奖人员作出评选结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参评的成果、人员做出评审结论,提出拟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市科学技术局进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初评由专业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由记名计分产生初评推荐结果,按规定的推荐名额推选排名在前的项目。

(二)达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各专业组评审推荐结果进行审定,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评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对各专业组提交的的初评推荐结果,必须由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讨论同意方为有效。表决结果以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九条 奖励评选、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选、评审委员为被推荐申报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项目完成人或为其候选人、项目完成人直系亲属的,当评审到该项目时,该评审委员应当回避,不参加投票,该评委也不计入该项目投票总人数。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四十条 达州市科学技术奖评选、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经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选、评审审定的拟奖项目、人员和单位,由市科技奖励办公室予以公告,征求异议。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奖项目、人员和单位持有异议的,均可向奖励办公室提出。异议期为30天,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十一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表明真实身份,并注明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指明联系人。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四十二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申报(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排序提出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四十五三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异议由奖励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处理。

科技进步奖的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各专业评审组对异议项目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告奖励办公室。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委员或者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对异议较大的项目可组织专家考察。

科技进步奖的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以及专业评审组负责,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

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或推荐人以及专业评审组协助。

第四十四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奖励办公室、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单位、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四十五条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均应积极配合异议的调查、核实工作,奖励办公室组织有关各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完异议材料,不得推诿和延误。

第四十六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向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对异议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进行审定。

第四十七条 奖励办公室应及时将处理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人。异议在市政府作出奖励决定前处理完毕的,提交本年度授奖;在市政府作出下年度奖励决定前处理完毕的,提交下一年度授奖;在市政府作出下年度奖励决定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奖励。

第四十八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将异议材料直接提交评审组或者其委员;委员收到异议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奖励办公室,不得提交评审组讨论和转发其他委员。

第四十九条 达州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的全过程接受广大群众、社会、舆论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授 奖

第五十条 市科学技术局对达州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作出的授奖决定进行审核,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委、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和奖金。

第五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局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作出的授奖项目、单位、人选、及等级的决定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向获奖单位颁发奖状和奖金,向获奖个人颁发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达州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达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2篇

第一条为做好广州市专利奖励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对科技创新的推动作用,根据《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州市专利奖(以下简称市专利奖)以及国家、省专利金奖、优秀奖配套奖励的申报、推荐、评审、异议处理、奖惩等工作。

第三条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知识产权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主管领导担任。委员若干人,由科技、经济、法律、管理等领域专家、学者组成,由市知识产权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聘任。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内市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如有变动,由该部门新的主管人员续任。

第四条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确认专业评审组的设置及人员组成;

(二)根据专业评审组初评结果,作出市专利奖获奖项目、奖励等次和获奖人选的评审决议;

(三)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和专利奖撤销建议;

(四)决定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根据当届市专利奖申报情况组建,负责各专业领域的项目初步评审工作。

专业评审组由技术、经济、法律等领域的专家组成,设组长1人,成员若干,专家组名单由市知识产权局报评审委员会确认。

专业评审组专家在专利奖评审专家库中根据申报项目所属专业领域随机挑选产生,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市专利奖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公正廉洁;

(二)大学或大学以上文化程度,有较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经验;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市专利奖评审工作。

第七条专业评审组主要职责:

(一)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初步评审意见;

(二)向评审委员会提出专利奖建议名单;

(三)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处理意见;

(四)提出改进评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其它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市专利奖的评审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征集、遴选并建立专利奖评审专家库,组织制定专家考核管理办法;

(二)市专利奖的征集、受理、形式审查和行业分类;

(三)根据当年参评项目所属技术领域组成各领域专业评审组;

(四)组织专业评审组评审,向评审委员会汇报评审情况;

(五)核实异议,组织异议复审;

(六)组织落实评审委员会各项决议;

(七)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工作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八)其它相关工作。

第九条市专利奖奖励经费和评审、表彰工作经费按照市财政的部门预算安排执行。

第十条专利金奖评审标准:

(一)在评奖当年规定时间内已被授予专利权的有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

(二)该专利原创性强,技术方案新颖,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显著的作用;

(三)该专利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年创利税或者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位居同行业前茅;

