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科学研究主体任务论文

2024-08-15

环境科学研究主体任务论文(精选6篇)

环境科学研究主体任务论文 第1篇

关于环境科学研究主体任务论文

1954年美国航天局科技工作者在研究宇宙飞船中的人工环境时提出了“环境科学”一词,而真正赋予环境科学研究“环境污染”这一内容的是在美国海洋生物学家蕾切尔?卡逊(RachelCarson)出版了其名著《寂静的春天》之后。该书以惊世骇俗的语言描写了农药的使用可能对野生动物的危害,唤醒了人类的环保意识,以环境保护为主元素的环境科学得到了快速发展,积累了大量研究成果。与此同时,根据社会对环境保护人才的巨大需求,高校教育体系中涉及对环境科学专门人才的培养。由于对环境科学研究主体及其任务认识的时代局限性和受各自办学“母”学科的影响,高校环境科学本科人才培养专业知识结构体系存在一定的差异。

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人类社会对环境保护需求的日益增大,如何认识新形势下环境科学的研究主体及任务?针对研究主体要求,如何合理构建高校环境科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以培养符合社会要求的人才?成为高校环境科学专业人才培养面临的主要问题。文章在对环境科学发展和本科专业设置变迁、环境问题与环境科学研究主体等进行分析认识的基础上,提出了重构环境科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设想。

―、环境科学的发展和环境科学本科专业设置之变迁

科技工作者从科学研究和社会需要等方面对环境科学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工作,主要侧重于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方面,特别是在20世纪70年代工业发展伴生的环境污染问题。目前有关工业污染控制和环境污染治理的成果甚多,环境社会学的研究内容也十分丰富,积累了大量的科研资料[>3]。为了尽快解决环境问题,消除污染,全社会亟须大量环境保护科技工作者从事环境科学研究。为此,20世纪70年代在全球范围内环境科学专业人才培养工作列人高校本科教育议事日程中,环境科学本科教育在高校专业办学中如雨后春齊般成长发展起来。

我国高校环境科学教育也是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在早期,虽然科教工作者对环境科学的学科性质、研究主体、肩负的任务等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探讨,但由于环境科学发展时?间较短且社会需求巨大,出现了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理解的现象,导致高校本科办学中专业知识体系的构成有一定的差异。这一时期我国环境科学专业教育的显著特征表现为依托“母”学科诞生并发展[1]8M1。如北京大学于1972年创建了以环境化学分析和环境地学为方向的环境科学专业;南开大学依托化学学科于1973年成立环境保护专业,于1983年成立环境科学系;中山大学于20世纪70年代末成立了环境科学研究所;1983年经教育部批准,北京师范大学以地学为依托成为全国高校首批从事环境科学研究与环境教育的基地。高校环境科学本科专业主要有:环境化学、环境地学、环境生态学等。1987年教育部在高等学校本科教育专业目录调整中设立了“环境学”,将上述的环境化学、环境地学、环境生态学专业归并“环境学”中。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日益严重,环保专业人才需求增大,全国范围内有更多依托“母”学科的环境保护专业诞生了,同时有很多学科根据自己与解决环境问题的相关性,开设了许多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课程,并开展相关环境问题研究。这一现象几乎覆盖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2012年版)全部的13个学科门类,出现了庞大的学科群研究环境问题的局面。与此相应的是环境科学教学内容庞杂,涉及污染工程控制、环境污染治理、生态破坏恢复、农业环境保护、环境经济、环境政策法规教育、环境安全、环境伦理、环境心理等。因此,1998年教育部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中于工学类(08)和理学类(07)中同时设立环境科学与工程相关专业,工学类中有环境科学与工程(081005S)、环境工程(081001)、环境监察(081006S),理学类中有环境科学(071401)、地球环境科学(〇714〇4S)、生态学(部分)(071402)。在之后的十多年的专业办学和人才培养的认识与思辨过程中,科教工作者对环境科学学科性质和社会环境科学人才需求认识的进一步深化,2012年在教育部新编《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中将环境科学仅归编入工学类(08),定为环境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0825),下设环境科学与工程(082501)、环境工程(082502)、环境科学(082503)、环境生态工程(〇82504)等4个二级学科。这一修编不仅使环境科学在人才培养中肩负的使命更加明确,也使环境科学研究的主体和肩负的责任有了新的变化,或者说是赋予了新的使命。

二、环境问题与环境科学研究主体的认识

支撑人类生存发展的环境是由客观有形的物质世界和无形的非物质世界共同组成的。环境问题则是指由这样的环境发生的、对人类生存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环境现象。这种现象的产生可能是自然环境变化所导致,也可能是人类活动所驱动。据此按照成因可将其分为两大类:自然环境问题和社会环境问题。社会环境问题是指由人的社会意识引发的对人类生存发展产生负面效应的环境现象。它属于人的主观意识范畴,是除理、工、农、医四大学科门类以外的其他学科门类研究的环境现象,如环境伦理、环境经济、环境法、环境管理、环境政策等环境问题。

自然环境问题是指客观环境在其自身能量驱动下或在外在能量(人为)扰动下表现出对人类生存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环境现象。一般可以把自然环境问题分为原生环境问题和次生环境问题。原生环境问题是指由自然环境自身运动变化引起的、有无人类影响都会发生的、对人类生存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环境现象,如气候变化、火山爆发、地震滑坡崩塌泥石流、台风海啸、洪涝与寒旱灾、风蚀水蚀引发的水土流失、物种兴衰等原生环境问题。在人类存在的今天,这些现象的发生是必然的,同时必然会对人类生存产生负面影响。次生环境问题是指自然环境在人为扰动下所表现出的对人类生存发展不利的环境现象。次生环境问题又可分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两个类型。生态破坏是指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影响的强度超过了自身恢复能力,引起地球表层系统原生环境的物质组成减少或结构改变,导致原生环境功能破坏,出现不利于人类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环境现象,如:滑坡崩塌泥石流、风蚀水蚀、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盐溃化、土壤退化、旱涝寒冻、气候变化等不利环境现象。环境污染是指人类在其生产生活活动中排出的物质和余能进人环境并积累到一定程度,使环境组成、结构与功能发生变化,对人类健康生存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环境现象。如:水体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生物污染、声环境污染、辐射和光热污染等被污染的环境现象。

早期科技工作者认为环境科学是研究围绕人类并对人类生存产生影响的自然环境诸要素发生、发展过程的科学;随后认为环境科学是以“人类一环境”系统为研究对象,研究该系统的发生、发展、协调和控制以及改造利用的科学,是研究人类与环境相互作用规律的科学;再后认为环境科学是研究人为环境问题的科学,是研究人类活动所引起的环境质量变化及保护与改善环境的科学。可见,前两者主要是研究影响人类生存的“环境问题”,后者是研究“环境问题”中由人类引发的“环境问题(人为环境问题)”。可见,环境科学开始是把影响人类生存的不利环境现象都纳人到学科的研究范畴。随着认识的变化,认为由人类导致的.“环境问题(人为环境问题)”是环境科学研究的主体。

