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场经营协议书

2024-08-28

进场经营协议书(精选11篇)

进场经营协议书 第1篇

商铺进场经营协议

甲方: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经营户): 丙方(产权人):

经营保证金: 指作为乙方在商场经营期间为保证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及相关经营活动满足国家相关规定或甲方经营管理规定而预先交纳的保证金。乙方在经营协议期内因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及相关经营活动而出现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含拖欠物业管理费用),视损害程度甲方有权扣留部分或全部经营保证金。经营保证金在乙方自办理完正常退场手续之日起一个月后到甲方办理退款手续。

公共性服务: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环境保洁和公共秩序维护等多种内容的综合服务。

专项性服务:指电梯、转供电、二次供水和中央空调等房屋设备运行服务。

本协议适用于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的商铺经营户及商铺产权人。乙方应当遵循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经营原则,并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和地方相关宏观调控政策。第一条 入场管理及应提供的资料

乙方所经营的商品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并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证或身份证,租赁协议、商标注册证、经销授权书的复印件、食品卫生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并承诺不经营假冒伪劣、质次残缺商品,对所经营的商品均须提供由国家承认的质量检验合格的相关质检报告,以证明其产地、品质、合法身份等情况。

乙方工作人员上下班必须佩带 统一工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公司指定的员工通道出入。

第二条 装修管理及乙方应提供的资料

1、乙方进场装修必须严格按照《 装修管理规定》执行,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乙方进场首次装修及二次装修需到甲方办理装修申请手续,向甲方提供装修设计方案和图纸以及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在装修施工期间应自行用围挡遮掩;甲方如发现乙方未做围挡,每发现一次,甲方有权扣除装修保证金的10%作为违约金,并暂停供电服务。

(二)施工人员必须出示临时施工人员出入证,如未能出示临时施工人员出入证,甲方有权停止其施工行为。

(三)后期招商期间施工时间为22:00——06:00,商场正常营业期间禁止施工。

(四)商场中所有业主的室内外装修及店招在施工前必须将设计方案报甲方审核后方可施工,如未经审核的,甲方有权停止供电服务。

(五)乙方的内外维修均不得破坏与改变原有建筑结构外立面及设备的正常使用功能。

(六)乙方需要动明火及装修面积超过60平方米,报消防部门审批。如未经审批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动电焊的要办理动火证且操作人员要持有操作证,现场必须有防护措施。

(七)乙方装修垃圾应及时自行清运或委托甲方有偿清运。垃圾有偿清运费为 元/M2。

(八)乙方如在装修施工中改动或破坏消防、空调﹑给排水、供配电及其它公共等设施设备或建筑物,或者违反装修管理规定的,应自行给予修复(恢复原状),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装修保证金,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乙方应赔偿所造成的其他所有损失。

(九)乙方装修如有特殊要求(如需增容等),必须在甲方批准同意的后办理手续。每增加1KVA应缴纳增容费 /元,另计装修押金 ∕元。

(十)本协议所规定的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未尽条款详见《

装修管理规定》。第三条 经营行为管理

1、经营品项:

(一)乙方在协议经营期内所经营商品必须严格限定在进场经营审批单的经营品项范围内,如确需对商品品牌、经营区域及经营面积调整应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并经甲方同意。

(二)如未经甲方许可超出约定的商品经营范围,或擅自停业、关铺、变更营业时间等,甲方有权予以制止并清除,同时有权利扣除乙方在进场时缴纳的经营保证金的权利。

2、统一营业时间:

商铺营业时间定为夏秋季: 至 ;冬春季: 至。按上述营业时间,乙方员工应在开店时间前半小时内应进入商场,闭店时间后半小时内离开商场,如有不按时开闭店者,一经甲方发现每次处以 1000 /元罚款,若乙方接到罚款单三日内仍未交纳罚款,该款项甲方有权从其经营保证金中扣除该款项(如需提前开店或延后闭店需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待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3、统一POP:乙方在进行促销宣传时必须使用甲方统一提供的POP宣传纸,如甲方发现乙方未按甲方要求统一张贴,甲方有权强行拆除,乙方自行承担一切损失及后果。

4、乙方为本商业物业日常用电卡的充值时间为:每周一、周四两个工作日,敬请乙方提前做好准备。乙方如欠缴物业管理等费用(含租金、公共性和专项性费用),甲方有权拒绝充电服务。

5、乙方(含乙方工作人员)在商场内不得损害商场的装饰、装修及其它公共设施;不得聚众喧闹或发出超出标准规定的噪音及设赌、算命等有损商场形象的行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予以制止并有处罚的权利。

