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上海和安徽信用体系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4-09-07

关于江苏、上海和安徽信用体系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精选4篇)

关于江苏、上海和安徽信用体系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第1篇

关于江苏、上海和安徽信用体系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2005年5月13日至5月20日,由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副司长王宁带领的信用体系建设调研小组一行5人,对江苏、上海和安徽等省市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组先后走访了南京、常州、张家港、苏州、上海、合肥、六安等地,召开了10次座谈会,分别听取了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估公司等的情况介绍,并实地考察了三地部分省市的招标办和交易中心。通过调研,我们了解了当地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思路、具体做法及进展情况,对目前信用体系建设实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和措施进行了探讨,形成了如何进一步推动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思路和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三地当地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进展情况

1、江苏

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江苏省建设厅制定了《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记分标准》等规范性文件,并从2002年起,开始在全省建筑业企业(含外省建筑业企业)推行信用手册制度,对全省建筑业企业和在省内施工的外地建筑业企业的经营活动及信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

《信用管理手册》由建筑业企业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并由工程所在地建管部门负责记载建筑业企业基本情况、承接工程履约情况以及工程承包期间的市场行为。企业和个人的基本信息以及各类情况通报、处罚及考评结果等信息,通过各地的有形市场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管理部门利用信用体系,为企业对外开拓建筑市场提供信用评价证明材料,实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与招标投标、资质年检、升降级等挂钩,在投标资格预审中,管理部门要求招标人应对投标人进行不良行为记录查询。

《信用管理手册》实施以来,江苏省每年发放达一万余本。外地进入江苏承接工程的建筑业企业也基本领取了《信用管理手册》。2004年有10家企业因有不良行为记录而受到查处,并在网上公布,个别企业受到了降低资质等级、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南京、苏州等市还出台了信用评价标准,每年对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以及企业诚信等进行一次评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对企业进行抽查,随时记载相应信息,按照百分制综合考评划分不同等级后予以公示。

2、上海

从2002年开始,上海市建委颁布了一系列文件,以建设工程管理为主线,围绕参与各方主体行为的记录、使用、惩戒等三个环节,建立起了信用管理体系。

2004年,上海市开始对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实行《诚信手册》管理。该手册分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两种形式,书面版本由企业保管,电子版本由市和区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企业在领取《诚信手册》时,其基本信息由管理部门在《诚信手册》上记录。企业在承接工程时,在合同签订后三十天内,持合同和《诚信手册》到相关市或区县管理部门进行经营业绩记录。企业违法建筑市场发承包、安全质量、标准定额、建材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做出处罚的单位在《诚信手册》上予以记录。

《诚信手册》已经成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资质升级或者增项的依据之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企业资质进行年检时,根据《诚信手册》记录情况,实施“三色通道”制度。2004年,上海市建委对建材供应单位和个人执业资格实行年检时,也开始实施“三色通道”制度。同时,根据《诚信手册》记录的情况,上海市建立了标前提示制度。招标人在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时,管理部门将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情况。

3、安徽

2003年,安徽省政府做出了《关于加强全省信用建设的决定》(皖政〔2003〕39号),提出建设“信用安徽”。安徽省建设厅为此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提出分两个阶段实施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即2003年-2004年,重点抓教育宣传、抓标准制定、抓机制假设、抓试点示范,制定相应的推进计划和措施,2005年-2007年,全面开展建筑市场诚信评价和诚信发布,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并结合信用经济(包括信用担保)、法制经济、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建筑市场有关法律法规,使信用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合肥市依托市建管局信息中心成立了“合肥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制定了《合肥市建筑市场主题不良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合肥市建筑市场责任主题及相关执业人员不良行为标准》及《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巡查实施办法》等,对纳入该市属地管理的建筑企业及项目经理全面实行信用档案和业绩信用登记管理制度,初步建立了以建管局为主的信用信息监督、管理、发布体系。

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做法和成功经验有:一是以转变职能为突破口,市场信用建设的基础得到巩固;二是以信息化为手段,充分发挥网络在信息管理中的积极作用;三是以建立信用体系为抓手,促进了法治与德治同步发展;四是以建立信用奖惩机制为手段,使建筑市场秩序得到规范。

