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2024-07-23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精选8篇)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第1篇

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txt不怕偷儿带工具,就怕偷儿懂科技!1品味生活,完善人性。存在就是机会,思考才能提高。人需要不断打碎自己,更应该重新组装自己。

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2009年05月18日 15时40分 596 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

“汽车租赁”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运管赁发[2009]62号

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局机关各处室,各汽车租赁企业:

为加强汽车租赁行业管理,特制定《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

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汽车租赁行业管理,依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2002年市政府第105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贯彻实施《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475-2007),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汽车租赁经营业户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报有关信息资料,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程序受理、核查并备存。

第三条 经营业户的备案主体为企业法人或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 汽车租赁经营备案事项包括:

(一)开业备案。即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和租赁车辆的初始状况备案;

(二)变更备案。即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或营业门店工商登记事项变更、营业门店增减、租赁车辆增减等情况备案;

(三)停业歇业备案。即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停业、歇业、复业情况备案。

第五条 市运输管理局负责全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工作的指导、组织和协调,各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本辖区各类备案事项,履行辖区备案管理责任。

第六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租赁经营活动的业户,应当符合汽车租赁基本经营条件(详见附件),应当按照本办法申报备案,并对备案事项的真实性负责,接受事后监督管理。

第二章 开业备案

第七条 汽车租赁经营业户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租赁车辆登记证30日内申报开业备案。

第八条 开业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人通过市运输管理局网站或所在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索取《汽车租赁经营开业备案表》(以下简称《开业备案表》)一式二份,如实、完整填写,经法定代表人审定后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申报人持填写和盖章后的《开业备案表》向所在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报,并提交如下附件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合法租用证明及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租赁经营车辆登记证及复印件;

7.其他必要的辅助资料。

(三)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当即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四)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填报要求、附件是否齐全有效。

1.填报内容符合要求且附件齐全有效的,在《汽车租赁经营开业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备案专用章。

2.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或附件不全、无效的,指导申报人补齐补正;当场不能补齐补正的,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之后按前述程序办理。

(五)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制作《代理事项告知书》、《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连同审签后的《开业备案表》一份,交申报人备存。

第三章 变更备案

第九条 已办理开业备案的汽车租赁经营业户,在从事汽车租赁经营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该情形出现30日内申报变更备案:

(一)租赁经营车辆增加或减少的;

(二)营业门店增加或撤、并的;

(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

(四)原开业备案的其他事项及内容发生变化的。

第十条 上述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人按第八条的相应方式索取和填写相应的备案表,并按该表《填报说明》备齐附件资料。

(二)申报人向所在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相关备案表一式二份和附件材料。

(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当即审核其填报是否符合要求、附件是否齐全有效。

1.填报内容符合要求且附件齐全有效的,在备案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加盖备案专用章,反馈申报人一份,同时制发《代理事项告知书》。

2.填报内容不符合要求或附件不全、无效的,指导申报人补齐补正,之后按前述程序办理。

3.原《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制发《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原证件收回作废。

第四章 停业、歇业和复业备案

第十一条 汽车租赁经营业户暂停或终止经营活动,应当在办理相应的工商、税务手续后10日内申报停业、歇业备案。

第十二条 停业、歇业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人按第八条的相应方式索取和填写《汽车租赁经营业户停、歇、复业备案表》,提交所在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同时交回《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

(二)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当即受理、审核,制发《代理事项告知书》,收回《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

第十三条 汽车租赁经营业户在停业后又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的当月,向所在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复业备案和发还《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

第五章 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 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汽车租赁经营业户办理开业备案后30日内,对其申报的备案事项和备案信息进行核查,并建立企业监管考核档案。

第十五条 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结合行业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对汽车租赁经营业户的其他备案事项和备案信息进行核查,核查情况记入企业监管考核档案。

第十六条 经核查,汽车租赁经营业户不具备基本经营条件(详见附件)的,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向该业户制发整改通知书,明确告知整改事项、整改时限和整改期内暂不允许进行的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市运输管理局及时向社会公示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的以下信息:

(一)已办理开业备案,经核查符合或者不符合汽车租赁基本经营条件(详见附件)的经营业户名单及相关信息;

(二)业户办理变更备案和停业、歇业、复业备案,需要社会公众周知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备案证件管理

第十八条 《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由市运输管理局统一印制,加盖“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备案专用章“后有效。

第十九条 《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正本用于记载备案编号、业户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主要事项,应当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副本用于记载持证者的基本情况和后续变更情况、检查考核记录及其他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有效期为三年。汽车租赁经营业户应当在有效期终止前30日内到所在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换发。《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如有丢失、损坏、污损,汽车租赁经营业户应到所在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报补办。

第二十一条 严禁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运输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制定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的程序性规定。本办法由市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京运管赁发[2007]303号)和《汽车租赁经营备案事项程序性规定(试行)》、《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京运管赁发[2007]379号),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市汽车租赁基本经营条件(暂行)

附件:

北京市汽车租赁基本经营条件(暂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租赁经营活动的业户,应当符合下列基本经营条件:

一、有专职的经营管理人员,且已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用工合同。

二、拥有租赁经营车辆。

1.经营车辆行驶证件齐全,持有当期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车主名称与业户注册名称一致;

2.经营车辆符合本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持有当期有效的绿色环保标志;

3.经营车辆已按法定险种办理保险。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拥有合法产权,或者签订了一年以上、当期有效的合法租用合同。

四、具备安全和服务保障能力。

1.有保障租赁车辆安全救援服务的预案和措施,或者与专业机构签订了车辆救援服务委托协议;

2.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基本健全。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第2篇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第3篇

