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艺经纪合同范文

2024-09-03

演艺经纪合同范文(精选8篇)

演艺经纪合同 第1篇

委托方:_________

代理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双方就委托方授权代理方代理权限事项协商一致,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署本合同。

一、委托事项:

委托方授权代理方代理其在_________地区_________(演员、歌手、模特、出版、演出、艺术品,版权)代理业务,期限为_________年。

二、具体要求:

代理方以委托方及其网站代理商的名义展开业务活动,代理该地区_________业务。

三、双方责权:

委托方责任:

(一)委托方承诺在己方网站为代理方开通宣传主页,公布其联系方式,并设计相关程序保证代理方与客户的有效交流;

(二)委托方承诺在授权期内不会重复授权,并保证在授权期内委托方所接收的该地区_________业务由代理方办理(客户指定由第三方办理的除外);

(三)委托方承诺通过各种宣传途径为加盟代理商作宣传。

委托方权利:

(一)委托方有对代理业务及代理商进行监督的权利;对通过委托方代理的业务,委托方将公布在_________上,随时了解代理进展并对代理结果进行公布;

(二)委托方有权取得合同约定的收入;

(三)如因代理方违反约定,委托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保留诉诸法律和要求经济赔偿的权利;

(四)如因代理方责任而导致合同终止,所付代理加盟费用一概不退;对因代理方原因引起的纠纷,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代理方责任:

(一)代理方承诺所提供的己方公司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合乎委托方对该类加盟代理商的要求;

(二)代理方承诺以委托方及其网站名义开展该地区业务,不会超过区域或业务限制开展业务;

(三)代理方承诺遵守《经纪人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遵守委托方管理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会以委托方名义进行不正当竞争或欺诈、诱骗等非法活动;

(四)代理方有责任在授权期内积极宣传委托方网站及业务,积极发展会员,代理方有提交市场发展计划并随时与委托方沟通的责任;

(五)代理方有责任对代理收入依法纳税。

代理方权利:

(一)代理方有依照合同取得收入的权利;

(二)代理方有权在遵守本合同各项约定的前提下,自主开展业务的权利;

(三)代理方对委托方该地区类会员享有资料共享的权利;

(四)代理方有权依据具体情况,对委托方的代理合同、管理办法、分配方式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建议。

四、费用分配及结算:

(一)加盟费用:

1、国外代理,代理方一次性缴纳代理加盟费用_________元;

2、港澳台代理,代理方一次性缴纳代理加盟费用_________元人民币;

3、大陆地区(如华北地区、华东地区)级代理,代理方一次性支付代理加盟费用_________元人民币;

4、省级单项代理,代理方一次性支付_________元人民币代理加盟费用;每增加一个类别另外支付_________元人民币;

5、市级单项代理,代理方一次性支付代理加盟费用人民币_________元;每增加一个类别另外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

(二)代理费用:凡一次性付清代理加盟费用者,在授权期内所接收的代理业务的所有代理收入均归代理方所有。

(三)会员注册费用:在授权期内该地区会员的注册费用的50%也归代理方所有。

(四)结算:注册费用款项到帐当月月底(25日--30日),通过银行转帐方式结帐。

五、保密:

双方对合作过程中涉及的各自公司信息、合同、文件、资料均应保守秘密,未经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代理双方中任何一方不慎造成泄密,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保留要求经济赔偿或诉诸法律的权利。合同终止后,双方也应对合同内容予以保密。

六、违约责任:

如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中规定而给另一方带来损失的,后者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酌情要求前者赔偿经济损失。

七、有关续约或终止:

合同授权期满前一个月,委托方根据代理方代理业务开展情况及客户反馈进行评估,对合乎代理要求的代理商,经双方协商后,可以续约;对不合乎要求的代理商,在合同期满后,将终止合作。

八、争端解决: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它: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委托方(盖章):_________代理方(盖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电子邮件: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演艺经纪合同 第2篇

甲方:(以下为甲方)乙方:(以下为乙方)

甲乙双方经磋商,一致达成共识,自 年 月 至 年 月 日 止,甲、乙双方正式确立经纪代理关系:甲方成为乙方演艺和商务广告经纪代理人,并 享有代理公司的所有权益;乙方授权甲方代理自己从事所有演艺、商务活动、广告宣传、行政和法律事务。为明确双方合作权利和义务关系,特签定此合同。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代理乙方演艺方面的经纪事务和管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设计的整体形象及业务方案完成表演及工作。甲方经纪代理乙方的演艺和商务广告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影视表演;商务活动;广告表演;音乐表演;舞蹈表演;行政事务;法律事务等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演艺事务和商务活动。

2、甲方负责乙方在代理期间内的所有演艺运作,代表乙方并对乙方进行专业的行业模式管理和专业行业运作。

3、甲方维护乙方基本合法权利,保证乙方参与的演艺和商务等行为的合法性。

4、甲方保障乙方各种权益及其应有的利益。

5、甲方对外正式公布乙方为其代理经纪艺员,代拟代签乙方所有演出合同及与其他经纪公司的居间行为运作。

6、其他相关事务。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承认甲方作为其演艺经纪代理,自愿接受甲方安排的一切演艺事务和商务活动等的实施和运作。

2、乙方保证维护甲方权益和公司整体利益。

5、乙方接受甲方的一切运作模式,接受甲方管理并充分配合甲方完成各项演艺代理行为和商务活动等的顺利实施。

6、经甲乙双方商定可以接受的其他的合作形式。

7、乙方如果出现未经甲方运作,属于非甲方的项目,与甲方在利益上有冲突的,乙方以甲方利益为第一利益。

8、乙方在演艺过程及其它出现在社会公众之中的一切项目,均有甲方相关人员在场。有关事宜交由经纪人打理运作,乙方只完成所应该完成的表演及相关活动外,不与第三方接触。

三、关于佣金:

1、甲方在运作经纪代理活动行为出现时,甲方按照为乙方运作的每个项目实际的总金额按比例收取佣金。

2、甲方收取佣金的比例为(未含税):

演艺经纪,甲方收取 %的佣金作为管理运作费。广告表演,甲方收取 %的佣金作为管理运作费。商务活动,甲方收取 %的佣金作为管理运作费。

3、其他部分作为乙方的劳务所得,由甲方支付给艺员本人。

4、甲方付与乙方的演艺费用未完税款(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由乙方自己缴纳)。

5、结算方式:按 结算。

五、其他约定

1、经过前期双方的磨合,乙方自愿委托甲方作为其代理经纪公司,接受甲方作为其代理公司的行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乙方不得与其他公司签订经纪代理合同。