6、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在商场内派发宣传单,一经发现擅自发传单者,甲方有权将传单没收或直接将发传单人员清除出场,如有不服从商场管理者则甲方有权停止物管服务(包括停止供电服务),严重者交由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7、乙方必须保持各自商铺门口道路畅通,不得在公共场所、道路、通道堆放货物、杂物(含清洁用具等),不得占道经营,如乙方违反本规定占道经营,堆放杂物,经甲方劝告未能纠正,甲方有权直接将物品清除,一切损失及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8、严禁乙方在商铺外及公共区域私自开展经营活动(如摆放花车、边柜等),如甲方发现乙方擅自在自己所经营的商铺外或公共区域开展经营活动,甲方有权直接将物品清除并对乙方违约行为进行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9、乙方人员不得在商场内留宿,如确需在商场内留宿工作人员,乙方应向甲方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待批准后方可留宿;如经甲方发现有未办理手续而留宿者,甲方有权将其清出场内或直接交由公安部门处理。乙方工作人员留宿期间,甲方可配合乙方管理,但不对乙方的人、财、物等安全和管理负任何责任。

10、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在公共位置张贴促销海报及宣传物品,若确需摆放,必须征得甲方批准并按甲方规定执行,如未按规定摆放,经甲方劝告未能纠正,甲方可直接将物品清除,一切损失及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11、乙方在商场内运送货物时,必须使用专用运输(送)工具﹐严禁使用金属轮车及直接在地面上拖运货物,如给甲方或其他人身、财产造成损害,乙方必须依法或按规定承担责任。

12、甲方如发现乙方经营假冒产品、三无产品及经营品种与营业执照不符的,甲方有权暂时停止乙方的经营活动并上报有关部门直至其改正,同时按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的第(二)项规定执行。

13、乙方(含业主自营)如需更换同一个业态的品牌应提前15天向甲方提出申请进行审批,新引进品牌须经甲方进行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场,如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甲方有权制止乙方经营并停止物业管理服务。

14、在协议期内甲方发现乙方私自向第三者转让、转租或与第三者共同使用协议所约定的经营场所,甲方有权对其经营的产品进行清除,同时可以停止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停止供电服务)。同时按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的第(二)项规定执行。

15、严禁乙方乱抛垃圾,装修垃圾、建筑垃圾自行清运。

16、乙方不得私自在商铺内从公共管道管线上或对外拉接任何水电管道和线路,一经发现,一律按偷水、偷电处理。甲方有权扣除全部的经营保证金或停止供水、供电服务。

17、不得占用、损坏商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前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使用,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18、转让或出租物业时,书面通知甲方,并确保受让方或承租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第四条 各项缴费的管理

1、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公共性服务费收费标准 元/平方米/月,专项性服

务费收费标准 元/平方米/月(文件批号)。如遇政府政策性调整及相关行业部门的调价,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相应调整。

2、物业管理费及其他款项缴费日期:物业管理费按季度缴费,季度最后一个月30日之前缴纳下季度物业管理费;公共水电费(公摊)、公共中央空调使用费(公摊)及其他应缴费用按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月5日前履行交纳义务。逾期未缴的,甲方有权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本经营协议的约定,追缴滞纳金,并有权停止物业管理服务和供电服务。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收缴滞纳金。

3、收费项目:经营保证金 元,装修保证金 元(特殊装修另行商议解决),施工人员出入证工本费 元/个(如遗失施工人员出入证,则从装修保证金中扣除押金 元/个)。

4、交款说明:经营保证金作为乙方在商场经营期间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及不按国家规定或甲方规定经营的保证金。乙方在协议期内因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出现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含拖欠物业管理费用),视损害程度甲方有权扣留部分或全部经营保证金。经营保证金在乙方自办理完正常退场之日一个月后到甲方办理退款手续。如乙方在装修期间给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扣留部分或全部装修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在装修审验合格后,凭收据及装修施工许可证到甲方办理退款手续。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一切问题,乙方退场后如无法追究,甲方有权在其经营保证金中扣除,超过经营保证金的,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5、如乙方在经营期间经营保证金不足 元,由甲方通知乙方后三日内向甲方补交,逾期未缴纳,甲方有权停止物业管理服务。第五条 经营行为的延续与终止

1、经营行为的延续:乙方应向甲方出示续租证明,并缴纳足额的经营保证金。

2、经营行为的终止:乙方应在协议终止日前30天向甲方提出终止经营的书面申请,在协议未到期前应保证正常营业;乙方如未按正常手续办理擅自退场,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并扣除乙方经营保证金。

第六条 其他约定

1、商铺的产权人丙方须对乙方的违约行为及拖欠物业管理费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乙方之任何违约行为均视为产权人丙方的违约。