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是当今低碳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通过开源节流, 对缓解能源供需矛盾、改善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作为牵涉40多个行业、关乎数百万甚至数千万就业机会的产业, 新能源汽车是最能反映一个国家科技发展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产业之一。新能源汽车推进我国交通能源转型, 通过能源多元化、动力电气化、排放洁净化, 实现我国从汽车生产大国到汽车技术强国的跨越。发展新能源汽车既代表了世界汽车产业发展方向, 同时又符合我国基本国情。

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 (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 , 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 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新能源汽车包括四大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HEV) 、纯电动汽车 (BEV, 包括太阳能汽车)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FCEV) 、其他新能源 (如超级电容器、飞轮等高效储能器) 汽车等。非常规的车用燃料指除汽油、柴油、天然气 (NG) 、液化石油气 (LPG) 、乙醇汽油 (EG) 、甲醇、二甲醚之外的燃料。其废气排放量比较低。新能源汽车属于高新技术, 一次性投入较大, 研发风险和市场风险较高。

一、北京市新能源汽车发展现状

1. 北京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已初具规模

目前北京公交的三种主要车型为国IV标准柴油车、天然气车和双源无轨电车。新能源公交车主要可分为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三种类型。据北京公交集团统计, 2005年以来北京已陆续淘汰11000辆老旧公交车, 购置13000辆新型环保公交车。截止到2013年, 数据显示, 目前北京公交车超过2.2万辆, 8000多辆是新能源车, 其中有1000多辆是纯电动车。北京市交通委负责人也曾表示, 希望今后能够把所有的公交车都变为新能源车。

2. 政府大力扶持北京市新能源汽车发展

北京市委、市政府一贯高度重视汽车产业的发展。近年来, 北京市汽车制造业发展迅速, 已经成为北京市的重要产业, 成为现代制造业的重要支柱, 为落实区域功能定位、促进就业做出了巨大贡献。北京市政府连续几年为北京汽车注入资本金支持北京汽车产业的发展。在《北京市国有经济“十二五”发展规划》中明确将汽车产业作为“十二五”期间重点支持的产业, “规划”中提出:根据国务院在对《北京城市总体规划 (2004~2020年) 》批复中适度发展现代制造业的精神, 结合北京市国有经济的现状, “十二五”期间重点支持汽车、电子信息、钢铁、装备制造业、新型建材和医药产业的发展, 在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基础上, 力争在重点领域实现技术突破、产业升级。

2014年2月26日, 北京首次举行新能源汽车车牌摇号, 凭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指标, 可以购买列入《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目录》中的纯电动小客车。在摇号买车愈加困难的情况下, 北京市政府这一政策的出台是对新能源汽车推广的政策扶持。2014年北京市配置了2万个指标, 个人和单位各占50%。首期共收到1960个摇号申请, 其中个人申请655个, 单位申请1305个。首期新能源汽车摇号申请数量就已经超过供应指标。这也意味着, 我国新能源汽车正式进入私人消费领域。

3. 成立北京市新能源汽车产业联盟

在北京市委市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 遵循自主创新, 充分发挥、利用、整合北京优势资源的思路, 2009年3月13日, 中国第一个新能源汽车产业联盟——北京新能源汽车产业联盟正式开始运行。联盟依托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理工大学、北京公交集团等单位联合成立。整合了国内新能源领域的优势资源, 包括整车企业、零部件企业、科研院所以及终端用户等。北京新能源汽车产业联盟将在技术合作、信息共享、科研攻关、政策争取等多个方面为联盟企业创造机会。通过合作创新改变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核心技术和创新能力不足的现状, 拉近中国在新能源汽车领域与国际顶尖水平的距离。

4. 北京市远郊区县推广纯电动出租车

北京市电动车租车示范运营目前主要集中在昌平、延庆、顺义、平谷、怀柔、密云、通州、房山、大兴等9个远郊区县。北京电动出租车是北汽集团积极参与2011年北京市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行工作, 率先启动的纯电动车产品投放北京市出租车市场示范运营项目。在北京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 新能源汽车基本实现“全覆盖、上规模、可持续”。截止到2013年底, 北京的区域电动出租车达到1600辆, 电动出租车运营总里程超2000万公里, 成为国内规模最大的电动出租车示范运营城市。它的推广解决了北京远郊区县无出租车或少出租车的现状, 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提升了公司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北京市新能源汽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 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 阻碍其发展的因素还很多。概括来说, 北京市新能源汽车在发展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 资金总量相对不足

财政补贴速度跟不上新能源汽车发展速度。北京市新能源汽车的发展缺乏足够的经济鼓励政策和激励机制, 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差, 没有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稳定的市场需求, 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没有行之有效的投融资机制, 使新能源技术的推广应用受到很大限制。新能源技术运行成本低, 但初始投资高, 需要建立稳定有效的投融资渠道予以支持, 并实行优惠政策降低成本。

2. 配套设施发展不完善

电动汽车充电站建设标准未统一。电动汽车充电站是指为电动汽车充电的站点, 与现在的加油站相似。目前, 因为电动汽车各项标准有待完善, 充电站建设技术接口等各项标准也未能全部统一, 各电网公司按照各自的标准进行建设, 一旦国家标准出台, 可能造成部分设施的资源浪费, 甚至会出现重复建设问题。

充电站商业运营模式未规范化。目前建成的电动汽车充电站和在建的充电站各有不同, 由电网公司牵头建设的充电站主要提供充电服务, 部分充电站还提供换电服务。而石油巨头公司则打算把现有的加油站改造成为充电、换电、加油于一体的综合服务站, 然而这两种充电站都存在问题。充电站主要解决充电接口问题, 但电动汽车的充电比较费时, 快充有损电池使用寿命, 而换电池方式则因为目前电动汽车电池标准未统一, 无法建立完善的换电池体系。加油站改造为充换电池、加油一体站也并不容易, 加油站用的电压较小, 给电动汽车充电需要更大的电压, 石油巨头公司必须对现有的加油站进行改造, 改建成更高的工业用电, 这就需要电网公司的支持。