(四)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对于该项专利权的保护措施积极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五)该专利权属明确,法律状态稳定。

第十一条专利优秀奖评审标准:

(一)在评奖当年规定时间内已被授予专利权的有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

(二)该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的作用;

(三)该专利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了较大作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年创利税或者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对于该项专利权的保护措施得力,取得了良好成效;

(五)该专利权属明确,法律状态稳定。

第十二条专利创造贡献奖评审标准:

(一)在评奖当年规定时间内,申报单位以本市辖区地址连续两年专利申请总量或者发明专利申请量名列全市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其他类别申请人的前五名;

(二)申报单位专利工作成效突出,领导重视,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机构健全,工作经费落实;

(三)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或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

(四)未实施过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第十三条专利实施效益奖评审标准:

(一)申报单位实施专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取得重大经济效益;

(二)专利项目的实施具有特殊的社会意义,对我市的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通过专利实施解决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节能降耗减排以及城市运行、管理和安全、交通拥堵等本地区社会经济中面临的现实疑难问题起到较大作用的;

(三)遵纪守法,无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等行为。

第十四条符合《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第九、十、十一条申报条件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以下程序申报:

申报单位或个人可以按照申报奖项的类别填写《申报书》,直接向市知识产权局申报市专利奖,也可以通过所在区、县级市知识产权局推荐向市知识产权局申报。区、县级市知识产权局对照《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汇总后推荐报送市知识产权局。

第十五条申报市专利金奖和优秀奖需提供的材料:

(一)《广州专利奖申报书》;

(二)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代办处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必要时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还需提供专利评价报告;

(四)专利公告文件;

(五)申报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明、在广州市登记注册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六)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六条申报市专利创造贡献奖需提供的材料:

(一)《广州专利创造贡献奖申报书》;

(二)两年申请专利清单;

(三)在广州市登记注册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七条申报市专利实施效益奖需提供的材料:

(一)《广州专利实施效益奖申报书》;

(二)实施专利清单及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在广州市登记注册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专利实施效益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八条评奖周期内符合《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第七条的单位和个人申请获得国家、省专利金奖或者优秀奖的配套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专利奖励配套奖励申请书》;

(二)国家、省专利金奖或者优秀奖的获奖证书复印件;

(三)申报配套奖当年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四)申报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明、在广州市登记注册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第十九条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流程如下:

(一)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汇总、分类、形式审核,符合条件的送交专业评审组;

(二)专业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参评项目进行初步评审,提出拟获奖项目、奖励等次和获奖人选的意见,送交市知识产权局;

(三)市知识产权局汇总各专业评审组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审核;

(四)评审委员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综合评审,作出获奖项目、奖励等次和获奖人选的评审决议,拟获专利金奖的项目根据评审情况可以安排申报单位答辩或现场考察;

(五)评审决议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三十天;

(六)公示期结束后,市知识产权局将评奖结果报请市政府批准;

(七)市政府批准后,在相关媒体、市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公布评奖结果。

第二十条市专利奖评审遵循如下规则:

(一)专业评审组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专家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专业评审组意见;

(二)对专业评审组评审中争议较大的拟奖项目,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到现场考察或组织答辩;

(三)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委员须达到或者超过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评审结果,拟奖项目应当获得参加评审的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多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有效的证明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信地址以及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注明法定代表人姓名以及联系电话。凡是匿名材料或者单位未盖公章的不予受理。

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对评审决议有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异议事宜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核实。涉及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协助核实异议材料,将核实情况报送市知识产权局。经核实,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市知识产权局在公示期满30日内向评审委员会提交所有异议材料,并报告异议核实情况,评审委员会另行组织专家进行复审。

市专利奖复审工作参照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相关规定组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后,10日内将复审决定书面通知异议方。

第二十四条获得市专利奖的项目,如发现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形的,由市知识产权局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提出撤销授奖意见,经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撤销授奖并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五条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守工作纪律,坚持科学客观、公平公正地完成各项评审工作。

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和相关程序的行为,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依据事实以书面形式向相关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二十六条市专利奖评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或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一)是申报项目的发明人或专利权人以及其近亲属;

(二)与本申报项目有利害关系;

