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4-09-20

山东省《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精选8篇)

山东省《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1篇

山东省《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好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贯彻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和教学人员(以下简称教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保证质量的原则,依法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实行资格管理。

第二章 培训管理

第四条 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办法》规定条件,并取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培训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培训活动。

第五条 《培训许可证》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网络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一式3份;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主要包括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或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教学场所材料,主要包括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教练场地平面图、教室使用权证明、教室平面图、办公用房使用权证明、办公用房平面图等复印件;

(四)教学设备清单,主要包括教练车、配套农机具、常用机型的教学挂图、示教板、主要零部件实物、必要的电教设备等;

(五)教学和财务人员身份及资质证明,主要包括教学及财务人员一览表、教学负责人身份证明、教学负责人学历或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教学负责人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3年以上证明、教员身份证明、教员资质证明、专职财务人员身份证明、财务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六)组织管理制度材料,主要包括学员学籍档案管理制度、教员管理制度、教学设备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安全管理制度;

(七)生源预测情况。

第六条 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提供申请材料复印件要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对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出具书面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七条 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在10日内完成书面审查。书面审查合格的,指派2名以上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对申请人的身份、教室、办公用房、教练场地、教练车、教具、教学负责人、教员和财务人员资质、组织管理制度等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书面审查或现场评审不合格的,省农业机械管理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现场评审专家实行聘任制,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思想过硬,具有较高的农机化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认真负责、原则性强、有担当精神;

(二)熟知《办法》以及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相关的法规政策,掌握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条件和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工作程序;

(三)在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管理或相近工作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能够独立完成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现场评审工作任务。

第九条 现场评审专家应当对申请人的实质内容进行认真核实,客观公正地出具评审报告,并对查验结果和报告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培训许可证》有效期限为6年。有效期满继续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应当在培训许可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提出申请。逾期不提交申请的,《培训许可证》公告注销。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教学场所等事项的,应当向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

第十二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办法》规定要求开展培训,并保证培训质量。

第三章 教员考核

第十三条 教员分理论教员和教练员,应当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考核合格,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理论教员应当具有农机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教练员应当具有相应机型5 年以上安全驾龄。

培训机构的教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教练员不得少于3人。第十四条 申请教员考核应当向县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考核表》一式2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复印件各1份;

(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1份。

申请教练员考核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出具的其相应机型5 年以上安全驾龄证明。

第十五条 县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教员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报市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复核,复核合格的,报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第十六条 教员考核由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负责,主要采取水平测试的方式进行。理论教员主要测试拖拉机驾驶操作有关的法规知识、拖拉机的基本构造原理及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等相关知识;教练员主要测试安全驾驶、操作使用及应急救护等技能。

教员考核原则上一年一次。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可直接或委托市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教员进行水平测试。

第十七条 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对考核合格的教员制发《山东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员证》(以下简称《教员证》)。《教员证》通过网络打印,加盖市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公章生效。《教员证》有效期限为6年。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始前和培训结束后,分别将培训计划和学员素质评价、培训课时、教练员签名等培训记录材料报送县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一人一档,内容主要包括学员申请表、入学通知、身份证复印件、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副本和考试试卷等内容。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教练车应当按照拖拉机登记有关规定取得教练车牌证并检验合格。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学车辆档案,内容主要包括悬挂教练车牌证的整机照片、教练车行驶证、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拖拉机登记证书等。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报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备案。逾期3个月仍未报送的,按“限期内仍拒不报送”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违反规定的,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其所持有的《教员证》:

(一)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二)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工作的;

(三)本人提出申请的;

(四)《教员证》超过有效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

(五)因违章、肇事等被一次性吊扣拖拉机驾驶证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

(六)被注销拖拉机驾驶证的;

(七)在场地训练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承担次要以上责任的;

(八)违法违纪或为教不廉、违背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其他原因不能从事教学工作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培训许可,并收回《培训许可证》: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培训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培训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培训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培训许可的;

(五)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培训许可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培训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原《省农机办关于印发<山东省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农机科字[2008]8号)和《省农机办关于印发<山东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农机科字[2005]5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2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一)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事安全监督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察员。