2、乙方或产权人丙方有违约本协议第三条中的任何一款,则每次向甲方支付 元人民币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经营保证金中直接扣划,如有不足,则乙方或产权人丙方须重新向甲方交纳 元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停止其所有服务。

3、当业户与产权人同为一人(自营)时,本协议中所有业户的权利与义务均适用产权人。

4、如遇商场统一调整经营规划,应予以配合或服从。

第七条 乙丙双方已熟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所阐述的条款内容并予以遵守。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各执壹份。

本协议自签章之日起生效。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授权代表人(经办人): 授权代表人(经办人): 授权代表人(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200 年 月 日 200 年 月 日 200 年 月 日

进场经营协议书 第2篇

市场经营管理者(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场内经营者(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就租赁场地进行经营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市场营业用房(摊位)租赁

甲方将坐落于内号,占地面积平方米,另附配套设施的市场营业用房(摊位)出租给乙方,用途(以乙方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年 个月。

第三条 租金及其支付时间、方式

1.租金

该营业用房(摊位)租金为(人民币)亿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整。

租赁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2.付时间、方式

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乙方于每(月)(季)(年)的 日交付甲方。

第四条 场地交付期限

甲方应当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营业用房(摊位)及其相关设施交付乙方验收使用。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促乙方遵纪守法,文明经商的权利;

2.要求乙方更换违规从业人员的权利;

(二)甲方义务)甲方义务

1.有租赁营业用房(摊位)的经营范围,并核验乙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各类经营 可证;

2.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日常经营所基本的条件和相关设施,同时须加强对日常设施的保养、维护;

3.意变动市场用途和布局,无故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

4.须制定消费者投诉接待制度,落实专人负责,作好记录、认真依法处理;

5.负责地及其提供的设施的正常维修,或者委托乙方代行维修,维修的费用在租金中折算;

6.期间,甲方确需收回出租场地的,必须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时支付给乙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赁期内可收取租金金额的 %计算,并退还有关的预收费用。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依法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

2.按指定使用租赁的营业用房(摊位),因甲方违反合同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3.甲方书面同意,有对所承租的营业用房(摊位)进行修缮的权利;

4.有权拒绝甲方的各种不合理要求,并向有关部门反映的权利。

(二)乙方义务

1.应当在租的营业用房(摊位)内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它经营许可证;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法律性质探讨 第3篇

摘 要: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法律性质一直颇有争议,有理论主张其是行政合同,有理论主张其是民事合同,也有理论主张应分阶段来解读。在我国,相关立法的态度也显得比较模糊。由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有行政合同的特征,但是也包含着民事合同的因素,单纯地认定其为某一类型的合同都不甚恰当。本文认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可以以协议成立为结点,析分为“行政许可+经济法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分别接受行政法和经济法的调整。

关键词:政府特许经营协议;行政合同;民事合同;经济法

1 政府特许经营在我国的现状

在我国,由于特定的历史环境,早先,政府特许经营并没有太多的发展空间。随着1999年和2004年两次宪法修正案的施行,非公有制经济得到很大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政府开始开放一些垄断性行业,与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建立合作关系,签订特许经营协议。2013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便明确提出“政府应集中财力建设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要通过特许经营……等多种形式,吸引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社会资金……”。可见,政府特许经营在我国已经得到认可、发展和支持。立法机关和部分行政机关也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性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

不过,这些立法均回避了对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法律性质的规定。法律关系的定性,涉及到其应该接受何种法律的调整和因该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争议应该进入何种救济渠道等重要问题。例如,200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仅在第43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原建设部在2004年通过的《市政共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在第9条中将争议解决方式归为由协议双方约定的内容,这一方式在其他有关立法中也较为常见。较为明确地涉及特许经营协议法律性质的是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该法将“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协议的”纳入受案范围,指明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救济渠道。

但是仅仅指明了救济渠道并不足以定性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关于这个话题,国内外一直颇有争议。

2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法律性质的争议

这些争议主要分三种理论:行政合同说、民事合同说和“双阶理论”。主张行政合同说的学者认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是一种行政性契约,是借助契约手段实现行政目标的行政合同。①主张民事合同说的学者认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是在政府和受许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并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而主张“双阶理论”的学者则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划分为不同的阶段,分别进行法律性质的定性。最典型的是德国法对于政府采购合同的定性,以合同签订生效这一时间点将其分为两个阶段,分为行政行为和民事合同。