2、甲方愿意接受乙方委托和授权,成为乙方演艺经纪代理公司并负责运作乙方的一切演艺活动和经纪代理。

3、双方签署本经纪代理合同为 个月,任何一方有权在本合同终止前三个月提出续约或解约,续签合同以本合同内容条款为主。

4、本合同中条款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在合作期限内任何一方出现违约现象,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违约一方承担并赔偿受损失方。

5、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在本合同合作期内,如双方发生纠纷或无法协调彼此的关系,甲、乙双方均有权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

6、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附:乙方身份证影印件。

演艺经纪合同 第3篇

原告××演艺经纪公司诉称:其与被告××于2005年×月×日签订一份《演艺经纪合同书》, 约定:被告成为原告的签约演员;在合同有效期内, 原告是被告在全世界范围内演艺事业的独家经纪人, 从事被告的演艺经纪等事务;原告安排被告在各国、各地区演艺及其他相关工作, 包括不限于电影、电视、广告、广播、网络、唱片、图书、剪彩、舞台演出及录制发行有声出版品、影音出版品, 以及一切以被告形象和声音为演艺工具的演艺事宜, 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在上述范围内为被告安排演艺活动, 并经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以后就上述经纪活动以原告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有关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算;合同生效后, 被告依合同所参加的演艺活动, 由原告代为签订合同并代收酬金, 85%为税后被告实得, 其余的15%为原告经纪费用, 原告须在收到第三方支付酬金的15天内付清给被告;如任何一方未履行该合约规定条款, 则视为违约, 另一方有权单方解约, 违约方并应向非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标准为: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 违约方依据本合同所取得的总收入的200%) 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 原告依约履行义务, 但曾两次短时间地迟延支付演艺酬金给被告, 被告在数月后即2006年×月×日, 以原告迟延支付演艺酬金已违反约定为由向原告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合同。原告认为其虽曾两次迟延支付演艺酬金, 但并没有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 被告单方发函解除合同的行为属违约, 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元。

被告辩称, 原告两次迟延支付演艺酬金, 已违反约定构成违约, 被告完全可以依照合约规定单方解约, 要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后, 由于原被告双方出于各种利益关系的考虑, 于庭外达成了和解, 原告提出了撤诉申请, 法院准予。

[评析]

虽然案件最终以庭外和解的方式解决了, 但案件本身对于中国演艺经纪市场来说具有很大的代表性。这类案件纠纷的司法解决结果会直接影响到演艺市场的稳定发展。因此, 结合本案对演艺经纪合同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目前, 国内在规范演艺经纪合同方面并没有特殊的法律法规。司法实践中, 由于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不可能也不必要包容所有类型的合同, 存在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无名合同, 按《合同法》第124条的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 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 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一般情况下, 许多司法工作者往往习惯将有名合同的规定直接类推适用于无名合同, 于是把演艺经纪合同作为委托合同进行定性, 并把委托合同的规定类推适用于演艺经纪合同就不足为奇了。本文案例合议时也有这样的意向。

笔者认为不妥, 理由如下:

一、演艺经纪合同带有混合性内容, 其性质应定为无名合同。

首先, 现行的各类演艺经纪合同文本, 除了其中部分为代理演艺事业的内容外, 还带有部分劳务性质的内容, 例如会在合约中约定聘请某艺人为经纪公司之特约歌手或艺员, 甚至在合约中会约束艺人人身自由和业余时间的支配等。本文所涉的案例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就包括有:“甲方加入乙方, 成为乙方签约艺员”“在合同期内, 甲方应随时与乙方保持联络, 乙方有权知道甲方行踪, 以便随时联络甲方, 甲方如出境旅游, 应征得乙方同意, 否则视为严重违约”;

其次, 演艺经纪合同更多的是带有合作性质的合同, 并非仅是作为艺员的代理人被动地在代理权限内处理演艺事务, 往往还规定经纪公司自主对艺员进行商业运作包装的内容。艺人是先拥有了不同于其他人的条件, 而经纪公司同时认为这种条件符合其利益发展的需要, 于是经过双方的共同协商之后建立的一种合作关系。这种合作关系体现在艺人可以得到资金而完善、发展自己, 而演艺公司也可以通过投入, 再从艺人的推广中得到回报。

应当承认演艺经纪合同有一定的委托合同的特点, 但又不是委托合同所能包容的, 这已经超出普通的委托关系的范畴。狭隘地认为演艺经纪合同即是委托合同是不全面的。演艺经纪合同其实是具有特定内容的混合性合同, 其性质应属于无名合同。司法机关习惯于将合同都划入有名合同的范畴, 将有一定委托合同特点的演艺经纪合同都归于委托合同显然不妥, 而且, 在实务中, 对合同的性质认定往往关系到合同发生纠纷后法律的适用准据问题 (下文我们会阐述到这个问题) , 因此, 合同性质的认定尤为重要, 这需要我们的司法工作者在对每一个合同进行定性时不能限于合同字面上的部分含义, 而应从立法的宗旨、目的以及合同本身的实质去理解认识。

二、如果将委托合同里任意解除权的规定适用于演艺经纪合同, 审判的结果容易造成不公, 对演艺经纪公司尤甚, 最终可能会导致整个演艺经纪行业诚信体系的崩溃。

目前演艺经纪合同纠纷大都与提前终止合约有关。对经纪公司而言, 其为艺人的成功投入甚大, 承担巨大商业风险, 艺人蹿红成名后就另攀高枝会对苦心栽培的经纪公司带来损失, 于是想方设法在合约里进行牵制;于艺员而言, 不满经纪公司的长期盘剥或双方合作不愉快或认为合约条件过于苛刻而认为提前解约理所当然。无论哪方提出解除合同, 首要的就是对演艺经纪合同解除的准确定性, 然后才能准确地划分合同解除后所要承担的责任。

一般地说, 合同的合法解除有三种: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在司法实践中, 由于许多司法工作者把演艺经纪合同作为委托合同进行定性, 于是很多情况下参照合同法分则中委托合同第410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的规定去认定合同的双方都具有法定的任意解除权, 这对于经纪公司一方来说尤其不公。