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不够健全。电动汽车充电站的建设与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密不可分, 若不建设充电站, 将会使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工作举步维艰, 而建设充电站则存在使用率过低的问题。所以, 只能等到产业链发展健全, 各项基础设施完备之后, 这些问题才能逐步得到解决。

3. 技术研发不成熟

目前, 我国已经成为汽车生产大国, 但绝不是强国。我们沿着传统技术路线追赶, 付出了巨大努力, 但技术差距依然很大。我国新能源汽车从“组装”开始起步, 在核心关键部件与技术等方面相当匮乏。目前我国新能源汽车在电池系统集成技术、大规模生产工艺设计、生产过程质量和成本控制等方面, 与国外先进水平仍有较大差距, 特别是电池、电机、电控等核心技术的缺失, 致使国产关键零部件与进口产品的性能差距较大。即使国内相对比较成熟的混合动力车, 与欧美日车型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新能源核心零部件如:整车控制技术、电机驱动系统技术、电系统技术、动力耦合技术、发动机及变速器控制技术等, 国内仍未取得产业化的实质性突破, 部分国产零部件与进口产品的性能差距较大, 电机驱动系统效率低下, 电池充电时间长, 使用寿命较短。

三、促进北京市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对策

1. 搭建技术研发平台

增强新能源汽车技术研发实力是产业发展的首选行为。我国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应当从自身发展的实际出发, 考虑自身技术能力, 可以从选择合作伙伴入手, 利用开放的组织形式发展自身, 寻求技术创新。就新能源汽车技术的创新来说, 包括了两方面的内容, 激进技术和增量技术的创新。把握好两者的区别, 既要重视激进技术的突破, 又要重视增量技术带来的实际效益, 选择适合产业未来的技术发展路线。

2. 完善新能源汽车技术标准

我国新能源汽车技术标准缺失。没有出台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 明确新能源汽车技术发展的方向和趋势, 形成规范的行业标准。我国的新能源汽车产业联盟是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规模发展的必然, 证明了我国已经具备新能源汽车产业规模发展的实力, 新能源汽车从技术研发到产品生产都需要一系列的企业组织配套完成, 因此形成产业体系发展模式对于新能源汽车产业来说就显得尤为重要。

3. 国家补贴政策继续支持

新能源汽车的发展离不开国家政策的支持, 无论是财政补贴还是市场统一规范化政策的支持。国务院已经正式批复新一轮的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方案, 2013至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已于2013年9月启动。新一轮的国家支持政策在总结第一阶段推广的经验和不足之处的基础上, 确立了激发企业技术创新和地方推动市场的积极性, 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顺利走向成熟的目标。主要内容有以新能源汽车为主开展示范, 以试点城市为核心建立区域, 扩大辐射范围, 加速区域电动汽车的推广, 改变原有的财政资金补贴方式, 加快补贴资金的落实力度, 混合动力客车向全国进行推广, 对充电站建设等进行财政支持等一系列政策。国家补贴政策应该在补贴范围扩大的同时维持补贴力度, 以保证能跟上新能源汽车的发展速度, 使新能源汽车能更好更快地发展。

4. 推动完善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

随着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发展, 基础设施建设和商业运营模式将成为除电动汽车本身的技术限制之外的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在新一轮的推广过程中, 要更加重视充电设施建设布局和网络化的建设, 明确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运营主体的商业模式, 电动汽车用电价格形成机制, 市场化运营的模式创新等问题。要深入研究充电设施的商业模式, 积极调动多方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积极性, 尽快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和开放的、可持续的基础设施运营机制。

5. 企业支持力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新能源汽车前期研发一般需要很大的资金投入, 但以当前的市场推广情况看, 回报周期会很长。虽然, 很多企业纷纷投巨资开发新能源汽车, 甚至想对新能源汽车的整条产业链进行整合, 以提高产业综合竞争力。但此类产品的销售情况却不容乐观, 导致企业后期研发跟进及市场推广遭遇资金困难, 故需要持续的资金供应为企业渡过难关做保障。另外, 从目前的政策来看, 对新能源汽车企业的支持还停留在整车生产企业层面, 享受减免税、补贴等政策优惠的企业大部分为整车生产企业;对于电控、电池、电机及其他零部件的生产研发企业, 现有政策的支持力度明显不够。因此, 需要国家对新能源汽车整个产业链上的企业进行支持, 以增强新能源汽车的配套生产能力。

6. 推动公众接受新能源汽车

现今的政策引导主要以市场私人购置为主, 但在如今新能源汽车产业并不成熟的情况下, 这几年的数据已经充分表明了市场并不买单。有关部门在政策上应该做出调整和转变, 让以私人购车为主转变为政府购置为主。大量的地方政府购单将会刺激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的成熟与发展, 政府先行的方式同时也可以减少当地的三公支出。新能源汽车的成本虽然高, 但是在补贴政策影响下, 平均一辆车的价格在20万元左右, 与传统政府用车如奥迪、大众、别克、丰田、本田等价格相当, 但是后期的油耗成本将会大幅度的降低。除政府外, 集团、企业就是接下来的消费主体。对于购置不同数量或者价格的企业可以专门制定出一个相关标准, 在税收和政策倾斜下刺激企业的购车热情。对于国企可以实行强制标准, 每年的购车金额中新能源汽车必须占一定比例。外企和私企则在自愿的前提下选择政策红利而购买。虽然私人购车才是现如今汽车市场的最大消费者, 但是在相关设施不全、且后续保养等问题未得到解决的情况下, 政府和企业的率先使用也会促进当地配套设施的建设和完善。流入市场的资金又会反过来造就良好的产业循环。最终才是最广大的受众——私人客户对新能源车的青睐和买单。

展望北京新能源汽车下一阶段的发展, 混合动力汽车和纯电动汽车将是北京今后重点推广和发展的新能源汽车类型。就公共车辆、私家车、出租车三大新能源汽车市场而言, 公共车辆的新能源汽车市场将会是最先发展的, 也是最易被大家接受的。

总之, 只要政府不断加大新能源汽车的扶持力度, 提高新能源汽车的研发水平, 完善新能源汽车的配套设施建设, 并不断加大新能源汽车的宣传力度, 北京新能源汽车将会在未来发展得越来越好。

参考文献

[1]李印香.北京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策略探析[J].前线, 2011, (5) :47-48.