二、三地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面临的问题

1、缺乏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根据建设部在2002年制定《关于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三地都建立了信用信息平台,但三地的信用信息平台或者依附在本单位的政务网上,或者以地方政府的政务网站为平台,相互独立,互不衔接。三地的信用信息平台不能进行有效的衔接,使得信用信息资源不能共享,既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也造成了地区在信用体系建设上出现了分割局面。因此,十分有必要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2、信用的信息收集、标准制定、评价结果应用缺乏统一。

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有针对性的、科学的具体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也没有明确的评价程序,对于谁是评价主体,评价结果如何使用等问题,也没有明确的答案。虽然,三地都对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做了规定,但三地制定的不良行为标准各不相同。且不仅仅是省与省的规定不一样,即使是省内,各城市规定的不良行为标准也不统一。同时,三地对收集上来的不良行为的评价方法也不一样。有的地方按照百分制对企业进行打分评级,有的地方对企业按照优秀、优良、合格、不合格进行评价。这就为信用信息的使用带来问题。因为行为标准的不统一,评价结果的不一样,某个地方记录的不良行为,做出的评价,在其他地方可能就会不认可。

3、缺乏必要的法规依据,奖惩措施不能有效实施。

各地方在对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后,大部分都是采取曝光、与资质资格升级挂钩,进行招投标的标前提示等方式,对失信企业导予以惩戒。但这些惩戒措施还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到目前为止,国家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做出明确的规定,对市场各方主体的失信行为,行政监督机构缺乏相应的监督手段和措施,同时,这些惩戒措施对于失信的建设单位,所起到的惩戒作用仍然很有限。对于守信企业,如何给予奖励,各地方做的也还不够。还没有完全形成“有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

三、进一步推动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思路和建议

通过调研,我们基本形成了如何进一步推动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思路和建议,概括地讲就是:一个总的指导思想,“两条腿”同时行进,三方协调配合,实现四个统一。

1、一个总的指导思想。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良好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要面向市场,加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管理,提高诚实守信的水平;运用市场机制,强化诚信管理的内部约束和利益激励机制,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在法律的框架内,建立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的诚信监管保障体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诚信评价发布体系。

2、“两条腿”同时行进。

就是要同步推进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信用评价和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综合评价。

前者是政府主导,以守法为基础,以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为记录依据,进行信用评价。具体指标,由建设部统一规定,内容包括对市场主体的违反各类行政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的行政处罚记录和刑事犯罪记录。具体操作思路是:(1)先定标准和评价方法。标准内容以建筑市场有关的法律责任为主要依据进行整理、分类,要求简明、科学,且便于理解和操作。对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可有所侧重,如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招投标弄虚作假等。根据责任的轻重设定标准进行评价,可以采用分级办法。(2)开展采集和评价。建设部在现有信息平台基础上,逐步建立可向社会开放的建筑市场守法信用评价网络系统;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相关信息,各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处罚决定书生效后,即自行上网申报;逐步实现全国联网,提供网络查询,记录和披露信用情况。

后者是市场主导,以守法,守信(主要指经济信用,包括市场交易信用和合同履行信用),守德(主要指道德、伦理信用),综合实力(主要包括经营、资本、管理、技术等)为基础进行综合评价。具体评价指标由有关协会会同社会中介信用机构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具体操作思路是:(1)由建设部会同有关协会统一指定中介机构,并要求中介机构将其评价内容、标准、方法报政府部门备案。(2)由中介机构会同有关协会,根据社会需要,研究设定标准,建立评价体系,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并按照市场需要提供和发布信用信息。

3、三方协调配合。

就是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评价机构等三方的作用,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和评价机制的建设。参与建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三个主体的主要任务是: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做几个方面的工作:推动建设领域信用体系的建立,包括制订建设领域信用体系的总体框架、实施方案等;建立和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采集和整理信用信息的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组织制定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标准;建立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对建筑市场内的失信行为进行相应的惩处;对征信机构、被征信人等参与信用体系建设的行为,如采集信息、使用信息、信用评估等依法实施监管,建立准入和清出机制;与工商、金融、商务等其他部门的信用体系相结合,建立起更加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

(2)行业协会主要做几个方面的工作:参与信用体系的建设,协助政府研究制定信用标准、采集信用信息及参与信用评价,负责具体的事务性工作;建立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的信息平台,加强对信用征信和评估机构的监管;开展建设领域信用体系专题研究,会同有关信用征信和评估机构研究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标准模型和评价方法,并定期修改完善;开展建设领域信用征信和评估专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认定和监管,保证建设领域信用征信和评估工作的质量。