鉴于生态破坏发生的空间位置和人为影响的方式,文章认为次生环境问题中的生态破坏问题,可成为理学门类中如地理科学类(0705)、大气科学类(〇7〇6)、海洋科学类(〇7〇7)、生物科学类的生态学(071004)、农学门类中的自然保护与环境生态学(0902)等学科门类的研究任务之一。这些以自然过程为研究主体的学科门类具有研究生态破坏问题发生发展的基础,是从自然过程角度研究生命活动支持系统的组成、结构、功能的变化规律,研究自然状态下生命体及其生存环境的过程与规律,以获取指导人类与其支持系统协调发展的技术与对策。

环境污染问题可成为具有问题导向型、综合交叉型和运用型3大特征的环境科学(082502)的研究主体(图1)。环境科学是一门以人类生存环境为保护对象,以污染物(废弃物)为研究主体,研究污染物的发生、行为归趋、控治、利用及管理,为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和保护人类生存环境提供技术与理论支持的学科。根据环境科学研究主体和主要任务的界定以及高校本科4年学历的办学制度,为使环境科学专业学生了解、熟悉、掌握污染物(废弃物)的发生机理和控制技术及其在环境中的行为机理、所导致的环境危害、控制技术、效果和存在的问题与理论技术障碍,在获取专业基础知识和培养他们实践动手能力的基础上,同时启迪他们的求知欲望和创造性思维,使其能学到有别于其他学科专业的知识(学有所专);能良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知识和科技社会前沿需求(专生其长);能使本专业学生把学到的知识和技术有效地服务于教学、科研和社会环境管理(长见其效)。高校环境科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课程和实践知识体系构建包括以下内容。

该部分课程是凸显专业特长的,是为“学有所专,专生其长,长见其效”的专业知识结构模式而设置的。通过该专业课程的学习,学生在环境科学领域内形成独特的教学、科研和环境管理技能,具备专门的环境科学专业学问。因此,对在以污染物为研究主体的环境科学专业学习的学生而言,要了解、熟悉、掌握污染物(固体废弃物)产生的机理,进人大气、水体、土壤、生物等环境要素的形态(固、气、液、能)及方式;了解、熟悉、掌握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在环境中的行为归趋以及在现代科学技术支撑下能够对其开展控制、处置处理、资源化利用的技术;了解、熟悉、掌握各种技术的优缺点;了解、熟悉、掌握环境中污染物的监测、污染环境影响的预测、分析评估、环境污染防治规划等的知识内容。为本科毕业后服务社会做好专业知识储备。开设的课程主要有:大气污染控制理论与技术、水污染控制理论与技术、土壤污染控制理论与技术、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与资源化理论及技术、物理性污染控制理论与技术、污染生态控制理论与技术、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规划、环境管理等等。

三、专业选修课类

根据学生与社会双方的需求,依托所在地区环境特征和所在学校教学科研力量,拟设置4大类课程:(0特色选修课类。可根据所在区域环境特征、环境污染特征或本专业师资所从事科研的特色,设置系列选修课。如:干旱区生态学、绿洲土壤污染与防治技术、寒旱区污水处理技术、多民族区环境政策研究、寒旱区生物地球化学、污染气象学等等。(2)拓展型选修课类。主要是针对毕业后的本科学生意在深造而设置的课程类。如:化工原理、环境土壤科学与工程、污水处理工程、电子电工学、微生物学、工业生态学、环境毒理学、CAD基础等等。(3)社会服务型选修课类。主要针对本科生毕业后拟进人各职能部门就业而设置的课程类。如:环境监察、环境监理、洁净技术、室内空气污染控制、环保公文写作、环保设备概论、国际NG0简介等等。(4)思想方法论型选修课类。让学生具备从系统、整体、科学等观点审视人类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初步知识。该类课程有:系统论、运筹学、科学方法论、环境伦理学、环境哲学、环境美学等等。其中含有必选和任选两种类型。通过选修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达到学术型与技术型人才的标准,成为具有环境科学专业素质的管理人才和环境保护领域的实业人士。

四、实践性教学

第一,认识实习。实习内容主要包括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要素,诸如大气圈、水圈、岩石圈、土壤圈、生物圈等组成、结构的认知性实习,认识各环境要素在人类健康生存中的功能及其发生发展演化过程;认识人类在其生存发展中生产生活行为污染物(废弃物)排放的必然性,认识到在人类生产生活过程中,对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利用,不可能实现完全利用或者“零”排放,认到生产工艺流程或生产线对生产资料的利用率是随着人的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而提高的;认识各环境要素对各种污染物所具有的一定程度的环境自然净化降解能力,若超过其自然净化降解能力,则会引起环境原有功能的改变,出现不利于人类正常健康生存的功能,这也就是环境科学基本理论——环境容量、环境承载力等所阐述概念的涵义。在认识实习中,要让学生重新审视已熟悉的环境,从专业层面上看待地形地貌、土壤生物、水文地质、气候气象,通过这些认识人类生存发展对环境的依赖性。

第二,生产实习。实习内容主要包括对人类生存中必需的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污染物的机制及对污染物进行控治、综合利用、合理处理处置等技术的见识性实习,开展环境监测内容的实习等。主要是把课堂学习到的有关污染物控制、治理、利用、处理处置等技术予以实地验证;对部分环境监测项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予以实践。例如有:生活垃圾填埋技术、工业固废处理处置技术、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技术、工业企业特种污染物(污水、废气等)产生过程与控制技术、区域环境污染物的采集测试与分析技术等等。

第三,毕业论文。它是本科专业学生对整个大学学习的回顾性认知过程。它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由学生对专业存在的各类问题的发现、筛选、论证、立项等出发,经过严密的思考,设计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按照既定方案开展实验论证,取得阶段性结果,并通过答辩完成学习任务。

环境科学研究主体任务论文 第2篇

[论文摘要]本文首先解读了主体性的基本内涵,而后分析了大学生网络主体的主要特点,在此基础上总结出网络大学生主体性迷失的主要表现,最后提出大学生主体性重构的基本策略。

[论文关键词]网络环境大学生主体性网络主体

一、主体性概念的解读

大学生网络主体性教育,是指学校、家庭、社会借用传统的教育平台和网络环境,对大学生所实施的旨在培养和激发大学生网络主体性的所有教育方式的总合。主体性是指学生在教育教学中表现出来的一种态度和价值选择。换句话说,主体性就是指学生在网络学习中表现出来的能动性、自主性和自为性,它是教学及其管理活动正常开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必要动力。据此,大学生网络主体性是指大学生在网络社会中参与和开展网络实践活动过程中具有的独立性、自主性的地位,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能动地在网络社会中寻求和选择信息,并能创造性地参与网络各项实践活动。主体性的发展和发挥,可以促进学生积极活跃地学习并产生个性化体验。学生是否能认真反思自己的主体性、改进主体性的性能并成功发挥主体性,是一种对待教师、管理者、同学和其他因素的态度。