[2]王朝华.北京新能源发展现状与对策分析[J].经济论坛, 2012, (9) :12-14.

[3]王薇.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分析[J].阴山学刊, 2013, (12) :123.

[4]高峰.发展新能源汽车的瓶颈在哪里[J].交通世界, 2013, (16) :109-111.

[5]赵通, 孟娟.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战略研究[J].河南科技, 2014, (1) :244.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第4篇

关键词:交通系统产品设计绿色出行自行车存储

一、研究背景意义

随着北京城市机动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家用轿车而放弃自行车出行,导致交通系统压力骤增,污染愈发严重。从政府到民间都对鼓励自行车出行能够改善现状保持肯定态度,但却无法挽回自行车出行比例的不断下降之势。所以,宏观上对自行车交通采取鼓励支持政策的同时,微观上也要切实的结合北京实际情况,从骑行个人的角度,对自行车出行提供有效的系统的解决方案,从而真正的提高市民自行车出行的主观积极性。

通过长期持续的调研发现,自行车存储系统是自行车出行链条中最重要的一环,很多市民放弃骑车出行,主要顾虑就是“车难停、容易丢”。通过对相关课题的研究,建立一个完善的自行车存储系统,改菩自行车停车条件,能够很好的促进自行车出行意愿;且解决无秩序的自行车乱停乱放,能够同时改善城市景观环境。因此,我们对自行车停车场的规划布置以及停车单体设施进行了系统设计研究。可以使自行车在不同场所、不同地点都能得到合理的安全存储,提高自行车的出行率。另外在研究过程中,我们发现北京的自行车租赁系统与私人自行车出行遇到很多共性的问题,通过系统分析,我们认为将二者整合规划设计,能够实现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良性循环模式。

二、设计分析

(一)自行车出行遇到的问题

1.随着城市建成区面积与日俱增,居民的工作、生活半径越来越大,市民从出发地到目的地的距离拉长,如果只靠自有自行车,已经超出了适宜骑行的合理距离‘500米’,所以很难成行。而能够解决此问题的自行车租赁系统又势单力薄,面临总总困境,很难起到实际作用。

2.因有人看守的停车场成本高,盈利点低,停车场的数量逐渐减少,导致自行车停放资源紧缺;而骑行人因无法找到安全合适的停车位,导致骑行意愿降低。形成恶性循环。

3.自行车之所以在城市被边缘化,主要原因在于城市道路及周边设施的规划对骑车人存在一定的歧视性,机动车占用了大量的道路等基础设施资源,除了挤压自行车骑行空间外,也将自行车存储空间不断压缩,加剧了停车难,不安全的隐患,从而更大程度上降低了骑行认的骑行意愿。

4.受近些年鼓励汽车消费政策以及舆论的影响,骑车人被视为“穷人”的象征,原本健康的出行方式却受到了社会的歧视。

(二)北京自行车租赁系统问题

1.笔者实地考察过佛山杭州等城市的自行车租赁系统,对比北京的现有系统发现:南方城市气候环境适宜,设施单体暴漏在自然环境中可以很长时间依然光亮如新;而北京因气候相对恶劣,容易导致车辆金属部件的损耗,导致硬件荒废、成本增加,最终影响正常运营。如图2所示

2.北京因城市规模大,而运营商硬件网络的投入成本高,导致租赁自行车很难跨区普及,很难扩大规模;而且早期的目标客户群体规划失策,主要针对旅游人群而忽略了城市最主要的出行群体,导致规划布局不符合实际需要。参考图3的自有自行车出行与租赁自行车出行的市场规模对比,需要运营商及政府规划部门从新考虑自行车租赁的布局定位。

3.因占用已经很有限的道路周边资源,导致场地租赁成本偏高,加上市场化运营模式不合理,让运营成本增大而无法良性发展。

4.现有租赁系统需专人值守,营收利润本可以维持在一个较好的循环模式下,而运营商经营模式单一,与庞大的自有自行车存储没有交集,导致效率低下、成本过高、普及率降低。

综上所述,要想在北京发展自行车交通需要解决上述的问题并将存储系统与租赁系统整合在一起,才能实现效率的最大化。

三、自行车存储(租赁)系统解决方案

(一)在集中特殊场所创造出停放空间

1.北京500多个过街天桥以及地铁站等交通枢纽是北京常见聚散场所,也是自行车乱停乱放的主要症结区,让仅有的道路资源变得更加紧张,行人道也被占用。

现有停车空间规划混乱,空间利用不合理,影响环境观瞻。我们结合现场情况,规划了依托天桥结构的立体停放站,充分利用现有环境的立体空间。行人可通过天桥楼梯将车推进二层停放。双层可满足大概200个停车位,全封闭的规划既可以保护自行车,又解决了环境整洁问题,也提供了经营单位一定面积的广告空间。