行政合同说忽视了政府在实现公共利益的同时,也需要保障受许人的私法权益这一事实,这些私法权益一般涉及到民法上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这是行政法无法调整的。另外,行政法律关系纠纷是不可调解的,对于纠纷的处理是具有行政性的,②在纠纷处理的过程中,行政主体往往具有单方权利,可以按照行政程序予以裁决,这显然不合理。而在我国有关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立法中,关于争议的解决方式也很少提及行政裁决,更强调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或者直接进入行政诉讼程序,这也是出于对受许人私法利益的保护。

民事合同说则忽略了双方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政府具有天然优势,它并不是以单纯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其作为行政主体有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实现行政目标的义务,具有双重地位,所以单纯地将政府纳入民法规范的约束范围内也显得不妥当。

“双阶理论”同样存在类似问题,无论是将其视为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都无法回避上文所述问题。但是将协议成立之前的法律行为定性为行政许可这一观点有很大借鉴意义。虽然有学者认为行政许可是一种被动的审查和批准行为,而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往往由政府先进行招标竞标工作,并非依申请而启动。但是这些问题都非本质问题,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往往涉及到自然资源和公共安全等国家垄断领域,这恰恰是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内容。依托行政许可这一思路,很有可能在争议中达到平衡,实现对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定性的有效明确。

3 从行政法和经济法角度定性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由上文所述,受到“雙阶理论”的启发,本文同样以政府特许协议成立这一结点,将其分为两个阶段来看。

第一阶段是行政许可行为,即将政府特许经营归入行政许可的一种。不过政府特许经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第2条的定义有出入,但是我们并不能因一个概念便否定政府特许经营的行政许可性质。虽然政府才是特许经营的启动者,但是在启动之后还是依申请进行审查、筛选和确认,这本质上仍然还是一个行政许可行为。在《行政诉讼法》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纳入受案范围后,结合《行政许可法》,实际上便能找到合理的救济渠道。申请人不仅可以就实体问题,也可以就程序问题寻求救济,这里主要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章的相关规定,或者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阶段争议比较大,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既包含国家公共利益,也包含受许人的私人利益,单纯将其定性为行政合同或是民事合同都不能同时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不能提供明确的救济渠道。这就需要另外寻求一种平衡的路径,寻求可能的救济渠道。

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产生的过程来看,这其实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一种手段。政府为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更好地服务公众,才将民间资本引入本由国家垄断的领域,给予民间资本特许经营的权利。在这样的前提下,保障受许人获得合法合理的利润。所以,国家意志在这一行为中占有主导地位,民事活动其实是一种必须的但却是辅助性的手段。这一特征符合经济法的价值取向,而经济法作为行政法和民法之间联系最多的一个部门法,能够给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成立之后的法律关系提供调整的可能。

但是实际上,有关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直争议不断。当前,主流观点日益趋向于将经济法调整对象定义为同国家协调、干预、管理或调控社会经济相关的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突出经济法国家调节和管理社会经济这一基本属性。③比较来看,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背景和目的是符合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定义的,可以适用经济法。由此,经济法的责任形式和制裁方法也便适用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不过,我们并无法回避在这其中渗透的民事法律关系,由于民事活动的辅助和必须性质,在适用经济法的同时,也可以适当适用民事法律规范。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政府特许经营必定会越来越普遍,我国相关立法也必然需要完善。配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或许能找到更好的定性方法。

注释:

①参见邢鸿飞:《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行政性》,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6期,第54页。

②参见周佑勇主编:《行政法学》,13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

③参加孙晋主编:《现代经济法学》,48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

参考文献:

[1]邢鸿飞.政府特许经营的协议性[J].中国法学,2004,06:54.

[2]李霞.论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性质-以公私合作为背景[J].行政法学研究,2015,01:30.

[3]周佑勇.行政法学.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

商场进场协议书 第4篇

甲方:

乙方:

为繁荣市场共谋发展,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特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进场经营占用场地的位置及用途

甲方将位于

展位,计

㎡的场地作为乙方进场经营场地(面积数含走道分摊、立柱、墙体、电力、消防设施等占用的面积),品牌为

。(经营期间乙方若需增减、调整品牌或品种,须书面申请,报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条

进场经营期限和进场经营费用的交纳

1、进场经营期

年,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2、租金付款方式及政策:

乙方按租赁含公摊面积

平方米,暖气费每平方米

元;

租金单价为

元每平方米,合计每月租金为

元(大写

元整)交纳给甲方。租金交纳方式为一次性按总租金合计租金

元,大写

元整).3、政策:

A、租赁面积计算方式:实际面积加实际面积的×1.14计算。电费每度

元。(以实际使用数计算)。

B、如乙方未按时交纳租金则甲方每天按季租金总额的3%向乙方收取滞纳金。如7日后乙方仍未缴纳,则视为乙方单方面违约。

C、若租赁期限有不够一个月的零头天数,则零头天数的租金在支付首期租金时一并支付。

4、当月进场经营费、物业管理费和推广费的付款方式:先付后用,每月10日之前付清。

5、本协议履行期满前,双方如有意延长进场经营期限,应在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重新签订书面进场经营协议,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进场经营权利。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和商品质量保证金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必须向甲方交纳商品质量保证金计

元,如遇乙方出现商品质量投诉而乙方不及时处理,则由甲方代为处理,费用从该保证金中扣除。协议期间,如该保证金减少,则由乙方一个月内补足保证金。乙方退场后满壹年,经甲方核实所售商品和服务无质量纠纷及遗留问题,则甲方如数退还该保证金(不计息)。但乙方对客户承诺的质量保证期限超过一年的,则按其承诺期执行并退还保证金(不计息)。国家行业对“三包”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行业规定执行。上述期限,均从实际退场时起算。前述“不及时”是指质量投诉明确责任后,五个工作日内不及时处理。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按本协议第二条之规定向乙方收取进场经营费和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2、甲方对乙方员工实行统一着装(费用由乙方承担),统一培训、统一管理,对于违纪者,甲方有权对乙方员工实施处罚。

3、甲方应广泛听取搜集乙方的建议和要求,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并依照这些制度对乙方的经营活动统一管理和服务。

4、在乙方进场经营期内向乙方有偿提供进场占用经营场地以外的辅助设施及服务,并负责公共部分物业管理及清洁工作。

5、按时向乙方提供协议约定的经营场地,保证乙方经营活动的开展,负责商场公共部分照明用电和生活用水。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核准经营范围内独立从事合法经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严格遵守税收、工商等规定,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理。

2、乙方工作人员在工作场合、工作时间内必须服从甲方管理,乙方有权根据自身营业需要招聘或辞退营业人员,所聘营业人员须向甲方办理好备案手续,交纳管理保证金,佩戴甲方统一制作的服务证上岗,按甲方要求统一着装,乙方不得聘用因违反甲方管理制度而被辞退的人员。

3、乙方必须按本协议第二条及时缴纳进场经营费,如不按时交纳,甲方有权终止进场经营协议,并对乙方展位内的商品货物进行处理,作为所欠进场经营费及其他费用,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4、乙方必须提供合法的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册商标、产品厂家销售授权书等有效证照文件,产品必须三证齐全。乙方所经营的商品质量,需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如果违反该规定,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换样品。乙方销售的商品,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企业名称、认证标志、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若有违法,责任自负。

5、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不得超范围经营。乙方必须维护甲方的整体企业形象(商品展示、营业秩序等)。乙方必须文明经商,公平竞争,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乙方须严格执行甲方关于营业时间的规定,不得无故停业或在非营业时间内营业,以保证商场的正常运行。如果乙方自行停业2天以上,则视为自动放弃进场经营协议,甲方有权收回场地并对场地内的物品进行处理。

6、乙方在制订销售价格时,应以直销为原则,反对暴利,平抑物价,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及商场统一折扣政策。保证同一品牌、同一产品,在同在城市中,在甲方商场销售价为最低价。

7、乙方在进场经营期内应妥善使用和维护公共设施,如需自行装修需将装修方案报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装修时不得改变和破坏展厅外型原结构及实施影响人员疏散的装潢,应使用国家合格及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装修材料。对人为原因造成甲方的财产损失或影响其他经营者负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

8、乙方将经营场地专让他人,须经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让的,甲方可以解除协议、收回场地;乙方与他人合作经营需报甲方备案,如刻意隐瞒或不告知甲方,视同乙方转让行为,甲方可解除协议收回场地。

9、乙方应自行缴纳商位内照明设施电费及空调费。

10、乙方必须参加由甲方统一组织投保的财产保险,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11、乙方广告牌、灯箱的制作与安装,必须报甲方审核,同意后定尺寸、定功率、定安装位置,灯箱必须用防火阻燃材料制作。

12、乙方要严格执行消防安全规定,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因乙方在展位内吸烟,乱拉乱接电线乱用电器,将明火、易燃易爆物品带进场或装修违规操作等引起的火灾事故,其经济、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应自觉爱护公共财物,自行负责商位内的卫生保洁工作,保证甲方所提供的设备、设施完好无损,如有损坏,乙方应负责修缮或赔偿。

2、乙方不得将经营场地作为仓库使用。

3、乙方如在协议期内提前撤场,则不享受甲方所给予的优惠条件。

4、关于促销活动条款约定:促销活动是商场为各经营户统一组织的,促销费用应由各经营户承担。商场为鼓励经营户参加统一的促销活动,促销费用按比例分摊,分摊比例为每次活动细则中规定商场应承担的部分。

