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的近义词及造句

2024-06-28

继承的近义词及造句(精选8篇)

继承的近义词及造句 第1篇

接受:对事物容纳而不拒绝:~任务 ㄧ~考验ㄧ~教训 ㄧ接受

承担:1.担负;担当。承担

承继:①继承:承继父业|启贤,能承继禹之道。 ②过继承继

承袭:1.继承。 2.指沿袭。承袭

承受:1.接受。 2.承担;禁受。 3.继承。承受

继续:①(活动)连下去;延长下去;不间断:~不停ㄧ~工继续

担当:承当;担负(任务、责任等):勇于担当重任。担当

经受:承受;禁受:~考验ㄧ~多次打击。经受

秉承:接受;承接:秉承遗愿|秉承旨意。秉承

继承的近义词及造句 第2篇

操练的引证详解

1. 以队列形式教授和练习军事技能。

①明 袁可立《奏登师出海之期疏》 :“臣与镇道图画者数月,诸凡操练将士、修验船只、合并营伍、简汰官兵稍有次第。”

②《水浒传》第四四回:“每日只是操练人马,教演武艺。”

③明 罗贯中《三国演义》第一百十二回:姜维在汉中,选川将两员,每日操练人吗,一是蒋舒,一是傅佥。二人颇有胆勇,维甚爱之。

④蔡东藩 《清史演义》第二回:“努尔哈赤即于次日出城阅兵,严行部勒,详申军律,并命军士日夜操练,专待叶赫兵到,与他厮杀。”

⑤梁启超 《变法通议·论科举》:“兵法一科,以能谙操练法程,识天下险要,通船械制法者为及格。”

2. 练习。

①清 叶名沣 《桥西杂记·杨忠武公训子语》:“尔此时年正强壮,正可操练本事,学习见识,万不可赋闲。”

②《文明小史》第二三回:“这位 黎先生 是精通西文的,你赶紧跟他操练操练,免得将来摸不着头脑。”

3. 犹实践。

明 唐顺之 《与王体仁书》:“吾数年来日用操练中颇见古人

继承的近义词及造句 第3篇

一、放弃继承权的构成要件

第一, 放弃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放弃继承权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行为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我国实行限制继承原则, 在其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 继承人需承担被继承人相应的债务, 超出继承遗产范围的, 继承人无需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因此继承权乃是一项积极的财产权益。放弃继承权非但不是纯获利益行为, 反而是损害继承人财产利益的行为。因此,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作出的放弃继承权行为无效。那么, 法定代理人能否代理其放弃继承权呢?《继承法意见》第八条规定, 法定代理人在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时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一般也不得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这一规定从保护无、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角度出发, 防止法定代理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侵害被代理人。由此可见, 法定代理人一般不得代理无、限制行为能力人放弃继承。但是, 在特殊情况下, 例如无、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的遗产同时亦需承担等额被继承人债务时, 法定代理人为免其参与诉讼, 可以代理其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第二, 放弃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是真实的, 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的情况。这就涉及到了放弃继承得否撤销的问题。原则上来讲, 放弃继承作为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一般是不允许撤销的, 只有存在可撤销事由并经法院审核后方可撤销。我认为, 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撤销事由应当从严限制, 当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的情况才可以主张撤销。因欺诈、胁迫而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显然非放弃人真实意思表示, 应当允许其撤销, 此乃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在误解情形, 应当根据错误的种类和重要程度来区分:非重要错误, 如动机错误、对遗产数额的认识错误, 不允许放弃人撤销;“而错误以关于内容之错误或继承人如知其情事即不欲为其内容之表示时, 得撤销之” (2) 。

第三, 继承权的放弃不得附条件、附期限, 放弃继承权不得以拒绝履行法定义务为前提。放弃继承权是单方法律行为, 以放弃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对其他继承人的权利和遗产归属影响极大。条件具有不确定性和未来性, 放弃继承附条件会使继承人之间、遗产的归属等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将影响到其他继承人的地位、应继份的确定。例如, 德国民法典第1947条规定:“允受或拒绝接受继承, 不得附有条件或规定期限”。继承法的目的在于确定被继承人死亡后的财产归属, 以稳定社会关系, 放弃继承附条件或期限与这一立法宗旨相悖。《继承法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 致使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 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法定义务不仅仅指父母子女、夫妻等家庭成员之间的扶养、赡养、抚养义务, 其他法定义务, 例如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中的义务也都包含在内。这是对放弃人行使权利的限制, 防止其放弃继承权侵害或危及他人的权利。