2.第二个特殊场所是地铁口和地下通道口,这一类型的空间也存在停车的刚性需求,但却没有合理的进行系统规划,如图7所示

我们依托环境结构,在通道楼梯上方设计了一个落层停放车场,不占用道路空间,能够提供80个停车位。顶上由太阳能板能提供室内照明等所需电量,一层楼梯死角处设自行车维修点,给修车人干净舒适的环境,也为骑车人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3.第三个设计为大型存放场所方案,很多大型停放有很多不足的地方,露天停放,空间利用率差,标识不清很难找到等。针对这些问题做了一个封闭小高层设计,解决了各种问题的同时,可以为经营单位提供醒目的宣传位置,盈利部分可以返利给市民停车系统的更好运

4.自行车存储塔的设计

首先这种三层楼高的塔式的设计更象是“我们都来骑车吧!!!”的一种宣誓和召唤。

透过玻璃幕隐约看到无数辆自行车悬挂在空中,更象是一件大型雕塑和艺术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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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方案采用的是普通的电梯的原理,技术及成本上并没有特殊之处,传动齿轮左右的配重问题可以通过电脑自动控制,随时保持左右的平衡状态。

塔的整体高度达到10米或更高,防风和防震的合理性有据可查,参见图10中左侧的已有的北京街头电梯设施。

此种独立的塔式设计也可以依附到其它建筑的外立面上,形成一种寄生關系。

这种设计解决了一个空间利用的问题,就是在3平米的面积内最少可以容纳30辆自行车,象地铁站口等相对的停车需求非常集中的情况下,还可以横向扩展,使空间利用效率最大化。

(二)与现有道路两侧公共设施结合设计并优化单体设施的紧凑性

1.与道路围栏相结合的路边自助存储设施

北京土地资源非常紧缺。要想大力发展自行车存储及租赁这种公共服务,最重要的是解决公共空间占用问题。在现有的人行道上已经遍布了各种各样的公共设施,电话亭,盲道,绿化带,停车记时器,电线竿,隔离护栏,报刊亭…互相挤占的情况时有发生,经常出现电线竿将盲道挡住这种情况。如果再把自行车租赁设施(场地),摆放进去,势必造型更多的空间利用的不合理情况。而且涉及到的市政租赁投入成本很高。为此我们设计了一系列与现有道路周边设施结合的存储设施。

与道路护栏结合的自行车存储盒子,替换了现有的道路护栏。这样最大限度的节省了空间,而且可以任意扩展。这种半封闭的盒子。虽然看似增加了成本,但更多的是为了环境的整洁考虑,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街道的凌乱程度。使用者可以从远处观察盒子上方的指示灯来判断该盒子中是否有车。在另一个版本的设计里,设计者还增加了带屏幕和读卡功能的自动支付系统,以及快速锁车功能。

2.与其它公共设施结合的自行车存储设施单体

因公共资源有限,无大型停放处的最好解决停车问题的方法就是分散停放,充分利用已有的公共设施进行结合设计,以提供更多的停车位。为此,我做了很多与公共设施相结合的存储方案。比如与休息座椅结合、与隔离桩结合等,通过简单的改造和设计实现一物多用的资源整合。

3.自行车单体存储设施优化方案

现有停放架间隔过密,取车时带来很多不便。自行车长度大约为160厘米,在特殊区域是没有足够的空间停放的。另一方面,很多人都会在把车停好后,走到车前用锁把轮子和停放架锁在一起,增加安全性。因此在我的单体设计方案中,考虑到了这些方面。

现有停车架功能单一,没有任何防盗技术,几乎没有类似机动车自助停放的设施,为了改变自行车的地位,我们设计了一个能够自助存储的自行车停放架,可将它单独设置于酒店和写字楼门口。也可与前文所设计的各种存储空间整合。

(三)将自行车租赁系统与自主自行车存储系统整合设计

自行车租赁系统与自主自行车存储系统存在大量相通的需求定位,从经营的角度也存在互补的可能性,所以在我们的规划中,将两者进行整合设计,前文提到的所有自行车存储设施都可以与租赁系统通用及共存。在此基础上我们也考虑到一些租赁系统所特有的解决方案。

方案1:租赁系统专用自行车及存储设施设计。

此方案采用全封闭的单独设计的自行车作为运营主体,其优点是外部的复合材料可以很好的适应北京相对恶劣的气候,对内部零件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且区别于一般自用自行车,可以实现更好的管理。大面积的外部平面具有很强的识别性并可获得广告收入。

对应的单体存储盒子,也采用全封闭的自助形式,结合广告及艺术规划等形式,可以成为城市的点缀一景。向上折叠的拿取方式,节省占地空间的同时,可以产生一定的趣味性,吸引民众的注意力及参与度。

方案2:为存储租赁系统提供可赢利的模式(取费、广告位)

因租赁系统受到资金困难而无法继续经营的困境,我们提出一种可赢利的经营模式。在各种设施单体,设施空间中创造一定的面积空间,导人广告位招商的模式,所获得的收入可以用来改善整个系统的良性运转,还利于民。

四、结论:

北京的交通问题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城市道路的划分也需要逐渐完善。随着人们意识的提高,市民会更多的选择绿色交通作为出行工具,这样更有利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政府已经出台缓解交通压力的规划和具体的措施,城市交通的改善指日可待。政府已经将设立自行车存放处纳入北京市交通规划建设中,相信我们的设计对于政府政策以及运营主体有一定现实意义。虽然,通过我们的设计不能解决所有停放问题,但我们相信能够给后来者以一定的指导意义,希望我们的设计能够让自行车出行重新找回它原本应有的风采。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5篇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交通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在本市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户(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

外地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在本市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出租汽车事业的行政管理机关。本办法由市政管理委员会出租汽车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在本市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必须按下列程序申报批准:

一、单位须持主管机关的证明,个体户须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的证明,申明经营范围、车辆情况、管理能力、驾驶员状况、营业站点、停车场地、保修力量等,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申请。经审查合格,发给批准书。