(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站长、法定代表人等。

3、安全督导员是指各专业厅局或行业主管部门中对其系统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

4、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或巡查员)是指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依照《广东省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配备的专职或兼职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落实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实际,结合不同岗位的特点,研究制订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计划。

(二)依法选派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和考核;自主选择培训方式,组织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开展以下各类安全培训,包括:

1、厂(矿)、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三级的岗前安全培训;

2、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重新开展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实行岗前强制性安全培训,落实全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三)检查和考核本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安全培训的情况,并将安全培训的情况作为轮岗、聘用和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一)遵守安全培训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服从本单位安全培训的统一安排,认真完成学习培训任务。

(三)参加安全培训后,应运用获得的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为本单位服务。

(四)接受本单位对本人参加安全培训完成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第三章

安全培训机构

第八条 安全培训机构的建设必须按照“统筹规划,总量调控,合理布局”的原则,以建立、健全省、市、县(区)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为目标。

第九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安全培训资质分四个等级。

申请一级、二级安全培训资质,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办理。

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同意颁发安全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应将国家培训资质证书的复印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申请三级安全培训资质,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报单位的师资配备状况和培训设施等条件依法进行受理和认定。

申请四级安全培训资质,由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受理和认定,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所学专业要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员,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员。

(五)有独立固定的培训场所,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可以租赁、租借其他单位,但租赁、租借期不得少于3年)。

(六)申请特种作业培训的机构要拥有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实操基地或实习场所(可以租赁、租借其他单位,但租赁、租借期不得少于3年)(特种作业培训机构的实操基地或实习场所的设施、设备配备的评估标准另行制定)。

(七)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四级培训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万元以上。

(二)有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所学专业要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员,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员。

(五)有独立固定的培训场所,有能够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可以租赁、租借其他单位,但租赁、租借期不得少于3年)。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禁止培训机构租赁、租借下列房屋作为培训场所:

构情况。

(三)培训项目的设置。

(四)内部管理制度:(1)教学管理制度;(2)培训教员岗位责任制度;(3)管理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责任制度;(4)培训档案管理制度;(5)学员管理制度;(6)教学设备、设施和器材维护管理制度;(7)特种作业培训实习安全操作规程;(8)后勤管理制度(包括住宿、就餐、交通服务、文体活动等);(9)财产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申请程序:

1、申请三级安全培训资质的单位应将培训机构资质申报材料报当地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由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或由有关中介机构完成对申报单位的资质条件评估。评估合格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说明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并知会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评估的有关专家和中介机构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九条 安全培训机构聘请专职教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原则上不少于三年。

安全培训机构对已聘请的专职教员因故解除聘用合同,应及时报原资质审批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安全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员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培训教员证书,方可上岗执教。

第二十七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2年组织一次安全培训优秀教材的评选推荐工作。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推荐教材。

第二十八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包括:

1、负责组织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培训工作(不含日常的业务培训)。

2、负责组织全省中、高级安全主任的培训工作。

3、负责组织各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专职教员的培训工作。

4、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指导安全督导员的培训工作。

5、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集团公司(或总公司)、驻粤中央企业的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含高危行业)的培训工作。

6、负责组织全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包括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和甲类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包括剧毒品,成品油批发企业、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7、组织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加的安全培训。

8、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省安委会的委托负责组织开展各类专项培训。

1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开展的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工作。

支持、鼓励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自主开展以上两类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委托所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协助开展安全培训。

4、受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负责组织开展各类专项培训。

第二十九条 鼓励安全培训机构自愿参加省安全生产培训协会。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活动必须坚持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选派有关人员参加,培训机构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依法、有序开展培训业务的原则。

安全培训机构应于每期培训班开班前10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培训考核的处(科)室提交《培训班申报表》(具体格式见附件

4、附件5)。

各级考核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到培训机构兼课、任课。第三十一条 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五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和发证

第三十二条 考核及发证分工

3域内以下各类人员的考核和发证:

1、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初级安全主任的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广东省初级安全主任证书》。

2、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复审工作,考核合格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含IC卡)》。

3、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行政区域内省属驻地生产经营单位分公司、中央企业驻地的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市属生产经营单位(不含高危行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考核合格的,分别颁发《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和《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4、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行政区域内乙类(包括乙类)以下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考核合格的,分别颁发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三)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以下各类人员的考核和发证:

1、负责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或巡查员)的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广东省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证》。

2、负责县属(指在县区以下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含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和《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 安全培训的考核和发证应坚持教考分离、统一考核标准、统一证书式样、分级负责。

5任证书、安全生产培训教员证书、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或巡查员)证等有关证书的式样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已制作的证书式样见附件8),由考核机构负责印制。

第三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考核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除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外,各类资格证书和其它培训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各类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2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需延期或者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办理延期或者复审手续。复审内容包括责任事故记录、违法违章记录、参加培训记录等。复审不合格的,经重新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延期手续。个人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满时,经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同意,不再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延长2年。

第三十八条 参加安全培训持有的有效证书遗失、损毁,需申请补办的,由申请人登报申明原有证书作废,并通过原培训机构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经审查认可,原考核、发证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补发新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

7构应当配合执法监察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计划的实施落实情况。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安全主任)持证上岗情况。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制度落实情况。

(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五)有关培训记录、档案管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七章

第四十五条 在本实施细则颁布实施前,已取得安全培训相关资质的机构,应在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3篇

1.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需要,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提出了若干新的政策措施:

(1) 拖拉机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规定农机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2) 拖拉机驾驶培训实行资格管理。拖拉机驾驶培训的组织机构、理论教员、教练员都必须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认证, 取得相应的资格。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在每年的年底要向省级主管部门备案一次。实行资格管理, 有利于从源头上把好拖拉机培训质量关。

(3) 拖拉机驾驶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和学时制, 由学员自己选择。不再像以前那样要求学员自始至终在农机校 (培训班) 待几个月时间, 只要他修满了规定的学时, 经过考试合格就行。这种培训方式的变革满足了不同类型学员的需求, 不会影响学员的工作和生产, 同时有利于扩大生源。

(4) 规定了相应的罚则。对于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 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 聘用未经省级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 农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中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 分别给予不同数额的罚款或者行政处分。

对于上述这些政策规定, 农机培训机构应当不折不扣地加以执行。

2. 拖拉机驾驶培训社会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0条规定: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3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拖拉机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农机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国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保证质量的原则,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国家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 一是要打破行业垄断, 引入良性竞争机制, 无数事例证明, 任何行业垄断都不利于事业的健康发展。二是要规避“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非市场行为。

在此之前, 全国每个县基本上都有一所农机校或者培训班, 拖拉机驾驶培训无一例外由农机主管部门举办, 今后农机部门将不能排斥其他部门甚至私人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 只要它取得了合法的资格认证。拖拉机培训社会化是大势所趋, 它将造成生源大分散, 激烈的市场竞争在所难免, 农机部门应当正视这种新形势。

对于原来各县 (市) 的农机校 (培训班) , 一是要积极进取。向省级主管部门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争取尽快通过培训资格认证。二是要迎难而上。与其他的培训机构开展公平竞争, 发挥农机部门的优势, 将拖拉机驾驶培训办得更好。农机校 (培训班) 决不能退缩, 更不能停办, 那样将造成财力、人力和场地的极大浪费, 更何况还有各种农机管理人员需要培训。对于个别边远小县, 如果生源严重不足, 在空闲时间可以采取场地出租的办法, 但是农机校 (培训班) 这个阵地无论如何不能丢。

学员参加拖拉机驾驶培训, 绝少只要求学习驾驶技术, 而不要求考驾驶证的。这里就有一个不可回避的核心问题:由谁来主考拖拉机驾驶员?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精神,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是当然的拖拉机驾驶培训考试主管部门。但是农机校 (培训班) 和农机监理站都是农机主管部门的下属单位, 是否有“自己考自己”之嫌。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办法就是农机校 (培训班) 取得独立的法人地位, 而不仅仅是财务上的独立, 否则农机校 (培训班) 与其他办学机构在驾驶培训上缺乏竞争的公平性。

3. 拖拉机培训教材建设应当改革

农机培训教材的优劣, 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农机行业整体水平的高低。它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 而且关系到千万拖拉机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 关系到科教兴国的大计。