第四, 继承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根据《继承法意见》第四十九条规定,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应当在继承开始后, 遗产分割前作出。”继承开始前, 继承人的权利属于期待继承权, 放弃该权利没有实质意义。遗产分割完毕后, 继承人已经取得遗产所有权, 成为财产所有权人, 再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 实际上属于所有权人以单方意思表示放弃自己财物的所有权。

第五, 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欲发生效力需要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从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来看, 放弃继承权的形式要件比较宽松, 一般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但是口头方式且经本人承认的也可以发生放弃继承权的效果。我认为, 放弃继承权对本人及其他继承人的权利影响较大, 应当采取书面及公证形式, 既可以达到明示的效果, 也有利于保护其他继承人的利益。

因此, 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只要满足以上要件, 该行为即是有效的。

二、放弃继承权与代位继承问题

关于放弃继承权的效力如何认定, 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 放弃继承具有溯及力, 追溯至继承开始之时, 视为放弃人自始非继承人, 如《法国民法典》第785条规定:“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应视为自始即非继承人”。依据此种观点, 由于放弃人视为自始非继承人, 因此也就不存在其直系卑亲属代位继承的问题。另一种观点认为, 放弃继承的溯及力是指视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或“遗产自始对其未发生归属”, 如《德国民法典》1953条规定:“抛弃继承时, 继承财产视为未曾归属于已抛弃继承之人。抛弃继承者, 该抛弃之人视同于继承开始前业已死亡, 继承财产自继承开始, 归属于应享有继承之人”。根据此种观点, 在被继承人死亡前, 由于放弃继承人曾为期待继承权人, 因此该放弃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代位继承。

关于代位继承的性质, 理论上向来有两种观点。第一种是代表权利说, 该观点认为代位继承是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 被代位人的直系卑亲属代表被代位人, 在其继承权、继承顺序、继承地位的基础上, 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因此, 如果被代位人放弃继承权, 其继承地位也就随之消失, 当然也就不存在所谓的代位继承。第二种观点是固有权利说, 该观点认为代位继承是代位继承人并非是被代位人的代表, 而是以自身固有的权利为基础, 直接的获得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因此, 即使被代位人放弃继承权, 也不影响直系卑亲属的代位继承。我国《继承法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 可适当分给遗产。”根据该条规定, 我国在代位继承上采取了代表权利说, 被代位人丧失、放弃继承权的, 其子女亦不得代位继承。

然而, 孙子女、外孙子女既非第二顺位继承人, 其代位继承权又受到被代位人继承权的限制, 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得为孙子女、外孙子女第二顺位继承人之间并不对等, 有失平衡, 所以我认为, 在《继承法》修改时应当将孙子女、外孙子女加入第二顺位继承人的行列, 使其在父母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 得以自己的继承顺位继承。

参考文献

[1]张驰.继承权放弃认识误区探究[J].法学, 1994 (4) .

[2]史尚宽著.继承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3]沈庆中.放弃、丧失继承权的人可否代位继承[J].法学, 1985 (5) .

园林建筑的继承及创新探讨 第4篇

关键词:园林建筑 继承 创新

园林建筑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建筑,它是指处于景色优美的环境内能够和景观相互融合,并且具有较高欣赏价值并直接与景观审美紧密联系的建筑环境。园林建筑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是自古以来人们所从事的种种文化活动中形成的不同于自然景色的人文景观,成为园林景观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1 园林建筑特点

1.1 园林建筑的艺术要求 园林建筑直接影响着园林的整体艺术水平,缺少园林建筑的园林不可能成为名胜,所以园林建筑不能局限于对建筑本身的功能要求上,而要注重园林建筑的艺术性。如我国风景如画的苏杭等地一些有名园林中的亭台楼阁都是以艺术欣赏作为出发点的,并且得到很好的艺术效果。其中应注意的是园林建筑物的布置要与周围环境景观相互呼应,达到景观要求,并通过对景等手法来提高园林整体的艺术感[1]。西湖园林中“花港观鱼”就将翠雨亭和刘庄对景,让游人的注意力自然集中到建筑物上。