二、申请者凭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的批准书,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

三、申请者凭营业执照,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处申请对其营业车辆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后,发给出租汽车专用号牌。

四、申请者取得出租汽车专用号牌后,须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申报本单位从业驾驶员名单。经核准发给准驾出租汽车证。

五、出租汽车经营者在原批准规模以外增加营业车辆,必须报经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批准。未经批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处不发出租汽车专用号牌。

第五条 出租汽车(包括出租的会议用车、外事单位用车和包车)除要符合《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车顶安装出租标志灯(大轿车和经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特殊用车除外),个体户出租汽车的标志灯上要有标明个体经营的字样。

二、在车身明显部位,装饰出租汽车经营者名称的字样或标记;

三、出租小汽车必须安装收费计价器,里程表和收费计价器必须保持准确、有效;

四、出租小汽车必须设有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

五、车内必须备有市物价局监制的车辆租价标准、收费办法和计价器使用说明书;

六、保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车容美观、卫生。

第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物价、税务、计量、工商行政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缴纳税款和其它费用;按月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报

送运营报表。

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有权查阅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运营资料和各种票证。

第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执行市物价局制定的租价标准和收费办法,使用统一规定的收费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定租价或擅自改变收费办法。

第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要按照“安全第一、优质服务”的原则,建立健全服务标准、服务规程、驾驶员守则以及收费管理、车辆检修、安全行车等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出租汽车经营者要逐步为每台营业车辆配备两名司机,以提高车辆利用率。

第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执行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协调运营业务的各项措施;及时调度车辆,保证完成外事、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

第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要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加强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对驾驶作风不好或有不良行为的驾驶员,要坚决调离。放任不管,造成严重事故的,要追究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责任。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要合理安排驾驶员每日的工作时间。驾驶员因驾驶时间过长发生交通事故的,要追究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责任。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的驾驶员在运营服务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准驾出租汽车证,佩戴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印制的出租汽车服务证。

二、在车内明显位置放置贴有驾驶员照片,注明驾驶员姓名、单位、编号和单位电话号码的卡片,以便群众监督。

三、照章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变相多收乘客费用;不准索要礼品和接收小费。

四、在营业时间内,车内无客必须显示空车标志,并在一切有条件的地段实行招手停车。

五、热情服务,礼貌待客,不论里程远近、时间早晚,都要尽量满足乘客要求。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站点的调度员,既是现场调度,又是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授权执行本办法的工作人员,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统一发给工作证件和标志。调度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各营业场所的出租汽车进行调度,按序派车;

二、维护营业场所的正常秩序;

三、监督、检查各出租汽车经营者执行本办法和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各项规定。

四、按本办法的规定对违章违纪和不服从调派的驾驶员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第十四条 各出租汽车营业场所,必须对各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车辆和乘客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独占营业场所,垄断业务。饭店、招待所、机场、车站等单位自备的出租汽车,除特殊情况,经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批准外,均应与其他出租汽车一样,统一按序排队,听从

调派,不得排斥其它单位的出租汽车接送乘客。

第十五条 对于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给予适当的奖励。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出租汽车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中任何一款的规定的,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处收回其出租汽车专用号牌,责令其停止营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多收乘客费用的,由物价管理部门对驾驶员所在单位或个体户本人处以多收费用五至二十倍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对驾驶员所在单位

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体户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四、驾驶员拒绝营业场所调度员调派,由调度员在其准驾出租汽车证件上作违章记录,并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对其所在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户由调度员直接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五、驾驶员拒绝营业场所调度员调派,累计达三次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吊销其准驾出租汽车证和出租汽车服务证,并对其所在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的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分别不同情况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屡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或因经营管理不善、从业人员违章违纪现象严重,服务质量低劣,造成很坏影响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处责令其停业整顿。整顿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责任单位的罚款,不得列入成本。对责任者个人的罚款,不得由单位报销。罚款收入,上交市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营业场所调度员徇私舞弊,不按序派车,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按本单位规定给以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直至取消其调度员资格。

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利用本单位自有车辆兼营出租汽车业务。具体实施办法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第6篇

第二十四条 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以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等方式将租赁房屋转让给他人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者故意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承租房屋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六)其他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情形的.

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出租人,被委托人应承担下列治安责任:

(一)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履行治安责任.

(二)对承租人进行住宿登记.登记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不得留宿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

(三)督促承租的外地来京人员及时办理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纵容.

(五)对承租人进行经常性的遵纪守法宣传,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防火,防盗,防治安隐患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出租的房屋必须具备消防设施,并经常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证房屋使用安全.

第五章 转租

第二十七条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以下称转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的房屋全部或者部分再出租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租的,转租人可以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转租房屋.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可以转租的,转租人转租房屋应当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未征得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转租房屋不需征得出租人同意,但应当在签订转租合同前书面告知出租人;未告知出租人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非独立成套房屋承租人转租房屋,不得影响相邻使用人对合用部位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条 转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房屋转租合同,并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

第三十条 房屋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但原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转租期间,房屋转租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参照适用本办法有关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房屋转租期间,原房屋租赁合同发生变更影响转租合同履行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变更;房屋转租期间,原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解除.

第六章 租赁关系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二条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由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由受让人与出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权转让给他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第三十三条 房屋承租人交换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房屋交换使用的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分别与出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交换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承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第三十四条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经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确定承租人.租赁户名变更后,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第三十五条 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或者依法变更,终止的,租赁关系 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二)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三)非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租赁合同依法变更或者终止.