(三)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情况的。

申报单位可以书面提出应在评审中回避的人员名单,专家组成员是否回避由专业组组长决定,专业组组长或工作人员是否回避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

第二十七条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成员以及所有工作人员对候选项目及评审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达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3篇

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实现“十二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6 %的约束性指标, 根据《节约能源法》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 对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我们制定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十二五”期间, 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 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 (以下简称奖励资金)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效果, 奖励资金与节能量挂钩, 对完成预期目标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奖励。

第三条 奖励资金实行公开、透明原则, 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奖励资金支持对象是对现有生产工艺和设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

第五条 申请奖励资金支持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 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

(二) 改造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且运行时间3年以上;

(三) 节能量在5 000吨 (含) 标准煤以上;

(四) 项目单位改造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2万吨标准煤以上;

(五) 项目单位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措施, 项目形成的节能量可监测、可核实。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六条 东部地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项目完工后实现的年节能量按24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 中西部地区按30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经费, 主要用于支付第三方机构审核费用等。

第四章奖励资金的申报和下达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由项目单位 (包括中央直属企业) 提出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具体要求见附1) , 并经法人代表签字后, 报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 (必须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名单内) 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现场审核, 由第三方机构针对项目的节能量、真实性等相关情况出具审核报告 (格式见附2) 。

第九条 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第三方机构审核结果, 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审核报告汇总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格式见附3) 。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地方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和审核报告进行复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复审结果下达项目实施计划, 财政部根据项目实施计划按照奖励金额的60 %下达预算。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项目监管, 督促项目按时完工。

第十三条 项目完工后, 项目单位及时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提出清算申请,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节能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 并依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 (格式见附2) , 审核汇总后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清算奖励资金 (格式见附3) 。

第十四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效果进行抽查, 根据各地资金清算申请和第三方机构抽查结果与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清算, 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拨付或扣回企业奖励资金。

第五章审核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第三方机构实行审查备案、动态管理, 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方机构名单。

第十六条 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名单的第三方机构接受各地方委托, 独立开展现场审查工作, 并对现场审查过程和出具的核查报告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第十七条 委托核查费用由地方参考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等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八条 地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 第三方机构及其审核人员近三年内不得为项目单位提供过咨询服务。

(二) 项目实施前、后的节能量审核工作原则上委托不同的第三方机构。

(三) 优先选用实力强、审核项目经验丰富的第三方机构。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大项目申报的初审核查力度, 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对存在项目弄虚作假、重复上报等骗取、套取国家资金的地区, 取消项目所在地节能财政奖励申报资格。同时, 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7号) 规定, 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对因工作不力造成项目整体实施进度较慢或未实现预期节能效果的地区, 国家发展改革、财政部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如实提供项目材料, 并按计划建成达产。对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单位, 国家将扣回奖励资金, 取消“十二五”期间中央预算内和节能财政奖励申报资格, 并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 提供虚假材料, 虚报冒领财政奖励资金的;

(二) 无特殊原因, 未按计划实施项目的;

(三) 项目实施完成后, 长期不能实现节能效果的;

(四) 同一项目多渠道重复申请财政资金的。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第三方机构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管, 对核查报告失真的第三方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 取消该机构的审核工作资格, 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原《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7]371号) 废止。

附:1、企业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本刊略)

2、××××单位××项目现场审核报告 (本刊略)

达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4篇

第一条 为了帮助更多云南籍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本科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云发〔2014〕1号),设立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优秀本科学生奖学金(执行期为2014年至2020年,以下简称“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用于奖励考入中央部委直属高校的云南籍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云南籍学生是指参加云南高考前学生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的学生。

第四条 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每年评定新生4 000名,在校本科学习期间连续获得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人民币5 000元。

第六条 申请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考入中央部委直属高校就读的云南籍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本科学生。

孤儿、残疾、单亲家庭子女、烈士或优抚对象子女、低保家庭子女优先获得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

试行免费教育的军事院校、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的学生,不纳入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的申请范围。

第三章 名额分配及下达

第七条 每年6月30日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州(市)经济发展状况和近年高考录取情况,将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奖励预分配名额下达各州(市)教育局、财政局。