1.2 收放自如的空间处理 园林建筑的主要作用是服从造景需要,所以,园林内的建筑物都不需要太过暴漏,否则会“喧宾夺主”。园林建筑的含蓄手链能够保持园林景观的特色,也就是在对建筑物进行布局时注重疏通,并且造型、布局都要开朗,同时通过造景手法来达到理想的园林建筑艺术效果。如西湖中的曲院风荷是以“院”和“荷”为主景,而将建筑物深入到湖中,从而借助湖景来提高曲院风荷的观赏意境[2]。

1.3 注意适应当地气候特点 园林建筑的高低、方位以及色彩等都具有调节气温的作用,所以园林建筑的装修要细致,色彩要经过调和,对不同类型的建筑都要保持各自的空间,但是整个园林景观要浑然一体。如江南园林建筑中需要适应夏冬的季节要求,根据环境设计建筑呈现出四季如春的特点。

2 园林建筑的继承及创新

2.1 园林建筑中传统文化的继承及创新 园林建筑中的传统文化主要包括园林命名、题词、楹联、匾额等,在继承发扬的同时应注重在内容上进行创新。在游览园林时,游人可以看到各种雅致的题名和题词,或者一幅富有诗意的楹联,既增加了园林的诗情画意,又深化了园林艺术的文化内涵,起到了画龙点睛的艺术效果。

2.2 花木配置手法的继承及创新 花木是园林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花木配置和建筑物的大小、高低要保持和谐统一,并且能够和周围景观相互呼应,形成具有明显层次和错落有致的景观。花木配置并不只是起到衬托建筑物的作用,其本身也要高矮有序、颜色搭配,形成花木独有的艺术感[3]。乔木、灌木和花草之间的配置,以及园林建筑的大小高矮都需要因地制宜,并且处理好园林艺术布局和美观适用之间的关系。在配置过程中应注意不宜过多,但又要显得富有生机,并且整个树形和树冠都要作为厅堂的前后背景。花坛的位置要精心定位,不能显得单调呆板,要起到其具有的点缀作用。大型园林中的花草植被在布置时应注意图案要比较新颖,以颂扬国家兴旺和时代特征为主,达到不似春光,胜似春光的效果。遵循“构图无格,借景有因,切合四时”的美学原则,在体现山光水色和花木庭院等景色时,注意季节的变化,能够使景物的时态和情致生成一幅疏密有致的风景画。

2.3 地域文化的继承及创新 地域文化指的是不同地域中独具特色,并且传承至今仍然发挥着作用的文化传统,每个城市都会有自己的历史和文化,所以,也会有与众不同的特色。

具有“地域性”的中国古典园林建筑在现代建筑中应用时,应注重对其继承性和创新性。我国观点建筑中有很多以木质结构来代替隔断的例子,如刘园的曲廊中,廊道的折线形状和墙体的直线形状形成细长的天井[4]。采光的功能性和景点的美观性能够做到合二为一也是中国古建筑的特点之一,传统园林建筑作为我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形式至今为现代建筑服务,如在很多现代建筑中常见的玻璃幕墙建筑,给人强烈的视觉冲击力的来源是框架式建筑结构,以柱承重和墙体外移等结构形式,将建筑物整体结构进行分割,在材料的选取范围内进行适当拓宽。现代建筑在设计过程中所体现建筑空间的充分利用,和传统建筑也有一些贯通空间,玻璃房顶和无顶的中庭和院子,都是其具体表现形式。如在地下一层的前方设置一堵高墙,让游人实现停留在上方瀑布般的水流上,水中的植物和顶上洒下的日光给人视觉的享受。

3 结束语

在现代园林建筑的发展过程中,从建筑形式上所体现出来的各种继承和创新的根本原因是因循守旧,一味的仿古和盲目抄袭西方园林形式必将影响我国园林建筑的发展道路,园林建筑设计师只有准确把握了古今园林建筑的本质,注重园林中传统文化、花木配置手法以及地域文化的继承和创新,才能将中国园林建筑设计的优秀传统进行丰富,并且塑造着中国园林建筑的特征和性格,使它们所承载的历史感与文化记忆继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秦岩.中国园林建筑设计传统理法与继承研究[D].北京林业大学.