(3)信用征信和评价机构:加强对建设行业的专题研究,熟悉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经营管理运行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设领域信用征信和评价的工作思路和模式;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监管,在法律法规和政府监督的范围内从事建设领域的信用信息咨询、调查和信用评估等业务;为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以及建设行业信用体系与其他领域的信用体系的融合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以便建立全社会信用体系。

4、实现四个统一

(1)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为确保及时准确的搜集、整理和与社会共享信用信息,充分发挥信用体系的作用,要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系统。完善的信用信息系统是信用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建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的基础性工作。在现有信用档案系统的基础上,首先要推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三地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互联互通,构建一个统一的长三角地区信用信息平台。借鉴其经验,可逐步实现京津地区、珠三角地区等区域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待条件成熟时,将其与建设部数据中心相连接,在建设工程信息网上设立信用信息征集、发布的窗口,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并以点带面逐步实现全国联网。为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建立季度统计报表制度,通过企业自行申报和搜集有关政府机关(法院、工商、税务和招投标监管机构等仲裁机构)对建设领域企业的处罚意见,形成基础性信用信息,也为信用等级的评定提供信息保障。要通过建设工程信息网、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大厅或新闻媒体发布企业信用信息,创造诚实守信、失信必惩的良好建筑市场环境,提高整个行业信用水平,推进建设领域信用建设。

(2)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

制定发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信用标准。针对当前建筑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据国家有关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本着先易后难、简便易行、科学实用的原则,制定建筑市场行为主体行为的信用标准。重点评价在建设领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和执业资格人员的诚信行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招投标交易、合同签订履行、业主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应达到的最基本诚信要求。对建设领域的执业资格人员(注册建造师等各类注册人员),也要开展诚信行为的评价。信用标准发布后,各省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信用标准进行细化,并制定相应的信用管理办法和失信惩戒办法等。为确保信用标准的推广和尽快实施,保证实施过程中的公正、公平,同时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按审批权限安排行业协会或其他相关机构,作好信用信息搜集、整理和建设领域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并将相关信息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有关信息平台上向全社会发布。

(3)统一的信用法规体系。

建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必须要有法律保证,一方面国家正在有计划地制定颁发全社会信用体系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如《征信管理条例》等;另一方面,建设系统应出台配套的有关建设领域信用体系相应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信用体系的建设和运行,包括对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应用和发布,对信用状况的评价,以及对征信机构的管理等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做到有法可依,特别是为了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主体进行适当的惩罚,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支持。加快建设系统信用制度建设,也是对各地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规范和支持。

(4)统一的信用奖惩机制。

失信惩戒机制是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守信者进行保护,对失信者进行惩罚,发挥社会监督和约束的制度保障。在立法方面,建筑行业的“两法两条例”中虽然对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有法律条款和相应的处罚规定,但这些仍不足以对失信行为形成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同时,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问题也相当严重,尚未达到违法程度的失信行为得不到相应的惩罚,不讲信用的企业和个人也不能受到社会的谴责和行业的制约,社会信用严重失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办法,逐步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于一般失信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其相关负责人员进行强制性的建设法制教育培训,使其懂法、守法;对严重的失信行为,要及时将其违法违规事实书面通知其主管机构及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提请其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查处,查处结果限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馈。要联合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社会、行政、经济、法律等综合惩治措施,对有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人员依法公布、暴光或予以行政处罚、经济制裁,特别恶劣的,要坚决追究失信者法律责任,提高失信成本,使失信者得不偿失。对守信用的企业和个人可在信贷、工商注册、税务、招投标等方面相应予以优先、便利或一定形式的嘉奖,以促使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社会局面。

2003年9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对上海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做出批示:“…诚信建设覆盖经济和社会的各个领域,涉及法律、制度、道德、管理、服务、信息等许多方面,是一个综合的体系,需要从重点行业、机构和企业的信用建设入手逐步推广,需要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的密切配合和协作,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规…”。批示高度概括地点出了开展诚信体系建设的几个关键环节,建筑行业也正是需要抓紧开展诚信建设的重点行业之一。从三地调研的情况来看,各地均认识到了建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开展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希望通过我们未来三年的努力,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信用体系建设专题调研组