5、乙方需到甲方指定银行开设账户,以便于双方资金结算。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及解除

1、在进场经营期内如乙方需要提前终止合同(或合同期满不继续进场经营及其他原因撤场),必须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在不拖欠甲方任何费用的前提下办好所有手续。乙方的所有固定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破坏。

2、在进场经营期间,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且甲方有权解除协议,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1)

不按时向甲方交纳进场经营费、物业费和推广费等费用;

(2)

违反工商、物价、税务、治安、卫生、消防等法规,经书面警告后仍不纠正的;

(3)

因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被新闻单位曝光影响甲方声誉的;

(4)

违反甲方管理制度,造成甲方严重财产损失的;

(5)

不妥善使用、维护公共设施,造成甲方严重财产损失的;

(6)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经甲方警告,仍不纠正的;

(7)

与顾客吵架或打架,或者有其他严重侮辱顾客行为,影响甲方声誉的;

第八条

效力、违约处理依据

签约双方应本着诚信合作、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态度签订此协议。本协议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若有违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本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九条

不可抗力

经进场经营期内,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造成损失的,由双方自行承担,双方不作违约。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及其他

1、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一式贰份,经签章后即生效,双方各执壹份。

附件:本协议附件七份,作为本协议的补充,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七份附件协议自动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商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地址:长治市壶关县古城路

地址:

电话:0355-8771333

商品进场协议书 第5篇

双方本着公平公开、互利互惠的原则,乙方就 产品进入甲方卖场销售达成如下协议:

一、产品:乙方提供 入场经营。

二、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有效期内,若双方未违约,任何方如要终止本合同,应提前壹个月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再做决定,否则,所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三、商品的管理

1、乙方所提供的商品中,如有残缺、破损、变质、过期以及其它质量问题,乙方应对该类商品无条件进行更换或接收退回。

2、乙方保证其商品质量,品级达到约定标准,若乙方在甲方销售的商品出现假冒伪劣产品或产品有侵权行为等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及其它一切法律责任。

3、乙方对其销售商品的质量负全责,顾客对所购商品质量存在缺陷进行投诉或要求退款的,由乙方单位承担责任,可由甲方预先处理,乙方应在顾客投诉后一周内处理解决,顾客使用乙方的商品发生不良反应,影响身体健康,乙方应负完全法律责任。

四、价格:乙方在给甲方供货时,必须保证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向甲方提供正式的报价单,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所提供的价格绝不得高于其它超市,经营过程中,如甲方发现有欺诈、舞弊等行为,经查实后,甲方有权无条件退货及清场,并且乙方要支付甲方违约金贰仟元整。

五、商品销售的结款方式: 。

六、退换清场商品的处理 。

七、在商品进入超市时,乙方需向甲方交纳进场费元。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代表: 代表:

产品进场协议书 第6篇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乙方产品进入甲方商场销售,达成以下协议:

一、 手续:

1、 乙方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技术质量标准的合格展示台(柜)及产品,并承担由于技术质量问题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2、 乙方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及允许的产品及销售有关手续(如:执照复印件、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证书、客户登记表、经注册的产品合格证等),一并报到公司经贸部各相关部门经理处,经审批通过后,协议方可生效。

3、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有乙方法人签字的乙方业务人员授权书,遇有人员调整,应立即更换。

二、 收费:

1、 乙方产品在进入甲方卖场时,需根据产品的性质收取质量保障金5000-50000元。此费用在清场时不退还,在清场一年后全额退还。如在一年之内发生技术质量保障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2、 乙方产品在甲方分店销售时,未能达到该店月单位面积创利水平时,应补足其面积应收差额。

3、 乙方用电须应在甲方提供使用的标准范围内,用电负荷超标时,需另承担补充费用,收费标准应依照甲方相应的收费执行。

三、 管理:

1、 乙方产品在甲方各分店销售中,销售额连续三个月排列于同类产品后三名,与其它品牌的竞争明显处于劣势时,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在甲方向乙方开出终止合作通知书后,甲方对乙方展台、展品等不再负保管责任并有权处理,其后果由乙方自负。乙方在一周内与甲方清算帐目清退货物,撤出甲方场地。如甲方发出终止合作通知书后二个月内,乙方仍不将余货取走并继续占用甲方库房,甲方有权自行作价处理,此款扣去占地费,手续费后返还乙方。