[2]杜娟.中国传统建筑语言在现代园林建筑中应用探析[D].南京林业大学.

[3]王月涛.基于主体意识层次的纪念性建筑创作方法建构研究[D].哈尔滨工业大学.

畅快的近义词及造句 第5篇

干脆:①直截了当;爽快:说话~利落。 ②索性:那人不干脆

舒畅:心情宽舒欢畅:功课做完,心神舒畅|春天使人十分舒舒畅

酣畅:畅快:喝得~丨睡得很~。酣畅

舒服:身心安恬称意:生活舒服|睡了一个舒服觉|住在家里舒服

舒适:①同“舒服”:日子过得很舒适|运动以后,感觉很舒舒适

舒坦:舒适而坦然:内心舒坦|精神舒坦。舒坦

演示的近义词及造句 第6篇

演练:1. 演习,练习。如:小演员们加紧演练,为国庆献演练

示范:做出可供大家学习的典范:示范作用|请老师示范一下示范

巧妙的近义词及造句 第7篇

2 她掩饰得越是巧妙,别人就越是感到她的矫揉造作。

3 雨来机智巧妙地掩护交通员李大叔,没让鬼子看出一点儿破绽。

4 诸葛亮施用巧妙的计策打败了曹操。

5 这幅绘画作品构图合理,构思巧妙。

6 他这个一箭双雕的办法真是巧妙!

7 这则广告构思很巧妙,可见制作人员煞费苦心。

8 尽管骗子伪装得很巧妙,还是被人们识破了。

9 这幅化作构思巧妙,用笔精巧,获得了评委的好评。

10 这件雕塑品构思巧妙,具有很高的艺术欣赏价值。

11 对这道难题,他已经想出了巧妙的解决方案。

12 列宁想了一个巧妙的法子,很快找到了养蜂人。

13 诸葛亮神机妙算,巧妙地借来了东风。

14 这篇小说构思巧妙,读起来很吸引人。

15 这个公园里的假山,结构新奇巧妙,真可以说是巧夺天工。

16 这篇文章的构思十分巧妙。

17 阿庆嫂巧妙地和敌人周旋。

18 魔术师的靠着巧妙的障眼法,让人觉得他神通广大。

19 这篇文章构思巧妙,结构精致,确实是良工心苦,值得细细品味。

20 这座房子设计巧妙,不管从哪个方面看,好的方面都兼而有之。

21 别具一格:他写的这本书构思巧妙,别具一格。

22 他装疯卖傻,瞒过敌人耳目,在敌人不注意时,巧妙逃出了魔掌。

23 这个公园里的假山,结构新奇巧妙,真是巧夺天工呀!

24 这幅文人画的山水图景与书法印章相得益彰,因此巧妙绝伦。

25 随着经济的飞快发展,广告业方兴未艾,人们巧妙利用各种形式、各种宣传媒介大作广告,真可谓见缝扎针。

26 侦察员研究出一个打入敌人内部的巧妙计策。

27 他装疯卖傻,瞒过敌人耳目,在敌人不注意时,巧妙地逃出了魔掌。 28 海娃机智巧妙地应付敌人。

29 她巧妙地回答了老师的提问。

论我国代位继承的现状及立法完善 第8篇

1 我国的立法现状

1.1 代位继承制度的范围狭窄

我国继承法规定, 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死亡, 才发生代位继承。与其他国家立法相比, 代位继承人的范围非常狭窄, 立法如此规定的弊端与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规定的过于狭窄的弊端相同, 均有可能导致被继承人的遗产因为没有继承人而收归国有, 因而背离了被继承人的生前遗愿。《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第10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因而我国法律中所指的父母子女既包括自然血亲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 又包括拟制血亲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 作为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样的法律地位, 而不应当受到歧视。因为被代位继承人包括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不仅包括自然血亲直系卑亲属, 也包括拟制血亲直系卑亲属。