二、大学生网络主体的特点

(一)网络主体的独立性

网络主体的独立性是指,人在网络活动中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具有对良莠不齐的信息做出各种各样判断和选择的能力,能够支配自己的网络行为。由于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使人们对网络社会的认识日益理性化,即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使其主体独立性也得到提升。对于大学生网络主体来说,一方面,相对其他群体,他们具有较高的知识水平,在认识和使用网络上,相对容易一些;另一方面,由于大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尚处在形成和发展中,具有多变、好奇的心理,较容易被网络各种现象所同化,从而导致他们在网络社会中独立性不强,主体价值选择能力被弱化,主体的价值选择没有得到真实的展现,在对与错、是与非的判断上出现迷茫。

(二)网络主体的自主性

主体自主性形成的前提就是要有良好的自主意识和相对稳定的独立性。网络主体自主性具有两个主要特征:第一,独立做出判断,并反思这些判断;第二,依据这些独立的、反思的判断将信念与行为整合起来。主体独立性是自主性生成的基础,只有主体具有独立性,才有可能形成自主性。网络学习不仅仅是一种主动行为,而且它更注重网络独立自主精神。网络教育手段是结合内容和表达方式的双重整合平台,如果没有一定的独立性就容易陷入信息的汪洋中而难以自拔。另外,网络也为学习者提供便利条件:一是为大学生创设了自主参与学习的情景,二是网络为大学生构建了有利于自主参与的学习的平台,三是网络学习能不断强化大学生自主参与学习的行为。因此,要使大学生网络主体较好地驾驭网络,不被网络所同化,就必须具有良好的主体自主性。

(三)网络主体的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人必须依靠自己的意识、理性和创造能力来改造外部世界,它是主体性的最高表现形式。网络有助于学生积极性思考模式的养成。首先,网络学习有利于促进思维的多元化。在网络中,信息间的连接是网状的,即发现某一文本是从其他文本中吸取或据以建构的。它着眼于特定文本与其他文本的联系,每个文本都存在于与其他文本的关系之中。当人们利用网络进行电子超文本阅读时,鼠标就会从一个网页链接到另一个网页,从一个语境变换到另一个语境,这种跳跃式的阅读,能给人们提供广泛吸纳知识的空间,而不是局限于一种文本的范围。由此,它可以锻炼人们从多种角度、多种层面去思考问题,养成多元思维的习惯。这样,能使认知主体广泛吸纳别人的观点,拓展自己认识问题的视野,更为重要的是有利于消解同一性、冲破旧范式、不断创新的思维品质的形成。其次,多样化的网络学习资源激发了大学生的创新想象力,开放的网络教学资源培养了学生的创新意识,网络学习为学生提供了施展才华、各抒己见的平台,使网络学习者的创新能力得到提升。

三、网络大学生主体性的迷失

(一)对网络学习的焦虑

传统社会,人们因为得不到信息而感到焦虑;信息时代,人们又因为信息的丰富导致选择上的茫然而焦虑。网络的`开放性和无界性将全球迅速连接成为了“地球村”,各个国家、民族、性别的人群都可以通过网络实现资源共享。而在相对独立的大学校园里,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使社会信息传人到校园内,学校的信息也得以通过网络与外界进行交流。大量的信息在给学生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使他们掉进了信息的漩涡中,给他们带来了生理和心理的困惑,本来课本知识的信息量就很大,再加上网络信息的快节奏、刺激性,使得人的整个身心都不堪重负。信息本来是帮助人们解决生活中的困惑的,但是过量的信息就像手表定律一样,让人反而在信息的选择上不知所措,对于那些自主性较差的网络大学生更是如此。

网络学习的焦虑还表现在,由于海量的信息资源,使我们每天都会遇到不同的情境,而这些情景与我们在现实中遇到的知识结构完全不同。面对这些陌生的知识,往往使大学生产生焦虑情绪,表现为:怀疑网络学习效果与网络教学质量、对网络教学不适应、对课程呈现方式不适应、对信息化手段处理束手无策,进而缺乏学习动力。网络是无疆的,其信息内容之间的多元与变化使网络信息呈现出多维性是,在多元文化背景下,文化思想、理念之间的互相碰撞,对于人生观、价值观尚不成熟的大学生来说,还很难完全理解和接受。这会使他们的思想观念处于矛盾、冲突的多元文化中,从而迷失于观念多元的漩涡中而无法自拔。

(二)影响智能的发挥

对知识和信息的过量接受,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大学生智能的发挥;信息量的快速涌现造成了大学生阅读时的浮躁心理和功利思想,使他们在追求阅读数量的同时,忽视了阅读质量和思考能力的养成。另外,网络是一部装满了人类思想精华的“机械脑”,这种将人类和电脑技术合二为一的集合体,为人类超越自我提供了一定的基础,使人们清楚看到思维的运转和想象力驰骋的过程。学生在网络学习过程中,可以通过非传统方式获得自己想要的知识和信息,进一步开拓了学生的视野和思维空间。然而,天天在荒芜杂乱的信息海洋中穿梭的大学生,由于受各类信息刺激日渐麻木,使其在网络文化学习中过分追求刺激和新鲜感,更容易满足在网络精神快餐中的享受,而忽略了对文化底蕴的深层次思考,导致知识积累的浅薄和思想的弱化,从而失去对现存事物积极反思和探寻本质的激情。

(三)人际交往中的社会化障碍

1 网络交往是一种虚拟的交往,这种交往方式容易让网络学习者陷入虚拟的环境而难以自拔。换句话说,由于虚拟交往没有现实交往的直接压力,人们可以在这里畅所欲言、无所顾忌,这样进一步弱化了一些本来在现实社会中交往能力较差的学生的交往能力,网络反倒成了其人际关系和谐的主要障碍。这不仅影响了学生自身的发展,也给网络发展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由于网络交往是借助计算机进行的,具有虚拟化和非人性化特点,所以它容易弱化网络交往中人的主体感,忽略自身行为的后果,降低交往中的责任感,忽视人际交往中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 2 网络减少了大学生对现实人际交往的需求。网络直接介入交往领域,为现代人提供了一个全新的交往场所,但却使传统的具有可视性、亲和感的人际交往大为减少。长期滞留数字化的网络空间,学生面对的只是一台与网络“大机器”相连接的“小机器”,活动在“人一机一人”相对封闭的环境里,这就使他们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与他人、社会接触的机会,造成人际关系淡化,无法顺利实现现实空间和网络空间中角色的相互转换,形成一种心理错位,导致在现实生活中交往行为失常。而这种行为的多次出现,就会恶化现实人际关系,进一步将学生推到网络环境中。因此,网络的长期使用,对于那些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尚不健全的大学生来说,其结果就是对现实世界中人与事的疏远和冷漠。

3 网络增加了大学生人际交往中的危险性。网络交往的虚拟性和开放性为人们提供了逾越社会规范与禁忌的空间,容易导致大学生行为失范,增加了现实交往的风险性、猜疑性和复杂性。网络是一个没有边界、没有主体价值的虚拟空间,各种信息的输出和输入以及信息的可靠性等问题都没有具体监管,这无疑给社会阅历较浅的大学生增添了交往活动的危险性。