笔者认为,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拖拉机培训教材建设应当实行“四化”——内容取材新颖化、课程结构积木化、教材修订滚动化、运作方式市场化。

具体来说, 在教材内容的取舍上必须新颖, 要侧重介绍拖拉机的新机型、新技术、新配套设施以及政府对农机化的最新政策。例如在“动力机械”中要列入废气涡轮增压柴油机, 在“收获机械”中要列入“割前脱”等内容。

在课程结构形式上, 可以将“动力机械”、“运输机械”、“耕作机械”、“收获机械”、“加工机械”、“农机维修”和“安全生产”等单独成册、分别发行、按需选修, 形成积木式结构。

为了使农机培训教材跟上现代科技进步的步伐, 应当不断地对教材进行修订, 增添新内容, 补充新技术, 坚决删除某些过时的东西。培训教材的这种“吐故纳新”每年都要进行, 每年至少修订一种教材, 滚动式进行, 彻底改变农机培训教材几十年一贯制的做法, 如在21世纪仍然对学员讲述上世纪60年代机型的现象是不可取的。

山东省《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4篇

8月14~22日,山东省教育厅在青岛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先后举办了全省普通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培训、山东省学生信息网办公平台培训和全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培训等三期培训班。省教育厅巡视员宋承祥同志到会指导,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学籍学历处处长解汉林、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信息处副处长刘云昭等专家分别对有关培训班授课。

会上,解汉林全面解读了国家关于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的相关政策;对高校学籍学历管理制度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建议,指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是高等院校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政策性强,各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做好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为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刘云昭对全国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平台的操作使用进行了全面的技术辅导,对管理平台使用中存在的难点、疑点做了详细介绍和解答。山东理工大学法律事务室主任马志忠教授详细解读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与高校学生权益相关的内容,并通过具体案例分析了高校学生的处分与救济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解决途径。青岛大学新闻学系姜昕博士详细介绍了新闻通讯写作的基本要求和具体经验,以及近年来媒体稿件写作风格的变化趋势。山东省学生信息网开发人员介绍了山东省学生信息网在线办公平台和山东省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操作方法并指导学员上机练习。参训人员通过培训,进一步明确和掌握了国家和教育部有关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学生管理和大学生征兵工作的政策规定,提升了处理日常工作中相关问题的能力,达到了预期效果。

来自全省143所高校的普通本专科和研究生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人员170余人、学生管理和大学生征兵工作人员250余人、成人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人员

山东省《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等以外的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十八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作业操作规程,保证安全作业;

(二)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认真进行维护保养;

(三)设备发生故障或出现事故隐患,影响安全作业或发生险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

(四)努力学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五)拒绝违章指挥,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中央属、省属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安监部门)负责,也可委托所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安监部门)负责;其他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由市安监部门负责。各市安监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实施意见。

第二章 培 训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八条 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应到安监部门认可的培训单位领取《山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登记卡》(见附件三),按照国家对申请工种身体条件的要求,经县以上医院查体,持《山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登记卡》和《体检表》,申请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九条 中央属、省属单位的培训单位资格认可工作由省安监部门审查发证;其他单位的培训单位资格认可工作由市安监部门审查,报省安监部门审核发证。

第十条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条件,经安监部门审查合格,并取得《山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资格认可证》,方可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凡具备培训条件并自愿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须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山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见附件一),报相应的安监部门。

第十二条 安监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十日内组织审查,审查组人员不得少于三人,按照《山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资格认证审查标准》(见附件二)进行审查,总得分八十分以上,且各大项得分为该项分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为合格。省安监部门必要时可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单位,不予发证或取消培训资格。

第十三条 取得培训资格的单位,应加强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学手段,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培训质量,做到谁培训、谁负责,并按照批准的培训工种开展培训,不得扩大培训范围。

第十四条 《山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资格认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原审查部门对认证合格的培训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年检,五年进行一次复审换证。对培训管理工作混乱、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培训标准和要求的单位,应限期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培训资格。

第十五条 培训单位的教师须经省安监部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教师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教学活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具有所承担教学工种的专业知识,并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操作示范能力;

(三)从事本专业工作或教学不少于五年;