1.2 父母子女死亡的先后时间不能确定时使用代位继承规定不合理

《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如果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 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 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 推定长辈先死亡, 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 同时死亡, 彼此不发生继承, 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根据意见的规定, 可归纳为以下三种情况: (1) “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即使子女没有其他继承人, 推定其先死亡, 因为没有继承人, 所以也没有晚辈直系血亲, 更不用说发生代位继承了, 假设父母没有其他继承人, 推定其先死亡, 则子女后死亡, 这样的话不符合代位继承的条件“必须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 “都有继承人, 备份不同的, 推定长辈先死亡”, 即如果父母先死亡, 此时只发生转继承问题, 而不会发生代位继承。 (3) “都有继承人, 辈分相同的, 推定同时死亡, 彼此不发生继承”。因而也不会发生代位继承。因此按照《意见》在父母子女先死亡的先后时间不能确定时, 不发生代位继承。但是在《继承法》中, 对此无明文规定。

1.3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可否作为被代位继承人无明文规定

《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可以作为公婆、岳父母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29条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 无论其是否再婚, 以继承法第12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因此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和其子女的继承权是相互独立的, 都可以行使继承权。但在目前的法条中并未规定“尽主要赡养义务”的时间, 从一般意义上说, 如果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在对公婆、岳父母尽了相当长时间的赡养义务后却略先于公婆、岳父母去世的, 就丧失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资格, 这样的话不仅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违背, 而且不利于尊老爱幼传统的发扬。因此, 当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在对公婆、岳父母尽了相当长时间的赡养义务后却先于公婆、岳父母去世的, 应发生代位继承, 其和原配偶的子女、以及在原配偶死亡后收养的子女或者与他人在婚后生育的子女、养子女以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

2 关于代位继承的立法完善

我国虽未将孙子女等直系卑亲属列入法定继承顺序, 但从实质看, 他们仍然是法定继承人。如果从中国人的传统观念、被继承人的主观愿望上观察, 孙子女等晚辈直系血亲乃是当然的、正统的继承人, 其地位应在兄弟姐妹之前。不过在他们的父母健在时, 他们的这种潜在权利便显现出来, 成为一种现实化的权利。这种继承之所以称为代位继承, 是因为代位人是以被代位人的继承顺序参与继承, 并取得被代位所应取得的继承份额, 而不是因为代位人继承了被代位人的继承地位和权力。以下三个方面是我国继承法急需改善之处:

2.1 扩大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继承法》中的代位继承人范围过小, 应增加有关被继承人子女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代位继承权:“被继承人生子女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代位继承。”这样的话才能更好地体现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另外, 这样规定也符合我国代位继承权说的性质, 因为代位继承人是代被代位继承人行使继承权, 只要被代位人生前未丧失继承权, 则其晚辈直系血亲就可进行代位继承而不论是自然直系血亲卑亲属, 还是拟制血亲卑亲属。因此, 应在《继承法》修正时增加有关代位继承人范围的规定, 以使得当事人的权益受到充分的保护。

2.2 父母死亡先后顺序不确定时不适用代位继承

《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 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 推定长辈先死亡, 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 推定同时死亡, 彼此不发生继承, 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根据意见的规定, 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情况: (1) “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 假使子女没有其他继承人, 推定其先死亡, 因为没有继承人, 所以也没有晚辈直系血亲, 更不用说发生继承了, 假使父母没有其他继承人, 推定其先死亡, 则子女后死亡, 这样的话不符合代位继承的条件“须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 “都有继承人, 辈分不同的, 推定长辈先死亡”, 即使父母先死亡, 此时只发生转继承问题, 而不会发生代位继承。 (3) “都有继承人, 辈分相同的, 推定同时死亡, 彼此不发生继承”。因而也就不会发生代位继承。因此按照《意见》在父母子女死亡的先后时间不能确定时, 不发生代位继承。而在《继承法》中, 对此却规定可以使用代位继承, 这是不合理的, 应改为父母死亡先后顺序不确定时不适用代位继承制度。

2.3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可作为被代位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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