所谓任意解除权, 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法定权利。法律之所以赋予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 完全是由于委托合同是基于人身信任而产生的合同, 信任动摇了, 委托关系就可以随时解除。也就是说, 任意解除合同, 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 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 它属非违约解除。至于合同任意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因随时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除不可归责的事由外, 应当赔偿对方损失”。这里“赔偿对方损失”的范围是仅指实际损失呢?还是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立法上未予明确。但笔者认为, 第410条立法的精神就是旨在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 而不包括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因为任意解除权属法定的非违约解除权, 出于公平原则, 行使解除权的人有义务使合同恢复到订立前的状态, 如果恢复原状不能, 则对对方已履行部分所支付的对价有义务进行折价赔偿, 即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而可得利益只有在合同正常履行完毕时才有可能取得, 既然一方中途行使了法律赋予的任意解除权而非违约, 对于未履行的部分则不再履行, 那么另一方就不应该得到合同未履行部分所应得到的利益, 行使解除权的人也没有责任去赔偿对方的可得利益, 即可得利益的赔偿问题不应考虑在内。因此, 合同法第410条的赔偿损失仅指实际损失, 不含合同正常履行后的可得利益, 而且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也不能适用。

就本文案例而言, 演艺经纪公司基于对代理的持续性的信赖而对艺员进行大量的投资, 包括包装、培训、宣传及其他为其垫付的款项等。如果参照委托合同的规定, 艺人蹿红成名后可以滥用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 却不用承担违约责任的话, 那么, 演艺经纪公司的所有损失将不能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 因为演艺经纪公司只能获得实际损失的补偿 (而且演艺经纪公司对已付出的必要费用这些实际的损失, 还要承担举证责任) 。演艺经纪公司对于合同履行期满时将从艺人身上获得的预期利润的损失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 于是, 演艺经纪公司的投资成了为人作嫁的衣裳, 这对于演艺经纪公司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如果演艺经纪合同纠纷是这样的处理结果的话, 就无疑是给故意违约敞开了大门, 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 显然不利于维护交易秩序, 迟早会让整个演艺经纪行业的发展蒙上阴影。

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 尽管法定任意解除权的规定是否正当、效率、合理这个问题在理论界上还受到质疑, 但司法工作者应准确领会立法的精神、宗旨, 把演艺经纪合同与委托合同区别开来, 不能让任何一方有滥用任意解除权的法律借口, 公平公正地解决演艺经纪合同纠纷。这对整个演艺经纪行业诚信体系的培养是必要的, 对整个演艺经纪行业发展尤为有益。

最后, 对于本文案例的司法处理, 笔者认为, 本文案例被告解除合同不存在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情形。至于被告辩称他是行使约定解除权的说法, 笔者认为也不成立。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原告须在收到第三方支付酬金的15天内付清给被告;如任何一方未履行该合约规定条款, 则视为违约, 另一方有权单方解约, 违约方并应向非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原告确实在收到第三方的演艺酬金后未依约如期向被告支付, 此时已发生了合同约定之解除条件, 被告即取得了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 原告在逾期后的较短时间内给付了被告演艺酬金, 弥补了被告的损失, 被告仍继续履行合同, 这些都表明被告放弃了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权利。数月后, 被告才提出解除合同, 但此时合同约定之解除条件早已不存在, 被告解除合同的行为显然已不属于约定解除权的范畴了。因此被告是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合同, 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可以依据《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规定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也可以要求被告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但如果被告认为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而有异议的, 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予以调整。这样的处理结果对双方来说都是公正的。

摘要:演艺经纪合同纠纷大都与解除合约有关, 本文结合案例, 从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解除合同的合法性, 以及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此类纠纷等问题进行了剖析。建议司法处理过程中把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定为无名合同, 与委托合同区别开来, 避免任何一方滥用任意解除权, 以维系诚实信用的交易秩序, 达到公平公正地解决演艺经纪合同解除纠纷的目的, 同时也规范并促进整个演艺经纪行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关键词:合同性质,解除合同,任意解除权,赔偿损失

参考文献

[1]周俊武:演艺经纪合同相关法律实务问题——金诚律师事务所.来源:http://www.bmla.org.cn

[2]栗娟:合同解除所生损害赔偿研究[J].人民司法, 2007年 (2) 上

[3]杨卫宁栗娟:合同解除与违约金的关系.来源:http://szbxls.anyp.com

[4]薛宏志:委托合同解除的损失赔偿[N].人民法院报, 2003-12-03

[5]丁少飞:任意解除权的正当性、效率性、合理性质疑[M].法律出版社, 《民商法律师实务丛书》第一卷

从经纪人到经纪公司 第4篇

虽然曼联输掉了本赛季的欧洲冠军杯,但“红魔”已经将目光瞄向了未来。就在备战冠军联赛决赛的前一周,曼联俱乐部宣布,他们将与巴西一家名为Traffic Football Management(简称TFM)的足球经纪公司建立合作关系,未来有望从这里直接引进具有潜质的巴西新秀。

这是一次极具创新精神的合作,对于曼联这样的豪门俱乐部来说,以往引进南美球员的主要方式是通过球探在当地进行搜寻,找到合适的人选之后,再由曼联出面与对方俱乐部进行谈判,最后支付转会费把球员带到曼彻斯特。2003年夏天,曼联引进巴西国脚克莱伯森时采取的就是这种传统模式,他们在向巴拉那竞技俱乐部支付了650万英镑之后,成功获得了克莱伯森的所有权。

与TFM公司结为合作伙伴后,以后曼联从巴西引进球员,完全有可能采取另一种模式:俱乐部把希望引进球员的意向告知TFM,然后由TFM根据相关标准从旗下的球员之中进行筛选,如果曼联对TFM推荐的球员感到满意,那么只需要直接把钱付给TFM就能完成交易,也许这就可以跳过与对方俱乐部进行谈判的步骤。

那么,TFM到底有多少可以跟曼联合作的本钱呢?根据英国《卫报》的报道,TFM至少掌握了90名巴西职业球员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其中不乏备受瞩目的足坛新星,比如目前效力于科林蒂安的年轻后卫多多,由于在今年的南美U-17锦标赛中表现出色,他已经成为欧洲各大豪门试图网罗的对象,但现年17岁的多多日前表示,自己希望在明年初年成为曼联的一员。曼联之所以能在这场人才争夺战中占得先机,离不开来自TFM的帮助,因为后者拥有多多70%的所有权。在得到TFM全力支持的情况下,曼联很有希望搞定这笔交易,转会费估计在560万到600万欧元之间。当然,这笔钱中的大部分将支付给TFM。