(四)身体健康,能够进行正常的教学活动。

第十六条 培训单位使用全省统一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材和教学大纲进行培训。

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一百学时。复训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

第十八条 培训单位应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要求进行培训,注重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实际能力的培训。

第十九条 培训单位应加强对学员的管理,严格考勤等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学员在培训期间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安全。

第二十条 培训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培训教学、考核及学员档案。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安监部门成立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小组,指导本地区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发证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或降低标准。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内容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前,由培训单位向考核小组提出申请,考核小组派考核人员具体负责考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 考核人员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理论考核试题由省安监部门统一编制。

第二十六条 考核合格者,安监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考核不合格者,可申请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培训。

第二十七条 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学习,成绩合格,其毕业后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同工种作业,并符合特种作业人员条件的,不需培训可直接向考核单位申请考核。

第二十八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省安监部门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单位统一订购。省或市安监部门负责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制作和发证。

第四章 复 审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作业十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四年一次。

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原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四)本工种安全知识培训考核。

第三十一条 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次复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三十二条 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向从业或施工所在地的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复审。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无证上岗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检查工作。对无证、复审不合格、逾期未经复审的人员均不得安排从事特种作业,否则追究用人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级安监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及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定期的对各培训单位进行抽查。

第三十六条 各培训单位将每期培训计划、培训人员名单、考核成绩及培训情况小结报所在市安监部门。各市安监部门、省有关培训单位在每年年底将本培训情况总结及《山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四)报省安监部门。

第三十七条 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单位收缴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三次以上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四)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第三十九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第四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丢失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培训、考核单位出具证明后,原发证单位予以补发。

第四十二条 未经安监部门认可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对擅自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 培训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培训考核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收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山东省《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6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我省医师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医疗卫生服务,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根据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主要形式,是指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毕业生完成院校教育之后,在认定的培训基地,接受以培养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规范的培训,目的是使住院医师成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承担本学科常见疾病诊治工作的临床医师。培训方向分全科和专科方向。

第三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拟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临床类专业岗位工作的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在经济欠发达的县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拟从事临床工作的3年制医学专业专科毕业生。

第四条

本科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为3年;硕士和博士可根据是否有临床经历确定培训时间;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和医院发展需要,经省卫生厅审核具备条件的三级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可对完成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进行亚专科培训。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属地化管理。省卫生厅主管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工作,市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立由省卫生厅牵头,省发改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等部门以及高等院校组成的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负责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领导和协调工作。省卫生厅厅长为省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联席会议成立省毕业后医学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参与培训基地建设标准、培训细则和考核标准的制定以及培训质量的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基地管理

第八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是指住院医师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规范培训的场所,是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公布并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培训基地分临床培训基地和社区实践基地。

第九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必须在认定的培训基地内进行。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接受定期抽查督导,每5年重新认定一次。未经认定、认定不合格的培训基地不得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十条

各培训基地医院应当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小组,统筹管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明确职能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各培训基地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培养标准实施培训工作,强化培训全过程管理,加强临床学科建设和师资培养,确保培训质量。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二条

培训学科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二级学科开展。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增设或调整部分培训学科。

第十三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招录按照“双向选择、统筹调配”的原则进行。各培训基地医院依据辖区内培训需求和核定的基地培训规模,在每年6月底前确定各基地招录计划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发布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录计划。各培训基地医院应当于8月底前完成学员报名和招录工作。

第十四条

培训对象在培训基地带教老师指导下,按照培训大纲和培训标准细则的要求,接受公共科目、临床实践技能和专业理论知识等培训。临床实践技能以临床带教培训为主,公共科目和专业理论以自学为主。

第十五条

住院医师培训期间实行培训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培训对象、带教老师及基地管理人员应及时、准确、详实地将培训过程、培训内容 1 进行登记,并作为培训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

培训考核分过程考核、结业考核。培训过程考核合格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是参加培训结业考核的必备条件。考核结果作为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依据。

第十七条

培训过程考核是对住院医师轮转培训过程的综合评价,分日常考核、临床轮转出科考核、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医德医风、出勤情况、临床实践指标完成情况、临床综合能力和业务学习活动等方面。