四、大学生主体性的重构

(一)加强网络主体意识教育

从人格完善角度来说,主体性是否健全、是否能充分发挥自身功能,是决定一个人智能和情商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一个人提升自身素质的内在动力。对于网络学习者来说,如果没有良好的主体自觉能动性,网络学习过程将不能正常启动和实施;没有良好的自律很难保证可持续性的学习。因此,只有当大学生意识到自己是网络实践活动的主体,是网络行动的唯一操作者,并能主动承担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时,他们自身的网络对象性活动才能达到自觉和自为。这就要求在向学生传授计算机信息知识的同时,还要重视挖掘隐藏其技术背后的人性内涵,否则易导致网络社会中人的主体性失落,操作电脑者可能成为电脑的奴隶。为此,要改变教育中的“技术主义”,不仅要使学生掌握网络信息技术,还要使其树立网络主体意识,承担主体责任和义务,学会对各种信息进行筛选、整合与创新。只有这样,才能使大学生保持自己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自主性、能动性与创造性。

(二)培养大学生网上自我教育的能力

自我教育是现代化教育的重要特征,也是必然要求。现代教育已经不是过去那种无选择或很少选择的消极灌输,而是以积极摄取、自主表现为特征的主动接受。互联网信息十分复杂,文化侵蚀严重,色情、暴力、虚假信息大量充斥其间,而网络信息传播的开放性、自主性、多元性更需要大学生有较高的鉴别能力和自控能力。面对教育模式的改变和纷繁复杂的信息选择,大学生的自我教育能力有待提高。一方面,我们要相信现代大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和自我选择、自我判断及自我约束的能力;另一方面,自我教育不是自由教育,教育工作者应积极介入网络,在学生自我教育中发挥积极的引导和指示作用,要通过网络知识教育,培养大学生拥有加工、处理、整合创造信息的能力,使他们建立正确的评判标准,对信息做出正确的选择。只有这样,才能使他们不至于在信息的浩瀚海洋中迷失方向。

(三)通过开发网络资源,培养学生的创造性

环境科学研究主体任务论文 第3篇

一、明确研究思路和研究框架

(一) 以区域摄影史作为研究重点

因缺少扎实的研究基础, 中国摄影史当下的主体任务是针对中国摄影史研究对象的各局部分别的独立研究。甚至可将研究的具体对象在时间上落实到很小的时间阶段 (即运用年鉴学派的研究方法) , 在空间上落实到地区如具体的市县。甚至是落实到具体的摄影家、区域性的摄影团体历史的研究。待这些局部研究都有了成果, 再将其按照某些研究框架进行整合和归纳。至于以其为研究基础归纳出宏观视域下中国摄影整体的发展脉络及具体内容则是下一个历史阶段而非当下的任务。

(二) 以个案研究为主要形式

摄影史研究语境下的个案研究绝不仅仅指对某个摄影家个体的研究, 还包括由若干个摄影家组成的摄影团体、由某行业某部门来组织进行的摄影活动或赛事、在某一地区较有影响力的摄影机构甚至是涉及摄影的营业性机构等。这些摄影发展历程中的个案虽然都涉及不止一个摄影家, 都带有集体或团体的性质, 但其作为研究对象的身份都是个案, 应予以个案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框架。对于摄影机构或团体以及组织过摄影活动的部门的研究应该选择那些持续时间较长, 产生作品较多以及在本地区影响较大的来作为研究对象。同时要做好相关的人物年表、人物或摄影团体的大事记、区域摄影发展的人物谱等。

(三) 充分考虑摄影自身的多专业性

摄影术诞生后没多久即被许多专业和行业所采用, 百余年的发展也就形成了许多不同的摄影门类。这些门类各自的专业属性不尽相同, 但都需持相机拍照。如新闻、艺术、商业、纪实、科考、教育、地理、地质、人类学、水利、刑侦、航天、航空、医疗等等行业或专业都与摄影有密切关系。那么, 摄影史研究和编撰时, 应先将其概括成几个大的方面。可以从摄影价值体系出发将摄影分为真善美三大类别, 分别进行各自发展历史的研究。新闻、科考、地理、地质、水利等行业的摄影可以归为一类, 从“真”的价值述求出发进行研究。纪实、教育等类别的摄影可以从“善”的价值述求出发进行研究。艺术、商业等类别的摄影可以从“美”的价值述求角度进行研究。分别着手开展各自领域各自历史的研究。

二、注重对摄影的专业及学科建设的研究

通过对摄影学术地位的建设和提高, 给研究者以更大的研究平台和研究依据。而且, 摄影的专业及学科建设发展历程本身也是中国摄影史研究和表述的对象之一。中国摄影史上的多数摄影家在创作摄影作品的同时也大都以不同的形式肩负摄影的教学和传播工作, 其都是中国摄影教育史的见证人和参与者。大家在研究历史同时也是在创造历史。摄影教育、摄影专业及学科建设工作本身也是中国摄影史编撰过程中的全新的课题, 应进行专门研究。这样不但可完善中国摄影史的研究框架和研究成果, 更可以为中国摄影的时代发展做出具体的贡献。

三、注重研究方法的运用和探索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的运用是研究工作成功的重要保障。但中国摄影史的研究工作在当下的阶段, 却处于一个非常缺少研究方法的时期。经典历史学的研究方法很多, 但直接的运用只可以保证宏观方面的分析和研究, 对于涉及摄影专业自身特征性的问题的思考和分析的时候, 现有的许多研究方法思维方法就显得缺乏针对性了。这里涉及到一个摄影元理论体系建设的问题。可以说, 在摄影专业自身元理论建设还远不完善的当下, 完成一部体例完备、框架严整、内容充实、覆盖面周全、阐释深入、评价客观的大部头的中国摄影史是不可能的。摄影元理论的建设与包括摄影史在内的所有研究课题的进度和成果的获得应该是同步的。而且, 其之间的良性互动可以令中国摄影史等具体的研究课题的进展更加顺利。于是, 应该注重对研究方法本身的探索和研究框架体系本身的思考。

四、建立研究成果的共享平台

这方面中国知网等网络已经在文献提供方面做出了较好的实践, 传统的图书馆也可以提供大量成果信息。但摄影专业的特殊性决定了, 其除了文字类的研究成果之外还需要大量的影像资料。而这些资料绝不能单纯地指望靠出版摄影作品集来承担。必须由掌握大量影像资料的部门甚至是富于收藏的个人以网络为主要的传播形式来建立共享平台。这在需要勇气和胸襟的同时, 更需要做大量繁琐的具体工作。

以上就是当下编撰中国摄影史要完成的主体任务, 中国摄影史的研究和编撰方兴未艾, 我们任重而道远。

摘要:当下受客观因素和主观认识等诸多方面的影响, 中国摄影史的研究和修撰不能照搬传统史学的套路。而应从客观实际出发, 综合考虑现有成果、地区差异、经济条件、思想认识、文化语境乃至摄影在当下的学科地位等诸多方面的因素, 集中完成现阶段的研究任务, 为下一步的全面系统的修史工作做基础性的准备。

关键词:中国摄影史,研究任务,研究思路,研究框架,研究方法

参考文献

[1]王瑶.当代中国新闻摄影发展史[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9.