对于TFM来说,出售多多意味着又一笔丰厚利润的进账。当初在购买90名职业球员的过程中,TFM大约付出了5500万欧元的代价。而在去年夏天,TFM仅仅将其中的八名球员出售给欧洲俱乐部,就回笼了大约3000万欧元的资金。目前身穿英超利物浦队L号球衣的巴西门将迭戈·卡瓦列里,就是一名曾经属于TFM的球员,去年他转会利物浦的交易,为TFM带来了将近500万欧元的收入。

从个体户到公司化

球员的所有权居然并不完全属于俱乐部?其实在巴西足坛,这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在足球王国的沃土上,从来就不缺乏具有潜力的天才少年。然而这些未来可能腰缠万贯的球员,儿时的家境大都比较窘迫。包括贝利、罗纳尔多和罗纳尔迪尼奥在内,无数巴西巨星都曾经历过从贫困生活起步的成长轨迹。在这些天才少年的身上,未来和现实之间形成了巨大反差,这让不少商人找到了可乘之机,他们会在全国范围内寻找未来有可能成为巨星的孩子,一旦认定目标,往往会以提供一笔资金作为诱惑,“连哄带骗”地与对方父母签下一份经纪合同,除了成为球员的经纪人之外,合同中往往还会约定他们对球员拥有一定比例的所有权。

对于那些贫困的家庭来说,通常很难拒绝这些经纪人开出的条件。有时经纪人甚至只需要付出几千美元就可以获得球员的所有权。一旦他们出人头地,那么经纪人便可以从转会中获得千万倍的回报。

这一幕就曾发生在罗比尼奥的身上,当初在效力桑托斯队期间,俱乐部拥有他60%的所有权,另外有30%属于罗比尼奥的父亲,至于剩余的10%则归其经纪人里贝罗所有。所以,皇马当年引进罗比尼奥时,同时面临着三个谈判对象,也让整个转会过程变得异常复杂,最后直到罗比尼奥一方和里贝罗表示愿意作出让步,放弃属于他们的40%所有权时,这才让皇马以向桑托斯支付2400万欧元违约金的方式完成了转会。但里贝罗并没有作“赔本买卖”,日后在罗比尼奥转会曼城的过程中,他一下子又从曼城那里收取了420万英镑的佣金。

当巴西国内出现越来越多的“里贝罗”之后,足球经纪业务也就进入到了一个由公司化运作取代个体户模式的新时代。对于TFM这样的专业性公司来说,他们拥有更多的人力和财力,从而在签人球员的过程中占据优势。

目前,TFM引进球员的途径主要有三种:一是撒网般地向巴西各地区派出球探,争取在发现好苗子之后将其签下;二是直接从诸如里贝罗之类的经纪人那里引援,虽然这会被对方赚走一部分利润,但由于球员基本上已属于“半成品”,所以可以降低TFM的时间投入和商业风险;最后,TFM还在各地开办了足球学校,当这些学校培养出优秀的年轻球员时,TFM就能在签约时“近水楼台先得月”。包括在本次与曼联的合作协议中,也有向对方提供这些青训学员优先购买权的合作方式。

“MSI事件”引发争议

对于TFM之类的足球经纪公司来说,大多数时候能获得丰厚回报,但有时也会遇到一些意外的风险。前几年轰动一时的“MSI违规事件”,就对第三方拥有球员所有权这种模式提出了挑战。

MSI的全称是“体育媒介投资集团”,公司经营范围并不局限于足球经纪业务,同时还在全世界范围内直接投资足球俱乐部。MSI名义上的老板是伊朗人朱拉布奇安,但其实具有非常复杂的背景,据说该公司的股权被掌握在多位超级富豪的手中,其中甚至还包括在俄罗斯国内极具争议的别列佐夫斯基(前俄罗斯七大金融寡头之首)。

2004年,MSI宣布了与科林蒂安的合作计划,被外界视为完成了对这家巴西俱乐部的实际控制。与此同时,MSI还斥资买下了特维斯和马斯切拉诺这两名阿根廷国脚的所有权,然后将他们免费提供给科林蒂安使用。结果在获得强援加盟之后,科林蒂安很快就夺得了2005年巴西联赛的冠军。

然而好景不长,MSI与科林蒂安之间的合作很快就受到了巴西政府的调查,被认为存在着洗钱的嫌疑。于是MSI迅速转移战略方向,2006年夏天,他们将特维斯和马斯切拉诺租借到了英超的西汉姆联俱乐部,市场上也出现了MSI收购西汉姆联俱乐部的传闻。

但出人意料的是,西汉姆联最后被卖给了冰岛人马格努松而非MSI,至于当初的那两笔租借交易,也就给西汉姆联惹下了大麻烦。根据英超联盟的规定,有关球员的转会谈判应当在两家俱乐部之间进行,不能受到来自第三方的影响。而在特维斯和马斯切拉诺的转会过程中,出面与西汉姆联进行谈判的,一直是真正拥有这两名球员所有权的MSI,这违反了英超联盟的规定,结果后者向西汉姆联开出了一张高达550万英镑的罚单。

发生在英格兰足坛的这起转会纠纷,当时在巴西以及其他南美国家也引发了轰动效应。因为如果MSI的运作模式在欧洲遭到否决,那么其他足球经纪公司也就无法再将旗下球员出售给欧洲俱乐部,这会对像TFM这样的经纪公司造成毁灭性打击。

好在事情还是出现了转机,在对西汉

姆联作出处罚之后,英超联盟逐渐放宽了对“第三方所有权”的限制尺度。2007年年初,马斯切拉诺被租借到利物浦,一年多之后,利物浦正式签下了这名中场悍将,并且向MSI支付了将近1700万英镑的转会费,这一金额远远高于MSI当初从阿根廷河床队收购他时所花费的800万英镑。在此之前,MSI还将特维斯租借给曼联使用,为期两年的租金高达1000万英镑。对于当初以1200万英镑购入特维斯的MSI来说,仅靠租金收入就已基本收回了成本。

MSI的成功,很快就在南美大陆引起了连锁反应,包括TFM在内的多家足球经纪公司随即加大了投资力度。与此同时,曼联、利物浦也对这种全新转会模式产生了兴趣,于是在其他欧洲豪门还没有作出反应之间,他们已经抢先与TFM开展业务往来。

神秘背景的力量

足球经纪公司的生意如此红火,但却不是所有的商人都能参与其中。在开展足球经纪业务的过程中,即使拥有雄厚财力也未必意味着成功。是否在足球圈内拥有广泛的人脉,才是决定成败与否的关键因素。所以在每一家成功的足球经纪公司背后,几乎都离不开一批圈内人士的鼎力支持。