名额分配向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扶贫连片地区倾斜。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每年8月5日前,普通高中学校负责组织毕业生进行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预申请,指导拟申请学生填写《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认定,并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上填写学校意见。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须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

第十条 当年考取大学的新生根据《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励计划实施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每年8月10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递交如下材料:

1.《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申请表》

2.高校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查验原件)

3.《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4.《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一条 被列入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奖励对象的二年级以上在校就读学生,每年8月10日前,须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证明其在校表现的《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获奖学生在校情况鉴定表》。

第十二条 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对每年申请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的新生进行初审,对被列入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奖励对象的二年级以上在校就读学生进行资格复审。于每年8月15日前将《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汇总表》和通过初审的学生申请材料报送至州(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州(市)教育局负责在省级下达的奖励名额内,对通过县级初审的新生申请进行初评。于每年8月20日前将《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汇总表》和通过初审的学生申请材料报送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家组对各州(市)上报材料进行评审。省教育厅于每年8月25日前将评审结果通知各州(市)教育局。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每年发放一次。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的具体管理,由云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要求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教育局应当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的发放工作,确保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

第十七条 被列入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奖励对象的二年级以上在校就读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奖励资格:

1.退学者;

2.一学年内,有两科以上学习成绩不及格者;

3.有违纪被学校处分或违法者;

4.相关材料弄虚作假者;

5.其他情形。

被取消其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奖励资格的学生,停发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以后不再评审。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州(市)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徐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5篇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和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科技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以及科学技术成果应用推广,为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徐州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科技创新创业功臣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科技创新创业功臣奖不分等级,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科学技术进步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项总数不超过150项。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方针。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条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宏观管理和指导,下设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和奖励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条社会力量在本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条市科技创新创业功臣奖授予下列科技工作者:

(一)在本市科技创新创业、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本市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的第一完成者;

(二)在本市的科学教育、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城市建设以及其他社会事业中有重大突破并取得特别显著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的第一完成者。

第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个人和组织:

(一)在开发技术项目中,实施科技创新取得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完成重大技术发明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社会公益项目中,取得科学技术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的创新成果,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国际科学技术合作项目中,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条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为:

(一)候选人及候选项目推荐;

(二)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初评;

(三)初评结果公示;

(四)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终评。

第条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可由下列组织推荐:

(一)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备推荐资格的其他组织。第条 各组织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科学技术专家的评审意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推荐市科技进步奖项目;推荐时应当填写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条 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科学技术奖推荐材料的受理并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推荐材料交由各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第条市专业评审组按照市科学技奖的评审标准和评审规则,对推荐的候选人及其完成项目进行评审,形成专业评审组评审意见,并向市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项目和奖励等级的推

荐意见。

第条 专业评审组提出的科技创新创业功臣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初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公示项目、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对无异议或者异议在规定期内已解决的,由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向市评审委员会提交。

第条 市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的建议项目进行终评。对科技功臣奖提出拟奖人选,对科学技术进步奖作出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决议。

第四章市科学技术奖的授予

第条经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终评的科技创新创业功臣拟奖人选、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决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授予。

第条科技创新创业功臣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科技创新创业功臣奖奖金50万元,其中 15万元奖励个人,35万元用于资助获奖者主持的科技创新活动。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奖金3万元、二等奖奖金2万元、三等奖奖金1万元。

第条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及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并随经济发展逐步增长。

第条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获奖情况,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主要依据之一。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获得一

等奖的,获奖人选不超过9人,二等奖不超过7人,三等奖不超过5人。

第五章罚则

第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并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且在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获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条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规定,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其奖励经费及评审工作经费在本级财政中列支。

达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6篇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程序,保证评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长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以下统称市科学技术奖)的申请、评审、公示、授奖等活动。

第三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申请主体是自然人的,应当是项目的第一完成人,并且项目的主要工作在深圳市内完成;申请主体是组织的,应当是在深圳市注册或者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并且是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

第五条 属于合作完成的项目,申请人应当征得合作各方的书面同意,且项目无知识产权权属争议。

第六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一)在项目完成过程中,仅从事组织管理或者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

(二)机关单位或者机关工作人员;

(三)申报项目的科技成果完成未满2年;

(四)已经获得国家、省、市政府科技奖的项目;