[2]李树峰.“中国摄影史”写作:历史与当下的反思[J].北京:文艺研究, 2010 (08) :27-36.

[3]崔昊.刍议东北地域山水画学术高度的提升[J].长春:作家.2013 (1) :223-224.

[4]公元.广东摄影艺术志[M].广州:岭南美术出版社, 2008.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研究 第4篇

关键词:主体资格;环境纠纷;公益诉讼

引 言

公益诉讼是目前学界较为关注的问题,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对公益诉讼的相关的规定,其本意是扩大公益诉讼的范围,用诉讼来促进社会公益维权。但是,对于2014年兰州自来水苯超标公益诉讼事件为我们敲响了警钟。5名来自兰州市的市民对涉事的威力雅水厂的进行起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表示拒绝接受起诉材料,其理由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公民不具备“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这是否需要我们重新思考一下关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我们如何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本文旨在结合我国现有国情,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一些探讨。

一、我国关于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相关规定及现状

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民事诉讼法对于公益诉讼的新的规定,但对于公益诉讼的主体只是给出了相对模糊的概念。

根据上述条文规定,作为诉讼主体的主要有两大主体:其中之一是国家机关。但是至今学界仍对国家机关有着不一样的定义,有的学者认为国家机关应该是人民检察机关,他们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有的学者则认为环保局、国土局以及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同样有权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所以针对公益诉讼的运用,还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另一种是社会团体,比如说消费者协会、中华环保联合会或者其他有代表性的社会团体。2014年4月24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第58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以上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益诉讼主要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不特定人群的利益。因此提起社会公益诉讼的主体应该是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机关和团体,其无须不特定人的授权,但是目前国内对于公益诉讼处理情况却是不容乐观。据国家环保局信访办公室的统计,我国每年环境纠纷案件大约有10万件,其中真正告到法院的不足1%,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则更少[1]。环境违法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但由于公益诉讼领域理论和立法的滞后,导致受害者及其利益相关者无法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样,对于可以作为提起公益诉讼主体的社会团体组织同样让人担忧,根据一项调查显示,国内仅有300家社会组织符合新环保法的规定,这对于拥有辽阔疆土、城市众多的我国来说,这无疑是杯水车薪。另一方面,环境公益诉讼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这要求起诉主体对起诉的环境问题有比较清醒的认识,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诉讼能力,更重要的是有良好的社会公信力,即致力于公益事业,不牟取经济利益的社会组织,排除以上这些因素,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还有多少呢?

所以,面对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建立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已经是刻不容缓的事情,只有适当放宽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才能更好地实现以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任务。

二、国外公益诉讼主体研究

公益诉讼是近年来新兴的诉讼形式,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类型的诉讼主体,下面我们将针对集中典型的诉讼主体进行研究。

(一)美国的集团诉讼

1938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规定了集团诉讼。集团诉讼是指由共同利害关系的人,因为人数众多,无法进行全体诉讼,则由集团中一人或数人为代表,就集团共同的法律问题或事实问题向法院提提起民事诉讼。其具有一下特点:(1)人数众多,合并比较困难;(2)拥有共同的法律问题或事实问题;(3)集团代表人的请求是代表整个集团利益的;(4)集团代表人能公正、充分的维护集团成员的利益。

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产生于美国公民权最兴旺的时期,自其产生后,对它的批评一直不断,其主要原因是其诉讼费用高昂、律师从中牟利,有“搭便车”的现象等。但是这一制度一直得到广泛的支持,因为这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有效的方法之一[2]。

(二)德国的团体诉讼

团体诉讼即有权利能力的公益社团,以自身法人的权利,就他人违反特定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或无效行为请求法院命令其终止、撤回其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别诉讼制度。以德国的团体诉讼为例,其主要有一下特点:一是诉讼主体是特定的社会组织,而不是组织中的任何一个人;二是原告是以团体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

团体诉讼由单一的社会团体充当原告,而美国的集团诉讼的原告是多數人,但是二者产生的效果确实惊人的相似。

(三)欧美国家的民众诉讼

民众诉讼是指诉讼主体运用选举人、纳税人或者市民的身份使自己具有诉讼资格,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的诉讼。19世纪的英国法官认为法律必须给那些没有利害关系或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居民找到一个位置,因此提出了“Private Attorney——General Theory”(私人检察长理论),这对于民众诉讼制度的产生起了重要的作用[3]。

民众诉讼制度的产生,使得环保主义者在法院的帮助下,有了与工业界对抗的力量。民众诉讼的确立,企业经常会由于自己的不当行为遭到民众的起诉,迫于环保机关的压力,企业也会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避免环境纠纷的发生,这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形成了良好的社会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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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外特定机关的诉讼

特定机关诉讼是由国家设立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机关对违法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提出诉讼的制度。目前,各国提起公益诉讼的国家机关主要是检察院。检察院代表国家参与民事诉讼起源于法国。1806年,法国的法律就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力。法国新民事诉讼法第421条规定,“检察院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对于法律规定之情形,检察院代表社会[4]。”日本检察厅法规定,检查机关作为公益代表人进行其他法令规定的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等。

此外,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国家机关不仅仅是检察机关,例如,在俄罗斯联邦生态和自然资源部同样有权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提起诉讼[5]。

三、国内公益诉讼主体诉讼资格的探讨

美国著名法学家波斯纳曾说过,如果仅仅是一味的批评,那么这种理论将缺乏持久的力量;如果批评者没有什么可以取代他希望摧毁的废墟,那么,哪怕是具有摧毁性的批评也会显得苍白无力。虽然我国在新修改的的《民事诉讼法》中增添了公益诉讼的条文,但在众多环境侵权案件中,这显然是沧海一粟。因此,对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构建要加紧进行,尤其是在原告主体资格方面更是目前研究的重中之重,对此域外某些制度优于我国,虽然不能直接全盘照抄,但也可借鉴一二。

(一)社会团体诉讼

我国存在多种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其中环保团体和消费者团体最为显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仅仅规定有关团体可以进行诉讼,并未细化该项规定,因此导致在实践中有很多案件因原告主体不合格而不被受理。团体诉讼是将多数人集合为一个团体,成为单一原告[6]。在环境损害案件中,无论是在任何时代或任何国家,都是一个侵害众多人利益的案件。因此团体诉讼在任何国家都可以页都应当被适用,中国也不例外。

但目前我国现存的社会团体良莠不齐,因此在应用时必须加以限制。有的学者认为具备以下条件的有关团体可以提起公益诉讼:首先,该团体是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团体,因为作为一个环保组织,这个组织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公信力;其次,该团体组建时必须有明确的团体章程,并严格执行,如维护消费者利益、保障社会经济生活正常运行,或者维护地区生态平衡等等;最后,该团体必须要有专门的技术人员并有一定数量的法律工作人员[7],因为公益诉讼实际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诉讼活动,要求诉讼过程中提供相关的证据资料和相关的法律程序知识。在国际社会中,社会团体在公益诉讼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在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生态平衡方面。我国目前正在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参考和借鉴国外的经验对于自身建设意义重大,同样,我们也可以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完善自身的团体诉讼制度。