2、 乙方按甲方订单要求把货送至甲方指定的总库或各分店。

3、 售前商品有残损问题的,乙方需每周进行鉴定并在7日内更换。

4、 厂家促销员需由乙方业务人员陪同持本人身份证、厂家介绍信等有关证件到本公司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经确认后,店部门经理对乙方派出的促销员进行笔试考核,达标后方可上岗。促销人员在甲方卖场工作时应服从甲方管理。如经教育无效,继续违反甲方制度者,均按公司《员工手册》有关规定处罚,对有不服从管理者,甲方有权规定处罚,对有不服从管理者,甲方有权通知乙方劝退,并承担相关责任。

当乙方派临时促销员到本公司销售时,应在相关部门交纳200-300元管理费,应按公司管理规定上岗服务。乙方促销员负责营业期间商品保全,如发生丢失或损坏,由促销员负责赔偿,在促销员未赔偿前,由乙方先行赔付。

四、 违约责任:

1、 对带货安装商品的单位,双方合作期间,如发生店外销售等情况违约行为,损害甲方利益,甲方将视情节轻重,对违规单位处以5000-3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清除出场,并扣除当月货款。

2、 乙方保证甲方供货价在甲方所在地区市场具有最强竞争力,遇到消费者价格投诉,乙方应予以补偿。

3、 乙方从甲方经营场所中撤出后,为了防止清货后发生的退、换货现象,乙方应以最后一笔货款(不低于 ),作为服务保证金给予妥善处理,甲方依据情况延期三个月至十二个月后确认无遗留问题的予以结款。

五、 其它:

1、 本协议未涉及之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2、 本协议自乙方产品进入甲方卖场之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并根据国家法律的变化,随时增减有关条款。

六、 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北京大中电器有限公司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多头开始进场 第7篇

从7月底开始,一直是多方离场、没有信心、步伐混乱。这个现象,在本周四(8月25日)出现反转。周四现货上涨3.34%,是沪深300期货上市以来的第三大涨幅(前两大分别是2010年5月24日的3.78%、2010年10月8日的3.70%)。从价差图来看,上午的平均值为贴水0.08%,多方还没有追涨的意图。下午有所转变,价差平均值为升水0.20%,特别是14点15分到15点15分,价差高达0.29%。换言之,周四下午,大盘越涨,价差越高。

价差的高企,有没有可能来自于逼空——涨幅过大,空方获利减少,急于获利了结,下买单,拉高价差?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持仓量增加得很坚决。除了全天增加3100手外,盘中也是不断增加,导致14点50分才开始下降(一般而言,由于T+0是沪深300期货交易主力,14点后持仓量开始下降)。所以,价差高企不可能来自空方离场,只有一种答案——多方进场。

从7月28日至本周三,5400分钟,不可能从不出现多方进场。那么,这次到底不同在哪里?——关键是形态。周四从10点50分以后,价差就开始走高,当时的涨幅为1.16%。随着逐步达到3.34%的过程,多方没有动摇,以至于在尾盘的最高点,价差也是最大。多方很坚决,完全没有见好就收的迹象。

有朋友问到,这像2010年的“9.30”吗?大概是去年9月30日,笔者出了一篇报告《价差显示期指从盘整改追涨》,然后QE2,10月疯涨15.16%。本周五晚上10点,伯南克又要讲话了,A股大涨,期指也追涨……

本周四跟“9.30”的不同,是前面的状态。“9.30”之前,多方已经有过加码。接下来盘整了1个月,这段时间多方低买高卖,做区间,保持住实力,“9.30”再抓突破。整个过程完全被多方掌握。

这次稍有不同。7月28日至本周三,大盘跌多于涨,多方离场观望,偶尔进场,但不成功。所以,两次的不同在于,追涨前的大盘走势以及多方的做法。

进场施工协议书(小区) 第8篇

进场施工协议书

为了确保施工期间本小区的整体安全,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双方的责任,经双方协商签订进场施工协议书。

1、施工时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进行 施工。

2、在装卸运送物品时不得污染损坏公共部位的墙面和设备、设施,注意轻拿轻放,避免噪声扰民。

3、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将进场施工人员的名单、身份证复印件报物业管理备案。

4、施工人员要注意仪容仪表,不得赤脚光膀,不听劝阻者物业管理人员有权拒绝进入小区。

5、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必须听从物业管理人员安排,不得同管理人员争吵或打架。

6、在施工区域内施工单位必须自备灭火器,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要妥善安置易燃易爆物品。

7、施工单位在动明火作业时,必须到物业部门办理“动火证”进行登记,现场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完成后认真仔细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8、施工单位人员在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对因施工造成的地面、墙面等破损进行恢复。

9、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必须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人员、物品的安全,因施工问题引起的各类事故责任由施工单位负全责。物业管理不承担任何责任。

10、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施工单位、物业管理小区各持一份。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产品进场协议书[推荐] 第9篇