(四)租赁当事人依法分立,合并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前款第(二)项规定中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 租赁关系变更后,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第三十六条 房屋在租赁期间改建,扩建或者拆除重建,致使租赁房屋的面积,部位发生变化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协商一致,变更租赁合同. 房屋在租赁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租赁关系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租赁合同末约定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普通楼房地下室出租

第三十七条 楼房地下室(含楼房半地下室)出租作为居住使用的,应当具备上下水,卫生间等必要的生活设施条件,且通风良好,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三平方米.

楼房地下室出租作为生产,经营使用的,水,电供应应当有保证,并不得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第三十八条 楼房地下室的出租人,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租赁双方应当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并应于合同签订后30日内在区,县国土房管局或当地房屋租赁服务站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普通楼房地下室).

第三十九条 楼房地下室的出租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普通楼房地下室)中规定的准住人数,用途,出租楼房地下室;

(二),定期对出租的楼房地下室进行检查,维修,保障楼房地下室的使用安全.

第四十条 楼房地下室的承租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申办有关证照;

(二),不得擅自改变楼房地下室的使用性质,不得损坏,擅自拆改承租的楼房地下室,不得擅自将承租的楼房地下室转租,转借他人使用;

(三),不得在楼房地下室内生产,储存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的物品.

第八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当事人提供房屋租赁经纪服务,应与当事人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房地产经纪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成交额;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形式和标准;

(三)合同的履行期限;

(四)佣金及支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居间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并应告知租赁双方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其他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办理的手续.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出租房屋,应与产权人或其代理人签订出租代理合同,代理合同应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及第四十二条规定相关手续的办理责任方.

房地产经纪机构将所代理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应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应注明该房屋的权属情况及委托代理关系.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时,应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指定的银行签订租金委托收付协议,通过指定银行收付租金,不得直接向承租人收取.

第四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房屋租赁经纪业务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并做好信息统计工作.

第四十六条 市国土房管局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出租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伪造,涂改《房屋登记备案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普通楼房地下室),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整改,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条 对出租人未与公安机关签定《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月租金5倍以下的罚款.

对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保证书规定的治安责任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月租金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出租城镇地区国有土地上未经批准自行建设的房屋,经规划部门依法检查处理并同意暂时保留使用的,核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临时);出租农民宅基地范围内未经批准自行建设的房屋,核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临时).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临时)的有效期为一年.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临时)仅为本条第一款所指房屋的租赁备案凭证,不作为房屋权属和拆迁补偿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本市对公有居住房屋和廉租房屋的租赁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第7篇

北京市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的宗旨是,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汽车摩托车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

第二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财建[2009]104号)和《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248号)等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财政部和市财政局安排的,专项用于对农民购买或换购符合条件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后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包括农民新购轻型载货车、微型载货车、微型客车、摩托车的补贴资金和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并换购轻型载货车、微型载货车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 我市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包括:

(一)微型载货车是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不超过1800kg的机动车;

(二)轻型载货车是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不小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机动车;

(三)微型客车是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机动车。

(四)摩托车是指两轮或三轮摩托车;

(五)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

(六)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

第五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和直补农民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的对象、条件

第六条 补贴对象:凡具有本市农业户口在规定时间内换购或购买符合条件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的人员(以下简称“购买人”),均可申请享受财政补贴。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必须同时列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名单及产品目录》及北京市环保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地方环保达标排放汽车产品目录内的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及摩托车,且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农民车主报废原有的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后购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汽车;

(二)农民购买微型客车(不含轿车);

(三)农民购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汽车;

(四)农民购买摩托车。

第八条 每户农民申请汽车摩托车补贴资金时,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新购或换购微型载货车和轻型载货汽车,每户不能超过一辆,且报废车辆与新购买车辆的车主须为同一人;

(二)购买微型客车,每户不得超过一辆;

(三)购买摩托车,每户不得超过二辆;

(四)承诺享受补贴资金的汽车,购买后两年内不得转移所有权。

第九条 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购买人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报废车辆应交售市政府认定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的车辆需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在市农机监理部门注册的车辆需取得农机监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第十条 汽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摩托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

第三章 补贴标准、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 农民以购买微型载货汽车、轻型载货汽车为目的而报废自有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车辆报废定额补贴:

(一)报废三轮汽车定额补贴2000元;

(二)报废低速货车定额补贴3000元。

第十二条 对农民按规定报废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汽车、轻型载货汽车,以及直接购买微型载货汽车、轻型载货汽车、微型客车或摩托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微型载货汽车、轻型载货汽车、微型客车:销售价格5万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0%;销售价格5万元以上的,定额补贴5000元;

(二)摩托车:销售价格5000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3%;销售价格5000元以上的,定额补贴650元。

第十三条 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市财政负担20%。

第四章 补贴资金测算、拨付及清算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我市农业人口和农村汽车摩托车普及情况,农民购买能力和消费意愿等,测算并下达各区(县)补贴资金规模。第十五条 各区(县)财政局及所属各乡镇财政所在农村商业银行开设“汽车摩托车及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专户”。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预拨到各区(县)财政局专户。各区(县)财政局根据各乡镇财政所补贴资金需求情况,将收到的市财政安排的补贴资金,及时预拨到所属各乡镇财政所在农村商业银行开设的“汽车摩托车及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专户”内,确保各乡镇财政所补贴专户内有足额资金能及时兑付。

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和家电下乡补贴单独记账,分别核算。实施过程中发生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部分,由各区县财政先行垫付。

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结束后,各区县财政局汇总本区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在每年3月底前报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清算。

第五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兑付

第十七条 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汽车、轻型载货车的农民,按规定办理完成报废和注册登记手续后,应及时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车辆报废和购买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3.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农机监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购买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购买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个人结算储蓄存折(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7.《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8.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购买微型载货汽车、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或摩托车的农民,按规定办理完成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后,应及时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购买新车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3.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购买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个人结算储蓄存折(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6.《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7.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补贴相关资料的审核 1.乡镇财政部门对各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填报正确性2.乡镇财政部门按照《关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标识及使用规范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核实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的规定位置已明显标注了汽车摩托车下乡标识。