以TFM为例,他们在挑选青训系统的负责人时,就专门聘请了曾经率领巴西队在1994年夺得世界杯冠军的佩雷拉。依靠这位巴西名帅的崇高威望,TFM在处理很多业务时都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至于其他的足球经纪公司,大多也都与著名球星或者著名教练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比如曾在1999年荣膺世界足球先生的里瓦尔多,如今虽然已经远离高水平赛事的舞台,但他与另一名巴西前国脚桑帕约共同创立的足球经纪公司,倒是在巴西运行得颇为顺利,旗下拥有的职业球员已经超过了30人。

放眼欧洲足坛,开展足球经纪业务同样离不开人际关系方面的资源。在英格兰,自从贾森·弗格森加盟一家名为“精英”的足球经纪公司之后,该公司很快就从曼联那里揽下了不少生意,赚取了数以百万计的佣金收入。原因很简单,因为曼联主教练亚历克斯弗格森正是贾森·弗格森的父亲。

在意大利也有类似的情况,当初在卢恰诺·莫吉担任尤文图斯总经理期间,他的儿子亚历山德罗·莫吉就开办了一家名为GEA的足球经纪公司,参与该公司运作的还有拉齐奥和帕尔马两家俱乐部主席的儿子。由于背后有这么多实权人物的支持,GEA在其顶峰时期垄断了意大利国内的大部分足球经纪业务。当然,之后随着“电话门”事件的爆发,GEA很快也就成为了一个历史名词。

演艺经纪人合同 第5篇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邮箱:

鉴于:

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经营的影视文化传媒公司;乙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演艺经纪业务方面具有丰富的娱乐资源和专业操作管理经验。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誓言共同信守。

一、合作内容

1、甲方聘请乙方为甲方经纪人,乙方为甲方推荐艺人,促使艺人与甲方签订《演艺经纪合同》。

2、乙方有权代理甲方所有艺人在全球范围内的演艺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影视剧演出、舞台演出、主持、歌唱、唱片、广告代言、商业活动等领域内的演艺活动和业务的策划、联络、谈判、签约、履约等事宜,并有权获取报酬。

二、合作期限

自__年__月日 起 至__年_月__日止,为期_年,自签约后立即生效。合同期满,如双方均有意续签,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发出书面通知。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开展业务活动的支持。乙方因开展甲方艺人活动的相关费用(如活动经费、交通费、通讯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相关证明资料,配合乙方完成与第三方的洽谈等活动。

3、甲方有权代表甲方艺人与乙方所联络的第三方进行洽谈、签约等事宜,并有权就演出内容、演出形式、演出时间及演出酬劳等内容提出建议

4、甲方有权监督指导乙方工作,协助乙方完成所定任务指标。

5、甲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酬金,若甲方不按时支付的,乙方自发出书面的支付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获支付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采取诉讼方式解决酬金纠纷。

四、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及甲方的工作管理制度,保证不实施赌博、吸毒、打架斗殴、酗酒及其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和其他有可能间接影响甲方声誉及形象的行为。

2、乙方保证以自由身份与甲方签订该协议,若因此与第三方产生任何纠纷,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3、乙方有义务为甲方引进艺人,并促使双方签订《演艺经纪合同》;乙方有义务协调甲方与其所推荐艺人之间的关系。

4、乙方有权代理甲方所签署艺人在全球范围内的演艺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影视剧演出、舞台演出、主持、歌唱、唱片、广告代言、商业活动等领域内的演艺活动和业务的策划、联络、谈判、管理等事宜,并有权获取报酬,因此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由乙方自行负担。

5、乙方为甲方艺人所联络的演艺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并且不应以任何方式要求艺人从事违背法律、法规和违背公认社会道德的事宜。

6、乙方在各种媒体及所有公开场合,必须竭力维护甲方及甲方艺人的良好形象,不得有诋毁、诽谤等现象。

7、乙方在代理甲方艺人的演艺活动中,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及其他任何第三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与甲方无涉。

8、乙方保证不以个人身份收取由乙方代理的甲方艺人的演艺收入,若发生此类情况,甲方有权以各种方式追回代理费,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9、乙方保证其一年内经纪业务总额度不低于50万元。

五、甲乙双方收益的分配

1、业务提成政策:(业务总额按照艺人演艺合同标的额计算)

a.若乙方所代理甲方艺人演艺活动一年内业务总额低于50万元,则不享有获取佣金的权利。

b.若乙方所代理甲方艺人演艺活动一年业务总额达到100万元,则甲方将净利润的15%作为佣金支付给乙方;

c.若乙方所代理甲方艺人演艺活动一年业务总额达到100万元至200万元,则甲方将净利润的20%作为佣金支付给乙方; d.若乙方所代理甲方艺人演艺活动一年业务总额达到200万元至300万元,则甲方将净利润的25%作为佣金支付给乙方。

e.若乙方所代理甲方艺人演艺活动一年业务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则甲方将净利润的30%作为佣金支付给乙方。

2、本条第1款所述净利润是指乙方所代理甲方艺人演艺活动每年的业务总额减去应付艺人酬金及甲方应负担的税费后的余额。

3、甲方将在每年最后一日前30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的佣金按乙方指定付款方式予以支付。

六、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有违约,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报酬,每逾期一日,应按所欠酬金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对外联络的演艺活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私自与该第三方签订合作协议,将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按合约费用的十倍向甲方赔偿。

3、乙方保证不以个人身份收取由乙方代理的甲方艺人的演出收入,若发生此类情况,甲方有权以各种方式追回代理费,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所涉金额五倍的违约金。

七、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如因乙方原因使得不能继续为甲方提供服务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变更时应采取书面形式。

3、任何一方有严重的根本违约行为,非违约方有权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八、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上述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终止而解除。

九、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一方不能合理控制、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也无法避免,并于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包括并不限于自然灾害以及战争、**、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2、主张不可抗力一方有义务在最短的时间内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迟延履行的书面材料,并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友好协商如何执行本合同,待事件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如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人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或迟延履行合同,双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处理

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本着合同订立目的和文本原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进行。双方于合同执行期间均应严格遵守合同规定事项,如有任何法律纠纷,双方同意向甲方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执行,双方也可就未尽事宜达成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均为打印页,手写无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系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而签订的,故乙方已经对合同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的含义以及法律后果充分理解,并且已经经过甲方的讲解再无异议。

4、乙方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本协议附件。(以下无正文)

甲方: 签订日期:

演艺经纪人与艺人签约合同范本 第6篇

甲方:(经纪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传真:

E_mail:

地址:

乙方:(艺员)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传真:

E_mail:

地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决定,甲方为乙方的经纪人。双方同意按照以下列条款签订经纪合同,并严格遵守。有关合约内容如下:

一、合同内容

乙方聘请甲方为经纪人,在合同期间由甲方全权代理乙方涉及到出版、演出、广播、电视、广告、代言、电影、录音、录像等与演艺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以及与乙方公众形象有关的活动。乙方为此支付甲方经纪费用。

二、合同期限

为期十年,自签约后立即生效,开始期以签约当天日期为准。

三、合同期内,甲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1、甲方应努力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及其他方式宣传乙方,尽可能地提高乙方的知 1

名度,通过强有力的宣传运作获得最佳效果,使乙方建立、保持良好的公众艺员形象。

2、甲方在合同期间独家拥有乙方之名称、肖像及声音的商业和非商业的公众活动代理权,并拥有乙方录制演唱之音乐制品(含录音带、CD、VCD、LD、MP3及其他由于科技发展而使用的新型载体之音像制品)出版、发行等相关事项的代理权。

3、甲方有权安排乙方的所有演艺工作并作为乙方的委托代理人签署有关演艺合同,但合同内容应征得乙方的同意。合同期间,甲方对乙方日程、企划、定位、筹备、训练、录音、录象、制作、宣传、演出等一切与演艺活动相关之活动拥有最终决定权,乙方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加由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但是必须充分考虑到乙方的身心状况和劳动强度,在乙方可以胜任的情况下,乙方应参加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

4、乙方从事商业性演艺或非商业性演艺活动的有关工作酬劳,如果第三方拖欠、欠款或拒付时,甲方应尽力协助追讨,并承担相应的损失比例,但不负责赔偿。

5、甲方安排乙方在重要场合演出或参加其他活动时,甲方有义务派出宣传人员陪同前往,以保障宣传效果。

6、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呼机、手机等,以便乙方可以立即与甲方取得联系。

四、合同期内,乙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1、乙方在合同期内,应根据甲方的安排进行演艺活动。

2、乙方有权参加与其本人有关的歌曲创作、制作、宣传、演出等一切与演艺事业有关的相关活动的企划过程并了解收支情况,表达个人意愿。但是一经甲乙双方商定确认,乙方必须遵守,按照甲方提出的方案安排日程、企划、定位、筹备、训练、录音、录象、宣传等内容,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为商业目的为甲方指定范围以外的个人或机构录制任何歌曲,不得以任何目的、任何形式擅自参加与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不得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提供与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不得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提供与商业或非商业演出、形象展示有关的照片,不得擅自实施整形手术(包括面部、身体、发型等)。

4、在甲方安排的演出、录音、录象、拍摄专辑、制作MTV等活动中,资金应由甲方负责安排,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

5、乙方在其非演出事业等情况下发生的收入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如乙方的受赠、继承、买卖有价证券、个人投资等。

6、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呼机、手机等,以便甲方可以立即与乙方取得联系。

7、乙方有权在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的领域内享有权力、承担义务,对此甲方不得干涉。

8、乙方有权按照《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劳动的权力、义务以及休息。如果因为演艺事业的特殊要求需要加班加点的,乙方有权进行合理的休息。

9、乙方应自尊、自重、自爱,在甲方的协助下慎重对待自己的言行,以使自身的公众形象得到尽可能的维护和提高。乙方在向新闻媒体以及任何个人、机构公布自身的隐私、立场、观点时,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10、在合同期间,乙方不得聘请任何除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担任其演艺事业的经纪人。

11、方有权对自身的企划、定位、外型等事宜提出建议并与甲方协商解决。

12、乙方将承担保密义务,确保任何与甲方合作的内部事务不以任何形式、渠道对外公布。

13、乙方如果因为不可抗力退出演艺事业,复出后应继续聘请甲方担任经纪人,除非甲方拒绝或因个人问题不能继续胜任。

五、酬金、税费:

乙方从事商业或非商业演出活动及有关工作之酬劳(限于货币、实物等),应有甲方代为收取并支付相关个人所得税。

如遇乙方自行收取酬劳之情况时,乙方同样在收取酬金后两周内主动支付甲方。待甲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乙方收取税后酬劳的30%,剩余70%由甲方支配,该70%包括乙方演艺事业运作费用和甲方的经纪人代理费。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如因甲方原因使得不能继续为乙方提供经纪服务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2、如因甲方原因使得乙方的演艺事业受到不应有的负面影响时,乙方有权决定继续或解除本合同。

3、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变更时应采取书面形式。

4、如因乙方原因使得其不再适合从事演艺事业(身体、名誉等遭受损害),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合同期内,乙方如因意外使身体或外型受到伤害并影响其外在形象时,甲方有权决定继续或终止本合同。

6、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作出有损乙方公众形象的行为,否则,乙方有权决定继续或终止本合同。

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之原则进行合作,一旦出现纠纷,应尽可能地协商解决,但是发展到只能用终止合同的办法才能解决问题时,应该按照以下方式处

理:

1、合同期内,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如不能诚实履行合同及违反合同条款时,视违约情节,按照下列条款单独或并处:

1)延迟或停止违约方一切或者部分演艺、宣传等运作活动;

2)将部分演出收入全部缴付守约方;

3)罚款,罚款金额按照签约以来历年累计收入总额的300%计算,并继续履行合同;

4)终止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人民币100万元整。

八、纠纷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之间的任何合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以诉讼方式予以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北京市公证处保存一份。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经北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本合同效力溯及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十、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盖):乙方(签盖):

艺人经纪合同 第7篇

艺人经纪合同 甲方:

法定地址:

法人代表: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鉴于乙方的演艺才能和欲求演艺界发展的需要,鉴于甲方的专业、权威经纪资源和对乙方的认可,为了更有效地保证乙方在演艺界的发展,维护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和代理方(以下简称甲方)友好磋商,并达成共识,乙方正式委托甲方作为其经纪代理人。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特签订本合同。

一、合作内容、范围与方式

甲乙双方业务合作范围如下:

甲、乙双方就甲方为乙方提供参与演艺业务有关的经纪服务进行合作。

1、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乙方从事演艺事业的经纪人。

2、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甲方提供演艺服务。

3、甲乙双方的合作范围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并为之允许的模特、广告、舞台、礼仪、电影、电视、演唱、录音、剪彩、广播、登台演出等双方约定的合作范围。