王宁 全河 张鸿珏

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江苏、上海和安徽信用体系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第2篇

发展和改革局 2012年7月13日

根据《****县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任务分解方案》**委[2008] **号文件精神,我局积极配合县经贸局,在经贸局的牵头下,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了相应的工作。

一、认真贯彻会议和文件主要精神,明确相关责任。《****县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任务分解方案》**委[2008]80号文件发布后,局领导及时召开全局干部职工大会,宣布贯彻会议主要精神,分解落实各职能股室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相应责任和目标任务。为了强化和推进工作,局内还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产业、综合、办公室等业务职能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发改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二、大力推广使用信用产品,增强企业守信意识。根据**委[2008] **号文件精神,我们及时进行了相应的工作部署和调整,将文件要求内容纳入日常工作。在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对信用等级低又有串标、围标等不良记录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通过上述工作和措施,较好的鼓励了企业守信行为,强化了其信用意识。

三、创建诚信机关,提升政府公信度。近年来,我局以政务诚信建设为切入点,努力打造诚信机关形象,增强政府行为的公信度。一是政务公开。凡是在我局办理的行政性审批、核准或备案工作,从办事依据到办事程序,最终办事结果均向社会、向行政相对人公开,并在政府网站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实施限时办结。对项目行政性审批、核准工作实行限时办结制度,急、重事件实行特事特办,甚至是即受即办;三是实施行政效能监督和过错过失问责制。去年起,我局内部制发了《效能督查机制》和《****县发展和改革局绩效考评方案》,两个办法明确规定了机关及工作人员行政效能监督范围和办法,以及过失和过错的问责追究制度,对打造诚信、高效、廉洁的机关,提升政府公信度均起到了巨大的促进和制度保障作用。机关办事效率和质量较过去得到了明显的提高。

四、强化个人诚信意识,提振社会诚信度。

长期来,特别是我县提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后,我局以个人诚信建设为突破口,努力提振社会诚信度。首先是对个人加强诚信教育、增强诚信意识。局长经常在干职大会上,身体力行地传教全局干职人员,阐述“做官先做事,做事先做人”,“诚信是人安身立命之本”的道理,表彰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的人和事。在机关逐渐形成了“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其次是要求“发改人”必须在工作能力上强人一筹,工作业绩上多人一筹,遵法守信上高人一筹。特别是要注重个人的信用记录,并对诚实信用的干部职工同等条件下优先任用,并要求个人经常查询本 人的信用报告信息。到目前为止,全局干部职工尚未有信用不良记录的报告。

我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近年虽然已经全面展开,但工作上还欠深度,特别是在全面推广使用产品工作方面还存一些具体困难和问题:

1、信用报告作为审批前置条件存在法律上的空白。因此要在行政性审批前置条件中加入征询企业及企业法人信用报告,尚无法律依据,无法在此职能上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认识不足。目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还在工作初级阶段,人们还没有深刻认识到社会信用的意义和作用,这与我们当前的经济收入水平不无关联。由于人们的经济及收入水平有限,不讲信用、随意违约,甚至是恶意欺诈的情况时常发生。

3、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不便利。当前,许多人对个人信用报告认知度不高,不到个人去办理相关信用消费事宜时,不知道还有个人信用报告之说,更不知如何查询个人信用报告。而查询的平台、途径的社会知晓度也不高,没有像交通违法、住房公积金、华油燃气消费等信息有便利、直接的查询平台。

关于江苏、上海和安徽信用体系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第3篇

关于江苏、上海和安徽信用体系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第4篇

一、县级种子管理部门基本情况

绥化市所辖3市6县1区共10个基层种子行政管理机构,所有种子管理机构都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没有参公管理单位。全市人员编制为229人,总从业人数207人,其中编制内实际从业191人,编制外人员16个;学历结构情况: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51人,大专学历135人,中专以下学历21人;年龄结构情况:55岁以上10人,50-55岁49人,45-50岁58人,45岁以下90人。

二、县级种子管理部门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

(一)加大宣传力度,指导农民科学选购种子。在品种未审先推、套牌侵权问题突出的区域,加大品种清理整顿力度,同时,在购种季节加强宣传引导,主要通过领导电视讲话、专家讲座、电视台制作宣传片、滚动字幕、打公告、走村进屯入户发放《致农民一封信》、印发《种子安全常识宣传单》、在种子市场醒目位置悬挂过街宣传横幅等方式,结合当地种植实际情况制定主要粮食作物优质高产品种区域布局规划,引导农民科学选种,理性购种。