第十八条

培训结业考核分结业笔试和临床技能考核。结业笔试内容包括医学专业理论、公共科目理论知识和临床思维能力等。临床技能考核重点考核住院医师对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治能力和操作技能。

第十九条

对于达到执业(助理)医师报名条件的培训对象,培训医院应组织其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培训期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是培训考核合格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条

培训结业考核由省卫生厅统一组织;考核由各市卫生局组织;日常考核、临床轮转出科考试由各培训基地医院组织。

第二十一条

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自2016年起,《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临床类专业岗位的医师报考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基本条件。

自2016年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将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2013年以后新进入临床类专业岗位的医师聘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二条

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符合申请学位条件可以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应学位,或按要求参加亚专科培训。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卫生 2 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将其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卫生、发展改革委、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制定相应配套政策和措施,在人事、待遇、经费和教学资源上予以充分保障,共同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

第二十四条

培训所需经费按照多元化投入的原则,由政府、培训基地医院、用人单位及培训对象等共同承担。

因个人原因延长培训或重复培训所增加的培训经费,由培训对象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培训期间,由单位选送的培训对象人事工资关系、社会保险关系不变,其工资仍按现行行政隶属关系、经费保障渠道发放;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由培训基地按培训协议(合同)约定发放生活补贴。

第二十六条

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全科医师,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专业类别的考试。

第二十七条

培训基地与选送单位、培训对象签订相应的培训协议或培训合同,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的教育和管理由培训基地负责,培训结束后协议或合同自然终止。

第二十八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采取3年连续培训方式,培训基地、选送单位在培训期间不得无故终止、中断培训对象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二十九条

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必须遵守培训基地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积极参加并认真完成各项培训考核任务。对违反者,可视其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顺延培训甚至终止培训等相应处理。终止培训的,应当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学专科毕业生规范化培训方案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5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招收工

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21 各市卫生计生委,委属(管)医疗机构:

根据我委《关于做好2015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招收工作的通知》(鲁卫科教合作字〔2015〕22号)要求,各市各培训基地组织开展了2015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招收工作。但是,从招收情况看,部分培训基地未完成“培训招生规模不少于100人”的任务,特别是全科、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未完成培训招收任务。为切实做好2015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招收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原省卫生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规定:自2016年起,《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临床类专业岗位的医师报考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基本条件、作为2013年以后新进入临床类专业岗位的医师聘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必备条件。凡2013年以后毕业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必须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招聘的从事临床类专业岗位的医师,必须安排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

二、招收工作是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重要环节,做好招收工作是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基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招收工作,切实组织好县级以下医疗机构2013年以后(包括2013年)招聘的本科以上毕业生参加培训,特别要组 4 织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全科专业培训,以及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的招收工作。没有培训基地医院的市,市卫生计生委要主动与委属(管)培训基地医院对接,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选送培训对象到培训基地培训。对于培训招生规模少于100人的培训基地或未完成全科专业招收任务的市和培训基地,将削减下一培训人员经费补助指标。

三、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诚信制度,对于不诚信行为将记入诚信档案。对在培训报名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培训对象,一经核实,取消其培训资格,且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于已录取的培训对象,因个人且非不可抗力原因退出培训的,退培记录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前期培训经历不予认可,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单位委派培训学员因所在单位原因导致其退出培训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主管行政部门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四、各市、各培训基地要按照我委《关于做好2015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招收工作的通知》(鲁卫科教合作字〔2015〕22号)和本通知要求,在9月底前完成今年报名招收工作,并将本招收情况(包括工作总结、培训对象花名册)以及下一培训需求计划报我委,同时将录取学员信息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注册。

五、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学教育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制度,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的治本之 5 策。各地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着眼长远,加大宣传力度,安排动员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参加培训,做到应培尽培,推动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青岛市规培基地:青岛大学附属医院 岛校区

青岛市立医院 2015年9月16日

山东省《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7篇

各省属煤炭企业,各市煤炭管理部门:

为规范全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明确我省煤矿特种作业类别及工种,保证安全培训质量,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0号)的贯彻和实施工作,现将《山东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山东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山东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 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0号)的贯彻和实施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煤炭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煤矿井下55周岁);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委托山东省煤矿培训中心负责对全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省煤炭工业局,煤矿监察机构举报。