4、甲乙双方的合作内容:甲方独家代理和经纪乙方在合作范围条款中所涉及的各项内容的策划、包装、安排、实施、收益的获得等业务,以及对属于乙方的表演权、肖像权、著作权及其相邻权等派生的各种权益的使用和许可使用行使经纪代理。

二、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在为乙方制定了整体规划并获得乙方书面认可的前提下,对本协议所规定范围内的所有业务合作方面全权独立地进行有关安排、规划和实施,甲方对此具有最终决策权,并获得相应收益。

2、全力协助乙方在演艺事业上发展,辅助乙方在各媒体的宣传和推介。

3、负责乙方在演出及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

4、维护乙方的经济利益和名誉。

5、甲方制作和出版的影视作品、唱片、图书、画册等作品的著作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甲方有权对任何媒体、组织和个人对乙方形象侵权和未经甲方许可的使用行为进行制裁,并代理乙方行使法律诉讼。

6、甲方有权对乙方不利于本协议实施整体目标的言行和习惯进行提醒和建议。

7、本协议期间,当甲方安排与任意第三方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乙方必须优先首先服从甲方安排。

8、甲方有权在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前提下,要求乙方进行赔偿、直至解除合约。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签订的与乙方演艺工作有关的合约和细则,在守法、合法并事先知会乙方的前提下,乙方应全心全意贯彻执行上述委派的工作。按照甲方安排,在指定时间,准时守约抵达甲方指定的演艺工作场所,按约定完成工作事项。

2、乙方承诺并保证自签定本合同之日起,无论是否收取报酬,不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与本合同有抵触或损害甲方利益的任何活动、文件或任何演艺事项。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擅自更改或放弃任何甲方与第三者为乙方安排或接洽的演艺事项及其实施细则。

4、乙方参与甲方对自己的形象设计和宣传推广策划和实施,确认权在甲方,形象设计和宣传推广策划的实施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乙方须无条件执行甲方方案。

5、乙方应当在甲方为实施本协议所需时,向甲方提供真实和充分的个人资讯披露,向甲方提供乙方所在地的最新地址及通信联络电话号码,使甲方在合理时间内均能与乙方联络并发出通告。

6、若某项演艺工作于本合约有效期内签署,而本合约期满时又未能完成该工作,乙方应继续为甲方完成该项工作,但双方要另行商定合作条件,甲方应以经纪人的身份为乙方争取合理补偿。

7、乙方应在可能面对媒体和公众的任何场合下,注意自身的仪表、言行和礼仪,树立和维护双方的良好形象,不得损害双方声誉。

8、在合约有效期内,乙方同意甲方拥有一切与甲方合作项目有关的名字,影像、照片、动画、形象及声音的专有使用权。

9、乙方有权拒绝违法和色情、暴力、身体暴露及其它有损乙方人格、名誉和损害乙方身心

健康的表演、演出及其它工作。

三、甲、乙双方的利益分配

1、甲乙双方的可分配收益包括:广告、舞台演唱、舞台表演、模特儿工作、电影、电视、名字、影像、照片等权益收益以及在履行本合约时产生的或由此产生的知识产权收益。

2、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按________ 的比例分配工作时所获得的各项收入,其中: 上述收入的________作为甲方辅助乙方并致力推介乙方在演艺事业发展,及代乙方安排工作事项的甲方佣金。上述收入的________由乙方获取。

3、乙方应收取的对外演出及有关工作酬劳,由甲方代收取,并在____________支付给乙方。

四、声明、承诺与保证 甲乙双方声明、承诺和保证其各自拥有完备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双方已向对方披露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应当向对方披露的全部信息,且该等披露是真实准确而无遗漏的。

五、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__ 年_______ 月_______日。为期______年,如甲乙双方愿意继续合作,经协商,可延长合作期限。

六、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转让与修改

1、经双方协商,甲方在征得乙方同意后,可转让、授权甲方在合同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2、乙方无权转让乙方在本合同中的有关权利、责任和义务。

3、因不可抗力而使合同实际无法完全履行,经协商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但可以继续履行的部分仍应履行。

4、因甲方或乙方建议,另一方同意,可对本合同内容和条款进行修改;

终止合同

1、一方故意或疏忽而不尽职尽责,违背或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或合理要求。

2、一方严重违反或不遵守本合同的约定条款。

3、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所列的有关事项。

4、一方涉入本合同外的法律纠纷而严重影响工作。

5、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违约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成履行时,由过失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过失,由双方分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过失方应当赔偿无过失方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

七、适用法律、争议及纠纷解决和司法管辖

本合同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应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八、补充协议

未尽事宜,双方可再协商,经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签成补充协议。该等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协议与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双方已正式授权其代表于本协议文首注明的日期及地点签署,以昭信守。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授权代表: ____________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名章:___________________

演艺经纪合同 第8篇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是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地产经纪人为委托人提供有助于促成其与第三方之间的房地产交易的经纪服务而与委托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根据房地产经纪服务类型的不同,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包括出售、出租、承购、承租四种服务合同。

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是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关键环节, 也是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经纪服务和解决双方纠纷的法律依据。因此双方在签订经纪服务合同时, 应遵照诚信原则, 遵守行业规则, 并严格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这样, 才能使交易当事人最大限度地实现其交易利益, 保证交易活动安全顺利, 避免相互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同时也有利于房地产实体商品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但是在实务操作过程中, 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在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不少问题, 导致合同履行困难, 双方权益难以保障。

2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常见问题

2.1 审查环节纰漏

对委托人的资料审查是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必要前置工作, 也是规范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重要保障,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 不少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对委托人的资料缺乏详实的调查核实, 导致在日后服务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对委托人资料的审查主要包括对委托人身份证明的审查和房源信息的审查, 资料审查不严往往会导致以下几种问题:

(1) 委托人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明或故意登记错误的身份证号, 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经纪服务合同。此种情况如果审查不严, 往往会导致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房源信息后, 委托人与业主私下成交, 损害经纪人的合法权益。

(2) 对委托方提供的房源信息, 如房屋的位置、户型、交通、附近环境等信息审查不严, 此种情况往往会导致后期交易谈判时难度加大。

(3) 房源产权资料审核不严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房屋交易的实质是房屋产权交易, 因此确认房屋产权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瑕疵是资料查验的首要问题。而房屋所有权证明并不一定能清晰、完整地显示现实产权状态, 但部分经纪人为了图省事, 对房屋是否即将拆迁、是否已经抵押或涉案被查封、产权共有人的意见等影响房屋是否能上市的重要因素不核实, 导致合同签订后不能继续履行。

2.2 合同内容违规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是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委托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双方达成的约定。合同内容违规主要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1) 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