(二)检察机关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99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该条款适用于当国家、集体财产受损失时,检察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此可见,该规定将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的范围限定为因犯罪行为引起的损失。这无疑是排除了对生态环境利益造成损失的求偿,因此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处于无明确法律依据的尴尬状况。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变革,伴随着私权行为侵害公共利益的案件也时有发生,因此国家有责任承担起相应的预防和矫正的责任。在我国,检察机关仅仅担负对于刑事案件提起诉讼和监督司法的职能,如果我们想让检察机关参与民事维权诉讼的行列,检察机关必须转变其行政职能。因此检察机关必须明确其提起诉讼的范围,将其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明确于法律之上,将其作为独立于社会和国家的第三方,对于违反社会规律,肆意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有监督和起诉的职责,这样才能更好地完成其职能。

世界上不存在任何一种普遍适用的制度,检察制度亦是如此。与此同时,我们既不能看到其他国家将检察制度应用于公益诉讼,我国也引入;同时也不能一味的排斥检察制度。换言之,我们应将检察机关诉讼制度应用本土化,让其适应中国社会及法律的发展,避免公权力僭越,私法自治。

(三)代表人诉讼制度

美国、日本、印度等国家不断拓展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范围,基本承认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但我国无论是在立法层面上还是实践中,对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均望而却步,公民个人是否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成为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笔者自己认为,考虑到我国人口众多、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司法资源有限的现实国情,期望把每一类主体在任何情况下都有资格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愿望,至少现在是不切实际的。

构建一个完整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扩大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范围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势在必行的。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将国外运用的集团诉讼制度和代表人制度有机结合,形成一种适合中国国情的公益诉讼主体制度。

生态问题一旦发生,往往危害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对于社会危害极大的生态损害事件,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必然是广大的人民群众或者受害者,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众多原告人必然造成意见不统一,管理混乱的局面,这就要求我们完善我国的代表人制度,从广大原告主体中挑选出一名或者数名可以代表广大原告人共同的利益的代表人,以个人为代表向法院提出公益诉讼。同时,代表人诉讼主体还应做出相关要求:一是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诉讼人众多,难以集合和组编;二是众多诉讼人有相同的公益诉求;三是选举代表人必须可以代表大部分诉讼人的诉求和利益,四是集体诉讼团体需提供相应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材料和证据。只要这样才能更好地保证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健康运行。

前述的社会组织、检察机关、代表人、公民个人、政府或者其他职能部门几类主体中,前四类主体应当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时候具备环境诉讼的原告资格,而政府与公民是相抗衡的两股力量,环境公益诉讼是为了弥补政府环境执法的不足和执法缺陷而建立,其目的是监督政府和限制政府滥用权力,所以,在制度设计上,政府不是也不应该是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

四、结束语

环境公益诉讼是目前环境法领域实践中炙手可热、理论上持续发酵的议题,从既有文献来看,降低起诉门槛、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者通过诉讼维护公益亦成为学界共识,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原告类型的抉择上。对于相关原告类型的考察和研究,我们不能简单地停留在“起诉资格应该放宽、多一个主体就多一份保护社会公益的希望”这个层面。还应该从社会实际出发,真正找出适合中国公益诉讼之路。

参考文献

[1]桂林.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J].载《许昌学院学报》2003(6).

[2] 谷口安平著,王亞新译.程序的正义和诉讼[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3] 龚祥瑞.西方国家司法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

[4]罗结珍译.法国新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5]陈汉军.俄罗斯联邦消费者权利保护法[J].载《外国法译评》1993(1).

[6] 齐树杰、林建文.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 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

[7] 高民治.关于民事公寓诉讼的理解与适用[J]. 2012.

[8]史玉成,郭武.环境法的理念更新与制度重构[M].2010.

[9]张宝.问题与方法之间——环境法学研究的片段感悟[J].载于《中国环境法学评论》2011.

第一作者简介:康慧强 男 (1989-)甘肃政法学院 研究生 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

第二作者简介:曾淑秀 女 (1990-)甘肃政法学院 研究生 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环境科学研究主体任务论文 第5篇

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是一定的机关、组织或个人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民事主体致使环境遭到或可能遭到破坏的相关违法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是指面对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将受到侵害害危险时,主体有权利通过民事环境公益司法程序实现对环境公共利益的救济。

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宗旨在于维护公共环境权益,而不是个别民事主体的私人权利,尽管其诉讼结果存在间接维护个体利益的效能,但仍区别于保护个体本身利益的诉讼。因此它与传统民事诉讼中原告的区别有两点:第一,它的原告资格范围广于一般的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第二,不仅民事诉讼法,其他的法律法规也明确规定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域外规定

(一)英美法系

1.美国:

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主要由公民诉讼构成。该制度最早在1970年的《清洁空气法案》中第304条中得以确定,即任何人(不论是受到直接损害还是间接损害)有权自己对任何人提起诉讼。这一诉讼法案并未限制原告资格与该案的利益关系。它的确立体现在1972年的联邦《清洁水法》中。该法采用了塞拉俱乐部诉莫顿案中“环境保护团体”的概念,首次以“环境保护团体”作为原告主体。同时,在2000年“地球之友诉雷德劳环境服务公司”一案中,法院对“该行为具体侵害社团成员”的条件适度宽限,原告只要证明特定涉嫌违反联邦环境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其所关注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法院也可承认该启动要件。美国的公民诉讼模式赋予了个人或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从而监督相关环境法律得以有效实施,有效地维护了公民的环境权。

2.英国:

英国以集团诉讼制度为主,即对于个人受到的侵害较少,使受害当事人难以出庭,可通过此方式将受害者们成立为一个诉讼团体,并记录每个人的受侵害次数。20世纪60年代时集团诉讼制度也被广泛运用到环境公益诉讼中。一般来说,公民起初不具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只能通过检察长的名义就违法行为向检察长请求并提起诉讼,此制度又叫作“检举人诉讼”。此外,经检查长同意,某些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等也具有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二)大陆法系

1.法国:

法国1860年的《民事诉讼法典》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民事领域进行干预的权利,突出表现在涉及国家安全或是公共用地等案件中。除此之外,经政府认可具有诉权的社会团体也能参与到民事诉讼程序中。

2.德国:

德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般是团体诉讼制度,就是使得某一些行业团体有权实施诉讼。为防止诉讼泛滥,立法机构严格限制了团体诉讼的原告资格:其一,社会团体必须是合法性组织,并且事先成立;其二,团体应有一定规模;其三,团体须有以维护某种公共利益为目的固定章程。

三、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各种观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及部分省市的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各派学者观点,我国在司法领域中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主要包括检察机关、环保行政部门、环保组织以及公民个人。这四类原告主体都具有各自的利弊。