第二章培训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工作单位证明及有关申请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地区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由省煤炭工业局指定培训机构负责培训。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新增的特种作业类别和工种无培训大纲的,培训机构结合本地区实际,先行制定相关人员培训和考核的基本要求,报省局发证机关审批,以保证特种作业培训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省煤炭工业局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由其培训的机构负责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采用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的式样、标准及编号。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 复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复审应在规定复审时间的前后3个月内培训考核完成)。对于已发放的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未到有效期的,执行3年复审;有效期到期的,给予延期复审;延期复审合格的,换发新版证书。每个操作证(IC卡)只能对应一个特种作业工种。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原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复训时间不少于24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和煤矿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省煤炭工业局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

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

煤矿特种作业目录

1、矿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主要包含工种:变配电工、电器设备检修试验工、井下电钳工、矿灯维修工、防爆电气设备维修检查工、综采机电安装维修工。

2、矿井下爆破作业

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主要包含工种:爆破工、爆破材料管理工、发爆器维修工、爆破材料押运工。

3、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主要包含工种:通风安全监测工、安全仪器监测工、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维修工等。

4、矿瓦斯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主要包含工种:主通风机司机、便携仪、自救器维修工、瓦斯检查工、测风测尘工。

5、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主要含安全检查工。

6、矿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主要包含工种:主提升机司机、信号把钩工、绞车司机、人行车跟车信号工。

7、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

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主要包含工种: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装岩机司机、耙装机司机、采掘机械维修工等。

8、瓦斯抽采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

主要含瓦斯抽采工。

9、矿防突作业

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

10、煤矿探放水作业

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山东省《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8篇

1 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档案管理工作是单位管理工作的一部分, 是提高单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必要条件, 是一个单位健康发展的需要, 是维护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科学规范的管理档案, 是衡量一个单位业绩与管理水平的重要尺度。档案管理工作做好了, 一方面为单位领导及时了解单位整体状况, 适时调整工作策略提供准确依据, 为单位决策提供支持性证据;另一方面有利于社会各方准确认定单位管理成果, 为本单位与各有关方面进行有益合作奠定坚实的基础。在我国经济全面发展的历史背景下, 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要不断地更新档案管理观念, 勇于探索和尝试新的档案管理手段, 以便更好、全面、真实地反映本单位整体状况和工作成果。因此, 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对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不断提升本单位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2 学校档案管理工作的特点

学校的档案管理工作, 不仅仅是对学员的档案管理, 它包括学校管理人员档案管理、教练员档案管理、安全管理档案管理、管理制度档案管理等等。学校档案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真实记录, 它全面反映了学校最基本的职能活动, 是评价学校综合办学水平的“窗口”, 是服务于社会, 维护自身和他人利益必不可少的资料。一个学校的管理水平、发展轨迹、文化积淀、办学特色, 甚至职业道德、社会责任常常可以从档案中反映出来。

3 阜阳市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档案管理目前存在的问题

3.1 制度不健全, 管理不规范

有些驾校针对学校档案管理没有制定相应的制度。例如有关档案的借阅、保密等等。没有健全的制度就谈不上规范的管理。

3.2 档案管理人员业务能力有待提高

由于从事档案管理的人员大都是临时指定的, 从未接受过业务培训, 所以档案管理工作水平较低。

3.3 管理设备差

目前, 各驾校的档案管理局限于文书档案的管理, 还没实行电子档案管理。

3.4 拖拉机驾驶培训档案资料不规范

拖拉机驾驶培训档案管理是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档案管理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为此安徽省农机局制定了《拖拉机驾驶培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中所称的拖拉机驾驶培训档案, 是指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从事培训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影像等形成的历史记录。它包括教学档案、学员档案、教练机档。

《办法》内容详细, 并附有农业部统一印制的四张表格, 即:《拖拉机驾驶申请表》、《拖拉机驾驶培训记录》、《××××年第××期学员花名册》、《××××年第××期学员培训签到簿》。各县、市 (区) 驾校都是按照此《办法》贯彻落实的。在我们几次调研中, 发现各驾校在执行《办法》时, 还存在着对条款理解不透、执行不力、档案资料不齐全等情况, 对四张统一表格的填写也存在着项目填写不完整、字迹不清晰以及相关人员是否亲笔签字等许多问题。