(二)严格种子市场监管。一是市场检查中我们根据审定品种目录,对所有种子市场和门店以及市场上销售的所有品种进行清查,以未审先推、套牌侵权为重点检查对象,并对其涉及品种进行立案调查并严肃处理。二是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及时发现邻省越区销售及外购劣质种子等违法案件;三是重点检查企业和门店的经营资质、品种审定及授权情况、种子标签、经营档案、销售凭证、进货凭证、相关合同或委托书等,对种子直销入户比例较高的地区,我们组织进村入户倒查,寻找问题种子线索,查清种子来源,对来源不清品种要抽样检测品种真实性;四是进村入屯调查无证经营行为和农户购种渠道。同时对农户指导宣传如何正确选购种子;五是健全种子监管长效机制。采取多部门、全方位联动手段,把打假与维权、督办与问责相结合,大力查处影响恶劣的重点案件并公开曝光,從而有效地震慑违法行为,由市政府牵头,农业局、公安、工商、质监、种子管理站、电视台等多家单位联合行动,对农资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将联合执法与日常检查相结合,使之形成种子及农资市场检查的一种常态,从而达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最终达到健全和完善种子监管长效机制的目的。

(三)加强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确保种子质量安全。

我市各级种子管理部门应组织执法人员和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对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经营的所有品种的种子进行扦样,加强种子质量监管,杜绝假劣种子下地。对省外非正常渠道流入的种子,加大了监管力度并依法进行抽样、封样、鉴定。

(四)加强新品种展示、示范。在良种的推广过程中必须坚持先区域试验、示范,后推广的原则,以区域试验、展示观摩、示范引导的严格流程推广优良新品种。能够让群众在众多审定品种中选择最适合的品种,能够让种子管理部门发挥技术指导职能,推进种子管理部门看禾推介品种、农民看禾选用品种、种子企业看禾营销品种的重要工作。逐步建立农作物新品种示范展示基地,让农民通过观摩去选择种子,种植放心的优良品种,降低种植风险系数,提高良种覆盖率,为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奠定基础。

三、县级种子管理部门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职能方面:由于上下种子管理职能不一致,给种整个行业管理带来很多弊端,由于种子管理站缺少了约束种子经营企业和业户的权力,使得种子管理站的各项工作开展起来举步维艰。

(二)人员方面:人员年龄结构老龄化严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专业技术人员还很缺乏,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受指数的限制得不到聘任。

(三)经费方面:受地方财政财力不足限制,种子管理经费严重不足,种子办案、种子检验经费得不到保证,严重制约种子管理工作的开展。

(四)执法方面:执法力量弱(由于执法单位组织结构、人员配备、执法独立性、法力辐射范围等方面所决定),法律效率不强,没有独立的强制手段,对种子企业、经营业户的规范、管理、监管只能达到乡镇级水平,对经营活动频繁的村、屯就显得鞭长莫及,致使村、屯农资产品经营混乱,种子事件发生频繁。这种现象应在执法力度,法律效力,执法体系建设和法律受权强制手段上加以解决。

四、几点建议

(一)基层种业执法机构权责不清,需要明确种子管理机构在执法中的职责地位。建议国家给予种子管理机构授权执法。以便更好的发挥种子管理部门市场监管的职能。在即将开展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职能定位国家授权执法,负责种子市场管理,打击无证经营和假劣种子,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等。建议上级主管理部门在种子管理机构参公管理中以文件形式下发统一口径。

(二)种子市场监管工作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抓源头、打假冒,重视种子生产基地的规范建议。恳请国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行为上要注重源头治理,对种子生产环节要严格清理整顿,对私繁乱制、抢购套购行为要严厉打击,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2、抓企业、打套牌,重视种子侵权行为的规范建议。恳请国家及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有独立品种权企业的品种在销售之前进行认真核查其真实性,属套牌行为的要坚决给予严厉处罚,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利益,也是规范市场品种的根本环节。

3、抓域外、打越区,重视种子经营环节规范建议。恳请国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吉林等邻省农业主管部门对其域内的种子企业进行严肃治理,从源头上杜绝越区销售行为和销售越区品种,这是我省省界市县种子市场秩序根本性好转的源头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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