经初审凡符合补贴条件的,乡镇财政所要及时将车辆信息、购买人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信息及农户户口本信息等相关信息录入汽车摩托车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确认补贴资金额度,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建立汽车下乡产品及补贴资金使用档案。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当场说出原因,并退回申请资料。

在汽车摩托车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投入使用前,采取纸质审核办法,及时审核农民申报的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 补贴资金兑付

乡镇财政所对补贴资金资料认真审核无误后,应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或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个人结算储蓄存折内。乡镇财政所应定期向区县财政局汇总上报所在乡镇农户补贴资金情况。

第二十条 补贴资金兑付后,享受补贴资金的农民名单和补贴金额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乡镇财政部门应对已申请、发放的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和新车购买补贴进行逐车登记、编号,建立补贴档案。进行审核。档案内容包括:购车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报废汽车和新购汽车摩托车品牌型号、购买数量、应补贴金额及实际发放情况等,并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支付补贴资金:

(一)原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手续不全或未办理报废注销登记的;

(二)新购买的汽车摩托车不在产品目录内;

(三)每年2月底前未申报上一补贴资金的;

(四)申请补贴资金材料不全,且经告知后仍不能补充齐全的;

(五)新购买汽车摩托车数量超过规定的;

(六)采取欺骗、瞒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补贴资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符合享受补贴资金的。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各区(县)财政局负责对乡镇财政所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市财政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汽车摩托车下乡相关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购买人手中。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否则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七条

北京现代汽车电气故障二则 第8篇

1.1 故障现象

一辆IX35 打开阅读灯, 阅读灯的光亮闪烁, 转速大于1500 转/分灯光显示正常。

1.2 故障原因分析

(1) 发电量过低; (2) 打铁线路安装不牢; (3) 发电机输出端虚接。

1.3 诊断排除过程

启动车辆, 打开阅读灯, 灯光有频率的闪烁。加大油门大于1500 转/分, 灯光开始稳定。初步怀疑发电机发电量过小。使用万用表测量电瓶两侧桩头, 发电量为13.22V (见图1) , 打开前部照明所有灯光, 并启动空调发电量为12.5V。正常发电量在没有负荷情况下是大于13.5 至14.5V之间, 显然发电量偏低。更换新发电机后故障依旧。关闭发动机测量, 电瓶接线柱负极至车身打铁电阻为1Ω 左右, 正常。在负极跨接搭铁线至发动机机身, 启动车辆, 故障依旧。排除打铁不良可能。从发电机尾部电源输出端测量, 负极接发动机任何能够搭铁的部位, 发电量在14.7V。可以肯定负极侧没有问题。在电瓶正极桩头连接从发电机输出端测量电压仍在14.5V (中间有正极线束, 有少许电压降正常) , 在桩头测量发电量显示在13.2V。在电瓶正极桩头至发电机输出端连接线中间有一个电源保险, 串联在它们之间。用手接触电源保险的连接处很烫手, 此处虚接 (见图2) 。拆下电源保险的两端, 用砂纸打磨装附后, 故障排除。

1.4 故障总结

遇到这种类似简单的故障, 不要简单地做出决定, 判断要有数据做根据。

2 故障二

2.1 故障现象

一辆带智能钥匙的领翔, 无法启动, 遥控器工作正常, 无法打开至ACC。

2.2 故障原因分析

(1) 智能钥匙故障; (2) SMK进水; (3) ESCL故障; (4) 线路问题。诊断排除过程

携智能钥匙进入车内, 触动启动按钮SSB, 点火开关无法打开。档位在P档位置, 试验遥控器工作正常。进入应急启动模式, 仍无法打开点火开关至ACC。检查车身很干净, 怀疑洗车时后备箱的防盗模块SMK进水。打开后备箱取出SMK未见进水迹象。

用诊断仪调取故障代码为B1978 (电动转向柱锁故障) 和B1989 (ESCL电源电路与搭铁线路短路) 。两个故障代码都指向ESCL。检查ESCL供电和搭铁, 未见异常, 更换ESCL模块。更换后顺利启动车辆, 但发现熄火锁车后电子转向锁未进入锁止状态。重新匹配后启动车辆再熄火, 按下锁车按钮ESCL进入锁车状态。再次启动车辆无法启动。故障现象和之前故障一样, 点火开关无法打开且SSB按钮上的橙色指示灯闪5 次后熄灭。根据橙色灯闪烁可以肯定ESCL还是存在故障。调取故障代码仍为之前两个故障代码为 (B1978/B1989) 。

重新整理思路判定之前的判断是错误的, 肯定是哪几根线束没有测量好。再重新认识一下这两个故障代码和智能钥匙的启动路线:SSB产生两个信号分别到PDM和SMK, 然后PDM向ESCL供电打开电子锁。SMK发送启动信号和操作信号至ESCL。两个模块同时向ESCL发送开启或锁止信号, 如两个模块的信号不一致电子转向锁无法打开, 就会出现之前的故障现象。因为之前检查过ESCL的一些线路, 再次检查需要检查ESCL和SMK的信号是否一致。查阅电路图中SD952-7 测量智能钥匙至ESCL和PDM至ESCL的信号。当检查到SMK18 号针脚时发现这根线和车身有电阻2 欧姆左右。万用表保持原来状态, 按照线路走向, 晃动线束。至右前A柱附近电阻值突然消失再出现。拆开右前线束, 发现这根信号线线皮磨破和车身短路 (见图3) 。处理线束后车辆启动、ESCL工作正常, 故障彻底排除。

2.4 故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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