甲方(经销商):

乙方(商场):

一、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产品进入乙方销售的相关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1、乙方同意甲方在商场内销售国家相关的质量标准。

2、甲方应保证在乙方商场内销售的产品零售价格不高于市场上同品牌型号产品的实际零售成交价格,且商品标价相同。否则乙方有权直接从货款中扣除罚金人民币1000元整(每次)。

3、甲方向乙方派促销员,促销员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促销员的行为给乙方造成负面影响时,发生一次甲方赔偿乙方元人民币。进入乙方商场后,甲方派驻促销员,由乙方统一管理,每月向乙方缴纳元促销员管理费用。

4、甲乙双方在合同期满不再续约的情况下,甲方在撤柜离场前应向乙方缴纳售后保证金,该费用在双方结束合作一年后退还甲方。

5、甲方销售的货款结算方式为实销实结,借款期为天,结算方式为。

6、甲方所销售的产品由甲方负责安装及全部售后服务工作。对于因甲方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一切纠纷均由甲方负责,其中包括造成的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等。

7、甲方在乙方商场发放的宣传材料必须真实可靠,若存在虚假宣传或其他侵权行为,甲方承担一切责任。甲方产品配件(附件)是第三人产品的,甲方必须保证已经获得使用许可,该使用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纠纷均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产品所贴标识及宣传品等若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的,均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8、进场后,甲方承诺遵守乙方的相关规定。

9、甲方每合计人民币,时间日。

10、合同期内,由乙方承担水电费;乙方不收取甲方的节庆费、广告费以及促销费。

11、甲方向乙方足额提供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否则乙方有权加扣17%的增值税税款。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协议。

三、本协议壹式两份,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经 办 人:经 办 人:

产品进场协议书 2 第10篇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产品进入乙方销售的相关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进场产品

1、乙方同意甲方___________牌系列产品,共_______支单品进入超市销售。

2、甲方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标准。

3、甲方产品统一向乙方供货。

二、进场费用

1、甲方产品进场后,甲方同意付给乙方一次性进场费用___________元。

2、费用支付方式:从第一批货款中抵扣。

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相关责任

1、协议生效起,乙方应遵照甲方规定的产品零售价进行产品的销售,乙方不得私自进行产品的调价,如因市场原因调价,须经过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执行,如因乙方私自调价对市场构成负面影响,乙方必须承担相应的后果。

2、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因保存不当,使甲方产品被损坏而遭受的损失,均由乙方自己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3、乙方的货源由甲方统一提供,如若发现乙方到外地或其它渠道提货,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协议。

五、本协议壹式两份,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六、其它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增量资金缓慢进场 第11篇

外资提供了本轮行情诱发的资金,我们通过EPFR监测的数据可以发现,在行情启动初期海外流入A股的资金快速增加(单周曾经达到12年12月时水平),但之后海外流入资金已呈现缩减的态势。我们在与QFII交流之后,也得出同样的结论,本轮市场资金的主要贡献力量仍来自于国内。保险总体仓位较低,可投资的资金充裕;但保险与外资的偏好有类似的地方。行情启动之时,公募的仓位较历史相比是较高的,也意味着可加仓的空间并不是特别大,所能提供的子弹有限。

分析完A股的主要机构投资者以后,我们发现他们都不是当前市场的主要资金贡献者,同时我们在一个新的领域发现资金的明显变化:融资融券对当前市场资金的贡献是显著的。融资规模从4000亿提升至5000亿,这是在不到2个月的时间内完成的。融资规模的第一个1000亿花了2年半多,之后3个1000亿分别需要4-5个月。尤其是在进入8月以后,融资量的增加非常的迅速(3周时间净增加了600亿)。

本轮行情如果从7月21日算起,则此期间融资净增加了750亿;可以看出本轮行情的上涨,伴随的是融资额的急速放大。考虑到目前公募基金总体持股市值仅为1.1万亿,这部分资金相当于公募总持股市值的6.5%。所以8月份的行情风格与增量资金的性质是符合的,小票猛涨,大盘震荡。

前期的文章中我们也提到过,通过分析融资融券数据来寻找牛股。通过把近阶段个股的表现,与其融资规模增加进行相关性分析,发现两者的相关性达到了60%。一些强势股(连续逼空式上涨)在此阶段融资规模增加占其流动市值的比重达到了10%以上的水平。由此可见,在市场上涨的背后,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了融资买入的驱动。在资金的分析背后,有以下一些启示。首先,当前市场增量资金主要来自于投资者运用杠杆的增加,这些资金的性质决定了其高的风险偏好,近期市场每日涨停板公司都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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