(一)检察机关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在物质条件和法律能力上都具备先天性的优势,但国内学者也对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出了疑问。其一,我国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其可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提起诉讼。其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以监督法律在民事领域的实施为目的,若其一旦作为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则在身份上成了实施法律者,具有矛盾性,这将会破坏传统的诉讼结构。其三,检察机关在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不一定具有具备相关知识的人员。因此,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只能通过行使上诉权、申请再审等权利寻求法院的裁决。

此外,有的学者提认为检察机关可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但须受一定条件的制约。然而这种观点仍被认为其不能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二)环保行政部门

环保行政部门作为环境监管机关,在环境污染类事件中是最具专业化的,但一些学者认为,其一旦拥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资格则与其本身的职能相矛盾。环保部门本应处于社会公务事务管理者的地位积极行使其法定的公权力,对环境污染事件进行干预,发生环境侵权事件后依法处罚环境违法行为,但当其作为原告具有诉讼权利时,就会有利用司法掩盖其应尽行政职责的嫌疑,这不利于社会对行政执法权力效力的影响,也会造成环保部门工作的懈怠。当然也有学者认为环保部门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很可能是自身的确无法行使,并非怠于行使行政职权。

(三)环保组织

环保组织作为致力于环境保护的人们自发组成的组织,在诉讼的积极性上比公民个人有一定的优势,但由于我国过多数量的社会团体以及诉讼的泛滥,环保组织的主体资格应当被制约。除了需具有固定的章程和一定的经费资助外,应当限制其成立年限,且应有完备的高职业化的法律人员。

(四)公民个人

按传统诉权理论的观点,公民个人是环境污染事件中直接的受害者,理应具有合理的诉权。然而现阶段学者却多数反对。其一,从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关于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能够看出我国对公民作为适格原告的立法态度是反对的,2014年的《环境保护法》也没有将公民个人纳入到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范畴内,这可能是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公民个人欠缺诉讼能力;二是过高的个人诉讼成本及成本与收益失调;三是可能会导致诉权泛滥。综上,基于目前我国的整体司法环境,该制度的缺乏一定操作性。

四、对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完善的提议

(一)对新民事诉讼法进行司法解释

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有关原告主体的规定太抽象,有必要进行探讨并在法律条文中罗列出来。“法律规定的机关”应当包括检察机关和专门行政机关,后者如环境行政主管机关和环境资源保护部门;“有关组织”应当是环保组织等专门社会团体。

(二)建立有层次性的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制度

参考国内外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制度与我国现阶段的法律环境,笔者认为,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制度涉及到了原告类型之间起诉的顺位问题,应当以社会组织为第一序列的原告主体,行政机关紧随其后,将检察机关作为最后的门槛,摒弃公民个人的原告主体资格。

1.社会组织:

将社会组织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第一序列适格原体现了民事诉讼中的私法自治。相比作为国家公权力的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在私法领域出现与私法自治所倡导的更为契合。民事环境公益诉讼领域的社会组织以环保组织为主要,因其自身的法定职能与专业性,环保组织在解决民事环境公益诉讼问题上有着不可比拟的优越性。然而现阶段环保组织的资格应当受到制约否则后果就是社会组织越来越多,诉讼成灾。

2.行政机关:

民事环境公益诉讼领域的行政机关主要指环保机关。虽环保机关具有行政权,可以处罚侵害环境的行为,但此行为有时并不利于环境公共利益,因此应当赋予其提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去解决行政处罚亟待解决的问题。当侵害环境行为出现时,若其行政处罚对于环境利益并无益处时,便可将环保组织列为共同原告进行起诉,需要注意的是,环保机关可以自己提起诉讼的唯一情况就是,环保组织迟迟未起诉。

3.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作为民事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在我国并无太多争议。然而检察机关的原告诉讼资格同样需被制约。我国的检察机关是监督法律的实施情况的机关,一旦有了侵害环境的行为,检察机关的职责是督促环保组织与相关环保行政机关及时提起公益诉讼,只有在二者都不提起诉讼时,检察机关才作为原告适格主体进行诉讼。

4.公民个人:

由前文所述,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表明在我国现阶段的立法中公民个人并无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公民个人想对侵害环境的行为提起诉讼的唯一办法就是:环保组织、环保机关或检察机关代替其提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

五、结语

环境科学研究主体任务论文 第6篇

摘要:音乐学习具有社会性,是主体的社会化过程。主体音乐审美心理的生成离不开一定的社会音乐环境,它是主体与一定音乐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

关键词:音乐环境 音乐学习心理

社会音乐环境,指围绕在人的周围并对人的音乐心理产生实际影响的客观音乐世界。从教育学的角度理解,环境是指对主体的音乐心理产生教育影响的各种外在因素,特指那些自发的、非计划的影响,以区别于有目的、有计划的音乐教育影响。“人从来就是特定文化和环境的产物。”①随着个体的成长,社会音乐环境对其音乐学习心理的影响逐渐增大。这种影响是广泛的、直接的,又是复杂的、深远的、不受时空限制,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音乐环境的影响,是具有潜移默化、“润物细无声”的特点。“环境因素是个体心理包括音乐心理发展的客观条件。良好的音乐遗传素质仅为儿童音乐心理的发展提供潜在的可能性,而环境则不仅把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而且还决定了其发展的方向、水平、速度和个别差异。”②

社会音乐环境是如何对个体音乐学习心理产生影响的呢?从音乐文化学视角来看,音乐文化环境是一个运动着的、开放性的、生成性的音乐文化整体结构,是由社会音乐意识、音乐形态和音乐行为三个层面所构成的一个整体。社会音乐意识是一种隐性的音乐教育环境,音乐行为和形态是一种显性的音乐教育环境。在此,我们主要从隐性和显性环境两个不同的方面,来探究社会音乐环境对主体音乐学习心理产生的.影响。

一、隐性社会音乐环境

社会音乐意识是主体对音乐本体所特有的心理反应形式,是隐性的音乐环境。它“体现为特定文化心理在特定历史时期对特定存在环境的感受意识”。③音乐意识的核心更多地体现为主体对自身生命意义、价值、目标、信仰等共同信念,是人类历史发展长河中主体的生命意识的积淀。在现实音乐环境中,各种存在于音乐文本中的音乐审美观念、音乐价值观念,主体的音乐审美态度、审美情趣,一定社会的音乐教育观念及音乐作品中蕴含的音乐家的音乐思想等,构成了音乐环境的意识层。

社会音乐意识对主体的音乐心理具有能动作用,其能动作用是间接的,又是广泛的、深远的,往往左右一定社会的音乐发展方向、速度和质量。例如,春秋战国时期儒家的音乐思想认为,音乐具有审美功能、德育功能,还具有政治功能。儒家大教育家孔子和他的弟子们,都主张将音乐教育作为教育内容的主体,把音乐教育作为道德教育的最高手段。孔子说:“移风易俗,莫善于乐”(《孝经・广要道》),“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论语・述而》),“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论语・泰伯》)孟子说:“人言不如仁声之入人深也。”(《孟子・尽上心》)荀子认为:“乐者,圣人之所乐也,而可以善民心,其感人深,其移风易俗。故先王导之以礼乐而民和睦。”(《乐论》)《乐记》曰:“君子以钟鼓道志,以琴瑟乐心”,又曰:“大乐与天地同和”,“礼者别异,乐者合同”,“乐者敦和”,“乐者,天地之和”。儒家的这些关于音乐价值的观念,发展成为中国整个封建社会的主体音乐意识。这种音乐意识激励着那些想跻身上流社会的人们去努力学习音乐。所以,从那以后,中国古代的文人士大夫莫不操琴弄乐,以之怡情养性。