4 如何进一步规范阜阳市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的档案管理

4.1 健全制度, 规范管理

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是档案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的有力措施和可靠保证。各科室做到职责明确, 使建档有规范, 立卷有标准, 借阅有规定, 保密有条例, 档案室管理有措施, 这就在细节上保证了档案管理的顺利开展。

4.2 强化业务, 提高能力

档案管理工作水平的高低、质量的优劣, 取决于档案工作人员的素质。在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的同时, 还必须要求档案员真正做到“业务精通, 爱档如珍, 维护历史, 兢兢业业, 服务现实”。为此, 一方面要强化档案管理者的服务意识, 另一方面要鼓励他们参加档案业务培训, 学习档案专业知识理论, 掌握现代化管理技能。目前, 我们培训机构的档案管理限于文书档案管理, 下一步就要运用现代化管理知识和先进技术设备, 实行电子档案管理, 来提高管理水平, 使学校的档案工作跟上办公自动化步伐, 为学校教学和其他工作服务。

因此, 加强档案人员的业务能力培养, 提高档案工作者素质, 是加速档案科技进步, 充分发挥档案作用的关键。

4.3 重点加强拖拉机驾驶培训的档案管理

针对阜阳市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档案管理中重要部分——拖拉机驾驶培训档案管理目前存在的问题, 笔者想结合安徽省农机局制定的《拖拉机驾驶培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4.3.1 教学档案

驾校每期培训都要建立教学档案。教学档案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程表、学员花名册、培训签到簿、影像资料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应根据当期培训机型, 采用农业部颁布的相应机型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编制。

课程表应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结合培训场所和理论教员、教练员进行安排, 记录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任课教员姓名。

学员花名册应准确记录当期培训学员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报名日期、培训机型、档案编号等内容。

培训签到簿应详细记录学员培训时间情况, 由学员每日签到, 并由任课教员或培训负责人签字认可。条件允许的单位还可以使用指纹机等现代化电子设备进行签到备案。

影像资料应包括当期培训全体学员理论培训和实践操作照片各一张以上, 或录像光盘。

影像资料强调全体人员, 所以, 上理论课时、场地驾驶、挂接机具和农田作业、道路驾驶时, 毕业合影都可留下照片作为资料保存。

教学档案封面应标注拖驾驶培训学校名称、培训年度、培训期次, 如:××××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年第××期。

要求:教学档案应一期一档, 保存期不少于4年

4.3.2 学员档案

学员档案内容包括学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培训申请表、培训记录表、考试记录、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

学员本人身份证和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应清晰, 容易辨认, 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包括正反两面。学员年龄要以本人身份证上的年龄为准, 年龄不能小于18岁, 大于60岁。符合拖拉机驾驶证申请条件的人员, 可以报名参加培训。

考试记录:包括学员理论考试试卷、场考、路考、田间机具挂接时的图片、照片或者录像光盘。

培训申请表和培训记录表应采用农业部统一制发的相应表格, 各项应填写完整, 字迹清晰, 并由相关人员亲笔签名。

四张统一印制的表格中, 相同科目的填写应相互吻合。

学员档案编号应按照全省统一编号规则编制, 具体如下:

编号由“皖拖培+11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数字从左向右依次是, 第1、2、3位为培训机构代码,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编号的最后3位一致;第4、5、6、7位为培训年度;第8、9、10、11位为档案编号, 由培训机构编制。

要求:学员档案应一人一档, 保存期不少于4年。

4.3.3 教练机档案

教练机档案包括教练机来历证明复印件、登记证书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照片、维护保养记录、报废记录等。

教练机来历证明复印件、登记证书复印件和行驶证复印件应当清晰, 容易辨认。

教练机照片应为悬挂教练机号牌后拍摄, 不小于6寸, 前、后、侧方向各一张, 号牌应清晰可辨。

教练机维护保养记录应记载教练机维护保养时间、地点、维护保养内容、经办人。

教练机报废记录应记载教练机报废时间、报废原因、经办人。

教练机维护保养记录和报废记录应由经办人签字, 并经培训机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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