房地产经纪人员在与委托人约定订立合同时, 利用委托人的不知情, 订立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委托人的合同, 合同内容中存在明显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 对委托人不利或对委托人造成损害。如加大委托人的义务, 排除委托人的权利, 从而减少自己的义务, 降低自身风险。

(2) 经纪服务合同的主要条款欠缺。

长期以来,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经纪活动中与委托人订立的合同大多都是自拟的, 属于企业格式合同文本。合同格式比较粗糙, 内容比较简易, 其中反映合同要件的主要条款 (如服务条款、履行期限条款、违约条款、争议协商解决条款等) 欠缺。对于这些涉及双方权利义务主要条款的约定, 双方常常用口头的方式表示, 往往会导致因时间和情况的变化而不能履约, 致使纠纷发生。

另外, 由于目前管理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收费所指定的标准并无相对应的服务标准, 因佣金标准和服务标准没有相应的对比与衡量标准, 而造成两者失衡的现象时有发生, 而且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与委托人签订经纪服务合同时, 往往因疏忽甚至故意省缺服务标准条款, 损害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2.3 房地产经纪人违规操作

虽然《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都对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约束, 而且各地房地产经纪协会对经纪人员提出了明确的职业道德要求, 但是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规操作行为时有发生,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当承诺或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

有些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承揽经纪业务的过程中, 为了吸引客户承接业务, 往往在签约前未充分履行告知责任, 或不顾自己的实际能力和信用条件夸大承诺以获得委托人的信任, 等到委托人认可并与其签订合同后, 又故意对自身义务条款“缩水”。部分经纪人员因利益驱使, 私下与委托人签订经纪服务合同, 一旦遇到执行困难, 撒手不管, 造成纠纷。

(2) 房地产经纪人员直接参与并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在房地产买卖, 特别是在存量房买卖中, 一般应采用居间形式, 房地产经纪人员承担买卖双方的委托。根据合同法, 在居间合同中,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直接参与并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但实际操作中, 房地产经纪人员常常直接参与并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一些房地产经纪人员甚至包揽买卖双方的所有交易事务。如既为卖方代收房款, 又为买方办理税费结算和产权过户等手续。

(3) 房地产经纪人员用房地产交易行为替代经纪服务行为。

房地产经纪人员利用自己的职业便利将房地产买卖合同内容与经纪服务合同内容归纳在一个买卖合同或是概念含糊不清的交易合同内, 直接将房地产买进或卖出, 把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性劳务活动改变为房地产权利的直接处分活动。房地产经纪人员通过买断、收购, 或者买卖双方不见面等方式隐匿买卖活动中的收益, 获取差价和利润。有的甚至利用委托人的不知情, 在获取差价的同时另行收取佣金。

3 房地产经纪业务纠纷预防

3.1 统一并严格使用相关合同文本

为了减少房地产纠纷, 我国房地产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制定了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于2006年发布了一套《房地产经纪业务合同推荐文本》, 为房地产经纪业务提供了参考, 但在实际操作中, 房地产经纪机构往往使用自制合同文本而导致纠纷不断发生, 因此, 应该由政府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统一规定合法有效的合同文本,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严格遵守。这样, 既可以加强行业从业人员的自律性, 又可以减少因合同条款缺失造成的不必要的纠纷。

3.2 完善培训体系, 加强经纪人员职业素质教育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了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房地产经纪人员数量以及签约人资格制度, 可以大大减少因签约人法律意识不健全, 专业能力及职业道德欠缺造成的纠纷。但是因经纪人员职业素质不高而导致的纠纷时常发生, 当事人的权益往往受到房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从业人员的侵犯。职业素质教育包括职业道德教育、专业能力教育和法律知识教育。企业内部应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 定期开展业务技能培训、职业道德考核、法律知识宣传等活动, 提升房产经纪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 促使其更快成长, 规范其业务行为。

3.3 完善立法建设, 加大惩罚力度

一方面, 我国目前对房地产经纪市场进行规制的规范性文件较少, 而且法律位阶较低, 不利于房地产经纪市场的统一规范管理, 立法机关应逐步完善并制定更高层级的法律法规, 加强对房地产经纪市场的立法规制。

另一方面, 虽然《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对房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了规制, 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房地产经纪市场起到规范作用, 但其惩罚力度较轻, 这往往也是导致个别房产经纪机构和房产经纪人员违规操作的重要原因, 因此在完善相关房地产经纪法律法规时, 应加大对违规行为惩罚力度的规定。

3.4 建立流程化、标准化、可升级版的企业管理机制

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和员工的岗位分工是企业高效运转的前提之一, 建立流程化、标准化的企业管理机制, 使每个岗位都有规范的操作流程及工作标准, 然后再依靠完善的制度体系让企业保持高效、持续、稳定的运行。同时, 使业务开展简单、透明, 方便检查。这样才既会提高工作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 保证企业按照既定路线, 实现自己的战略目标, 又可以提高员工幸福感, 使员工保持积极阳光的心态, 从而有利于业务的开展, 减少服务过程中纠纷的发生。

同时, 随着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的不同, 企业的管理机制要适时适应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 有效融入公司战略要素, 以保证其旺盛的生命力, 因此通过建立可升级版的企业管理机制, 才能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3.5 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诚信体系建设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房屋交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市场大部分的新房和二手房都是经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的, 但一些经纪机构在服务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 比如房源广告宣传不真实、经纪人员素质良莠不齐、规章制度不健全, 少数机构仍有违规收费现象, 有的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双方责任含糊, 而且社会上没有营业执照和登记备案的中介机构仍然存在等。因此, 为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 避免和减少房地产经纪服务纠纷, 政府部门应该建立中介信用档案, 严抓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对交易过程中“忽悠”顾客的经纪机构严惩不贷。重点抓好机构运行和房源客源信息发布的规范性管理、合同规范文本推广使用管理、经纪人员的执 (从) 业证书使用管理等。不诚信的经纪机构将被拉入“黑名单”, 不守规的经纪机构执 (从) 业人员将及时清理出经纪人队伍。

摘要: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是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经纪服务的法律依据, 合法有效的合同能够避免或减少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的矛盾纠纷, 但在实际操作中, 不少房地产经纪合同的签订并不规范, 存在很多问题, 导致双方在履约过程中要求变更、解除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 因此应从法律、机制等方面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规定和管理, 使其经纪服务逐步规范化, 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违规操作,纠纷预防

参考文献

[1]谷莹莹.浅议当前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全国商情, 2011,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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