(五)已获奖项目未在原理、工艺、结构、功能等核心内容取得实质性突破;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

(七)未解密的保密项目。

第二章 评审标准

第七条 市长奖授予在建设国家创新城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实现创新驱动发展过程中做出重大贡献和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人。

申请人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声誉,享有较高知名度。

第八条 市长奖申请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推荐提名产生,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请人应当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方面取得重大发现或者发明,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发表论文并得到广泛正面引用,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二)申请人应当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的创建、发展起关键性作用,在企业管理、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等方面形成独特经验和方法。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申请人所在企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应当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应当是本行业内的知名企业,近三年销售收入、净利润或者纳税额显著增长,并在行业内名列前茅;

(三)在本行业中具有明显的比较竞争优势(品牌、价格、营销和服务网络等),企业主导产品具有优于同类产品的性能指标(性状)和技术经济指标,具备较强的竞争力。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在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其主要论著为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首次发表。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原始性创新明显,提出了新的概念、发展了新的理论、创造了新的方法,对于推动学科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2年以上,其科学结论得到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奖项目的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自然科学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技术发明”是指依法拥有的发明专利权。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软件、药品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是指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在其技术内容公开之前,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未有相同的技术内容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有相同的`技术或者产品公开使用过。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的同类技术相比较,在技术思路、理论、原理或者方法上有创新,主要性能(性状)参数、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2年以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十八条 技术发明奖项目的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国内领先以上水平,推动了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并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国内先进水平,推动了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

第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应用技术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或者生产出具有较大市场价值、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及其推广应用。

第二十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其中,科学技术普及项目限于科普图书、科普电子出版物和科普音像制品,不包括科普论文、科普报纸和期刊、学历教育教材或培训教材等。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及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等。重大工程项目应当在深圳市内建设,有国家、省或者市发改部门立项批文以及建设、质检、环保、消防等验收合格文件。项目应当正式运营2年以上,且在运营过程中没有出现质量问题及社会不良反应的。

第二十二条 科技进步奖项目的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类项目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成为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成果转化程度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作用,并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并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二)社会公益类项目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并在本行业内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本行业内得到较广泛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重大工程类项目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一等奖不超过1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不超过8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报奖项类别、项目所在行业和项目申报数量,组织专家进行分组评审。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从专家库抽取专家,每个专家组由5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每个专家组设组长1名。

第二十五条 评审程序分初评与现场考察或者集中答辩评审两个阶段。对申报数量较少的专业或者类别,可以直接进入现场考察或者集中答辩程序。

第二十六条 初评由专家组以书面评审和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以定量评价方法产生初评意见。专家组成员对每一项目进行独立评分,专家组成员评分的平均分为该项目初评阶段得分。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初评阶段得分进行排序,并确定进入现场考察或者集中答辩评审的名单。

第二十八条 在现场考察或者集中答辩评审阶段,专家组 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式。专家组根据现场考察或者集中答辩情况进行评分,并做出定性评价意见。

第二十九条 专家组成员对其出具的分数和意见负责,并在评分表和专家组汇总表上签字确认,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书面说明。

第三十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现场考察或者集中答辩评审阶段评审结果进行排序,并确定拟奖名单。

第四章 公示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拟奖名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规定时间内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提出异议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以及合法、有效的证明。

提出异议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自然人提出异议的,异议材料应当记载明确的联系方式(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等),并签署真实姓名;组织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天进行核查。

第三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或者有异议项目经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核查无违规的,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将拟奖名单报经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对有异议项目,经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核查违规的,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核查报告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五章 授奖

第三十四条 市长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四类奖项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76项,其中市长奖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

第三十五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其中,各个奖项的一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其单项授奖人数30%。

第三十六条 市长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四类奖项奖金标准如下:

(一)市长奖每名100万元;

(二)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奖金共30万元,二等奖奖金共20万元;

(三)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奖金共30万元,二等奖奖金共20万元;

(四)科技进步奖中的技术开发类和重大工程类项目一等奖奖金共30万元,二等奖奖金共20万元;社会公益类项目一等奖奖金共20万元,二等奖奖金共10万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市科技创新委根据《奖励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发布年度市长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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