一般来说,社会音乐意识是以观念的形式对主体的音乐学习心理产生影响,推动主体的音乐实践活动。社会音乐意识体现在音乐教育方面,转化为音乐教育的政策、音乐教育理念。它需要政策的执行者去贯彻、实施,然后作用于个体,促进个体的音乐学习。例如,本世纪初,我国进行了音乐新课程的改革,制定了新的课程标准。新的课程标准重新审视了音乐课程的性质和价值,提出了新的音乐课程基本理念。《新课标》提出:“音乐教育从本质上说是一项塑造人的工程。它具有唤醒、联系和整合人格的力量。它通过对人审美能力的发掘和培养,通过建构人的审美心理结构达到人的心灵陶冶和人格塑造。”④《新课标》认为,音乐课程的价值在于审美体验、创造性发展、社会交往和文化传承四个方面,并把“审美体验”确定为音乐课程的核心理念。新课标的颁布实施,明确了学校音乐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方向,促进了音乐教师的教育观念、教育方式和教学手段的更新,也促进了整个社会音乐文化的发展。

二、显性社会音乐环境

音乐形态和行为构成显性的社会音乐环境。社会音乐的形态层是指音乐的直接表现形式,是社会音乐意识的物化对象。由音乐符号、音乐文本、乐器、音像制品和音乐音响的时空运动等形式要素构成,是音乐本体美的客观存在方式。社会音乐行为层,是指社会音乐的实践活动,是社会音乐意识的直接表现。社会音乐活动有群体性、组织性的特点。如各种各样庆典活动的音乐演出、音乐比赛交流活动。社会音乐的形态层和行为层共同构成了现实的、显性的音乐环境,这种显性的音乐环境可分为音乐听觉环境和视觉环境。

1.听觉环境

音乐听觉环境是音乐的音响运动环境,由音乐的节奏、旋律、音色、力度、和声等音乐的形式要素以及其所在的时空构成。音乐的存在形式要通过主体的音乐行为来展示,并以乐音运动的形式作用于主体,引起主体审美体验,并使主体产生音乐兴趣和音乐需要。如贝多芬《命运交响曲》的主题部分,以其强烈的力度、厚重而丰满的和声音响、富有生机的律动给人震撼,催人奋起;《苗林的早晨》由小提琴演奏的旋律优美婉转、轻快明丽,把人带进鸟语花香、芬芳四溢的大自然。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说:“节奏和乐调有最强烈的力量侵入人心灵的最深处,如果教育的方式适合,它们就会拿来浸润心灵,使它也就因而美化;如果没有

这种适合的教育,心灵也就因而丑化……”⑤黑格尔说:“音乐凭声音运动直接渗透到一切心灵运动的内在的发源地,所以音乐占领住意识,使意识不再和一种对象对立着,意识既然丧失了自由,就被卷到音乐的激流里,让它卷着走。”又说,“音乐艺术作品打动我们的方式和其他艺术作品的方式不同,一部艺术作品如果来自内心,渗透着丰富的灵魂和情感,可以在听众心里引起很广的反响。”⑥以上观点,说明音乐本体美的客观存在是对主体音乐心理产生影响的重要因素。

吴跃跃教授认为,音乐的形式要素如节奏、旋律、音色、力度等与人的审美心理有一定的对应关系:“旋律上行使人感到兴奋、情绪高涨、紧张;旋律下行使人感到平静、情绪低落、松弛。旋律成波浪形运动,往往使人感到优美、抒情、惬意。节奏密集、速度较快的作品表现出激动、紧张或热烈、欢腾的气氛;节奏疏密相间、自由多变、中速的音乐营造出抒情、优美、柔和的情绪;节奏宽广、慢速的作品则适于表现田园、草原风光,或哀伤、悲痛、神秘、虔诚的情感。在表现强烈、激动、紧张的情绪时,一般采用强的力度;而弱的力度则适合于表现温和、平静、放松或忧郁、哀怨、沉思的情绪。”⑦吴跃跃教授从音乐要素与人的生命特征的对应关系,论述了音乐的音响运动对主体音乐心理的影响。

2.音乐视觉环境

音乐视觉环境是由乐器的形制,乐队的形态,演员的服饰,演出场所,舞台美术等要素形成的具有艺术氛围的视觉空间。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音乐视觉环境越来越受到重视,其形式变得更加丰富多样。如交响乐与多媒体的结合(谭盾的《地图》),音乐演出与自然环境的结合(以黄河为背景演奏《黄河》),都给人以强烈的视觉冲击和心理的震撼。

优美的音乐视觉环境与听觉环境共同形成的音乐环境,带给人们视听的美感享受,更能激起主体的音乐学习兴趣和热情。在现实音乐环境中,人们可能会被音乐厅神圣而高雅的艺术氛围所折服,并产生学习音乐,进入音乐殿堂的冲动;可能因听到小提琴迷人而高贵的音色而产生学习小提琴的欲望;也可能因听到一位歌手动人的歌唱而不自觉地随声和唱。“子在齐闻《韶》,三月不知肉味。”(《论语・述而》),说明良好的音乐环境对人的审美心理产生作用多么强烈。

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电视、网络、广播、音响设备等大众传媒成为音乐环境中新的流行因素。在当下,各种流行音乐、娱乐性音乐节目和商业广告音乐等内容成为新的音乐文化元素,充盈了现实的音乐环境。它借助现代传媒的巨大的能量,以一种饱和的状态,渗透着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冲击着人们的视听。这样的音乐环境,对个体的音乐心理影响是巨大的。

社会音乐环境对主体音乐学习心理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因此,加强社会音乐文化建设,优化社会音乐环境,应该成为我们推动社会音乐教育的重要手段,也是音乐文化传承与发展的重要途径。

注释:

①洛秦.音乐中的文化与文化中的音乐.上海书画出版社,8月. 第67页.

②曹理,何工着.音乐学习与教学心理.上海音乐出版社,5月. 第122页.

③谢嘉幸.关于当代中国音乐教育的文化思考.德音网.

④王安国,吴斌主编.音乐课程标准解读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第190页.

⑤赵宋光.音乐教育心理学概论.上海音乐出版社,. 第41页.

⑥黑格尔.美学第三卷.商务印书馆.1979年. 第342-357页.

⑦吴跃跃.新版音乐教学论.湖南文艺出版社,8月. 第48-49页.

参考文献:

[1]朱丰顺,吕景云编.艺术心理学新论.文化艺术出版社,.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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